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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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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三、大杀戒。

【疏】第三,大杀戒。

释杀戒

【疏】经明性重,多以此戒为初,岂非身为业先故,杀业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轻重也。重则人道,轻则非畜,约境分心,故罪阶三位。

明轻重中,初示经律不同,以彰过重。经明十业并杀为初,菩萨梵网十重亦尔。问:其意云何?答:化教明于业行,业中身杀居先。又复杀恼乖慈,大士特须偏禁,淫无违恼,故列于后。制教不尔,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过淫欲,小机自利,不虑违慈,故与前反,各有其致。诸经皆尔,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经明。岂下,出意。三业之中,口、意二业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业中,杀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义故,经标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转释重名。性名通含,对经云重。心无轻重,随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别。

【疏】今就人趣,四句分业:一、非恩养非福田,二、是恩养非福田,三、是福田非恩养,四、亦福田亦恩养。

分句释中,即对常人、父母、无学及佛以为四句,虽同人道、业道、制教,重轻、单复、因果并殊,故须标别,方无通滥。大约而分,前一唯凡,后二唯圣,第二父母则通凡圣,广如后释。

【疏】先释初句。

【疏】言制戒意者,以非父母,故非恩养;又非无学,故非福田。既非此二,则余人道。所以不许加害者,人趣报胜,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应四等为怀,慈济物命。今反内怀瞋忿,断彼相续,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中之甚,故圣遍禁。

初句制意中,初对句拣境。所以下,正示制意,又二。初明所害境胜。文中三义:初是现报胜,二谓宿因胜,三堪受道。六道之中,唯人一道,有缘可化,故云道器。出家下,次明能杀过深。初明顺行。四等,即慈、悲、喜、舍。于物无偏,故四皆名等。今下,明违行。上二句明结业,次二句显情过。色心报命,堪贮圣道,喻若器焉。下二句示制教。

【疏】二、释戒名。

【疏】古人云:杀生戒者,无论人畜,约命是同。今言大杀,对后小害,大则重夷,小则轻堕,故名也。

释大杀中,初科又二:初标古通滥;今下,明今列意。据标大杀,亦简非人,但文见广解,无别戒条,且对九十拣异畜趣。

【疏】故善见云:生有二种:一者、色生,二者、无色生。色生可坏,无色生不可坏。然无色生依于色生,色心相依,行者资禀,成一假命。今以刀轮坏彼色生,无色生者相与俱坏,使前不感后,后不赴前,断报相续,名之为杀。

次科为二。初引示。色无色者,即是五阴。四阴皆心,故言无色。色即凝滑,心谓业识。此二相依,乃成假命,故并名生。然下,正释。初释生义。上二句明心依于色。色心下二句六字,为句读之。此显相依而成报命。(依行,古本作依住。)今下,释坏义。以刀为轮,趣举杀具。如罽腻吒王为千头鱼,剑轮绕身之类。问:上言无色生不可坏,此云俱坏者?答:心依于色,以色坏故,识无所依,故言俱坏。不妨心识实无坏也。前即过去心色,既已断灭,故不感后。后谓未来心色,既不相续,故不赴前。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杀戒。

释戒同前,并以防过为戒,故举过相揽成戒名。下皆同此,更不释也。

【疏】故涅槃云:众生佛性,住色阴中。若坏五阴,名曰杀生;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杀;遮于未来,故名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故名为杀。我等诸佛,亦随俗说,说名为杀。

引证中,彼经佛说佛性常住,不可断坏,故迦叶菩萨乃举杀业以难。今疏但引佛答耳。但望坏五阴而得名杀,亦由色阴灭故,余四随灭。是以下文正明三色。过、现不可杀者,过去已往,现色迁灭,念念不停。未灭,则是未来;已灭,还成过去。现色不立,故不可杀。遮未来者,断相续故。众生无实,揽阴以成,但有名字。然识依息,随息断、续以分存、亡,故名众生为出、入息。第一义中实无众生,逐阴求之,尚无生相,何况有杀?但随世谛,说为业道,非唯释迦,故云我等。经文三段:初引如来性品,证前二生俱坏;色下,次引梵行品,简上所坏何色;夫下,复引梵行品后段,明上断、报相续。

【疏】第三,成犯缘,具有五种:一、是人道,以余道非重罪故;二、作人想;三、有杀心;四、起方便;五、明命断。

成犯缘中,对下阙缘,辨释可解。

【疏】第四,阙缘义。

【疏】若阙初缘,小漫心起,但得三兰,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兰,三趣随犯,俱无差故。若对克心,加王异境来替张处,则有四句,可准上思。

阙缘中,初阙三别,即大、小二漫及克心也。大漫一兰者,以三趣齐害,杌境来差,心期虽漫,望人从重,故得兰罪。必对杌木起非畜想,理应得吉。非此所明,在文盖阙。此中结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张想,杀则同重。余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总有八句。

【疏】二、阙想缘,亦有小大两漫及一克心。

阙第二缘,初通举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单、双之别,如指略中。

【疏】且对克心生想有四句,一夷,三兰也。克心生疑有十句,一夷,九兰也。谓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准知也。

克心中,句法交乱,须作图相,三位不同。

【疏】克心双阙二缘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对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通前三心,总五十四句,三夷五十一兰,图中可见。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后一复加境差,故号双阙耳。

【疏】余大小漫,心境阙相,可以准知,事稀故不能具列。

指略中,小漫但除王人,则想有三句;疑但九句;双阙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总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图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为异。又通改张字为人字读之,准前易见,不复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为异境,止有一十三句,复恐难晓,故须列示。

文中二意故略:一、可准前,二、以事稀故。

【疏】三、阙杀心。或无罪,如开缘中。或得吉罗,如打下众,虽死无心。或得堕罪,如打全破诸比丘等。或得功德,如看贫病,死而无赏。或得衣钵,如看富病,以劳赏故。或得偷兰,谓苦治人,过与病药,近死方便,但无杀心。

阙心中。六别并以或字间之。初如戒本,后注所列。二、三打分大小。因打致死,故明无心。文言全破,全即具戒,破即毁戒。四、五看病分贫富。此据如法看死,故非害心。六中。两相苦治,即有过因罚而死;与病药,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

【疏】四、阙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单心。或得吉罗,虽心缘杀,以未动身,寻悔故也。或得轻重二兰,如十诵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厌患懈怠,不看致死,但结偷兰,以无方便故。

阙方便中三:初约无犯明阙,言未起者,未至重缘也;次约犯吉明阙,即约重缘远方便罪;三、约犯兰明阙,下引十诵以示犯相。望衣过轻,理得中兰;不看近杀,应犯上兰,故标云轻重也。无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摄夷重。

【疏】阙第五缘,未断命,如上七方便,则具七兰。如十诵云:杀人未死,则狂发戒舍,但结偷兰。

阙命断中,指上七缘,下引十诵,略证初缘。

【疏】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轻为别耳。

指例中,非、畜二杀,并五缘犯,具阙同之。

【疏】第二,非福田,是恩养。

【疏】初、制意者。人非化生,业寄胎报,揽彼遗分,用成己身,兼复鞠育,其恩深重,理应敬养,报恩植福。今反瞋忿,乃如逆害,违背恩养,过咎极深,故制逆罪,又增夷重。余非恩养,降阶非逆。

二、非福是恩,制意中,初文。先叙合敬。若准俱舍,人通四生,今据多分,故云非化。遗分,谓精气也。上明二恩:一是成身,二即鞠养。备斯二种,故云深重。次明违反。初明加害。违下,显过。言背恩者,反上二种。又增夷者,害人罪也。余下,简异。

【疏】问:今杀父母,为知得逆,为不知耶?答:漫心无简。若对父母,心虽不知,以称本期,何无逆罪?如善见中,初有羺羊在于树下,后欲加害,心乃漫缘,随有父、人、鬼、畜来替羊处,以心漫故,亦结逆等。若对克心,不知无罪。故伽论云:非父母想,若杀,得出家,不犯逆。

初问。由诸论中所出各异,故问决之。答文,初约漫心成犯,谓不简亲疏,心通害故。若对下,次约克心不犯。各引文证,二段显然。论明戒障,故约出家明之。

【疏】问:父母出家,成罗汉道,若有杀者,为得几逆?

次问:亦由教中单重不定,故须详审。

【疏】答:如十诵中,得一夷二逆。又涅槃云:一、杀父王,二、杀须陀洹。罪兼二重,以断父命,恩养福田,心怀二境,二俱损故。

初答中。先引经律。以下,次显重意。涅槃三十三云:罗阅耆王频婆娑罗,其王太子名曰善见,业因缘故,生恶逆心,闭父城外,乃至遮断衣食汤药。过七日已,王命便终。太子生悔,大臣恶邪,谓言无罪。耆婆复言:大王当知,如是业者,罪兼二重等。频婆娑罗已证初果,故云须陀洹也。(若准观经,进成三果。此据尔前,故云初果耳。又据成逆,定约四果。经通四圣,与律不同。)

【疏】如俱舍论,杀父罗汉得一无间,依止一故。

次答中,俱舍名五逆,为无间业,义如下释。依止一者,无别命故,但据杀父,止结一逆。

【疏】问:如上涅槃,如何通耶?答:为显无间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标此业重,故言二逆,其实无也。

会通中,答文为二:初示涅槃之意;命下,次显无重之理。然别造多逆,则随业别受。准俱舍中,皆次生熟。涅槃中,作一逆者,则便具足受一罪;若造二逆,则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

【疏】因斯明律结罪多少,约缘业四位不同。

因明中,上明夷、逆双结,律中率多此例,故寄此以明。文约缘、业二种,俱互四句,一一句中,各有一、多二位。缘即事缘,业指身、口。

【疏】初业一缘,异结多罪。如二房、咽食等,谓妨难、过量、不乞、残宿、恶触,总为缘也。身、口二业,随作随咽,得多罪也。即结一罪者,如谤假妄,如盗掘地,无别提罪,相从究竟。

初句,前明多罪。先明缘异。且举房、食,房具四缘,食容多犯。钞云:一咽七罪:非时、不受、残宿、内宿、内煮、自煮、恶触,并随有者言之。身下,明业一。然上房、食,并是身业,而云二业,意令例通。如谤清人,又欲诳僧之类。杀父、罗汉,此句所收。即下,次明一罪。善见:谤假妄成,无别妄罪。为盗、掘地,方便兰罪;若准五分,掘地亦提。

【疏】二、缘一业异,结多罪者。如一人前后加打,随打随提,亦结一罪;如盗前后相假成也。

次句,初多罪中,一人是缘,随打是业。亦下,明一罪,前境是缘,前后盗业是但前方便,终趣一果。

【疏】三、缘业俱异,结多罪者,如前后杀、盗,人别罪异也;亦结一罪者,如尼八事,前后成重。

第三句,多罪中,人、命、他物是缘,随作是业;一罪中,随对男子是缘,八事有别是业。

【疏】四、缘业俱一,结多罪者,如发一语,具口四过也,亦结一罪,此则并易,不劳出也。

第四句,多罪者。即多论云:传他此语向彼说,以不实故,是妄语;作分离心故,是两舌;非软语故,是恶口。成论云:绮语一种,必不相离。文中且举具者言之。三、二亦尔。一罪中,各戒各犯,故云并异(或作易,亦通)。

【疏】余有约缘具阙,并可准前。

指略中,令准前者,亦具五缘:一、是父母,二、父母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阙缘亦同,寻上对之。

【疏】第三,杀罗汉者。末代所稀,理何须举?然经律中,多有逆相,识知其事,用为后习,明觉开达。终因此缘,故略明之。

第三句中,先示须出之意。在事虽稀,于教须识。言后习者,由今学知以为识种,后遇胜缘,夙智开发,故云明觉等。此缘即今所示。

【疏】言制意者,是应供故名福田,非怀育故非恩养,欲明此人断结成圣。八辈僧宝,第一福田,慈济物故,俯从供养,理须植因,用收圣果。反怀逆害,损丧圣身,自既失利,障他弘福,情过是重,故制逆罪。余七辈僧,道非究竟,故感福微,杀同凡罪,自可圣行,约业非轻。

制意中,初示句。欲下,正叙。初叙境胜合敬。四果、四向为八辈。俯犹下也。反下,次明损害制罪。自不加敬,是失自利;断他胜田,即失他利。余下,简去余圣。上四句正简,下二句释疑。上云同凡,且据制罪,凡圣位别,业必重轻。

【疏】问:如十轮经,杀辟支佛,不同罗汉者?答:以声闻人因声入道:一、能说法,二、能现通,三、令他得道。益深利广,故结夷逆。辟支不尔,故杀同人。如涅槃云:缘觉之人,志乐独处,若化众生,但现神通,终日默然,无所宣说,不能说法,令人得果。以此文证,福田狭故。

初问中,彼明杀支佛不障戒,今以断证是同,福田亦等,故须问决。答中,先明声闻具三能故重,下明支佛不具故轻,后引大经证阙二能。然支佛有二:一者、出无佛世则名独觉,二者、观十二因缘得道则名缘觉。如上所释,且据大途,不妨缘觉善能化物,自有声闻不堪说法。

【疏】问:杀下三果,何不犯逆?答:惑未尽故,福田不满故。善见云:若杀白衣、阿罗汉,不得出家;杀三果者,不障出家。

次问:立义引证,文甚易解。

【疏】若尔,犯四果尼可是障戒,下三果犯不应障?答:杀望福田故,逆、不逆异犯;尼事通凡、圣,坏净境故。

转难中,污尼障戒,事实不同,欲辨杀、污两别,故立此难。但杀损福田,故不通下位;污取境净,而不局圣人。

【疏】问:若杀辟支不入逆者,何故涅槃知杀有三:蚁子、畜生为下,凡夫、三果为中,罗汉、辟支、菩萨为上?答:彼以约境分心,故分三位,不明逆、夷轻重等相。若不尔者,即彼文云阐提不堕三种杀中,可无罪耶?约律中,从境,阐提人、夷;约经论,阐提无性也。

三难中,即据涅槃转难。初答。经明佛及菩萨皆了知杀法,故云知杀罗汉。上准经有父母二字,今此正问辟支,故略之耳。经文既以三乘同为上品,则知缘觉罪无差降。答中,初出经意。经分心、业,不拣夷、逆。准此,若杀辟支,虽非逆重,由境尊胜,业异常流。若不下,就经反质。初引示经文。梵云一阐提,此云信不具。不堕三杀者,由杀无罪,不入三品。故经云:譬如刈草、掘地等,无有罪报。约下,比对律制。言无性者,准经,前明阐提无佛性。据后决前,此名随他语;一切有性,名随自语。

【疏】问:若杀罗汉,为知得逆,为不知耶?答:俱舍云:若于非圣而行杀害,后临杀时成罗汉者,无无间业,以于罗汉不起杀故。若起漫心,具缘诸相,并如前说。

四问,可解。答中,先引论明克心不成;若下,次约义立漫心成犯。大同父母,故并指前。

【疏】第四,恶心出佛身血者。

【疏】垂降生善,为世福田,慈济含识,亦是恩养。佛为法王,四弘开化,惠益群品,其恩无外,宜应敬养,植福清心。反加瞋忿,兴于逆害,命不可断,但出身血,损法身器,其过尤深,故制方便,业当逆罪。

第四句,制意中。初科为二。初示句。佛下,正叙。初明恩深合敬。四弘即上四等。弘即训大,亦由普遍,故得名耳。恩无外者,所被无遗故。反下,次显过明制。损法身器者,多论云色身是法身所依故。制方便者,即偷兰也。佛不可杀,义无究竟。制轻业重,相别可知。

【疏】然出身血,其相是一,心怀善恶,同一业报。耆域出血,善心治病,一劫色有而受乐报。调达反此,故入地狱。恐滥善者,故标恶心。

次科,初明相滥。同业报者,此约时论,并一劫故。耆下,次引缘释。耆域亦云耆婆,善医世尊足疾,因针出血。色有即梵天,此明善心也。调达以推山压佛碎石,伤佛指足,生陷阿鼻,此明恶心也。恐下,后示简意。

【疏】问:不知是佛,不得逆者;若供不知,不应得福?答:供本漫心,生福皆敬。虽对佛身作树神想,以心通故,佛边得福;若本克心,对佛神想,则无福也。

问中,准前,合须先问约知、不知;或可承前罗汉,义势是同,故直发此问。答中,亦约克、漫二心分之。

【疏】余具缘等,同前准说。

指具缘中,亦同上五,故不繁文。

【疏】就阙缘中,有同有异。阙初境缘,四句俱同,皆异境来替佛本故;双阙亦尔。若阙想、疑,二句不同,以佛正命必不断故。既明出血,本结偷兰,境虽极尊,约从人制,境强方便故也。

阙缘中。初总标。阙下,别释。初明同,有二:一、境差同:一、人作佛想,二、非人佛想,三、畜,四、杌,四句并兰。二、示双阙同。若下,次辨异。阙想四句,疑心十句,此二初句前并犯夷,今同兰罪。以下,出异所以。

【疏】因即料简五逆之义,四门分之:初、列数显相,释名轻重;二、定体状,初、二忏不;三、约三业;四、明通塞。

【疏】初、列数者,父母、罗汉、出血、坏僧为五也。

明五逆中,初文可解。

【疏】显相者,要约亲生膝下,故恩养极也。如世律中恶逆过者,通祖父母、世叔等亲,何况假父、后母、姑、姨之属,则并非逆,所以经律据二惟亲。

二、显相中,又二。初简定。且约二逆,余同前叙。或可余三无滥,不须辨相。膝下者,语出孝经,谓孩幼之时也。如下,引俗示滥。祖父母,即父之父母。世叔及伯,即诸父也。假父、后母,皆本非亲,同名为逆。望上祖等,此二又亲,故云何况。姑、姨非逆,族姓异故。所下,结前简意。

【疏】言释名者,何故名逆?以违恩养福田极故,亦违佛世两王化故,名之为逆。如论所出,云五无间,谓常、续、有、无间隔故。

释名中,初科。逆有二义。初违恩福:父母违恩,罗汉;破僧违福,出血兼二。次违王化:佛是法王,世即人王,二教齐禁,犯则俱违。华、梵虽殊,法、律无异。然于五中,唯杀父母,道俗同重,余三则别。

【疏】如成实云:一、趣果无间,舍身生报故;二、受苦无间,中无乐故;三、时无间,定一劫故;四、命无间,中不绝故;五、形无间,如阿鼻相,纵广八万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满故。不相障碍,业不可思。

次科论,即俱舍释义,犹通成论五义,示相甚显。三意束之:第一即间隔也,二及三四谓间绝也,第五即间缺也。然形无间,一多不碍,凡情难信,故云业不可思。

【疏】问:三宝皆福田,损佛破僧,得论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耶?

初问三宝,福田是同,成逆则异,故问释之。

【疏】答:谤法重故,不入逆中,如今五逆不入四重,广如智论及法华中。

答中,初约业重释;如下,举例;广下,指证。智论云:声闻道作五逆,受地狱一劫;菩萨道破佛法,此间劫尽,复至他泥犁中受无量罪,如是乃至遍于十方地狱等。法华?譬喻品后,广明谤经获罪之相,乃至云其人命终,入阿鼻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如是展转至无数劫,从地狱出,当堕畜生等。

【疏】有人言:谤法重者,谓大乘也。对田论逆,即坏法轮、破法逆也。

次他解中,初科又二:初点前义;对下,示正解,就小论逆指归,破僧则通三宝。

【疏】问:若如此者,何故毁呰修多罗但吉?答:前言逆者,谓破灭故;今言犯吉,但毁呰耳。

次难中,毁毗尼戒,毁余二藏,皆同吉罗,上云成逆,义则相违,答释可解。

【疏】若但破僧,不名为逆,如破羯磨,以损轻故。若杀罗汉,是损真僧,以违福极,故得逆也。

三中。初约破僧反显。若单破僧,既不成逆,则显逆业全由破法。若下,次引杀圣比例。由杀罗汉,亦望损彼真福田僧,故成逆罪。则知破僧一逆,法在其中,故不别标也。

【疏】次明重轻,如前列者,初轻后重。故成论云:破僧最大恶,别离三宝故;离僧坏佛,毁法宝故;又于佛所起嫉妒心,违转正法,复恼大众,乃至三十界内禅诵不行故。

轻重中。指前所列,且据粗分,细而明之。中间三逆,望前为重,望后名轻。所以害母重于父者,以佛教中怀育恩多,偏尊母故。罗汉超凡,必重父母,出血极尊,义过小圣。下引成论,独证破僧,文有二义:初约坏灭损境明重;又下,次约起心违恼明重。禅诵即诸观法,一化境中,道行退失,或复不进,故云不行。上约业理,不论制教。

【疏】二、定体状,初、二及忏相。

定体中,标列三科,次云初二,即明逆罪最初第二。

【疏】言体状者,如五逆名,非佛所制,违恩福故,业理自重。有夷兰者,是佛制也。但约人相犯夷,不论恩福,不具得兰,从杀方便。若论破僧,应制极重,以事不独建,通摄三人故也。

初科。以业制相滥,故须拣定。初示业体。五逆之罪,但违业道,古法常有,故非佛制。有下,次定罪体,即约制教。初通示夷、兰二聚,统收五罪、三夷、二兰。但下,别释,又二:初释三夷;得下,释二兰。破僧摄三人者,旧引义钞云:破僧有三:一、王破,二、伴破,三、助破。

【疏】言无初者,以逆犯相,无略可违。以外道杀父,佛言灭摈,可是违教。余如后说。

次科,初约义以定;以下,举事释成。文出受戒法中。以凡开最初,必违略教,俗非禀略,亦令摈之。故知约行偏重,随作即成极业,如后即破僧戒。

【疏】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开悔五逆。若尔,何故经中令王重罪微薄耶?答:罪无定也。即如彼经,有愧非有,无惭非无,或可本定,故转轻耳。余之三夷、两兰,皆可灭除,学悔说故。十诵九清净人破僧,偷兰罪从僧忏,文自验矣。

三中。初示忏业。上二句判定可忏。大乘即佛名方等,通忏三世十恶五逆。又鸯掘摩罗作五逆因,值佛得灭等。若下,引难。经即涅槃。上据大乘立义,故还引大乘为难。阇王杀父阿鼻一劫,佛令忏已,于黑绳地狱七日受尽。既但转重令微,则显逆非可忏。答中二意。初引彼经。有无不定,约心明业。虽悔复受,理无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转令轻,明开成悔。余下,次明忏制。初判定。学悔下,引证。初证忏夷。律令学悔,开忏不疑。十下,次证悔兰。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别,不入僧数,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兰罪。今既邪正通名清净,故知开悔。从僧忏者,上品罪故。

【疏】三、明业相者。

【疏】破僧是口业,余四是身业。若互作者,有语助成。若论破僧,身现不得,必须言说,用化前人。能破是口不善业,所破是不和合性。

业相中,初科又二。初明各造。俱舍颂云:此五无间中,四身一语业,三杀一诳语,一杀生加行。(加行即方便。)若下,次明互造。上明口兼身。四、若论下,次明身不兼口。文中能所对明,所无别体,即是事理二种不和,故指为性,性即体也。

【疏】破僧,瞋、嫉心起,余四分通三性。

二中。初明破僧。调达见佛人天奉敬,频婆国王日给千车,遂起嫉心,结连阇王以谋害佛。又于佛所乞请摄众,为佛所呵,即怀瞋恨。此明破僧局不善性。余下,示余四。杀通三性,四逆同之。然本是不善性,旁兼善、无记,故示分通也。

【疏】破僧虽口说,言了未结罪,要待前人忍,方成其破轮也。

三中,以余口业,吐词即结,破僧特异,故别显之;出血不至果,余三同杀,命断成犯,故不须论。

【疏】四、明通塞者,时、处、人分别。

通塞中,三科料简,有则名通,无者号塞。

【疏】佛在具五,灭后惟三,无法轮主故。

初中,佛在俱通,灭后三通二塞;法轮虽在,无主竞化,故二俱阙。

【疏】二、言处者,南洲具五,东西俱三,出血破僧,须佛身故;北洲俱无,杂心云以命定,无相杀故。

次科。若论有无,则三洲有,北洲无;若约具阙,则南洲具,东西阙。下引心论,引证北洲。言命定者,长含中修十善行,生郁单越,寿命千岁,不坏不灭,是故彼人寿命常定。

【疏】三、言人者,俗人及四众,唯四逆,除破僧故。比丘具五,可知。俱舍云:北洲及余道,皆无无间业,何况于余界?解云:人道男女能作此业,黄门等不许。彼无戒,因父母于其恩少,由不具身分,为增长故,爱念少故,又其于父母不起重惭差故。畜生、鬼神道,不许有无间业故。若智明了,如聪慧马,有五无间也。

三中。初正明俗人无滥。下众未具,无破僧理,故但有四。亦通伴助,如后所明。俱下,引论。初引论偈。余界,即色、无色天。次引论解。前简人道,别除黄门,文列三义。初无戒因者,以具戒者方能具造,黄门当体即戒障故。次父母下,明上恩。疏增上,谓身不具形,报非胜故。又下,显下,敬薄。故有杀者,不成逆业。然文中但明父、母二逆,余不能作,于义可知。畜下,简余趣。文约愚、智以明有、无。据论,有者可对三逆,岂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论无五字,必是传讹。

【注】佛在毗舍离,为诸比丘说不净观。

【疏】就戒缘中,说不净观,行不得方。

戒缘中,初标缘,方即法也。

【疏】言不净观者,如来立药对治心病,多贪不净,瞋以慈心,痴不觉了,阴、界分别,初对贪者,故云不净。

次科总明中,初通示三种药病。阴即五阴,界即十八界,文略十二入。配对三迷,如前已示。若对五停,前二同此。三、愚痴多,观十二因缘。四、我慢多,观十八界(此二可对第三)。五、乱想多,数出入息(即当后观)。初下,别指今文。

【疏】如智论说,具有五种。

【疏】一、种子不净,揽父母形以为己有。故偈云:是身种不净,非余妙宝物,不由白净生,但从秽道出。

引示中,初不净中,论云:父母以妄想、邪忆念风、淫欲火故,血髓膏流,热变成精,宿行因缘识种子,在赤白精中住,是名身种。偈中,初句标示,下三句释成。上句明当体不净,下二句生出不净秽道,即父母便利处也。

【疏】二、依处不净,谓在生熟两藏中间。故偈云:是身为臭秽,不从华间生,亦不从薝卜,又不出宝山。

第二,依处,亦名生处。人有生、熟二藏,食在生藏,犹未变动;流入熟藏,即成粪秽。胎处于中,故云不净。偈中,初句标,下三句简非净处,以显不净。薝卜亦花,而别举者,以花极好,彼国所贵,经论多引,盖此意也。此翻黄花。

【疏】三、当体不净,谓三十六物成身十二,内外两相各十二也。故偈云:地水火风质,能变余不净,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洁。

三、当体者,亦云自性。三十六物,论中备列,总判为三,而少不次。今以义分:发、毛、爪、齿、薄皮、厚皮、筋、肉、骨、髓、血、心(此名成身十二,如论云:中有十二,通于内外)、脾、肾、胆、肝、肺、小肠、大肠、胃、胞(匹交切,合作脬,水府也)、肪(音方,肠脂也)、𦚻(音珊,胃脂也)、脑、膜(此内十二,论云:内有十二,名性不净)、屎、尿、垢、污、泪、涕、涎、唾、脓、黄、白、痰、癊(此外十二,论云:外有十二,名相不净)。偈中,上句示体,次句明流变,余不净者总上诸物,下二句显示不净。

【疏】四、外相不净者,九孔常流,俱不可用。故偈言:种种不净物,充满于身中,常流溢不止,如漏囊盛物。

四中,九孔:眼、耳、鼻、口及大小道。偈中,上二句明内秽,下二句示外相。

【疏】五、究竟不净,终归死膀,不可忍见。故偈言:审谛观此身,终归必死处,难御无反覆,背恩如小儿。

第五,论云:身若投火则为灰,若虫食则为屎,在地则腐烂,在水则膀胀。偈中,上半标示,下半释成。时至莫留,故云难御;奄然长往,故无反覆;生存资养,一旦舍,故云背恩;小儿相似法故。

【注】彼习定已,厌患身命,叹死劝死。

【疏】注云彼习定已,厌患身故,叹死劝死者,以修乖方,少于遣滞,故习此观,封着不舍,便灭其身,此非有智。

三中,初科,智能遣滞,有修无智,即是乖方。

【疏】善见云:佛是一切智人,何因说观,乃令其死?答:深见往机,曾作猎师,多杀群鹿,已堕地狱,余报出家。若不说观,人杀生恼,恶心无已。由作此观,人杀生喜,得生天上,故无咎也。乃至说已,入静室中,五百人死,同世不知。知必制戒,息世机故。

引示中。如来大智,鉴机授法,药病不差。今此杀缘,全乖上义。论申佛意以决群疑,相似差机,实唯应病。答中。初叙知机获益。乃下,明示现不知。佛自明鉴,示同凡人,故云同世。若不如此,必生外谤,故云息讥。

【注】难提比丘受雇杀人,居士警怖。

【疏】言难提受雇者,善见云:是外道沙门也,头留少发,依比丘住,拾残食活。

雇杀中。注称比丘,疏号沙门,由此二名通邪正故。留少发者,表异内众,亦着坏色衣,一以覆身,一置肩上。问:此戒犯缘,为是何人?答:据下呵责,乃斥相叹。内众比丘,外道受雇,非缘起也。

【注】佛知此事,便说禅法。

【疏】言佛知此事,便说禅法者,数息观也。

释改观中,初科。禅法亦即观门,故以观释。但止心名禅,照境为观,不净、数息并具二门,而注文前后异者,以不净正取照境,数息偏在止心故也。

【疏】所以改观者,前对多贪,故说不净;思觉之人,本非彼治,故说数息。或前观色是粗,今观心是细也。

显意中有二:初约机宜对病加药;或下,次就所观以分粗细。了色求心,先粗后细,自浅至深,故宜改也。

【疏】就明数息,如论广之: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还;六、净。并息乱法,以渐调心。

示法中,大小乘论并有观法,故今通指,但云如论。今依成论释云:数者,名出入息,从一至十,数有三种:若等(十数为十),若过,若减(并乖数法)。随者,心随息出入。止,谓令心止住出入息也。观,谓见息系身,如珠中缕。还亦云转,谓转身缘心,令心现前。净,谓离一切烦恼诸难,心得清净。并下,总结观意。

【注】比丘修习,并证上果,因诃上过,而制此戒。

【疏】言修获上果者,即圣无漏,在凡之上也。

获果中,圣无漏者,言通四圣。

【疏】问:如来说法,比丘依行,深见不净,正是如说。有何等过,复见诃责?答:佛说不净,令厌苦本;若欲修断,必识身因。如何未断集因,即除苦本?非唯果不可尽,乃使迷因转深,故使修行非道,大可诃也。如经说身有苦,不说厌离于身,斯良证矣。

呵责中。问中,随顺无违,反遭呵责,义似非当,故问决之。答中为四:初明教旨;如何下,显过。今亦有僧,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夫。将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固当勤修三学,广运四弘,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冀龙花而得度,指安养为所归。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故使下,明合呵。如经下,引证通标。经者,大小皆明,不可别指。遗教云此是应舍罪恶之物,乃至云唯有智者得除灭等。问:五百已死,谁当呵者?答:受行观法,赞劝必多。论明五百,且据已死,为彼改观,即所呵者。

【疏】二、就戒本中,文有六句:初句能犯过人;二、故自手者,明是自业;三、人命所杀境界;四、持刀下,明教他业;是比丘下,将人附罪,入治摈相。

【律】若比丘,故自手断。

【疏】初句可解。

【疏】二、自杀中而言故者,除有误者,非犯法也。

次释戒本第二句。

【注】所谓行杀也。若自杀,若教杀,若遣使杀,若往来使杀,若重使杀,若展转便杀,若求男子杀,若教人求男子杀,若求持刀人杀,若教人求持刀人杀,若身现相,若口说,若身口现相,若教使叹,若遣书,若教遣书,若坑陷,若倚拨,若与药,若安杀具,及余方便杀者是也。

【疏】注中广列所行杀相,相分为二。初、自杀,有八:一、自杀,二、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拨,七、与药,八、安杀具。就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来使,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八、教求持刀,九、遣书,十、教遣书,十一、遣使叹也。

释注总分中,不依文次,以类括之。

【疏】言自杀者,谓自行杀,若身若杖,随死皆是。

自杀可解

【疏】言教杀者,或教人杀,或但教人死之方便。言遣使杀者,指示所杀在其方所而往害也。言往来使者,受语往害,至彼还来,重复往者是也。言重者,随续使人,乃至百千害一人者。言展转使者,初使往害,彼使不去,更使人往,如是展转,乃至百千,最后一人断彼命者,随前而使,皆同一重。乃至上列往来重使,皆例同犯。余有契要、不同心、不如意,并如前竖义中说。下有四求,皆教人相。

教人八种,据文似九。前总分中不列教杀,则知注中此句通标,下列别相耳。展转中,乃至下,决通前二,例皆同犯。遣使可知,故不点之。余下,指余不同。如前者,即自作教人门中,或能教者克,所使意异;或时节早晚,坐立乖契,颠狂舍戒等,教者不犯。漫心无寄,随作皆犯。下下,略示四求。求男子者,谓欲得勇士,往害于他。持刀人者,即旃陀罗辈。两是自求,两令人求,并非自杀,故云皆教人者。

【疏】言身现相者,或令怖畏坠堕沟壑,或示死相等。言口现相者,或以言说叹劝其死,或以大声恐喝令他死者。即如世中有厌身者,或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符犯法,身口俱现,即此之流。

现相中,身现二义:初、示可畏之容,二、作取死之状。口现亦二,如文自分。即下,后释俱现。初举现事决犯。缢,于计反。扶接登山者,助彼投岩也。斯下,结合文相。教即扶接办具,对下身现。叹即合掌唱善,对下口现。

【疏】言教使叹者,遣人语彼人,令彼语所杀者,生多众罪,不如早死之词。

教叹中,初示教相;生下,出其叹词,即戒本中恶活、宁死二句耳。

【疏】言遣书者,身现其相,表于纸墨,令用死者。如多论中:若优婆塞及以比丘,知吉凶相,令破异国,随得财命,皆同杀、盗重罪。若作死书,教使送彼,使向亲说,使自得重,遣者犯轻;使自依死,犯轻亦尔。若作死经,有人偷读,遗失拾得,依经取死,造者犯重。言教遣书者,自不亲对,遣人作书,令彼受死,无问自他,若死俱重。五分:作书时,字字兰。

遣书中,前明死书。初示相。言身现者,谓书中所述也。如下,次引明。若据论中,未定遣书。然吉凶之相,容可书报,故引释之。若下,辨犯。使向亲说,不以书示也。及使自害,并由能教心克,乖本所期,但得兰罪,故云犯轻。若作下,次明死经。偷读、拾得,死皆重者,由本造时,漫心无简故。教遣书中,初明犯相。五分下,引示方便。彼立进趣,故约字论。

【疏】言坑陷者,知人游行必从此道,故设坑阱,令堕死也。十诵云:为人作坑,人从死,重;非留死,兰。为畜造坑,畜死,提;人死,吉。若不定者,随人畜死,重轻如律。言倚拨者,审知彼人倚拨其处,便施刀杖,彼依而死者。言与药者,文事可解。言安杀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其绳索,令彼死者,同重。多云:若为杀故,造刀杖者,吉罗;往趣彼人,步步轻兰;或着彼身,命未断,重兰。

杀具中,坑陷又二。初示相。阱音静,亦坑也。十诵下,引释。初约三趣互论轻重。即是小漫,合有为非人作坑,人畜死吉,稀故不明。下云不定,乃约大漫,随犯可会。倚拨者,谓潜安杀具,令彼触动也。安杀具者,置办器杖,令彼自用。即下,决其世事。多论下,示其方便。

【疏】文言及余方便者,非谓如上所列而言相尽,更余方便,律虽不载,但依而死,皆是重摄。

显略中,初文,律不载者,谓不尽也。

【疏】又欲遮恶比丘避于佛制,如上网目所不摄者,欲加杀害,故又张网总而收之。欲获罪人,实唯一目,故俗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也。

次科又张网者,谓此一句统收多相,犹如张网,后必有犯,止在一事,犹如得鱼,故云一目。下引俗证,出老子道德经。恢,大也。谓天道虽大,不容于恶,如网虽疏,不漏于物。

【疏】问:如汝所释,浪作分疏,至如佛意,何必如此?答:凡心度佛,诚非拟议。然佛立教,自有比量,如经比智,用拟上位。何以知然?如律文中,佛制比丘不得服用俗人、外道衣服,遂即方便,更作余相。佛即诃言:汝等痴人,避我所制,更作余事。自今已后,一切俗人、外道衣服,并不得着,著者如法治。据此明证,岂非通约也?

问中,欲引后量,假设来难。答中,初二句承意。然下,正答。西土论议,其量有三:一、现量(理义显然),二、比量(举事相,并如今引例),三、正教量(三藏明文)。因明论云:藉众相而观于义,于所比义有正智生,故名比量。言比智者,成论云:知余残法,思量比知,名为比智。又云:未得真智,以相比智,经论皆说。故通指如经。何下,引量,即衣犍度文。一切之意,正符前释。

【律】人命。

【疏】言人命者,谓杀境也。

【疏】所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俗中释名,大有意致,亦可寻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人仁也。若但言人,而人有无命者,害非重罪,故又重列言其人命也。

第三句释人中,初训字。俗下,示所出。释名即刘熙撰,彼云:仁,忍也。好生恶杀,善恶含忍也。谓下,释义。天阳之气,资始万物。人有推爱及物,博施济众,合天之道,得人之正,故云存育等。若下,明重言之意。

【疏】所言命者,谓此身报假之维持,终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以命持识令依住故。如杂心中,命根体者,非色非心,良由众生往业所克,期在此形连持不绝。故今死者,气虽断绝,随有暖处,识在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

释命中,初科为三。初、释名。寿无别体,即命短长以为人寿,故云因本。能持于识,为寿之本,故得名根。如下,示体,以无形段复与识异故。二、非摄良下,显相。先叙业感。故下,正示命相。由暖、识、息三种相依,故有暖处。息识未舍,生分未绝,即为命矣。

【疏】然今杀者,命根非色,何由可杀?识本无形,杀亦不得,故随相说,断其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杀也。

次科云依处者,即色生也。

【疏】律经约相,但言识者,以命根相不可见闻,依圣言说,信而为有。若论识者,愚智齐知,但杀前生,无识能学,即为死人也。粗相易晓,持犯不难,随机之义,复现兹矣。

三中。初牒问。律经即律戒本,如注所引。以下,释通。初明不约命根。若下,次明但言二识。粗相等者,正出戒经之意。去难取要,令物易解,故云随机。

【注】从初识至后识而断其命。

【疏】言初识者,谓初托阴,止是凝滑不净,故经中说为迦罗之时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日似人,过是以往,乃名是人。即五王经云:受胎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苏,四七日如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已后,六情开张。

初识中。经即涅槃,彼云肉身处胎歌罗逻时,亦云迦罗,此云薄酪,智论云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时也。次引五分,似是两分。续引五王,释上似相。五胞,头及手、足也。不云七七者,即同上引,名似人故。

【疏】言后识者,即最终时,在后一念为后也。

后识中云一念者,即前所谓有暖处也。

【疏】所以言此二识者,亦为遮恶比丘念也。若杀人者,可得重罪,如胎分中迦罗逻者,即既非人,故不名犯,所以张网通收初后。若有胎人,识所依止,随有损害,无非极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亦可见四分下文堕胎等相。

出所以中,先徴,次释。初略示。前用此义释余方便,故云亦也。若下,委释。初叙彼避制。所下,结显教意。五分两相皆重,正为通收,故云可见。四分下文,即调部云:妇人他边得身,语大德言:与我药,堕之。比丘即咒药与,令其胎堕。佛言:波罗夷。及按腹堕,胎亦夷,故云等也。

【律】持刀与人,叹举死,快劝死:咄!男子,用此恶活为?宁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种种方便,叹誉死,快劝死。

【疏】言持刀下,此教杀相,就分为二:初、持刀者教杀,叹誉死者口业也。

第四句,初科。但分身口,戒本难晓,略为释之。文叙杀相,先持刀与,次乃口劝。咄下,出其劝词,欲警令悟,故先咄之。恶活者,或现不净,或能造恶也。作如是者,指上叹相也。种种方便者,总收余叹也。

【疏】问:身、口杀相,律文非一,以何义故,独举口叹以入戒本?答:据论,戒本不劳繁文,但云杀人得重,自应通摄。然毗尼者,以因缘求,此杀戒缘,由相叹故,即以此缘入于戒本。前后诸戒,繁相并同。

问中,蹑前十九杀相,以徴文局,故云非一。答中,初正通来难;前下,决通余戒。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下,收入罪摈。

五六中,罪摈二字,别配二句。

【注】若作如上杀人,方便不死,偷兰。若杀非人,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方便杀者,并偷兰;不死者,突吉罗。畜生不能变形,若杀,波逸提。实人人想,波罗夷;非人想,疑,偷兰。四众犯相如上。不犯者:掷刀、杖、瓦、石,误着而死;若营事作房,误堕木、石而死;若扶将病人入房,往反一切无害心而死者是。

【疏】就注解中,初、当趣明轻相;二、非人下,分异趣相。

释:注分文中,准前亦应细分。初犯、不犯为二犯中,又二比丘;余众比丘中,复二犯相及境、想。前又约趣,如疏分之。凡至辨相,例须科约。淫中委示,余使自求,但举一隅,三隅须反。

【疏】就畜分二:智变有胜,加害犯偷兰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如世鹦鹉、鸜鹆,人有教其语者,杀未犯兰。此但为人所教,未教本非其智,故非重也。又如狐、狸、虎、豹诸兽,旌异、志怪诸传记中,变为人相,往往非一。律中举龙为首,不言余者,若知而害,义依法科;不知而害,亦从律结。并如上解,具缘所列。

释畜中。初句分经智愚两判。智下,别释智变,分四:初明犯意;如下,简滥;又下,示相。旌异记、志怪录,并俗中纪述怪事之书。律中以龙多能变化,故偏举之。虽略余者,义可类同。若下,断犯。还约知论依法科者,即结兰罪;不知从律,如常犯提。下文指略,即前义中三趣门已说,故云如上。又阙缘后,指非、畜缘同,罪轻重别,故云具缘列也。

【疏】就不犯中,文相极显。所以不犯者,如文云一切无害也。

释不犯文,略示大意。就注分二:初、掷物营事,并是误触。然此误者,由于他事全无害心,不同前明错误之误,学者知之。二、扶往返,即是无心。

【律】不共住。

【律】四、大妄语戒。

【疏】第四,大妄语戒。

【疏】次明口业所犯法行。

大妄语戒,初标简中,前三身业,身为业本,并列于前;口业依身,故次于后;两业既异,故先点之。

【疏】古来翻经,约业显相,多云身口。今时正译,审定名体,不滥境心,故以声所从者,并为语业,故经云正语是也。所以然者,人之面门,名之为口。口是顽色,但知吐纳,至于所损,约从身摄。论妄语四,出虽在口,必以声相,用分业道。然其声发,岂止于口?七处无壅,方成语言。余且略之。

翻名中,初示古翻,汉魏秦晋已来所译皆尔。今下,次明唐翻,故云今时。文有二段:初显今两得。语即业体则名体相符,语对耳根故境心不滥。下引经证。古明三业并标为口,及列八正乃云正语,故还引八正证今得实。所下,次叙古两失。先明口所属。论下,正陈失相。语既从声为耳所得,口属身色自为眼见,则心境滥矣。又依声发语遂成业行,口是顽色本非善恶,则名体乖矣。然下,潜通外难。恐谓声出于口,从具彰名,义有何失而见指斥?故此防之,明非通摄。七处者,智论云:如人欲语,口中风入至脐,𦠕𪗌触脐,𦠕𪗌响出,响出之时触七处退,是名语言。偈云:风名忧陀那,触脐𦠕𪗌而上去,是风七处触,项及龂齿肩,舌咽及以𮌎,是中语言生。于此应辨语业体相,音曲名句依止于声,即声为体,方彰古译名义全乖。此不委明,故云且略。

【疏】所以语业具列有四,妄语居首者,由过数起,顺本惑业,无始无明,无非诳妄,非有谓有,诸例非一。今既出家,宜须体妄,澄汱成净,反本即真,如何不思,重增欺负?深可责也,故在重初。自余骂赞,轻故后列。

前后中,初徴起。由下,释通,分二。初叙妄重。虚妄成惑,依惑起业,转更不实,故此妄语与二相顺。无明即惑,诳妄即业。非有等者,示妄语相。如后列相,所称多种,故云非一。今下,彰过。上明所应作不作。汱,名作。汰,音太,淘洗也。如下,明不应作而作。故下,结合。初句明妄。重下,显余轻。重谓四夷之末,初即四业之首。或可重是大妄,初即小妄,由上文中大小通叙故也。赞即两舌、绮语不相离,故不别指。

【疏】然斯妄相,人多弊之,吐言一返,追不可得。故以义张,识其非相,四门敝之:一、能妄在凡非圣意,二、明凡妄语五种别,三、立妄为言两分相,四、本诳令知不待信。

妄相标中一反,谓忽相违也。追不得者,言其疾也。即论语云:驷不及舌。列示四门:初、简圣凡,二、简轻重,三、简虚实,四、简知信。

【疏】初门中,明能妄人在凡不在圣者。

【疏】由彼圣人有二种实语:一者、身证,二者、想心。

【疏】言身证者,修道德满,证真斯极;除断虚伪,妄则斯尽。出观陈说,言必称实,义无欺负,起诳妄过,此身证也。

初门。身证实中。初叙身证。修等四句,即是四谛。出观下,明实语。据是心证,然兹圣道,非身不克,心道幽隐,从相显彰。即律序云余身证者,经律皆言最后身得是也。问:出观陈说,即实得道,将无犯邪?答:戒制未具,不遮同意。

【疏】然彼圣人定前方便,理观事察,自然闻彼异域奇相。及出观后,如心陈告:我入空慧定中见也。余人不解,便生疑怪:何有空慧得见奇相?此则目连虚称上法,如僧祗律本皆有是事。佛言:实尔,定不清净。是前方便,谓言定体。如斯事相,想心实语。

想心实中,且据四分调部目连入四空定以明其相。分文为四。初示想心。将欲入定,摄心正想,忽见异事而非正定,故云方便。理观即空慧,事察即方便。及下,次引目连自述。律云:目连告诸比丘:我入空慧定,闻伊罗婆尼象入难陀池水声。(律文广列多种,须者寻之。)余下,三、引比丘疑怪。既见是相,则非空慧。僧祇同此,故下指之。十诵亦然。佛下,四、引佛决疑。(识慧处、无所有慧处、非非想慧处亦如是。)下二句,结示。问:如见而说,何但想实?答:定前方便,彼谓定体则同妄语,但由不识作正定想,故无犯耳。

【疏】问:若如上引二种实者,举彼大圣亦有二不?答:如来照境斯尽,但唯身证实语。所以然者?声闻了境有碍,二者劣用不同,入则彻于视听,出则如凡闻见。有此义故,便有想心实语。佛则不尔,反前可知。故净名云:常在三昧,悉见佛国。又无量义经云:永断梦妄思想念,故无想心实语。

问中,由前二语但约小圣,欲明极圣与彼异故。答中,初标异。智度大海,唯佛穷底,证理斯极,如理而说,故无异想。所以下,徴释。初叙小圣有想。言有碍者,即下出同凡故。言劣用者,即下入出不等故。由证偏空,智非圆极,但除粗惑,犹有事迷故也。佛下,次明如来无想。言反前者,照境无碍。出入同等,下文引证。初证同等。彼经诸梵志问云:世孰有天眼?维摩答言:佛世尊常在三昧,禅志不亏,悉见诸佛国,不自称说等。又下,证无碍。良以想心所起,由不了境。佛既通达无碍,岂有想乎?文引诸菩萨赞佛偈,具云:大哉大悟大圣主(此句总赞三身,已下别赞三身),无垢无染无所著(法身)。天人象马调御师,道风德香熏一切(应身)。智恬情怕虑凝静,意灭识亡心亦寂。永断梦妄思想念,无复诸大阴界入(报身。妄无实故,喻之如梦。思想即念)。

【疏】由彼下凡,无彼圣人二种实语,发言欺诳,令他虚解,故成妄过。

在凡中,正明可解。

【疏】问:凡夫身心,亦有事中身证实语。如向人说身证苦乐,不妨迷忘,违境而说。想心实语,律不结犯,与彼圣人想实何异?答:虽有非犯,然非理解。缘念之想,由未断本伪妄之心,后时违心背想而说,还成妄语。有斯别故,不同圣也。

问中,先叙身证,简圣理解,故云事中。不下,正难想心。上标身证,理事自分。至论迷想,圣凡同事,既容通滥,义必须分。律不结者,大妄则开上慢,小妄唯结违想。答中,初示异。圣智达理,知心虚妄而起缘念,故名理解之想。凡情计实,故不同之。由下,推异所以。良由下凡本妄未除,虽复开迷,后容违想。不同上圣结惑已亡,虽或想乖,必无虚妄故也。

【疏】次明凡夫妄语,随缘无量,以罪定名,不出五位,谓波罗夷、僧残、偷兰、波逸提、突吉罗也。

次明五别。

【疏】就此五位,约分为二。

【疏】夷、兰二妄,同出世法,成诳重者。良以下凡于出世法,未实交证,假偷在己,惑诳于人,用谋名利,损重过深,故得极重。即以斯语,用诳非人,损过稍轻,故结兰罪。阶降乃殊,同非凡法。

前二中,初标示。良下,释成。初叙诳人。即下,次诳非人。此二语同境别,故分轻重。交犹会也。稍,少也。阶下,总结。

【疏】余三妄语,同以世法,用诳于人,罪便异者。良以瞋谤,凡情易起,实无三根,横构虚状。以余重罪,诳僧见犯,欲令治摈,永处众外,情状尤重,故得僧残。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诳僧闻见,谤相既轻,故得提罪。戏笑不实,乖越威仪,情过为微,故得吉罗。三阶乃立无服世法。

余三中,初总示。良下,释成。初明大谤。又下,次释小谤。不约小妄为提者,自可知。故下,明戏妄。此三语异境同,以明差别。三下,结示服字误合作非。

【疏】上以义约,大分凡圣;今用教徴,便有涂辙。自有说凡而得重,自有说圣而得轻。

次引教徴生起中,便合作更途辙,谓多别相也。自有等者,后引诸相,并约此二,随文分之。

【疏】何者?如十诵云:我于那含果未得,或言失者,偷兰;若言有者,重。

初文。十诵,彼因波离问佛大妄重轻,乃至下文并佛所答。那含未得者,彼具列四果,今文略之。已下并约人问答以显言相,而多以乃至略其问辞。言偷兰者,此谓说圣得轻也。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尔,不入兰。皆谓言近圣相,故结兰也。

次文色、无色定,名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则显余时入,故文引犯轻;彼又云若说禅法得夷,此即说凡得重。

【疏】或云:我是学。前人问:云何名学?便言我是多闻、利根、禅诵、慧解者,犯偷兰;若言无漏学人者,重。

三中轻重可解。

【疏】或言我是无学,乃至答言懈怠不学,说圣无学者重。

四中,懈怠者,彼亦结兰,言相滥故。

【疏】若言我无所有,我无不活畏及大众畏,乃至答言我无衣钵,名无所有者,兰;言无贪痴,断五畏者,重。

五中,无所有者,滥空理故;无不活等者,滥圣德故。圣人无五种畏,文举初后:第二、恶名畏;三、死畏(上即畏不存活,此谓畏其死至);四、恶趣畏。答:无衣钵,亦由言滥,故结兰罪。答:无贪等,即僭圣德,故结重也。

【疏】或言:我是尽结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过去无故,所以结尽。觉一切不善法名为佛者,兰;言断结使说名佛者,重。

六中。初标泛说。乃下,显妄相。初明犯轻。言过去者,从本已来,无诸结故。觉不善者,佛名觉者,心能觉了,即是佛故。言下,结重,可解。

【疏】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师者,并偷兰,以人不信故。若云我于四沙门果退者,夷,所言有涉也。

伽论称佛二号,人不信者,以无滥故,此即决上犯重之文;下称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则显己得故也。

【疏】多论:若言不净观等,乃是凡法,亦得重罪。

多论:不净者,五停之一。论云: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入道故。

【疏】十诵云:若人作书,自云初果,以书示人,书云得果,我实非得,犯兰。

十诵:意托书诳,以避口犯。

【疏】僧祇云:若言某处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在中者,兰。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僧祇中三:初、得越者,泛指他故;次、犯兰者,沾己分故;三、犯重者,由的指也。

【疏】三、明圣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虚,不问境之虚实者。

两分相中,总标分二,即前五种论犯两别。

【疏】凡论妄语,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虚;二、心境俱实;三、心虚境实;四、境虚心实。即以分之:初句犯夷;第二犯堕;第三境实,不名为犯,以心虚故。今解不尔,如后小妄违想而说,即犯堕也。第四句者,增上慢也。由心实故,开前大妄;由境虚故,开后得道。

圣法中。前列四句。即下,举事配释。初句,正犯此戒。第二,堕者,即实得道,向未具说。第三,上引他解。下示今解,即准小妄为例。言境实者,若实证圣,岂有心虚?然有下凡得不净观,或感天供想心,谓非违心而说,可例小妄而结重夷。据此论犯,不必俱虚。第四,如文自显。开后得道,谓不犯提也。

【疏】后以世法诳者,以境虽是事,通于内外,加谤得残。自三根为内,他三根为外,亦可意有见想为内,见闻觉知为外,皆非圣法。不据前境,但使心虚,皆成妄语。故文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虽复着实,不那心虚,结残可知。

凡法中。初通标。以下,别释,有二。前示二谤。言境是事者,对前圣法,境通理故。据论境事,止合局外。然今谤妄,境通内外。自三根者,亲见、闻、疑也。他三根者,从他传也。如后二谤,注文所列。亦可等者,上解唯局二谤,此义兼通谤妄。言见想者,谓内心虚起,非实见闻也。见闻等为外者,根、尘、触、对也。皆下,总示成犯。前虽实犯净想,而谤亦犯僧残。又如实见作不见想,向人云见,亦成提罪。故下,引证,可解。那字去呼。

【疏】四、明妄语本欲诳人生信,今结正时,但言了结,不待信者。

第四标中,余戒结正,多取迷心,妄戒独异,故须辨示。

【疏】如昔人解,知粗信细,云云何极?

斥古中,义钞引古云:知粗信细,止得从知后生信,不得从信后生知,故不待信。更有难问,今并不引,故斥云云。

【疏】今言造业,各有所由。口造语业,言了前知,坏境既备,何得待信?以领达言竟,欺负即了,信、疑两缘,坏后方起。语造身业,言了未坏,故未结重。余如竖义。

立今中,即首师解。初通标;口下,正释。前明正造,又二:初明成犯;分齐以下,释其所以。上二句释上坏备,下二句释不待信。次明互造。语造身者,如教杀、叹杀,深河诳浅之类。又身造语业,事容混滥,疑轻信重,文中不出,故指如前,即三业门也。

【疏】就解戒本,亦有四意。

【疏】所以约制者,然则无漏圣道,非凡所证,由未得故,冒假虚谈,自言己证,惑乱群心,欺负于世,希招名利,曀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

牒释制意中,叙过有四:初至已证,明窃法过;惑下,即诳人过;希下,邪求过;曀下,灭法过。冒,覆也。覆其所无,妄云已有。曀即昏暗。罔谓诬罔。过下,总结。问:四戒叙意,各自云重,毕究初篇,何戒最重?答:四戒皆重,何有优降?但各专一义,互望为劣。如淫障道之极,余三则轻;盗则违恼;杀损道器,妄取罔时。准上相比,义亦可解。

【疏】二、释戒名者。体乖实录,名之为妄;过重欺深,名之为大;成业在口,名之为语。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语戒。

释名中,初科,贴释戒本。

【疏】如昔解云:言非称实,名之为妄。妄说圣德,事超凡境,故云过人法。言过有二:过凡至圣,过欲至色。以此二法,同诳于人,故曰妄说过人法戒。

引古中,彼立戒名,云妄说过人法戒,故作此释。二义释过:上即据位,如说初二果等;下乃约界,如说四禅、四空等。

【疏】问:何以但言过人法,不云过天者?答:如多论解:佛在人中结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胜天。但云胜人,已过天故。又胜人以罪重天,故无所论。

问答中,多论三义释之:初、约制戒释。多下,次、约人胜释。诸天着乐,多不修善,劣于人故,但言过人。又下,三、约比况释。谓过人已重,何况过天?理必可知,故云无所论也。

【疏】三、释成犯缘,具九:一、前境是人;二、作人想;三、诳境是虚;四、知已境虚;五、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已证;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

具缘中,初、后是境,二、五并心,余皆妄法。

【疏】四、解阙缘。

【疏】若阙初缘,小漫三句,正克四句,异境来替,相同前戒。阙第二缘,漫心想转有三,克心转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克心辨疑有十。双阙二缘,有四十作句,并如上可解也。阙第三缘,境虚。今谓实者,全无罪,容犯提、吉,如后得道戒。阙第四缘,知己虚,即增慢者,无罪。阙第五缘,有诳心。今不作究竟意,戏故吉罗。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诵四含毗尼,不坐禅,非练若,而言我诵,我是,并偷兰。阙第七缘,自言已证。今不言自证,或有功德,叹三宝故;或得吉罗,我师是故;或得偷兰,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阙第八缘,言不辨了,轻偷兰。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不丁,但偷兰耳。

阙缘中。初缘不明大漫。若对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二中有三。前明转想。漫心三句,即约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克心四句,加张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约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为非为畜,二、为非为杌,三、为畜为杌。克心十句,及下双阙,并同前戒。阙第三中。实得道戒,向未具说,提;戏笑说,吉。阙六中。说人法者,据是小妄;但虚称功行,即大妄阙缘,故结兰罪。第七中。初示阙义。或下,明阙相。叹三宝者,即说僧宝,通圣贤故。称师吉者,但虚称美,不为利故;必谋名利,同下犯兰。

【注】佛在毗舍离。时世谷贵,乞食难得,婆求河边有安居者,便共称叹得上人法,信心居士减分施之。后往佛所,因问诃责,而制此戒。

【疏】就戒缘中,初明谷贵遂行邪命者。论语云: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斯言有由,以俗诫道,钝士所怀也。

戒缘中引论语者,事相类故。彼因孔子在陈绝粮,子路问云:君子亦有穷乎?疏引彼答,言君子处于困穷,确然守志而不变,故云固也。小人当困,则无所不为,故云滥也。斯下,示引用之意。

【律】若比丘,实无所知。

【疏】戒本七句:初、出能犯戒者;二、实无知者,是妄语境也;三、自称我得下,正是犯过戒本也;四、彼于异时下,制疑网也;五、除增上慢,开心实也。下二可知,如上说也。

戒本标列中,第四文明两种自言,恐疑自首,不结正犯,故科云制疑网也。

【疏】第一,如上。

【疏】言实无所知,于圣无漏,由来无得,可是虚耶?故曰也。

【注】谓实无知见法。

【疏】注解实无知见者,如僧祇云:于四真谛名知,诸通名见。此二于身空无知见,故曰也。此是妄称之境也。

次句释。注引僧祇者,彼有四句:一、知而非见(言我知苦、集、灭、道),二、见而非知(言我得天眼、天耳、他心、神足、宿命、漏尽),三、亦见亦知(知四谛,见六通),四、非见非知。今引第四,故云此二等。此下,点示。即上空无知见,是为妄境。

【律】自称言:我得上人法。

【疏】三、自称我得上人法者,是总举也。我已入圣者,别示相也。

【疏】就前总举。言人法者,谓成人之缘,无越阴界,故曰法也。所言上者,谓无漏信戒,凡法之表,故曰上也。

第三,总举文中成人缘者,以阴、界、入各有别相,和合名人;今就别中,取能成边,得名为法。

【注】自称说有信、戒、施、闻、智慧、辩才过人。人法者,人阴、人界、人入也。上人法者,诸法能出要成就也。

【疏】就注解中,言自称说有信者,释上行妄语者言也。信,谓理解不坏之信;戒,谓八正定道之戒;施,谓亡我之施;闻,谓道分无漏闻慧;智慧,谓思修坏正之智;辩才,谓四无碍辩,非凡所得也。此之六相,唯圣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故。

注中,初科。前总示注意。信下,别释言相。初明信者,准业疏云:信有二种:一、事信,此有退失;二、理信,谓内凡分见真理,善根坚固,不可倾动,故云不坏。释戒云:八正者,初果已去,得无漏智,故彰正名,亦名圣道。初三戒摄:一、正语(除四邪命,住正语中),二、正业(除身一切邪业,住清净正身业中),三、正命(除五种邪命,住清净正命)。定道者,若得色、无色定,及初果已上得无漏道时,身、口任运离诸业,非与定道同时,故二并名共,亦名为俱。文云八正,即八中前三定道,即指二共并圣戒耳。释施云:亡我者,能施、所施及中间物,三皆不可得,则心不望福求报,名不住相施。释闻及智,乃约闻、思、修三慧配之,可见。怀即思、修,正即圣道。释辩才云:四辩者:一、义,二、法,三、辞,四、乐说。四皆通达,俱名无碍。此下,探取。下注合释上经。

【疏】人法者下,列阴、界、入也。古翻经者,谓积聚是阴义,捡诸字书,无此训故。今世所翻,改阴为蕴,不可怪也。如古改阴为众,可以通之。

释人法定名中。初牒示。古下,引释。古云积聚者,语出杂心,字书无训,点其非也。今下,即唐翻。如下,谓秦、晋所翻,多云五众。蕴、众二名,并符聚义,故俱舍云诸有为法和聚,故是蕴义。

【疏】如论中说,阴、界一也。论本成人,但色心耳。众生迷执,多不解悟,故随病设药治之,不须诤也。秪恐诵药而迷愈疾,非圣意也。

次科总标中,如论即成实。阴界一者,体不异也。义必兼入,文中语略。论本下,示同相。众生下,明别相。若准杂心,凡有三义:一、约欲(乐广说界,中者说入,乐略说阴),二、约迷(如下引者是),三、约根(上根说阴,中则说入,下则说界)。虽开多别,名别体同,则无所诤。只恐下,以世学者多诵少行,说食数宝,终成无益,故此责之。

【疏】故彼文云:迷于心者,为说阴色相为一,分心为四,令知识、想、受三,犹未成业。若至行心,三毒、三善,随发成业,则不可治。故当常尔,一心念除诸盖,斯成药也。对病之时,并亡去矣。病成方忆,难可言也。

释阴中三:初明立法;令下,次显分心开迷之意;故下,三、劝对治。既识四心,知行成业,乃达生因,即穷苦本。体三毒源,息有漏业,缚着可解,出离有期矣。常一心者,即教药也。诸盖,即机病也:一、欲盖(贪也),二、恚盖(瞋也),三、睡眠,四、掉悔,五、疑(此三痴也)。由此五种,能覆真性,故通名盖。对病并亡者,药病俱除也。若存于药,还成其病,如船渡岸,似指标月,喻可晓也。病成难言,伤纵怠也。任毒不治,起行成业,后觉叵追,悠悠不觉,生死长矣。

【疏】迷于色者,为说入六尘、五根俱是色,意根不分,非迷也。

次释入中,六根、六尘相入,名十二入,故亦名为处。然色、名通,莫辨体、相,故离根、尘以开迷者。

【疏】通迷色心,为说界分,色为十一分,心为七分。至于药治,可例上也。

后释界者,就上意根,更开六识为十八界。界是别义,体相各异故;亦是因义,相假成用故。然法、尘二界兼通色、心,故使经论开合不定。或摄在心,则色十、心八;或分为二,则十色、七心各兼少分。今收于色,故云十一。至于下,示上入、界通须劝治。良由根、境和合起用,造诸妄业,遂受轮转。今既了达,随境制根。然此诸根,心为其主,亦当常尔。一心等界中加识,对治亦尔,故云例上也。

【疏】此之人法,通凡及圣,观察识妄,斯唯圣证,谓我能观,此凡想倒,不可信也。

总结中,初明同异;谓下,破妄情。

【疏】就解上人法中,戒慧非一名,诸体唯缺有名。出离此法外,非余法能名,要顺法治惑,故曰成就也。

释上人中,云非一者,指前六种。缺有者,缺犹破也。下以治惑释成就者,圣果所克,由惑断故。

【律】我已入圣智胜法。

【疏】二、别解中。我已入圣智胜法,谓得生空之智,故言圣智。会正名圣,由观无我,感于圣故。又法空解,达阴知无,故曰胜法。

次别解者,谓释上所称之相。初总牒;谓下,别解。上约人空解圣智;又下,次约法空释胜法。

【注】自言有念在身,若正忆念,若坚持戒,若有欲,若不放逸,若精进,若得定,若正受,若有道,若有修,若有慧,若有见,若有得,若有果。

【疏】就注解中,此胜法之相耳。

【疏】有人依解,广竖义章,动经他日,意所异也。举宗以明,持犯为正,自余随律之经,略知名相而已。诸经论师,自分宗体,彼尚不解律刑,此岂横知他学?纵有前闻,亦不得述,费时损日,徒张无益。自宗犹困于未闻,况余经论,何由道尽?可谓不识分量也。须臾死去,莫浪多事,故今但释其名也。

释注斥世中,初四句牒非显异。他日,即多日也。意异者,疏主自谓也。举下,明其异相。初指宗斥滥。纵下,遮其旧习。费下,彰过。自下,结责。未晓己宗,强知他学,劣识而欲博通,蠡杯而酌大海,故云不识分也。须下,诫劝。故下,标今。

【疏】言有念在身者,即身念处也。故律云:有念能令人出离、狎习、亲附,乃至无复艰难而得自在也。言正忆念者,谓受、心、法也。言坚持戒者,八正道中语、业、命也。言有欲者,四如意足也。言不放逸者,五根、力也。言精进者,四正勤也。若得定者,谓三空,即空、无相、无作也。若正受者,四种:一、想正受,初禅觉观俱也;二、无想正受,二禅无觉观也;三、随法正受,三禅乐由随也;四、心想正受,四禅有无想,外人计为灭心,为除此计,故言心想也。言有道者,律释十一支道,广如舍利弗毗昙所说。若修、若慧、若见,即道分三慧也。克证在己为得,遂因为果,酬因为报,无漏是果而非报摄。

略释中,初言身念(即观身不净也),下引律释。初句标观功用,系念修学,故云狎习。乃至者,彼续云:修习增广,如调伏乘,守护观察,善得平等。已得决定,方接下文。远离诸有,故无艰难;断贪绝缚,故得自在。受、心、法者(即观受是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并上即四念处)、八正(正语、正业、正命,此三属戒;正念、正定、正方便,此三属定;正思惟、正见,此二属慧。今取前三,即圣戒也)、四如意足(一、欲如意足,二、精进如意足,三、心如意足,四、思惟如意足,亦名四神足)、五根力(一、信根,二、精进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五力体同,但根取能生,力从功用)、四正勤(一、未生恶令不生,二、已生恶令速灭,三、未生善令生起,四、已生善令增长)、三空(即三解脱门。无作,亦名无愿)、四正受,即四禅、天定。初禅具五支(一、觉,二、观,三、喜,四、乐,五、一心。成论云:散心数起名觉,散心小微名观。今举前二。涅槃云:内有觉、观,外有火灾。),二禅具四支(除觉、观二支,加一内净也。大经云:内有欢喜,外有水灾)。三禅五支(一舍,二念,三慧,四乐,五一心。大经云:内有喘息,外有风灾)。四禅四支(一不苦不乐,二舍,三念,四一心。此有九天,第四名无想,外道所居。涅槃云:四禅无过,诸灾不及。谓无三灾,由内无患故)。十一支道者(支即分义。从一至十一,总摄诸法,皆能趣道。律但有总名,故指论释。彼十一支文甚广,今略引名数,须者寻之):一支道(身念处),二支道(定慧),三支道(有觉观定、无觉观定、三空定),四支道(四念处、四正勤、四如意),五支道(五根、五力),六支道(六念,谓念佛法等),七支道(七觉支),八支道(八正道),九支道(九次第定),十支道(十一切八),十一支道(十一解脱入。准法界次第,名十一智),三慧(律自委释),修(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慧(法智、比智等他心智),见(见四谛,得天眼等。此三并圣所证,故云道分)。

【律】我知是,我见是。

【疏】文言我知是者,释上境虚知谛不妄也,我见是者亦同也。

释我知中,前引僧祇知对四谛,故云知谛;见亦同者,应云见通不妄。

【注】若言天、龙、鬼、神来供养我,若得不净观、四禅、四空定等。

【疏】注中云天龙来供,戒本不引,今所有文引受戒时,举重示相,义不乖也。

释注中,初科。戒本不引者,指律广解也。今下,指所出,即受法说相中,彼皆判重,犯相是齐,故云不乖。

【疏】问:天龙来供,凡尚感发,有何罪故,乃入圣中?答:相与圣通,故齐一重,又过常人之所有故。

问中,由事非局圣,疑其同重故。答中两意:上约滥圣释,下约过凡释。

【疏】下列不净观、四禅、四空,例是凡法,有诳俱重者。多论答云:是甘露初门,一切圣人由之而入,故言过人法也。

次禅观中,初牒问,以疑凡法而得重故。下引论答,以决所疑。甘露者,味中最胜,以喻出世无漏圣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净居首,故云初门。问:前明有念在身,即是观身不净;四种正受,亦即四禅。今注复列何为?答:由此禅观,凡圣通修。前约圣道,此据凡论。纵不称圣,但云得此,亦在重例。是以疏中判为凡法,意可见也。

【律】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净故,作是说:我实不知不见,言知言见。

【疏】文云彼于异时下,明犯过者,以后悔前相也。

【疏】问:妄语之相,戒有五位:大妄、大谤,戒本所列,自言引虚;小妄、小谤,戒本不出者?

第四句明自言中问,意谓谤妄不殊,理当俱列,而出没不等,必有深意。

【疏】如昔解云:上二罪重,有坏众义,须僧治罚,故安;自言余过是轻,故不安着也。

初解中,言坏众者,以犯二篇坌污清众,必加治𢷤,须取自言;余但坏行,不必加治,故不须着。

【疏】若尔,须治初二篇罪,俱是坏众,余何不着?答:义应如问。但为相隐难知,非其自言,无由可识,故结集家取意集之。重着轻略,大覆小覆,大妄小妄,大谤小谤,例如此也。

次难中。意云:二篇并是坏众,何独三戒列之?答中。初正答来问。言相隐者,三皆语业,语无形迹,不同余戒粗相彰显故。重下,潜通来难。以小妄等亦是相隐,何不着耶?故此通云轻者略耳。大覆即尼八重之一,戒本亦列。自言僧戒虽无,意彰律本重者皆着,故随引之。

【疏】又人解云:自言有二:若问自言,通一切戒;不问自言,如戒本列。初篇有者,以缘有故列之;后篇无者,以缘无故不出。如梦漏失,当时有故,即除淫亦应开;当时无故,不列在律。下文开之,如是准知。上已解竟,可细寻取,岂非缘也?

次解中,分四。初示二种通塞。问自言者,如诸戒缘,如来并先审实,后方制戒,故云通一切也。初下,立义。如梦下,举例。下文开者,即律调部比丘睡中为女就淫,佛判不犯是也。如是下,结指。上已解者,即杀戒云毗尼以因缘求,乃至云前后诸戒繁相并同等。

【疏】问:若如此者,文列若问自言,列来何为?解云:类通诸戒,俱不须列,为除疑故,相与列之。若不彰者,见有不问自言,谓不须问自言也,故相对出。余戒无不问自言,故问自言,无对故不出,大有理也。

难中,意谓不问自言,可从缘说。问自言者,既通一切,何须列之?释中,初正答三戒须列之意;余下,点示诸戒不列所以。大有理者,疏家结叹。

【疏】彼于异时者,犯罪发露,前后经夏,故言异时。

牒解中,初文,即婆裘河边诸比丘,夏初妄语安居,竟往佛所,方乃自陈,故云经夏。

【疏】若问不问者,当时如来以世疑问汝有实不,惧犯过故,遂自陈首我行妄圣,即不问自言也。

次科,初句总牒。当下,别释。初叙问。诸比丘至佛所,自述称圣,遂招利养。佛问如疏。知而故问,示同常人,故同世疑。惧下,次释不问。

【疏】欲自清净故,作是说者,见世行恶,诣官首露,便原六罪。佛法不尔,业结在前,吐言招恶,成因已竟,苦果难除。

三中,世礼约刑,佛法论业,不可类同,原谓取其本情而赦罪也。

【注】意欲以后悔前,用实转虚,由口造业,言了结重。

【疏】注中解取,意可通也。

点注中,以前后注文,并引律解,此取相传,故特点示。

【律】除增上慢。

【疏】除增上慢者,无漏正道,出过相有,名为增上;然于增上之法,未得谓得,名之为慢。

第五句正释中,初释增上,即目圣道;然下,释慢,谓不进求。

【疏】十诵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无,故生慢告。后近城傍,见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进,果成罗汉。佛言:犯吉障道。

缘中,妙即好也。境虚心实,但乖言议,故得吉罪。既已证圣,那言障道?此据罪体能障为言。圣人但不结业,非无违制,义须悔除,如摈阿难结集之时,受责悔过之例。若据本律,则不结罪。

【注】比丘慢心,自谓得道,后勤精进,证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为不犯。

【疏】注中文相可解。云生疑者,解言:准境虚边,应犯正罪。然我心迷,无有情过,故于持犯,不能自决。佛判非犯,止为心迷。

注中,初句总指,云下,别释。初叙疑情,即于心境疑犯、非犯,下二句明佛断。

【律】是比丘波罗夷。

【疏】是比丘下,引人入法也。

第六文中,引人即比丘,入法即罪名。

【注】若作是虚而向人说,前人知者,波罗夷;不知者,偷兰。若遣手印,若遣使,若书,若作知相,若知者,其犯亦尔。若于不能变形畜生向说,得突吉罗。下四众如前说。不犯者:增上慢人;若业报得;若不言我得;或戏笑说,疾说,屏说,欲说此,错说彼是也。

【疏】初、自作轻重中。若遣书印者,西域人指,并贯环印,见相知心,义应假语。

注文科约同前,但无境想句,明犯中,初科虽示印相,亦有语助,故云假语。

【疏】言作相者,现身口威仪,令异凡度也。

次科作相,即身造口业,注中作下有知字,谓现相示有所知也。

【疏】于不变畜,向说何益者,以出家人言行相守,何得自轻,妄称不实也!

三中,云不变者,以对能变得兰故。初难结犯。畜既无知,何意须诳?以下,叙其犯意。

【疏】就不犯中,若业报得者,今有见鬼彻听,非是修得,恐同圣故。如世俗通、咒通、术通、幻通、药通、报通,如鸟飞空报通也。人虽不得,亦不怪彼。

不犯中,初科。通力有二:圣人修得,则具六通;凡夫报得,但无漏尽。初正示。恐同圣者,显注简也。恐世有者疑谓犯重,故须出之。如下,引类。文列五种:上四灵妙莫测,下一去来无碍,故并名通。如下,别示报通,出不犯意。人见飞鸟,既不惊怪,则知报得不足动人。

【疏】戏笑已下,以轻遮重,非谓全持,如上制戒,明违顺也。

次科,由制犯吉,故云以轻遮重。如上,即初戒教所诠中,彼云顺不犯法,成违圣制意是也(虽合开文,然非佛意)。

【律】不共住。

【律】诸大德!我已说四波罗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波罗夷法,不得与诸比丘共住。如前,后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罗夷,不应共住。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

【律】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上明四相,释标章门,众已委知,又除疑执,故又结也。

【疏】就结章门,又分为三:初有一句,告众情也;若比丘犯下,除疑执也;今问诸大德下,欲说后篇,又静众也。

【疏】就初又二。诸大德者,举人叹德,动神府也。已说四波罗夷法者,正结章门也。标、释、结中,罪四不别,共为一章,文分为三也。

结章告情中,初正释。神府,即是心识也。标下,通示总别开合之意。

【疏】次除疑中,分二。

【疏】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释同住疑也。时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

次科今解中,初文又二:初标示;时下,叙疑;故今下,正释。二种法者:一、说戒,二、羯磨。

【疏】二、后亦如是者,释重疑也。时人意谓初犯斩首,有戒可破,后虽犯过,谓非有罪。故今释言后犯亦尔,不预前共住之例,故曰不应共住也。

次疑中,初标示;时下,出疑意;故下,释通。不预前者,谓未犯时。

【疏】有人言:白衣、沙弥不足僧数,一犯已后,如前无异,故言不得共住。如前疑无重犯,故云后亦如是。

他解中,大同上解,唯如前义别,谓犯重非数,与本未具无异,故云如前。

【疏】问:此律重犯,随作不轻,何故僧祇学悔人犯,止但吉罗,亦应驱出者?答:义同文异也。律中犯重有行悔者,犹在僧中说戒、自恣,异于沙弥,故同夷罪。如打犯重,还结波逸提。僧祇轻者,就不足为言。故十诵云:与学悔沙弥尼安居中犯僧残,听比丘受日与摩那埵。若学悔沙弥行淫、盗、杀、妄,还得波罗夷。

问:异部中,四分僧祇重不重别,计非相比。欲显二宗之意,故此问之。答中,初句通示。学悔预众而不足数,彼此皆尔,故曰义同。重犯结罪,夷吉重轻,故云文异。律下,别释。初明本部重结,别下众故。引例,可知。次释僧祇犯轻,简堪足故。下引十诵示之。先明不重,唯约初篇。僧残已下,例有重犯。若下,次显初篇,亦有重义。谓同名之罪有重犯,如前淫后杀等;同种之罪不重犯,如前盗后复盗等。

【疏】问:初篇、二篇同坏众,一假僧治罚,何故初篇着,后亦如是?二篇则无,意有何义?答:初篇断头之罪,疑谓一犯,后不重,科须安,后亦残,是有余,无疑不着。

次问中,欲显重犯之疑,唯局初篇,故约二篇相比为问,答中可解。

【疏】若尔,初既重犯,不应断头;既喻断头,亦无重犯?答:断头据果为譬,重犯据戒犹存。

难中,重犯、断头,二义相夺,不可齐立,故引为难。答中,以各从一义,故不相妨。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二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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