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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政变正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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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推翻新政

八月十一日,复置皇上所裁汰之詹事府等衙门及各省冗员。

【按】詹事府等衙门及各省冗员,皆无事可办。任其职者,皆养尊处优,素餐尸位,朘民之脂膏。以养此无谓之闲人,正如久患痈疽,全体皆含脓血。皇上必汰除之者,以非如此则不能办事也,而一切复置,实为养痈之弊政。

同日,禁止士民上书。

【按】中国之大患,在内外蔽塞,上下隔绝。皇上许士民上书,乃明目达聪之盛举也。而今禁之,务以抑塞为主义也。

同日,废官报局。

同日,停止各省府州县设立中学校、小学校。

【按】中国之大患,在教育不兴,人才不足。皇上政策首注意于学校教育之事,可谓得其本矣。中国地广人众,非各省府州县遍设学校,不能广造人才。今一切停止,盖不啻秦始皇愚民之政策也。

八月二十四日,复八股取士之制。

【按】八股取士,为中国锢蔽文明之一大根源。行之千年,使学者坠聪塞明,不识古今,不知五洲,其弊皆由于此。顾炎武谓其祸更甚于焚书坑儒,洵不诬也。今以数千年之弊俗,皇上之神力,仅能去之,未及数月,而遂复旧观,是使四百兆人民永陷于黑暗地狱而不复能拔也。

同日,罢经济特科。

【按】经济特科之设,在今年正月初六日,实戊戌新政之原点也。分内政、外交、兵学、工学、理财、格致六门,以实学试士,振起教育之精神,实始于此,顽固大臣等恶实学如仇,故罢之也。

同日,废农工商总局。

同日,命各督抚查禁全国报馆,严拿报馆主笔。

八月二十六日,禁立会社拿办会员。

【按】中国近两年来风气骤开,颇赖学会之力。自光绪二十一年强学会开设后,继之者则有湖北之质学会,广西之圣学会,湖南之南学会、地图公会、明达学会,广东之粤学会、群学会,苏州之苏学会,上海之不缠足会、农学会、医学会、译书会、蒙学会,北京之知耻会、经济学会,陕西之味经学会,其余小会尚不计其数。盖合众人之力以研究实学,实中国开明之一大机键也。今一律访拿会员,于是各省有志之士,几于无一能免者矣。

□月□日,废漕运改折之议。

【按】漕运一事,徒在运南粮以供北方之食。轮船既通,一商贾之力办之而有余,而国家设官数百人,岁糜千余万,积弊之极,未有过是者。苟裁此全部之官而听商运,则每年岁入可增千余万,官民两利。此全国稍通时务之人所共知也。特官吏因缘此弊以营利之人太多,故竞阻挠之耳。皇上方欲毅然废之,尚未办到,而西后遽命复之。

□月□日,复前者裁撤之广东、湖北、云南三巡抚。

【按】督抚同城,互相牵制,不能办事,徒糜俸藏,前人多有论之者。皇上裁撤,亦是整顿官制之一端,今亦复设之,盖务尽反皇上之所为也。

九月□日,复武试弓刀石之制。

【按】八股取士,其可笑已极矣。至于武试用弓刀石,尤为可笑。实以武事为儿戏耳。皇上于今年春间罢之。而今复用之,闭塞至是,何其可怜也。

第二章 穷捕志士

汉十常侍之罪陈蕃、李膺也,宋蔡京之罪司马、韩、苏也。韩侂胄之罪朱子也,明魏忠贤之罪东林诸贤也,阮大铖之罪复社诸贤也,无不以党人之名,株连惨戮。大率其所谓党人者,贤人志士居其十之七八,而株连诸人未必尽贤者,亦居一二焉。虽然经穷治之后,则元气斫丧,国未有不亡者也。日本幕府之末叶,亦其前车矣。今西后训政以来,穷治维新之人,大率以“结党营私”四字为其罪案,举国骚扰,缇骑殆遍。今举其明见谕旨者,列其姓名于下。

李端棻。贵州省人,旧任仓场总督。于光绪二十一年奏请设立京师大学堂,及各省学堂,专注意教育。今年又请改定律例,派人游历日本调查政务,七月皇上特擢礼部尚书,今革职遣戍新疆。

徐致靖。直隶省人,翰林院侍读学士。奏请定国是,废八股,条陈新政。七月皇上特擢署礼部右侍郎,今革职下狱永禁。

徐仁铸。致靖之子,翰林院编修,湖南学政。以实学课士,力行新政,全省移风。今革职永不叙用,上书请代父下狱。

徐仁镜。致靖之子,翰林院编修,力讲求新政。今革职,上书代父下狱。

陈宝箴。江西省人,湖南巡抚。力行新政,开湖南全省学堂,设警察署,开南学会,开矿,行内河轮船,兴全省工艺,勇猛精锐,在湖南一年有余,全省移风。皇上屡诏嘉奖,特为倚用,欲召入政府。今革职永不叙用。

陈三立。宝箴之子,吏部主事。佐其父行新政,散家养才人志士。今伪诏谓其招引奸邪,革职永不叙用,圈禁于家。

张荫桓。广东省人,户部左侍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久游西国,皇上屡问以西法新政,六月特授铁路矿务大臣。今革职,查抄家产,遣戍新疆。

张百熙。湖南省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广东学政。以实学课士,今革职留任。

王锡蕃。江苏省人,詹事府少詹事。条陈商务新政,七月皇上超擢署礼部左侍郎。今革职,永不叙用。

黄遵宪。广东省人,在上海创设《时务报》,旧任湖南按察使。与陈宝箴力行新政,督理学堂,开办警察署,凡湖南一切新政,皆赖其力。皇上新擢三品卿,出使日本大臣。今免官逮捕。

文廷式。江西省人,前翰林院侍读学士。旧为皇上所信用,西后恶之特甚,于光绪二十二年二月革职,永不叙用。今拿办,逮捕家属。

王照。直隶省人,原任礼部主事,屡上新政条陈,曾请皇上出游日本,七月上超擢赏三品衔,以四品京堂候补。今革职拿办,逮捕家属,查抄家产。

江标。江苏省人,旧任翰林院编修,湖南学政。力行实学,开辟湖南全省风气,七月皇上超擢以四品京卿候补,在总理衙门章京上行走。今革职,永不叙用,圈禁于家。

端方。满洲人,原任霸昌道。六月皇上新授三品卿衔,督办农工商局新政,今消衔撤差。后以他故,复升任陕西按察使。

徐建寅。江苏省人,原任直隶候补道,福建船政局总办。久游西国,通工艺之学,六月皇上授三品卿衔,督办农工商局新政。今消衔撤差。

吴懋鼎。直隶候补道。六月皇上新授三品卿衔,督办农工商局新政。今消衔撤差。

宋伯鲁。陕西省人,山东道御史。屡上奏定国是,废八股,劾奸党,言诸新政最多。今革职,永不叙用,并拿问。

李岳瑞。陕西省人,工部员外郎,总理衙门章京,兼办铁路矿务事。上书请变服制,用客卿。今革职,永不叙用。

张元济。浙江省人,刑部主事,总理街门章京,兼办铁路矿务事,大学堂总办。上书请变官制,去拜脆。今革职,永不叙用。

熊希龄。湖南省人,翰林院庶吉士。助陈宝箴、黄遵宪力行新政,湖南之转移风气,皆赖其力。今革职,永不叙用,圈禁于家。

康有为。广东省人,工部主事。皇上擢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督办官报局。今革职拿办,逮捕族属,查抄家产。

梁启超。广东省人,举人。皇上授六品衔,办理译书局。今革职拿办,逮捕族属,查抄家产。

上二十二人被拿办下狱,革职圈禁,停差逮捕家属者。

康广仁。广东省人,候补主事。康有为之胞弟,因新政株连。

杨深秀。山西省人,山东道御史。上书言定国是,废科举,译日本书,派亲王游历外国,遣学生留学日本等事,所条陈新政最多。

杨锐。四川省人,内阁侍读。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衔,军机章京,参预新政。

林旭。福建省人,内阁中书。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衔,军机章京,参预新政。

刘光第。四川省人,刑部主事。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衔,军机章京,参预新政。

谭嗣同。湖南省人,江苏候补知府。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衔,军机章京,参预新政。

以上杨、林、刘、谭四人为军机四卿,皇上以新政托之,与康有为同奉密诏者。

上六人被戮。

宋秦桧之杀岳飞也,以“莫须有”三字断狱。后世读史者,犹以为千古之奇冤。夫曰“莫须有”,则犹有鞫狱之辞矣。明严嵩之杀杨继盛也,魏忠贤之杀杨涟、左光斗也,必在狱中桁杨搒掠,毒刑惨刻,逼使供招,罗织成罪案,然后杀之,蓄其心犹知天下之有清议,欲藉此以掩人耳目也。今六烈士之就义也,于八月十二日有伪诏命刑部于十三日讯鞫,及十三日刑部诸官方到堂,坐待提讯,而已又有伪诏命毋庸讯鞫,即缚赴市曹处斩矣。夫不讯鞠而杀人,虽最野蛮之国,亦无此政体也。虽众人所唾骂之秦桧、严嵩、魏忠贤,犹不至如是之无忌惮也。盖彼恐一讯鞫,则虚构之狱,无由成谳,而改革之根株不能绝也。观其诬康有为之罪名也,初则曰“酖弑皇上”,继则曰“结党营私”,终则曰“谋围颐和园”,十日之间,罪名三变,信口捏造,任意指诬。究之诸人所犯何罪,则犯罪者未知之,治罪者亦未知之,旁观更无论也。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国闻报》照录上海《新闻报·康有为论》,而加以跋语,其言最为直接切当,言人所不敢言,今照录于下。其言曰:

三代以前列国并处,君权不甚尊,民义不甚绝,故其时毁誉是非,犹存直道。秦汉以降,中国一家,功首罪魁,悉凭朝论,士苟得罪于廷议,则四境之内,一姓之朝,皆将无所逃命。文致罗织,何患无辞?故天下至不平而可伤心之事,莫甚于凭一家之私说,而无两造之讼直。即如康有为一狱,自八月初六日以后,中国之懿旨上谕,始则曰“辩言乱政”,继则曰“大逆不道”。凡在中国臣民,其独居深叹,抉隐表微之士,视康有为为何如人,仆固未暇深论。若相遇于稠人广众之间,抗论于广厦细旃之上,其有慷慨陈词,为康讼直者乎?夫为中国之臣民,则亦安得不尔也。上海《新闻报》于此次国事之变,记载最详,见闻亦最广,而犯难敢言,尤为各报之冠。一载康之问答,再登康之来书,与中国皇帝之密谕,其孰是孰非,孰真孰伪,固未敢据是以为断。而援两造之辞,以成千载之信狱,则东西各邦,来兹觇国者,皆将此取资,而求其定论,则立说尤不可以不慎。然仆独不解其论康有为,乃有奏饬袁世凯调新建陆军三千人入京之说。是说也,欲成其谳,须有四证,一康之奏文,二袁之告辞,三皇帝之谕旨,四同谋杨、刘、林、谭之供状。度新闻报馆,当必有真凭的据,可以证成其词者,不然则与八月十三日上谕“谋围颐和园”五字,前不见来踪,后不见去影,冥冥九阍,茫茫中古,长留此不明不白一种疑案而已。

经称“罪人不孥”,盖罚罪而及于家族,此最野蛮之政体,凡稍开化之国必不如是也。中国自前明以来,间有此风,及本朝以宽仁为政,康熙朝特废此例,盖亦渐进文明之一端也。今兹之政变也,康有为、梁启超、王照、文廷式等,皆逮捕家属,几于族灭;乃至毁掘坟墓,掳掠妇女,行同盗贼,所过为墟。他人之族吾未深论,即以吾之乡族言之。有族中二孕妇,余至今犹未识其人者,而被掠去,堕胎而死。夫无论余之罪之未有定谳也,即使余犯寸磔之罪,与此妇人何与?乃亦横遭此惨。似此豺狼之政体,稍有人心者闻之能无发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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