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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元纪年问题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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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刊六月号刊登的有关公元纪年问题的一文,我们曾说要把一切有关的名词和概念一一提出讨论,但由于笔者疏忽,其中有一个概念未予说清,一个概念忘记交代,现在特予补充说明,并向读者致歉。

未予说清的概念,就是关于公元前的旬纪的问题,我们只说公元前某一旬纪的起讫年份要按公元后旬纪的年份来倒写。这句话有语病,很容易引起误解。例如公元后五世纪的第二旬纪当写为四一一至四二〇,但这不等于说公元前五世纪的第二旬纪就可写作公元前四二〇至前四一一,而应当是四九〇至四八一。那也就是说,公元前世纪第一旬纪的起迄年份是公元后五世纪第十旬纪迄年份的倒写,第二旬纪是第九旬纪的倒写,其他以此类推。

忘记交代的概念就是几十年代纪年法与公元前纪年的问题。公元前每一世纪的几十年代纪年法,当然是由九十年代开始。例如公元前五世纪的九十年代就是公元前四九九至前四九〇;由此下推,公元前五世纪的“四百年代”或“四〇〇年代”就是公元前四九九至前四〇〇。

(原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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