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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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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四分律戒本,出昙无德部。含注及疏,南山所出。行宗记及科,灵芝所著也。于中含注,则合戒本素为一本,而上中下疏记及科,各别流行。言部五部,言卷则四本也。疏记各八卷(约灵芝之所分),科二卷,共戒本为二十有一卷,今亦合会为三七卷。一二三四,各有上下,据本存之,更加之一之二等,成之分卷,此则余所定置也。戒本之注,古本并分行细书,今为易见,多则大书,而以印分之。或不充行,或疏记共不科释者,直依旧本,分书本文之下,勿生怪矣。凡标科中,以【律】印者,戒本也。以【注】印者,含注也。以【疏】印者,疏也。低一字者,记也。科排布疏文上,五部俱会,以成一览,犹恐有参差,后生订之,幸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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