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毗尼关要

毗尼关要卷第十五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清金陵宝华山律学沙门 德基 辑

●七众学戒法。分四。初总标。二别列戒相。三结问。四劝持。

初总标。

诸大德。是众学戒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释 律摄云。众多学法者。谓于广释所有众多恶作恶说。咸摄在众学法中。如苾刍不应鼓乐。以镜照面等事。是故总言众多学法也。

此篇有违罪。结突吉罗。

善见云。突者恶也。吉罗者作也。

声论正音突悉吉栗多。

律云。式叉迦罗尼。义翻应当学。胡国讹云尸叉罽赖尼。胡僧翻守戒也。此罪微细。持之极难。故随学随守以立名。

萨婆多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曰。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戒难持易犯故。当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此篇大小双行。性遮齐护。浮囊不泄。乃是菩萨本心。勿轻小愆。还成最后之唱。于诸戒中。若犯小戒。乃至微细当受苦报。无有限齐)。

二别列戒相。

此众学法总为十例。一着衣服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啖事。五护钵事。六便利事。七说法事。八佛塔事。九道行事。十观望事(颂云 齐整着裙袈裟二 入村十一坐二六 啖嚼事有二十一 护钵二事便利三 三聚说法轨二十 敬塔房像二十六 道行二事观望一 斯皆沙门应学法 诸部每缺佛塔。准本部则十例也)。 僧祇六十七法 五分一百八法 十诵一百十三法 解脱戒本七十六法 根本四十三法 独于本律有百法。初不齐整着内衣。乃至一百不与持盖者说法。

○第一不齐整着内衣戒

总释。

此是共戒。尼犯亦同。大乘同学。

律摄云。此等皆由法式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以后准知更不重出)。

起缘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着涅槃僧。或下着。或高着。或作象鼻。或作多罗叶。或时细褶。居士讥嫌。似王大臣。如似节会戏笑俳说人着衣。诸比丘闻白佛。诃责结戒。

所立戒相。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

释义 涅槃僧者(涅槃讹也。应云泥缚些那。或云泥伐散那。西域记云。唐言裙。既无带襻。其将服也。集衣为褶。束带以绦褶。则诸部各异色。乃黄赤不同。释名云。裙者群也。连接群幅也)不齐整者。或时下着。系在脐下(下者齐𨅯骨下)。或时高着。谓褰齐膝。或作象鼻。垂前一角。或作多罗树叶。垂前二角(律摄云。谓捉裙边细叠成褶。腰边总擪。形若多罗叶。上聚下散者是也)。或时细褶。谓绕腰褶皱(律摄云。齐整者。离不齐整着衣过也 僧祇云。齐整着。不得如淫女卖色法。左右顾视。为好不好。应著令如法齐整着)。

定罪 此中犯者。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言应忏吉罗者。故违佛教。则犯戒体罪也。非威仪吉罗者。威仪不整。罪由事生。故曰非威仪突吉罗。二罪同时而得。忏时但悔戒体吉罗。非威仪罪亦同灭。喻如伐树。但伐根本。枝叶亦除也。此罪忏时亦尔。两悔则非)若不故作。突吉罗(此谓误犯责心突吉罗也)五分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不慎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轻戒轻人而作此着。波逸提(诸部俱有不恭敬戒波逸提)比丘尼亦尔律摄云。若苾刍不依佛教。不顾羞耻。欲为非法。着捉衣开张。得责心恶作。

若披着身。得对说恶作。

若苾刍有顺奉心。而着不如法。或时忘念。或是无知非法著者。惟犯责心恶作。

如是于余学处。准此应知。

尼等四众突吉罗。是谓为犯。

开缘 不犯者。或䐡中生疮下着。若脚𨄔有疮高着。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道行。无犯。

萨婆多云。若比丘沙弥远行来时。应踝上二磔手上至膝下。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一切时踝上二指。正使行来不得高也。

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等。

会详 事钞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学。息讥生信。自护护他。倍应严净。除是诸大菩萨示现逆行。在处不论。若是学地凡夫。难越准绳。

律摄云。尔时世尊作如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声闻众着衣服耶。是时诸天前白佛言。如净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观知。如诸天所说。无有异也。因制苾刍披着衣法(准诸部文义。此篇制在四篇之前。为佛初成道七日。还本国住尼拘律国时。度八王子及五百释种出家。以本是豪贵骄奢。本习气未除。多犯威仪中事。世尊一一制断。结集时以罪事重轻次第。故列于后。不可不知)。

○第二不齐整着三衣戒(缘起处起缘人并如前戒)

所立戒相。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

释义 不齐整者。或高着过脚𨄔上。或下着。下垂过肘露胁。或作象鼻者。下垂一角。或作多罗树叶者。垂前两角。后褰高也。或细褶者。细褶已安缘(齐整反上者是)。

定罪同前。

僧祗云。若泥时作时手得抄举。若放恣诸根。不如法被衣者。越毗尼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下着。或脚𨄔有疮高着。若道行作时。无犯。

会详 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拂床扫地卷衣裳。乃至种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应请乞食。坐禅诵经。经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第三反抄衣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着肩上。

律摄云。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

僧祗云。若乞食。若取食时。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现。无罪。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边。不得抄两边。若偏袒者抄左边。若通肩被者得抄右边。若见长老比丘应还下。若放恣诸根。反抄衣。坐家内者。越学法。

定罪如前。

僧祇云。若风雨时得抄一边。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被衣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无罪。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胁肋有疮。若在道行。若作时。无犯。

○第四反抄衣入家内坐戒

所立戒相。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此戒但以坐为异。如前故不出)。

会详 母经云。比丘入檀越家之所行法。不应调戏。不应自恃憍慢。不应轻躁。不应无忌难所说。不应杂乱无端绪语。不应坐处远故低身就他共语。复不应相逼坐共谈。不应偏蹲跪坐。不中大唤而坐。虽执威仪。不应示现有德相貌而坐。不应累䏶而坐。不应累膝而坐。不应累脚而坐。不应用手左右捞摸而坐。不应动脚不住而坐。不中大瓮器上而坐。不中与比丘尼及女人独静房内坐。不得下处坐为高坐人说法。是名入家中比丘坐法。

○第五衣缠颈入家内戒(并如前戒)

所立戒相。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衣缠颈者。总捉衣两角。着左右肩上。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等。

○第六衣缠颈入家内坐戒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以坐为异)。

○第七覆头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以衣覆头。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盗贼。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覆头者。若以树叶。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头行。

律摄云。以衣物覆头。犹如新嫁女。

僧祇云。全覆头及两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寒。或头上疮生。命难。梵行难。覆头而走。无犯。

○第八覆头入家坐戒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覆头坐家内。若精舍中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前。不得覆头坐。若风寒雨时。若病。若头患风。不得全覆。当覆半头。令一耳现。若见长老比丘时。当挽却。若屏处私房。覆头无罪。若放恣诸根。覆头坐家内者。越学法(余有开遮同前。以坐为异)。

○第九跳行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鸟雀。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跳行者。双脚跳。

僧祇云。不得先下脚指后下脚跟。当先下脚跟后下脚指。若脚心有疮。当侧脚行。作蔽疮物。系之平脚行。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为人所打。若有贼。若恶兽。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堑。或渡泥跳过者。无犯。

会详 五百问云。昔有优婆塞。请一比丘。欲与作一领好衣。比丘随去。中道有一小水。比丘踯渡。优婆塞便嫌。心念。我谓是好比丘。欲与一领好衣。而便跳踯沟坑。当与半领衣。以是无著。知其心念。前行见水。复故跳踯。贤者复念。当与一张粗㲲。前行见水。复踯过。贤者复念。当与一顿食。无著复知其念。前行见水。便举衣涉渡。贤者问。何以不踯渡。比丘言。卿前与我一领衣。一踯过水正得半领。复一踯正得一张粗㲲。复一踯正得一顿食。我今所不踯者。恐复失食。贤者乃知是得道人。便向忏悔。将归大供养。以此验之。知比丘不得踯过坑水。

○第十跳行入家坐戒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如前释)。

○第十一蹲坐舍内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六群蹲坐。比座以手触之。即倒露形。居士讥嫌。似裸形婆罗门。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

释义 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抱膝坐交脚坐。若放恣诸根。抱膝坐家内者。越学法。

四众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无犯。

○第十二手叉腰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骄奢。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或一手叉两手叉)。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胁下生疮。若作时。若道行。

○第十三叉腰家坐戒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手叉腰者。匡肘妨比座。

十诵云。不得掌扶颊坐。

僧祗云。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丘前。不得叉腰坐。若老病若风动腰痛叉腰。无罪。

臀痤疮癣。以药涂之。畏污衣故叉腰。无罪。

若见上座来应下。若放恣诸根叉腰坐家内者。越学法(余并同前)。

○第十四摇身行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戾身斜曲也。字从犬出户。而身曲戾也。行而张足曰趋。释名云。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律摄云。如炫色女。摇身而行。

定罪同前。

比丘尼摇身趋行。犯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被贼恶兽。或逢担棘刺人。如是戾身避。或渡坑渠泥水处。于中摇身过。或时着衣回身。看衣齐整不。无犯。

僧祇云。若老病身振风雨寒雪摇。无罪。

○第十五摇身入家坐戒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十六掉臂行戒(缘起处起缘人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掉臂者。垂臂前却也。

僧祇云。若先是王子大臣本习未除。应当教言。汝今出家。当舍此俗仪。从比丘法。

律摄云。犹如小儿及癫狂类(马胜雍容行道。感采菽信乐出家。鹙子安详乞食。摄外道反邪归正。凡行路非大人相者。皆应远离)。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举手遮。或值恶兽盗贼。或逢担棘刺人来举手遮。或渡河水。或跳渡坑堑泥水。或共伴行不及以手招唤。无犯。

僧祇云。若欲呼人。不得双举两手。当以一手招。

○第十七掉臂行入家坐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不得动手足家内坐者。不得动手动足舞手舞足并折草坐。当安详静住。若问四塔者得指示。是生处。得道处。转法轮处。般涅槃处。无罪。

檀越欲起精舍。得指地形势。此中可起讲堂。此中可起温室。此中可起僧房得指示。无罪(余并同前。以坐为具)。

○第十八不好覆身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不好覆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故制。

所立戒相。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好覆身者。处处露现。

僧祇云。好覆身者。应用致物作内衣。若用疏物者。应两重三重。若内衣疏者。郁多罗僧应致物作。若郁多罗僧疏者。僧伽黎应用致物。若僧伽黎疏者。郁多罗僧应用致物。坐时不得坐衣上。当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后安详而坐(谓生世讥嫌坏威仪故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被缚。若风吹衣离体。无犯。

○第十九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左右顾视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盗窃人左右顾视。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左右顾视者。处处看。

僧祗云。谛视行时。不得如马低头行。当平视行。防恶象马牛。当如担辇人行。不得东西瞻视。若欲看时。回身向所看处。

律摄云。不高视者。举目视前一逾伽地。是为视量。逾伽量者长四肘也。不应傍视。亦不回顾。端形直视。徐行而进。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仰瞻日时节。或命难。梵行难。左右处处伺求方便道欲逃走。无犯。

○第二十一

不得左右顾视白衣舍坐。应当学。

释义 根本云。在白衣舍。他不请坐。不应辄坐。不应不善观察而坐(因迦留陀夷坐杀小儿故制)。僧祇云。坐时不得如马延颈低视。当平视勿令不觉。檀越持热器。搪揬手面。若精舍中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时。不得左右顾视。当平视(余者同前。以坐为异)。

○第二十二寂静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高声大唤。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似婆罗门众。故制。

所立戒相。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不静默者。高声不唤。若嘱授。若高声施食。

僧祇云。若欲唤者应弹指。若前人不觉者。当语近边人。若精舍中食。上二师前长老比丘前坐。不得高声大唤。若欲语时。语比坐。如是展转第二第三令彼知。

律摄云。不应同俗多作言说。不大叫呼。如童儿类。设有须唤。他不闻时。应请俗人为其大唤。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聋不闻声。须高声唤。或高声嘱授。若高声施食。若命难。梵行难。高声而走。无犯。

○第二十三

静默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四戏笑入家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戏笑。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释义 戏笑者。露齿而笑。

僧祇云。若有可笑事者。不得出龂现齿呵呵而笑。应制忍之。当起无常苦空无我想。思惟死想。若不可止。当自啮舌。若复不能止者。当以衣角遮口。除徐抑制。

定罪同前。

摩得勒伽云。欠时不遮口。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唇不覆齿。或念法欢喜而笑。不犯。

○第二十五

不得戏笑白衣舍坐。应当学。

○第二十六不用意受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僧食。自手斟酌种种饮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云何不用意受食。贪心多受。如谷贵时。故制。

所立戒相。

用意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用意受食者。弃羹饭食。

律摄云。凡受食时。极须存念。不应宽慢。致令钵破。

五分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钵。右手扶缘。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一心受食时。不得两手按钵。在脚前当先净洗手涤钵。行食至。当一心受。若直月监食人后来。得索水洗手涤钵。无罪。若放恣诸根。不一心受食者。越学法。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故食弃饭。或还堕案上。无犯。

○第二十七溢钵受食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溢钵受食。捐弃羹饭。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制。

所立戒相。

当平钵受食。应当学。

释义 不平钵者。溢满。

律摄云。不得满者。受食之时。应观其钵。勿令流溢。所有羹菜不应多请。后安饭时。恐溢出故。行食未至。不应遥唤。随到受之。勿生贪想。若预申钵。表有贪心。钵临食上(临者自上临下也)。是丑恶相。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钵小。或时还堕案上。无犯。

○第二十八

平钵受羹。应当学(同前戒中)。

○第二十九不等受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饭及羹时。下饭已。入内取羹。比取羹还。六群食饭已尽。与羹已。复还取饭。比取饭还。食羹已尽。居士讥嫌。如饥饿人。故制。

所立戒相。

羹饭等食。应当学。

释义 不等者。饭至羹未至饭已尽。羹至饭未至羹已尽。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先取羹后取饭。当先取饭案已。后取半羹。若国俗法。先行羹后行饭者。当取键镃拘钵受。若无者当作树叶碗受。复无叶者得以钵受羹。但受饭时。应以手遮徐徐下钵中。莫令溢出。若比丘病。宜多须羹者。多取无罪。若放恣诸根。不羹饭等受者。越学法。

四众同。

开缘 不犯者。或时正须羹不须饭。或时正须饭不须羹。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不次第食戒(缘起处同前)

起缘人。

六群比丘不次第取食。居士讥嫌。如猪狗食。亦如牛驴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以次食。应当学。

释义 不次第者。钵中处处取食食。

僧祇云。刳食者。刳四边留中央。当先受饭案着一边。后受羹合和而食。当次第取。若欲与人者。得截半与。十诵云。不得钵中择好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患饭热。挑取冷处食。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一挑钵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挑钵中而食令现空(谓现空相更欲得食)。居士讥嫌。似牛驴骆驼猪狗。如乌鸟食无异。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挑钵中而食。应当学。

释义 挑钵中者。置四边。挑中央。至钵底。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患饭热。开中令冷。若日时欲过。若命难。梵行难。疾疾刮钵中食者。无犯。

○第三十二自为索食戒

此戒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自为己索食。如饥饿时。居士讥嫌。故制。诸病比丘皆有疑。不敢自为索食。亦不敢为他索。若他索食与。亦不敢食。佛言皆听。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为己索羹饭。应当学。

定罪如前。

开缘 不犯者。若病者自索。若为他。他为己索。若不求而得。无犯。

○第三十三以饭覆羹戒

此戒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居士请众僧食。自手斟酌羹饭。与一六群比丘羹已。识次更取羹。比丘即以饭覆。居士还问言。羹在何处。比丘默然。居士讥嫌。似饥饿人。故制不得以饭覆羹。结戒已。诸比丘请食。羹污手污钵污衣。疑不敢以饭覆羹。佛言。听以饭覆羹。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若比丘迎食虑污衣者。不得尽覆。当露一边。若一切覆者。前人问得未。应答已得。

律摄云。羹饭不得互掩者。意欲多求。长贪心故。应于饮食生厌离想。是为出家所应作事。随得随食。少欲为念。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请食。或时正须羹。有时正须饭。无犯。

○第三十四视比座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中一人得食分少。见比座分多。即语居士言。汝与食不平等有爱。居士言。我平等相与。何言有爱耶。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视比座钵中。应当学。

释义 视比座钵中者。谁多谁少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比座病。若眼闇。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受未受。无犯。

僧祇云。若监食人看食何处得。何处不得。无犯。

若共行弟子。若依止弟子病。看其钵中。是应病食不。无罪。若看上座为得食不。无罪。

○第三十五不系钵想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羹饭已。左右顾视。比座取其羹藏之。彼自看不见羹。问言。我向受羹。今在何处。比座言。汝何处来耶。答言。我在此置羹在前。左右看视。而今无尔。诸比丘白佛制戒。

所立戒相。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

释义 不系钵想者。左右顾视也。

僧祇云。不得放钵在前共比座语。若有因缘。须共左右语者。左手抚钵上。若行食到第三人时。当先涤钵。豫擎待至。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比座比丘病。若眼闇为受取。瞻看净不净得未得。或看日时。或命难。梵行难。欲逃避左右看视者。无犯。

会详 智度论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合集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之间。变为屎尿。本是美味。恶不欲见。行者思之。如是弊食。我若贪着。当堕三涂。如是观食。当厌五欲。

○第三十六大抟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大博饭食。令口不受。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驴牛乌鸟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抟者。口不容受。

僧祇云。不得大不得小。如淫女人两粒三粒而食。当可口食。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上座当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三十七张口待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食。食未至。先大张口。居士讥嫌。如前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释义 大张口者。饭抟未至。先大张口待。

僧祇云。比丘食时。当如雪山象王食法。食入口已。以鼻作后分齐。前食咽已。续内后团。不得张口而待。

律摄云。抟者。谓以手爬饭。非多非少。可口而内。非是抟令相着。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僧祇云。若口有疮。得豫张口。无罪。

○第三十八含食语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含饭语。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

释义 含食语者。饭在口中。语不可了。令人不解。

僧祇云。若食上。和尚阿阇黎长老比丘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者。咽已然后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应。

律摄云。食在口中。不应言说同白衣法。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噎而索水。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第三十九遥掷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抟饭。遥掷口中。居士讥嫌。如似幻师。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被系缚掷口中食者。无犯。

僧祇云。若酸枣。若葡萄。如是种种。乃至熬豆挑掷啖。无罪。

○第四十遗落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受食不如法。手把饭抟啮半食。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驴牛乌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

释义 遗落者。半入口。半在手中。

僧祇云。不得啮半还着钵中。当段段可口食。若麨团大。当手中分令可口。若饼当分作分。齐令可口。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啖薄饼燋饭。若瓜甘蔗啖菜及诸果等。不犯。

○第四十一颊食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颊食食。居士讥嫌。如猕猴。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颊食食。应当学。

释义 颊食者。令两颊鼓起。似猕猴状。

僧祇云。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一边咽。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日时欲过。或命难。梵行难。疾疾食。无犯。

○第四十二嚼饭作声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嚼饭作声。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驴乌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嚼饭作声食。应当学。

释义 律摄云。不弹舌食者。施主设食。其食过甜。故为弹舌。诈现酸相。不㗘㗱食者。其食实酸。故㗘㗱。唇作声而现甜相。

十诵云。啜粥不得作声。啖根茎等勿令大作声。

僧祇云。不得全吞食使嗗嗗作声。若咽喉病。无罪。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嚼干饼及燋饭甘蔗瓜果等。

○第四十三大噏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大噏饭食。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大噏饭。应当学。

释义 大噏饭者。张口遥呼噏(气出为吹。气入为吸。谓引食入口也。老子曰。将欲歙之。必故张之是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羹。若食酪酪浆苏毗罗浆(此浆作法。先遣净人捣大大麦器中。盛之着水。经二三日。小小酢也。净滤饮之)。若苦酒(即醋也。因有苦味。俗呼为苦酒)。无犯。

○第四十四舌䑛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吐舌食。居士如前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舌䑛食。应当学。

释义 舌䑛食者。以舌䑛饭揣食。

僧祇云。吐舌食者。吐出舌。以食着上。然后合口。

不得反覆䑛手食。

不得䑛手食。若酥油等着手。当就钵缘上摡聚一处。然后取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被缚。或手有泥。及垢腻污手。舌䑛取。无犯。

僧祇云。不得𡂡指食。若蜜及盐等着指。得𡂡。无罪。

若直月及监食人。欲知生熟咸淡甜酸。得着掌中。舌䑛。无罪。

若病得置盐掌中䑛。无罪。

○第四十五振手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振手而食。居士讥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若振手时。不得向比坐振。若食着手。当向己前振。若钵中抖擞。

律摄云。手有食水。不振余人。系心而食。充躯长道。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食中有草有虫。或有不净。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触而污。手振去之。无犯。

○第四十六手把散饭食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手把散饭食。居士讥嫌。似鸡鸟。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

释义 散饭者。散弃饭也。

律摄云。不手散食者。不得如鸡爬食。

定罪同前。

十诵云。食堕所受草叶上者应食。若有土者吹土却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开缘 不犯者。或时食中有草有虫。或有不净污。或有未受食舍弃。无犯。

○第四十七污手捉饮器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以不净腻手捉饮器。居士讥嫌。似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污手捉饮器。应当学。

释义 污手者。有腻饭着手。

僧祇云。比丘食时。应护左手。当以左手受饮器。拄唇而饮。不得口深含器缘。亦不得令缘触鼻额。不得尽饮。当留少许。当口处泻弃之。更以水涤。次行与下。若左手有病疮者。右手就钵缘上。净摡去腻。净水洗。若不净以叶承取。饮已如上。

律摄云。凡欲食啖。皆须土屑澡豆等净。洗手已。方捉食器饮器及净水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草上受。叶上受。洗手受。无犯。

会详 五百问云。昔有一执事比丘。处分作饮食。常手拄器言。取是用是。日日常尔不忏。命终堕饿鬼中。有一比丘。名无著。于夜上厕。闻唤声。问汝是谁。答言。我是饿鬼。问本□何行堕饿鬼中。答于此寺中。为僧执事。问汝本精进。何由堕此。答不净食与众僧。云何不净。答众僧有种种瓮器盛食。以指拄器。教取是用。是犯堕罪。三说戒不悔。转至重。以是故堕饿鬼中。两手擘胸裂。皮肉抟喉吹𠹀。问何以擘胸。答虫啖身痛故。问何以呻唤。答饿极欲死。问欲食何物。答意欲食粪。而不能得。以诸饿鬼推排。不能前。无著言。我知奈何。鬼言。愿僧见为咒愿。无著即还向众具说。众与咒愿。后便得粪食。不复呻唤。以是证故。知大比丘不得手污触僧器物。若非僧器手。受得行与僧。无犯。

○第四十八洗钵水弃白衣舍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在居士家食已。洗钵弃水。乃至余食狼藉在地。居士讥嫌。多受饮食。如饥饿之人。而捐弃狼藉。如王大臣。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

释义 洗钵水者。杂饭水。

根本云。食时当称腹而取。不得多受。若净人卒与多者。未啖时。应减与比座。若比座不取。应与沙弥及园民。若洗钵时。不得一粒泻弃地。若有者应取。着板上叶上。若细粒。若麨不可聚者。无犯。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以器若澡槃承。取水持弃外。无犯。

十诵云。问主人弃。不犯。

会详 律摄云。有诸俗人。从苾刍乞。钵中水为吉祥故。为除病故。时邬波难陀以所食钵水。和残饭持与。令生嫌贱。是故圣制授钵水法。应先三遍净洗钵已。盛满清水。诵圣伽陀。可两三遍方授与伽陀云。以世五欲乐。或复诸天乐。若比爱尽乐。千分不及一。由集能生苦。因苦复生集。八圣道能超至妙涅槃处。所谓布施者必获其义。若利为乐故施。后必得安乐。

○第四十九生草菜上便利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大小便涕唾生草菜上。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驴。故制。病比丘不堪避生草菜。疲极。佛言。病比丘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当在无草地。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缺处。当骆驼牛马驴羊行处。若复无是者。当在砖瓦石上。若复无是者。当在干草叶上。若复无是者。当以木枝承。令粪先堕木上。后堕地。若比丘经行时。不得涕唾生草上。经行道头。当着唾壶瓦石草叶。以细灰土。着唾壶中。然后唾上。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拭生草。

病者。下病。冷病。风病。或足病不堪行动避生草菜等。

定罪同前。

律摄云。若青草上。好树下。及华果树。人所停息者。不应大小便。若棘刺丛处者。无犯。若大林中行。枝叶交茂。应离人行处。若涉生草田间无空处。应持干叶布上便利。若无可得者。无犯。

此丘尼波逸提。三小众突吉罗。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在无草菜处大小便流堕。生草菜上或时风吹鸟衔而堕。生草菜中者。无犯。

○第五十水中便利涕唾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讥嫌。似猪狗骆驼牛驴。故制。病比丘避水疲极。佛言。病者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释义 水中者(一切江河池水中)。

定罪同前。

僧祇云。不得大小便涕唾水中。当在陆地。若雨时水平浮满。当在土块上。若无是者。当于瓦石上。若竹木上。先堕木上。然后水中。若大小便涕唾污手脚。得水中洗。水中洗。大小行。无罪。

若比丘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远岸者。当唾手中然后弃。

善见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虽中用。旷远无人用。不犯。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于岸上大小便流堕水中。或为风吹鸟衔堕水中。无犯。

○第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立大小便。居士讥嫌。似牛马猪羊骆驼。故制。病比丘疲极。不堪蹲。佛言。病者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释义 五分云。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今此方国风男子蹲踞小便者。世所讥嫌。则宜从方为净。无逆圣情。以顺国风。得名清净持戒也。不得妄取余外定禁。雷同斯目。此则非制而制。是制而开。废教之罪难免)。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被系缚。或脚𨄔有垢腻。若泥污。无犯。

○第五十二与反抄衣人说法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与不恭敬。反抄衣人说法。诸比丘嫌责。故制。诸比丘疑病。反抄衣者。不敢为说法。佛言。病者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说法者。为前人开解其义。分别演说。欲令如法修行。法者佛所说。佛印可。佛所说者。如来自说。佛所印可者。声闻所说。佛赞善哉。是名印可。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病。或为王王大臣说。无犯(以下并同)。

○第五十三

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除病。应当学(同前戒中以缠颈为异)。

○第五十四

不得为覆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覆头者(若衣覆。若叶覆。及余一切物覆。皆名覆头。西国以露顶跣足而为敬。东土以衣冠整齐而为恭。然随国风。必以敬重为心。除冠巾外。余物覆者。不应为说)。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僧祇云。若比丘为塔为僧事诣王。若地主时。乃至边有净人者当立。意为彼人说。王听。无罪。

若比丘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覆头。为说。无罪(以下并同)。

○第五十五

不得为褁头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褁者。谓缠褁。与覆别也。余并同前)。

○第五十六

不得为叉腰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叉腰者(或一手叉。或两手叉。以自慠慢轻法。故不得为说)。僧祇云。不得为抱膝。及翘脚人说法。除病。

○第五十七

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革屣者(即皮鞋也。若一重。若两重)。

开缘 不犯者。僧祇云。若王地主。及防卫人。虽着革屣。为说。无犯。

五分云。若多人着革屣。不能令脱。但因不著者。为说。不犯(余并同前)。

会详 第三分云。佛在王舍城。时瞻波城有长者子。字守笼那。其父母唯有此一子。甚爱念之。生来习乐。未曾蹑地而行。足下生毛。时摩竭国王欲见之。即敕瞻波城主。使诸长者。各将其儿来。时城主奉敕。与诸长者。将儿到已。乞王以衣敷地。守笼那诣王所。头面作礼。王见心甚欢喜。即赐金宝。语言。我已与汝现世利益。世尊在耆阇崛山中。汝可往见礼拜。当与汝后世利益。守笼那如教。礼佛闻法。得法眼净。受三归五戒。为优婆塞。时守笼那求佛出家。因父母不听。即五百不食。遂听出家。为道精进经行血流。污地如屠杀处。佛为说琴弦之喻。故听在寺内着一重革屣。若在边国。多瓦石听两重。为护身护衣护卧具故也。

○第五十八

不得为着木屐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屐者十四种。金屐。银屐。摩尼屐。牙屐。木屐。多罗屐。皮屐。钦婆罗屐。綖屐。芒屐。树皮屐。婆迦屐。草屐。如是等是名屐(余并同前)。

○第五十九

不得为骑乘者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祗云。乘者有八种。象乘。马乘。牛乘。驴乘。船乘。车乘。舆乘。辇乘(余并同前)。

○第六十佛塔中止宿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止宿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为守护故止宿佛塔中。佛言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

释义 佛塔者(梵语窣堵波。又云浮图。或云偷婆。又曰私偷簸。皆讹也。此翻方坟。亦翻圆冢。亦翻高显。义翻灵庙。庙者貌也。先祖形貌所在也 又梵名塔婆。徐铉新加云。西国浮图也。言浮图者。此翻聚相。戒坛图经云。塔字此方字书。乃是物声。本非西土之号。若依梵本。瘗佛骨所。名曰塔婆)。僧祇云。有舍利名曰制底。无舍利名曰支提(文句云。支提无骨身者也。今云。佛塔者。用别余塔也)。除为守护者(即今殿主香灯之类。常在塔中。洒扫尘秽。然灯烧香守护塔物。故圣开听在中止宿也)。

定罪同前。

根本杂事云。诸香台殿。幡竿制底。如来形影。皆诵伽陀。然后足蹈。不尔得越法罪。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为守护故止宿。或为强者所执。或命难。梵行难。止宿。无犯。

会详 涅槃后分经云。佛告阿难。佛般涅槃。茶毗既讫。一切四众收舍利。置七宝瓶(释老志云。佛既谢往。香木焚尸。灵骨粉碎。大小如粒。击之不坏。焚之不焦。而有光明神验。谓之舍利)。当于拘尸那城内。四衢道中。起七宝塔。高十三层。上有轮相(言轮相者。僧祇云。佛告迦叶。佛塔上施槃盖。长表轮相。经中多云相轮。以人仰望。而瞻相也)。辟支佛塔应十一层。阿罗汉塔成以四层。亦以众宝而严饰之。其转轮王塔亦七宝成。无复层级。何以故。未脱三界诸有苦故。十二因缘经八种塔并有露槃。佛塔八层。菩萨塔七重。辟支佛六重。四果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轮王一重。凡僧但蕉叶火珠而已。

○第六十一藏财物佛塔中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藏财物。置佛塔中。比丘白佛制戒。比丘疑不敢为坚牢。故藏财物。着佛塔中。佛言无犯。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应当学。

释义 财物者(或是供塔财物。或复供僧财物。为恐失故。为坚牢故。圣所开许藏佛塔中。若是私物。未必听许)。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为坚牢故。藏着佛塔中。或为强者所执。或命难。梵行难。无犯。

○第六十二着革屣入佛塔中戒(缘起处起缘人并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强者所执。

○第六十三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释义 (前戒着入践污佛地。此以手捉入。复无敬心。故亦制断)。

○第六十四

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

释义 (绕有二种。一路由经过绕。二为表敬绕。此言绕佛塔行者。是由经过绕。余并同前)。

○第六十五

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第六十六

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释义 富罗者(是梵语。此云短靿靴)。五分云。不应深作𩍓。听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应开前敛后。

○第六十七塔下坐食污地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在塔下坐食已。留草残食。污地而去。比丘嫌责。白佛制戒时。作塔已施食。若作房。若作池并施食。若众集坐处窄狭。疑佛未听我等塔下坐食。佛言。听坐食。不应留草及食污地。时有一坐食比丘。若作余食法不食。比丘若有病比丘。不敢留残食草污地。佛言。听聚着脚边。出时持弃之。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应当学。

释义 (言留草及食。污地者。谓西域受食之时。敷草为座。并无椅凳。古人席地而坐。此方亦然)。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聚一处。出时持弃。无犯。

○第六十八担死尸塔下过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担死尸。从塔下过。护塔神瞋。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

释义 (死者尽也。气绝神游。谓之曰死。在床曰尸。在棺曰柩)。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从此道过。或强力者所将去。无犯。

○第六十九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

会详 根本杂事云。苾刍身死。应可焚烧。无柴可得。可弃河中。若无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虫蚁。可于丛薄深处。令其北首右胁而卧。以草稕支头。若草若叶覆其身上送丧。苾刍可令能者诵三启无常经。并说伽陀。为其咒愿。事了归寺。应可洗身。若触尸者。连衣俱洗。其不触者。但洗手足。还至寺中。应礼制底。

○第七十

不得在塔下烧死尸。应当学。

○第七十一

不得向塔下烧死尸。应当学。

○第七十二

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

(法华经云。药王菩萨而自念言。我以神力供养。不如以身供养。即灌香油。焚身供养净明德佛。此求大法。情深难行能行。难舍能舍。今死尸佛塔四边焚烧。臭烟熢㶿。熏秽圣像。故尔制之)。

○第七十三持死人衣及床塔下过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六群持死人衣。及从床塔下过。彼所住处神瞋。故制。诸粪扫衣比丘疑不敢持如是衣从塔下过。佛言。听浣染香熏已持入。当如是说戒。

所立戒相。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

释义 除浣染香熏。毗尼母云。若得粪扫衣者。水中久渍。用纯灰浣净。以奚黑伽香涂上。然后得着入塔。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若浣染香熏者。无犯。

○第七十四佛塔下便利戒(缘起处起缘人并同前戒不异)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

罪同定前。

开缘 不犯者。或为强力所执等。

会详 优钵祇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第七十五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

○第七十六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求入。应当学。

○第七十七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道由中过。或为强力所持。

○第七十八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

○第七十九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

○第八十佛塔四边嚼杨枝戒(缘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

释义 嚼杨枝者(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别味。三不增热阴。四能引食。五眼明。不嚼反上五过。药师经云。晨嚼齿木。澡漱清净 杨枝者。此方言也。西域不局。或葛藤槐枝桃条。但有苦味者。俱可用也)。

定罪同前。

十诵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前。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同岁比丘前。不犯。

三千威仪云。不得向佛塔及和尚阿阇黎与背。

开缘 不犯者。或有病。或为强力所执。或被系缚等。

○第八十一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

○第八十二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

○第八十三佛塔四边洟唾戒(缘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

释义 洟唾者(谓从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洟唾须在屏处水忏云。洟唾堂房。污佛僧地。招过非轻。可不慎叹)。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

僧祇云。以细灰土。着唾壶中。然后唾上。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成鸟衔风吹去。无犯。

○第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缘起等同前)

所立戒相。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

释义 舒脚者(舒者伸也。或舒一脚。或舒两脚。无敬信心故)。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若中间隔。或为强者所持。无犯。

○第八十五安佛塔下房戒

缘起处。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邨(五分云。都夷婆罗门聚落。案此邨在拘萨罗国舍卫大城西北六十余里。元是迦叶佛生处也)。

起缘人。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

释义 第四分云。六群共如来塔同室宿。佛言。不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宿。佛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房中。己在上好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置上好房中。己在不好房中宿(此以好恶为上下)。彼安如来塔置下房。己在上房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在上房。己在下房中宿(此以高下为上下)。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

○第八十六立为说法戒

二缘合结(缘起等并同前)。

所立戒相。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人坐己立。前人无敬法心。比丘不尊圣教。自𢍉于他非法而说也)。

会详 梵网经云。若佛子常行教化。起大悲心。入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白衣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坐。香华供养。四众听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如事火婆罗门。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第八十七为卧人说法戒(身心慢法故佛制断)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除病者(时毗舍佉母道获三果。染疾比丘往看。乐法情深。请为说法。以佛制戒。不敢为说。白佛故尔开听)。

○第八十八在非座为人说法戒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八十九为高座人说法戒

所立戒相。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祇云。卑床有二种。一者下床名卑。二者粗弊名卑。高有二种。一高大名高。二妙好者亦名高。

会详 善见云。佛告诸比丘。往昔于波罗柰国。有一居士。名车波迦。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庵罗果正云庵没罗。肇法师注云。其果似桃而非桃。略疏云。柰树定非柰也。又翻难分别。其果似桃而非桃。似柰而非柰。又生熟难分。其形似梨)。语其婿觅其。夫答言。此非庵罗果。时我云何得。妇言。君若不得。我必当死矣。夫自念言。惟王园中有非时庵罗果。我往偷取。即夜入王园偷果。取果未得。明相已出。不得出园。于是树上藏住。时王与婆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言。我今偷果。事应死。因王听婆罗门说法故。我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亦无法。何以故。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由憍慢故。师在下。自在高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今得脱。作是念已。即便下树。往至王前而说偈言。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见法。

教者不依法。

听者不解法。

为食粳米饭。

及诸余肴膳。

为是饮食故。

我言是无法。

为以名利故。

毁碎汝家法。

我为凡夫时。

见人在上说。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人自在下。而为说法时。偷果人者。我身是也。

○第九十为在前人说法戒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开缘 僧祗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余同前戒)。

○第九十一为高经行人说法戒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九十二为在道人说法戒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缘起处。

佛在给孤独园。

起缘人。

六群携手在道行。或遮他男女。居士讥嫌。似王大臣豪贵长者。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

释义 携手者(谓手手相持并行也)。

定罪同前。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患眼闇须扶接等。

○第九十四上树过人戒

二缘合结(缘起处同)。

起缘人。

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树神瞋。伺其便。欲断其命根。故制。有比丘向拘萨罗国。道中值恶兽。恐怖不敢上树过人。即为恶兽所害。诸比丘白佛。佛言。若命难。梵行难。得上树。当如是说戒。

别立戒相。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命难。梵行难。上树过人。无犯。

沙弥小众等为僧取枝叶华果上树。无罪。

第二分安居犍度云。欲取树上干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若绳罥取。若树通身干听上。

○第九十五杖络囊戒(缘起处同)

起缘人。

䟦难陀络囊中盛钵。贯着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谓。是官人皆下道。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䟦难陀。讥嫌。故制。

所立戒相。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为强力者所逼。或被缚。若命难。梵行难。无犯。

○第九十六为持杖人说法戒

二缘合结(缘起等并同前)。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开缘 不犯者。或时有如是病。或王大臣为说。无犯。

僧祇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行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捉杖。为说无罪。

○第九十七为持剑人说法戒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显无敬法心。故制)。除病者(或病人心生恐怖。以剑防身去邪。是以开听。以下三戒。义亦同此)。

○第九十八为持鉾人说法戒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九十九为持刀人说法戒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第一百为持盖人说法戒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释义 僧祗云。盖者。树皮盖。多罗叶盖。多黎叶盖。竹伞盖。叠伞盖。孔雀尾盖。如是种种能遮雨日者。皆名伞盖。

除病者(或头上患疮长日晒。或身因病苦畏雨畏热。必须伞盖)。

三结问。

诸大德。我已说众学戒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问)。

四劝持。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毗尼关要卷第十五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