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辽史

第九十一卷 列传第二十一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耶律韩八耶律唐古萧术哲药师奴耶律玦耶律仆里笃

耶律韩八,字嘲隐,倜傥有大志,北院详稳古之五世孙。<一>

太平中,游京师,寓行宫侧,惟囊衣匹马而已。帝微服出猎,见而问之曰:「汝为何人?」韩八初不识,漫应曰:「我北院部人韩八,来觅官耳。」帝与语,知有长才,阴识之。会北院奏南京疑狱久不决,帝召韩八驰驿审录,举朝皆惊。韩八量情处理,人无冤者。上嘉之。籍群牧马,阙其二,同事者考寻不已;韩八略不加诘,即先驰奏,帝益信任。

景福元年,为左夷离毕,徙北面林牙,眷遇优异。重熙六年,改北院大王,政务宽仁,复为左夷离毕。十二年,再为北院大王。<二>入朝,帝从容谓曰:「卿守边任重,当实府库、振贫乏以报朕。」既受诏,愈竭忠谨,知无不言,便益为多。卒,年五十五。上闻,悼惜。死之日,箧无旧蓄, 无新衣,遣使吊祭,给葬具。

韩八平居不屑细务,喜愠不形。尝失所乘马,家僮以同色者代之,数月不觉。

耶律唐古,字敌隐,于越屋质之庶子。廉谨,善属文。

统和二十四年,述屋质安民治盗之法以进,补小将军,迁西南面巡检,历豪州刺史、<三>唐古部详稳。严立科条,禁奸民鬻马於宋、夏界。因陈弭私贩,安边境之要。太后嘉之,,诏边郡遵行,着为令。

朝议欲广西南封域,黑山之西,绵亘数千里,唐古言:「戍垒太远,卒有警急,赴援不及,非良策也。」从之。西蕃来侵,诏议守御计,命唐古劝督耕稼以给西军,田于胪 河侧,是岁大熟。明年,移屯镇州,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斛,斗米数钱。

重熙间,改隗衍 项部节度使。先是,筑可敦城以镇西域。诸部纵民畜牧,反招寇掠。重熙四年,上疏曰:「自建可敦城已来,西蕃数为边患,每烦远戍。岁月既久,国力耗竭。不若复守故疆,省罢戍役。」不报。是年,致仕。乞勒其父屋质功于石,帝命耶律庶成制文,勒石上京崇孝寺。卒,年七十八。

萧术哲,字石鲁隐,孝穆弟高九之子。以戚属加监门卫上将军。

重熙十三年,将卫兵讨李元昊有功,迁兴圣宫使。蒲奴里部长陶得里叛,术哲为统军都监,从都统耶律义先击之,擒陶得里。术哲与义先不协,诬义先罪,免官。稍迁西南面招讨都监,坐事下狱,以太后言,杖而释之。

清宁初,为国舅详稳、西北路招讨使,私取官粟三百斛,及代,留畜产,令主者鬻之以偿。後族弟胡睹到部发其事,帝怒,决以大杖,免官。寻起为昭德军节度使,徵为北院宣徽使。九年,上以术哲先为招讨,威行诸部,复为西北路招讨使。训士卒,增器械,省追呼,严号令。人不敢犯,边境晏然。十年,入朝,封柳城郡王。

咸雍二年,拜北府宰相,为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所忌,诬术哲与护卫萧忽古等谋害乙辛。诏狱无状,罢相,出镇顺义军。卒,追王晋、宋、梁三国。 药师奴。

药师奴,幼颖悟,谨礼法,补祗候郎君。

大康中,为兴圣宫使,累迁同知殿前点检司事。上嘉其宿卫严肃,迁右夷离毕。夏王李乾顺为宋所攻,求解,帝命药师奴持节使宋,请罢兵通好,宋从之。拜南面林牙,改汉人行宫副部署。

乾统初,出为安东军节度使,卒。

耶律玦,字吾展,遥辇鲜质可汗之後。

重熙初,召修国史,补符宝郎,累迁知北院副部署事。入见太后,后顾左右曰:「先皇谓 必为伟人,果然。」除枢密副使,出为西南面招讨都监,历同签南京留守事、南面林牙。皇弟秦国王为辽兴军节度使,以同知使事,多所匡正。十年,复为枢密副使。咸雍初,兼北院副部署。及秦国王为西京留守,请 为佐,从之。岁中狱空者三,召为孟父房敞稳。

没喜货殖,帝知其贫,赐宫户十。尝谓宰相曰:「契丹忠正无如 者,汉人则刘伸而已。然熟察之,优於伸。」先是,西北诸部久不能平,上遣 问状,执弛慢者痛绳之。以酒疾卒。

耶律仆里笃,字燕隐,六院林牙突吕不也四世孙。<四>

开泰间,为本班郎君。有捕盗功,枢密使萧朴荐之,迁率府率。太平中,同知南院宣徽事,累迁彰圣军节度使。

重熙十六年,<五>知兴中府,以狱空闻。十八年,伐夏,摄西南面招讨使。十九年,夏人侵金肃军,败之,斩首万馀级,加右武卫上将军。时近边群牧数被寇掠,迁倒塌岭都监以治之,桴鼓不鸣。二十年,知金肃军事。宰相赵惟节总领边城挢道刍粟,请贰,帝命仆里笃副之,以称职闻。

清宁初,历长宁、匡义二军节度使,致仕。咸雍间卒。子阿固质,终倒塌岭都监。

论曰:韩八因帝微行,才始见售。及任以事,落落知大体,不负上之知矣。唐古、术哲经略西北边,劝农积粟,训练士卒,敌人不敢犯。 以忠直见称於上,仆里笃以干敏为宰相佐,在镇俱以狱空闻。之数人者,岂特甲胄之士,抑亦李牧、程不识之亚欤。

※校勘记

一∶ 北院详稳古之五世孙 北院详稳,卷七五古传作右皮室详稳。

二∶ 十二年再为北院大王 按纪重熙十二年五月作南院大王,又十七年十月南院大王耶律韩八薨。与此歧互。

三∶ 历豪州刺史 豪州,纪开泰二年四月、保大三年正月同;地理志一、兵卫志下并作壕州。

四∶ 六院林牙突吕不也四世孙卷七五有突吕不传。卷九二耶律古昱传亦作突吕不。

五∶ 重熙十六年 重熙二字原脱。按太平止十一年,以後为重熙,据补。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