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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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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奸

杂犯    断狱

捕亡

明律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鬭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鎻越狱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後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入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疎放别叙若临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逓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以枉法从重论 若贼自外入刼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

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

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囘囘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絶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若犯义絶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犯奸

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元犯罪名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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