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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境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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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有为法靡不相待,所云识者本对境受称,若无境相,焉起分别?故唯识言,义亦摄境,以境不离识,说识名唯。此则吾宗本义。今详所以,学者择焉。

一切有情各有八识,言八识者,谓眼等乃至第八。又凡言识,义兼心所。 而此诸识皆为能变。斯义既了,而后可谈境不离识之故。夫境者非他,即识所变之相分也。此相千条万绪,如眼识,一刹那顷有无量青等相转,余准可知。 而自识变以言无过二类:一因缘变,二分别变。

因缘变者,由能缘心,言心亦赅心所,此中唯除第八心所。 任运而起,非作意筹度曰任运。 其所变相仗质或否,五及俱意等定仗质,第八即不定。 而不与见同种生,定有自种为因缘。相别有种,故有实用。如色能碍等。

别变者,相别无种,但随分别,心心所见分。 势力故变。此亦仗质,或不仗质,第七仗质,第六不定仗质。 而随见摄,说无实用。

如是二类约八识分。若第八相,如种子,从自前念种生,故有势用;如根器,从大种及造种生,故有碍用。七相一分,从质第八见分。 种生,有似常一用。五识与俱意所变色等,各依大种及造种生,造种为因缘,大种增上。 亦有碍用。第六定果色,随何系定即由何系大种所造,复有碍用。以上因缘变摄。若第六一分,除五俱意及定心所变。 第七一分,七见所变。 及第八五数,有质无质独影,详见后文。 皆分别变摄。

惟相见种,或同或别,故诸相分有因缘变,有分别变,不倚一端。然印土诸师于二分种,尝有唯同唯别之争,此不可不察也。唯同论者以为相若别种,既与识殊,何名识变,故相与见应同种生。此复二师:一师唯据新熏种立论,说三法同种生;二师更建本有种,说两法同种生。据一师义,如眼识起时缘于色境,即熏生一种。此种有三功用:一生自眼识。 见分;二生自相分;三生本质。参考《义灯》二及《枢要》三。 若尔,有八识不遍失。如第八尘相器界。 望眼识见分名本质,与眼识见分同种生,即不与自第八识。 见同种生,故三法相见质。 同种义不遍也。第二师起,遂救其失,谓此眼识其新熏种但生自相见,即两法同种生。 若相所仗质即第八相,乃与第八见同种生,第八种唯本有故。既许第八相见同种,无不遍失。虽尔,此师不许第八有新熏,则违《阿毗达磨经》,经说前七识能为因熏生第八亲种,见《摄大》乘及《三十论》所引颂。 亦复成过。参考了《义灯》二。

唯别论者,说相无缘虑,见有缘虑,故虑非虑别,应不同种生。但相不孤生,托见方生,说名识变。玆所树义,抑未尽理。实根尘相与见别种诚如所云,余独影境宁可一例。如意识缘空华,空华无实,但识上变似华相,此似华相即与见同种生。缘极微等,大乘极微无实。 其理亦尔。概云别种,云胡可信?

惟护法师者,说相见二分随其所应种或同别。如缘空华等相见同种,缘实根尘则相别有种。同别合论斯无有过。

设有问言:相别种者,何名唯识?应答彼言:不离识故,一切种离本识无别体故。又相种以见种为增上缘而得生现,见种亦以相种为增上缘而得生现,既见相种同时更互缘生,故二现行定不相离。如眼识起时色相俱起,耳识起时声相俱起,鼻识起时香相俱起,舌识起时味相俱起,身识起时触相俱起,乃至第八识起时种子根身器界俱起,见相条然宛然,而定俱不离,说名唯识。问:何故不言唯境?答言:见为能缘,相为所缘,由此能缘证有所缘,能缘势用胜故,但名唯识,不名唯境。迹护法义,调和唯同唯别二家,而依别种说因缘变,依同种说分别变,可谓如实称量矣。

复次相虽无量而依性,体性。 别说为三境:谓性境、此言性者实也。 带质境、独影境。

性境者,谓若有相具足五义:一有实用,二从自种生,三或仗质,四现量所证,五性与系界系。 不随心,故名性境。首言谓若有相者,此中但约色法,不及无为,复除种子,故以若有言简之。设遍举者,无为亦名性境。然唯具三义:一有实用,是诸法实体故;二现量所证,正智得彼自相故;三性不随心,自性本净故。不从种生,更非仗质,故无彼二。第八相如种子,复是性境,但具四义:一从前念种生,二势用实有,三八见现证,四不随心一系。 初有实用,如色即碍用,义易了知。

二从自种生者,谓前五相及俱意相,乃至第八根身器界,如是众相通名色法,于俗俗谛。 实有。此诸实色由何得生,故应分别说大种造种。

前六除散意。 尘境并第八根,乃云造色,理实各自有种,应说造种。对法,所造色者,谓眼等五根,色声香味所触一分,及法处所摄色。详《杂集述记》四。准此造色通假实,今唯约实法言。 第八器界此唯约第八所变而言。若通说者,则眼识及俱意所变色尘,耳识及俱意所变声尘,乃至身识及俱意所变触尘,俱托第八器界为质,亦器界所摄也。 亦名为大。大复差别,地水火风。坚劲义是地大义,流湿义是水大义,温热义是火大义,轻动义是风大义。设此诸大无有功能,云何突生,故复说有大种。

大种造种势用相悬,言其殊胜则唯大种。盖大种势用有二:一与自现四大。 为因。因缘因。 由诸大种同处各遍,如多灯光同一室处,而各周遍其处,皆不相障。 遇缘各生其现,故坚劲、流湿、温热、轻动,诸大相网都无亏欠。网者遍义。相网者,谓即于一处诸法交遍也。衡阳之圣知此矣。其言易曰:“乾坤各有十二位,坤非有阴而无阳,干非有阳而无阴也。”按阴阳为虚字,以明诸法交遍之理。世儒作实字解谓之二气,斯方士之谈。交遍者,众妙义,大用充周义。如药丸然,随取一分味味具足。验之生物,有截其一部,其肢体仍得长育完具,良有以尔。 亦复不相入为一体,灿然众相,区以别矣。

二与造色为因,增上缘因。 所谓生依立持养五因。

生因者,亦云起因。谓诸造色虽自种生,若离大种,必不能起。《瑜伽》第三,问诸法皆从自种而起,宁说大种能生诸色,乃至长养耶?答言:“由诸大种造色种皆悉依附内相续心,第八自体分。 诸大种未生诸大,造色种终不能生,要大种先生大,造色种方生造色,为前导故说彼大种。 能生,故名生因。”《瑜伽》六十六同此。 夫造色者,通根尘言。第八变根,造色。 定须变器,诸大。 为其依持受用。五识等尘,造色。 仗第八器诸大。 为质,方得变起。故论说言:大种先生大,器界。 造色种方生造色。根尘。 理实造色定与大俱时生,无有先后,言大先生者,以造种待大种增上,义说为大先造耳,非实有先后也。若言有先后者,则其先者当在何世,后之距先又经如干时分耶?倘不能说明之,即不应持有先后矣。设有说言,诸大生于昨午,造色之生后于诸大三刹那。虽立说者无据以甄其必然,而反对者亦无据以证其不然,昨午已入过去,其然否皆非当前所得验故也。若尔,则其说为能立乎,恐未然也。将如此土名家所云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尔。纵言先者不必于昨午,言后距先不必三刹那,要其失则视此矣。惟现前造色现前诸大相依俱有,故说大造俱时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次依因者,谓诸造色依据大种方乃得生,故舍大种此非目诸大种子,乃现行诸大之通称,盖大种一名通乎种现也,详《义林章》九第三叶及《大论》三。 无别处住。《瑜伽》第三,由造色生已不离大种处而转,故名依因。《义林章》九,分别即质造离质造,而以依因约即实说,其义待商,今且置之。

三立因者,即随转因,由大变异,能依造色,诸大为所依,造色为能依。 随变异故。能造诸大对造色名能造。 所造即造色。 安危必同,故大变时造随变异。此中造色谓根。大谓扶根尘,扶根尘即器界摄故。

四持因者,即是住因,谓诸大从大种生,虽才生即灭,而恒随转,前灭后生故云随转,新新不断遂说为恒。 故能持造色令其相续。《义林章》九,谓由大种通种现言,大种生大方能持造,义说种亦能持。 诸所造色相似相续生,持令不绝故。造色续生,由大持力。大为能持,造为所持,造色与大俱生俱灭故。 不尔,造色应有间断。《瑜伽》第三,由随大种等量不坏,等者前后相似义。不坏者,相续义。更有别解,此略不详。 遂名持因。有说大种通前六尘者,不知大能持造,前六间断,焉有此能。

五养因者,即是长因,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由大亲养造色增长,故名长因。根造色也,必须大养之令长。郭子玄曰:“人之生也,形虽七尺,乃举天地以奉之。故天地万物凡有所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得生。”其言虽近,乃有深旨。

如上所述,大种生大,大之得名,一形相大故,二与诸造色为所依处故,三成坏世界作用大故。 俱时增令造种生造,如下图:

造不从大种通种现,下同。 生,而依大种而生,遂得造名。造色具云所造色,《义林章》九“相依而有,立以造名”云云。由依大种生故,说为大种所造。 然有问言,造望能造大种为定相属,为不尔耶?案《瑜伽》五十四,依大种处有造色生说名为造。《义林》注,但大种处所造色即以此大种名为能造,非定相属。 又此聚中有彼大种,谓现。 造色可得,当知此中即有彼法大及造。 故。诸大种同聚,诸大一处同遍,说为同众。且以水言,从其流湿即有水大,从其温热即有火大,热则化气而轻动即有风大,冷复成冰而坚劲即有地大。水大种子逢缘生现行水大,其水大相增盛时令余火大等相隐,非有水大处无火大等也。余准可知。 所有一切造色相依有者,皆可名造,互得造义,非定属义,斯则应理之谈。《义林章》九,问:为一大种造一造色为造多耶,为多大种造多造色为造一耶?答:相依而有立以造名,造一造多理皆无妨云云。义亦有关,附存于此。

又复当知,造色与大有二不相离。一同处不相离,摄决择说,要大种生先据处所,后造色起不离彼处名为造故。由造依大生,义说先后,实无先后,可勘前文。 此言大造同在一处,不相障碍。如一色处阿拏色,诸大阿拏与造色阿拏随应所有并相涉入,若众灯光交遍一处。又如一眼根阿拏色,亦诸大阿拏此谓扶根尘。 与造色阿拏,此谓净色。 随应所有,并相涉入,若众灯光交遍一处。二和杂不相离,即凡同处不相离阿拏色能造诸大。 所造造色。 相涉入者,虽一处住,而其体各别,故复云和杂。《瑜伽杂集》言大造种者,棼不易理,唯识诸籍于此复少明文。今以大种属第八,然后大种于造色为五因之义,的然易明。学者细按吾前文当豁如也。《杂集述记》四第二十七至二十八叶,所触有二:一者能造如前己说,今辨所造故言一分,云云。有举此为,能造四大即五及俱意触处所摄之证,而谓吾以大种属第八为非是。不知就身根所取言能造四大自是身根所取,《杂记》有明文,不可非也。就身识及俱意所缘言,则唯是造色。能造四大为本质,五及俱意不亲缘。故前六中触自有造种,大种当属第八,于理何疑,他日容别论之。

又大造体性,别以二类:曰根、曰尘。大第八器。 及造一分,除第八根,唯取前六色等尘。 同尘性故,通得尘名。望造中根,第八根。 遂判为二。根尘。 尘唯所取,根通能所。根望尘名能取,望识亦名所取。 清净色者,根独得名,虽似尘有对,碍也。 而特微妙,迥不同尘。 故有胜用。能发识故。 世俗不辨根尘势力之殊,生理与奥窈,云胡可穷?

三或仗质者,根尘性境藉质唯尘。若前五尘,仗第八器界。 起。若俱意尘,仗五尘展转托第八器界。 而起。第六定果色准知。 若第八尘,仗他识起。他身第八识所变器,自第八托为质。 第八根种皆不仗质,执为内故,非可待余。前六尘亦得说仗他人识所变为质。如俱意缘张人,实非能亲缘张人,乃仗自五尘展转仗自第八,又展转仗张人身中第八识所变扶根尘为质,变相而缘。若尔,即质有多重。曰:多亦无碍,法相非一故。

四现量所证者,《显扬论》说,现量者有三种相:一非不现见相,此境现前显现非过未无,亦非有被碍不可见,即识于此境,分明现证,故云尔也。 二非思构所成相,若涉思构,即现境已入过去,如五及俱意前刹那取现境,后刹那独散意方起思构,便非复前刹那现境。 三非错乱所见相。错乱有七种,即谓想错乱、数错乱、形错乱、显错乱、业错乱、心错乱、见错乱。 诚以诸识于境现量证时,亲得自性。如青色自性本非青非非青,眼及俱意正缘彼顷,亦不起青非青行解相,即心与境冥会无间而转,名得自性,故说非错乱等相。眼眼识。 俱意缘色如是,耳耳识。 俱意缘声,乃至第八缘根尘等,皆应准知。现量亲证方称性境,性者实也,现量方证实境,当下即是,求索便乖。 凡夫虽有现量,曾不自知。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对真而莫觉。

五性与系不随心者,且先谈性。凡属性境,多不随心三性不定。如实五尘,唯无记性,不随心谓五识。 通三性。虽无记心,谓五识中无记。 缘五尘境,可云同性,而实相五尘。 见五识。 各守自性,非境随心成无记,余准可知。次系不随者,如明了意识缘香味境时,其香味二境唯欲界系,不随明了意识通上界系。余义推详,请咨《枢要》。详《枢要》三第二三叶。

如上五义,色法根尘。 全具,是为性境。余非色法若真如等,义不具五,亦性境摄,触类旁通,其详可略。性等三境,本唯依相分立,然《义灯》云,四分相望为所缘者亦得名相,虽非相分,而是境相。准此则见及内二分为所缘时亦得说为性境。故性境名义宽广,通色心及无为法。据理而言,凡法有实用及为现量证者,即属性境,此其所以宽广也。

附识: 性境中前六能熏,为熏自种,为亦熏质种。曰:据理通熏,若不熏质,第八无新熏种故。若尔,即一相分熏生二种:一为自种,一为质种耶?曰:否!相分与质为同类故,即此相分熏生一种,此种入本识是为尘种。或时随缘生自能熏后念现,或时随缘生本质法,故义说相分亦熏质种。

带质境者,按《述记》四十四第十九叶,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第七见仗第八见为质,变似我相,故云带质。 第七相分,一分与质同种,一分与见同种,两头见及质。 烁起立带质名。以故此相,判性不定,若从见说有覆无记,若从质说无覆无记,异性一物,斯为至诡。又复此相唯非量境,第七缘时不得自性,第七相似其本质即第八见,本非实我,然七见横计为我,即不得自性。 不称质故。七疏缘本质第八见,本非实我,七执之为我,故不相称。 具此数义,带质境所以建立。

附识: 带质境一分因缘变者,力能熏质种。一分分别变者,望于彼分,因缘变者。 有和合及相似义故,即与之共熏质种。问:第七缘我,云何此相熏成质种耶?答言:带质相有,而我实无,所谓我者本见分之上妄作此行解,即以相带质起故还熏质种,我实无故不复熏种能生我。

独影境者,独散意识,第八心数,相唯从见,奘师《述有颂》云:“独影唯从见。”从见义者,略说有三:一从见同一种生,二从见同一界系,三从见同善等性。 非异见而有实用,与性境反。 遂被此名。然复有二:一有质独影,二无质独影。

有质独影者,虽相唯从见,然见变相有所仗质,故以为名。如第八俱心所与心相应名俱。 触等缘心心王。 相。根器种。 实仗心相为质,而变影缘之。质有实用,而影无实用,以影唯从见称生故,下准知。 第六独散。 缘第八等相见,及缘他心见,仗质变影,此例佥同。

无质独影者,相唯从见,复不仗质,故以为名。此境唯在第六散意。万念纷纶,相为无量,略示方隅,如缘过未,即现在心变似过未相而缘之,此相是现在,但心上妄作过未行解。 及缘无为,石女、空华、瓶衣等物,五识及俱意但得五尘,本不曾得瓶衣等物,唯第六散意见分之上变似瓶衣等相而缘之耳。 不相应行,极微、自性、神我、梵天,外道说有梵天等,即心上变似其相而妄执为有。大乘破彼之时,心随彼梵天等名,变似其相,唯不执有耳。 乃至缘无,无相。 每一心生,兼心所。 俱时变似所缘相貌,是为无质独影。

综前所述,有质无质独影境许通三量。第八心数,唯现。八数任运,于所缘影像相分不作是此或非此等行解,称其本质,即得自性。 第六独散,初刹那率尔心亦现量摄,余通比非,应如理思。

如上三境,六八通二,第八心王性境,心所独影境。第六俱意及定中性境,独散及梦中独影境。 五七唯一。五唯性境,第七唯带质境。 《枢要》误解带质,有二合三合之谈,不可从也。《枢要》三,第三叶至第四叶,有二合者,五识所缘自地五尘是初性境,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第六识缘过未五蕴得是独影,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熏成种子生本质故。有三合者,如因第八缘定果色,心所所缘唯是独影,心王所缘是实性境,亦得说为带质之境,第六所变定果之色为本质故。详此,则独影与性境通得以带质境名之,而三境名相淆乱矣,恶可据哉?延寿宗镜录虽博,而肤乱无条理,其言三境,亦不足依也。

三境摄属二变,性境及带质一分是因缘变,独影及带质一分是分别变,《枢要》有文,卷五第五叶。 此堪抉择。

附识: 《述记》十六第二十三叶,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此与《枢要》五颇异,今不取之。

复次,诸有为相略有四义:一、顿变义。如实根尘随其形量大小宛尔顿现。本非实物,故言宛尔。 若吾顷者注目而视近旁之炉,理实炉相第一刹那依识顿现。即此刹那灭已,第二刹那似前炉相复依识顿现。亦即此刹那灭已,第三刹那似前炉相又复依识顿现,世俗观物以为渐变者,则以经多刹那相似相续,有若积渐而成耳。 刹那刹那无非顿现,不疾而速者几也,则莫寻其间矣。前后刹那,曾无间隙可得。 不怒怒,作动也。《齐物》:“怒者谁耶?” 而威者神也,《解深密》云:“由缘起法有大威力故。” 则莫得其朕矣。难言哉,顿变也。深了顿变义者,则知凡物不由积小成大,而极微之论不足成立。《述记》七第二十一至二十二叶略释此义,可参考之。朱元晦《中庸》第二十六《章注》云:“然天地山川实非由积累而后大。”解亦精到,能会斯旨。 二、互遍义。自识具云自身八识。 各变色声等相,他识具云他身八识。 各变色声等相,同遍一处而不相碍。即如讲室悬牌,吾与座中诸人尝以牌为一物,吾侪共见矣。不悟本无离识实境,安得多人共见一物,更自思惟则此惑不难解也。大乘以诸识皆不亲缘外境说无离识实境,诸识各自所缘为各自所变,故无共见一物之理,斯义另详,兹无繁述。 由吾眼识仗自第八尘相为质变似牌相,俗云牌者,乃依识所变似牌之相分假立牌名,实则此相与其本质相类,无所谓牌与非牌也。 俱时他人眼识亦仗彼第八尘相为质变似牌相,而各牌相同遍一处,吾侪妄计则谓共见一物已耳。夜半钟声,众梦初觉,各人声相,原非一物,复如前例。是故互遍义立而外境之执始破。三、众同分义。如前所举,多人牌相声相虽复同遍一处,设不相似者,即应多人俱时于一处,各自缘牌相等不同作牌相等解。今既不尔,以是征知决定相似,故复说众同分。相似名同,非同一之谓。分者类也,说见《百法》。 四、随转义。识带境生,境仗识现,识有执故,缘境起缚。《义灯》七,由第七识二执为本,令诸识中不能亡相,为相所拘说名相缚。《伦记》五十二,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缚。谓由末那计第八为我故,第六缘境起法执执蕴等,缘境起缚名为相缚,相缚体即六尘,所缘皆缚也。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识缘境皆有缚起,即诸论云谓境界相能生缚也。 转无漏时,境亦随转,能缘殊胜,于境自在。究竟位中,无漏见种挟带无漏相种以行,即净土庄严自在示现。然如来净土与众生秽土同处各遍,而不相入已耳。此非奇谈也,即等是凡夫,其心境虽属同分,而亦不无差别。如画师诗人,与鄙夫凶竖决不齐其天宇,世所印可,何独疑于如来净土乎? 设有问言,唯识所谈为何事?应答彼言:谈境随心转事。凡愚不了,妄执外境,拘碍自心,哀此长夜,何时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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