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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七 上谕李陈常代赔曹寅李煦亏欠理应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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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

辰时。上御畅春园内澹宁居听政,部院各衙门官员面奏毕。(中略)

尚书赵申乔、侍郎孙柱、傅绅、汤右会等近前,以奉旨所交李陈常、年羹尧、李锡等所奏之事,奏曰:臣等遵旨问李煦,江宁、苏州两处所欠织造银两,共计八十一万九千馀两。

上曰:曹寅、李煦用银之处甚多,朕知其中情由,故将伊等所欠银廿四万两,令李陈常以两淮盐课羡馀之银代赔。李陈常所赔银十六万两,理应缴部,若不缴部,仍付曹寅。[注]等,则愈致亏空,无所底止矣。(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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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曹寅於康熙五十一年身故,此处又出见"若不缴部,仍付曹寅等"字句,原因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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