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四分戒本约义卷四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没有了](快捷键→)

福州鼓山嗣祖沙门 元贤 述

诸大德。是众学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众学者。梵语式叉迦罗尼。此云应当学。此戒轻微。难持易犯。为比丘者所当学也。又名突吉罗。此云恶作。谓失威仪皆恶也。又此戒分二。身上犯者名恶作。口上犯者名恶说。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

六群比丘。着涅槃僧。或高褰齐膝。或下系脐𦠕𪗌下。或垂前一角如象鼻。或垂前二叶。如多罗树叶。或绕腰褶。如国王大臣等。居士讥嫌。佛闻故制。若故作者。犯应忏突吉罗。以是非威仪突吉罗。不故作者。犯责心忏突吉罗。比丘尼及式叉摩那等犯者。俱突吉罗。或有如是病。或有作务时。或在僧伽蓝内。或在村外道行时不犯。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

六群比丘着三衣。或高或下等。佛闻故制。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佛闻故制。反抄衣者。或左或右。反抄衣着肩上也。犯者同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以衣缠颈。入白衣舍。居士讥嫌。佛闻故判。缠颈者。总捉衣两角。着左肩上也。犯者同上。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以衣覆头。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贼盗。佛闻故制。覆者或以衣及树叶等覆。犯皆同上。若头有病。覆者不犯。或有难覆头而走不犯。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鸟雀。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为人所打。若有贼恶兽等难。跳行而走。若有棘刺。或渡渠渡坑渡水泥等。跳过不犯。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蹲坐白衣舍内。应当学。

六群赴食到白衣家蹲坐。比丘以手触之。即倒地露形。居士讥其如裸形外道。佛闻故制。蹲者或在床或在地。尻不至地也。犯者同上。若尻边病不能坐者。不犯。

不得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手叉腰行入白夜舍。居士讥其如新娶得意之状。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手叉腰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后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摇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见之。讥其如国王大臣等。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掉臂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国王大臣等。佛闻故制。掉臂者。垂臂而行。成前或却也。犯者同上。不犯者。或有事难逃走等。或渡河水跳坑堑等。不犯。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好覆身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不好覆身。处处现露。居士讥嫌。谓如婆罗门等。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被风吹离体。及被人所缚无犯。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贼窃人。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有难欲求方便逃走。或有所寻觅不犯。

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静默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高声大唤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婆罗门。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聋不闻声者。或远有所呼唤者。或有难高声而走者。不犯。

静默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不得戏笑入白衣舍。应当学。

六群戏笑入白衣舍。居士讥其如猕猴。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念法欢喜而笑者。不犯。

不得戏笑入白衣舍坐。应当学。

因上并制。

用意受食。应当学。

六群在白衣家受食。居士自行斟酌。六群不用意受食。损弃羹饭。居士讥其贪心受食。如谷贵饥饿时。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钵小故有遗落。不犯。

平钵受食。应当学。

六群赴供溢钵受食。遗弃羹饭。居士讥其如饥饿人。佛闻故制。平钵者。受食不可过满也。犯者同上。或钵小故满者。不犯。

平钵受羹。应当学。

六群赴斋。钵中受饭多故。不能受羹。居士见亦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羹饭俱食。应当学。

六群赴斋。饭至羹未至饭已尽。羹至饭未至羹已尽。居士见亦讥嫌。佛闻故制。俱食者。俟羹饭俱到方食也。犯者同上。或时欲过。或有事难。或时需羹不需饭。或时需饭不需羹。不犯。

以次食。应当学。

六群赴斋。不从钵中次第食。乃处处取食。居士讥其如狗猪等。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患热挑取冷处食。不犯。

不得挑钵中央食。应当学。

六群受食挑钵中央令空。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患热开中僧令冷。不犯。

无病不得为己索羹饭。应当学。

六群在白衣家。为己索羹饭。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病为己索。或为病人索。不犯。

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应当学。

六群在居士家受食。居士已与羹。彼即以饭覆羹望更得。居士问言。羹在何处。彼默然。居士嫌责言如饥饿人。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请食羹污衣等宜覆以饭。不犯。

不得视比坐钵中起嫌心。应当学。

六群在居士家受食。见自钵中分少。见比坐钵中分多。便言居士有爱憎不平等。众皆呵责。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比坐病。或眼昏。为看得食不得食。净不净者。不犯。

当系钵想食。应当学。

六群受羹而左右顾视。比坐取其羹藏之不觉。乃问比坐。我羹在何处。众皆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比坐病。或眼昏看得食不得食等。不犯。

不得大抟饭食。应当学。

六群受供大抟饭食。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日将过中。或有事难欲疾食者。不犯。

不得大张口待饭食。应当学。

六群抟饭未至。先大张口待食。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含食语。应当学。

六群受食含饭而语。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有急事不犯。

不得抟饭遥掷口中。应当学。

六群受食。乃抟饭遥掷口中。居士讥其如幻师。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被执缚。手不至口。遥掷而食。不犯。

不得遗落饭食。应当学。

六群受食不如法。以手抟饭啮。遗落者多。居士讥其如鸟雀等。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手有病不犯。

不得颊饭食。应当学。

六群大口受食。两颊鼓起如猕猴状。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日将过中。或有事难。欲疾食者。不犯。

不得嚼饭作声。应当学。

六群受食。嚼饭作声。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嚼干饼燋饭瓜果等。不犯。

不得大噏饭食。应当学。

六群受供。乃大噏饭食。居士讥嫌。佛闻故制。大噏饭者。张口遥呼噏也。犯者同上。若口痛。或食羹等。无犯。

不得舌䑛食。应当学。

六群受供。乃吐舌取食。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振手食。应当学。

六群赴供。振手而食。居士讥嫌。佛闻故制。振手者。手摇动也。犯者同上。或有如是病。不犯。

不得手把散饭食。应当学。

六群在居士家。以手弃散饭而食。居士讥其如鸡鸟等。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食有虫。及有他点污散去。不犯。

不得污手捉食器。应当学。

六群以不净腻手捉器而饮。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或草上受叶上受。不犯。

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应当学。

六群在居士家。食已洗钵。弃洗钵水于地。余食狼藉。居士嫌责。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以器承持弃于外。或问主人有可弃之处。不犯。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六群于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居士讥嫌。佛闻故制。病者开许。犯者同上。若于无草菜上。便流入草菜上。不犯。

不得净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应当学。

六群于净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见之讥嫌。佛闻故制。以不净之物污其净。于理不可也。病者不能远行故开。犯者同上。若在不净水中。不犯。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应当学。

六群立大小便。为居士所嫌。佛闻故制。病者不能蹲故开。犯者同上。此方小便皆立。不犯。

不得为反抄衣不敬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六群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众比丘讥嫌。佛闻故制。病者开许。犯者同上。若王大臣等。可与略说但不宜广说。智者当自知时。

不得为衣缠颈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覆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裹头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手叉腰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着革屣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着木屐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不得为骑乘人说法。除病。应当学。

右七条。皆因上并制。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在佛塔内止宿。除为守护故。应当学。

六群在佛塔内止宿。众比丘嫌责。佛闻故制。后比丘不敢守护佛塔故开许。犯者同上。或为势力所持不犯。今佛殿经阁等。即同塔论。

不得佛塔内藏财物。除为坚牢故。应当学。

六群藏财物于佛塔中。比丘嫌责。佛闻故制。后僧中有财物。藏宜坚牢者不敢藏。白佛听许。犯者同上。或为势力所持。不犯。

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六群着革屣入佛塔。众见嫌责。佛闻故制。犯者同上。又佛一日。从定起露地经行时。诸比丘着革屣。随佛经行。佛顾视言。外道弟子。敬重师故。不着革屣随师经行。何况多陀阿伽陀。从今佛前。和尚前。阿阇黎前。俱不应着。着得突吉罗罪。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应当学。

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应当学。

不得着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不得捉富罗入佛塔中。应当学。

右四条。俱因上并制。富罗梵语。正言腹罗。此云短靿靴也。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塔下坐食留革及食污地。应当学。

六群塔下坐食。食已留草及食污地。不扫而去。比丘嫌责。佛闻故制。犯者同上。若有残食及草。佛听着脚边。出时持弃之。不犯。

不得担死尸从塔下过。应当学。

六群担死尸。从塔下过。熏秽触塔。护塔神嗔。比丘嫌责。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路所必由。或为势力所强。不犯。

不得塔下埋死尸。应当学。

不得塔下烧死尸。应当学。

不得向塔前烧死尸。应当学。

不得绕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应当学。

右四条。俱因上并制。烧尸若在远处。臭气不入者。不犯。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除浣染香熏。应当学。

六群持死人衣及床。从塔下过。臭气触佛塔。护塔神嗔。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浣染香熏过者。不犯。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

右四条。俱因上并制。以大小便臭秽所触即同死人衣等也。佛像不可持至大小便处。或路必由中者。或强力所持者。不犯。

不得佛塔下嚼扬枝。应当学。

不得向佛塔嚼扬枝。应当学。

不得绕佛塔四边嚼扬枝。应当学。

右三条。皆以口气臭秽熏触所尊。亦所不应也。故并制之。犯者同上。又律中云。有二染污。不得礼佛。及和尚阿阇梨。一者大便不洗净。二者食后不漱齿。

不得佛塔下涕唾。应当学。

不得向佛塔涕唾。应当学。

不得绕佛塔四边涕唾。应当学。

右三条皆以涕唾不净而污净地。况近所尊而涕唾。不敬孰甚焉。故佛因六群而一一制之。犯者同上。或中间有隔不见者。不犯。

不得向佛塔舒脚坐。应当学。

六群向佛塔舒脚坐。诸比丘嫌责。佛为制戒。犯者同上。若中间有隔者不犯。跏趺坐者不犯。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应当学。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诸比丘嫌责。佛因制戒。犯者同上。或上房有污秽等缘。移置下房。不犯。

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六群所犯辱法之过。佛知故制。若为病人说法则听。犯者同上。若为王大臣捉去。不犯。

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在高坐己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右六条。为重法故。一一并制之。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

六群比丘。携手道上行。遮他男女。居士见之讥嫌。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眼暗。或有疾须扶行者。俱不犯。

不得上树过人头。除时因缘。应当学。

有一比丘。在大树上受夏安居。大小便下。树神嗔欲断其命。佛知故制。后有比丘路逢恶兽。上树避之。不敢过上。为恶兽所伤。佛乃听许除时因缘。犯者同上。佛又制。不得绕树大小便。犯者亦突吉罗。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置肩上行。应当学。

䟦难陀。以络囊盛钵贯杖头。置肩上担行。居士望见。不知何人。避于下道屏处。后见是䟦难陀。遂共讥嫌。佛闻故制。犯者同上。

人持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佛为众说法。波斯匿王来听。其从众有持杖者。六群乃别为说法。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为王大臣等。无犯。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持鉾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

右四条。皆匿王从众有持剑鉾刀盖等故。佛一一并制之。犯不犯同上。

诸大德。我已说众学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诸大德。是七灭诤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若比丘有诤事起。即应除灭。

诤事有四。一言诤。二觅诤。三犯诤。四事诤。言诤者。谓评论不合。如是法非法。是律非律。是粗罪非粗罪。乃至是佛说非佛说。是佛制非佛制等。因此相忿相讥是也。觅诤者。如比丘问他比丘言。汝忆犯某罪不。彼比丘不喜不受是也。犯诤者。如比丘犯波罗夷乃至恶说。众议纷然是也。事诤者。如僧中一切羯磨。一切僧事。有所不合者是也。若有诤起。即当除灭。除灭之法。凡有七种。具在下文。

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上句是量度其所宜之法。下句乃以法治诤也。后皆仿此。毗尼此云善治。亦云灭恶。即戒律也。现前毗尼。通灭诸诤。现前有五。一法现前。二毗尼现前。三人现前。四僧现前。五界现前。云何名法现前。现持灭诤之法是。云何名毗尼现前。现持灭诤之毗尼是。云何名人现前。共诤之人现在是。云何名僧现前。僧集和合是。云何名界现前。在界内作制限羯磨者是。以此五现前。为治其诤。如法忏悔。而诤事灭矣。若更发起者。犯波逸提。

应与忆念毗尼。当与忆念毗尼。

此毗尼正灭觅诤也。如比丘被他比丘。以无根罪谤。实知其不犯。而众中犹说之不已。应从僧中。乞忆念毗尼。又如一比丘犯罪。已发露如法忏悔。而僧中犹说之不已。应从僧中乞忆念毗尼。又如一比丘未犯是罪。将必当犯。僧中说是犯罪。问之不已。应从僧中乞忆念毗尼。凡有乞者。僧中应察其戒行。果清净者与之。则如法。若戒行有缺而妄与。则非法也。忆念者。因其自不忆有罪故。令其忆念。若有罪则受罚。无罪则加勉也。与忆念毗尼法。彼比丘应到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礼僧足。胡跪白言。我某甲比丘。被某甲比丘再三来我所问我。汝忆犯某罪不。我再三答言不忆。今从僧中乞忆念毗尼。愿僧与我忆念毗尼。使彼不复数数问我。慈愍故。如是三乞已。僧应筹量。可与者。白四羯磨与之。一比丘唱言。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于僧中乞言。彼某甲比丘。云云同上至不复数数问我。下更云。僧今与忆念毗尼。使彼比丘不复数数问其罪。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又唱言大德僧听。云云同上。至不复问其罪。下更云。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如是三说已。即云。僧忍与某甲比丘忆念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如是灭已。若更发起者。犯波逸提。

应与不痴毗尼。当与不痴毗尼。

此毗尼亦灭觅诤也。如比丘痴狂失心犯种种罪。后不痴。诸比丘问。汝忆犯某罪不。答言不忆。乃至三问不已。是人应从僧中乞不痴毗尼。乞法与法。俱同忆念毗尼。但改忆念为不痴耳。

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

此法正灭犯诤也。自言者。有比丘犯波罗夷乃至恶说。自来首云。我犯某罪。或僧为举问言。汝忆犯某罪不。彼自言我犯某罪。僧中更当审其相。果犯某罪。则依其自言治之。或有犯而言不犯者。或有犯重而言犯轻者。或有不犯而言犯者。或有犯轻而言犯重者。皆不应与。以非法故。若犯罪比丘不自言犯。而遽与罪者。亦非法。以五篇之罪。皆依自言治也。

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

此法一名本言治。灭觅诤犯诤也。此因犯罪之人语言不一。不可依自言治。当寻觅其犯罪之相而治之。如一比丘被僧举问言。汝忆犯某罪不。答言不犯。再问答言犯。寻复言我实不犯。向戏言耳。如是比丘。当实觅其犯罪之相。依其本言治之。作罪处所羯磨。

应与多觅罪相。当与多觅罪相。

此法正灭言诤。亦灭事诤犯诤。此因事体是非难定。轻重难判。前诸法不能灭故。多觅罪相以灭之。多觅有四。一多智慧。二多人知法。三多求因缘。四多处求断。多智慧者。谓博学多闻。律部通利。善达开遮。心无偏爱也。多人知法者。谓到多人知法之处。行筹决断也。多求因缘者。谓广寻三藏。多引因缘。以为证据也。多处求断者。谓遍到诸刹。求断其事也。

应与如草覆地。当与如草覆地。

此法正灭犯诤。兼灭言诤觅诤事诤。以两党相倾。四诤并起。不可穷诘。不可除灭。佛乃教作如草覆地忏悔。如草覆地者。两党人各心愿息诤。宜尽到僧中。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白言。大德僧听。我等共相诤斗。多犯众罪。不得除灭。今从僧乞如草覆地忏悔。如是三说已。皆舒手脚伏地。向羯磨师前。一心听受羯磨。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此诸比丘。共相斗诤。多犯众罪。不得除灭。今从僧乞。如草覆地忏悔。僧今与如草覆地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复唱言。大德僧听。今此诸比丘共相斗诤。多犯众罪。不可除灭。今从僧乞如草覆地忏悔。僧今与诸比丘如草覆地忏悔。谁诸长老忍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与诸比丘如草覆地忏悔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是谓如草覆地忏悔法。草覆地者。表服罪之相。此忏悔不说罪原。不说罪名。僧亦不更问其罪相。而受忏也。

诸大德。我已说七灭诤法。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已说四波罗夷法。已说十三僧伽婆尸沙法。已说二不定法。已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已说九十波逸提法。已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已说众学法。已说七灭诤法。此是佛所说戒经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若更有余佛法。是中皆共和合。应当学。

此总结上文也。更有余佛法者。谓戒仅二百五十。而事实无穷。其非佛所遮。亦非佛所开许者甚众。但能于是戒中。参详其意。则无不和合。皆所当学也。昔佛告比丘。或时有事。我从先来非遮非许者。然于此事。若违不清净顺清净者。应可行之。若违清净顺不清净者。即不应行。今观佛此嘱。正所谓是中皆共和合应当学也。

忍辱第一道  佛说无为最  出家恼他人

不名为沙门

前已广说五篇戒相。此后乃七佛所说略教。善体此意而行之。虽不中不远矣。故一一陈之。欲希圣道者。必以忍辱为第一。何以忍辱为第一。以佛道无为。必由忍辱而入。能忍辱则渐至于忘辱。人我之相可空。庶几无为之域。根本颂云。忍是勤中王。能得涅槃处是也。若辱不能忍。必至恼他。岂沙门之法哉。沙门此云勤息。谓勤修戒定慧。息灭贪嗔痴。故号为沙门。今至于恼他。则人我山高。斗诤日起。勤息之谓何。

此是毗婆尸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毗婆尸。一云维卫。此翻胜观。梵语多陀阿伽陀。此云如来。谓如实道而来。示生人间。化导众生也。梵语阿罗诃。此翻无所著。亦翻应供。谓于世间出世间之法。毫无所著。堪受九界圣凡之供养也。梵语三藐三佛陀。此翻等正觉。亦翻正遍知。谓知无不正亦无不遍。悉如法界故。此举佛十号之三也。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盖为众生我相未除。必起斗诤。障道之法。莫甚于此。故首防之。

譬如明眼人  能避险恶道  世有聪明人

能远离诸恶

此以喻明学道贵有智也。无智之人。则贪近利信邪法。必入三途。纵得人天。终归堕落。如行路人。有足无明。必陷于险也。有智之人。则能辨邪正。不为小利所惑。故得涅槃安隐之乐。如行路人。有足有眼。必离于险也。

此是尸弃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尸弃。一云式弃。大论翻火依。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盖以人无远识。多受外道之法。贪人天之乐。而不知其患也。故说此以儆其迷。

不谤亦不嫉  当奉行于戒  饮食知止足

常乐在空闲  心定乐精进  是名诸佛教

不谤遮口业。不嫉遮意业。当奉行于戒。则三业俱遮矣。然心贪饮食。则不能奉戒。心恋尘嚣。则不能奉戒。心乐懈怠。则不能奉戒。故一一言之。若能如此。则戒可净。而定可得。慧可发。诸佛之教。又有出此者乎。

此是毗叶罗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毗叶罗。一云毗舍浮。此翻遍一切自在。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盖因诸弟子好说他过。而自懈于进修。无由得沙门果。故示此对治之法。

譬如蜂采花  不坏色与香  但取其味去

比丘入聚落  不违戾他事  不观作不作

但自观身行  若正若不正

初一颂。前三句是喻。后一句法合。蜂之采花。但轻取其味。而色与香俱无所损。比丘入聚落。亦当如蜂焉。虽乞种种物。但取充虚而止。不可过索而退彼敬信之心也。次一颂。前二句诫观他。后二句观自观。谓他人之事不可与他违戾。而生訾毁。非独不可违戾。亦不可观其事之能行与不。但当自观己身之所行。正与不正。正则加勉。不正则力改可也。

此是拘留孙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拘留孙。一云拘留秦䭾。此翻所应断。又翻作用。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盖因诸弟子多希利养。不知止足。好谈他恶。懈于白修。故诫之。

心莫作放逸  圣法当勤学  如是无忧愁

心定入涅槃

凡修圣法。最忌放逸。放逸则百无所成。故诫之而劝其勤学也。既能勤学。则烦恼可断。故曰无忧愁。无烦恼则心可定。心定则无生圣果可入也。

此是拘那含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拘那含牟尼。一云迦那迦牟尼。一云羯诺迦牟尼此翻金寂。又翻金仙。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盖为声闻之众耽味小定。自生放逸。不能进修。故说此以䇿进之。

一切恶莫作  当奉行诸善  自净其志意

是则诸佛教

一切恶莫作者。谓性业遮业。乃至无量不善法。悉禁使断绝也。当奉行诸善者。谓六度万行。乃至无量清净法门。悉䇿令修进也。自净其志意者。谓恶虽止而意或乍起。善虽行而念或难纯。则此浮情妄想不可不净。况虽止恶。而止恶之念未忘。虽行善。而行善之心未化。清净心中。无如是事故。亦不可不净也。具此三者。则诸佛教法。俱不越此。故曰是则诸佛教。

此是迦叶如来无所著等正觉。说是戒经。

迦叶一云迦摄波。此翻饮光。此佛出现于世。最初说此戒。此乃诸戒之大纲。通行之正轨。非特为一时一机而说也。

善护于口言  自净其志意  身莫作诸恶

此三业道净  能得如是行  是大仙人道

世间之业。不出口意身三。口业谓妄语绮语恶口两舌。及一切非礼之言是也。意业谓贪嗔痴。及一切妄念是也。身业谓杀盗淫。及一切目之所视。耳之所听。鼻之所嗅。舌之所尝。身之所触。起种种过是也。若能护此三者。不至于犯。则戒靡不净。是谓大觉金仙之道也。夫修戒止可生天。非圣道也。然无戒。则诸圣道皆不能成故。欲求大涅槃者。必得此以为之基。谓非圣道而何哉。

此是释迦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是戒经。从是已后。广分别说。诸比丘自为乐法乐沙门者。有惭有愧乐学戒者。当于中学。

释迦牟尼。此翻能仁寂默。寂默者。内冥谛理。是自利之智也。能仁者。外扬仁化。是利他之悲也。悲智双运。立此嘉称。于十二年下。谓彼时僧众清净。无戒可持。无相可制。故云无事僧。所以不立名相。略指大意示之。是谓略戒经。至十二年后。渐有毁犯。故世尊随事立禁。广说戒相。令其识相护持防诸有漏也。诸比丘下。结劝修学。谓比丘果尔好乐正法。乐作沙门。惭愧非法。乐学净戒者。当于此伽陀中学也。又僧祇律中。名此为偈布萨。佛住王舍城时。有九十六种出家人。皆作布萨。惟佛不作。世人嫌之皆言。何释子独不布萨耶。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正应为世人所嫌。从今后应作布萨。故说此偈。

明人能护戒  能得三种乐  名誉及利养

死得生天上  当观如是处  有智勤护戒

戒净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此明护戒之利益。前四句明世间利益。谓有智之人。识邪正知利害。故能严护此戒。必能得三种乐。三种乐者。一得名誉。谓守戒之人。众共赞扬故。二得利养。谓守戒之人。众乐供养故。三得生天。谓守戒之人。十善具足。死得享天福故。后四句明出世利益。当观护戒之得乐如是。有智之人。益当勤护净戒。戒净则能生定。因定则能发慧。既能发慧。便可得无上菩提第一之道。岂但得世间三种乐而已哉。

如过去诸佛  及以未来者  现在诸世尊

能胜一切忧  皆共尊敬戒  此是诸佛法

若有自为身  欲求于佛道  当尊重正法

此是诸佛教

前六句。言三世诸佛皆尊教此戒也。胜一切忧者。六凡有分段之忧。三乘有变易之忧。惟佛则五住究尽。二死永亡。故能胜也。三世诸佛已成无上果。而犹共尊此戒者何。以此戒即是诸佛之正法故。若有下。言众生欲求佛道。则尤当尊此戒。以是佛垂教于后。令人依此而修故也。

七佛为世尊  灭除诸结使  说是七戒经

诸缚得解脱  已入于涅槃  诸戏永灭尽

遵行大仙说  圣贤称誉戒  弟子之所行

入寂灭涅槃

七佛下。重引诸佛修证。显持戒之胜功也。七佛为灭除诸结使。乃说是七戒经。此戒即是七佛自修之法。诸缚由此而得解脱。入于涅槃。而一切世间戏论之法。永灭而无有余矣。结者九结。谓爱恚慢无明见取疑嫉悭也。使者。见惑。有八十八使。乃至见谛思惟九十八使也。缚者有四。谓贪嗔戒取见取也。遵行下劝持也。言弟子遵行先圣所说之戒。乃圣贤之所共称。亦即是弟子所行。以入于涅槃之道。佛既由此而证。弟子可不依而行哉。

世尊涅槃时  兴起大悲心  集诸比丘众

与如是教诫  莫谓我涅槃  净行无人护

我今说戒经  亦善说毗尼  我虽般涅槃

当视如世尊  此经久住世  佛法得炽盛

以是炽盛故  得入于涅槃

此引佛最后垂训。令人尊戒也。佛于双林中。将入涅槃时。以大悲心。广集法众。谓汝等莫谓我今入灭无人护汝。我今说此戒经。即与我住世无异。汝等当视如世尊。尊重而奉行之。若尊重则此经得久住世。佛法得以炽盛。以佛法炽盛。人皆奉行。则皆得入于涅槃也。

若不持此戒  如所应布萨  喻如日没时

世界常暗冥  当护持是戒  如牦牛爱尾

和合一处坐  如佛之所说

若不下。因上文。而反显不持之过。谓若不持此戒。于半月半月。不能如法布萨。既无戒日舒光。法性界中悉皆冥暗。众生尽沉没于险恶道中也。布萨梵语。具云钵罗帝提舍耶𥧌。此翻我对设。谓相向说罪也。当护下。言当护戒。如牦牛爱尾者。言其护之切也。牦牛南夷之兽。其形如牛。而尾有五色。行必顾之。虽为人所追。犹顾不舍。因顾其尾为人所获。喻护戒者。虽有失命因缘。而能不失也。和合一处等。谓当半月半月。共集说戒布萨。如佛所说也。

我已说戒经  众僧布萨竟  我今所说经

所说诸功德  施一切众生  皆共成佛道

此颂凡五十六句。乃昙无德律师。所立大意。皆显扬戒德。普劝修持。至此前二句乃总结上文。后四句乃发愿回向。凡一切功德。不回向众生。则局于自利。不回向佛道。则止于半途。今言施众生。而共成佛道。是为第一广大回向也。

四分戒本约义卷四(终)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