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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业伦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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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们前面说到的历史成见之外,还有一个事实使人们对法团体系抱有怀疑态度,即用规范进行经济控制的观念通常所带来的厌恶感。在我们的内心中,我们往往把诸如此类的规定当作一种政策,它也许令人厌烦,也许是可以忍受的,也有可能给个体带来某些外在的反应,但却无法进入内心,在意识中没有任何基础。它看上去倒像是工厂里的一系列规定,不仅包罗万象,而且有大致的框架:那些不得不服从它们的人,如果必须的话,就得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们,但这绝非是他们真正想要做的事情。这样一来,某一个体设定的纪律,以及他借助军事形式强加给那些实际上对此漠不关心的个体的纪律,就被我们与那些群体成员必须服从的集体纪律混淆起来了。这种纪律只有以公意状态为基础,根植于道德之中,才能得以维持;也惟有这些道德才算数。如我们所说,规范确立的控制不可能更准确地确定它们、确认它们。这种控制可以转换成各种律令和所有人都能感受到的观念和情感,共同趋附于同样的目的。所以,仅仅把它当作一种外在的东西,或者单纯从字面上把握它,就会不可思议地误解它的本性。由此看来,这种控制可能确实具有命令的表象,而该命令也只是一个障碍,不允许个体做他们喜欢做的事情,所有一切都不符合他们自身的兴趣。所以,个体会竭力扫除这种障碍,或将其化减到最低限度,这是最自然的事情。不过,在文字的背后,还有赋予它生命的精神:它们是能够将个体维系于自己作为一部分的群体的纽带,将个体维系于所有与群体有关的事物的纽带;所有这些,都是社会情感,都是集体期望,都是我们共同持有和尊重的传统,它们可以为规范赋予意义和生命,照亮个体运用规范的路径。所以说,古典经济学家的看法是一种令人不可思议的肤浅观念,他们认为,所有集体纪律都不过是一种非常专横的军事化形式。实际上,就其正常的和应然的情况来说,它与这种形式截然不同。与此同时,它也是整个共同生活的一个缩影和根本条件,个体对这种生活的关心,不亚于他们关心自己的生活。如果我们希望按照我们目前试图确定的模式来认识法团的话,那么它决不单单是把新的法规叠加在既有的结构上;所以说,渗透在经济活动中的观念和需求也不是个体的观念和需求,而应该是社会化的观念和需求。而且,它的目的是各种职业应该变成许许多多的道德环境,所有这些(往往是由各种各样的工商业机构构成的)还会不断强化职业道德。然而,对规范来说,尽管它们是必要的和必需的,但却只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外在表达,这不是如何通过外在和机械的方式将所有变化协调起来的问题,而是促使人们的内心相互理解的问题。

而且,对我们来说,法团或法团制度(régime corporatif)的重要性似乎并非因为经济原因而是源于道德的理由。惟有借助法团体系,经济生活的道德标准才能形成。如果我们非得对目前的状况提供个说法,那么我们会说绝大部分的社会功能(这大部分在今天意味着经济性的,其范围如此之大)几乎都很难产生道德影响,不管怎样,在其自身领域里是这样的。当然,共同道德的规范对它们也是适用的,但是这些规范是为共同生活制定的,而不是为这些特定的生活。进一步说,它们是能够对特定的生活关系产生支配作用的规范,对其他领域来说,这些规范并不适用,虽然上述关系不是特别针对工商业而言的。那么,在其他领域里,为什么人们就用不着服从道德作用呢?如果义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而我们在上述整个领域里却寻不到这种原则的蛛丝马迹,那么公共道德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如今,我们已经有了牧师、士兵、律师和官员的职业伦理。为什么贸易和工业不该有这样的伦理呢?为什么没有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相互义务呢?为什么商人之间不该有相互的义务呢?这样可以减弱和调节他们彼此间的竞争,使这些竞争不像今天这样,时常卷入像战争那样残酷的冲突。可是,对所有产业部门来说,并非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样的:它们根据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农业产业的义务,就不同于不健全的工业之义务,当然商业的义务也不能对应于我们所说的工业之义务,如此等等。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认清我们究竟站在何种立场上。在人的身体中,所有内脏功能都是受神经系统中一个特殊部分控制的,而不是大脑,这就是交感神经和迷走神经。同样,在我们的社会中,大脑控制着相互联系的功能;不过,内脏功能,生长以及与之有关的功能,都不服从这种规定作用。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心、肺、胃等器官的功能也像这样不受任何约束,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这样的景象,正是那些没有机构去规制经济生活的国家所呈现出来的景象。当然,社会大脑,即国家始终在努力取代它们的位置,发挥它们的功能。不过这并不适合它,它的干预不仅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会带来其他麻烦。

所以,我坚信再也没有比此更为紧迫的改革了。我并不认为它能够实现一切,而是说它是能够使一切都有可能的首要条件。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整个财产体系一夜之间完全转变过来,并按照集体主义的程式完全把生产资料从个体的手中夺过来,彻底交付集体所有,这简直是天方夜谭!我们今天争论的所有问题还依然停留在这样的整体阶段。通常说来,是一种经济机制和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联合起来使其运作的。所以,不仅要确定这些不同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确定不同经济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个规范体就被确定下来了,规定了劳动的限量,职工的收入,以及彼此之间与共同体应负的义务,等等。然而,这意味着,我们依然需要填写一页空白。倘若生产资料(劳动机器)从某些人的手中转移到另一些人的手中,那么我们依然不知道这种机器究竟是怎样使用的,也不知道经济生活应该是什么样的,更不知道面对这种条件的变化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无政府状态依然还存在;我们重申,这种状态并非源自究竟哪些人掌握着机器,而是因为这样的活动并没有得到规定。而且,无论借助什么样的巫术,它将来也不会得到规定,也不可能形成它的道德标准。规范的控制和道德标准的形成,既不能靠科学家的研究来确立,也不能靠政治家来确定;这必定是与之有关的群体的任务。既然今天还没有这样的群体,我们才需要最迫切地创造它们。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研究这种协作体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形式,如果能够与我们集体生活的现有条件达成一致的话。很显然,要想恢复它们原来的形式是不可能的。它们之所以会消亡,是因为不再能够像原来那样存续下去了。不过,它们将会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呢?这个问题并不轻松。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应该系统些和客观些,我们必须首先发现法团体系过去是怎样演化的,这种演化的条件是什么。然后,我们再去断定在我们社会现有的条件下,这种体系应该变成什么样子。不过,这样做,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即便如此,我们也要勾画出发展的一般线索。

尽管我们已经看到,法团制度可以径直追溯到罗马城邦的早期时代,但是在罗马时期,它并不具有后来中世纪的形式。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差别,不仅是因为与中世纪行会相比,罗马工匠社团同时具有更多的宗教色彩,更少的职业色彩,而且就更重要的特征来说,两种制度也殊有不同。在罗马,至少法团开始形成的时候,是外在于社会的制度。如果有哪位历史学家企图去分析罗马社会的政治结构,那么在他的研究中将根本找不到任何法团的迹象。这些法团并没有被纳入到罗马法中,也不是独特的单位。同样,工匠们也从来没有以社团的名义召集选举大会或军事大会。这种社团也从未介入过公共生活,不管是以整体的名义,还是以专门代表的身份。可能有三到四个社团属于例外情况,我们有可能认定它们是由塞维·土里乌(servius tullius)组建起来的四个百人团 注20 :lignarii,aerarii(木匠,铜匠),号手和号匠。 注21 不过,这只是一种猜测。用这种方法划分的百人团可能不包括所有的木匠和铁匠,只是那些制造和修理武器和战车的木匠和铁匠而已。哈卡马修斯的丹尼斯(denys d'halicarnasse)明确告诉我们,通过这种方式集合起来的工匠完全是为军事目的服务的(ειδ του πολεμου),此外,还有其他以此名义集合起来的工匠,在战争期间履行其他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百人团所代表的不是社团,而是军事部门。无论如何,对其他社团来说,它们肯定都外在于罗马人民的行政结构。所以,这些社团是可有可无的:这种社会形式多少是不规律的,或者至少不能算是那些有规律的组织。我们很容易搞清楚这一点。只有当手工艺获得一定程度发展的时候,上述组织才能被确立起来。在很长时期里,手工业都只是罗马的集体活动中附属和次要的事情。本质而言,罗马还是一个农业社会和军事社会。作为农业社会,罗马被划分为氏族(gentes)、库里亚(curiae)和部落。而百人团 注22 几乎就是一个军事组织。所以很自然的是,人们开始还不知工业为何物,后来也只是处于萌芽时期,尚无法对城邦的政治结构产生影响。到了很晚的时期,当官方常规机构出现的时候,它们才成为机构(cadres),成为从罗马早期社会结构中生长出来的产物。而且,到了罗马历史的末期,手工业变成了道德败坏的标志;从而使它在国家中占据官方地位的想法都得不到重视。无疑,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也有了变化,但是其变化方式恰恰清楚地表明,它们开始的时候是什么样子。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赢得尊重,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工匠们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法团也开始用策划阴谋和秘密煽动等方式进行活动。通常来说,这就是罗马社会不向它们敞开大门的最确凿证据。即使后来国家接纳了它们,它们变成了行政机器的组成部分,但这也不是值得骄傲的胜利,而是痛苦的依附。虽然它们确实进入了国家领域,但它们似乎并没有获得服务社会所应得的地位,只是越来越受到了统治权威的监管和控制。拉瓦瑟尔说道:“法团变成了犯人的枷锁,皇帝把它扣得越紧,他们工作起来就越卖力,国家也就越发需要他们……” 注23 总之,当法团被罗马社会的常规机构抛弃掉之后,最终只能沦落成为一种奴役。

然而,法团在中世纪所占有的地位却截然相反。法团形成伊始,就给人们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它们变成了由一部分人口组成的常规结构,并在国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这就是第三等级,平民阶层或资产阶级。实际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资产阶级和商人是完全一样的。拉瓦瑟尔指出:“在13世纪,资产阶级完全是由商人组成的。那时,官员和律师阶层几乎还没有出现;学者仍旧属于教士之列;食利者(rentiers)的数目也比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当时几乎所有的地产都掌握在贵族手里,而普通人只能在工厂或账房里工作,他们只能通过自己的勤劳或手艺在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 注24 德国的情况也如此,资产阶级就是城镇居民;此外,我们还了解到,德国的城镇是在固定市场的周围发展起来的,而固定市场是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中开辟出来的。人口逐渐聚居于市场周围,同时也逐渐变成了主要由工匠和商人组成的城市居民。城镇一开始就成了制造和交易活动的中心,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基督教社会的城市群体与其他社会(或者表面上的)相对的群体区别开来了。因此,商人(mercatores)和居民(forenses)这两个词与公民(cives)是同义的:都同样适用于公民权(jus civilis)和居民权(jus fori)。这样,手工业的架构就成了欧洲资产阶级最早的结构形式。

同样,当城镇脱离了贵族的监护,公社(commune)形成以后,那些为这种转变充当开路先锋的法团或手工业行会,变成了公社组织的基础。事实上,“在几乎所有的公社中,政治体系与行政官的选举都是以公民分化为各种手工业行会为基础的。” 注25 人们往往通过手工业行会进行选举,而法团和公社的首领也往往是同时选出来的。“例如,在亚眠(amiens),工匠们每年召集一次来选举各个法团或‘巫师团’的‘首领’,中选的‘首领’则委任12位长老,而后者还要再委任12位长老,长老团轮流向各个‘巫师团’的‘首领’推举3人,从中选举公社首领……在其他一些城市里,选举程序还要复杂些,但不管怎样,它们的政治组织和地方组织,都与劳动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 注26 就像公社是一个手工业行会的集合体一样,手工业行会也是一种小规模的公社。实际上,法团就是公社制度的模型,公社不过是范围更大的法团的扩充形式而已。

让我们简要地总结一下。尽管法团起初是很模糊的,而且受到了政治组织的鄙视,并被排除在外,然而我们看到,法团构成了公社的基本要素。此外,我们同时也发现,在所有重要的欧洲社会历史中,都始终有公社的影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社已经变成了它们的奠基石。公社是一种行会或法团的集合体,其本身也是按照法团的模式构成的。从这些事实中,我们看到法团最终为整个政治体系奠定了基础,而政治体系也恰恰是从公社的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在罗马,法团虽然外在于任何机构,但却是我们自身社会的基本框架,甚至是机构本身。我们也看到,在法团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尊严和意义也已经达到了引人注目的地步。有一种假设认为法团注定是要消亡的,但我们也拥有反驳这一假设的另一个理由。如果我们看一看16、17世纪的历史,就会发现法团依然是政治结构更加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法团存在的所有理由突然消失的可能性很小。恰好相反,人们要求它发挥作用,甚至将来的作用会比过去的作用更重要,这样的看法更令人信服。

与此同时,以上观点也可以使我们识别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法团为什么会在两个世纪以前走向衰落,是什么因素使它无法履行它所负有的责任;其次,它的发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们已经看到,中世纪的法团形式与整个公社结构结合得非常紧密。这两种制度相互嵌生着。如今,只要手工业本身还具有公社的特质,那么它所带来的团结就会畅通无阻。原则上,只要每个工匠和商人的顾客,只是住在同一个城镇里,或者在开市的那天都蜂拥而至,法团与其紧密相连的局部结构就足以满足一切需要。不过,一旦大工业发展起来,情况就全然不同了。就其本身而言,大工业与城镇的机构是不匹配的。首先,大工业的发展不仅仅限于城镇:它可以在任何地方产生,不管是乡村还是城镇,它甚至可以建立在远离人烟的地区;事实上,哪个地方可以花最低的价钱就能得到供应,哪个地方辐射得最远,最容易拓展业务,它就会选择在哪里。其次,它的主顾可以来自四面八方,它的销售范围也不局限于特定的区域。这样的社会活动形式与公社完全没有关系,所以像法团这样的与公社密切相关的制度,已经无法适用和规定这种生活了。事实上,大工业一经产生,就会自然而然地游离于古老的法团体系之外。不过,它并不能摆脱所有种类的规定的控制。在早期阶段,贸易或手工业法团固守着城市贸易,国家是能够直接参与工业。皇权既允许工厂享有某些特权,同时又反过来控制这些厂商。以至于这些工厂被冠以“皇家工厂”的名号。当然,国家这种直接监护作用是可行的,因为那时候几乎还没有工厂,或者说工厂还是个雏形。早期形式的古代法团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的工业形式,所以国家只能暂时替代古老的法团纪律。即便如此,也不是说所有后来的纪律都漫无目的,我们只是说需要重新构造早期的法团,以便在经济生活的新条件下运作。上述变化意味着工业已经不再是地方性和市政性的,而是整个国家的事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法团也必然会通过同样的方式产生变化,不再是一种地区性的制度,而是一种公共制度。17、18世纪的经验证明:还依旧具有地区性模式的法团体系不再能够适应工业了,工业的范围越来越大,重要性也越来越强,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标志。另一些经验也证实:国家本身不再能够履行这种管理职能,因为经济生活过于庞大,过于复杂,分支过多,国家很难有效地指导和规定经济生活的运作。难道这些事实没有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教训:法团的性质应该有所改变,应该与国家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而不是纳入其中吗?事实上,这是否意味着,尽管法团依然是一个附属群体,而且具有相对自治的特征,但它也应该成为国家的组织吗?法团的转换实在是太慢了:它无法承受新需求的压力,所以才会分崩离析。法团不能适应正在出现的新生活,所以生活自然会抛弃它。所有这些事实都解释了大革命前夜的法团状态:它俨然变成了行尸走肉,变成了惟有在社会有机体中依靠惯性的力量苟且偷生的陌路人。难怪社会无情地将其弃之门外。然而,光靠把它连根除掉,也还是解决不了它无法满足的需要。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整个问题,在我们长达一个世纪的摸索、所有实验都徒劳无功的时候,这个问题变得更严重、更尖锐了。不过,它似乎不是不可解决的。

我们可以想象,在整个国家里,各种各样的工业都以相似性和自然亲和性为基础,根据不同的范畴加以归类。行政管理机构作为通过选举来任命的微型议会,掌管着每个群体。我们还可以想象,这种机构或议会牢牢把持着权力,控制着与商业有关的所有一切: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劳动条件、工资或薪俸、竞争关系,等等。这样,我们便恢复了法团,只不过这种法团具有一种全新的形式。中央机构是为管理一般群体而得到确立的,并不排斥服从其指导的下属机构和地方机构。这样,它所制定的一般规范既是专门的,也适用于工业领域内的各个部门。这些部门更有地方性的色彩,就像在今天的议会之下,设有各种省级(département)和地区议事会一样。通过这种方式,经济生活得到了组织、规定和确认,也不失多样性。这种组织只是在经济领域内引入早已在国家生活其他领域业已发的那些改革。习俗、道德以及政治上的行政管理,所有这些原来具有地方色彩并存在地区差别的事物,逐渐趋于一致,丧失了多样性。原来带有自治特征的机构、法庭、封建权力和公社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成了附属机构,服从于已经成型的中央机体。这是否意味着,经济领域也会以同样的趋向和同样的过程发生转变呢?起初,这还是一种地方结构,一种共同体的事务,后来取而代之的并不是一种完全没有组织的状态或无政府状态;而是一种全面的、国家意义上的、一致的同时也是复杂的结构,其中以往的那些地方群体依然可以存活下去,但只是用来为沟通和多样性提供保证的代理机构。

所以说,人们过去往往责备法团体系生性迟钝,这是有道理的,不过法团体系按照上述方式可以保护自身不受这一缺陷之害。只要它依然局限于城市的围墙中,就不可避免会像城市本身一样,很容易成为传统的奴隶。在这样一种束手束脚的群体里,生活条件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习惯成了凌驾于人类和事物之上的主宰,然而它没有任何平衡能力,甚至对必将到来的变革缩手缩脚。法团的传统主义及其因循守旧的倾向,只能反映出普遍存在的传统主义,两者具有同样的存在理由。而且,它的确要比它的根源以及原初基础活得更长久。随着国家的统一,大工业也应运而生,最终给人们带来了更广阔的视野,人的意识被唤醒了,有了全新的需求和观念。他开始期望认识闻所未闻的事物,追求舒适安逸的生活。人的趣味也开始多变起来。然而,法团的情况就不同了;法团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丝毫不受影响;法团依旧死守着自己过去的方式和习惯,对人们全新的要求无动于衷。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团名誉扫地的另一个根源。不过,国家法团却没有暴露出这样的危险。它们规模庞大,结构复杂,没有使自身陷入呆板僵化的状态。既然构成它们的要素数目众多,五花八门,所以人们对于它们固定不变的一致性不必感到担心。这种组织的平衡状态只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它们与具有同样性质且灵活多变的社会的道德平衡状态完全一致。在这些法团中,由于许多不同的心智都在进行新的重组活动,所以它们不会像以前那样处于筹备状态,或者是蛰伏状态。比如说,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群体,从来就不是静止的,因为那里的变化没有止境。

看起来,这也许是唯一适合于大工业发展的法团体系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已经做出了概述,尽管我们依然需要解决许多这里无法处理的次要问题。不过,在本文中,我只想考察最重要的问题。

起初,人们经常会问法团是否应该是强制性的,个体是否无论如何都一定要成为它的成员。我觉得,这个问题没有太大的意思。事实上,自诞生之日起,法团就克服了个体处于游离的状态,无需任何强制作用,个体会自愿加入其中。一旦集体力形成了,就会把那些没有依附于它的个体纳入自己的轨道:任何游离于外的个体都会丧失自己的基础。再者说,即便有些人在这种情况下会对强制作用产生反感,我也无法理解这样的顾忌。今天,每个公民都必须依附于公社(堂区)。那么,为什么同样的原则不能适用于职业或天职呢?这是因为,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改革最终会使职业团体取代作为政治单位的司法辖区的位置。

更重要的是,我们得了解法团结构中劳资双方所占据的相应地位和部分。在我看来,很明显,双方都应该在负责监督团体的一般性事务和福利的主导机构中有所体现。这种机构只有涵括了所有这些要素,才能履行它的功能。不过,人们不得不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不需要对结构的基础作出区分吗?难道这两类范畴的行业员工不应该分别委任自己的代表吗?简言之,如果它们各自的利益都会在这个时候产生明显冲突,难道选举团不能彼此独立吗?

最后,似乎可以肯定的是,该整体框架必须依附于中央机构,即国家。职业法规只能当作一般法律的特殊形式来应用,就像职业伦理只能是共同道德的特殊形式一样。当然,个体的经济活动往往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也需要这种通盘的规定,但这并不是特定群体的任务。

由此,我们只能概括地指明法团可能具备的功能。我们不能预见未来将会出现的所有功能。最好的办法,是把握那些可能直接交到法团手中的功能。从法律的角度看,某些功能可以根据行业划分,如劳动合同、工薪报酬、行业健康等一般原则,以及与妇女儿童劳动有关的所有一般原则,不过国家无力进行这样的划分。养老退休金和福利备用金如果从国家基金中支出,也不会没有危险, 注27 它们会像其他各种各样过于远离个人的服务一样造成负担过重的局面。最后,有关劳动纠纷的规定也无法以确凿的原则为凭据,被制订为法律,它只能通过特殊的渠道加以解决。为了能够完全独立地进行裁决,它们必须根据不同的行业形式获得不同的权利。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项司法任务委派给已经完全复苏的、换了副模样的法团。这三重权利必须被委任给这三个(??) 注28 机构或机构群,不过这里的实际问题只能靠经验解决。而且,主要问题也在于确立群体,并通过非常细致地赋予上文提到的那些功能,提供该群体存在的理由。一旦群体得以形成,开始存在,它就会按照自身的方式发展起来,任何人都无法预见这种演化进程究竟到哪里为止。我们早就说过,只有迈出第一步,才可以有效地实行其他的改革。进一步说,这些改革甚至有可能是从这一步中很自然地发展而来的。倘若财产法有了某些改动,也不是(??)某个人从自己出发所采取的形式。凡是能够理解社会生活复杂性的人,都会知道社会生活为激烈冲突的各种因素留出了空间,所以也很明白目前的各种程式过于简单化。如果有人说,终有一天,生产资料会合乎逻辑地从消费手段中分离出来,旧的财产权将寿终正寝,雇主的地位将不复存在,所有继承权也将被彻底废除,这不过是海市蜃楼而已。人类还无法预见未来结构中这些事实的哪些部分……(略),过去的哪些部分将留存下来,未来的……(略)哪些……(略)。

惟有依靠自身的动力,惟有依靠事实和经验的压力,才会形成这样的重新分配。如果工业生活已经被组织起来,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已经有了工业生活所需要的机构,那么这种体系将与其他社会机构联系起来,其本身会演化成为我们无法想象的急剧变化之源。不仅法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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