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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民道德(续):国家与个人——爱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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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看看不带有任何神秘目的的国家,是怎样扩展它的功能的。实际上,如果我们假定,个人的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这些权利并非像国家认可和颁布给它们的时候有着正当理由那样,明确地铭刻在事物的本性上;相反,个人必须从否定这些权利的对抗力中赢得这些权利;只有国家才有资格起到这一作用,那么国家就不会像功利主义或康德式的个人主义所说的那样,只是具有最高裁判的功能,或是全面禁止性正义的行政者。而且国家也必须得为它所提供的均衡机制调动同样的能量。它甚至必须渗透进家庭、贸易和职业团体、教会以及局部区域等所有次级群体……如上所述,这些次级群体同化了其所有成员的人格。为了防止产生这种合并的结果,并将这一个体解放出来,国家必须这样做,从而使这些局部社会不能唯我独尊,并确立一种凌驾于次级群体自身权利之上的权利。所以,国家必须介入它们的生活,必须对这些群体的运作方式实施监督和审查,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让自身的基础遍布四面八方。基于此,国家决不能仅仅被当成法庭,它必须呈现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让人们感受得到。无论这些特殊的集体力居于何处,国家的权力都必须削弱它们:如果他们唯我独尊,为所欲为,就会将个人完全置于它们的绝对控制之下。如今社会的规模已经变得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了:构成它们的圈子越来越多样,并有多重的代理,它们已经具有的价值也应被考虑在内。所以,如果国家要实现它的功能,就必须得到同等程度的扩展和演化。

如果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通过战胜集体特殊主义的抵抗力,逐步加以保护的这些个人权利要素,也就很容易理解国家这种整体扩展势力的必要性了。也许我们(与斯宾塞和康德,这里我们只援引这个学派的领袖人物)会认为,上述权利来源于个人的本性,只能表达个人成为自身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注定会认为,这些权利一蹴而就地得到了确定和决定,就像它们所表达和发源其中的个人本性一样。任何人都有某种心理和道德的构成;他的权利取决于这种构成,甚至似乎隐约地写入其中。我们也许可以为它们绘出一张一览无余的清单,没有任何遗漏,借助精确的方法,这份清单也许可以如其本来的样子那样清楚明了,成为一幅完整的画卷。如果个人权利能够确保个人生活随心所欲地运作,那么它只需确定生活的内容,推导出那些必须承认的个人权利。例如,根据斯宾塞的说法,人类生活的前提是生命能量和外部能量之间的持续平衡状态;这意味着,恢复能量的过程必须与能量的消耗,或者能量的磨损和废弃相平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通过交换接受对自身劳动的补偿,并使自己恢复劳动所耗费的能量。如果人们能够自由地达成和遵守契约,就可以实现这一点,因为个人决不会同意用自己生产或制造出来的产品换回价值相对较少的东西。康德指出,人是一种道德存在。他的权利来自他与生俱来的道德本性,并由此受到决定。这种道德本性使他不可侵犯;任何违背于此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所以,才会有人坚信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是个人权利来源于个人本性的理论),并将其表现为一种普遍权利;也就是说,它作为一种法则,是一蹴而就的,对任何时期和任何国家都有效。他们试图为这一权利赋予这种消极特征,从而使其看起来更容易得到确定。

然而,上述理论所依赖的前提过于简单化了。个人权利的基础并非是个人是其所是的观念,而是社会实践、看待和估计这种权利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个人是什么,而在于他有多少价值,他应该是什么样子。他究竟有多少权利,有哪些权利,并不在于他是以特定方式构成的;而在于社会赋予他哪一种重要性,赋予与其有关的事物多少价值。如果所有影响到个人的事物都能影响到社会,那么社会就会抗拒所有可能贬损个人的事物。这样做,不仅会避免个人受到最轻微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社会必须全力以赴提高个人的地位,促进个人的发展。相反,如果个人仅仅处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社会就会对个人所遭受的严重暴行置之不理,并容忍它们。根据目前的观念,严重的侵犯也似乎是可原谅的,或者相反,社会倒不大鼓励自由自在、无拘无束的表达。那些坚信自然权利的人认为,他们最终找到了孰是孰非的区分标准。可是,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他们所以为的这一界线其实是很不明确的,完全取决于公意状态。斯宾塞评论说,补偿必须与劳动价值相等,这是充分必要条件。不过,怎样才能确立这种平衡呢?这种价值也是公意的产物啊。有人说,只有当契约当事人能够自由做出决定的时候,才能决定价值。然而,这种自由又存在于何处呢?任何事物都不会像契约自由观念那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上下波动。对罗马人来说,只有当宣布契约文本的时候,契约才能生效,只有文本上的字句,而不是其文字背后的意向才具有约束作用。后来,意向也开始被考虑在内,具有物质约束力的契约也不再是固定的。同样,某些形式的道德压力也开始被排除在外。究竟是什么带来了这样的发展?答案是:人们有关人格的观念开始变得越来越崇高了,哪怕是对其自由最微弱的攻击,都是不可忍受的。一切表明,这一发展尚未结束,而且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康德宣称,人格应该是自治的。可是,绝对意义上的自治性根本就不存在。人格构成了物理和社会环境的一部分;他不能脱离这样的环境,他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那么,切合他的自治程度该有多大呢?很显然,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社会的心智状态,也就是说,公意状态。有的时候,某些条件所强加的物质束缚似乎并不是不道德的;当我们祛除这种束缚的时候,还会有多少道德束缚的形式能够继续留存下来呢?我们是否可以说,一个不依靠任何东西生活的人才是自治的,才是自己行动的主人呢?究竟哪些从属地位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这些问题并没有最终的解答。

所以,个人权利是逐步演化的:它们始终处于进步过程中,不可能为这一过程设定任何界线。昨天还似乎属于奢侈的行为,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得到人们确认的权利。国家履行的任务,也没有什么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它必须确立一种迟早或最终会达到的明确理想。相反,为道德活动敞开的领域是不可限量的。我们没有理由能证明国家终有偃旗息鼓那一天,或者人们认为它已经功德圆满。一切均表明,我们正在越来越接近人格这种东西。即使我们无法预见沿着这些路线和这种精神所产生的各种变化,即使我们缺乏想象力,我们也不能对这样的变化视而不见。此外,也有许多我们能够预见到的变化将必然发生。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观点更清楚地解释了国家持续进步的过程及其正当性:我们可以确认,这种进步将远离以往的反常状态,将来也会无限地进行下去。

与此同时,我们也更容易看到,人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道德个性并不与国家相对立。相反,它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解放了这种个性。这种渐次的进步不仅驱散了那些妄图吞并个人的相反势力,也提供了个人活动的环境,从而使个人能够自由地发展他的才能。国家的作用绝对不是消极的。国家将在社会状态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实现最完整的个人化。它也不再对个人实施暴政,而将个人从社会中解救出来。不过,尽管这一目标本质上是积极的,但对个人意识来说却不是超验的,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人的目标。我们不难理解这一目标的吸引力,因为它终究与我们自身有关。既然国家的作用为个人提供了实在形式,个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成为国家的工具。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像斯宾塞和康德那样,把个人造就成一种绝对,造就成几乎是一种自足的东西,或者只知道自身利益的自我中心主义。尽管这一目标与所有人都有关,却不能等同于每个特定的人的目标。国家并非致力于成就这样或那样的个人,而是普遍的个人,不能与我们单个人混淆起来。尽管我们为国家而共同协作,没有国家我们将一无所成,但是,我们却不能成为外在于我们目的的代理人;我们决不放弃追求非个人的目标,这种目标属于超越我们所有私人目标的范围,不过,私人目标也与之有密切的联系。就此而言,我们的国家概念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它依然具有个人主义的本质。

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我之所以说是基本义务,是因为道德理由是公民道德所遵循的唯一指向标。如果人格崇拜是唯一注定会存续下来的东西,那么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同样必须遵从它。而且,这些崇拜具有所有能够取代以往的宗教崇拜的特征。与此同时,它也会带来心智与意志的共享状态,而这恰恰是社会生活的首要条件。人们为人的伟大而团结起来,共同劳动,就像为宙斯、耶和华或雅典娜的荣耀而劳作那样简单。就其对个人的影响而言,这种宗教的所有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所献奉的上帝与崇拜者之间更为亲密。尽管彼此相隔并不遥远,但它也不能超越他们,就此而言,国家的作用同以前一样,以这种崇拜为基础来组织崇拜仪式,成为这种仪式的首领,确保它能够周而复始地进行和发展下去。

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说,这就是国家的唯一义务,国家的全部活动应该依此展开呢?倘若每个社会都独立存在,不必担心任何敌对的威胁,答案也许是肯定的。可是,我们知道,国际竞争并没有结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文明”国家相互关系的基础依然是战争。他们彼此威胁,而且既然国家的首要义务就是使其成员构成的集体不受干扰,那么它也必须相应地把自身组织起来。国家必须准备好保护自身,甚至要攻击那些使它感到威胁的对象。其整个组织形式的前提,是一种与人的崇拜所潜藏的纪律完全不同的道德纪律。它的导向也迥然有别。它的目的是民族集体,而不是个人。它依然保留着原来的纪律,因为以往的生存条件依然在起作用。所以,两股不同的潮流涌入了道德生活。即使人们希望目前就把这种两重性还原为统一性,希望直接去除所有这些过去遗留下来的制度和实践,然而造就这些制度和实践的条件依然没有消失,人们很难认识到既有的事态。就像我们不能使个人人格不达到它已经达到的演化阶段一样,我们也不能使国际竞争不保留其原有的军事形式。这样一来,国家的义务就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任何事物都不能使我们确信,某一部分的义务不会长久地存续下去。一般而言,过去总不会完全消失。某些事物往往会留到未来。不过,我们还必须说,随着我们的进步,(我们所解释的)这些义务曾经是基本的和本质的,后来才逐渐变成次要的和反常的(如果一直没有异样的情况发生,没有偶然的倒退)。国家的行动曾经完全指向外部,而如今它必然越来越指向内部了。因为惟有通过国家的这种整体结构,社会才能实现它预先设定的目标。社会不大可能没有任何基础就这样做。只有设计好社会环境,个人才能更充分地实现自身,集体机制的管理才能更少地妨碍个人发展;产品和服务之间稳定和谐的交换,以及所有善良的人的相互合作,才能实现人们没有任何冲突而共享的理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保证公共活动的进行。任何欧洲国家都没有从各种内在问题和困难中解脱出来,而且随着我们前进的步伐,这些问题变得多重化了。正因为社会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国家功能在运作过程中也变得越来越精细。而且,既然更加发达的体系只能守持不很稳定的平衡,所以它若要继续维持下去就必须更加小心,同时社会也越来越需要集中它们的全部能量,来妥善地使用自己的能力,而不再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向外肆意扩张。

这也是斯宾塞的观点有几分道理的地方。他清楚地看到,战争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社会形式或策略的消散,都在某种程度上对所有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这种消散并不意味着所有社会生活只剩下了经济利益,人们必须在军国主义和商业主义之间做出选择。按照这种说法,掠夺器官的消亡,并不意味着营养的器官能够取代它的位置,也不意味着社会器官有朝一日会退化成一种单纯的消化机制。这种内在的活动,既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经济活动,而是一种道德活动。这些由外向内转变而成的力,并没有用来进行最大限度地生产,或者增添造物的安逸,而是组织和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维持这种道德结构,预见其将来的发展。这不只是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交换,而是要看到这些交换是否依据了更加公平的交换规则的问题;不只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充足的饮食供给,而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应得的对待,每个人都能够摆脱不公道、不体面的窘境的问题,在他维系于他的同伴和群体时,不应该把自己的个性牺牲掉。国家就是具有这种特殊职能的中介机构。所以,国家既不会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必然变成社会生活的旁观者,仅仅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干预生活,也不会像社会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变成经济机器的一个齿轮。国家首先是一个道德纪律的机构。它目前的作用与以前一样,尽管纪律已经发生了改变(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社会主义者的错误)。

这样,我们的结论可以表明,今天最严重的冲突之一可以怎样得到解决。我的意思是说,冲突已经在各种同样高尚的情感中产生出来了,一方是我们将其与民族理想和体现它的国家结合起来情感,另一方是与人的理想和普遍的人类相结合的情感。总之,这种冲突是爱国主义和世界性的爱国主义之间的冲突。古代世界不知道这样的冲突,因为那时候,只有一种崇拜才有可能存在,即国家的崇拜:国家的公共宗教是国家的象征形式。对崇拜者来说,他们根本没有选择或犹豫的余地。他们无法想象还有什么会高于国家,高于国家的荣誉和伟大。不过,从此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无论人们怎样对他们的国土忠心耿耿,今天的所有人都认识到,在民族生活之外还有其他的力量,存在于更高的领域中,它们并不是稍纵即逝的,因为它们与任何既定政治群体的特殊条件无关,也不会与这一群体的命运有密切联系。有某种更普遍、更持久的东西。我们确实可以说,它们的目标也是最普遍、最永恒、最高尚的。随着我们的不断进化,我们看到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已经摆脱了世界某一地区、某一人群的地域条件或族群条件,超越于所有特殊的事物,逐步达到一种普遍性。我们可以说,道德力已经根据普遍性或分散性的程度具有了一种等级秩序。

所以,一切均证明了我们的看法,国家的目标并非处于这一等级秩序的顶端,惟有人类目标才注定会成为至高无上的目标。

基于此,人们有时候认为爱国主义应该只被看作是一种不久就将消亡的存在。不过,这里我们也面临着另一个问题。事实上,人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存在,仅仅是因为他存在于既存的社会中。只要有道德,就该有纪律和权威。社会被赋予的唯一合理的权威,就是与其成员有关的权威。对我们来说,道德看起来并不像我们的义务,也不像我们的道德——所以,我们也可以没有义务感——除非有一种关于我们和高于我们的权力能够支持它们。物质上的制裁不能涵盖义务的全部,只是我们认识它的外在标志,它可以证实在我们之上,存在一种我们必须服从的事物。当然,信仰者可以根据超人的形式随意给自己构造这种权力的形象,不过这不符合理性或科学。然而,就我们所讨论的主题而言,我们不必去讨论这一假设,也不必去检验这种符号是否有牢固的基础。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社会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对道德来说是必要的,因为所有分崩离析的情形,所有政治无政府状态的趋势都会伴随着不道德的状况而产生。这决非是因为犯罪获得了逃脱惩罚的更好机会;一般而言,义务感之所以会减弱,是因为人们不再能强烈地感受到高于他们并主宰他们的事物。如今,爱国主义显然是能够把个人与某一国家维系起来的全部观念和感受。假如我们设想一下,它已经衰落了,或不再存在了,那么个人到哪里才能找到这种道德权威呢?谁的约束作用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呢?假如没有清晰界定的社会,用社会本身的意识不断提醒个人注意到的义务,认识到规范的需要,那么他怎么能够意识到所有这些呢?让我们来看看这些人吧,他们相信道德本身在每个人的意识中都是天生的和先验的,一个人只要看看自己的内心,就知道道德是由什么构成的,他只需要一点点善意,就能理解他必须服从的道德。对这些人来说,国家其实完全外在于道德,即使国家丧失了支配权,也不会给道德造成什么损失。不过,既然我们知道道德是社会的产物,它们能够从外部渗透进个人,并在某些方面损害个人的物质本性和自然禀性,我们就会更好地理解道德就是社会,只要社会被组织起来,道德就能得到强化。今天,国家是既存的有组织社会的最高形式。某些坚信世界国家或大同主义(cosmopolitisme)的信仰形式,也非常接近于自我中心主义的个人主义。由此产生的结果,将损害既有的道德法则,而不能创造出其他具有更高价值的法则。所以,许多心灵才会坚决拒斥这些倾向,尽管他们也意识到这些倾向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合乎逻辑和不可避免的。

其实,理论上也许有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想象人类整体组织成一个社会。我们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看法尽管不是不可实现的,也肯定会显得过于遥远,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置于我们目前的这种讨论之外。比如说,欧洲国家联盟尽管取得了发展,却依然徒劳无功,处于半途之中,还没有实现比今天我们所知的社会规模更大的社会。再者说,尽管这种规模更大的联盟,或许也可以像个别国家一样,拥有自身的同一性,拥有自身的利益和特性,但它不会成为人类整体。

不过,也存在能够把两种观念调和起来的手段。也就是说,民族的理想能够与人类的理想融合起来,因为每个个别国家都能够通过自己的方式成为中介机构,并借此实现这种普遍的观念。如果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目标,不去扩张或扩展自己的界线,而是坚守自己的家园,最大限度地为其成员创造一种更高水准的道德生活,那么民族道德和人类道德之间的所有罅隙都会被抹平。广义而言,假如国家唯一的目标就是使人们成为它的公民,那么公民义务只能成为人类普遍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已经看到,这一演化过程正在发生。社会越是将其所有能量集中于内在的生活,就越会从各种争执中解脱出来,正因为有了这些争执,才使大同主义或世界性的爱国主义,与爱国主义之间发生了冲突;随着社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社会也越来越会集中关注自身。由此,我们能够看到,社会将怎样以我们无法想象的更大规模朝着未来推进。

这样,能够打破这一两难处境的正是逐渐转变成为世界性的爱国主义的爱国主义倾向。不过,这也是一种经常会引发冲突的不同概念。真正的爱国主义,似乎只能从内在的角度出发,以一种面向世界的集体行动形式呈现出来;对我们来说,当我们自身所爱戴的国家群体与其他群体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只能向我们自身的群体表示忠诚。当然,这些外在的危机也会为赤诚的奉献提供大量的机会。

不过,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爱国主义。这种爱国主义越是保持沉默,就越会产生有效的行动;它的目的直接指向社会的内部事务,而不是外在扩张。它决不排斥任何民族自豪感:对集体人格和个人人格来说,如果它们意识不到自身,意识不到自己究竟是什么,就不可能存在,而且这种意识始终是某种人格意识。只要有国家,就会有民族自豪感,这是最牢靠的。不过,社会也有引以为荣的地方,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最伟大,最富庶,而是因为它们最公平,组织得最好,具有最合理的道德结构。假如这一天真的到来了,这种爱国主义便会广为传布,没有分歧,当然我们今天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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