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萨伊的引文中,人们不能清楚地看出这位作者究竟要使所有权决定于土地的稳定的性质,还是决定于他认为所有的人都已承认这种私有化的事实。他的话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也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甚至同时可以作两种的解释;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要说的是:所有权最初是从意志的行使而产生的,土地的稳定性使这种意志可以应用于土地方面,而从此以后,普遍的承认就核准了这种应用。
不论怎样解释,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那怕它的起草人是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梭,那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1那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要知道,承认土地所有权就是放弃劳动权2,因为这就等于放弃劳动的工具,这就是买卖一种天然的权利,也就是抛弃做人的资格。
1卢梭说过:“抛弃他的自由,就是抛弃他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抛弃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抛弃他的责任。对于抛弃一切的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是不可能的。这样的抛弃行为是和人的本质不相容的,并且这就使他的行为完全失去道德性,也就是使他的自由完全失去道德性(《社会契约论》第1册第4章)”。——原编者
2如果蒲鲁东写成“就是放弃承认有劳动权”,那么他的思想将显得比较明了。另一方面,必须记住,他所研究的是农业生产占优势的经济体系。在一种已有了分工组织的社会中,不愿从事农业的人在劳动时可以不需要土地所有权。——原编者
但是我就算承认人们以之为资本的那种默示的或正式的承认行为确实存在过;其结果又会怎样呢?显然,那些抛弃行为是相互的:如果得不到一种作为代价的等值权利,人们是不肯抛弃一个权利的。所以我们又回到平等上来了,平等是一切私有化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在用普遍承认、即平等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之后,我们又不得不用所有权来证明不平等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跳不出这个进退两难的处境。的确,如果按照社会契约来说,所有权是以平等为条件的,那么到了不再有平等存在的时候,契约就告破裂,一切所有权就都成为霸占了。因此,用这个所谓普遍的承认来说明所有权,是什么也说明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