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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文皇帝施行遗教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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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旨法者。如来灭后。以末代浇浮。付嘱国王大臣。护持佛法。然僧尼出家。戒行须备。若纵情淫佚。触涂烦恼。关涉人间。动违经律。既失如来玄妙之旨。又亏国王受付之义。遗教经。是佛临涅槃所说。诫勒弟子。甚为详要。末俗缁素。并不崇奉。大道将隐。微言且绝。永怀圣教。用思弘阐。宜令所司。差书手十人。多写经本。务尽施行。所须纸笔墨等。有司准给。其官宦五品已上。及诸州刺史。各付一卷。若见僧尼行业。与经文不同。宜公私劝勉。必使遵行(出文馆辞林第六百九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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