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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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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勃伦 [1]

1. 从有形体的到无形的财产

1890年以来,两种不同的关于现代无形财产的学说发展形成。一种是凡勃伦的剥削论,另一种是法院的合理价值论。两者都是基于财产的新观念,把财产作为未来可以获利的交易的现在价值;可是凡勃伦采用产业和金融巨头们在1901年美国产业委员会的证词作为他的资料来源,于1904年发表了他的《企业论》。 [2] 司法方面的观念是慢慢地发展的,只能在1890年以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看到。

从美国产业委员会的审讯和裁决中,可以找到像下面这种实例:卡内基在钢铁工业中占有关键的地位,因为他的生产成本最低,而且他自己拥有铁矿和煤矿以及运输原料所需要的船只和铁路,可以把原料运送到他设在匹兹堡的熔炉和工厂。他的产品中还没有马口铁,还没有扩充到钢铁工业的马口铁这个终点;可是他宣布了他打算在伊利湖畔建立一所使用最新式的设备的马口铁厂。凡是懂得卡内基的毁灭性竞争方法的人,都明白这个新厂一定会使他们在市场上不能立足。他们于是委托摩根公司和他们的律师组织一个庞大的控股公司,要能够吸收一切必要的厂,构成一个包括钢铁业各部门中所有的公司组织的统一的完备的整体。这个组合必须收购卡内基的全部事业,它的价值,作为有形体的财产,根据重建的成本估计,约为七千五百万美元。可是,由于卡内基在市场上可以控制一切的地位,他能够取得三亿万美元的金公债。这二亿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差额,不能根据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作为是由于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也不是无形体的财产,因为它不是欠卡内基的债务。我们可能给它的唯一的其他名称是“无形的财产”,也正是金融巨头们自己所用的名称。凡勃伦很正确地把这种无形的财产解释为完全是一种剥削或“劫持”的价值,因为它完全起源于所有的竞争者不得不消除卡内基的削价竞争,他们知道否则他一定会采取这种手段。

至于那控股公司所吸收的其他公司,它们都愿意拿它们自己的股票交换控股公司的股票。对它们的估值,按控股公司的股票计算,同样地也超过它们的财产的实值很多。结果美国钢铁公司最后组成时,资本总额共达二十亿美元,其中包括欠卡内基的债务三亿美元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十七亿美元,实际上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按再生产的成本估计,大概还不到十亿美元。这种无形的估值最后从利润中建立起来,建成了有形体的设备,其实值等于最初的无形的价值。那最初高于有形体的财产价值的超额估值十亿美元被称为“无形的财产”或“无形的价值”,因为人们认为控股公司的提高了的未来获利能力使他们有理由作那样的估值,这种说法终于证实了。

凡勃伦在1904年就能恰当地说这种以预期的获利能力为基础的无形的价值完全是一种“金钱的”估值,不是传统经济学的那种“产业的”估值,传统的经济学总认为价值倾向于设备和商品的再生产成本。那钢铁公司显然不是独占事业。因此它应该属于经济学家所谓竞争的生产成本的标准,因为那控股公司只收购了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所必需的若干公司。它纯粹是私有财产权的行使,没有独占化,美国最高法院1920年的决定也是这样。

因此凡勃伦区别“资本”为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可是他区别无形的价值或无形的资本为企业家所作的纯粹金钱的估值,根据他们的战略的能力,“劫持”社会,从而“无中生有”,不劳而获。他这种说法是对的。

因此凡勃伦是第一个人在现代无形财产的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了他的学说,这种概念,他是从使用这个名词的企业家的习惯中直接推论出来的。凡勃伦实际上不管原始社会以及古典派、马克思派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有形体的财产,也不管麦克劳德的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他完全根据无形财产的新概念,作为资本家未来的买卖能力的现在价值。

可是,他不研究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用无形财产这个新事物作为判决的根据,然而不是根据凡勃伦的剥削观点,而是根据该院自己的历史上的合理价值的概念。有时候这种原则支持了资本家的争点,例如,诉请解散美国钢铁公司一案(1920年)。有时候它大大地减低了资本家所争取的价值。还有些时候它给予某种财产的估值远远超过资本家所反对的数目。法院对无形财产的估值,不管原告和被告两方争得多么厉害,总含有一种公共目的,另一方面凡勃伦却竭力主张经济学的科学,和其他科学一样,不应该容许人们引进“目的”这个因素。

法院开始承认无形财产的新概念是在1890年, [3] 当时法院宣告明尼苏达州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是一种“财产的剥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而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力。法院又声明,财产的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不是立法问题,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次修正条款的规定,州政府不经过合法程序不得剥夺财产。在以前类似的案件中(孟因对伊里诺斯,1876年),当时法院对财产的解释是有形体的财产,曾认为州立法机关减低运费不是剥夺 财产,而只是管理财产的使用 。 [4] 可是,1890年铁路公司的律师请求法院变更前议,认为减低运费从而剥夺财产的“价值”,根据宪法也是一种“剥夺”财产。他们是对的,因为现在被剥夺的不是公司的有形体的财产,而是无形的财产——公司可以尽可能自由规定价格的权利。换一句话说,那些律师代表着凡勃伦的无形财产的意义。法院接受了他们的论点,同意这种新解释的无形财产的剥夺是一个司法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决定,不应该由明尼苏达州决定,因此该州所定的运费标准无效。

这样,在1890年人们采取了第一个步骤,趋向于改变财产的意思,从有形体的财产改变到无形的财产。经过这种意义的改变,最高法院夺取了限制公用事业价格的权利,人们以前认为这是各州的权利,像孟因案件中所承认的那样。

关于承认无形财产是一种和经济学家的有形体的财产的意义完全不同的价值,下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步骤是在“阿丹姆斯捷运公司对俄亥俄”一案里。 [5] 这是一件课税的案件,最高法院,不顾公司的抗议,提高了有关财产的价值,从二万三千美元提高到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为了在俄亥俄州按这个价值征税。经济学家和习惯法的有形体的财产是马、马车、保险箱、钱袋这一类的有形财产。无形的财产是以公司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预期的获利能力为基础的股票和债券的全部市场价值,这种价值俄亥俄在各州中应该分摊的一份是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在这一案中,无形的财产十八倍于有形体的财产。法院在复审时说,“它是财产,虽然无形,但确实存在,它具有价值、产生收入、并且在世界的市场上发生影响,这就够了。”

在这个例子里可以看出法院完全承认了凡勃伦所作的区别,就是“资本”作为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二万三千美元)——实际上符合于当时流行的经济学家的理论——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四十四万九千三百七十七美元)那种新事物的区别。可是,不像凡勃伦那样只把问题作为经济学上一种纯粹科学的假设,不须采取任何行动,法院却根据公共目的要求在课税问题上平等待遇的原则,实行提高那用于课税的合理价值,从原来的有形体的财产的价值提高到加大十八倍的无形财产的价值。

还有一件案件可以显示凡勃伦对无形财产的“科学的”研究和法院从公共目的出发的处理的区别:“山乔钦与金氏运河灌溉公司”建筑了一处灌溉系统,根据凡勃伦的无形财产的原则,该公司将它估值为一千八百万美元。加利福尼亚州又核准该公司收取水费以按照此项估值产生百分之十八的收益为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由下级法院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而当事人提起上诉时,把价值从一千八百万美元减低到六百万美元,并且把此项无形资本的收益标准从合同规定的百分之十八减低到合理的百分之六。换一句话说,最高法院减低了可以容许的公司的获利能力大约百分之九十,并且命令相应地降低水费。这样,最高法院,一方面承认凡勃伦关于资本家实际怎样建立无形资本的科学研究结果,一方面在本案中又认为它太高,把获利能力减低到该院认为合理的程度。该院在申述判决的理由时,说:

本院规定水费的标准以按照供水设备所用财产的当时价值计算能产生百分之六收益为度,决不是不经过合法程序而没收或者剥夺财产,虽然该公司以前曾奉核准可以规定水费从而每月取得等于实际投资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的收益。……原来的成本也许太大;工程上可能发生过错误,那必然增高了成本;所购置的财产也许超过了必需要用的范围。”

我们因此可以看出凡勃伦和最高法院根据新的无形财产的概念所得到的大不相同的结论,这一概念于1890年获得法院承认以后他们同时都在进行研究。凡勃伦的结论达到一种剥削论,最高法院达到一种合理价值论。凡勃伦在一本书里突然达到结论;法院实验地从调查研究中达到结论,其间随着法官人选的更动,经过错误和纠正。

如果我们对于根据新资本主义的同一现象所得到的结论上这种显著的区别,寻求它的根源,我们将发现那是由于对科学本身的概念不同。凡勃伦对科学的概念是传统的自然科学的概念,它在事实的研究中不谈任何目的 。法院对科学的概念是一种制度的概念,根据这种概念,其研究必须从一种公共目的出发,作为科学本身的一项根本原则。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区别。

凡勃伦把目的排除在科学的范围以外,是根据他对当时詹姆士和杜威所讲的实用主义的了解。 [6] 他似乎不知道皮亚斯的实用主义,那完全讨论自然科学,也不知道法院的实用主义,那比较接近于奉行杜威的学说。当詹姆士和杜威承受实用主义这个名称的时候,詹姆士把它应用于个人心理学,杜威把它应用于社会心理学。在这个领域里,他们承认目的是人文科学的主要问题。因此他们受到甚至皮亚斯本人的否认,同样地也受到凡勃伦的否认。凡勃伦认为科学是“实际”的科学,起因于现代机器的发明,在那里面科学家排除炼金术或者占卜的概念中所包含的目的或“万物有灵论”的旧观念,只采取“连续的变化”或“程序”的观念,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最后终点”或“目的”。他说,“现代工艺学和现代科学使用同一范围的概念,根据同一观点来思想,并且应用同样的方法来测验正确性。” [7]

如果是这样,那就没有关于人性的科学。科学成为只是自然科学。因此,凡勃伦认为,实用主义应用于人性时

“只创造一些有利益的行为的准则,此外一无结果,”另一方面,“科学只创造一些理论。它完全不懂政策或效用,也不管有益或有害。……实用主义的那种聪明和本领不能有助于促进对事实的知识。……世俗聪明的心理态度和不关心私利的科学精神是矛盾的,追求世俗的聪明,会引起一种理智上的偏见,和科学的眼光不能相容。” [8]

然而,在制度经济学里,我们正是研究这种偏见,作为整个经济程序的一部分。甚至当凡勃伦在实用主义的名称下详细说明这些世俗聪明的态度时,结果知道这些态度就是他的所谓制度的行为那种一般观念的特殊情况,因为,他说,世俗聪明的理智的产物

是一套精明的行为的规则,大部分是特意为了利用人类的弱点。它所惯用的标准化和正确性那种说法是一些有关人类天性的说法,有关人类的爱好、偏见、希望、努力和无能的说法,并且和它一致的思想习惯都是符合于这些说法的东西。” [9]

我们检查这些“世俗聪明”的说法,发现它们不是包含在我们对空洞的人性的概念里,而是具体地概括在我们对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的概念里,在这些机构中集体行动控制个别的交易。在法律学的领域里,结果成为合理价值和合法程序的理论,其动机总是集体的目的,由有关当局制定规则,使利益冲突的裁判必须顾到公共利益。可是,凡勃伦的学说不是从司法判决中推论出来,而是从资本主义的交易在法律不加限制的情况下显明的剥削中推论出来的,所以在凡勃伦看来,制度的一切都成为资本家尽可能发明和利用的剥削手段。

换一句话说,我们用“实用主义”这个名词,总是在皮亚斯的科学的意义上作为一种研究的方法,可是我们认为皮亚斯只在自然科学上用它,那里没有未来也没有目的,另一方面詹姆士和杜威总是把它用在人文科学上,那里的研究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人物,总是指望着未来,因而总是受着目的的推动。因此,我们不让一切特殊的剥削情况没法解释,而把它们一起归结在一个总的概念里,就是各种集体行动依据各种习俗和机构的不断发展的运行法则,控制个人行动。这些法则和机构也能用科学的实用主义的方法来研究,正如自然科学的技术规律可以研究一样;这样,人们可以把它们作为“事实”来研究,作为不断发展的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判决中、不断变化的合理价值的意义中,以及凡勃伦的所谓不受限制的剥削中的事实。

正是在这些法则的变化(包括习俗和运行中的机构),以及各种社会哲学里,我们和凡勃伦一样,发现了经济学的进化的学说。凡勃伦对奥国学派经济学家关于人性的错误概念的陈述,最能说明为什么正统派经济学家不能构成一种进化的学说。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有引证, [10] 作为和边沁的概念相同。可是,我们避免那种错误的概念,是由于把个人的交易和集体行动的运行中的机构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2. 从财富的增殖到观念的增殖

我们曾注意到 [11]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社会观念的产生,以及随同而来的那些天真的和不可思议的公式,那些关于现在的物质商品和固定资本中所包含的过去的社会服务的无限增殖的公式。可是,如果那些对象化的过去的服务久已磨损、折旧和陈废,如果它们必须不断地由新的劳动来补充替换以及由新发明来加以改进,那么,产生周转概念的,是一种物质的增殖吗?是不是不如说是物化的观念 的累积,从文明的开始到现在的蒸汽、汽油和无线电为止的各种观念的累积呢?今天的科学家、工程师或者技工不过是重复阿基米得的杠杆观念、伽利略和牛顿的引力观念、富兰克林的电气观念,以及自有文明以来科学家、工程师和技工的无数观念。

凡勃伦,在“技巧的本能”这个名称下,用这种观念的进化的制度的演变程序替代了物质资本的增殖那种物质的概念,因而为近年的周转的概念 [12] 造成一种适当的背景。然而,他的所谓技巧的“本能”,我们应该称为管理的交易的习俗和法律。它导致商品和服务的有秩序的生产,不管数量、价格和所有权。可是这种习俗和法律,像我们已经了解的那样,受法律上最初的契约 和等值交换 学说的现代解释的支配,并且受所有人的权利的支配,承认所有人有权指挥他的工作人员的行为。

凡勃伦看到了马克思试图把古典派的财富或资本的双重意义(作为物资和物资的所有权)分成两种对立的实体——社会劳动力以及对物资的集体的资本主义式的所有权,这些物资由那种劳动变成使用价值。可是凡勃伦看出了马克思这样构成的两种实体只是两种形而上的本质,一种起源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另一种起源于经济学家的自然权利和自然自由。 [13] 黑格尔的计划指向一个预定的目标,在黑格尔本人的精神的一面,那是精神的发展,最后要达到一个统一的和自由的日耳曼世界帝国,可是在非正统的一面(以费尔巴哈为首),成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发展,最后要达到一个无产阶级的世界帝国。马克思的主要判断是资本主义所有制注定的腐朽,以及由无产的和失业的阶级以革命手段夺取那个所有权,他们对自己的劳动的全部成果始终有一种自然权利,像凡勃伦所解释的马克思的学说那样。

因此,凡勃伦认为,马克思的学说是在达尔文以前的学说,因为达尔文式的进化没有预定的目标,而是一种因与果的连续,没有任何趋向、任何最终的极限或者完成点。它是“盲目的累积的因果关系”。它是各种文明的起伏,而不是任何一种文明的发展,一直发展到马克思预定的劳动所有制。它可能结果是最后由资本家控制,也同样可能由劳动控制,在这里凡勃伦预言了法西斯主义的可能性,以及共产主义的可能性。这些变化性是达尔文式的进化,不是预先注定的,凡勃伦致力于研究它们,只作为一种单纯的过程,没有任何目标。

可是,达尔文在那些变化性之中有两种“淘汰”:自然的淘汰和人为的淘汰。我们的理论是人为的淘汰。凡勃伦的理论是自然的淘汰。

根据凡勃伦的说法,马克思派理论家,由于达尔文的“自然”淘汰论当时在进入经济学的领域,正达到一种怀疑的时期,怀疑那抑制不住的阶级斗争是否无可避免,以及是否必须使用暴力,这是他们所不赞成的。主要的马克思主义者当时正在对爱国主义让步,对那变动的国际形势让步。在这里凡勃伦预言了他们在世界大战开始时的改变态度,在大战中爱国主义克服了他们的阶级斗争的观念以及无产阶级最后统治世界的观念。

为了适合这种连续变化而没有一个预定目标的达尔文式的新观念,凡勃伦简单地代以“过程”的观念,而没有明确的目标。可是这一来他比马克思自己造成了增加国家物质财富的劳动程序和把持、居奇、使工人失业的资本主义程序之间更大的对立。

凡勃伦正确地认为马克思的预先注定的进化的概念是达尔文以前的概念,马克思的这种概念是从黑格尔的形而上学推论出来,但是很难想象马克思可能在任何其他的基础上建立他的学说,因为他只奉守古典派的有形体的财产的观念。如果财产只是单纯的物资所有权,如果那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物化在那里面的若干社会必要劳动,那么,马克思可能采用的唯一的变化 的概念,就是劳动所生产的物资的增加,连带着当然是所有权的增加。

可是,这不是达尔文式的微小变化的程序,其结果成为不同的种类。因此,凡勃伦可能从那有预定目标的形而上的实体转变到达尔文的程序的观念,只需从马克思派和正统派的有形财产的概念改变到新的实际上是马克思以后的无形财产的概念。后者是一种买、卖、借、贷,以及增加财产权的金钱价值的程序本身;另一方面,有形体的财产本身没有买卖的能力,这种财产的增加只是通过包含工作和发明的劳动程序而取得的使用价值的增加。

因此,马克思认为,如果这种单纯的物质东西的所有权被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所有权本身就变成一种独立的实体,和另一种实体——社会劳动力——完全分开。凡勃伦从实体改变到程序的时候,必须从那不包含有关金钱的买卖程序的有形财产,改变到完全是金钱程序本身的无形财产。相应地,他脱离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力的时候,必须代以一种有规则的创造物质财富的程序,不受金钱程序的控制。这个我们称为“管理的交易”的预期的有规则的重复。凡勃伦称为“技巧的本能”。

凡勃伦所知道的泰勒的科学管理学说只是它在初期的情况,其时它还没有发展到那种人道主义的内容,像我们引证的丹尼逊对管理的交易的分析中所包含的那样。 [14] 科学管理也还没有发展到一般的社会福利,像近年来管理经济学家的目标那样。 [15] 泰勒的科学管理的观念完全是工程师的计量的观念应用在劳动上,如同应用在机器上一般。经理凭他高高在上的地位,决定工人应该生产多少,以及怎样生产。凡勃伦在1914年反对这种观念,建立了相反的理想化的工人的观念,不管是体力的、科学的或者管理的工人,推进着良工的传统。

由于这些原因,凡勃伦成为思想上的创始人,产生了那些现代的计划,把工程师而不是把资本家放在社会程序的首要地位。 [16]

在这里凡勃伦的理论又是放弃正统派讲经济事实的平衡和协调的静态学说,代以一种讲财富生产者的知识、科学、艺术、习惯和习俗的进化的学说,不管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妨碍。因此,正统派和马克思派经济学家的物质的东西本身,例如机器、商品、自然资源,不再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作为以工程师为首的“技巧的本能”的实用的知识和习惯,重新出现。

在这一点上,凡勃伦实在是很对的,因为老派经济学家的物质的东西只是一些使用价值,它们出现和消灭,通过我们所谓管理的交易的不断反复或周转,被补充和发明。可是长期存在和建设新物质的,是知识、习惯和发明的才能,因为这些是人类的能力经历不知多少时代,通过教学、传统、经验、实验、研究,不断发展的结果。这种知识完全是技术的,根据凡勃伦的说法,那是:

“对物资的物质行为的实际知识,这些物资,人们在谋求生活中不得不和它们打交道。……说矿物、植物和动物有用——换一句话说,它们是经济物品——意味着它们已经被置于社会所知道的使用方法的范围以内。” [17]

这一点甚至使那形成正统派经济学的基础的物质的东西本身也具有一种制度的特性。因此所以我们要用“管理的交易”来代替“物资”和“劳动”的物质的概念。物质的东西,由于折旧、陈废和消费,变化无定,周转很快;可是使它们获得补充和增高效率的,是在管理的交易的不断发展的特性中世代相传的传统、习俗和新发明,可是,凡勃伦用一种“抽象概念具体化”的方法,把它们叫做“产业的非物质的设备,社会的无形资产”。 [18] 这种“非物质的设备”是继承下来的,可以遗传的,因为它是“有意识的追求一种客观的目的,这种目的,那有关的本能使其值得追求”。

因为这个理由,凡勃伦对那种不反省的或者不思考的动物或人类行为称为“向性”或者“向性的活动”,而留下“本能”这个名词专用于人类的意志。因为这个原因,我们体会他的意思,称它为习俗,而不称为本能。他说,这种本能是“过去的传统问题,一种思想习惯的遗产,通过以往一代一代的经验积累起来的”。它“走上惯例的方向,跟习俗和规定取得一致,因而具有一种制度的特性和力量”。 [19]

这些习惯了的行动和思想的方法受到“社会惯例的认可,于是成为正确的和适当的方法,从而产生行为的原则。由于习惯,它们被当时的常识所吸收,混为一体”。因此本能不是遗传的而大部分是养成的,但是它们受变化、淘汰和生存竞争的支配,主要地作为对环境的适应,符合生活的物质要求以及文明的精神上的变化。 [20]

凡勃伦认为,技巧的本能,或者我们应该说技巧的习惯,普遍存在于其他一切习性中,因为它是辨别是否合宜的意识,能辨别合宜于完成任何最终目的的方法。在艺术中,“美的辨别力是原动力”,而技巧的本能供给技术;在宗教里它是仪式;在法庭里它是诉讼程序和法律专门事项;在产业里它是生产程序和职工力量的组织。企业家又在为了获利而操纵市场和支配人类需要方面,显出技巧的本能。“因此,这种本能,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其他一切都有辅助作用,有关生活的方法与手段,不是仅仅有关任何一种特定的目的。”“它包含认定一个目的。”“它有关实际策略、方法和手段,借以取得效率和经济、熟练、创造的成就以及在技术上对事实的掌握。它是一种不辞劳苦的倾向。” [21]

这样,凡勃伦不得不把目的 加入他的技巧的本能,因而从达尔文的“自然的淘汰”改变到达尔文的“人为的淘汰”。

凡勃伦的第二种和补充的概念是他的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这个概念把物质的资本变成一种进化的程序。然而,他的概念是我们叫做技术上的运行中的工厂的那种东西,留下运行中的机构这个名词来包括运行中的工厂和运行中的营业两方面。凡勃伦的运行中的机构,或者不如说运行中的工厂,是原料、机器、厂房的周转,这些原料和设备由厂长、专家、工头和工人构成的组织加以经营和保养,生产出使用价值。马克思注意具体物资和“物化劳动”的设备;凡勃伦注意工厂范围内技术工作的组织,这个我们称为管理的交易的组织。因此马克思表达这种概念是用“资本的有机构成”那种被动的和比喻的说法,而凡勃伦的说法是用一种管理的程序,在“工头式的监督下,在关于种类、速度和量额方面,配合工作的相互关系”,一切“决定于工头对一般技术情况的掌握,以及能够安排产业的一种程序,使其配合另一种程序的要求和影响”。 [22]

这是“效率”,凡勃伦虽然不用“目的”这个名词,却和“现代科学家”不同,他们会否定像效率这种字眼,因为据说它含有形而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们同意凡勃伦的看法,效率确实是一种原因与结果的概念,因为它是“工头、工程师、厂长所实行的”有目的的控制,它“决定某种特定的物质设备可以有效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程度”。 [23]

这个我们当然应该称为目的,凡勃伦的所谓物质资本成为不是若干数量的物,而是一种有用性的不断变化的程序,受着“当时的思想习惯”的支配。“物资的物质特性是不变的”,“变化的是人的因素。”资本不是含有储藏的劳动的过去产品的累积——这些是暂时的和无目的的——资本是一种具有产业知识和经验的运行中的工厂,在工头的指导下为人类服务。资本是亨利·福特和他的十万工人,福特的《我的生活和工作》那本书是行动中的凡勃伦。

可是,凡勃伦和福特看到了另一种本能,并且有资本的另一种意义。这种本能很可能从亚当·斯密的“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性向”中推论出来,假如不是因为斯密在那里面看到神惠的无形之手,而凡勃伦却看到那只恶毒的手,它妨碍技术的程序,以便“不劳而获,从中取利”。 [24] 这种“金钱的本能”是财产。财产是资本,正如凡勃伦的资本家不凭“使用的权利”,而凭着“滥用的权利”取得金钱的利益;法院判决的结果,福特奉行凡勃伦的理论,收买股东,消除他们在法律上可以要求利润和利息的权利,以便真正成为凡勃伦的受着技巧的本能推动的所谓“工头”。

凡勃伦认为,亚当·斯密的财产概念属于手工业和小商业时代,其时机器生产方法尚未成熟,工人还是雇主、工匠,生产和出卖他自己的产品,商人还是靠适应商品的供求谋利,对这种供求他不能控制。可是,现代的企业财产是一种投资,不是投在流动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上,而是投在产业本身的机械程序上。 [25] 斯密的财产的概念,我们曾说过,溯源于洛克,洛克用财产和自由的自然权利(基于工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代替一个在上者的权力(基于勇力、服务和忠诚),包括人世间的权威和神权。在斯密的时代,经济生活已经“根据技巧和价格”标准化。然而,现代企业,保留着自然权利和自由这些观念,却放弃了洛克所谓财产起源于工人的创造的效率那种说法,认为财产的基础在于预期的获利能力的资本化。财产不仅仅是对个人自己的生产成果的所有权以及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它是预期取得别人所生产的东西的现在价值。因此,财产是以货币计算的获利能力的资本化,这种资本化是现代的“资本”。

这是因为机器生产方法已经接替了手工生产方法。“机器程序”比机器更大。它是整个的国家。它是根据对于所使用的各种力量的有系统的知识来进行的;农产业和动物产业也是机器程序。它的范围大于单一的工厂,因为没有一个程序是自给自足的,而是“整个产业运转的合奏曲必须作为一种机器程序”。因此,扼要地用凡勃伦的理论来说,必须有一厂以内的调节,厂与厂之间和产业与产业之间的调节,物资和用具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大小、形状、等级、尺度,这些标准不仅应用于商品和服务,而且应用于时间、地点和环境。它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广泛的、平衡的、机械的程序”——是工程师而不是资本家。

这种程序平衡得非常精确而敏感,任何一点上发生变动,很快就传到其他各点,可能引起闲置、浪费和困难,搞垮整个程序。凡勃伦说,这里是企业家发生作用的地方。“通过商业的交易,个别的产业单位之间运转关系的平衡得以维持或恢复,调整和再调整,并且在同样的基础上用同样的方法,各个产业单位的业务获得调节。”这一切关系“总可以归结到金钱的”单位,因为企业家作为企业家来说,他的兴趣不在于那“工厂”作为一个产业的设备,而在于那工厂作为金钱上的“资产”。它对他是一种“投资”,投资是一种金钱的交易,其目的是金钱的利益,根据价值和所有权来计算。他取得利润,不是通过对社会有用的工作技巧,而是通过没有用的业务买卖。

这区别在两种资产中出现,就是,“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前者是“有特殊用途的生产资料”,后者是“非物质的财富,非物质的事实,根据由于占有它们而能获得的利益,加以估价和资本化”。这些无形的资产起因于,对社会的物质设备的所有权使资本家成为“社会所积累的关于方法的知识的实际所有人”,就是,社会的“非物质设备”的所有人,这种非物质设备存在于工程师和工人的技术能力中。可是,那所有权使资本家不仅有了对工人的这种技术能力的使用权,而且有了“乱用、少用和不用的权利”。 [26]

因此,法律上禁止的“买卖的限制”不是乱用权利的唯一形式——独特的和最普遍的乱用是为了获得金钱的利益而采取种种手段,例如“故意使工厂设备闲置”,“尽可能抬高价格”,“用破坏性的策略,妨害业务竞争者的充分效率”,“耗尽或拖死”竞争的对手,以及提高价格,结果,“在资本的制度下,社会不能利用它的关于生产方法的知识为生活服务,除了在物价的趋势可以给物质设备的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有利条件的时候,而且只以此为限”。

因为“损害的能力也很容易加以资本化,和有用的能力一样”。且不说那些为了保护贸易的海陆军组织,或者赛马场、舞厅等等的投资,或者“使技术用于不正当用途的”浪费的和伪造的物品,此外还有那特殊的所谓“商誉”这种无形财产的资本化。这是凡勃伦为差别的商业有利条件的资本化所题的名称,不仅包括原意所指的“顾客方面的信任和好感”,而且包括比较现代的意义,包括那些适用于独占事业或者企业组合的特别有利条件。这种由于有把持供给的能力而造成的、可以控制社会和竞争者的特殊有利条件,构成绝大部分的无形资产,这一特性使我们可以分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虽然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都可以估价,因为它们对所有人能产生收益,但是我们假定前者代表“物质的生产工作”,供给使用价值,基本上对社会是有用的,而无形的资产,总的或平均地来说,“大概对社会是无用的”,因为它们只给所有人产生货币价值。

本质的区别在于有形资产是社会的技术能力——就是,生产方法——的资本化;另一方面,无形资产是产业和市场之间适当的配合或者不适当的配合——不同程度的对供给的控制——的资本化,就是,被资本化的“取得价值的手段和方法,不生产财富,只影响财富的分配”。因此无形资产是商业的金钱上的特殊利益,完全起因于对供给的控制,能在价格不满意时拒不供给,因此和工人的生产效率恰恰相反,这种效率是增加供给的。

因此产生了“产业的”就业和“金钱的”就业的分别。 [27] 古典派把生产要素分为土地、劳动和资本三项,这种分法已经不适当,经济学家们加上了一个第四项要素,企业家,作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取得一种特殊的工资。同时,凡勃伦说,原来那种天定的自然秩序的前提仍然存在,它的定理是一种自然的或标准的平衡,造成“生产服务和报酬的相等”。因此,对经济学家来说,利润成为恰好是企业才能和冒险的等值物——如同地租、工资和利息是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等值物一般。

后来,又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商人,叫做投机家,他们“不和产业方面任何特定的企业或工厂有什么利害关系”。五十年前企业经理也许被解释为“一个负责监管机械程序的代理人”。那时候,投机的职能也许被认为和产业的职能是分不开的,因此可能区别“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投机,前者有关“某个具体的产业工厂的顺利运转”,后者对社会完全没有贡献。可是,凡勃伦认为,近来那种关系已经分开,结果整个一套商业的金钱的就业已经从产业的或机械的就业中分离出来。因此“区别的界线不在正当的和不正当的金钱的交易之间,而在商业和产业之间”,就是,一个是抑制供给的能力,另一个是增加供给的能力。

凡勃伦接下去说,商业活动是“可以获利的,但不一定对社会有用”。它们包括证券投机家、地产代理人、律师、经纪人、银行家和金融家的活动,他们逐渐变化,“不知不觉地从那种没有产业效率作为目的的真正 投机家的活动,转变到经济书籍一般所讲的产业界巨头或者企业家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特征是“它们主要地有关价值的现象——有关交换或市场价值,有关购买和销售——对于机械的程序,即使有任何关系,也只是间接的和次要的”。它们不涉及生产或消费,只涉及分配和交换,就是有关财产的制度,这种活动“在经济学说里根本不能作为生产的或产业的活动”,因为私有财产的作用只是抑制供给的能力的作用。

既然财产的所有权意味着“自由地控制财富”,实际上产业“受商业的严格限制”。企业家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可是他的目的不是生产或者有用,而是“能卖”。他往往从解散产业中和促进产业一样得到好处或者至少避免损失。总之,从凡勃伦的金钱的业务中得来的利益,起因于财产制度所赋予的阻碍和抑制生产的能力,另一方面,从产业的业务中得来的利益,起因于技巧的本能所保证的增加生产。

这种金钱的利益,凡勃伦解释为既得权利。“既得权利是一种可以转卖的、不劳而获利的权利。”既得权利是“非物质的财富”,“无形的资产”。它们是商业的三种主要方针的结果,限制供给、阻碍流通以及作骗人的宣传,其目的都是多卖获利。它们是“推销的手段,不是生产的方法”。然而,它们不是不诚实的——“一切完全在商业诚实的范围以内进行”。它们不过是法律所允许的非劳动收入。由于这个缘故,它们被称为“无代价的收入”,因为收入者从社会的总的机械生产中取得这种利益,完全凭借把持供给和机会的能力,而不增加商品的供给和就业的机会,从而作出等值的服务。

那么,金钱的业务所为的目的是什么呢?早期的物质经济学家,魁奈、李嘉图和马克思,完全撇开货币不谈或者把货币说成一种商品,并且认为地租、利润和工资如同物物交换经济中若干数量的商品,货币仅仅作为计算的单位,和其他的度量衡没有什么不同。可是,凡勃伦的现代企业家完全从事于取得货币本身,或者不如说从事于取得各种合法的工具,例如股票、债券和银行的支票账户,能够在交换中支配商品和劳动。这些合法的工具是所有权的证据,不是技术的产品。它们和商品没有必要的关系,实际上根本不是商品,而是用来控制商品供给的合法工具。古时工匠或商人把以前生产的实物商品携带到市场上来。可是,这些现代的无形财产,总的来说,凡勃伦认为是一些可以取得还没有生产出来的东西的权利,就是,一种预期的获利能力,也就是,除掉预期的工资支出以外的差额利益,这种利益的多少,决定于怎样限制供给从而抬高价格,以及怎样限制劳动的需求和增加劳动的供给,从而压低工资。因此,凡勃伦的无形财产是可以要求差额利益的权利,这种利益,在分配于各要求者之间时,采取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它们不必要在产业的机械程序方面具有什么基础,完全依赖所有权的权利以及结果对供给的控制。

可以看出,在这方面凡勃伦走的是历史的路线,所作出的区别和美国最高法院于1896年在阿丹姆斯捷运公司案件中最后作出的区别一样。 [28] 他和法院一样,扩大了财产和资本两者的定义,从有形体的财产扩大到预期的获利能力。这种获利能力的买进和卖出,构成“可卖资本的交易内容”。 [29] 这种可卖的资本,像我们在阿丹姆斯捷运公司案件中看到的那样,对物质资本没有一定的关系。按凡勃伦的说法,它是一种“货币价值的基金”,“对旧式产业资本的概念的产业设备,只有一种很淡的和不断变动的关系”。旧时资本化的根据是“一个特定的机构所有的物质设备的成本。……这种根据现在已经不是物质设备的成本,而是公司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获利能力”。换一句话说,“资本化的核心不是工厂设备的成本,而是那机构的所谓商誉”。

凡勃伦说,“商誉”的意义扩大了,为了适应现代商业方法的要求:“性质大不相同的各种项目应该包括在商誉的范围之内;可是所有的项目具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非物质的财富’,‘无形的资产’;这一点,可以附带地指出,特别意味着这种资产对社会没有用,只对所有人有好处”。他于是进一步列举在他认为现代的意义上商誉的成分如下:

商誉……包含这些内容,例如已经建立的惯例的业务关系、诚实不欺的名声、特权、商标、牌记、专利权、版权、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别方法的专用权、特殊原料来源的独家控制。这一切给它们的所有人一种造成级差利益的有利条件,可是对社会全体没有好处。对有关的个人,它们是财富——级差财富;可是,它们不构成国家财富的一部分。” [30]

如果能卖的或者非物质的资本和商誉是相同的,而商誉只是所有权的权利,那么,被占有的具体的东西是什么呢?必须有一种实在的、所有权的基础。古时的工匠自己占有房屋、原料、工具和产品,现代的企业家自己占有工厂的物质设备,可是和它的技术上的财产没有关系。他有“能卖的资本”,然而这必须也涉及一种有形的东西,能够被保持和占有,像一所房屋、一匹马或一台机器那样。因此,凡勃伦的有形体的财产概念,使得他硬说企业家“有”他的工人, [31] 这同一概念曾使得费希尔硬说企业家“有”他的顾客——工人和顾客都被人“所有”。 [32] 无形的资本,或者商誉,和物质的资本或商品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无形资本的所有人“有”他的工人,而物质资本的所有人“有”房屋和工具。由于“有”他的工人,他就“有”那和运行中的工厂分不开的生产组织,生产组织是隶属于工厂的。这使得我们可能有一种量的差别,因为这种货物是能卖的——就是,无形的资本——而且交易的规模比物质产品的交易大得多,产生更大的利润。 [33]

我们已经看到,法院在希基曼案件中 [34] 的意见含有同样的假设,确认了后来人们称为“黄狗”合同的那种东西,在该案中“商誉”这个名词的解释使雇主对职工的服务获得一种所有权的“权利”,不仅不容许威胁和强迫,而且连工会的说服也不容许。凡勃伦的概念和法院在该案中的概念距离不远。

然而必须记住,根据我们的相等权利的公式, [35] 所谓对消费者和工人的所有权根本不是所有权,而是买方和卖方的“自由—暴露”关系。

这种单纯的所有权的权利或者“能卖的资本”,具有获利的能力,因而具有一种价值,不管技术的机械程序赋予物品的价值,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凡勃伦认为,所有权,在现代的“大企业”形式下,它的价值只有一个来源,就是,有权力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抑制 物质货品的供给。技巧增加 物品的供给,而所有权抑制供给。它是一种可以任意停止产业的权力,这种权力使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得不对所有人屈服,付给他们一种代价,仅仅换得所有人的允许,可以使用土地、机器和原料,信用还不在其内。这“准许使用”具有巨大的价值,因为所有人可以任意不予准许,不获得这种准许就一切没法进行。如果不给予“准许使用”相当的代价,产业随时能被停止,工人随时能被解雇。可是这又是“自由—暴露”的关系,不是“权利—义务”的关系。

因此,仅仅这些使用的许可证,就和任何物质的东西一样能买进和卖出,借入和贷出。它们按当时的目的或用途而取得不同的名称。从信用制度的观点来说,它们是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这些构成一种对这些“使用许可”的预期的获利能力的要求权的基金,凡勃伦称为“贷款基金”。可是,从产业本身的运转来说,它们是超过工资支出以外的级差利益,其中包括最广的是人们称为“商誉”的那种无形财产。

这里可以看出,凡勃伦对级差利益的说明,和马克思在解释李嘉图的地租法则时所采取的说法完全一样。可是凡勃伦把它扩充到一切级差利益和一切净收入。李嘉图认为地租是由于劳动在较好土地上的较大的生产力,而马克思认为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制。不管按哪一种说法,土地所有人都不生产任何东西,相当于所收入的地租。李嘉图说地租是财富的“转移”,不是“财富的创造”。在这方面,李嘉图、马克思和凡勃伦三人是一致的。可是,李嘉图说土地的自然增值是由于用在较好土地上的劳动的较大生产力 ,而马克思和凡勃伦说它是由于私人所有者具有的较大的能停止生产 的权力,因为劳动的较大生产力的工具属他所有 。马克思得到他的结论,是用黑格尔的方法,把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来对比。假使一切土地都属公有,级差生产力 就不会对任何个人产生一种地租。人们就会对全部产品加以平均,如同一个农夫对于自己的农场范围内好田和坏田的总产品平均计算一样。马克思同样地把他的求平均数的方法扩大到全国的全部资本;因此他把利润、地租和利息化成一种平均利润率,又同样地把它扩大到全国的全部社会劳动力,把熟练劳动化成普通劳动的倍数。资本成为不是个别资本家,而是全国总的所有权权力的一部分;劳动成为不是个别劳动者,而是全国总的生产能力的一部分。 [36]

另一方面,凡勃伦当然没有犯平均数的错误。他把级差利益的原则从李嘉图的地租扩大到也包括全部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一类的收入,不管这些收入是从商誉、专利权、特权、土地或者从任何所有权权利中得来的。马克思使资本成为平均的取得收入的能力,凡勃伦使资本成为许多级差的取得收入的能力。然而,无论如何,都是和李嘉图的地租完全一样,就是,不同程度的“不劳而获利”的能力,或者,用李嘉图的话来说,是不同程度的“转移”财富的能力,而不是“创造”财富。

这样,凡勃伦揭露了古典派和快乐主义的财富的定义所包含的物资和所有权的双重性,这种双重含义以前曾受到普鲁东和马克思的攻击。一方面它趋向管理的交易,另一方面趋向买卖的交易。我们先考虑管理的交易。

在凡勃伦发展形成他的效率学说的同时,泰勒从事于他的时间和运转的研究。 [37] 泰勒,和亚当·斯密一样,有一个“假定”:大大地增加劳动的生产力,从而取得“利益的协调”。他反对工人的限制产出的理论,不是反对它的有组织的工会主义,而是反对它那种本能的恐怕减低计件工资和恐怕失业。 [38] 他看到工人和雇主的矛盾的习俗,不用说服而用暴力,不讲效率而只管讨价还价,以及工人实际生产的东西和他们可能舒舒服服地生产出来的东西之间的距离。他看到疲劳的最高限度以及笨拙的、浪费的工作方法。他的主要兴趣在于生理上的疲劳问题以及工程上的最高限度的产出问题。以前的著作家没有超出一种概括的生产力的概念。泰勒不得不想法把问题的范围定得很窄,以便可能测量,并且可以普遍地适用。

他发现这些限度在于增进人类能力的工程问题以及诱发较大程度的愿意的经济问题。前者,对泰勒来说,和任何机械工程的问题完全没有区别——人不是一种商品,而是一种机器。可是经济的问题,用克莱格的字眼来说,是向工人“推销”科学管理的问题。

“问题应该是完全明白了,”泰勒说,“只有当本机构的工作花费最少的人力、自然资源、机器和房屋等资本使用的成本时,才能实现工人的最大幸福,同时实现雇主的最大幸福。……科学管理的普遍采用将来一定会使从事于产业工作的人的生产力平均增加一倍。想一想吧,这意味着全国可以得到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到适当的时候可能缩短劳动的时间,并且教育、文化和娱乐的机会都会增多。科学管理差不多将……消除产业纠纷的一切原因。一天应该做多少工作,将由科学研究来决定,不再是一个需要讨价还价、斤斤较量的问题。……我们不争执太阳是否从东方升起,我们只加以测定。” [39]

这样,经济学成了人对自然的关系的工程问题。泰勒,像马克思和凡勃伦那样,小心地排除那些混淆了物质经济学家的生产力观念的所谓生产要素,例如土地、资本、机器。这些只是工具。生产力是劳动和产出的关系,包括管理和设备的装置在内。它是每工时的出产率。这是效率。

不断增加的效率创造一种剩余,而不增加疲劳。资本家应该和工人分享,可是后者没有分享那剩余的权利,如果他取得现行标准的工资。这不是一个权利问题,而是管理问题。

关于从马克思的形而上的社会劳动力、凡勃伦的生物的技巧的本能和泰勒的把劳动当作机械,转变到社会的管理的交易问题,我们要研究亨利·丹尼逊那位雇主—所有人—经理。丹尼逊的分析,我们已经引证。 [40] 丹尼逊和福特一样,收购了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并且更进一步使董事和经理的选举决定于上层的“工人—所有人”集团,而不决定于“投资者—经理”。这里,管理不仅是泰勒的工程科学,也不仅是凡勃伦和福特的技巧和权威。它是一种意志的程序,一种工头和工人之间的交易,在那里不是工人选择,也不是工头选择,而一切选择是“共同愿望”。

3. 从管理的交易到买卖的交易

管理的交易起因于一个法律上的上级和一个法律上的下级之间的关系。那心理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命令和服从。可是,买卖的交易起因于那些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们的关系。心理的关系是劝说或压迫。正如凡勃伦的技巧的本能后来变成丹尼逊的一个运行中的工厂的“合理的”管理的交易,凡勃伦的金钱的利得心后来变成美国最高法院的所谓合理的价值,这种合理价值是一个运行中的营业的买卖的交易中“愿意的”买方和卖方会 同意的。我们需要这两种交易来构成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它们相互发生影响——一个生产的组织,一个买卖的组织。这两种交易可以使其成为合理的,不是压迫的、没收的或者剥削的。

我们必须指出,在这里凡勃伦的技巧的本能也是一种利得心和金钱评价的本能。凡勃伦的技术工人所创造的那一套相当体面的捣乱的方法,抵制雇主、跳换工作、怠工、高级熟练工人要求提高工资,使人想到这种贪得的本性工人和企业家同样都有。他所谓效率和讨价还价的对照是确实的——效率是供给的增加,讨价还价是供给的抑制。可是,技巧的本能并不只管继续生产,不顾工资。除非条件满意,人们可以拒绝供给,这种权力实际上是凡勃伦的所谓金钱的动机和财产的权利。它也是制度的、历史的事实。它也有它的发展演化的习俗。工头或工人所用的原料和劳动并不是信手可以拈来,由自然随便供给的。它们被原料的所有人和劳动力的所有人占有。他必须先取得所有人的许可,方能使用。也许是为了这个原因,凡勃伦正像反对资本的组合一样地反对工会。两者都是集体的对贸易的限制。两者都是一种贪得金钱的本性,都是讨价还价能力的无形财产。资本家和工人的区别不是前者有贪得的本性而后者没有,而是由财产的法律和习俗所赋予的把持供给的能力,在资本家的组织里大于在劳动的组织里。可是,这是一个程度问题,程度的问题是合理性的问题。如果它们是管理的或者买卖的交易中能力的程度问题,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来研究,没有理由要把它们分为两个实体,理想化的技巧的本能,和邪恶的贪得的本能。

凡勃伦把商业和产业那样对立起来,从历史上来解释,是由于他没有能探索商业习惯在法庭判例下的演化,像他探索了技术的习惯那样。这样的研究显出他的“无形财产”的发展演化,这种发展在于商誉和特权的区别,这是凡勃伦不容许的;商誉是控制供给的权力的合理行使,特权是这种权力的不合理的行使。这种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在对买卖的交易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心理学上,它是劝说和压迫的分别;在法律上,它是权利、义务、自由和暴露的分别;在经济上,它是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机会平等和歧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价格三种区别,这一切都包括在合法程序的意义的演化中。这些心理的、法律的和经济的各方面是分不开的,从我们以前根据经济学家的市场概念和法学家的法律关系概念中推论出来的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可以看出。 [41] 这些对工人和资本家同样的适用,他们都是贪得的和金钱上的,也都是有技巧的。正因为凡勃伦没有注意法庭判决的演化,所以他不能获得合理价值的概念。

4. 时间之流和时间的经过

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的分别是效率和稀少性的分别。两者共同的进化的事实是财产制度的建立,从征服和习俗中发展为法律。管理从奴隶制、农奴制、劳动偿债制、主人和仆人,到工头和工人;买卖从物物交换和货币到信用,从个别买卖到集体买卖和币值的稳定。可是,两者还有另一种分别,“时间”的概念。

从魁奈、李嘉图、马克思和麦克劳德到凡勃伦的物质学说的显著缺点是,他们不能处理时间之流 和时间的经过 的分别。“流”是即将到来的未来和正在退出的过去之间的一个移动着的时间点,没有可以测量的长度。可是,时间的经过是两个时间点之间的一段间隔。这分别是制造过程和估值的区别、管理和买卖的区别、效率和稀少性的区别、利润和利息的区别、冒险和等待的区别、无形的财产和无形体的财产的区别的基础。

没有一种自然科学需要这样地区别时间之流和时间的经过,因为它们都不和未来时间打交道,另一方面,对经济学作为一种意志的科学来说,“时间”完全是未来时间。可是,在经济理论里,时间之流不仅是一种预期的时间的流动,也是一种预期的现在时间点和未来时间点之间的间隔。

凡勃伦,在他的从平衡论到一种程序论的真正科学的进展中,就因为这个缘故,不能进一步辨别人事的程序和物质的程序。他的物质的假设不可能区别预期的时间的经过和时间的流动。这是无形体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的区别。这种对“时间”的误解,在他身上,以及在麦克劳德和所有的物质经济学家身上,是一种根本的错误。

他的“无形财产”确实指望未来的获利能力,并且很适当地叫做无形财产,可是,这获利能力完全是一种预期的沿着危险的时间之流的业务交易的重复 ,不是一种预期的在一段时间的经过 中收入的延迟 。他所用的“经过”这个名词的意思实在是“流”的意思。我们已经看到,这恰恰是无形财产和无形体财产的区别。无形体财产是一笔债务未偿付以前的等待;无形财产是将从未来交易中取得利润的预期。实际上两者都是“能卖的资本”,像在股票和债券的分别中可以看出的那样,并且利润和利息是交织在一起,分不开的。可是,它们是一种预期的有利的交易的重复和一种预期的对收入的等待的区别,前者那种交易受自由和暴露的法则的支配,后者那种收入必须从等值的权利与义务的执行中取得。

没有疑问,这种区别是微妙的,对于那些根据自然科学或者根据法律上的流通性来思想的人,很难解说。凡勃伦所以不承认这种区别,是由于前面讲的“时间的经过”的双重意义,也由于他把“能卖的产品”和“能卖的资本”作为彼此大不相同的东西。产品,或者有形的东西,以及无形的商誉和无形体的债务,都买进卖出,从买卖中所得的结果是利润或损失。他说,这两种买卖的利润或损失可以“以一种按时间单位的百分率的形式出现;就是,作为时间经过的作用”。“但是……业务交易本身不是一个时间经过的问题。在这里时间不是主要成分。一项金钱的交易的数值不是决定于做成这项交易所耗费的时间,交易中产生的利益也不决定于时间。” [42]

确实不错。一笔买卖的交易的条件是在一个时间点上由双方同意的,这时候双方意见一致,所有权转移;可是,如果双方议定在谈判结束和未来的履行或偿付之间经过一段时间的间隔 ,那么,“时间的经过”就是重要成分。在每一件交易中,利润或损失的增加在一个时间点上发生,这种增加的连续发生就是时间之流。因此,时间的间隔不是利润的主要成分。可是,如果那产品现在 买进而三十天后卖出,时间的间隔就是利息的主要成分。

实际上,时间的间隔作为冒险和等待两者出现,对现在的价值都有影响。可是凡勃伦丢开等待不谈,只谈冒险。他说,

庞·巴维克认为‘现在的物品比未来的物品较为可取’,这一论断中的一点真理……如果用‘预期的安全比预期的危险较为可取’这样的说法,似乎表达得更好;……其实,所谓‘现在的物品比未来的物品较为可取’这种定理,细想一下,就一定会显出在本质上是不确实的。……即使为了个人自己的利益,‘现在的物品比未来的物品较为可取’,只有在财产权有保障的时候,而且只是为了未来的使用。人们想望的目的是……现在的‘财富’,不是‘现在的物品’;人们想望现在的财富,主要是为了它的预期的利益。” [43]

凡勃伦所谓“现在的财富”,意味着现在的财产权的现在价值。可是这现在价值有两方面,预期的危险和预期的延迟。显然凡勃伦的“时间的经过”的双重意义需要一种分别,相当于预期的重复(包括变化或危险)和预期的交货或付款的延迟的区别。凡勃伦用“变动”代替“平衡”,确实对经济理论作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贡献。他因此使“时间”成为经济学的一项主要事实。可是,他不能看出变动 和等待 的区别——这是永远现在中的一个不断移动的时间点和一个现在时间点与一个未来时间点之间的一段间隔的区别,前者是变动发生的时候,后者是等待发生的期间。前者可以叫做“流”,后者可以叫做时间的经过。两者是分不开的,可是凡勃伦看不到它们的区别,因而就丢开了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把它和预期的有利的交易那种无形的财产混为一谈。直到费希尔的《繁荣和萧条》在1932年发表时,无形体的财产在经济理论中才获得它应有的地位。

因此,凡勃伦这位在麦克劳德以后的制度经济学的先锋,没有后来十五年中司法和立法方面在实验中所作出的结论那种有利条件,没有得到这些结论的帮助。他的批评的和建设的工作完成于1898至1914年这一段时期;他以后的著述主要是解释他以前用出色的独到之见所创立的学说。在他首先倡议的期内,财富作为物资和物资所有权的双重意义,正因法院从有形体的财产转变到无形财产,而在实用方面开始被打破;可是从事于确定合理价值的行政上的研究机构还没有行动起来。直到1908年“州际商业委员会”的权利扩大时这才开始,接着各州成立了许许多多的委员会,研究公平的竞争、合理的差别待遇和合理的价值,以及1911年以后的许多产业委员会,后者是为了在劳资冲突中确定合理的关系。

还有,走向科学管理的运动才刚刚开始,专门从事于在管理的交易的各方面确定和建立合理的条件的一种专家阶级,还没有出现。

无形财产的原则在其他方面的应用,特别是在稳定物价方面,连想也没有想到,更说不上计划执行的机构。凡勃伦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排斥债务那种无形体的财产(包括差别利率在内),使得他不可能像他同时代的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那样,奠定理论基础,建议一种管理这种无形财产的办法,集中控制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买卖,稳定物价,从而加以管理。

凡勃伦所提出的经济学里关于物资和无形财产的一种二元论的问题,近来才有经济学家加以研究, [44] 他们所做的工作,我们用交易、运行中的机构、稳定物价和合理的价值这些名词来扼要地叙说。每一项交易是一种估值,不是物资的价值,而是凡勃伦的物资所有权的价值;每一个业务机构既是凡勃伦的运行中的工厂,又是企业家的运行中的营业;一般物价的每一波动是凡勃伦的所谓剥削;每一步提高对合理价值的了解,减少这种剥削。这些是科学的,不是在凡勃伦的自然科学的意义上,而是在行动中的人类意志的意义上。

2 从个人到制度

凡勃伦的学说终于成为一种无可奈何的物资和所有权的二元论。美国、奥国和意大利的其他著名的经济学家,其在世时期经历十九世纪末占优势的快乐主义到二十世纪战后对快乐主义的集体抑制的那一些经济学家,也都不能调和那种二元论。他们暗暗地或公开地放弃了他们早期的个人主义理论,完全转变到利益冲突中集体对个人的控制,制度经济学就是建立在这种集体控制的基础上。

著名奥国经济学家维塞尔于1889年写成他的《自然价值》,将近四十年后(1926年)又写成《强权的法律》。在第一本书里,他修正和说明了门格尔的伟大著作。大战后在第二本书里,他回复到他自己战前的历史研究。这两本书完全大不相同,维塞尔在后来的著作里并没有想法把两者调和一下,或者建立一种整体的政治经济学,分别予以各自应得的地位。结果那第一本书是个人主义的,第二本是集体主义的。第一本是人对自然的关系,第二本是人对人的关系。第一本的单位是一种满足欲望的商品,第二本的单位是一种道德的、垄断的或者暴力的力量,这种集体的力量制服个人。一种是“价值”的法则,一种是“强权”的法则。在价值的法则中,一切个人都是一样的、平等的和自由的,因为他们是各自独立的,对自然的关系相同;在强权的法则中,个人是被狡黠的领袖组织起来的热情的和愚蠢的群众。在价值的法则中,维塞尔寻求在一切历史的和制度的变化下永久存在的东西。在强权的法则中,他寻求自古以来会变化的和强制性的东西。在价值的法则中,他发现自己符合于个人主义各派。在强权的法则中,他说他不能信奉古典派或快乐主义派的个人主义,或者用人体来比拟的那种有机的类比。对于事物的看法,他只能按照他在历史上实际看到的那样,把历史看成集体抑制个人的历史。

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帕累托,墨索里尼所谓法西斯主义的经济创始人,和维塞尔十分相似,他也创立了两种相反的社会哲学。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概要》(1909年)里,社会是一种“分子”的世界,这些分子相互发生作用;“效用”是这些分子的个人主义的欲望,诱导着分子行动,它的强度是递减的;从这些相互作用中产生了帕累托对数理经济学家的“平衡”学说的世界闻名的贡献。

可是,十年后在他的《论社会学》里,帕累托明确地否定了他自己的“分子的”社会概念。他不讲个人的“效用”和个人的欲望,而代以“社会效用”和“集体欲望”。“社会效用”是“非逻辑的”,“非数理的”,“不能测量的”,恰恰和他的“个人效用”相反。因此,他认为它被用作一种外衣,掩护政治的和财政的腐败,这种腐败已经把现代民主政治变成了“枭雄的财阀政治”,特别在意大利、法国和美国。它变质为国内和国外的暴力政策。

帕累托的转变实际上是又一次马尔萨斯式的转变,从理性的时代转变到愚蠢的时代。正因为社会效用是非逻辑的、非数理的、不能测量的、愚蠢的、感情冲动的但是集体支配个人的,所以他需要一种会控制他所谓“枭雄的财阀政治”的法西斯独裁。我们在美国,在倾向于法西斯主义的同时,另有关于那种社会效用的形成和分配的问题,这需要一种社会的合理 价值的理论和实践。 [45]

法西斯哲学所根据的基本研究单位,在人们公认的、日耳曼法西斯主义的主要经济学家斯班的著作里可以找到。他的经济学的“结构”建立在服务 和价值 这两种基础上。 [46] 当我们分析斯班所陈述的这些基础时,我们发现它们归结于或者管理的或者限额的交易,这是“上级”和“下级”的社会关系。如果它是私有经济中的个人价值,那关系就是一种“管理的交易”的关系。如果它是国家经济中的社会价值,那关系就是一种“限额的交易”的关系。

在这方面,法西斯主义的基本社会单位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的基本社会单位是一样的;它们所不同的只在于谁来做管理的人和限额的人,是无产阶级还是资本家。在帕累托、斯班、维塞尔的著作里,和在凡勃伦的著作里一样,都没有一种对买卖的交易的分析,像英美习惯法的判决中所发展形成的那样,这种法律起源于人民的习惯。以法律上的“上级”和“下级”为基础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结果产生一种独裁的社会哲学以及它的“命令”和“服从”的社会心理。可是,买卖的交易,以双方愿买愿卖的概念为基础,因此以法律上认为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劝说或压迫的观念为基础;结果产生一种自由意志的社会哲学,具体表现在无差别的机会选择、公平的竞争和合理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各方面,受合法程序的保障。

英美方面这种从个人主义的心理的观点转变到集体的观点,在美国经济学家费特的四十年的工作中可以显著地看出。他非常出色地发展了个人主义经济学的心理的基础。可是,当他转向实用经济学时,他热烈地写出他的制度经济学,论述《垄断的伪装》(1931年),他的这个名词的意思等于帕累托的枭雄的财阀政治和凡勃伦的资本家的怠业或妨碍生产。

没有疑问,许多经济学家还没有受到这种制度变化的影响,我们刚才提到那些人肯定是少数。然而他们是典型,代表着二十世纪的强大的集体运动在经济学领域里必然会产生的结果。

可是,是不是必须以灰心和厌恶的态度放弃那些老的个人主义的、讲分子和平衡的学说呢,如果可以很容易地使它们适应新的集体的学说,例如维塞尔的强权 、帕累托的社会效用 或者费特的伪装 ?水的波浪总要寻求平衡,在水面被堤坝提高十英尺或者被排水渠降低十英尺时,和湖水保持“自然”水平时,其寻求平衡是同样的自然。老派学说的困难在于怎样确定“边际效用”或高或低的所在点。边际效用点所在的地方,“平衡”和“边际效用”就在那个水平线上出现。如果劳工组织提高工资水平百分之一百,资本家、雇主和工人就按照那较高的水平调整他们的个人的竞争。或者,如果雇主的组织压低工资百分之五十,资本家、雇主和工人就调整他们的竞争来适合那较低的水平。尽管集体行动或者帕累托的枭雄的财阀政治,企业家的煽动主义的民主,根据他们控制局势的能力来压低或提高社会效用的水平,个别分子之间总有一种趋于平衡的倾向。

我们发现旧的分子的和边际效用的学说把一种伦理上的平等机会 的原理扩大为一种经济上的平等个人 的原理。对所有的个人可以有平等的机会,虽然某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大得多的能力来利用或者享受机会。人性是那样的善于适应,无论那些平等的机会属于多么高或多么低的水平,个人之间总可以作出相当的竞争的调节,应付很长的时期。对于旧的个人经济学的理论,如果只需加以调整,使其适应新的集体经济学的理论,那就不需要完全否定。

3 从自然权利到合理价值

“合理价值”的原则正在代替“自然权利”的原则。本书作者在自己的五十年经验中看到这种变化。以上各章也许是这种结果的预告。自然权利的原则从十八世纪和法国革命起一直流行到十九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真正的美国革命。自然权利原则的各种矛盾的解释,直到二十世纪初年它本身已经衰老时,始终存在。主张单一税的人以人们对自然恩赐的自然权利为根据;魁奈认为地主对所有权的权利系基于自然秩序;土地所有人对于他们已经取得的土地有一种自然权利;商人有自然权利可以按他们自己的意见经营业务;个人对生命、自由和幸福有一切自然权利,这一点后来被解释为财产;遗嘱人有一种自然权利,可以处分他的财产,到他死后的好几代。通过修正和解释,自然权利变为成文的宪法。

许多事件曾有助于否定自然权利的要求。哲学家提出了疑问,这种文献很多。可是哲学家们意见冲突,没有可以行得通的代用品。直到下层阶级组织起来以后,直到世界战争的多次革命以后,广大群众才认识到我们所有的这些权利来自国家的和其他的集体行动,并不是“自然的”。

本书以上各部分把我们引到公共政策和社会效用问题。这些和合理价值及合法程序问题是一样的。问题起源于构成一切交易的基础的三项原则:冲突、依存和秩序。每一件经济的交易是一种当事人共同估值的过程,在过程中各人的行为受不同的利益、对别人的依存关系以及运行法则的推动,这种法则暂时要求一切交易符合集体的行动。因此,合理的价值是合理的交易、合理的惯例和相当于公共目的的社会效用。

“合理的价值”这个名词通常使人想起的第一种观念,是个人主义的、主观的和理性主义的观念,这种观念由洛克有系统地陈述以后经过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而留传到现代的生活,就是:人是理性的动物,只需知道真理就能服从。理性只存在于个人的心里,合理的价值是各人认为合理的东西。因此,有多少人就有多少种合理价值的意义。这种理论在逻辑上结果成为法国革命和葛德文的无政府主义。

可是“理性”和“合理”不同。人不是像十八世纪认为的那样一种理性的动物;而是像马尔萨斯认为的那样一种愚蠢、感情冲动和无知的动物。因此,“合理的价值”含有大量的愚蠢、感情和错误。根据马尔萨斯的历史的分析,理性和道德品格是在人口过剩、利益冲突以及结果必须有一种法律和秩序的统治来管理和调节冲突等等情况下慢慢地发展演化的。

然而,在理性时代的这许多岁月里,习惯法法庭,在判断利益冲突以及从初步的无政府状态中造成秩序的过程中,一直在发展形成一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合理价值的观念。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合理价值的观念是集体的和历史的,理性主义的观念是个人主义的、主观的、理智的和静态的。没有疑问,制度的观念取得最清楚的进化的发展,是在习惯法制造新法律的方法中,习惯法采取当时最有力的一部分人的不断变化的习俗,经过据理解释,认为正当,把这些习俗制定为“运行法则”,作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根据。既然这种程序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中达到了顶点,合理价值的观念的演变,需要一种对于从行政权力到立法权力然后到司法权力的历史演变的了解,作为它的制度的背景。 [47]

这种制度的发展的背景,再说得远一些,是从手工工作到机器工作,然后机器集合为大规模生产的技术的发展,从挖土的印第安人到亨利·福特的技术的发展。和这种发展同时并进的,是从封建主义的农业阶段转变到资本主义的市场买卖阶段,后者顺序地从商业资本主义发展到工业资本主义和世界范围的金融资本主义。同样重要的是,由于征服和人口过剩,以致自由土地不再开放,这一来使独立不羁的进取精神没有出路,并且由于全国范围甚至世界范围的竞争,缩小了利润的边际。这又由于另一种技术的程序,市场和市场消息的范围被蒸汽、电力、汽油和无线电扩大了。

在每一个这种历史阶段中新的权利和合理惯例的概念很快地向老的概念冲击,最后我们有了现在的各种互相争论的合理价值的概念,我们所处的世界继承了老的,可是由于经济的失调,不得不从不合时宜的老 概念中发展出一种未来的新 概念。

现有的历史大多缺乏历史的意义。它在以前的事件中寻求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可是,如果我们把自己放在当事人的地位,仿佛像现代的传记历史采用的方法,并且采取他们的谈判心理的立场,想象他们在行动的时候所预期的是什么,那就体会到因果关系是在未来。当事人面对着他们有理由预期的东西,不管那是买卖的交易的劝说和压迫、管理的交易的命令和服从或者限额的交易的辩护和争论。他们考虑到对方那些人的特性,不管是对方的动机、对方的理论或者对方的社会哲学,这些特性已经使他们积累了经验,可以推测到他们希望的或者害怕的预期的后果。他们考虑到自己和对方可能有的其他出路,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机会,以及许多其他的情况,这些情况在当时构成种种条件,他们在条件许可的范围以内的一切交易中选择和行动。决定行动的,不是社会的一种合理的状态,而是当事人在一切交易中碰到的一套非常不合理的和复杂的预期。那是一种日日有变化和一个世纪一个世纪有变化的情况。在这种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况和不能确定的未来事物的范围内,他们现在 必须行动。从这些复杂情况和变化无常中产生合理惯例和合理价值的概念,使制度本身一天一天和一个时代一个时代地发生变化。

美国最高法院,在斯迈思对艾姆斯一案中, [48] 作出那令人费解的对“合理价值”的定义,然而这是常识的定义,在这种定义下,一切理性的和半理性的动物尽可能做最适宜的活动。这种解释和法院对合法程序的观念是一致的,就是,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变化。讲到一件铁路估价案件中各方提出的许多冲突的价值理论时,最高法院说,在这种情形下,对各种理论必须予以“应得的重视”。最高法院用这种适当评价的方法对一件争执一经作出最后判决,这个决定,在美国的制度组织下,暂时就是对“合理价值”的定论。在同样的情形下一切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个决定。“合理的价值”是对所谓合理的事物的一种进化的集体的决定,这种决定是由于一切不断变化的政治、道德和经济的环境以及从这些环境中产生的法官人选而来。自然权利失去了它们的不变性,甚至在合理价值的决定中已经完全没有影响。历史上不断变化的合理价值的概念都有一定的背景,我们对构成这种背景的制度的和其他方面的变化,只能作概略的陈述。

4 统治权

统治权是从私人交易中抽出的暴力部分,由一个我们称为国家的机构加以独占。可是统治权曾被看作一种存在的实体,同时也作为一种程序。作为一种实体,它被人化为“国家”,似乎独自存在,和人民没有关联。作为一种程序,它是从人们所谓私人事件里抽出的暴力的制裁,专门集中在一种官员组织的手里,受“运行法则”和习惯的假设的指导。因此,统治权是一种不断变化的程序,它认可、禁止和管理人类事务中暴力的使用。

这一过程中有三种值得注意的变动的时代表现英美统治权的发展的特征,可以区别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时期。第一时期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开始,以国王为最高权力,在统治阶级的一切官员之上;第二时期,从1689年英国革命开始,以立法为最高权力;第三时期,从1787年美国宪法以及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案(1791年和1868年)开始,这宪法经过司法的解释,使美国最高法院成为最高权力,在联邦和各州官员之上。

1. 行政权

在第一时期的早年,没有暴力制裁和经济制裁的分别。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是同一的。国王是唯一的君主和唯一的所有人。他把土地授给一个佃户,或者把特许状授给一个公司组织,就是授予主权,可以统治那份土地上的佃户,或者授予主权,可以统治本行业里的人。后来,人们开始区别统治权(或主权)和财产,取消了这些被授予者的统治权——现在可以作为是对下属的身体的暴力管辖权,只留给他们所有权的或经济的管辖权,可以管理他们的交易。这种实例可以引证,例如土地的授予附带设置法庭的权力,具有暴力的管辖权,或者行会特许状的授予,使行会对于在它管辖范围以内的人有权实行暴力的和经济的控制。 [49]

这种统治权的授予,在美国还有残余的现代的实例,公司组织向郡长领取一种副郡长特许证,公司负责人员就可以在该公司管辖范围内使用暴力。

2. 立法权

在1689年开始的第二时期中,由于和前引朋罕医生案件相同的一系列的判例,财产已经和统治权辨别清楚。革命现在把一个由财产所有人组成的议会的地位提高了,高于国王和他的司法和行政官员。这是由1700年的践祚令予以保证的,践祚令使司法独立,不受国王的支配,并且创造了条件,使一个在议会中拥有多数的内阁可以任用所需要的一切官员。 [50]

3. 司法权

在第三时期中,由于美国宪法的特殊规定,财产和自由的解释归最高法院管辖。第五次修正案,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赋予最高法院对国会的管辖权;第十四次修正案,根据司法的解释,赋予最高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如下:“各州不得制定或实行任何法律,剥夺美国公民的权利或特权;各州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各州对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不得拒绝予以平等的法律保障。”

所谓“州”的意思是州的某些官员。从此以后,任何私人公民的地位,在法律面前,和那对他行使统治权的物质管辖的官员完全平等。他可以对一个官员依法起诉或者依法给自己辩护,如同他可以依法控诉任何私人公民一样。然而,问题现在成为在官员命令公民服从中暴力的行使。因此,在司法权的阶段,我们有公民马恩在伊利诺伊州对他的案件中可以进行辩护并提起上诉;或者公民霍尔顿控告郡长哈迪。所谓司法权,第一次得到维护,是在1803年一个平民马伯里控告美国国务卿麦迪逊一案中。

我们解释宪法第五次和第十四次修正中所用的“特权”和“特免权”这两个名词的意义,就是根据这种在法律上官民的平等(关于对公民使用暴力的问题)。根据以上的释义,显然特权的意义和特免权的意义不同。特权和特免权都不可剥夺。我们认为这是公民和官员间在关于由后者对前者使用暴力的问题上两种不同的关系。

只有两项这种关系是可能的,就是权利和自由。各有它的相等的有相互关系的对方。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就这个问题来说,公民有权利要求官员代表他使用暴力。公民有权利要求警察逮捕一个窃贼追回赃物,和这种权利有相互关系的是警察的相等的义务——他有这样做的义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法院审理他的案件,作出判决,并且,如果那判决是对他有利的,命令执行官对债务人的货物予以扣押执行;因此,公民又有权利可以要求执行官执行法院判决。债权人这种可以要求于必要时使用暴力来收取债务的权利,恰恰等于法院和执行官应该审判案件并代表他使用那种暴力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有关系并且相等——它们实在是同一件事。假使义务不能强迫执行,权利就不存在。那么,宪法里用的“特权”那个字眼是指公民的这种可以要求官员实行他们对公民的义务的权利,例如在必要时对其他的人使用暴力。

可是,权利和义务这些名词通常是指一个公民的权利和另一个公民的义务,他们都不许使用暴力,除了因为自卫。只有国家官员有权使用。因此,既然所争论的问题是暴力的使用,而不是经济权力的使用,我们推断特权那个名词是用来替代权利的,虽然权利这个名词可以使用而且常常用来指公民对官员的一种权利。然而,确切的用法是权利这个名词不应该用来指一种可以对代表国家使用暴力的官员提出反抗的权利,而应该用在私人资格的经济的或其他的对其他私人公民的私人交易上。 [51]

这种解释在相反的特免权的意义中获得证实。这里特免权的意思是免由官员使用暴力或者可以不受官员的使用暴力。在马恩对伊利诺伊州一案中,该州主张于必要时对马恩使用暴力,强迫他服从,可是马恩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禁止该州官员使用那种暴力。他要求他认为向来是公民的各种特免权之一的一种权利。同样的,雇主霍尔顿控诉郡长哈迪,主张他自己的权利,认为郡长不应该建议使用暴力,阻止他照自己的意思经营业务。

可是法律术语里常用的“特权”这个名词具有另一种意义,相当于特免权。这样,它的意义和“无义务”一样,在经济的意义上这就是行动的自由,用自由贸易、自由市场买卖这一类的名词表示。因此,自由是一种因为没有义务而享受的“特权”。

“特权”的这种三重意义使我们必须选择,或者代以其他的字眼。特权的意思或者是一种使用暴力的权利,等于官员的一种义务;或者是一种不受官员所行使的暴力的权利;或者是一种可以和其他公民进行交易的自由。第一种意义我们用“权力”这个字眼表示,第二种用“特免权”表示,第三种用“自由”表示。

第一种的意思是政治的权力,授予公民的权力,使公民有权要求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使用统治权的暴力,对别人执行他的意志。“剥夺”公民的特权,是剥夺他们享有的一份政治权力,凭着这种权力他们本来可以要求国家官员使用暴力来对别人执行他们 的意志。

第二种的意思是免受统治权的暴力的制裁。剥夺公民们的特免权,是剥夺别人 享有的一份政治权力,凭着这种权力他们本来可以要求国家官员来对他执行他们的意志。

第三种的意思是“经济的自由”,就是一个公民有自由权可以对其他的公民买或者不买,卖或者不卖,雇用或者辞职,一切决定于当时个人自己的意向、环境和可供选择的机会。

因此“权力”这个名词的意义,从不同的方向来看,被称为能力、资格、自由权、公民权或者成员的权利。在能力或资格或权力的意义上,它是一个公民的权力,凭着这种权力,他可以发动法院和统治权的其他官员来执行他有理由认为是自己的权利或自由。这和古时“市民权”、行会会员权、公司权那种意义上的所谓“自由权”相同——它的意思不是自由(没有义务),而主要地包括一种权能,能发动机构的力量来保障个人自己的利益。这是公民权和成员权利的意义。一个公民,或者任何机构的成员,是那样的一个人,他具有权力或者公认的“资格”,可以要求机构的集体力量,按照该机构承认和实行的规则,来保障和替他主张他应得的一切权利。权力是个人的一份集体权力。

因此,“完全没有这种权力”可以用不同的说法来表示,作为非成员的身份、非公民的身份、无资格或者无能力。最后这个术语“无能力”包含其他各项。无能力是没有权力发动统治权的集体的暴力来保障个人的利益。

可是这一份集体的权力是没有意义的,假如官员不承认一种相等的义务。这种官员的义务的最广泛的意义是“责任”。可是,这个名词太广泛。这就听任那官员本人来决定,根据他的责任感或道义感、漠不关心、偏爱、徇私甚至喜怒无常,这些偶然性的因素。势必有一个高级权威,具有高级的政治权力,来强迫官员行动。这个高级权力是最高法院。人们预期这高级权威在官员不行动时将对官员采取的措施,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习惯用语中用“应负责任”这个名词来表示,就是裁决那官员有责任采取行动。

因此,“权力”的相互关系的和相等的对方是“应负责任”。公民可以要求官员行动的权力,不大于也不小于官员将由最高法院迫使行动的应负责任。

因此,“无能力”的相互关系的和相等的对方是“特免”——不是本人的特免,而是作为使用统治权暴力的对象的其他的人。在法律上完全无能力的人,因此就没有权力要求法院为了他的利益而命令对其他的人使用统治权的暴力。对方他们的特免是他的无能力。他是一个非公民、奴隶或者不能享受权利者。

美国宪法的第十三次和十四次修正案确定这些用语的意义。第十三次修正案(1865年)解放了奴隶,可是没有使他们成为公民。三年后的第十四次修正案使他们成为“美国以及他们居住的那一州的公民”。它改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从政治上的无能力变成政治上的权力。它把其他的人的特免变成应负责任,由于把责任加在各州官员身上,使他们在联邦政府的命令下有责任在必要时使用暴力,保障现在有了公民权的公民的利益。

可是,因为第十四次修正案又规定了“平等的法律保障”,所以一切公民,在这种对官员的关系上,在同样的情形下,具有同样的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的关系。从这种相等性中产生了相互性,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表示。

最高法院

公民 有关问题 官员

权力 应负责任

无能力 暴力 特免

特免 无能力

应负责任 权力

以上所述有关麦克劳德的所谓“追诉权”,我们现在认为这和经济的权利有别。追诉权只是“在法庭上坚持实现一个人的要求的权利”。它是一种“权力”,而不是一种“权利”。可是经济的“权利”是在经济的交易中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别人身上的权利。实际上,经济权利相当于追诉权,因为只有在公民有权力在法庭上追诉的条件下,他才有一种其经济价值可靠的权利。

这样,偿付债务的义务是债权人的追诉的权利。因为这个缘故,它有经济价值,可以买进卖出。同样的,当霍尔顿控诉郡长哈迪时,经济的争点是郡长是否有宪法上的权力,可以对犹他州的矿主实施一种八小时工作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利于霍尔顿,而有利于郡长。用上面那种公式的字眼来说,法院决定了雇主霍尔顿在行使他在本案中的意志上是处于无能力的地位,因此就获得特免权,可以于必要时干预霍尔顿的财产,执行法律,而不受到赔偿损失或监禁的处分。可是,反过来说,法院决定了郡长具有宪法上的权力 ,因此霍尔顿处于相应的相应责任 的地位,如果他违犯八小时工作的法律,郡长就可以侵入他的矿址。经济的后果是霍尔顿的无能力就等于“无权利”要求八小时以上的劳动。在经济上,这种情况我们称为“暴露”。那判决又意味着霍尔顿的工人可以免于郡长强使他们退出矿址的行动,这种特免相当于“无义务”要工作八小时以上;这种无义务,从经济上来说,是他们的自由。因此霍尔顿的无能力是郡长的特免,从经济上来说,这是霍尔顿的暴露于他的工人的自由。

假如法院的判决是相反的,那么,霍尔顿有权力 要求最高法院,就是郡长有责任 对霍尔顿赔偿损失,或者会因违犯法院的判决而受处分,如果他侵入霍尔顿的财产。这时候的经济后果就会是霍尔顿有权利凭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要求他的工人工作八小时以上,同时他们连带地就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服从霍尔顿的意志,如果他们在他的矿上工作。

以上的分析还可以应用在其他方面,在任何根据宪法规定的法院判决中都能应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只限于公民能取得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命令行政官员执行法庭的意见;我们注意到这一点,就看出上述分析的意义。审理和判决不过是听取辩护和争论,以及解释字眼;由于改变字眼的意义,权利、自由、义务和暴露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中就改变了。因为,法院在这些公民对官员的争执中,和在公民对公民的争执中一样,用司法的程序,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各种不同的习惯假设,衡量考究惯例、习俗、前例、法规和宪法。这种程序已经需要改变第五次和十四次修正案中一切字眼的解释来配合以往六十年的经济的和伦理的变化。变化的程序仍然在继续发展。以后的变化不能预测,可是对经济科学来说,以往比较重要的是这些名词的意义上的变化:例如,人、自由、财产、合法程序和同等保障。

因为这些名词的意义都起源于人民和法官的惯例、习俗和习惯的假设;这些惯例、习俗和假设方面发生的变化,会带来词义上的变化。然后,当公民与官员发生冲突时,法院本身必须改变这些名词在前例、法规和宪法中原有的意义,才能把它们应用在从新的情况和新的假设中产生的新的争执上。法院这样做,不是由于想要作出永远适用的学理的或科学的定义,而是经过“排除和吸收”的实验的程序,这是人类智力发展的一般程序,语言本身也是这样变化的。通过“排除”,这些名词的一种以前的意义被认为不能应用于现在的争执。通过“吸收”,扩大一种以前的意义,把以前认为不在它范围以内的现在争执中的问题也包括进去。这样,宪法、法规甚至前例逐渐变化,通过人类语言发展那种渐进的可是普遍的程序,它排除旧意义和吸收新意义,使语言配合那不断变化的惯例和习俗,以便通过语言来取得一致。

这种过程在律师和法官的辩护、答辩、争论和意见中不知不觉地继续进行,直到几年以后那变化才能在一种“成为判例的案件”中正式提出。 [52] 因为美国最高法院能行使统治权的两种权力,它们创造、修正或者扩大个人和个人的组合的权利、义务、自由、特权和特免。用通俗的语言来说,这些是命令的和禁止的权力,或者命令书和禁止令。命令的权力是命令个人、个人的组合以及政府官员必须 做什么的权力。禁止的权力是命令他们必须不 做什么。他们必须 偿付他们的债务。法院和郡长必须 执行债务的偿付。他们必须 不干涉其他的人。这些命令构成个人和组合的权利、自由、特权和特免。它们通过宪法达到立法和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如果立法必须不 干涉一家控股公司,那公司就享有特免,可以在法院规定的立法不得干涉的范围以内按它自己的意思行事。这种程序可以从名词的改变了的意义中看出,这些意义上的改变是为了适合六十年来的经济情况和习惯假设上的变化。

然而,很明显的,上面这种关于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的分析,适用于任何运行中的机构的运行法则,这种机构设置一个司法系统来决定该机构的行政人员是否要强迫那些隶属于本机构的成员们服从。这种分析适用于自愿的商事调解、自愿的劳动调解、教会的组织、证券交易所的司法委员会或者任何一种集体的“自愿的”行动,它使用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借助或不借助于统治权的暴力制裁。各种机构中成员之间在相互交往上的伦理的关系,用权利、义务、无权利和无义务这些名词表示,而成员的相应的地位用安全、服从、暴露和自由这些名词表示,上级对下级的关系用权力、应负责任、无能力和特免这些名词表示。最后这些名词意味着使用集体行动的暴力的、经济的或道德的制裁,执行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私人交易中所认可的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的关系。

4. 分析的和机能的法律和经济学

我们在以前那个表示法律、经济和意志的相互关系的公式里, [53] 曾用权利、无权利、无义务和义务这些名词来区别法律上的关系。这些可以称为法律和相应的经济关系——安全、暴露、自由与服从——之间的机能的关系。因此,这些法律的名词是半经济的和半政治的。可是,如果把法律和经济学完全分开,各就其本身来分析,那么,在半法律的关系背后,就是单纯的统治权本身在它对个人的控制上的关系。特别在美国的制度里有这种情况,因为政府的官员在法律面前和一切没有官方权力的公民是平等的。这一点使我们必须有一套不同的名词,表示公法或宪法中建立的各种关系。

这种公法建立了公民和官员的关系,这些关系提供暴力的制裁,否则个人不会有以前讲过的那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关系由公民的“特权和特免”这种名词来表示,这些特权非经“合法程序”——就是,司法判决——不得加以剥夺。它们的相互关系可以表现出来,可以用那实际使用暴力的基层官员和可以或者不可以作为使用暴力的对象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为例。这是管理的交易的一种类型——郡长和公民的关系。可是,可以把它作为以前公式中权利、义务等等的公式的延续。同样的公式可以适用于最高法院管辖下的一切其他官员。

这里所区别的两种关系可以称为“力”和“稀少性”。“交易”这个名词,像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表示个人之间相对稀少性关系的结果。权利和义务这两个名词,各有其相反的和相互的方面,表示介于暴力和稀少性之间的中间关系。可是,特权和特免这两个名词,像以前说过的那样,是宪法里所用的名词,如果引申它们的意义,把官员和公民包括在内,那就等于权力(特权)、无权力、特免和应负责任。后者这一套名词,虽然法学家的用法不同,我们认为在逻辑上是有相互关系的名词,可以适用于最高法院对一切官员和公民的统治权。

根据这些名词,用分析的方法,详细地制定了合法程序的整个系统;从机能的关系来说,它们是权利、义务、无权利和无义务,冲击或者反映在个人之间在交易中的经济关系上。我们可以说,这些宪法的用语,完全和经济学有分别,适用于纯粹分析性的“力”的科学,并且(虽然分析的法律家谈到郡长的权利与义务,好像他们是私人公民而且和私人公民同样地必须服从法院)郡长作为个人来说,有两套关系:一般的一个私人公民对其他公民的关系,以及特殊的、国家统治者对一个公民的关系,这里没有什么讨价还价,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管理的关系。正是这种纯粹管理的关系,我们用权力、责任、特免和无能力这些名词来表示。就这种统治权来说,它们是管理的交易,也就是社会的有组织的“力”的制裁。

(1)力——我们已经指出权利、义务等等作为对物资和其他有助于财富的生产、交付和消费的自然力的未来控制的现在的预期。可是,权利的意义又相当于助动词“能”,意思是说个人能要求国家执行他的权利。“能”这个字意味着他有权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郡长对那负有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执行他的意志。

因此,“权力”和“应负责任”这些字眼又是在于未来,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将来会不生效力,除非他有“权力”能使郡长行使他的 统治权的力。

对方当事人也不会真正地必须完成一种义务,除非原告能使郡长履行他的义务 ,这种义务我们却称为他的“应负责任”,如果他不强迫那被告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种相反的和相互的关系可以分析地用图表推论出来。那自以为有一种权利的人可能发现他实际上是“无权利”,法律上的原因是他没有权力动用统治权的力——换一句话说,他对郡长的关系是“无能力”,那对方当事人——他由于相互的关系在这特殊问题上没有义务——就享有“特免”,不受郡长的暴力的强制。依此类推,郡长和公民的相互关系也是这样。如果那公民没有义务,郡长在拒绝对他使用暴力时就享有特免。

郡长的这些权力、应负责任、特免和无能力从而产生的政府组织,从最高法院到下面各级法院,被概括在“合法程序”这一个名词里。研究这个组织和它的应用于个别官员的权力、无能力等等的科学,是分析的法学。它是社会集体的力的社会关系,特殊化在一种官员特权阶级的手里。分析的法学正确地包括军事科学和政治科学。它有它的历史的演化,从部落的组织到征服和秩序;从外交、常备军、警官队、警察、郡长,一切用于维持秩序和执行法律。

这种分析法学上的所谓“权力”,完全是一种授权,使被授权者可以发动统治权的暴力,它不仅是一件诉讼,要求处分或赔偿,一般称为“救济权”或“偿复权”。它又包括授权那公民发出特殊的命令或指示,改变 他自己或别人的法律上的关系,这种命令,将来如有必要,可以予以执行,好像是统治者本人的一般命令一样。这些可以叫做公民的“主要权力” [54] :一个公民接受对方的要价,因而造成一项契约的时候,或者他立下一项遗嘱或任用一位律师或代理人的时候,他就是对法院和官员发出指示,要他们将来在必要时使用国家的暴力来执行此项契约、承认此项任命、转移所有权或者在他死后执行遗嘱。他命令郡长在最后必要时怎样行动,这种主要权力和郡长应该这样做的责任是相互关系的;这是那造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本体。同样的分析适用于无能力和特免。无能力造成经济上的暴露,特免造成经济上的自由,两者合在一起我们称为自由的或公平的竞争。

这种法律对经济学的关系,我们称为机能的法学。人们会看出怎样不可能把法学的机能的一面和完全分析的法学分开。统治权不是在分析的赤裸裸的状态中孤立存在。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的工具,这种工具,个人想要用来对别人实行他自己的意志,或者防止别人任意行使他们的意志。

有时候有人不同意,认为这种“机能的”法学观念似乎把统治权说成在它的活动中普遍存在,好像是一种时刻使用着的“威吓”,而实际上在绝大多数的交易中并不使用。他们说,在决定人类行为上,更广泛的影响是经济的、伦理的或者其他社会的动机。

我们认为,这种反对的意见没有看到一切人类动机的基础——对未来的预期。力的普遍存在并不意味着统治权的暴力在一切交易中都实际使用——那样就会是无政府状态或者奴隶状态。它确实意味着力被置于一定的程序规则的范围以内,对这些规则的信心使个人和集团能进行活动,不怕郡长,只要他们在经济的交易中按照规则行事。

这种普遍存在性的测验简单得很——假定国家以及它的法院和郡长等类似的官员都没有了。那么,一切经济的、社会的和伦理的动机当然就不同。统治权的普遍存在只是人类的未来性的作用,根据预期的未来的“力”的形式,指导现在的交易。未来性使法律和经济学发生相互关系,两者都作为整个经济社会的部分。

(2)稀少性——分析的经济学只有关稀少性的作用,正如分析的法学只有关力的作用。它的最高度的孤立状态是所谓“经济人”的那种状态,经济人是稀少性的抽象,正如法学上的人是力的抽象。两者各自分开,不仅彼此是分开的,而且彼此没有任何机能的关系。

古典派的分析经济学家(斯密,李嘉图)认为稀少性是当然的,快乐主义派(特别是奥国学派)和“新古典派”,特别是马歇尔,分析和完成了它的公式。他们用“等量”的说法,抽出、特殊化、孤立、并且组织了需要和所需要的数量的稀少性关系,结果讲到市场的平衡,正如分析的法学家那样地处理上级和下级的力的关系,结果讲到现代的法庭。分析的经济学家排除了一切“阻力”,以便形成一种经济学的“纯科学”——假设所有的个人是完全自由、无限聪明和绝对平等的——法学家的分析假设有高于下级的统治者上级。

因此,显然必须推究出一种法律和经济学的机能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两者都不是仅仅在各自的力和稀少性的领域里独立分开,而是两者机能地相互结合。要做到这样,只有把时间因素特别是未来性和预期加入那种关系。这一因素总含有预期的会从现在的交易中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分析的方法没有时间也没有未来性——它是纯粹静态的关系,没有活动和预期。未来性总是预期的权力、应负责任、特免和无能力,个人可以认为这些是当然的,如果社会在有秩序的运行法则下运用它的力。稀少性成为现在的机会、竞争和讨价还价的力量,在这里面个人的能力得到发挥。权利、无权利、义务和无义务这些名词是公民现在的意志的行使和预期的统治权的权力之间的机能的关系,现在的意志的行使以预期的经济生产或消费为目的,预期的统治权的权力会使他的预期实现或不能实现。

5 习惯的假设

由于这些原因,了解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一些什么人比了解法律是什么,更加重要。宪法不是它本身所说的它是怎样——而是最高法院说它是怎样就是怎样。一切经济研究是对人们经济活动的研究。要了解为什么 他们这样行动,必须找出他们认为当然的那些假设,这种假设非常普通,以致不必用文字详细陈述。就是这些假设,我们认为相当于伦理思想史和经济思想史中许多名词的意义,例如信仰、神权、自然权利、自然秩序。这些意义不是在自然里预先规定的,而是在交易参加者的习俗和习惯里预先规定的。

个人在一个机构里或者暂时地或者连续不断地处于一种上级的或下级的地位。如果他已经对许多机构或者只对一个机构有了经验,他就得到了考虑问题的方法,可以在作出决定、选择对象以及在交易中应付别人时加以运用。这些考虑问题的方法,我们称为他的习惯的假设;他的这样武装起来的“头脑”,我们根据约旦的说法,称为“制度化的头脑”。

当一个新工人走进工厂或者农场,或者一个新手开始从事于一种职业或商业时,一切都可能是新奇的和意料不到的,因为在他的经验中以前没有碰到过。逐渐地他学会了人们预期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熟悉了。他忘记开始的时候它们是新奇的。他甚至不能对外行人解释这些方法。它们已经变成了惯例,认为当然。他的头脑已经不需要去想它们。拿现代机器那种极端的例子来说,他所管的不过是一种或者很少几种动作或操作,我们访问这种工人,据说他们通常不觉得他们的工作单调。他们的身心状态已经成为自动的或机械的,他们的精神轻松愉快地逍遥在一个回忆、想象、幻想的世界里。

我们说这种头脑是制度化的。可是所有的头脑都是被他们已养成的和视为当然的习惯假设所制度化了,结果他们不去注意这些习惯的假设,除非在某种限制性因素出现,和他们在习惯上预期的情况相反的时候。

因此,不仅身体的物质状态,而且心理的精神状态,都变成在制度上习惯于那工人取得生活的那个机构里处理问题的占优势的方法。假如不是这样,人们在心理上不可能应付裕如地处理预料不到的事物。大体说来,习惯的假设适合于他的环境里的补充性因素或者一般性交易,而理智的活动只管限制性因素或者关键性交易。如果各项因素不断地变动,理智就必须灵活地注意,控制关键性因素;可是,如果各项因素的动态正常,习惯的假设就足以解决补充性的和一般性的因素。

可是,如果习惯不符合于习俗,这一点就靠不住。因为习俗不仅仅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它是集体意见控制个人意见。个人意见是习惯的假设,可是集体意见是个人习惯必须服从的假设,如果这些个人要在一起工作。太多的不合习俗的个性是要不得的。

然而,在科学的研究里,意见和行动是分不开的,因为行动是“行动中的意见”,科学测量行动而推论意见。人们对习惯的和惯例的行为,用习惯的和惯例的假设来解释。这里,研究的程序类似精神分析,可是,社会科学不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科学,研究神经或者梦,作为对个人行为的解释,而是研究习惯的和惯例的假设,作为对交易的解释。

习惯的和惯例的假设可以分别为技术的、所有权的和伦理的假设。技术的假设有关使用价值的生产,它们随着文明方面的变化而变化,跟种类和质量以及惯用的方法和工具都有关系。在有关什么是“有用”的意义上,无论是关于产量或者关于生产那产量所用的方法或原料,凡是个人自己的意见和当时一般的意见不适合的人,就不能成功,甚至不能生存。以利润、利息、地租或工资的取得为中心的所有权的假设,也是如此。凡是个人自己的假设不符合别人的惯例的假设的人,不能参加买卖,遇到交易的惯例改变的时候,他的假设必须改变。伦理的假设起源于决断利益冲突中现行的惯例的程序。凡是个人自己的意见使得他的行为不符合这些前例的人,将受到惩罚。

从这些伦理的假设中产生是、非、义务、自由等观念。和其他的假设一样,它们包含一种目的和完成目的所需的工具。在这里我们又注意到“权利”这个字眼的双重意义,可以区别为伦理的假设和交易的实体。伦理的假设通常被说成形容词“是”的意义,它的对立面是“非”。 [55] 可是交易上的意义,通常称为“本质的”意义,是义务的相关名词。交易上的意义也许是“是”也许是“非”,决定于伦理的假设,然而它是一切商业据以进行以及一切争执据此判决的意义。

对这些技术的、买卖的和伦理的假设,在它们是习惯的和惯例的范围内,马克思称为“阶级意识”,凡勃伦称为“本能”。的确,它们代表不同阶级具有不同习惯和习俗的特性。马克思有特别的宣传的理由,所以把他的名词局限于两个阶级,可是,根据个人所意识到的利益相同性,还可以细分为利润意识、工作意识、工资意识、地租意识、职业意识。然而,我们决定称为习惯的假设其基础是习惯和习俗,起源于利益的相同以及所从事的交易的相同。

最高法院,和个人一样,受这些起源于当时和当地的一般习俗的习惯假设的支配。法院意见的改变,往往由于法官的人选更动,或者由于新的案件使人对老的假设有了一种新的看法,或者由于经济或政治情况改变,甚至由于发生了革命。1771年,英国最高法院假设英国宪法中含有自由 的意义,把一个据称属于牙买加岛一个合法主人所有、而暂时扣押在英国等待移送的黑人释放了。法院说:

“鉴于奴隶制度的性质,不能根据任何道德的或政治的理由予以采用,除了由于成文法的规定,这种法律,在它从而产生的理由、原因和时代久已过去以后,仍然有效。……因此,不管本院的决定可能引起什么不方便的事情,我不能说英国的法律对本案可以容许或认可;因此这黑人必须释放。”

1856年,美国最高法院以票数很接近的多数,认为宪法含有奴隶制 的假设,命令把一个暂时处于自由状态的黑人恢复到奴隶状态,交给他的根据一个保留奴隶制的州的法律提出所有权要求的主人。最高法院说:

“在今天很难理解在独立宣言时代以及美国宪法制定时世界上文明的和开化的国家中所流行的那种有关这个不幸的种族的舆论情况……这种舆论在英国最为固定,英国政府和英国人民最是始终如一地据以行动。在英国这样被采纳和据以行动的意见,很自然地影响了他们在大西洋这一面所建立的殖民地。”

后来由行政权解放奴隶,等于没收了大约四十亿美元的财产价值。1856年的“自然”权利的观念,由于1863年的奴隶解放宣言以及1865和1868年的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宪法修正,变成了“不自然”。

这样,习俗改变,司法当局的习惯假设也跟着改变。我们曾把导致个人行动的诱因,区别为个人的和集体的。个人对个人的诱因,我们简单地称为诱因。由于集体行动的诱因,我们称为“制裁”。诱因是个人的劝说、压迫、命令,它们使交易进行到最后的结果。制裁是集体的诱因,它要求个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别人的行为。两者以同样的习惯假设为基础。可是,后者是“制度”的意义。制度是集体的行动,它诱发个人的行动。制度和制裁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文明的历史上不断地变化,但是它们共同的一般原则是习俗和从而产生的习惯假设。

习俗建立两种标准,计量的标准和合理性的标准。各项标准起初是冲突的和不确定的。终于立法机关把计量标准弄得精细明确,作为法定的标准,使法院有所遵循——例如美元或蒲式耳。可是,合理性的标准大部分是由法院在判决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它们可以区别为“交易的标准”和“生活的标准”。前者关系财富的生产、买卖和分配中的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交易。后者是消费的标准。制裁是集体的诱因,它诱使个人符合于这些标准。

因此,习俗的原则是强迫的相同性,它诱使个人遵从标准。自然科学中的运动定律,或者动物方面的本能,或者个人方面的习惯,在一种以个人在交易和生活方式中指望着未来的不易确定的意志为研究对象的科学里,就是习俗和习惯假设。它们需要计量的标准和合理性的标准。不肯使用过去发展形成的银行制度的商人,不肯和别人同时上班的工人,尽管工作勤勉,可是他不能在产业的社会里生存。这是很平常的道理,因此人们不加研究。可是当习俗改变,或者法官和仲裁人在决断争执中实行一项习俗,或者工人或农夫用罢工手段来改变企业的惯例,或者革命没收了资本家的奴隶或其他财产,或者法令禁止一种习惯的生活方式,或者一个控股公司把一种旧的惯例推广到新的事业方面——在这种时候,人们就体会到习俗的强制始终存在,可是没有人对它发生疑问,也不受到干扰。

原因是“习惯”。个人不是凭空从“新人”开始的——他们作为婴儿开始,然后继续作为儿童,后来参加工作,学习使自己适合于习俗。如果他们的习惯不能适合,他们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谋得生活,而是施舍或惩罚的领受者,或者遗产法的受益人。如果他们能适合,那么,他们所适应的习俗就使他们能有种种靠得住的预期。

我们已经看到,在亚当·斯密发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那一年,边沁在他对布莱克斯顿的批判中把习俗的原则从经济学里排除出去。从此以后,经济理论的研究以个人、商品和国家这三种单位为基础。一方面,这产生了个人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另一方面,它产生了共产主义和独裁政治。可是习俗的势力超过个人,甚至国家。

“习俗”这个名词对不同的心理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需要我们作出两种区别,一种有关对个人的不同程度 的强制,另一种辨别原则本身和对它的辩护 。作为一种从各种事实里推论出来的原则,习俗是强制的相同点。它只是一种运行法则。作为辩护或谴责,它是希望由集体的强制力使其实现或者加以防止的事物。边沁批评布莱克斯顿的时候,他的“习俗”的观念是“传统”或者“先人的智慧”,这种传统他认为法院使其永久化,足以妨碍他希望用来指导立法和司法行动的“普遍幸福的原则”。从此以后,法律和经济学就分开。经济学家采用个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利己主义为立论的基础,可是法院继续奉行布莱克斯顿的学说,根据习俗来判断争执。

区别的关键在于对人性本身的不同的看法。边沁和早期经济学家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能够用快乐和痛苦的单位计算最大限度的幸福,像商人用美元和美分来计算一样。可是,马尔萨斯,在他的《人口原理》里,攻击这种对人性的看法,其时它已经被第一个伟大的无产主义者威廉·葛德文采用,由他创立为一种哲学,主张废除对个人的一切强制。马尔萨斯说,人不是理性的动物。他们是感情冲动的和愚蠢的动物,其所作所为完全和理性的劝导相反,否则就不会有人口过剩、困苦、战争或罪恶。因此,没有强制,人们就不能生存在一起。实际上,这是为习俗和统治权辩护,反对无政府主义。人类意志是靠不住的,必须由习俗或政府加以强制。

在和无政府主义相反的另一极端,是从费尔默到今天的那些人,他们神化习俗为“上帝的声音”。 [56] 我们仔细考查一下,通常可以发现他的意思只是好的习俗和坏的习俗的分别。好的习俗是上帝的声音——坏的习俗是恶魔的声音。这些是习俗的人格化。

“自然”或“自然的”这种字眼的使用有些相同,如果实际的意思是习惯的。人类的“自然权利”据说是生命、自由、幸福、财产、名誉等权利。可是这些是习俗。习俗改变,可是,如果它们慢慢地改变,个人的幼年时代就足够他取得或养成适合于习俗的种种习惯和希望。然后它们变成似乎是自然的、不变的、不能移改的,虽然是人为的、集体的、暂时的,可以放弃的。

比这些人格化和隐喻较有历史性的学说,是那种认为现代产业社会已经从“习俗”和“地位”的时代过渡到“契约”和“竞争”的时代的理论。 [57] 据说,在古代社会中,人们永远留在他们出生的那种地位或社会阶级里,可是在现代西方文明中他们可以随意地通过竞争的买进和卖出、雇用和解雇、出租、借贷等契约,决定和改变他们在社会里的地位。

可是,如果习俗的征候是它对个人的强制,要求遵守,那么,契约在过去三百年中也是一种新的习俗。一个不肯和其他的人同样遵守契约的人,不能参加也不能继续从事于商业或职业。契约已经成为惯例的,因此也是强制的。

在经济上,所发生的情况是一种习俗的改变,从不能解除的债务改变到可以解除的债务。因为,如果习俗是集体的强制,它就是把义务加在个人身上,从而发生作用。经济的义务是债务,是可以用服务,或者商品或者购买力偿付的债务。如果个人从取得对以前属于别人所有的服务、商品或购买力的控制中取得自己的生计,他就不能自由地拒绝成为一个债务者。在现代的产业社会里,没有人能以任何其他方法谋生。最有力的制裁——稀少性——使他不得不遵守当时和当地的习俗,这种习俗认为他对那些他从而取得在他自己是稀少的东西的人们,是一个债务者。

一个法官或仲裁人寻找一种习俗来指导他的决定时,他采取的行动是对习俗的实行再加上一重认可。他甚至也许不去注意他的习惯假设是否符合习俗。在商事和劳动仲裁中,那增加的认可是那些设置了仲裁人的职位以及预期用机构的集体的经济力量来执行仲裁人的裁决的人们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法庭。如果法庭在判决一件争执时向周围的习俗或有关阶级的习俗中寻求标准,或者不须正式的证据就采用“法庭的认定”,或者习惯性地接受那标准,法庭就是对那种习俗加上暴力的认可,要求交易必须符合于习俗。

可是,仲裁人或者法官在寻求一种指导以便作出判决时,更进一步。他回顾他自己以前的判决或者其他仲裁人或法官在同样案件中的判决,然后竭力使他现在的判决符合以前的判决。这是“判例”。如果没有判例,或者判例不一致,或者所有的判例被认为已经不合时宜,仲裁人或法官就再找寻一种习俗,或者从习俗中推论出来的原则,然后通过排除和吸收的程序,他可以使他的判决符合这种习俗。

如果他不依赖判例或习俗,他的另一种办法是依赖法规、附则或宪法,这些成文法,由于那些掌握高级权力的人们的经过考虑的行动,已经改变了习俗或前例。可是,即使如此,这些成文法是抽象的和一般的,在一件特殊的争执中,还必须加以解释,认为可以适用,然后才能实行。这种解释本身因此回溯到习俗或前例,或者习惯的假设,作为把法规应用于特殊案件时的参考。因此,即使法规、宪法或附则在判决争执的司法程序中还须经过对习俗和前例的审查,以及排除和吸收。甚至习俗或前例或者习惯的假设,在这种程序中,可能取消或改变成文法和宪法。这一点完全发生时,法律就是一种“死法”;发生得不完全时,法律是被“解释”。

那么,习俗、前例、法规和习惯的假设是一般可以称为“运行法则”的那种东西被提出的过程。法规有各式各样,从告示到行政命令、立法条例、成文宪法、附则以及集体谈判的雇用合同,各个不同。前例有各式各样,从行政的、管理的、立法的和宪法的前例,各个不同。习俗有各式各样,从封建的、农业的、商业的和工业的到家庭的和宗教的习俗,各个不同。前例和法规是运行中的机构的标志,可是,习俗和习惯假设是构成一切人类关系的基础的原则。每一种甚至都可以称为“法则”,不是在“自然法则”的意义上,而是在人性法则的意义上。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把它们称为“运行法则”,从而也表示它们适应经济、政治和伦理的情况暂时的和不断变化的特征。

它们是一种人性的法则,因为它们属于一项根本的原则,即预期的安定原则,没有这个原则,人们不能在社会里生活。重要的不是公道,甚至也不是幸福——而是安定,甚至不公道和贫困的安定。因为不安定主要不是由于无意识的自然力的偶然事故,而是由于那些具有优势权力或讨价还价能力的人们的意向、疏忽和没有定见。前一种不安定能够并且已经充分地由控制自然力的技术进步予以消除,可是后一种不安定只有使那些具有权力的人的意志固定下来,才可能避免。任意的意志的极端的实例是奴隶制。新的习俗、前例和法规束缚奴隶所有者的意志和假设到什么程度,自由侵犯奴隶制就到什么程度。

前例的理论还有进一步的道理。它是一种逻辑一贯和待遇平等的原则。如果仲裁人或法官决断一件现在的争执,和在以前类似的争执中的判决不同,他在逻辑上是前后矛盾,并且是对一个人的待遇和对同样情形下其他的人的待遇不同。这是差别待遇,或者不平等的机会。因此,前例的原则是安定、自由和平等这三重的原则——安定,因为它使人可以预期未来的争执将和过去的争执得到同样的判决;自由,因为下级的个人不会受上级的捉摸不定的意志的支配;平等,因为所有同样的个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受到同样的待遇。

因此,前例的原则,作为对当权者任意的意志的一种束缚,接触到人类的三种最根本的愿望:安定、自由和平等。它对一切人类在一切社会关系中普遍适用。甚至儿童也求助于前例,他往往抱怨父母待其他儿女和待他自己不同,或者对他自己的待遇今天和昨天不同。工人认为自己受了欺骗,如果工头的朋友得到他自己所得不到的优待。文官法的意图是使所有的公民有同等的机会担任公职,而不使他们非找政客的朋友不可。企业家控告铁路公司优待他的竞争者,所收的运费低于他自己必须交付的运费时,也援引前例。法庭应该遵守前例的法律原则只是一般道德原则的一个特殊实例,所谓人人应该对待别人像在同样情形下对待他自己和彼此相互对待一样。否则他就是无定见、任意和前后不一致。假使人人在各方面都完全相等,假如有无限的选择的机会,这也不算坏事。前例的原则是对不相等的人予以相等的待遇。它在一切经济的交易中是重要的,因为它是安定、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可是这原则不一定必须是由一个机构的当局使用命令来实施。它可以通过竞争来实施。用支票购买商品和偿付债务的现代习俗,对个人是强迫的,因为,不管是谁,如果他坚决不肯接受或开发支票(虽然支票不是法币),就不能继续经营商业,甚至不能参加商业的活动。用支票的账户是一种习俗,习俗和竞争不是矛盾的。竞争是实行习俗的一种手段。实行习俗的人是所有的行动相同的个人,可是实行前例的人是机构的当局和代理人,被选出来担任这个职务的。因此,现代经济社会没有从习俗变化到契约——它已经从原始的习俗变化到商业的习俗。

以上所述可以说明,任何运行中的机构的历史发展上的惯例、习俗、前例、法规和习惯假设,不可能把它们分开,不管那机构是国家、还是经济的或道德的机构。它们作为个人随意的习惯开始;然后,到了顾客和竞争者使个人不得不遵从这些习惯的时候,就成为习俗;然后在判决争执时成为判例;然后在由行政或立法当局正式公布时成为法规;后来当法规在特殊案件中被解释时,又成为习俗;在全部过程中,是那不断变化的但是习惯的假设,随时应用于特殊的交易和争执。它们结合在一起进展。新的惯例起源于现有的习俗、判例和法规,同时法规本身只有通过惯例、习俗、判例和假设才可能生效。一般说来,所谓“不成文法”者是判例,而法规、附则、公司特许是“成文”法。可是成文法只是文字。“不成文”法是写在对争执的判决里,这些判决在特殊案件中解释那成文法。惯例、习俗和判例——总之,这种不成文法——是活的法律。这是习惯法的创造法律的方法。

英美法学中对于习惯法、商业习惯法、海事法和平衡法作出某些技术的、历史的区别。可是,从“社会—经济”观点来说,这些是习俗、判例和假设的特殊情况。技术的“习惯法”起源于封建时代中的农业的习俗;“商业习惯法”是从商人的习俗中吸收过来,由法庭实施的。其他各种法律也是这样。它们有一点相同,都是一点一滴地在习惯假设的指导下,通过参考习俗和前例的程序,从争执的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切经济机构的运行法则都是如此。它们也是惯例、习俗、判决、法规(附则)和假设的混合和连续发展。

因此,当我们讲习惯法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不是指法律专家的专门的习惯法,而是指那种用判决争执来创造法律的习惯法的方法。那方法并不限于法庭。它是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方法,这里的制裁不是统治权的制裁。它是在家庭、教会、工会、商业机构中创造法律的方法。它是前例、习惯的选择、不成文法和假设的方法。通过习惯法的判决争执的方法,习俗成为习惯法,从而承认了习惯上认为是良好的习俗,由于在行动中谴责或者不实行人们认为是恶劣的或不合时宜的习俗。因此,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习俗的法律——不成文的,因为它存在于判例和习惯的假设中。

结果,那所谓从习俗到契约的变化是一种趋向于发挥习俗的强制力方面的变化。变化也许是重大的,可是那不是因为习俗消失。习俗在不同的形式、名称、方向和不同程度的强制性下作为习惯的假设重新出现。

对个人强制的程度,除了在极端的情形中,区别得不很清楚,并且难以区别,但是可以根据三种分类原则来辨别:制裁的种类,标准的明确性和公开性,以及用来实行制裁的组织的程度。

(1)制裁的种类 是三重的:道德的、经济的、暴力的。它们通常是分不开的,可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区别,在习俗的历史中它们实际上分化和特殊化了。道德的制裁是意见一致的强制力。它的特殊化是某些国家的教会,在那些国家里教会已经和国家以及用于商业目的的私有财产分开。从前教会是一种大地主或金融资本家,具有经济权力,或者本身是拥有暴力的国家。被剥夺了这些经济的和暴力的制裁以后,教会的基础只靠意见的强制,有权力进行异端的审讯。葛德文的无政府主义会把一切商业和政府变成教会的状态,只靠道德的制裁控制一切。习俗的强制就会只是好意见和坏意见的强制,政府本身就会只是公众的意见。

和无政府主义相反而且实际上并不矛盾的,是暴力的制裁,这种制裁的专门化我们称为“国家”,它的制裁我们称为“统治权”。因为,集体的暴力和集体的意见一样,是一种习俗。从封建制度进化到现代国家的程序是从私人交易中抽出暴力的诱因,把暴力的专用权放在统治阶级的官员的手里,从警察和治安审判员到总统和最高法院,赋予他们和别人不同的权力,为了使用和管理暴力。

在意见和暴力的制裁以外还有经济的制裁,对经济制裁的控制专门化在公司、行业协会、工会的手里,这些组织在改变运用稀少性的制裁的习俗,这种制裁为了调节经济的交易表现为许多损益的形式。

道德的、经济的和暴力的三种制裁是分不开的;除了在极端的事例中,很难知道在迫使个人行动或不行动方面哪一种的力量较大。

(2)各种交易的标准 的明确性和公开性程度大有差别:最不明确和不是众所周知的因而强迫性最小的,我们称为“习惯”;较为明确和众所周知的,可以称为“惯例”;最明确的和人人知道的因而最有强制力的,可以称为“前例”。任何个人或者商号或协会的习惯 可能不同并且对别人没有关系,因为没有足够的人仿效它们,足以引起普遍的效法,例如一个人惯于实行经济,而另一个人惯于铺张浪费。可是,一种惯例 已经有足够的人仿效实行,结果,像语文或者银行支票,它的使用实际上对一切参加交易的人都是强迫的。一种前例 或判例 具有特殊的拘束力,因为它是一个掌握控制权力的高级当局在判决争执和管理行为中所用的标准。它也许是从习惯和惯例中推究出来的,可是它在权威上超过它们,因为它使它们变得明确、公开并且由有组织的行动来实行。

就是这些习惯、惯例、前例以及根据它们推论出来的习惯假设,我们解释为“习俗”。习俗在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发挥的强制力的程度上是变化不定的,从强制力最低的习惯到强制力较高的惯例和强制力最高的前例。习惯、惯例、前例和假设合在一起,构成习惯法的那种用判决利益冲突以创造法律的方法。

(3)可是还有另一种习俗,“团体的习俗”。这种习俗在它用运行法则控制个人行动上也是按照组织的程度 (从散漫的到集中的组织)而变化不定。这种组织团体和制定规则的习俗,我们称为在行使其道德的、经济的或暴力的制裁方面的“运行的机构”。从前公司被看作统治权的创造物,只在法律的基础上存在。可是,现在法人组织的特许被认为只是更明确地和正式地把统治权的暴力制裁加到一般的组织团体的习俗上。被谴责为同谋结党的事情成为公司组织或其他各式各样的合法组织,只要组织团体的习俗由那指导暴力的使用的官员予以认可。

在这三种变化方面,习俗对个人发挥或大或小的控制。不管是道德的、经济的还是暴力的制裁,它随着制裁的种类而变化;作为习惯、惯例和前例随着明确和公开的程度而变化;从散漫的到集中的组织,控制力大小不同,随着在判决争执和强使遵守的权力方面组织的程度而变化。

这一切变化当中的情况是由那些具有选择和执行的权力的人对习俗进行选择;习俗的进化像那种人为的淘汰或选择,它在千百年之中把狼变成狗,或者养驯了牛。一种新的习俗从新的冲突和争执中产生,不断变化的习俗的总和就是文明。

习惯或惯例必须到经过争执的判决变成前例以后,才能十分明确,可以在有关对个人的控制方面加以逻辑的分析。我们在论“方法”的一章中曾提出一个用于买卖的交易的分析的公式。类似的公式可以适用于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

在三种类型的交易中,有对立、交互作用、相互依存三种关系。一件争执发生,集体的强制将加以决断。它只有解释义务,才可能作出判决。解释了义务以后,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可是有利于一个对立的人。一方的义务,在经济上,是必须的遵守;这,在有关的问题上,对于对方来说,是他的预期的安全,它的法律上的同义语是“权利”。这种关系的同一性,可是,利益的对立,在法学里用“交互作用”这个术语表示。权利和义务是交互的和相等的,可是双方当事人是对立的。一项债权是一项债务,一项销售是一项购买,一项资产是一项负债,一笔收入是一笔支出,一笔付出是一笔收进,一项权利是一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一项权利。可是,它们属于对立的人,这种关系是它们的交互作用。

解释义务是解释义务的范围。如果义务是无限的,权利就是无限的,习俗就迫使奴隶服从主人的无限的意志。可是,如果义务是有限的,在那限度以外就完全是“无义务”,当然也就没有交互的权利。在经济上,这是一方的自由和另一方的暴露,暴露于那种自由所造成的利益或损失。在义务和权利的范围内,自由和暴露被扩大,最后,在无政府主义的哲学里,个人之间唯一的假定的关系是自由和暴露。

可是,这一点由相互依存的原则加以修正。暴露可能有益也可能成为难受的负担,像暴露于日光那样。“交易”这个名词本身含有相互关系。每一方的当事人有助于对方。双方都不可能充分满足。通常双方都不满足。然而交易是“意志的会合”,相互关系和平等或公道不是一样的。的确,它是互惠作用,因为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依存。可是,交易可能是很不平等或者不公道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无论他们是借者和贷者、买者和卖者、地主和佃户、雇主和雇工。谁来决定呢?由习俗决定,通过它的习惯、惯例、前例和假设。习俗的制裁决定相互性、平等性、互惠作用、公道和不公道的程度。

因此习俗是竞争的安定剂。两百年来的经济思想所推论的完全竞争学说,以假设个人方面的完全自由、平等和有知识为基础。根据这些假设,各个人知道什么是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在能力、财产和不受强迫的自由这些方面和别人是平等的。他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承担他的行为的后果。这些假设很恰当,是一切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假设某些因素是不变的,从而消除不稳定的因素,然后只在所研究的单独一种因素上讨论变化。

可是,这些假设不仅是一种纯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际惯例和实验的问题。证券交易所、物产交易所、农产品交易所或者一种类似的有组织的市场,所要做的工作完全是经济学家在排除不稳定的因素和“阻力”时所假设的那种情况。这些交易所都想建立一种市场,那里面尽可能有差不多完全的竞争。它们所定的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性和明确性建立自由、平等和相互关系。它们的方法是消除人们认为妨碍竞争,或者认为有不平等或不明确的倾向的那种习惯和惯例。

这些市场之中每一种本身就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问题,可是它们大家所根据的一般原则可以从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申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件案件中看出。该案的事实和法院的一致意见可以根据布兰迪斯法官陈述的意思扼要叙说如下:

联邦司法部控诉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想要取消该所的一项规定,禁止它的会员经纪人在该所休业的时间内作实际上秘密的买卖。问题是,这项规定是否属于限制贸易的范围,限制贸易是反托拉斯法所明确禁止的?法院判决那限制是合理的,因而推翻了一种法规的严格的文字。根据布兰迪斯所陈述的意见,我们可以概括地作出下列的推论:

(1)由最高法院立法的习惯法方法,从判决利益冲突的争执中建立一种“不成文法”,可是参考同一和类似的团体中的前例和习俗。法院认识到它是为未来的同样的冲突制造法律。

(2)国会制定的法规(反托拉斯法),必须等到由法院在一件特殊争执中加以解释,以及这种解释成为对同样争执的前例时,才成为法律。法规是“死法”。它的生命是习惯、惯例、前例和习惯的假设。法规条文的意义服从那应该完成的经济目的。

(3)结社权是最高法院给予私人团体的权力,让它可以订立规则,对它的成员的交易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是通过利得、损失和拒绝人会等经济制裁来实施。

(4)那些订立规则的人的私人目的,由法院承认以后,就成为一种公共的目的。标准不是良好的意图而是良好的后果。有关的规则剥夺了个人的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可是,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决定后果的是否良好。一个高级的权威决定。

(5)最高法院在现有的习惯和习俗中选择,从而决定什么是和什么不是公共的目的。一个在目前的争执中有利害关系的法官,不参加这种决定。一项局部的或地方的惯例成为适用于全国的习惯法,因为它排除在当时情形下被认为是坏习惯的东西。

(6)因此最高法院成为美国的政治经济学 的权威。它是权威的——如果不是可靠的——因为,它的多数法官说是合理的东西暂时就是合理的东西。所需要的不是真理,而是有规则的行动。机构必须继续运行。法院深入到法律条文的基础,研究利益冲突从而产生的经济情形。每一件争执是单独的案件,具有它自己的事实,虽然这些事实可以归结到一般原则的范围以内,可以使它们服从同样案件中所发现的特殊前例。根据这些原则和前例对所研究的一切事实作心理的衡量,是决定什么是在一切情形下合理的东西的程序。各方面的经济利益,眼前的或者遥远的,必须作为整个公共目的的一部分来估价。

(7)竞争不是自然的“生存竞争”,而是一种人为的安排,由集体行动的道德、经济和暴力的制裁予以支持。经济学家创立的自由竞争的学说不是一种趋于各项势力的平衡的自然倾向,而是法院所采取的一种公共目的的理想,必须从抑制自然的生存竞争中求其实现。经济学的术语是“用合理的对贸易的限制来提高竞争的水平”。

(8)每一件争执的判决树立竞争的交易的种种标准,要使否则不确定的习惯变得比较明确。在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一案中,各项标准关系到准许交易的时间 和地点 ;适用此项标准的交易和商品的种类 ;交易当事人的资格 ;必须给予的公开性 。

(9)最高法院所决定的应予实现的目的是有益的,因为它们倾向于(a)公开性,或者在情形许可的范围内,使各方面尽可能完全了解一切事实;(b)平等的机会,或者同样的可以参加市场的机会,由于防止垄断、歧视和市场外的秘密交易;(c)在买卖产品上有较大的效率;(d)对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有较大的利益;(e)限制不正当的自由,从而增加正当的自由。

这种习俗、前例和假设的美国制度,欧洲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难于了解,他们自己的一套法规制度最初是由独裁者仿效完备的罗马法创立起来的,只能由立法予以变更。甚至英国人也难了解,他们的立法机关高于司法机关。

同样地,美国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很难了解欧洲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在美国,我们按习惯法的方法具体地考虑个别的案件和前例,符合于我们的司法权;欧洲人却根据从杰斯提尼安一世、拿破仑、亚当·斯密或者李嘉图流传下来的演绎方法抽象地考虑问题。如果我们一般的推理,像在这本书里所做的那样,我们只讨论一般原则,至于如何应用这些原则,当留待特殊问题的研究去解决。这样产生了美国的习惯法的方法。

美国有四十八州和一个联邦国会在制定法律,联邦和各州法律的矛盾的范围只由联邦宪法泛泛地加以说明,美国最高法院成为最终权力,它决定全国范围内法律的一致性。最高法院因此必须依赖高于一切立法的事物作为一致的标准,这种事物可以概括地称为习俗、前例和习惯的假设。甚至最高法律宪法本身也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和工业的习俗来解释,这些习俗所凭借的是集体意见的道德制裁,以及利得或损失的经济制裁。对随时发生的争执作出判决,从而把习俗变成一种新的习惯法——各州共同适用的习惯法。每次的判决是一个前例,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案件中可以援用或者加以辨别,一种少数意见可以渐渐地变成一种多数意见。

大陆派法学家奉行杰尼所谓法国法庭的“传统的方法”,研究这些法学家的著作,可以使一个美国人看出他们那方面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困难,不能摆脱立法的法典和法案的支配。那些著作家似乎觉得非常抱歉,如果他们采用习俗,或者惯例,或者杰尼的“自由决定”或者“自由科学研究”,作为法律的根源。判例似乎没有拘束力,后来的案件必须回到法典上去,根据法典处理。

可是,这些跟法规和法典不同的变化,对美国最高法院没有什么困难。法规作为和美国宪法有冲突,假如它们剥夺财产或自由而不经过 最高法院宣告的所谓合法程序,随时被宣告无效。即使不被宣告无效,也要加以解释,使其适合法院的可以变化的在某一案件中财产、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义,以后的和下级的法院就援用这些前例。有些时候,意见不同的法官相当正确地把这些根据多数的决定叫做法规的“废除”,或者“司法的篡夺”或者“否决权”。在法国的法典里,以后的判决显然不追溯到前例——而追溯到法典本身。因此,法国的判决不是法典的废除。

在美国,这些意义本身经过逐渐的“排除和吸收”的程序,随时明确地予以改变,只需变更财产、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这些经济的和法学的名词的意义,结果宪法本身逐渐地被修正。既然没有对最高法院的上诉,除了通过宪法修正的极端程序,而这种程序需要各州四分之三的票数,或者经过内战,像1861年不顾斯科特决议而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那样。所以法院在不断地用判决争执的司法程序制造和改造法律。对英美来说,这是习惯法的制造法律的方法。可是,在美国它达到一种别处所没有的权威地位,因为最高法院是最终的权力,高于立法机关、各州和行政人员,遇到该院对字义的解释和别处所作的解释不同时,以该院本身的主张为最后决定。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美国比在其他国家更是多么急需发展关于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的根本理论。各州和联邦最高法院是最终权力,由它们就宪法的“合法程序”条款,对一切有关财产、自由和人身的规章的立法条例,作最后的解释。问题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个公民或机构向最高法院控诉各州或联邦的官员或立法机关,请求该院禁止实施某项法律,因为当事人认为此项法律和联邦宪法以及它的民权条例不相容。然后,最高法院根据事实的发现以及下级法院的结论——不管是州的最高法院或者下级联邦法院——宣告立法条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和宪法的最高法律不相容。一切决定于法院假设的应该赋予财产、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义。

由于习惯法的制造法律的方法,最高级的法院事实上不一定要完全遵守它们以前赋予这些名词的意义,而是它们明确地说它们的方法是“排除和吸收”。这意味着以前判决中所赋予的意义也许太宽或太狭,不适合于现在案件中的争点。若是太宽,以前案件中的判例就不能适用,对法院没有拘束力。这是“排除”的程序。若是以前的意义太狭,那个判例就能加以扩充,为现在的案件提供标准,这种扩充对法院有拘束力。这是“吸收”的程序。当然,这是杰尼所说明的根本的类比的程序;像习惯法的公布案件的方法中所实行的那样,法院在它们的冗长的意见中,用很多精力来说明这种“排除和吸收”的心理过程。通过这种类比的程序,财产、自由、人身和“合法程序”的意义逐渐地有了改变。

这些意见总是作为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一起发表;因此可能看出个别法官的习惯假设怎样使他们在同一事实的基础上得到不同的结论。在任何对这些多数和少数意见的比较研究中,“法官的个性”显得非常突出。实际上,详细说明“合法程序”就是说明一种完全的社会哲学。 [58]

只有下级法院一定要遵守确定的法律——由多数意见确定的法律,虽然它们往往提出新意见,这些新意见,只要最高法院承认或准许,就成为新的前例。 [59] 可是美国最高法院本身实际上不受这种拘束。它能够并且确实创造新法律,因而真正贯彻杰尼的“自由决定的方法”。最后可能实现并且往往的确实现,少数意见变成多数意见,像1872年的屠宰场案件,以及1897年的同类案件中那样。这种变化的实现,完全经过排除和吸收,从而改变字义的程序。

用这种文件的资料作为研究的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非常注意最高法院的分歧的和不断变化的价值学说,这种学说产生于不断变化的财产和自由的意义,并且根本上以他们的社会哲学和习惯假设为基础。美国的联邦和各州最高法院真正地实行了杰尼似乎提出来作为法国法院应该 照此行事的理想的主张。它可以叫做“推理和评价的程序”:

(1)对于在促进公道和一般效用方面比较重要的事物的“直觉”。这些我们称为习惯的假设。

(2)通过排除和吸收的程序选择事实,这是类比的程序,受这些假设的指导。

(3)按照这些关于它们的比较重要性的假设,在心里衡量事实。

(4)根据这种选择和衡量;对事实进行分类。

(5)根据习惯的假设作逻辑的推论,这些假设指导着选择、衡量和分类。

(6)整个程序受杰尼的所谓“实用的常识”的指导,这实用的常识就是我们从而出发的习惯的假设。

如果这不仅是司法的推理和评价的循环程序,而是一切非法官的人们的一切推理和评价的循环程序,那么,关于杰尼的所谓寻求法院的习惯假设和逻辑推理以外的东西,就发生实际的问题。他所说的需要“科学的研究”系由于经济情况上的变化,从个人主义变到集体主义,从个人变到公司组织,从旧的变到新的人性的观念,这些变化使得旧的假设也许不适用于现代的运行中的机构。可是,法院不是这样组织的,或者没有适当的机构可以进行所需要的广泛的调查研究。因此有些美国立法机关和联邦国会曾设立委员会,从事于这种科学的研究工作。

一个说明问题的例证是威斯康星州产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管辖雇主和雇员的大部分交易。它不仅设有专家研究员的工作干部,而且也有由雇主、雇员、医生、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学家组成的各种咨询小组,全部约有二百人。所有关于卫生、安全、意外事故赔偿、童工、工作时间,以及近年来关于失业保险的调查、研究和结论,均受法院所解释的“合法程序”条款的支配。因此,规定须由法院进行复审,可是在这种复审中不许提出以前未曾向委员会提出的新证据。如果有新证据提出,法院必须将案件交回委员会,如果决定要修改的话让委员会可以重新考虑和修改它的意见。这样,审判法庭,在严格的合法证据的规则下,不作任何调查,不接受任何证据。它只听取辩护的理由,只根据委员会的处理手续的法定程序予以通过。

这些委员会所依据的理论是法律上的合法程序的理论被扩充到事实的调查研究里,大意是说如果受法律影响的一切利害关系方面都可以自由地通过它们的代言人来商量,结果他们据以达成协议的对事实的结论就会是合理的,依照这些结论而发出的命令就会是国家对公民的合理的命令,支配着他们相互间的交易。

同样地,依据上述的斯迈思对艾姆斯案的意见,公用事业委员会、州际商业委员会以及各种买卖和贸易委员会,对所有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审讯,从而确定当事人在他们各种交易中的合理的价值和合理的惯例。然后,这些结论,通过法律的运用,应由法院在属于委员会所公布的一般的或特殊的规则范围以内的争执中予以采用。

这些美国的委员会正在发展,以便包括差不多所有的马克思也许叫做“阶级矛盾”的各方面。可是那些矛盾被分为劳动和资本的矛盾、买方和卖方的矛盾、农民和批发商的矛盾、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矛盾以及不同阶层的纳税人的矛盾。这些委员会是一种手段,想要借此在一个机构中结合成一种在法律上既不是立法、行政也不是司法的程序,从而取消宪法所规定的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委员会有时候被说成准司法的或者准立法的机构,可是它们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法律仅仅是实行委员会根据它调查和衡量事实的结果所作出的结论,只要法院认为这些结论符合所谓合法程序的要求,使各有关方面都获得了陈诉的机会。总之,这些委员会是美国在过去三十年中发现的一种实际上的方法,用杰尼的“对一切问题作科学的研究”的方法,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发生相互关系。

这些调查和结果虽然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不是“科学的”,在政治和经济科学的意义上却是“合理的”,因为它们基于自然科学里所没有的三种情况,利益冲突、相互依存以及秩序的法则,这种法则适当地照顾公共的和私人的利益,对于维持产业继续运行是必要的。当新的事实从技术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伦理的变化中出现时,这种法则可以随时加以改变。这一切需要不断变化的“合理价值”的意义。

6 理想的典型

以上的讨论谈到了在“未来性”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科学里,科学的调查研究所起的作用。其研究对象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完全不同,自然科学里的物质不作任何预测。因此,它的研究方法必然不同于精密科学的研究方法,因为它的结果是一种决定着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和伦理关系的事物的历史演化中,人类意志的既协作而又矛盾的行动。然而,它是一切科学中“部分—整体”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可是,表现在一种社会的未来的理想中,现行机构的参加者所有的交易和规章或多或少地都以这种未来理想为目标。我们可以研究德国法学家—经济学家韦伯的学说,从而获得对这种方法论的线索,韦伯的著作对后来制度学派经济学家曾有很大的影响。

韦伯面临的问题是德国演绎派和历史学派之间的争论,其主要代表是门格尔和希慕勒。门格尔陈述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假定;他根据较旧的自然科学的类比,想要从一切其他现象中抽象出最简单的“典型的”特性和“典型的”关系,作为创立一种“精密的”经济学科学的基础。他的典型的特性是利己心和效用,他的典型的关系是个人或社会所需要的有用物品的数量和当时当地可以使用的这种物品的数量之间的关系。这种典型的关系给了他有别于“非经济”物品的“经济”物品的意义。门格尔要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精密的”经济学科学。实际上,它是达尔文为一切有机体所建立的稀少性的科学,这种科学,在达尔文手里,我们称为“生物的稀少性”,可是,门格尔在把它转移到人类有机体时,把它变成了我们称为“心理的稀少性”的东西。门格尔却未曾以稀少性的其他方面——我们称为“所有权的稀少性”——为基础,这种所有权的稀少性是从休谟的学说里推论出来的。

可是,希慕勒认为这种利己心的概念只给我们从复杂的历史、社会、法律和经济的特性和关系中概括出来的“一种模糊的幻影”,一个“假想的鲁滨孙”,这些特性和关系是需要用来说明政治经济学的全部真理的。事实上,希慕勒在他对门格尔的方法的批评中可能更进一步。为了获得他的“精密的”个人心理学的科学,门格尔不仅排除了所有的是、非、公道、义务这种伦理的感觉,不仅排除了一切对习俗的遵守、一切对强制力的服从或者强制力的行使,而且排除了愚昧无知,假设正确性和无限的知识,然而承认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一些“错误”。

但是,门格尔和希慕勒一致认为不仅抽象是必要的,而且很多抽象是必要的,以便弄清楚全部真理。法学家作财产权的抽象,生物学家或经济学家作稀少性关系的抽象,心理学家作情感、智力或意志的抽象,化学家作原子的抽象等等。我看见我房间里的桌子。老派的物理学家从这张桌子的各项特质中抽象重量;化学家抽象化学的成分;生物学家抽象有机的组织;现代物理学家抽象电子、质子和真空;法学家抽象我的财产权;道德主义者抽象是、非以及关于这张桌子所应该遵守的义务;经济学家抽象使用价值、稀少性价值以及那些和这张桌子有关系的人们的预期;心理学家抽象那些对这张桌子感觉兴趣的人们的知觉、概念、情感、习惯、意志。就这些概念的每一项来说,理论家所抽象的特性应该是实体。他能采取这样抽象出来的这些实体,然后个别地把其中每一项详细发展成一种精密的或者近于精密的科学。问题是,所有这些抽象的本体,在每一种被发展成它本身的科学以后,怎样能把它们在单独一种关于我房里这张桌子的科学中结合起来?

当然,门格尔和希慕勒所抽象的事物和生物学家、化学家或者物理学家所抽象的事物不同,在这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他们意见一致,关于抽象心理、伦理、习惯、稀少性、有用性等等,除了财产权,这财产权希慕勒把它包括在内,而门格尔不包括它;这一切迟早都各成为经济学家的一个可以分开的抽象的问题。可是,即使这样,他们脱离了生物学家和物理学家以后,怎样把法律、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种种不同的科学综合为一个整体,包含着经济科学的真正实体呢?

经过研究,我们发现他们各人从自己认为重要的一种心理的因而是主观的抽象出发。门格尔从追求外界物质东西的自私的欲望以及从那些东西产生的自私的满足出发。希慕勒从人们鉴于别人的欲望和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满足应该 是什么那种伦理的情感出发。然后,门格尔把他的心理学发展为一种递减效用和边际效用的精密的科学,可是,希慕勒只能把他的心理学发展为对习俗、法律和制度的演化的说明。因此,似乎没有希望把两者结合在一种既是理论的(在门格尔的演绎的意义上),又是经验的(在希慕勒的历史的意义上)包括单独一个实体的综合的单位里,因此二元论在演绎学派和历史学派之间、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科学和艺术之间继续存在。

在这里,韦伯仿效哲学家里克特,用他的“理想的典型”来加以调解。他完全改变了问题的说法。问题不是,怎样在不同的科学已经由抽象作用个别地详细推论以后 把它们结合起来;而是,怎样陈述在它们没有个别地详细推论以前 把它们结合起来的问题。这种预先的陈述是理想的典型。它和门格尔的“理想的”特性与关系怎样不同呢?

第一,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种实体 ,或者说得更恰当一点,不是实体的摹本 。根据门格尔的说法,实体是某种可能在观念上理解为真正存在的事物或行动——例如,商品、用那商品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的个人、可以利用的商品的数量、所需要的数量——总之,门格尔的典型的特性和关系是一种实体,和一个人骑马是一种实体完全一样。门格尔根据这些典型的特性和关系构成边际效用学说的那些“法则”,也和引力同样是一种实体。

韦伯回答说,不是这样。牛顿可以那样做,因为他能使单独一种地心吸力的原则孤立起来,这种原则实际上在孤立状态中发生作用。可是利己心的问题较为复杂。门格尔所做的工作是拟定一种“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种实体的观念。他的理想的典型不是实际 发生的情况,而是假如可能使门格尔的个人主义的人离开一切其他事物、处于孤立状态时一定会 发生的情况。那是不可能的,因此门格尔的观念实际上是一种抽象,不是对复杂的实体的了解。

我们认为这是韦伯的贡献的要点。它把建立经济理论的整个程序改变了,从一种“理论”(在实体的逻辑的一贯的旧意义上)改变为单纯的方法论,关于创立在研究中使用的理智的工具。不再有理论和实践的对立的问题,因为理论只是用来研究实践的一种工具,好像一把铲子,用来挖掘事实,把它们变为一种可以理解的农业制度。实际上,科学不是一团知识——它只是一种研究的方法,它的理论就是它的方法。

第二,各种科学都像这样地讲述一种理想的典型,人们不应该因此就批评门格尔。韦伯的批评是说,在社会科学里,不能使各部分孤立,因此理想的典型应该包括后来必须结合起来的一切 特性和关系,既然这一切只能从历史上来查考,理想的典型必须是一种历史的概念。

第三,并不是一切历史都有关建立经济理论。因此,经济学家必须从历史的经验资料中择取所需要的一部分,不多不少,加以抽象,用来创立一种关于他作为经济学家所研究的特殊历史状况的全面的理想典型。

第四,即使这样,从历史上抽象出来的这种理想的典型还是不会符合实际情况——它仍然是一种“乌托邦”,一种心理的推想,想象那历史的制度会是 怎样的情况,如果只对那些和经济学有关的因素,就其一切理想化的关系各方面,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抽象。因此,他构成了一种纯粹理想化的关于中古的城镇或行会,或者资本主义的公司组织或者工会等等的概念,不是作为关于实际存在的状况的“理论”,而是作为企图了解这种状况的一种思想的工具。

第五,韦伯的这种理想不是一种关于情况应该 怎样的伦理的理想,而只是一种研究性的或者工具性的理想,科学家可以用来从事研究、选择事实以及和实际情况作比较。

第六,因此,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种“平均”,像一根数学上的线,穿过所有的经验的事实——它完全是一种假如没有关系的事实都被排除,事实就会是怎样的“理想”。它也不是一种假设。它是综合,有助于作成一种假设,因为它提出这个问题:在相互关系上,各种活动的意义是什么?因此,它提示了选择事实和衡量它们的比较重要性所需要的那种假设。它是一切因素的综合,我们从而作出假设。它和门格尔的学说不同,犹如综合和分析不同一样。

第七,这种对人类活动的意义 的寻求,作为一种理想的典型来陈述,绝对不能指望它产生一种“精密的”科学,甚至连接近其他科学的量的要求也做不到。然而这反正不是所需要的东西。经济学家所需要的是了解 ,他需要计量 只是为了帮助了解。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不是一种机械体或有机体,它的运动是研究者不能了解的——他的对象是人类,他们的活动他能相当地了解,只需把他自己放在“他们的地位”,从而推想在各种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条件下他们的活动的“理由”(在动机或目的或价值的意义上的理由)。

这是里克特和韦伯陈述的基本理由,它区别社会科学或经济科学和自然科学。在自然科学里我们只问“怎样”、“什么”、“多少”这些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知道理由。可是,在经济科学里我们包括“为什么”这一问题,因为我们所需要的是了解 那发生作用的动机。

第八,社会科学上理想的典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的多少不是预定的——经济学家在研究时认为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包括在内。因此,经济学家不经过长期的事先研究不能创立他的理想的典型。整个文明的范围可以供他研究,可是在研究的时候,各种不同的文明可能表现的那样,使人们比较不同的典型就可以比较各种文明本身,同时,附属的典型同样地也可以加以整理和比较。这样,经济学家能够得到资本主义的理想典型、封建主义的理想典型、重商主义的理想典型,这些都是理想典型的特殊情况;又能构成关于从一种典型到另一种典型的历史发展的假设,以及关于任何需要研究的特殊组织内各项因素的相互关系的假设。

韦伯在这样创立他的理想典型中作出了一种重要的贡献。但是,他和他的信徒们运用这种理想典型的方法,使我们相信作为一种工具,必须加以仔细分析,然后它所含有的真实性的根源才能用于经济事件的科学研究。它的用处在于澄清我们对社会科学的思想,使它们和自然科学有所区别。他使得我们要探问是否可以有另一种方法,或者韦伯方法的一种特殊的应用,它一方面是真正科学的,像用在自然科学和有机科学上的意义那样,同时却用韦伯所说明的那种主观价值的特性来区别一种人类行为的科学和那些非人文的科学,可是这种特性不能使其成为科学,因为价值 在本质上是主观的、感情的、个人主义的和不能测量的。因此他讲“资本主义的精神”、中古城市的“精神”、工会的“精神”。就是环绕着这些精神,他创立了他的理想的典型。

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从区别理想典型的四种不同意义着手,这四种意义从人们对它的运用中发生,特别是韦伯、桑巴特和托尼对它的运用。这些,我们可以区别为满足教育、宣传、科学和伦理四种目的的理想的典型。我们将分别称为教育的、宣传家的、科学的和伦理的理想典型。

1.教育的理想典型

作为教育的工具,理想的典型是一种理智的解释,用来合理地说明一种历史上的情况或制度、或者个人的内心或精神,使人们可以根据人类的动机来了解。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里所以需要这样一种工具,系由于“估价”。估价完全是一种情感的作用,各个人不同,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不同。它不仅仅是经济的估价,它受宗教、性别、爱国心的影响——实际上它是德国人所谓“文化”的整个文明所引起的各种情感的整体——德文的“文化”这个名词在英文里没有完全相当的同义语,因为我们把文明作为一种结构,并不作为应该被人爱的东西。既然估价是这样一种内心的情感的作用,就不能把它弄成科学要求的那样,对一切个人都是一致的重复。可是,如果我们要真正了解为什么人们那样行动的理由,所必须研究的正是这种情感的作用。要进行这种研究,只有造成一种心象,不仅显示人们怎样 行动,而且显示他们在所选择的特殊情况下为什么 这样行动。这,我们称为“历史的意识”。

我们并不是说这种情感的作用不能被归纳为科学的一致性;可是它属于心理学的科学,具有它的教育的艺术,而不属于经济学,无论是历史学派的或者演绎学派的经济学。经济学建立在情感作用的基础上,正如它建立在法学、物理学、化学的基础上一样。当韦伯在情感作用上建立他的理想的典型时,他确实是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可是他是建立一种教育和艺术的科学,不是经济学的科学。

但是他的贡献格外重要,因为它使我们能把某些所谓经济理论不叫做经济学,而叫做教育学。因此是韦伯用这种理想典型的意义,正确地解释了门格尔的利己的情感,这种情感在供给增加的情况下发生作用。门格尔的“递减的效用”,连带着它的“精密的”边际效用的科学,从来不是精密的也不是一种实体,而且永远不能成为真实的或精密的科学。可是,它的确使我们了解为什么 人们求取商品的行动,在商品多的时候不如在商品少的时候那样急切,因为它符合于我们自己在同样情况下情感变化的经验。因此,门格尔的公式不是经济科学,像门格尔自己认为的那样——我们应该说,它是教育学,因为它是一种专门为了说明人类行为的某一方面的理想的典型。作为教育学上的例证,它是有用的;可是,既然它本身决不能起作用,就不能用在一种必须考虑一切因素的科学里。因此韦伯并不像历史学派那样,像希慕勒把它叫做漫画的时候那样,整个地否定门格尔的分析。虽然它是一种空想,一种乌托邦,但是韦伯要保留它,完全因为它帮助我们了解人类行为的一方面,然而这一方面必须和其他方面结合起来,而后整个人类行为的科学的真实才能被人了解。它确实是一种有用的乌托邦,但是为了教育的目的。

可是,经济学的历史学派也有它的乌托邦——它的理想的典型。在这里,我们应该说,韦伯也指责他们是教育学,不是经济学。历史学派构想一种文艺复兴的景象,以达·芬奇为典型,代表君士坦丁陷落以后进入欧洲的那种新精神;或者以使徒保罗为典型的一种早期基督教的景象。在这里,没有自私心的纯粹的上帝和人类之爱,渗入信徒的行为,是理想的典型。对当时罗马帝国的整个文明来说,这些和门格尔的“经济人”完全一样都是不真实的。可是,除非我们创立这些心象,从中世纪或者罗马帝国的一切其他现象中构成抽象的概念,我们不能了解文艺复兴或者早期基督教的精神。

这些教育的理想典型全是纯粹的乌托邦,纯粹的空想,可是如果我们想要了解或者使别人了解我们正在研究的那种行为,它们恰恰是我们运用的工具;如果我们实际上想要把自己放在别人的地位,取得“历史的意识”,这种历史的意识,经济理论家必须具备,方能解释别人的经济行为,不仅是过去的行为,而且是在和他自己不同的情况下的行为。我们不可能把自己放在一个机械体或者有机体的地位,来了解它为什么那样地行动,因为它没有像我们自己的情感。我们不知道电有什么理由要打伤约翰·史密斯而不打伤莉莉·路。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确实知道它没有理由,因为它没有情感。我们不知道一只母鸡能自己了解它为什么在鸭蛋上孵四个星期。实际上我们知道它没有我们所能了解的那种价值的意识。可是,我们能了解富兰克林的目的,以及农人为什么把母鸡放在那里孵鸭蛋。那是他的“价值”的意识、他的心情、情感、目的、好奇心,受时间和地点的一切环境的影响。这是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在内)所特有的,自然科学里没有。这应该包括在社会科学里,否则社会科学就变成只是机械作用了。

然而我们认为它是教育学,不是经济学。因为,理想的典型,在这种意义下,是一种心理的工具,我们创造出来,以便了解为什么具有和自己一样的情感的人会采取那样的行动。在机械体和有机体的科学里,我们创造心理的工具,只是回答它们做了什么和做了多少以及我们可以预期它们做些什么。在人类行为的科学里,我们也这样做,可是我们更进一步——我们寻求价值、动机、情感、目的——总之,寻求“原因”和“精神”。换一句话说,我们想要了解,不是仅仅要分类、测量和机械化。这是里克特对社会哲学的贡献,以及韦伯对制度经济学的贡献。

可是问题仍然存在。当我们在韦伯所谓了解的意义上想要了解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在科学的范围以内呢?韦伯正确地说,“不是”,并且创立理想的典型作为一种乌托邦,目的肯定地在于明确他所以说“不是”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理想的典型就不是一种科学的工具——而是一种教育学的工具。

现在必须说明,理想的典型因此不过是“人格化”的方法,这是败坏政治经济学的毒物。实际上,如果我们要在内心的情感的意义上来了解,我们就人格化。在其他科学里,这种人格化是占星学、炼金术、活力论。就是说,占星家、炼金术士或者活力论者用他的感觉、意志、智慧、理性——总之,用他的理想的典型——描写他自己,而不用观察到的运动,并且向为什么它们这样地动,而不是像天文学家、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后来所问的那样仅仅问他们怎样地动以及动了多少。

我们已经指出人们有系统地陈述科学的稀少性原则以前的两种人格化。李嘉图人格化了稀少性作为自然对人类劳动的抗拒。因此“劳动”成为稀少性的人格化,结果产生了一系列古怪的劳动学说,而不是稀少性学说,这些劳动学说的倡议者有马克思、普鲁东、庞·巴维克、克拉克、民粹党和绿背纸币党。他们想要消除货币这种科学的稀少性的尺度,它只告诉我们“怎样”和“多少”;他们的理论根据是韦伯的乌托邦“为什么”——一种真正理想的典型,一种经济的占星学。

稀少性的另一种人格化是在戈森、门格尔、瓦尔拉和哲逢斯的效用递减论里,这种理论,韦伯正确地认为是乌托邦,用了理想的典型这个好听的名称。边沁运用跟商品的成本和收益有连带关系的痛苦和快乐的并行论那种理想的典型,人格化了经济学和伦理学,而这些其他的快乐主义炼金术士却借助于人们熟知的快乐递减和痛苦递增的感觉。可是,它终归是一种人格化,表现为一种乌托邦的、稀少性关系的理想典型的形式,这种稀少性关系,我们实际上是用货币的稀少性尺度来测量。

2.宣传家的理想典型

以上这些人格化发源于古典派、社会主义派、无政府主义派和快乐主义派等各学派的演绎的或者分子的经济学,它们排除了货币。从历史方面出发的一种类似的人格化,是韦伯自己的“资本主义的精神”,后来由桑巴特和托尼继承。现在它是一种人格化——不是不讲货币而是讲货币的——这样做法,才可能有货币价值无限积累的观念,但是也讲李嘉图和门格尔的同样的理想典型,就是,为自己取得收入而完全不顾对别人的责任或义务。与此相反的是韦伯和桑巴特的所谓中世纪城市经济的“手工业的精神”,在这里体力工人和小商人采用了他们的行会规章,目的在于防止一个行会会员牺牲其他会员的利益而自己致富。

在这些例子中,实际情况是资本主义的人格化以及行会和工会的人格化,使其各有自己的特殊的理想典型,不是因为真有任何这种“精神”脱离它的一切交易而实际存在,而是为了使我们这些具有同样情感的人,能够把我们自己放在典型的资本家或者典型的行会会员的地位,从而“了解”他。

这样很好,但愿能够这样。可是必须注意,当我们在这种“同感”的意义上“了解”别人的行为时,我们就必然是在爱、恨、反对、赞成他们的意义上了解他们。因此,我们的理想典型就会建立在我们自己的情感的基础上,像韦伯和桑巴特只选择行会和工会对会员的公道那些特点,因而忽视了它们对会外人的强暴和排斥;或者他们忽视那种出于良心的诚实的债务偿付或者对顾客的热心服务或者资本家的其他道德的态度,而只集中注意资本家无限地追求金钱的私利。

因此,理想的典型,既然又是教育学又是人格化,正是恰到好处的心理的工具,可以用于宣传,不管是引人注意的广告宣传或者是毁谤性的政治宣传。经济学家可以像韦伯或者桑巴特那样,不承认他是一个“劳动”经济学家或者一个“资本家”经济学家。然而,他为了构成他的手工业精神的理想典型,只选择整个精神中指向行会会员之间的公道的那一部分精神,而丢掉指向追求私利和排斥会外人的那一部分;他为了构成他的资本家精神的理想典型,只选择指向利用货币无限地追求私利的那一部分精神,而丢开指向公道、平等和善意的部分;这些事实必然表示那经济学家是以宣传为基础,尽管他自己不承认。

韦伯不承认这种宣传家的偏见,是根据他对应该 是什么的最终目标和用以达到目标的工具或手段的区别。他的理想的典型不是描绘情况应该 是怎样,例如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或者个人主义的理想,也不是描绘人类的最终状态应该 是什么,不管是直觉论者的“善”或者功利主义者的普遍幸福。它完全是一种作为工具的理想典型,以人们认为有关特殊程序的运行的因素为根据,不管研究者认为最终目标应该是什么。他客观地从他所研究的事实中发现这种作为工具的目的。那资本家“精神”或者手工业“精神”或者早期基督教的“精神”,不是研究者认为是或非的东西——而是假如没有任何其他精神或其他情况的作用予以妨碍或帮助他在研究中发现的那种精神会怎样地发生作用。它完全是一种为了帮助了解的工具性的理想典型,不是一种为了改造或者挑拨什么人的宣传家的理想典型。

可是,我们应该注意,研究者的偏见不仅表现在关于最终目标的不同意见上,而且也表现在对于重要性的权衡 不同上,就是,归于构成整个程序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相对价值 。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劳动、工资、工作时间较为重要;另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投资、利润、利息较为重要;另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文明的长期倾向较为重要;另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短期的目前必需品较为重要;另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人道较为重要;另一个研究者也许认为企业较为重要。这些估价的不同实际上是受对于最终目标的理想不同的影响,并且和这种理想分不开。因此韦伯的“工具性的”理想典型,以及他的理想的最终目标,也是主观的和情感的。“重要性”的不同是意义的不同,并且可以扼要地认为正是韦伯想要避免的那些主观估价上的不同。根据一个人的主观估价,研究者将不仅选择形成他的理想典型的因素,排斥其他因素,而且将对其他研究者也许大家一致选择的那些因素,赋予和他们不同的重要性 或价值 ,或者较大或者较小。

因此,从一切科学的这一目标——有能力的研究者的意见一致——的观点来说,在他们的理想典型的说法上,通常不能指望意见相同。他们在所选择的因素以及赋予各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方面,都会有不同的意见,像在韦伯的资本家精神和手工业精神或者工会精神的对比里看到的那样。这是偏见和宣传。

显然,因为这个缘故,理想典型在因素的选择和各项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方面必须伸缩性很大,以便取得研究者的意见一致。韦伯的理想典型中缺乏这种自发的一致,这是它的弱点。这就使得各个研究者可以任意选择和估价,构成他自己的乌托邦,它不一定适合历史上或者当时的事实,也许不能变成集体的力量,维持机构继续运行。在经济学里,伸缩性很大的理想典型也许不是没有希望。可是,大概还不能指望做到这样,因为经济学家不是像陪审委员那样必须同意一种判决,而且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也不是必须意见一致,因此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所要的任何事实,任意赋予他们自己认为适当的重要性。

可是,经济科学家不是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象。对象是在经济活动中的人类。这些人又是主观的又是受环境支配的——在他们的情感、动机、愿望、痛苦、快乐、理想上是主观的;在他们和别人的交易中是受环境支配的。所有的人都有他们的主观偏见。为了要“了解”他们的活动,除了测量那活动本身或者它的结果以外,研究者必须“设身处地”,在想象中做他们在他们的时间和地点的条件下所做的事。然而,这是韦伯的理想典型所作的真正贡献。可是,研究者在陈述他的理想典型时,又必须运用他能大概了解的资本家或者工人的动机或情感的形式来陈述,于是动机被认为是资本家或工人的行为的原因,或者可以说韦伯的所谓“价值”。如果他选择他们的各种动机之一 ,像私利,他就处于门格尔的立场,采用他的典型的特性和关系。他不能包括他们所有的 全部动机,因为那样会使他成为超人的。他必须选择经济学所需要的一切,不太少也不太多。这使他处于韦伯的立场。

可是,即使在这里,在经济学中,研究者也没有一种可以运用的理想典型,因为它范围太广。他必须区别各种动机——区别利润的动机和利息、地租、工资、生产或消费的动机。因此,在创立资本主义的理想典型中,韦伯,以及后来的桑巴特和托尼,构造资本主义的动机,他称为“资本家精神”。资本家精神“造成”资本主义。这是和马克思相反的说法,马克思的资本主义造成了资本家精神。韦伯认为,资本家精神,像上面说明的那样,在于以货币或货币价值的积累的形式,追求无限的利润,完全不顾在此项程序中对别人的义务或责任。与此对立的是中世纪行会的手工业精神,这种精神在于只求取足够的物品来满足需要,而不剥夺别人应得的合理的份额。当资本家精神受到规则和章程的束缚,像手工业精神受到行会规则的束缚那样,资本主义,作为理想的典型,就开始“衰退”。当然,韦伯看出这已经到来,像他的信徒们也看到的一样。资本家精神是追求无限的利润,没有一种公道的意识,手工业精神——也适用于工会精神——是追求公道,牺牲利润。

显然,如果这是理想典型的方法的结果,它毕竟表示研究者在选择那些构成他的理想典型的因素时的偏见。这种结果似乎是由于想要找到一种特殊化的动机,专门配合各种特殊类型的行为,因而对待各种动机好像它可以——像乌托邦似的——被描写为实现在行为中,作为一种可以分开的理想典型本身。

这个缺陷似乎可以纠正,可以由创造一种包括一切 行为中所表现的一切 动机的理想典型,加以纠正。可是,这样就会是科学的理想典型——不是教育学的、宣传家的或者人格化的典型。在科学里有用的,正是这种方式的理想典型。它存在于一切叫做“主义”的名词里。资本家“精神”,作为追求无限金钱利益而不顾对别人的影响的动机,就会完全消失,只有“资本主义”,作为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受各种动机、情感和环境的激发,将成为理想的典型。实际上,所有的研究者在关于情感、资本家的主观估价以及关于资本主义的好的或坏的影响各方面,将仍然有重大的意见分歧。“为什么”这个问题因此不会得到答案,可是会比较接近一切科学的目标,就是,所有的研究者对于“怎样”和“多少”意见一致。

这种理想典型的意义是它的科学的意义。然而,有两个疑问发生,引起这两个疑问的,正是韦伯着手创立他的理想典型时所要解决的问题。(1)这种科学的方法,完全消除主观的东西,是不是把经济学又弄成古典派、共产主义和快乐主义经济学家的那种纯粹机械的科学呢?什么是科学的理想典型?在这里我们将找到一种研究的方法。(2)这样确定了的这种理想的典型,是不是像那些机械的典型那样,会排除韦伯想要和经济问题密切结合起来的经济学的伦理的问题呢?什么是伦理的理想典型?在这里我们将发现“合理的价值”的意义。我们首先来考虑科学的理想典型。

3.科学的理想典型

韦伯的理想典型的主要贡献是,它产生一种用于整个一套已经一般使用的观念,含糊地表示“部分—整体”的关系的分类原则。这种分类包括这些名词,例如资本主义、工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商业、“经济人”,“供求法则”等等。这些概念的地位是一般的理想典型概念的特殊情况,那种理想典型不是作为科学的研究工具,而是作为在想象中描绘某种部分对整体的关系种种不同心理的虚构事物,这些关系以后是详细研究的对象。那么,为了使这些含糊的、不明确的概念可以变成用于科学研究的工具,我们有必要考究为什么它们作为理想典型不是配合科学的需要的,以及怎样就也许可以把它们改变为经济科学能够利用的思想工具。我们把这种理想的典型简单地叫做“公式”,像我们以前在“方法”一章中解释的那样。

理想的典型,像韦伯所陈述的那样,在关于研究者的偏见一点上可以加以纠正,只要使它具有对一切研究者适用的充分的伸缩性,而不是由个人为了自己的需要使它固定不变。我们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需要加以纠正,使它成为主要的是交易的,次要地在动机和情感方面是主观的,而不是相反的情况。假定这两项修正做到,结果那理想的典型成为有伸缩性的和交易的,它仍然还有一个第三种缺点。像韦伯所讲的以及他和桑巴特所使用的那种理想典型,虽然被变成有伸缩性的和客观的,也还不是交易的。因此,它本身不包含“时间”的概念,具有时间的运行、重复、变化等主要特性,特别是它本身不包含一种客观的未来时间的公式。我们认为经济学家们回到心理学上去的时候,就是这种意思。理想的典型,作为一种“部分—整体”的关系,是由研究者构成,准备用作研究中的指针,可是它是在研究以前预先规定的 。因此,如果发现了不合典型的事实,那典型本身,像韦伯所陈述的那样,并不有所改变来配合事实;人们把事实作为他所谓对典型的演化的“障碍”和“助力”。但是,这些障碍和助力是属于那典型的本质的东西,如果那典型被看作一种公式,用来研究一种不断运动、不断变化的程序,特别是如果被看作一种表示对将来的不确定的预期的公式,这些预期支配着人类在不断移动的现在中的活动。

那么,我们必须弄清楚韦伯的理想典型中何以有这种时间缺点的原因。第一,由于他的经济理论不是根据一种把个人结合在一起的经济维系 ,例如交易、债务、财产权——历史学派和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用伦理、统治权、人格化或者对有机体的类比等非经济关系的形式所提供的一种维系。第二,由于不能区别三种可以分开的经济学的理想典型——工程经济学和消费经济学,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所有权经济学,这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第三,没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论,这种学说近年来物理学中才提出。第四,一种错误的对习俗的概念,认为习俗是来自过去的东西,而不是指向未来的东西。这些缺点获得纠正以后,未来性的概念变成客观的,甚至可以加以测量,因而完全不需要再向内心去找求那不可知的个人的情感。未来性成为韦伯的内在精神的科学的代替品。

那么,如果我们不构成一种不一定切合事实的理想典型,而能创立一种纯粹的公式 ,作为用于研究的工具,这种公式将包含一切研究者可能列入的一切可变的因素,可是这种公式可以根据整体起作用的时间和地点,对各别的部分给予不同的重要性——那就可能使韦伯的理想典型中所包含的有效的研究方法,在一种不断进展的见识中结合起来。我们认为这是可能的,如果我们从一个适当的和因此是复杂的交易的公式出发,它的预期的重复、同时发生和变化性是一种运行中的机构。

韦伯的理想典型的另一种有效果的贡献,是在它对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理想的典型不是一种理论——它是陈述各项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这种问题理论要加以解决。但是,它需要先有一种理论,才能着手陈述。因此,它不过是理论的陈述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称为假设。假设是根据我们现有的对因素的知识和对它们相互关系的了解,说明我们现在预期的东西。这种预期所采取的形式可以叫做科学的理想典型。可是,当我们在研究和实验中“试验”那个假设——我们的公式——发现它不完全切合的时候,如我们不是教育的、教条的或者宣传的,我们就改变那公式,使它获得较好的配合。然后这种配合是一种经过修改的理想典型的另一阶段。然后,再进一步,如果我们考虑因素本身的变化性,想要创立一种程序 的公式(不是一种结构),我们就有另一种理想的典型,这一次是一种不断运动、不断变化的整体的典型,并且我们必须再反复地加以修正,来适合研究中所发现的变化。

因此,我们不采取韦伯称为乌托邦的那种固定的理想典型,这种固定的典型实际上在我们进行研究时越来越成为更是空想;我们采取一种不断变动的假设,加入新的因素或者去掉旧的因素,总是想要使我们思想上创立的乌托邦比较切合实际一些。因此理论成为不仅是一种研究事实的心理过程,而且是一种事实的解释、相互关系和预期。总之,理论成为韦伯的“了解”的一种不同的意义——不是教育学的同感的意义,而是实用主义的见识的意义,根据这种见识我们预测和行动。

然而,由于想要了解部分—整体关系是一种新颖的和复杂的工作,并且因为韦伯的理想典型是作为研究那种关系的工具,我们必须不仅把我们的心理过程的意义弄得更明确,而且要把这种过程有关的环境关系的意义也弄得更明确。这应该给我们思想的工具,这种工具,像洛克打算的那样,应该使我们能把我们的心理过程和被研究的对象分开——就是一种不让我们的偏见进入理论的工具。因此,我们说出我们所了解的名词的意义,为了阐明一种关于怎样可以了解经济学中“部分—整体”关系的科学程序的理论。

一,就是关于我们的理论的出发点,“事实”本身的意义。我们假托以事实为我们的理论的根据。可是,事实是什么呢?一件事实,在开始时,只是来自外界的最初的印象,我们称为对象或者关系。下一步,它开始有意义,可是只因为我们从自己以前的知识和经验中构成那个意义,这些知识和经验我们称为习惯的假设。我们用自己一生的经历来解释事实——我们可能一开始就错误。在这个阶段,事实是一种“感知”。它完全不符合现实的整体——它只符合那整体的一种特殊的属性;因此它只是一种准备,使我们进达次一阶段,概念的阶段。

“概念”是属性的相似点,例如:使用价值、交易、人、运行中的机构那些概念。那么,概念是不是一种“部分—整体”关系呢?它是不是一个“整体”,它的部分——就是感知——是构成这个整体的一些东西?这里是“部分”这个名词的第一种双重意义——或者不如说“部分”的一种虚假的意义。感知——就是对象或关系——不是一种部分,它的整体是概念。感知只是一种特殊的属性——像黄色,或者一种特殊的属性的合成物,像一朵黄花——属于某种作为一个整体还是未知的东西;概念不过是另一种为了实际方便的工具,我们通过它可以用一个名词来概括感知的相似点。

下一步,我们区别“原则”。概念是属性的相似点,原则是运动或行动的相似点。在这里我们区别原则的主观的意义和实际的意义。主观的意义是一种原因、理由、法则的意义,使运动或行动不得不相同,例如我说,“这是一种自然的法则”,或者“这些是我的原则,我决不放弃”。这种主观的意义是韦伯的理想典型的来源。可是原则的实际的意义只是预期的行动的相同。由于这后一种意义,每一运动本身,不管是简单的或者复合的,都是一种事实,一种感知。它不是一种部分—运动,以原则为它的整体—运动。原则是整体—运动或者部分—运动的重复的相似点。它是一种方便的说法,为了可以用一个字眼来概括相似点——可是语言的另一种方便的说法给了它一个名词的名称(而不是一个动词),因而使得它令人误解。使用价值是一种概念——一种特性的相似点;而使用或估价是一种原则——一种行动的相似点。交易是一种概念,而处理交易的相似点是一种原则。运行中的机构是一种概念,可是情愿是它的原则,就是,它的预期的交易的相似点。亚当·斯密是一种复杂的关于一个人的概念,而“斯密化”是一种推理的相似性的原则。

我们对于“限制性和补充性因素”这句话里所用的“因素”的概念,也是这样的情况。作为概念,一种因素是一个单位、一个人、一个物体——例如,钾肥或者斯密;可是,作为原则,一种因素是类似的活动力的散布者。农业中的限制性因素不是钾肥——而是钾肥的化学的、电气作用的或者其他的活动力,特别均匀地影响着其他物质的活动。一个“人”不是一个名词——他是一个动词,代表着他在对自然或者对其他的人的行为中会发射的一切活动力。这些活动力是限制性的和补充性的因素,是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它们的相似点是它们的原则。

因此,我们还没有达到部分—整体的关系。复杂不是一种部分对整体的关系。它只是复杂而已,没有对于“怎样”或者“为什么”、或者“为了什么目的”的了解。可以有类似的复杂,像许多的花,或者类似的简单,像黄色。实际上,我们所谓概念或原则的体系或类别,就是这个意思。“类”是一种广泛的相似点,包含比较简单的特性或运动;“种”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包含范围较小的特性或运动的相似点。动物是类,人是种。后者不是一个部分,前者不是它的整体。像凡勃伦说的那样,它们的关系是分类学的,不是机能的。

那么,为了向部分—整体的关系前进,我们需要给心理程序另取一个名称。我们叫它“公式”。公式有点像韦伯的理想典型——它纯粹是一种思想的工具,为了用于研究和行动而创立的,它有系统地说明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对整体的关系。各个部分本身也是一些整体,各需要它自己的公式,一直到我们认为是我们的特殊科学的终极或根本部分,都是如此。

可是问题是,它是一种概念的公式呢,还是一种原则的公式呢?

例如运行中的机构这个概念。它是一个有关各个人的各种相似点,有关互相关系的工具、机器、产品的公式呢,还是一个有关行动和交易的各种相似点的公式呢?

或者,以作为机构的一部分的个人本身的概念为例。他是斯密的概念呢,还是“斯密化”的原则呢?或者以交易的概念为例。它是个人意志的相互关系呢,还是各种相似的意志活动力的相互关系呢?

这里,我们可以说,是韦伯的理想典型的实际应用——它是把概念和原则陈述为一种公式,这种公式,经过修正,将作为工具,用于事实的研究。它是普通的定义问题。可是,如果没有一种关于各部分在最终结果中应起的作用的理论,就不可能陈述定义。有人说一种定义和另一种是一样的,只要我们总是以同样的意义来运用它,这种说法不能解决问题。每一种定义必须配合我们心里所有的研究和行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应该或者才可能运用它,而不改变意义。

然而,我们首先需要区别我们还是用它作为一种概念或者作为一种原则,还是用它作为关于相互依存的概念或者相互依存的原则的一种公式。例如,我们认为是经济理论的基础的那五种部分—概念,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对整体的关系——这种关系我们称为“愿意”。它们每一种既是概念又是原则。

以前所讲的“稀少性”的概念是门格尔陈述的概念。它是一种纯粹数字的概念,只在思想上存在——所需要的东西的数量和当时当地所有的数量之间的比率。作为这样一种典型的关系或者理想的典型,它是一种由两个相互依存的部分组成的整体,其中各个部分本身又是另一个整体,由它自己的相互依存的部分组成。那纯粹的数字——比率——既是依存关系本身的概念,又是它的计量标准。可是稀少性也是一种原则,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以所需要的东西的数量和价格为标准的人类的买卖的交易的相似点(具有变化性)。这种原则——不是那概念——成为“愿意”的整体的公式中一个起作用的部分。

“效率”也是这样。效率的概念又是一种纯粹数字的概念,只在思想上存在。它由两个部分的比率组成,这两个部分是一个时间单位内的出量和入量。可是,效率的原则是人类的管理的交易的相似点(具有变化性),以所使用的工具的化学的、电力的、重力的或其他作用和所出产的成品为标准。

“习俗”的概念是个人的集体对个别成员的拘束力;可是业务规则的原则,受习惯假设的指导,是在这种集体的拘束力继续生效的范围内个人的行为和交易的重复(具有变化性)。统治权的概念和习俗的概念一样,所不同的是以规定的暴力作为拘束力;可是统治权的原则是上级对下级的限额的交易的重复(具有变化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暴力使用。

“未来性”的概念是预期的事件的概念,可是“未来性”的原则是交易和它们的估价的重复的相似点(具有变化性),这些交易和估价是人们在不断移动的“现在”所实行,关系到未来事件,作为预期的阻碍、助力或者后果。

这五项“部分—原则”,在它们的相互依存关系中,构成“愿意”原则的整体。作为概念,这,是人类的复杂的属性。作为原则,它是在稀少性、效率、业务规则、统治权和未来性各项原则的限制的和补充的相互关系的范围内,一切人类行为和交易的预期的重复(具有变化性)。机能的关系是这样,因为一方面的变动将改变所有的其他方面,于是改变那整个交易或机构。如果效率增加,稀少性就减少;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未来的预期也变化,也许统治权的使用也变化。在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里,我们曾注意到,机会、能力和竞争这三方面任何一方面发生变化,就会使其他两方面也发生变化。它的任何一个机能的部分发生变化,就会使“愿意”的整体也发生变化。

因此,我们结果说到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作为预期的相互依存的交易的重复;它的原则是“愿意”,对它适用的公式是以前提出的那种心理的公式,关于它的一切限制的和补充的原则的不断变化的相互依存关系。

我们认为,这种公式适合韦伯的理想典型的概念,可是我们称它“科学的”,而不称为教育的、宣传家的或者人格化的,因为它是一种公式,包括了所有的 因素而不是仅仅包括挑选出来的几项,因此在陈述中不依赖任何经过选择的主观情感;因为它提供一种有伸缩性的关于一切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纲领,这些因素我们以后必须研究,既要个别地作为部分—整体关系予以应得的研究,又要作为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作为一种用于研究的思想工具,它的科学的可以采用的价值基于像韦伯对哲学或形而上学和方法学的那种区别。它完全是一种方法的工具,它的方法在于明确地把人类活动的科学和机械体与有机体的科学分开。由于这样把不同的科学分别清楚,韦伯避免了哲学和形而上学。因为方法学是概念和原则的逻辑的结构,其中各项科学在各自的范围内陈述它自己的知识或者它的知识的手段。方法学的界限是某种特殊科学跨入其他科学的地方;想要越过这些界限的企图,就是哲学的或者形而上学的搅乱。只要了解在我们现在的知识状态下这些界限不能越过,方法的问题就不会和哲学或形而上学的问题发生混淆。这样分别清楚,使我们能像那样切合实际地解释“愿意”、“习俗”、“未来性”和“价值”,没有形而上学的或者哲学的含义。

例如,意志是“自由的”还是“被决定的”,从我们的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因此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的范围以外。可是,从心理学或者神经学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却不是形而上学的,这两种科学用它们自己特有的公式研究心灵和身体的关系。我们按照我们所看到的实际情况了解意志,就是,人类在他们的行动和交易中的全部活动。然后我们构成概念、原则和公式,这些概念、原则和公式,根据我们现在的知识来判断,将有助于研究政治经济学的一切问题,不需要牵涉到所谓形而上学的但实在是心理学的自由论或决定论问题。

然而,在这里我们认识到,如果意志是自由的,是完全任性的和不确定的,就不能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这就使我们必须寻求意志作用中的一致性,如果要有一种“愿意”的经济科学。我们寻求这种一致性,不是仅仅在“怎样”和“多少”那种科学的意义上,像适用于自然科学的那样,而是在意志的“为什么”的意义上,这种“为什么”,我们能照韦伯的意思来“了解”。但是我们和韦伯的“为什么”不同。他认为“价值”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变化无常的情感,不受任何逻辑的规则的支配。对个人来说,毫无疑问这是确实的。在这方面它是主观的意志。那么,如果把我们的科学建立在主观情感的基础上,我们就不能有社会科学,就必须或者求助于形而上学或者求助于一种完全以个人为对象的科学,就是教育学。这是韦伯的困难。他在他的方法论里引进了对社会科学的目的来说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东西,主观价值,或者个人意志。这个东西,就我们知道的来说,不管是“自由的”或是“被决定的”,都是十分变化无常的、没法说明的、特别是个人主义的。可是,如果我们寻求一致性,以许多运行中的机构的交易为基础,而不以个人主义的情感为基础,那么,我们就确实有许多相似点,我们能在我们自己的意识上了解为什么 它们是一致的——因为它们是我们从经验中知道的相似的事物。

这些一致性的一项是习俗。虽然个人的情感,或者主观的估价,或者主观的意志,可以变化无常地彼此不同,以致科学的一致性不能以它们为根据,但是如果我们依赖交易而不依赖情感,我们确实发现行动的一致性。然而,在这里,形而上学的问题,或者不如说心理学的问题(不是经济学的问题),限制了经济科学的方法论的范围。心理学,或者神经学,发现某种个人主义的一致性叫做“习惯”,这些一致性,从休谟的时代起,就没有和“习俗”分别清楚。可是,习俗不过是许多个人习惯的相似点。从前,经济科学承认这一点作为一种假定,不必要加以研究。可是,近年来经济科学的方法论使我们需要看远一些——实际上要创立一种社会势力或压力的理想典型或者公式,这种势力或压力使个人不得不遵守(不同程度的遵守),并且它本身能受到应有的研究,在习惯的假定以外加以研究。

这种研究是历史的,它的有效果的资料来源是在法律的和仲裁的判决中,在这里面习俗被变成了习惯法。在这里,陈述一种习俗的定义,成为方法论的职能,不是根据心理学的和个人主义的“习惯”,而是根据那强迫管辖区内所有的个人必须行动一致的社会压力。从这种来源得出的这样一种定义,指出那些因为变化无常的情感、估价或意志不符合我们所谓习俗的“业务规则”的个人所受的处罚或制裁。有了这样一种习俗的概念,经济科学能够并且确实作为一种研究的工具发生作用,有助于说明和了解。

可是,它所以能这样,是因为它引进了社会科学特有的另一种原则,这是旧的“习惯”或“习俗”的概念中所没有的。这是“预期”的原则,我们称为“未来性”。习惯是行为的重复,决定于过去发生的生理作用,如果这些行为是“被决定的”。可是,习俗的拘束力或“决定”力是想象的未来利益或损失的预期的相似点。这种“未来性”,从主观的观点来说,属于个人主义的心理学,但是,从交易的观点来说,它正是以社会制裁为基础的现行的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

这未来性的原则也具有价值或目的概念所有的一切客观的意义。因此,韦伯的变化无常的和没有规律的、不可能有科学所要求的一致性的主观价值或意志,现在被估价和愿意的相似点所替代,这种估价和愿意的相似点是法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可是,没有一种科学必须具有绝对的一致性,才算是科学。连天文学也给变化性留有余地,经济学更是这样。我们有许许多多的势力——或者不如说,原则——合在一起发生作用,这就使其中任何一种势力不可能实现丝毫不差的重复。经济学的困难问题是怎样使各种原则有相互关系,使人们可以解释和了解种种变化性,不是作为个人的价值和意志的莫名其妙的变化无常,而是作为各种原则的不断变化的相互关系,这些原则构成“愿意”的整体。那变化性可以说是各种因素的机能的相互关系的还没有解决的问题。

4. 伦理的理想典型

韦伯认为不能承认伦理的理想是他的理想典型的意义。可是,伦理的理想有双重的意义。它可以意味着“不能达到的”,或者它可以意味着“可能达到的”。我们认为后者是“合理的价值”的意思。合理的价值和合理的惯例是在某一个历史发展阶段,在当时各种情况下,在运行中的机构里存在着的为别人利益着想的最高理想。它可以叫做“实用主义的理想主义”。

韦伯对于可能达到的和不能达到的伦理的目标都加以否认。可是,在习惯法的合理性的意义中,只有不能达到的理想被否认。可以达到的最高的伦理目标——就是可以达到的最高度的重视个人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事实为证,因为它实际存在于从当时生存竞争中能存留下来的最好的机构的惯例中,并且可以作为事实来研究和证明。

不必考虑的伦理的理想典型只是那种不能达到的理想,例如,我们可以说,天国、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普遍的兄弟般的友爱、普遍的美德、普遍的幸福。可是,如果它是可能达到的,像存留下来的最好的实例所证明的那样,那么,一种关于可能达到的理想的理论,和一种关于已经达到的理想的理论,同样是科学的理论。因为它在研究工作所发现的最好的个人或集体的事例中,已经实现并继续存在。一个“太好的”或者“太坏的”个人或机构在商业中都可能失败,因为它超出了集体行动当时的业务规则的范围。可是一种合理的理想是最高的可以实行的理想,不是由边沁的那种个人的希望来说明,而是从研究那些实行这种理想而仍然存在的制度来证实。向来总有高于平均水平的个人和机构,通过集体行动实现社会理想的问题,在于把“平均”的和那些低于“平均”的人们提高到那些高于平均的人们的水平。

在这种从尊重别人利益的社会道德方面对那些高于 平均的人进行研究中,必须研究的限制性因素,和在对那些平均的或者低于平均的人的研究中一样。这种限制性因素是效率、稀少性、矛盾、现行的习俗和统治权的业务规则、习惯的假设等等,这些因素使伦理的要求的最高限度确定在当时和当地可能做到的水平上。

因此,一种同时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经济的愿意论,是一种关于已经 达到的最高限度的理论,因而是一种关于未完成的但是可能达到的“未来”的理论。当“未来”成为“过去”,因而已经完成的时候,那同样的愿意论就变成一种历史的关于已经 做到的情况的理论。经济活动的伦理学是“愿意”原则的未来,而历史是它的过去。

这种“合理的价值”的理论——也就是“合理的惯例”的理论,因为合理的惯例最后就成为合理的价值——对那些心里想象着韦伯的乌托邦的人来说,也许似乎很使人失望。韦伯明确地把他的理想典型叫做“乌托邦”,因为他认为它“不存在”。可是我们发现它在那些实际继续存在的机构的最好的惯例中实际存在 ,在这个范围内,我们认为它不是乌托邦式的空想。真正空想的是那不能达到的理想,我们看到过很多的空想家后来理想幻灭,变成悲观主义者和反动分子,因而我们不敢向社会理想主义走得太远,只敢以能够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最好的情况为度。在这个有限的范围内大有热心和宣传活动的余地,因为马尔萨斯所说的欲望和愚蠢构成一道顽固的阵线,反抗一种即使能够证明为可以实行的社会理想。

然而,这种伦理的意义,在可以实行的最好情况的范围内,是一种理想的典型,为了用于客观地研究和了解交易和运行中的机构的性质。可是,必须把它和主观伦理学的理想典型分别清楚,后者是变化无常的和个人主义的。我们的伦理的理想典型的概念,是根据从研究中得来的、关于一切参加交易的人可能达到的最好的利益关系的一种可以实行的一致意见。它意味着应该有 的情况,和现在有的 或过去有的 实际情况相对比,可是它不是变化无常的个人的主观的“应该”。大多数的人,碰到“合理的价值”这个名词的时候,都把它作为主观情感上的个人主义的理想,因此各个人的所谓合理价值就彼此不同。可是,我们的合理价值的观念是那些共同合作的人们意见一致的理想,这些人相互依存,以便继续他们的合作。它不是“我认为”应该怎样,而是,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我们认为”应该怎样,并且是能够达到的。

韦伯不承认所谓目标时,他心目中所有的是“我认为”的东西,不是大家一起行动时“我们认为”的东西。然而,达到这种伦理的意见一致,所用的公式,在可能达到的范围以内,还是和韦伯的设计相类似的那种理想典型。它在一切司法的推理中普遍存在。它表现为原理、标准、假定、人格化、类比等等,人们用智力把这些东西构想出来为了主持公道。以往三百年中人们所创立的并且在随时发生的新案件中仍然不断修改的最基本的理想典型,也许是那“愿买愿卖”的理想,这种理想由习惯法提出,作为经济关系的理想典型,从这里面产生合理的价值。

同样地,十六世纪中人们创造的那个习惯法的理想典型,现代信用制度大部分以它为基础:“契约论”假设“个人应该做了在法律上是公道的和正确的事情”。这种假设,在没有明确契约的场合,也许不过是一种默契,或者它也许是一种纯粹的拟制。法律学以它为基础。事实上,差不多所有的“拟制”,由于它们是法律上的假定,以某种可能的事为事实,也就是伦理的理想典型,用来调整旧的法律规定,使其合于新的情况。它们的根据显然是对于意志的运用中相似点的经验,而不是变化无常的不可知的主观意志。因此它们是完全科学的。

例如,用在法律推理上的契约论的假定,不管是一种“默契”的假定或者是法律技术意义上的一种单纯的完全的拟制,都是一种完全由于和以前的变化无常的任性的意志的观念对比而产生的假定。这种以前的观念适用于以前的封建的或者专制的时代,那种暴力、掠夺、反复无常的和专制的政府的时代。可是,当和平的产业开始到来,带来它的商人在买、卖和履行诺言方面的习俗,于是人们所观察到的这些资本主义交易的相似点,提供了理由,使人们可以推论,一个作为交易当事人的个别的原告或被告确曾想要做那可能从合理行为的相似点原则中推论出来的事,不管他自己心里实际上是不是想要这样做的。

除了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律,没有一种科学能够算是科学,如果它硬把虚拟的事作为真正的事实。物理学和生物学,除了运用诗的作法,不能强作解释,说电气或者蚁群中有什么要做或不要做某种事的目的、意图、默契或者契约。这是里克特和韦伯的见解的坚固基础,他们提出他们的理想典型作为社会科学特有的东西,从而把它们和自然科学区别清楚。这种科学在它的方法论方面所需要的只是某些运动的相似点。对经济学和法律来说,英美习惯法提供了这一条件,它的基础在于习俗,也就是在于预期的实行的交易的相似点。

经济学或者法律学不能解释个人的变化无常的主观的估价或意志,说它有任何可靠的目的来订立契约或者履行契约。可是,如果已经形成了一种商人的习俗——也就是某种预期的交易的相似点——那么,根据这种相似点,就有许许多多的含义、假设和拟制能够用来解释个别原告或被告的心理,不管这些推论的意思在他们主观心理的深处是不是真正存在。

在经济学里也是如此,和在法律里一样。“经济人”的虚构完全是假设某种意志的一致性。这种虚构的缺陷在于人们假设它是经济理论所需要的唯一的 相似点,而实际上它由于限制的和补充的因素的变动而不断地有所改变,所有的这些因素,在它们相似的范围内,我们称为“原则”。事实上,经济的和法律的假定以及隐含的诺言、目的、意图、动机等等——基于相似点的原则,可是在自然科学和有机科学里是不能想象的——只是心理的研究工具,运用这种工具能够使经济学或者法律成为一种科学。这一切可以概括在一个概念里——韦伯的理想典型——无论是这种典型应用在实际情况时的科学的方面,或者应用于在最好的惯例的范围内应该是怎样的情况时的伦理的方面。

在美国,伦理的理想典型的最引人注意的运用,是在铁路和其他公用事业的“物质的估价”方面。在这里,根据“在目前情况下的再生产成本”的理想,由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法律家和法院的共同行动,在想象中构成另一个类似的可是不存在的机构,为了使那实际存在的机构可以符合大家认为合理的投资的价值。这种估价的原则扩充到应该向公众收取的合理的价格,以及应该给予公众的合理的服务。 [60] 另一种理想的典型是关于在可能达到的范围内稳定货币购买力的理想典型。

这些以及类似的理想典型都是根据韦伯对经济研究的方法论的重大贡献而来。然而,它们不是建立在被韦伯正确地排斥的一种主观意志的个人主义的价值情感上,这种情感全是彼此大不相同、变化无常、没有任何一致性的。它们是建立在对共同一致的“愿意”的某些相似点的假设上,明确地为了命令、控制和实现一种不同的估价,符合于大家认为是那种交易中已经在实行的情况的伦理的理想典型。这种相似点使我们可能有一种“经济的愿意”的理论,不管它是关于已经发生的、还是预期会发生的、还是将来应该实现的情况的一种科学的理论。

问题现在又回到我们开始的地方:我们的交易或运行中的机构的公式是不是在韦伯的方法论以外提供另一种方法论,它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既是科学的,同时又包括使经济科学和自然科学不同的那种特殊性质?答案是:我们的公式是科学的,因为它不是根据魔术或者炼金术或者价值或者意志的那种主观的变化无常的东西,而是根据行为的相似点和一切科学一样;它是经济学,因为它发现人类意志的活动中经济的相似点,而其他的科学发现物体的运动中的相似点。对经济科学来说,这些相似点的关键系于“未来时间”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自然科学里没有,在经济科学里之所以可能,完全由于语言、数字、财产、自由以及使预期获得保障的业务规则等种种制度。

没有疑问,为了教育和宣传的目的,这些科学的原则确实需要一种不同的方法论,人格化的方法。可是人格化也确实正是和科学相反的东西,正在很费力地清除人格化的最后一门科学,就是以人类意志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那种科学。

因此,我们讲到我们所谓韦伯继哲学家里克特之后对政治经济学科学及其研究对象“合理的价值”的贡献。那是“分析”和“洞察”。经济学家以前从自然科学家那里学来的方法,可以区别为“分析和综合”的方法。这是一种纯粹理智的和数理的程序,把整体拆散为它的各部分,然后用相互关系、系数等等把它们再结合起来。可是,里克特区别了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在历史科学里人类意志发生作用。因此,里克特和韦伯认为历史科学不能化为可以测量的数量。它具有一种指望未来的目标。可是,虽然这个未来能够测量,并且在一种信用和债务经济中实际上已经加以测量,虽然整个运行的程序可以用合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然后又加以综合,但这种方法决不能使我们真正洞察所有正在进行的事物。历史科学的方法,并且因此也是经济科学的方法,是分析、究源和洞察的过程。我们通过较好的分析和较好的对因果关系的知识,达到较好的了解。分析和究源是理智的合理化的程序。可是,洞察是情感的程序,是在分析和究源中解释生活、意志、目的、原因、后果、预期等等的程序。

从历史观点来说,这种程序并不真正和自然科学的程序不同,如果我们所谓自然科学的意思,不是一种知识的体系,而且一种通过更好地了解自然力怎样运行,从而取得对自然力的控制的程序。可是这不是科学这个名词的通常的意义。这不如说是“工程的艺术”的意义。“艺术”大概和科学不同,因为它意味着人的控制,而科学只意味着人的知识。然而,如果把自然科学的题材看作不是一种知识的体系,而是一群科学家从实验和研究中取得知识,那么,里克特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区别就是虚幻的。这种说法可以证明,因为,以化学为例,它已经创造了大约二十万种自然界所没有的产品。自然科学家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感到不安,特别是因为爱因斯坦和埃丁顿已经把物理学变成了哲学家从未想象到的最极端的形而上学,这些哲学家是自从伽利略的时代以来他们所瞧不起的。

似乎他们的出路是改变科学的题材,从一种知识体系改为一群科学家。如果这样,自然科学就变成和经济学家所谓“机器程序”一样,宇宙就不再是一种与人类意志无关的无限量的“机械体”,而是一种由科学研究者构造的有定限的机器。像这样的事物也许会实现。杜威似乎说了一个轮廓。他说,“作为准备实施的行动计划的那种观念,是改变世界面目的行动中的主要因素。……一种真正的理想主义,一种和科学不相矛盾的理想主义,自会出现,只要哲学接受科学的教导,就是,观念不是已有的情况的说明,而是将要实行的行为的说明。” [61]

同时,如果接受自然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的通常的意义,它的题材或研究对象就没有未来,没有目的,没有理想的典型,并且因此整个地和经济科学不同。因此,对于经济科学,我们不仅需要分析和究源,而且需要了解那起作用的人类意志。

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方法论建立在这些区别的基础上,经济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人类在他们相互交易以及控制自然力和相互控制中,根据习惯的假设、合理化和洞察三方面的变化在行动。习惯的假设起源于习俗,能够并确实继续进行,不需要多少推理或者洞察。合理化(就是据理解释)是完全理智的程序,和假设及洞察能够区别但是不能分开。洞察是情感的、意志的、估价的、直觉的甚至本能的程序——部分地是习俗,部分地是合理化,它的最高程度是关键性交易和一般性交易的及时,及时地采取行动,为了控制和适应自然力和其他的人。这三方面合在一起构成我们所谓“愿意”的意思。

这种对“愿意”的分析,完全没有什么绝对的或根本的东西。我们只是认为它是一种有用的公式,可以用来分析和了解个人在经济交易中的行为。然而,因为它有计划地包括心理学和经济学之间大可争论的并且也许是无法越过的鸿沟,我们采用了心理学和经济学的“两种说法的假设”。把这种说法应用在“愿意”的分析上,我们能辨别几个名词的双重意义,或者不如说两方面。这样,“资本主义”具有“资本家精神”(像韦伯、桑巴特和托尼提出的那样)一面和作为那种精神的可以测量的行为的业务交易一面。习惯的假设具有没有思想的印象一面,和惯例的交易的重复一面。稀少性具有稀少的意识一面,和有限的资源一面。“愿意”具有预期一面,和所预期的交易一面。目的具有意图一面,和效果一面。责任具有良心一面和后果一面。理智具有推理力一面和合理性一面——理论和数学中所表现的分析的推理力,以及在“合理的惯例”和“合理的价值”这些名词中人们所了解的行为的合理性。最后,“洞察”这个名词具有“聪明”和“及时”的双重意义——“聪明”没法测量,因为是主观的和未来主义的,可是“及时性”可以测量,以在“恰当的”时间和“恰当的”地点用“恰当的”力量和“恰当的”数量的对象所做到的“恰当的”事情为尺度。正是在“及时性”以及它的关键性和一般性交易的研究中,经济学从洛克和边沁的抽象的推理过渡到现实主义的、参加机构的运转的人们的洞察力或者缺乏洞察力。

7 集体行动

由于这些原因,我们有必要研究并尽可能确定集体行动本身据以运行的原则,因为个人必须在集体行动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区别这种集体行动为“政治”,以及它作为社会—经济结果所经过的各种历史阶段。

1. 政治

(1)物、原则、组织——所谓政治,我们的意思是一个机构范围以内协力一致的行动,目的在于取得和保持对机构和它的参加者的控制。交易是管理的、买卖的和限额的。机构是道德的、经济的和统治权的。道德的机构是那些没有经济权力或物质权力的机构,例如,在现代,以它们只靠说服的制裁这一点来说,是宗教的、慈善的、教育的、互助的和类似的团体。经济的机构是那些机构,例如企业组织、工会、农民合作社、物产或证券交易所,它们都是靠经济压迫的制裁,通过参加交易、不许参加交易或者不干涉交易,而保障利益或者使受损失。统治权的机构,不管是地方的、国家的、联邦的或是帝国的,都通过物质的强迫,运用暴力的制裁。因此,机构的政治是矛盾和领导的内部活动,目的在于作出业务规则,通过控制机构所能利用的制裁,维持对个人的管辖。

在机构本身的范围内,以及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机构的政治也是按不同情况,以道德力量、经济力量或者暴力这三种制裁的一种或全部为基础。并且,根据在取得对机构的控制的努力中哪一种制裁处于支配的地位,我们用说服、压迫、威胁三种相应的名称来分别形容诱因;同时,领袖、首领、首长这些名词表示相应的领导的类型。

在这种有限制的意义上,领袖是一个完全靠说服和宣传来吸引和领导他的拥护者的人。首领,像工头、雇主或者塔马尼派 [62] 首领,依赖压迫,由于他控制着手下人的职业、契约、生活或者利润。首长,像警察长或者军事长官,由于他控制着暴力,依赖威胁。三种制裁也许是也许不是由同一个人使用,可是成功的首长通常也善于运用压迫和说服。首领也善于运用压迫和说服。领袖,由于成功地运用说服一项武器,可以成为首领或者首长。群众行动,没有领袖、首领或首长,是一群暴徒。有 领袖、首领或首长,它是一种运行中的机构。

还有三个名词,通常用来区别取得领导地位所凭借的这些个别的制裁的不同的配合,这三个名词是:人物、原则和组织。人物有种种的不同,从儿童到成人,从女性到男性,从愚蠢的到有控制能力的人物,彼此大不相同。遗传的和获得的特性的结合,在杰出的人物中,按照暂时隶属于他的较小人物的习惯和假设使个人适合于成为领袖、首领或者首长。

各种原则同样地也有区别,可是它们的区别是领袖们根据他们自己对较小人物的意向的判断而制定和提出的不同的政策,这种意向可以作为较小人物在协力一致的行动中团结起来的基础。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政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有区别。后者只是从理智上观察到的行动或目的的相似点,像法学、逻辑学、物理学、电力学、重力学或者经济学这些科学的原则。可是,政治原则以意志为对象,是有目的的行动方针,例如自由贸易、保护贸易、商业伦理、工会原则、宗教的或道德的原则、爱国主义、忠诚甚至经济和效率——根据这些原则,可以激发协力一致的行动,趋向一定的目标。在这里领袖之所以成为领袖,因为他能用语言说出别人感觉到而说不出的东西。

最后,组织有别于人物和原则,因为,当它接近完善的时候,它是一种运行顺利的、有效力的包括一切较小的或最高的领袖、首领或首长的统治集团——这一种集团,有时候用比喻来说,被称为“机器”,因为它继续不断地进行,虽然它的成员变更,好像是可以更换补充的零件。没有一个人是不可少的,可是个别的领袖可以在集团内部升起来,或者可以被排除了由别人替代,按照人们认为可以运用的选择、迁调、提升和政治关系安排的方法来处理。按照组织达到这种顺利运行的完善的程度,我们给它的名称,不是物理学的名称“机器”,也不是生物学的名称“有机体”,甚至也不是那不明确的名称“集团”,而是社会活动的名称:“运行中的机构”。一个组织完善的运行中的机构的显著特征,是它能够以不断变动的人物和不断变动的原则继续下去,不依赖任何特殊的人或者任何特殊的原则。它能适应环境,更动它的人物或者变动它的原则,来适合各种人的不断变化的倾向或者互相矛盾的倾向。它需要这些人的忠诚和拥护才能继续存在。实际上,它和人一样地行为,并且实际上往往被人格化,可是近来这种比喻被物质化在“机器”这个名词里;尽管那不用比喻而比较恰当的社会名词是运行中的机构。

因此,经济社会是一种不断变化的人物、原则和组织的合成物,它们实际上分不开,并且在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中结合起来。一个机构以内的这种复杂性,我们称为“政治”,以便区别它和从前经济理论的单纯性,后者应该称为个人主义。我们不假设平等的个人,而讲大不相同的人物——领袖和被领导者、首领和被管领的人、军官和士兵。不像从前那种简单的假设,认为各个平等的个人追求私利,我们有各种不同的和矛盾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不平等的个人追求一种共同的利益。我们不讲不受限制的个人,而讲种种管理他们的组织机构。全部这种复杂的活动是政治。它不是和无政府主义或个人主义相反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它是“政治”。

“政治”这个名词的意义通常只限于目的在于取得绝对统治机构——国家——的控制的那种活动。可是,由于现代出现了无数形式的经济和道德的一致行动,我们发现一切机构中都有类似的人物、原则和组织的复杂性存在。统治机构使用暴力的制裁这一事实,似乎给了这种机构支配的地位,像“统治”这个名词所表示的那样。可是,这是虚幻的,因为,我们已经说过,统治权是逐渐的(可是不完全的)从私人交易中抽出的暴力,而且其他的机构支配国家。

因为,“国家”在于使用暴力的制裁,执行否则私人方面也许要用私人暴力来执行的事。结果,人们不用私人暴力,而名为政党的一种一致行动的方式发展起来,作为统治机构范围以内的组织,用来选择和控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物所组成的统治机构,这些人物的一致行动决定一切经济交易中所包含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自由和暴露。因为,这些名词所表示的法律上的关系,不过是社会的暴力的制裁,为了控制的目的而加以特殊化,有别于“法律以外的”经济力量和道德力量的制裁,这两种制裁也许比暴力更有力量。

政党,和其他运行中的机构一样,是通过人物、原则和组织的各种变化的结合而发展的。在美国共和国的初期,当时人物似乎支配一切,政党被看作“私党”,它们的不顾一切的党争似乎损害以前各个独立殖民地的民族团结。可是人们终于发现,像汉密尔顿和杰弗逊这样的领袖人物代表了经济的和政治的原则;终于,当这些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的原则达到持久组织的阶段时,它们实际上并且甚至不合宪法地改变了选举总统的方法,从一种空想的著名公民的会议(宪法起草人建议的选举人协会),改变为政党的会议,专门为了提名和推选总统选举人。

原来的那种由公正无私的公民冷静讨论的幻想,起源于十八世纪理性时代的天真的错误见解,以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只要认识正确的事就会去做。可是政党,和一切的一致行动一样,建立在群众的感情、愚蠢和不平等的基础上,并且它们具有很实际的目的,要取得和保持对那些说明国家意志的官员的控制。结果,政党,而不是国家,变成了经济的机构,通过这些机构,暴力的制裁被用于造成经济的利益或损失。在其他机构中(例如,企业组织、劳工组织、农民的组织、银行家的组织),这些协力一致的争取控制机构的内部斗争,在种种不同的名义下实现,例如“辛迪加”、“局内人”、“机器”、“派系”、“左翼”、“右翼”等等。但是它们都有类似的人物、原则和组织的现象——它们的总体可以用一个广泛的名词来表示,就是“机构的政治”。

由于一个机构内部的分工,主要人物作为专家出现,经验和成就使他们特别适宜于指导那机构的某些特殊活动。我们所说的这种政治家是心理专家。凭他的经验和眼光,他知道并利用个人的感情、愚蠢、不平等、习俗、习惯的假设,以便把他们在群众行动中团结起来。正如工程师是效率专家以及企业家是稀少性专家,政治家是人类心理专家。这种专门化,所有的乌托邦理想,以及过去一百年中的商业经济学家和管理经济学家,都忽略了。他们要使社会哲学家、“知识分子”、企业家、工程师来控制集体行动。可是“自然淘汰”使政治家在那里控制。他具有政治常识。

虽然一个机构内部的政治的一致行动建立在感情、愚蠢、不平等和群众行动的基础上,但是可以科学地加以研究,和一切其他科学的复杂性一样。对于任何特殊情况,我们不能预先知道那复杂性意味着什么。可是,和在其他科学里一样,我们可以根据观察或实验,创立某种科学的原则或者假定的行为的相似点,然后就能在特殊情况中用这些原则或假定来进行研究。科学头脑用来在一切研究中进行工作的这种学术研究的方法,我们称为分析、究源和洞察的方法。

分析的方法在于把那复杂性拆散,成为一切假定的行为的相似点,然后给每种相似点一个名称,作为提出的一种科学的原则,以备在研究中加以考查。究源的方法在于找出过去发生的变化,作为现在情况所以如此的说明。洞察的方法在于了解怎样领导和服从领导的情况。

在上面讲的人物、政治原则和组织的分别中,我们已经提到这种学术研究的方法。每一项都是科学的原则,因为它是一种从观察中得来的一致性,研究它的发展是“究源”,对它的了解是“洞察”。可是还有四种其他的科学的原则,以及它们的分支细目和研究对象,可以在整个政治的分析中看出,这些原则,在特殊的具体事件中,可以结合起来,以便发现它们在分析、究源和洞察中的相对重要性。这些原则是“管辖”、“限额”、“稳定”和“辩护”。

管辖的权力可以细分为地区的、对人的和对交易的管辖。“限额”的程序可以细分为“互助” [63] 、独裁、合作、集体谈判和司法判决。稳定的程序的内容,是办法、价格和就业的标准化。“辩护”可以细分为宣传和习惯性假设。实际上,这些都是彼此分不开的,都应该包括在更广泛的政治的原则以内,因为都是一个机构以内一致行动的一般原则的不同方面,目的在于控制那机构,因而也控制个人行动。它们互有关系;可是可以用极端的例子通过分析的程序加以区别;通过究源的程序,从历史观点来说明它们怎样从一种变化为另一种;通过综合的洞察的程序,看出在当时某一种是关键的因素,其他的是一般的或辅助的因素。

(2)管辖——所谓管辖,我们的意思是指那控制个人行动的集体行动的范围 。它意味着某种权力,可以解释旧的规定或者想出新的规定,从而判决个人之间的争执;它意味着因为个人违犯规定而给予的处罚或制裁。极端的处罚或制裁是统治权所处分的暴力的惩罚。可是也有现代经济机构所处分的损失工资或损失利润的惩罚。而且,如果经济的管理没有强有力的组织,还有人们的好感或恶感的制裁,个人依靠这些人们的好感取得他的生活或利润。因此,管辖是一定范围内的集体行动,通过暴力的、经济的或道德的力量,控制个人的行为。我们仅仅提起管辖的三个方面——它们的区别是可以理解的——称为地区的、对人的和对交易的管辖。最后这一种管辖是在制度经济学领域里主要地需要我们注意的一种。

(3)限额。a.程序 ——限额的交易是行使管辖的程序。可以区别为“互助”、独裁、合作、集体买卖和司法判决。大家共同的经济原则是作出规定,管理所属的参加者的交易,通过这些交易,他们在彼此之间分配生产的负担和利益和财富的享受。限额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不同,因为后者是执行这样作出的规定;它们和买卖的交易不同,因为后者是假定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符合于规则,由行政予以执行。

这三种类型的交易——限额的、管理的和买卖的——以各种不同的配合方式,包括全部的经济行为。需要历史的分析来辨别它们,因为它们是从原始或蛮荒社会的简单情况——这时候它们还不能辨别——进化到高度发达的工业文明的。在这里可以把它们分别清楚,然后再追溯到它们在简单社会中的萌芽。

这样,“互助”,限额的一种特殊情况,可以认为是民主的协作行动的原则。虽然这个名词最初是美国的俚语,但是,和其他这种俚语一样,从没有文化的粗鄙的民众中产生,后来进入高雅的文字,因为人们发现它适合于表达一般语文中还没有其他适当字眼的某种特殊意义。自然科学从希腊文或拉丁文里借用它们的专门名词,这种方法对社会科学却不适用。在这里“互助”这个名词表示一种原始的民主程序,对于这种程序,没有其他的字眼能这样恰当地辨别它和买卖、管理、合作、独裁的不同。基本上它是平等的人们之间达成自愿合伙的协议的程序,在共同事业中同负责任和同享利益。美洲最初的拓荒者协议互相帮助,滚木料和抬木料来建筑他们的木头房子。和许多最后用入高雅文字中的词汇一样,这个名词从物质的程序开始,后来通过类比,扩充到包括关于“拉买投票”的立法程序,然而,在那里它不正确地获得了不良的意义,意味着不顾道德原则,拉拢那些没有道德和没有原则的人,取得他们赞成票。

可是,这样地谴责这种“互助”,混淆了目的和方法。方法是一般的;目的也许好也许坏。当两个人订好一种合伙的协议,在共同事业中分负责任和分享利益,或者当立法机关的成员结好一种联盟,同意彼此投票赞成对方的措施时,那好像是集体买卖或者合作;可是,如果把字眼的意义弄得十分精确,适合真正的区别,那就不是。“互助”不是买卖,虽然它是谈判。在这方面,它和合作、集体买卖或者任何交易一样,它们都需要在关于达成协议的条件方面,进行谈判。谈判是一切交易都有的,可是如果仅仅根据这个原则来分类,所有的社会区别就模糊了。然而,“互助”的结果是一切矛盾的利益的一种合理的调和,和代议制民主政治在议会制国家中所能做到的程度差不多一样。

“互助”是一个极端,和它相反的另一极端是独裁。因为“互助”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协议,他们不是因为受到威胁或压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可是,独裁是下级当中的协议,他们是受首长或首领所迫而不得不同意的。因此,“互助”可以说是对经济负担和利益的限额达成协议的民主的程序,而独裁是专制的程序。

然而,即使独裁者也不是完全专制的。他的周围必须至少有一个有效的少数,这些人受他的人格、原则和组织的影响,愿意对他服从。因此,与其说他是一个“人”,不如说他是独裁的制度。

如果拉拢“互助”是分配负担和利益的民主的程序,独裁是专制的程序,那么,前者的效率低和后者的效率高是很明显的。平等的人们之间拉拢“互助”,对于如何规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方面的负担和利益,达成协议,在这种程序中人力被浪费、耽延和削弱。在独裁的程序中,由于大家服从一个公认的上级,人力被节省、加快和加强。在拉拢“互助”的程序中,许多独立的意志必须同意。在独裁的程序中,意志不是独立的。正因为拉拢“互助”和独裁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困难状态,所以人们尝试了两种中间的协作行动的程序——合作和集体买卖。这些名词的意义不清楚——实际上,经过十九世纪的四分之三和二十世纪的俄国革命,才完成了实验,这些实验现在已经开始澄清它们的意义。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特别是在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以斯密、边沁和李嘉图的个人主义为根据的新资本主义的弊病非常显著,以致那对立的哲学,傅立叶的共产主义,受到广泛的欢迎。它采取几种不同的形式。在一个极端是无政府主义,意味着自愿的合作。在另一极端是共产主义,意味着强迫的合作。共同的主要原则是以合作替代竞争。劳工组织零零碎碎地采用那种观念,加以实验,一直尝试到将近十九世纪的最后几年。他们尝试了合作买卖,设立他们自己的批发货栈,以便排除商业资本家。他们尝试了合作生产,组织自己的工厂,以便排除工业资本家。他们甚至尝试了合作银行,以便排除金融资本家。他们尝试了消费合作社,以便排除零售商人。

这些实验之中一部分到今天还存在,虽然内容和形式已经不如原来那样有力。建筑和贷款协会以及信用协会是五十年代的合作银行的遗物。在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中,劳工协会 [64] 和农民互济会作了最后的对合作企业的大规模的尝试。可是,这些劳工和农民合作社都失败了。劳工合作社大多数不成功,因为结果那些工人不能举出大家在工场里必须服从的头脑。选举由合作社内部的政客操纵,问题变成了拉拢勾结的问题,关于谁应该控制经理,以及制定那些由他来对社员们实行的规则。

合作社又不能选出能够掌握市场复杂情况的企业人才。成功的企业家不能一再地由群众投票选举。他从竞争的奋斗和向上爬的争逐中选出他自己。

即使合作社业务顺利,它们仍然是不成功。成功意味着它们的业务扩张,需要添用新工人。可是,那些在内部的人不肯吸收新工人作为合作者——只吸收他们作为雇用人员。因此业务顺利的合作社变成商业公司,而劳工作为一个阶级,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如果合作社失败了,固然是不成功;即使业务顺利,也还是不成功。

可是,五十年代中开始的工会运动,放弃了用合作来排除资本家的一切尝试。工会主义者回到他们现在用一致行动还能取得一些结果的方针,就是,从资本主义制度中取得较多的工资和较短的工作时间。他们改变了他们的哲学,从生产的力量改变到讨价还价的力量。他们让雇主负责管理工厂,自己只致力于议定工资、减短劳动时间和建立业务规则。

可是,这也不是集体谈判。它是劳工独裁。我们引证旧金山的劳工组织,最能说明那双重意义:有几年的时期,这些劳工组织控制了建筑行业。他们规定自己的工资、时间和规划,然后拿了他们的预定计划,个别地去找雇主,要他们在指定的地方个别地签字。他们自称这是“集体谈判”,其实是劳工独裁。

这一种竞赛,最后还是雇主比工会的手段高明。突然地雇主们封闭工厂;工会想要突破雇主的联合,可是发现没有独立的雇主可以作为交涉的对象。银行已经和雇主们结合起来,一个独立的雇主没法取得信用。商人和原料商结合起来,一个独立的雇主没法卖出他的产品或者买进原料。雇主们称为“美国方法”,可是实际上它是雇主独裁。

这些集体的独裁都不是集体谈判。所谓集体谈判,两方面是平等地组织起来。雇主和雇工都不个别地行动。而是双方的代表拟定一种共同的协议,规定时间、工资和业务规则。然后个别雇主和个别工人之间的个别的劳动合同都受那共同协议的控制。这就是所谓“雇佣合同”的意思。直到二十世纪初人们才了解。“集体谈判”是雇佣合同的运行规则。

这种劳工的历史在农民的合作运动中重演。为了对付这一运动,物产交易所的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他们取得全国总商会的支持,该会代表着全国各地许许多多的商会。他们取得银行的支持。总商会由会长出面,向美国总统和联邦准备银行董事会主席提出抗议。他们知道,董事会的计划要完全排除中间人。政府在给予金融上的支持,要排除他们。

只要有一位能干的总统和一位能干的农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管,农民能够抵抗全国资本家势力的这种反对。可是,当总统和主席退休或者感到厌倦时,农民就必须选举他们自己的经理,或者政客们竭力使能力较差的人充任农业委员会委员,或者国会削减这方面的经费。当农民必须自己进行奋斗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能选出能够胜任的经理呢?这是政治。

问题的争点系于“市场买卖”的双重意义。它意味着“财富的生产”,又意味着为了财富的分配而讨价还价。

那中间人是一个生产者。他管理聚集产品和具体地分配这些产品的技术程序。用经济的语言来说,他创造“地点、形式和时间效用”。总要有人来执行这种程序。合作社能比那留存至今因而已经证明了他们的能力的商人,执行得更有效率吗?用群众选举的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商人吗?这些都是集体行动和制度经济学的严重问题。

市场买卖的另一种意义是谈判和定价。在这里,集体谈判就会意味着承认经纪人是一种组织,有组织的农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它订立关于价格、交货、付款以及其他条件的协议。不用合作来排除中间人,而用集体谈判和他们打交道。

竞争制度的一项重大的优越性是,它把破产转移到个人身上,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破产会使整个一个社会阶级的全部或一部分破产。如果个别的商业机构失败,它的竞争者就吸收它的顾客,商业作为一个整体照常进行。可是,如果一个合作社失败,那就是它的全体社员都失败,并且最坏的是,他们丧失相互的信任,甚至对政府的信心。

集体谈判和合作一样有它的困难。可是,它做到这一点。它让破产的可能性仍然留在商人身上。有一个农业协作行动的园地,在那里集体谈判似乎是成功的。生产鲜牛乳的农民并不用合作销售方法自己经营买卖的程序。他们只就价格和办法和中间人订立协议,仍然由中间人经营销售。他们不排除“资本主义”,也不用农业独裁任意规定价格。他们集体地谈判议价,必要时利用仲裁。仲裁是在个别的或集体的争执中由司法权力规定限额。

因此,仲裁是第五种“限额的交易”的一个分目,我们称为“司法的判决”。当一个仲裁人或者法官判决原告和被告的一件纠纷,他把一笔钱或物品(现在的或预期的)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他这样做,不是通过勾结“互助”,因为他的地位在诉讼人之上;也不是通过独裁,因为他本人就受着习俗、前例,或者法规、附则、协议的束缚;不是通过合作,因为他用权力采取行动;不是通过集体谈判,虽然他听取双方当事人代表的辩护和争论;并且不是通过个别的谈判,因为这样就会是贿赂。他作出决定,是通过司法程序,在权衡所有的事实和理由以后,提出单纯的意见。司法的判决,必须经过全部程序,必须通知诉讼人,听取他们的证据和理由,根据习俗、前例和法规来权衡事实和理由:因此它是司法上的财富的限额。

b.经济的后果 ——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五种不同形式的限额的交易,它们全是用一致行动制定规则的不同方法。我们要开始注意它们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方面的经济后果,作为数量限额、价值限额和价格限额。

数量限额是直接用权力来指定一定数量的劳动或者劳动的产品,归特殊的工人承担或者归于特殊的消费者,不经过谈判,不通过货币,而是通过下属经理们所必须服从的命令。在司法的限额中,它被称为“特定的履行”。可是这也是一切数量限额的特性。它是对个人发出的命令,指挥他们履行一种特定的服务,或者交出一种特定的产品,没有关于数量的谈判或讨价还价,不需要通过货币。数量限额是特定的履行。它的大规模的组织是苏联的共产主义。

可是,价值限额是货币的支付;由于它的会变化的一般购买力,它是间接的和反比例的劳动或产品的限额。如果货币的价值上涨,一笔特定的货币支付就是总财富的一笔较大数量的支付;可是,如果货币的价值下落,那特定的支付就是总财富的一笔较小数量的支付。因此,我们称为“价值限额”。直接地 ,它是货币限额;间接地和反比例地 ,它是数量限额。

价值限额可以称为特定的支付 ,犹如数量限额是特定的履行 。价值限额是对个人发出的命令,指挥他们去付或接受一笔指定数目的货币,不经过谈判或讨价还价。它的大规模的运用是“租税”;它的小规模的运用是司法裁定额。大规模的运用是受立法机关的“互助”交易或者独裁的支配。

价格限额介乎数量限额和价值限额之间,因为价值是若干数量的产品乘 它的价格。它和数量限额不同,因为每单位的价格是固定的,可是个人按这个价格买进或卖出的数量是随意的。它和价值限额不同,因为它关系一种习惯单位 的特殊产品的价值,而价值限额让人随意选择用一定限额的货币可以购买的服务或产品的数量。一切价格规定是价格限额。例如邮局,各种邮递服务的价格由国会规定,信件的价格比较高,新闻纸的价格比较低,农业产量报告免费,以及官方的免费递送特权。结果,邮局在信件上获得很大利润,补偿在新闻纸和农业产量报告上的损失,不足之数再分摊到纳税人身上。

最广泛的价格限额方案是苏联在数量限额不生效力的场合所实行的那种办法。政府的“托拉斯”对农民生产的原料规定低价格,对卖给农民的制成品规定高价格,从而积累大量购买力,供给伟大的“五年计划”需要的资金,用于建设铁路、建筑工厂以及电气化。价格限额是价格规定,在上述的例子里,它是通过限额来实现的强迫的“储蓄”,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通过出卖债券方式的那种自动的储蓄。

c.辩护 ——因此,限额在它的各种程序或结果方面,是集体行动在规定个人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中所有管理的交易和买卖的交易必须遵守的规则方面的特征。在它侵犯个人的范围内,它规定义务,从而剥夺他们的自由。对于对立的双方的个人,这减少他们的暴露和增加他们的权利,有相互关系的和相等的影响。既然经济的后果不经过个人同意就发生,是一种命令式的负担和利益的分配,限额的交易可以说是表示争取权力的斗争,而买卖的交易是争取财富的斗争。

苏联在这方面的情况是以限额代替买卖的一种极端的例子。可是,同样的争取权力的斗争,作为和争取财富的斗争不同的现象,在不同的程度上,表示任何以控制限额的交易为目的的机构内部一切集体行动的特性,我们总称为“政治”。

为了这个原因,所以限额的交易需要辩护,需要证明这样做是对的,以便取得足够的一致行动,强制实行这种交易。这种辩护同时带来了对那些不遵守规定的人们的责备。这种辩护和责备就是政治的语言。

我们可以根据习惯的假设和预期的可靠性这两项主要原则,来区别辩护和它的明确的或暗含的责备。我们曾说过,是与非的观念是从习惯假设中得来的,而稳定的原则却产生于求取可靠的预期的愿望。两者是并行的,因为稳定的程序都被认为“是”,违反这种程序被谴责为“非”。只有在习惯的假设和预期的可靠性的范围内,政治的集体行动才可能发生作用。我们可以陈述它们的历史发展中的这些范围,作为标准化或者稳定原则的不同方面。

最广泛的稳定原则是习俗。以往有过的情况,是人们预期的情况。政治不能任意废除习俗。因此,用前例作辩护。可是,当习俗改变或者互相冲突时,稳定原则首先集中于度量衡的标准化,替代有关方面私自采用的任意改变的办法。这使下一步可能发现,产生了商业债务和此项债务的执行,免得完全依靠诚实,变化无常。这引起现代的政治运动,目标在于价格的稳定、企业的稳定和就业的稳定,在苏联达到极端。最后,通过外交或者一种世界法庭,谋求国际关系的稳定。

必须承认,这些是理想的典型,容易受到我们已经提出的那些批评。它们也许不能获得大家一致同意。因此我们退一步只讲由有秩序的暴力统治组织的最终权力所认可的运行规则。只要消除了私人暴力,在这个程度上,所得到的办法和估价必须认为对当时、当地和那种文明来说是合理的。不管在个人或者后来的文明看来,它们多么讨厌和可恨,对当时、当地和那种文明来说,它们却“显然”是自然的和合理的,因此它们就是“自然的”和合理的,像魁奈关于“自然权利”的说法那样。它们完成了维持机构继续进行的主要任务;如果由于革命和征服,它们有了改变,而这种改变代以另一个机构,那么,理性和合理标准的概念,随着人们习惯于新秩序,逐渐改变。

这些完全是各种制度的综合体在当时当地发生作用的结果,个人决不能规定他自己的自然和理性的标准,和集体行动为大家所规定的标准不同。合理的价值不是理智的或理性的——它是愚蠢、感情、无知以及控制个人行动的有支配力的集体行动的评价。人们愚妄地希望在美国和全世界这些方法会改进,但即使改进,那究竟是进步或是退化,也许还有争论。

总之,最有势力的制度通过集体行动决定什么是合理的东西,不管个人怎样想法。达到这些决定的程序,我们称为“政治”。

2. 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产业的阶段

以上所讲的自然权利和合理价值的相对的意义是历史的进化的意义。它们表示进步还是退化,那是个人或集团的意见的问题。它们是伦理的,不是在主观伦理学的意义上,而是在制度伦理学的意义上,制度伦理学提出理想的典型,供集体的指导,从矛盾中造成秩序。它们维持那总体进行不辍,历史的命运决定它们是错误的或者正确的。

决定现存事物的历史阶段可以区别为“产业的”和“经济的”阶段。它们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进行研究中不得不使它们互相牵连,可是产业的阶段是工艺或技术上的变化,马克思和他的信徒们称为唯物史观。经济的阶段是制度上的变化,我们概括地称为“稀少”、“丰裕”和“稳定”的阶段。

我们不打算回到人类学上的阶段,而将以研究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的进化为限。在这里我们必须和我们称为社会哲学的那些“计划”发生关系。

资本主义不是一种单独的或者静态的概念。它是一种进化的概念,包括三个历史的阶段——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最后一种现在支配着一切,因为信用制度盛行;第一种起因于市场的扩充,第二种起因于工艺或技术。

不同的工业以不同的速度走向最终的阶段。一种典型的美国工业,制鞋业,可以用作例证,从技术和所有权的变动上说明这些阶段的进化。对其他的工业,也可以作类似的研究和比较。这里附列的图表,大致说明这些产业的阶段以及连带的产业阶级、所有权和组织的进化。

农业时代的早期,鞋匠是一种流动的熟练技术工人,携带着自己的工具,到他的顾客农民的家里去工作,农民的家属做那些不需要熟练技术的部分。顾客是资本的所有者。鞋匠的工资用食、宿和钱来支付。

后来,有了城市,就由顾客到鞋匠那里去。鞋匠设立工场(也许就在他的家里),一身兼任那些到后来才分开的所有人、商人、工匠或熟练工人的职务。他的原料、工具、工场归他所有。他先讲好质量和价格然后做工作,因此我们称为工业的顾客订货阶段。他是自己的雇主和雇工。他是“自我就业”。不需要熟练技术的一部分工作由学徒或助手担任,学徒和他的关系有师徒合同为根据,他具有父母的权利,同时有义务把制鞋的一切业务知识教授给徒弟。他既是校长又是师傅。

这是工业的手艺行会阶段,老板和雇工的阶段。在美国只有两种手艺行会的记录仍然存在,就是1648年波士顿的“鞋匠协会”和“桶匠协会”。根据鞋匠的请求,当局特许成立协会,授权他们共同规定质量和手艺的标准,并且可以向当地郡级法院起诉,制止“劣货”和拙劣的工人。他们不得抬高靴、鞋或者工资的价格,并不得阻止前一阶段的流动鞋匠用顾客自有的皮料制鞋。欧洲在十五和十六世纪中也有同样的保留。排斥劣货和不合格的鞋匠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权利。作为义务,它保障了公众。作为权利,它消除了拙劣工人的竞争。终于,在欧洲,权利超过了义务,行会最后被制止或者权利被取消。在波士顿,原执照的有效期限三年,期满未曾换发新照。

下一阶段是零售工场阶段,商人职能跟老板职能和劳动职能两者开始分开,同时也是商人 协会的开端,这种协会现在的目的是在于防止拍卖、广告或者在公开市场上削价求售的竞争。那“商人—老板”聚集一批在生意清淡时期用低工资制成的鞋子存货,不像在顾客订货阶段那样在未做之先 讲价,而是在货物已做之后 讲价。因此,这是投机市场的开端,商人职能取得重要地位,使雇主职能和雇工职能两者都受损失。

可是这种职能的分开还不完全。水路交通扩充以后,那商人—老板找寻远处的零售商。他携带样品,接受订单,然后制造和交货。这是大概美国宪法制订时(1787年)所达到的阶段,当时“制造家”和技工庆祝宪法的热情和游行,表示他们对取消殖民地税则的要求,这种税则妨碍了“批发订货”业务。自由市场扩大以后产生了巨大繁荣,证实了宪法的深得人心。

可是,不久出现了新的问题。工匠现在为三种不同竞争水平的三种市场制造鞋子。同样的鞋子,用同样质量的原料和手艺,以及同样的工具制成。可是,在顾客订货的市场里价格可以订得比零售市场里较高,同时在批发订货的市场里,更有运输和接洽业务的额外费用。“老板—工人”看到,如果要保持同样的质量,工具或手艺都不能改变,他对付这些不同的竞争水平,只有对于零售市场的鞋子付给较低的工资(低于顾客订货的鞋子),对于批发订货市场的鞋子付给更低的工资。于是问题发生:同时对同样的工作和同样的工人付给三种不同的价格。

这种同样工作而工资不同的情况引起鞋匠成立了他们的第一个工会(1794至1806年)。工匠们组织起来,为了排除“工贼”,迫使“老板—工人”们不得不对各种市场的货都付给最高的或者顾客订货的工资。接着老板们为了防御,也组织了一个雇主 的协会,压低对零售市场和批发订货市场的工资,但不压低对顾客订货市场的工资。到了在法庭受审的时候,工匠被判决有罪,按习惯法以结党营私论处,因为习惯法的规定不许工人联合起来谋自己的利益或者损害他人。

下一步是工业的批发投机阶段,以及商人资本家和商业银行的出现。这个阶段,根据费城保存的文件,可以作为从1835年开始。“商人资本家”和“老板工人”不同,因为他不是一个技工,从学徒升到工匠然后成为老板,而完全是一个商人,通常是从外面来的,不熟悉制造的工艺。工艺或技术完全归那“老板工人”掌管,他现在成为一个小工场的小包工,跟他的工匠和徒弟们一起工作,把他的产品卖给那商人资本家。商人资本家自有原料和货栈,在那里他雇用了设计师、制模匠和切皮工人,然后将这种部分制成的样子供给小包工,这种小包工互相竞争,只做加工的劳动,把原料做成鞋子。这是工业的血汗工场阶段,以前的“老板工人”成为血汗工场的头子,因为他取得利润,不是通过改良工具,也不是通过买进原料和卖出鞋子,而是完全出于工人们的血汗,包括他自己在内。

这种情况所以发生,是因为商人资本家享有讨价还价的有利条件。由于市场的范围扩大,他可以任意选择各种不同的制造方法。他能在远处地方制造他的鞋子,又能从国外市场输入。他能和政府订约,利用罪犯劳动。他能雇用工匠、妇女和儿童在他们自己家里工作。他能雇用小包工,就是以前的“老板工人”。他使他们更加剧烈地互相竞争。他使零售商丧失原有的雇主职能。雇主现在成为血汗工场的头子,没有资本。商人资本家使商业银行应运而生,他的“资本”已经不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所谓“技术的”资本,而主要是短期信用的“业务”的资本,垫支给零售商,而由银行供给周转的资金。因此,我们把商人资本家的出现称为工业的批发投机阶段。

在这商业资本主义阶段中,人们——特别是在法国和美国——从葛德文的《政治正义》中采取了无政府主义的哲学,把它变成经济学。法国的普鲁东,以及美国在1850年以前从傅立叶的学说里学来的所谓“空想共产主义”,主张用老板工人和小农场主的自愿合作——农业中的这种小农场主相当于工业中的老板工人——来替代商人资本家。他们建议合作堆栈和合作购买原料。他们建议产品的合作销售。他们建议在血汗工场的包工、小农场主的竞争的小工场或者农场中进行合作生产。在法国和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中,像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和俄国(那里的农民付给大地主极高的地租),无政府主义采取了革命的形式,打散地主的产业,分成小额归农民所有;可是在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已经做到了这样,同时在美国北部农民的小额地产从殖民地时代留传了下来。因此,在这些国家中无政府主义不是应用于消除地主制度,而是应用于消除商业资本主义。

到了把无政府主义的哲学变成实践的时候,所有的实验都失败了。 [65] 可是,在这个时期中,麻省的鞋匠于1842年取得法院的判决,变更了费城案件中的习惯法原则,认为工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联合起来,即使罢工的目的是排斥非 工会会员,从而提高工资,也不是一种非法的结党营私。在这一判决以前,法院已经认为一个为了防御制鞋工人工会而组织的雇主协会是合法的。现在,类似的工人们的攻势的联合也显然成为合法的了。

这些判决奠定了从无政府主义的社团哲学转变到工会主义的手艺同行哲学的基础,后者法语里译作工团主义。工会主义或者工团主义,不管是雇主和厂主的组织,或是雇主的组织,都是无政府主义哲学的引申,因为它把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只应用在个人身上的国家不干涉的原则,应用到社团身上。通过法庭的判决,国家不肯干涉并且不许私人干涉私人团体的规则和章程,就在这个程度上无政府主义的理想被加入习惯法,原来习惯上认为是结党营私的事情变成一种合法的结社的权利。然而,无数纠纷的判决在不断地分清团体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以及干涉它们的手段的那些人所采取的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手段;结果,无政府主义者主张废除国家来实现的那种不干涉本身,只有在国家出来干涉从而防止干涉的时候才可能实现。

下一阶段,由于有了铁路和电报以后市场扩大才可能实现的阶段,是机器的产生。我们已经说过这一阶段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中到来。这种说法适用于各种工业,但制鞋业是典型的。在六十年代以前,制鞋方面的发明仅仅是手工工具的改进——是对手艺的帮助,而不是替代手艺。1857年的钉鞋机,以及1862年的缝底机,就完全不同了。在市场扩大和战时高物价的基础上,工厂制度突然出现。在1867年以后的失败中,第一个重要的劳工组织,鞋匠工会,共有会员五万人,分别来自顾客订货工场、零售和批发订货工场以及商人资本家的血汗工场。该会有两个争点,抵抗减低工资和拒绝传授“新手”怎样操作机器。小包工现在成为“制造家”,可是没有市场或者信用,这两项他仍然依赖中间人,不管是商人资本家、经纪人、掮客或者批发商。工人丧失了他的工具,中间人控制市场和价格,“制造家”这个名称的意义从真正的亲手操作者变成雇主,工人从“佣工”变成“职工”,其组织开始从熟练工人的手艺工会变成各级劳动的产业工会;制造家分裂为两个协会:一个目的在于压低工资的雇主的协会,一个目的在于提高价格的制造场场主的协会。

就在这动力机器阶段,共产主义的哲学出现了。马克思是第一个彻底研究英国工厂制度的人,这种制度是工业资本主义的开始,在纺织和五金工业方面大概比其他国家先进五十年。他预言一切其他产业,包括农业在内,都要发生同样的情况,实际上在许多产业中确是如此。在过去三十年内,作者目睹美国的男子衣着工业从商业资本主义发展到工业资本主义,从血汗工场发展到工厂,包工者变成了工头。

在这一过程中,制造家致力于摆脱商业资本家的束缚,建立他自己的市场,尽可能一路到底直达最终消费者,并且力求自己握有原料的来源。这种所谓“工业的纵的综合”是在制鞋工业中开始的,以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道格拉斯公司为最早。这家公司设立了自己的零售店,造成了顾客的好感,越过中间人对市场的控制,达到由制造家自己控制市场。

制鞋工业中的下一阶段是特殊的,因为机器的所有权和工厂的所有权是分开的。“联合制鞋机器公司”利用专利条例,制造并拥有差不多全部的制鞋机器,租给皮鞋制造厂使用。但是,最高法院,在政府申请解散这家公司一案中,认可了这种办法,作为不违背反托拉斯法。七家制鞋机器厂已经合并,法院发现它们并在一起的专利品包括了不同机器在某种鞋子上所做的不同操作达一百项之多;该公司经营了一百五十至二百种不同的机器;虽然差不多所有的专利品属于一个所有权,联合并不禁止竞争;所有的投资是用公司的股份和所取得的既得权利计算的;该公司取得了新机器的专利权,替代陈旧的机器和满期的专利权;该公司备有一批修理人员,为制鞋厂保养机器;它教导数以千计的职工怎样使用机器;它提高了该项工业的效率;原来对贸易的限制是在为了奖励发明而赐予的专利权本身,并不在于专利权归共同所有;租赁契约的“拘束条款”,虽规定厂方须完全使用该公司的机器,并须向该公司租用非专利的机器而不得向其他公司租用,但这并不是压迫性的,因为承租人是“愿意的”,而且有机会向一个公司租用一切机器对承租人是有利的;由于这种租赁制度,资力不大的厂家能够取得那种他们自己没有资本购置的机器设备。

制鞋工业最近的阶段的特点在于制鞋机器的制造受着控制,可是鞋子的制造却竞争剧烈;其他工业也达到一种差不多相同的综合阶段。一般说来,它们从控股公司的办法开始,这种公司的设立系根据竞争的各州核发的执照,结果是使它们的业务惯例受美国最高法院的管辖。法院,通过以判决纠纷来制定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在某些案件中解散了这种公司,可是后来在其他案件中,像制鞋机器案(1918年)和钢铁公司案(1920年),只不过认可或者不认可它们的业务惯例。这种工厂的综合和合并,带来了金融资本主义阶段。

在商业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十九世纪中,经营短期信用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银行。二十世纪中,银行辛迪加或者投资银行(通常和商业银行有联系),从过去偶尔经手发行公司证券和国家证券的活动,发展到一种支配的地位,从事于组织产业的合并、经售外国和本国的证券以及控制某些公司的董事会,这些公司的证券由投资银行经售,大体地负担这种证券的责任,如果它们要保持投资者的好感。它们挽救了不景气时期中濒于破产的企业,把这种企业承受过来,加以改组,供给资金,维持经营,等待繁荣的恢复。千百万分散的投资者现在自动地接受银行家的领导,把他们的储蓄转移到信托银行所推荐的投资上。遇到银行的力量不够应付的时候,像1932年那样,政府本身就组织一种庞大的建设金融公司,解救银行家的负债。同时,银行家所控制的中央银行发展到新的重要地位,金融资本主义取得对产业和国家的控制。

3. 稀少、丰裕、稳定——经济的阶段

(1)争——产业的不同阶段,起因于工艺或技术上的改变,在商品的迅速和大规模运输以及消息和谈判可以立刻传达全世界这两点中达到顶点。我们根据历史的观点,区别三个相应的经济阶段:“稀少”阶段,这是在“工业革命”以前,工业革命开始于十八世纪,今天通过集体行动仍然以较大的速度在继续进行;“丰裕”阶段,一百多年来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交替发生,伴随着这种工业革命;“稳定”阶段,开始于十九世纪中资本家和工人的协作运动,以及竞争条件的平等化——二十世纪中美国的“自己生活,让人生活”政策。

这些历史时代据以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物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区别。实物控制是技术。法律控制是社会在当时的效率、稀少性、习俗和统治权暴力等情形下派归个人的权利、义务、自由和暴露。

在稀少时代——不管这稀少是由于效率低或者由于暴乱行为,由于战争、习俗或者迷信——法律上的控制与移转,和丰裕时代或稳定时代中大不相同。在极端稀少或者战争时期中,社会通常对人力的入量和出量都采取限额的办法,只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而有最大限度的通过暴力强制的共产主义式、封建主义式或者政府的控制。在极端丰裕和承平时代,有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只有最低限度的政府控制,个人买卖代替限额。在稳定时代,又有新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主要地由政府的制裁来执行,像在苏联或意大利那样,但是在美国却主要地由经济制裁使其实现,通过制造家,商人、工人、农场主和银行家的协会、公司、工会以及其他集体运动的一致行动,不管这种行动是秘密的、半公开的、公开的还是仲裁的。

在历史的稀少时代,对物品的法律控制和实物控制是不分开的。所有人把一种商品或服务实体地交给另一个人,习俗和习惯法认为那实物的移转就是法律控制的移转。可是,在丰裕和稳定时代,法律上的控制和移转在企业家和金融家的手里被分开,另一方面实物的控制和实物的移转在工人的手里进行,受企业家和金融家的指挥,由管理部门传达命令。两种控制,始终是互有关系的,可是相互关系的程度、方法、影响和先后,在稀少、丰裕和稳定这三个时代里很有差别。

我们不想回溯到以共产主义的限额制度为特征的原始的稀少时代,而将从现代买卖制度从封建制度中产生,以及它第一次作为重商主义或者商业资本主义出现谈起。这早期资本主义的稀少时代的习俗和习惯法,在商品和服务这两种出产品上有重大的不同。

我们能转移商品而不必转移生产者的人身,可是服务是随着人身转移的。商品的移转,在这早期时代,也和服务的移转一样,是所有人跟商品一起移动到市场。由于政府没有力量以及人民的强暴和不诚实,必须鼓励有势力的领主设立市场,保护他们不受强盗和谎徒的侵害。因此,市场通常起源于一种特殊的独占权,叫做“管辖地”,这种管辖地由君主赐给一个有势力的个人或者教会中的要人,准许他举行买者和卖者的集会,并可以抽税,作为负责保护的报酬。这样建立起来的这些市场,最后受习惯法法庭在判决纠纷中所立下的规则的支配,可是最初是按他们自己订立的规则来管理的。法庭在判决中发展形成“公开市场”的原则,或者公共的、自由的和平等的市场的原则,像在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一案中那样。该案是现代的“公开市场”。后来这些原则扩充到零售店,直到最后公开市场的独享的特权取消,而公共、平等和自由的原则扩充到所有的市场。这些原则不是什么固有的和自然的东西,而是实际从当时的好的和坏的惯例中创立起来的。早期的重农学派和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它们是由神意或者自然秩序传留下来的。

首先,那有权召集“公开市场”的人必须准备标准的度量衡工具和一位司秤。他有权并且必须设立一个特别法庭,以便迅速地决断争执和执行契约。根据共同的权利,人人可以“自由携带他的货物到公共市集出售”,因此土地或市集地址的所有人,或者当地市政当局,不能因为不付租金或捐税就自己扣押货物,而必须“自己提出诉讼,追取租金”。任何扰乱行为,足以使市场地方发生实际阻碍,而致有人不能进入市场的一部分者,都予以禁止。

这些是市场的主人或者保护人在商品的实物移转方面的责任。但除此以外,还必须提供规则,管理市场上买户和卖户之间法律上控制权的移转。寇克在所著《法律原理》一书中扼要地陈述了三百年前有关公开市场上所有权移转的习惯法。他说:

“习惯法确实认为市集和公开市场应该充分供给各式各样有销路的商品,满足人民生活和使用的需要;认为这是政策的要点,并有益于公共财富。为了此项目的,习惯法曾规定,有关在市集或市场上有销路的物品的一切买卖和契约,不仅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连那些对有关物品有主权的人也应该遵守。” [66]

换一句话说,为了可以鼓励买户到市场上来,法庭必须建立种种标准,使买方可能对所买的东西取得清清楚楚的主权,从而保护他们,以免也许有第三者出来声明这些东西是偷来的。在一种强暴、偷窃和说谎的时代,公开市场是人们可以取得对商品的明确的所有权的地方。因此,像在寇克引证的那些案件中判决的那样,商品的出售必须在一种“公开的和明显的地方,而不可在一间暗僻的货房里等等”。“公开的”这个字眼在这里的含义是“恰当的和合格的,例如公开出卖金属餐具,不应在一个代写文件者的店里,而应该在金匠店里”。不可在夜晚出售,而必须在“日出以后和日落以前”。夜晚的买卖“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可是“对一个有主权的陌生人没有拘束力”。买卖的进行,不可“由两方在故意使有主权的那个人无法得知的情形下私订契约”,所有“契约必须全部地和原始地在公开市场中订立”,不可“在公开市场外开始,然后在市场内完成”。我们了解,这是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一案中获得认可的规定。可是,如果卖方又取得那批物品,那合法的原物主就可以主张他的权利,因为那卖方“是犯错误的人,他不得利用他自己的错误”。还有,如果那买方知道卖方是不合法的占有,“这使那合法的原物主不受拘束”。

这些规则建立了所谓“商品的可转移性”或者让与的可能性,适合于一种“稀少和不安全的时代”,那时候商品实物必须搬到市场上去,并且没有信用制度,没有将来交货的制造和销售,又没有报纸公布价格。法庭采取那些规则,像寇克说的以及我们在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一案中看到的那样,显然是为了增进公众的利益,鼓励买户和卖户聚集在一起,把他们的产品,带到市场上来,保证老老实实的购买者付了代价以后可以取得所有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实际上,这种可转移性是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和公开的市场所必需的第一种法律规定。后来加以扩充,包括无形体的财产以及有形的商品,对于这一扩充,我们在专门的技术的意义上应用“可转移性”这个名词。

再则,预购、囤购、大宗买进以备抬价卖出等不法行为都是习惯法上所禁止的,因为那是购进或再购进大宗的商品,其数量超过购买者本人可能使用或者可能零售的范围,因而被认为是富人企图抬高价格,是破坏买方和卖方的平等。

习惯法上这些罪名实际上禁止了一切批发买卖,除了外国货物输入;这种趸购业务被认为犯罪行为这一事实,说明当时产业的规模多么小,以及在这种早期稀少时代通常市场上产品的供给多么微少。这些不利于批发买卖的法规,有些早在1772年就取消,而习惯法上禁止预购、囤购、大宗买进等行为的全部规定,于1844年由新法规予以废除。该项法案的前文重述了1772年的前文,说明废除的理由是经验证明“所有对必需品买卖的限制”,防止有关商品方面的自由贸易,“倾向于妨害此种商品的发展,因而抬高其价格”。它们实际上所禁止的是批发买卖,因此这1844年的法案完全开放了英国的批发市场,只继续禁止散布谣言,意图抬高或压低任何商品的价格,并禁止用暴力或威胁阻碍任何商品被运至任何市集或市场。在一种丰裕的时代,老的规定已不需要,并且实际上妨碍了自由与平等,这时候人们有必要趸批地买卖商品,迅速地从远处运来。

自1772年开始取消禁止预购、大宗买进和囤购的法律以后,批发市场的出现有助于明确地分开商品的法律控制和实物控制。实际上,法律不再要求卖方亲身把小量的商品携往市场,而现代物产交易所和批发市场可能产生,在这里,像在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商品的法律控制,只需根据样品和规格,就能用电报或电话进行转移。这种法律上控制的移转,可以按“现货”和“期货”等不同交易,在任何地点或任何时间发生效力。

同时,实际的交货,或者实物控制的移转,在职工们的手里进行,从农场或工厂一直到铁路和最终消费点。控制物品的处置的合法权力在法律上的转移,和为了生产和消费在职工或消费者手里进行的实际交货分开了。从此以后,商品的价格变成不是商品本身的价格,而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实际交货的有效契约的价格。

这种区别,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包括在他们的学说里。他们的“劳动”价值论是公开市场的理论,当时已经逐渐陈旧。

习惯法在禁止预购、囤购和大宗买进以外,又禁止其他一切对贸易的限制,作为不利于公共福利,因为它们使个人不能自由地来至市场,或者不能自由地提出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求售,或者不能自由地增加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不能有益于人民的生活。对批发买卖以外的这些其他贸易限制的禁止,留传到现代,并且被扩充到凡是有新的限制方法出现的地方,但是在稳定时代已经有了重大的变更。

这样,在稀少时代中,直到十八世纪中叶,习惯法用排除和吸收的方法——排除那些认为坏的商业惯例,而肯定那些认为好的惯例——建立了一种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场的基本原则,就是,统一的度量衡、商品的可以转让、一切的人和商品都可以自由参加市场以及交易的公开。在稀少和不安全时代中所必需的某些习惯法的规定,虽然在十八世纪以后政府能保障安全以及新发明带来了丰裕时代的时候,已经废除,但是自由、平等和公开市场的这四项特质仍旧或多或少地保留,就是,统一的计量标准、可转让性、自由参加和公开性。这些构成我们所谓无形的财产。

然而,这丰裕时代带来了恰恰相反的弊病,毁灭性的、不公平的或者你死我活的竞争。这种情况使得法院早在十七世纪初期就开始赞成和支持许多“合理的”贸易限制,就是后来所谓商誉、牌号、商标等一般名称,以及最近的“不公平竞争取缔条例”。 [67] 可是,尽管有这些合理的贸易限制,十九和二十世纪还是经历了周期性的和普遍的商品过剩,以各种不同的倾向和循环出现。这些生产过剩引起了毁灭性的竞争、制造品上的价格战争以及运输上的运费战争、力量薄弱的竞争者消灭、竞争者合并或吞并为庞大的联合组织。起初人们对这些防止运费战争和价格战争的联合组织,用重新制订那种防止垄断、防止结党营私以及防止其他贸易限制的古老法律来应付。这是十九世纪最后十年中的反托拉斯法律。可是,后来发现在运输、制造、劳工和银行这四个重要部门中,这些法律运用起来不生效力。

在运输领域里,美国在1887年的“州际商业法”中以成文法规明白地采取了稳定政策,因为人们体会到削价及秘密回扣的办法和垄断及高价的办法同样地对公众有害。可是,这种稳定政策,在制造品方面,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案”(1914年)未制订以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克莱顿法案宣告削价为犯罪行为,和老的法律对待抬价几乎一样。最后,在“联合制鞋机器公司”的解散案(1918年)以及美国钢铁公司案(1920年)这两次的判决中,确立了稳定原则,作为全国法院的现行政策。因为司法上认为,在钢的问题中,虽然钢铁公司的办法显然是协力一致的行动——这一次是控股公司的行动——类似以前被认为是贸易限制的情况,但是它近来并未采取毁灭性的价格战争的手段,从而消灭它和公众交易中的竞争。法院宣告:该公司未曾收取运费回扣,未曾减低工资,未曾降低产品的质量,未曾制造人为的稀少,未曾胁迫或压迫竞争者,未曾在一个地方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卖出而在其他地方维持原来的价格,未曾用秘密回扣或者低于公布的价格争取顾客。法院说,没有竞争者或顾客证明公司方面有任何胁迫或压迫的行为,并且,事实上,他们证明了一般的满意于该公司所实行的那种有名的和事先公布的关于价格和交货方面的稳定政策。

因此,在运输和制造品这两方面,“以公开取得稳定”的政策至少已经部分地采用,作为指导习惯法制造法律的方法的政策。

一种类似的稳定办法在劳工组织的历史上逐渐地发展形成。这方面第一次广泛的努力发生在1886年,当时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印第安纳和伊利诺等州互相竞争的矿地的烟煤工人和煤矿工人,公开地同意统一的工资和工资的级差,这样使工人们在劳动市场上可以有平等的机会,不必秘密地或者个别地跌减工资。这种竞争条件的稳定,对劳动的雇用者和对铁路的顾客同样重要,也许正在获得完全认可的过程中,像钢铁公司的类似的办法所获得的完全认可一样。

一种更近的和同样重要的运动,并且距离丰裕时代的习惯法或成文法更远的运动,是那趋向于稳定货币和信用的购买力的运动。在这方面的重要经济学家是美国的费希尔、瑞典的威克塞尔和卡塞尔、英国的霍特里和凯恩斯;在美国,这方面的转折点是1914年建立的联邦准备银行制度。

(2)差别待遇——在运输、制造品、劳动和银行这四方面,稳定原则是作为对某些足以妨碍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场的手段的一种纠正而发展起来的,那些手段一般的可以称为“差别待遇”。

我们在上面曾谈到那些在稀少时代中管理公开市场的法律规定。那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公共市场的开始,在那里买户和卖户在市场统治者的保护下集会。可是另有一种卖户,他们不把产品拿到一个中央市场,而不分彼此地为公众服务,只要有顾客上门他们就卖。这些人相当于现代的那种通常只在制造地点按离岸价格售货的制造家,虽然往往也像在“匹兹堡附加”办法中那样,在交货地点交割。

考虑到在那早期时代这一种生产者非常之少,并且因为有技术和专门训练的人也很少,早期的习惯法形成了一种规定,凡是自己立业,不分彼此地对公众出卖服务的人——作为有别于那些只供自用或者专为一个顾主或地主工作的人——就负有三重义务,就是,(1)来者一律供应,(2)只取合理的价格,(3)如果自己没有技术或者不发挥技术,须负责赔偿损失。受这些规则管理的职业包括医生、成衣匠、铁匠、木匠、食品店、面包店、磨坊、旅馆、摆渡、码头主人以及此外一切可以算作“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实际上,这些职业都是“公共服务行业”,因为公共服务行业的意义一般的是指对任何顾客一概服务的职业。法律对于一个人是否享有实际的独占,不作区别。事实上,在那些日子里,“独占”这个名词只用于某些必须有统治者赐予的特权或特许证才能经营的职业,例如摆渡;因此那是根据“特权”的法律上的独占,而不是基于私有财产的经济上的独占。

魏曼和艾德勒,在他们的著作中,提出了两种似乎相反的理论,说明在早期时代习惯法关于“公共服务”的态度。魏曼的解释是根据稀少性原则,艾德勒的解释是根据公共性原则,或者公共服务。可是这两种解释只是两种容易变化的稀少性和习俗的作用。这些“公共服务”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而出现,实在不过是从在单独一个主人的控制下服务改变到为任何顾主服务。以前为一个封建领主工作的铁匠,现在不分彼此地为任何或一切主人工作。既然法庭代表统治阶级的观点,他们要使没有特权的工人有义务为任何主人服务,那是很自然的也就是合于惯例的事情。在美国废除奴隶制的时候,也表现了同样的态度。以前的奴隶,在第十三次宪法修正下已经成为“自由民”,却不能自由地拒绝工作,还需要第十四次修正来给予他们和以前的主人平等的自由权 [68] 。同样地,在从农奴身份转变到自由身份的早期阶段,各种工人和商人都负担着服务的义务。

稀少原则也可以适用,因为,假如工人很多或者太多,他们互相竞争,那就不必要使他们遵守强制的服务规定。习俗和稀少这两种原则起初并不分开,直到后来某些享有时间或地点的特殊权利的职业,像摆渡者,仍受老的强迫的公共服务原则的拘束,而其他职业在丰裕和竞争原则下获得了解放,这两种原则才分别清楚。然后,在更近的时代,稳定原则,通过工会、协会、公司、辛迪加以及类似的以一致行动限制个人自由而保障团体中其他成员的自由的种种方法,似乎又回到稀少时代的限额原则,作为对丰裕时代的买卖原则的一种修正。

在美国,古代用于一切公共服务职业的规则偶尔也应用,但是在很早时期就取消,除了对于所谓公用事业的职业或公司。在这些产业中,法律逐渐发展,最后种种规章连取费标准、服务规格以及由政府作资本估值都完全包括在内,此外还禁止差别待遇。这是因为,尽管丰裕时代大大地增多了机械的发明和机械力的使用,然而这些公用事业不仅是基于特权的法律上的独占,而且是基于一般私有财产的经济上的独占,由于它们占有控制一切的地位,别人难有机会创办竞争的企业。

制造和商业企业不是这种情况。这里,在丰裕时代,公众利益不需要倚赖法律上规定那些经营这些企业的人必须按一种合理的价格为所有的顾客服务。生产者和生产设备总是过剩,这时候强迫一个制造家或者商人按合理价格供应一切顾客,对公众没有好处,因为他们的顾客随时能找到其他的卖户或买户。因此这些事业完全作为私人企业看待,法律只要求维持一个自由、平等和公开的市场的四项重大特质,就是:统一的计量标准、可转让性、自由参加和公开性。

在早期稀少时代的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现代伦理上或法律上的“差别待遇”的观念。这种观念产生于稳定时代,标志着新的习俗和狭小的利润边际的重要性。

在早期自己为自己工作的时代,公众或购买者并不靠经常地买进这些商品或服务来谋生,而是仅仅偶然在集市的日子光顾一下,或者只买一些他们自己不能自给的东西。可是现代商业和生活经常地全部依赖现代运输业者、现代原料或半制成原料的制造家、现代聚在一起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工人,或者现代银行和信用公司或辛迪加所作出的服务。

因此,现代商人,作为购买者,足以使他受损害的,倒不是他必须付出的高价,而是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比他低。买卖的利润边际那样小而数量那样大,如果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比他低,就会使他的业务无法进行。可是,如果他的竞争者付出的买价和他相等,即使他们两人付出的价格都非常之高,他还能把这种价格转嫁到最终消费者的身上。因此现代商人认为重要的,是竞争条件的均等,这只有通过稳定才可能实现。

可是,在早期普遍稀少时代,对购买者的损害不是我们所了解的这种差别待遇,而只是高昂的价格。因此,即使用到“差别待遇”这个字眼的时候,也决不意味着一种差别的低价,而总是意味着一种差别的高价。换一句话说,早期的习惯法,应用于公开市场以及差不多一切为公众服务的职业上,并没有防止一切差别待遇的规则——它的规则全是以防止高价勒索为目的。

显然,迟至1897年,这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了解。在那年,最高法院受理一件诉案,一个居住在艾奥瓦州的原告要求一家铁路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是该公司对原告的一些住在内布拉斯加州的竞争者特别优待,对他们的运费,按路程比例计算,低于对原告的运费。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证明原告所付的运费本身是敲诈性的高价。“他只是想要收回他认为应该收回的钱,不是因为运费本身不合理,而是因为被告的不正当的行为。”法院然后进一步研究这所谓不正当的行为在习惯法上是不是不正当,判断的标准不是对两个顾客取费高低不同这种差别待遇的社会后果,而只是对铁路公司自身的收入的影响。法院这样说:

“假设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只向原告收取了一种合理的运费……同时,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给他对街的邻人免费运输 ,这样犯了一种偏袒和不公平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减少铁路公司的收入,并且相应地减少股东的股利——他们那方面的这种偏袒,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决不会使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收回他已付的运费,从而更减少股东的股利 。所以,如果没有‘州际商业法案’的规定,原告不能收回他运货到芝加哥去的运费,只要公司所取的运费是合理的,尽管由于铁路负责人方面的行为不正或者徇私,对内布拉斯加州的托运者取了较低的运费,那没有关系。”

这是1897年中司法方面对差别待遇的概念。它仅仅是私人的事情,没有社会后果。

四年后,同一法院,由同一法官(布鲁尔)宣告,维持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的意见,这次是根据“习惯法”,认为不仅所取运费本身必须合理,而且必须“相对地合理”;“没有正当的和合理的根据”,不得对某一个人取费较低,造成差别待遇;任何差别必须符合服务的成本和条件上的差别,只有在这个范围以内,差别待遇才是合理的。

换一句话说,在1897和1901年之间,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它对差别待遇的习惯法的意义的见解,从那种显然是早期意义的见解改变到比较近代的见解,认为差别待遇本身是不合法的,不管是否有敲诈性的高价存在。根据早期的见解,对差别待遇的纠正只会是减低较高价格到符合较低价格的水平。根据后来的见解,纠正的方法也同样可以是提高那较低价格(或者禁止免费运输),使符合较高价格的水平。在后来的见解之下,需要纠正的弊病是不公平或者偏袒,那会使竞争者获得免费的服务或者较低 代价的服务。在早期的见解下,人们要纠正的弊病仅仅是索取一种不合理的高价 ,对一个竞争者取价较低,本身并不被看作差别待遇或歧视,而只是一种证明,足以表示那较高价格是敲诈勒索。

差别待遇的两种不大相同的意义竟然没有辨别清楚,显然是由于习惯法扩大古老名词的意义来包括以前不认为有害的新的弊病,所采取的“排除和吸收”的方法,是一种迂缓的过程。美国最高法院在1901年显然扩大了习惯法的差别待遇的意义,以便应付已经需要该院决定的一种真正的弊病,这时候歧视性的低价 已经罪恶昭彰,众所周知,该院不需要硬使它本身1901年的意见和1897年的意见一致。

关于有意识地扩充差别待遇的意义,以便禁止相对的低 价和相对的高 价,我们能找到的最早的意见,是在1873年麦克杜菲控告波特兰和罗彻斯特铁路公司一案中,法院的推理可以说明从差别待遇的古老的实物的 意义改变到现代经济的 意义的过程。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按照习惯法,差别待遇在于无条件地拒绝“载运乙,如果他载运甲”,或者实际上“对某一个被讨厌的个人的旅行或贸易加以阻碍”,或者弄得一条公路“绝对无法通过”,因而侵害公众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习惯法的差别待遇的概念是物质的,新罕布什尔州法院认为它们的特质是“直接”行使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该院然后继续扩大差别待遇的意义到经济的差别待遇,现在该院称为“间接的”差别待遇,内容是一种“迂回的侵害”,例如难堪的条件、价格的差别、对一个人不给予便利而对另一个人给予便利。

结论是,直到上面谈到的最高法院1901年的意见以后,才可以说一般的法院已经改变了差别待遇的意义,从认为只是一种证明,表示某种高价或其他不利条件是敲诈勒索,它“本身”是不合理的,转变到大不相同的意义,认为差别待遇的弊病在于一种相对的低价 所表示的对某些竞争者的偏袒,不管那高低两种价格的绝对水平是不是太高或者太低。

法院得到这种新意义如此之慢,其一般原因是他们的早期的见解,像在上面引证的1897年的案件中那样,认为如果公共服务者对某些顾客取费较高而对其他某些顾客取费较低,自愿减少自己的收入,那完全是一种私人的事情,至于这种办法在抑制竞争以及促成顾客中的垄断方面的社会影响,却不需考虑。这种见解的结果是,一个在差别待遇下被歧视的人,不得不付出比他的竞争者较高的价格,可是在习惯法上无法获得纠正,除非他能证明这种较高价格本身 是敲诈勒索或者不合理,而不管这种价格和一个竞争者所付的价格比较起来是不是相对的 高。情况确是如此,尽管有些法院曾宣告,这种对优待的竞争者只取低价的制度必然会抑制竞争,使顾客们所经营的那种业务集中在被优待的人们的手里。一个联邦法院甚至在1889年曾宣称一家木材公司没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虽然当时一条铁路对这家公司的竞争者收费较低,甚至比运输的成本还低,而这种偏袒可能使原告公司完全无法参加市场,可能使它趋于破产。只要对原告公司所取的价格“本身是合理的”,它就没有受到不公道的待遇。

这样,美国最高法院在公众和立法对差别待遇或歧视的意义有所改变以后大约十五年才开始改变,这可以一般的认为是它的习惯性的落后。

以上所说的习惯法在差别待遇的意义方面的落后,不仅适用于所谓公共服务事业。它也适用于一切可以称为“公共职业”的产业。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恩对伊利诺伊州一案中(1876年)部分地采用了这种原则,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纽约州人民对布德一案中也很好地陈述了这一原则,并且检查了该院经办的一切案件。这些案件都和堆栈或谷仓有关系,这两种业务在习惯法上从来不算是一种公共服务事业。在以上两案中都承认,堆栈向来被认为是一种私人营业,从来不在特别执照或者法定专利的条件下经营,这种特权附带的含义是公众有权利享受由司法程序所决定的合理价格。事实上,与这些案件有关的那几家芝加哥和布法罗的谷物堆栈,被认为积极地互相竞争,虽然它们显然在采取一致的行动。法院认为,在禁止差别待遇或者勒索高价的问题上,决定性的问题不是独占或竞争,而是谷物的运输者——堆栈的顾客——是不是因为谷仓公司的价格和业务办法而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这两案中,不同的意见很出色地和正确地争论,认为公众没有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来使用那些谷仓,因为它们不是公共服务事业,有义务对任何人来服务。但是,法院认为,在谷仓的业务里有这种“公共性”的成分,部分地由于业务的性质和范围,部分地由于它们对本州和国家的商业的关系,以及部分地由于它们虽然是竞争者,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它们享有特殊便利,可以达成有关价格的谅解。

因此,差别待遇和高价勒索的区别,随着稳定时代的到来而产生。差别待遇在丰裕时代中不是一种弊病,因为人人可以找到另一个机会。在稳定时代中,由于协力一致的行动、“自己生活、让人生活”的政策,以及微小的利润边际,差别待遇成为严重问题,因为稳定意味着没有其他的不同机会,这就意味着差别待遇和高价勒索的固定性,跟意味着公平合理的价值和价格的固定性一样。

因此,用判决纠纷来制定法律这种程序,迟缓地配合着不断变化的经济情况以及不断变化的关于公道和不公道的伦理意见。它考虑到稳定时代的最重要的事实,就是未来性和微小的利润边际这两项原则。现代企业是用大量的借入资金来经营的。竞争者是债务人。他们必须保持他们和原料供给者、职工以及顾客的业务关系,从而保持他们的企业的未来的偿付能力,这一切关系很恰当地概括在“好感”或“商誉”这个名词里。商誉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却是现代商业最重要的资产。侵犯商誉的竞争是“掠夺的”竞争。因此,最最重视运行中的营业的未来安全的那种“自己生活、让人生活”政策,带来“稳定时代的习俗”以及符合那种习俗的判决。法院构成的那种商誉的概念,是以稀少性原则为基础,因为它假设机会有限和利润微薄,因此每个竞争者应该努力保持他现在的顾客和现在的营业比额。这已经成为现代“商业伦理”的一部分,认为削价竞争对顾客是不好的,并且由习惯法用判决纠纷来制定法律的方法,把这种伦理或多或少地变成了“不成文”法。

可以看出,这种历史的“稀少、丰裕和稳定”的分析,有些像马克思的辩证法,从他的“正题”原始部族共产主义,到他的“反题”十八和十九世纪个人主义,又回到他的“合题”一种未来的世界范围的共产主义。可是马克思的是一种以技术为基础的唯物主义的解释,我们已经在上面关于“产业的阶段”一节中扼要地说过,而我们的说法也是一种经济的进化,从原始的稀少(这说明共产主义和重商主义),到丰裕(这说明个人主义),到那许多现代的管理计划,使个人部分地或整个地受集体行动的支配,从而调节那交替发生的丰裕和稀少。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预先注定的,而现代的稳定可能是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金融资本主义或者任何一种协作的运动,其目的在于尽力从矛盾和不稳定中造成秩序。

4. 物价

没有疑问,一切稳定中影响最大的和最困难的是金融的稳定。金融控制是世界范围的,涉及全世界中央银行的协作行动。它包含国际主义,越过群众的国家主义的保护税则的浪潮。首先提倡金融稳定的动议,不是来自银行家或者经济学家,而是来自政治家。1833年,在世界范围物价下跌期中,从1833至1868年连任下议院议员的斯克鲁普向他的选民发表意见,主张定期公布“一种可靠的物价趋势”,据以矫正“法定价值本位”的波动,以便一切商业中人可能“参照这种物价指数表调节他们的金钱债务”。这种物价指数表后来由哲逢斯根据数学原则编造,称为物价平均变动的指数。

在斯克鲁普的这种想法以前也曾有别人的类似的想法,可是多半是出于好奇心,而不是对商业契约的实际的建议,而斯克鲁普的打算只限于长期契约中自愿的协议。直到威克塞尔在1898年和费希尔在1911年,才提出要稳定法定的货币标准本身。威克塞尔主张控制贴现率,费希尔主张控制美元的含金量,使商业金融的长期契约和短期契约都应该在集体控制一种稳定了的物价水平本身的条件下进行。

这些建议突出了一切公共政策和合理价值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们牵涉到一种世界范围的伦理问题,起因于利益的冲突:个人和某些阶级应该通过提高自己的效率取得财富呢,还是应该利用稀少性计量单位的价值上的变动取得财富呢?在资本主义文明的“老板”的控制一切的办法下,那是效率利润对稀少性利润的问题。

从1929到1932年,美国的一般批发物价水平跌落百分之三十三,农产品的价格跌落百分之五十五左右。可是,拿百分之三十三作为平均数字,一切长期债务的负担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这意味着其他国家必须比1925年战债清算时向世界市场多输出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商品,来偿付欧洲对美国的黄金债务。

对我们本国人民也是如此。在1932年,为了偿付1929年以前订约成交的公私债务,所需要生产和出卖的商品,比在债务成交时至少要多出百分之五十以上。

这意味着对国内和国外生产者一种金融的剥削,达到他们的产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他们现在必须多售出这样多的产品,才能清偿三年或更多年以前借入的债务。

任何人如果考虑到美国工业和农业的效率的惊人的提高,就会自然地首先假定供求“法则”应该会产生一种相应的物价下跌。例如,钢铁工业或者种麦产业的效率若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也就是说,同一数量的劳动和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产量百分之十,那么,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期它们的价格下跌,大约每年百分之一,或者在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

这些数字是随意说的,只作为例证。联邦准备银行对1919至1927年中制造业的效率增加的估计,还要大得多——效率增加百分之四十七,因此平均每年增加百分之五。可是,就以我们举例的数字来说,如果钢铁业的效率和小麦业的效率同样都是在十年中增加百分之十,如果它们的货币价格在那十年中下跌百分之十,想想看,那会发生什么情况。

我们可以扩大那种假设。假设钢铁代表一切制造业,它们的效率以同样的速度增加;小麦代表一切农业,它们的效率也是以同样的速度增加。所有的农人把他们的全部农产品卖给所有的制造家;制造家把他们的全部工业产品卖给所有的农人。两方面各种东西的价格同样地降低了百分之十。

可是,交换价值降低了吗?这是“名义”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区别。名义价格是一单位商品可以买得的货币数量 。实际价格是那一单位商品可以买得其他商品的数量 。可是我们不用“名义的”这个字眼,而用“制度的”这个字眼。名义的价格是制度的价格,后者我们简单地称为价格。实际的价格我们称为交换价值。这是因为用来测量名义价格的货币只是一种买卖的制度,然而它是资本主义文明的根本的制度,我们通过它来取得我们真正需要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用我们自己的商品去交换。

因此,我们不说用我们的商品“购买货币”,而说我们“卖出商品换取货币”。我们不说“用货币交换”商品,而说“用货币购买商品”。必须我们先卖出商品取得货币这个制度物,然后着手买进我们需要的商品,才知道实际价格或者交换价值。因此,我们对于用一单位 自己的商品换得的另一种商品的数量,不称为我们的商品的“价格”,而称为它的交换价值,像那些不谈货币的古典经济学家那样。对于用一单位 自己的商品换得的货币,不称为它的交换价值,而称为它的价格。交换价值是“实际价格”。价格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价格。价值是商品的数量乘 它的单位价格,用货币计算。

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都是如此。然而,在这里,我们所占有的那“商品”——姑且称为商品——我们不卖出。我们只卖它在一个时期内的使用 。这种使用,是我们卖出的真正商品。在关于劳动、债务和投资的时候,我们称为服务——工作的服务、等待的服务和冒险的服务。名义的,或者不如说制度的工资,是货币工资,就是,出卖劳动服务或者劳动力使用所取得的价格,所取得的货币的制度物,按一小时、一天、一星期或者一件计算。名义工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劳动的价格。

可是,实际工资,或者工人的劳动力的使用的“实际”价格,是货币工资将购得的衣、食和其他物品。我们称为“实际工资”,可是和我们在这里叫做为别人工作的服务的交换价值是相同的东西。

同样地,名义的或者制度的利息,是货币的所有人由于让别人在一段时期内使用 他的货币作为购买力而收入的若干货币。它又是对一种服务——等待的服务——的报酬。因为这种等待的服务而获得报酬的人,是那些用他们的货币储蓄主要地购买债券的债权者。在货币市场上,这叫做“货币的价格”或者“货币的价值”。这是名义的或者货币的利率,就是,付给等待的服务的资本主义的或者制度的价格。可是付给等待的服务的实际利率或者“实际价格”,是债权者用他作为名义利息收入的货币所能购得的若干物品。这若干物品是他的等待的服务的实际价格,也就是交换价值。

利润也是如此。名义的利润是一个企业机构在一段时期内付了名义利息、名义工资和其他一切价格以后所收入的若干货币。它是一个企业承担了风险以后因为这种服务而从公众得来的资本主义的价格。可是,实际利润是这种资本主义的利润能在市场上买得的各种物品的数量。实际利润和承担企业风险的服务的交换价值是同一回事。

地租和租金也是如此。名义的或者制度的地租或租金,是由于自己让别人使用我的土地、房屋、马匹或者任何物质的东西,而收入的货币价格。可是,实际租金是名义租金可以购得的若干物品。实际租金就是实物的使用 的交换价值;而名义租金是为了同样的实物的使用而付给的资本主义的价格。

那么,一般说来,价格是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出售者所取得的制度的价值,或者货币的收入,或者资本主义的收入;而交换价值是实际价值,是这种出售者所取得的实际收入。

但是,虽然价格是制度的,交换价值是“实际的”,在资本主义的意义上,价格却是很实际的——它决定谁取得效率的结果。自从1921年以来,技术的效率一般的以非常速度在增高,所以这一点日益重要。

美国劳工联合会在1925年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希望和雇主合作,提高产业的效率,只要劳工能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两重身份,从较高工资和较低物价两方面,在那提高了的效率中分享到它应得的一份。

要求这些较高的工资(有别于常年收入),是因为它们使劳工能购买增加了的出产,从而防止失业呢,还是单纯地因为较高的工资意味着较高的生活水平呢?第一种理由是根据不足的。较高的工资标准也不会就能防止1930至1933年的失业。可是,第二种理由是合理的。提高生活水平和缩短劳动时间本身就值得要求——在许多产业中都值得要求,即使没有效率的提高。

可是,劳工取得这些较高的水平,是应该以生产者的身份,通过较高的工资呢,还是应该以消费者 的身份,通过较低的物价呢?美国劳工联合会要求以生产者和消费者两重身份同时取得较高工资和较低物价。

这里是利润边际的重要意义。如果雇主的价格平均随着效率的增加而比例地下跌,利润边际仍旧和以前一样,雇主的地位也就和效率没有提高时一样,没有能力实行提高工资或者缩短工作时间。他们对劳工的要求,一定答复说,效率提高的利益已经在较低物价中归于劳工,再没有多余的可以用来增加工资。最后的结论是那糟糕的状态,主张用一种限额的或者“勉强对付”的制度,将有限的就业量分配给所有的劳工,使他们做半工或者“受限制”。这就使劳工作为一个社会阶级不得不维持它自己的失业者,而不是稳定充分就业。这使人想到另一种结论,所谓平均来说,商品的价格应该稳定,劳工取得较高的生活水平,应该是作为较高工资、较短工作时间以及常年稳定就业的生产者 ,而不是作为在较低物价和失业情况下的消费者 。

由于不能辨别清楚利润边际 、利润率 和利润份额,以及每小时或每天的工资率和每年的全部工资收入 ,以致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些著作家不知不觉地从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而自己莫名其妙。福斯特和卡钦斯有一种利润边际 的观念,因而他们建议一般物价水平的稳定,可是他们转移到利润率 ,然后又从归于消费者的份额 太少这一点得出他们的结论。他们说,产业在发达的时期付给消费者的钱不够购买所生产的物品,如果物价随着效率增加而比例地降低,这一点显然会得到纠正。在这方面,他们仿效了十九世纪马尔萨斯、劳伯特斯、共产主义者和工会主义者的理论。可是,如果人们对利润边际真正了解清楚,那就不仅商业循环中物价的涨落应该可以尽可能防止,而且长期的跌价趋势也应该可以防止,例如从1815到1849年的发现黄金、从美国南北战争到1897年提炼黄金的新发明,或者1920到1933年这几次的长期跌价趋势。要防止物价过度下跌,必须在以前防止物价过度上涨。

这种小心预防揭露了效率这个名词的一种双重意义。它意味着使工人加紧工作,又意味着以机器替代人力。在1919年物价暴涨中,工人那样容易从竞争的雇主那里得到工作,以致他们对工作毫不注意,甚至把他们的卡车抛弃在大街上,以便接受另一个雇主所出的较高工资。他们不肯好好地工作。据作者知道的一个例子,他们的效率降低了三分之二,他们的工资却增加了三倍。到1921年物价暴跌时,数以百万计的这些工人失了业,然后,当1922年商业开始复苏时,劳工已经受过“清算”,由于在1921年害怕失掉工作岗位,所以又加紧干活。

因此,用1919年作为比较的基点,效率上百分之四十七的增加也许主要的是由于工人操作速度的增加,这和机器的采用及工场组织的改良同样重要。商业循环在1919年败坏了工人的风纪,在1921年弄得他们贫困,在1922年逼得他们不敢怠慢。这都是雇主的利润边际发生变化的结果。

因此,假定所有的产业中真正效率同等的 增加,十年中每年增加百分之一,如果一切商品的价格同样地降低了百分之十,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格也降低了百分之十吗?不。它们仍旧和以前一样。一蒲式耳小麦仍然交换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一套衣服仍然交换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农产品。农产品和工业品的货币价格都降低了百分之十,可是农产品和工业品之间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值并没有降低。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不管物价水平怎样,或者不管物价水平有无变动,都没有关系呢?就我们假设的例子来说,我们显然可以说它没有关系。可是,假设一种相反的情况。假设,一切商品生产的效率同等地 增加了百分之十,但一切物价的水平不是下跌,而是上涨百分之十。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值仍旧没有改变。价格会比以前增高百分之十,可是一蒲式耳小麦仍旧会换得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工业品,一套衣服仍旧会换得和以前同样数量的农业品。所不同的是一切物价比以前高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或者小麦和衣服会多卖得百分之十的货币,或者少百分之十的货币会买得同样数量的小麦或衣服。

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时对工业品和农产品之间的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值没有影响,那么,一切物价上涨百分之十时对实际价值也同样没有影响。可是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再假设另一种情况。假设各方面的效率同等地增加了百分之十,而平均物价水平没有变动。因此小麦售得和以前同样数目的美元,同一数目的美元买得和以前同样的一套衣服。所以,当物价水平稳定不动时,对交换价值或者实际价值仍然是没有影响,和货币价格上涨百分之十或者下跌百分之十时一样。可是,现在谁获得那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呢?

当一切物价下跌 百分之十而一切效率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的时候,那增加的效率归谁所得呢?显然,我们必须区别生产者和消费者。这是通常的说法。某些人是生产者,其他的人是消费者。可是,这不适合我们的问题。在我们假设的情况中,所有的农场主和农场工人以及所有的工厂主和制造工人,既是 生产者又是 消费者。因此我们的区别必须不是分别生产者和消费者好像他们是不同的人那样,而是分别同样的人的“生产—出售”作用和“购买—消费”作用。

这种分别是重要的。效率上的增加归于千百万的参加者,是在他们的生产—出售作用中呢,还是在他们的购买—消费作用中呢?让我们来看上面假设的关于物价的三种不同情况。如果一切物价下跌百分之十,那农场主和农场工人、工厂主和工厂工人取得效率增加百分之十的利益,是作为生产—出售者还是作为消费—购买者呢?显然,实际的情况各方面都取得利益,不是由于它自己的增加了的效率,而是由于交易的对手方面的增加了的效率。各方面会失去它自己的 效率增加可能产生的利益。在这假设的情况中,结果他们大家扯平,因为每一方面从对方的效率增加中所得的利益,和它由于价格下跌、不能取得自己的效率增加的利益因而损失的数目恰恰相等。换一句话说,当价格下跌和效率增加的程度相等时,各方面在购买—消费作用中的利得和它在生产—出售作用中的损失相等。

拿相反的极端来说,假设物价同等地增加百分之十,同时效率也全面增加了百分之十。实际价值或者交换价值,我们已经了解,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物价全面上涨了百分之十。哪一方面获得效率增加的利益,哪一方面损失呢?显然生产—出售方面获得两重利益。它由于效率增加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由于价格上涨又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它的总收获是百分之二十。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方面受到百分之十的损失,因为物价要上涨那么多,于是购买者的一定数目 的货币所能购买的商品要比以前减少百分之十。可是,作为出售者,他们已经取得了比以前多出 百分之十的货币 ,可以供购买之用。因此,我们又必须把我们的生产者—出售者方面分开为两部分。生产者—出售者方面获得两重利益,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从价格上涨中又获得百分之十。这意味着它从生产作用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从销售作用中又获得百分之十。没有任何情况来抵消或者减少这种作为生产者从效率上所得的百分之十的利益。这是纯粹的净效率利润或者净效率工资。可是,当它发挥作为购买者的作用时,就有一种完全相等的损失,将抵消它作为销售者所得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别两种消费者。一种是最终消费者,一种是商业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最后的购买者;商业消费者是一种中间购买者。为了生产机器和农具而购买钢铁的厂主协会,自称“辗钢消费者协会”。可是,他们不是消费者;他们是生产者。他们组织起来,为了取得有利条件,以便付出较低的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半制成的钢产品,不是用于消费,而是用于进一步生产,变为制成品。因此,精确地说,他们应该叫做购买者—生产者,而不是购买者—消费者。我们在这里要把他们作为购买者—生产者来考虑。

生产者有三种方向可以扩大他们的利润:第一,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的产品的价格;第二,作为购买者,降低为了换取原料和劳动而付给别人的价格;或者,第三,作为生产者,增加他们的效率。

为了测量这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我们需要两种计量的制度。为了第一种和第二种抬高和降低物价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元。为了第三种方法,就是以生产者的地位增加效率的方法,我们的计量单位是工时。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依赖供求的关系,就是依赖商品的相对稀少性。第三种方法依赖增加由同样数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数量,就是,依赖增加劳动和管理的效率,我们测量相对效率的尺度是工时。

我们以前已经考虑过这些计量标准。在这里我们看出,在我们假设的物价全面相等地上涨中,怎样有一种完全相等的变动,足以抵消作为售卖者所得的利益。这种抵消是由于作为购买者所必须付出的价格上百分之十的增长。因此,作为生产者 ,各方面从效率增加中获得百分之十的利益,作为售卖者,各方面又获得百分之十,但是,作为购买者 ,各方面却失去了自己作为购买者所得到的利益,虽然保留着自己作为生产者所得到的利益。

我们将发现这些细致的区别是重要的。某一个企业家想要证明化学和电气的科学可以运用到商业里来,从而获得巨大的利润。他的理想显然是效率利润,并且他大为成功。突然他自己在停止生产和解雇工人,因为他在等待那些供给他原料的生产者不久会破产和抛售存货,到那时候他可以指望用较低价格买进他的原料。为什么他从起初以提高效率来谋利的理想改变到完全不同的打算,要以停止生产和压低原料价格来谋利呢?在1921和1931年物价下跌期内,所有的企业家都在采取这同样的手段。他们大家互相等待别人被物价下跌挤垮,因此他们很像那有名的岛民,要逼得每个人在家里给别人洗涤衣物,勉勉强强地维持生活。他们大家都想取得靠不住的利润,都在兜圈子,想以购买者 的身份在下跌的价格下互相从别人身上来取利。

或者,当相反的动向出现,物价上涨时,每个企业家和股票投机者都认为自己很精明很敏捷,如果他趁着市价最高峰售出,恰好在市价开始下跌以前“脱身”。“脱身”的意思是让买进者去受跌价的困难。那么,为什么在物价上涨的时期,雇主和工资劳动者都不好好地工作,以致减低效率呢?1919年出现了这种情况。那是因为,作为售卖者 ,他们彼此想从别人身上取得他们的利润和工资,而不是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从自己身上取得。这时候它变成了用上涨的价格互相从别人身上取得。

第三种增加利润和工资的方法是效率的方法,在这里他们不用那种循环的程序,借物价的普遍上涨或下落彼此从别人身上取利,可是他们用增加效率的方法从自己身上产生额外的利益。拿第三种假设的情况来说,物价同等地稳定,实际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和以前一样,也是稳定的。现在,很明显,双方作为售卖者或购买者都没有什么所得或所失。价格和交换价值没有变动。可是各方面作为生产者——不是作为购买者或售卖者——都有所得,其所得的利益恰恰等于本身效率上百分之十的增加所代表的利益。

因此,在我们假设的平均效率普遍增加中有三种可能的价格情况,我们必须测验第一种自然的假设,所谓一切物价将随着效率增加而下跌。问题现在转入另一种不同的方向。问题不是,当效率增加时我们应该自然地 预期供求法则对一切物价发生什么影响,而是,哪一种物价情况我们预期会对一切有关的人最有利?是不是对各方面最好,如果生产者从效率中造成的利益归于作为购买者的其他的人?若是这样最好,那么,下跌的物价会做到这样。或者,是不是最好,如果生产者以售卖者的地位取得一种不是基于效率的额外利益?若是这样最好,那么,上涨的物价会做到这样。或者,最后,如果效率造成的利益保留在生产者自己的手里,没有什么作为售卖者或作为购买者的利得或损失,是不是最好?若是这样最好,那么,一种稳定的物价均数会做到这样。

那么,我们实际上有三个问题要回答,一个经济的、一个政治的和一个行政的问题。经济的问题是,当效率增加时,不加管理的供求法则对物价会有什么影响?政治的问题是伦理性的问题,在利益的冲突中,谁应该取得效率的利益?行政的问题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如果由政府授予权力,是不是能稳定物价的平均变动?

我们在这里将不考虑第一和第三问题。我们已经考虑过那第三个问题。当然,如果我们肯定知道第三个问题不可能正面地回答,那就不值得考虑其他的问题。然而,我们确实知道,自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的政府,以及它们的中央银行,或多或少地始终在研究物价均数的巨大波动这个问题,想要减少这些波动。我们现在不是考虑它们能否减少波动。我们只是考虑它们在管理世界的信用制度中应该采取什么公共政策作为指导方针。我们在考虑“合理的价值”的问题。问题是,它们是不是应该以促进效率为指导方针?这是不是对公共政策的一种合理的指导?

又必须记住,效率和生产或生产过剩不是同样的东西。效率仅仅是生产率,用工时测量。增加效率不一定是增加总产量。它也许意味着减少工作时间 而每小时 的产量加多,并不是总产量增多,减价倾销于市场。

我们可以和亚当·斯密一样,假设人人在一切买、卖、生产和消费的经济活动中,追求私利,不顾对别人的影响。这在于尽可能取得最多的利益和尽可能受到最少的损失。人人都这样做,不顾对别人的影响,除非他受着一种不能克服的束缚。如果有人自称他从事商业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和亚当·斯密一样,当它是废话。那么,公共政策问题就是“合理的价值”问题:他的最大的私人利益和最小的私人损失,由银行制度使他能够达到目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生产者呢,还是作为售卖者、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呢?

实际上,一个自私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人,要达到目的而不是不劳而获、从别人身上榨取,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增加他的效率。他可以做到这一点,或者由于加紧劳动,或者由于动脑筋而不增加劳动强度。如果他的利益完全 来自抬高别人所付的价格,他的所得就完全来自别人作为购买者的等量的损失。他不仅是不劳而获,而且比不劳而获所付的代价更少。然后,那些别人,如果他们也是生产者—售卖者,可以用两种方法收回损失,或者作为售卖者抬高他们的价格,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的损失,或者增加他们作为生产者的效率,等于他们作为购买者所受的损失。如果他们作为售卖者抬高价格,他们本身就又从别人身上去不劳而获,因而结果扯平。如果他们提高自己的效率,但是收入相应的较低价格,那就是别人得去他们的效率的利益,结果他们就不能扯平。最后,如果双方都增加效率而不抬高价格,那么,他们结果也扯平,但双方都是从自己的效率中取得利益,不经过那中间步骤,不劳而获地或者无代价地从别人身上取利。

对政治的和伦理的问题的答案就似乎是,每一个追求增加纯粹自私的利润或工资的人,取得他的最大利益,应该作为一个生产者通过增加效率,不应该作为一个售卖者在物价上涨上赌博,也不应该作为一个购买者在物价下跌上赌博。

如果以前制造一套衣服的货币成本是三十三美元,现在货币成本降低到二十四美元,我们说不出这货币成本上百分之二十八的降低究竟是由于较低的工资、较低的利息、较低的利润、较低的原料价格,还是由于效率的提高。可是,如果工时成本降低百分之三十三,我们就可以说还有一个差额应该分别摊派,作为由于较短的工作时间或较高的工资、利润或利息。

从公共政策的立场来说,哪一种比较好呢?答案的关键系于以前问过的另一个问题。由于生产者—售卖者和消费者—购买者根据纯粹自私的动机在行动,要为他们自己尽可能取得最多利益,没有任何对别人负有义务或责任的意识,所以他们喜欢采取比较容易的方法,用索取高价或付出低价和低工资的手段,从别人 身上取利,而不采用比较困难的方法,增加自己的效率,从自己身上产生利益——那么,对商业的诱因应该放在什么地位呢?

那些回答上面这个问题的人,如果说那套衣服的价格应该下跌百分之二十八,那就是采取购买者—消费者的立场,认为购买者应该自私自利地从生产者手里夺去效率的利益。这样合理吗?那些可能回答说价格不应该降低的人,就是采取自私自利的生产者—售卖者的立场。这样也完全合理吗?两方面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为各人都是追求自己的私利,不顾别人。消费者恨不得用较低价格从生产者手里拿走全部利益。生产者尽可能用较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或者用较低价格和工资从原料售卖者和劳工身上取得利益。生产者除非在必要时不肯增加他们的效率,而他们没有增加效率的必要,如果他们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较高价格从消费者身上取得利益,或者用较低价格从原料的生产者身上取得,或者用较低工资从他们自己的工人身上取得。

既然两方面都不值得予以伦理的考虑,说什么公道、正义或者同情,因为两方面进入我们政治经济学的法庭都带着一双同样龌龌的自私的手,那么,社会的问题就必须转移到其他方面。对整个的国家,哪一种情况比较有利?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所要的或者应该要的是哪一种情况?它应该要消费者取得效率进步的全部利益吗?或者,它应该要生产者取得全部利益吗?

当问题这样地提出时,许多人会说,他们应该分摊这种利益。可是,在这里人们又提出某些其他的问题。谁的效率将被分摊?怎样分摊?什么时候分摊?应该分摊的是其中的多少?

我们不需要猜测这些问题的答案,也不需要让我们的供求“法则”的学说给我们答案。我们有经验可以作为根据。专利法是政府对供求“法则”的自然作用的一种人为的干扰。专利法使发明家以及运用新发明的制造家能禁止别人利用此项发明所提高的效率来增加供给,从而维持产品的价格。专利法的用意,像国会代表全国所同意的那样,显然是给予发明家和制造家他能从自己的特殊效率增加中所能得到的全部利益。他们作为生产者的效率,根本不和购买者—消费者分摊。他们取得效率完全是为了他们自己。

可是,有一种由供求“法则”造成的限制因素。他们不能把价格抬得高于效率较差的竞争者所收取的价格水平,这些竞争者出售同样的产品,但没有同样的专利的效率工具。因此供求“法则”继续发生影响。它防止他们作为售卖者把价格抬高到超过效率较差的竞争者的价格,从中取利。他们必须完全作为效率高的生产者来取得利益。供求法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供求“法则”不能废除——但能加以利用。

可是,如果他们要那样做,如果他们的效率使他们能那样做,他们就能降低价格,从而逼垮他们的效率较差的竞争者。因此他们自己决定在他们所增加的效率中有多大一部分将以较低价格的方式和作为消费者的购买者分享。他们显然也运用供求“法则”来达到这种目的,在自己要这样做的时候增加供给。

可是法律规定专利权在若干年后满期。然后任何人都能利用那专利的发明增加他的效率,供求法则又发生作用,使价格降落,因而最后把效率增加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当然,专利法上有一些缺点和流弊,可是上面所讲的是它的社会哲学,也是它在实践上主要地运用的方法。最初它把效率上全部利益给予生产者。后来终于把全部利益给予购买者。专利法做到这一点,由于从三方面控制供求的“法则”。第一,由于使生产者能限制效率工具的供给。第二,由于容许生产者增加他的出产,减低他的价格,从而逼垮他的竞争者,因此随他自己的意思怎样和购买者分享他的增加的效率,随便给予购买者多少。第三,由于在专利满期时剥夺生产者以前对供求“法则”的控制,这样把效率增加的全部利益转移给购买者—消费者。

因此,就专利品来说,那人人自然发生的第一个思想,所谓供求“法则”会随着效率的增加使价格下跌,只有我们加上国家的集体目的,使效率的利益最初完全归于生产者,然后逐渐归于消费者,只有我们再加上国家的权力,准许专利人在有限的一段时期内控制供求的“法则”,那种想法才是真实的。

从经验中又显然可以看出,他自己的政府单独地没有能力可以这样授权专利人,来控制供求的“法则”;事实上,差不多各国政府以条约或其他方式联合起来,在各国对同一发明家或者制造家给予同样的专利权。在现代运输和电讯的制度下,供求“法则”是世界范围的和迅捷及时的;必须这些专利法能在世界范围内控制供求,生产者才能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

然而,有许多种效率上的改进不能取得专利权。较好的工厂设计,较好的劳动力组织,较好的原料购买,较好的对职工的诱导,较大的机器设备——这些不能取得专利权。这里很明显,连十七年的专利权都没有,生产者没有机会实际取得效率增加的利益。这些利益必须用其他方法来取得,而不依赖专利法,必须逐日地随时取得,并且尽可能要快,要赶在竞争者仿效改进以前。

可是,即使在这里,也有其他的主要由习惯法判决形成的方法,可以保障这些暂时的效率利益,并且及时加以发展。习惯法保障业务秘密。如果有雇员对一个竞争者泄露一项秘密方法,法律将使那竞争者赔偿损失,以他盗窃此项秘密所得的全部利润为度。我国法律非常注意于防止供求“法则”发生作用,以致一种新方法的发明者不能享受效率增加的充分利益。

还有一种对效率的保护——习惯法和立法对企业的商誉和商标的保护。如果一个制造家因为质量好和服务好而取得声誉,法律就禁止他的竞争者“盗窃”他的美名,使用任何和他相似的名称或标记。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效率的保护,因为质量或服务上的进步和数量上的增多同样是一种效率的增加。

在这些方法中,国家的公共目的,通过立法和司法,表现于运用一切可能的限制,抑制供求“法则”在纯粹自私的动机下毫无拘束地发生作用,以便保护生产者,使他不至于不得不以较低价格把自己的效率所造成的利益让给购买者,从而保护效率。

所谓应该有一种世界范围的稳定货币平均购买力——平均的物价变动——的计划,以及世界各国政府应该授权各国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价值,这种主张实际上和专利法以及保护业务秘密、商标、商誉的方针所根据的那种伦理原则和公共目的是相同的。可是它更进一步,保护那些自己的效率没有受到这些法律保障的人。至少,这种稳定政策的一项目的是,一切产业中效率增加的利益将尽可能首先归于生产者,不是归于购买者;生产者取得他们的利益,应该作为高效率的生产者,而不是作为单纯的售卖者以较高价格从购买者身上取得;以及,作为最终或中间消费者,他们取得利益,不是作为购买者付出较低价格,而是从他们作为高效率生产者的其他职能中。

这种主张的实现,不是像专利法和类似的法律以及法院判决那样简单;也不如我们为了简化理论在上文假设的例证那样简单。然而,这不过是把公共政策对个别生产者保证的东西扩充到一切生产者。它是否合理还要决定于其他条件,例如阶级优势和阶级仇恨,或者国际的复杂情况,这些使得它不一定能够 做到。如果由于这些和其他原因,稳定不能作为一种“理想的典型”来实现,我们还能以在一切情形下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的稳定为目标。这是合理的稳定。可是总必须有一种“目的”,作为理想的典型;否则,就不能号召和得到一致的行动,尽可能实现这种目的。

这种不用稀少性而用效率来缩短工作时间以及增加利润和工资的社会理想,使我们接触到一种可以用作标准的指数的理想典型的问题,并且接触到实施这种标准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资本主义文明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失业。效率增加一倍、两倍甚至三四倍,一方面永远存在着重大的失业问题,这一矛盾使得战争或者共产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也许比和平与自由更为可取。因此,由于大多数人在变成无产阶级,可以导致稳定的最重要的方针,是维持充分的和经常的就业。1919和1923年中急剧上涨的物价很快地恢复了充分就业。1920—1921年和1929—1933年的急剧下跌的物价大大地增加了失业。这是因为产业的利润边际很窄,全面上涨的物价水平,即使上涨的程度不大,对于放宽利润边际以及因此增加需求,却有一种扩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价格下跌就减少对劳动的需求。

可是,如果让物价水平涨得超过充分就业的水平,像在1919年那样,就是单纯的物价和工资膨胀,因为在全部充分就业时,除了减少工作时间,不可能有由于生产的就业增加。充分就业是合理的膨胀的限度。1923年问题处理得比较好。在当时产业和银行业的情况下,由于出售证券和提高贴现率,物价没有涨得超过恢复充分就业的程度。

5. 课税的警察权力

(1)人效用和社会效用——“警察权力”是“行动中的社会效用”的美国名称。它是一种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不是一个行政人员——警察——的权力。在联邦立法中,它被包括在管理州际商业和国外商业的权力之内。它是指挥个人行动的权力,使个人的行动采取某一种方向,而不采取另一种方向。在这方面,它和课税没有什么不同。两者都基于一项事实,没有一个人本身是自给自足的,而是通过交换从别人手里取得他的收入。

这一社会事实向来引起两个问题:财富的分配,以及维持机构的继续运行。自从李嘉图的时代以来,在财富的分配中,对于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始终有所区别。可是,最近一百年改变了这些字眼的意义。一切都是非劳动的,一切都是劳动的,可是程度不同。我们需要一种比较明确而不那么惹人反感的名词。我们根据李嘉图的线索,把它们弄得精确一些,区别为个人收入、资本收入和地基价值收入。我们和它有关系的运行中的机构,有时在进行,有时迟缓,有时停顿。这些情况本身大大地影响财富的分配以及捐税和利息两项固定支出的负担。

我们已经看到,制造公司付出的捐税总数,在包括若干年的一段时期内,只占平均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二左右,但是平均利润边际上的捐税负担,却大不相同,从1919年的百分之三十三到1921年的“无穷大”;无疑地在1930、1931和1932年又是这样,这三年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发表。这些公司生产全国制造品的百分之九十,它们的捐税负担在1926年超过利润边际百分之三十五,在其他年份,是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九十。

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二十世纪阶段,决定商业是不是维持现状、繁荣、衰落或者停顿的,正是这种公司组织的利润边际,而不是十九世纪个人主义经济学的生产成本。捐税和利息一样——一种固定的经常费用——在美国可以占取人民的总收入的百分之十或十二,但是,从制造机构的平均数来说,它们最少是利润边际的三分之一,多的大大地超过利润边际。

老派经济学家主要地研究分配的问题,就是,个人分得的社会出产的份额 。可是,在根据微小的和变动的利润边际发行巨额证券的公司替代了个人以后,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家变成研究这个问题:什么因素使得这种法人资本主义的运行和停顿的变化比旧日的个人资本主义还更加剧烈呢?在所有的答案中,我们归纳为主要的是物价、捐税和利润边际。此外还有其他的利害关系方面,像工人,可是这些可以暂时解雇,不构成固定支出的负担。法人资本主义无疑的是资本主义的最强有力的阶段,同时也是最脆弱和最危险的,因为它主要地在狭小的损益边际上运转。个人资本家,像今天的自耕农,或者斯密和李嘉图时代的制造家,他不分别什么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遇到利润、利息和地租消没的时候,也许可以束紧裤带,全家工作,依赖减低的工资,继续维持生活。可是法人资本主义,遇到利息、捐税、地租和工资耗尽了利润边际的时候,就会破产。因为,那公司变成一个债务者,它欠工人的工资、欠贷款者和银行家的利息、欠地主的地租、欠国家的捐税;结果利润只是销货收入中偿付了这些负债以后剩下的余额。法人资本家反对高度累进的私人 所得税和遗产税——这两种税不是来自法人的 利润边际——那是他分辨不清他的私人的和法人的利益;可是,当他反对在法人的较高利润上征收累进税时,他是聪明的,因为,根据近年的情况,大公司和小公司的地位同样脆弱。

金融资本主义的这种脆弱性、重要性和社会危险,需要塞利格曼教授的所谓《财政学的社会理论》 [69] 。

塞利格曼根据个人的需要的性质分别他的所谓“团体”,而我们区别为运行中的机构,根据集体行动用来控制个人行动的业务规则和制裁。它们的相同点和相异点从下列他的分类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出:

塞利格曼用这种团体或者运行中的机构的制度,回到古典派的个人需要或欲望的概念,认为这是经济学里的根本因素,可是,和帕累托一样,注意到欲望或需要本身是变化的和无法测量的,如果转移到任何一个团体的集体需要或欲望来讲。这种需要的区别,不是基于“它们的原始的心理特性”,而是基于个人的或集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这些手段是“个别的”、“相互的”和“集体的”,并且集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又“根据由私人团体或者由公共团体予以满足,进一步分别为私人的和公共的需要”。公共的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手段,和私人的不同,因为它们是根本的、普遍的、强制的和永久不变的,因为公共团体的成员身份是强制的。这造成公共团体和私人团体的区别,因为就公共团体来说,没有互惠作用,像我们在买卖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的对比中所看到的那样,而且对各个人的利益是分不开的和无法测量的。因此,为了作出满足集体需要的公共服务而以捐税形式征取的价格,不是根据成本或利润的原则。这种价格是以不同的程度根据特别利益和付税能力的原则;或者甚至和利益或能力成反比例,像销售税那样。

塞利格曼的结论是,财政科学在较广的意义上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财政科学起因于共同的需要;它区别私人团体和公共团体;然而两种团体在要求个人为了满足集体需要而付出代价的程序上,却是相同的;付税的能力 和所受的利益 这两种长斯矛盾的原理,必须放弃,作为互不相容的东西,因为各有其适当的作用范围。

我们断定,由于这些原因,决定性的因素是休谟的公共效用,或者帕累托的社会效用,或者那同样不能测量的甚至煽动性的“公共政策”或者警察权力和课税权力,它用限额(不是买卖或者甚至管理)在分配社会负担和利益给个人以及通过财富的生产维持机构运行的程序中,决定种种界限。

这种课税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考虑对个人的诱导和抑制,以及税收的数额。它在经济上是限额的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况,支配着买卖的和管理的两种交易。它做到这样,是通过民主的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合作的制度,或者通过独裁政治或者占优势的集团的同样合作的活动。因此,它主要地考虑各种矛盾的利益集团的压力,决不遵守那些基于个人主义的私人效用学说的原则,除了这些原则符合那些争取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原则,并且只以符合一致的范围为限。

这一点可以从事实中看出,随着商人和制造家方面从地主方面取得政权,帕累托的社会科学的“分子”原则最后可以在政治上采用,像英国在1846年采用了斯密和李嘉图的自由贸易原则那样。可是,一百年后,经过另一次政治冲突以后,连这种原则也放弃了,代以加雷和李斯特等其他经济学家的保护贸易原则。

(2)地基、成本、预期——保护贸易的原则,实际上,内容远远地超过征收关税。一切捐税,或多或少地,抑制一方面,从而诱导另一方面的扩展。单纯的国家收入的取得 不是捐税的唯一目的。可是,把负担转移给别人,从而取得那种收入,是显然可以看得出的目的。财政科学是经济科学,因为它分析这些使别人纳税的集体努力的手段和影响,这种分析的关键大部分系于“资本”这个名词的意义的历史的变化。

我们已经注意到这种意义上历史的变化,从李嘉图的过去的生产的劳动成本到加雷的现在的再生产成本,到预期的金融资本主义的商业债务、股票、债券和土地价值的所有权会产生的未来净收入的现在价值。在这种意义的转变中,李嘉图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和劳动所得的工资、利息或利润的区别消失了。区别的消失从加雷和巴斯夏开始,因为土地的“再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另一块和现有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所需要的一切社会的和个人的成本,李嘉图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的区别也消失了——像费特于1901年在资本的意义的最后转变的转折点所说的那样——因为一切未来收入,不管多么垄断的、歧视的,或者不公平的,都被看作为了使用任何一种财产而缴付的未来的“租金”。结果资本成为那些未来租金的现在的贴现价值。

我们可以看出,并且已经常常注意到,“资本”的不断变化的意义决定于“地租”的意义上的变化。地租,在费特对这个名词的通俗用法中,和“租费”的意义相同,或者和为了在一个时期内使用 任何东西而付给的代价的意义相同。不动产的租金是一种每单位时间的代价,不管地产所有权中存在的许多经济的差别。利息是为了货币的使用而缴付的租金或租费。工资是为了劳动的使用 而缴付的租费。租金和利润是付给一个所有人的代价,为了换取他的马的使用。整个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的经济理论,始终从事于拆开地租的这种封建的、法律的和通俗的意义,分清它的经济的差别;随着城市土地价值的增长和农业土地价值的相对减落,这些区别的需要更加迫切。

李嘉图第一个指出地租的经济的特性,这是由资本家和封建地主在小麦的保护税则上的利益冲突所引起。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不得不改变地租的意义,从以往的土地使用的代价的意义改变为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毁灭的”特质的使用的代价。这一来他使地主的地租成为一种“非劳动收入”,他们取得这种收入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务,另一方面,利息、利润和工资是劳动收入。

马克思,把李嘉图的劳动的意义从个别工人扩充到社会劳动力,消除这种李嘉图式的区别,因为他认为地租,和利息及利润一样,是非劳动收入,由于私有制而起,不是由于生产力上的差别;这种区别在公共所有制之下就会消失,像在苏联那样。约翰·穆勒在他的土地国有化建议中,部分地承认了李嘉图的区别,可是没有承认马克思的资本社会化。亨利·乔治在他的土地单一税的建议中也只是部分地承认李嘉图的区别,因为他包括了地力在内,而李嘉图没有包括。

穆勒和乔治都没有利用李嘉图对地力和土地的不可毁灭的特质的区别。乔治在他最初的作品里并没有仿效魁奈的单一税,魁奈认为只有土壤的固有的 地力是神对人类的恩赐,而保持的和扩大的地力是地主和耕种者所垫支。乔治,最初和斯密及马尔萨斯一样,认为一切 地力,由于神的恩惠,生产财富超过劳动和资本(魁奈的所谓垫支)所生产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作为单一税的征税对象,以便解除生产性的资本家和劳动者的捐税。我们知道,魁奈和李嘉图以及乔治在他的后期作品中也知道,这是不确实的。地力大部分是可以耗尽的,在这个程度内必须再生产,和任何形式的“资本”或者魁奈的垫支一样。

可是,李嘉图的区别本身还可以再进一步加以区别。他所谓土地的“固有的和不可毁灭的特质”可以分析为地基 价值,决定于社会的需要,以及基础 价值,产生于生产者和耕种者的努力。地基价值不过是稀少性价值,因为它完全起因于接近市场的机会,因此主要地决定于社会的需求以及需求集中地点的有限的供给。可是基础价值是一种可以由个别所有人努力造成的东西,个别所有人是否生产这种价值,决定于他计算收入是否能补偿生产成本。在这方面,基础价值也和李嘉图的可以毁灭的、增进的,或者保养的地力相同,他的价值是一种劳动成本价值。对他来说,成本价值是所包含的“资本”或劳动数量的一种尺度,而稀少性价值是一种“名义的价值”,因为它不是多于就是少于成本价值。在他的反税则的宣传中,城市土地对他的关系不如农业土地,所以他不区别基础价值和地基价值。可是城市土地和农业土地确有区别。

土地的资本价值,像杜阁在他对“地产”的说明中所提示的那样,是一种可变数,由五项因素构成:便利产品买卖的市场地点;用于建筑物和肥力的基础;建筑物本身的损旧情况;固有的地力;增进的、保养的或消耗了的地力。在地产交易中,这些都或多或少地要考虑在内,可是经济或财政科学的职务是区别那些说明种种变化的不同原则;然后,尽可能在利益冲突和估价的困难中,应用于具体的商业估价和税额估定。

地基价值高低差别的幅度很大,大城市的金融中心区每英亩价值几百万美元,李嘉图的僻远的耕种边际、不能接近市场的地方,完全没有价值。地基价值可以因良好的道路、铁路、电讯和邮政事业而增长,也可以因这些事业的变动而减低,如果它们会使人口、工业和商业迁移到其他地方。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随着公共政策加以提倡或限制的交通工具上的技术变革,而归于个别所有人或者使他们损失原有的这种价值。

可是基础价值是从地基价值中扣除费用以后的价值,其价值的大小,决定于需要花费多少成本才能使它适宜于建筑和生产。如果基础不适宜,就必须加以改进,例如削平山冈、炸除岩石、开凿地窖、填没沼泽、安置木桩、建筑灌溉堤坝和沟渠。这些费用可以或者加在个别所有人或者加在广大纳税人的身上,决定于控制公共政策的占优势的利益集团或者习惯假设。

这些道理同样适用于城市土地和农业土地。在农业上,基础部分地用于建筑,但是主要的是利用它吸收肥料、增加出产的能力。如果是沙质的土壤,它吸肥的能力就低。如果是高级的肥土,但由于毁灭性的耕作,已经消耗到李嘉图的所谓不可毁灭的基础的地步,它仍然可以因人工的培养,恢复原有的出产力。无论哪一种土壤,总是地质和地形以及接近市场的机会,决定值得对土壤施用多少肥料和做多少耕种工作。地力、肥料以及以前耕作的结果可以耗尽,通常不能合乎经济地使土地吸收肥力超过它原有的程度。可是,由于优良的耕作,可以使土地恰到好处地恢复原有的出产力,或者超过原有的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像菜园,增加出产力到超过原有的程度是有利的,这种超额部分很恰当地被称为“增进的出产力”;另一方面,如果维持在原有出产力的水平,照农民的说法,就是维持“标准”。原有的出产力是“标准”,而增进的或损耗了的出产力是高于或低于标准。

美国农民,在他们的大面积田地上,有一种方法来决定他们的所谓“标准”。在他们拖运粪肥的马房附近,土地维持着标准。较远一些的地方,因为拖运成本的关系,他们让出产力降低到标准以下。可是在经济上是否值得维持标准或高于标准,决定于接近良好道路和良好市场的便利。如果适宜于种植蔬菜,并接近市场,由于施用大量粪肥、人造肥料、轮种不同的菜蔬;总之,运用深透的耕作和优良的管理,农民甚至也许培养它的出产力超过原有的程度。

无论如何,农业土地很像城市土地。一块适宜于城市建筑的地基,接近某种产品的良好市场,在最好的地点,提供建筑摩天大楼的机会,在其他地点建筑两层或三层的房屋,在其他地点建筑可以通达工厂和商业区的住宅,并且在建筑物里设置种种动产的设备。如果这些建设和设备没有接近市场的便利,或者如果所有人建筑了太多的房屋和购置了太多的设备,现有市场不能吸收,那么,这些建设或设备就是浪费,它们的价值缩减到低于成本。

因此,土地地基的稀少性价值和建筑上及基础上的改进的成本价值,以及土地上各项有利可图的设备之间,大致有一种相互关系。它和出产力或地力可以说是一样。消耗尽了的农业土地的地基价值以及出产力和其他有利的改进的成本价值之间,大致有一种相互关系。如果土地远离市场,让它改作牧场倒比较有利。如果它靠近市场,可以有利地用于生产那种消耗出产力很快的作物,这种消耗能够由深透的耕作和精细的管理予以抵补,而可以获利。

任何一块土地是否会按照这种相互关系来发展,决定于它的所有权和管理的情况。租佃和不善的管理可能用尽土壤的出产力,良好的管理可能把生产力维持得高于标准。城市土地也有类似的情况。一个所有人会建造摩天大楼,另一个人会让他的土地空闲着,或者在上面留着一所损坏的或者废旧的建筑。地基价值和建筑上的或基础上的改良的价值,或者增进的或保持的出产力之间大致的相互关系,由于情况会有变化,不是总是实际做到的事情的相互关系,而是做起来合于经济的、有利的事情的相互关系。土地所有人个别的差异很大,支配课税制度的公共政策所影响的,正是这些差异。

城市土地上地基价值和建筑价值之间这种大体的关系,在布朗以机会成本的名称利用凯雷—巴斯夏的“再生产成本”概念时显得更清楚,他利用这种概念不仅测量各项改良的成本价值,而且测量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有了“机会成本”这个工具 [70] ,要确定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就不需求助于李嘉图的农业耕作的边际。然而,像布朗这样接受李嘉图的地租概念,认为地租是一种“非劳动”收入(这种概念凯雷和巴斯夏不接受),这种非劳动收入的预期就被资本化为土地的现在的地基价值,从社会观点来说,这同样是非劳动的。如果一个人想要建造一所房屋,使他自己作为所有者能获得一种未来的劳动所得的利息和利润的净收入,等于地基价值的未来的非劳动所得的地租净收入,那么,建造这所房屋的成本将决定地基价值的最高或最低限度。在这个限度上,地基的卖方或者买方将愿意接受或者付出一笔价格,等于建造一所房屋的成本,这所房屋预期会产生利润和利息的净收入,等于地基价值上的地租净收入。这样,地基和地基上各项改良的两种估价,由购买地基或者建造一所将产生等值的未来净收入的房屋的选择,使它们保持着相当的相互关系。

这种对凯雷—巴斯夏的再生产成本概念的利用,说明怎样商业社会以及法庭在个别的估价中丢开了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商人或者银行家不管他所买进或抵押的是一种对未来的非劳动 收入的权利——非劳动的,因为它完全是一种稀少性价值,取得这种价值的人不花费任何成本——还是一种对未来的劳动 收入的权利,这种收入需要花费工资、利息和利润来生产。一块钱就是一块钱,不管它后面隐藏着什么社会歧视或个人牺牲。卖方所索取的或者买方所付出的,或者银行家凭地皮担保所贷出的,不过是另一种投资机会,可以运用他的钱,取得一笔未来的相等的利润。

地基价值和建设价值之间没有一种更精确的相互关系,我们已经说过,部分地是由于个别所有人的差异。这些个别的差异,以及上面所说的有关土地的五项因素,都受课税制度的影响。它们可以归纳为三项可变因素,在课税时必须考虑。一项是个人的能力,这是国家的人力资源;另一项是发挥能力和使用天然资源的机会;第三项是导致人们发挥能力和保全或扩充资源的诱因。这些是分不开的,但是可以辨别。它们不能精确地计量,因此必须用一种“理智的准则”来说明,亚当·斯密称为课税的“原则”。

(3)课税原则——能力的差别当然很大,可是主要的差别,从诱因的观点来说,是“静态的”——快乐主义的工人或农民和“动态的”商人或资本家的差别,这是熊彼特的经济进化论的中心。这些差别是一方面工资、利息和地租以及另一方面利润的本质区别的基础。利润是动的因素的诱因;工资、利息和地租是静的因素的诱因。利润指望未来,是投机性的,承担风险,并且因此激发企业能力,能吸引或者指挥工人、投资家和土地所有人照它的命令行事。其他的人必须由企业家给予工资、利息、地租,加以诱导;可是企业才能是因利润的希望而自我诱发的。利润是构成的或组织的因素;其他都是被动的,等待利润来带头。从社会诱因的观点来看,可以正确地说,生产财富的不是“土地”、“劳动”或者“资本”,而是预期的利润。 [71]

这是对私有财产和不同报酬的辩护。如果人们会自觉自愿地工作,根据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私有财产和利润就可以取消。可是人们一般的实际是根据利得的原则工作,付出的代价和买卖的能力成反比例,所得的利益和买卖的能力成正比例。这是利润的显著的属性,对企业才能的报酬。其他的人所得的报酬可以比照他们的需要,或者按照他们作为业务必需因素的所有人的关键的地位,可是企业才能主要地受利润边际的诱发,根据他们是否能减低付给 别人的价格而抬高别人所付 的价格。

但是企业才能受机会的限制,决定于是否有机会发挥这种才能。这些机会也有级差的利益,和能力上的差别一样,这些级差利益正是私有财产的原因。我们已经说过,马克思和李嘉图成为对比,他甚至认为产生地租现象的是私有财产,不是生产力上的差别。当然,如果一切财产归公共所有,这些生产力上的差别就会合并为一笔单一的基金,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予以定额分配,李嘉图的级差生产力就会变成马克思的社会劳动力的“平均”生产力。李嘉图着重自然上的差别,马克思着重所有权上的差别,可是两者的重要性都次于利润上的差别。各种私有财产,不管是关于地基价值、基础价值、建筑上的改良,或者固有的、保持的,或增进的出产力,其所以有理由存在,完全因为正是级差利益对动态的因素提供有效的诱因,使一切利润可能产生,因为只有通过报酬上的差别,企业才能才会发挥出来,使静态的因素获得运用。幸运、机会、自然的恩赐,不管是存在于人们自己的才能中或是存在于自然的或社会的资源中,都是一样,因为从它们身上取得的级差利益是对企业家的重要诱因,促使他们找出最好的工具,以最有利的方法来使用,增加他自己的利润。

这对于课税有关系。课税是私有财产的反面,因为捐税是从利润、工资、利息或地租上扣除的数目。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的制度下,谋利者如果认为利润边际不够大,他能不发挥他的才能,不利用他的自然资源和资本设备。既然课税大大地减少利润,他不肯 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资源的程度,和捐税负担成正比例 ,和预期的利润成反比例 ;这就是说,他充分使用自己的才能和自然资源的程度,和预期的利润成正比例 ,和捐税成反比例 。

人们通常用“纳税能力”这个说法,为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辩护,这些是对个人以前 取得的收入的课税。这是很正确的。人们也用它为一般财产税辩护,这是对未来 可以取得的收入的课税。 [72] 就前者来说,付税的能力正确地导致累进的课税,随着收入或遗产的增多而增高税率。 [73] 就后者来说,它导致一种对财产价值的同一税率,根据财产的价值代表未来纳税能力的观念。

这是普通所谓平等的概念,投资于地基价值的一块钱,和投资于基础、建筑、家具设备、固有的出产力,或者投资于增进的或保持的出产力的一块钱,完全一样。每一块钱和任何其他一块钱代表相等的未来的纳税能力。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一所没有 改良的农场,另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一所有 改良的农场,对这两个人的课税为什么要有区别呢?或者,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空着的地基价值,另一个人投资十万美元于建筑物、基础、机器和家具设备,这两个人所付的税为什么要不同的?他们具有相同的预期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和投资的美元数成比例,所有的美元是没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一个人用来致富的方法。一种类似的关于致富方法的问题,在产生“英国共和政治”的那一个时代之初发生。在1602年判决的“垄断事业案件”以及那一时期的同样案件中,争点是在专利、特许或公司执照等特仅占有人和不享有这种特权的商人与制造家之间。习惯法的法律家,作为后者的代言人,认为当一个业务熟练的商人或制造家增加他自己的财富时,也就是增加了“共同财富”。可是当一个国王特许的专利人凭借特权增加他的财富时,由于他“业务不熟练”,只是从共同财富中抽取那份财富,而对它没有作出相应的增加。这种十七世纪的财富和共同财富的区别,相当于二十世纪的私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区别。

李嘉图在他关于地租的定义上运用了同样的区别。完全从地租(李嘉图所解释的地租)上取得收入的人,是从资本家和工人身上抽取财富,而不作相应的贡献,不像资本家和工人,他们交给别人若干财富,等于他们从别人那里取得的价值。 [74]

现代从农业土地变为城市土地的地基价值的转变,也是这样。如果一个人增加已垦土地的供给,增加一般建筑物、摩天大楼、木材、森林、果园、排水系统、道路改良、土壤出产力以及其他谋利的产品的供给;甚至如果他善于经营因而增加空地的供给,增加用于基础的开支,以及增加用于道路的开支,使较多一部分土地有接近市场的机会;他就是增加国家的财富的供给,和增加他自己的财富一样。可是,如果一个人自己的财富增加完全由于土地的地基价值的增加,不开垦、不改良,不管出产力、森林、建筑,并且不改进它的交通条件,这种财富增加只是靠机会从共同财富中抽取,而不对共同财富作出比例的贡献。个人的财富上同样的增加是纳税能力上同样的增加;可是一种是仅仅私人财富(资产)上的增加,另一种是私人财富和公共财富两者的增加。

可是普通的纳税能力的观念甚至比一般财产税更加谬误。捐税只能从收入中支付。纳税能力和收入成比例。空地不产生收入。因此纳税能力由于使土地空闲着而减少。联邦所得税主管机构想要纠正这种谬误见解。当土地或证券经过一个时期以高于买价的价格卖出时,土地或者股票或债券的价值上的增加被解释为“所得”,然后这种增加就作为所得来课税。可是,如果那土地上没有每年的地租,就没有可以课税的所得。如果资本价值上有所损失 ,受损人可以从他的其他所得中扣除此项损失,因而可以完全逃避所得税 。

同样地,“土地贫瘠”的人的纳税能力不如那施用肥料或建筑房屋和从事于基础建设,改良自己的土地的人。实际上,对全国平均来说,以复利计算,那些占有土地,完全等待投机性的地基价值增长,而不加改进的人,比那些经营其他业务或者作种种改良的人,获得利润较少。这种可能的事实,从凯雷开始,被经济学家用来说明对土地的地基价值的课税不应该高于对建筑、设备、出产力和改良的基础的课税。可是它采取私人利润的观点,不是采取社会效用的观点,好像把社会所需要而不归社会所有的东西留在个人手里不用,是对社会有益的。

因此,如果“纳税能力”是唯一的课税原则,那就是认为对空地所有人的捐税应该低于对生产的土地的所有人的捐税,即使他的未经改良的空地的价值等于或者高于他的邻人的土地包括各项改良的价值。这种目的往往实现,如果当地的估税员相对地低估未经改良的土地,因为它不生产,一方面按一律的税率课税。

可是,如果有另一种课税原则可以适当地应用,就是,根据对财富生产的影响,以有利于财富生产的公共目的为指导方针,那么,只靠地点价值增长而取得财富的人,就应该比那些靠工业或农业取得财富的人,缴纳较高的捐税。在一种情况下,他从共同财富中抽取财富,而对它没有贡献。在另一种情况下,他直接地对私人财富和共同财富都有所贡献,有所增加。因此,从共同财富或者社会效用的立场来说,有两种纳税能力:一种是和一个人对共同财富的贡献成正比例地变化的能力,一种是和一个人对共同财富的贡献成反比例地变化的能力。第一种我们将称为“服务的能力”,第二种,“纳税的能力”。

可是,既然两种能力同时在同一个人身上存在,尽管对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机会两种能力的比例不同,因此那差别是没法测量的程度上的差别,课税的原则不妨说是:捐税应该和一个人的纳税能力成正比例 ,和他为共同财富服务的能力成反比例 。

这种假定的原则,或者理智的准则,基于一种相应的课税的概念。我们看一种捐税,或者一般课税,是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观点,还是从那由于捐税的影响将来会发生的事情的观点呢?如果我们从以前发生的事情的观点来看,我们就会着重平等、纳税能力、自然的原始的或者无代价的恩赐、幸运的凑巧——总之,过去取得的元——作为捐税的适当标准;并且我们将十分正确地认为所得税、遗产税,或者对过去的累积所征的一律的财产税是适当的课税方法。可是,如果我们从警察权力的观点、从捐税的预期的经济结果的观点来看一种捐税,我们就会问:什么是最好的诱因,可以促使个人从增加自己的财富中同时增加共同财富?这是我们所谓课税的警察权力。警察权力以未来为目的;征税权力以过去为目的,以过去的累积为目的。

实际上,我们认识到捐税和免税像警察权力一样地发生作用,往往有意识地用来调节产业、道德或者福利,而不是为了取得国家的岁入。塞利格曼教授曾说明美国对课税权力和警察权力的分别,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种从我们的政府制度中发展出来的法律上的假定,从经济的和财政的观点来说是不必要的。 [75] 再则,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法院的判决下,课税似乎是警察权力的一种特别的运用,因为,法院考虑到它是征收岁入的主要手段,而岁入是国家生命所系,所以并不时刻注意追究捐税的附带的调节性的效果。这一点从它们对保护税则的容许态度中可以看出,保护税则显然不是一种目的在于岁入的捐税,而是为了把价值从一种人转移到另一种人的手里。这是警察权力以控制对外贸易的名义利用保护税则所达到的目的。

因为,警察权力就是统治权力,用来束缚或抑制有势力方面认为不利的事物,促进和奖励他们认为对共同财富有利的事物。因此,课税是警察权力的最普遍和最特殊的运用;由于战时捐税增多,以及捐税对利润边际的重大影响,课税成为警察权力最有效的运用。即使在不是有意识地用来调节的时候,捐税还是起调节的作用,因为它们像保护税则那样,决定人们不可用以致富的方向,从而决定人们可以用以致富的方向。捐税对企业家说:这里是利润,那里是损失。不可能避免捐税的这些影响,因此就不可能逃避课税的警察权力,因此就不可能把任何一种捐税看作仅仅是取得国家收入的手段,根据任何平均原则,或者纳税能力、财富的累积,或任何完全注意过去所得的标准。实际上,课税是调配谋取利润的诱因,从而取得国家收入的程序。它总有这些后果,实际上,一切立法者和估税员确实考虑预期的后果。然而,如果财政学想要指导实践,创立一种社会效用的原则,使捐税的负担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 ,和作出公共贡献的能力成反比例 ,那就是公开地在做税务当局已经私自地或者盲目地甚至贪污地在做的事情。

当然,总有人能提出反对的意见,认为这一种原则会引起政治上、立法上以及课税权力的执行上各个人和阶级的偏见、激情以及权力的争取。人人都或多或少地把他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同起来,并且会有许多人提出异议,认为公开地让个人和阶级意见支配捐税的分派,是以阶级立法替代合法程序,从而破坏宪法。

可是,人们已经在这样做,随着日益增加的捐税负担,还要更加强这种做法。人们有意识地、无意识地、盲目地、无知地、用贪婪和隐蔽的手段、用煽动的财阀政治或者煽动的民主政治在这样做。与其欺骗我们自己,还不如公开地承认这一点。然后我们可以像事实上现在对于任何特殊捐税办法那样,根据其经济后果是否是一种所谓公共利益,来处理我们的问题。我们能明确地树立共同财富的标准,和私人财富的标准同时存在。关于现在实行的一般财产税,包括土地税在内,我们就能够从自然权利的学说和自然资源的生产力的古老概念,过渡到制度的学说,就是,适当地分配对个人的诱因,使他们以增加共同财富来取得财富。

如果我们从过去发生的事情来看,就可以说原始出产力是自然的恩赐,不是经营的成果,它的所有人因此应该按它的价值纳税,像魁奈和亨利·乔治在第一本书里建议的那样。可是,如果我们从将来会发生的事情来看,我们就要问:什么正当的诱因促使农人清除土地上的树木和岩石,因而增进它的基础价值,以及保持这种原始出产力,并加以改进呢?接近市场的机会和捐税的适当分配,是国家给予农人的两种诱因,促使他们从自己谋利中增加国家的财富。

因为农人是一个企业家。生产财富的不是他的体力劳动——而是他的预期的利润。作为一个单纯的劳动者,农人因为他在最近或遥远的过去所做的工作而获得报酬。作为一个企业家,他雇用工人并且自己工作,预期着将来会获得的利润。利润指望未来,工资有关过去,生产财富的是预期的利润。利润增加的尺度,部分地是他为土壤准备的各项基础建设的价值的增长,部分地是土壤出产力的保持和增加,部分地是土地的地基价值的增长,从这种地价的增长中将产生预期的利润。随着人口增加,以及他预期他的土地将有接近市场的机会,那农人相应地会有一种较大的诱因,促使他更深透地垦种土壤,增加投资,争取未来的作物,增加更多的建筑上和基础上的建设,以及改良公路,便利土地的交通。

因此,地基价值和各项改良的成本价值间大致的相互关系,有一种心理上的解释。土地越有接近市场的机会,利润的可能性越大,制造家和农场主受它的诱发,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工厂、围篱、道路和其他组织上或地基上的改良越多。有接近市场的便利的土地,对它进行改良,比在便利程度较差的土地进行改良,较为有利。土地的出产力也是这样。土地越有接近市场的机会,农场主越会清除土地、加以深耕、注意施肥、增进出产力并保持原始出产力。他从森林地改变为牧场,从牧场改变为耕地,从耕地改变为制酪场,从马虎的耕种改变为深透的耕种,从消耗土壤的出产力改变为施用粪肥和其他肥料以及轮种菜类作物。因此,各项改良和出产力两者的成本价值和供给,随着有关土地的地基价值的增长而增加,或者随着地基价值的减低而减少。

实际上,地基价值和成本价值没有绝对的区别。只有程度的差别。两者都是总的共同财富的限制性因素。地基价值对农业和工业是必要的,一个开发道路供工业和农业使用,增多可以利用的空地的人,因而增多共同的财富,尽管他也许减少其他土地的地基价值,如果这些其他土地现在变为相对地交通不便利。因此,不能武断地陈述一种单独的普遍真理或者自然权力,而只能有一种原则或者理智的准则,在差别的程度显然足以造成实际效果和有关重要的场合区别这两种价值。为了这个原因,课税的原则应该用那种可以使比例的分别看得清楚的说法来陈述:那原则可以很适当地这样说:根据才能和资源的运用增加共同财富的程度,反比例地分派捐税。

这种原则不过是陈述亚当·斯密的所谓课税的第二原则。他说:

“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民之所出,尽可能的等于国之所入。若民之所出,大过于国之所入,那是由于以次四种弊端。……第二,赋税之设,民之举办产业者,将裹足不前,社会许多人之生计职业,因而受其妨害。” [76]

这种原则似乎和霍布森接受纳税能力的原则作为“经济和公平的最高原则”是一致的,然而,附带着下列两项“反面条件”的第一项:“(1)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损害重要的或有用的生产程序的任何工具或诱因。(2)它切不可消除或者损害任何重要的或有用的消费要素。” [77] 它似为实行塞利格曼对一般财产税的否定以及用“产品”代替“财产”作为课税的根据,然而,他认为可以由一种对不生产的地产的捐税来补充。

以前说过的,一方面各项改良和出产力两者的成本以及另一方面土地的地基价值之间大致的相互关系,提供一种对出产力和空地分别估值的原则。就城市土地来说,没有困难。那里的土壤本身,除了几百年前给它的价值以外,没有价值,而那种价值现在已经完全清偿,因此无关重要。甚至已经用光。价值是单纯的地点价值。可是,就农业土地来说,必须找出一种简单的标准,用来把生产力的价值和地基的价值分开。威斯康星州立法所提出的格林斯达德法案,以及国会中提出的凯勒法案,附有标准,主张出产力的价值应该规定为按绝对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公平的市场价值的一半计算,“如果出产力保持着标准。”“公平的市场价值”是通常的课税准则。公平的市场价值,或者“标准”,或者保持着原有出产力状态时会有的情况,也是农民熟悉的一种概念。“耗光”的土地要打折扣。例如,在某一项交易中,一个农场主买进一片农场,每英亩价格一百美元,预期在十年内把它的价值增进到每英亩二百美元,这是马路对面农场的价值,它具有同样的土壤基础,和当然同样的接近市场的机会。根据上述法案的规定(这两项法案不包括建筑和出产力的价值),那较好的农场就会有土壤出产力价值每英亩一百美元和地基价值每英亩一百美元,那耗光的农场就会只有同样的地基价值每英亩一百美元,没有出产力或改良的价值。按照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原则,这两种农场的适当的平等就会是对两者都按每英亩一百美元征税,而不是对改良的土地按二百美元征税,对耗光的土地按一百美元征税。

威斯康星州的土壤调查,说明耗光了的土地——就是,已经消耗到耕种不能获利的程度的土地——已经丧失了它的化学上全部 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三十三,可是当然丧失了它的经济上可以利用的 植物养料的百分之一百。于是发生这个问题,新的出产力的价值是不是应该根据再生产成本 学说,按肥料、运输和施肥的现行费用计算?如果是这样计算的话,距离市场远的、价值低的土地上的成本价值就会大于比较接近市场的出产力相同的土地上的成本价值。它甚至会超过僻远的土地在耗光的情况下只值每英亩十美元的价值,但是远不及那出产力相同但交通便利、可值每英亩一百元作为单纯的地基价值的土地的价值。

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不仅不能实行,而且在理论上根据不足。理论从成本改变到价值。成本是一种限制。价值是一种诱因。真正的问题是:需要多少价值诱因来克服把植物养料始终保持在标准或者甚至超过标准所需的成本?那诱因必须超过准备各项基础的费用、粪肥和其他肥料的费用、运输和施肥的费用、所损失的轮种蔬菜可能获得的利润。这种预期价值的诱因的整个问题,在私有财产和自由制度下,是预期的一种合理的利润边际,足以促使所有人为了未来的作物收获而维持和增进出产力。如果我们考虑到,由于天时变化、收成不好、霜冻、洪水和干旱,农业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考虑到,农人不能像企业家那样突然停止生产,从而控制他的市场;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如果城市的人不肯投资于建筑物、工厂、机器和原料,除非他能预期获得利润,等于新建设成本的百分之十到二十,我们就不应该期待农人花太多的成本来增进或维持土地的出产力,除非能预期获得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利润。利润估计或有差错,但大致总在这个限度以内。因此,把一切事实考虑在内,将标准出产力作为百分之五十,地基价值作为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可以认为是一种可能做到的最合理的估计。

这种决定类似管理货运和客运的运费或者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时的决定。在这些公用事业的“物质估价”或者成本估价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多的辩论,关于价值是否应该根据“新的再生产的成本”,或者“现在情况”,或者根据“原来的成本”,或者根据“积累的投资成本”,以及在计算投资成本中所假设的利润率是否要略高于积累过程中当时的利率。这些计算法的关键在于公道的问题,它注意所有人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而现在有权利要求的东西。在农人要求农产物的价格应该等于生产成本的问题上,也曾有过同样的辩论。

可是,当这些对投资家或者农人的公道问题归结到实际规定收费标准或价格时,那支配甚至操纵计算方法的有力因素是在一切情况下的经济诱因。问题就变成这样:什么收费标准或价格会使经理部门能获得利润,从而吸引必要数量的投资和劳动,以便供应公众所需要的服务?

诱因的问题必然是循环的。价格愈高,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吸收的产品供给通常就愈少;价格愈低,经理部门作为生产者将供给的数量就愈少。唯一的解决是习惯法里所规定的“理智的准则”:由合理的人组成的陪审委员团,在听取了所有的事实和辩论以后,认为合理的是什么呢?这种“合理”不过是习惯法和恰当的判断,就在这种基础上,铁路委员会和法院决定运费是二分、三分或四分。“合理”是判断和公道的问题,因为它注意现在行为的未来结果,而公道本身自然地只注意过去,作为证明现在的要求是有理由的。

在寻求土地出产力的价值和土地的地基价值之间的合理比例时,也是这样。这两者的比例不能像一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筑物所在的地基的价值的比例那样精确,因为这里没有出产力可以估值。就出产力来说,总会有不同的意见,和一种差误的余地。可是,把维持在标准程度的出产力的价值规定为百分之五十,免予课税,而以百分之五十作为应该课税的地基价值,这种比例是合理的,根据土壤调查的结果以及为了保存出产力而需要的利润来说。

又有一种需要考虑的理由,可以看作政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合理的办法,可是实际上是为了做到对农场所有人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平等待遇。就城市土地来说,所有人的物质资本——有别于地点价值——完全由建筑的和基础的改良构成。就农场主来说,他的资本由同样的改良和出产力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各项改良是和土地分开估值的,1919年该州土地、建筑地基和各项改良的课税价值说明,平均来说,城市中建筑改良的价值是全部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空地的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乡下建筑改良的价值只是百分之二十,可是土地的价值,包括出产力和地基价值在内, 是全部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78] 这表示在1919年平均来说,课税的地基价值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的比例,使农场主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这个比率,在农村地区中,各项改良和出产力 的成本变为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土地的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正如在城市地区里单单各项改良 的成本就是全部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而地基价值是百分之四十。在这两种情况下,平均来说,地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免税,百分之四十作为地基价值课税。

当然,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影响有利于农场主,和通常单一税的观念完全相反,通常所谓单一税对出产力和地基两者课税。事实上,1921年的威斯康辛法案获得差不多所有的农场主的拥护,而单一税受到农场主的剧烈反对,并且像我们的分析所说明的那样,反对得很对。

人们知道,在一般财产税上农场主受到和城市土地很不平等的待遇。如果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地基价值税是农场主乐于接受的,因为它使他们和城市土地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把农场主作为真正的资本家,保存着国家的自然资源,正如企业家以建筑房屋和工厂有益于国家。如果那分析是正确的,这种税并不是有利于农场主而不利于城市土地所有人,尽管事实上按英亩数的比例来说,这种税的较大的收入来自城市土地。这较大的收入完全是由于城市里庞大的地基价值集中在小面积上,往往高到每英亩几百万美元,另一方面,在乡村里,地基价值散布得面广而稀薄,每英亩只有一两美元到五十或一百美元。不管哪一种情况,总是在一般财产税上应用这个原则:分配捐税应根据纳税能力,并且和公共利益成反比例。

这原则所根据的事实是,在一般财产税的制度下,被课税的不是土地 或者财产 ,而是土地所有人 ,因为税是从所得中付出的。在法律的意义上,对土地的税是一种对财产的税。可是,在经济的意义上,捐税,如果确定了的,就不是一种捐税,因为它被预先扣除,购买者买进土地,按它的预期收入减去捐税的资本化价值。然而,无论就哪一种意义来说,土地税都似乎是一种对财产的税,而不是对所有人的税。所有人好像是一个代理人,收来捐税,交给国家。

然而,这是或者混淆了物质的和商业的概念,或者混淆了资本和所得。土地不付税——而是所有人按他们的土地的价值比例地付税;捐税通常从所得中付出,不是从资本中付出。如果土地不产生必要的所得,所有人必须在别处挣得或者借得这笔钱。因此对土地的税是对所有人的“预料可以得到的”收入的税,不管他实际上是不是得到,就是,不管他使用那土地是不是获得利润。诚然,土地税的估价以土地为对象。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法律上对不缴纳的补救办法也是针对着土地。然而所有人缴纳土地税是从他自己或者某一个别人的收入中付出,和他缴纳所得税或者遗产税完全一样。

因此,累进税的原则适用于巨额的地基价值,不管那具体的土地是连在一起的或者分开的。纳税者是所有人 ,他们的纳税能力或者随着实际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地增加,像所得税和遗产税中所打算的那样,或者随着巨额地基价值的所有权所包含的未来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地增加。

在这里我们不考虑执行上的困难,例如没有训练的估税员难于区别地基价值和出产力价值,可是这种困难大概不比美国发明的“特别税”的执行中已经遇到的和仍然存在的那些困难更大。在这一类捐税中,美国人民久已 [79] 采用了这里所主张的原则,就是,课税多寡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务能力成反比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地基价值”和“改良价值”的分别上。

特别税和一般课税不同,根据法院的说法,那是“因为这种税的根据,是假设社会的一部分,在位置特殊的财产由于公共支出而引起的价值增长中,将特别受益。”或者,像塞利格曼教授的说法,“特别税可以解释为一种强制的捐献,按照所得到的特别利益比例地征收,用来支付一种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特种改良的费用。”

可是,在区别这些特别利益的数额中,不包括各项改良和建筑的价值,因为这些改良的价值是某一个人的劳动、投资和经营的成果。可是,对于因公共改良而增值的地基价值,早在1830年就有一个州法院作出原则性的决定,认为所有人缴纳的数目不应该多于加在财产上的价值的增长,当然也不应该多于他应该分担的公共改良建设的一份费用。

这里,课税的原则是根据宪法上禁止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剥夺私有财产的原则推论出来的,它对课税权力的使用,规定两种最高限度:增加的价值和公共改良的费用。由于规定这些限度,可以说社会效用的概念,虽然在经济理论里是空泛的和不可测量的,还是归纳为一种合理的计量标准。一条公路或其他公共改良所创造的社会效用的总数值,不过是它的实际建筑成本。那增加的社会效用的成本可以摊派给受益的私人所有者的最高限度,是他们的财产的价值上估计的增加。征取的捐税超过此数,就是没收。征取的捐税少于建设的成本,如果不超过所增加的价值,就是一种赐给个人的特殊利益,也就是负担公共建设费用的广大纳税人的损失。

结果是特别税受“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服务能力成反比例”的原则支配。纳税能力因受益的地基的价值增长而增加;服务能力因现在的所有人或者以前的所有人加在公共财富上的改良而增加。

除了在很少的情况下,这种特别税的课税原则,在建筑汽车所需要的大规模公路系统中,不加采用。在公路的建筑中,并不特别受益的国家或一州的广大纳税人和汽油购买者,担负那些享受特殊便利的地基所有人所吸取的特别利益的费用。所以不采用特别税原则的一个理由,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在少数试行这种原则的场合,结果对农场主极不公平,由于他们的抗议,很快就取消。它的不公平在于把农民的土地出产力作为土地价值看待,按照我们的李嘉图式的分析,这就使农民所付的特别税,双倍于城市土地所有人。因此这种特别税不扩大到一切受益的财产,包括城市土地的价值在内,而只应用于紧靠着的土地所有人,大多数是农民。

这种李嘉图式的地基价值和出产力价值的区别,在美国特别税的法律中实际从来没有。这说明为什么特别税的原则在城市财政中广泛采用,因为这里没有需要估值的出产力,并且在农业中差不多完全用在灌溉和排水工程上,因为在这里显然出产力实际是由公共建设造成的。建筑上的改良建设,虽然在特别税法律里正确地认为不吸收公共建设对私有财产所增加的任何价值,因此正确地免征特别税,但是农民的土地价值被认为包括农民维持的出产力和它的地基价值,而城市土地价值完全是一种地基价值。只有地基价值,而不是建筑的价值或者出产力价值(除了在灌溉和排水的时候),能因公共建设而受益,因为竞争使建筑的价值和出产力价值不能超过再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地基价值完全决定于社会对有限的地基的需求,不管再生产成本怎样。如果使特别税只以受益的地基价值为对象,而不包括不受益的出产力价值,显然农民因为道路和公路而负担的一份特别税就会少于现在的份额,和城市地基价值所有人所负担的一份比例来说。这种比较精确的对受益的和不受益的财产的经济分析,也许可以消除一项主要的障碍,从而可以接受特别税的课税原则。那一来,就会更精确地实现美国法院的原则,在特别税的时候,分摊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和对共同财富的贡献成反比例。

可是树木不能长到天空里去——它们会在强风中毁灭;一种单独的真理,和一种单一税一样,结果由于和其他利益集团所拥护的其他真理冲突而自己灭亡。真理的确实性会递减,如同牛肉的效用会递减一样。某一种真理太多,既是讨厌又不真实。各种真理必须彼此成适当的比例,以便得到最适宜的真理,在一个矛盾的世界里可以行得通。政府需要的岁入越来越多,不是因为它们腐败和无能,这种缺点可以补救,而是因为教育、伦理、道德、艺术、平等、自由、对弱者的保护、公路、卫生、娱乐等社会需要,在一个日益进步的文明中,发展得比私人在食物、奢侈品、炫耀方面的需要较快。课税的权力实际上是破坏的权力;正因为这个理由,所以课税的原则不能像数学那样精确,而只能像法院的理智的准则那样,对纳税能力和服务能力给予适当比例的重要性。

然而这原则,经过调查研究,可以应用于一种日益进步的文明所需要的其他收入来源。如果只考虑纳税能力一项,像在所得税的评估中那样,似乎和累进所得税相同的税率应该用在个人所得、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上。可是,如果考虑服务能力,就要对由于个人能力的所得征收最低的累进税率,由于资本建设的所得征收中级的累进税率,由于地基价值的所得征收最高的累进税率。

联邦所得税考虑这些区别中的两项。国会的一个国内税收委员会,在帕克的领导下,对这两项作了详尽的研究。该委员会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对促使生产要素增加共同财富的诱因这两种观点来讨论这个问题。两者实际上是分不开的。

委员会的研究员区别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像这些名词用在联邦所得税里那样。“劳动”所得,或者不如说个人所得,是“从劳动中得来的收入,例如薪俸、工资、专门职业的取费以及由于纳税人的个人努力而获得的利润——有别于因资本的运用而获得的利润。”“投资所得”是“从资本中得来的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出售或折换占有不到两年的资产而获得的收入。”“资本利得”被解释为“从出售或折换两年以上的存货生财以外的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债券、专利权、不动产等等,只要持有的时期合于规定的限度。”最后两项我们可以不管,并且可以区别“投资”所得为资本所得和地基价值所得。

“劳动所得”这个名词相当于我们的“个人所得”。委员会的研究员主张对个人所得征课较低的税率,要低于投资所得的税率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十五,他说明几点理由。

“投资所得的生产作用物,资本,由现行法律加以周密的保卫,通过准许扣除损耗、折旧和有用价值的丧失,使其不负担任何捐税。因此,劳动所得的生产作用物,个人,应该通过同样准许扣除个人的劳动能力的损耗,予以保护。”他引证全国租税协会的话,接下去说,“医生的本领,律师的聪明,行政人员的精力,不是固定的和不可毁灭的,不是能永远产生所得的。然而他们产生的所得和资本同样地课税。资本可以通过损耗和折旧,利用所得,补充它的损失,可是人们在以劳动取得薪俸、服务费和类似的报酬中所损失的活力、健康和气力,不能作为损耗或折旧,从劳动者的所得中扣除。”

因此从公道推论出来的原则,相当于从公共利益推论出来的原则。个人是生产的作用物,他增加自己的财富,从而增加共同财富。可是他是一个有生命的和会死的个人,会发生疾病、意外事故、衰老、失业。因此,他的所得税,为了公道,以及为了以合理的平等待遇或者较大的收入刺激生产,对他在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生产生活中的活动,提供较大的诱因,应该大概低于资本投资所得的税额百分之二十五。后者,虽然也是生产性的(并且不是像联邦法律中所说的“非劳动所得”),可是在所有人患病、不能生产、衰老或死亡以后,还继续产生所得。

我们说课税和服务能力成反比例而累进地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就是这个意思。较大的个人能力具有较大的纳税能力,可是个人能力比资本投资对国家提供较大的财富生产,资本投资只有在个人能力发明、控制和运用它们的时候,才能有用。因此,对个人能力的课税应该按一种较低的可是累进的税率。

可是投资有两种,上述委员会没有加以区别:生产资本上的投资,土地的地基价值上的投资。如果我们的发明的和管理的能力能给一所二千万美元的工厂创造需要和机会,我们就应该对那种能力和那种投资提供诱因,这对国家很重要。可是,我们不应该对地基价值的所有人提供诱因,他们的价值是一种社会需求,这种价值的增加,没有相应的个人能力的努力或者新投资所可能造成的新建设。

今天,由于工业和农业上的新发明和技术的变革,新建设空前重要。它们容易更快地损旧,特别是容易过时作废。可以估计,新建设平均在十年或十二年内全部损耗和由于废旧而丧失生产力,因此平均每八年或十年必须全部改造。近来有人建议资本投资上的所得税应该每年减除百分之十作为折旧。鉴于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中折旧和陈废大大地增加,这种减除不是不公道的。所得税上的这种减除对资本建设提供的诱因,大概仅够恢复由于折旧和陈废而降低得很快的价值。

可是投资,在现行的官方定义下,包括空地的地基价值。地基价值整个地是不是比其他可以征税的价值增加得较快,那很难说;可是,毫无疑问,地基价值已经大量地从农业地区和小地方移转到商业、工业和金融的城市区域。这种情况不断发生,没有所有人的任何生产性的努力,没有他们的个人能力或者新投资建设的作用,而是完全由于人口日益增加以及产业和金融日益集中于有利的地点所引起的日益增加的社会需求。既然是这样,社会不能对地基价值的所有人提供任何诱因,促使他们增加生产。这些纯粹的地租所得,根据李嘉图的说法,是完全非劳动的;另一方面,个人能力的所得以及建筑改良、机器、原料和土壤出产力的保养上资本投资的所得,是劳动所得,因为这些都增加国家的财富。

我们不必研究行政细节的复杂情况,就可以断言,从促使人们由于增加自己的财富因而增加共同财富的观点来说,累进所得税的合理的分类需要像这样的分类:个人所得,按最低的但是累进的税率;投资所得,按中等的但是累进的税率;地基价值所得,按最高的税率,并且对巨额的地产也是累进的。

(4)静态和循环——今天的需要,由于一般的生产过剩,似乎是一般的限制产量。在这种时候说租税政策应该根据促使人们增加国家财富的诱因,和古典经济学家反抗重商主义时的政策一样,无疑的是矛盾的。这确实是资本主义文明的矛盾。可是,我们认为人们混淆了两种政策:稳定物价,目的在于抑制周期性的一般生产过剩,或者防止萧条;适当地分配捐税,目的在于增加生产。这是现代集体行动在利润边际狭小而变化无常的情况下所碰到的两个搅混不清的问题。

这种左右为难的局面需要对捐税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类,弄清楚我们是研究物价、生产和就业的静态的变动,还是循环的变动。以上的分析是关于一种假设的、从古典派的传统推论出来的静态的情况,在这里人们假设各项因素都获得充分使用,和其他因素处于平衡状态,当事人有一种理想化的选择的自由。可是,这不是实际的历史情况。在物价上涨和繁荣日增的时期,各项因素所起的作用,和在停滞或者繁荣日减和物价下跌的时期不同。扩张和抑制交替发生,此起彼伏,像波浪一样,静态的分析为周期的循环所隐蔽。

有四种可以辨别得出的方法,纳税人用来避免捐税的负担:偷漏、迁移、转嫁和抑制。这些方法随着循环而变化。偷漏是隐蔽或者低估应该课税的财产或所得。迁移是财产或者人从高税地区迁移到低税地区。偷漏和迁移使政府不得不把负担增加在其他纳税人的身上,以便取得它所需要的钱。可是这些负担,和政治或财政腐败的负担一样,在普遍繁荣的时期不受人注意。

转嫁是用较高的价格把捐税负担向前移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或者用较低的价格和工资把捐税负担向后移转给售出者和生产者;抑制是减少作为课税对象的生产数量。转嫁和抑制不是总是加以区别的,可是两者不同,像价格和数量不同一样。两者不是并行的,因为也许只有转嫁而没有抑制,或者只有抑制而没有转嫁。可是,甚至捐税的这些影响在普遍繁荣的时期也简直不受人注意。

转嫁和抑制比偷漏和迁移转为微妙。后者可以看得出。以无形体的或无形的财产为对象的较旧的税种,因为逃避,已经放弃或减少,或者改变为所得税。以有形的财产为对象的捐税,可以用低估价值来逃避。所得税可以用迁居来逃避。这些主要的是行政的问题。可是转嫁和抑制需要经济的分析。

不管怎样,四种避免的方法,随着一般繁荣和萧条的变化而大不相同,人们变更租税政策本身来适合这些变化。在涨价的时候,像我们的应税边际图表所表示的那样 [80] ,转嫁捐税极其容易,因为人人能简单地“抬高”他的价格,甚至超过捐税的数目。那捐税被“堆叠”上去,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可是最终消费者起初并不抱怨。他能负担,因为他充分就业,或者在普遍涨价的时期,他作为生产者,完全能够涨起并取得他的价格。如果销货总值的曲线上升,像我们图表里显出的那样,显然捐税对于抑制生产数量没有什么影响。可是在相反的价格下跌以及销售和就业减少的时期,捐税负担所耗用的甚至超过利润边际,因为那时候价格的“抬高”只是一种无用的姿态,只有抑制生产和就业,才能避免捐税。

因此,对捐税的转嫁和抑制的影响的静态的分析,必须和一般物价涨落的循环结合起来。在一个时期,转嫁很容易办到。它不是一种负担,不起抑制的作用,“没有人感到捐税的负担”——在乐观的利益的协调中公共政策无足轻重。在另一个时期,转嫁几乎是不可能的。负担受不了,生产和就业已经受到抑制,“人人感到捐税的负担”——公共政策,因为人们硬要把捐税转嫁给别人而搞得乱七八糟。

这些概括需要由对各种不同捐税的特别研究加以修正。我们可以用两种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保护税则,和地基价值的课税。保护税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国内价格,使其高于世界价格,以便刺激受保护的产业在国内扩张。地基价值税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和改良,并且由于减低建筑物的捐税和增加没有改良的土地的捐税,从而抑制土地投机。”两者都是保护的——保护税则,由于抑制进口业,促进国内制造企业;地基价值税,由于限制抬高地基价值的营业,鼓励制造厂、办公房屋、公寓和住宅的建筑在两种情况下,都是由于抑制一方面而促进那另一方面。一种可以区别为积极的保护,因为它提高被保护的行业的价格。从而提高利润;另一种可以区别为消极的保护,因为它减低对被保护的活动的平均课税,因而提高利润。不管在哪一种情况下,总有一方面的活动受到束缚或抑制,在普遍箫条时期,利润边际已经消失的时候,抑制最受人怨恨。

就税则来说,预期受保护的企业会以较高价格把捐税转嫁给购买者,虽然最后是以增加效率来降低价格。符合上述情况的捐税,在繁荣时期实际上随着普遍上涨的价格而转嫁,对购买者没有负担过重的影响,因为他们也能堆叠成本,提高售价。可是,在萧条和物价普遍下跌的时期,受保护的产业不能以单纯地提高价格而转嫁捐税,因为顾客们本身不能提高他们的售价,包括所增加的生产成本在内,那所谓受保护的产业并没有受到保护。

正是为了这种原因,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受到重视,并且通常能减低税则;可是在物价普遍下跌的时期,大众就要求更高的税则,所有的国家提高它们的关税壁垒,对付从其他国家输入的进口货的跌价。国内生产者的集团尽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组织卡特尔,孤立跌价竞争者,并限制出产。美国和外国历史上大多数保护税则都是伴随着或者紧跟着一个跌价的时期。近年来,尽管各国提出许多专家意见,甚至达成了国际友好的外交协定,提高税则仍然是全国人民对物价下跌的深得人心的抗议。它使得许多议会和国会拒绝各国派往国际联盟的著名经济学家和专家们提出的减低关税的建议。

因此,征课关税的公共政策,虽然通常受静态分析的谴责,认为把关税成本加在最终消费者身上,实际上并不总是这样。政策反而是追随世界范围的一般物价变动的起伏。在物价上涨的趋势中,例如1897至1914年那样,人们听到消费者诉说生活费用高涨的痛苦,他们竟然能引起税则的减低(1913年的威尔逊税则)。可是在物价下跌的时期,诉苦的人是生产者,他们引起越来越高的税则(1920、1930年)。不断变化的政策在转嫁上是不是有效力,或者在抑制生产上是有害还是有益,以及在什么时候发生这些作用,需要研究公共政策和一般物价起伏变动的相互关系。

把捐税转移到地基价值上,从而使建筑上的改良和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免于课税,也是同样的情况。各项改良的供给预期最后会增加,从而减少为了使用这些改良所必须付出的利息和利润代价。可是,既然这些改良所用的资金是由新发行的长期证券供给,租税政策的影响被交替发生的繁荣和萧条所隐蔽。新建设决定于长期的预测。一般说来,在萧条时期中长期利率低的时候,新建设增多;在繁荣时期中长期利率高的时候,新建设减少。总之,新建设的数量上的增加,受物价循环和物价趋势的支配,甚于受捐税豁免的支配。

因此,租税政策的影响,不管是偷漏、迁移、转嫁或者抑制,因投机的忽上忽下而致隐蔽、混淆甚至颠倒,这种变动使经济科学从研究静态改变为研究循环。可是,即使如此,循环可以使人们格外需要回到李嘉图的地基价值地租以及联合在一起的利润、利息和工资的区别,这是他对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最近,一家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组织,经营着五百五十五所药房 [81] 的里盖特公司,写信给它的五百五十五个房东,说:

“本公司已经想尽……一切可能的方法来减低损失……除了租金以外,各项开支已经减到最低限度。职工的工资已经大大地减了三次,而他们工作更加努力,表现了服务的忠诚。……不能再要求职工们作进一步的牺牲;又不可能再减少营业费用。……唯一的还没有按现在价值调整的一项成本是……各药房所使用的地位的成本。”

这里的情况类似法国革命后那一时期的情况,以及李嘉图形成他的关于矛盾利益的学说时物价极端变动的情况。可是,现在的资本家是里盖特公司,地主是那五百五十五个城市地基所有人。根据我们以前使用的金氏的计算 [82] ,1925年房东收入的租金只占美国人民全部货币所得的百分之九,但是就这一实例来说,租金的固定开支,在萧条时期,在效率增加以及工资和就业减少以后,吸引剩余的利润边际的百分之百以上,使得一个庞大的和具有相当效率的公司前途必然破产。尽管有资本主义的商业循环,李嘉图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意义和他的地主制度的意义不一定就要混淆不清。在李嘉图的地基价值的意义上,地主制度从共同财富中抽取私人财富,而不作出等值的服务。可是,资本主义制度,在李嘉图的意义上,以促使私人增加自己的财富,来增加共同财富。捐税应该和纳税能力成正比例以及和服务于共同财富的能力成反比例的课税原则,大致相当于李嘉图的地主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

可是,经济分析上从静态转变到循环,是从李嘉图的静态的以生产的劳动成本作为价值尺度,转变到对未来金钱所得(作为价值的尺度)的投机的循环。一切资本主义的估值都是投机性质的,土地价值上的投机,其投机性并不超过商品、股票和债券上的投机。由于这个原因,李嘉图的地租和利润的区别又混淆了。

这种混淆出现在金氏的议论里,他说不仅土地的所有人而且产品的所有人,都不是按照生产成本,而是按照超过生产成本以外的价值上投机性的增加,取得他们的利润。这些价值上的增长都是“投机性的或者偶然的利得”;如果一种是“非劳动所得”,其他的也是“非劳动所得”。因此,对它们作不同的待遇,对地基课税而对各项改良和产品免征,是不公平的。

从私营企业的私人观点来说,这种议论是有理由的。可是它不承认从社会观点、从地基投机对工业和农业的影响来说时,必须作出的区别。诚然,一切利润都是在微薄的利润边际上投机的利得;一切损失都是投机的损失,部分地决定于幸运和机会。这正是资本主义文明中利润的理由。对于工业和农业上的利得,和对于地基价值的利得,都是这样。实际上,由于商业循环和估计错误,土地投机的结果也可能不是利润而是损失,和在工业或农业上的投机一样。如果我们的标准仅仅是个别机构的管理好坏,或者运气好坏,那就像金氏所说的那样,“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要区别土地价值上的利得以及证券或商品的价值增长上的利得。如果一种是不劳而获的增值,另一种一定也是。”

可是,如果我们的原则也可以是投机对国家财富的经济影响,那么,股票、债券、工业或农业上房屋、机器、土地出产力的价值变动所引起的利润或损失,以及随着商业循环由社会(不是个人)造成的地基价值的变动所引起的利润或损失,就有区别。单一税者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个人主义的单一税反对者的同样自然的买、卖或使用的权利——不管这种投机的买、卖和使用对共同财富的影响——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按照习惯法,一个人对于他自己过去劳动所得的东西享有权利,可是这并不意味着警察权力或者课税权力不能在合理范围内用来决定他可以谋利的有益于公众的方向,对那种从不利于公众的方向得来的利润,加以捐税的负担。就工业和农业来说,个人在增加衣、食、住的供给的活动中获得利润或者受到损失,这是对“共同财富”的贡献。就地基价值来说,他在投机中获利或受损,这并不增加共同财富。

一切投机都是如此,不管是股票、债券、土地价值或者商品上的投机。为了公众的利益,也许有必要想出其他方法,例如稳定物价,来防止物价上涨、债务增多的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这种过度投机消灭物价下跌的市场上的利润边际。这些补救办法是所谓警察权力的其他运用,例如限制股票市场的投机,不是防止有益于共同财富的投机,而是防止不利于共同财富的过度投机。

因此,静态的分析使我们能把复杂的课税因素分解为它们的基本成分,并且形成关于它们的容易变化的影响的一般法则,但是繁荣和萧条的分析使我们了解课税政策以及它对个人行动的影响这两方面实际的历史上的变化。

6. 意外事故和失业——保险和预防

我的同事摩顿教授对威斯康辛失业救济法案的尖锐批评,接触到本书中所发挥的一些基本原则。它使我有机会用一种比较切身的和实际的方法来说明以前对本书读者显得非常抽象并且往往是矛盾的和令人迷惑的东西。再则,它证明要实行任何旨在增进一般福利但是和私人利益矛盾的计划,有很大的困难。

摩顿教授所提出的批评,在过去十年中,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在屡次向立法机关陈述意见时,差不多全都提出。计划是由我首先建议的,第一次法案于1921年由州参议员休柏提出。雇主们的批评是非常切实的,必须以切实的方法来应付。在以后几次的草案中都注意要做到这样,直到最后于1932年在州议会议员格鲁夫斯的领导下制成法律。经过这样屡次修改以后,制造家协会,虽然反对它,最后还是接受了,作为比其他的提案较为可取,和威斯康辛州劳工联合会一样;于是此项法案制成法律。

失业保险的提议者本身就分成两派,提出了两项相反的议案。一派主张一种“州基金”,由州政府官员管理,因此倾向于摩顿教授所提倡的“社会责任”论。另一派主张“企业基金”,由各企业机构管理,受雇主组织、劳工组织和州政府产业委员会的集体监督,因此倾向于参议员休柏和州议员格鲁夫斯所主张的“雇主责任”论。

当然,在这些裁判和辩论中,以及在州内各地召开的公开会议中,发言人的语言和他们的基本社会哲学都不是用抽象的概括来陈述,像现在摩顿教授以经济学家为对象所用的说法。但是,哲学的和理论的问题仍然在那里,正如摩顿从倡议者的宣传中提炼出来的那样。双方辩论者所研究的是一切经济病症中最迫切的一项,他们和全体人民所熟知,可是现在归纳到这实际问题:可以使谁人负责,以及谁能缓和或者防止这种毛病?实际上,正是由于十年来这些讨论的帮助以及我自己参加了这些讨论,所以我终于能详细解说更抽象的“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现在我能把它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个人行动。

摩顿的批评接触到我的经济的责任论的基础,因为威斯康辛法案差不多完全根据一种各个雇主对失业的个人责任的理论,而摩顿认为雇主作为个人并不比别人负更多的责任。那种责任是“社会的责任”。

我认为这是“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冲突。摩顿对个人主义的主张的批评,意味着失业津贴的负担应该按一种“三方面计划”分摊——雇主、工资劳动者和州政府——而不是许许多多的“一方面计划”,由个别雇主供给资金。

如他所指出,该项法案的设计是要使各个雇主只负责他自己的 工人,而不负责其他雇主的失业工人。这就使该项法案脱离任何“社会保险”或者甚至“产业保险”的哲学,并且使法案规定的准备金成为个别企业单位的准备金,不和其他单位提供的任何基金合并在一起。它含有雇主个人应该对失业尽可能尽量负责的观念。

这是和该项法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的理论分不开的,该项法案的目的在于促使雇主预防 失业,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救济 的措施,目的在于对那些无辜失业的人给予失业津贴。可是按工资抽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太低,以致摩顿认为,作为一种救济 措施,该项法案完全不够,作为一种预防 措施,又完全没有效力。

这里摩顿的根本社会哲学是,整个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应该负责;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失业无可避免;因此,资本主义存在一天,立法的唯一目标只能是救济,不是预防。他说:

“失业是我们的经济制度运用不善的结果。只有承认失业是一种社会的而不是个人、公司或产业的责任,评定保险费额的方法才能扩大范围,供给充分的救济。只有整个的经济制度能支持它自己造成的负担。”

摩顿接下去将这种社会责任的哲学和此项法案的倡议者的理由所根据的个人责任的哲学作了对比。他说:

“因此,在威斯康辛,人们借助于严格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欧洲的制度受到谴责,因为它们为了一种假定不能避免但是没有设法预防的祸害而增加社会的负担。也有一种斯潘塞的‘社会静力学’的复活。普通都要问,‘为什么一个雇主要为另一个雇主造成的失业而受罚呢?’雇主们因而感到这种征课不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捐税。它不是州政府干涉他们的企业,而是对竞争制度有信心的一种表示。他们可以安心,人们不会强迫他们养活别人工厂里或者另一个地方的失业者。既然许多雇主认为欧洲的计划包含那有害的‘失业津贴’,据说格鲁夫斯法案根本上不同。前者目的在于减轻失业的痛苦;格鲁夫斯法案目的在于防止失业。”

然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注意,斯潘塞的哲学不仅是斯密、边沁和李嘉图的放任主义的政治 哲学;它也是他们反对各种形式的私人集体行动 以及国家行动所根据的哲学。个人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集体行动总是垄断性的,和公共福利对立的。

可是,该项法案的倡议者利用个人主义的哲学,不是在这种历史的放任主义的意义上,作为和一切集体行动对立的观念。他们利用个人主义是以完全相反的方向,就是,私人的和公共的集体行动应该认为是用来使个人雇主对失业负责的手段。他们借助于已经存在的制造家协会、已经存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以及作为本州立法机构已经组织起来的纳税人。它不是 借助于没有 集体行动的个人主义。它是通过 集体行动来运用个人主义。这种方法预期会怎样获得结果,我们在下面解说该法案的行政 特征时可以看出;摩顿所注意的只限于严格的立法 特征。

我同意摩顿的看法,我们的资本主义的一切制度建立在个人责任 论的基础上。可是它们也建立在个人进取 论的基础上。没有自由进取,就不可能有个人责任。

再说,美国人民的占优势的心理向来是个人主义的,而且非常顽固,以致社会责任,就其有效地 存在的范围来说,只是一点一点地逐渐实现的。

我所谓有效的社会责任,意思是指愿意纳税 的心和可以纳税 的能力,以及愿意和能够坚决要有一个胜任愉快的文官 制度,足以维持和管理“社会服务事业”。这些需要的社会服务事业不计其数,例如义务教育、保健、防止童工、团体组织的集体行动的自由以及其他很多工作,包括现在一种新的没有慈善意味的失业救济,和一种新的使那些能够使他们负责的人防止失业的计划。

过去每逢有这种新建议的社会服务提出时,总要发生激烈的斗争。在一个时候——国家保护奴隶的自由和公民身份——那矛盾终于造成历时四年的革命性的南北战争。可是,这场冲突实际上不是受到任何黑人与白人平等的社会哲学的鼓舞。实际上这种社会哲学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美国多数人民所不能接受的。这场冲突的目的是推翻奴隶主在控制全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上的政治优势,代以一种根据资本主义原则的政府。个人主义的奴隶的自由的原则附带地提出,作为一种战时措施,后来又作为一项没有效果的行政问题。

我对于这些有关白人和黑人劳动的政治斗争,作了广泛的历史研究。主要地是根据这种研究以及我自己在集体行动上的经验,我往往批评了一些人的天真的理论,他们一百年来假设他们的所谓“社会”,一经有人指出一种重大的弊病,就会及时地负起责任,来减轻或者预防。在这些历史研究以及我个人的接触中,我发现了许多的这种富有公共精神和自我牺牲的领袖和宣传家,从欧文到现今一代的人物,最后终于失望。根据各人的性格和环境,他们或者变为最保守和最反动的资本主义的拥护者;或者变为意气消沉的悲观主义者,认为“毫无办法”;或者变成一种自然神教的或唯物主义的信仰,认为主宰一切的上帝,或者自然法则的伟大的内在势力,一定会完成他们自己以前努力求其实现的那些改良(不管是个人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单一税或者其他的改良)。在研究这些转变时,我用冷静的“科学的”方法,追溯它们的起源在于以前他自己心里造成了一种理想化的社会、理想化的工人、理想化的资本家、理想化的政治家,和实际情况距离很远,因为是在他们自己的人道主义的心象中创造出来的。他们忽略了“怎样”和“为什么”的细节问题。这些实际问题是大大增加了的捐税负担,一种被注重实利的政治家和饥饿的求职者所支配的文官制度,以及为了争取控制政治机器而作的幕后谈判。

就所有这些情况来说,我总是问,所谓“社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一种抽象的存在,像十九世纪中叶的社会主义者和同样的各种非正统流派那样,或者像你在各种集体行动中实际经验的那样,意味着“行动中的社会”?如果意味着后者,你就是指纳税人联盟、有组织的雇主、有组织的劳工、公司组织、运行中的机构、政党等等,像他们在各种利益的协调和冲突中实际行动着那样。行动中的社会是习俗、政治、公司组织,总而言之,是任何形式的集体行动在当时以或大或小的效力控制个人行动。

可是,如果在多年的冲突以后,“社会责任”终于确定,例如在义务教育的问题上那样(一百年前义务教育最初被反对者指责为“社会主义的”倡议),那么,美国人民,不知道以前历史上的斗争,最后可能就心甘情愿地征收巨额捐税来维持义务教育。像他们在教育上的实际措施那样,他们可以建立一种选任教师的文官制度,尽可能和政党政治及个人偏爱分开。反对义务和强迫教育的理由是个人主义的理由,认为它剥夺了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的控制权;可是结果它是实行父母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即使如此,在这经济萧条时期人人知道,国家的一切“社会服务事业”以及私人的“社会服务所”都在感到困难,由于人们虽然愿意而无力缴付捐税,或者无力维持自动的捐献或者不能使文官制度不受“政治”的影响。

向来如此,这是历史上个人和社会责任的矛盾。可是,它的基础不是一种哲学的或者学术的“社会对个人”问题,不管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和个人主义的障碍,而是那非常实际的问题,要使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在一个过分个人主义的、政治上分歧的、行政上无能的社会中获得有效的承认和实施。

因此,在我的历史研究和五十年来参加以控制个人行动为目的的各种集体行动中,我发现我的推理的方法溯源于马尔萨斯,而不是溯源于斯密、边沁、李嘉图、马克思、普鲁东、斯潘塞或者任何“逻辑的”经济学家。这些学派比较上属于十八世纪的理性时代,可是马尔萨斯明确地宣告“感情和愚蠢的时代”。然而,我把这个叫做“习俗”,不是感情或者愚蠢,为了避免令人不快的反感,并且留一些余地,让不愉快的经验所激发的理性可以慢慢地渗入。

但是,逻辑经济学家以各种旨在促进共同福利的集体行动来对付的,正是这种马尔萨斯式的感情用事的、愚蠢的、个人主义的甚至无政府主义的动物。资本主义和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一样,靠人类的愚蠢而成功。因此,为了心情安静,如果预先认清资本主义的基础,以免最后理想幻灭、完全失望、反动、革命或者满足于“自然法则”而不求一种组织得更好的集体行动,岂不更好吗?

那么,怎样可以使这个马尔萨斯式的个人愿意地和有效地合作,通过立法、行政或者任何其他的集体行动,把一种新的社会责任加在他自己和其他个人身上,缴纳捐税、消除政党政治和选择有能力的行政人员吗?

威斯康辛的人们的个人主义和宗教思想特别显著,虽然有比较少数的社会主义分子集中在密尔沃基。像摩顿所说的那样,有两点足以吸引他们的地方,一点是投合他们的个人主义社会哲学,另一点是投合他们的防止意外事故的经验。摩顿认为后者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他说:

“该项法案被比作工人的意外事故赔偿法案。正如这一立法,按意外事故的大小对雇主处罚,曾促使他们采用安全措施,结果产业事故显著地减少,因此一种失业罚金会刺激雇主来稳定工人的职业。这种类比,虽然很有疑问,却是威斯康辛法案的根本用意……处罚个别雇主,会促使他用有效的劳动管理来避免失业。”

接下去他引证该项法案的某些详细规定,其目的在于造成雇主责任和企业单位基金,代替社会责任和一种由国家管理的共同基金。

我不认为这种诉诸经验的说法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演绎地来说,也许是这样。可是,事实上正是这有效的动人的说法使此项法律的制定得以实现,尽管它的内容细节还有缺点。摩顿的推理的方法是逻辑经济学家的方法,不顾从过去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习俗。就这个问题来说,所谓经验是有组织的但是矛盾的利益集团的领袖们共同参加防止意外事故条例的执行。在威斯康辛的人民以及该州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看来,那是最好的理论。虽然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在某些地方也许极不一致,那理论却表示他们的经验和实际知识使他们在执行所建议的失业条例中预期的东西。冲突激烈的有组织的雇主和有组织的工人,他们心里各有一套从他们和本州产业委员会合作的经验中得来的习惯假设。他们不仅能预先知道委员会将怎样叫他们去帮助执行法案,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差不多能预先料到哪一个重要的雇主一定会由委员会任命为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的代表,哪一个将担任代表劳动的本州劳工联合会主席,以及产业委员会的哪一位个别代表将作为执行法案时的调解员。

这三个人已经在一起工作了十年或十五年,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人们实际上假设他们会共同执行“就业准备”和“失业防止”条例。这一假设结果证明是对的,虽然在法案中没有规定。因此,他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不是一种“有疑问的类比”;它是注重实际的人们在矛盾和疑问中的现实主义的推理。这些保证不可能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可是,假如不是二十年来在威斯康辛它们已经成为劳工行政的“不成文法”,就不可能制定那种法律。在起草新法律的过程中,差不多在每一问题上,支配新法律的规定的,不是仅仅一个科学家的可疑的类比,而是一个实际家的个人经验。

因此,摩顿所批评的那失业法规本身一部分是一种“权能附与条令”,规定着最低标准;各方面指望的是本州的委员会、制造家协会和劳工联合会将共同 负责此项法案的执行。这是注重实际的人推理的方法。他不是抽象地议论法规本身。对他来说,那只是费解的文字。他根据人们将怎样解释法规的“不成文法”以及由谁执行法规这些具体情况来推论。在他看来,行政是“行动中的立法”,他的现在行为的根据,是预期的行动 , [83] 不是逻辑和文字。

结果恰如所料。产业委员会任命了一个“咨询小组”,这个小组,按威斯康辛的情况来说,将是主要的行政权力,草拟一切规章,向雇主和工人解释法律的冗长的和详细的规定,甚至宣传说服本州的雇主们自动地遵守此项法律。委员会本身实际上成为仅仅是批准的权力,使咨询小组的“建议”取得合法的地位。

再说,对于集体的防止意外事故有了二十年的经验以后,人们已经知道,那代表“资本”和“劳动”的咨询小组的成员不是由州委员会用机关的或者文官考试的方式甄选,而是由有组织的利益集团本身自己选择。代表们不是由州政府给予任何薪俸,而是由他们自己的组织付给报酬。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中的这一规定,消除了州委员会里的“政治关系”,在劳资双方的“代表”的选择上,甚至在它自己的代表、统计员和视察员的选择上,这三种工作人员是准备和有组织的雇主及工人一起进行工作的。事实上,一种新的文官制度已经加入了劳动法规的执行机构。那是一套州级官员,实际上由矛盾的劳资组织的共同行动所任命,因此受到双方的信任。这样,那些州级官员行动起来,不是作为来自上级权威(州政府)的强迫的“仲裁人”,而是作为自愿的“调解人”,他的任务是在双方了解的“事实”基础上使对立的利益集团合作,从而帮助他们起草“业务规则”,使他们作为个人必须个别地在这些规则下经营。既然这些规则能根据进一步的研究和经验随时变更,它是一种对不断冲突的利益进行不断调解的制度,不用独裁而只用调解。

这种结果,应用在失业准备金和失业预防的时候,在两份公报里可以看出,这两份公报由州委员会核准和发表,可是实际上是咨询小组和他们的助理起草的。这些公报发表最近采用的对法律和规章的一切解释,经济学家要了解法律实际上怎样运用,应该依赖这些公报,而不是依赖法律文字本身。最近的公报(1933年8月1日)登载咨询小组成员的姓名,这些人名说明制定规章的机构中各种冲突的利益集团的真正“职业的代表性”:

“雇主代表:克劳森,威斯康星州霍里康市,凡布伦特制造公司经理;库耳,威斯康辛制造家协会秘书;梅伦,威斯康星州凯诺夏市,纳喜汽车公司秘书。

“劳工代表:弗里德里克,威斯康星州劳工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加斯特鲁,威斯康星州木工工会代表会议主席;奧尔,威斯康星州劳工联合会主席。

“主持会议的主席:奧特迈耶,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秘书。”

可以看出,这本书里所讨论的许多形式的集体行动中,这一种接近所谓“集体谈判”,而大家同意的业务规则属于所谓“雇用合同”之类。咨询小组有成员七人,但值得注意,其中克劳森和奧尔两位,在十年来立法机关对先后各次议案的审查中,一贯地是对立的两派的主要人物。当立法法案最后拟成时,它通过了立法。事实的发展是雇主的一派和工人一派被变成一种集体雇佣合同的谈判者,由立法机构决定了他们意见不能一致的问题。虽然雇主们反对这种法律,但制定以后,他们规规矩矩地予以支持。

可是,这种集体谈判更前进一步,消除摩顿的信口而出的话里含意,认为“1933年威斯康辛的立法延迟了它的运用”。一部分的运用并没有延迟,法案按原来的意图实行,拨有必要的经费。1933年的所谓延迟不是由立法主动的。那是先经过内部详细讨论,用另一个由咨询小组同意的议案提出,然后经立法一致通过。

1932年的法律曾规定先后三个日期,所有本案的各个不同阶段应按照这些日期先后实施。关于设置联合的执行机构、采用规章条例、批准或不批准个别单位的自动的计划以及怎样使公众熟悉法律条款等各项规定,在1932年通过后生效。法律的这一部分并未延迟,现在正在施行。

为了建立单位基金而收取保险费,原来规定应于1933年7月1日实行。法律的这一部分延迟实施,实际上不是由立法主动,而是根据劳资双方代表的共同建议。这种建议由立法批准,完全作为一种例行手续,没有一票反对,没有辩论。开始缴纳保险费的日期现在推迟到委员会统计员认为适当的时候,或者本州的就业增加百分之二十,或者工资总额比较1932年12月的水平增加百分之五十的时候。

这一延迟自动地延迟了此项法律的实施的第三阶段,就是失业津贴的支付;按原来规定,失业津贴的支付应于开始收取保险费建立失业准备金的一年后开始。

此项延迟的理由,法案中有所说明。法案最初的原文部分地如下:

“本州最大的雇主组织已经声明它的成员有意于自动地建立失业基金制度,立法方面准备给予雇主们相当的机会,让他们实现本法案的目的,而不经过法律的强制。”

那延迟法案修正前案,加进一段说:

“因此,使本法案暂不普遍和强迫生效的机会应延长到商业复苏在威斯康辛达到相当的程度。”就是,到法案中所指出的就业或工资总额的增加完全实现的时候。

再说,州内的制造家对于自愿的个人主动负责的计划,那样的坚持,以致原来的法案规定了,如果十七万五千工人的雇主能实行经过核准的自动的计划,法案中所有强迫性的各点就不必实施。根据这一规定,以及咨询小组的建议,委员会甚至任命制造家的代表克劳森先生“兼任”州职。据委员会发表的“手册”里说明,这样做是为了“对威斯康辛的雇主们解释法案,并促进经过核准的自动计划的实行”。后来,1933年的法案,根据咨询小组的建议,把工人的数目从175000减少到139000人。如果在规定开始征收强迫保险费的日期以前,自动的计划已经达到这个人数,立法的强制规定就不予施行。

显然这种延迟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也是此项法律原来的政策,就是基金应该在比较繁荣的时期建立起来,而主要地在萧条时期用出去。困难在于1932年的立法没有能准确地推测繁荣的恢复,选择了1933年7月作为开始实行的日期。可是征收保险费的日期仍应根据将来“事实的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完全合乎法案的精神的。这种调查工作由行政上的统计机构负责。1933年9月的统计表示,和基本时期1932年12月比较,就业已经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五,工资总额增加了百分之五十。按这种增加的速率,法案的第二阶段可能提早实行,除了因另一条规定的限制,不得在1934年7月以前开始;以及所有强制的规定将不予实施,如果已有十三万九千工人归于自动的计划。

因此,那立法的法案部分地是一种权能附与条令,建立一种集体谈判的执行制度,附有一定的最低和最高限度。这种制度不能了解为单纯的法规,由一个机关性质的委员会执行,可以向法院上诉。在我们的宪法政府的性质所许可的范围内,它是一种自愿的集体谈判制度;只有在了解自动的私人组合的一致行动的范围内,才能了解这种制度。在法案成立以前,已经有少数个别的制造公司,利用法规许可的各种手段,自动地降低到法案规定的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以下。

摩顿的批评就是集中在法规里这百分之二的最低限度上,特别关于“不够”救济和“不足以”作为一种诱因,促使雇主防止失业。这种批评实际上接触到一种有关国家对个人的关系的根本理论。如果摩顿称为“政治经济学”的那种东西——有别于经济学上的问题——的法则有一种理论作为基础的话,那种理论的大意是说强制性的立法对公共福利的贡献很小,比较起来,远不如自愿的和主动的私人努力和私人合作在国家的适当指导下所能作出的贡献。这种说法包含一种对全部事实的相反的解释,在这方面,作为仅仅是含糊的事实来说,我同意摩顿的意见以及雇主们最初的批评。

从以上这一番叙述中可以看出,制造家的代表和劳工的代表双方距离强迫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多么远,同时对于管理的 但是自动的 个人责任的观念又多么接近。劳工方面的议院活动者在1932年部分地放弃了他们对“救济”的坚持,转变为拥护个人主义的“预防”方案。对于一个不熟悉“劳工心理”的人,这也许似乎奇怪。事实上,劳方的议院活动者在1931年的立法中曾拥护一种强迫的“救济”方案,采取一种“州管基金”的形式,由一个州政府的委员会执行管理,完全和个别的“企业单位基金”相反,并且类似摩顿所主张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他们以为“州管基金”也可以发生预防作用。可是,后来他们体会到,作为劳工组织和社会主义政党两者的代表,他们自己的思想上就有分歧,就有两种冲突的“劳工心理”——政党的“社会主义的心理”和自愿的集体谈判的“工会心理”,他们就放弃了他们的州管基金议案,一心支持格鲁夫斯的企业单位基金和集体谈判议案。

他们的集体谈判的观念,像五十年前冈珀茨和社会主义者分裂时形成的那样,是“自动的”工会组织以及和自动的雇主组织订立的雇用合同,两者都完全不受政治的或司法的干涉。他们认识到,“州管基金”意味着基金的管理将受政党政治家和不利于自己的法院的控制,而集体谈判的方案会使他们和雇主有平等的发言权,在雇主的一切自动计划的管理中,可以尽可能不受官方干涉和强迫仲裁,于是他们选择后者。他们二十年来和雇主一起执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和本州就业事务所工作的经验,足以使他们相信他们的工会政策,在集体谈判中取得和雇主平等的地位,在当前的情况下,胜过他们的社会主义政策,作为本州政治中的一个少数党。

雇主的“心理”中一种类似的矛盾,摩顿教授在他的文章里也提到。他十分正确地说,“制造家们比较喜欢格鲁夫斯议案(旧的休柏议案),假如他们必须在该项议案和另一种保险计划之间作一选择的话。”接下去,他在注解中又说:

“前任制造家协会主席现在协助威斯康辛产业委员会推行现行法案的克劳森先生,在最近一次演讲中促使有关方面遵照威斯康辛法案中关于自动计划的规定行事。他警告他们,此项法案应及时实施,否则将来也许会碰到俄亥俄计划,后者他认为是社会主义。”

这里提到的“俄亥俄计划”是俄亥俄州立法机关根据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一项议案,着重救济而不注重预防。此项议案是按照摩顿提倡的“三方面”原则拟定的,本质上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心理,不是“工会”心理。

因此是社会主义原则和工会主义原则的选择,最后使劳工代表和雇主代表都决定采取威斯康辛工会原则,就是,自动的集体谈判,由州政府核准。

要了解这种“两者相权取其一”的原则在创造有效的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性,最好是用历史的方法,就是经验的方法。雇主或者任何其他阶级的个人,不到面临着另一种他们认为似乎更不利的办法时,决不会有效地 接受社会责任。历史的方法是一种利害相权的历史。就这个问题来说,失业准备金和个别单位责任的倡议者用作理由的是历史的“对比”,就是,1911年的“工人的赔偿金和防止意外事故条例”。

1932年的防止失业条例,虽然比较复杂,显然是完全模仿1911年的防止意外事故条例。既然我参加了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条例的鼓动、制定和执行(最初两年),同时在芝加哥市场上一项自动的失业准备金和防止失业的雇用合同中有类似的经验,我可以根据个人经验来谈一谈这些集体运动实际上怎样发生作用的情况。

在1911年的威斯康辛防止意外事故条例以前几年,本州立法机构中社会主义的代表成功地提出了一项议案。它规定设置一种州管保险基金,使“社会”负担意外事故的责任,强制雇主们对此项基金捐献。

还有另一种学说认为“社会”将负担这些捐税,那是古典经济学家的生产成本论,我们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根据这种理论,如果对雇主的捐税是一律的,同样地影响那成本最高的“边际”雇主,所有的雇主就会按捐税的数目提高他们的产品的价格,由于“经济法则”的正常作用,那捐税当然就会转嫁给消费者。

纽约州的立法曾制定一项法律,但是该州的最高法院宣告此项法律不合宪法,作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因为它无故没收了他们的财产。这种没收的实现是通过一种保险基金,使每一个雇主对其他雇主的厂里的意外事故负责。由于习惯法,他们已经对他们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事故负责。可是,纽约州的法律使得他们对受伤工人由于本身的疏忽,或者同事工人的疏忽,或者本业的自然危险所造成的事故,也要负责。根据古典的和习惯法的理论,最后这一项危险被认为是工人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时情愿“担当的”,在他所得的比较高的工资中已经充分照顾到,作为他的预期危险的代价。换一句话说,纽约州的法律被宣告为不合宪法,是根据古典经济学和习惯法的个人责任论,以及和它有相互关系的说法,所谓“不犯错误,不负责任”。

因此,威斯康辛立法机关的一个委员会,在1909年以后处理一种意外事故保险议案的起草问题时,决定要避免不合宪法,因而提出一项“自动的”议案,在这个议案里,只有那些向委员会登记声明接受新法律的雇主被认为“受此项法律的拘束”。他们也可以撤销他们的接受,只需按照规定先期通知委员会。然而,为了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雇主最大的经济“压力”,从而促使他们“心甘情愿地”来遵守此项法律,立法方面对于上面讲到的雇主在工人要求赔偿的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某些辩护,宣告它们不能成立。这一措施对每一个不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有不利的影响。

这样,由于提出两种办法,让个别的雇主可以选择,立法造成了一种诱因,促使他“自动地”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两种办法,一种是旧的在个别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雇主因疏忽而负责任的法律,可是他的某些习惯法上的辩护理由被取消了;另一种是新的对工人的一切意外事故应该给予补偿的法律,不管是哪一方面的疏忽、错误或者产业本身的危险。他可以自动地选择在现行习惯法下的个人 责任或者在新法律下的社会 责任。

此项法律受到本州最高法院的承认。可是当雇主们可以任意选择是否服从法律的时候,只有在幽默的意义上才能把它称为法律 。它牺牲了社会责任,造成自己的“合于宪法”。在意外事故赔偿“法律”最初两年的执行中,“宪法性”的滑稽变得明显。自动地“选择”受此项法律拘束的雇主,在最初两年中,所影响到的工人只占本州全部合格的工人的百分之十左右。

雇主的不愿意以及法律强制的可能不合宪法,结果变成一种有利条件,而不是不利的条件。它使州委员会不得不展开一种运动,劝诱雇主们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的拘束。1911年的产业委员会条例,把意外事故赔偿条例的执行以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安全规程的起草和执行,统一在一个委员会的手里。该委员会注意“事故的防止”,而不注意“事故的赔偿”。以前“赫赫一时”的工厂视察,往往企图以刑事起诉来施行那不切实际的安全法规,现在他们被改为“安全专家”,劝导雇主怎样减少事故。雇主、他们的工头以及全州各地的工厂监督,被组织为地方和区域的“安全会议”和一个全州范围的会议。这些会议,人们热烈地参加;本州以外私营公司的专家被邀出席;突然形成了一种显著的“安全精神”。雇主们证明了他们自动地防止意外事故,比州政府用强制手段防止事故,成绩好得多。虽然后来在世界大战中意外事故率增高,这些会议和对预防的努力到今天仍然十分起劲。

在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人们利用了最大的提倡者美国钢铁公司的实例。实际上,这是起草产业委员会条例时所用的榜样。该公司早在1907年就开始它的安全组织。委员会的广泛调查似乎说明所有的意外事故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可能用安全设备来预防,三分之二是由于工人和雇主的疏忽。这三分之二的事故的预防,甚至安全设备的装置和使用,要使其实现,只有先在思想上养成“安全精神”,不仅在雇主和工人的思想上,而且同样地要在一般公众的思想上建立这种精神。

在促进这种“安全精神”的创造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安全小组,其成员包括雇主和工人,另有委员会的代表一人作为秘书;小组的任务是起草各项规章,将来作为州委员会发出的“命令”,取得法律的效力。这种命令替代了许多复杂的和详细的法规,这些法规原来由立法机构陆续制定,并经过利益冲突各方面的合法代表拉拢和斗争。这种“命令”有这些优点:它们是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拟订的,不是由一些完全不懂产业业务的法律家和议员来拟订。它们可以由原来拟订的小组根据进一步的经验加以修改。最重要的是,它们是切实可行的,雇主和工人双方都可以接受。

这就使得这种命令进入法律上“合理”原则的范围,并且避免了宪法对于不经合法程序剥夺雇主的财产的禁例;就这个问题来说,就是不经雇主的同意。委员会已经陆续地发出几百页公报,刊载这些命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和上面提到的关于“威斯康辛失业津贴法案”的手册十分相似。

历时两年的这种安全运动对雇主们说明了,他们接受新法律,比仍然实行那旧的个人责任法律,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 ,只要他们防止意外事故,体会到安全精神。再则,运动又说明了,由于防止事故,没有人会因为对工人付给规定的赔偿金而增加任何负担,连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负担较高的价格。换一句话说,人们依赖一种新的“效率”,在防止意外事故方面的效率,这样生产成本可以降低,结果价格不需要提高。

因此,两年结束后,根据联合小组和产业委员会的建议,立法机构修改了赔偿条例,大意是把选择 的方法颠倒过来。不像原来那样由自己选择、由自己决定接受法律的拘束,现在是假定 他们应该受此项法律的拘束,除非他们提出通知,声明自己选择不接受 此项法律的拘束。这一修改使百分之九十的工人受到此项法律的保障。最后在1931年,在一种强制的法律已经在其他州中以及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合于宪法以后,立法方面制定了一种强制的法律来代替那可以随意选择的法律。

这样,威斯康辛的立法费了二十年才从旧的制度过渡到新的制度。在这一段时期中,不仅发展安全精神的行政制度和预防意外事故的教育制度,而且以州政府为调解人由劳资双方代表共同谈判的制度,都先后建立了。

这样证明了法律的规定并不自动地产生立法方面想要造成的效果,像摩顿仅仅分析法规的文字时似乎认为必然会产生的那样。要使法规有实际效果,必须加上劳资双方积极的旨在造成“安全精神”或者“就业精神”的集体行动。没有这种愿意合作的“集体精神”,法律不能生效。立法强制的必要非常之小——就意外事故赔偿问题来说,只占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只要把有关的双方组织起来,设置执行机构,积极造成这种自动的集体精神。

在失业津贴和失业预防法律的推行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发展。利用广泛的失业恐怖(公众和经济学家以前都没有这样严肃地考虑过这个问题),威斯康辛的法律想要使那些可以首先使他们负责的雇主确实感到这种不幸。它想要通过执行来创造“就业精神”。

“精神”这个名词,像用在这方面的意思,对于古典的、快乐主义的、共产主义的或者其他经济学家,是不允许的,他们的理论起源于和机械体、有机体或机器的类比。可是那实际名词“安全精神”是在那些参加一种有意识的集体努力来预防事故的人们中间不知不觉地发生的。“精神”这个名词像这样使用,只有那些研究集体行动的人可能办到。它有些类似一种宗教复兴。实际上我已经屡次提到,集体的经济压力甚至比宗教复兴的影响更大,可以把个人从感情和愚蠢改变为“合理”。它是一种关键,有了它才可能对于一般所谓“商业伦理”、“职业伦理”、“工会伦理”以及类似形式的集体经济学,获得科学的了解。

这些方法,在目的和效果上,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压力相同,因而可以和禁忌、公众意见、时尚、习俗、抵制等放在同一类。如果这些形式的道德和经济压力,因为受到反抗,不能充分有效地取得希望的结果,那就加上些微的法律强制,在少数严重的问题上实行起诉,在反对者以及数以千百万计的不需要加以压力的个人中激发自动的社会责任的精神。

这些议论对于摩顿的批评有一种关系,常常由雇主们自己提出,认为各个单位,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已经有强有力的诱因,可以维持不断的经营,这些诱因的力量超过那微不足道的失业津贴的“费用”。他们有特别重的经常费并且有保持顾客的好感的必要,如果他们停止营业,这些就要损失。没有疑问,这是确实的,可是且看它怎样发生影响。我三十年来熟悉的一家公司,在全部时间开工的时期有一万工人,可是一到萧条时期,他们就解雇八千人,只留下两千人左右的一种最小限度的组织。威斯康辛法律的目的是要使人注意那八千人,而不是要注意那维持企业运转作为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两千人。

在威斯康辛宣传中很有影响的另一个公开的证明,是一家总公司设在纽约的企业,它在1919年通货膨胀的繁荣中从全国各地雇用了工人五千名,后来在1921年的物价暴跌中,把这五千人全部解雇,由工厂所在地的一个小市镇的人民去养活。除了打击在外股东的利润以外,怎样才可能使纽约银行家感觉到他们对威斯康辛人民的责任呢?社会责任感必须积极地造成,从引导那些真正应该首先负责的人的注意力来着手,这些人,在我们现代庞大的“运行中的机构”里,是人们看不见的不在现场的股东。他们感觉不到对失业的责任,因此他们把责任留给当地的人民,后者实际看到失业的人,不得不亲身地通过赠与或捐税来照顾他们。一种很低的保险费往往被惊人地夸大,假如它的后果直接影响到利润边际,此中关系,我们即将看到。

从经济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观点来说,威斯康辛的意外事故和失业条例是在统治权的学说里加入有关方面自愿的 代表。这和旧的个人主义的学说构成显明的对比,后者把统治者说成一种君主代表着消费者的利益,和没有组织的生产者分开,但是规定法律要他们遵守。这种旧的学说,不管是“多数的统治”或者有组织的少数的统治,结果都变成专政。

可是,有关方面在集体谈判中的自愿的 代表制(各方自选领袖),需要双方都承认那刺激对方的动机。就现在的问题来说,那意味着承认现在占优势的公司组织的集体行动中的利润动机;以及怎样运用 这个动机来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我在别处已经说明过 [84] ,这是十七世纪上半期中习惯法的理论,倾向于一种法律和经济原则,从增加个人自己的财富中增加当时英国“共和政治”下的共同财富。实际上它也是亚当·斯密的理论,可是斯密认为个人的利己心增进了共同财富或者国家的财富,作为上帝和自然法则引导的结果。威斯康辛法律中所体现的理论,使经过批准的自动的协议具有一种统治权力,以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从而增进共同财富。这种联合的集体行动是法律;它的执行是雇主的个人行动,遵守雇主和工人在州委员会的合作下所形成的业务规则。

从这种集体观点来说,合理是理想主义的实际可行的最高限度。 [85] 因此,为了确定什么是合理的东西,我用最好的 工会或者最好的 协会作为范例,只要它们曾经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作为运行中的机构。然后,以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政治的或者私人的——我努力使其他的机构提高,尽可能接近它们的水平。

必须承认,这种方法不一定符合法院判决中所谓“合理”的习惯的意义。法院一般的假设“通常的”的事物就是“合理的”事物,并根据这种假设处理案件。在它们看来,“习惯的”不是最好的可以实行的 ,它是显然无能的或者愚蠢的以及特别能干的和效率高的之间的一种平均数。经过反复的观察,我推测雇主或者工会会员中只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在这种以习惯为“通常”的意义以上,而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九十是在这个水平以下。这意味着预期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雇主或者工会会员可能自动地对别人的福利作出较多的贡献,超过用任何强制手段可能取得的结果,不管这种强制是通过国家的还是通过私人的集体行动。

这种推理将在“安全”的定义中出现,此项定义,在我的一些学生和其他人士的帮助下,被用入1911年的产业委员会法律。在那里“安全”被解释得可以包括对“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的保障。法规接下去就确定每个雇主有一种义务或者“社会责任”,应该提供那样的工作、那样的工作地点,以及那样的安全设备、保安措施、方法和生产程序,必须足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必须在工作性质或工作地点“合理地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

这里仅仅改变“合理”的意义,就改变了成文法和习惯法。所谓“合理的”安全,现在不是“通常的”安全,作为最高和最低安全的平均数 ,而是最高度的意外事故预防,这是最好的公司实际做到的。不像三十年来积累的许多不切实际的法规那样,安全的意义被扩大了,结果在工厂本身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找出最有“社会思想”的一类企业机构中已经施行有效的最高的实际可行的限度是什么,以便保护生命、健康、安全、舒适、体面和道德福利。于是没有人提出不合宪法的问题,攻击委员会在这些方面的命令,因为它们是确实合理的,系由雇主、工人和专家组成的咨询小组所拟订,他们熟悉最好的可以实行的方法。“合理性”成为不再是主观的和个人主义的,而是客观的和集体地可以实行。它可能不是“理想主义的”,可是在当时的利己心、感情和愚蠢的程度以内,是相当理想的。再说,它还能达到一种更高的理想,如果人性进步。

一般说来,人们可以预期,凡是这样证明了在利害冲突可是自愿组织起来的各集团的自动协议的意义上是“合理的”事物,早迟总会被最高法院认为“合于宪法”。最高法院,和欧洲的独裁者一样,很不尊重现代的立法,可是它越来越尊重自动的集体行动。

所以我认为最高法院结果将赞成失业预防和失业津贴。法规不能仅仅靠它的条文就发生效力。必须由人们解释、执行和应用于各个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它所适合的和可能遵守的限度。如果能对于什么是最好的可以实行的 办法,达到一致的意见,那么,通过那些最接近事实的人们的判断,这就是理想主义的最高限度。事实上,这种限度也就是人们考虑到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以及在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可以变动的解释下,认为合理的情况。

意外事故赔偿和安全法律的另一特点,在失业津贴和失业预防法律中,加以摹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保险”:向股份公司保险;州内雇主“互助”保险;以及个别企业机构的“自己保险”,这些企业能证明它们自己具有资力,付得起这种赔偿金。

意外事故赔偿法制定以后几年中产业委员会收集的统计似乎表示,意外事故的预防和法律所允许的意外事故保险方式有相互关系。最好的预防成绩来自所谓“自己保险者”。这些企业,可能有二百家,“办理它们自己的保险”,因此实际不是“保险”,而是和“企业基金”或者“意外事故准备金”相同。就预防的程度来说,其次是以互助保险公司形式联合起来的一些企业;成绩最坏的是在全国范围的股份公司中保险的企业。

1932年的失业准备金条例仿效了两种保险,“自己保险”或“企业基金”和“互助保险”,而不采用股份公司保险的方式。目的是消除股份公司的私人利润的动机,而选择那些例如在意外事故问题上预防成绩最好的保险方式。由于互助保险的规定,如果雇主们自动地决定把他们的基金合成一种共同基金,因而相互为别人的失业负责,他们可以这样做。

在意外事故赔偿条例的执行中,重要人物是医生。他鉴定受伤的程度和决定因伤不能工作的期限,因此决定每周津贴的数目以及此项津贴应于何时截止。同样地,失业津贴中的重要人物是公共就业管理员。负责的首长向基层收集失业和再就业报告,转送州委员会。他在失业津贴中处于裁判庭的地位,决定津贴的数目、等待的时期和津贴的开始。

这里,在州委员会的主持下,威斯康辛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就业事务所制度,大概有十个机构。特别在密尔沃基事务所,由当地有组织的劳资双方共同管理的制度已经完成。这种当地的就业事务所制度的共同管理,当然被运用到预期的失业法律的执行里。实际上,正如雇用医生那样,人们预期雇主会设立并参加职业介绍所,替他们自己的失业工人在其他雇主那里找工作。失业的时期越短,失业津贴的数目越少。雇主们变成自己的就业管理员,由于受利润动机的驱使,甚至比州政府任用的就业管理员更有效力,后者只领取薪俸,不管利润和损失。为了防止流弊,对于和劳动工会共同执行的集体谈判制度,雇主和工人双方都感到满意。

这种联合一致行动的榜样和习惯,使得人们接受1932年威斯康辛的失业津贴条例。这一条例决不是一种合于逻辑的、演绎的法律,起源于正统的经济学说或者美国法律上的宪法论。由于这个原因,同时由于需要时间来组织执行的机构并且在雇主当中培养“就业精神”,条例规定先建立机构,然后延迟保险费的征收、准备金的创立以及最后津贴的支付,像在意外事故的赔偿和预防问题上那样。

以前所讲的这种研究集体行动的历史方法,结果使我在1921年陈述了上面说的一种预防 失业的法律的一些原则,有别于失业保险 。那些原则自动地适应美国商业心理,这是我后来在1921年被聘担任芝加哥男子衣着业中联合失业保险计划的主席时发现的,此项计划事先已在该业中由集体谈判议定。我不知道,参加此项协议的七十多家企业公司对于我在1921年的主张有任何知识或了解。可是他们在他们传统的竞争、利润和利己的观念中,自然地拒绝了工会提出的要求,要一切 雇主捐款,构成一种“市场”基金,由一个中央委员会分配给工会所有的 失业成员。雇主们认为,这样把基金合并在一起,将使业务顺利的和效率高的企业——因此也是能提供经常就业机会的企业——不得不对他们的业务较差和效率较低的竞争者的失业工人捐助津贴。

实际上,这是欧洲差不多所有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立法的“保险”计划;芝加哥工会在要求设立一种共同基金时,它的计划肯定也是这样。后来取得一种折衷办法,设置了大约七十个分开的“企业基金”,代替一种单一的“市场基金”。这就需要七十个不同的执行委员会,从事于征收保险费和支付津贴的工作,于是我发现我自己成为七十个不同委员会的“七十个主席”。

既然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的保险费是全市一律的,按各家企业的工资总额比例征收的、个别基金收入的数目彼此大不相同。结果,失业数字最大 的企业,负担失业津贴的能力最小 ;失业数字最小 的企业,能够负担最大 数字的津贴。终于,一个能维持稳定就业(规定为每年四十七个星期)以及完成一笔等于一年的未来保险费的准备金的企业,将不必再付出保险费或者津贴。因此,这种制度的正确名称是“失业准备金”,不是“失业保险”。准备金是各个企业设立的,保险就要把所有的企业的准备金合并为一笔共同的基金。

显然“劳动心理”不满意于这样一种不充足的和不公平的津贴的分配。工人们,特别是在工会里,感觉到彼此互相负责。失业的工人不仅引起其他在业者的同情,而且引起在业者担心受别人的拖累。这种劳动心理的显著证明是工会会员们情愿“分担”失业的困难,接受零星工作,以便短期的就业可以大家都轮到。

可是“商业心理”很少有这种感情,会使企业公司在淡季和萧条时期中和它们的竞争者“平分”那减少了的出产量。不错,它们可以利用卡特尔,在产量和价格方面达到这种目的,可是,除了这种补救方法而外,竞争者的破产和消灭对于业务兴旺和效率高的企业是有利的,因为把倒闭了的竞争者原有的顾客和工人转移给它们。这可以叫做“利润心理”,而有组织的工人的心理较为接近一种“团结心理”。工人们甚至不能了解为什么业务兴旺的和效率高的雇主不应该和“边际的”及效率低的竞争者分享 他们的兴旺和效率。广大工人群众,就我观察到的来说,想要救济 ,对效率 或预防 不感兴趣。他们的领袖们近来已经知道注重预防,胜于重视救济。

就是在这里古典派和正统派学说不懂得关于“劳动”和“商业”心理的要点。那些学说是从小制造者的时代留传下来的,那时候一个工匠很容易一天成为一个雇用工匠的“老板—工人”,过了一天又成为受老板—工人雇用的工匠,因此,亚当·斯密在他的一般分析中,对利润和工资不加区别。同样的竞争原则对两者都适用,使利润和工资实质上相等。 [86] 实际上,我们已经注意到,血汗工场制度中的小包工者或制造家的“利润”往往低于他的工匠的工资。

可是,正统派和制度派的理论还有另一种区别。现代的雇主不是一种个人。“他”是一种“制度”——企业家、银行家、股票持有人和投资家的联合一致的行动,他们在一家“行号”或“公司”中结合起来,这种行号或公司如果“运行不停”,我们称之为运行中的机构。现代个人主义是“公司组织—个人主义”。这里适用的不是古典派的理论,而是“公司财政”的理论,至今还没有加入标准的个人主义学说。 [87] 标准学说的关键在于“生产成本”,摩顿正确地估计,威斯康辛法律中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只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左右。他认为,这样微不足道的项目,作为一种预防失业的诱因,对雇主不能发生任何影响。

可是“公司财政”的关键在于“利润边际”。这里承担风险的企业家(股票持有人)总是“利用剩余”。所谓“剩余”就是“利润边际”,或者摩顿的“纯利润”。企业家是联合的股票持有人。他们共同地成为对一切其他参加者的一个债务人,为了取得利息、租金和工资,他们的利润边际是他们的销货总收入 和经常总负债 的差额,后者通常称为营业总开支。

对于利润边际的大小还没有作出满意的研究,可是,我在上面已经计算过,根据大约六万家制造公司的情况,在1919年的最高平均边际和1921及1924年这种年头的平均损失之间,中间的利润边际大约是全部销货收入的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或者百分之三。

假设利润边际是百分之三,生产成本就是销货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七。如果是这样的话,平均生产成本 的百分之零点五就是平均利润边际 (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对于不同的公司,或者同一公司在不同的时期,它可能比这个数字高得多或者低得多。

这里是诱因 所在。资产的可以被银行接受、提供给贷款者和银行家的担保、企业单位作为一种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连续性,都系于这种很狭小的利润边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如果从利润边际中抽取,就放大了许多倍。

否则,为什么雇主们对于一种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计算的微不足道的捐税,要像他们在威斯康辛那样激烈地反对呢?这种捐税只有在他们“认真研究业务”时才开始显出重大的意义。当然他们很快就这样做,并且体会到所有他们的经济打算、眼光、效率、讨价还价以及维持偿付能力的其他努力,焦点在于这比较微小的利润边际。

我时常觉得奇怪,为什么企业家在他们反对失业保险的辩论中在成本这一点上显得这样的前后矛盾。一个时候,他们认为全部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非常微末,不足以发生效力,不能促使雇主们预防事故或失业。然后在另一个时候,他们又说加上这笔额外费用就会使他们无法继续经营,不能和那些不负担这种费用的其他企业单位竞争。他们确实不是不合理,可是前后矛盾。

显然他们的矛盾的关键系于两种价值学说,古典经济学家的生产成本论和企业家的交易论——选择不同的对象,维持利润边际。摩顿对比了这两种学说,决定赞成古典派的理论。他说:

“应该用什么方法来表示失业捐税的大概负担和影响呢?……和成本比较,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是一个小数目,平均约为百分之零点六;和利润比较,它的比例大小不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高到百分之二十五。那些将捐税和利润比较,估计捐税的影响的人,相信它具有强有力的稳定的影响。在那些和成本比较的人看来,它的影响似乎无足重轻。作者认为,和利润比较会产生错误的见解;因此他把捐税和生产成本及风险比较。”

接下去他陈述古典派的成本和风险的理论。针对着这种理论,我创立了利润边际论,这个理论他不同意。我假设企业家是有理性的,他们的前后矛盾实际上不是那么一回事,于是着手研究他们表面上矛盾的原因。我发现了他们的原因在于本书里所阐述的一些理论;就是,凯雷、庞·巴维克、戴文波特等关于不同对象的选择的理论;公司财政学上利润边际的理论;以及关键性交易和一般性交易的理论,这是通过意志作用从经济学家关于限制性因素和补充性因素的客观 理论中产生出来的。

参考交易的公式,可以推论凯雷和戴文波特的理论的意义。 [88] 我们了解,这些是商人的价值论,也是法院的价值论,后者从商人那里采用他们的经济理论。在他们谈判单独一件交易时,商人首先发生的念头不是生产成本 [89] ,而是他们在谋取利润的竞争中面临的选择。因此,他们的价值论不是古典经济学家的“成本”论,而是一种在眼前的不同机会中进行选择的“选择”论。如果别无办法的话,他们甚至会不惜损失继续经营业务,而不愿完全停顿。

这种机会的选择,以及宁可受着损失继续营业,实际上是摩顿在运用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时非常重视的。与其停止营业,他们宁愿不顾成本,亏本经营。成本不是主要的;选择的机会是主要的。商人通常把这些不同的机会说成供求的法则,认为这种“法则”和古典派的“生产成本”是对立的。他们说,“我们知道我们不是按照成本营业。我们是按照需求经营。”可是,需求和供给,我们已经了解,只是选择机会的稀少性。当商人说他的交易是受供求的支配、不是受生产成本的支配时,这正是他的真正的意思,变成了经济理论的说法。首先是凯雷和巴斯夏,其次是庞·巴维克、格林和戴文波特,把这种商业的实践变成价值和成本的理论。这两种理论我们曾区别为反机会价值和机会成本。它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理论,由于商人作为买者和卖者在两种交易中选择机会的多寡而产生。 [90]

可是,如果成本不支配他的交易,支配交易的是不是预期的利润和损失呢?利润和损失是他“利用剩余”的结果。股票持有人成为对一切其他参加者的债务人,不管是工资劳动者、贷款者、银行家、债券持有人、优先股票持有人、原料供应者。他们的利润边际是产品售得的价格和对其他参加者的债务之间的差额。这个边际,我们估计平均是销货价格的百分之三左右。作为一种促使雇主预防事故的诱因,全部生产成本的百分之零点五,如果从利润边际中扣除的话,百分比就扩大三十倍。

可是,这里加入了那第三种因素,我们称为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古典派的成本论或者是一种静态的理论或者是一种成本的长期倾向的理论。所谓前者,我们的意思是说一切 交易作为在同一点时间发生 。所谓后者,我们的意思是说,一切交易的计算结果加在一起,得到一段时期中的总成本 。

可是,交易论是讲交易本身 。每一项交易占用或多或少的短短一点时间,这时候交易的谈判实际上在进行中。它是行为主义的理论,关于商人怎样处理他的许多容易变化的交易,在先后连续的时间点 ,对付各种不同的工资劳动者、原料供应者、贷款者和其他人等。每项交易,在谈判的时候,对他是关键的因素 ,他集中全部注意力在上面,考虑着自己当时在这项交易中实际所有的其他机会。一切其他未来的或过去的交易暂时都是补充性的。它们是惯常的环境,当时的关键性交易在这种环境中进行谈判。后来,当时的一种未来的可是辅助的交易变成关键的交易,而以前的关键的交易现在(在接着发生的时间点上)变成一种惯常的问题,不立刻加以处理。

从过去来说,一项关键的交易,一经完成,以后如果经常重复,就变成“惯常的”或“一般的”问题,所以我们不用“关键的”和“辅助的”那种字眼,而用了“关键的和一般的交易”。

以前讲的古典派的静态的或长期的对利润边际的看法,和关键的及一般的看法之间的区别,在摩顿的一段说明中可以看出。他说,

“捐税、保险、会计上的一切成本,每一项可以是纯利润(利润边际)的一大部分,但是成本的一小部分。说这些成本项目中的每一项占去纯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一百,使人对于它们的重要性和负担有一种错误的看法。由于这种理论,产生了现在流行的观念,认为捐税在破坏一切利润,因而破坏促进生产的刺激。对于任何单独一项费用,都可以适用这同样的道理。这种开支项目是成本的一部分,生产者一定设法转嫁。”

从古典经济学家的静态的或长期的观点来看,这种推理没有疑问是正确的。它使得那种认为一切 成本项目——捐税、保险、工资、原料等等——在计算单独一笔交易的利润边际时都能够加在一起。这一点在我们对利润边际的讨论中已经注意到。我们的所谓“损益边际”,实际上是一年来一切交易的总结,这种边际中必然不能列出个别的交易,那只是总数的微小的一部分。

同样的道理适用于我们所区别的“财务边际”,作为支付捐税以后 的利息边际;以及“捐税边际”,作为支付利息以后 可供纳税的边际;以及在那里没有提到的其他边际,例如一切其他开支付出以后影响利润的工资边际,就是惯常的或者一般的。

显然这些不同的边际不是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累积的。各项交易有它自己的选择机会。最重要的或者关键的交易在于有关某一项因素的特殊谈判,以它单独地影响利润边际的程度为范围;一切一般的或辅助的交易这时候已经都不加考虑。如果一段时期的全部交易总结起来——例如一年的交易,像在我们的损益边际中那样——那是作为那个时期的一种统计的结果,而不是交易本身。这些交易,如果是关键性的,必须分别作为当时发生的每一项单独的谈判来处理。

这是有名的统计的错觉之一。个人消失在统计的总数中。 [91] 可是个别的交易是实际的行为。一个时候,如果个人在反对捐税,他也许说捐税虽然只占他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可是占了其他一切债务付清以后他的纯利润的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另一个时候,如果他在反对失业或者意外事故保险,他也许说并且确实在说,保险费虽然只占他的生产成本的百分之一,可是占了他的利润边际的百分之三十等等。他在进行工资谈判、利息谈判或者租金谈判时,也提出类似的理由。在他正进行谈判的时候,那些交易每一项都是关键的。这种谈判一经完成,以后的重复就成为纯粹惯常的或辅助的交易,因此在当时不受重视。

从他本能地反对的静态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他的逻辑是荒谬的。可是,从连续的交易中所包含的动态的时间 因素,从他陆续谈判的连续的各次时间来说,他是不错的。他和任何能力有限的不能同时做许多事的人同样的有理性,他必须把他的有限的能力用在一项因素上,这项因素他当时认为是关键的或者限制的因素。这里,在那关键的交易中,他不得不考虑自己在这一次的交易中“面临”的选择的机会;他本能地不接受一种“空论”的学说,那种学说实际上把他当作一个能力无限的生命,能够在一刻时间上做他的一切交易。

这可能似乎和近来对“成本会计”的重视有些矛盾。这种成本会计是统计家和会计家创立起来,作为企业家在交易中的指南或者在谈判中的“要点”。可是他知道,在他的个别交易中,不能受它的束缚。在那一点时间,他知道他受他的可供选择的机会、他的不同的反机会价值,以及他当时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束缚。这三者的关系在我们的交易的公式里说明了。

我们正是应该这样地处理“风险”问题。摩顿和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正确地把企业的风险和生产成本联系起来。可是,我比那些旧的理论更认为风险重要得多。如果利润边际平均只是销货总值的百分之三左右,如果生产成本因此是销货总值的百分之九十七,那么,风险对利润边际的影响,比它对生产成本的影响重要得多——三十三倍。可是,这些边际在许多变化无常的交易中变化很大。每项交易有它自己的风险,这些风险必须折算在该项交易中所谈判的价格和数量里。 [92]

一个时期内所有这些不同的风险不是累积在各项交易里面的。它们集中在正在谈判中的关键的交易上,这一项交易中的风险也许那样大,以致在它的谈判成功以前,所有的一般性交易都暂时延搁,营业停顿。如果风险很大,像有时因为预期价格下跌在借贷的谈判中那样,那么,预期的利润边际就一定比风险小的时候大得多。

那么,风险成为“信心”或者“没有信心”的整个问题,和利润边际相比的时候,比较和生产成本相比的时候,更重要许多倍。

因为这个缘故,当然必须承认,而且实际上在一切争论和辩护中必须考虑到,按工资总额征取百分之二的保险费,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交易中、不同的企业里,对于预防意外事故或者失业,具有大不相同的压力。在极端繁荣而利润边际大的时候,以及在极端萧条而利润边际小的时候,保险费的影响,大概不及在“正常”时期中的影响那样大。在这样极端的时期,其他因素的关键性比较大,意外事故或失业预防的关键性比较小。然而那百分之二的保险费的压力总在那里,不管是关键的或者一般的。可是,法案中作了许多的通融和让步,并且在执行的谈判中一定还会有其他的通融和让步,照顾这些变化无常的风险。

必须注意,那法案当然只限于威斯康星州。该州的纳税人不能预防失业,因为,他们以纳税人的资格,不能控制个别的企业。人们提出意见,和现在摩顿再陈述的一样,认为全国——实际上全世界——应该对失业负责,比个别的雇主们更有责任。因此国家应该承受救济的负担。

在辩论中对这种意见的答复是,只要有很多的州采用同样的立法,它们就会有足够的政治影响,促使国会按照各州州内支出津贴的数目,予以补助,像在几种其他由社会负责的事业上已经实现的那样。 [93] 特别是在萧条时期中这些国家补助也许很大,对于这一点,人们举出“联邦救济总署”和“全国产业复兴法案”作为具体的证据。也有人说,全国政府所承担的失业责任,只能以它的货币和信用政策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范围为限。它应付这种责任的方法必须是全国或者世界范围的稳定物价。 [94]

关于工人分担企业的失业基金,有人提出类似的理由;这种办法摩顿也赞成。这里人们在答复中认为工人和纳税人一样,不能预防失业。他们只能分担救济。因此关于工人的捐助,法案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假设“开放工厂”的雇主会要求他们的没有组织的工人捐助,因为这是在谈判劳动合同中他们的习惯法权利的一部分。也可以假设,在有组织的“工会工厂”中,工会会要求它们的会员捐助,像在芝加哥的制度中那样。他们的捐助会扩大工资劳动者所重视的救济。

因此,摩顿所主张的由三方面捐助来实行“社会责任”的计划,在结果产生那法案的谈判中获得了充分的考虑。可是社会责任问题留给工人和联邦政府的未来的自愿的行为去解决(在法律的“自愿”的意义上),这种自愿的行为决定于他们预期通过自愿的集体行动可能获得的结果。

最后,我们注意到人们混淆了课税权力和警察权力,它们的关系我们以前曾就一个方面加以考虑。 [95] 摩顿一贯地认为保险费是对雇主的一种捐税 。如果是这样,他认为,那就和亚当·斯密所谓租税应该根据“纳税能力”分派的原则相抵触。这一原则,他发现被用在欧洲的失业保险制度里。在那里雇主所付的保险费按一年中工人就业若干星期比例计算。这显然是跟雇主的繁荣和纳税能力成比例的。例如,一个雇主的业务兴隆而稳定,一年雇用工人五十二周,他缴付的捐税两倍于他的只雇用工人二十六周的竞争者(工人的人数相同)。作为一种捐税,缴纳的数目和缴纳的能力是成比例的,工厂的继续不断的经营可以为证。

可是,在威斯康辛法律中,缴纳的数目和缴纳的能力成反比例。提供五十二周就业的雇主不付出任何保险费或津贴,可是那只能提供二十六周就业的雇主倒按照他的工资总额付出二十六份保险费。这当然是一种“累退税”,随着减少的纳税能力而增加。

可是,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这个问题,这是美国制度中“警察权力”怎样运行的特色,有别于课税权力本身。警察权力对那些社会思想最低 的人压迫最大,那些社会思想最高 的人却不受影响,因为他们自动地对共同福利作出其他的人必须受到强迫才会作出的贡献,或者停止营业。就这个问题来说,“具有社会思想”意味着能够和情愿常年地继续提供就业。实际上,课税权力可以用来产生这种警察权力的效果,像在关税、奢侈税中那样,或者,像我们建议的那样,豁免那些由于使别人致富而自己致富的人,从而把负担加在那些获得自然增值或者非劳动增值的人们的身上。

因此,如果威斯康辛法案叫做一种课税办法,那是使用“课税权力”这个名词,不是维持政府,而是为了可以诱导那些没有社会意识或者个人能力的人接受关于失业的社会责任,向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看齐,后者觉得自己有一种社会责任,应该救济和预防失业,否则就停止经营。这样一种办法,在美国宪法使用这个名词的意义上,是一种警察权力的使用,不是课税权力的使用。它不是根据纳税的能力,为了维持政府;而是根据可以促使人们稳定就业的诱因。

7. 人格和集体行动

合理价值的理论,在实际应用上,可以扼要地说是一种由集体行动控制、解放和扩张人格,从而取得社会进步的理论。它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制度化的人格。它的默契的或者习惯的假设是以私有财产和利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将继续存在。它配合马尔萨斯式的人性概念,这种概念从感情、愚蠢和无知出发,因而人类的行为和理智及合理性会规定的事物相反,结果人们崇拜那种由于进取、坚持、冒险以及承担对别人的责任,因而取得领袖地位的个人。

没有节制的追求利润,使得有良心的人堕落到最没有良心的人的水平;然而相当多的少数人总是在这个水平以上,不管集体行动可能已经把它提高到什么程度。这些人表示进步的可能性。

那么,问题只在于研究集体行动的运行法则,这些法则把不情愿的个人提高到一种合理的理想主义(不是一种不能实行的理想),因为进步的少数人在现状下已经证明了它是可能实行的。

过去一百年来美国的各种自愿的和政治的运动不消除利己的动机。这些运动暴露它的局限性。利己心总是在那里。意外事故赔偿条例还给工资劳动者的数目,估计不到他们所损失的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这些条例使工资劳动者负担繁重的责任,它们在销货价格上只增加百分之零点五左右,准备转嫁给消费者,或者为较高的管理效率所吸收。工会把一小部分工资劳动者提高到大众的水平以上,可是他们造成一种比较高尚的人格,因为解除了人们的忧虑。农民合作社只在小地区和小国家里进行顺利,并且只限于各种农民中的小部分,可是它们提高了社员的思想意识,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相互负责的责任感。货币的、经济的和物价的稳定运动在一个战争和经济冲突的世界里是令人失望的,可是它们提高个人的责任感,使个人感到对于冲突的预防负有责任。

集体行动的发展所以有限的原因,在历史上是明显的:矛盾的各社会阶级的抗拒;内部的政治关系、党派、猜忌以及机构内领袖人才的缺乏;大众的传统和习惯。他们宁愿忍受已经习惯的弊病,不肯做没有把握的试验;以及因此在暂时成功以后发生的反动力。

在经济学领域内,如果能在社会福利的计划里利用利润动机,那就利用到一种有力的因素,比一切其他因素更加积极。这是一种引力,要引起企业家在使别人致富中求得自己的财富,如果这样对他不能生效,就诉诸集体行动。

这使我们需要比较一下那三大实验——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和资本主义——它们自从最近的世界大战以来,已经使前此经济学家的互相矛盾的学说以及各种全国范围的、扩大或抑制个性的集体行动都受人注意。

* * *

[1] 参阅提加尔特:《凡勃伦》一章,载《美国经济思想》,1932年版。

[2] 凡勃伦:《企业论》,1904、1927年版。

[3]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页。

[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页。

[5]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72页。

[6] 凡勃伦:《为什么经济学不是一种进化的科学》,1898年版;《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1906年版;《观点》,1908年版,见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1919年版。

[7]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17页。

[8]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19页。

[9]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19—20页。

[10] 参阅本书上册,《边沁对布莱克斯顿》。

[11] 参阅本书上册,《从劳动的分工到劳动的组合和公共的目的》。

[12] 参阅本书上册,《从流通到重复》。

[13]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411页。

[14] 参阅本书上册,《管理的交易》。

[15] 泰勒编:《美国产业中的科学管理》,1929年版。

[16] 泰勒:《工程师与价格制度》,1921年版。

[17]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25、329页。

[18]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30页。

[19] 凡勃伦:《技巧的本能和产业艺术的状况》,1914年版。

[20] 凡勃伦:《技巧的本能和产业艺术的状况》,第16页。

[21] 凡勃伦:《技巧的本能和产业艺术的状况》,第29—33页。

[22]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45页。

[23]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45页。

[24] 凡勃伦:《既得利益和产业艺术的状况》,1919年版,第100页。

[25] 凡勃伦:《企业论》,第22、80页。

[26]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52页。

[27]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279页起。

[28] 参阅本书上册,《从公司法人到运行中的机构》。

[29]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80页。

[30] 凡勃伦:《企业论》,第139—140页。

[31]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46页。

[32] 费希尔:《资本和收入的性质》,1906年版,第29页。

[33] 凡勃伦:《企业论》,第166页;《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80页起。

[3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96页。

[35] 参阅本书上册,《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

[36] 参阅本书上册,《平均》。

[37] 泰勒:《科学管理的原理》,1911年版。

[38] 马修逊等合著:《无组织的工人中产量的限制》,1931年版。

[39] 泰勒:《科学管理的原理》,第11、142页。

[40] 参阅本书上册,《管理的交易》。

[41] 参阅本书上册,《买卖的交易》。

[42] 凡勃伦:《现代文明中科学的地位等论文集》,第379页。

[43] 凡勃伦:《技巧的本能和产业艺术的状况》,第46、47页附注。

[44] 参阅霍勒斯·泰勒:《制造物品和赚钱》,1928年版,序言,第vii页,“……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制造业中越来越成为必须制造物品,以便赚钱。”

[45] 参阅本书,关于塞利格曼:《财政学的社会理论》部分。

[46] 斯班:《国民经济学基础》,1923、1929年版,第75页起。

[47] 参阅本书,《统治权》。

[48]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96页。

[49]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28页(朋罕医生案)。

[50]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0页。

[51] 参阅本书上册,关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部分。

[52]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66页。

[53] 参阅本书上册,关于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图解部分。

[54] 指公民可以行使关于生命、自由、财产及名誉等权利的权力。——译者

[55] “权利”一词的英文字“right”,用作形容词时可以解作“正确的”,也就是汉语中“是非”之“是”。——译者

[56] 卡斯特:《法律及其起源、成长与作用》,1907年版。

[57] 梅恩:《古代法律和初期社会以及对现代观念的关系》,1870年版。

[58]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333页。

[59]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91页。

[60] 马丁·格累泽:《公用事业经济学大纲》,1927年版,第102—114、468—475页;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43页。

[61] 杜威:《确定性的寻求》,1929年版,第138页。

[62] 1789年以纽约市塔马尼厅为根据地组成的民主党的一派。——译者

[63] “互助”(log-rolling),实系勾结之意。——译者

[64] knights of labor:1869年在美国费城成立。——译者

[65] 参阅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第1卷,第496页起。

[66] 寇克:《法律原理》,1642年版,第713页。

[67]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68]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19页。

[69] 塞利格曼:《财政学的社会理论》,载《政治学季刊》,1926年第41号,第193、354及以下各页。

[70] 参阅本书上册,《代用的法则》。

[71] 参阅本书上册,《李嘉图和马尔萨斯》;又见本书,《利润的边际》。

[72] 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1895、1900年版,第54—59页。

[73] 塞利格曼:《累进税的理论与实践》,1899、1908年版,第138页。

[74] 参阅本书上册,《李嘉图和马尔萨斯》。

[75] 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第273、296页。

[7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考察》,卡南校正本1904年版,第2卷,第311页。

[77] 霍布森:《新国家的课税》,1920年版,第12页。

[78] 威斯康星州土地和各项改良的估值(1919年):

[79] 在纽约十七世纪中就开始。

[80] 参阅本书,《应税边际》。

[81] 原文是drug store,美国的这种药房大都附设咖啡室。——译者

[82] 参阅本书,《利润的份额》。

[83] 参阅康芒斯和安德鲁合著:《劳动立法的原则》,《论行政》章,1916、1923、1926年版。

[8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第225—232页。

[85] 参阅本书,《伦理的理想典型》。

[86] 参阅本书上册,《亚当·斯密》。

[87] 这些理论正在商业学校中以纯粹经验主义的方法发展形成,始终和“经济学”的各部门分开。

[88] 参阅本书上册,关于买卖的交易的公式部分。

[89] 生产成本是买卖双方同意的价格,在公式中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

[90] 参阅本书上册,《能力和机会》。

[91] 参阅本书上册,《平均》。

[92] 参阅本书,《贴现和利润》;又《商业的供求法则》。

[93] 例如教育、职业教育、公路等等。

[94] 参阅本书,《世界范围的偿付社会》。

[95] 参阅本书,《课税的警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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