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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践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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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知道什么是自杀,知道了自杀的种类和基本规律,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寻觅当今社会应该对自杀持什么样的态度。

不过,这个问题本身是另一个问题的前提。文明人之中的自杀现象应该被视为正常抑或不正常?根据每个人采取的不同解决方案,为了抑制自杀,他会考虑必要和可能的改变。相反,就会不无谴责地同意、接受自杀本身。

也许,有人会惊讶于这个问题的提出。

当然,通常我们认为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不正常。因此,如果自杀冒犯了公众已经建立起来的良知,这样一种病态的现象就不可能不被发现。但,我们已然发现,[1]即使是犯罪这一最显著的不道德行为也不一定属于病态行为。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声明震惊了一些人,似乎也从表面上动摇了道德的基础。然而,这一声明没有任何破坏性。为了使自己相信这个声明,需要参照支撑这个声明的依据,而这些依据可以归纳如下。

“病”这个词并无所指或者指一些可以避免的事情。毫无疑问,不是所有可以避免的事情都是病态的;或许,所有病态的事情都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可以避免的。若不抛弃思维与词汇的相似特征,就不能把某个物种的成员不可避免地拥有的特质、不可或缺的构造称之为病态。另一方面,我们只有一个目的和一个可凭经验确定,可由他人控制的迹象。通过它们,我们才可能意识到普遍性的存在。当两个事实无论何时何地,总是无一例外地一同出现时,任何方法论都会假设它们是不可分离的。并非一个事件总是另一个事件的诱因。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间接的,[2]但这种关系的确存在,且很必要。

目前,在任何一个已知社会中都会多多少少发现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每天都没有侵犯道德准则的民族根本不存在。因此,我们不得不说犯罪是必需的,我们不得不宣称犯罪不可能不存在,我们不得不宣称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从逻辑上意味着犯罪。因而,必然得到的结果是:犯罪是正常的。去奢求人类不可逆转的不完美人性和坚称罪恶无法遏止是无用的。这是布道者而非学者的言论。不完美的人性是必然,不是病态;此外,既然不完美处处存在,也就应该假定“病”无处不在。没有有机功能,没有解剖形态的存在,一些潜藏的完美就不会被发现。据说眼科医生会因为把人类的眼睛看作如此天然的视觉工具而羞愧。而因此也不曾也不可能就下结论说这个器官不正常。而利用对立方的神学思想来说,存在必然合理。生命不可或缺的条件必然有意义,除非生命本身就没有意义。这种观点无可非议。实际上,我们已经揭示了犯罪的作用。但它只在人们受到指责和压抑时才能起到作用。如果存在犯罪才是正常的,那么打击、惩罚犯罪也是理所当然的。“犯罪”和“惩戒”是一对不可分离的词语,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独立存在。压抑机制下的每一次不正常释放导致的结果都是刺激犯罪并给予犯罪一个异常的强度。

让我们把这些结论应用到自杀中来。

我们没有充分的数据,这是事实。而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不会发生自杀。但是,我们只能得到很小一部分人的自杀数据。对于其他的自杀数据,只能通过追踪它在法律法规中留下来的痕迹来证实慢性自杀的存在。目前,我们还不能确定自杀在某个地方是法律法规的对象。但,我们可以肯定,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它时而被取缔,时而被废止,时而又有保留和例外。所有类比推理都认为自杀不可能一直漠视法律和道德。也就是说,自杀总会引起公众良知的足够重视。无论如何,在不同历史时期里,不同强度的遗传自杀趋势总是存在于部分欧洲民族。统计数据显示这种趋势自20世纪以来就存在,法律痕迹显示它存在于更早的时期。由此看来,自杀是他们社会的正常构成元素之一;甚至是任何社会架构的元素之一。

自杀和社会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可能看见的。

这点尤其符合低等社会的利他主义自杀。准确地说,是因为他们所依赖的集体规则是个人对集体的绝对服从。在他们的社会里,可以说自杀是集体规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这些人没有把生命看得如此没有价值,他们就不会成为他们不该成为的样子。从他们将生命看轻的那一刻起,任何事情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他们抛弃生命的借口。因此,在这种低等社会里,利他主义自杀和道德结构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必须绝情和放弃的条件下,即便是在今天也会如此。甚至如今的军队集体精神也只能在每个士兵都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变得强有力,而正是这种独立打开了自杀的大门。

相反,在把人的尊严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环境中,人类是自己的上帝,个人很容易倾向于把自己当作神,把自己当成顶礼膜拜的对象。当人类自身最初就占据了大部分的道德存在,某些物质组合就很容易足够使人类不能感知超越自身的存在。当然,不能说个人主义就一定是利己主义,但二者确实很相似。不将二者之一放大,另一个也就无法滋生。由此,利己主义自杀也就发生了。那么,在进步很快和应当很快的民族中,限制个人的规则也必须相应地改变和灵活处理。如果他们在原始社会进步的同时仍然墨守成规,社会的进化就会被阻碍,就不能彻底、及时地发生。然后,在微弱的约束下,欲望和野心就不可避免地在某些节点迅速蔓延。一旦人类被灌输了“进步就是他们的责任”这样的思想,就很难让他们停下脚步来,由此伴之而来的就是不断增强的不满和不安。整个道德的进步和完善也就伴随着一定的社会混乱。因此,不同道德准则对应着不同的自杀行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同时它们也相互依存,因为自杀是道德准则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形式;诚然,自杀是很特殊的形式,但它不可避免地发生着。

各种各样的社会倾向导致了自杀,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夸大其词,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在每个地方这种倾向都有一个单独的合适的强度。这就和希望每个地方都有合适的生存条件一样,都是不可奢求、不可能的。每个集体社会都会经历一个特殊环境,集体的后来者在这个特殊环境中会被改变。不同的环境决定着他们是变强还是变弱。因为一种倾向在一个国度的大部分地区有一个确定的强度,因此它在某些地方也许会超过这个强度、也许会弱于这个强度。

这些过激行为不仅在某一方面十分必要,它们还另有用处。因为常态就是适应基本社会生活环境的最佳状态,这种常态就不会和特殊的环境有特别大的联系。但社会对于二者都必须适应。一个人若是对各种活动的品位从没超过平均水平,那么他在一个需要付出特别努力的情况下是不能生存的。同样,在一个聪明的个人主义无法被放大的社会中,传统就无法被打破,信仰也无法被改变,尽管它们都很必要。相反,这种精神状态即便是偶尔也不能降低到足以让相反趋向得以发展的地步,那么在被动的服从就是最高行为准则的战争年代会发生什么呢?但必要时为了让这些活动的形式得以产生,社会不能完全遗忘它们。因此它们在普遍存在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不可缺少的,必然在有些地方存在着不屈不挠的批判精神和自由验证;而在另一些地方如军队,几乎一成不变地保持着对传统教条的信仰。当然,在平时,这些焦点的影响应该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在这其中泛滥的感情与某些特殊的环境有关,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它们需要保持本地化,那么同样它们的存在就十分重要。当我们意识到社会在一个时期里不仅必须经历不同的情况,还不能保持不发生任何变化;这个必要性就会越发明显。在同一个世纪里,对应现代人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正常构成不再会相同。如果未来的萌芽在现在没被抑制,那么未来将会实现。因为集体倾向要在进化中能够增强或减弱,那么集体倾向就不能固定为一种不能自由变化的单一形式;如果其在空间上无法变化,其在时间上也亦如此。[3]

只要不是过分极端,产生于这三种道德状态的不同集体悲郁倾向都有它们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认为单纯的欢乐是情感的正常状态是一种错误。人如果完全不受悲郁的影响,那么他是无法生存的。大部分悲伤只有勇敢去面对才能克服,而从中获取的快乐自然也就有了忧郁的性质。所以,忧郁只有在占据了大部分生活时才不正常;同理,把忧郁完全从生活中消除也不正常。对于幸福膨胀的爱好需要被相反的爱好中和,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这些爱好才能显得和谐,才能与社会相得益彰。对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也是这样。过分的欢乐就是放纵,这只适合于也只能发现于颓废的人群中。生活是残酷的,不可靠的,空虚的。集体的情感也需要反映生活的这一面。乐观主义倾向使人自信地面对世界,这也是乐观主义倾向的对立面——忧郁倾向存在的原因。然而忧郁倾向的强度和普遍性都不如乐观主义倾向,但忧郁倾向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乐观主义倾向。对于一个不能限制本身的倾向,除了另一种倾向,就别无他物可以抑制它了。从某些迹象来看,似乎某种忧郁倾向的发展是社会规模发展的产物。正如我们在另一本著作中提到的,[4]最显著的事实是最文明的民族中的伟大宗教比早期社会的简单信仰更加充满悲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悲观主义倾向最终会淹没乐观主义倾向,但事实证明悲观主义倾向并未退步,并不是注定会消亡。现在,在社会中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结构来作为悲观主义倾向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必须由一些个人群体来特别代表这种集体情绪。扮演着这种角色的这一部分人口不可避免地很容易发生自杀行为。

一定强度的遗传自杀倾向应被认为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但并非任何一个类似的倾向都遵从这样一个事实,都必然有类似的特征。如果自制精神、热爱进步、崇尚个人自由在每个社会都占有一席之地,它们的存在就必然在某些时候催生自杀。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必然拥有这种特质,而且因民族而异。只要不超过一定的度,它就是合理的。同理,集体的忧伤倾向只有在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才是有益的。以上的观点不能解决目前文明国度中存在的自杀是否正常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更深层次考虑的是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自杀的急剧增加是否有病理学依据。

有人说,这就是为文明付出的代价。显然,这在欧洲很普遍,而且,文化层次越高的欧洲国家越明显。事实上,从1826—1890年,普鲁士(prussia)的自杀上涨了411%;从1826—1888年,法国的自杀上涨了385%;德国以及奥地利在1841—1877年及1845—1877年间,自杀都上涨了212个百分点;从1841—1875年,萨克森(saxony)地区的自杀上涨了238个百分点;比利时从1841—1889年自杀增加了212%;瑞典从1841—1871年到1875年间只增加了72%,丹麦在同期增加了35%。意大利,自从1870年,或者说从意大利成为欧洲文明的积极分子后,意大利的自杀人从788例增加到了1 653例,在20年内增加了109%。并且,教育程度越高的地方自杀越普遍。因此,可以猜想智慧的增加与自杀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二者形影不离、相生相随。[5]这个理论与一个意大利犯罪学家的理论相似,他的推论说经济交易活动增加的同时也引发和伴随着犯罪的增加。[6]假如这个理论成立,那么就可以下结论说较高等的社会对遗传自杀倾向有特殊的刺激作用。所以他们的极端暴力就显得很正常,因为这是必需的;如果不持续地采取措施阻碍文明,也就没有任何办法阻止这种暴力的发生。[7]

但一个特别的历史事实提醒我们需对这种推理保持警戒。在罗马帝国的最高层,自愿牺牲的献祭同样真真切切地发生着。所以,也许有人会下这样的结论:既然自杀是文化发展进步的代价,那么更有教养的民族比其他民族拥有更多自杀受害者就是一个自然准则了。然而,历史事实证明这个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种自杀只是在短时间里昙花一现,而罗马文化却延续留存、流传千古。不仅基督教社会吸收了这种最好的结果,自16世纪印刷术发明以来,继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这些基督教社会远远超过了古代社会的全盛时期。而自杀仅仅是在18世纪后才略微有所发展。没有这些流血犯罪事件的延续,进步的结果也可以留存下来,甚至能被超越;因此进步并非必然导致如此多的流血事件。这难道即便在今天不也是很可能的吗?在逻辑上,文明的进程和自杀的进程并无相互关系。难道文明的进程继续的同时自杀就不可能停止吗?此外,我们还发现早在进化的第一阶段自杀就存在。自杀也时而被列为七大极恶之一。假如自杀存在于最原始的民族,就没有理由去假设自杀与极端精细的行为举止有必然联系。当然,这些在远古时期有记录的自杀部分已经消失了,正是这种消失应该减少每年的自杀人数,但令我们困惑的是自杀却不减反增。

因此,我们认为自杀现象增多的原因不在于进步的自然本质,而在于当今自杀发生的特殊情况,没有任何理由是我们相信这些特殊情况是正常的。我们不能被眼前科学、艺术和工业的发展冲昏了头脑,这些发展是发生在病态的热情中,每个人都能感受到这种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伴随着文明进步产生的严重自杀是病理状态,而非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

自杀迅猛的增长势头实在不允许其他假设的存在。事实上,在不到50年的时间内,一些国家的自杀增加至三倍、四倍甚至是五倍。另一方面,我们知道自杀与社会体制中最根深蒂固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它表达的是不同社会的情绪,也就是表达着不同民族的情绪;就像个人的情绪,它反映着这个体制下最基础部分的状态。那么,为了能在21世纪引起自杀率发生这样一个增长,我们的社会体制必须发生深远的变化。如此严重、疾速的变化必然是病态的,因为社会不可能突然改变它的结构。社会只会以一种缓慢的,几乎察觉不到的速度来改变它的不同特征。然而,可能产生的变化是非常有限的。一旦一种社会形式固定下来,它就不再拥有无限的可塑性。一个无法超越的极限很快就会被达到。因此,以当代人自杀数据为基础预料的变化不可能是正常的。即使我们不知道他们的成分,我们也可以断定他们并非由正常的进化导致而是由病态的混乱导致的。这种混乱可以根除陈旧的习俗,但却无法产生新的东西,因为多年的积淀不可能在短短几年内一蹴而就。如果原因就如此的不正常,那么结果也必然不正常。因此,自杀的洪潮不断高涨并不是文明愈加辉煌灿烂的标志,而是一种危机和混乱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会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被延长。

除以上原因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尽管集体忧郁情绪在正常情况下的确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一种角色,通常它还不够普遍、不够强烈到能够达到社会机体的中心。这种集体忧郁始终只是一股暗流,集体性格只能很微弱地感受到它并默默地受着它的影响,但这种感受和影响并不十分明显。至少,若这些隐隐约约的情绪的确能影响公众良知,它们也只是短暂、间歇地施加着影响。通常这些模糊的情绪表现为零星的判断,孤立的格言,彼此之间并无多大联系;尽管它们有不妥协的一面,但它们也只表现了现实的一方面,必须有相对的格言来进行纠正和补充。这些以生活为代价的忧伤格言和谚语式的俏皮话由此而来,有时这些格言和俏皮话是民族智慧的结晶,但在数量上并不比相对的格言使用得频繁。显然,这些话语表达是感情的传递,这些感情暂时地触碰到了但却没有完全占据公众的良知。只有当这些感情达到了足够的强度,它们才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公众才会将它们视作一个协调的、系统的整体;然后,这些感情才能成为完整生活理论的基础。事实上,在罗马和希腊,伊壁鸠鲁(epicurus)和齐诺(zeno)的消极理论也只是在社会发生了严重危机时才得以出现。如此庞大体制的形成暗示着悲观主义倾向已经达到了非正常的强度,其原因是社会机制出现了一些动乱。我们很清楚这些体制在现今如何变得多起来的。要知道这些体制的数量和重要性,只去考虑显然具有这种特性的哲学(如叔本华、哈特曼等人的哲学)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去考察其他不同名称,但是从相同精神衍生出来的哲学。如果集体忧郁没有经历病态的发展,集体忧郁也不会如此渗透公众意识。对于由集体忧郁导致的自杀也具有同样的性质。[8]

所有证据结合起来使我们把在这一个世纪里自杀人数的激增认为是一个病理学现象的病态发展。那么,我们该采取什么方式去战胜它呢?

一些作者曾主张恢复曾使用过的威吓性的惩罚。[9]

过于放纵自杀是我们愿意接受的事实。既然自杀违犯了道德,我们就应该更积极更准确地去反对它,将这种反对表现为明确的外部信号就是惩罚。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在抑制机制上的宽松本身就是不正常的现象。严厉残酷的惩罚是不可行的,因为公众意识无法忍受过于残酷的惩罚。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自杀是真正的美德的近亲,只是夸张了一点。因此对于自杀的公众舆论很容易产生分歧。从某一点上来说,自杀产生于公众舆论所尊重的情感,所以公众舆论在谴责自杀时就显得犹豫且有所保留。由此理论家们对于自杀是否违背道德的争论便反反复复地产生。一系列不同等级的中介行为把自杀和道德允许或能够忍受的行为联系在了一起,所以有时人们自然地认为自杀有同样的性质,应该享有同样的宽容。对于杀人和盗窃,就很少有这种疑问,因为这里的界限被划得很清楚。[10]并且,受害者将死亡施加于自身不管怎样总会唤起很多人对这种非难的同情,这种同情也难以平息。

鉴于这些原因,人们只能制定一些道德性的惩罚。可能的惩罚包括拒绝给自杀者举行常规的葬礼,剥夺自杀者的某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家庭权利,例如,作为父亲享受的某些权利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我们相信,公众舆论会毫不犹豫地认可,任何一个试图逃避基本义务的人都应被剥夺相应的权利。但是,不管这些措施有多合情合理,它们也只能发挥非常次要的作用。认为这些措施能够阻止如此暴力的倾向是非常幼稚的。

此外,仅靠这些措施本身,它们是不能触碰到邪恶的根源的。事实上,我们声明放弃在法律中禁止自杀,那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感受到自杀的不道德性有多严重。我们任由自杀随意发展,因为自杀不再使我们感到像以前那样厌恶。但是我们的道德感绝不会被法律措施唤醒。一个事实是否在道义上令人感到厌恶并不取决于立法者。当法律禁止公众情绪认为并无恶意的行为,人们就会对这种法律感到愤怒,而不是针对法律惩罚的这种行为。我们对于自杀的过分宽容是因为自杀产生的状态是普遍的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能谴责自杀,除非先谴责我们自己。我们深受这种精神的浸透,所以不能对其中部分加以原谅。唯一能使我们变得更严厉的办法是直接对悲观主义倾向采取行动,把它导向正常状态并将其限制在那里,减轻大多数人的意识受到的影响并增强意识。一旦大多数人的意识恢复到了一个道德平衡状态,人们就会对违背到这个平衡的一切做出适当反应。抑制机制再也不需依靠任何东西来创造,在需求的压力下,它便会自然形成。到那时,这些机制变成人为的了,因此也就没有多大用处了。

难道教育不是达到这种结局的最可靠方式吗?既然教育可以影响性格,难道教育还不足以使人们形成勇敢、对自暴自弃者少一些纵容的性格吗?这就是莫尔塞利(morselli)的观点。对于莫尔塞利来说,整个预防自杀的治疗手段有如下特点:“培养人调节思想和情绪的能力使人能在生命中有清晰的目标可追逐。简单地说,就是赋予人的道德品质以力量和能量。”[11]一个截然不同的学派的思想家得到了同样的结论:弗兰克说:“我们怎样才能从根源上消除自杀?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教育巨著,积极争取完善性格,提高文化、信仰和思想。”[12]

然而,这只是赋予了教育一个它所缺乏的力量。教育是社会的意象和反映。教育模拟社会并以缩小的形式复制社会;但教育不能创造社会。只有当各种民族自身处于一个健康的状态,教育才是健康的;而各种民族自身腐化堕落,那么教育也没办法净化自身。如果道德环境受到了不良影响,那么生活在其中的老师也不免受到影响;那么这些老师传授给学生们的会是一个不同于老师自身所接受的情况吗?每个新的一代都是由前一代培养出来的;要想改善下一代,就必须先改善自己这一代。这种行为是循环往复的。在伟大的时期里可能会出现思想和抱负超越同辈的人,只是孤立单薄的个人不足以改变民族的道德本质。当然,我们愿意相信雄辩的声音会魔法般地改变社会的物质,但是,这里和其他地方一样,不能无中生有。最强烈的愿望也不能从虚无中催生不存在的力量,累积的经验总会驱散这些毫不费力的幻想。此外,尽管通过一些不可思议的奇迹能形成与社会体制对立的教学体制,但这种对立性质会夺取教育体制的所有作用。一旦集体组织里产生了集体组织想要打击的道德状态,而这种状态在打击过程中丝毫无损,那么生活在这种集体组织中的小孩儿一旦接触到这种道德状态,就必然受到它的影响。学校人为的环境为孩子提供的保护是短暂无力的,一旦这些孩子完全踏进了现实生活,老师付出的努力就完全白费了。因此,只有当社会被改良了,教育才能被改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根源上消除影响的教育邪恶。

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些根源的所在。我们在揭示主要的遗传自杀倾向时发现了这些根源。然而,有一种倾向显然与当前自杀的发展没有任何关联,那就是利他主义自杀倾向。今天,利他主义的倾向失去的支撑远比它得到的多,利他主义自杀主要出现在较低级的社会里。尽管利他主义自杀仍然存在于军队中,但在军队中它似乎并没有不正常的强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军队精神。此外,即使是在军队里,利他主义自杀倾向也在不断下降。利己主义自杀(egoistic suicide)和道德沦丧的自杀(anomic suicide)这两种形式自杀的发展才被看作病态的,这两种形式的自杀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

社会因为不能在所有方面达到足够整合,不能掌控它的所有成员,由此便导致了利己主义自杀。如果利己主义自杀无限制发展,那一定是它赖以发展的社会状态本身过度扩张;也是因为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使太多人不能免于受到这种状态的影响。因此,对这种病态的唯一补救措施就是让社会集体储存足够的力量使其能够更好地掌控个体;使个体感受到自己对社会集体的依附。个体必须感到有了在时间上优先于他、存在先于他、各方面都包含他的集体存在他才与之具有团结性。如果是这样,他不会再在他自己的行为中寻找他唯一的目的,他不会再认为他自己毫无重要性。生活在他的眼里重新获得了意义,因为生活找回了它原有的目标和方向。但什么样的集体才最可能使人们不断地恢复这种有益的团结情感呢?

绝不是政治团体。尤其是在今天的现代化大国家里,政治团体离个体太远了,不能持续地影响个体,也没有足够的能力。不管我们的日常生活目标与公众生活整体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这种联系毕竟过于间接,不能使我们强烈地不间断地感受到。只有当非常重大的事件发生时,我们才能感受到我们对于政治主体的强烈依赖。当然,在道德的中坚分子中,国家的概念很少是完全模糊的;但是在平时,国家的概念是潜藏的,很难以察觉,甚至完全被遮蔽着。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国家重大事件或政治危机出现时,国家的概念才会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并深入民众的意识,成为行动的指导动机。这种间歇性的影响是不能长期限制自杀倾向的。个体应该长期意识到他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而不是偶尔才意识到。因为他的存在对于他来说并不是虚无的,他必须时刻看见它存在的目的与他自身的直接关系。但只有当一个相对单纯、不那么广泛的社会亲密无间地拥抱着他并为他的行为提供一个更近的目标时,这才能成为可能。

同样,宗教团体也没有这种功能。当然,在给定的条件下,宗教团体能够施以慈善的影响,而这种必要的条件却不复存在了。事实上,只有当宗教团体对个人建立了足够强的紧密控制,它才能有效地抵抗自杀。天主教强加给他的信徒大量的教条教规,并渗透到了信徒们的世俗生活中,正因如此,天主教才比新教更能使信徒忠实于这种生活。天主教不大可能忽略将信徒与信徒所属的忏悔团体联系起来的枢纽,因为这个团体时时刻刻都在用适用于不同生活条件的戒律提醒着信徒。信徒不需要焦虑他所走的每一步,他走的每一步都参照天主的旨意,因为大部分都是天主的授意,也就是代表天主的可见实体——教会的授意。更进一步说,这些指令都被认为是来自超越人的权威,人类没有权利去反思这些指令。把这些戒律都归因于这种起源而又允许对这些戒律进行自由批判,那真是矛盾。

因此,宗教只在阻止人们自由思考的层面上缓和自杀倾向。现在要把控人们的智慧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会变得越来越困难。这种掌控冒犯了我们最宝贵的情感。有人说,理性可以被限制,你别走得太远了。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拒绝承认这种说法。这不是昨天发展的结果,人类思想的历史就是自由思想进步的历史。当一切事物都证明一种趋势是不可阻止的,那么寄希望于阻止它就是十分幼稚的。除非今天强大的社会无助地崩溃了,我们回到了很久以前的小型社会集体;[13]也即是,除非人性回归到了原点,宗教就不再可能对公众意识施加非常深入、广泛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成立新的教会。但唯一可能出现的将会是那些比当前最自由的新教给予批判权利和个人创造更多自由的教会。因此,这些教会不具有足够的力量建立阻止其信徒自杀的必要障碍。

很多作家认为宗教是邪恶的唯一补救措施,但是他们弄错了宗教力量的起源。他们认为宗教几乎全部是由崇高的思想和神圣的格言构成,大体上说这些思想和格言能够带给他们理性。他们也认为这些思想和格言应该根植于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深处来阻止软弱。但对于宗教的本质,尤其是对于宗教偶尔能使人免疫自杀的原因来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这种特权是属于宗教的,但不是因为宗教激发了人们对于多少有些神秘的来世的模糊感觉,而是因为限制思想、行为的谨慎而又强有力的戒律。当宗教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理想主义,一种传统的哲学或受制于舆论而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十分陌生时,宗教就很难对我们造成影响。被国王流放到宇宙、和现世生活之外的神不能作为我们现世生活的目标,因此我们的现世生活也就没有了目标。从那时起,与上帝无关的事情太多了,以至于上帝也不能赋予生活意义。于是上帝把对于他毫无意义的世界抛弃给了我们,同时也在一切世俗生活中把我们抛弃给了我们自己。对周围神秘事物的探索不能阻止人们自杀,即使是对万能的神的信仰也不能;况且我们在不可预知的未来要向其忏悔的神与我们之间的距离是无限的远。总之,只有当我们被社会化了,我们才能免于受到利己主义自杀的影响;而只有当剥夺了我们自由探讨的权利,宗教才能使我们社会化。宗教不再,也许再也不会有足够的权威迫使我们做出这样的牺牲。因此,我们也不能依赖宗教来搭建阻碍自杀的障碍。此外,如果这些认为宗教重建是我们唯一的解药的人是始终如一的,那么他们呼吁重建的应该是最古老的宗教。在阻止自杀上,犹太教比天主教做得好,天主教比新教做得好。但是,新教是最不受物质束缚因此也是最理想的。然而,犹太教,尽管扮演着重要的历史角色,在很多方面依然保持着最原始的宗教形式。教条在道德和文化上的优越性在可能影响自杀时是多么无用,这是真真确确的。

我们还剩下家庭没有谈到。家庭预防这种病态的作用是非常肯定的。但是,不要误以为只要减少单身的人数就可以防止自杀的增长。如果结了婚的人自杀倾向会减轻一定的程度,那么同理,没结婚的人的自杀倾向就会增加一个相同的程度。从1880—1887年,已婚者自杀数上涨了35%(从2 735例增加到了3 706例),同期未婚者的自杀只增加了13%(从2 554例增加到2 894例)。在1863—1869年间,根据贝迪永的计算,已婚者自杀的概率是万分之1.54,这个概率在1887年是万分之2.42,上涨了57%;同期,未婚者的自杀概率从万分之1.73增长到了万分之2.89,上涨了67%,只比已婚者的自杀概率高一点点。因此,在21世纪中,自杀行为的加重与婚姻状态并无多大关系。

家庭的本质发生实质变化后,它就不再像以前一样具有预防自杀的作用。一旦家庭将大部分成员从出生到死亡都限制在它的轨迹上,以此形成一个密不可分、拥有一个永久性质的团体;但现在家庭的存续是非常短暂的。一旦家庭分散了,就很难再重新组成。一旦家庭里的小孩子结束了第一阶段的成长,通常他们都会离开家庭去完成学业。并且,一旦他们变成了成人,就会从父母身边独立开来,孩子的炉床就废弃了。目前,据说大部分情况下,家庭里的成员都减少得只剩下一对夫妇。我们十分清楚这种家庭结构对防止自杀的影响是十分微弱的。既然家庭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变小,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家庭不再足以成为生活的目标。当然,不是说我们不关心孩子了,而是孩子们与我们的存在之间交织得没那么连续紧密了,因此这种存在需要一些其他的基础才能延续。既然离开了孩子们,我们仍然需要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转向其他目标。

但,尤其是这种周期性的分散把作为集体存在的家庭实体分解得支离破碎。以前,家庭社会不仅是以彼此之间的情感为纽带团结起来的一些个体,这个集体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客观的整体。家庭是世袭的名称,它能唤起我们对于家族的房屋、祖传的土地、家族过去的地位和荣誉等的回忆。所有这一切都有一种消失的趋势。集体的暂时分解只是为了在新的环境下以全新的元素在其他地方重组,所以这种集体没有足够的连续性来获得使集体成员依恋的个性特征或是自己的历史。这些代代相传的家族文化正在一点一点地从他们之中消失,如果人们不改变这种过时的生活目标,他们的生活中必然会出现极大的空虚。

使自杀成倍增长的原因不仅来自已婚者,也来自未婚者。这种家庭状态(未婚)使年轻人不得不离开从小生活的家直到找到另一半;也是出于这种原因,家务活对单身来说也变得繁多而琐碎。这种孤独已被证明能增强自杀倾向,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这种倾向。一旦当地环境因为习惯、传统和交流的缺乏多多少少不对外开放,那么每一代人都不得不待在出生地,即使离开也不会离出生地很远。但是如果这些障碍消失了,这些小型环境变得与其他环境相同并相互混合,他们的抱负、兴趣将在一个向他们开放且更大的环境中随之分散开来。没有任何方案可以消除这种不可避免的行为,就像蜜蜂分群一样;也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重新建立起曾经属于家庭力量的不可分割性。

难道邪恶真的不可治愈吗?粗略地看上去可能是这样的。因为不是我们上面所讲到的所有社会有益影响都能提供有效的挽救措施。但是我们已经指出,家庭、民族和国家都是利己主义自杀的预防针,原因不在于它们所支持的这种特殊情感中。它们把这种功能归功于它们是社会群体这个原因,并且只有十分完整统一的社会集体,即是任何一方面都没有例外的集体,才拥有这种功能。即便是一个完全不同类型的社会也能有这种功能,只要它拥有这样的凝聚力。除了宗教、家庭和政治团体,还有一种尚未提到的团体,那就是从事相同职业或者发挥相同作用的同类工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团体,即是职业团体或职业社团。

职业团体对这个角色的胜任可以用它的定义证明。由于职业团体是由多个致力于相同任务,有着一致的或者甚至是共同利益的个体组成,估计没有什么更好的地方可以承受社会思想和情感。国籍、身份、文化和职业使得商业活动成为普通物质生活中最有利益的活动。并且,从过去来看,已经证明职业团体可以形成一种集体性格,甚至对它的成员拥有一种令人嫉妒的控制和权威。所以毋庸置疑,职业群体有给人们提供道德环境的能力。在员工眼里,职业团体利益没有理由不拥有受人尊敬的特征和地位;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与个人利益相比,这些特征通常为社会利益所拥有。从另一方面看,职业团体无所不在、无处不在,比其他团体来说有三倍的优势,而且职业团体的控制力延伸到了大部分生活之中。就像政治社会一样,职业团体对个人的影响不是断断续续的;职业团体通过不断发挥这个组织本身,也即是工人们协作的这个团体的功能与团体里的个体时刻保持着联系。不管工人们走到哪里,职业团体都跟随着他们,家庭集体却做不到这一点。不管工人们在哪里,他们都会发现职业团体在他们周围,提醒着工人们他们的职责,在需要的时候给工人们提供帮助。总而言之,职业生活基本上就是生活的全部。协作使工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处处都能感受到这个团体,这个团体给了工人们一个集体导向。因此,职业团体拥有给予工人们脱离精神孤立状态这样一个工作环境所需要的一切,而其他的团体很少能创造出这种环境。只有职业团体才能完成这个不可避免的工作。

但是,职业团体要拥有这种影响,它的组织构成就必须与当今社会的基础完全不同。第一,职业团体很有必要变成公众生活中的明确有序的组织,而不是只保持作为被法律允许而同时被政治团体忽略的私人集体。在这个说法中,我们不是说强制地把职业团体如此组成,重点在于如此构成的职业团体是为了扮演社会角色而不是只表达不同的特殊利益组合。这并不是全部。因为这个构想不再是空洞的,生活中涌现出来的所有具有这种属性的亮点都会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因为这种集体不再只是徒有其名,它应当被赋予明确的功能;并且它能比其他机构更好地发挥某些功能。

目前,鉴于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的团体能够扮演调解者的角色,欧洲社会面临着一个抉择:是置絮乱的职业生活于不顾,还是通过国家的调解来使其变得有序。但是国家离这些复杂的表现形式实在太远,不能为每一个表现形式找到一种合适的解决方案。国家只是一台笨重的机器,只适合解决普通而且简单明了的问题。国家曾采取过统一行动都不能调节并使其自身适应特殊环境的无端变化;因此有必要压缩采取行动的数量、提高行动的质量。另一方面,我们能感觉到让生活毫无组织并因此而毫无约束是不可能的。在无休止的摇摆中,我们间歇性地越过独裁主义制度。系统节制的过度死板形成了这种无力的制度。而这种系统节制因为可能滋生混乱而不能存续。不管问题是工作时间、健康、工资、社保和社会帮助其中的哪一个,善良的人们也会时常面对这些困难。一旦他们尝试建立一些规则,他们就会发现这些缺乏灵活性的规则不适用于经验;或者,至少它们只适用于使用暴力来制定它们。

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方法是在国家之外设立一种集体力量,尽管受制于国家,但这种集体力量更能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不但我们重新建立起来的职业团体满足这种情况,而且很难看到其他团体能发挥如此作用。因为职业团体足够接近事实,与之的联系足够直接、频繁,因而能发现事实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且职业团体有足够的自主权去尊重他们的多样性。因此,主持公司的保险、慈善资助、退休金的责任就落在了这些团体身上;很多善良的人都感觉到了这种必要,我们很犹豫将这种需求放在已经够强大但又笨重的国家机器手中。同样,职业团体可以主持发生于同行业各分支间的冲突,根据不同类型的商行相应地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共同利益的名义来确定需要遵守的合同的条款并使之生效、避免强者不合理地剥削弱者等。由于劳动有所分工,尽管在每个地方都保持着普遍的原则,道德和法律使用不同的形式来行使不同的功能。除了人们普通的权利与义务外,随着职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多样化,每个职业对工人的特殊要求都在增多。这些特殊纪律中的每一个都需要有一个同样特殊的机构来实施和维持。如果这些工人不是发挥着同样的作用,能形成这样的团体吗?

简要地说,商业团体本来的样子就是为了提供人们期望它提供的服务。当然,当考虑到它们目前的状态,很难想象它们过去的存在形式被提升到道德力量的尊严上来。实际上,这些团体是由彼此之间并无多大联系的个人构成的,有的也只是表面上的、间断的关系,甚至是互相之间都把彼此当作对手、敌人而不是合作者。但是一旦他们之间有太多的共同利益,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所属团体之间的关系就会因此而变得紧密连续,以前未出现的团结精神就会产生;仍将成员排斥在外的职业环境的冷淡道德氛围必然升温。正如以上例子让我们相信的,这些变化不仅会发生在经济生活的中间人身上。社会中的每一个职业都需要这样一个组织并且有能力接受它。社会网络的网眼松弛得如此危险,因此,社会网络需在全范围内绷紧并加强。

人们普遍感受到了这种重建的必要性,但不幸的是这种重建必须与职业团体的古老体制在历史上留下的坏名声作斗争。商业团体不仅存在于中世纪时期,早在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14]这个事实比证明最近商业团体废止的无用性更能证明商业团体的不可缺少性。如果职业活动被团队性地组织起来,在单独的一个世纪里,在任何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那不是说明很有可能这种组织是必要的?如果它的角色不再等同于100年前,补救措施难道不是重建并加以改善而是彻底的废除?显然,这成为了目前紧迫发展的一个障碍。与外部影响隔离开来的古老地方团体成为了道德、政治统一的国度中的异端。这个团体享有过度的自主权利使其成为了一个国中之国。这种自主权利,在政府机构分支渗透社会各方使其下属组织越来越从属于它的情况下,是其他团体无法取得的。所以,这个团体所依赖的基础被扩大了并使得这个团体与国家生活融合到了一起。但是,如果不同地方的类似团体相互交织而不是保持隔离,这样就会形成一个系统。如果这样的系统全都普遍受到了国家的影响并能不断意识到它们的一致利益,那么官僚独裁和职业性的利己主义就能被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如此轻易就能保持不变的传统是不能存在于一个分布辽阔的大集体里的,就像一个小圈子不可能会越过都市的边界一样。[15]但是与此同时,一旦一个特殊的团体与公众生活中心直接发生常规关系,就很少有团体倾向于只会看见并追求其自身的利益。事实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众意识才会时刻对社会福利保持警觉。因此,如果单个组织间的交流不间断并充满代表普遍利益的力量,个体就不会再只是间歇性地、模糊地回想起社会,我们就会在整个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它。但是,如果推翻现存的秩序而不建立任何新的秩序,我们就只能看见一个更腐败的个人利己主义取代职业团体利己主义。鉴于这个原因,这就是我们完成的摧毁之中唯一我们需要后悔的事情。通过分散唯一可以不断团结个人意愿的团体,我们自己毁坏了我们重组道德的制定工具。

但是,不仅仅是利己主义自杀会受到这种方式的斗争。与之类似的道德沦丧型自杀也可能会受到同样的遭遇。事实上,道德沦丧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社会的某些地方缺乏集体力量。因此,道德沦丧部分也是由产生利己主义自杀倾向的崩溃状态导致的。这一相同的原因却能因不同的发生地点、发挥影响的对象(积极的功能或是实际的功能)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它使积极的功能变得混乱、恶化,使实际的功能被破坏、迷惑。在这两种情况下,补救措施都是一样的。不管是在过去还是将来,作为一种事实,我们已经见证了职业团体扮演的主要角色将会是管理社会功能,尤其是经济功能,并将这些功能从目前混乱的社会状态中解救出来。无论何时,当欲望兴奋到试图打破所有限制,职业团体都不得不决定将属于每个协作部分的份额公平地归还给它们。职业团体凌驾于成员之上,它有所有必要的权威要求必要的牺牲、让步并对成员发布命令。通过强迫最强者适当地使用他们的能力,阻止最弱者无休止地增加他们的抗议,唤醒前二者对彼此的责任感以及彼此共同的利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生产这些方式,职业团体可以避免产生一种病态的热情,也可以用两种热情中的一种来缓和另一种,通过给它们制定限制来使其相互缓和。因而,一种新的道德纪律便建立起来了,没有这种新的道德纪律,世界上所有科学发现和经济进步都只会产生不满。

显然,这种紧迫的公平分配定律不可能在其他环境中产生,这种定律也不能适用于其他任何组织。曾担任这个角色的部分宗教现在也不能适应这种定律。因为唯一能使经济生活受到限制的规定的原则就是蔑视财富。如果宗教规劝其信徒满足目前所得分配,那只是因为我们目前的情况对获得救赎没有任何帮助。如果宗教宣扬我们的义务是顺从我们的所得因为环境要求这样,这是为了使我们专注于使我们的努力更有所值的其他的目的;大体上,宗教推崇节制欲望也是同样的原因。但是这种被动的顺从与集体存在中的世俗利益所在是相互矛盾的。世俗利益需要的定律一定不被世俗利益放在次要位置上,也不会尽可能地减少世俗利益;这种定律会给予世俗利益一个和谐的组织并在个中赋予其重要性。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同时给予欲望自由的发展领域不是补救措施,为了控制欲望而去压制它也不足以成为补救措施。古老经济理论的最后一批维护者也错误地认为,相对于过去,现今的规则已没那么必要。宗教团体的辩护者认为过去的规则在今天也奏效也是犯错。准确地说,就是这些规则在当今社会缺乏效用才导致了邪恶的产生。

这些简单的解决方案与当前情况下的难题毫无关系。当然,除了精神力量没有其他力量可以给人们制定一种定律;但是这种道德力量必须与这个世界的各种事情有足够的关联以足以判断这些事情的真实价值。职业团体正好拥有这两面特征。作为一个集体,职业团体有足够的支配地位去限制其个体的贪婪;个体的生活司空见惯,职业团体也不会去同情他们的各种需求。当然,国家自身也有重要的功能需要发挥。只有国家能够反抗对于每个职业团体党派意识的普遍情绪和有机平衡需求。然而,我们清楚国家采取的行动只有当其次级组织形成的系统能使这个行动多样化的情况下才有效。综上所述,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鼓励建立这些次级组织。

然而,有一种形式的自杀不能用这种方式停止。这种形式的自杀就是由婚姻混乱状态引起的自杀。这里我们似乎遭遇的是一种不可解决的混乱状态。

正如我们所说的,造成这种自杀的原因是离婚以及这种制度得以产生建立的所有思想和习俗。那么是不是只要存在离婚,就应该把这种制度取消?在这里这个问题太过复杂以至于无法处理。只有对婚姻及其演化过程进行研究后,才可能得出对这个问题的有利解决方法。目前我们只需要考虑的是离婚与自杀之间的关系。从这个出发点来说,减少由婚姻混乱状态导致的自杀数量的唯一方法就是使婚姻变得更加牢固。

使这个问题变得尤其令人不安并赋予其戏剧性的吸引力的是,在不增加妻子的自杀率的情况下,不可能减少丈夫的自杀率。牺牲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是否是必然的?唯一的解决方案是否就是选择两方中自杀人数较少的一方来牺牲?只要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利益明显是对立的,没有任何解决方案是可能的。如果女方尤其需要自由,而男方需要纪律,男女双方就不能同时受益于婚姻机制。这种对立性使得解决这种自杀的方案都成为了不可能,但是并不是说就没有了补救方案。唯一的补救方法就是期待这种对立性消失。

事实上,这种对立性产生于社会生活中不均匀的男女分工。乍看之下,在社会生活中男人参与的成分较多,而相比之下女人参与的较少。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男人的社会参与度远比女人高。男人的爱好、抱负和幽默感大部分是因集体而产生的,而他伴侣的爱好、抱负和幽默感更容易直接受到自身机体的影响。因此,男人的需求与女人的需求大不相同。所以,意图调节男人普通生活的制度不可能同时、有效地调节与男人有对立需求的女人的生活。这种制度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种人,因为一种人几乎完全是社会的产物,而另一种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这种对立性必然绝不会持续下去。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立性原本没有现在这么引人注目;但我们也不能从这一点就下结论说这种对立性会无限地发展。因为最原始的社会状态会在进化的最高阶段以不同的形式,甚至是以与原来完全相反的形式重新产生。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没有理由去假想女人曾与男人具有同样的社会功能;但是女人将会扮演一种比目前更积极更重要的角色,一种只属于她们的角色。女性的角色不会再变得与男性相似,相反,我们可以预测女性的角色将会变得完全不同。与过去相比这种不同将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功用。例如,在男性越来越专注于实用功用而不得不放弃审美观的同时,女性为什么就不能拥有审美观?通过这种显著的区别,男女的社会功能又变得彼此相似。在社会层面上他们将在不同形式上变得平等。[16]进化似乎就是以这种方向在发生。相比于在农村中的女性,城市的女性与男性更是不同,她们的文化和道德构成最受城市社会生活的浸透。

无论如何,这是减少区分男女、令人不悦的道德冲突的唯一方法,自杀的统计数据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证据。只有当丈夫和妻子间的差异变小了,婚姻才可以说不会再被认为是必然偏爱一方同时伤害另一方。对那些呼吁男女权利平等的女权拥护者,他们忽略了一点,成百上千年积累的成果不可能瞬间被消除;只要心理上的不平衡仍然十分强烈,法律上的平衡就不会被合法化。因此我们的努力要放在减少心理不平衡上。要使男女受到同样制度的平等保护,首先男女都必须具有同样的自然属性。只有这样,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才不会再被控诉为只为婚姻双方中一方的辩诉服务。

总而言之,就像自杀本身不是因为人想在困难中维持生存才发生的,阻止它的方法并不是减少人们在困境中挣扎的难度,或者是使生活变得更轻松。如果当今时代比以往发生更多的自杀事件,这并不是因为,为了生存下去,我们必须要比前人付出更艰辛的努力,也不是因为我们合法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是因为我们不再能意识到合法需求的限度,或者说是不再能感知我们努力的方向。竞争必然日益激烈,越来越便捷的通讯不断地激起了一大批对立的竞争者。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和无限改变各种使人对其他人有用的职业,一个更加细化的劳动分工以及随之而来的更加复杂的合作关系增加了生存的技能,并让他们能够接触到更多形形色色的人。当然,最没有天资的人在这里也有一席之地。同时,通过增加人类的资源总量,由这种微妙的合作关系导致的更加激烈的生产保证了每个工人有足够的报酬,同时也实现了元气损耗与恢复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社会平均满意度在社会各层级都有所提高,虽然提高的程度不一。我们遭受的这种失调将不复存在,因为导致这种遭遇的客观因素的数量或强度上在不断增加;这见证的不是经济意义上的贫穷,而是值得警惕的道德上的贫乏。

然而,我们不应该对这个词有所误解。当个人恶习或社会弊病被认为完全是道德的,这通常意味着任何实质性的治疗对其都是没有作用的,唯一的治疗方法就是反反复复的劝诫、循循善诱的责备;总之,就是通过语言的作用。我们在推理时,认为好像一种思想体制并不需要以世界万物作为参考,因此我们也似乎就认为它足够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表达一些特定的公式来摧毁或改变它。我们没有看到,这是在把原始人运用于物质世界的方法运用到精神和信仰上来。就像人相信存在魔法语言可以把一种生物变成另一种生物一样,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忽略我们自身粗俗的想法情况下,适当的言论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承担与性格。正如原始人,热切地对外表达自己希望看到某些宇宙现象发生,坚信他可以用感应巫术使这些现象发生;同样,我们认为只要热切地表明我们想要看这样的变化实现,它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实际上,一个民族的精神体系是一个明确的力量体系,不会被简单的命令扰乱或者重置。这种体系依赖于社会因素组成的集体与组织。假设存在这样一个民族,它由一定数量的个体以一定方式组成,我们就可以获得一个确定数量集体思想和习惯,只要这些思想和习惯依存的条件不变,它们就会保持不变。当然,集体存在的本质必定会不同。这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多少、组成方式的不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思维行为方式的不同。但是后者的改变只能通过改变集体存在本身,并且如果不改变集体存在的结构本质,这种改变不可能会实现。通过把自杀罪恶不正常增长的症候成为道德罪恶,我们不是想要缩小成为一种可以被甜言蜜语般的魔法驱除的表面罪恶。相反的,因此而背离的道德本质所引发的改变,表明了我们社会结构发生了深远的变化。因此,要复原一种变化,另一种变化也要发生改变。

前面我们已经解释了,对于我们来说,这种改变是怎样的。但是最终证明,将改变的这种紧迫性强加在我们头上的不仅是自杀的实际状态,还有整个历史的发展。

在后期,主要的特征是彻底去除全部原有结构的社会形态。在时间慢慢侵蚀下或者巨大的变故中,它们一个接一个地消失了,并且是无法替代。原始社会是按照不同的家族基础来分类管理的,它是一些所有互为亲戚或被认为有血缘关系的人的小型社会、宗族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结构似乎在纯粹的状态下并没有持续很久。家族很快结束了政治划分的时期,渐渐成为了个体生活的中心。地域性群体成功地取代了原有的氏族群体。人们逐渐占领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在血缘上各自独立着,慢慢形成了相同的思想与风俗,而这些和他们远方的同胞有所不同。因此,小的集体得以存在于和他们有着同样物质基础的邻居以及他们的亲属间。然而,每个人,都有可以辨别的面孔。我们也有着属于自己的群落,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城邦以及它所依赖的地域。当然,他们不会把自己紧闭在原始的孤立状态中。

历史发展的主要特征是彻底扫除了陈旧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些陈旧的社会组织形式一个接一个地消失,要么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逝,要么就是因为出现了强烈的社会动乱。社会原本是以家庭为基础形成的,这种原始社会是由一些小的团体、氏族组成的,在这些团体、氏族中,所有成员都有血缘关系或认为是有血缘关系。在纯粹的状态下,这种组织存在的时间似乎不长。家庭很快就停止充当政治部门,成为了私人生活的中心。然后地域团体接替了原来的家庭团体。聚集在同一区域但血缘关系上独立的个体慢慢地制定了共同的思想和习俗,这些思想和习俗与生活在较远地区的邻居们有很大的不同。在除邻居及邻里关系外没有任何物质基础的情况下,小的聚集体开始形成;然而,这些聚集体中每一个都有不同的风貌。再之后,就出现了村庄,甚至是城市、州及他们各自独立的领土。当然,通常这些小聚集体不会把它们自己关起来而保持一种原始的孤立状态。它们结成联盟,以不同的形式团结起来并由此发展成为了更复杂的社会,但它们进入这种社会状态时并没有牺牲它们的个性。这些社会保持着基本构成,整个社会也只是对这种基本构成进行放大了的复制品。但是,渐渐地,这些联盟变得越来越紧密,它们的领土相互交叉混合,失去了先前的道德独立性。城市与城市间或地区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少。[17]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巨大变革准确地说就是把这些层级化带动到一个至今未知的程度。这次变革并非是一次即兴发挥,而是古老体制向中央集权过渡的长期准备。但是,法律上对以前的省份的取缔、人为建立名义上的新省份显著地使这种变革具有了永久性。从此,人口混杂在一起,交流方式的发展几乎消除了古老体制的最后痕迹。与此同时,保留下来的职业团体被彻底摧毁了,所有社会生活的次级组织也被彻底消灭了。

唯一在这场暴风雨中存活下来的集体就是:国家。因此,通过各种事物的本质,国家试图吸收所有具有社会特征的活动形式;从此,国家所面对的除了大量不稳定的个体外,别无他物。但是,在这之后,由于这个事实,国家被迫承担一些功能。这些功能并不适合国家的,国家也没有能力去令人满意地发挥这种功能。有人常说,国家既没什么能力又爱介入。国家试图插手不属于国家或者只能通过暴力来掌控的所有事情,但却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人们指责国家消耗大量的能量却收获甚微。从另一方面来说,自从国家成为了唯一的集体形式,除了国家,个人不再受任何集体的管束。只有通过国家,个人才能意识到社会以及对社会的依赖。但是由于离个人甚远,国家只能在远方断断续续地对他们发挥影响;这就是为什么这种感觉没有它必要的稳定性和强度。在大多数个人的生活中,周围没有什么能使他们忘却自己,也没有什么能给他们施加限制。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利己主义或者混乱状态。人们不会追求更高的目标,也不会遵守规定,因为他所属的团体里没有什么凌驾于他。把人从所有社会压力中解救出来就是把他自己抛弃给了他自己,就会使他道德败坏。这就是我们的道德状况的两个实际特征。为了更牢固地掌控个体,国家开始膨胀并变得臃肿,但国家却没能得逞。没有相互关系的个人就像许许多多的液态分子一样相互碰撞,却没有遇到任何可以限制、固定和组织他们的中心力量。

为了补救这种罪恶,人们时而建议归还地方集体古老的自治权。这叫分权。但是唯一有效的分权就是同时更能聚集集体力量的分权。在不松弛联系社会各部分与国家的纽带的情况下,一种国家没有的、可以对众多个体产生影响的道德力量应该产生。如今,公社、机关或者是省都没有足够的权力来施加这种影响,我们在这些集体里看到的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传统标签。理所当然,如果其他一切都是平等的,人们通常都会倾向于生活在生他养他的地方。然而,地方爱国主义不再会存在,也不可能会存在。永远是统一的国家普通生活是反对这种分散的。我们可能会对过去感到后悔,但都是徒劳。要想人为地复原不再有任何基础的排他主义精神是不可能的。自此,通过多样的智慧的联合,减轻国家机器的功能是有可能的;但是,社会的道德稳定绝不会以这种方式受到影响。如此,超负荷运转的部门的负担就被减轻了,或者说将更多的负担转移给了地方部门。但是在这种办法下,不同地区也不会产生相应的不同道德环境。因为,管理措施不足以取得这样的结果,除了这样一个事实外,这个结果本身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希望的。

唯一可以在不削弱国家统一并可能增加社区生活中心的分权就是职业分权。因为,这些中心只是特定的有限的活动的中心。这些生活中心相互之间是不可分离的,因此个体才能对其形成依附并不削弱与整个社会的团结性。社会生活在保持统一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被划分开来,只要这些划分出来的分区各自代表着一种社会功能。层出不穷的作家和政治家都明白了这个道理[18],他们希望把职业团体作为政治团体的基础。比如,以职业团体为划分选举团体的依据,而不是以地区作为依据。但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先组织好职业团体。这就不仅仅是在选举日上聚集在一起的没有任何共同联系的个体了。职业团体能够胜任这个注定的角色,只要职业团体在传统地位上成为一个确定的机构,拥有集体特征,有它的传统和习俗,有它的权利和责任并具有完整统一性。最大的困难不是颁布法律规定以职业为依据来选举代表,也不是颁布法律规定每种职业应该占据的份额;使每种职业都成为一种道德个体才是最大的困难。否则,另外一种人为制造的外部职业团体分支将会被增加到现存的职业团体中来,而这种分支正是我们想要取缔的。

因此,一部关于自杀的专著承载的内容远远超出了它要特别探究的特定社会现象。专著中提出的问题与当前社会严重的实际问题紧密相连。自杀的反常发展与相应社会的普遍动荡产生于相同的原因。自杀人数格外多表明着文明的社会正深深地遭受着社会动乱并见证了这种动乱的日趋严重。甚至有人说就是自杀衡量着社会动乱。当这些社会苦难从理论家的口中冒出来时,人们会认为理论家是在夸大其词,是言不由衷。然而,这些关于自杀的数据清楚地阐述着自杀本身,不会给人们留下任何捏造事实的余地。所以,唯一可能阻止这种集体忧郁倾向的方法就是至少减少这种集体弊病,而这种弊病既是导致这种倾向的原因,也是它的结果。我们已经证明,为了达成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人为地去保留陈旧的社会形式以及只能反映生活表面的社会形式;我们也没有必要创造不具备历史前身的全新社会形势。我们必须在历史的洪流中寻找新生活的种子,并使其加速成长。

至于怎样更准确地确定从今以后这些种子注定萌芽的特殊形式,也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职业团体的具体组成成分,这就不在这部作品的探究范围内了。只有在对这些社团体制和其发展的规律进行详细的研究以后,才可能使以上结论更精确。也没有必要去夸大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过度明确的计划的重要性。这些计划就是些奇幻的海市蜃楼,脱离了复杂的事实,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社会现实并没有那么简单,被我们所了解的也非常少,我们还不能去预知它的细节。只有直接接触事情才能赋予我们的科学教学以其所缺少的确定性。一旦这种罪恶的存在、属性和起源被证实了,自然而然,我们就会知道补救措施的普遍特征以及应用这种补救措施的切入点。重要的不是提前制订一个囊括一切的计划,而是立刻开始着手工作。

* * *

[1]《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三章。

[2]每一个逻辑关系不都是间接的吗?不管两个词语指示的意思多么相近,他们总还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之间总是存在一个间隙,一个逻辑上的空隙。

[3]人们没有注意疾病和健康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使这个问题变得模糊。今天还正常的东西到了明天就不一定了,反之亦然。原始人的大肠在他们的环境里显得很正常,但放在今天的环境里就不然了。对一个人来说不正常的东西对社会来说也许是正常的。神经衰弱对个人生理机能来说是一种疾病,而没有了神经衰弱病人的社会会是怎样的呢?他们确实扮演着一个社会角色。当我们判断一种状态是正常或不正常时,必须附带提出这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否则别人就无法理解。

[4]《论社会的劳动分工》,第266页。

[5]厄廷根:《关于急性自杀和慢性自杀》,第28—32页;《道德统计学》,第761页。

[6]通过塔尔德先生在《比较犯罪学》第72页的介绍,我们得知提出这个理论的意大利犯罪学家就是波莱蒂先生。

[7]为了逃避这种结论,有人(厄廷根)说自杀只是文明邪恶的一面(schattenseiten),而且有可能在不影响文明的同时消除这一丑恶面。但这就是胡说八道。如果引起自杀的原因就是文化发展依赖的基础,那么就不可能在不削弱一方的情况下消除另一方,因为抵抗自杀的最有效方式就是抹杀它的源头。

[8]这个观点容易遭到反对。佛教和耆那教都是系统的悲观生活教条。是否我们就能臆断奉行这些教条的信徒都是处于病态的状态呢?本书作者对于他们的了解太少了,所以不能武断地回答这个问题。姑且认为我们的推理是以欧洲民族为依据的,甚至是以都市类型的社会为依据的。在这些限制下,我们认为这种推论不会发生什么争端。其他社会的自制精神仍可能形成一个毫无异常的系统。

[9]利尔便是这些作者之一,引自利尔的著作437页后。

[10]即使是在这些情况下,也不能绝对地将道德和不道德的行为分开。善良与邪恶之间的对立性缺乏普遍意识赋予的彻底特征。二者相互之间总是在难以察觉的情况下互相转换,并且他们之间的界限总是不明确的。只有当犯罪事实被调查清楚了,二者之间的距离才十分明显,这两种极端行为的联系才显得没有在自杀中那么明显。

[11]引自莫尔塞利的著作,第499页。

[12]引自《哲学词典》“自杀”这一词条。

[13]大家不要误解。当然,因为我们现在的社会消亡的时候也许会到来,那时社会会分解成小的集体。但是,如果过去决定着未来,这种分解状态只会是暂时的,这些小集体将会是一个比现今社会大得多的新社会的组成成分。而且,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小集体将会比组成现今社会的小集体大得多。

[14]第一批工匠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引自《罗马市民的私生活》,马尔科瓦特,第2章,第4页。

[15]引自《社会的劳动分工》,第2卷,第3章;详见第335页后。

[16]可以预见,这种分化可能不再会像当今这样有着严格的调节特性。女性不会被官方地排斥在某些作用之外或被看作低人一等。她可以更自由地选择,但是如果她的选择由她的天赋决定的话,通常这种天赋集中在同种职业上。这明显是能够统一的,但并不是必然的。

[17]当然,我们只看到了这种演化的主要阶段。我们并不是在暗示现代社会就是直接从城市(州)演变而来。我们省略了中间阶段。

[18]本观点见伯努瓦:《普选的组织》,刊于杂志《两个世界的评论》,18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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