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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梁春秋經傳古義疏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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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 文世齊不爲伯,吴未起,時勢則晉、楚爲二伯;一中國,一夷狄,經例一如楚攝齊事者,然不以夷狄治中國,故傳與以伯辭也。

元年疏 《魯世家》:「釐公三十三年卒,子興立,是爲文公。」《年表》:「文公元年,周襄王二十六年,齊昭公七年,晉襄公二年,宋成公十一年,衛成公九年,陳共公六年,蔡莊公二十年,鄭穆公二年,燕襄公三十二年,秦穆公三十四年,楚成王四十六年,曹共公二十七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疏 未葬即位,殯然後即位也。

繼正即位,正也。疏 經例有正、變,傳道此者,明必先通正例,然後知變。隱無正以見讓,繼正之變。莊、閔、僖繼弑,不即位爲正。桓書即位,變。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劉子説:「先是大夫始執國政 注 ,公子遂如京師,後楚世子商臣弑父,齊公子商人弑君,皆自立,宋子哀出奔魯,楚滅江、滅六 注 ,大夫公孫敖、叔彭生並專會盟。」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 班氏云:「諸侯薨,世子告喪于天子,天子遣其大夫會其葬而謚之。」 疏 按:服者,字也。叔者,長幼偁也。一説同《公羊》,以爲王子虎。言王子下必繫名,君前臣名也。天子大夫不名,故不言王子。因不氏,知王子也。服實字,《春秋》稱字者但以伯仲見,單言實字,避名、字並見之例也。此兼言實字者,下言名,名、字同見,故舉實字以起字皆實字。儀父名見經,故亦實字。或説同《左傳》,則此當同爲内史,内史舉字,天子之大夫也。

葬曰會, 喪曰奔,急詞也;葬曰會,緩詞也。 其志, 據《禮》五月葬,同盟至,會葬必多,此乃初志。 重天子之禮也。 因天子賜謚之禮,特書以見之。王也,此王有天,以起下之無天。列國會葬,僅于定、哀書小國者,常事不書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 重其賜謚,得書之。獨于文書者,謚由天子賜,故會葬在前。

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後舉謚, 天子會葬賜謚,乃稱謚。 謚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再發傳者,因上會葬之文,再明之。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 劉子云:「天子使叔服來會葬,毛伯錫命。」「文上得天子。」 疏 魯爲方伯,世子襲位皆當如周受命,不如,皆來錫。文于元年書者,起世子還圭 注 之禮。錫不言數者,錫方伯命可知也。桓命乃加命。

禮有受命, 《王制》曰:「爵人于朝,與衆共之。」劉子云:「爵人于朝,刑人于市,古之道義也。」 疏 班氏云:「爵人于朝,示不私人以官,與衆共之之義也。封諸侯于廟者,示不自專也。明法 注 度皆祖之制 注 也,舉事必告焉。《王制》曰:『爵人于朝,與衆共之。』《祭統》曰:古者明君,爵有德必于太廟,君降立于阼階,南鄉,所命北面,史由君右執策命之。」 無來錫命。 繼立童子,乃來錫命。公壯,不當來錫。 疏 班氏云:「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于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臣無自爵之義。童子而受爵命 注 者,使大夫就其國命之。明王者不與童子爲禮也。」「世子上受爵命,衣士服,謙不敢自專也。」 錫命非正也。 再發傳者,與錫死有異,即位受錫,正也,故傳但譏之。 疏 錫爲九錫,命爲九命,經、傳多合言之。今合錫、命,分訂爲十八級,如今九品之分正、從。九錫命爲二伯,一品七錫爲方伯,二品五錫爲卒正,三品三錫爲連帥,四品一錫爲屬長,五品九命爲百里國,從五七命七十里國,六品五命五十里國,七品三命三十里附庸,八品一命方十里附庸,九品自三錫以下通不見于經。故大國卿從七錫,次國卿從五錫,小國卿從三錫,天子公九錫,卿七錫,大夫五錫,元士三錫。八州之國,惟魯録之詳,見連帥三錫之國,外州則自三錫以下通不見經。先師所謂「三命以上,乃書于經」是也。

晉侯伐衛。 據《左傳》,晉侯朝王,此先且居、胥臣伐衛也。其目晉侯者,權在諸侯也。此有諸侯不言者,略之。有取有獲,不言者,亦略之也。 疏 討其不朝。定以後,唯此一伐衛。與衛伐相起。

叔孫得臣如京師。 世子繼世,當自朝于天子,受爵命。來錫,乃使大夫,如譏失臣禮,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疏 此内臣如京師之始。公通不朝天子,言大夫,以譏公也。

衛人伐晉。 内方伯不言伐晉,衛何以言伐?其篤從中國,可以言,内衛也。唯齊、秦與狄言伐晉。 疏 狄圍衛,晉不能救。及與狄盟,又不朝,因討之。孔達用陳謀,故報之。

秋,公孫敖會晉侯于戚。 戚,衛邑也。晉侯在戚,伐衛也。伐衛不言伐,衛服而會也。晉侯在戚,則諸侯莫不在戚。不言者,略之也。 疏 《左傳》以爲疆戚田,蓋伐衛所取戚邑之田。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髠。 劉子云:商臣貪忍,楚子欲廢之,「遂興師作亂,圍王宫。王請食熊蹯而死,不可得也,遂自經」。 疏 《年表》:「成王欲殺太子立職,太子恐,與傅潘崇殺王。王欲食熊蹯死,不聽。自立爲王。」世子于君有君父之義,言其君者,《春秋》朝廷之治,故以君爲重,舉重也。

日髠之卒, 楚卒皆日,傳據以爲説者,謂初卒當由漸進也。 疏 此日以謹弑,下日以明進,皆不爲正 注 不正。 所以謹商臣之弑也。 般弑不日。此以子弑父,天倫大變,較以臣弑君尤重,雖在夷狄,君子謹之。蔡不日,此日者,中國與夷狄異辭以相起也。 夷狄不言正不正。 據楚卒皆日,吴卒皆月,爲二等,明有所區别;不如中國以日别正不正,或日或不日。 疏 中國大國、次國君以日明正不正。劉子云:「有正君者無亂國。」《春秋》絶亂屬,惡不正。又雖不正,已受命而立,《春秋》君之,特于卒,則不正以正之。小國唯曹言正不正,夷狄與小國同,不以日見正不正。楚以下日者,少進也。

公孫敖如齊。 晉已伯,則齊不主會盟。經言齊,何也?以齊、晉爲二伯之正,楚、吴不過攝之而已。貴者不後,待之以初,所以《春秋》禮待皆得也。 疏 《左傳》以爲即位歷聘。

二年

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于彭衙,秦師敗績。 此秦伐晉也。不言伐者,由地知。此一詳言,以下皆略,以其亟也。 疏 秦、晉自殽之後,凡十二交兵,秦不記事,惟一言入鄀,一言來聘,一言滅庸,一言會蜀,一弟出奔而已。晉伯皆及秦,不以主客書。《晉世家》:「秦使孟明伐晉,報殽之敗,取晉汪以歸。」

丁丑,作僖公主。 班氏説:「祭所以有主何?言神無所依據,孝子以主係 注 心焉。《論語》:『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 注 :『夏后氏以 注 松,松者,所以自悚動;殷人以柏,柏者,所以自迫促;周人以栗,栗者,所以自戰栗。』所以用木爲之者,木有終始,又與人相似也。蓋題之以爲記,欲令 注 後世可知也。方尺,長一尺二寸。孝子入宗廟之中,見木主,亦當盡敬也。」 疏 作主功程淺。日者,重之也。先君之主至重,如先君也。

作, 據作門觀言新作。作丘甲、作三軍言作,與此作主異。 爲也, 與作丘甲、作三軍同爲造作。 爲僖公主也。 爲僖公立主。 立主, 明作主時。 喪主于虞, 據當在前年四月。班氏云:「孝子既葬,日中反而祭,謂之虞,其主用桑 注 。念親已没,棺柩已去,悵然失望,彷彿哀痛,故設 注 桑主以虞,所以慰孝子之心。虞以安神也。」所不用祭者,方與神接。三代俱用桑。 疏 虞,安也,以安神。天子九虞,諸侯七,大夫三。《檀弓》曰:「虞而立尸,有几筵。」按:桑木猶哀也,喪主取之。 吉主于練, 當在前年十一月。班氏云:「《士虞禮》記曰:『喪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謚之。』蓋禘祫時别昭穆也。」 作僖公主, 據恒事不書,此當爲吉主。 譏其後也。 班氏説:「僖公薨,十六月乃作主。」 疏 按:後三月乃作。 作主、壞廟有時日, 禮則有一定期限。 於練焉壞廟。 鄭君説:「凡祔已,復于寢。練而後遷廟。」按:壞廟,遷新主于廟。練祭後,主仍反于寢,必三年喪畢,歸于其廟,而後祫祭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羣廟。 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 易檐、改塗,小加修飾。新主入廟,有從新改舊之意。諸侯五廟,然則壞唯同昭穆二廟,一祖廟,一新廟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 此如晉之始,爲記晉大夫主會之始,起下六年殺。不氏,使若内外皆微者也。

不言公, 據日知公。 處父伉也, 伉者,以臣伉君。禮:君在而臣代君,大國大夫尊,與次國君相嫌,相嫌則辟。故君會大國大夫,乃去氏,次國不以伉爲嫌。 爲公諱也。 如晉不見晉侯,恥辱深,故諱之。 疏 《左傳》:「晉人使陽處父盟公以恥之。」 何以知其與公盟? 據「及宋人盟于宿」,内卑也。 以其日也。 據「公及晉侯盟」日。 疏 《左傳》:「公如晉。」不地者,盟在晉;地,則公如見也。 何以不言公之如晉? 據不言處父來,知在晉。下盟晉侯,言如晉也。 所恥也。 《左傳》:「適晉不書,諱也。」盟于晉都,晉君不出,卑公已甚。 出不書,反不致也。 據三年書如又致。使若公不適晉,内微者與處父盟然。 疏 公如有盟會,無所起,書如言致而已,不言會盟。又詳則書事,不言如,略乃言如,言未必至晉。不如,如不至晉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穀,盟于垂斂。 討衛也。齊不與會者,惰也。討衛,衛服,故下會有衛。此中國之諸侯也。 疏 士穀九年見殺。伯者大夫始專會盟,至襄三年而諸侯失政。不日者,以臣會君,不以信許之,疾始之義也。月者,不以信許之。

内大夫可以會外諸侯。 據公盟處父不出公,知内臣亦不可會諸侯。《春秋》内魯外諸侯,故内外異事。諸侯,謂大國宋。 疏 按:言「内大夫可以會外諸侯」,見外大夫不可以主外諸侯也,譏士穀主盟也。盟例日,不日者,大夫始主盟,惡之,不日也。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劉子説:「文公即位,天子使叔服來會葬,毛伯錫命。又會晉侯于戚。公子遂如齊納幣。又與諸侯盟。上得天子,外得諸侯。」 疏 夏侯勝曰:「天久陰不雨,臣下有謀上者。」文公之篇末不雨者三,卒致仲遂逆謀,嗣子遘禍,此其效也。沛然自大。躋僖公主,大夫始專事。

歷時而言不雨, 據僖一時過,書不雨。 文不憂雨也。 不憂則若忘其事,故歷四時乃書,是不勤雨也。 不憂雨者,無志乎民也。 以文與僖比,僖善而文不善,故其辭如此。

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躋僖公。 大事者,祫祭也。班氏説:「作主後六月,又吉禘于大廟而致僖公,《春秋》譏之。經 注 曰:『大事于大廟,躋僖公。』」 疏 周公稱太廟。

大事者何? 據言有事。 大是事也。 據有大蒐、大饑。 著祫、嘗。 著,謂言大以顯著之,非犆。嘗,秋曰嘗。《王制》:「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嘗、烝皆祫,經烝、嘗獨言者,祫可知也。此不言嘗,言「大事于大廟」者,所謂以周公臨之爲不可,故著祫、嘗。不以周公臨之,不言大事,言嘗而已。 祫祭者, 祫謂合祭,與犆祭對文。言祭者,指四時祭,有祫有犆。 毀廟之主 《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廟爲五。」按:禮:親盡則毀,除二昭二穆,則隱以上爲毀廟。 陳于大祖 注 , 周公爲大祖,大祖稱大廟。言大廟者,以周公臨之也。 未毀廟之主 四親:桓、莊、閔、僖。 皆升,合祭于大祖。 大祖以下之主,各依昭穆爲次,同合食于大廟。犆祭則但未毀之主來,已毀之主不來。凡經言大廟者,皆以周公臨之。 疏 按:《禮説》言已毀、未毀皆合食爲祫,爲大事,而無已毀不至,公但祭未毀之説。今以已毀不至者爲犆祭,經所書有事是也,又《禮》有日祀月享,三年世祭之文,各有等次,諸書各言一端,非全文。 躋,升也。 僖爲禰廟,言躋之爲升也。 先親而後祖也, 以僖禰閔。文受國于僖,僖受國于閔,君以受國爲重,僖于閔有臣子之義,今升僖公,是以禰爲祖,以祖爲禰也。 逆祀也。 先禰後祖,故曰逆祀。「舊説僖公,閔公庶兄,故文公升僖公之主于閔公之上。然僖公雖長,已爲臣矣。閔公雖少,已爲君矣。臣不可先君,猶子不可先父,故以昭穆祖父爲喻。」 疏 《集解》引舊説。 逆祀,則是無昭穆也。 國君以傳國爲昭穆,不拘世次,閔公在西,則僖在東,各爲昭穆。今逆祀則改閔于東,移僖于西,昭穆淆亂,失其舊次,故曰無昭穆也。 無昭穆,則 注 是無祖也。 先親而後祖,是暱禰忘祖也。班氏云:「大事者,祫祭也。躋釐公者 注 ,先禰後祖也。」 無祖,則無天也。 祖,父之天也。無祖近禰,是無天也。 故曰:文無天。 此舊傳文也。 無天者, 後二王去天,明文無天。前二王不去天,明因逆祀,乃貶。 是無天而行也。 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春秋》以天統天王,天子以王統二伯,以二伯統八方伯,以八方伯統六卒正。又曰:「人之于天,以道受命。」「不若于道 注 者,天絶之。」逆祖失乎天倫,故于文去天以絶之。 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 親親者,閨門之事也。尊尊者,朝廷之治也。閨門恩掩義,故尊不奪親;朝廷義掩恩,故親不敵尊。《春秋》明王道,乃朝廷之治,故不以親奪尊。母親而父尊,父親而祖尊,魯親而周尊,譏躋僖公,許莊絶母,許衛輒拒父,不以魯敵周,皆不以親害尊之義也。 此《春秋》之義也。 親親者,僖爲文父;尊尊者,閔爲僖君,臣、子一例。文于僖有祖道,尊尊親親,人道之大,二者不廢,不以親親而害尊尊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 報彭衙之役。 疏 此皆大夫,不氏稱人者,至此猶不以大夫專征伐也。

公子遂如齊納幣。 譏喪娶也。直書其事而惡見,不待貶絶者也。

三年

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 此晉與楚争伯也。沈,近楚之中國也,後滅于蔡,與胡、頓同見。沈,中國也。潰不日者,未同會盟也。滅日者,以同盟會也。 疏 中國諸侯皆在,唯齊不至。小國略而不書。

夏,五月,王子虎卒。 天子之子爲王子,與諸侯之子稱公子同。公子視大夫,則王子亦同公卿。主書者,起王子尊也。此王子正卒也。不日者,明非列土諸侯。不卒者,此因事乃卒,並以起奪猛也。

叔服也。 據舉實字,知下有卒名。 疏 儀父舉實字,下名卒克,此上舉叔服實字,知卒者即叔服。 此不卒者也。何以卒之? 據王臣不外交不卒。 以其來會葬, 事在元年。 我卒之也。 此説同《公羊》。因其新來會葬,乃得卒之。尹更始説:「王子虎爲魯主,此爲會葬,事異,故重引之。」 或曰: 此説同《左氏》。 疏 《古今人表》:「内史叔服。」《史記》:周命王子虎策命晉爲伯。若内史,則不能執重以守矣。 以其嘗執重以守也。 與冢宰執政同。襄王出奔于鄭,虎以王子居内以守。重,謂天子位也。 疏 《路史》云:「襄王未復國,王子虎嘗爲之居守。」蓋主此義。

秦人伐晉。 但言伐而不言取,略之也。 疏 《晉世家》:「秦穆公大興師伐我,渡河,取王官,封殽尸而去。晉恐,不敢出,遂城守 注 。」

秋,楚人圍江。 遠國不書,因下救乃書之。 疏 晉與楚争伯,晉擾于秦,不能救江之亡。以此相起,以見殽之誤,所以不能勝楚也。

雨螽於宋。 劉子説:「先是宋殺大夫而無罪,有暴虐賦斂之應。」 疏 《洪範》招災本不以事爲據,《春秋》所以書者,既已成災,天心較著,因而自省愈不可緩也。

外災不志,此何以志也? 據王後。故宋義已見。 曰:災甚也。 據言雨也。内災言螽,外螽不志,外因甚乃志。螽以雨,見異也,甚災,故志之。 其甚奈何?茅茨盡矣。 班氏曰:「《穀梁傳》曰:上下皆合,言甚。」案: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螽多,上下皆見,爲雨,而所食則不惟禾稼,雖茅茨亦盡,故從大災書之。 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 此謂上下皆合也。其例與雪、雹同,故言雨也。 疏 《公羊》以爲異,雨爲死螽。説詳《起起廢疾》及陳壽祺《五經異義疏》。

冬,公如晉。 《王制》:「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去年朝,今又朝,晉召之也。 疏 此記如晉之始。晉爲伯,公始朝晉也。去年如晉未書,今乃書之。

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如晉言盟,起處父之盟伉也。 疏 《春秋》異同之端多在一簡,因其相近,足以相起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 氏處父于盟後,起前因公去氏。外大夫帥師書名自此始,大夫始專征伐也。不言使,不與使也,使如私行。以下君將稱爵,大夫將稱名,以下將稱人,凡稱人爲貶,凡言人皆將。 疏 《左傳》:「伐楚,以救江 注 ,門于方城,遇息公子朱而還。」

此伐楚,其言救江,何也? 據邢人、狄人伐衛,不言救江。 江遠楚近, 楚大江小,楚大地廣,故邊竟近中國。 伐楚所以救江也。 言此明不能救江之故,所以釋貫管仲不受江黄,以救之難。

四年

春,公至自晉。 正月不存公。傳曰:「中國不存公也。」 疏 公初如晉,言如又致,備其文以起處父盟。出入不書也。

夏,逆婦姜于齊。疏 齊不專記事,因内及之。

其曰婦姜, 據宣致乃言婦,莊姜逆言女。 爲其禮成乎齊也。 劉子説:「《禮》:大夫以上 注 ,不問舅姑在否,皆三月見宗廟,然後成婦禮。」按:婦者,成婦之稱。公成昏于齊,故在齊便稱婦。 其逆者誰也? 據不言其人。 親逆而稱婦, 據禮家親迎言婦也。叔姬不與夫婦辭。 或者公與? 疑言婦則爲公自逆詞。 何其速婦之也? 據莊自逆不言婦。 曰公也。 公親逆,已成昏于齊,故不曰女。 疏 據不目其人,知爲公。大夫逆必目人,親逆乃不目也。 其不言公,何也? 據莊如齊逆女,言公不言婦。 非成禮于齊也。 爲公諱,不言公逆。莊書公者,不取仇女,不譏先通。 曰 此又一説。上以稱婦爲成昏于齊,故在齊稱婦。此以稱婦爲譏娶母黨。 婦, 據文、宣、成三公夫人皆稱婦。 有姑之辭也。 據内女來求婦,逆婦,婦皆對姑而言,謂姑與婦皆同姓也。稱婦以起取母黨,不以爲親逆之稱。 其不言氏,何也? 婦、姑皆氏姜,故不言氏以起其同姓。 貶之也。 文姜不言姜氏,哀姜不言姜,去姓,如大夫不氏,貶也。 何爲貶之也? 據女子在家制于父,無貶夫人之道。 夫人與有貶也。 所以譏之者,即在母黨。其事由姓氏而起,去氏即知譏在同姓。姓在夫人,欲貶同姓,不得不去氏以貶夫人也。 疏 按:夫婦一體,榮辱共之。共伯姬賢,不肯辟火,至于葬,則崇婦以及夫,明同榮也。此則同貶,明同辱也。

狄侵齊。 狄何以侵齊?晉使之也。何以不言晉?諱之也。諱之則何以言狄?狄侵齊,齊大國,不使狄深入,故言侵。不言晉,爲二伯諱也。 疏 齊自僖二十九年後,至成五年,方與諸侯會盟,共四十五年,後晉、齊乃同見盟會中。言狄侵者五,言赤狄侵者二,皆晉主之也。至于鞌之戰,乃實見晉伐齊。

秋,楚人滅江。 不日,微國。時者,遠也。主書者,閔之也。救而不能存,譏晉也。江人會桓書,從晉不書者,爲晉諱也,因諱乃救。 疏 《楚世家》:「穆王三年,滅江。」

晉侯伐秦。疏 《晉世家》:「晉伐秦,取新城,報王官役也。晉趙衰成子、欒貞子、咎季子犯、霍伯皆卒。趙盾代趙衰執政。」

衛侯使甯俞來聘。 嘉能用甯俞,免晉患也。言聘以起蔡不聘,言甯俞以起世卿,世卿則有喜弑,譏世卿也。 疏 方伯于方伯遣大夫聘而已。相會于其竟曰會,所以次尊卑,不使與二伯同也。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傳曰:「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 疏 妾母在孫世氏不見,如見,當從母以子氏之例。言僖公風氏卒,以僖用致夫人,故經書如夫人之例,而特于外之弗夫人見其義,秦人歸僖成風之襚是也。《春秋》不能改實,而于别條起例有如此者。

五年

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言王,如舉國辭。 疏 去天者,文無天,且譏兼使也。王,襄王也。月者,譏兼事且起早晚也。

含,一事也。 含以送死,在始死。 賵,一事也。 賵以佐生,在將葬。 兼歸之, 二事遲早不同,以一人使二事。 非正也。 兼使之事,如卿出列聘,未嘗不可;若一人同使一國,兼二事,則不可。 其曰且, 據歸數邑不言且。 志兼也。 言且以起兼之非也。 其不言來, 據歸賻言來。 不周事之用也。 以一人兼二使,其來意不誠,故不言使。宰咺言來者,過在臣,不及事,不言來。此過在君,奪其使,不言來也。 賵以早,而含已晚。 不周與不及不同。不周事,不言來,如未嘗來也,故不言。使,但不及事者,言使。 疏 國有遠近,不責早晚。諸侯五日而殯,斂在殯前,嗣子以含斂之。外聞喪歸含,受之以葬,以備乘車之實。含雖不責及事,而含與賵時去五月,禮當二使,今兼之,失禮,故以早晚不中譏之;所謂「不周事之用也」,不責其不及事,責其不周事。説詳《釋范》、《起 注 起廢疾》。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傳曰:「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夫人卒葬之乎?」 疏 成者,字也。風,氏也。以字配氏,不以夫人許之也。會葬乃賜諡,先葬而後會葬者奪其諡,不與之詞也。

王使毛伯來會葬。 來言會葬,以起逆祀去天也,文無天。

會葬之禮于鄙上。 班氏云:「葬于城郭外何?生死别處,終始易居。《易》曰『葬之中野』,所以絶孝子之思也。傳曰:『作樂于廟,不聞于墓;哭泣于墓,不聞于廟。』所以于北方者何?就陰也。《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禮》曰:『冢人掌兆域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爲左右,羣臣從葬 注 ,以貴賤序。』」會葬在葬後者,奪成之諡也。禮:會葬以賜諡。已葬乃會葬,起成風非諡也。會葬于鄙上,言會葬當至鄙。會在葬前,起賜諡之禮;會在葬後,起會葬必如鄙上。 疏 一説:成,諡也。因其來會遲,柩已至鄙,乃至,譏晚也。因其會葬在葬後,乃于葬稱諡也。

夏,公孫敖如晉。 如,有所事。恒事書如而已,不出外。 疏 此大夫如晉之始。文世四記大夫如齊,五記大夫如晉,明兼事二伯,以起宣之如齊,不如晉,爲齊所立也。

秦人入鄀。 鄀,梁州國也。《世本》以爲地在若水,昌意降居若水,此爲其後。言秦入鄀,明秦爲梁州伯也。不言滅庸與盟蜀,皆秦有,以鄀、梁、巴、庸、蜀、夔、麋皆在梁州,秦統之。 疏 楚有鄀邑,楚常遷鄀,見于《左傳》,與此不同。

秋,楚人滅六。 《杞世家》:「皋陶之後。」《世譜》不言,故不能詳其世。 疏 《楚世家》:「穆王四年,滅六、蓼,皋陶之後。」《地理志》六安國六下:「故國,皋陶後,偃姓,爲楚所滅。」城濮以後,楚滅江、六,猶外州國也。至于九年,則伐鄭矣。

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許初爲鄭卒正,在王畿内。記卒葬,異于魯屬,内外之别也。 疏 許六記卒,皆葬,與内屬國異也。自僖以後,皆月卒時葬。僖以上不卒,有滅文也。

六年 《年表》:「秦穆公薨。殉葬以人,從死 注 者百七 注 十人,君子譏之,故不言卒。」 疏 秦穆賢君,不書卒,三傳無説,《史記》此文足以補之。緣康公以下書卒當自穆公始,因其殉葬用人,故不卒之,所以謹殉葬之事也。

春,葬許僖公。 許葬皆時,以明小國例時,以有定起無定也。

夏,季孫行父如陳。 二伯方伯國多三年一聘。若專使,則事不給,故可以兼使。又《禮》有列聘,如季聘故事。譏不兼者,謂在一國,遲早不同,不以一人兼二事。至于常聘,則不拘也。上方譏兼事,此即明兼事,辨同異,明是非也。 疏 録季孫行父,起三家之本。書聘,以明列聘之禮。

秋,季孫行父如晉。 此兼使也。再出大夫,明兼使也。兼使不言遂,言遂者非君命,其人自生事,故曰大夫不遂。 疏 去年大聘,今又大聘,譏亟也。

八月,乙亥,晉侯驩卒。疏 《晉世家》:「襄公卒,太子夷皋少,晉人以難故,欲立長君。趙盾曰:『立襄公弟雍。好善而長,先君愛之,且近于秦,秦故好也。立善則固,事長則順,奉愛則孝,結舊好則安。』賈季曰:『不如其弟樂。辰嬴嬖于二君,立其子,民必安之。』趙盾曰:『辰嬴賤,班在九人下,其子何震之有?且爲二君嬖,淫也。爲先君子,不能求大而出在小國,僻也。母淫子僻,無威;陳小而遠,無援。將何可乎?』使士會如秦迎公子雍。賈季亦使人召公子樂于陳。」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 劉子説:「諸侯五月而葬,同會畢至。」葬大國,親者也,使人非正,卿來會葬,非禮。 疏 如晉會葬,事二伯之禮。事二伯以會葬,大夫如例時,以葬之月加于如上者,見以葬如也。不日者,危靈公立,有秦師送雍。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 據《世家》,殺在葬前,《左氏》以爲九月殺是也。何以敘在葬後?使與狐射姑出奔連文,起非晉殺也。

稱國以殺, 殺大夫不稱人。 罪累上也。 晉,狄之,累在君。 襄公已葬, 據子在喪中,不命。 其以累上之辭言之, 據事乃賈季使人殺之。 何也? 不以新君爲嫌者,一年不二君也,知累在襄公。 君漏言也。 據狐夜姑殺之。漏言,此狐夜姑所殺,本兩下相殺也,歸殺于君,若君使殺之詞。 上泄則下闇, 闇同暗,上不密,下恐得禍,故不敢盡言。 下闇則上聾, 下不陳獻,則孤立于上,不知善惡。 且闇且聾,無以相通。 劉子云:「公叔子曰:『上嚴則下闇,下闇則上聾,聾闇不能相通,何國之治也?順針縷者成帷幕,合升斗者實倉廩,并小流而成江海。明主者,有所受命不行,未嘗有所不受也。』」 夜姑,殺者也。 據下夜姑出奔。 夜姑之殺奈何? 問其實事。 曰:晉將與狄戰, 據《左氏》爲「蒐于夷,舍二軍」,事在六年;「趙成子、欒貞子、霍伯、臼季皆卒也」。 使狐夜姑爲將軍, 《左傳》作「將中軍」。 趙盾佐之。陽處父曰:「不可。古者君之使臣也, 法古。 使仁者佐賢者,不使賢者佐仁者。 仁讀爲「仁而不佞」之佞,謂才技也。夜姑才技過人,乃偏禆之器,非大將才。 今趙盾賢, 《左傳》作「趙盾能」。 夜姑仁,其不可乎?」 《公羊》作「夜姑民衆不悦,不可使將」。 襄公曰:「諾。」謂夜姑曰:「吾始使盾佐女,今女佐盾矣。」 襄公明謂爲處父之意,傳不言者,從可知。《公羊》:「處父出,夜姑入,君謂夜姑曰:『陽處父言曰:夜姑民衆不悦,不可使將。』」 夜姑曰:「敬諾。」襄公死,處父主竟上事, 主竟上迎逆事。 夜姑使人殺之。 兩下相殺不志,志者,此兩下相殺,《春秋》歸獄于上,乃書。 疏 《左氏》:「賈氏怨陽子之易其班也,而知其無援于晉也。九月,賈季使續鞠居殺陽處父。」 君漏言也, 故以累上言之。 故士造辟而言, 辟當爲膝,密謀不可使聞。 疏 辟當爲膝,據王引之説。 詭辭而出, 出,不語人以所言。 曰:用我則可, 用之,則曰:「斯謀斯猷,爲我后之德。」歸美于君。 不用我則無亂其德。 不聽,則不致取禍殺身。諫其君以殺其身,知者不爲也。

晉狐夜姑出奔狄。 《公羊》:「晉殺其大夫陽處父,則夜姑曷爲出奔?夜姑殺也。」 疏 趙盾廢賈季,以其殺陽處父。十月,葬襄公。十一月,賈季奔狄。殺陽處父後出奔,起殺處父。狐偃之子,狐氏止于此。

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班氏云:「月有閏餘何?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歲十二月,日過 注 十二度,故三年一閏,五年再閏,明陰 注 不足,陽 注 有餘也。故讖 注 曰:『閏者陽之餘。』」

不告月者何也? 據《禮》有告朔,無告月。 不告朔也。 據言閏月,知告月即告朔。班諸侯以月吉,告朔于廟,特牲以事死,故國君朔朝宗廟,存神受正也。 不告朔,則何爲不言朔也? 據閏月亦有朔日,可目朔也。 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 積餘分以成閏,十九年七閏,以爲一率。 積分而成于月者也。 以奇零之數積餘成月,故歸于有閏之終。 天子不以告朔, 謂王立門中,不出南門外,與常月不同。 疏 《玉藻》云:「天子聽朔于南門之外。」凡聽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然後頒于諸侯。戴德云:「天子告朔于諸侯,率 注 天道而敬 注 行之,以示威 注 也。」禮:天子聽朔于南門之外,閏月則立門中,聽月不出門。《春秋》云:「閏皆在十二月之後。」《左氏》云「歸餘于終」,《周禮》云「終月」,是蓋十二月告朔,常禮也。閏月則多此一月,其年已告十二朔,正朔只十二,故云告月而不出南門之外,但立于其中耳。 而喪事不數也。 「喪事不數」,謂以年計者,閏爲餘;喪以期計者,必在期時。《公羊》以爲喪數閏者,謂以月計者,如葬與大功、小功以月爲計,則不能不數月。二傳各言一端,相合乃成全義,非有異同也。 猶之爲言可以已也。 爲告月乃朝廟,既 注 不告朔,則朝廟可已。舍大存細,故譏猶也。與不郊而望同。 疏 《異義》以喪數閏,鄭駁以爲不數閏,二説岐異,非也。按:經義以閏歸年終,不據中氣。漢以下據中氣,閏月與各月相參見。西漢時偶用此法,後不通行。百世以後,當有改用此法者。以閏月在終,乃爲餘閏,不與正月相雜也。

七年

春,公伐邾。 不于此月者,不同月。

三月,甲戌,取須句。 《公羊》以爲「使若他人然」。爲内諱再取也。

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 據僖公二十二年,「公伐邾,取須句」不日。 不正其再取,故謹而日之也。 僖二十二年,公已伐邾,取須句。過而不改,于此故録日以志之。前取而失不書者,外取内邑不書。

遂城郚。疏 齊邑遷紀者也。因取邾邑並取郚。

遂,繼事也。疏 言遂,判前後爲二事。郚,齊邑,而我取而城之也。言遂起非邾也。

夏,四月,宋公壬臣卒。 不日者,貶之如小國,不能報父仇也。不葬者,太子爲禦所殺也。 疏 《宋世家》:「十七年,成公卒。成公弟禦殺太子及大司馬公孫固而立爲君。宋人共殺禦而立成公少子杵臼,是爲昭公。」

宋人殺其大夫。 大夫者何?公子禦也。言大夫而不氏名,大夫尊也。不言名氏,無以知殺者爲誰。下會晉大夫不名,不嫌,不爲趙盾也。 疏 傳曹殺大夫不名,言大夫而不稱名姓,無大夫也。以此推之,宋有大夫,言大夫而不稱名氏,非大夫也。傳又以齊大夫爲貴,蓋宋、齊、晉如公,其卿即比天子之卿,例不當名,以其貴,不名之。小國大夫卑,例稱人不名,不名以卑之。《春秋》殺大夫不名者,大國見宋,小國見曹,其閒方伯大夫無不名,此定例也。經大夫不言名氏,大夫即無名氏,其名氏可攷譜帙記載而知之。

稱人以殺, 殺大夫不名,不知指固,指禦? 誅有罪也。 言誅,討罪之辭。此指公子禦而言。傳曰:「公子之重視大夫。」「大夫命 注 以視公子」,言大夫即氏公子之辭也。殺大夫不名,此爲正説。或以爲衆,爲祖諱,爲非其罪,皆後師推衍之説。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 以此事言之,隙由晉起,秦實爲主,晉實爲客。以晉先秦者,大小不同。 疏 《晉世家》:「靈公元年四月,秦康公曰:『昔文公之入也無衛,故有吕、郤之患。』乃多與公子雍衛。太子母繆嬴日夜抱太子以號泣于朝,曰:『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適而外求君,將安置此?』出朝,則抱以適趙盾所,頓首曰:『先君奉此子而屬之子,曰:此子才,吾受其賜;不才,吾怨子。今君卒,言猶在耳,而棄之,若何?』趙盾與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誅,乃背所迎而立太子夷臯,是爲靈公。發兵以拒秦送公子雍者。趙盾爲將,往擊秦,敗之令狐。」

晉先蔑奔秦。 不言出者,時逆公子雍,本在秦也。有軍位,乃在秦軍不反,故以奔言之。蔑雖爲盾所誤,不可輕去國也。 疏 《晉世家》:「先蔑、士會出奔秦。」本在秦也,無所謂奔。已戰而晉勝,國已有君,當反國。今怨趙盾不入,使如在軍中而逃。

不言出, 據奔則言出。 在外也。 先蔑先受命使秦也。 輟戰而奔秦, 《左傳》敘晉三軍,先蔑乃將下軍,是有軍位。奔在戰後,不歸,乃奔敵國。 以是爲逃軍也。 傳:「逃義曰逃。」責蔑奔秦也。 疏 此《春秋》變實加損之例也。本不在軍,亦無所謂逃,因不歸國,以逃軍待之,所謂《春秋》以輕爲重也。

狄侵我西鄙。 狄何以侵我西鄙?爲齊所使也。何以知爲齊使?以伐我西鄙者皆齊也。齊自城濮後不與諸侯盟會,晉數侵伐之,不思自修和諸侯,又于此使狄侵我,故狄之,謹始也。 疏 晉伯以後,齊侵我西鄙自此始。單出狄侵我西鄙自此始,故譏之也。《左傳》:晉以事讓鄷舒。蓋齊侯之伐我,經特目之。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 此亦新城以趙盾主諸侯同盟也。言大夫而不名氏,大夫尊也。不名者,公不會大夫也。據《左傳》,盟者齊侯、宋公、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晉趙盾,盟于扈。 疏 扈,晉地。晉大夫再專會盟諸侯矣,故略諸侯不敘也。晉大夫,盾也。不名,亦略之。月者,亦略之。

其曰諸侯, 據新城列數諸侯。 疏 大國稱公,小國稱伯、子、男。以其諸侯目之何?我爲侯,故以侯目之。或曰:舉中也。 略之也。 按:棐林大之,故數;此略之,故不數。以大夫主諸侯,抑之,故不列數也。 疏 《晉世家》:「秋,齊、宋、衛、鄭、曹、許君皆會趙盾,盟于扈,以靈公初立故也。」

冬,徐伐莒。 徐不稱人,反其狄道也。 疏 徐自此至昭四年乃見。

公孫敖如莒莅盟。 劉子説:「公孫敖專會盟。」 疏 此言如莒,以起下之奔莒。

莅,位也。其曰位,何也?前定也。其不日,前定之盟不日也。疏 再發傳者,小國同也。二伯、方伯屬國莅盟同例,公子友 注 、叔孫婼如齊,叔還如鄭,敖如莒是也。

八年

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疏 《周本紀》:「三十二年,襄王崩,子頃王壬臣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 此扈之大夫,何以扈不名而此名?以爲遂可以會之也。不以大夫主諸侯之辭。 疏 以遂會盾,列國不數也。衡雍,晉地。趙盾,衰之子,專政起弑,後分晉國。以大夫主大夫,故日也。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 四日不能再出。不言遂者,兼使命也。二事兼使再出,大夫季孫行父如陳,如晉是也。自生事,乃言遂。 疏 季孫行父明兼聘之禮,此明兼盟之禮。

公孫敖如京師,不至而復。丙戌,奔莒。 大夫奔例日。此奔上繫事,有罪則不日,有罪而日,則謹之也。 疏 《左傳》:「穆伯如周弔喪 注 ,不至,以幣奔莒,從己氏焉。」

不言所至, 據公子遂言至黄乃復。 未如也。 未如,乃不言所至。 未如則未復也。 據復由如。先既未如,則復無屬。 未如而曰如, 實未如,《春秋》託言其如。 不廢君命也。 《春秋》貴命,臣棄君命,大惡也。内臣廢命,爲親者諱,使若以奉命如京師,不使臣得廢命。 未復而曰復, 實未復,《春秋》託言其復。 不專君命也。 受命如京師,未復命而奔,是專君命也。未復言復,是不專君命也。 其如非如也,其復非復也。唯奔莒之爲信, 如、復皆虚,唯奔莒乃爲事實。以奔爲信,如、復則加損之辭。 故謹而日之也。 不言出,如在外也。如京師爲葬襄王,故再使叔孫得臣。 疏 謹爲惡之。無罪日,有罪而日,特著其惡事也。

螽。 劉子説:「時公伐邾,取須句,城郚。」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 司徒、司馬、司空,大國三卿也。不言司徒,司徒攝冢宰,周天子言宰,宋王後,言司馬、司空,互文見義也。大國三卿,故司馬、司空並見。次國二卿命于天子,當是司空命于其君。司馬,公子卬也。昭公之黨鮑殺卬,而以華孫代之。司馬主兵,常專兵權也。 疏 《左傳》:「大司馬公子卬也。」襄夫人所殺。卬,昭公之黨也。

司馬, 《王制》: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爲三公。 疏 《王制》司馬之職,雜見于司徒、司寇條下。 官也。 據天子乃稱官,宋王者後,故亦稱官。諸侯有三卿者,分三事也。五大夫下天子,《王制》曰:「天子九 注 卿。」 疏 班氏説:「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受命爲天地人之職,故分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 注 其功。」「《别名記》曰:『司徒典民,司空主地,司馬順天。』天者施生,所以主兵何?兵者,爲謀除害也,所以全其生,衛其養 注 也,故兵稱天。寇賊猛獸,皆爲除害者所 注 主也。《論語》:『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司馬主兵,不言兵言馬者,馬 注 ,陽物,乾之所爲,行兵用焉。不以傷害爲文,故言馬也。司徒主人,不言人言徒者,徒,衆也,重民衆。司空主地,不言土言空者,空尚主之,何況于實?以微見著。」 其以官稱, 不言公子卬,而氏司馬。 無君之辭也。 君前臣名,君有若亡,故曰無君之辭。襄夫人以戴氏之族殺卬,宋君不能救之,經故以無君待之也。下同。 疏 《左傳》:「司馬握節以死,故書以官。」以事實記。《傳》以爲無君者,由經意説之也。

宋司城來奔。 司城,司空也。《左氏》:「宋以武公廢司空。」既殺司馬,又逐司城,則六卿皆鮑黨矣。 疏 《左傳》:「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于府人而出,公以其官逆之。」「亦書以官。」亦就事實説之。

司城, 《王制》曰:「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 疏 按:《王制》説詳《王制釋義》。司城即司空。稱司城者,宋因辟諱改,名從主人也。 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奔者不言出, 據外奔言出。 舉其接我也。 言來,則出已明。諸侯有分土,無分民。今自其國至魯,但之魯而出,可知宋之大夫殺不名者,以尊也。司馬、司城者,大夫之别名,亦以尊,可不明言名氏也。天子三公:司徒、司馬、司空,諸侯三公亦司徒、司馬、司空。經于宋見二官,所以三卿與三公同職,爵有尊卑,職則同也。獨司馬、司空,不見司徒者,以司徒爲仁者守,司馬、司空爲二伯,故獨見二官也。經以無君目官,因此可以見三公、二伯之職也。

九年

春,毛伯來求金。 不稱使者,天子當喪不稱使。禮:天子居喪,諒陰三年,使冢宰攝政。故三年中不言使,則不稱天王。《論語》曰:「子張問曰:『高宗諒陰,三年不言。何謂也?』子曰:『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求車猶可,求金甚矣。疏 荀子 注 説見求車,頃王事。

夫人姜氏如齊。 公同如齊也。不奔天王喪而同婦人如齊,譏之也。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 大夫如時,月者以葬之。月加于如,見以葬如也。公不自行,乃使大夫在公行後者,如叔孫私行。劉子云:「山川汙澤、陵陸丘阜、五土之宜,聖人就其勢 注 ,因其便,不失其性。高者黍,中者稷,下者秔 注 。蒲葦菅蒯之用不乏,麻麥黍粱 注 亦不盡,山林禽獸、川澤魚鼈茲殖,王者京師四通而致之。」如京師會葬,傳曰:「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曰:『固吾臣,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可也。』周人弔,魯人不弔,以其下成、康爲未久也。」 疏 按:京師如大上至尊,言京師,起西周。

京,大也。師,衆也。 據夫人如師。 言周,必以衆與大言之也。 據河陽稱京師,京師非城名。天子六師,又統天下,故言京師。不地者,王者無外,無定居,天子所在,六師從之,故言六師而已。

辛丑,葬襄王。 劉子説:「周襄王失道。」辛丑,二月之日。七月而葬,言月以明葬時。

天子志崩,不志葬。 據惠王不志葬。 舉天下而葬一人,其道不疑也。 《禮》:「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天下諸侯當親往會葬,舉天下葬一人,無可疑,則不以葬見也。諸侯畢至,有王事,有禮不備;天子崩,諸侯殯後當往會葬,或不如時,故以葬見。 志葬, 據景王志葬。 危不得葬也。 據有王子朝之亂。 日之, 據匡王不日。 甚矣,其不葬之辭也! 據襄王出奔,失天下,滅國不葬,故日以危之,並起狩河陽。以南陽之地賜晉,周愈弱。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殺有罪,則何以書?譏專殺也。葵丘之盟,曰:「無專殺大夫。」 疏 討其殺先克也。事詳《左傳》。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 月者,謹之也。不可致公,故致夫人也。

卑以尊致, 致爲告廟,唯君行之。夫人出不辭,反不告,卑于君也。今夫人與君同出,禮當致公,今乃以卑者致。 病文公也。 公不奔喪而自至齊,不可以公致,故致夫人。致夫人,亦所以病公也。《王制》曰:「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班氏説:「王者將出,辭于禰,還格于祖禰者,言辭禰之禮,尊親之義也。」「獨見禰何?辭從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禰不嫌不至祖也。《尚書》:『歸格于藝祖。』出所以告天何?示不敢專也。非出辭反面之禮也。與告廟異 注 義。還不告天者,天道無内外,故不告也。《尚書》『歸于藝祖』不言告於 注 天,天不告也。」 疏 婦人既嫁不踰竟,卑以尊致,失禮之尤,故更譏也。何休以爲得禮,失之矣。

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 此與弑及同爲累辭。 疏 與先都之殺一也。别書者,譏之。

稱人以殺,誅有罪也。疏 事詳《左傳》。 鄭父, 據三郤不言及。 累也。 鄭父,大夫也。不去氏者,大國大夫尊于次國卿。同得以氏見者,釋所以言及之意,與弑及同。

楚人伐鄭。 僖公三年以後,至此再言伐鄭。鄭初從楚,城濮以後從晉,楚不敢争。晉君少而楚争鄭,自此多事矣。 疏 《年表》:「楚伐鄭。」《左傳》:「范山言于楚子曰:『晉君少,不在諸侯,北方可圖也。』楚子師于狼淵以伐鄭。」

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 晉率諸侯救鄭。此晉趙盾、宋華耦、衛孔達、許大夫也。稱人者,至此會伐猶不列也。傳不言善救者,楚稱人已明。

夏,狄侵齊。 狄者何?晉也。避二伯相伐,故以狄言之。以狄近于晉,晉師多有狄在也。 疏 《春秋》託狄之禍,多在于内州大國,小國不言之,外州國無之。凡稱子之國,無有夷狄之名,不以夷狄相託也。莊以上託之戎,僖以下託之狄。王者之化,自西而北也。陳、蔡、吴、楚、秦、莒、邾、滕、薛、杞,皆不言戎狄侵伐。

秋,八月,曹伯襄卒。 不日者,小國不言正不正,略之也。 疏 《曹世家》:「三十五年,共公卒,子文公壽立。」

九月,癸酉,地震。 劉子説:「春秋地震,爲在位執政太 注 盛也。」又:「先是時,齊桓、晉文、魯釐二伯賢君新没,周襄王失道,楚穆王弑父,諸侯皆不肖,權傾于下,天戒若曰:臣下強盛者將動爲害。後宋、魯、晉、莒、鄭、陳、齊 注 皆弑君。」 疏 又曰:「地動者,臣不臣也,臣下大貴也。」《穀梁》説:「大臣盛,將動有所變。」《集解》引。

震, 據震電,雷也。 動也。 據震在地下,知地動。 地不震者也, 雷能震動地,無地取動也。 震, 《攷靈曜》説:「地恒動不止,而人不覺。」故曰不動。《管子》:「天道虚,地道静。」 故謹而日之也。 地震大異,故日。《春秋》大異日,地震、日食、災、雷震、隕星是也;小異月。

冬,楚子使萩來聘。 萩專政也。《春秋》本不狄楚,因僭王狄之。書萩,與秦術 注 、吴札相起。

楚無大夫, 據夷狄無大夫,凡子國無大夫。 其曰萩,何也? 無大夫而見大夫,皆不氏,吴札、秦術是也。 以其來,我褒之也。 不氏者,漸進也。前稱人,此進稱名。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前歸含、賵獨成風,知此非兼。 疏 成風之喪五年矣,五年而來襚,明非襚也。秦自殽後不同盟會,言襚,明不襚者;襚不稱人,稱人,非襚也。不襚而言襚,託之秦,以正非夫人也。若曰雖秦猶知非夫人,則中國可知也。

秦人弗夫人也, 僖薨已十年,歸成風繫僖公,母以子氏,知秦不以爲夫人。 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内以夫人卒葬之而無貶道,諸侯皆用夫人禮,惟託之秦,以妾母録之,以外之不以爲夫人而見正。 疏 聘、襚一也。楚已稱萩,秦狄稱人,此小大之分也。述聘乃與萩比。

葬曹共公。 曹卒皆葬。

十年

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臧文仲也。卒,子臧孫許 注 立。日卒,正也。非卿日卒者,賢者,特著之。 疏 臧氏爲魯賢大夫,與叔氏同,故書之。

夏,秦伐晉。 秦者,狄之也。 疏 晉伐秦,取少梁,秦亦取晉之北徵。

楚殺其大夫宜申。 楚殺大夫無稱人之例,略之也。夷狄大夫有罪、無罪不足道也。 疏 宜申二見,此鬬宜申也。不氏者,楚無大夫之辭也。不氏而言大夫者,號從中國也。宜申謀弑穆王,有罪而殺。不言者,楚殺通不言人。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劉子説:「先是公子 注 遂會四國而救鄭。楚使越椒來聘。秦人歸襚。有炕陽之應。」

歷時而言不雨,文不閔雨也。不閔雨者,無志乎民也。 無志于民,失所以爲君,故《春秋》惡文公。

及蘇子盟于女栗。 蘇子,天子之卿也。劉子、尹子、單子皆大會,此何以不言其人?爲天王諱也。天王崩,諸侯不奔喪,新王立,又不朝,天子弱,求諸侯,乃使卿于外,故略之,使如微者盟然。 疏 不言其人,爲内諱也,内諱盟王臣也。頃王新立而求盟于諸侯,失天下也。不日者,不待貶絶而罪惡見。不日,惡盟,不敢以日謹不信,故不日也。

冬,狄侵宋。 宋睦于晉,狄何爲來侵之?即下楚、蔡也。宋,中國大國,蔡從夷狄而伐之,惡之,故言狄伐也。 疏 《春秋》見戎狄侵伐之國,略與記災同。凡記災之國志夷狄侵伐,宋一見示例也。

楚子、蔡侯次于厥貉。 次者,有畏也。楚強何以言次?以上已言侵也。蔡本在中國,篤從楚,入于夷狄,狄之不可見,則先言狄侵,而後以次見。以侵宋爲即楚、蔡之師,次以待之也。 疏 蔡從楚,翟泉以後十四年始見于此。自城濮後十四年,楚子乃特見于是。以楚子先蔡侯,夷狄主會之辭也。諸侯從者多矣,獨見蔡者,決蔡于外以示例。不會者,以夷狄從夷狄也。

十有一年

春,楚子伐麇。 麇,《公羊》作圈,荆州國。楚伐《春秋》不志,志者,起滅麇也。

夏,叔彭生會晉郤缺于承匡。 劉子説:「叔彭生專盟會。」此亦略言之。會者不獨二大夫。 疏 《春秋》凡内不言如,皆以私待之,故會盟帥師皆不言如。劉子以專盟會,明盟會、帥師非大夫所得專。

秋,曹伯來朝。疏 來朝常事,不志,志者,曹伯未畢喪而行嘉禮,衰麻不可以接冠冕,故譏之,且不合五年之期。

公子遂如宋。 此聘王者後之例。雖稱公,不統方伯,故公不言如,唯其禮秩在方伯上而已。

狄侵齊。 齊,伯者之後也。桓以弱齊,用管仲一匡天下,尊周室。昭承餘業,不自修業,自踐土以後,不與諸侯通而怠于政事,遂使晉以狄人四侵之而不能振,《春秋》言其事,深痛之,故于其卒也不葬。 疏 齊,伯國也。狄四侵齊,起狄強,所謂南北狄交侵中國,直書其事而意見。

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于鹹。 劉子説:「時周室衰微,三國爲大,可責者也。天戒若曰:不行禮義,大爲夷狄之行,將至危亡。其後三國皆有篡弑之禍,近下伐上 注 之痾也。」

不言帥師而言敗,何也? 據季友敗莒言帥師。 直敗一人之辭也。 據獨出得臣,知敗者亦一人。 一人而曰敗,何也? 據敗必稱師。 以衆焉言之也。 據「晉人敗狄」,狄,衆辭。 傳曰: 《公羊》引此文不言「傳曰」。 「長狄也, 此長狄也。不言敗長狄者,夷狄接内,舉大名。劉子説:「孔子曰:『汪芒氏之君守封嵎 注 之山,其神爲釐姓,在虞夏爲防風氏,商爲汪芒氏,周爲長狄氏,今爲大人。」 弟兄三人佚宕中國, 《詩》:「内奰于中國,覃及鬼方。」中國爲禹州,海外爲鬼方 注 。 瓦石不能害。叔孫得臣,最善射者也。射其目, 身不受金刀,惟七竅可殺,故射必于目。 身横九畝, 《山經》海外之説,儒者動以爲疑。長狄既見于經,三傳同有是説,《禹書》所傳不虚。開闢日久,異族非化則絶,又如斷髮文身之俗,久而禁絶,故今中外人民形體惟一。雖有五種之分,惟是性情形色略有不同,以此種族得中和之氣,如五帝、五方小有不同,無大異也。 斷其首而載之,眉見於軾。」 班氏云:「《穀梁傳》曰:長狄弟兄三人,一者奔齊,一者奔魯,一者奔晉。皆殺之,身横九畝,斷其首而載之,眉見于軾。何以書?記異也。」 疏 《山海經》所言海外異族,長短、大小、形狀與中國詭異;今地球盡通,昔日異形皆無所見。此有數説:一由于自變,洪荒初,氣不免詭怪,開闢日久,形體亦革,一也;一由于絶,如長狄三人入中國行者皆死,居者亦久而見滅,《詩》所謂「周餘黎民,靡有孑遺」,惟存中和之類,二也;一由緣飾,如彫題、鑿齒、穿胸之類,非實生形,乃由俗設,可以禁絶之也;一由異狀,如伏羲、神農,古帝之牛首蛇身,皆謂其形體偶爾相似,今相人書中常有之,非果牛首蛇身,後人誤解,四也。 然則何爲不言獲也? 據言獲莒挐。 曰:古者不重創, 重傷,二傷也,譏其已射目,又斷首。 不禽二毛。 頭有頒白爲二毛。 疏 三傳皆有此説,而所釋不同,蓋古師説也。 故不言獲,爲内諱也。 敗乃獲。言敗不言獲,爲内諱。 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 成父,齊大夫。 疏 《魯世家》:「齊 注 惠公二年,鄋瞞伐齊,齊王子成父獲其弟榮 注 如,埋其首于北門。」 則未知其之晉者也。 以非經事,師説偶遺。《魯世家》:「晉之滅潞,獲喬如弟棼如。」 疏 晉、齊、魯三國,即劉子之所謂三國也。

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齊已滅郕,猶有郕伯者,食采也。來奔,爲齊所逐,不得食采也。月者,謹滅郕也。郕,不同會盟之國,故月之。

杞伯來朝。 卒正來朝,常事,不書。書者,不合五年之期。

二月,庚子,子叔姬卒。疏 按:禮待母女弟與女子子有差等。《詩》曰:「問我諸姑,遂及伯姊。」《左氏》云:凡嫁女于大國,姊妹則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是禮制一也。

其曰子叔姬, 據叔姬歸紀不言子。 貴也, 據季子言子。 公之母姊妹也。 叔者,兄弟辭;子,貴稱,知同母姊妹。因同母姊妹,故未嫁而書,親親之義也。後説因許嫁諸侯而書,尊尊之義也。 其一傳 《喪服》有《大傳》、《閒傳》、《服問》、《小記》、《三年問》、《喪服四制》,共六篇,魯學,《春秋》當與之同。即以舊傳言,亦惟一家一本而已。 曰: 此説同《公羊》。 許嫁以卒之也。 據未嫁不卒。此不繫國,未嫁姊妹,在室如兄弟,叔姬因許嫁于諸侯,尊同,乃卒之。 男子二十而冠, 禮經文。 冠而列丈夫, 冠後乃爲丈夫。 三十而娶。 《易》坎爲中男,以三十計,長男則四十,少男則十六。班氏曰:「《春秋穀梁傳》:『男二十五繫心,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 疏 陳壽祺云:「今《穀梁傳》無此文,蓋《穀梁》説也。」按:傳文今本所無者多,不必皆師説。傳有五家,今存一家,故有佚傳也。説詳《大義》「佚傳」條下。 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易》離爲中女。以二十爲定,長女則三十,少女則十四。尹更始説:「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笄,二十而嫁。」劉子説:「夫天地有德,合則生氣有精矣;陰陽消息,則變化有時矣。時得而治矣,時得而化矣,時失而亂矣。是故人生而不具者五:目無見,不能食,不能行,不能言,不能施化。故三月達眼,而後能見;七月生齒,而後能食;期年臏合,而後能行;三年顖合,而後能言;十六精通,而後能施化。陰窮反陽,陽窮反陰,故陰以陽變,陽以陰變。故男八月而生齒,八歲而毀齒,二八十六而精化小通;女七月而生齒,七歲而毀齒,二七十四而精化小通。不肖者精化始至矣,而生氣感動,觸情從欲,故反施亂也。」 疏 按:此今文説也,《左氏》不同。又按:《易》有長男長女、中男中女、少男少女之説,男四十、女三十爲長男、長女,男三十、女二十爲中男、中女,男十六、女十四爲少男、少女。先師經説從中立制,故曰:「三十而娶,二十而嫁。」長者過此,少者不及,非執一拘定如此。《左氏》與今《公羊》、《穀梁》説各明一義,實則相同,舊解強爲分别,各欲自成一家,此説萬不能通者也。

夏,楚人圍巢。 巢,徐州國也。圍之而服楚,故下爲楚射吴子也。 疏 文世楚伐滅國五:江、六、巢、庸、麇 注 ,皆在外州;中州小國楚不見滅文,中國兵事惟一見伐鄭,一見次厥貉而已。

秋,滕子來朝。 卒正朝,常事,不志。志者,不合五年之期。

秦伯使術來聘。 秦何以稱伯?字也。外諸侯何稱字?曰:寰内諸侯稱伯,以天子卿士待之,與鄭相起也。何爲以寰内伯之?存西周也。平王東遷,棄成周之地于秦,《春秋》存西周,不忍文、武舊都棄于秦也。周初都西周,又建中土,以朝諸侯。天子所至言京師,《春秋》稱東周爲京師者,以爲天子駐蹕之所,其所都仍在西周也。鄭在東都畿内,稱伯,以鄭爲冀州方伯,入爲天子卿士,從天子大夫例,不名稱字;使秦亦如鄭,入爲天子卿士,稱字。以東周例西周,是宗廟、宫闕猶存,秦特西周一卿士,不敢據王舊都而君之也。此鄭、秦以方伯不稱侯而稱伯之精義。秦爲方伯,乃記卒葬。雍州既爲王畿,何以又立方伯?曰:秦爲梁伯,入爲留守,與鄭爲冀伯入爲卿士同。鄭、秦同爲伯,同爲王臣,一守一從。字稱仲、叔,鄭、秦以伯見者,立子以長,故皆以伯言之也。 疏 劉子云:「秦地,于天官東井、輿鬼之分野也。其界自弘農以西,京兆、扶風、馮翊 注 、北地、上郡、西河、安定、天水、隴西,南有巴、蜀、廣漢、犍爲、武都,西有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又西南有牂牁、越巂、益州,皆宜屬焉。」

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於河曲。 河千里一曲,河九曲,爲九州。《詩》:「彼汾一曲。」《河圖括地象》詳九曲所至之文,即《禹貢》導水之説。 疏 《晉世家》 注 :「康公伐晉,取羈馬。晉侯怒,使趙盾、趙穿、郤缺擊秦,大戰河曲,趙穿最有功。」秦師遁。「晉六卿患隨會之在秦,常爲晉亂,乃佯令魏壽餘反晉降秦。秦使隨會之魏,因執會以歸。」

不言及, 據「晉人及秦人戰于令狐」。 秦、晉之戰已亟, 據令狐猶言及,知以亟故。 疏 文世記秦事詳,凡九見,而晉、秦交兵者六焉,外來襚、入鄀、來聘三事而已。 故略之也。 晉不言及,狄晉也。自殽後狄秦。晉、秦不言及,與白狄不言及同,因其亟戰,故略之,同夷狄。

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 此取之莒也。不言取,邊鄙之邑一彼一此,諱言失,故略之。大夫專兵。

稱帥師, 據内城何必帥師?言帥師,則非城矣。非城而託之于城,此莒伐我圍諸,帥師救諸,因遂取諸、取鄆。 言有難也。 設爲有難之辭,實則非城,乃取邑。

十有三年疏 《楚世家》:「穆王十二年卒,子莊王侶立。」是爲莊王。不卒之者,反其狄道也。

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 不葬者,背殯出會。經不葬其父,更去其葬以責之。 疏 《陳世家》:「十八年,共公卒,子靈公平國 注 立。」

邾子籧篨卒。 不日卒正。文世不日,前日以明進,此進已明,故從卒正例記之,不日也。邾無月卒者,進不進當明,不以月疑之也。七卒,三時、四日。

自正月不雨,至于秋七月。 劉子説:「先是曹伯、杞伯、滕子來朝,郕伯來奔,秦伯使術來聘,季孫行父城諸及鄆。二年之閒,五國趨之,内城二邑。炕陽失衆。」 疏 「一曰不雨,五穀皆熟,異也。文公時,大夫始專盟會,公孫敖會晉侯,又會諸侯盟于垂隴。故不雨而生者,陰不出氣而私自行,以象施不由上出,臣下作福而私自成。一曰不雨近常陰之罰,君弱也。」 世 注 室屋壞。 班氏云:「《穀梁》經曰:世室,魯公伯禽之廟也。周公稱太廟,魯公稱世室。」 疏 按:世,今本作大。此從《五行志》班引校改。作大者,《左氏》也。不日者,不可以日計也。

世室屋壞者, 據「新延廏」,不言壞。 有壞道也, 屋久必壞,非人壞之,故先言屋壞,不言壞屋也。 譏不修也。 宗廟有歲修之道,久不修,並至于壞,譏怠也。故《春秋》修舊不譏。 大室,猶世室也 注 。疏 據班固所見本當作「世室,猶大室也」。 周公曰太廟, 梅福説:「昔成王以諸侯禮葬周公,而皇天動威,雷風著變。」班氏云:「廟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也。所以有屋何?所以象生者之居也。」 伯禽曰大室,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周公爲大廟,魯公親盡當去,因其初封不遷,附于大廟之室,不爲别立廟,故曰室。而廟雖百世,猶五數也。 羣公曰宫。 羣公,四親廟也。正廟,故言宫。武宫、僖宫、桓宫、仲子宫皆别立者,不在五廟中。 疏 據言武宫、桓宫、僖宫、新宫也。 禮:宗廟之事, 班氏云:「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緣生以事 注 死,敬亡若事存,故但欲立宗廟而祭之。此孝子之心所以追養繼孝也。」 君親割,夫人親舂, 《祭統》:「是故君子之齊也,專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齊七日以定之,致齊三日以齊之。定之之謂齊,齊者,精明之至也,然後可以交于神明也。是故先期旬有一日,宫宰 注 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君致齊于外,夫人致齊于内,然後會于大廟。君純冕立于阼階,夫人副褘立于東房。君執圭瓚祼尸,大宗執璋 注 瓚亞祼。及迎牲,君執紖,卿、大夫從。士執芻,宗婦執盎從夫人,薦涚水。君執鸞刀,羞嚌 注 ,夫人薦豆。此之謂夫婦親之。」 疏 親舂説詳「御廩災」下。 敬之至也。 《祭統》:「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没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既内自盡,又外求助,昏禮是也。故國君取夫人之辭曰:『請君之玉女,與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廟社稷。』此求助之本也。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所以備外内 注 之官也。」 爲社稷之主,而先君之廟壞,極稱之,志不敬也。 《王制》:「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非有造意作爲,惟失于修理,故急著之,以明其失。

冬,公如晉。 夫至晉而言如,從告廟之辭言之也。有别事,獨目晉者,從重也。

衛侯會公于沓。 沓,衛邑。公如晉,過衛,不言如衛。如者朝也,唯二伯乃言如。傳例:會者外爲主。公適衛,會由公起意,不曰公會衛侯,而曰衛侯會公,衛得内辭也。《春秋》除二伯會,凡方伯下言會者,皆外爲主;言及者,皆内爲主。必于此異文。不言公及衛侯者,言及皆外地,言會皆内地。又以見二伯與方伯禮文不同,以起其餘也。更見如晉有會别國之事,略不盡言耳。 疏 《左傳》:「衛侯會公于沓,請平于晉。」是衛于晉有兵事也,公皆成之,故下「同盟于新城」。

狄侵衛。 狄者何?晉也。公方會衛,又如晉,不可以言晉伐,故諱之。又以下言同,宜有所辟。 疏 晉伐諸侯,常用狄師。善事則舉晉,惡事則目狄,主名有異同,其實則一也。

十有二月,己丑,公及晉侯盟。 盟在晉都也。凡公如,多有事不言,此言者,因會盟三國,且起處父伉也。 疏 文世公三如晉,有三盟。以此可見,如多有盟也。

還自晉。

還者, 據致言至。 事未畢也。 據下言至自晉,知事未畢。言還者,起不在晉。言未畢,爲晉事出,雖會鄭伯,不敢以爲遂事。 自晉, 據致言自晉。 事畢也。 據與致言自晉同是事畢。爲晉事出,還在鄭國也。文公不事晉,先齊侯潘卒一年,文公、衛侯、鄭伯皆不期而來;齊侯已卒,諸侯果會晉大夫于新城。

鄭伯會公于棐。 棐,鄭邑也。公還,經鄭,鄭伯會公,如衛侯會沓,此爲遂事也。 疏 《左傳》:「鄭伯會公于棐,亦請平于晉,公皆成之。」

十有四年疏 《周本紀》:「頃王六年崩,子匡王班立。」

春,王正月,公至自晉。 月者,久之。不以會致者,大如晉也。

邾人伐我南鄙。 伐方伯,譏邾也。

叔彭生帥師伐邾。 報上伐。

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 不葬者,失德也。昭公,桓公子,争立不正,既立,不修桓公業,有事諸侯以擯楚尊王。自踐土一盟,凡諸侯之事皆不與焉,而狄人四侵之,不能禦。此不交諸侯而自惰之所致,故《春秋》終惡其敗先人之業,致此夷狄交伐。故此十九年中,齊國不專記事,唯大夫記内如、狄侵而已。卒而去葬,特著其過。 疏 《齊世家》:昭公立十九年,子舍立。此不正者,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

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于新城。 此會有陳、許,以下十二同盟,至昭十三,八十六年中皆無陳、許,絶二國于夷狄也。同盟皆記災,記戎狄侵伐之國。大國齊、晉、宋,次國魯、衛、鄭,小國曹、莒、邾、滕、薛、杞、小邾,十三國爲同盟,不見中國夷狄;外會詳楚、秦、吴、蔡、陳、許,五方伯、一卒正,餘均不言,略之也。 疏 新城,鄭地。自此同盟至襄三年,凡中國,無論大小,不雜外州國及十九國外者,多言同盟。桓爲尊周,晉爲外楚,二伯消息升降之道也。盟下日者,同月也。

同者, 據鄟 注 陵不言同。 有同也, 據自齊伯以來,諸侯累盟皆謂同。惟有外州國及不敘事者,則雖有盟,只以會見,不許以同盟也。不然,則以事見,如伐秦、城杞是也。貴是同盟,故三傳皆以同盟爲説也。 同外楚也。 此會言同盟之始,以下言盟者,必言同也。此中國之伯,外尚有夷狄,二伯之辭也。《春秋》隱、桓、莊五十年無伯,《春秋》之始也。莊、閔、僖、文五十年,楚伯未盛,不言同盟,以天子、諸侯皆在是也。文十四年至昭十三年,晉主中國,楚主夷狄,言同,分中外之界也,言同盟起外吴、楚。昭十三年以後,至哀十四年,不言同,無伯之辭,《春秋》之終也。 疏 晉之同盟無蔡,則蔡已入之夷狄會矣。新城以下不言陳、許,以爲由此會以後,遂以二國歸夷狄也。

秋,七月,有星孛入于北斗。 劉子説:「君臣亂于朝,政令虧于外,則上濁三光之精,五星盈縮,變色逆行,甚則爲孛。北斗,人君象;孛星,亂臣類,篡弑之表也。《星傳》曰:『魁者,貴人之牢。』又曰:『彗星見北斗中,大臣、諸侯有受誅者。』一曰魁爲齊、晉。夫彗星較然在北斗中,天之示人顯矣,史之有占明矣,時君終不改寤。是後,宋、魯、莒、晉、陳、鄭六國咸弑其君,齊再弑焉。中國既亂,戎狄並侵,兵革縱横,楚乘威席勝,入諸夏,六侵伐,一滅國,觀兵周室。晉外滅二國,内敗王師,又連三國之兵,大敗齊師于鞌,追亡逐北,東臨海水,威陵京師,武折大齊。皆孛星炎之所及,流至二十八年。《星傳》又曰:『彗星入北斗,有大戰。其流入北斗中,得名人;不入,失名人。』宋華元賢,名大夫,大棘之戰,華元獲于鄭,傳舉其效云。」 疏 劉子曰:「北斗貴星,人君之象也。茀星,亂臣之類,言邪亂之臣將並弑其君。」《集解》引。

孛之爲言猶 注 茀也。 劉子云:「孛星者,非孛星,惡氣之所生也,内不有 注 大亂,則外有大兵。其所以孛孛曖曖 注 者,亂之象也,不明之表,又參然孛焉,兵之類也,故聖人名曰孛。孛者,猶有所妨 注 弊,有所傷害也。」 其曰入 據孛于大辰及東方,皆不言入。 北斗, 此言入者,明斗有規郭,入其魁中也。 斗有環域也。 因有環域,乃言入。東方泛言,故不言入。 疏 不日者,孛日久,不以日計也。

公至自會。

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 捷菑失嫌也。

是郤克也。 據納蒯聵言趙鞅。 疏 《左傳》作趙盾,《公羊》作郤缺,當時或三卿並將,各言一軍,或各據所聞,經無明文,三傳各異,然其説則同。此小節,不足爲異。 其曰人,何也? 不稱師,猶當言將。 微之也。 據以下人皆貶辭。 何爲微之也? 疑以弗克微之。弗,内辭。 長轂五百乘, 長轂,兵車。五百乘,動衆也。不言帥師,不許有師也。 疏 據晉有四千乘,傳亦謂邾、魯爲千乘之國。晉言五百乘者,出軍之數,五百乘則五萬人,不爲不多矣。 緜地千里, 邾在魯南,晉在曲沃,以地望計之,千餘里。 過宋、鄭、 宋近魯,徐州國。鄭近晉,冀州國。 滕、薛, 據此則滕、薛在魯西北。 夐入千乘之國, 邾卒正,有千乘者,計所統徵晉三十國之數也。卒正統三十國,故以小邾、濫附庸見焉。 疏 據《左傳》,邾賦四百乘,所賦者四百乘,則計其自徵于小國軍數,當得近千矣。邾本國只得百乘,然統三十國,百里者四,七十里者八,五十里者十六強,其兵數統計當得一千三百乘,合七卒正,共得九千一百,合之方伯,爲萬乘矣。 欲變人之主。 欲出貜且,立捷菑也。 至城下, 據言邾,是已至城下。 然後知, 知謂知貜且正,捷菑不正,而自退。邾,小國,晉弗克納,是晉自退。 何知之晚也! 譏其不審而輕于舉兵。以弗言者,許悔過也。 弗克納,未伐而曰弗克,何也? 據伐齊納糾言伐。克,能也。不能納,是力自屈于伐,然後可言弗克。 弗克其義也。 郤克至邾,知捷菑不正,自反而去,非以兵力見屈,故不言伐。而義不能勝,故言弗克,以譏其失。 捷菑,晉出也; 晉納之,知晉出。 貜且,齊出也。 劉子云:「貜且,齊出也。」顔師古云:「文公之子。」 貜且正也, 據貜且卒,知已立。納不正,知貜且正。 捷菑不正也。 「弗克納」言弗,内辭,不納得内,是不正可知。 疏 主書,譏晉不慎于始而許其悔過,亦惡惡疾始,善善樂終之意。

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 卒于外例地國,卒于本國乃地地。踰竟以國爲重,不舉其邑名。諸侯在外,踰竟不日,此日者,内外異辭也。桓、昭在外,皆日也。

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 大夫國體,重其死,乃言 注 卒。此已奔,無與于國,故無取于志,如慶父不卒是也。去三桓,《春秋》許之。 爲受其喪,不可不卒也。 爲十五年歸喪,録其本也。 其地, 據大夫卒,不地。 於外也。 已踰竟,則地國。

齊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商人于舍爲叔父。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 注 ,已立,故稱君。 疏 《齊世家》:「舍之母無寵于昭公,國人莫畏。昭公之弟商人以桓公死争立而不得,陰交賢士而愛百姓,百姓悦。昭公卒,子舍立,孤弱,即與 注 衆十月即墓上弑齊君舍,而商人自立爲懿公。懿公,桓公之子也,其母曰密姬。」言此以著齊桓嗣子之禍。

舍未踰年,其曰君,何也? 與弑成君同。 疏 奚齊言君之子。 成舍之爲君, 《春秋》決嫌明疑,不能言齊子、其子也。 疏 按:未踰年不繫父,當云齊子,或云其子。言齊子,則不能加于其臣;言其子,則嫌爲弑者之子,故傳無弑。未踰年君正稱,所以别嫌疑也。奚齊繫之于父,言君之子,如父在之辭;舍則以成君目之,皆以辟不明也。《異義》:《公羊》説以奚齊爲正,繫于父;《左氏》以已葬稱君,舍爲已葬。皆不得經意。 所以重商人之弑也。 舍正,得立,不予以君辭,嫌不正,不正而弑,則商人之罪輕;故成舍之君,以重商人之罪。 商人其不以國氏,何也? 據州吁以國氏,知商人嫌者。以下見弑知嫌。 不以嫌代嫌也。 舍未踰年,未成君,嫌也。商人弑舍自立,二者皆有嫌辭。成舍之爲君,所以辟舍之嫌也;商人不去公子,所以辟商人之嫌也。其君已正,乃以嫌起弑者之罪,上下皆嫌,上成其君,下成其臣,然後弑罪明而君臣正。舍未能成君而成之,則不能不使得臣商人也。 舍之不日,何也? 據弑君例日。 未成爲君也。 不日以起實未成君,明其不以嫌代嫌之意。

宋子哀來奔。 劉子説:「宋子哀出奔」,元年日食之應。 疏 《左傳》以「宋子哀爲蕭封人,以爲卿,不義宋公而出,遂來奔。」與祭仲爲祭封人,鄭以爲卿,文義相同。然則子哀者,宋之監者也。周初封三監以監殷,則監制原從王後而起。《王制》于方伯立監,而王後無其文,當據《左傳》文以補之者也。

其曰子哀,疏 一説以子哀爲世子。君在言世子,君卒乃言子。 失之也。 謂師説失傳,《公羊》所謂「無聞焉爾」。 疏 一説失之謂失國也。傳以稱官爲無君之辭,世子不言世,亦無君之辭,言若宋公已卒,其子出奔然。鮑結黨逐世子,宋公不寤,卒有被弑之禍。弑君皆有所見,此亦見也。

冬,單伯如齊。 如齊者,以王命請子叔姬也。齊弑舍,魯人請叔姬歸,在道淫,齊乃執之。不書子叔姬歸齊者,常事唯言如,有所譏乃出其事。 疏 按:此與莊世單伯别一人。字伯者,長也,如秦、鄭皆字伯。

齊人執單伯。 使臣出疆,以國事執,稱行人,明上累之,下不辱其官。執以私罪,則不言行人。公罪寬而私罪嚴,所以責之也。

私罪也。 據不言行人。 單伯淫于齊, 據與叔姬同執,知淫于齊。此非送女,道淫,蓋請叔姬歸而道淫,齊人怒乃執之。 齊人執之。 人,衆辭,討有罪也。主書者,以魯使人不慎,貽羞國家。

齊人執子叔姬。疏 《公羊》師説以爲子叔姬新嫁于齊。按:九月齊方弑舍,子叔姬嫁于舍,則舍已弑;嫁于懿公,則九月方弑舍自立,不能急于婚魯。《左氏》、《世家》以子叔姬爲舍母,是也。

叔姬同罪也。 據與單伯同執,知罪同。不言及者,非夫婦男女之際,不可言及。再出齊人,使若異罪然。

十有五年

春,季孫行父如晉。 不合三年之數。

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 華孫者何?華孫如仲孫,謂華耦也。稱孫者,明爲督之孫。弑賊子孫當討,此華氏初見經,前弑不氏以辟,此之再見,再見而初言孫,明此爲華氏子孫,以起督之不氏,以辟不討賊再見之義也。説詳《左傳補證》。 疏 齊言仲孫不名湫,宋言華孫不稱耦,惟大國大夫尊,故有不名之例。

司馬,官也。 五官司馬爲雎鳩。 其以官稱, 官稱謂不名。經無舉官之例,惟宋司馬、司城見。 無君之辭也。 華孫不名,如齊仲孫。 疏 鮑殺公子卬,以華孫主兵、主司馬,以起其代卬也。宋公不能治其國,華孫故不從恒辭。不日者,來盟不日。 來盟者何?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 注 再發傳者,王者後也。來盟惟二伯、方伯,不言小國者,小國無大夫,絶使文,故不言來盟也。唯齊、宋、衛、鄭、楚言來盟。

夏,曹伯來朝。 天王喪未三年,行朝禮。《左氏》以爲私者,葬已而後朝聘,以修王命 注 ,不譏也。志之以明葬後踰年可朝也。此與邾人、牟人、莒人來朝相比。

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不言來。大夫喪,不與其接内也,當使其家自主之。 疏 大夫卒于外言歸,喪于竟内不言。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劉子説:「後宋、齊、莒、晉 注 、鄭八年之閒五君殺死,楚滅舒蓼。」

單伯至自齊。

大夫執則致, 據「意如至自晉」,致。 致則名, 據意如、婼致皆去氏。 此其不名,何也? 據如至皆稱單伯,不名。 天子之命大夫也。 天子所命大夫爲監者,天子大夫例稱字,不如内大夫致則名。且伯舉字,故不去氏也。據是,則見于諸侯不純臣也。

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 新城之盟不敘蔡,此討之也。蔡近楚,受楚禍深,不與中國通,《春秋》夷之,以其爲徐州伯,楚屬,得以夷狄治之。夷之從小夷,故不書事,自此至成八年,乃以欒書侵書,不記事,唯記中國侵入之而已。日入,滅辭也,安心從楚,待之如亡國。 疏 《蔡世家》:莊公甲午立三十四年卒,子蔡文公申立。是年晉入蔡。

秋,齊人侵我西鄙。 上言狄侵,此何以目齊?上之狄之謹始,且以此之齊起彼狄非狄也。晉伐齊諱之,齊伐我初亦諱之也。其曰人,微之也。

其曰鄙, 鄙,《周禮》所謂都鄙,《左傳》「越國鄙遠」。《春秋》之世,列國屬地稱爲鄙,故秦、楚鄙地有在山東者。 遠之也。其遠之何也? 據哀公世不遠。 不以難介我國也。 文世外諸夏,内本國。

季孫行父如晉。 齊自僖二十九年以後不與諸侯盟會。前伐我,經書狄,此又伐我,故往愬于晉,故下爲扈之盟,謀伐齊也。自成公以後,齊乃從晉。

冬,十有一月,諸侯盟于扈。 《左傳》:「晉侯、宋公、衛侯、蔡侯、陳侯、鄭伯、許男、曹伯盟于扈。尋新城之盟,且謀伐齊也。」不言諸侯,言諸侯必言同盟也。不言同盟,有陳、蔡、許而無齊、魯,故不言也。 疏 其曰諸侯,略之也。不言公者,爲齊難,公未行也。齊賂晉侯,故不克而還。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月者,隱之也。

其曰子叔姬, 據公弟雖賢不言子。 貴之也。 有罪猶貴之,親之也。 其言來歸,何也? 據以來屬齊人,歸屬子叔姬,與出異文。 父母之於子, 公姊妹以父母言之者,明公當念父母心恩養之,不可使失所也。 雖有罪,猶欲其免也。 婦人有七出之道也。班氏云:「君不爲臣隱,父獨爲子隱何?以爲父子一體,榮辱相及。故《論語》曰:『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桓寬説:「父母之于子,雖有罪猶匿,其 注 不欲服 注 罪。子爲父隱,父爲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從律,有親屬得相容隱之令。 疏 按:内女出言來歸,此未成婦道而出,故變文言歸,如無罪然,所以釋叔姬之罪也。

齊侯侵我西鄙, 扈之盟不能伐齊,取賂而還,故齊人又伐我也。 遂伐曹,入其郛。 因我事伐曹,討其來朝也。遂,繼事也。

十有六年疏 《年表》曹下云:「齊入我郛。」

春,季孫行父會齊侯于陽穀,齊侯弗及盟。 齊師至陽穀,使行父行成。陽穀,内邑。 疏 據下曰不視朔,公有疾,與齊平,使季文子會齊侯,齊侯不肯盟。

弗及者, 據莒人言不肯。 内辭也。 據公追弗及,弗爲内辭。 行父失命矣, 據下遂復盟得盟,知此失命。 齊得内辭也。 行父受命而不能專對,二國之交不睦,至改命使遂,盟乃得成。言弗,責行父也,如齊侯欲盟而行父不可盟者然。《論語》曰:「不能專對。」又曰:「使乎!使乎!」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 《傳》曰:「常事曰視,非常曰觀。」

天子告朔于諸侯, 《三朝記》云:「周衰,天子不班朔於天下。」 諸侯受乎禰廟,禮也。公四不視朔, 據不視朔者,可以視也。 公不臣也, 據不奉天子之朔。 以公爲厭政以甚矣。 據言四也。一不視猶譏,五月四不視,唯正月視,甚其怠慢。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于師丘。 大夫盟例日。

復行父之盟也。 行父失命不得盟,齊師至師丘,更使遂爲之盟。 疏 《左傳》:「公使襄仲納賂于齊侯,故盟于郪丘。」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

毀泉臺。 劉子説:「泉臺在囿中,公母姜氏嘗居之,有蛇孽。」「公母薨,公惡之,乃毀泉臺。夫妖孽應行而自見,非見而爲害也。文不改行循正,共御厥罰,而作非禮,以重其過。後二年薨,公子遂弑文公之二子惡、視,而立宣公。文公夫人大歸于齊。」

喪不貳事, 《王制》曰:天子達庶人,喪不貳事。 疏 鄭君説:「貳之言二也。」此謂未葬以前,當惟 注 喪事是謀,不應兼及外事。葬已後,禮稍除。 貳事, 喪未葬而毀臺。 緩喪也, 禮當守殯,更爲他事,不以喪爲急,毀臺猶譏,則背殯出會者可知。從小以謹大者。按《王制》天子達庶人,喪不貳事云云,鄭注截庶人字下屬,以爲庶人乃不貳事。傳以説諸侯,知非庶人禮,且庶人則不能不貳事也。 以文爲多失道矣。 躋僖公,不憂雨,以夫人禮待妾母,喪又貳事,故曰多失道。 自古爲之, 《公羊》以爲先祖爲之。 今毀之, 《公羊》以爲即郎臺。不書者,見者不再見。 不如勿處而已矣。 《公羊》處作居。 疏 桓譚説以爲揚先君之惡。子爲父隱,但當勿處,不可毀以彰惡。

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巴、庸者,梁州國。秦者,梁州伯。此秦取庸,何爲以楚主師?楚大爲伯,統夷狄,故以楚先秦也。事實秦主之,經則以楚主之也。 疏 梁亡,秦滅之。入鄀,秦滅之。滅庸、盟蜀皆有秦在。知巴、庸、蜀皆在梁矣。夔、麇 注 楚滅,以楚有梁地也。《春秋》秦自殽以後,戰伐攻取皆在梁州,不在東諸侯,《左傳》所云「知秦之不復東征矣」。秦與晉仇,與楚和,分滅庸地。自此以後,楚、秦連結,晉伯衰而楚氛熾。不日者,從夔例,微國不日,遠乃時之。《春秋》蜀、庸、夔、巴,今四川地。

冬,十有一月,宋人弑其君杵臼。 弑者,鮑也,不言鮑者,不葬,賊未討。下有鮑卒,知鮑也。宋人,猶言舉國皆鮑黨,宋公不知,卒有弑禍。不葬者,賊未討。不日者,如未成君然,所謂無君也。 疏 《宋世家》:「九年,昭公無道,國人不附。昭公弟鮑革賢而下士。先,襄公夫人欲通于公子鮑,不可,乃助之施于國,因大夫華元爲右師。昭公出獵,夫人王姬使衛伯攻殺昭公杵臼。弟鮑革立,是爲文公。」

十有七年

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 據《左傳》,此晉荀林父、衛孔達、陳公孫甯、鄭石楚。 疏 《宋世家》:「文公元年,晉帥諸侯伐宋,責以弑君。聞文公定立,乃去。」案:荀林父以諸侯伐宋討弑,宋及晉平。此大夫也,人之者,不能討也。

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文公之母。 疏 九月而葬。《左氏》云:「有齊難,是以緩。」

齊侯伐我西鄙。 師丘已盟,此再伐我,惡齊也。

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于穀。 及,内爲志。穀,魯邑,爲齊所得,故言及,又致也。

諸侯會于扈。 此十五年會扈之諸侯,晉、宋、衛、蔡、陳、鄭、許、曹也。不敘者,略之。取賂而還,諸侯無功也。不言同盟,以有陳、蔡、許也。三會之,皆不列數。晉無伯道,故諸侯叛之即楚。 疏 《左傳》:「又會諸侯于扈,將爲我討齊,皆取賂而還。」

秋,公至自穀。 離會致地,參國以上乃以會致,在内不致。穀爲侵地,故外取邑不志。下城穀者,侵地歸反也。

冬,公子遂如齊。 拜穀之盟也。

十有八年

春,王二月,丁丑,公薨于臺下。 《魯世家》:「十八年二月,文公薨。」「襄仲殺子惡及視而立俀,是爲宣公。」

臺下,非正也。 公寢疾,當于路寢正終,今在臺下,比小寢猶失禮。泉臺下也。

秦伯罃卒。 此秦康公也。穆公何以不卒?因其用殉不卒。于此卒康公,以見穆公之削也。秦初卒。 疏 秦初卒時,起狄秦也。終一日者,非真夷也。五卒皆時。徐彥云:「《穀梁傳》作秦伯偃。」《秦本紀》 注 :「康公立十二年卒,子共公立。」

夏,五月,戊戌,齊人弑其君商人。 劉子云:「懿公之爲公子也,與邴歜之父争田,不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爲僕。奪 注 庸織之妻,而使織爲參乘。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歜鞭抶織,織怒,歜曰:『人奪女妻,而不敢怒。一抶女,庸何傷?』織曰:『孰與刖其父而不病奚若?』乃謀殺公,納之竹中。」 疏 《齊世家》:「懿公立,驕,民不附。齊人廢其子而迎公子元于衛,立之,是爲惠公,桓公子也。其母衛女,曰少衛姬,辟齊亂,故在衛。」弑舍而立,四年遇弑。按:不葬者,賊未討。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世子弑而葬者,其事已明也。舉諡而不言會葬者,一見已明也。

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 何爲同行?同謀賂齊以行弑也。 疏 《魯世家》:「文公有二妃:長妃齊女哀姜,生子惡及視;次妃敬嬴,嬖愛,生子俀。俀私事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曰:『不可。』襄仲請齊惠公,惠公新立,欲親魯,許之。」齊弑而聘之,同弑者也。

使 卿爲使。 舉上客, 卿。 而不稱介, 大夫爲介。介卑,不書。 疏 據出使但言正使,不言大夫。介者下大夫,下大夫不見也。 不正其同倫而相介, 同爲正卿而同使于齊,非同使也。公卒,同謀立宣,直言而惡見。 故列而數之也。 不言及,以起二人同惡相濟。倚齊弑赤而立宣,歸賂于齊,皆二人謀也。

冬,十月,子卒。 班氏曰:「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 疏 般日,此不日者,閔不即位有所見,宣即位無所見。故日,傳曰:「有所見則 注 日。」

子卒不日, 據子般日。 故也。 故,弑也。不稱弑,諱也。日例有月者,明不日也。時者,變之甚也。 疏 《魯世家》:「冬十月,襄仲弑子惡及視而立俀,是爲宣公。」

夫人姜氏歸于齊。 劉子説:子赤齊出,夫人姜氏子也。 疏 《魯世家》:「歸齊,哭而過市,曰:『天乎!襄仲爲不道,殺適立庶。』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姜。魯由此公室卑,三桓強。」

惡宣公也。 子卒,夫人歸,知以子卒歸。宣公母頃熊,異姓媵也。宣公長,弑子赤,大歸夫人姜,以尊妾母。 有不待貶絶而罪惡見者, 《春秋》決嫌明疑,以釋人惑,常于嫌得者見不得,人所素明,不加貶絶,故曰美惡不嫌同辭。凡其事美惡易見,則無事褒貶以見義,故如恒辭。唯是非不定,美惡相嫌,則加貶絶以解疑惑。夫人姜氏大歸,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也 注 。 有待貶絶而惡從之者。 夫人歸于齊,此必加貶絶而後罪惡從之者也。哀姜大歸,宣自立其妾母熊氏爲夫人。 姪娣者, 姪娣,同姓女三人,二國異姓六人。 不孤子之意也。 恐一人無子,故備姪娣。又孤,獨也,謂有子不得以自私。 一人有子,三人緩帶。 劉子云:「禮:天子十二,諸侯九,大夫三,士二。」恐一人無子,故備姪娣。又宣公姪娣之子公子遂殺嫡立庶,以妾子而逐適母,謂有子不得以自私。 疏 班氏曰:「諸侯一娶九女,重國廣 注 繼嗣也。九者,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無所不生也。一娶九女,亦足以承君施。九而無子,百亦無益也。《王度記》曰:『諸侯一娶九女。』《春秋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姪者,兄之子也;娣者,女弟也。』」「必一娶 注 者,妨淫佚也。」「備姪娣從者,爲其不相妒嫉。一人有子,三人共之,若己生之。」「姪娣年雖少,猶從適人者,明人君無再娶之義也。還待年于父母 注 之國者,未任答君子也。」 一曰就賢也。

季孫行父如齊。 爲遂、得臣所使。

莒弑其君庶其。 稱國以弑,莒無大夫也,衆弑君之辭。稱人則爲如大國稱氏名之例。不日者,卒正始卒不日也。不葬者,夷狄全不葬,且莒無諡也。莒始卒其君,下皆月。此時者,莒小夷也。吴卒皆月,楚卒皆日。 疏 事詳《魯語》。

《春秋》中部。 補疏 文、宣、成三十八年,取九數,二九十八,合上經、下經之數。三公五十四年,合桓公十八年,合七十二候之數。

注  政: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此二句:《漢書·五行志》作「晉滅江,楚滅六」,廖氏據顔注改「晉」爲「楚」。

注  圭:原作「主」,據《禮説·考工記》改。

注  法:原作「德」,據《白虎通·爵》改。

注  「制」上原衍「義」字,據《白虎通·爵》删。

注  爵命:原作「命爵」,據《白虎通·爵》乙。

注  不爲正: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係:《五禮通考·吉禮六十二》、《太平御覽·禮儀部十》引《白虎通》同,《論語正義·八佾》引莊述祖輯本《白虎通》作「繼」。

注  宰我對曰:原脱,據《白虎通·宗廟》補。

注  「氏」下原脱「以」字,據《白虎通·宗廟》補。

注  令:原脱,據《白虎通·宗廟》補。

注  「日中反而祭」至「其主用桑」:見《春秋穀梁傳注疏》范寧《集解》,《白虎通·宗廟》作「孝子既葬,日中反虞」。

注  設:原脱,據《白虎通·宗廟》補。

注  經: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祖:原作「廟」,據《穀梁傳》文公二年改。

注  則:原脱,據《穀梁傳》文公二年補。

注  躋釐公者:原作「僖」,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道:原作「天」,據《穀梁傳》莊公元年改。

注  城守:原作「守城」,據《史記·晉世家》乙。

注  以救江:原脱,據《左傳》文公三年補。

注  上:原作「下」,據《禮記正義·曾子問》孔疏引服虔、賈逵語改。

注  起:原脱,據《起起穀梁廢疾》補。

注  羣臣從葬:原作「不羣臣公葬」,據《白虎通·崩薨》改。

注  死:原脱,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補。

注  七:原作「一」,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過:原作「通」,據《白虎通·日月》改。

注  陰:原作「陽」,據《白虎通·日月》改。

注  陽:原作「陰」,據《白虎通·日月》改。

注  讖:原作「議」,據《白虎通·日月》改。

注  率:原作「幸」,據《大戴禮記·虞戴德》改。

注  敬:原作「放」,據《大戴禮記·虞戴德》改。

注  威:原作「成」,據《大戴禮記·虞戴德》改。

注  既:原作「即」,據文意改。

注  命:原作「名」,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二年范寧《集解》改。

注  友:原作「反」,據鴻寶本改。

注  喪:原作「葬」,據《左傳》文公八年改。

注  九:原作「三」,據《禮記·王制》改。

注  效:原作「執」,據《白虎通·封公侯》改。

注  養:原作「死」,據《白虎通·封公侯》改。

注  者所:原脱,據《白虎通·封公侯》補。

注  馬:原脱,據《白虎通·封公侯》補。

注  荀子:原作「劉子」,桓公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廖氏引荀子之説,並無引用劉向之説,據改。

注  就其勢:原作「執其實」,據《説苑·辨物》改。

注  秔:原作「税」,據《説苑·辨物》改。

注  粱:原作「稷」,據《説苑·辨物》改。

注  「異」上原衍「異」字,據《白虎通·三軍》删。

注  告於:原脱,據《白虎通·三軍》補。

注  太:原脱,據《漢書·劉向傳》補。

注  晉、莒、鄭、陳、齊:原作「鄭、莒、齊、陳」,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術:原作「述」,據《穀梁傳》文公十二年改,下同。

注  臧孫許:原作「紇武仲」,據《春秋釋例》、《春秋集注》改。

注  子: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近下伐上:原作「逆上伐下」,日新本、鴻寶本作「近上伐下」,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守封嵎:原作「字封男」,據《説苑·辨物》改。

注  鬼方:原作「中國」,據《繙譯名義敘》「鬼方之指海邦」改。

注  齊:原脱,據《史記·魯世家》補。

注  榮:原作「棼」,據《史記·魯世家》改。

注  麇:原作「麋」,據《穀梁傳》文公十一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馮翊:原脱,據《漢書·地理志》補。

注  晉世家:原作「秦本紀」,據《史記》改。

注  國:原作「圉」,據《春秋》宣公十年、《史記·陳世家》、鴻寶本改。

注  世:《穀梁傳》文公十三年作「大」,下「世室屋壞者」句同。

注  也:原脱,據《穀梁傳》文公十三年補。

注  事:原作「遂」,據《白虎通·宗廟》改。

注  宰:原作「卒」,據《禮記·祭統》改。

注  璋:原作「圭」,據《禮記·祭統》改。

注  嚌:原作「齊」,據《禮記·祭統》改。

注  外内:原作「内外」,據《禮記·祭統》乙。

注  鄟:原作「幽」,《穀梁傳》莊公十六年、二十七年諸侯會盟於幽皆言「同」。考之《春秋》,諸夏盟會不言「同」者僅爲昭公二十六年「鄟陵」之盟,據改。

注  猶:原脱,據《穀梁傳》文公十四年補。

注  有:原脱,據《唐開元占經·彗星占》補。

注  曖曖:原作「達達」,據《唐開元占經·彗星占》補。

注  妨:原作「防」,據《唐開元占經·彗星占》改。

注  言: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原作「盡臣諸父昆弟」,據《儀禮·喪服》改。

注  與:原作「興」,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也」下原衍「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十字,據《穀梁傳》文公十五年删。

注  王命:原作「五命」,據《左傳》文公十五年改。

注  晉:原作「魯」,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其:原作「豈」,據《鹽鐵論·周秦》王利器校語改。

注  服:原作「無」,據《鹽鐵論·周秦》改。

注  惟:原作「爲」,據文意改。

注  「麇」,原作「麋」,據《穀梁傳》文公十一年改。

注  本紀:原作「世家」,據《史記》改。

注  奪:原作「辱」,據《説苑·復恩》改。

注  「則」下原衍「不」字,據《穀梁傳》莊公三十二年删。

注  「也」下日新本、鴻寶本有「書夫人歸,惡宣公也」八字。

注  廣:原脱,據《白虎通·嫁娶》補。

注  一娶:原作「娶一」,據《白虎通·嫁娶》乙。

注  父母:原作「君子」,據《白虎通·嫁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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