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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舆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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冢墓部汇考一

《礼记》《檀弓》

易墓,非古也。

《王制》

墓地不请。

〈注〉墓地有族葬之序,人不得而请求,己亦不得以擅与。故争墓地者,墓大夫听其讼焉。长乐陈氏曰:墓地,墓大夫之所掌,不可以请。墓地不请,则死者有所安厝,而民无憾于送死矣。

《月令》

孟冬之月,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大小,高卑。

〈《集说》〉严陵方氏曰:丘以其有乡背,垄以其有起伏,皆坟墓别名也。大小高卑,则冢人所谓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是也。然皆以土茔之,故言茔。

《周礼》《春官》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订义》〉郑康成曰: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礼经世,使生有所养,死有所藏。礼而至于有所藏,则礼道竭而人道毕矣。故冢以严其丘封之制,冢人则以施之。诸侯卿大夫之贵,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则以施之。国人之众,礼之所重,莫加于此。则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此又职丧之所由设也。礼莫严于始,尤严于终。此又三官见于典礼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辩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王昭禹曰:谓之公墓之地,则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皆葬于此地。冢人则掌焉。 易氏曰:君臣分守虽严,义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郑康成曰: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先王造茔者,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王昭禹曰:葬者,则依图授之地也。 刘执中曰:庙虽已毁,而墓之昭穆,不可迁也。 王昭禹曰:先王制为合族之礼,非特施于生者。至于死皆使之,以类相从。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郑康成曰: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贾氏曰:诸侯卿大夫士,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先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各以其族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郑康成曰: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养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劝之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绌之。

凡有功者,居前。

郑康成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劝而已。 黄氏曰: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郑康成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贾氏曰:《周礼》丘封高下之数,无文。故郑以汉法况之。案《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丈,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

柏。大夫八尺,树以药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尚贵也。盖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郑康成曰: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刘执中曰:请度深广,制度于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为竁。

郑司农曰: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王氏曰: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郑康成曰: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贾氏曰:《左传》晋文公请隧,不许,则天子有隧,诸侯以下有羡道。隧道则上有负土,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然则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衡,横也。谓以木衡之于棺旁,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鸾车象人。

郑康成曰: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 贾氏曰:先郑以象人,谓以刍为人后,郑不从者,以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

及窆,执斧以涖。

郑康成曰:临下棺也。 贾氏曰:《乡师职》云:执斧以涖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郑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贾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 郑康成曰:禁所以为茔限。 贾氏曰:谓禁制不得漫入。 王氏曰: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凡祭墓为尸。

郑司农曰:为尸,冢人为尸。 郑康成曰: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王昭禹曰:凡祭墓为尸,非特甫竁为之尸。 张氏曰:墓祭非古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极,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此古人明于鬼神之情状,而笃于孝爱之诚实者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之盛,亦有祭于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于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亦精矣。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贾氏曰:上文惟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总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十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郑康成曰: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贾氏曰:《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陈君举曰: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与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窘而无所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利害烦省,异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郑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族葬,各从其亲。 黄氏曰:司徒本俗联坟墓,此独国民耳。 刘执中曰:民遂其私而害先王丧凶之礼者,宜有禁令。

正其位,掌其度数。

郑康成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易氏曰:度数,多寡也。 贾氏曰: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则其葬不离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郑康成曰: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郑康成曰:争墓地,相侵区域。 易氏曰:听其争,则族葬不至相犯。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贾氏曰: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 郑康成曰:厉,茔限遮列处。 贾氏曰: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 郑司农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贾氏曰:万民墓地,族葬地,中央为室,万民各自守之。 刘执中曰:圣人父母,其民生则富其衣食,而教以仁义。死则为之地域,而守其丘树。则为子孙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方言》《冢墓杂释》

冢,秦楚之间谓之坟,或谓之培,或谓之堬,或谓之采,或谓之埌,或谓之垄。自关而东,谓之甘。小者谓之塿,大者谓之甘。凡葬而无坟,谓之墓。所以墓谓之墲。

〈注〉坟,取名于大防也。采古者卿大夫有采地,死葬之,因名也。垄有界埒,似耕垄,因名之。塿培,塿亦堆高之貌。墓言不封也。墲谓规度墓地也。《汉书》曰:初陵之墲是也。

《释名》《释丧制》

圹,旷也。藏于空旷处也。

冢,肿也。象山顶之高肿起也。

墓,慕也。孝子思慕之处也。

丘,象丘形也。陵亦然。

假葬于道侧,曰肂肂翳也。

《说文》《土部》

冢,高坟也。

垄,丘也。

墓,兆域也。

《陆氏绪训》《墓树》

古者,植木冢上,以识其处耳。吾家自先太傅以上冢,松多不过数十株。初葬,宝章比上世差为茂蔚,亦止数亩耳。左丞归葬之后,积以岁月,林樾渐盛,遂至连山,弥望纷然。争讼重为门户之羞。不幸孙曾,遂有剪伐贸易金币。坐视则不可禁止,则纷然争讼,重为门户之辱,其害又甚于厚葬。吾死后,草木毋过数十章,不可陷后人于不孝。戒之,戒之。

《明会典》《诸王墓制》

凡王府造坟。永乐八年,定亲王坟茔享堂七间,广一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门三间,广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门三间,广四丈三尺九寸,高深与中门同。神厨五间,广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一丈一尺五寸。神厨同东西厢及宰牲房各三间,广四丈一尺二寸,高深与神厨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与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围墙二百九十丈,墙外为奉祠等房十二间。

正统十三年,定亲王坟茔地五十亩,房十五间。郡王地三十亩,房九间。郡王之子地二十亩,房三间。郡主县主地十亩,房三间。

天顺二年,奏准亲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开圹安葬。继妃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另造。成化十三年,令亲王并妃,照旧差官开圹,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备工料开圹。

凡王府造坟工价。成化十八年,定郡王并妃三百五十两。镇国将军并夫人二百四十五两。辅国将军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两。县主二百一十五两。郡君一百九十六两。县君一百八十五两。分派有司办纳自造。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坟茔者,先将辅导官参奏。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开圹价银一百两,镇国将军并夫人八十两,辅国将军并夫人七十两。

弘治五年,令亲王、郡王、镇国将军,各于始封父祖茔,序昭穆葬。郡县等主于仪宾父祖茔安葬。

六年,令郡王以下造坟,并开圹,悉照修府事例,价银减半送用。

十四年,奏准郡王开圹价银五十两,止送四十两,馀皆递减。其镇国将军以下坟茔,仍照房价事例,行勘明白,方许请给。亲王及世子、郡王、镇国将军,至郡王长子,斋粮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王府乡君病故,准照奉国中尉事例,减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准镇国将军以下病故,行该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无见在,先故缘由,与王奏相同,照见行递减,则例径自派办价银,给付该府,令自造坟开圹安葬。勘有违碍,具奏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亲王并妃造坟开圹,行该省都布二司,派办夫匠木石砖灰等料,合用冥器丧仪,一并造完,送用其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门成造,候便领送。

四十四年,定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坟价,一概免给。惟郡王及妃并郡主铭旌,纻丝金箔龙凤钩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领。合用冥器丧仪等项,行该省,照依递减事例,给银自造。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初封,系帝孙者,自后坟价照例全给。其馀郡王,量给一半。开圹合葬者,免给。世子坟价,与郡王同。将军以下,一概停免。

《文武官墓制》

洪武元年,定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五品,茔地六十步,坟高八尺,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三十步,坟高六尺。以上步法,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圹志。

二十九年,定公侯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围墙高一丈。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围墙高九尺。二品茔地周围八十步,坟高一丈六尺,围墙高八尺。三品茔地周围七十步,坟高一丈四尺,围墙高七尺。四品茔地周围六十步,坟高一丈二尺,围墙高六尺。五品茔地周围五十步,坟高一丈,围墙高四尺。六品茔地周围四十步,坟高八尺。七品以下,茔地周围三十步,坟高六尺。

碑碣石兽,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阔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阔三尺四寸,龟趺高三尺六寸,石人二,石马二,石羊二,石虎二,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盖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阔三尺二寸,龟趺高三尺二寸,石人二,石虎二,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盖用天禄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阔三尺,龟趺高三尺二寸,石虎二,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圆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阔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石虎二,石马二,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圆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阔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石羊二,石马二,石望柱二。六品石碑,圆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阔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圆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阔二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文武官造坟总例》

洪武二十六年,诏: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坟茔葬具,皆令自备。惟殁于战阵者,官给。又定凡武职官员,或殁于矢石,或死于任所,先由礼部定夺,应合造坟者,移咨知会,仍审安葬去处。若任京者,与择坟地,会计工程,照例应拨囚徒砖灰造坟。中间有公侯伯,合用朱红椁,冥器,志石,砖灰,人工,别无定例,度量支拨。其椁具冥器,行下宝源军器营缮,针工鞍辔局所依例料造应付。若有旨,许令祖坟,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临期定夺,施行造椁,并冥器砖灰。公侯伯造椁,无冥器。

都督同知佥事指挥使,红漆椁,志石砖四千五百个,石灰四千五百斤,囚五十名。

指挥同知佥事,黑漆椁,志石砖三千四百五十个,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户卫镇抚,砖一千五百个,石灰一千五百斤,囚一十二名。

百户所镇抚,砖二百四十个,石灰二百四十斤,囚六名。

千百户所镇抚,骨殖安葬,砖灰、囚减半。

宝源局造公侯伯都督冥器,内用小铜釜一面,小铜灶一个,又小火箸一双,小铜火盆一个。椁志事件,铁束二道,铁锔二个,两尖钉二百个,鈠镮一副。军器局,锡造盆一,台盏一,杓一,壶瓶一,酒瓮一,唾盂一,水罐一,香炉一,香盒一,烛台一对,香匙箸连瓶一副,茶钟一,茶盏一,碗二,橐二,灯台盏一副,碟十二,油瓶一,匙箸连瓶一副。

营缮所,木造牙仗二,骨朵三,交椅一,脚踏一,交床一,马杌一,诞马二,食桌一,香桌一,床一,拄杖一,箱一,凳一,枕一,挥一,清道一对,乐人八,控士二,门神二,仪仗人十二,女使八,武士四,翣六,五谷仓一,凉浆瓶二,鎗二,斧二,班剑一,红旗二,金一,鼓一,箭三,弓一,甲一,盔一,弩一,锅灶一副,火炉一。针工局造青罗椁罩一,红纻丝煖帐一,红销金纱厨一,茶褐罗伞一,红绢旗二,枕头一,红纻丝绵被一,红绢夹被一,棉布卧单一,纻丝褥一,布手巾一,衿一,鞶一。

鞍辔局造小鞍笼一,小弓箭袋一副。

公侯伯造坟,合用黄麻一百二十斤,白麻一百二十斤,俱丁字库支。石灰七千五百斤,马鞍山支芦席四百领,营缮司支楸棍三百根,大峪厂支沙板砖三千个,通州抽分竹木局支松木长柴一百根,把柴一百五十根,俱卢沟抽分竹木局支。棺椁一副,通州抽分竹木局支糯米一石五斗,户部支夫匠三十二名,内后军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银一两。顺天府十二名,每名一两五钱。开圹合葬减半。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佥事造坟,合用黄麻一百斤,白麻一百斤,石灰五千斤,芦席三百领,楸棍三百根,沙板砖二千个,松木长柴一百根,棺椁一副,糯米一石,夫匠二十名。内后军都督府十二名,顺天府八名,各银数如前。

天顺二年,奏准文武大臣为造坟者,夫故在前并造妻圹,妻故在前并造夫圹,后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开圹安葬,继室则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许另造。成化十三年,奏准令本家自行开圹附葬。弘治十年,仍令有司开圹。

嘉靖初,定文臣坟料价,一品料价银三百两,夫匠二百名,每名银一两,下同。二品料价银二百五十两,夫匠一百五十名。三品料价银二百两,夫匠一百名。续定四品、五品官,特恩赐葬者,料价银八十两,夫匠三十名。

六年,奏准一品、二品、三品,未经考满者,价银夫匠减半给领。开圹者,不分品级崇卑,止与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时,造坟数处在各省者,听本布政司官,在直隶者听抚按官,酌派邻近府州通融区画。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闻望表著,公私无过者,礼部拟奏,差官造葬以示优崇。

二十七年,奏准今后大臣病故,例该造坟者,其奏讨差官查明合例,方与题请。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级造葬。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应造坟,及开圹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级崇卑数目派给。

《功臣守墓人户》

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户,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给之。

《内臣墓制》

凡内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准务查本官历年深浅,有无勤劳,应该造坟,或盖享堂碑亭者,定与等第,照例奏请,不许一概妄行比乞。

《义冢制》

洪武三年,令民间立义冢,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閒之地,立为义冢。

天顺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遗胔暴露者,一体掩藏。

《王文禄葬度》《择地》

古云,五害不侵,高山忌石巉岩,平原忌水冲射,土脉膏润,草木畅荣,来龙迢遥,结穴端正,水环沙护,即吉地也。近泥天星卦例,方向不顾,龙穴沙水多,斜侧反背,为之主家徼福不悟也。且亲存享爽垲华居,殁葬形胜吉地,亲体安,子心安矣。若专徼福,则唐宋岂乏吉地耶。当不违天慎毋徇地。

《开圹》

葬者,藏也。深葬为安,不宜及泉耳。今捲篷发券,郭古殡法,非葬法也。予葬二亲于待葑原,掘土深三尺三寸,下有黄脉成山尖,自亥转已横当郭心。若非深葬曷见也,金井长一丈二尺,阔一丈五尺四寸,糯米粥调纯石灰,筑底一尺厚,四围墙一尺二寸厚,中墙隔二椁,亦一尺厚,火砖一尺长,四寸半阔,三寸厚,重六斤,一面印学圃王公慈淑陆氏郭砖,一面印嘉靖己亥孝子王文禄监制。窑户鍊泥细熟,且坚而不裂,糯粥调纯石灰,一横二纵,层叠砌成,墙厚一尺,为二郭,底铺条砖一层,并方砖一层,地面砖一层,郭内复加六斤砖一层,连灰缝一尺厚,坚筑以备岁久树根蛇獾坏损,苦心极矣。百世之下,谁予怜耶。

《入郭》

先用乾石灰铺郭底,后用二布悬棺而下,头北足南,首丘而向明也。男左女右,从昭穆也。棺外四围空隙,俱用糯粥调纯石灰,轻轻筑实之,毋使震动,棺中棺盖上亦然。与砖郭平,乃覆石,盖朱紫阳,所谓实葬,永无客水之侵。后虽地震,亦不动也。寿郭虽用细土填实,他时临用取去之,盖石泯缝免使客水得入。

《成坟》

坟者,土之坟起者也。惟山为宜,且五害不侵。然吴下多平原,焉得人皆山葬。须即客土成山,高大则气暖,且不易侵掘。若种松柏成林,不免樵薪之用。江右封面不树,恐夺生气也。予则曰:树盛蔽阴,土湿而天光不照,今宜少种树而多培土。古云:难保百年坟。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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