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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行为的驱力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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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识的角度看,在人类的全部行为中,没有哪个部分比由数量不等的个人所组成的或大或小的群体的行为更有趣、更重要的了。但是,若从科学的角度看,则社会行为(social behavior)的概念,特别是社会意识(social consciousness)的概念,多少有些令人困惑,因为一旦我们提到这些概念,下面这个问题就立即凸显出来:在一个由若干个人所组成的群体中,除了这些个体成员所具有的意识和行为之外,究竟还有什么样的意识、什么样的行为呢?一切有关社会心理(social mind)的神秘概念,都不会受到当代心理学家的重视,他们几乎全都属于头脑冷静型的。同样,我们在这里也可以自始至终明确地表态说,不存在那样一种与群体相对应的所谓超意识(over-consciousness),也不存在所谓的群体的活动(activity of the group),所谓群体活动最后都只能还原为群体成员作为个体的活动。既如此,自然就有人要问:我们为什么还要论及社会行为,并在我们的心理学中单独列出一个分支叫社会心理学呢?

这个难题或许可以通过仔细考虑没有心理或意识问题使事情复杂化的类似情况来解决。假定黑板上有三个点,以特定的形式排列,比如说是三角形。我们当然可以说,这三个点的确就在那里,除了点与点中间的均匀空间。那么,我们就要问:三角形的形式究竟在哪里呢?因为三角形的形式肯定不存在于三个点当中的任何一个单独的点之中,而且,如果我们将这三个点看作彼此分离的三个点,那么,三角形的形式也不存在于这三个点之中。实际上,三角形的形式存在于这三个点的排列方式以及各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这些都是完全静态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物体的运动,我们就会发现动态关系和模式的类似情况。一个被抛向空中的球,受到原始动力的作用以惯性持续运动,并倾向于在同一条直线上一直运动下去,但又受到重力的恒定作用而下落,同时还受到空气的阻力。所以,这个球的实际运动路线是一条抛物线。现在必须指出,这条抛物线轨迹不代表上述三种力量之中的任何一种力量单独作用的效果。它所代表的,只能是上述三种基本力量的组合效果。但是在实际意义上,在整个运动中除了三种力量的单独作用之外,还有它们的联合作用。

同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类个体在一起时,他们之间相互的关系以及他们构成群体的安排,都是我们如果单独关注每一个个体就不可能揭示出来的事实。而且,当他们一起朝某个共同目标行动时——这些目标既可能是他们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能是他们之外的其他人,或者也可以是非人类的其他对象,他们的行动在总体上的集合也是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如果我们单独考虑一个一个的个体,那是无法观察到的。

就人类而言,群体行为的重要性因下列事实而极大地凸显出来:个体的某些行动趋势直接地与其他人相关,而他的这些行动趋势,如果不以其他人的行动作为刺激因素,则是不会被唤起的。一个在完全孤立的环境中被抚养长大的人,就不会显示出竞争的趋势、对异性的趋势、对儿童的保护趋势等等。很显然,关于妇女的天性,除非我们曾观察过母亲和她的孩子在一起的情况,否则,我们就无法形成一个关于妇女天性的完整而充分的形象。这是如下一般规律的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例证,这个一般规律就是:人类本性的诸特质,直到个人被卷入与其他个人的关系中之前,是不可能得到完全充分展现的。

所以,社会心理学必须要同时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体的这样一类行为,这些行为是由其他个体的存在作为刺激而引起,并接受其他个体的存在作为刺激的引导的;其二是不同个体的活动相互结合而构成的群体活动。就上述第二个方面来说,如果我们真的要把社会心理学的领域与社会学的领域明确区分开来的话,那一定是很困难的。

从动机或驱力的方面看,社会行为对心理学家来说一直都是个谜,因为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那些动机——这里要排除父母的养育本能——都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在社会中,个体的利己主义趋势屈服于一些限制,而这一屈服的动机,一直以来也是一个难解之谜。

霍布斯是最早努力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的人之一,他是查理一世和克伦威尔时期的英国皇家哲学家。在人的全部天性的各种趋势中,他怎么也发现不了究竟是什么限制了利己主义,他并因此教导说,人类的自然状态应该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这是一种毫无约束的相互攻击的状态。但是这样一种战争的状态最终也会打败自己,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幸存。因此,人类应该限制其个人利己主义,多少与他人达成相互理解,并通过这种相互理解达到最低限度的个人安全和幸福,这是事物天性的基本要求。从天性的趋势的角度来说,正如沃拉斯(wallas)在其对旧时社会心理学的批评[1]中指出的,这意味着社会行为是由恐惧激起的——害怕失去自己的生命和幸福,因为别人同样为了他们自己的生命和幸福而会产生侵犯行为。

我们确实没必要假定,这种恐惧作为一种活跃的情绪普遍地存在于人与他的同类的相互关系中。起初是由于估算恐惧而产生的对利己主义的限制,会逐渐变成习惯和自动的。由于实际的攻击行为被权威人物压制住了——权威人物的权威,是由群体成员赋予他的,因为他具有压制住攻击行为的力量,所以一种对他人的存在的“消极适应”就会形成,就像小猫习惯了屋子里小狗的存在,不再害怕它一样。

关于社会行为的这样一种解释,无论霍布斯如何坚持不懈地要把它阐释出来,也不管这种解释在特定的社会无序状态中显得如何恰当,任何一个怀有强烈的社会趋势的人,都几乎是出自本能地要拒绝它。这种解释没有给社会交往对人的任何积极的吸引力留下任何余地,而只会使人的同类成为一种危险,或往好里说成为一种中性的危险,因而彼此只能冷漠地相处。然而,毫无疑问,人类生活的事实是,社会有条件给予大部分人以积极的满足。人都喜欢相互结伴,这是一个事实,对于任何试图分析并推导出社会动机的努力来说,都必须认真对待这个事实。

18世纪是一个更加安全、更加繁荣昌盛的世纪,因此得以提供一种更加温和的社会心理学,以代替上述17世纪的那种铁石心肠的社会心理学。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人教导说,人在追寻自己的福利的过程中发现,通过为其同胞的福利效力可以更好地获得自己的福利。一个人不是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而是生产其邻居所需要的物品,然后可以拿自己的产品交换邻居的产品,从而达到互惠互利。对社会所拥有的经济优势的感知,乃是社会的基础。这种解释,虽然没有认识到社会行为的先天驱力,而只是认识到了作为经验的结果而获得的一种动机,但至少为社会的积极的吸引力留有余地。我的邻居现在已不再是或多或少受到权威控制的潜在危险,而是我的利益的来源,并在我的心中与那种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在我心中引起一种积极反应而不仅仅是躲避或冷漠。当然,这种对社会动机从经济方面进行的推演,仍不能令人满意。它留下的问题大概是这样的:我为了我的个人消费而想要得到某些商品,而且我又发现,我可以从邻居那里获得这些商品,只要我愿意反过来为他的个人消费提供一些他想要得到的商品,因此,我愿意成为社会的一员,并保持着这种身份,并且正是社会使得这种互助成为可能。“你帮助我得到我想要的,我就会帮助你得到你想要的。”但是,当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即我们想要得到的究竟是什么,又在通过相互交换获得的商品的使用中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时,我们发现,这种消费并不像“互助”这个概念所要求的那样完全属于私人性质的。在维持生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之外,绝大部分消费带有社会性特征。凡勃伦(veblen)[2]曾经以相当愤世嫉俗的方式强调过这种消费的社会特征,称之为“铺张浪费”;而陶西格(taussig)[3]则提醒我们注意以下事实,即典型的“会挣钱的人”并不是囤积商品并私密地享用这些商品,而是花费其商品的大部分去胜过对手,并以其他方式赢得声誉和社会认可。他的社会行为并不局限于为那些可能为他效力的人效力,他的社会动机也不仅仅是渴望获得私人消费,因为他在消费和产品中都显现出了一种社会兴趣,而这种社会兴趣却是边沁未曾加以解释的。他的满足是社会性的,同样,他达到满足的方式也是社会性的。他努力要加以满足的那些自私的需求(the selfish needs),原来是对社会交往和认可的需求。社会对他来说不只是一种手段,同时也是目的。

19世纪下半叶,关于社会力量的另一个概念被提出,白芝浩(bagehot)可能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塔尔德(tarde)关于这一概念的解释最为精致,鲍德温(baldwin)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最具有心理学的味道。他们相信,他们已经在模仿(imitation)中找到了社会化的力量(socializing force)。使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特征,是该群体共有的风俗、礼仪、信仰、情感、目的等等。群体中个体之间的这种一致性,远远超过了本能行为的范围,也一定可以归因于一个个体对其他个体的影响、上一代人对年轻一代的影响,以及群体作为整体对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体成员的影响等等。一个个体效仿另一个个体的行为、信仰和情操,或是效仿群体中正在流行的行为、信仰和情操等等。通过对群体中正在流行的东西的模仿,习惯和传统得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模仿充当了一个保守的角色。通过对由于在某些方面取得卓越成就而具有声望的个体的模仿,新的方式和信仰可能得以传播至整个群体,或者是从一个群体传播到另一个群体,模仿也因此而可能带来进步。通过引进模仿概念,很多社会行为的事实得以归入一个单一的普遍规律。

模仿的机制是以反射动作作为类比的基础来理解的。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执行一个特定的动作,这实际上构成对那另外的一个人的刺激,并激起他做出同样的动作。之所以如此,部分地决定于脑的结构,正是脑的结构特征决定了这样的刺激必然地引导出这样的反应,或至少是使这样的反应更易于被引导出来。模仿机制不仅为人所拥有,也同样为动物所拥有。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节点上,亦即在动物行为中,模仿心理学才第一次受到质疑和检验。

动物能通过模仿而发生学习吗?这就是针对模仿心理学提出来的问题。桑代克在关于猫、狗和猴子学习的实验中,安排一只已经受过特定技巧训练的动物在另一只没有受过训练的动物面前执行这一动作技巧。他的实验安排是,将一只受过如何逃出迷笼训练的猫和一只没有受过训练的猫一起放在一个迷笼里——或者也可以是将两只猫分别放在并排放置的相似的迷笼里。受过训练的猫迅速完成适当的动作而逃出迷笼。这个实验要针对未受训练的猫重复做很多遍,以了解它是否通过这种方式学会了逃脱的技巧,或是看看它是否比没有这个实验经历的猫学习得更快。实验的结果是否定的;没有证据表明通过模仿能够发生学习。以猴子这种通常被认为是非常具有模仿力的动物做被试进行的实验,结果也是这样——猴子之所以被认为是非常具有模仿力的动物,或许是因为猴子的行为与人类的行为非常相似。后来由其他研究者做出的实验在很多重要方面也没能更改这一否定的结论,尽管有证据表明,类人猿偶尔会从观看其同伴表演技能中获得好处。鸟的歌声在某些方面是个例外。总体而言,模仿似乎不构成动物学习的方式。

至于儿童,尽管很明显他们从大人那里毫不费力地学到很多东西,但是,他们是否只是单纯地通过模仿而发生学习,这还不是很清楚。换句话说,我们还不清楚,儿童自然表现出来的模仿趋势,是否使他们免除了通过尝试与错误来学习的必然性。学习说话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天生能力提供了元音和辅音发音要素,这些本能运动的选择和结合成了一种语言的词语或短语,在某种程度上就像一个模仿过程。尽管如此,儿童早期模仿说话的努力依然是非常不完美的,他必须经历很长时间的尝试与错误的过程才能说得像他周围人一样。他虽然可以模仿榜样,但必须学着去做。他没有能够确保他正确模仿的反射机制,但显然具有尝试去模仿的自然趋势,同时还具有对要精确进行模仿的行动的感知能力,这个感知能力还扮演着对其尝试进行的模仿的正确性加以检验的角色。

这里的“感知能力”究竟是什么,还需要做一点说明。通过参考两个有些特殊的模仿的实例,或许可以把它说清楚。

我们每个人都怀有对人类行为的兴趣,因此,在橄榄球比赛现场,当我们将注意力从运动员身上转移到观众身上时,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观众在他们自己的看台上执行着运动员的某些动作,特别是在关键的时刻。当全卫正在做一次相当精心的踢球动作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观众的脚也做出类似踢球的动作。观众的这个动作似乎是一个特别好的纯粹的反射性模仿(reflex imitation)的特例,因为他们的这个动作是完全无意地做出的,也不具有真实的目的,而且经常是无意识的。但是,对这个情形的进一步的细察,却给我们带来了困难。因为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运动员的动作可能会因赛场形势而延搁,如果延搁超出了观众预期的时间,则观众的脚会在运动员踢球之前就已经踢出去了。在这一情况中,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观众的动作显然不是模仿性的,因为他的反应在预期的刺激出现之前就完成了。观众的动作显然是基于对球场形势的理解和对特定时刻做出特定动作的要求的感知,同时也同样基于对应该被完成的动作的兴趣,因为观众踢出的那一脚,当然是想帮助他所支持的那一方队员执行踢球动作。

另一种情况就是鲍德温所谓的“延迟模仿”(delayed imita-tion)。所谓延迟模仿是指,模仿反应并不是在被模仿的动作之后立即发生的,而是在经历一定时间间隔之后才发生的,其时间间隔或可以是一个小时,或可以是一天。下面就是我自己观察到的一个实例,它可以说明延迟模仿。有一个3岁的小男孩跟他的父亲一起去一个朋友家,在他们刚进门时,小男孩听到父亲的朋友向父亲打招呼说:“你好啊,耗子!”(hello,dodger!)——这个称谓是朋友称呼小男孩父亲的绰号,在此之前从未在这个小孩子面前使用过。这个小男孩当时并没有模仿这一问候,但是第二天,当父亲进屋时,这个小男孩大声叫唤:“你好啊,耗子!”虽然从广义上说,这是一种模仿反应,但不符合反射类型。显然,当父亲的朋友说出这个绰号时,这个小男孩肯定是饶有兴趣地注意到了这个绰号,并且也感知到了使用这一绰号的社会情境,即父亲进屋并得到一种特定方式的问候。一旦类似的社会情境重现,这个小男孩就结合这个情境做出了他之前注意到的反应,这个问候作为单纯的运动活动已经很好地存在于这个小男孩的能力中了。儿童的模仿可能总是依赖于对所模仿行为的感知,包括一定程度的理解以及先前已获得的执行这一活动的能力。换句话说,儿童的模仿远不是简单的反射类型,其中包含一定程度的智力活动。而且,他的模仿也不能免除他通过尝试与错误的过程来学习新的动作的必要。但是,在这里,我想特别加以强调的是模仿动机。在儿童身上,从较早的某一年龄开始,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也包括后来,存在着一种模仿的趋势、一种容易被引起的驱力,即趋向于去执行那些在别人身上感知到的行动,特别是那些对儿童来说具有一定威望的人。拥有模仿能力的儿童、青年或是成人并不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机制,而是包含一种指向模仿的驱力,而且这个驱力还非常易于被唤起而表现为模仿的活动。儿童都喜欢模仿,而他对模仿的喜欢恰恰是他的一般社会取向的组成部分。对课堂上教授的模仿心理学的反对意见正在于,它把模仿说成是一种现成的反射机制,却未能认识到指向模仿的驱力,或一般而言未能认识到指向社会感知和社会行为的驱力。

除了对动作的模仿之外,模仿心理学还承认对信念、情感和目的的模仿。

信念的模仿是以暗示(suggestion)的名义进行的,而暗示概念的主要因素是接受者的被动性。在接受社会媒介的信念中,他被假定处于一种非常类似于被催眠者的状态中。在催眠过程中,被催眠者悉数接受催眠者告知他的任何东西,而没有正常程度的抵抗和批评,并因而易于接受诱发的幻想(induced hallucinations)及其他类似的荒谬暗示的影响。在我看来,缺乏正常的抵抗乃是发生在诸如催眠中那种典型的暗示的根本标志。虽然信念确乎经常是未加抵抗或检验地从别人那里被接受过来的,但是要说接受者是完全被动的,那也不是事实,因为在这里,我相信,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社会动机的存在。我们喜欢赞同别人提出来的观点,特别是由一群人表达出来的观点。这样的赞同态度中,含有某种舒适感和满足感,而保持独立或提出反对意见,却是一种更加费力的态度,虽然关于独立或反对,当然也存在着一种自然的趋势。设想有这样两个人,他们刚刚认识,又相互吸引并正在成为朋友。对于这样两个人,我们发现,他们正在做的事情,就是相互交换观点。如果他们发现彼此意见一致,他们就会感受到一种相当愉快的满足。观点一致的人彼此吸引而走到一起。一个由思想相近的人构成的群体,对于它的成员来说当然是非常令人满意的,直到他们彼此之间逐步变得消极地相互适应为止。在这之后,群体成员就会兴起一种易于被唤起的驱力,这个驱力指向的乃是接受成员自己的朋友或伙伴所持有的信念,而这个过程也绝不是像通常所表达的那样是一个被动的过程。

关于当前流行的有关情绪的交感诱导(sympathetic induction)概念,特别是如麦独孤所倡导的那样,我们也可以给出同样的批判性的讨论。按照这个概念来说,一个人的情绪表达对另外一个人来说构成一种刺激,并在他那里引起同样的情绪。在这一过程中,这第二个人一直被认为是完全接受性的或者说是被动的。倡导者们为此援引的例子都是这样的一些情况:当一个孩子哭的时候,另一个孩子听到哭声也开始哭;当我们听到或看见某人大笑的时候,我们自己也感到想笑;同样,愤怒和恐惧等情绪,也具有类似的感染性。当我们仔细审查这些例子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例子似乎都有些令人生疑。很显然,在这些例子就它们的表面价值被接受之前,还需要对它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两个孩子几乎在同一时间感到累了或饿了,并同时开始哭起来,这是因为两个孩子同样受到了累或饿这些共同的刺激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因为一个孩子的哭诱导出另一个孩子的哭。或者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当一个孩子因为受到惩罚而哭起来时,另一个孩子从过去的经验知道,马上要轮到他自己受到惩罚了,于是,作为对这个受罚的预感也哭了起来。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一个孩子绝不会因为看到另一个孩子在哭而受到了感动,于是跟着哭起来;相反,他会很有兴趣地去看这个孩子哭,甚至会高兴地起哄。所以,任何表面看来似乎是由悲伤或灾难而引起的情绪的交感诱导,都很有可能如上文所述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要么是一个共同的原因同时作用于两个个体,要么,第二个个体之所以被影响,不是因为另一个人表达的情绪刺激他的感官的结果,而是因为在先前的经验中已经形成的联想。在任何诱导的笑、愤怒或恐惧等的情况中,都一定要认真考虑到同样的或其他非常类似的可能性。

所以,在我们的天生能力中,是否现成地存在着这样一种机制,这个机制能被看到的情绪直接地唤起并在看到这个情绪的人身上引起同样的情绪,这个问题还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就像在模仿和暗示的类似情况中一样,我们喜欢别人对我们感同身受,也喜欢对别人感同身受,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显然,这比两个同伴中一个人高兴而另一个人伤心,或者一个人因某事生气而另一个人却对此无动于衷要“更加具有社会的意义”。当情绪“共享”时,友伴关系会更和谐、更成功。对友伴关系的欲望,同时就包含一个同感的欲望和一个交感的欲望。换句话说,一个情绪被诱发的个体,他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机制,而且是自身就包含一种指向交感情绪的驱力。而且,通常说来,正是通过这一驱力,而不是通过一种直接的机械诱导,某种情绪状态才得以被一群朋友共享。

与行为诱导(模仿)、信念诱导(暗示)及情绪诱导(同感)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类似性的,是目的诱导(induction of purposes)。这种诱导形式通常是在“大众心理”(mob mind)这个主题下加以讨论的。模仿心理学家指出,一个个体经常会受到他所在的大众群体(a crowd)的影响,而这个大众群体却有着与他自己的习惯和偏好相矛盾的目的。这种现象被认为是因为一大群人的压倒性力量。受到这种大众群体的影响,个体成为一个纯粹被动的机制。对于这种观点或解释,我们可以提出如上文所述的同样的反对意见:个体并不是被动的,因为他本身有一种驱力被引起了。他喜欢与大众群体中的其他人拥有同样的目的。远非一个被剥夺了目的而变得被动的机器,他在这种场合是极具目的性的。除了有时被唤起的原始的恐惧和愤怒等驱力之外,实现确定的目标也经常存在于“大众心理”之中,比如说,灭火、移动一个重物、捕捉一只逃跑的奶牛或是让一匹停蹄不前的马移步、起锚、起帆或诸如此类需要一大群人一起才能做的事情。确实,将所有这些个人的集合体都称为“乌合之众”(mobs),那是在扩展这个词的使用范围。但是,如果把这样的聚众作为所有群体活动的最好形式,那是更加不合适的。惊慌失措的暴民是个人聚合体这一类型中所选的糟糕案例,因为在恐慌中,“人人为己”,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了群体的活动。压倒性的愤怒也有可能导致群体活动简化成一个“人人参与的争吵”,其中每个个体都忙于应付某个敌对的个体。同样,尽管性吸引的确为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部分动机,但是,性动机的强化会导致群体分解为很多对情侣。总之,只有当所有这些基本的驱力都不占绝对优势时,群体的活动才能最好地得到实现。当然,最根本的一点是,群体的活动必须有其自身的吸引力,从而对参与其中的个体而言构成一种满足。从人类的本性来看,与其他人一起朝着共同的目标行动,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会变成合作关系中被动地起作用的一个齿轮,而是包含朝着共同目标的一种驱力以及对联合行动的兴趣的觉醒。

因此,社会心理学的模仿学派的最大缺陷就在于,它将个体描述为是相对于其同伴或他所属的群体而言完全被动的,又未能认识到个体喜欢与其同伴在信念、情绪、目的、行动等方面保持一致意见。它未能注意到个体中存在的指向社交活动的驱力,虽然只要我们将注意力从部落和民族等宏观群体转移到像个人友谊和小范围的友好群体上,我们就可以发现,这一趋势是足够明显的。关于这一点,我们稍后还将回过头来进一步讨论,但在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注意麦独孤在一个更充分的心理学基础上为发展社会心理学付出的巨大努力。

麦独孤是以一个关于人类本能趋势的清单开始的[4],这个清单,我们在前面“人类的天生能力”一章中已经引述过了。在他看来,引起人类活动的全部动机,都是在经验发展的过程中从这些本能清单中衍生出来的。

在拟定这样一个本能清单之后,他便进而追踪在将这些先天趋势彼此组合,并将这些趋势分别联结于特定的事物或对象的过程中经验所起的作用。最后,他要努力阐明社会行为是如何起源于这些先天趋势及其复合物的。关于父母的养育本能和搏斗本能,他讨论得很多,但他特别强调的是自我肯定本能和顺从本能,他努力想从这两种本能中追溯道德行为的几乎整个发展过程。在最初的和未受教导的条件下,个体只听从他自身的本能。这种本能行为的第一次改变,起因于该本能行为所带来的愉快或痛苦的结果;但是如此改变的行为仍不具有社会性质。本能行为逐步获得的社会性质,起因于由他人操控的奖赏或惩罚的影响效果,这导致个体改变他的行为以便获得奖赏、避免惩罚。当个体对他人的赞扬和责备开始敏感时,他就达到了社会行为的更高阶段。在意赞扬或责备,这意味着个体的一种顺从态度。对个体产生影响的,正是来自拥有优越地位的人或来自社会群体的赞扬和责备。然而,他的自我肯定趋势绝不是静止的。随着他逐渐长大,他摆脱了那些最初对他来说拥有优越地位的人的支配,并在更广阔的社会世界中寻找到新的拥有优越地位的人。社会群体几乎总是保持着超出个体的优势,但也有一些拥有很强烈的自我肯定或自我尊重趋势的人,在经历过流行于不同群体中的不同的行为准则之后,就会形成自己的准则并根据这些准则行事,即使他们自己的准则是与其社会环境的赞扬或责备相对抗的。根据麦独孤的解释,这种自我管理的行为就是最高尚的,也是唯一真实类型的道德。

麦独孤的研究工作代表了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非常重大的发展,而且,他所获得的一般结论,即行为依赖于先天的趋势,但这些先天趋势又彼此结合,所以由此构成的复合动机才是成年人的行为的根本规律,这个一般结论几乎肯定能成立。但是,到目前为止,麦独孤给我们提供的,只是关于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大纲、一个草图。无论是将他的社会心理学接受为一个完成了的体系,还是对它的遗漏不加质疑,都是个严重的错误。

在阅读麦独孤的著作的过程中,有一点让人印象深刻,就是比起他经常用来讨论的支配本能和顺从本能,同事关系以及地位相同的人之间其他各种关系,他却很少讨论。的确,他谈到了地位相同的人之间的同情及其在发展友谊和相互关心中的作用。但是很显然,在由地位大体上彼此对等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的活动中,他很少能看到道德、正义以及行为准则的起源。下面引述的两段文字很有趣,既把作者最好的一面展现了出来,同时也揭示了他的不足。

对儿童来说,周围的所有的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含的是那些在他的印象中都拥有超强力量的人,他们引起了他的消极自我感受(negative self-feeling),而他对他们的态度则是驯服和被动接受性的;另一类包含的则是那些其存在引起了他的积极自我感受(positive self-feeling)的人,而他对他们的态度则是自作主张或傲慢专横,这仅仅是因为他们没能给他造成比他更加优越的印象。随着儿童的成长,他的能力不断发展,他的知识日渐增长,以前归入第一类的人,现在被重新归入了第二类。他认识到了,或者说他自以为他认识到了那些人的能力的限度。在与他们的争论中,他不再退缩,而且,每一次当他在诸如此类的争论中取得优势时,他们引起他消极自我感受的力量都会减弱,直到最后完全消失。当达到这样的阶段时,他对他们的态度就发生了倒转而变成自信。因为此时,他们的存在引起了他的积极自我感受。这样,能力强的儿童(这样的儿童,他们的自我肯定本能也是很强烈的),就得以成功地沿着社会阶梯往上爬。他相继进入的每一个更加广阔的社会圈子,比如说游戏伙伴的圈子、中小学同学的圈子、大学同学的圈子、职业圈子等等,最初给他留下的印象都是超强力量感。这不仅是因为在每个圈子里都有比他大的人和很有威望的人,而且还因为每个圈子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并施展某种集体的力量,而这个集体力量的性质和限度,则是新加入该圈子的成员所不知道的。但是,在每一个这样的圈子里,他都能很快确定自己在其中所处的水平,明确他必须服从哪些人、在哪些人面前可以自作主张……当他进入大学时,又开始了同样的过程。大四的学生以其头衔和学业成就成了他的上帝,甚至指导老师也可能支配着他的想象。但是,到大四末尾,在经过一段成功的学习和运动经历之后,他对他的大学作为社会圈子的态度又一次大大改变了!他以善良的容忍态度对待老师,而对于大一新生,他则毫不掩饰他的蔑视,很少有人能引起他的消极自我感受——除非是国际橄榄球队员或是享有世界声誉的老师。对其余的人,他已经了解他们,掌握了他们的不足之处,给他们贴上标签,把他们降低为使他产生积极自我感受的那一类。等他毕业后,他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更加广阔的世界,重复这一过程,并尽可能完成这过程。

但是,假如执掌惩罚和奖赏大权的权威曾一度引起过儿童消极的自我感受,而这个消极自我感受又被儿童整合进他的自我情操(self-regarding sentiment)之中,那么,这种情绪就构成他的人格的素质而随时可能被唤起。广而言之,在所有的个人背后,总是存在着一种隐隐呈现的模糊而巨大的力量——社会作为整体的力量。由于其难以确定的巨大,这一力量比其他任何力量都更能引起这种情绪和这种态度。儿童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位置是社会的一员,这个社会比任何他所熟悉的圈子更大、更有威力,以集体的意见和不可抗拒的力量分配奖赏和惩罚、赞扬和责备,并以普遍接受的准则规划赞同和反对意见。这一集体的意见影响着我们的自我情操,令我们自卑或得意,唤起我们的羞愧或自我满足,其影响远大于童年早期的个人权威,并逐渐地在越来越大的规模上取代个人权威。[5]

尽管麦独孤所说的所有这一切都是真实的,也是很妥帖的,但他关于儿童或成人对其同伴的社会态度的解释却非常不完善。如果说自我肯定的本能和顺从的本能是唯一起作用的两种本能,那我们就应该期望看到,一个儿童或者为了满足其顺从趋势而努力加入一群比他年龄大的孩子中去,或者为了任意发挥其自我肯定而加入一群年龄比他小的孩子中去。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观察到,儿童寻求与年龄较大孩子的交往,并对他们采取顺从的态度——这一事实是顺从趋势客观存在的很好证明。但是,就一般情况来说,男孩总是寻求与自己在年龄及能力上相当的其他男孩交往。很显然,他们从与对等的人一起玩耍游戏中获得最大的满足感。同样,说大四学生将他大学生活中的大部分成员“降低为使他产生积极自我感受的那一类”,这个说法远不能完整地表达大四学生的社会态度,因为这一说法没有包含对大四学生他们自己之间同学情谊的解释。观察一个班级的男毕业生在毕业五年或十年之后回到他们的大学重聚是有趣的。每个人非但不基于毕业后的成就确定自己新的水平,他们回母校重聚的目标反而是搁置所有这些区分回到以前平等的状态。在同一个职业中无疑存在很多竞争,但同时也会形成一种共同精神或目标和世界观的团体感,从而在与其他群体的关系中让这一职业团结一致。

麦独孤并没有完全忽视这些事实,只是很显然,这些事实与他的论证要旨相去甚远。在他的著作中,社会表现为一种权威,以其巨大给个体留下印象,并唤起个体的顺从态度。它对个体而言并不表现为是有趣的和有吸引力的,除非在以下意义上讲,即它的单纯的人数之众因为人的群居本能而将个体吸引进来。其中的群居本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聚居在一起的冲动,而它作为一种冲动,又是因为众多其他人的单纯在场而得到满足的。这样的解释很可能是对“群居本能”这个词的用法的适当限制,但是,社会冲动却绝不会因此而同样地被如此限制。人不仅有一种聚居在一起的冲动,而且还有一种一起行动的冲动。设想一下让一群孩子待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需要不可能因为他们单纯地待在一起而完全得到满足,他们还想做一些什么事情;他们也不会是因为其他孩子的单纯在场而各自做自己的事情,并因此而获得满足。他们的要求是要一起玩,是要参与到一些群体活动之中。他们参与其中的群体活动,也并不是出于什么外在的动机,比如说恐惧动机、经济动机等等,而是因为群体活动本身就对孩子而言是有趣的。儿童的这种行为是一般而言的社会的典型特征。我们不要忘记,所谓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活动或行为。社会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种状态。而所谓社会动机,就是参与群体活动的趋势,群体活动对于像人这样的社会性动物而言是有趣的和令人满意的。

作为社会行为的典型样例,我们所能发现的就是游戏,无论是儿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游戏。游戏本身就是很有趣的,它不需要什么外在的动机。虽然游戏当然可以由个体单独地进行,但是群体游戏更受欢迎,很可能是因为在群体活动中活动的可能性更多样、更复杂,因而提供了更大的兴趣,同时,在群体游戏中,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还给参与者增添了一些特别的兴趣。除了在最简单的游戏中,游戏者之间都有一些“劳动分工”,他们的活动被调整指向某个共同的目标。如果游戏是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组别之间进行的,那么,竞争和对自己所在组别的忠诚因素,也会增加趣味性;并且依“团队合作”的实现的程度,趣味性亦随之增强。因此,在纸牌游戏中,分组搭档的玩法通常都比每个游戏者各自为政的玩法更受喜欢。仪式(ceremonies)与游戏非常类似,普遍被认为构成仪式活动背后的那个意义,虽然也为仪式活动增加了一种新的趣味成分,但却并不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仪式活动的主要兴趣,依然在于作为群体活动的仪式本身之中。在某一给定的仪式是若干部落共有的仪式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每个部落赋予该仪式的意义各不相同——对仪式的真正兴趣,在于仪式本身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而仪式活动背后的概念或意义,虽然无疑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并不那么重要。甚至是关于人类群体的各种“实用性”的活动,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虽然经济动机或其他动机是某一实用性活动得以启动的必要条件,但在活动的实际执行中,这些动机并不是自始至终清晰可见的。当活动开始之后,占支配地位的主导兴趣,就是这样的实用性活动作为群体活动本身的兴趣,就和游戏活动中的情况一样。

游戏的特点之一就是,参与游戏的人在某些重要方面是相互对等的。这并不意味着玩这种游戏的能力差异与游戏本身无关,也不意味着从游戏者的劳动分工的角度说,没有人可以作为分组的领头人或是被委派以主要的角色。这个特点意味着,与游戏活动无关的各种外在的不平等不能被带入游戏中来。年长的或能力强的儿童一定不能“不按顺序玩”,每个人都必须要和他有同样的机会。儿童往往试图显示自己的权威并以自己的方式独占一切。但是,他会受到其他儿童以这种行为破坏了游戏、是“不公平的”为理由的抵抗。在游戏的过程中,“游戏规则”被逐步订立起来,其目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化游戏者之间的平等性,但更主要的是保证该游戏是一个好的游戏。

若是从与道德问题的关系的角度看,这些“游戏规则”是很值得关注的。麦独孤已经通过对自我肯定本能与顺从本能的相互作用的分析,为我们概述了道德行为的发展,并认为,道德行为的发展的最高结果,是独立个体的养成:他不再顺从于来自社会环境的赞扬或责备,因为他已经采取了自己的准则,认为这一准则优胜于群体强加给他的任何其他的准则。这样的人格,虽然就它自身的整合性而言是值得赞赏的,但在其他方面则可能是令人讨厌的。所以,还必须对他的道德准则的内容加以检验,才能确定这样的个体是否达到了道德的顶峰。麦独孤没有讨论公平竞争或正义问题,因为这些概念只存在于彼此对等的个人之间,或者说是存在于在某些方面必须被平等对待的个人之间。正义并不是通过支配或顺从,而是通过对支配的反抗和对平等的要求得以实现的。游戏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只是处理更大规模的事务时的正义的一种特殊类型。正如儿童在他们的游戏中抵抗专横跋扈的个体从而达到公平竞争一样,我相信,大规模社会事务的历史也表明,正义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得以实现的,其一是对支配性统治的反抗,其二是威胁性的条件,即除非遵循特定的规则,否则就结束游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应该说,赋予行为以社会准则的,乃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优越和卑贱的关系。

针对麦独孤的主要的批评意见,应集中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未能明确地认识到一个社会动机(social motive)。他虽然认识到了若干动机,这些动机通过使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感兴趣从而有助于社会生活的建立,但是,他没有认识到能使群体活动变得有趣的任何动机。在他的著作中,社会表现为对个体施加控制的权威,而不是对个体有吸引力的活动。他之所以没能注意到这样一个相当明显的事实,即群体活动,不管是小规模的群体活动还是大规模的群体活动,都肯定是有趣的和有吸引力的,很可能是源于他的这样一个一般信念,即所有的人类动机,都是从他所已经列出的本能清单中生发出来的。他把本能定义为有确定的刺激、确定的反应和确定的情绪状态。如果针对某一活动他不能找到这三项,他就不愿意承认存在一种能够为该活动提供驱力的先天趋势。在这里,他所忽视的乃是天生能力的事实,或更确切地说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种天生能力同时也是指向相应活动的一种驱力。天生的算术能力同时也是一种对数学性质的事物,以及处理这类事物的兴趣。从那些天生富有伟大的数学才能的人来看,事实显然是这样的。高斯如此专注于他的原创性数学研究,以至于忘了饥饿、疲惫和朋友的请求,在他专注于数学研究的当时,他的这种专注肯定不是受经济动机、性欲动机或某种自我追求的趋势所驱使的。他不可能是受到世界上任何其他东西的驱使,而只能是受到他对正在研究的数学问题的兴趣的驱使。作曲家尽管有时需要经济需求的刺激才能开始作曲,但是,一旦他融入作曲的活动之中,他的作曲活动就会被音乐兴趣,而非经济动机推动向前。任何创造性艺术家都是如此。陶西格在其《发明家与会赚钱的人》(inventor and money-makers)中所展开的极有价值的研究明确表明,发明通常都是一项因为发明本身的缘故进行的活动,而与可能的回报无关。凡勃伦在其著作《劳作本能和工业技艺的本能》(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 and the state of the industrial arts)中,对手工艺,或一般而言对于手段成功地适应目的的问题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指向某一特定目的的基本驱力,可能是饥饿、好斗、性欲等诸如此类的驱力,但是,一旦活动开始了,达成目的的手段本身就转变成感兴趣的对象。手艺“本身就是注意和情绪的对象。为了生活目的,对可用手段的有效运用、对可用资源的充分管理,这本身就是我们的各种努力的目的之一,而这种努力所获得的成就,乃是我们的满足感的来源之一”。[6]实际上,我们不仅对活动的最终目的发展出兴趣,而且也会对达成目的的手段发展出兴趣,这个事实从哪怕是搬运大块石头这种简单的事情中也可以明白看出来。一个人要搬运沉重的大块石头,其中当然存在某种实用性的动机。但是,一旦这种搬运工作开始之后,搬运工作本身就变成了一种游戏,或者说是与石头之间的较量,这种游戏或较量对搬运者来说是有趣的,无论是就其过程而言还是就其搬运成功的结果而言——而这一切都与整个搬运活动的最终的外在结果比如说获得报酬无关。其他各种活动,比如划船、骑马或驾车、砍伐树木等等,都只是上述真理的突出实例而已。这个真理,换句话来说就是:任何活动,无论是不是“有利可图的”,只要它不是绝对地让人讨厌的,都可以作为一项运动或娱乐活动开始,或者说是它自己给它自己提供驱力。总而言之、任何事物、任何行动,特别是能通过某人自己的活动指向确定目的的事物的几乎任何过程或变化,都因为它自身而变得对这个人来说是有趣的,而且,只要它们已经开始,它们就能自己为自己提供驱力。任何过程,若要成为有趣的,那它一定既包含困难,又包含克服困难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若要把这一切都归结为某种特殊的操控本能(instinct of manipula-tion),那必定是错误的,尽管幼儿的操纵趋势无疑是兴趣的这种一般形式的第一次表现,只是在幼儿那里,这种一般类型的兴趣受到他的操控本能的支配而指向多种不同的事实而已。事实的真相是,因为我们具有执行一定的活动和处理一定种类的材料的天生能力,所以我们对执行这些活动和处理这些材料感兴趣。而且,一旦这些活动被引起,它们就构成了它们自己的驱力。这一点不仅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天生能力,也适用于通过训练形成的能力。几乎任何事情都可以成为游戏一样的活动,并构成它自己的动机。

社会动机必然内在于社会活动之中——这实际上构成了本章全部讨论的主要论点。人类正因为独一无二地拥有从事群体活动的能力,所以对这种类型的活动感兴趣。他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动机将他吸引到群体活动中来。参与群体活动对他来说就是他的游戏,就是他的生活。他对于群体活动的兴趣,部分地来自人格(对于人格,他又拥有天生的理解能力)的相互影响,部分地来自不同参与者各自执行的活动之间相互配合,从而构成的一个协调的和被有序引导的整体活动,部分地来自可能产生于群体之间的竞争精神,尤其是来自通过联合行动可以完成的进取心。一言以蔽之,社会兴趣乃是人类一般地拥有的客观兴趣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社会动机的性质和重要性,与音乐动机或算术动机属于同一层级。正如一个有音乐天赋的人自然地开始从事音乐活动并发现音乐本身是有趣的一样,有社交天赋的人,他能理解别人,看到群体活动的可能性以及协调群体活动的方式,并满怀热情地参与其中。或许我们不应该倡导去讨论在群体活动背后有所谓社会本能在起作用,因为事实并不是这样的,似乎天性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特殊的现成的运动潜能,只要有他人存在,这种运动潜能就会直接表现出来。社会天赋(social gift)乃是学习社会行为的一种能力。不同个体的社会天赋在程度上各不相同,正如其他各种能力在程度上不同一样。有些人在历史的进程中有能力成为创造性的艺术家或发明家;大部分人虽然在任何方面都只能是追随者,但仍然拥有足够的能力参与群体活动。

婴儿的社会动机的第一次显露,就是他对别人的注意。就6个月大的婴儿来说,与其他任何对象相比,他更愿意注视人的面孔。在很早的时候,婴儿就会用声音和其他动作来回应别人的动作。稍后,他就进入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所谓模仿阶段。他在这个阶段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是在感知和领会他人的动作以及这些动作实现的结果方面的不断成长的能力,以及他尝试地去做相同的动作,并想达到相同结果的倾向。在这个意义上讲,儿童是驯服的(docile)。他喜欢别人教他,喜欢别人向他演示。因此,他对于不同事物的好奇心,总有社会动机与之混合相伴。他之所以易被他人吸引,部分的原因在于他们满足了他对于各种事物的好奇心。等他长大以后,他的好奇心即使转向了科学,也仍然与社会动机密不可分。一门科学无疑就是一项合作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有很多竞争的事业。对于科学工作者来说,与同事保持联系,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发现,反过来学习他们的发现,比单独工作更令人满意。所以说,科学的兴趣会因为社会动机而得到加强。其他各种兴趣如审美兴趣,同样也会因为社会动机而得到加强。毫无疑问,普遍存在着一种对于美的事物自身的兴趣,这种兴趣与美的事物之外的社会因素无关。但是,和科学一样,一门艺术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正如我们从以下事实中可以看到的那样,即艺术创造者都是自学派或运动中培养出来的,而不是偶然地零星地出现的。学徒总是依附于某一学派,学习该学派的观点和技术,而且,如果他自己是一个富有独创性的人,那么,他在日后会对这些观点和技术加以发展,并有可能终身保持为该学派的一个忠实的追随者,又对该学派的成就和进步还有热诚的兴趣。

多种不同的驱力相互结合,共同产生社会活动。在面临危险的时刻,是恐惧的动机驱使人们聚集到一起;搏斗的动机将他们团结起来,为群体而战;经济的动机带来工业合作和产业组织;自我肯定的趋势和顺从的趋势带来竞争和服从;将自我的内涵扩展到涵盖一个人的家庭、党派、阶层和国家等,有助于形成一个人的忠诚;而父母的本能,当扩展其范围达到除了无助的儿童之外的其他人时,则会导致自我牺牲和利他主义。但是,除了所有这些动机之外,还独立地存在着社会动机本身,也就是指向群体活动的趋势。这一趋势不仅被经验发现是有益的,而且,从心理学上讲,更重要的是,对于天生就具有从事这种活动的能力的生物来说,它本身就是有趣的。

对社会动机的认识,为社会伦理提供了比以往的心理学所能提供的更加充分的基础。以往的这种心理学,试图从自我追求的趋势,甚至也包括从利他主义的父母养育本能来推演群体行为的生成,这些尝试都不可能为社会伦理提供坚实的基础。一个奠基于自我追求趋势的伦理学,它所能建立的最高的伦理理想,无非是一个超人(superman)而已,这样一个超人,既卓尔不群,又不屈从于社会。麦独孤理想中的人的形象,就属于这一种类型:一个拥有自我选择的道德准则的自我独立的个体。至于这样一个道德准则的内容,他却什么也没有说,实际上也不可能说什么。利他主义趋势虽然能产生具有可敬品质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它至多只能使其他人同样成为一个自我独立的个体,就像自我追求的趋势可以使一个人自己成为一个自我独立的个体一样。利他主义只是附带地具有社会性,它只是把“我的邻居”当作一个个体来关心,而不关心群体行为。从社会的角度说,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与其说是一个以其利他的仁慈冲动而著名的人,不如说是一个有合群性格和公益精神的人。宜人性(sociability)似乎还没有被伦理学家当作一项美德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能够为宜人性建立一个心理学的基础。但是,一旦我们承认群体活动本身是有趣的,我们就将为伦理学奠定一个真实的社会基础——事实上,这个基础就是我们为游戏规则所发现的那同一个基础。对游戏的兴趣,实际上就是对高度协调而成功的群体活动的兴趣,而游戏规则的目的正在于要保证实现那样的结果。游戏规则并不是为了个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游戏作为一种群体活动的成功。公平竞争和正义拥有同样的基础,它们主要不是服务于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确保实现协调的群体活动。

因此,在我看来,那个古老的难题,即究竟是社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存在,还是个人为了社会的利益而存在,并不是一个合理地提出来的困境。如果社会本质上就是群体活动,那么,社会组织就应该将推动群体活动作为其目标。社会对个人而言的价值,并不是其他价值的衍生物,而是直接起源于个人的社会行为能力以及他的趋向社会行为的强烈动机。社会改良当然不应该忽视社会组织所能够实现的对纯个人价值的贡献,但也不应该树立起关于社会的这样一个假象,即社会作为实体高高在上于组成社会的个人。社会改良的最好的方案,应该特别强调对群体活动的条件的改善,并着眼于使之更值得个人为之付出努力、使之对个人而言更加有趣和更令人满意。

* * *

注释

[1]参见the great society。

[2]参见他的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及imperial germany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3]参见inventors and money-makers。

[4]introduction to social psychology.

[5]social psychology,8th ed.,1914,pp.194-196.

[6]veblen,pp.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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