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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布朗基先生的一封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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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解放的唯一结果是所有权易手;或者说得更恰当些,造成了一些新的所有人。权利的扩大非但不能匡救弊害,而且迟早要做出不利于平民的行动。可是,那种新的社会组织并不在所有的地方都遇到同样的目的。例如在伦巴迪亚,人民通过工商业很快地变得富裕起来,不久就获得了甚至可以把贵族排斥在外的权力——最初是贵族变穷了,地位降低了,并且不得不为了生活和维持他们的信用而争取加入行会;后来,由于所有权的照例的使人屈服的作用导致了钱财的不平等、富裕和穷困、嫉妒和憎恨,那些城市迅速地从最繁茂的民主变成少数野心领袖所控制的地方。这就是伦巴迪亚地区大部分城市——热那亚、弗洛伦斯、波伦亚、米兰、比萨等等——的命运;后来这些城市的统治者常常更换,但从此以后它们一直没有朝向有利于自由的方向发展。人民容易避免暴君的虐政,但是他们不懂得怎样去摆脱他们的暴虐的后果;正如在我们躲开了凶手的钢刀的同时,我们却死于一种体质遗传病那样。一个国家一旦成为所有人,它就必然趋于灭亡,或者必然有一次外来的侵略迫使它重新开始它的迂回的进化路程。1

1鼓舞着自治市镇的暴虐和专权的精神没有躲开历史家的注意。“平民团的组织”,梅伊埃说,“不是从真正的自由精神出发,而是从想要免除领主所加的负担的愿望、从个人利益和对于别人的福利的羡慕……中生长出来的。每一个自治市镇或公会都反对创立任何一个别的自治市镇;并且这种精神增强到这样的一种程度,以致于英国国王亨利五世于1432年在冈城创办了一所大学,巴黎和巴黎大学都反对这个敕令的注册。”

“自治市镇一经组织起来,国王就把它们看作高级的藩臣一样。可是,正像下级的臣属除非通过直属的藩臣就不能和国王往来那样,那些平民除非通过自治市镇也就不能提起申诉。

“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每个自治市镇成为一个由少数公民统治着的单独的小国家;他们力求扩展自己的权力来支配其他的公民;后者跟着就向那些没有公民权的不幸的居民进行报复。在没有得到解放的国家中的封建主义和自治市镇中的寡头政治造成了差不多同样的损害。在自治市镇中,存在着一些分区协会、联谊会、商人协会,在大学中存在着各学院。压迫很重,自治市镇的居民请求取消自治市镇的事情在当时是并不稀奇的……。”(梅伊埃:《欧洲的司法制度》。)

在法国,革命比较缓和得多。托庇于国王的保护之下的自治市镇发见这些国王是主人而不是保护人。当封建主义在黎塞留手中受到致命的打击时,那些自治市镇的自由早就丧失了,或者可以说是它们的解放已经停顿了。于是自由停止不前了;拥有藩属的诸侯掌握着独占的完整的权力。贵族、教士、平民、议会,总之是除了少数表面上的权利之外,一切都受国王的控制;这个国王像他以前的祖先那样,经常地并且差不多总是透支地消耗着他的领土上的收益——那个领土就是法国。最后,到了1789年;自由重新开始前进;曾经用了一个半世纪才使封建所有权的最后的形式——君主政体趋于衰落。

法国的革命可以界说为物权代替了身分权;这就是说,在封建主义时代,财产的价值是由所有人的身分来决定的,在革命之后,对于人的尊重是按照他的财产的比例而定的。现在,我们已从上文所陈述的内容看到,这种对于劳动者的权利的承认曾经是农奴和自治市镇的坚定的目的,是他们作出种种努力的内心的动机。1789年的运动只是那个长期叛乱的最后阶段。但是在我看来,我们好像没有充分注意到这样的事实:由同样的原因所鼓动的、由同样的精神所鼓舞的、通过同样的斗争而得胜的1789年革命,在意大利早在四个世纪以前就已完成。意大利是第一个对封建主义发出了作战信号的国家;法国已经跟上;西班牙和英国正在开始行动;其余的国家还在睡觉。如果真要给世界做出一个伟大的榜样,那么就该把苦难的日子大加缩短。

请注意下列从罗马帝国时代直至现今的历次所有权的革命的简表:

1.第五世纪。——蛮族入侵;帝国土地分成一些独立的部分或自由保有的不动产。

2.从第五到第八世纪。——自由保有的不动产的逐步集中,或者小块的、自由保有的不动产转变为采地、封地、从属的采地等等。巨大的所有权,小型的占有。查理曼(771—814)通令规定一切自由保有的不动产都从属于法国国王。

3.从第八到第十世纪。——国王与高级侍从之间的关系发生破裂;后者就成为自由保有不动产的所有人,同时较小的侍从不再承认国王而依附于最近地区的藩主。封建制度。

4.第十二世纪。——农奴争取自由的运动;自治市镇的解放。

5.第十三世纪。——在意大利,身分权和封建制度的废除。意大利的各共和国。6.第十七世纪。——在法国黎塞留内阁时期封建制的废除。专制政治。

7.1789年。——出身、等级、省区和公会等一切特权的废除;人身平等和权利平等。法国的民主政治。

8.1830年。——个人所有权所固有的集中原则受到注意。社团观念的发展。

我们对这一系列的转变和变迁思考得愈多,我们就愈加清楚地看到,这些转变和变迁在它们的原则上、表现上和结果上都是必然的。

那些渴望得到自由的、缺乏经验的征服者把罗马帝国分成无数像他们自己那样自由和独立的领地,那是必然的。

这些爱好战争甚至比爱好自由更甚的人将顺从他们的领袖,并且由于自由保有的不动产所代表的是人,因而财产会侵犯财产,那是必然的。

在不作战时经常闲荡的贵族的统治下,会产生许多劳动者,他们依靠生产力以及财富的分配和流通,会逐渐赢得对于商业、工业和一部分土地的控制权,并且当他们成为富人时,他们也会渴望得到权力和权威,那是必然的。

最后,当获得了自由与权利平等,而由劫掠、穷困、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等伴随的个人所有权依然存在时,就会有人探究这个弊害的原因,并产生一种普通联合的观念,因而在劳动条件下,所有的利益都会得到保障和巩固,那也是必然的。

扼要地重复说一下。

“当弊害达到过分严重的程度时,”一个博学的法律家说,“它是会自行矫正的;而那种旨在增加国家权力的政治革新,则最后会屈服于它本身工作的效果。日耳曼人为了要获得他们的独立,曾经推选了领袖;不久他们就受到他们的国王和贵族的压迫。君王为了要控制自由人,用志愿兵把自己包围起来;并且他们觉得自己是从属于他们的傲慢的侍臣了。总督(missidominici)是为了维持皇帝的权势和保护人民不受贵族的压迫而被派到各省去的;他们不但在很大程度上篡夺了皇权,而且对待居民更加严酷。自由人为了避免兵役和法院方面的义务而去充当侍臣;而他们就立即被牵涉到他们领主的一切个人纠纷中去,被迫在这些领主的法庭中履行陪审的义务……。国王保护城市和自治市镇,希望使它们不受高级侍臣的支配,并使他们自己的权力更为绝对化;把立宪政权在欧洲的一些国家中建立起来的就是这些自治市镇,它们现在使王权受到了遏制并且引起了普遍的要求政治改革的愿望。”(梅伊埃:《欧洲的司法制度》。)

什么是封建主义?大领主反对农奴和反对国王的联盟。1什么是立宪政府?资产阶级反对劳动者和反对国王的联盟。2

1在精神上和它的天意的定命上,封建主义是人类的个性对于欧洲在中世纪时代就已蔓延起来的僧侣共产主义的长期反抗。在异教徒的狂欢作乐之后,利己主义被基督教引导到相反的极端——用一种无限的克己精神和对于世间欢乐的绝对漠视来冒它自己生命的危险。封建主义是起着平衡作用的力量,这种力量曾把欧洲从宗教公社和摩尼教派相结合的势力下挽救出来。那些摩尼教派自第四世纪起就以不同的名称在不同的国家中萌芽起来。现代的文明,在关于人身、婚姻、家庭和国家等观念的确立上,是应当归功于封建主义的。(关于这个论题,参阅基佐:《欧洲文明史》。)

2在1830年7月和以后的岁月中,这点就变得明显了,在这个时期,拥有选举权的资产阶级为了要控制国王而完成了一次革命,并为了约束人民而镇压了叛乱。资产阶级利用陪审官、地方长官、它在军队中的地位和它的市政机关中的专制主义,统治着国王和人民。比任何其他阶级更为保守和更为退化的,就是资产阶级。制造内阁和推翻内阁的,就是资产阶级。摧残上议院的势力并在不满时即推翻国王的,就是资产阶级。国王正是由于想取得资产阶级的欢心才使自己失去民心的。对于人民的希望感到烦恼并阻碍改革的,就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的报纸是向我们宣传道德和宗教,同时却又为自己保留着怀疑主义和冷淡态度的报纸;它们攻击个人负责的政府,并且赞成不让那些没有财产的人享有选举权。资产阶级宁可接受任何事情而不愿无产阶级解放。一旦它认为自己的特权受到威胁时,它就立即和王权团结起来;谁不知道,就是在这种时刻,这互相对立的两方面才停止争吵的呢?……这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

封建主义是怎样灭亡的呢?是在自治市镇和国王权力的结合中灭亡的。资产阶级的贵族将怎样灭亡呢?将在无产阶级和主权的结合中灭亡。

自治市镇和国王反对封建主的斗争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呢?就是路易十四的君主统一。无产阶级和主权结合起来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的结果将会是什么呢?国家和政府的绝对的统一。

还须注意到单一的和最高的国家在它的行政机关和中央的权力机关中是否由一个、五个、一百个或一千个人来代表;这就是说,还须注意到,设了防栅的王权是否想依靠人民来维持它自己,还是不想依靠人民,并且路易-菲力浦是否愿意他的王朝成为有史以来最著名的王朝。

我曾尽可能简略地但同时也要尽可能确切地作了这个说明,把事实和细节略去不提,以便我可以更多地注意社会的经济关系。因为研究历史犹如研究人体构造;正像后者具有可以分别研究的组织、器官和机能那样,前者同样具有它的整体、它的工具和它的原因。当然,我并不硬说贫困的原则完全概括了一切社会力量;但是,像在那个我们称之为身体的奇妙的机器方面,整体的协调容许我们从研究一个单独的机能或器官的过程中得出概括的结论那样,在讨论历史原因时,我们同样能够从单独一类的事实进行绝对正确的推理工作,因为我确信在这个特殊种类和世界史之间存在着完善的相互关系。一个国家有怎样的所有权,它就有怎样的家庭、婚姻、宗教、民政和军事组织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从这个观点看来,历史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和崇高的心理研究。

那么,先生,在我撰文反对所有权时,我是否只是引述历史的语言呢?我曾对现代的社会——以前各种社会的女儿和承继人——说过,做你所做的事情吧(agequodagis):去完成六千年来你在上帝的启发和命令下一直在做的工作吧;赶快走完你的路程吧;既不要向右转,也不要向左转,而是要顺着你面前的这条路前进!你寻求理性、规律、统一和纪律;但是从今以后,你只有把你童年的面纱扯掉,不再遵循本能的指导,你才能找到它们。唤醒你那睡着的天良吧;睁开眼睛去看看沉思和科学的纯洁的光芒吧;看清楚那个在梦寐中惊扰着你的、长期使你处于一种难以形容的痛苦状态的鬼怪吧。认识你自己吧,啊,你这长期受骗的社会!认识你的敌人吧!……我已经抨击了所有权。

我们往往听到土地所有权的辩护人在为他们的见解作辩护时援引了各国和历代的证据。我们可以根据刚才所说的话,来判断这个历史的论证同真正的事实和科学的结论符合到怎样的程度。

为了完成这个辩解,我必须考察各种不同的学说。

如果没有一种具体的学说来明确政治、立法和历史的原理并揭示它们的规律,总之,如果没有一种哲学,那么既不能说明这些政治、立法和历史,也不能了解它们。要知道,至今还使全世界的注意力分散开来的那两个主要的学派,都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第一种学派在其性质上主要是实践的,它限于说明事实,并且由于埋头学习,很少注意到人类是根据怎样的规律而自行发展的。对它来说,这些规律是万能的上帝的奥秘,如果没有上天的委托,谁也不能探测它们的究竟。在把历史事实应用到政治上去的时候,这个学派没有进行推理;它没有作任何预测;它不把现在和过去作一番比较来预言将来。按照它的见解,经验的教训只是教我们去重复旧的错误,它的全部哲学在于永久不变地追溯古代的证迹,而不是永远按照这些证迹所指出的方向勇往直前。

第二种学派可以称为宿命论的或汎神论的。对它来说,那些帝国的运动和人类的革命都是万能的上帝的表现和体现。同神的本体相一致的人类在出现、形成和毁灭所构成的循环中旋转着;这个循环必然是排斥绝对真理的观念和摧毁天道及自由的。

相当于这两种历史学派,存在着两种同样相反的并且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学派。

1.实践的和传统的学派,对于这个学派来说,法律永远是立法者的一种创造、他的意志的表示、他所恩赐的特权,总之,应当被看做一种明智而合法的恩赐的断言,不问它所宣告的是什么。

2.有时被称为历史学派的宿命论的和汎神论的学派,它反对第一种学派的专制主义,主张法律像文学和宗教那样,永远是社会的表现——它的表示、它的形式、它那动的精神和不断变更着的灵感的外部的实现。

这两种学派都否认绝对,从而都拒绝承认一切实证的和先验的哲学。

现在,显然可以看出,无论我们对于这两个学派的理论采取怎样的看法,它们都完全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如果把它们对立起来,它们却不能形成一个两端论法——这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是错误的,我们并不能够因此说另一个是正确的;如果把它们联合起来,它们又不能构成真理,因为在它们的心目中都没有绝对,而没有绝对就没有真理。它们分别构成了一个正题和一个反题。所以还须找寻的是合题,这个断定有绝对存在的合题可以辩明立法者的意志是正当的,可以说明法律的变化,消灭人类的循环运动的学说并证实人类的进步。

法律学家虽然抱有固执的偏见,却由于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性质,曾经不可抗拒地表示怀疑,法学上的绝对是否像一般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属于空想的;这种怀疑是从他们对于立法者有责任加以调整的各种关系进行比较时产生的。

得到学院的很高荣誉的拉布赖先生用下面的话来开始他的《财产史》:

“如果那个只是规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的契约法几世纪以来没有变动(除非在涉及证据较多而涉及义务的性质较少的某些形式下),那个规定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关于财产的民法却发生过几次剧烈的改变,并在改变的过程中同社会上所有的变迁采取同一的步调。契约法在本质上坚守着深入人心的永恒正义的原则,所以它是法学的不变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它的哲学。相反,财产则是法学的可变的因素,是它的历史,它的政策。”

了不起!在法律上,因而在政治上,存在着某种可变的东西和某种不变的东西。不变的因素是义务,正义的约束,责任;可变的因素是财产,——就是法律的外部的形式,契约的主题。由此可以推断,法律可以改变、变更、改革和判断财产。如果您可以的话,请您把这种说法同一种永恒的、绝对的、永久的和完整无缺的权利的观念调和一下看。

可是,当拉布赖先生又说出下列的话语时,他就和他自己的心意完全一致了:“土地的占有,在社会着手加以处理以前一直只是以暴力为根据的,并且是和占有人的主张结合起来的。”1稍后他又说:“所有权不是天然的,而是社会的。法律不仅保护财产:它们还产生财产,”等等。要知道,法律可以废除它所规定的事项;尤其是因为按照拉布赖先生——历史学派或汎神论学派的一个公开的成员——的意见,法律不是绝对的,不是一种观念,而只是一种形式。

1最近,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议会议员高奇埃先生在讲坛上发表了同样的见解。“大自然,”他说,“没有把地产给予人们。”如果把只能指明一个种类的形容词土地的改为可以说明整个属类的形容词资本主义的:那么高奇埃先生就变成一个平等主义者的信徒了。

但是,为什么财产是可变的,并且和义务不同,不能明定它的意义和加以澄清呢?在未免有些大胆地肯定说在权利上没有绝对原理(难以想像的最危险的、最不道德的、最专横的——总之是最反社会的——断言)以前,应该使所有权受到一次彻底的查考,以便证明它的可变的、专断的和偶然的因素以及它的永恒的、正当的和绝对的因素;于是,在完成了这步手续之后,那就容易来解释法律并纠正所有的法典了。

现在,我声明我已对所有权做了这种研究,并且是十分详尽的;但是,或者是由于公众对一本没有经过推荐的和并不动人的作品不感兴趣,或者是——这一点更有可能——由于说明的软弱无力以及缺少那种可使作品具有特色的天才,所以第一篇关于所有权的论文没有得到重视;只有极少数的共产主义者在翻阅之后肯惠予非难。只有您,先生,不计较我在对您的经济学前辈所作的一次过于严格的批评中所表示的怠慢态度,——只有您对我作了公正的判断;虽然我不能,至少逐字逐句地,接受您第一次的判断,但是对一个过于模棱两可而不能认为是最后的裁决,我还是只有向您提起上诉。

我不打算现在就开始讨论原理,我将满足于从这个简单明了的绝对的观点来评价我们这一代所产生的关于所有权的学说。

关于所有权的最确切的观念是罗马法给予我们的,在这方面古老的法学家是忠实地遵循了罗马法的。所有权是一个人对一件东西的绝对的、专属的、独断独行的支配权——一种由于长期占用而开始的、通过占有而维持下来的、最后借助于时效而在民法上得到批准的支配权;一种使人和物等同起来的支配权,以致所有人可以说:“凡是使用我的田地的人实际上就是强迫我为他劳动;所以他应当给我补偿。”

我把可以获得所有权的次要方式——传统、出卖、互换、继承等等略过不提,因为它们和所有权的起源毫无共同之处。

因此,包梯埃说财产支配权而不单纯说财产。最博学的法学著作家——仿效那承认有一种所有权和一种占有权的罗马大法官——曾把支配权同用益权、使用权和住居权仔细地区别开来。后面这三种权利归结到它们的自然范围,就是正义的表现;并且,按照我的看法,它们会排挤掉支配权,并终于构成全部法学的基础。

但是,先生,您该惊叹那些体系的粗陋或者毋宁说是逻辑的灾难!罗马法和所有受它启发的学者教导说,所有权按其根源来说是被法律批准的先占权,另一方面,一些不满足于这个粗暴定义的现代法学家却断言所有权是以劳动为基础的。他们立刻推论说,一个不再劳动而使另一个人代替他劳动的人就丧失了享受后者的收入的权利。根据这一原则,中世纪的农奴要求取得对于财产的合法权利,并因而要求享受政治权利;1789年教士们被剥夺了巨大的地产,得到了一笔补助金作为交换;在复辟时期自由主义的议会议员反对十亿法郎的赔款。“国家”,他们说,“通过二十五年的劳动和占有而取得了移民们由于放弃和长期怠惰而被没收的财产:为什么贵族应该受到比教士更为有利的待遇呢?”1

1一位比较法的教授勒米尼埃先生更趋极端。他竟敢说,国家拿走了教士的全部财产,不是因为懒惰,而是因为不相称。“你们曾使世界文明,”这位平等的提倡者在对教士讲话时高声说,“就是为了这个缘故你们得到了财产。在你们手中,它们立即成为一种工具和一种酬报。可是现在你们不应当得到它们,因为你们早就不再使任何事物文明了。……”

这个立场和我的原理是完全符合的,我衷心赞成勒米尼埃先生的愤怒;但是我不知道曾否有过一个所有人确实因为他是不相称而被剥夺了财产;尽管这件事情看起来很合理、合乎社会性、甚至很有益处,它却是和财产的用途和惯例完全相反的。

一切不是从战争中产生的霸占行为都是由劳动造成的并且是得到它的支持的。从罗马帝国灭亡起直到今天,全部现代史都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好像是要给与这些霸占行为一种合法的核准似的,那种破坏所有权的劳动学说就在罗马法中在时效的名称之下被讲解得十分详尽。

据说,从事耕种的人可以使土地变成他自己的;因而所有权就不再存在了。旧的法学家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不是没有高声地反对过这种新鲜事物;在另一方面,那个年轻的学派则嘲骂先占学说的荒谬。其他一些人出来企图把这两种见解综合起来进行调停。他们像世界上所有主张中庸之道的人那样失败了,并且因为他们的折衷主义而受到了嘲笑。现在发生恐慌的是在老派学说的阵营里;从一切方面传开了为所有权的辩护、对所有权的研究、关于所有权的学说,其中的每一项既然都是与其他各项矛盾的,这就给所有权带来一次新的创伤。

的确,不妨看看那些卤莽的所有权辩护人这样轻率地使自己陷入的不可救药的困难、矛盾、谬误和奇怪的胡说。我看中了折衷主义者,因为把这些人杀死了,其他的人也就活不长了。

法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在《法学》期刊的编辑的心目中被当作是一个哲学家。我告知《法学》期刊的先生们,根据哲学家们的意见,特罗普隆先生不过是一个律师;我可以证明我这个断言。

特罗普隆先生是一位进步的保卫者。“法典上的话,”他说,“是十八世纪的古典作品中洋溢着的有益的精华。想要取消它们……那就是侵犯进步的规律,就是忘记了前进的科学是一种成长着的科学。”1

1《论时效》。

现在,像我们所已经看到的,那部分容易变动的和进步的法律,是关于财产的部分。如果你们问起,在所有权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改革,特罗普隆先生没有答复;可以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进步?没有答复;在全世界联成一体时财产将遭到什么样的命运?没有答复;在财产方面,什么是绝对的和什么是偶然的,什么是真实的和什么是虚假的?没有答复。关于财产,特罗普隆先生赞成不动和维持原状。在一个进步的哲学家的思想中,还有什么比这更加非哲学的呢?

可是,特罗普隆先生是想到过这些事情的。“在现代作家关于财产的学说中,”他说,“存在着许多缺点和过时的思想;杜利埃和杜兰东两位先生的著作可以作证。”于是,特罗普隆先生的学说就作出诺言,要提供一些有力的论点,一些先进和进步的思想。让我们来查看一下;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人在面对着一件使他可以满足生活需要的物体时,就感到一种对于这个物体的权力。他身为无生命的、无智慧的万物之王,觉得他具有一种改变它们,支配它们并使之适合于他的用途的权利。从这里就产生了财产的主体,它只有在对事物行使时才是合法的,如果对人行使的话,它就永远不是合法的。”

特罗普隆先生没有多少哲学家的气息,因此他甚至不了解他所卖弄的哲学用语的含意。他把物体说成是财产的主体;他应当说的是客体。特罗普隆先生使用了解剖学家的语言,因为解剖学家是把主体一词用来代表在他们实验中所采用的人类的肢体的。

我们的作家在后面又重复了这个错误:“自由,它制胜了物体,财产的主体,等等。”财产的主体是人;它的客体是物体。但是连这一点也不过是很小的烦恼;我们立刻将要受到某些大的苦难。

因此,按照刚才所援引的那段文字,财产的原理就非到人的良心和人格中去找寻不可。这个学说有没有什么新的创见呢?显然,从西塞罗和亚里士多德以至更早的时代起,那些主张物件属于先占者的人从来没有想到,占用是可以由一些缺乏良心和人格的生物来实行的。人性虽然像物体是财产的客体那样,可以是财产的要素或主体,但它不是条件。现在我们最需要知道的就是这个条件。到此为止,特罗普隆先生没有比他的老师告诉我们更多的事理,他用来修饰他的文体的那些词藻也丝毫没有使旧思想增加什么新的内容。

那么,财产包含三项:主体、客体和条件。关于前两项,没有什么困难。至于第三项,即财产的条件,直到今天对于希腊人也像对于蛮族一样,曾经是先占行为的条件。进步的博士,现在您对这一点有什么高见呢?

“当一个人第一次把双手放在一件无主物上的时候,他完成了一次在人与人之间极为重要的行为。这样取得和占有的物体就成为,可以这样说,持有它的人的人格的一部分。它就像他自身一样成为神圣的了。要把它拿走,就不能不侵犯他的自由,或者要把它搬走,就不能不粗暴地侵犯他的人身。当台奥奇尼斯说‘别挡住我的光线!’的时候,他不过表示了这种直觉的真理。”

很好!但是这位犬儒学派的巨擘,这位很会批评人的、很傲慢的台奥奇尼斯本人,因为另一个犬儒主义者占据了阳光之下的同一块地方,是否就有权向他索取一块钱的地租作为占用二十四小时的代价呢?造成所有人的就是这一点,您没有能够辩明的也是这一点。在从人格和个性推究到所有权时,您就不知不觉地构成了一个三段论式,在这个论式中,和亚里士多德所规定的定律相反,结论所包含的内容多于前提。人类个人的个性可以证明和集体占有(communio)相对立的原先叫做独有(proprietas)的个人占有。它产生了你的和我的之间的区别,这两个词是真正的平等的符号,其中丝毫不含任何隶属的意义。“从模棱两可的话到模棱两可的话”,米歇莱先生说,1“财产会慢慢地走到世界的末日;如果人自身不是它的范围的话,他就不能限制它。人和财产在哪里发生冲突,那里就是财产的限界。”总之,生物的个性摧毁了共产主义的假设,但它并不因此而产生所有权——根据这个所有权,一样东西的持有人对于代替他的地位的人可以行使一种要求付款和宗主的权利,这种权利向来被当作和财产本身是同一的。

1《法国法律的起源》。

此外,对于那个合法地取得占有而不损害任何人的人不得撤销他的占有,否则就不免是彰明昭著的非正义的行为,这不是特罗普隆先生所说的直觉的真理,而是和财产毫无关系的内在感觉的真理。2

2尊敬自己的父母,感激自己的恩人,既不杀人也不偷窃,这些都是内在感觉的真理。服从上帝胜于服从人,使人各得其所应得;整体大于部分、直线为两点间最短的途径,这些都是直觉的真理。两者都是先验的:但是前者是被良心所感觉到的,并且只意味着心灵的单纯动作;后者则是被理智所觉察到的,意味着比较和关系。总之,前者是情感,后者是观念。

还有,特罗普隆先生承认占用是财产的一个条件。在这一点上他是同罗马法一致的,也是同杜利埃和杜兰东两先生一致的;但是按照他的意见,这个条件不是唯一的,就在这一点上他的学说越出了那两位先生的学说的范围。

“但是,不论从单独占用得来的权利具有怎样的专属性,当人已经用他的劳动塑制了物品,当他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他自己的一部分,用他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他的智慧和努力的印鉴时,上述权利的专属性是不是更要浓厚呢?在所有的获得行为中,这是最正当的一种,因为它是劳动的代价。谁要是使一个人不能享受这样改造的、这样赋与人性的物品,他就会侵犯这个人本身,就会使他的自由受到最深重的创伤。”

特罗普隆先生在讨论劳动和勤勉时,炫耀了他整个的丰富的辩才,我把这些很美丽的解说略过不提。特罗普隆先生不仅是一个哲学家,他又是一个演说家、一个艺术家。他善于向良心和热情作呼吁。如果我要详细批评的话,我可以把他的词藻批驳得体无完肤;但是目前,我只限于谈他的哲学。

如果特罗普隆先生在抛弃占用这一根本事实并大谈其劳动学说以前,只要懂得如何思考和思索的话,他就会自问:“占用是什么呢?”那么他也许会发现:占用不过是个一般的名称,可以用来表示各种的占有方式——强占、暂驻、永居、居住、耕种、使用、消费等等;因而劳动不过是占用的一千种方式中的一种。他也许终于会懂得,从劳动中产生出来的占有权,像由简单的掌握物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占有权那样,是受同样的一般法则的支配的。在他应该推理时,他却进行狡辩,他不断地把他的譬喻误认为法律上的定理,他甚至不知道用归纳法去求得一般概念并形成一个范畴,像他这样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学家呢?

如果劳动与占用是等同的话,它使劳动者所能得到的唯一利益,就是对于他劳动的对象的个人占有权;如果它与占用有所不同,它就产生一种只能与它本身相等的权利——这就是说,一种和占用人的劳动一起开始、一起继续和一起终了的权利。正由于这个缘故,用法律上的用语来说,人们不能单靠劳动而获得对于一件东西的合法权利。他还必须在一年零一天的期间内保持着它,才能被当作是它的占有人;或者占有它满二十年或三十年,才能成为它的所有人。

这些初步说明一经确立,特罗普隆先生的整个结构就由于它自己的重量而崩溃了,他试图作出的论断也就消失了。

“财产一旦由于占用和劳动而被取得之后,它就不但用同样的手段,而且还由于持有人不肯放弃权利,自然而然地保存下来;因为根据财产已经上升到一个权利的高度这一事实来看,它就具有永久保持下去并在一个不定时期内继续存在的性质……从一种理想的观点来考虑时,权利都是不灭的和永恒的;只能对偶然事件发生影响的时间,像它不能伤害上帝本身那样,不能对这些权利有所妨碍。”令人惊奇的是,我们这位作家在谈到理想、时间和永恒时,在他的语句中没有运用在现今的哲学著作中非常时髦的柏拉图的神翼。

除了谎话之外,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中,我最恨无意义的谬论。财产一旦被取得之后!好吧,如果它是被取得的话;但是,既然它不是被取得的,它就不能被保存下来。权利是永恒的!不错,在上帝的眼光中,正像柏拉图主义者的原型的观念那样。但是在地球上,权利只能在主体、客体和条件的面前才能存在。如果去掉这三者的任何一种,权利就不再存在。所以个人的占有在主体死亡时、在客体毁灭时或者在交换或放弃时,就不再存在。

但是,让我们姑且同意特罗普隆先生的意见,承认财产是一个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利,除非根据契约和所有人的意愿,它是不能被毁灭的。随着这种见解而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为了说明时效的正当和效用,特罗普隆先生假设了一个久已被人遗忘的甚或人们所不知道的所有人要想排除一个实际占有人的占有的情况。“在开始时,占有人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但不是无法补救的。在占有继续进行和逐渐年代久远之后,它给自己全身穿上标志着真实的鲜艳衣服,高声地讲着正义的语言,并包含许多可靠的利益,因此我们大可以问一下,回复到真实的情况是否会比核准它(这无疑是一种错误)一路所散布的虚构造成更大的混乱呢?当然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医疗的办法会比疾病更糟,如果加以采用,它势必会导致对权利的最粗暴的侵犯。”

从什么时候起功利成为法律的一个原则的呢?当雅典人根据亚里斯泰提斯的意见拒绝一个对他们的共和国非常有利但是十分不公正的建议时,他们比特罗普隆先生表现了更为敏锐的道德感和更大的贤明。财产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影响,除了所有人的行为和意愿之外,它是不为任何事物所破坏的;而现在,人们却从所有人那里夺走这个权利,并且是根据什么理由呢?我的老天爷!根据人不在这个理由!法学家在争夺权利的时候难道不是真的受任性的支配的吗?当这些先生高兴的时候,懒惰、不相称或人不在就可以使一种权利失效,而在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劳动、居留和德行又不足以取得这个权利。法学家拒绝承认绝对,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最大的乐事就是法律,他们的乱七八糟的想像是法学方面发生演变的真正原因。

“即使名义上的所有人说不知道,他的主张也丝毫不见得更为有效。事实上,他的不知道可能是无可原谅的疏忽等等所造成的。”

哎哟!为了通过时效而使剥夺行为合法化,您就假定所有人犯有过失!您谴责他人不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您谴责他的疏忽,而并不知道造成这个疏忽的原因;您谴责他的漫不经心,——这是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设想!这是荒谬的。只要作一番很简单的观察,就可以摧毁这种理论。他们对我们说,社会为了秩序对占有人另眼相看而不利于原先的所有人,所以它应当给与所有人一种赔偿;因为时效的特权只不过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实行的没收。

但是这里有一些较为强烈的语句:

“在社会中,一个地位是不能一直无忧无虑地空着的。原来的人失踪了或外出了,在他的地位上来了一个新人;他把他的生存带到这里来,全神贯注地致力于这个他发见被抛弃的岗位。这时,难道那个逃兵可以来同这个为了他认为是正当的事业而汗流满面地从事战斗并负起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呢?特罗普隆先生承认那种在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霸占行为,并凭空假定所有人犯有疏忽的过失而为这种霸占行为作辩护。但是,当疏忽是有凭据为证的时候;当抛弃行为是被严肃地、自愿地表明在推事面前的一纸契约中的时候;当所有人敢说“我不再耕种了,但是我仍然要分享一份产品”的时候;——那个不在的人的所有权却得到了保障;占有人的霸占就会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田租成为懒惰的酬报。这种法律的正义性(我姑且不说它的一致性)在哪里呢?

时效是民法的产物,立法者的创造。为什么立法者不以其他方式来确定那些条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二十年或三十年而不规定仅仅一年就可以发生时效呢?——为什么不把故意的不在和自承的怠惰看作同非故意的不在、无知或漠不关心一样,是剥夺的有效根据呢?

但是,如果我们要求那位哲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告诉我们时效的根据,那是徒劳的。关于法典,特罗普隆先生并不作任何推论。“解释者”,他说,“必须就事论事,就社会目前的情况来理解社会,就法律被制定的情况来观察法律;这是唯一合理的出发点。”好了,那么您可以不必著作更多的书了;您可以不再责备您的那些前辈的落后了——因为他们像您一样,目的只在于解释法律;您不必再多谈哲学和进步了,因为谎话梗在您的喉咙里。

特罗普隆先生否认占有权的现实性;他否认占有曾经被当作一个社会原理而存在过;他引证了德·沙维尼先生的言论,而后者则恰巧是抱有相反的见解的,对于这种见解,特罗普隆先生宁可不加答辩。有一个时候,特罗普隆先生主张占有和财产是同时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的——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在另一个时候,他否认占有在历史上先于财产而存在——这个断言是与下列事实相矛盾的:许多民族按照习惯在尚未使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即从事耕种,罗马法把占有和所有权区别得很清楚,我们的法典本身规定二十或三十年的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最后,特罗普隆先生甚至主张,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nihilcommunehabetproprietascumpossessione)这句罗马成语——这句成语很明显地含有指国有土地的占有而言的意义,并且它迟早是会再度无条件地被接受的——在法国法律上仅仅表达一个审判的原则,一条禁止把请求占有之诉与请求确认所有之诉合并提起的简单的规定,——一种既是退步的又是非哲学的见解。

在讨论请求占有之诉时,特罗普隆先生是非常不幸或为难,因此他由于不能理解经济的意义而肢解了经济。“正像财产引起了请求返还之诉那样,”他写道,“占有——占有权(juspossessio-nis)——同样是提起关于占有的抗辩的根据。……以前有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请求恢复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cuperandpossessionis)和请求保留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tinendposs-essionis)——它们相当于我们现行的那种关于永佃土地的占领或新土地占有行为提出异议之诉(complainteencasdesaisineet-nouvelleté)。还有一个第三种的关于占有的抗辩权——取得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adipiscendpossessionis),这在罗马的法学著作中是在涉及其他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时提起的。但实际上这种抗辩权是不属于占有权的:因为想要通过抗辩权而取得占有的人现在并不占有并且以前也没有占有过;而已经取得的占有是行使占有抗辩权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像恢复占有的抗辩权那样想像有一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的存在呢?当罗马的平民请求分割从征战中得来的土地时,当里昂的无产者提出他们的口号“在劳动中生存,否则就在斗争中死亡”(vivreentravaillantoumourirencombattant)时;当现代经济学家中最开明的人士主张人人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时,他们不过是提出这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却使得特罗普隆先生感到非常狼狈。我从事反对所有权的辩论,其目标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占有,那又是为了什么呢?既然这种占有的抗辩权是另外两种的必要补充,并且这三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恢复、维持、取得,那么,为什么身为法律家、演说家、哲学家的特罗普隆先生就看不出,从逻辑上讲,非承认这种占有的抗辩权不可呢?打破这个系列就是造成空白,破坏事物的天然综合,也就是效法那种试图只用长与宽来构想一个立体的几何学家的榜样。但是,当我们想到特罗普隆先生拒绝承认占有的本身时,他拒绝承认第三种的占有抗辩权就不足为奇了。在这方面,他完全受他的偏见的控制,所以他就不知不觉地把关于请求占有之诉和请求确认所有权之诉等同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在他看来,这会是可怕的)。这是不难加以证明的,如果它不是过于烦琐而一味卖弄这些形而上学的令人费解的词句的话。

特罗普隆先生作为一个哲学家没有什么成就,作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他同样也没有什么成就。只要举出他在这一方面的才能的一个例子,也就够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只许那些根据一种不能被取消的权利而占有至少已有一年之久的人在纠纷开始时起的一年内提起请求占有之诉。”

特罗普隆先生注释道:

“当一个既不是所有人又不是一年以上的占有人被一个对该项地产没有权利的第三者驱逐出去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像杜帕尔克、普兰和朗奇耐要我们做的那样——维持那条“被剥夺者应优先恢复权利”(spoliatusanteomniarestituendus)的法则呢?我以为不然。《法典》第23条的规定是一般性的:它绝对要求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的原告具备至少已平安地占有了一年的条件。那是一个不变的原则:它无论如何不能被变更。为什么要把它撇开呢?原告没有占领土地,他没有优先的占有,他只有一种暂时性的、不足以保证有利于推定他有所有权的占用;这个推定使一年以上的占有变得非常宝贵。现在,他已丧失了这个事实上的占用;另一个人却取得了它;占有操在新来的人的手中。现在对于这种情形,不就可以适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inparicausapossessorportiorhabetur)的原则吗?实际的占有人不是比被逐出的占有人更应该获得优先权吗?他不是可以用下面的话来应付他对方的控诉吗:‘你应当证明你在我之前曾经是一个满一年的占有人,因为你是原告。就我来说,我不必告诉你我是怎样占有的,也不必告诉你我占有了多久。占有权就是由占有而来(possideoquiapossideo)。我没有别的答复,没有别的答辩。当你证明了你的起诉是可以被受理的时候,我们将看到你是否有权揭开那块掩盖着我的占有的起源的面幕。’”

这就是被光荣地称为法律学和哲学的东西——强权的复辟。什么!当我已经“用我的劳动塑制了物品”[我引证特罗普隆先生的话];当我已经“在它里面放进了我自己的一部分”[特罗普隆先生];当我“用我的劳力加以改造并在它上面盖上了我的智慧的戳记”[特罗普隆先生],——根据我没有占有它满一年为理由,一个陌生人就可以剥夺我的占有,并且法律也不给我保护!如果特罗普隆先生是法官的话,他就会判决我败诉!如果我反抗我的对方——如果,为了这一小块我可以称之为我的田地而他们要想从我手中夺走的泥地,在两个敌手之间爆发一场战争的话——立法者将严肃地等待着,直到较为强大的一方杀死了另一方之后再完成一年的占有为止!不,不,特罗普隆先生!您不了解法律的文字:因为我与其怀疑立法者的公正,还不如怀疑您的智慧。在您应用“两造的理由相等时,应当认为占有人的主张更为有力”这一原则时,您是错了;在这里,与占有的现实性有关的,是纠纷发生时的占有人而不是控诉时的占有人。当法典规定在占有不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受理请求占有之诉时,它的意思不过是:如果在一年的期间届满以前,持有人放弃了占有并实际上不再去亲自(inpropriapersona)占用的话,那他就不能利用机会对他的后继人提起请求占有之诉。总之,法典对待不满一年的占有的态度,和它应当对待一切占有的态度一样,无论它已经存在多久——这就是说,所有权的条件应该不仅是一年为期的占领,而且是永久的占领。

我不打算更进一步来作这种分析。当一个作者把他的两册曲解法律的著作安置在这样不可靠的基础之上时,我们可以大胆地说,无论它里面炫耀着多少学问,这个作品是一盆不值得批评家注意的、毫无意义的大杂拌。

说到这里,先生,我好像听见您在责备我这种自高自大的独断之论,这种无理的傲慢态度,这种态度不尊重任何事物,要求垄断正义和正确的见解,并擅自当众谩骂任何敢于持相反意见的人。他们告诉我,这个对于一位作家来说要比任何其他的缺点都更为可憎的缺点,曾经是我第一篇论文中十分突出的特征,我应当好好地加以纠正。

根据这个谴责来为自己剖白,是我的辩护获得成功的关键;因为我虽然觉察到在我身上有着其他性质不同的缺点,但在这件事情上我还是坚持我那喜欢争论的格调,所以我应当提出我为什么这样做的理由。我是根据必要而不是根据我的性癖来行动的。

因此我说,我像现在这样去对待我的那些作家,有两种理由:道理方面的理由和意向方面的理由。

1.道理方面的理由。当我宣传钱财的平等时,我并不提出一种或多或少是大致如此的意见、一种或多或少是异想天开的乌托邦、一种只是依靠想像力而孕育在我脑子里的观念。我写下来的是一种绝对的真理,关于这个真理,迟疑不决是不可能的,谦逊是多余的,怀疑是可笑的。

但是,您会不会问,什么东西可以保证我所发表的话是正确的呢?什么东西给我保证,先生?就是我所采用的、通过先验的推理已证明其为正确的逻辑的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我拥有一种为我的作家们所不熟悉的、不会发生错误的调查和验证方法这个事实;最后,对于一切有关所有权和正义的事项,我已找到一个公式,可以用来解释所有立法上的变迁并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线索这个事实。可是,在杜利埃先生、特罗普隆先生和这一群乏味的、几乎像法典本身那样缺乏理智和是非之心的注释家那里,有一些可以称为方法的影子吗?难道您能把一种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起来的、年表式的、类推式的或者仅仅是名称上的主题分类法叫做方法吗?难道您能把这些罗列在一个任意决定的题目之下的几段文章的一览表、这些诡辩的空想、这一堆自相矛盾的引证和见解、这种令人作呕的语调、这种在律师界十分普通的但在别处难得见到的夸张的词藻,叫做方法吗?难道您把这种空谈、这种用少许学者的装饰品打扮起来的不能容忍的讼棍手法当作哲学吗?不,不!一个有自尊心的作家是决不愿意去同这些误称为法学家的法律改窜者比较的;就我来说,我就反对作任何比较。

2.意向方面的理由。就人们准许我泄露这个秘密这一点来说,我是一次庞大的革命的同谋者。这次革命使江湖骗子和暴君、剥削穷人和老实人的剥削者、一切领取薪金的懒汉、政治上的万应膏药和寓言的贩卖者、总之是思想和见解的暴虐统治者感到恐怖。我努力把个人的理智鼓动起来去背叛当局者的理智。

我是社会成员之一,根据这个社会的法则来看,一切加害于人类的邪恶都是从相信肤浅的教诲和对于权力的顺从中滋生出来的。不必到我们自己的世纪之外去找寻,譬如说,法兰西之被掠夺、嘲弄和压制,难道不就是因为它是在群众中间而不是就个人来发表意见的么?法国人民被分为三、四群关在栏里,这些人群从一个领袖那里接受信号,与一个领导人的言论相呼应,并且正好像这个领导人所说的那样来进行思考。据说,某一家报纸拥有五万个订户,假定每户有六个读者,我们就有三十万头在同一个饲草架边上吃草和吁叫的绵羊。您如果把这个计算方法应用到全部的定期刊物上去,您就会发见,在我们自由的、明智的法兰西就有两百万个生物每天早晨从报刊上接受精神上的牧草。两百万!换句话说,整个的民族让一二十个小人物牵着鼻子来领导。

先生,我决不否认新闻记者的才干、学问、对于真理的爱好、爱国心以及其他等等。他们是一些很优秀的聪明人,如果我有机会认识他们的话,无疑地我是愿意去效法他们的。我所不满的以及使我成为一个同谋者的是,这些先生不是启迪我们,而是命令我们,把一些信条强加在我们头上,并且那样做是不经过说明或验证的。例如,我问起巴黎的城防要塞是为了什么,在过去的时代,在某些偏见的影响下,以及由于一些为了论证的缘故而假定其为存在的非常情况的凑合,这些要塞也许是可以用来保护我们的,但是我们的后代将来是否用得着它们,那是有疑问的,——又如我问起,他们根据什么理由把将来和一种假设的过去看成是同一回事,这时,他们回答说,具有伟大智力的梯也尔先生曾对这个问题写了一篇风格优美的异常明晣的报告。对于这个话,我发怒了,并且反驳说梯也尔先生不懂得他在那里说些什么。为什么七年以前我们不要那些孤立的要塞,今天却又要起它们来了呢?

“唉!去你的吧,”他们说,“是有很大区别的;先前的要塞距离我们太近;有了这些,我们就可以受不到炮轰了。”你们受不到炮轰;但是你们可以被封锁起来的,只要你们动一动,你们就将受到封锁。哎哟!为了从巴黎人那里得到一些封锁的要塞,只要使他们对炮轰的要塞产生偏见就够了!并且他们想要哄骗政府!啊,人民的主权!……

“去你的吧!比你更聪明的梯也尔先生说,认为一个政府会对人民作战,并且会不顾人民的意愿而用武力来维持自己那是荒谬的。那是荒谬的!”也许是这样:这种事情发生过不只一次,也许还会发生。而且,当专制制度强大的时候,它看起来几乎总是合法的。无论如何,那些用炸弹来威胁我们的人在1833年撒过谎,在1841年又撒了谎。因此,如果梯也尔先生对于政府的意向很有自信,他为什么不在范围扩大以前就希望建筑要塞呢?如果政府和梯也尔先生之间没有策划一个阴谋,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对政府的怀疑气氛呢?

“去你的吧!我们不希望再受到一次侵略。如果巴黎曾在1815年建有防御要塞的话,拿破仑就不致于被打败!”但是,我告诉你们,拿破仑不是被打败的,而是被出卖的;如果巴黎在1815年已经设了防,这些要塞也会发生像在打仗时受到迷惑的格鲁希的三万人那样的情况的。放弃要塞比起领导兵士来更加容易。自私和卑怯的人们还会找不到投降敌人的理由吗?

“但是你不看到外国的专制朝廷对我们的要塞感到激怒吗?——这是它们并不抱有你那种想法的证据。”你相信那个;而就我这方面来说,我相信这些朝廷对于那件事实际上是完全漫不经心的;如果它们似乎是在取笑我们的大臣的话,那么它们这样做不过是为了给与这些大臣一个拒绝的机会。专制朝廷对待我们的立宪君主政治的态度总比我们的君主对待我们的态度要好些。基佐先生不是说,法国对内和对外都需要加以防卫吗?对内!反对谁?反对法国。唉!巴黎人啊!自从你们要求战争以来,只是过了六个月,而现在你们只想在街道上设置防御工事了。当你们连自己都控制不住时,那些联盟者为什么要害怕你们的学说呢?……当你们为了一个女演员的缺席而流泪时,你们怎能经得起一次围城的战役呢?

“但是,最后,难道你不懂得,由于现代战争的规律,一个国家的首都总是它的进攻者的目标吗?假定我们的军队在来因河畔打败了,法国被侵入了,没有设防的巴黎陷落在敌人的手中了。行政权力就会垮台;如果没有首脑,它就不能生存。首都既被占领,国家就非屈服不可。对于这一点,你有什么可以说的呢?”

答复很简单。为什么社会要按照这样的一种方法来构成,以致国家的命运决定于首都的安全呢?如果我们的国土受到侵犯,巴黎受到包围,为什么立法、行政和军事的机构不能在巴黎以外行使职权呢?为什么法国全部的生命力要这样地局限于一个地方呢?……请你们别再大嚷大叫地反对地方分权吧。这种陈腐的斥责只会使你们的智慧和诚意丧失信用。这不是一个地方分权的问题;我所攻击的是你们政治上的偶像崇拜。为什么要把全国的统一维系于某一个地点、某一些公务人员某些刺刀上呢?为什么要使莫贝尔广场和杜勒里宫成为法国的保障呢?

现在让我来作一个假设。

假定在宪章上载明,“万一祖国又遭侵犯,巴黎被迫投降,政府复灭,国民议会横遭解散,则选举团体可以不经其他正式通知而自动重新召集,以便指定新的议会议员,这些议员得在奥尔良组织临时政府。如果奥尔良失守,政府就应通过同样程序在里昂自动重新组成;然后在波尔多;然后在贝荣讷,直到法国全部沦陷或敌人被赶出法国为止。因为政府可以复灭,但民族是永远不会灭亡的。国王、上议院议员和下议院议员可以被屠杀,法兰西万岁!”

你是否认为在宪章上加了这么一条,比巴黎四周的城墙和碉堡更能保障国家的自由和完整?那么,此后在行政、实业、科学、文艺等方面,你就应当去实行宪章对于中央政府和一般国防所应当规定的事项。与其努力使巴黎变成坚不可破的城堡,还不如设法使巴黎的陷落成为无关重要的事件。与其把专门学校、大学各院系、一般学校以及政治、行政和司法的中心聚集在一处;与其由于这种致命的凝聚而阻止各省文化的发展并削弱它们的爱国心——难道你不能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把社会的职能分配给各个地方和各个个人吗?这样一种体系——即允许各省都参加政权和政治活动,并使实业、智慧和力量在祖国各部分得到平衡——可以同等地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政府的稳定,以反对国内外的敌人。

那就请你区别一下职能的集中和机构的集中;区别一下政治上的统一和它的实质上的表征吧。

“哦,这办法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它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巴黎市不打算放弃它的特权,并且意味着在那里这还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

废话!祖国由于处在一种被巧妙地造成的恐慌状态中,曾经要求建立要塞。我敢肯定它已经放弃它的主权了。所有的党派都应当对这个自杀行为负责——保守党人,由于他们同意政府的计划;王朝的友人,因为他们希望不要反对那使他们感到高兴的事情并且因为一次人民的革命会把他们消灭掉;民主党人,因为他们希望接下来由他们统治。1大家都乐意要得到的是将来镇压的工具。至于说到保卫祖国,他们是并不对此操心的。暴虐的观念在大家的思想中生了根,并且它把各种形式的自私心都一起带到一个阴谋中去了。我们希望社会更新,但是我们使这个愿望服从于我们的思想和便利。因为我们快要举行婚礼,因为我们的事业可以获得成功,因为我们的见解可以占据上风,我们就把改革拖延下去了。偏狭和自私的心理使我们给自由戴上了镣铐;并且,因为我们不能迎合上帝的一切愿望,如果决定权操在我们手里,我们就宁可使天命停止运行,而不愿牺牲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利己主义。这不是一个可以引用所罗门所说“邪恶欺骗了它自己”这句话的实例吗?

1阿尔芒·卡勒尔可能是赞成首都设防的。《国民报》曾经一再把它的老编辑的姓名同拿破仑和服邦的姓名并列起来。这种把一个反人民的政客从坟墓里发掘出来的做法说明什么呢?它说明了,阿尔芒·卡勒尔希望使政府成为一种个人的和不能移动的、但通过选举产生的财产,并且说明了他希望这个财产不是由人民而是由军队选举产生的。卡勒尔的政治体系不过是罗马执政官的卫队的改组。卡勒尔也憎恶公民。在七月革命中他感到悲哀的,据说不是人民的叛乱,而是人民的战胜兵士。这就是为什么卡勒尔在1830年之后永远不肯支持爱国者的缘故。他曾问道:“你们是不是用几个旅团来回答我?”阿尔芒·卡勒尔把军队——军权——当作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这个人无疑地在他的内心有一种道德感,但是他肯定没有正义感。如果他还活在世上,我也要大胆地指出这一点来。自由不会有比卡勒尔更大的敌人了。

据说,在这个关于巴黎设防的问题上,《国民报》的编辑部是不同意的。这就可以证明,如果需要证明的话,一家报纸可以造成错误和撒谎,而谁也没有资格去控告它的编辑人员。一家报纸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实际上没有一个人对它负责,它之所以能够存在全靠互相让步。这个观念应当使有地位的公民感到害怕,他们因为抄袭报上的意见,认为他们是属于一个政党的,而丝毫没有怀疑他们实际上并没有首脑。

由于这个缘故,先生,我就投入到一种为反对任何形式的统治群众的权能而作的斗争中去了。作为无产阶级的哨兵,我同当今的著名人物,以及间谍和骗子进行交锋。可是,当我正在同一个有名的敌人交战的时候,我难道应当像讲坛上的演说家那样,在讲了每句话之后要停顿一下,说一声“博学的作家”、“流利的写作家”、“渊博的政论家”以及一百句其他的通常用来嘲弄人的陈腔滥调吗?据我看来,这些礼貌对于被攻击的人是一种侮辱,对于攻击者也是同样不光采的。但是,当我谴责一个作家,对他说“公民,您的学说是荒谬的,如果能证明我的说法是对您的一种攻击,我就罪有应得了”的时候,那个听的人就立刻耳聪目明了;他全神贯注起来了;并且,如果我没有能够说服他的话,那么我至少可以触动他的思想,给他树立一个敢于怀疑和进行自由检查的有益榜样。

所以,先生,请您不要以为我在挑出您那非常博学的和很可尊敬的同事特罗普隆先生的哲学中的毛病时,我没有重视他作为一个作家的才能(据我看来,他做一个法学家是游刃有余的);也不要以为我不重视他的学识,虽然他的学识过于局限在法律的条文上和旧书的阅读上。在这些方面,特罗普隆先生所犯的错误与其说在于不足,还毋宁说在于过分。此外,请您不要以为我是因为对他有什么私怨而激动起来的,或者以为我有想伤害他的自尊心的任何愿望。我不过是通过特罗普隆先生的那篇《论时效》的文章才了解他的。我希望他没有写过这篇文章;至于我的批评,无论特罗普隆先生或者任何我重视其意见的人都不会过目的。再说一遍,我唯一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向这不幸的法国证明:那些制订法律的和解释法律的人,都不是具有一般的、不涉及个人的、绝对的理性的永不错误的机体。

您在工艺学院中的同事沃洛夫斯基先生最近发表了为所有权作辩护的半官方性的言论,我曾决定使这言论受到一次有系统的批判。抱着这个目的,我曾开始收集为了解他每次演讲所必要的文件;但不久我就觉察到那位教授的思想是不连贯的,他的论据自相矛盾,一个断言总是被另一个断言所推翻,并且在沃洛夫斯基先生的那些精心作出的论证中,好的总是和坏的混杂在一起。由于天性有点多疑,我突然想起沃洛夫斯基先生是一个伪装起来的平等的提倡者,他不由自主地落入像俗话所说的那种两头落空(interduasclitellas)的境地,也就是大主教雅可布用来形容他的一个儿子所处的境地。用比较慎重的话来说,我分明看出沃洛夫斯基先生处于一方面是他的深刻的信念和另一方面是他的职责之间的左右为难的境地,并且为了要维持他的地位,他不得不有某种偏颇。所以,当我看到一位本来应当清晰而精确地讲授理论的法制学教授经常被迫采取保留的态度、婉转的语言、譬喻和讽刺话的时候,我就感到十分痛苦;并且我就开始咒骂那个不让诚实人坦率地说出他的想法的社会。先生,您从来没有想到过有这样的苦痛:我好像是在给一位思想家的殉道行为作证。我在下文就要使您了解一下这些惊人的演讲会或者毋宁说是这些悲哀的场面。

1840年11月20日,星期一。——那位教授简短地说,1.所有权不是以占用而是以人的印迹为基础的;2.每个人对于物品都有一种天然的和不可夺取的使用权。

现在,如果物品可以据为私有,并且虽然如此,如果所有的人都保留使用这种物品的不可夺取的权利,那么财产是什么呢?——如果物品只有靠劳动才能据为私有,这个私有化的作用将持续多久呢?——这些问题是会使无论哪一类的法学家都感到困惑和混乱的。

于是沃洛夫斯基先生就引证他的权威人士的话。我的老天爷!他提出来的是怎样的一些证人啊!首先是特罗普隆先生,就是我们曾经讨论过的那位伟大的形而上学者;然后是路易·勃朗先生,《进步评论》的编辑,他因为发表了他的那本《劳动组织》而几乎受到陪审官的审讯,并且他只是用了一种魔术家的手法1,才没有被检察官抓住;科里纳,——我指的是德·斯塔埃尔夫人——她在用一首短诗把陆地和波浪、田间的犁沟和水面上的船迹作了颇有诗意的对比后说,“只有在人留下了痕迹的地方才存在财产,”这就使财产从属于适合生存的境界的稳固性;卢梭,他是自由和平等的提倡者,但是按照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说法,卢梭只是作为一种笑谈并且是为了指出一个自相矛盾的理论才攻击财产的;罗伯·斯比尔,他禁止分割土地,因为他认定这种措施是财产的更新,并且他在等待共和国的确定组织的期间,把全部财产放在人民的监督管理之下——这就是把最高支配权从个人移转给社会;巴贝夫,他要把财产给与国家,把共产主义给与公民;孔西台朗先生,他赞成把地产分成许多份——这就是说,他希望使财产变成名义上的和假定的:这一切都混杂着戏谑和俏皮话,以讥笑那些反对所有权的人(无疑是打算转移人们的敌对的批评)!

1在沃洛夫斯基先生所宣读的一篇很短的文章中,路易·勃朗先生实质上是说:他不是一个共产主义者(这是我不难相信的);攻击所有权的人一定是疯子(但他没有说明理由);谨防把所有权和它的弊害混淆起来是很必要的。当伏尔泰推翻基督教的时候,他曾经一再公开地说,他对宗教没有憎恶而只是反对它的流弊罢了

十一月二十六日。——沃洛夫斯基先生假设了这个反对的论据:土地像水、空气和日光一样是生活上所必需的,所以它是不能被据为私有的;并且他回答说:不动产的重要性随着工业力量的增大而减低。

好啊!这个重要性减低了,但是它并没有消失;并且这本身就说明了不动产是不合理的。这里,沃洛夫斯基先生假装认为那些反对财产的人所涉及的仅仅是不动产,同时他们只是把它当作进行比较的一个项目;在他异常清楚地指出了他使这些反对者所处的荒谬境地时,他找到了一种把听众的注意力移转到另一主题上去而不违背他应份加以否认的真理的方法。

“财产”,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是使人有别于禽兽的东西。”这可能是对的;但我们要把这话看做是颂扬呢还是讽刺呢?

“穆罕默德,”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曾经用命令规定了财产”。成吉思汗、帖木儿以及所有蹂躏各国的人都是这样办的。他们是什么样的立法者呢?

“财产从人类的原始时期起就一直存在的。”是的,并且还有奴隶制专制政治;还有多妻制和偶像崇拜。但是这种古代的制度能够说明什么呢?

以波尔塔利斯先生为首的那些参政院的议员在他们关于法典的讨论中没有提起所有权合法性的问题。“他们的沉默”,沃洛夫斯基先生说,“是支持这种权利的先例”。既然那个意见是我提出的,我可以把这个答复当做是直接对我个人发出的了。我回答说,“只要一个见解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信念的普遍性本身就可以用来作为论据和证据。当这同样的见解被攻击时,以前的信条就什么也不能证明了;我们必须依靠理智。不论愚昧无知有多久的历史,也不论它怎样可以原谅,它永远不能胜过理智。”

沃洛夫斯基先生坦白承认,所有权有它的种种流弊。“但是,”他说,“这些流弊正在逐渐消失。今天,它们的原因已被得知。它们都是从一种虚假的所有权学说中滋生出来的。在原则上,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它可以并且必须加以抑制和受到惩戒。”这就是那位教授的结论。

当一个人仍然这样地停留在云端里的时候,他用不着担心会说出模棱两可的话来。虽然如此,我还愿意他把所有权的这些流弊加以明确,指出它们的原因,解释一下这个无从产生流弊的正确学说;总之,我愿意他告诉我,用什么办法可以不必摧毁所有权而使它为了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而受到支配。“我们的民法法典,”沃洛夫斯基先生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有很多要修改的地方”。我以为这个法典把每件事情都置诸不理。

最后,沃洛夫斯基先生一方面反对资本的集中和由此而产生的兼并现象;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土地的极端的分散。我认为我在第一篇论文中已经说明,大规模的积累和微细的分散是经济学上的三位一体的头两个论题——正题和反题。但是,如果说沃洛夫斯基先生对于第三题、即合题什么话也没有说,从而听任那个结论悬空着,那么我却曾经指明,这第三题就是协会,它意味着所有权的消灭。

十一月三十日。——著作权。沃洛夫斯基先生承认,同意才干享有某些权利(这同平等是毫不抵触的)是合乎正义的,但他竭力反对那种使著作者的继承人获得利益的、天才作品的永久和绝对的著作权。他主要的论据是,社会对于各种精神方面的创造拥有集体生产的权利。要知道,我在我的那篇《关于所有权和政治的探讨》中所阐明的,正就是这种集体力量的原理,并且我曾在这个原理上建立起一个新社会组织的完整的大厦。就我所知,沃洛夫斯基先生是第一个把这条经济上的定律应用到立法上去的法学家。不过,在我把集体力量的原理扩展到各种产品上去的同时,沃洛夫斯基先生却比我一向所持的审慎态度更为谨慎,把这个原理局限于中间范围。所以,对于我十分大胆地就其整体来说明的问题,他只是满足于肯定它的一部分,让聪明的听众自己去填补空白。虽然如此,他的论证却是深刻的和严密的。人们会觉得,这位教授由于自己感到只涉及所有权的一个方面可以比较安心,已经让他的智力自由发挥出来,并正在向着自由突进。

1.绝对的著作权会妨碍别人的活动力并阻塞人类的发展。那就会是进步的灭绝,那就会是自杀。如果最初的一些发明——犁、水平仪、锯子等等——曾经被私有化的话,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这就是沃洛夫斯基先生的第一个论题。

我回答说:在土地和工具方面的绝对所有权妨碍人类的活动力,阻塞进步和人的自由发展。在罗马和一切古老的国家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在中世纪发生了什么事情呢?今天在英国,由于生产资源的绝对所有权的结果,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情况呢?人类的自杀。

2.不动产和动产是和社会利益相符合的。由于著作权的缘故,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永远发生矛盾。

这个论题的说明中含有为那些不能充分和完全享有言论自由的人所共有的修辞上的词藻。这种词藻就是说反话(anti-phrasis)或故意把真话反过来说(contre-vérité)。按照杜马尔赛和那些最优秀的人类学家的看法,这种词藻在于说一件事情的时候意思是指另一件事情。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论题,如果自然而然地说出来的话,就可以作如下的理解:“正像不动产和动产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相敌对的,同样地,由于著作权的缘故,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就永远发生矛盾。”

3.德·蒙达朗贝尔先生在上议院里怒气冲冲地抗议把著作家和机器发明家等同起来;他认为这种视同一体的办法是对著作家有妨害的。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说:如果没有机器,著作家的权利就等于零;如果没有造纸厂、铸造铅字的冶炼厂和印刷所,那就不会有诗和散文的出售,许多机械学上的发明——例如指南针、望远镜或蒸汽机——具有完全和一本著作同样的价值。

在德·蒙达朗贝尔先生之前,沙尔·孔德先生曾经嘲笑那些合乎逻辑的思想一定会从著作家所享有的特权中推论出来的那种偏袒机械发明的论断。孔德先生说,“那个首先想出并实行把一块木头变成一双木屐,或把一张兽皮变成一双凉鞋的念头的人,本来可以因此而获得为人类做鞋的专利权!”在私有制的体系下,无疑是这样的。因为事实上,你们这样地加以挖苦的木屐是制鞋匠的创造、他的天才的作品、他的思想的表现,对他来说,这双木屐是他的一首诗,正像《国王取乐》是维克多·雨果先生的剧本一样。应当公正地对待一切相类的事情。如果你们拒绝给与制鞋匠一张专卖的特许证,你们就等于拒绝把特权给与诗人。

4.使一本书占有重要地位的,是作者和他的作品以外的一件事实。如果没有社会的智慧,没有它的发展以及它与那些作者之间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利害关系上的某种共同性,那些作家的作品就会一钱不值。一本书所以有交换价值,与其说是由于书中所展示出来的才能,还不如说是由于社会条件。

的确,我好像是在抄写我自己的话语似的。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这一论题含有一种对于概括而绝对的思想的特殊措辞,一种反对所有权的最强烈的和最明确的措辞。为什么艺术家能够像技术人员那样找到维持生活的手段呢?因为社会曾使美术像最粗陋的工业那样,成为消费和交换的对象,因而它们是受一切商业上的和政治经济学上的定律支配的。而这些定律的第一条就是职能之间的平衡关系,也就是同事之间的平等关系。

5.沃洛夫斯基先生常常喜欢讽刺那些著作权的请愿者。“有一些著作家,”他说,“渴望得到作者的特权,他们为了这个目的而指出乐剧的威力。他们谈到高乃依1的侄女在一个靠她伯父的作品发财的戏院门口求乞……为了满足著作界的贪婪,就会有必要确立著作权的继承办法,并制订整套例外的法典。”

1比埃尔·高乃依(1606—1684),法国杰出的剧作家,十七世纪古典主义剧作的创始者,著有悲剧《西得》、《贺拉西》、《庞培之死》等。——译者

我喜欢这种善良的讽刺。但是沃洛夫斯基先生并没有把问题所牵涉到的那些困难发挥无余。首先,国家花钱请来发表讲演的古尚、季佐、维叶门、达米容各位先生和他们的同行将通过书商再获得第二次的报酬,这难道是公平的吗?——我既然有权报告他们的讲演,难道就不应当有把这些讲演印刷出来的权利吗?诺埃尔和夏普沙尔两位先生是大学的监督,他们利用自己的势力把他们从一些著作中选出来的东西卖给那些由他们两位收受薪金而奉命监督其学业的青年,这是不是公平的呢?如果是不公平的,那么就不应该拒绝把著作权给与任何身居公职和领取年俸或干薪的作者吗?

此外,作家的特权是不是应当扩展到那些只想去腐化人心和模糊理解力的反宗教的作品和不道德的作品呢?如果给予这种特权,那就等于是用法律来许可不道德的行径;如果加以拒绝,那就是挑剔作家。在现社会的不完善的状况之下,既然不可能防止一切侵犯道德律的行为,那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审定书籍和道德的颁发许可证的办事处。但是,在这个时候,我们的著作界将有四分之三被迫去进行登记;并且,既然此后根据他们自己的供认而被认为是卖淫者,他们将必然是属于公众的。我们把夜度资付给娼妓;我们并不给她特权。

最后,剽窃行为是否应列入伪造行为的一类呢?如果你回答说“是的”,那你就是预先把书上所讨论的一切主题据为己有;如果你说“不”,那你就是把整个的问题交给法官去作出决定。除了秘密翻印的情形之外,法官将怎样从援引、摹仿、抄袭甚或巧合中辨别出伪造来呢?一位学者花两年的时间去计算出一张具有九位或十位小数的对数表。他把它印了出来。两星期之后,他的书就以半价出售;这就无法说明这种结果是由于伪造还是由于竞争。法院能做些什么呢?如果发生疑问,法院是否应当把著作权判给先占人呢?等于是用抽签来解决问题。

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不值得多加考虑的,但我们有没有看到,在把一种永久性的特权给与作家和他们的继承人时,我们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利益给了致命的打击呢?我们打算使书商从属于作家,——这岂不是梦想?书商会联合起来反对著作和著作所有人的。反对著作的办法是拒绝推广它们的销路,用拙劣的摹仿作品来代替它们,用上百种间接的方法来翻印它们;谁也不知道剽窃和巧妙摹仿的手法可以达到怎样的程度。还有反对著作所有人。难道我们不知道这样的事实,即十几本的销路能够使一个书商卖出一千,用五百册一版的书籍他能供应一个王国三十年的需要吗?在书商的这种彻底的同盟面前,那些可怜的作家能有什么办法呢?我愿意把他们可能的出路告诉他们。他们会受雇于他们现在视同海盗的那些人;并且为了保证得到利益,他们会变成工资劳动者。这是对于卑鄙的贪婪和不知满足的骄傲的适当酬报1。

1在作家和艺术家之中,所有权的狂热达到了顶点,奇怪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和文人竟以心安理得的态度来关爱这种毁灭性的热情。有一个艺术家出卖一幅画,接着在交货以后借口他在出卖原本时没有出卖他的图案,擅自阻止购买人卖出雕版。在玩赏者和艺术家之间关于事实和法律就发生了争执。教育部大臣维叶门先生在人们向他征求关于这个特殊案件的意见时,认为画家是有理的;不过在契约中本来应当特别保留图案的所有权;所以实际上维叶门先生承认那位艺术家有权出让他的作品同时又有权防止它传布;这样就与法律上的定理相矛盾:一个人不能同时让与和保留。维叶门先生是一个奇特的理论家!一个含糊的原理导致谬误的结论。维叶门先生不是放弃那个原理,而是赶快承认那个结论。在他看来,归谬证法(reductioadabsurdum)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样,他就成为著作权的官方辩护人,确实可以得到一帮游手好闲者的谅解和支持,而这些人则是著作界的耻辱和公共道德的祸患。那么,维叶门先生为什么如此热中于充当著作界的领袖,在参政院中为了著作界的利益扮演特里索旦的角色,并成为一帮自称为文人的败类的助手和同伙呢?这些败类十多年来是费尽心机来破坏公众的精神并通过歪曲思想来腐蚀人心而获得可悲的成就的。

矛盾中的矛盾!“天才是世界上伟大的平等论者,”德·拉马丁先生高呼说,“所以天才应该是一个所有人。著作权是民主政治的财富。”这不幸的诗人,当他不过是乱吹一气时,却自以为是渊博的。他的辩才不过是把那些互相冲突的概念成双地结合在一起:圆的方形、黑暗的太阳、堕落的天使、传教士和爱情、思想和诗文、天才和财富、公平和所有权。作为答复,让我们告诉他,他的心是一个黑暗的发光体;他的每一篇讲话是一种杂乱无章的配合;无论是在诗篇或散文中,他所有的成就全靠采用非常的事物来处理最普通的命题。

《国民报》在答复德·拉马丁先生的报告时,力求证明著作权具有一种与不动产迥不相同的性质;好像所有权的性质是以它所影响的对象而不是以它行使的方式和它存在的条件为转移似的。但是《国民报》的主要目的是要取得一部分所有人的欢心,这些人对于所有权的扩张感到烦恼:这就是为什么《国民报》反对著作权的缘故。它是否愿意斩钉截铁地告诉我们它是赞成平等还是反对平等呢?

6.反对的意见。——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移转给占用人的继承者。作家们说,“为什么天才的作品就不应该以同样的方式传给那个天才的人的继承者呢?”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说:“因为先占人的劳动是由他的继承人接续下去的,而一个作家的继承人却永远不会对他的作品有所更改或增添。在不动产方面,劳动的继续性说明了权利的继续性。”

是的,如果劳动是继续下去的话;但如果劳动没有继续下去,权利就停止了。沃洛夫斯基先生所承认的以本人劳动为基础的占有权就是如此。

沃洛夫斯基先生决定赞成让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若干年的著作权,从作品第一次发表的那一天算起。

以后几次关于发明专利权的讲演,虽然混杂着一些为了要使有益的事实更加动听而插入的可怕的矛盾言论,却是同样有教育意义的。简练的必要性迫使我不无遗憾地就在这里结束这项考察。

由此可见,在那两位试图为所有权辩护的折衷主义的法学家中,一个是陷入了一套没有原则或方法的教条,并经常说一些没有意义的话;另一个则有计划地放弃了所有权的主张,以便在相同的名称下提出个人占有的学说。当我断言在法学家之间普遍存在着混乱状态时,难道我是错了吗?我曾指出,他们的这门科学以后犯有虚妄之罪,它的光荣被掩蔽了起来,难道因此我就应该受到法律上的迫害吗?

由于法律方面的普通手段不再够用,他们已经请教了哲学、政治经济学和各种体系的拟订者。所有那些被求助过的先知,始终是令人失望的。

那些哲学家在今天不见得比在折衷学派盛行时期较为明朗;可是,通过他们的神秘的箴言,我们可以辨别进步、统一、联合、团结一致、友爱这些名词;这些名词当然都是使所有人感到不安的。这些哲学家之一、比埃尔·勒鲁先生写过两部巨著,他在这些书里自称要通过一切宗教的、立法的和哲学的体系来说明,既然人们是互相负责的,地位平等就成为社会的最终定律。固然,这位哲学家承认一种所有权;但是由于他让我们去想像所有权在平等面前会变成什么样子,我们可以大胆地把他列入收益权的反对者之类。

在这里,我必须坦率地声明——为了避免暗中纵容的嫌疑,而暗中纵容是和我的天性不相容的——我是十分同情勒鲁先生的。这并不是因为我信从他的准毕达哥拉斯派的哲学(关于这个问题,倘使一位戴着臂章的老兵不轻视一个新兵的意见,我就有很多意见可以向他提出),也并不是因为我对这位作家的反对财产的主张有任何特殊的体恤而感到受他的约束。依照我的意见,勒鲁先生能够并且甚至应当更加清楚地和更加合乎逻辑地来说明他的立场。但是我喜欢、我钦佩勒鲁先生是我们哲学方面受人崇拜的人物的反对者,是不符其实的名望的清除者,是对于因其古老而受人尊重的一切事物的无情的批评家。这就是我对勒鲁先生杯有高度敬意的理由;这就是在这盛行结社的时代我愿意组织的唯一的作者协会的原则。我们需要像勒鲁先生那样的人来非难社会原理,——不是去散布关于这些原理的怀疑心理,而是使它们加倍地可靠;我们需要那种能以大胆的否定来刺激思想并以灭绝的理论使良心感到震动的人们。勒鲁先生叫道,“既没有天堂,也没有地狱;恶人不会受到处罚,好人也不会获得奖赏。人类啊!不要再存什么希望和畏惧吧;你们在现象的圈子里旋转:人类是一棵不朽的树,它的先后枯萎的树枝用它们的碎片滋养着永远年青的树根!”有谁听见这种叫喊而不发抖的呢?有谁听到这种关于信心的凄凉的自白而不惊惶地发问:“这样说来,我难道真的不过是一个由未知的力量造成的原素的聚合体,一个被人在短暂的时刻中体会的概念,一个发生和消失的形式吗?难道我的思想真的不过是一个谐音,我的灵魂不过是一个旋涡吗?什么是自我?什么是上帝?什么是社会的制裁?”

在从前,勒鲁先生会被当作是一个大罪犯,只配(像瓦尼尼1那样)被处死刑和受到全世界的唾骂。今天,勒鲁先生正在完成一件救世的使命,无论他会说些什么,他将因此而获得奖赏。心境很坏的病人经常唠叨着他们快要死亡,当医生的意见证实了他们确有死亡的可能时,他们就会晕倒,同这种情形一样,当我们的唯物主义的社会听信了哲学家的这种令人震惊的命令“你非死不可!”的时候,它就会发生动摇并惊慌起来。因此荣誉应当归诸于把伊壁鸠鲁派的卑怯给我们揭露出来的勒鲁先生;荣誉应该归诸于使那些哲学上的新的解答成为必要的勒鲁先生!荣誉应当归诸于这位反折衷主义者,归诸于这位平等的提倡者!

1留契里奥·瓦尼尼(1585—1619),意大利哲学家,由于他具有唯物主义和反宗教的思想并且抨击封建制度,在图卢兹受宗教裁判,处以火刑。他的最重要的著作《论大自然的神奇秘密——世人的女王和女神》(1617年)公开宣传无神论。——译者

在他那本《论人道》的著作中,勒鲁先生开头就断定财产的必要性:“你们希望废除财产;但是你们没有看到你们会因此而消灭人并且甚至消灭人的名称吗?……你们希望废除财产;但是没有身体你们能够生存吗?我并不是要告诉你们,说你们必须支持这个身体;……我要告诉你们的是,这个身体本身就是一种财产。”

为了清楚地了解勒鲁先生的学说,我们必须记住有三种必然的和根本的社会形式,——共产制、私有制和我们今天可以正当地称之为社团制的制度。勒鲁先生首先否定共产制并尽其所能地反对它。人是一种有人格的和自由的生物,因而需要一个独立和个人活动的范围。勒鲁先生在强调这一点时补充说:“你们既不希望有家庭,又不希望有国家,也不希望有财产;所以就不再有父亲,不再有儿子,也不再有弟兄了。这就是你们所寻求的处境,在时间上和任何生物不发生关系,因而没有姓名;这就是你们所寻求的处境,在地球上十亿人中间孑然独处。你们怎能期望我在空间、在这许多人中间把你们辨别出来呢?”

如果人是无法加以辨别的话,他就等于零。现在,只有通过专门归他使用的某些事物——像他的身体、他的官能和他所使用的工具——他才可以被辨别,才能同其他的人区别开来。“由此也可以看出,”勒鲁先生说,“私有化是必要的;总之,财产是必要的。”

但是在什么条件下的财产呢?这里,勒鲁先生在谴责了共产制之后,接着又指斥了财产所有权。他整个的学说可以总括在这个单纯的论题中:财产可以轮流地使人变成一个奴隶或一个暴君。

这一点确定之后,如果我们要求勒鲁先生告诉我们在怎样的财产制度下人既不致成为奴隶又不致成为暴君,而只是一个自由的、公正的公民,勒鲁先生就在他那部《论人道》的著作的第三卷中回答说:——

“有三种办法可以摧毁人和他的同类以及和宇宙的通同关系……1.在时间上把人隔离开来;2.在空间上把他隔离开来;3.分割土地或者按照一般的用语来说,分割生产工具;使人依附于物品,使人类属于财产,使人成为所有人。”

我们必须坦白地说,这番话所带有的极端形而上学(这位作者往往达到这种地步)的和古尚学派的气息未免太浓厚了一些。可是据我看来,这十分清楚地说明,勒鲁先生是反对生产工具被专属地私有化的;不过他把生产工具的这种非私有化叫做建立财产的新方法,而我则按照以前所说的那些话,把它叫做财产的毁灭。事实上,如果没有工具的私有化,就不成其为财产。

“直到现在为止,由于单纯考虑财产,我们已经局限于指出财产的专横的特色并和它们进行斗争。我们没有看到,财产的专横性是与人类的划分有相互关系的;……财产不是按照可以使人便于和他的同类以及和宇宙发生无限通同关系的那种方法加以组织,而相反地却已被用来反对这种通同关系了。”

让我们把这一段文字译成商业上的措辞。为了摧毁专横和地位的不平等起见,人们应当停止竞争并且应当把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让雇主和雇员(现在他们是敌人和对手)成为伙伴。

现在,不妨问问任何工业家、商人或资本家,如果他要把他的收益和利润同那些有人建议使他们成为他的伙伴的广大工资劳动者一起分享,他是否还愿意认为自己是一个所有人。

“家庭、财产和国家都是有限的东西,应当为了无限而把它们组织起来。因为人是一种渴望达到无限境界的有限的生物。对他来说,绝对的有限性是坏事。无限是他的目的,无定限是他的权利。”

如果我把这些奥秘经文式的话语轻轻放过而不加解释,那么恐怕我的读者就谁也不懂这些话语。勒鲁先生是要用这个宏伟的公式来说明:人类是一个单一的、庞大的社会,这个社会在它的集体的统一中代表着无限;每一个民族、每一个部族、每一个自治区镇和每一个公民,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这个无限社会的片段或有限的成员,在这个社会中,祸害完全是由个人主义和特权造成的——换句话说,是从无限隶属于有限而产生出来的;最后,为了达到人类的目的和意向,每一部分都拥有一种无定限地逐渐发展的权利。

“所有加害于人类的祸害都是从社会的等级中产生的。家庭是一种幸福;家庭的等级(贵族)是一个祸害。国家是一种幸福;国家的等级(最高者、专权者、战胜者)是一个祸害;财产(个人占有)是一种幸福;财产等级(包梯埃、杜利埃、特罗普隆等等的财产所有权)是一个祸害。”

因此,按照勒鲁先生的说法,存在着财产和财产,——一种是好的,另一种是坏的。可是,由于我们理应用不同的名称来称呼不同的事物,如果我们把“财产”这个名称保留给前面那一种,我们就必须把后面那一种叫做盗窃、掠夺、劫掠。相反地,如果把“财产”这个名称保留给后面那一种,我们就必须用占有这一名称或其他某一个相等的名词来称呼前面那一种;不然的话,我们会为了一个不愉快的同义词而感到烦恼的。

如果哲学家们敢于有一天在倾吐他们的想法时肯用普通人的话语来表达,那该多么好哇!各个国家和统治者就可以从他们的讲演中得到大得多的益处,并且在把同样的名称应用于同样的概念时,也许就可以开始互相了解。我大胆地声明,关于财产,我的见解就是勒鲁先生的见解;但是如果我用哲学家的语气跟着他重复说,“财产是一种幸福,但是财产等级——财产的现状——是一种祸害”,那么我就一定会被所有那些给刊物写稿的学士捧做天才了。1相反地,如果我宁愿采用罗马人的古典语言和民法法典上的用语,并因此说“占有是一种幸福,但所有权是窃盗”,那么上述的那些学士就立即会大叫大嚷来反对想像中的怪物,法官也会来恫吓我。啊,语言的力量多大呀!20

1勒鲁先生由于他曾经给财产进行辩护而在一个刊物上受到了崇高的赞美。我不知道这位辛苦的、涉猎颇广的学者是否对那颂扬感到高兴,但是我知道得很清楚,如果我处于他的地位,我是会为理智和真理悲叹的。

20另一方面,《国民报》则嘲笑了勒鲁先生和他关于财产的观念,用无谓的重复和幼稚等评语加以指摘。《国民报》不愿进行了解。有必要引起这家报纸的注意,它没有权利去嘲弄一位固执己见的哲学家,因为这家报纸本身就没有一种学说。《国民报》根本是阴谋家和叛徒的养成所。它屡次坚持要警告它的读者。这张民主主义的报纸与其悲叹它的一切没有尽到责职的地方,还不如对它自己进行谴责,坦白承认它的理论的肤浅。这个宣传人民利益和选举改革的机关报什么时候才不再雇用怀疑派和散播疑惑呢?我不必详加推论就可以打赌,那位批评勒鲁先生的莱翁·杜罗歇先生是某一个资产阶级的甚或贵族阶级的报纸的匿名的或用假名的编辑。

在叩问到他们的时候,经济学家们建议把资本和劳动联合起来。先生,您知道那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们深入到那个学说的实质中去的话,我们不久就可以发见它的结果是财产的兼并,而这种兼并不是通过公有,而是通过一种全面的和永久的股份公司,因此所有人的地位与工人的地位的不同就仅仅在于可以领取较高的工资。这个制度加上一些特别的附加条款和修饰就是关于法郎吉的思想。但显然可以看出,如果地位的不平等是财产的属性之一,它也不是财产的全部。像某一位哲学家(我不知道是谁)所说的,使财产成为一种可爱的东西的,乃是这样一种权力,人们利用这种权力不但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而且还可以支配它们的特性,任意加以利用,把它们收藏起来和封闭起来,像比埃尔·勒鲁先生所说的那样,把人类排斥在外:总之,就是可以按照情欲、利害关系甚或任性所提示的那样去利用它们。占有钱币,占有一个农业或工业企业的股票或者一张政府公债的利息票,同一个人在自己的房屋和庭园中、在自己的葡萄藤和无花果树下面做主人翁所感到的那种无限乐趣比起来,又算得什么呢?特罗普隆先生所引证的一位作家说,“占有财产是多么幸福啊!”认真地说来,这句话能应用到一个在世界上除了市场和他口袋中的钱币之外别无所有的有收入的人的身上去吗?这好像是硬说一个饲料槽就是一片养牛场似的。多妙的改革方法!那些经济学家永远不停地谴责黄金欲和本世纪的日益滋长的个人主义;而且,在种种矛盾中最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准备把各种财产变成一种财产——钱币的财产。

此外,我必须谈一谈最近多少花了一点心血提出来的一个关于财产的学说:我指的是孔西台朗先生的学说。

傅立叶主义者并不是那种为了要明确一种学说是否和他们的体系有抵触才去研究这个学说的人。相反地,每逢一个敌手没有看见或注意他们就从旁经过的时候,他们总是非常欣喜并且唱起胜利的歌曲来。这些先生需要直接的驳斥,因为如果他们吃了败仗,他们至少可以拿曾被提起这一点聊以自慰。好吧,让他们如愿以偿吧。

孔西台朗先生对于逻辑学具有最高傲的自负。他的程序的方法总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方法。也许他情愿在他的帽子上写出,“三个全称肯定的命题组成的三段论”(argumentatorinba-rbara)。但是他过于聪明和机警,所以不易成为一个好的逻辑学家,像他显然曾把三段论法当作逻辑学这一事实所证实了的那样。

凡是对哲学上的珍品发生兴趣的人都知道,三段论法是人类思想上的第一个和永久的诡辩——虚妄所喜爱的工具,科学的绊脚石,罪行的鼓吹者。三段论法造成了所有那些曾被寓言作家这样雄辩地谴责的祸害,并且丝毫没有做过好事或有益的事情:它缺乏真理,同时也缺乏正义。我们大可以引用圣经上的话来形容它:“信任他的人就将灭亡。”所以,最优秀的哲学家们早已加以谴责;如今除了理性的敌人以外谁也不愿把三段论法作为他的武器。

然而,孔西台朗先生已经把他的关于财产的学说建立在三段论法之上。他是否愿意像我准备把整个的平等学说孤注一掷地放在我对傅立叶主义的驳斥上那样,把这个体系作为他的那些论据的赌注呢?这样的一次决斗应该是与孔西台朗先生的那种好战的和骑士式的兴趣相称的,并且公众将因此而得到好处;因为,在两个敌手有一个倒下去的时候,就不会再有人提到他,世界上也就会少一个爱发牢骚的人。

孔西台朗先生的学说具有这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在设法同时满足劳动者和所有人双方的要求时,它同样地侵犯了前者的权利和后者的特权。首先,这位作家提出下列各点作为原则:1.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人类的每一个成员;它是一种天然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在各方面都类似那种取得空气和阳光的权利。2.劳动权同样是根本的、天然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我曾经指出,承认这双重权利就会意味着所有权的灭绝。我向所有人揭发孔西台朗先生!

但是孔西台朗先生却硬说劳动权创造了所有权,下面就是他的推理方法:——

大前提。——“每个人可以合法地占有他的劳动、他的技能——或者以较为一般的用语来说,他的行为——所创造的东西。”

对于这句话,孔西台朗先生用注解的方式补充说:“当然,土地既然不是人所创造的,那么由此可以推论,根据财产的根本原则,即土地既然是给与人类所共有的,它就决不能成为并非这个价值的创造者某某人的专属的和合法的财产。”

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没有一个人不觉得这个命题乍看起来和就其整体而论是完全无可辩驳的。读者,请您不要相信这个三段论法。

首先,我觉得合法地占有这个词组在作者的思想上表示成为合法的所有人;不然的话,那个目的在于证明财产的合法性的论证就没有意义了。我也许可以在这里提出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差别问题,要求孔西台朗先生在进一步论述以前先把这两者划分清楚;但是我让它过去算了。

这第一个命题是双重地虚妄的,因为:1.它肯定了创造的行为是财产的唯一根据。2.它认为这个行为在一切情况下都是足以授与所有权的。

并且,首先,如果人可以成为并不是他创造的而只是他杀死的猎获物的所有人;成为并不是他创造的而只是他采集得来的果实的所有人;成为并不是他创造的而只是他种植的菜蔬的所有人;成为并不是他创造的而只是他豢养的禽兽的所有人,——那么不难设想,人们也可同样地成为并不是他创造的而只是他加以开垦和施肥的土地的所有人。所以,创造的行为对于取得所有权来说并不是必需的。我可以更进一步说,单是这个行为永远是不够的,并且我可以利用孔西台朗先生的第二项前提来加以证明:——

小前提。——“假定在一个孤岛上、在一个国家的土地上或者在地球的整个地面上(行为的场面的大小并不影响我们对于事实所作的判断),人类的一代第一次致力于工业、农业、制造业等等。这一代人依靠他们的劳动、智慧和活力,创造了产品,发展了在未经耕种的土地上以前所不存在的价值。如果把那由一切人的活动生产出来的价值或财富按照各人在总的财富的创造中所贡献的力量分配给生产者,那么这勤劳的一代的财产不是十分明显地将以权利为基础吗?这是不成问题的。”

这是完全成问题的。因为这个由一切人的活动所生产出来的价值或财富,根据它的创造过程本身,是集体的财富,这种财富像土地一样,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它作为财产则始终是没有分割的。为什么说这个所有权是没有分割的呢?因为从事创造活动的社会本身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永久的、不能化成许多零碎部分的单位。并且,使土地成为共有财产的,以及像孔西台朗先生所说的那样,使每一个个人对它的使用权成为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正就是社会的这种统一性。事实上,假如在一个特定时间要平均分割土地,那么这种分割如果授与所有权的话,立刻就会变成不合法的。万一在移转的方法上稍有不规则的情况,人们、即社会的成员、亦即不因时效而丧失权利的土地占有人就可能一下子让人把所有权、占有权和生产手段都剥夺掉。总之,成为资本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因而也是不能出让的,这并不一定在资本还没有被创造时是如此,而且在资本是共有的或集体的时也是如此。割的,因而也是不能出让的,这并不一定在资本还没有被创造时是如此,而且在资本是共有的或集体的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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