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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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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农业经济”的社会里,土地分配几乎可以说是“生产关系”的全部。所以拿经济因素做出发点去研究中国社会史的人,首先要注意各时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任举一个时代里,各地方地主和佃户的比例是怎样?在以前和以后这比率的升降怎样?在一个长久的和平时期里,土地有无大量集中的趋势?不少人认为过去社会变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的集中。到底在社会变乱发生的某时某地,土地集中的比较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我们都盼望得到解答。我们需要的是具备数目字的答案,而不是“想当然”的假设。

不过关于这些问题的史料极为缺乏。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无立锥”一类抽象的慨叹,虽然常常可以遇到,但这类慨叹对于谨严的、求“着边际”的社会史家,实在没多大用处。以作者所知,在我国历史中,详细供给我们以解答上说那些问题的资料的时代只有北宋。分别地主和佃客的户口统计只北宋有之。

现存北宋的这类统计有三种:

(一)见于乐史的《太平寰宇记》者。书为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九七六—九八三)所撰(确年不详)。书中大部分纂录前代旧闻,惟其记各地主客户数皆冠以“皇朝”字样,明其为根据宋初统计。

(二)见于王存的《元丰九域志》者。书成于元丰三年(一八〔〇〕八〇)闰九月。此乃奉敕撰的书,其中材料似可信为“up to date”。

以上二种并有各路及各州府的细数。

(三)见于毕仲衍的《中书备对》者。此书之进呈亦在元丰三年,惟必在《九域志》成书之前,否则其所记各路主客户数不应与《九域志》异。《备对》的统计材料与《九域志》的时间上当有颇长之距离,因二者之差异有时颇大。前者所代表之确实年代不可知,惟认其代表太平兴国与元丰间之过渡情形,则决无误。《备对》原书已佚,惟其关于户口之文引见于《文献通考》卷十一。此种只有各路细数,无各州府细数。

现在把这三种资料,并为两个表,然后根据这两个表考察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造表之前,我们宜先表明这些材料所受的限制。

(一)在清康熙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前,历史中户口统计的数目字的可靠程度是无从确定的。好在本文所注意的,不是全国或各地的户口数,也不是某类户口在全国或各地的数,而是两种户数(在全国及各地)的比例,即宋人所谓“主户”和“客户”(宋人所谓主户包括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所谓客户指佃客。上说的三种资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并为“主户”一项,不加分别,现在只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隐匿户口的原因没有“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那么,这两种户的各数即使很不可靠,它们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现在所知,宋代隐匿户口的原因,“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的,只有一种,那是畸重于客户方面的。当时土地陈报上有一种流行的弊端,叫做“诡名挟佃”。宋代按照财产把民户分为等级,户等愈高则赋役的负担愈重。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托在佃户名下,以图减低户等,也就减轻赋役。这便是所谓“诡名挟佃”。这一来,本来无田的客户在名义上便变作有田的主户了。所以表中的佃户数,其“过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种资料的时代相差有九十年。在这时期里,和隐匿户口有关的社会因素不见有变化,所以这些资料所表示的主客户数及主客户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们据之以研究主客户比率在这时期里的升降,也可以无大过。

关于下面的表,还有几点要说明。

(一)因为行政区域的改变,三种材料所用的地理单位不同。第二、三两种所用地理单位还相近,故可归并一表。惟第一种所用地理单位和其它二种所用的相差太甚,无法和它们归并。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时,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户之记录不完全(或当时未知,或传刻脱漏。)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书备对》的记录;注(2)者系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

(四)《通考》所引《中书备对》,开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并缺客户数,惟具主客口数,兹姑以客口之百分数替代客户之百分数。

(五)《备对》于全国主户总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徭、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又全国总客户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其余二种材料当亦如之。

第一表 《太平寰宇记》中之主客户统计[1]

第二表 《中书备对》(1)及《元丰九域志》(2)中之主客户统计[2]

我们看了这两个表,有以下的事实可注意:

(一)全国客户占总户的百分数在太平兴国时,是四一;在元丰时是三三·六,中间并经降到三二。可见在一百年左右(一个统一和平的时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不但没有增加,而且有显著的退减。北宋的土地政策是再放任不过的,像“限民名田”“授田”“公田”等近于“裁抑兼并”的制度都没有实行过,而结果如此。我们虽然不能照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去类推其他历史上的一切“太平盛世”;但在长久的和平时期中,土地之没有趋向集中的必然性,于此得到坚决的证明。

(二)就最高的行政区域言,太平兴国间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似是淮南道(陇右道之记载残缺太多,其总数不可用),其平均客户所占总户百分数为五八;其次山南道(略当今川东及湖北),平均百分数为五五;最低的是岭南道,平均百分数为二○,其次河东道(略当今山西),平均百分数为二一。

在元丰间,最高的是夔州路,平均数为七○,其次荆湖北路,平均数为五七(此二路约略相同于太平兴国时之山南道);最低的是江南西道和陕西永兴军路,平均数皆为一七,其次河东路,平均数为一九。

(三)就州府言,客户占总户百分数七十以上的,在太平兴国间有:

涟水军、莱芜临(以上河南道),德清军、棣州(以上河北道),嘉州、普州、昌州(以上剑南道),涪州(江南道),光州、寿州、建安军(以上淮南道),渝州、开州、达州、渠州、广安军、巴州、蓬州、壁州、金州、邓州、忠州、梁山军(以上山南道),阶州(陇右道),端州、浔州(以上岭南道)。

在元丰间有:

郢州(京西南路),丰州(河东路),处州(两浙路),峡州(荆湖北路),嘉州(成都府路),商州(陕西永兴军路),熙州、通远军(以上陕西秦凤路),昌州、泸州、荣州、富顺监(以上梓州路),利州、巴州、兴州、政州(以上利州路),黔州、达州、涪州、渝州、南平军、大宁监(以上夔州路),南恩州(广南东路)。

占十五以下的,在太平兴国间有:

滑州、广济军、宿州(以上河南道),并州、汾州、蒲州、绛州、慈州、隰州、威胜军、平定军(以上河东道),定州、莫州、乾宁军(以上河北道),杭州、广德军、歙州(以上江南道),文州、房州(以上山南道),春州、韶州、英州、南雄州、新州、雷州、崖州(以上岭南道)。

在元丰间有:

滑州(京西北路),沧州、瀛州、莫州、雄州、霸州(以上河北东路),深州、祁州、赵州、保州、广信军(以上河北西路),河中府、延州、同州、华州、邠州、解州、宁州、保安军(以上陕西永兴军路),晋州、府州、麟州、绛州、隰州、岚州、石州、平定军(以上河东路),通州(淮南东路),越州、苏州、湖州、婺州、睦州(以上两浙路),宣州、歙州(以上江南东路),南山军(江南西路),全州(荆湖南路),诚州(荆湖北路),绵州(成都府路),怀安军(梓州路),文州(利州路),韶州、南雄州(以上广南东路),桂州、邕州、昭州、横州、钦州、廉州、琼州、昌化军、朱崖军(以上广南西路)。

于此可注意者有两点:(1)土地集中程度最高或最低的州府,在地理分布上不是集中的。(2)各州府的土地集中程度在这一百年中大有升降。

(四)从太平兴国至元丰间中国的社会骚乱,除了兵变及边境内外蛮夷的反叛外,有下列的五次。(参看宋朝陈均的《皇朝编年纲目备要》)

(1)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九九三—九九五)王小波、李顺之乱;

(2)至道二年(九九六)王鸬鹚之乱;

(3)庆历三年(一○四三)王伦之乱;

(4)庆历七年(一○四七)王则之乱;

(5)熙宁十年(一○七七)廖恩之乱。

我们试考查这些乱事发生的地方的土地分配情形,看它们的起因是否和土地的高度集中有关:

(1)王小波、李顺之乱发难于眉州,其地客户所占总户之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四一,在元丰间为三七。眉州在太平兴国间属剑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四;在元丰间属成都府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二八。

(2)王鸬鹚之乱,史未确定为在蜀中那一州府。惟观其自称为南邛王,似在邛州。邛州在太平兴国间属剑南道,在元丰间属成都府路。邛州客户数,《寰宇记》缺略,据《九域志》,其客户百分数为二○。

(3)王伦之乱起事于沂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五七,在元丰间为四二。沂州在太平兴国间属河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四六,在元丰间属京东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二。

(4)王则之乱,起事于贝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一七,在元丰间(即恩州)为四○。此地所属之河北道,其平均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三五,在元丰间为二八。

(5)廖恩之乱发生于南剑州,其地之客户百分数在太平兴国间为四○,在元丰间为五○。南剑州在太平兴国间属江南道,该道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三九;在元丰间属福建路,该路之平均客户百分数为四四。

以上五次乱事发动所在之州府,其客户所占总户之百分数无过五七者,所在道路的这种百分数无过四六者。而同时其他州府的这种百分数有在七○或八○以上者,其他道路的这种百分数有至五八或七○者。可见,此等乱事与土地的集中无甚关系。

附注:张荫麟先生这篇文章是历史研究上极有趣味的一个尝试。作者想从北宋主客户分配的情形证明北宋几次社会骚动与土地集中无甚关系。在一般历史学者对于北宋五次骚动的原因都有相当的认识之情形下,作者想用量的资料再作一个额外的佐证,其用意是很可钦佩的。

在历史研究法之中,尤其在研究社会经济史方面,量的分析是有用且有价值的一种方法。但在运用它的时候必须慎重,要理会它的危险,要认识它的应用限度。第一,“统计可以证明一切”,同样的量的资料可以同时证明完全相反的事情,这是对于引用统计最常有的批评,也就是对于我们采用统计方法的一个严重的警告。第二,量的资料必须精确、完整,足可以供统计的分析。近代统计方法日趋严密,现代的资料的搜集须依统计原理设计,按时集录,乃得其用。至于见诸历史的量的资料,大都不外官厅行政所用的记载或时人认为有意义的数字。例如,张先生文中关于主客户的数字似是当时政府征收田赋的记录,能否从中看出当时土地分配的实际情形,大有商榷的地方。故从现代统计学的观点观之,历史上许多量的资料实在无足重轻,大可弃之不顾。但在量的资料极端贫乏的历史学界偶得若干残缺不完的数字用作佐证,有时却也是很珍贵的;不过一定要如上面所说,把它的应用的限度估量清楚,否则很容易把它的用处估量过高。第三,我们要认清每个历史事实都是单独的、特别的,没有两个历史现象是相同的。因此之故,历史上量的资料原为某项事件或某项目的用的,我们很难同时用以类推或佐证其他的历史事项。第四,历史的资料繁多,量的资料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若不将其他相关的资料认识清楚而仅用量的资料来证明某一事项是危险的。

我们于读了张先生的文章后,觉得所用的统计资料有可讨论之处,爰附数语,以供读者参考。

汤象龙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6卷第1期,1939年6月

注释

[1] 表内数据计算略有误差,为确保文章研究价值,本表按原文录入。——编辑注

[2] 表内数据计算略有误差,为确保文章研究价值,本表按原文录入。——编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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