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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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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驿

县城一铺

车城一辅:距县城西十五里,兴文里界内。

枫港一铺:距县城北四十五里,善余里界内。

--共设铺兵九名,年支工食、火炬银六十三两六钱一分二厘(由县坐支)。

光绪十三年,奉爵抚宪刘札:『台湾现经设立电线,所有紧要事件,可由电线传达。查各县向设驿站传递公文,不独迟延,且多遗失。应即变通裁撤,由各县营兵,按站分递;并准代递商民私信,仿照西法邮政局办法。应如何派兵分送?应由台湾镇及司、道等会同妥议章程,自十四年正月起,即行变通办理,以节糜费,而速邮政』等因。嗣经会议,驿站既改为邮政局,所有全台各处公文,均须粘贴邮政局单照。如无邮票,虽有印封、排单,概不投递。商民买票,每张钱二十文,以路之远近,定票之张数;大约每百里准二十文,若路加远、信加重者,递加邮票。全台通设正站三十五处、旁站一十五处,每站由营派拨兵丁八名。除正饷外,头目一名,每日加银六分;跑兵七名,每日每名加银三分。所收商民票资,按数抵销。恒春计设县城街前、枫港正站二处,每处设站书一名,不扣建,月给工食洋十元、纸张一元、房租银八角;头目一名,扣大小建,月给火食湘平银一两八钱;跑兵七名,每月每名,扣大小建,月给火食湘平银九钱。二处共站书二名、头目二名、跑兵一十四名,按月由恒春营游击备文赴台南支应局请领办理。

光绪十九年奉文:五月初一日起停用邮票,公文仍以印信为凭,商票如旧粘用。

案:枫港西北与凤山之枋藔站接界。恒春县城东南际海,仅鹅銮鼻守备一员并灯楼洋人,如有往来公文,城站以南,系大沙湾、船篷石两汛目兵接递。台东文件,须由东港一路分递。又现行章程:商票信重一两以内者,每站收票资二十文;二两以内者,每站收票资四十文。以信之轻重、路之远近计算,旁站不收。站书房租七二洋一元。均与初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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