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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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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瞗复攸[“广”内“隼”]等狱簿

御史书以廿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即下,甲午到盖庐等治所,其壬寅补益从治,上治它狱。四月辛卯瞗有论去,五月庚午朔益从治,盖庐有赀去,八月庚子朔论去,尽廿八年九月甲午巳。御史下书别居它笥。今复之: 曰:初视事,苍梧守灶、尉徒唯谓 :利乡反,新黔首往系,去北,当捕治者多,皆未得,其事甚害难,恐为败。 视狱留,以问狱史氏,氏曰: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诱召稍来,皆摇恐畏,其大不安,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义等将吏卒系反盗,弗先候视,为惊败,义等罪也,上书言裁新黔首罪,它如书。灶、徒唯曰:教谓 新黔首当捕者,不得,勉力善备,弗谓害难,恐为败。唯谓 久矣,忘弗识,它如 。氏曰:劾下与攸守媱、丞魁治,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反盗多,益发与战。义死,攸又益发新黔首往系,破,凡三辈, 并主籍。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 亡,不得,未有以别知当捕者。及屯卒□敬,卒已罢去,移徙(?)逮之,皆未来。好畤辟 有鞫,氏以为南郡且来复治。 问,氏以告 ,不知 上书,它如 。媱、魁言如氏。诘氏:氏告 曰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诱名稍来,皆摇恐畏,其大不安,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吏讯氏,氏曰: 主新黔首籍,三辈,战北,皆并居一笥中,未有以别知当捕者,逮 未来未埔,前后不同,皆何解?氏曰:新黔首战北当捕者,与后所发新默首籍并,未有以别知。 主逮未来,狱留须 。 为攸令,失闻。 别异,不与它令等。义死,黔首当坐者多,皆摇恐吏罪之,又别离居山谷中。民心畏恶,恐弗能尽偕捕,而令为败,幸南郡来复活。 视事掾狱,问氏,氏即以告 ,恐其怒,以自解于 ,实须 来别籍,以偕捕之,情也。无它解。诘 :系反群盗,儋乏不斗,论之有法。 格掾狱,见罪人,不以法论之,而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是 欲释纵罪人也。何解? 曰:□等上论夺爵令戍,今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沼 以抚定之,不敢释纵罪人,无它解。诘 等:虽论夺爵令戍,而无法令,人臣当谨奏法以治。今 释法而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是 欲释纵罪人明矣。吏以论 , 何以解之? 曰:无以解之,罪。问南郡复吏,到攸,攸逮 未来,未有新黔首当捕者名籍。 来会建曰:义死,自以有罪,弃籍去亡,得□。视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后发,无章,杂不可知。南郡复吏乃以智巧令攸诱召聚城中,谒(?)讯傅先后以别,捕系战北者。狱留盈卒岁,不具断,苍悟守已劾论□□□□□□□□ 及吏卒不救援义等去北者,颇不具,别奏,它如辞。鞫之:义等将吏卒新黔首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当逮锭,传诣攸,须来以别黔首当捕者。当捕者多别离相去远,且事难,未有以捕章捕论, 上书言独裁新黔首罪,欲纵勿论,得,审。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云北,以儋乏不斗律论。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以此当 。当之: 当耐为鬼薪。 系。讯者七人,其一人系,六人不系。不存皆不讯。

译文

南郡府卒史盖庐、挚田、代理卒史瞗复审攸县令[“广”内“隼”]等犯卷宗

御史府文书于[秦王政]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二月十七日送达南郡府。南郡府随即于十九日下发到盖庐等卒史办公处所。本月二十七日增补益参力审理此案,由于益正在审理其他案件,而未到职。四月十七日,瞗本人因被起诉而离职。五月二十七日,朔、益开始参加审理此案,盖庐因犯赀罪,而撤职。八月二十八日,朔因被起诉离职。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凡四百六十九日。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传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四十六里。以行道日数相除、日行八十五里,余四十六里。除去元、伏二日休假,它狱

四百四十九日,定治十八日。

御史府下发的文书保存在另一公文箱。

现复审如下:

(攸县令)[“广”内“隼”]供述:“我开始审理此案时,苍梧县代理县令灶、尉徒唯向我说:‘利乡乡民叛乱,派往镇压的新黔首败逃。应该拘捕治罪的太多,都没有抓获。此案很难处理,恐怕要出差错’。我视察了狱中关押的人。讯问狱史氏。氏说:‘这些人是苍梧县的叛乱者,主事者恒命令南郡府负责复审。(带兵前去镇压的攸县令史)义等人已阵亡,带领去的士卒、新黔首怕受惩罚,便携带所发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了一些但都惧怕受罚,很不安静,惧怕不久南郡府复审者前来逮捕他们’。义等人带领吏卒镇压叛乱的强盗,事先不侦察,因而失败。这是义等人的罪责。特上书请制裁新黔首的罪。其他情节,见呈上的文书。”

苍梧县代理县令灶、尉徒唯供述:“曾经告诫[“广”内“隼”],应当抓捕新黔首,如果不能捕获,要尽力防范。并没有说难以处理,可能会失败。很早就告诉[“广”内“隼”]了,他全忘了。其他情节,和[“广”内“隼”]所说相同。”

狱史氏供述:“劾文书下达之后,与攸县代理县令媱、县丞魁共同审理此案。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和义征发新黔首前往侦察,看到叛乱的太多,便又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参战。令史义战死后,攸县现再一次征发了一批新黔前往缉捕叛乱者。这一次获得胜利。三次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均由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保管。前两次参战战败的新黔首应当拘捕,但他们的名册也都存放在同一个公文箱里。[左“肆”左半部,右“左”]逃跑后没有抓获,没有人分辨出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新黔首名册。屯卒敬,卒已也都遣散他处,发函逮捕,都未抓获。[左“肆”左半部,右“左”]在好畤县另有他案被关押。我认为南郡府将会来复审此案的。[“广”内“隼”]讯问时,我已经告诉[“广”内“隼”],不知道他上书的事。其他情节,和[“广”内“隼”]说的相同。”

代理县令媱、县尉魁的陈述和氏说的相同。

质问氏:“你告诉[“广”内“隼”]说‘义等人战死后,新黔首非常恐惧,都携带发给他们的武器隐藏山中,逐渐召回后,都很恐慌,不安宁,怕不久南郡府来复审将他们逮捕’。复审官员讯问时,你说:‘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掌管新黔首的名册,第三批和战败的两批新黔首的名册,都存放在一个竹箱里,没有人知道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没有将[左“肆”左半部,右“左”]抓来,所以还没逮捕’。前后说的不相同,如何解释?”氏答道:“新黔首战败应当拘捕者的名册,和最后征发新黔首的名册存放一块弄混了,没办法分别开。[左“肆”左半部,右“左”]主管拘捕,但没有回来。案件必须中止待[左“肆”左半部,右“左”]返回。[“广”内“隼”]作为攸县县令,失职。[“广”内“隼”]另有一套做法,和其他县令的考虑不同。义战死后,战败应当坐罪的黔首很多,都怕受到处罚,于是逃往山谷中去了。民心畏惧,怕不能都将其捕获,而失败。希望南郡府来复审此案。[“广”内“隼”]来察本县监狱囚犯,讯问我时,我立即做了回答。怕他发怒,向他作了一些解释。实际上必须等待[左“肆”左半部,右“左”]来区分各类名册,偕同一起去拘捕。这是实情,没有其他可说的。”

质问[“广”内“隼”]:“缉捕叛乱者,战斗不尽力。对于这种行为如何惩罚,法律有明文规定。你审讯囚犯,也见到了罪犯,却不按律论处,而上书呈请只惩处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这作何解释?”[“广”内“隼”]答道:“曾提出对罪犯剥夺爵位,令其戍边的惩罚。现今新黔首很不安分,因而呈文奏请皇帝陛下,希望能派我前去安抚,不敢释放罪犯。没有别的可说。”

质问[“广”内“隼”]:“你等虽提出剥夺罪犯的爵位,令其戍边的处罚,但不符合法令规定。作为人臣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现在你抛开法律规定,上书请求只裁定新黔首的罪,你释放罪犯的企图非常明显。以此认定你的罪,你有什么可说?”[“广”内“隼”]说道:“没有可说的,认罪。”

验问:南郡府复审官吏[答]:到达攸县后,攸县县廷没有抓获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没有获得新黔首应当拘捕者的名册。以后[左“肆”左半部,右“左”]来交代道:“义战死后,我认识到自己有罪,便抛弃存放名册的公文箱逃跑了。得到公文箱后,见到狱史氏所说的名册,都存在同一个公箱内,上面没有写征发先后的顺序,杂乱无章不可识别。南郡府复审官吏很机智地令攸县令召集新黔首聚集城中,查问傅籍先后,以此判断他们各是第几批参战的。然后拘捕战败逃跑者。此案拖延一年多未断决。苍梧县代理县令已举劾要求论处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左“肆”左半部,右“左”],以及吏卒等不营救义等而逃跑者,长期没有结案.容另行举奏。其他情节见状辞。”

审定:攸县令史义等率领吏卒、新黔首逮捕叛贼,叛贼杀死义等人。同去的官吏、新黔首都不援救而退逃。应当拘捕令史[左“肆”左半部,右“左”],将其传送攸县,以便识别新黔首中应当拘捕者。但拘捕者大多离乡逃往外地。事情还难在没有按法令拘捕论处。攸县

令[“广”内“隼”]上书说只制裁新黔首,企图释放罪犯。现已捕获。一切审问属实。兹命令:新占领的荆地区多盗贼。官府兴兵征讨的士卒与盗贼相遇即溃逃,一律按“儋乏不斗”律论处。 《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

为鬼薪。”按此律文论处[“广”内“隼”]的罪。断决:[“广”内“隼”]耐为鬼薪。[“广”内“隼”]在押,已审讯的共七人,其中一人拘押,六人未拘押。尚未传讯到庭的,均未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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