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一下之一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疏】次明单白知众法者。

二、所成法。

【疏】何以须者?僧通凡圣,情见难谐,我虽欲说,未知许不。又说戒广略,则有五阶,圣制乃通,凡心须显,故须和默,即应缘同。

初叙意中。初徴问。僧下,释,有二义。初约僧情不同。谐,和也。又下,二、约说戒差别。五阶者,律有三五十五种:初说至序,余者应言僧常闻;二诵至四事;三诵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广说(初五句也)。复有五事:一说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广说(二五句也)。复有五事:一说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广说(三五句也)。今且据一段,故云五阶。或可五合作三,圣制通者,但使有缘,并开诸略。凡心须显者,随缘缓急,令众同知。故须等者,情和缘合,法事可行也。

【疏】就制此白,如彼具详,恐不委见,故略分判。就文为三:初、叙告事情,二、忍同可不,三、举事成结也。

释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总分三别:初叙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后结成者,即后一句。

【疏】约句有五。

【律】大德僧听!

【疏】初、大德僧听者,警众情也。将欲表述,恐有异缘,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识妄听也。

释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缘本异。缘谓他想,首提美称,目彼同闻,故云命章。大犹遍也。

【疏】有人言:斯则赞美诫敕之辞也。大者,莫先为义,明九十六道有师资之僧,佛道之僧,运广莫过,故云大也。

释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别释。九十六者,外道六师,各有十五弟子,执见各异故。僧者众义,彼亦称之,上求下化,故云运广。

【疏】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无学最高,故云大也。虽僧未阶,必得无障,以出家者必为解脱,因中谈果,亦云大也。

次释中。内外两凡,皆假名僧;见道已去,号真实僧;无学真僧中之极,独得大名。虽下,遮疑,可知。

【疏】又云:三宝为言,僧田最胜,义通余二。如爱道施缘,能生大福,故云大也。

三中。若论功行,佛法无伦。今约兼通,故推僧胜。如下,引证贤愚。经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与僧,我在僧中,佛同应供。僧为解脱,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疏】有人言:诸义不无。今所论僧,为简小学,但取无愿,故云大也。

四中,对沙弥有愿,此义颇亲。

【疏】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着,福度含生,戒善自修,灭诸过业,修习定慧,断结成道,备此美称,乃称有德之人也。

次释德中,初、通释字义;出下,二、别列德相;备下,三、总结。德相中,六意释之:初句猒离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学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从初至定慧即修因,断结一句是克果。四、舍着灭过及断结是断恶,度生与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断恶,摄律仪也;三学者,摄善法也;福度,饶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众生,断恶即誓断烦恼,戒定慧誓学法门,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无不摄尽,以人通凡圣,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释之无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众。和有二种,谓人、法也。言人和者,虽复殊方异质,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则𮌎襟莫二,事顺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见、行、命、说戒、布萨,有必齐遵,无宜乖逆故也。

释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众即是体。羯磨疏中唯众单翻,今此存古,但知体、用有殊,不妨以义助显。和下,释义。人和中,先约俗论,依、正、姓氏三种皆异。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别释。事谓羯磨所被,后句喻显。法和中,戒、见等是别法,说戒即众法,义收羯磨。行即威仪,合是仪字。布萨合作羯磨,疑是传误。

【疏】然僧义大约六和为先:身、口、心和,所谓人也;戒、见、利和,所谓法也。人法乃具,数须成四,三人已下,无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

六和中还收人法,或约内外体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单白也。

【疏】所言听者,专心静察,听我所陈,陈何相邪?意欲将说净戒,非杂染所闻,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坚持无损,已有毁缺,忏说令净。脱不专听,便忘所犯,带罪终身,一何自累!故须静听也。

释听中,初通示;陈下,叙说戒意;若下,明须听意。累谓累缚。

【律】今僧十五日布萨说戒。

【疏】二、今僧十五日布萨说戒者,双牒缘本,两告众也。标日是其时缘,说戒是其宗本,上令摄耳,止为此也。

第二句,准删定戒,改布萨为众僧,则无重言之过。

【律】若僧时到,僧忍听。

【疏】三、若僧时到,僧忍听者,谓心和事顺,理必承修也。若者,为语不定之辞,言由渐也。僧时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净大沙门入也;二者时到,十五日布萨时至也。僧忍听者,责忍同也。今欲说戒听许,以不同则默然,不同者便说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据业疏云法事契会,谓时到也。彼取合宜之时,则通一切羯磨;此约作法之时,唯局说、恣二法。以时有限定,故得此释责问也。

【疏】此听心用和忍之听,异上初句耳识所得也。不解此二听听同声者,则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听即在去声,他径反;后听即是平声,他丁反。恐不解此,违损事多。自说戒时,罪福犹可,脱临受戒,恼害尤深,故须极诫也。

拣滥中,初分义异;不解下,示音别;恐下,显意。

【律】布萨说戒。

【疏】四、布萨说戒者。单牒宗本,劝速忍同也。布萨多翻,此应清净。余如事钞所引也。

释第四句,指钞,即说戒篇,如前略引。

【疏】戒本不同,或云众僧说戒者,或云和合说戒者,任情两得,理通无妨也。

点异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删定戒中,则前云众僧,后牒和合。

【律】白如是。

【疏】五、白如是者,详述前事,结告本情故也。

【疏】自余成不等相,如删补羯磨钞疏中,须时抽取用之。

结示中,指在三部,历学方知,此据一白,略示而已。

【注】佛言:当随王者,若十四日,若十五日,应作数法。

【疏】注中日月随王法者,谓随俗也。

释:注中随俗,以年月日时,闰余大小,皆出俗中律历故。

【注】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随月称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时数亦改故也。俗则年有四时,道则岁唯三位,略于秋分也。故三时之始,冬分在初,表无常也。令有慧者观时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异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为始,取其发生;道以冬为初,则取凋落。出家厌世,非求荣故。故冬下,列时位。

【疏】且举一方,不可偏执。如今印度诸国,以五月十六为前夏;睹货罗国,以春初为夏首。此则随方土之所宜,任机缘之取舍也。

次余国中五月十六为前夏,则九月十六为冬初,正月十六为春首,即善见中六月十六为后安居是也。睹货罗者,西域记云:此国地南北千余里,东西三千余里,东厄葱岭,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据铁门。其国冬末春初,霖雨相继,加以风土率多瘟疾,而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业疏云余参传译,亲问来人是也。此下,会通。

【疏】半黑白者,随月晦望也。闲以净法,随位说之。律文日日说戒,妨废道业,故限晦望,折中之宜也。

释两半中,初牒释;闲下,明说意;律下,示制缘。

【疏】先黑后白者,举三时三始,必十六日为初也。又云:十六日已去,白亏黑生;月一日已去,白生黑亏。约相取分,故有斯召。

先后中,初正示。文中不显所表,亦以白亏黑生,表无常败坏,使观厌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注】若得四人,应作此白;三人以下,当三语说戒也。

【疏】若得四人下,文相可解。

【律】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

【疏】次解第二,发起序中。文分八段,律文具解,今且生起,后方释文。

次释诫敕。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见。

【疏】从初至说木叉已来,标举说宗,叹功劝信,有生善灭恶之义。

【疏】但斯正戒,乃是众同所闻,理宜崇遵,必无乖别。是以第二令集一处,显形心无异。

【疏】形心既和,事须详审,听若异闻,则乖说意。是以第三谛听善思,正明警敕,有开解之用。

【疏】凡欲闻戒,为被行净之人,必有违犯,便乖说听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劝时众省己之违,见过寻悔,应法成行。

【疏】染者既诫无过,当机自表已净。世号伐德,但止默然,闻成义显,即名答对,应上问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顺,默表已净。

【疏】上五通告,止在别缘,三根外彰,众网须正,必有他举,理须对实。是以第六若有他问下,诫劝时座犯持之士,深怀二答。

六中,云别缘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释云:有犯露答,无犯默答。

【疏】若内实犯而外表净,令僧妄解,罪障尤深。是以第七如是比丘下,明隐覆之瑕,不实之损,行秽自缠,特由抱过,劝发露也。

【疏】若顺教修,理有深益,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知犯识忏,还净上起,三学增明,克成道业,不虚之益也。

八中,上起即忏悔,名出了论。谓翻前犯时居下,故名为上;戒法续生,称之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讲说之家,务传言相。西梵诸师,凡欲敷演,但依文义,广说所由,至于科约,盖阙如也。纵有分判,大通无局,如龙树解大品以为二道,天亲释涅槃以为七分,须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费于纸墨,大破正功,无任法利,顾诸学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义,分之更有科约,终非大济,故削略也。

结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资行非图多说,今此叙致但利讲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举中梵例显。初、叙本无。如今藏中大小乘论,止是长途散释而已。纵下。遮妨。其间亦有科判之者,故须此示。大通者。谓以义总分。无局者。非随文细碎。龙树下。即智度论释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尽一经:一、声闻道,二、菩提萨埵道。天亲造涅槃论,分经为七:一、不思议通反示分,二、成就种性遣执分,三、正法实义分,四、方便修成分,五、离诸放逸入证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显相分(用论配经方知终始,此且略知七名而已)。据彼西梵敷演之式,则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须知意也。不可下。三、显略。浪,横也。费,损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无法利者,无益他也。

【疏】初云诸大德下,举宗标示也。

释初段中,初云举宗,即木叉标,示谓告众。

【疏】诸是不一之名,显教正训广,必四人已上,故云诸也。大德,不异前通。

释诸大德中,初文不异前通者,指上单白已释故。

【疏】问:广说戒法,其必在僧,如何今告乃言别也?答:戒法通收,何隔僧别?望法是僧,望机是别。法被在人,故须问别,不足怪也。

问中。如羯磨告众,则云大德僧听,单对一人,则云大德心念。今此对僧,反彰别号,故须问释。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总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来问。望法是僧者,单白广说故;望机别者,检问自行故。私释。若准羯磨,初令同听,乃是告僧;后责同忍,云诸长老,亦是问别。今此说戒,前陈单白,已是告僧;后文敕听,例皆召别。据斯比拟,义无异也。

【疏】文云我今说木叉者,正标宗也。木叉,果德之名,戒克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说也。

次释木叉。初中,上文标判;木叉下,考名,会释克定也。

【疏】光师戒本云:我今说戒者,以名显时心,略隐果号。而今所引,乃是律文,不可全蔽,故须出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谓果号乍闻难晓,以文举梵言,义非现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圣旨,不可改作,则古今两别,是非可见。蔽,覆也。

【注】佛言:新受者未闻戒,不知何学,听集一处,和合说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学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处,和合说之。望欲近约身口,远倾我倒,同出三有,齐断四住,是佛意也。今时行者,但受福田之资,多无解脱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踬顿神识耳。

释注中,初科。前明制说意。身口是业,近约在因;我倒是惑,远倾从果。今下,嗟时众。受福田资者,虚沾信施也。无解脱念者,行染尘俗也。踬,猪史反,困也。

【注】波罗提木叉者,戒也。

【疏】注中佛自解云:木义者,戒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显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尔。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于律教,无非佛旨。何得无学,妄敢错辞?纵有披解,自为卷帙,可以寻也。所以斯戒必有隐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条部有问为解。岂非戒为众善之宗,非佛余圣,故不达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显非。谓部类虽分,教旨不易,即前序云贤圣缄默,但知祗奉是也。错音醋,置也。自为卷者,如多伽见母诸戒论等,若许擅加,何须别解?于义自显,故曰可寻。所下,彰佛独说。上文证定。岂下,示意。私释:大千界内,佛为法王,律是佛敕,唯圣制立,自余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来行果极圆,穷尽众生重轻业性,等觉已下,犹非所堪,况余小圣,辄敢拟议?有如国家赏罚号令,必从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败无日。佛法亦尔,若容他说,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疏】今又释云:戒非木叉,木叉乃是绝缚之果,戒是正顺解脱之本,隐因彰果,故如上释。

牒释中,前释文已解,故云又释;义意无异,故指同上。

【注】自摄持威仪住处。

【疏】注云自摄持威仪住处者,此叹木义能灭恶也。

灭恶中,总释可解。

【疏】由斯戒法,能持七支,有过皆塞,名自摄也。身口既摄,光净如珠,顺本所受,故名持也。行善所及,各有宪章,名威仪也。威谓容仪可观,仪谓轨度格物,并由内怀正法,故使器宇超伦也。

别释,初科有三:初、释自摄,即含法体。塞,犹止也。次、释持字,即戒行。三、释威仪,即戒相。宪章,指律教。行与教合,美德显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仪。伦,犹群也。

【疏】言住处者,正行由教而成,教是行之所依,故名住处,如经戒为功德住处也。

次科教、行对论。若约相成,则教能行所;若论相依,则行能教所。此释住处,正取于教。上举能成,显下所依。

【注】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叹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万行,喻若于根。如经云:若无戒者,诸善不生。即其证也。又如论云:戒为众善之根,生善中胜。无过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胜。初总判;由下,别释。初据遗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论,双合二喻。根义同上,首居五体之尊,戒为万善中胜故也。

【注】集众善法,三昧成就。

【疏】注中,集众善法者,能会正慧也;三昧成就者,能明正定也。此之两行,并藉戒因成上根义,如经云依因此戒,得生定慧也。

三中,初、别释二学集。善配慧者,历诸道品,无非观慧。三昧者,亦言三摩提,此云等持,亦云正定。此下,总显戒功,释上能会能明之语。已上三引经文,并是遗教。

【疏】上来叹木叉恶灭善生,深有殊功;次叹木叉发引群心,能成法轨。

四中,初科。上是叹行,即结前也;次下,叹教,即生后也。以教相条别,持犯揩定,能使行人举动有仪,故云能成等。

【注】当结、当说、当发起,演布开现,反覆分别故也。

【疏】言当结者,若于法有违,覆过显净,当如法治,治在说后,故言当也。交今未唱,望后许陈,言当说也。八段序分,与正宗为兴致之由,言发起也。

三、分解中,初释当结,即默妄罪,当犹将也;次释当说,即下序文,召令忏露,交犹对也;三、释当发起八段,即序八章。问:此释初段,正说发起,云何都以八段为当?答:初略标宗,望后多分,犹未陈说,故通指之。

【疏】上有三当,总是缘渐八篇,正戒轻重,条然显示,故云演布开现也。

正宗中,上二句蹑前缘,渐即发起义,八下,正释,现即示也。

【疏】广教流通,篇别重举,恐有理坠,罔冒将来,故云反覆分别也。

流通中,初二句指文。篇别重举,谓牒前已说,即是反覆也。恐下,示意。诵有遗漏,则是沉坠,误于后传,故言罔冒。

【疏】有人云:八篇正宗,各有三致,何得通收广教?如初篇中,诸大德四弃,即当发起中开;四相列坐齐闻,即布现后结;三问重条前章,即反覆分别。并是圣言引用,何得不依?

他解中,初立义指斥。如下,举初篇别配,此则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当,此师但举发起一义,余二文略,义必通含。并下二句,似是他师结责之词,又如疏家取用之语。上文配释,全据本经,故云并是圣言也。

【律】诸比丘共集在一处。

【疏】二、诸比丘集者,表法无乖,明人不别也。

第二段释文中,法即指戒,谓法非偏被,人无独说,即明同界须集之意。

【注】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处,乃至应诃者不诃,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来,名身集也;形碍法通,须陈欲法,名心集也;身虽赴座,容有诃止,默忍法圆,名口集也。以斯三业,共成一僧,故云集一处也。

释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备约三业解之:形碍,身有缘故;法通,可传欲故;法圆,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众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说正戒,行净者同;自余过犯,不足数者,不同羯磨,不须集也。言应与欲者,谓此行教,不可自轻,大急要缘,事不获已,方开与欲;自余轻小,则不须也。且如病缘,重者舆来,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应诃者,谓四羯磨诸杂治人,行法在身,无容秉法,身虽足数,口不陈非故也。若斯陶练,方得实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节,并约拣众。一、简足数过犯,谓三举、二灭人,更兼尼等四众,哑、聋、睡、狂等人。二、简欲缘大急,即三宝、疾病等。三、简合诃四羯磨:一、诃责,二、摈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满不得诃。诸杂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并由夺其智能,不得诃法。必非此等,方名应诃。若下,总结。陶练即是拣择,实人谓合教者。

【注】若众大声小,敷妙高座,立上而说。

【疏】言敷妙座者,重正法也;开立说者,惠及人也。意在说听有功,道根无失,岂可无闻,徒劳彼此,何所益也!

次科,初释制意,次释开意。言立说者,律因众大声小,不得尽闻,佛开立说,犹故不闻,听作转轮高座,立上说之。道根即戒体。

【注】八难余缘,随时略说。

【疏】言八难者,谓王、贼、水、火、重病、恶虫等是也。言余缘者,寒、热、雨、湿、人多、坐迮等是也。广文如钞。

略说中,初文。八难文略人与非人,余缘略。众中,多病、布萨多、夜已久,或斗诤、事论、毗昙、毗尼、说法、夜久等,义加寒热,不出律文。

【疏】随时略说者,圣教被机,时来不一,众首智人,商略事务。戒有十段,略说有九,斟酌用舍,故曰随时也。

次科。时谓时缘,如上多种,故言不一。十段戒文,初段必广,故但略九。然作白已,卒难排门,不可说序,但云各正身、口、意,则十皆可略。但白在序中,义同广诵,故云九耳。

【注】若客旧外集,数有少多,说过此序,告净便听。

【疏】言客旧外集者,法摄人也。如有违背,不无其罪,则人从法也。初来闻序,不劳告净,以闻三问也;八篇中来,必须告净,以不闻序。

四中,初释制集。法摄人者,望制众也;人从法者,望制别也。初下,释告净。八篇中者,才过三问,即须告净。

【注】余广如律。

【疏】斯事众矣,不可即言,故指律也。

五中,言事众者,谓净者陈净,犯者发露,一人自告,多人别牒,总告客少,不劳重说,等多更说。事仪词句,并见事钞说戒篇,即犹卒也。

【律】汝等谛听!善思念之。

【疏】三、汝等谛听下,诫妄缘也。凡心难系,喻同野鹿;圣人体之,如锁猿猴也。摄耳寻声,名为谛听。以三藏教,网用虑业,非名善思也。

释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驰散,即遗教云亦如恶马不以辔制,狂象无钩,猿猴得树等,皆喻识心刹那生灭。锁即对治门也。摄下,释文。今时坐听,心多别虑,或复睡眠,请细读此文,用䇿蒙昧。

【注】佛言:端意专心而听法也。

【疏】注中正心思择,名端意也;一心无倒,名专听也。

释注中,上简邪思,下简乱想。

【律】若自知有犯者,即应自忏悔。

【疏】四、自知有犯者。以说戒本意,唯在除犯,闻而即行,便同上起,故文云即应忏悔者是也。

第四,释文中,初科。叙说本意,以彰须忏。才闻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忏悔,从喻为名,故云同也。

【疏】悔是此土之言,忏是西方略语,如梵本音忏摩也。忏字非仓雅所陈,近俗相传故耳。

次科仓、雅,皆俗中字书名,如三仓、尔雅等。

【疏】忏悔义应此处,道之可妙,同于事钞也。

指略同钞,即忏六聚篇。

【注】佛言:谓所犯事未忏悔也。有二种智人,有罪能见,见罪能如法忏悔。若欲悔者,当诣清净比丘说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闻戒。乃至于罪有疑,亦如是说。若僧并犯,无人可忏,不问识、疑,白忏后说。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释成有罪相也。但以无始无明,想倒为本,动念缘境,何得萧然?唯有智人,能见能忏,自余惑重,何由开悟?故律文云:无学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缘缚,可不思哉!

释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释。初叙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业。萧然,谓清静无系之貌。唯下,明忏少。故下,引圣诫凡。初二两果故心犯性(须斯二尼怨逼受乐),三果故心犯遮,四果误心犯遮。

【疏】注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诣清净者,用显托境明心,说犯名字,识相不虚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滥也。

次悔法中,初通示;诣下,牒释。托境即所对人,明心者决所犯罪。

【疏】识、疑同犯,开白忏者,罪据覆藏,对众陈情,白告悔断,同大忏也。

开白中,初科。罪据覆藏者,由覆成过,露则无故。同大忏者,不异上篇,众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识罪,白已即净;疑罪,后决重忏。又偷兰已下,诸篇皆灭,不开上二。

【疏】何以得知者?以凡造过,集谛所收,知苦断集,见道便克,岂有自言便静斯业?

次徴意中,初科。初句徴。以下,释集谛。世间,因也。见道即初果。此明至圣方断集业,凡夫口陈,岂能即断?意显律忏不明业理,故可忏净。

【疏】今诸戒首,令忏已闻者,既悔前罪,断后相续,露过现前,于心无隐,便同净用,得预闻持,不论往业,招生增惑。

次科。初明忏净所以。律忏宗旨,此文极显。不下,示教分齐。业即业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烦恼道。此三心行,判归化教,律据违制,故非所论。

【疏】此但事悔,伏业而已,终须行净,深见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虚空,但有妄缘,故缠三有。审见此理,明白无疑,分得正见,方倾苦趣。若此之悔,名为灭业。业何可灭?障不招生,故名灭矣。乃至无学,尚酬往因,如身子婴病,目连遭苦,可以类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蹑上律忏。终下,发后理忏。初示理观。且据小宗性空观析,见无我理。相空唯识,具在事钞。我倒本者,即是无我,故举虚空为喻。审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内凡以上,不生恶道。若此下,结示。初明行胜。前但事伏,此理灭故。业下,转释灭义。不招生者,但无总报,不无别报。定业不转,至佛犹偿。是故学人好自观察,常以善缘熏练心识,勿谓无罪,业理灼然。华严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忘,因缘遇会时,果报还自受。佛言:真实,无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论舍利弗患风疾,增一目连乞食,为梵士所打,骨肉烂尽,皆谓酬往业。据此可知,理忏不灭,故云可以等也。

【疏】问:行净之士,应有二人不犯,应先如何后问?答:不犯者希,自然合教;犯者多数覆过,是恒说本,除罪为先,故先问于有罪。

问答中,约行以论净胜秽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圣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见。二人,如下科。

【律】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诸大德清净。

【疏】五、不犯默然者,不自伐德,默应答也。

第五文中,有善自称,谓之伐德。

【注】佛言:无犯者,有二种:若本不犯,若犯已忏也。

【疏】注中不犯有二:初则专精不犯,后则犯已能悔。第二白法,莫不于己无瑕,同成不犯之色也。

释注:第二,白法者。且指忏残,通下诸聚,皆名能悔。以残毁体,忏复僧位,义同再受。对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净,故云白法。诸经论中,黑、白二业,即目善、恶。初篇永无复本,下聚行缺体全,是以行忏不彰此名。色犹类也。

【律】若有他问者,亦如是答(佛言:如二比丘相问答也)。

【疏】六、若有他问者,谓举罪比丘如法徴责,有犯露答,无犯默答,义同世语,故注如二比丘相问答也。

六中,此谓有犯同听,三根外彰,为他所举,敕令实答。初解,约语、默二答以释,如二比丘者,举事以比也。

【疏】又解云:三根不昧,五德有闻,对众举治,何得怀默?故须虚实自雪,彼我彰情,是故佛解如相问答者是也。

他解中。二、并语答。三根,即见、闻、疑。举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举罪,必具五德:一、知时,二、如实,三、利益,四、柔软,五、慈心。如钞自恣中解。雪,谓分析。

【律】如是比丘在众中,乃至三问,忆念有罪不忏悔者,得故妄语。妄语者,佛说障道法。

【疏】七、如是比丘在众下,明不忏有损也。

第七文中,不忏即覆过结业,有损谓违制障道。

【疏】言故妄语者,既默表净,获何罪邪?古来诸师,亦有商略。此既一涂正义,不可不知,先以义开,后方消判。

牒释中,初文注明吉罗,而问何罪者,以古谓方便,今为根本,后方定判,故作疑问,引起义章。

【疏】今释序中默妄,六门分别:初、定重轻,二、明通塞,三、对问缘,四、就罪辨,五、约人论,六、经处犯。

【疏】初、定罪者。

【疏】昔解云:序中默妄,但是方便。何以知之?然罪表净,诳僧未彰,故是方便。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见。

【疏】问:言未彰口,僧虽虚解,结方便者,如身造口业,默起表圣,虚解是同,何因究竟?以斯例默,应犯堕罪。解言:不同。身业表圣,睹相无滥,故是重罪;今默表净,在众通含,不偏在己,故知方便。

初难中。身造口业,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为难。解下,但以滥、不滥分,不滥成诳,滥故未成。下文历句,委破此解。

【疏】问:若言默妄,以默为体;余之妄语,虚说为体。今以默妄为说方便,亦应以止为作方便。然止不得为作方便,默妄岂得为说方便?解云:妄语为义,言章了了。今则默表,其相未形,前人非决,何成究竟?

次难中,先定犯体;今以下,正难。作犯必以作为方便,例妄亦须说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语为妄方便,即无所妨。

【疏】问:默罪之人,私心决畅,止在三问。随问默然,诈净义毕,有何所少而是方便?若默表净,更须口言方究竟者,僧中羯磨默忍之时,亦应但是和家方便,所作之事亦非究竟。今则不然,随作结成,何名方便?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难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无别果头,故非方便。若下,举例相并,益见彼非。今下,次显今判。问:此默妄罪,别有方便不?答:未至召问,作意欲拒,例亦须结,无则单犯。

【疏】但默妄吉罗,律文具有。古师立篇,义局三均,故以此罪入方便摄。今论篇者,别有意义,故所不论,可如下也。

出意中。三均如后。彼谓具则名篇,不具号聚。除众学外,恶作、恶说,究竟不均,皆归聚摄。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异,指后立义。篇、聚二名,互彰无在;五、七两分,均、杂非滥(均唯根本,杂通本因)。今此默妄,杂中果罪。

【疏】又汝上言对众通问,身相不动,故是轻者,此亦不定口造口业。但言章了,前人闻知,不问疑识,俱结究竟;身造口业,无论多少,前不疑滥,则非方便。

难互造中。初文为二。先牒古解。即如向云在众通含,不偏在己,故是方便。此下,显非。初叙各造。身下,明互造。无论多少者,正用此句对破前说。

【疏】何以知之?以句义定。如多人坐,有问者言:成圣者起。一人独起,前人不疑,故结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结方便。或多人立,问圣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轻。以前诸句,动故生罪;今下诸句,不动亦犯。如有众中多人坐立,言非圣者动身,一动多,不动轻;多动一,不动重。于我圣相,明练无滥,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历句中,初二句标。如下,先明动句。古谓动身则重,今约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为四句。一重多轻,寻文可领。以前下,次明不动句。初结前生后。如下,列示。彼谓不动齐轻,今还以一多重轻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圣人者莫动身,一动多,不动轻;多动一,不动重。

【疏】有人云:三业互造,必无疑滥,纵独表圣,前人有疑,不可结重;或多人现前,谓非凡可,是轻也。以此例前,相收方得。

古解中,此师不约一多以论,但取疑与不疑而分轻重。言相收者,谓一虽合重,疑必犯轻;多虽是轻,不疑亦重。

【疏】问:有心欲诳人,合口成妄语;行心欲见色,合眼应成见?

问答中,初举根境,难前互造。

【疏】答:妄语含意根,见色由眼识,行心非眼识,云何名见色?

答中,上二句对显,下二句反质。

【疏】若尔,行心非眼识,故非见色者,意业非口业,不应成妄语?答:三业得互造,意地成妄语;六识不互用,行心非见色。故成论云:口家四业,意亦可造。斯良证矣。

转难中,蹑前非见,以难互造。答中,初约互与不互,释通前难;故下,引证互造。

【疏】问:何故在凡三业互造,六识定用?答:三业虽殊,同意为体;六识不然,各有体相。故论说云根无互用过也。

次问中,圣人六根互用,故约在凡为问。楞严云佛能诸根互用,及大菩萨等,此据十信已去六根净位。答中,即成论云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故知同以意思为体。六识下,见、闻、嗅、尝、触,知根境各异。故下,引证,未详何论。

【疏】问:三业同意,体如何以分互?答:从具以论互,广如初篇竖义中说。

第三,问答,可解。下指初篇义门,即第二、三业成犯,备明单互,竖即是立。

【疏】二、明通塞者。

【疏】如昔解云:序中问者,问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闻戒。故序中问,通令首露,知何不该?余之三问,悉是别问当篇,于此篇罪有净不净,故知问前不同于序,通问于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谓九处三问:前一属序,通问一切;后八随篇,各不相通。

【疏】问:序通问下,可如前论八篇问前。既有实犯,说已方问,岂非违教?答:序中总问,显净默然。既无露罪,恐不忆识,妄谓净行,理不可然,故随篇示,令知罪相。虽先说戒,犹非覆罪,以心迷净,于行非过,如人法说。

初问中。以问下则顺,问前有违,故叙为妨。答中为二:初、约迷忘释通;虽下,二、据非覆遮难。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残,一罪忆识,一不忆识。忆识而覆者名覆,不忆者非覆。取此以证迷犯开闻。

【疏】问:若心迷净,有犯闻戒;心不迷者,无义得开。何故律中对首心念,得闻说戒?答:此谓开缘,不容悔故,非谓通尔。犯不闻戒,大位约之。

次问约在众发露以为难端。答中,初正释来问。犯下,潜通律意。律云有犯者不得闻戒,虽有此制,不无通许,故云大约。

【疏】今解上通,义不容耳,随有九位。问皆通下,广如后说。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显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滞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随下,略示今解。言问下者,世多不晓,乃谓说初篇时但问犯夷,乃至众学亦问本篇。今应难云:犯下诸罪应闻上篇,则违律文犯者不得闻戒,如何通耶?今言问下,谓将说下篇通问众中,于七聚罪微犯宪章,不合同听,非谓但问本篇而已。下文当见。

【疏】三、对问缘得罪多少。

【疏】如昔解云:虽经三问,共成一法。故今默者,但犯一罪。如诸乞辞及以白四,言虽重彰,皆成一法。

三、问缘中,昔解。初立义。如下,引例。如诸乞辞,即受忏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余亦例尔。

【疏】今解不同。既有三问,随问覆默,还得三罪。如白四谏,共成一法,随白羯磨,结四偷兰。莫不对问、对谏,俱有拒心,故结多罪。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举例,白四谏法,随遍结兰,例今三问,随问犯吉。

【疏】问:以谏例问,故得多罪;违谏第四,便得僧残。亦可默妄,加四犯堕?答:谏对别人,违僧命重,说戒直问,前过未彰,故成僧法,三问便止。此在僧中,默故犯吉。若据对首,有罪陈净,具有三堕,心念例知。

释:妨中,约谏根本相比为难。答中,考文凡有四异:一、别人僧法;二、违拒默覆;三、谏劝直问;四、过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异。对念口陈,二俱语妄。心念例者,说不对人,理得三吉。

【疏】四、约犯罪论者。

【疏】问:今有犯多罪者,既违序问,为得几罪?

四、约罪中问词,且举违序,余八皆尔。

【疏】答:默净诳僧,但得一罪。以罪从问缘生,不由诳罪生,有问故违,无问不结。故知一罪不同覆藏由覆罪生,但经明相,则随罪结。

古答有二:初、立义。问虽有三,共成一法,既从问生,故无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结犯,随罪少多,恐引为难,故预简之。

【疏】今解不同。问缘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缘,结罪之位。覆藏既得从罪生罪,问缘岂非从罪生罪?问缘若不从罪生罪,同听之人,悉应有犯,以有问缘之可违故。然今不尔,有罪违问,无罪不违,故知有罪便怀默妄,何得上云不从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结犯从罪,义同问缘;若不下,次立理夺破,从问义失。

【疏】故知默妄亦是覆藏之别名也。但可经宿经问不同,至于覆罪,一而无二。

次科,初示名异;但下,会犯同,由默与覆俱违发露故也。

【疏】若犯十罪,随其三九,皆有默净,则犯二百七十吉罗。又如一人而被三举,随受供给,皆获三罪,如是类之。

三中,初正示,且约十罪,多少准知;又下,引类,此约一人具兼三罚者为言。

【疏】五、就人数结罪相者。

【疏】既犯十罪,欲令众人知我行净,我若露者,知我行非,不齿录我,故望多人还得多罪。如妄语法,一言诳多,随人人闻,闻皆得罪。对首心念,例如上分。

五、约人数释中。初叙犯意。齿录,谓人不称记也。故下,示罪数。如下,引例。对下,指同。问:对首可尔,心念独说,岂得例上?答:若约钞文,令向四方僧发露,故知不露则为诳僧。然境不现前,何由限约?但望独说,非仪犯吉,亦同随数,故得例指。

【疏】六、明默罪经处多少者。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处犯。或云八罪者,谓淫、触二粗,屏、露二处,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当篇二不定,并初序三处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离,各有其致。若欲发露,唯一处得。偷兰一品,但是序犯。唯恶灭诤,此一偷兰,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经处。昔解中,初总明诸聚,后别示偷兰。初中,六罪约屏露,八罪分尼女。谓下,列罪。自斯下,示犯处。古谓序中通问,当篇别问。通诸篇聚,并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处。以下,别简屏露。离合之致,如后自辨。若下,示发露。一露俱无,不必三处。次偷兰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别简。恶灭诤者,即多人语。毗尼、调达、破僧,辨定邪正,随邪破正,则有兰故。

【疏】斯古义也,今犹讲之。若不叙者,无由兴教,立破二能,于是在乎!

结斥中,初指斥。彼约所犯之罪,局就当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释。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见正义,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疏】今解不然。但有犯者,不合闻戒,何得犯夷?不合三处,余篇得闻,故知难也。随问九处,皆有隐心,则随犯罪。

今解中,初指非,难犹妨也;随下,示正义。

【疏】若尔,立义序问便足,何故勤勤九处别问?答:序中问者,将说八篇,恐有犯者,乖于说听。四事中问,例亦如之。欲说后戒,故先陈问,恐有忘误,谓言行净。随篇重问,为成正说,由有犯者,不合闻故。

问。答中,初问。蹑上所立,既不随篇,则序中已具。自余八处,过在繁累,故须通之。答中,初明序问。四下,释后诸问,且举四事。残下,准说。后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问,则指六篇。如是第论,义无别矣。成正说者,净行同闻,不乖法故。考今所释,与昔天乖。是中则言属在僧,问净则罪通七聚。将说先问,故云问后。九处并尔,学者精详。

【疏】问:七灭之后,无戒可说,何故复问?答:罪相如尘,细看细见,忆识之心,前后纷扰,随有解悟,即须首露,静则对人,众则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无?故文云更有余佛法,应当学之,知何不摄也。

次问中。答文为三。初通叙重问。静谓人少,容可对首。众谓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别指所说。以广律中僧戒本后,次列尼戒,后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游行、五衣、离宿等。僧结吉罗,并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后自明。故下,引证。应当学者,即罪名也。问:略教可尔,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闻而须问净?请为通之。

【疏】问:露罪为义,不藏为先,但一序问,便问便露,何须郑重三说九反?

第三问,似与前滥,前对序问,难后无用,此彰三九重叠之意。

【疏】答:欲明戒诰,警敕行人。如谏一事,尚有僧屏七通;露罪多恼,何为不经九处?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举况,七通谓屏三僧,四通犹遍也。

【疏】或可前问有拒,或致迷妄,忽闻后问,豁然披露,时来不一,故致多翻。圣说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长理。须知发露有罪,皆藏九处成默。序中一露,下问非罪,以无重隐之𠎝故也。若序中问,露已还覆,随经问处,还须露罪,以覆随心,不由言说。如人法中,前露后藏,文证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问。豁即开发之貌。圣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别释。初明覆经多处。序下,明露唯一处。若下,明重覆重犯。初立义。如下,引证。如人法者,彼云有比丘犯二残罪,覆一露一。彼罢道已,还受大戒已,先所覆后发露,先发露后覆藏。僧应与彼随所覆二罪与覆羯磨,随后所覆第二罪与覆羯磨是也。

【疏】若尔,露罪还成覆者,首陈何益?答:披露肝胆,慎终如始,一露不覆,随问何𠎝,岂非益也?

转难中,蹑前重覆,徴露无功。答中,显前律制意,令尽露肝胆,即目犯心。

【疏】上来随义略解默妄,今次消文,余皆可解。

消判中,初科,余可解者,下文但释障道,余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云障于禅果,此成上文不实。答:损也。良由恶业习起,戒品不净,无由发生定慧,克成禅果,故曰障道。此远资为言,亦如上说。所言道者,略说为二:梵天道者,八定为宗;圣人道者,四果为本。既染尘境,体沉下界,犯则三涂,持便欲有,如何默净以自陷乎?

释文中,初总示文意。良下,牒释文相。初通释。云习起者,相续不止也。无定不成禅,无慧不至果。禅果二字,即下二道。此远资者,以犯戒堕恶,但障欲有福报,文言障道,故是远资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释道字。通含禅果,禅通凡圣,果唯局圣。梵天道者,且举初禅,通收上地色无色报。凡唯漏业,圣即助道。天台云:神通变化,无漏观慧,悉从四禅出。言四禅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禅是梵语,此云弃恶,能弃欲界五盖等一切诸恶故。四定者,无色四天定:一、虚空处,二、识处,三、无所有处,四、非非想处。总上二界,故云八定。圣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并果。由先毁戒,定慧不发,既无因行,宁有果克?覆过默净,障道在兹。既下,次释障字。持合作执。

【注】佛言:僧说戒时,默妄语故,犯突吉罗。言障道者,障于四禅、三空、四果。告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尸,设有漂出;我法亦尔,不受死尸。谓死尸者,非沙门梵行,自言沙门梵行,犯戒恶法,不清净,秽污邪见覆藏,内怀腐烂,外现完净。如空中树,虽在众坐,常远离众,众亦远彼。故知忏罪,方成闻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罗者,有轻重也。望僧虚解,斯业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轻,勿谓为小,九百千岁亦难堪也。一犯尚尔,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论说言如小团铁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释注为二:前释罪相,初通示;望下,别释。诳僧境胜故业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语重,百罗汉前是也。默表无言,故制轻。勿下,指报诫劝。目连问经列六聚犯报,犯突吉罗,九百千岁堕泥黎中。准杂心论,即堕等活地狱一昼夜耳。委示岁数,具如钞中。一下,举况。故下,引证。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堕恶,智为大罪亦脱苦。为团铁小亦沉水,为钵铁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轻小罪,以为无殃。水滴虽微,渐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谓空、无相、无愿三解脱也。又下,次点余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难解,略为科释。从告诸比丘下,大分为二:初明覆过;故知下,结示。初中又二:前举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对合;谓下,委释。初释死尸;虽下,释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标;犯下,别释。初至覆藏,释上非沙门句。犯戒不净,即身、口业。秽污邪见等,即是意业。内怀下,次释上自言句。空中树,谓中心枯朽者。

【律】若彼比丘忆念有罪,欲求清净者,应忏悔,忏悔得安乐。

【疏】八、若彼比丘下,由忆识罪忏得禅果,成上发露有益也,亦就远资为言。

第八释文中,翻前障道,释成安乐。

【注】佛言:以清净戒学故,便得清净定慧,名得禅果,为安乐也。

【疏】注中释相,文甚可解。

释注略指,即是三学相生之义。

【律】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今问诸大德:是中清净不?(三说)诸大德!是中清净,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自此已前,广教之别序也。后说之文,即广教之正宗也。)

【疏】次解第三,结序劝持相。就分为三:诸大德!我已说戒经序者,结前生下问也;二、今问诸大德下,正问众中应后法也;三、诸大德!是中清净下,举默表净,应说劝持。

三、释捡问标分中。云正问众中者,戒本是中两字,世人不晓,谓指戒文,所以或谓问前,或云问后。准今科判,乃问僧中,则由来疑诤,涣然冰释。传迷斯久,学者须知。

【疏】问:所以说戒须问,羯磨不须问者?

释问净中,初问,以俱众法有问不问,必有所以,故问以释之。

【疏】答:解有多途:说戒为于行净,有犯不应说仪;羯磨别为前缘,缘成则合事辨。故随白问,终为成法,不别举也。

答中,初句总示。下引五解,前四明异,后一显同。初约所为自他不同。前缘即法所被事,缘成即通十种方便。随白问者,谓单白羯磨,并问忍可。意专被事,故云终为成法;无劳捡净,故云不别举也。

【疏】又解:说戒僧别两举,说听必约清修,羯磨多为别缘,僧成即堪御法。

次解约众。法别行单,具往分别,即自行说戒为僧,兼别须问;羯磨为别,单众不须。

【疏】又解:两法在僧,俱须行净。说戒制问,为清行染之人;羯磨不制,法通纯杂之士。如僧残行法,开停为他,明知罪未出也;闻戒知犯,必开默露,明知说被净也。

三、约净秽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说下,别分;如下,引证:初证羯磨通杂;闻下,证说戒局净。

【疏】又解:羯磨所为在事也,说戒所为在犯也。有犯不得闻戒,斯明证也。故说戒之作,为两种人:持者为能清,犯者为所清。若知有犯,即须遮举,忏洗令净,方闻后戒。乃至律文见犯不说,经二十年。羯磨不尔,标举时事,三根五法,相圆无染,即成僧用,故不制问。

四、明立教所为罪事差别。初双标。有下,别释。初释为犯,有四:初据圣制证;故下,约所为证;若下,引遮举证;乃下,引废说证,即僧祇比丘斗诤缘也。羯磨下,次释为事。相圆对五法,无染对三根。五法即五现前。此谓说戒必取体净,有犯不开,故须责问;羯磨但取相净,便成僧法,故不劳问。

【疏】又人解云:羯磨成不?问僧取晓,事同三问,则无妨也。

第五,可解。

【疏】问:须知净行,一告便足,有何义故,殷勤三反?答:说听相应,可名传法,虽闻不识,容犯妄听,故须三问,郑重穷检。一则未呈昏忘,多则在众致繁,故限以三,法仪所致也。

次问中,前文已明九处,今此更论三反。答中,初明须三之意;一下,示加减之过。

【疏】言净故默者,众非口呈,行净繁乱,伐德成劳,但默便表答辞也。言是事持者,净行得闻正戒,机教相应定慧,由斯成克,理须持奉故也。事即净行,如文可知。

释劝持中。初释默然。繁乱乖仪,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则离诸过。次释是事等。初叙劝持。事下,点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禀教,指教归人,故云净行。经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词,即指后文也。

【疏】上来所明,释广教之序竟。

【疏】第二大段,次释广宗。

【疏】所以正宗广教何为兴者?良由五众不摄情根,于诸名利无思检约,广生有漏,随尘起染,外缠邪慢,内增痴惑。是以如来随其所犯,略教既坏,制广补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齐晓,戒禁时机,深有弘益。即斯言教,号曰广宗。

第二,正宗通叙中,初科。上二句徴问。良下,释通,为四。初叙机生。情即是识,根即六根。识遍诸根,故云情根。内无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摄。此明起业之本。于名利者,即成业之缘。广生等者,明作业之相。初句通示。随下,别释。上二句明造业,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业,邪慢局意业。邪谓谄媚驰求,慢谓贡高陵物。此二对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无明是本,故云痴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请佛制广,佛止之辞。彼云: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养,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称,多财多业,便生有漏云云。是下,叙立教。使下,显益。即下,结名。

【疏】初制广教,随犯便结。轻重前后,杂乱难分,至佛灭后,一夏结之。重者道源,轻止世谤,八篇以次,渐降不伦。欲使前识本基,后知随行,故有斯位。

次科,初明佛本随制。至下,示结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轻谓残下诸聚,虽体含遮性,而大约遮多,故云止谤。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随行即余篇。

【疏】将造文解,先以义通。正宗本体,止存持犯;犯相楷模,其唯篇聚。略以四门定其途路:初、明正果五篇,二、明重轻七聚,三、解方便罪相,四、解持犯方轨。

开章中,初科。上二句标示。正下,叙起。上二句示教体,次二句明教相。犯缘轨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门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别相持犯,第四总义持犯。

【疏】就初门中,四种分别:一、位立五篇,并解篇义;二、置名不同,翻名显相;三、但置于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后不同。

【疏】就初复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弃,以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为第三篇;僧四尼八,为第四篇;僧尼同百,为第五篇。斯约戒本,故以数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则义通,诚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显相同异。斯下,结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显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数,摄一切罪,义无不尽。言有旨者,叹美律意也。

【疏】上位立竟,篇义如何?

【疏】如昔解云:相形种重,阶降不类,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灭𢷤,二从僧悔,乃至第五,轻重有殊。

次解篇义。昔解初师中,初立理,即取偏颇不等之义;何下,证成。

【疏】有人言:上立篇义,相形是难。二十法聚,前后列位,可亦轻重。然篇字有二偏颇:偏者,从人而立篇章;篇者,从草而立。盖不识字源,故有偏颇之义。

次解初科,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难。以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轻重之义?故知非理。然下,指谬。分释字义,显无所取。

【疏】今解篇章之篇者,谓流类均等,与诸章品义齐一也。凡立篇者,必具三均,谓名、体、究竟,此是定义。初篇同号,即是名均;齐须摈治,即是体均;非方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不无,故号篇也。

立义中,初引类示名。凡下,约三均显义。初通列三义,均即是等。初下,别配五篇。但出初篇,余可准说,故云乃至。

【疏】有人言必具三均方名篇者,俗书法聚,何必具三而得立篇!

后解中,初科。俗书但分章节,法聚科约事类,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义?故知前解未为尽理。

【疏】今言篇者,始于四弃,终于七灭,则为八篇。文义聚处,即名为篇,何必具三?如似戒序,亦应名篇。经云序品,即十诵云五品罪也。

次科中,初正立。此从戒本文相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义,所以序文不妨篇号。经云者,引证。即下,会名。

【疏】今解上释,通有其致。

今解总示中,以三家破立,不无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纵许之词。

【疏】初云偏颇立篇,但不体字,何妨罪义轻重不同?篇是法章,有所科约故也。

初解字非义是,未为大失;篇下,以义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从草释义。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从草,止是草名,边殄反之,世号篇竹,亦可人啖。篇字从竹,乃是简名,自汉已前,本无纸笔,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䇿,可有一章,以韦编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易,韦编三绝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义,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释从草。篇竹者,尔雅注云:似小藜,赤茎节,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释从竹。竹木者,竹名简,木名椟。蔡伦,汉桓帝时人。或云顺帝捣鱼网为纸,用代简素,此为始矣。韦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汉平帝元始初,追谥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疏】今定篇义,三均亦可。如似法聚,义类不差,受法戒法,各别聚处,名为犍度。此亦如彼,名体究竟,同在一位,用篇名收,五种阶降,复何爽也!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会同。前第三师举俗书、法聚,难破三均,故此通之,于理无妨。应知俗书亦从义类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说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准犍。同度,梵言,此云法聚。爽,失也。

【疏】问:如上立义,罪位分五,各具三均。堕罪之中,僧、别两悔,第五一罪,对首责心。既有二悔,明知轻重,何得均邪?

问中,堕、吉二篇,各有两忏,体则不均,故以为难。

【疏】答:今言均者,以义收罪。纵一篇中,忏有轻重,至于名种,一而不异。何以知之?初篇名弃,则不覆开悔,及不足数,相同弃也;二篇僧治,则行覆在别,至于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对首,而或兼众,财事难遣,对僧徴核,及论舍罪,与别何殊?第五一篇,虽有二忏,故误两心,双舍本罪,何妨义摄?以位通之。

释中。初科为二。初二句标示。三均义立,随义可通,不必定约忏别为妨。纵下,正释。初总释。上二句纵于来难,下二句夺归今解。以乍观忏法,虽似不均,据论罪体,不妨均义。名不异者,皆提、吉故;种不异者,罪相等故。何下,别释。初二两篇,忏、犯皆同。但犯夷分于覆、露,忏残兼于僧、别,有斯少异,故先会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难。堕分两忏,财、事有无;至于舍罪,无非对说。吉、罗二悔,心分故误。及论所犯,名、种不殊,故知据罪还成均义。

【疏】今立篇义,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别号也。纵使聚从五位,义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杂摄。故知篇聚通于本枝,五七位罪定其均杂也。

次科,初示名义。纵下,显互通。古立三均,专在于篇,不具号聚。然篇聚义一,不可偏配,故约七五,用分均杂,则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结示通局。

【疏】二、置名不同,翻名显义。

【疏】就初置名。

【疏】问:有何义故,置此五名?答:大圣如来,深鉴物情,浊世根钝,须立粗刑,逗彼时机,闻名息过。如俗本禁,蒲鞭示耻,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为二。初叙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过恶以为别相,从治忏狱报而作通名,故言粗也。略教被利,相非粗显,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举类。蒲鞭喻略,徒流如广。古者以蒲杖辱之,则能改过。酷谓酷虐,以俗况道,教意可见,故云通望也。

【疏】又此五名,有通有别。别如下释,通须略知。如本四分,但云五种犯,或五犯聚,或五种制。僧祇云篇,十诵云品,名虽或异,摄罪义同。

次科,初标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约罪,下一从教。僧祇、十诵,并从条类,了论为部,义亦同之。名下,会同,可解。

【疏】次解别名。

【疏】初、波罗夷者,此无可译。如世五刑,今古乃异,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尔,东土本无,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义相译。

别名中,夷罪,初科。初标无译,谓无正译。如下,次明义译。初示两土不同。意谓同者则容可对译,今此不同,故须从义。

【疏】故本律云:波罗夷者,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世之极法,勿过此刑。由犯斯罪,于彼圣果,永不可克。又名无余者,从众法绝分为名。故文云:恶行死尸,众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约喻,后二从法。说戒、羯磨二种众法,皆不预数,故云绝分。下引文证,即律序偈,略其词耳。不共住义,律文还约二种众法释之,故云同上。

【疏】僧祇解云:此罪名堕,非唯失道、不入二种僧中,舍身便堕阿鼻地狱,生报不久,何得不畏?十诵多论亦有明解,广如事钞,下名别着。

他部中,僧祇三义,二义同前。失道即断头,不入即无余,后加堕义,故曰非唯。报有三种:一、现报;二、生报,谓后生即受;三、后报,谓生报已后,通及未来。下指十诵,彼亦翻堕。多论释云:由与魔斗,堕在负处,谓毁根本,无胜力故。与今僧祇释义不同,故云下名别着。着,显也(有本辄除此句)。

【疏】二、名僧伽婆尸沙者。善见论云:僧伽为众,婆者为初,尸沙云残。谓犯此罪,众僧前与覆藏,末后出罪,故本律云僧残是也。由罪缠行人非全净,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云有余,以行法不绝为称。母论云: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残罪。明了论解云:所言残者,僧中受房舍利养,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节教文,残义皆异。善见,初翻梵名,云众初残。谓下,释义。云众僧者,即上众义。前与覆者,即初义;后出罪者,即残义。众义是通,初残为别,以覆、出二法皆众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释义,则与前别。非全用者,是残义;僧作法者,即僧义。律下,示异名。根本不坏,对前为目。问:前云众法绝分,行法绝不?答:由行绝故,不堪预众。今行不绝,忏复本净,即堪同法。是则夷罪行法亦绝,僧残众亦不绝。母论喻释,还对断头。了论约行别住治罚以释,僧中即僧义,在外即残义。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诵云:此罪堕在烧煮覆障地狱,故云堕也。明了论解本音为波罗逸(羊达反)。尼柯部,此云应功用也。有三义故:一、罪名轻细,难识好毁;二、性遮两罪,其相交杂;三、人多轻陵,数犯其过。大须功用对治,勿令滋广。上座部云:波质胝柯,翻能烧热。此罪报得大叫唤地狱,因时能燋热心,果时能烧然众生。

第三篇名。初十诵中,烧煮覆障,乃地狱通名。准杂心论中,堕众合地狱一昼夜,则夜摩天二千岁,人间十四亿四十千岁。了论中,初翻名。有下,释义。初、轻细者,入威仪分故。二、性遮杂者,三十并遮。九十中,三十条属性,六十戒是遮。广如下释。三、轻犯者,谓非重故。大下,结名。上座部者,彼论自引,上约对治,此就因果。文中狱名,与上杂心所出不同。

【疏】四、波罗提提舍尼者,义当向彼悔也。故戒本云:我犯可诃法,今向悔过。准此,罪名可诃,向彼悔,何关罪相?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据;准下,点非正翻。

【疏】五、名突吉罗者,如律本云恶作、恶说也。分身、口业,故有斯目。明了论中,二业一名,俱为恶作,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故也。

五中,本律从具有别,了论约造无殊,此但略释,具在事钞。

【疏】三、明但五非四六者。

【疏】如昔解云:药法有五,对此五药,故立五篇。

三中,昔解五药者:一、灭摈,二、僧法忏,三、对首三说,四、对首一说,五、责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从喻名药。

【疏】若尔,后明七聚可有七药,名七毗尼可有七诤,故知不尔。

今解中,初科,七聚则病多药少,七灭乃药多病少,举此二例,皆不相对,则显古师义未尽理,准似他师作难,后为释通,反成前义。

【疏】今更立义,盖是如来一方化仪,对根之教,宜闻说五。

次科义取机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机。

【疏】前所难云,对药立诤,法门多种:或病多而药少,如四轮摧八难;或药多而病少,如七灭殄四诤;或药病等,如今五篇。

释难中,初牒前难。法下,次释不定。四轮者,成论云:一、住善处,二、依善人,三、发正愿,四、植善根。初轮摧五难:三途、长寿单;二、摧佛前后;三、摧世智辨;四、摧聋、盲、哑。

【疏】问:下四可救,可名为药,初则摈弃,则非药义?答:药有二种,杀、活同名。如初则灭弃,其犹杀人药也。既犯极刑,无任僧务,随事不成,彼我负罪。今则加摈,复无斯咎。彼则永绝财法,滥坌无缘;此则僧伦清穆,立法成济。若斯行事,药义存乎?

初问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药;灭摈不尔,故问通之。答中。初定药名。既下,释药义。初叙病。今下,示用药。谓药则杀恶存善,摈则除秽成净,故得名药。

【疏】问:对药立刑,似有其致。今疑其药不摄刑科,偷兰一法,何药所治?初篇覆露,则兼二药,乃至第五,同上须多,如何对药以立篇目?故知非也。

次难中,初二句许前义;今下,申疑。偷兰无药,夷吉复多,如下,难破。

【疏】今重解云:药病相对,大途为言。至于定罪,不无通塞,用药或通,皆不出五,偷兰聚摄,轻重不伦。至于用药,非无对首,初、重两治,覆从初药,露从第二、第五两忏,故作第四,误则第五,如斯处药,通别何疑?

重解中。初科为三。初通示。用下,别收。偷兰三品,对众多少,通皆对首,摄属第三。夷、吉分对,在文可解。如下,结显。言通别者:一、灭摈药,局收初重;二、僧忏药,通二(学悔及忏残也,兰、堕兼僧,正悔在别,非此所通);三、对首三说药,通二(提、兰);四、对首一说药,通二(提、舍、重、吉);五、责心药,唯局轻、吉。初、后皆局,中、三并通。

【疏】如七灭药,现前则通,忆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药以殄四诤,此亦同彼。病虽位五,药亦名同,至于对治,不无通局。故五药中,或有舍堕,此僧中忏,但据乞钵为言,可即总对堕也。余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现前。毗尼通治四诤,兼下六药。忆念局者,并不痴罪处,唯灭觅诤,不通余者。又多人语局言诤,自言、草覆局犯诤。又事诤中具上三诤,用药并同,则知六药兼通事诤。三、五通局者,重示现前也。四诤中,言、觅、犯各有三品,共为九品。事诤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则三种现前,通治四品(下品言诤,下品犯诤,及事诤中下品言犯,并用三法为通,自余名局)。若作羯磨,五法现前,通十四品(十四是通,余四名局)。上举现前,粗对四诤,则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细配诸品,则有通局,故云又多。余广如后。此下,会同。故下,别举舍堕。质成通塞,不可局对。舍堕忏法,僧别三位。乞钵一种,偏制僧中。下文指广。彼明忏、舍两师各计,一云舍财须僧,悔罪从别,一云舍财舍罪,并须僧中等。

【疏】问:药、病二种,是谁先后?答:药先,病后。

第三问答中,一句略答,欲发后难。

【疏】问:凡言药者,为病设药。今未有病,何故先立?答:立教不同,不可恒准。俗中治病,或有为病而处方,或有设药而待病。今明圣教,化仪道同,五药对罪,岂局今代?是故律序古昔常法,可以知也。

转难中。难意可见。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诸经律,随机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机,方便权巧,故非一概。俗下,就喻显别。为病处方,如余经律;设药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来难。三世承传,非今始制。下引序证。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诤讼故。众人之所举,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顺法者成就。(上喻下合。)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疏】若尔,所论佛初成道,何不设药,要待病起者?答:无病辄治,人多诽谤,既不奉行,反种苦业,如上善见治痈喻也。

转难中,药既在先,理应先设,此约渐制,以难常法。答中,显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见,故此指之。彼云如世医师,未善治病,见人始欲生痈,未大成熟,辄为破之。病者曰:我本无病。强为破之,受大痛苦。声闻弟子,亦复如是云云。

【疏】四、明篇部次第义者。

【疏】就所防罪,随犯即结,如前所明。今之次第,意有何据?解云:盖是大圣临灭度时,欲使教法传世有仪,故命持律广开斯要。所以结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诸犍度,所有教法,聚在一处。文诚验矣。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蹑前发问。如前,即指通叙教旨中。解下,释通。初正释。以迦叶结集,禀佛嘱累,乃差波离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证,即五百结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处,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处,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处,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杂犍度等,并如上文中简要总举而已。

【疏】于五篇中,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有余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渐降,乃至第五。欲使僧尼观过兴厌,先粗后细,断除业非,克出道益,理数然矣。

明先后中,二义并出结集排布之意。初科,前叙次第;欲下,显意勒约也。

【疏】又且上明位行,今据根条为言。何以明邪?初篇之体,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坏初本,后四枝条,无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众行随生,最须奉修,故须先立第二众法。纲网须成,必事乖违,何能匡化?故须次立身口法式。行越威仪,自行不成,何能静业?故立第三。上虽三业无瑕,深为行净,若染世讥,尘翳正法,未能荣显,故须第四。自行外化,乃复须明,若不敬顺三宝,禁约四仪,说授乖方,便沈法网,故须第五趣道正行。

根条中,初文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徴释。若约通论,前一性重,及下诸篇违理之罪,并是性戒;后四遮恶,俱属讥嫌,不独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后三威仪分。又复五篇通号威仪,岂唯堕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网,并是正行,岂止众学?今文且就别相以论。初篇中,初示行体元始也。若下,显根本义。故下,明标首。第二,众法者,犯残坏行,不任秉御,则众法不成。身下,叙第三。威仪分中,提为首故。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并因讥过故。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蹑上三、四。若下,正叙众学。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仪杂行。说授乖方者,别举敬法也。

【疏】问:初篇过重,离则不难,理应是劣,何故说胜?

问中,若据根条重轻,则初篇最重;若望对治难易,则第五至难。今以对治难前根条,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义有多途,不可一概。若就根条以判,初则行之所依,余四枝条故劣。若就进趣修成,初篇过重易离,不假胜进修治,故名为劣;乃至第五过微难护,必须专意,无由识相,是以戒本举应当学者,劝能治行也。若就纯净无染,名为最胜。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别释。初重述前义;后若就下,正通来难。文中且示初劣后胜,中间相望,互兼胜劣,故云乃至。文举戒本应当学者,以上诸篇并列罪目,唯此第五独立学名,足彰难护。

【疏】又如罗汉驱龙,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轻重等护,故使功高五百。又如律文,畏慎轻戒,犹如金刚。又如菩萨浮囊等喻,可以通例。

引证有三。初引百论,昔有一毒龙,五百罗汉力不能降。有一罗汉至,告云:贤善远去。龙即逃形。或人问之,答云:但轻重等持故尔。次引律序,彼云:如飙(音标)火虽微,莫轻以为小。所经诸草火,烧尽无有余。所造恶虽微,慎莫谓为轻。如破伊罗叶,常堕于龙中等。(伊钵罗龙昔为比丘,曾损伊罗草叶,故受斯报。)文取其意,但云金刚,喻坚持也。后引涅槃,彼明菩萨轻重等持,坚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罗刹从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许,喻偷兰;四、乞指许,喻提与提舍;五、乞微尘许,喻吉罗。可以一句总结三文。

记一下之一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