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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六十八 内务府奏停止曹(兆页)等承造马鞍撒袋等饰件改由广储司铸造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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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三年九月三十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奏闻事。

据雍正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武备院奏咨,内称:从前曹(兆页)等造送之马鞍、撒袋、刀等物之饰件,除陆续赏给阿哥、公主及蒙古人用过者外,现在库内所馀,已经不全。此等饰件,既皆为奉旨赏给阿哥、格格及蒙古人之用,不可不预先制造预备。现在制造此项饰件,若仍交曹(兆页)等领用两淮盐差银两,制造送来,则地方遥远,且往来送收,难免生弊。倘依原样制造夹金铁饰件,既浪费钱粮,且误时日。因此奏请停止交付曹(兆页)等,改交广储司,依式铸造铜饰件。制成後,将应镀金之数,请由广储司详细略估,奏闻使用等语。奉旨:此议甚好,应依议。钦此钦遵。查应补制镶嵌绿松子石铜镀金镌花撒袋之饰件五份。(中略)此项饰件,请皆依照本院所奏者造送可也。等因前来在案。

今由武备院呈称:现已制成镀金之撒袋、刀、方齐头漆鞍、辔头、後(革秋)之铜饰件等十二种,每种一份,交与广储司,衡量十二份饰件镀金数目,详细略估,需用一等赤金叶,共十两四钱七厘一毫七丝七忽五微等语。因此,除将现在造成之十二份饰件镀金外,此後陆续查看造成之饰件,即请照此略估镀金,并将用金之两数,列入月摺具奏。於此另派官员一人监视镀金,如有可从略估数外,再行节省之处,即行节省可也。武备院送来饰件之种数及略估镀金之数,已另缮汉摺。为此谨奏。等因缮摺。

总管内务府事务.和硕庄亲王臣允禄,内务府总管兼散秩大臣常明,内务府总管来保、李延禧,交与奏事郎中双全、员外郎张文彬、奏事劳成、蓝翎安泰转奏。

奉旨:知道了。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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