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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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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

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

△二明四十八轻戒三。初总标。二别释。三总结。

今初。

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

初句结前。次句示后也。

△二别释四十八。第一不敬师友戒。(至)第四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师友戒。

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欢喜。既得戒已。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上座和尚阿阇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一切受佛戒人。皆应敬重师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举王及百官为诫也。受戒则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护。又能弘护法化。故诸佛欢喜。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腊在先。二福德上座。众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证入圣位。和尚。或云邬波驮耶。此翻亲教师。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无漏妙戒身故。阿阇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轨范师。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即下文所称教诫法师也。大德者。总叹具大功德。同学者。宗同一师。同见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业。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痴者。不知贤圣。瞋者。心怀忿恚。以自卖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尚应如此供养。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此四十八轻戒。准十重法。亦应有不敬因。不敬缘。不敬法。不敬业。饮因。饮缘。饮法。饮业。乃至破法因。破法缘。破法法。破法业等。但以众轻垢。成与未成。同称恶作。故不复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业。四缘成罪。一师友。谓上座及同行等。二师友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不敬心。戒本经云。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或无记心。或忘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病。若乱心。若睡眠不知。若听法。若说法。若在说法众中。护说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护僧制。若护多人意。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随事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或方便令调伏。亦得名开。

果报者。师友知识。是得道大因缘。是全梵行。不敬则永失法利。魔所摄持。敬则常遇善缘。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谛。二乘不敬俗谛。藏通不敬中谛。别教不敬二谛之友。

忏悔者。慢人。作法忏。慢法。如次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得不坏净。及净心地菩萨。永断事慢。四教分证人。如次断四种理慢。

性恶者。瑜伽法中作观音慢。是观行慢。十地品云。我当于一切众生中为首为胜等。是分证慢。天上天下。惟吾独尊。是究竟慢。

○第二饮酒戒。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有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亦不得教一切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若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故饮者。明非不知误饮。一切众生。指异类也。余如酤戒中释。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酒。谓饮之醉人。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结罪。二轻垢。二无犯。三有饮心。四入口咽咽结罪。若教他饮。咽咽二俱结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疗。

七众同犯 大小乘俱制 开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报者。饮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文云五百世无手。或但举最后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说。

忏悔者。事饮。作法。理饮。无生。

修证者。得法自在人。饮无迷乱。

性恶者。用事饮。如济颠等。用理饮。即法性真酒。耽荒无厌。

○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误食。一切众生肉者。不论水陆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与我同体。而今食啖其肉。残惨之甚。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准此。则蚕口兽毛。亦所不忍。是以鸯掘经云。若繇绵绢帛。展转传来。离杀者手。施于比丘。亦不应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肉。谓有情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正是业主。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听三种净肉。一不见杀。二不闻杀。三不疑为己杀。又有九种十种不净肉等禁食。余非所制。大士怀慈。一切悉断。又知水有虫。或疑有虫。不看不漉。辄饮辄用。大小俱制。又蚕绵大小俱制。大乘为众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亦兼及之。不用弥善。

开遮者。或鹿角虎骨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杀罪。

果报者。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若无教想求。则无三净肉。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佛顶经云。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又云。杀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又云。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

理解者。凡外食断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萨食出假脂肉。别教食但中顽肉。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种无生。

修证者。别初住。圆初信。永断事食。四教分证。断四理食。

性恶者。用事食。如释迦本生。现恶罗刹形怖人令受归戒。用理食。则中道法性。名为第一美肉。恣意饱啖。

○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䔉。茖[葸-十+夕]。慈[葸-十+夕]。兰[葸-十+夕]。兴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茖[葸-十+夕]。即韭。慈[葸-十+夕]。即[葸-十+夕]。兰[葸-十+夕]。即小䔉。兴渠。此方所无。一切食中杂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单食也。

此是遮业。臭秽妨于净法故制。四缘成罪。一是辛。二有辛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咽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大乘防过义深。较小略重。

开遮者。病非䔉等不愈。须处僻静别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内。俟断食更七日后。臭气都尽。沐浴浣衣。香熏入众。具如律明。

果报者。佛顶经云。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纵能宣说十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等。䑛其唇吻。福德日消。长无利益。修三摩地。善神不护。魔王得便。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尽。堕无间狱。

理解者。见思辛。尘沙辛。无明辛。

忏悔者。事食。作法。理食。无生。

修证者。事辛为修行第一渐次。最初应断。初果断见辛。四果断思辛。出假断尘沙辛。别地圆住。分断无明之辛。

性恶者。辛是熏染为义。以法界辛。遍熏法界。如击涂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圆理。亦可以辛喻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

若佛子。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难。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者。犯轻垢罪。

八戒者。八关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弥十戒。又此经十重。毁禁者。总明犯一切戒。即毁三世诸佛明禁。七逆。现在下文。八难。乃犯戒果报。一地狱。二畜生。三饿鬼。四盲聋喑哑。诸根不具。五生邪见家。世智辩聪。六佛前佛后。七北洲。八无想天。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轻。若因若果。皆教忏悔。教忏悔者。以见闻疑三根举事。令改往修来。舍过迁善也。梵语忏摩。是此方请忍请恕之意。即表除于往愆。悔乃此方之语。义称恶作。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决志改途易辙。即表修于来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萨说戒。是共法味。理应如法举罪。故不举不教者犯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罪。二有罪想。若实谓无罪者非犯。三不教心。戒本经云。瞋心不举。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复一罪。同法味又一罪。随事各结。不犯者。戒本经云。若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护他心。若护僧制。又云。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以慊恨心不为正说。是染污犯。不犯者。若自无智。若无力。若使有力者说。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识。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为正说。于我憎恨。若出恶言。若颠倒为。若无爱敬。若复彼人性弊𢤱戾。又自不悔过。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若菩萨不护不信之言。不护讥毁。亦不除灭。若实有过恶不除灭者。是染污犯。实无过恶而不除灭。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外道诽谤。及余恶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缘。生他讥毁。若前人瞋狂而生讥毁。解曰。不教人悔。惟是遮业。自过不悔。兼得性业也。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见他四众毁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胜彼。彼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摄。亦具性遮二业。亦通七众同犯也。

七众不全同。比丘应举七众罪。比丘尼得举六众罪。不得举比丘罪。若与比丘亲里知识。私相劝谏。无罪。式叉摩那得举五众罪。不得举比丘比丘尼罪。沙弥得举四众罪。不得举上三众罪。沙弥尼得举三众罪。不得举上四众罪。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不得举出家五众罪。若亲厚知识。私相劝谏。皆悉无罪。又在家二众。无同利养事。惟有不举。及同布萨二过。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凶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尔时但护根相应。无罪。又四分律云。内有五法应举他。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减损。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

果报者。大涅槃云。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当知得福无量。不可称计。菩萨善戒经云。施陀罗等。及以屠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心定堕三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狱。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根。终不养畜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前人破于理戒。应教理忏。又观心释者。前念起恶为罪。后念觉竟观察。名为教悔。

忏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无生。

修证者。他人犯戒。于四诤中即是犯诤。若举过不服。即是觅诤。若复有人不知戒相。不决重轻。即是言诤。若于三诤事发。又即事诤。此之四诤。具十法者乃能灭之。一持戒。二多闻。三诵毗尼极利。四广解其义。五言辞了了。堪任问答。六诤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名为第五持律。所谓善能灭诤。大约是无疑解脱。阿罗汉也。教悔理罪。位在圆住。通教见地。亦灭界内理诤。

性恶者。维摩经云。外道六师。是汝之师。汝师所堕。汝亦随堕。则非惟不教令悔。又从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堕也。

○第六不供给请法戒。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常请法师三时说法。日日三时礼拜。不生瞋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不懈。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日食三两金者。极势之语。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瞋心者。恚彼法师。患恼者。恐己侈费。为法灭身者。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丧资神之益故制也。四缘成罪。一是法师。二法师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请心。若瞋。若恼。是染污犯。懈怠。忘误。非染污犯。四漠然空过。随事结罪。又不受师教。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师教。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知彼人作颠倒说。若自多闻有力。若先已受法。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满五夏。未谙律藏。见有持律人来应请。余非所制。大乘求法无厌。一切应请。

开遮者。若知不请令彼调伏。

果报者。不请则失闻熏益。障智慧种。请则常能不离正法。

理解者。观慧不现前。名不供给请法。

忏悔者。事不请。作法。理不请。无生。

修证者。入净心地菩萨。常法供养一切三宝。事请理请俱无犯。

性恶者。事恶。则如阇王之女。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理恶。则观于绝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请所请。

○第七不往听法戒。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一切处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别指俗地。山林等。别指僧地也。法毗尼经律者。法名轨持。毗尼名灭。意指所诠。经律二字。意指能诠。谓经诠法。律诠毗尼。然毗尼正翻为律。经亦训法训常。文言似复。义理须明。谓经律二种。世间共有。而世间之经。未必诠于正法。世间之律。未必诠于毗尼。惟佛经佛律中。明五种远离行相应。名之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诫。所谓是出离。非世法。是越度。非有爱。是无欲。非有欲。是无结。非有结。是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又五种出要行相应。名之为律。亦名为法。亦名佛所教诫。所谓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无厌。令易护。不难护。令易养。不难养。令智慧。不愚痴。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修。非局在声闻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若护说者心。若数数闻。已受持。已知义。若多闻。若闻持。若如说行。若修禅定不欲暂废。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众同 大小略异如前说。

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丘说法。杂外道义。有善比丘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复不名随佛教者。

果报者。地持经云。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三者不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解曰。智慧退减。不听之失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证四果。况实说正法耶。

理解者。不历法观心。即是不往听法。

忏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无生。

修证者。事往。应如常啼善财。理往。如石室观空。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能遍至十方听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离法。

性恶者。不应以法更听于法。

○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说。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业。计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丘戒。成重难。现身不复许入僧数。

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圆理。其余皆名邪小。

忏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永不计外。行不退人。永不计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恶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机。示同其计。

○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若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阿阇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恨。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应看不看。随事结罪。不犯者。若自病。若无力。若教有力随顺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属。若彼有力自能经理。若病数数发。若长病。若修胜业不欲暂废。若闇钝难悟难受难持难缘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穷苦亦尔。又云。见诸众生有亲属难。财物难。以慊恨心。不为开解除其忧恼。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亦应此戒兼摄。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师友同活共房。及僧尼须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应看。

开遮如不犯中说。又复应知看病法则。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为看病者。必有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堑或升高树。食所忌食。皆应遮止。律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者。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盖等庄严之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后病差。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果报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无人看。能看。则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众生具有见思尘沙无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药治之。名不看病。

忏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无生。自于四种无生善通达已。乃能以法药疗他。

修证者。生缘慈。能看身病。法缘慈。能看见思病。无缘慈。能看无明病。

性恶者。常与舍心相应。名不看病。又复示现病行。

○第十畜杀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网罗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者。犯轻垢罪。

矛者。长枪。罥者。所以羁禽兽足。杀父母尚不加报。举重况轻。

此是性遮二业。杀之方便。且结轻垢。随害物时。更结杀罪。

七众同犯。斗战具。旧开国王王子。余杀生器。道俗皆制。

大小共。

开遮者。或劝人戒杀。若买若化其器而藏举之毁坏弥善。

果报如杀戒中说。

理解者。前三教观行。皆是杀理之具。

忏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永舍事器。圆住永舍理器。

性恶者。正以圆顿止观为究竟杀具。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广明。

此总结第一段十戒。悬指广文也。

○第十一国使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利养恶心。明非和合息诤因缘也。尚不得入军中往来者。军中喧杂。非佛子所行之处。举轻以况重也。国贼者。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贱是害义。兴师相伐。必害于民。民为国本。害民即是害国也。

此是性遮二业。正制为利养故。作此相害因缘。随事随语结经。若瞋怒因缘。自属杀戒。若贪夺宝物因缘。自属盗戒。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隐峰飞锡止兵。图澄占铃息难等。

果报者。交扇失欢。得上品两舌恶口报。杀戮取利。得上品杀盗报。

理解者。无明国。不可交通。烦恼军。往来得罪。

忏悔者。事使。作法。理使。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使。四教分证。不为理使。

性恶者。或为事使。即如图澄等。或为理使。则方便破无明国。善巧摧烦恼军。又于无明国里出入。烦恼军中往来以度众生。

○第十二贩卖戒。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轻垢罪。

贩卖良人奴婢。则有眷属分离之苦。贩卖六畜。则为杀害之缘。市易棺材板木。则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业。希利损物。乖于慈心。事事结罪。若偷贩生口。卖畜令杀。咒人令死以售棺材。别犯盗罪杀罪。

七众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据善生经。须先作净施。然后受戒。否则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开遮者。买畜放生。施棺给贫。

果报者。眷属分张。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贩卖。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达性具之理。别图积功累德。别求中道。皆名贩卖。

忏悔者。事贩。作法。理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贩。圆人无理贩。

性恶者。分离无明眷属。断绝十二生因。尽法界众生。市以无缝棺材。所谓皆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

○第十三谤毁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瞋恼之心。欲前人陷没也。无事者。无见闻疑三根。父母兄弟六亲者。大士视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亲也。

此是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无罪。二无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谤毁心。正是业主。四所说过。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谤同法。或向外人谤外人。故轻。若向外人谤同法。自属重戒中摄。六前人领解。随语随人结罪。若说实。非犯。以恶心说。亦犯轻垢。

七众同 大小共 惟遮不开。

果报如妄言恶口中说。

理解亦如重戒中说。

忏悔者。事谤。作法。理谤。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不实谤。三果无恶心说实。圆人无理谤。

性恶者。方便说此性恶法门。谓佛是究竟大贪等。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约多寒国土言之。若少寒国土。尤须审察时宜也。烧他屋宅等者。谓因不慎。放火而误及之。若为损他故烧。自属盗戒等流罪摄。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者。放火非为烧生。有必伤生之势。故专制四月乃至九月。远防杀缘。若为杀故烧。自属杀戒中摄。今结云若故烧者。明非慎重而偶误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非时。二非时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烧。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在家为耕种等业。出家为除妨害。择时慎烧。无犯。

果报者。不慎则有误杀之业。

理解者。放见思火。烧真谛理智。放无明火。烧中道理智。

忏悔者。事烧。作法。见思烧。四种无生。无明烧。须次第一心二种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烧。四果断见思烧。佛断无明烧。

性恶者。放三智火。烧尽法界三惑窟宅。

○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应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佛弟子。单指内众。外道恶人。单指外众。六亲。通内外众。一切善知识。谓交游往还。素相亲善者也。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者。繇解义理。始堪发心。不同盲修瞎炼也。又解义不发心。增长狂慧。发心不解义。增长无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恶心者。概欲令人入于偏邪。瞋心者。偏恼此人。不以正教。横者。枉其根性。不称机宜。明非应病与药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业。教以二乘。惟是遮业。恶心瞋心。是染污犯。无知根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异者。小乘本习小。非犯。

开遮者。用随情说。逗彼机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报者。以外教。得邪见报。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见人也。

忏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须一心无生。悟一心无生法已。为实施权。开权显实。以正入邪。引邪归正。无所不可。

修证者。初果无邪教。出假无小教。圆人无理内邪小。

性恶者。遍用一切邪小法门。摄一切机。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

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学者。自利利他之本。威仪者。化导之轨范。经律者。进修之门户。广开解义味者。致广大而尽精微。明非浅近粗疏而已。烧身臂指供养诸佛。与众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极致也。舍身肉手足供饿鬼虎狼等。与如来同慈力而下化众生之极致也。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坚其誓愿。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谓随问而说。不颠倒说。不邪谬说。故能使其心开意解。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应答不答。则不一一说。倒说。则不次第。谤三宝。则非正法。又倒说即名为谤。所谓说法不当机。所说为非量也。

此是遮业。不先学是一过。不正说又一过。为利。是染污犯。无知机智。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隐没义理。

开遮者。知机故不说。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破愚执而谈理行。

果报者。为利。则邪命所摄。倒说。则谤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缘。皆名倒说。

忏悔者。事倒。作法。理倒。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圆观晓了四悉。

性恶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者。轻犯垢罪。

自为者。明非为三宝等。为饮食乃至名誉。明非为道也。恶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无厌故非少。教他者。教人为我求。如遣使作书之类。

此具性遮二业。盗戒之等流也。或将本觅利。或荐书强化。皆属此戒。若非分陵夺。自属盗戒。又戒本经云。多欲不知足。贪着财物。是染污犯。亦此戒摄。

七众同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为三宝。为病人。为众生如法营求。非犯。

果报者。乞求。则妨道恼他。不乞。则正命清净。自他俱利。

理解者。二乘横取真。藏通菩萨横取俗。别教横取中。

忏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取。圆观伏理取。圆住断理取。

性恶者。横于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横于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

○第十八无解作师戒。

若佛子。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故应学十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故应日日六时诵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诵文而已。又必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谓先悟本源自性清净。为无作戒所依体性。即依此无作戒。还为成佛种子。是知自性清净者。正因佛性也。菩萨戒者。缘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子也。不解一句等。举轻况重。盖凡夫浅智。谁能法法全通。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斯无过咎。设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缘。而不肯阙疑。诈言能解。即为内乖己心而自欺。外误前人而诳他。何况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

此是遮业。受戒不学是一过。妄欲作师又一过。随事结罪。

七众者。旧云。比丘比丘尼犯。余五众无作师事。未制。今按善生经中。在家菩萨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虽畜弟子。无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义疏曰。大乘为师。必是出家菩萨。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腊。三解律藏。四通禅思。五慧藏穷玄。什师所传。融师笔受。流传至今。此其正说。次地持云。必须戒德严明。善解三藏。堪能发彼敬心。方可从受。不尔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与人作依止师。不得畜沙弥。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脱。五解脱知见。又不能教人坚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与依止。畜沙弥。一无信。二无惭。三无愧。四懒惰。五多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见。破增上威仪。少闻。无智慧。又五。不瞻视病。不方便住处。不能破疑。不教舍恶见。减十岁。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轻。若重。减十岁。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仪。增上净行。增上波罗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与人授具足戒。得与依止。得畜沙弥。僧祇律曰。十法成就。听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闻阿毗昙。三多闻毗尼。四学戒。五学定。六学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难。能送脱难。能使人送。十满十岁。是名十事听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满十岁。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尔。萨婆多律摄曰。满足十夏。方住师位。复须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无犯。三知轻。四知重。五于别解脱经。广能开解。于诸学处创结随开。若遇难缘。善知通塞。常诵戒本。能决他疑。戒见多闻。自他俱利。威仪行法。无有亏犯。具如是德。名亲教师。繇其亲能教出离法故。若虽近圆。于诸学处。不识重轻。设六十夏。仍须伏托明德。依止而住。若师小者。惟除礼足。自余咸作。此即名为老小苾刍。不得与他出家。及受近圆也。智旭曰。传法度生。乃名报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师。只是责人无解耳。堪嗟末世。颠倒多端。或驾言度生。谬为师范。不解而诈称能解。门庭高设。我相炽然。或懒学律法。退不为师。或宗教自负。藐视律门。竖我慢幢。则诃毁戒学。贪收徒众。则仍授戒名。昧心厚颜。莫此为甚。又或谬谓大乘融通。不须小律。讵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纳海。海必纳河。若不大小并学。那名菩萨比丘。故今略引声闻师德。用裨大士芳规观者幸勿厌其繁𤨏。

开遮者。为白衣授终身五戒。及六斋日授八戒法。皆悉无犯。然亦须知五戒八戒义趣。又八戒法。若无比丘比丘尼。则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设无出家五众。则在家二众亦得授之。

果报者。佛藏经云。身未证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堕地狱。

理解者。未真见谛。总名无解。

忏悔者。无教门解。须作法。并善学。无入理解。须无生。

修证者。观行相似位人。有教门正解。分证位人。有入理真解。

性恶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绝解。乃为法界之师。

○第十九两舌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见持戒比丘。手捉香炉。行菩萨行。而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恶心者。瞋彼前人。欲令斗诤。或嫉彼贤善。欲为妨恼也。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之一事。斗遘两头。谓交扇令造诤端。此虽说实犹犯。况谤欺耶。

此具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应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别。二稍重。四稍轻也。三两舌心。正是业主。四说过。无论实与不实。五所向人。若向无戒人。自属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亲友。自属第十三谤毁戒。今正斗以遘为念。的向彼之亲厚。故实与不实皆犯。若欲向此人。误向彼人。结方便罪。六前人领解。语语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见诸有情。为恶友朋之所摄受。亲爱不舍。菩萨见已。起怜愍心。发生利益安乐意乐。随力随能。说离间语。令离恶友。舍相亲爱。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利。如是以饶益心。说离间语。乖离他爱。无所违犯。生多功德。

果报如第六重戒中说。

理解者。说有说无为两舌。说真说俗为两舌。说边说中为两舌。

忏悔者。事中两舌。须作法。有无两舌。四无生。真俗两舌。后二无生。边中两舌。惟用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无事两舌。圆人无理两舌。

性恶者。随情随智为两舌。一切实一切不实等亦是两舌。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以慈心故。总修三种慈心也。一生缘慈。即观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缘慈。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体。三无缘慈。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灭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开示于人。救护。则解其现在苦难。教化讲说。则拔其未来苦因。令不受未来苦难。又救是拔苦。度是与乐也。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见佛闻法。恒于人天类中修道。永离畜生难处。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苦众生。二苦众生想。三无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为称佛名。或为说法。以作救慧命之缘因。不犯。四坐视不救。随事结罪。不救身命是一过。不救慧命又一过。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属有罪。余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救则失三慈法利。救则成就三慈法门。

理解者。见外凡杀真谛。二乘杀俗谛权教杀中谛而不放救。

忏悔者。不救事杀。须作法。不救理杀。须无生。

修证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恶者。或不救事杀。如古人谓猪子云。正两脚时不挣。今既四脚。挣向何处。或不救理杀杀尽安居。自作教他。宁惟不救。又从而助之。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戒。

此总结第二段十戒。亦悬指广文也。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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