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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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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海军航空兵的备忘录1

1见(原书)第143页。

1936年致国防协调大臣英斯基普爵士1.海军元帅主张,舰队的飞机,不论用于侦察、射击或空袭敌方舰队,都必须是完全由他来指挥,并且是他所能信赖的。这个意见是不可能反对的。这些飞机是他的眼睛。因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采取的各项步骤,必须按照海军部的主张行事。

2.有人认为这情况与陆军同空军的配合作战一样。我们不能赞成这种意见。和陆军配合作战的飞机从机场起飞作战,这和一般的空军作战是完全相同的,但飞机从战舰起飞,配合海军作战,那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前一种情况的确纯属配合作战问题,而后一种情况则是现代海军作战的一个组成部分。

3.因此,海军部所统率的空军,和空军部所统率的空军必须有所区别。这个区别,不在于飞机的起落架的类型,也不一定在起飞的基地,而在于二者的任务有所不同,在于它是否主要执行海军的任务。

4.这些防御任务,大部分是能够加以明确规定的。例如,凡是必需配备在军舰上或航空母舰上的各种飞机(不论是用着陆轮的飞机、有浮舟的水上飞机,或飞艇;不论是侦察机、战斗机、轰炸机,或发射鱼雷的水上飞机),这些飞机执行的一切任务,当然属于海军的范围。

5.因此,这个问题就缩小到应该选派哪些飞机由海岸基地起飞出海作战的。这个问题,又只有根据海军的任务和责任才能加以决定。附在军舰上的飞机,对于保护商船可以发挥相当大的作用,这在广阔的海面上尤其是如此。因为在广阔的海面上,一队巡洋舰,配有自己的侦察机,或两艘小型航空母舰,就可在一千哩的范围内进行巡逻搜索。但是不能要求海军——海军也没有要求过——拥有强大的空中力量,足以在英国海峡对付强敌的巨大空军力量对商船的集中攻击。事实上,我们必须实行空军对空军,海军对海军的原则。

对敌方的空军主力或他们派遣的特种机队的袭击,就要由英国皇家空军来应战。

6.在这方面,我们不要忘记,我们可以选择或改装一只或几只军舰来配合纯属空军的作战,例如要袭击某个远在敌后的基地或重要据点。这是空军的作战,必须使用通常不和舰队配合作战的那些飞机。在这种情况下,海军部和空军部的作用就调换位置了。海军就得依照空军部在战术上和战略上的需要来调动舰队。这种特殊情况,绝不能说是打乱计划,恰恰是“按任务划分指挥权”的逻辑的一个例证。

7.在所规定的范围内,应把拨归海军的一切都全部交给海军。海军部对海军航空兵部队应有全部统率权,并且为它配备全部工作人员。这个部队所需要的军官、见习士官、基层军官和技术兵等,可以由海军部从皇家海军中挑选。挑选出来的人,将在皇家空军的训练学校中受飞行技术和管理飞机方面的训练(在这些学校里也许还要配备海军军官),但是在掌握了飞机驾驶员和航空机械人员所必需的熟练程度之后,他们就须转到海军部所属的在陆地上的机构,接受为执行海军航空兵部队的任务所必需的训练,正如皇家空军的飞行员也转到空军学校学习空中作战一样。所以,海军航空兵部队所使用的全部人员,是海军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的训练、晋级,以及他们的事业和年金等,都完全由海军部掌管其事。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官兵和各种勤务人员,包括在船上的人员和在岸上机构的人员。

8.在海军航空兵部队完全成为海军兵种的同时,应该对各项任务加以重新调整。空军部应负起积极空防的责任。就海军而论,这就是说,所有海港的海岸高射炮、探照灯、飞机、防空气球和其他设备都要隶属于一个作战指挥部之下,不过司令官及其部下,当然要归要塞司令节制。

9.同样,伦敦的空防和其他有必要设置大规模空防设备的易受攻击地区的空防,亦应统一指挥,隶属于空军部。这个指挥机构,不但负责作战指挥,而且,只要能够办得到的话,应该包括积极空防的全部人员的训练、培养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10.空军部理所当然地对积极空防有确定的指挥权,正如海军部应该有自己的“眼睛”一样。为了这个目的,空军应该成立一个名叫“空防”的新部门来指挥所有的高射炮、探照灯、防空气球以及与这个任务有关的各种工作人员和皇家空军中随时可能被派参加这项任务的人员。在这个新部门之下,应设若干空军军官来主持,有适当的人员来协助,从事指挥特定地点或地区内一切积极空防事宜。

11.这并不是说,空军部或空军参谋部现在就能够独自担负起这个新的重大责任。在建立这个空防指挥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依靠原有的两个军种。陆军部和海军部中受过优良训练的参谋人员,必须与现有的空军参谋部的军官结合起来。

注意——新兵的招募问题,以及移交给防空司令部供作战和训练之用的各个单位的内部行政问题,不要成为一种障碍。除非将来另有更便利的解决办法,否则现在人员的来源仍应照旧。

12.这个备忘录,到此还没有谈到武器设备问题,但这个问题是极其简单的。海军部自会根据指定给他们的任务来决定所需要的飞机类型。他们在国家的财政和资源中需要占多少份额,要由国防协调大臣主持下的优先权委员会加以审核,再提交内阁决定。在现阶段,该部大臣当然是向现有人员发出指示。但是,如果战争发生或战备紧张,他就得把这些事情指示军需部办理。毫无疑问,在一般的航空生产方面,海军当然不能有优先权。不能让海军部挤掉别的需要。一切都必须根据最高的需要来加以考虑。

13.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要海军部另行成立飞机设计的技术机构,与空军部或军需部所属的现有的这种单位分庭抗礼。不过海军部不妨成立一个技术参谋核心。他们可以对科学发展的可能方向,向两个部提出建议,并以恰当的技术用语向军需部提出海军的特殊需要。

14.总结起来,我们的主张是:

第一、海军部对海军航空兵部队应享有全部指挥权,以完成属于海军范围的所有任务。

第二、必须从海、陆、空三军抽调人员成立一个新部门,隶属空军部,负指挥积极空防之责。

第三、关于武器、设备供应问题,必须由国防协调大臣主持下的优先权委员会来决定。目前可由现有的组织系统办理,但终归要成立一个军需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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