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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彪續漢書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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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游輯注]

光武十王傳

三五五二郡二十九縣,租入倍諸王也〔一〕。(汪)──范書宗室四王三侯傳注

〔一〕此東海王彊傳之文。彊以太子廢為東海王。建武二十七年,始就國,光武以魯益東海。汪輯將此引入北海靖王興傳,非。

三五六沛獻王輔性務嚴矜,有威,好經書,善說京氏易。(姚。汪。鈴木)──初學記卷一0

三五七東平憲王蒼,少有孝友之質,弘雅恭敬。(鈴木)──書鈔卷七0

三五八明帝詔曰:「東平王蒼寬博有謀,可以託六尺之孤〔一〕。其以蒼為驃騎將軍。」是時天下無虞,蒼以宜修禮樂,乃議定南北郊衣冠車服制度,及世祖廟樂。蒼以懿親輔政,盡心王室,每有議事,上未嘗不見從,名稱日重。(汪。鈴木)──書鈔卷六四

〔一〕見論語泰伯篇,系曾子之語。正義曰:「謂可委託以幼少之君也,若周公、霍光也。」李賢曰:「六尺,謂年十五以下。」胡三省以為出孔子之語,非。

三五九蒼為驃騎將軍,置長史員三十人〔一〕,位在三公上,辟當世名士,虛己禮之。(汪。鈴木)──書鈔卷六四

〔一〕范書本傳作「四十人」,陳、俞本皆然。且「員」均作「掾史」。孔本恐誤。

三六0皁巾〔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作「帛巾」,系蒼生母光烈皇后生前所用,明帝賜蒼以作紀念。皁,黑繒也。說見廣韻。

三六一東平王蒼到國,病,詔遣太醫丞將高手醫視病。(姚。汪。鈴木)──初學記卷二0

三六二孝王京性孝恭〔一〕,好謙讓,好經學,數上詩賦頌德(姚。汪)──書鈔卷七0

〔一〕京,琅邪王也。

朱穆傳

三六三穆舉高第,拜侍御史。桓帝臨辟雍,行禮畢,公卿出,虎賁置弓階上,公卿下階皆避弓。穆過,呵虎賁曰:「執天子器,何故投於地!」虎賁怖,即攝弓。穆劾奏虎賁抵罪。公卿皆慚,曰:「朱御史可謂臨事不惑者也。」(姚。汪。鈴木)──范書本傳注

樂恢傳

三六四樂恢字伯奇,京兆長陵人。父為縣吏,得罪,令收將殺之。恢時年十一,常於府寺門晝夜號泣。令聞之,即解出父。(汪)──御覽卷三八四

三六五樂恢除守陽令〔一〕,在職剛直,守清者也。(姚。汪)──書鈔卷七八

〔一〕天游按:范書無恢任縣令事,且漢無守陽縣,疑有訛。

何敞傳

三六六何敞字文高,太尉宋由辟為掾,待之以禮。司徒袁安〔亦〕敬重之〔一〕。敞在宰府謇諤,議論抗直,〔無所屈撓,京師憚之〕〔二〕。──書鈔卷六八

〔一〕據職官分紀卷五補。

〔二〕同右。

鄧彪傳

三六七其先楚人,鄧況始居新野,子孫以農桑為業。(姚。汪)──范書本傳注

三六八鄧彪字智伯,為太尉,乞骸骨,以二千石終身焉。──職官分紀卷四九

張禹傳

三六九張禹拜揚州刺史,當濟江行部,〔中〕土人皆以江有子胥之神〔一〕,難於濟涉。禹厲聲云:「子胥若其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我哉!」令鼓楫而過。歷行部邑,吏民希見〔使〕者〔二〕,人懷喜悅。(姚。汪)──類聚卷六○御覽卷六0書鈔卷三六事類賦注卷六

〔一〕據御覽卷六○補。

〔二〕據范書本傳補。

三七○張禹字伯達,遷太傅。朝夕進食,朝見特贊,與三公絕席〔一〕。(姚。汪)──書鈔卷五二○緯略卷五晏公類要卷一四

〔一〕晏公類要卷一四末作「後漢世,周、畢之任特讚,與三公九卿絕席」。所增之文,當出自晏公手筆。

徐防傳

三七一徐防為尚書郎〔一〕,性惟周密畏慎,在臺閣典職十年,奏事三世〔二〕,未嘗有過。(姚。汪)─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

〔一〕「防」原誤作「昉」,據御覽卷二一五逕正。

〔二〕范書本傳作「奉事二帝」,即明、章二帝。按和帝時,防遷司隸校尉,又出為魏郡太守,復歷任少府、大司農、司空、司徒,不曾再在臺閣為郎。據此則續書之「三」當系「二」之訛。

胡廣傳

三七二剛〔一〕,辟大司徒馬宮掾。值莽居攝,剛即解其衣冠,懸府門而去。(姚。汪)──書鈔卷六八

〔一〕乃胡廣六世祖

三七三胡〔廣,字〕伯始〔一〕,舉孝廉,試為天下第一。(姚。汪)──書鈔卷六0○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

〔一〕據初學記卷一一補。

三七四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書輒優之,特勞來其舉將。於是公府下詔書勞來雄焉〔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雄,南郡太守法雄也。

三七五旬日拜尚書郎〔一〕,恪勤職事,所掌辨護〔二〕,兼蒞兩曹,轉左丞(相)〔三〕。(姚。汪)──書鈔卷六0○范書本傳注初學記卷一一御覽卷二一五

〔一〕御覽卷二一五亦作「旬日」,然袁紀及范書本傳又均作「旬月」,又初學記卷一一、翰苑新書前集卷四、事文類聚新集卷十皆然,書鈔作「旬日」恐誤。

〔二〕「護」原誤作「讓」,據范書本傳注逕改。

〔三〕據初學記卷一一刪。

袁安傳孫彭彭弟湯湯子成逢隗玄孫忠子祕

三七六安字邵公,質性清嚴,不交異類。為功曹〔一〕,奉檄記謁從事。從事因安致書於令,安曰:「公事自有郵驛,私請則非功曹所持。」距而不受。(姚。汪)──書鈔卷三七

〔一〕時安任汝陽縣功曹。

三七七袁安為河南尹,〔在職〕十餘年〔一〕,政令公平,未嘗以臧罪鞠人。吏民皆人人自勵,大小從化。〔京師肅然,名重朝廷〕〔二〕。(汪)──書鈔卷七六(四)○又卷三六

〔一〕據書鈔卷三六補。

〔二〕同右。又書鈔卷七六有一引末句作「朝廷敬重之也」。

三七八安奏司隸鄭據、河南尹蔡嵩〔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以鄭、蔡二氏阿附竇氏,無盡節之義而上奏彈劾。然書奏不報。

三七九袁彭字伯楚,祖父安。歷廣漢、南陽太守。順帝初,為光祿勳。行至清,為吏麤袍糲食,終於議郎。(汪)──御覽卷四二五○又卷六九三

三八0袁(安)〔湯〕字(召公)〔仲河〕〔一〕。桓帝初,〔為司空〕〔二〕,遷太尉。有子逢、成、隗。〔逢〕字周陽〔三〕,靈帝時為司空。隗字〔次〕陽〔四〕,亦至司徒、太傅,封都鄉侯,四葉五公〔五〕。(姚。汪)──御覽卷四七0○初學記卷一八

〔一〕據范書本傳改。初學記卷一八作「安於桓帝初遷太尉」,御覽因之。天游按:袁安於章帝時歷任司空、司徒,和帝永元四年終於司徒任,豈能於桓帝時出任太尉!汪輯據御覽所引條,因而不改,復妄增「彭弟陽字仲和,累遷司徒」;又引初學記卷一八,改「太尉」為「太師」,甚謬。

〔二〕據范書本傳補。

〔三〕同右。

〔四〕同右。

〔五〕除袁安、袁湯、袁逢、袁隗外,安子敞字叔平,和帝時曾位至司空,故曰「四葉五公」。

三八一袁逢為三老,賜玉杖。(姚。汪)──類聚卷八三

三八二袁忠子祕〔一〕,為郡門下議生。黃巾起,祕從太守趙謙擊之,軍敗,祕與功曹封觀等七人以身扞刃,皆死於陣,謙以得〔免〕〔二〕。詔復祕等門閭,號曰「七賢」。(汪)──御覽卷四二0

〔一〕忠,袁安之玄孫。

〔二〕據汪輯補。

張酺傳曾孫濟

三八三永平九年,詔書為四姓小侯開學〔一〕,置五經師。張酺以經選,授於南宮。除廣平王郎。每朝會,輒講上前,音動左右,論難應對,常合上意。久之,賜車馬衣被,擢為郎中。──書鈔卷一三九

〔一〕四姓小侯,指外戚樊、郭、陰、馬四姓之子弟,故號小侯。

三八四張濟為河南尹〔一〕。中常侍段珪奴乘犢車于道,濟即收捕,梟首懸尸珪門也。(汪)──御覽卷六四六

〔一〕「尹」原誤作「令」,逕改。

郭躬傳

三八五郭躬字仲孫,潁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預朝議。時有兄弟共以繩絞殺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孫章傳詔命:兄不教導弟,報兄重,弟減死。章誤言兩報。重獄已斷,尚書奏矯制當斬。上問躬,躬曰:「當罰金。」上曰:「矯〔詔〕殺人〔一〕,如何罰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誤〔二〕,章不故,指傳命誤即報重,是故為無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三〕。君子不逆詐,〔四〕王法大刑〔五〕,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汪)──御覽卷六四0

〔一〕據汪輯補。

〔二〕晉書刑法志曰:「其知而死之,謂之故。不意誤犯,謂之過失。」按過失即誤。

〔三〕見詩小雅大東。鄭箋曰:「如砥,貢賦平均也。如矢,賞罰不偏也。」

〔四〕論語憲問:「子曰:『不逆詐,不億不信,抑亦先覺者,是賢乎?』」

〔五〕范書本傳「大」作「天」,是。

班超傳

三八六「久弄筆研乎?」〔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曰:「大丈夫無它志略,猶當效傅介子、張騫立功異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筆研間乎?」華嶠書作「久事筆耕乎」,謝承書作「久事筆硯乎」。四載文意同而遣辭略異耳。

三八七騩馬〔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時超至于闐,于闐王禮儀甚疏,巫詐言神怒,欲取超之馬以祠之。范書本傳作「騧馬」。華嶠書同續書。說文卷九曰:「騩,馬淺黑色。」又曰:「騧,黃馬黑喙。」

三八八求得故王兄子榆勒立之,更名曰忠。(汪)──范書本傳注

三八九損中〔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疏勒王忠反,說康居王借兵,還據損中,欲襲超取疏勒。東觀諸史唯東觀記作「頓中」,未知孰是。

應奉傳子劭

三九0應奉字世叔,聰明,自為童兒及長,凡所經歷,莫不暗記,讀書五行並下〔一〕。(汪)──御覽卷三八四○緯略卷七

〔一〕緯略卷七「五行」作「數行」。

三九一仲援〔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參見謝承書應劭傳注。

三九二劭又著中漢輯敘、漢官儀及禮儀故事,凡十一種,百三十六卷。朝廷制度,百官儀式,所以不亡者,由劭記之。官至泰山太守。劭弟珣,字季瑜,司空掾,即瑒之父〔一〕。(姚。汪)──魏志王粲傳注

〔一〕疑「即瑒之父」四字系裴松之所加,非續書原文。

孝明八王傳

三九三王悝謀不道〔一〕,有詔削四縣。悝,伉之曾孫〔二〕。──書鈔卷七0

〔一〕按孔本標目作「貶食一縣」,與引文異。陳、俞本改注范書。

〔二〕按千乘王伉之孫鴻,質帝立,改封勃海王。無子,梁太后復立桓帝弟蠡吾侯悝為勃海王,奉鴻祀,故曰伉之曾孫。

三九四坐輕慢不孝〔一〕。(汪)──范書安帝紀注

〔一〕乃指樂城王萇坐此罪貶為臨湖侯。

李恂傳

三九五李恂字叔英,安定臨涇人。太守李鴻請署功曹,未及到而州辟為從事。會鴻卒,恂不應州命,而送鴻喪還鄉里。既葬,留起冢墳,治喪三年。(汪)──御覽卷二六四

三九六李恂字少英〔一〕,遷御史,持節使幽州,所過皆圖寫山川、屯田、聚落百餘卷,肅宗嘉之。(姚。汪)──書鈔卷六二

〔一〕范書本傳作「叔英」,與上條御覽引同,此作「少英」,恐誤。

龐參傳

三九七龐參字仲達,河南緱氏人,官至太尉〔一〕。(姚。汪)──姚輯

〔一〕出處俟攷。

橋玄傳

三九八玄字公祖,梁國睢陽人。少治禮及嚴氏春秋。累遷尚書令。玄嚴明有才略,長於知人〔一〕。初魏武帝為諸生,未知名也,玄甚異之。(姚。汪)──世說識鑒注○魏志武帝紀注

〔一〕魏志武帝紀注作「長於人物」。

三九九橋玄為部從事。時陳相羊昌受取狼藉,玄到陳,案考昌,得其姦臧案。玄少為縣功曹,豫州剌史周景行部到梁國,玄謁景,因伏地言:「陳相羊昌罪惡,乞為部陳從事,窮案其姦。」景壯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賓客,具考臧罪。昌素為大將軍梁冀所厚,冀為馳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還檄不發,案之益急,昌坐檻車徵。〔一〕(汪)──汪輯

〔一〕汪輯注出書鈔卷七三,非。疑其誤引范書。

四00橋玄為司空,轉司徒。素與南陽太守陳球有隙,及在公位,而薦球為廷尉。(姚。汪)──類聚卷五三○御覽卷六三○書鈔卷三三

崔瑗傳

四0一崔瑗愛士,好賓客,盛修肴膳。──書鈔卷三四

徐稚傳李曇

四0二陳蕃、胡廣等上疏薦徐稚等曰:「臣聞善人,天地之紀,治之所由也。伏見處士豫章徐稚、彭城姜肱〔一〕、汝南袁閎〔二〕、京兆韋著、潁川李曇,德行純備,著於民聽。若使擢登三事,協亮天工,必能翼宣盛美,增光日月矣。」桓帝乃以安車玄纁徵之。(汪)──御覽卷六三0○初學記卷二0書鈔卷三三

〔一〕「彭城」原誤作「城陽」,據初學記卷二0逕改。

〔二〕「閎」原誤作「閬」,據汪輯逕改。

四0三李曇字子雲〔一〕。(汪)──汪輯

〔一〕汪輯注出書鈔,未詳卷數。今按此引不見於書鈔,出處俟考。

姜肱傳

四0四姜肱字伯淮,〔彭城廣威人也〕〔一〕。兄弟三人皆以孝行著。肱年〔最〕長〔二〕,與二弟仲海、季江同被臥,甚相親友。及長,各娶妻,兄弟相戀,不能相離,以繼嗣當立,乃更往就室。學皆通五經,兼明星緯。(姚。汪)──御覽卷五一五○類聚卷二一初學記卷一七

〔一〕據初學記卷一七補。

〔二〕同右。

申屠蟠傳

四0五申屠蟠字子龍,父母卒〔一〕,〔孝毀過禮。服除〕〔二〕,蟠思慕,不飲酒食肉十餘年。〔每〕忌日哀戚〔三〕,輒三日不食。(姚。汪)──書鈔卷九四0類聚卷二0御覽卷五六二

〔一〕類聚卷二0作「九歲喪父」,與范書同。

〔二〕據類聚卷二0補。

〔三〕同右。

四0六同縣大女緱玉為從父報仇〔一〕,殺夫之從母兄李士。姑執玉以告吏〔二〕。(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作「為父報讎」。

〔二〕時令欲論殺玉。蟠年十五,極諫之,玉遂得減死。

四0七徵爽為司空,融為尚書,紀為侍中〔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此引李賢曰出續漢志,誤。時值中平六年,董卓行廢立之事,公車徵荀爽、韓融、陳紀、申屠蟠,惟蟠不到。

楊震傳子秉孫賜曾孫彪玄孫修

四0八教授二十餘年,州請召,數稱病不就。少孤貧,獨與母居,假地種殖,以給供養。諸生嘗有助種藍者,震輒拔更〔種〕〔一〕,以距其後,鄉里稱孝也。(姚。汪)──范書本傳注0類聚卷八一

〔一〕據類聚卷八一補。

四0九鱓〔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時有冠雀銜三鱓魚飛集講堂前。范書本傳作「鱣」,謝承書同續書。李賢曰:「『鱣』、『鱓』古字通也。鱣魚長者不過三尺,黃地黑文,故都講云『蛇鱓,卿大夫之服象也』。」

四一0楊震為東萊太守,道經昌邑。初震為荊州,舉茂才王密。密時為昌邑令,謁見。至夜,懷金十斤以遺震。震曰:「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密曰:「暮夜無知者。」震曰:「天知,神知,子知,我知,何謂無知?」密愧而出。(姚。汪)──類聚卷八三○御覽卷八0九事類賦注卷九

四一一楊震數切諫,為樊豐等所譖,遣歸本郡。震行至城西凡陽亭〔一〕,謂諸子門人曰:「身死之日,以雜木為棺,〔布〕單被,〔二〕裁足蓋形,勿歸塚次,勿設祭祠。」因飲酖而卒。(姚。汪)──御覽卷五五一○書鈔卷九二

〔一〕書鈔卷九二作「陽亭」,范書本傳作「几陽亭」,而汲本、殿本范書作「夕陽亭」,袁紀作「沈亭」,東觀記又作「都亭」,諸載各異,未悉孰是。

〔二〕據書鈔卷九二補。

四一二楊震將葬,大鳥來止亭樹,下地安行到柩前,正立低頭淚出。眾人更共摩撫抱持,終不驚駭。其鳥五色,高丈餘,兩翼長二丈三尺,人莫知其名也〔一〕。(姚。汪)──御覽卷九一四○范書本傳注

〔一〕本傳注「其鳥」以下為謝承書之文,御覽編者恐誤將其抄入續書。

四一三楊秉字叔節,為刺史、二千石,計日受俸,餘祿不入私門。故吏齎錢百萬遺之,閉門不受,以廉清稱。──書鈔卷三八

四一四楊秉字叔節,以尚書侍講;蔡邕字伯喈,以侍中並為左中郎將。(汪)──御覽卷二四一

四一五楊賜以病罷,居無何,拜為太常,詔賜御〔府〕衣一襲。〔一〕(姚。汪)──書鈔卷一二九○又卷一九

〔一〕據書鈔卷一九補。

四一六楊彪字文先,博覽眾書〔一〕,有恭孝稱。〔與諸郎著作東觀〕〔二〕,〔位〕至司徒、太尉〔三〕。(汪)──書鈔卷五0○御覽卷二三四

〔一〕御覽卷二三四作「多識博聞」。汪輯注曰:「書鈔五十七引作『博議多文』。」今按孔本卷五七引,乃班固事蹟,且文作「多議博文」。陳、俞本妄改作楊彪事,並刪「字孟堅」三字。又翰苑新書前集卷五同孔本。汪注誤。

〔二〕據御覽卷二三四補。

〔三〕據翰苑新書前集卷一補。

四一七彪代董卓為司空,又代黃琬為司徒。時袁術僭亂,操託彪與術婚姻,誣以欲圖廢置,奏收下獄,劾以大逆。(姚。汪)──范書袁紹傳注

四一八彪見漢祚將終,自以累世為三公,恥為魏臣,遂稱足攣,不復行。積十餘年,〔魏文〕帝即(王)位〔一〕,欲以為太尉,令近臣宣旨。彪辭曰:「嘗以漢朝為三公,值世衰亂,不能立尺寸之益,若復為魏臣,於國之選,亦不為榮也。」帝不奪其意。黃初四年,〔魏文帝詔曰:「先王制几杖之賜,所以賓禮黃耇〔二〕,以彰舊德〔三〕。太尉楊彪,乃祖以來世著名績,其賜公延年杖。延請之日便使杖之。」〕〔四〕〔又使著鹿皮冠〕〔五〕,詔拜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朝見位次三公,如孔光故事〔六〕。彪上章固讓,帝不聽,又為門施行馬,致吏卒,以優崇之。年八十四,以六年薨。(姚。汪)──魏志文帝紀注○書鈔卷五0御覽卷三七二又卷七四三范書本傳注書鈔卷一三三(二)御覽卷七一0

〔一〕據書鈔卷五0刪補。

〔二〕儀禮士冠禮曰:「黃耇無疆,受天之慶。」鄭注:「黃,黃髮也;耇,凍梨也。皆壽徵也。」

〔三〕此四字據書鈔卷一三三、御覽卷七一0補入。

〔四〕據范書本傳注補。

〔五〕據書鈔卷五0補。

〔六〕漢書孔光傳載王太后詔曰:「賜太師靈壽杖,黃門令為太師省中坐置几,太師入省中用杖,賜餐十七物,然後歸老于第,官屬按職如故。」又元壽元年光徵詣公車,問日蝕事。書奏,帝悅,拜光為光祿大夫,秩中二千石,給事中,位次丞相。

四一九人有白修與臨淄侯曹植飲,醉共載,從司馬門出,謗訕鄢陵侯章。太祖聞之,大怒,故遂收殺之。時年四十五矣。(汪)──范書本傳注

章帝八王傳

四二0清河王小心恭孝,特見親愛。後諸王就國,鄧太后特詔清河國置中尉、內史〔一〕,賜乘〔輿〕〔二〕、上御物焉。(汪)──御覽卷二四八

〔一〕「特詔」二字原誤倒,據汪輯逕正。

〔二〕據范書本傳補。清河王,孝王劉慶也。

四二一河間孝王開,忠貞恭謹,聰敏畏慎。上以開小弟,特親愛。(姚。汪)──書鈔卷七0

四二二起河間第。──書鈔卷二一

張綱傳

四二三綱字文紀,少以三公子經明行修舉孝廉〔一〕,不就。司徒辟,以高第為侍御史。漢安元年,拜光祿大夫。〔帝遣八使巡行風俗〕〔二〕,與侍中杜喬等八人同日受詔,持節分出,案行天下貪廉,墨綬有罪便收,刺史二千石以驛表聞,威惠清忠,名振郡國,號曰「八雋」〔三〕〔皆宿儒要位,唯綱年少官微〕〔四〕。是時大將軍梁冀侵擾百姓,喬等七人皆奉命四出,〔各之所部〕〔五〕,唯綱獨埋車輪於洛陽都亭不去〔六〕。〔或問之〕〔七〕,曰:「豺狼當路,安問狐狸!」〔八〕遂上書曰:「大將軍梁冀、河南尹不疑,蒙外戚之援,荷國厚恩,以芻蕘之姿,安居阿保,不能敷揚五教,翼贊日月,而專為封豕長蛇〔九〕,肆其貪饕,甘心好貨,縱恣無厭,多樹諂諛,以害忠良,誠天威所不赦,大辟所宜加也。謹條其無君之心十五事於左,皆忠臣之所切齒也。」書奏御,京師震悚。時冀妹為皇后,內寵方盛,冀兄弟權重於人主,順帝雖知綱言不誣,然無心治冀,冀深恨綱〔一0〕。(姚。汪)──蜀志張翼傳注○書鈔卷六二又卷一四一初學記卷一二又卷二0御覽卷二二七又卷七七五類林雜說卷三

〔一〕綱父張皓,順帝時拜司空,忝任三公之位。

〔二〕據書鈔卷六二補。帝,順帝也。

〔三〕書鈔卷六二作「八座」,書鈔卷一四一作「八使」,初學記卷一二、御覽卷二二七作「八彥」,唯御覽卷七七五作「八俊」,與蜀志注同。范書周舉傳亦作「八俊」。

〔四〕據書鈔卷六二補。

〔五〕同右。

〔六〕參見謝承書張綱傳注。

〔七〕據御覽卷七七五補。

〔八〕漢書孫寶傳載:寶任京兆尹,其所署東部督郵侯文曰:「豺狼橫道,不宜復問狐狸。」綱言當本於此。

〔九〕淮南子本經訓曰:「堯之時,封豨、脩蛇為民害,乃使羿斷脩蛇於洞庭,擒封豨於桑林。」按封豨即封豕,野豬也。脩蛇即長蛇,劉安避其父諱而改。定公四年左傳即作「封豕長蛇」。二者皆以喻貪暴者。

〔一0〕類林雜說卷二「漢安」誤作「漢宣」,且下有「帝」字。「安問狐狸」下作「帝曰:『是誰?』曰:『是梁冀。』是日誅冀」,謬甚!

四二四會廣陵賊張嬰等眾數萬人,殺刺史二千石,冀欲陷綱,乃諷尚書以綱為廣陵太守,若不為嬰所殺,則欲以法中之。前太守往,輒多請兵,及綱受拜,詔問當得兵馬幾何,綱對曰「無用兵馬」,遂單車之官,徑詣嬰壘門,示以禍福。嬰大驚懼,走欲閉門。綱又於門外罷遣吏兵,留所親者十餘人,以書語其長老素為嬰所信者,請與相見,問以本變,因示以詔恩,使還請嬰。嬰見綱意誠,即出見綱。綱延置上坐,問其疾苦,禮畢,乃謂之曰:「前後二千石多非其人,杜塞國恩,肆其私求。鄉郡遠〔一〕,天子不能朝夕聞也,故民人相聚以避害。二千石信有罪矣,為之者乃非義也。忠臣不欺君以自榮,孝子不損父以求福。天子聖仁,欲文德以來之〔二〕,故使太守來,思以爵祿相榮,不願以刑也。今誠轉禍為福之時也,若聞義不服,天子赫然發怒,大兵雲合,豈不危乎?宜深計其利害。」嬰聞,泣曰:「荒裔愚人,數為二千石所侵枉,不堪其困,故遂相聚偷生。明府仁及草木,乃嬰等更生之澤,但恐投兵之日,不免孥戮耳。」綱曰:「豈其然乎!要之以天地,誓之以日月。方當相顯以爵位,何禍之有乎?」嬰曰:「苟赦其罪,得全首領,以就農畝,則抱戴沒齒,爵祿非所望也。」嬰雖為大賊,起於狂暴,自以為必死,及得綱言,曠然開明,乃辭還營。明日,遂將所部萬餘人,與妻子面縛詣綱降。綱悉釋縛慰納,謂嬰曰:「卿諸人一旦解散,方垂盪然,當條名上之,必受封賞。」嬰曰:「乞歸故業,不願以穢名汙明時也。」綱以其至誠,乃各從其意,親為安處居宅,子弟欲為吏者,隨才任職,欲為民者,勸以農桑,田業並豐,南州晏然。論功,綱當封,為冀所遏絕,故不得侯。天子美其功,徵欲用之。嬰等上書,乞留在郡二歲。建康元年,病卒官,時年三十六〔三〕。嬰等三百餘人〔四〕,皆衰杖送綱喪至洛陽。葬訖,為起冢立祠,四時奉祭,思慕如喪考妣。天子追念不已,下詔褒揚,除一子為郎〔五〕。(姚。汪)──蜀志張翼傳注○類林雜說卷三書敘指南卷一八

〔一〕汪輯改「鄉」作「卿」。袁紀同續書。

〔二〕書大禹謨曰:「帝乃誕敷文德。」孔傳曰:「遠人不服,大布文德以來之。」亦見論語季氏。

〔三〕范書本傳作「年四十六」,袁紀亦然,續書恐誤。

〔四〕范書本傳作「五百餘人」,袁紀同續書。

〔五〕綱子名續,除為郎。又以上二引,姚輯未注出處,汪輯不詳所出,依姚本而補之以初學記、御覽諸引,今并補正之。

王龔傳

四二五龔以中常侍張昉等弄國權,欲奏誅之。時龔宗親有以楊震行事諫止之〔一〕。(汪)──汪輯

〔一〕此引汪文臺未注所由出,僅曰:「范書謂上書極言其狀,與此異。」

四二六王龔為太尉,在位恭慎自持,非公事不通州郡書記。其所辟命,皆海內之長者。(汪)──書鈔卷五一○御覽卷二0七

种暠傳

四二七种暠字景伯。順帝時為侍御史,監護太子承光宮。中常侍高梵受敕迎太子,不賫詔書,以衣車載太子欲出。太子太傅(高襄)〔杜喬〕不知所以〔一〕,力不能止。開門臨去,暠至,橫劍當車,曰:「御史受詔,監護太子。太子,國之儲副,天命所繫〔二〕。常侍來,無一尺詔書〔三〕,安知非挾奸邪?今日之事,有死而已。」梵不敢爭。〔帝嘉其持重,稱善良久〕〔四〕。(姚。汪)──初學記卷一二○書鈔卷六二御覽卷二二七

〔一〕據書鈔卷六二以正。御覽卷二二七誤作「高褒」。袁紀、范書均作「杜喬」。

〔二〕御覽卷二二七作「人命所繫」,職官分紀卷一四、天中記卷三二均同。按范書亦作「人命」,而袁紀作「巨命」。疑「人」本作「民」,後人避唐太宗諱而改。御覽引袁紀誤「民」作「巨」,乃形近致訛。而初學記作「天」,則又系撰者誤抄「人」為「天」也。

〔三〕「一尺」書鈔卷六二作「尺寸」,疑皆為「尺一」之訛。李賢曰:「尺一,謂板長尺一,以寫詔書也。」陳蕃傳「尺一選舉」,陽球傳「不得稽留尺一」,李雲傳「尺一拜用」,皆可為證。

〔四〕據書鈔卷六二補。

四二八种暠為益州刺史,在職三年,宣恩遠夷,開曉殊俗,岷山雜落,皆懷服漢德。其白狼、槃木諸國並貢,〔自〕前刺史卒後遂絕〔一〕。暠至,乃復向化。永昌太守鑄黃金為文蛇,以獻梁冀。暠糾發追捕,馳傳上言。冀由是銜怒。(姚。汪)──類聚卷五0○御覽卷二五六

〔一〕據御覽卷二五六補。

四二九种暠字景伯,為梁州刺史,甚得百姓歡心。欲遷,吏民詣闕請留。太后歎曰:「未聞刺史得人民心如此!」復留一年。(姚。汪)──書鈔卷七二

四三0种暠為益州刺史〔一〕,遷漢陽太守,吏民五夷,男女號泣。(姚。汪)──書鈔卷三五

〔一〕「益」當係「梁」之誤。

陳球傳

四三一陳球遷繁陽令,清高不動。(汪)──書鈔卷七八

劉陶傳

四三二劉(騊)〔陶〕為(溳)〔湞〕陽長〔一〕,政化大行,道不拾遺。以病去官,童謠歌曰:「悒然不樂,思我劉君。何時復來,安此下民。」(姚。汪)──類聚卷五0○御覽卷二六七

〔一〕據袁紀、范書改「騊」作「陶」。御覽卷二六七作「騊駼」,更謬。又據御覽改「溳」作「湞」。然范書本傳作「順陽」,謝承書作「樅陽」,三載各異,未知孰是。

虞詡傳

四三三虞詡字升卿,陳留圉人〔一〕。祖〔經〕為獄吏〔二〕,嘗傚于公之治獄〔三〕。及詡生,經曰:「吾雖不及于公子孫至丞相,冀得為九卿。」故字詡曰升卿。至尚書令。(汪)──御覽卷六四三

〔一〕范書本傳作「陳國武平人」。今按陳國即漢故淮陽郡,章和二年改作陳國。圉,舊屬淮陽,後入陳留郡。二縣雖曾同郡,而相距較遠。李賢曰:「酈元水經注云武平城西南七里有漢尚書令虞詡碑,題云『君諱詡,字定安,虞仲之後』。定安蓋詡之別字也。」據此恐當以范書為是。又「升」誤「叔」,逕改,下同。

〔二〕據范書本傳及下文補。

〔三〕于公,西漢名獄吏,史稱「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後其子于定國於宣帝時代黃霸為丞相。

四三四虞詡從弟孫客長沙,詡迎與俱渡江水,孫墮船,詡投水中救之,一浮一沒,遇沙得皆不死。(姚。汪)──書鈔卷一五九

四三五朝歌賊寧季等數千人攻殺長吏,乃使虞詡為朝歌長。故舊皆弔詡曰:「得朝歌何衰!」詡笑曰:「難者不避,易者不從〔一〕,臣之職也。不遇盤根錯節,何以別利器乎?」始到,謁河內太守馬稜。稜勉之曰:「儒者謀謨廟堂,反在朝歌耶?」詡曰:「初除之日,大夫皆弔。」及到官,設令三科以募求壯士,自掾史以下,各舉所知,其攻劫者為上,而不事家業者為下〔二〕,收得百餘人。詡為之饗會,悉貸其罪,使入賊中,誘令劫掠,乃伏兵以待之,遂殺賊百人。又潛遣貧民得縫者,傭作賊衣,以絳縷縫其裾為識〔三〕。有出市買者,吏輒禽之。由是駭散,咸稱神明。(姚。汪)──御覽卷四四九○書鈔卷七八(2)類聚卷五0御覽卷二六六范書本傳注

〔一〕原作「志不求易,事不避難」,乃御覽編者妄據范書本傳改易所致。今據書鈔卷七八、類聚卷五0、御覽卷二六六逕改。

〔二〕范書本傳此句上有「傷人偷盜者次,帶喪服」十字,疑此引有脫文。

〔三〕「絳縷」本作「采綖」「裾」本作「裙」,皆據范書本傳注逕改。又范書本傳「識」作「幟」。

四三六遷武都太守。及還,羌率數千遮詡於陳倉。詡即停軍不進,而上書請兵,須到當發。羌聞之,乃分鈔傍縣。詡因其兵散,日夜進行百餘里。令吏士各作兩灶,日增倍之,羌不敢逼。或問曰:「孫臏減灶,而君增之。兵法曰:『日行不可過三十里,〔以戒不虞〕。〔一〕』而今日行二百〔里〕〔二〕,何也?」詡曰:「虜眾多,吾兵少,徐則易為所及,速則彼不測。虜見灶增,必謂郡兵來迎。〔眾〕行速〔三〕,必憚追我。孫臏見弱,吾今示彊,勢有不同故也。」(姚。汪)──御覽卷四四九0類聚卷八0

〔一〕據類聚卷八0補。李賢曰:「前書王吉上疏曰:『古者師行三十里,吉行五十里。』」

〔二〕據類聚卷八0補。

〔三〕同右。

四三七虞詡為武都太守。虜來攻城,詡出戰,敕曰:「吾言強弩射之,小弩發。言小弩射之,強弩發。」於是小弩先發,虜以為弩力極,即解弛。〔詡〕使強弩二十張共唯一人而射之〔一〕,三發而三中,虜眾潰。(汪)──書鈔卷一二五○御覽卷三四八

〔一〕據汪輯補。

四三八下辯東三十餘里有峽,中當泉水,生大石〔一〕,障塞水流,每至春夏,輒〔濆〕溢,沒秋稼〔二〕,壞敗營郭。詡乃使人燒石,以水灌之〔三〕,石皆坼裂〔四〕,因鐫去石,遂無氾溺之患。〔五〕(姚。汪)──范書本傳注○水經注卷二漾水注0類聚卷六御覽卷五三

〔一〕水經注卷二0作「峽中白水生大石」,御覽卷五三亦然。按「白水」係「泉」之誤。

〔二〕據水經注卷二0、類聚卷六補。

〔三〕水經注卷二0「水」作「醯」,御覽卷五三作「醋」。正字通曰:「醋,醯別名也。」醯,音希。

〔四〕水經注卷二0「坼」作「碎」,類聚卷六作「罅」,御覽卷五三作「淬」,其意一也。

〔五〕他三引「患」皆作「害」。

四三九詡始到〔郡〕〔一〕,穀石千〔二〕,鹽石八千,見戶萬三千。視事三歲,米石八十,鹽石四百,流人還歸,郡戶數萬,人足家給,一郡無事。(姚。汪)──范書本傳注○書鈔卷一四六御覽卷八六五

〔一〕據書鈔卷一四六補。郡,武都郡。

〔二〕御覽卷八六五「千」下有「五百」二字。

傅燮傳

四四0燮軍斬賊三帥卜已、張伯、梁仲寧等,功高為封首。(姚。汪)──范書本傳注

蓋勳傳

四四一曾祖父進,漢陽太守;祖父彪,大司農。(姚。汪)──范書本傳注

四四二中平元年,黃巾賊起,故武威太守酒泉黃雋被徵,失期。梁鵠欲奏誅雋,勳為言得免。雋以黃金二十斤謝勳,勳謂雋曰:「吾以子罪在八議〔一〕,故為子言,吾豈賣評哉!」終辭不受。(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周禮秋官小司寇曰:「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孫詒讓周禮正義曰:「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仍有刑也。」

四四三宋泉〔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言涼州刺史左昌坐因軍興斷盜數千萬被徵,以扶風宋梟代之。汪文臺按:范作「梟」非,作「泉」亦非,疑本作「鳶」,因音誤作「淵」,又以廟諱作「泉」。

四四四是時,漢陽叛人王國眾十餘萬,攻陳倉,三輔震動。勳領郡兵五千人,自請滿萬人,因表用處士扶風士孫瑞為鷹鷂都尉,桂陽魏傑為破敵都尉,京兆杜楷為威虜都尉,弘農楊儒為鳥擊都尉,長陵第五雋為清寇都尉。凡五都尉,皆素有名,悉領屬勳。每有密事,靈帝手詔問之。(姚。汪)──范書本傳注

張衡傳

四四五張衡字平子,以才學通博稱,文最高華,舉孝廉,除尚書郎〔一〕。──職官分紀卷八

〔一〕范書本傳作「永元中,舉孝廉不行,連辟公府不就」,後「安帝雅聞衡善術學,公車特徵拜郎中」,與此異。按職官分紀卷八所引,文多怪譎,恐非續書之舊,錄以備攷。

四四六張衡〔字平子,以郎中遷太史令〕〔一〕。性精微,有巧藝,〔妙善璣衡之正紀,作渾天儀。復造候風〕地動儀〔二〕,以精銅鑄〔成〕〔三〕。其器圓徑八尺,形似(傾)〔酒〕樽〔四〕,其蓋穹隆〔五〕,飾以篆文。〔樽中有都柱,旁行八道,施關發機〕。〔六〕外有八龍,首銜銅丸,下有蟾蜍承之。其牙發機,皆隱在樽中,周密無際,如一體焉。〔如有〕地動〔七〕,〔樽則震〕〔八〕,機發,龍即吐丸,蟾蜍張口受丸,聲乃振揚,司者覺知。即省龍機,其餘七首不發,〔尋其方面〕〔九〕,則知地震所從起來也。〔驗之以事〕〔一0〕,合契若神,觀之莫不服其奇麗,自古所來未嘗有也。(姚。汪)──御覽卷七五二○又卷二三五初學記卷五書鈔卷五五事類賦注卷六

〔一〕據御覽卷二三五及書鈔卷五五補。

〔二〕同右。其中「作」字據范書本傳補。

〔三〕據御覽卷二三五補。

〔四〕據初學記卷五、事類賦注卷六改。又御覽卷二三五作「酒杯」。

〔五〕御覽卷二三五作「合蓋隆起」,且在「八尺」句之下。

〔六〕據初學記卷五、事類賦注卷六補。

〔七〕據書鈔卷五五及御覽卷二三五補。

〔八〕據御覽卷二三五補。

〔九〕據御覽卷二三五補。

〔一0〕據書抄卷五五、御覽卷二三五補。

四四七「後人皮傅,無所容竄。」〔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范書本傳引張衡斥圖緯虛妄疏曰:「且河洛、六藝,篇錄已定,後人皮傅,無所容篡。」張衡集亦作「竄」。李賢曰:「篡」、「竄」,義亦通也。又李賢引揚雄方言曰:「秦晉言非其事謂之皮傅。」即牽強傅會之意也。

馬融傳

四四八馬融安帝時為大將軍鄧騭所召,拜校書郎中。在東觀十年,窮覽典籍,上廣成頌〔一〕。(汪)──職官分紀卷一六

〔一〕汪輯未注所出,且無前兩句。

四四九融為校書郎,又拜郎中〔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參見謝承書馬融傳注。

四五0融對策於北宮端門。(汪)──范書本傳注

蔡邕傳

四五一蔡伯喈,陳留圉人。通達有俊才,博學善屬文,伎藝術數,無不精綜。(姚。汪)──世說新語品藻注○史略卷二

四五二蔡邕避難在吳,告人曰:「吾昔經會稽高遷亭,見屋椽竹從東間數第十六可以為籥。」取用,果有異聲。(汪)──御覽卷一八八○又卷一九四

四五三董卓為司空,辟蔡邕,稱疾不就。卓大怒,詈曰:「我力能族人!」邕不得已,及到,署祭酒。(汪)──御覽卷四六六

四五四〔以侍中〕仕至左中郎將〔一〕。為王允所誅。(姚。汪)──世說新語品藻注○御覽卷二四一

〔一〕據御覽卷二四一補。

左雄傳

四五五虞詡以左雄有忠公節,上疏薦之曰:「伏見議郎左雄,數上封事,至引陛下身遭危難以為警戒,實有王臣蹇蹇之節,周公謨成王之風〔一〕,宜擢在喉舌之官,必有匡弼之益。」由是拜雄尚書。(姚。汪)──御覽卷六三0○類聚卷五三書鈔卷三三

〔一〕李賢曰:「謨,謀也。即尚書立政、無逸篇之類也。」

四五六左雄字伯豪,為尚書,遷僕射,奏孝廉不滿四十,不得察舉。廣陵孝廉徐淑未滿,對曰:「漢詔云『有如顏子者不限年』〔一〕,是故本鄉以淑充選。」雄詰之曰:「昔者顏子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淑默然無以對也。──書鈔卷七九

〔一〕范書本傳作「顏回、子奇」。

四五七左雄奏徵海內名儒為博士,使公卿子弟為諸生,有志操者,加其俸祿。及汝南謝廉、河南趙建(章)〔一〕,年始十二,各能通經,雄並奏拜童子郎。於是負書來學,雲集京師。(姚。汪)──范書臧洪傳注○書鈔卷五六

〔一〕據書鈔卷五六刪。范書本傳亦無「章」字。

周舉傳

四五八周舉字真先〔一〕,為并州刺史。太原一(部)〔郡〕,〔二〕舊俗以介子推焚骸,有龍忌之戒〔三〕,或一月寒食,〔莫敢煙爨,老小不堪,歲歲多死者〕〔四〕。舉到,以吊書置子推廟,言盛冬滅火,殘損人命,非賢者之意,〔以宣示愚民〕〔五〕,使還溫食。於是眾人稍解,風俗頗革。(姚。汪)──書鈔卷七二○類聚卷五0御覽卷二五六

〔一〕書鈔卷五六、初學記卷一二均作「宣光」,而東觀記、袁紀、范書皆然。按姚輯作「貞先」,汪輯刪而不錄。孔廣陶以為「貞」本作「真」,宋鈔避仁宗諱。今錄而存疑,或系周舉別字亦未可知。

〔二〕據范書本傳改。

〔三〕「龍忌」者,禁火之日也。范書本傳李賢注:「龍,星,木之位也,春見東方。心為大火,懼火之盛,故為之禁火。俗傳云子推以此日被焚而禁火。」

〔四〕據類聚卷五0改補。書鈔卷七二僅有「人多不堪」四字。御覽卷二五六同類聚卷五0所引。

〔五〕據類聚卷五0補。御覽卷二五六亦然。

四五九周舉字宣光,梁商表為從事中郎。商疾甚,帝問遺言,對曰:「臣從事中郎周舉,清慎高亮,不可不任。」拜諫議大夫。(姚。汪。鈴木)──書鈔卷五六○初學記卷一二御覽卷二二三

四六0〔周舉字宣光〕〔一〕,順帝時,詔遣八使循行風俗,皆選素有威名者。乃拜舉侍中,〔與侍中〕杜喬〔二〕、守光祿大夫周翃〔三〕、前青州刺史馮羨、尚書欒巴、侍御史張綱、兗州刺史郭遵、太尉長史劉班并守光祿大夫〔四〕,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石有贓罪顯明者,驛馬上之;墨綬以下,便輒收舉;其有清忠惠利,為百姓所安,宜表異者,皆以狀上〕〔五〕。於是八使同拜,天下號曰「八俊」。於是奏劾貪猥,表薦清公,朝廷稱之。(汪)──書鈔卷四0○御覽卷七七八

〔一〕據御覽卷七七八補。

〔二〕據汪輯補。

〔三〕御覽卷七七八「翃」作「栩」。袁紀、范書亦然。作「翃」恐誤。

〔四〕「太尉」原誤作「太守」,據御覽卷七七八逕改。

〔五〕據御覽卷七七八補。

黃瓊傳孫琬

四六一黃瓊字世英,遷尚書令。明習故事,號為富贍。──職官分紀卷八

四六二黃琬字子琰,江夏人。少失父母而辨惠。祖父瓊初為魏郡太守,建和元年正月,日蝕,京師不見,梁太后詔問所蝕多少,琬年七歲,在傍曰:「何不言日蝕之餘,如月之初?」瓊大驚,即以其言應詔,后深奇愛之。時司空盛元疾〔一〕,瓊遣琬候問。會江夏上蠻賊事到府,元發書,視畢,微戲琬曰:「江夏大郡,而蠻多士少。」琬舉手對曰:「蠻夷猾夏,責在司空。」(汪)──御覽卷三八四

〔一〕袁紀、范書「元」均作「允」。汪文臺以為「應作允」,是。

四六三黃琬字子琰,方毅廉直,為侍中、尚書。(姚。汪)──書鈔卷六0○初學記卷一一

荀淑傳子爽孫悅

四六四淑對策,譏刺梁氏,故出也〔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淑出補朗陵侯相。疑「故出也」三字系李賢之語。

四六五淑有高才,王暢、李膺皆以為師。為朗陵侯相,號稱「神君」。(姚。汪)──魏志荀彧傳注

四六六荀爽字慈明,幼而好學。〔太尉杜喬見而稱曰:「可為人師。」爽遂〕耽思經書〔一〕,慶吊不行,徵命不應。潁川為之語曰:「荀氏八龍,慈明無雙。」(汪)──御覽卷四九五○又卷六一一

〔一〕據御覽卷六一一補。

四六七荀爽字慈明,為光祿勳,視事三日〔一〕,策拜司空。(汪)──書鈔卷五三○御覽卷二二九

〔一〕御覽卷二二九作「三月」,非。

四六八荀悅字仲豫,遷黃門侍郎。獻帝頗好文學,悅與從弟彧、孔融並侍講禁中。(汪)──御覽卷二二一

四六九荀悅十二,能讀春秋,貧無書,每至市間閱篇牘,一見多能誦記。(汪)──御覽卷六一四

陳寔傳

四七0陳寔字仲躬〔一〕,舉灼然〔二〕,為司徒屬〔三〕,遷太丘長。(姚。汪)──書鈔卷六八

〔一〕袁紀、范書均作「仲弓」,俞本亦然。此同陳寔碑。

〔二〕姚之駰曰:「灼然應是當時選舉名目。」沈欽韓曰:「謂行義灼然。晉書溫嶠傳:『舉秀才、灼然。』」

〔三〕范書本傳曰:「司空黃瓊辟選理劇,補聞喜長,旬月,以期喪去官。復再遷除太丘長。」未聞曾為司徒屬。此引「司徒」或系「司空」之誤。

四七一陳群父子,並著高名,世號「三君」〔一〕。每宰府辟召,常同時旌命,羔雁成群〔二〕,當世者靡不榮之。(姚。汪)──類聚卷九一

〔一〕指陳寔,寔子紀,紀子群。

〔二〕李賢曰:「古者諸侯朝天子,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成群言眾多也。」

李固傳子燮

四七二李固字子堅,狀有奇表,鼎角匿犀,足履龜文。──職官分紀卷八

四七三李固少有俊才,雅志好學。為三公子〔一〕,常躬步行,驅驢負書從師。(汪)──御覽卷三九四○又卷六一一

〔一〕父李郃曾任司徒,故稱三公子。

四七四李固字子堅,拜議郎,為洛陽令〔一〕。大將軍梁商請為從事中郎〔二〕。(汪)──御覽卷二三八

〔一〕范書本傳作「出為廣漢雒令」,御覽引誤。

〔二〕「商」誤作「冀」,逕正。

四七五陽嘉二年,詔公卿舉敦樸之士,衛尉賈建舉固。(姚。汪)──范書本傳注

四七六老子曰:「其進銳,其退速也。」〔一〕(汪)──范書本傳注

〔一〕見李固陽嘉二年京師地震對策。李賢曰:「案:孟子有此文。謝承書亦云孟子。」范書同續書。

四七七李固上書曰:「陛下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斗。北斗天之喉舌,尚書陛下之喉舌也。」(汪)──書鈔卷五九○御覽卷二一二類聚卷四八書鈔卷三三

四七八方毅廉直,宜拜尚書。──書鈔卷三三

四七九李固遷將作大匠,常推賢進士。(姚汪)──書鈔卷五四○通典職官九御覽卷二三六

四八0李固為大司農。〔時〕上信閹宦〔一〕,天下牧守多其宗親舊故,及受貨賂,有詔特拜,不由選試,亂生彌甚。固乃上表,具陳盜賊所以興,由官非其人也。(姚。汪)──御覽卷二三二○書鈔卷五四

〔一〕據書鈔卷五四補。

四八一順帝時,所除官多不次,李固奏免百餘人。此等既怨,共作飛章,誣固曰:「大行在殯,路人掩涕,固獨胡粉飾貌,搔頭弄姿,盤旋偃仰,曾無慘怛之心。」(姚。汪)──御覽卷七一九○書鈔卷一三五

四八二沖帝以太尉李固參錄尚書事。帝崩,梁太后詔固議所徵王侯,至乃發喪。對曰:「帝雖少,猶天下之父,今日崩,人臣感痛,豈有臣子反掩之乎?」太后從之。──書鈔卷五九

四八三李固被誅,梁冀乃露固屍於四衢,令有敢臨者,加其罪。固弟子汝南郭亮,年始成童,左提章鉞,右秉鐵鑕,詣闕上書,乞收固屍,不許。因往臨哭,陳辭於其前,遂守喪不去。夏門亭長呵之,亮曰:「含陰陽氣以生,戴乾履坤,義之所重,豈知生命,何為以死相懼?」太后聞而不誅,乃聽得襚斂歸葬之。(汪)──御覽卷四二0

四八四基,偃師長〔一〕。(汪)──范書李固傳注

〔一〕基,李固長子。固被誅,基與弟茲皆死於漢中。范書載基死於偃城獄中,必涉基偃師長而誤。

四八五李燮字德公。初李固既策罷,知不免禍,乃遣三子歸鄉里。時燮年十三。有頃難作,下郡收固三子,二兄受害。燮姊文姬乃告父門生王成曰〔一〕:「今委君以六尺之孤,李氏存滅,其在君矣。」成乃將燮入徐州界中,變名姓,為酒家傭,而成賣卜於市,陰相往來〔二〕。梁冀既誅,而災眚屢見。明年史官上言,宜有赦令,又當存錄大臣冤死者子孫。於是求固後,燮乃以本末告酒家,酒家具車重厚遣之〔三〕。後王成卒,燮以禮葬之〔四〕,感傷舊恩,每四節為設上賓之位而祠焉。(汪)──御覽卷四二0

〔一〕袁紀作「固之僕隸也」。而范書、華陽國志均與續書同。沈欽韓曰:「案傳云燮從受學,則非僕隸也。」沈說是。

〔二〕謝承書李燮傳作「燮遠遁身於北海劇,託命滕咨家以得免」,與諸書大異。

〔三〕范書本傳下有「皆不受」三字。

〔四〕袁紀作「會赦得免,而成病卒」,下始言歸鄉里,與此異。范書同續書。

四八六李燮拜京兆〔尹〕〔一〕,詔發西園錢,〔燮〕(君)上封事〔二〕,遂(上)〔止〕不發〔三〕。吏民愛敬,乃謠曰:「我府君,道教舉,恩如春,威如虎,剛不吐,弱不茹,愛如母,訓如父。」(姚。汪。俊)──類聚卷一九○御覽卷四六五

〔一〕據御覽卷四六五補。

〔二〕據御覽卷四六五改。

〔三〕同右。

杜喬傳

四八七〔杜喬字叔榮〕〔一〕。累祖吏二千石。喬少好學,治韓詩、京氏易、歐陽尚書,以孝稱。雖二千石子,常步擔求師。(姚。汪)──范書本傳注○御覽卷六一一

〔一〕據御覽卷六一一補。

四八八喬諸生耿伯嘗與鮪同止。冀諷吏執鮪為喬門生〔一〕。(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時值桓帝建和元年,劉鮪訛言清河王當統天下,事發被誅。梁冀欲害杜喬,故誣陷之。

四八九梁冀諷有司劾杜喬,遂執繫之,死獄中。與李固俱暴屍於城北,故人莫敢視者。喬故掾陳留楊匡聞之號哭,星行到洛,託為夏門亭吏,守衛屍喪,驅護蠅蟲。都官從事執之以聞,太后義而不罪。使於是帶鐵鑕上書詣闕〔一〕,乞杜李二公骸骨,太后許之。成禮殯殮,送喬喪還家,葬送行服,隱匿。(汪)──御覽四二0

〔一〕疑「使」系「匡」之訛。

吳佑傳

四九0吳佑字季英〔一〕,陳留人。父恢,南海太守。佑年十二,隨恢到官。欲以殺青簡寫尚書章句〔二〕,佑諫曰:「今君踰江湘,越五嶺,僻在海濱,風俗雖陋,然多珍玩,上為朝廷所疑,下為權戚所望。此章若成,載必兼兩。昔馬援以薏苡興謗,王陽以衣囊邀名〔三〕,嫌疑之戒,願留意焉。」恢撫其首曰:「吳氏世不乏季子者。」〔四〕(汪)──御覽卷四五二○范書本傳注。

〔一〕「佑」原作「祐」,與袁、范諸書同。然李賢曰:「續漢書作『佑』。」今據以正,下同。

〔二〕李賢曰:「殺青者,以火灸簡令汗,取其青易書,復不蠹,謂之殺青,亦謂汗簡。義見劉向別錄也。」

〔三〕參見張璠紀桓帝紀注。

〔四〕同右。

四九一吳佑年二十〔一〕,喪父,居無擔石而不受贍遺。常牧豕於長垣澤中〔二〕,行吟經書。遇父故人,謂之曰:「卿二千石子,而自業賤事,縱子無恥,奈先君何?」佑辭謝而已,守志如初也。〔年四十餘,乃為郡吏,舉孝廉〕〔三〕。(姚。汪)──御覽卷四八四0書鈔卷七九范書本傳注御覽卷七二

〔一〕書鈔卷七九作「年三十」,誤。

〔二〕參見袁山松書吳祐傳注。

〔三〕據書鈔卷七九、范書本傳注補。

四九二吳佑遷膠東侯相,政尚清靜,以身率下,褒賢勸善為務。──職官分紀卷三二

四九三賦錢五百,為父市單衣〔一〕。──范書本傳注

〔一〕時佑任膠東侯相,嗇夫孫性私賦民錢五百,市衣以進父。范書不載所賦錢數,李賢引續書以注。

延篤傳

四九四李文德素善延篤,謂公卿曰:「延篤有王佐之才。」欲令引進之。篤聞,為書止文德曰:「吾常昧爽櫛梳,坐於客堂,朝則誦虞夏之書,歷公旦之典禮,覽仲尼〔之〕春秋〔一〕。當此之時,不知天之為蓋,地之為輿〔二〕,慎勿迷其本,棄其生也。」(姚。汪)──類聚卷七0○御覽卷七一四白帖卷一四

〔一〕據御覽卷七一四補。李賢引班固東都賦曰:「今論者但知誦虞夏之書,詠殷周之詩,講羲文之易,論孔氏之春秋。」

〔二〕李賢引宋玉大言賦曰:「方地為輿,員天為蓋。」

史弼傳

四九五敞為京兆尹〔一〕,化有能名,尤善條教,見稱於三輔。(姚。汪)──范書本傳注

〔一〕敞,史弼之父。

四九六史弼遷河東太守,斷絕書屬。中常侍侯覽遣諸生齎書請之,并求假鹽稅。弼大怒,乃付安邑獄,拷殺之。覽遂詐作飛章下司隸,誣弼誹謗,檻車徵。前孝廉魏劭毀變形服,詐為家僮,贍護於弼。弼遂受誣事,當棄市。劭與同郡人賣郡邸,行賂於覽,得減死罪一等,論輸左校。時人或譏曰:「平原行貨免君〔一〕,無乃甚乎?」陶丘洪曰:「文王羑里,閎、散懷金〔二〕。史弼遭患,義夫獻寶,亦何疑焉!」議者乃息。(汪)──御覽卷四二0

〔一〕弼前曾出任平原相,詔書下令舉黨人,弼獨無所上。平原人感懷其德,故賣郡邸以贖弼。

〔二〕周文王曾被殷紂王囚於羑里,其臣閎夭、散宜生以黃金千鎰求有莘氏美女、驪戎文馬、有熊九駟獻與紂王,使文王得以赦歸。事見史記。

盧植傳

四九七植字子幹,少事馬融,與鄭玄同門相友。植剛毅有大節,嘗喟然有濟世之志,不苟合取容,不應州郡命召。建寧中,徵博士,出補九江太守,以病去官。作尚書章句、禮記解詁。稍遷侍中、尚書。張角起,以植為北中郎將征角,失利抵罪。頃之,復以為尚書。張讓劫少帝奔小平津,植手劍責數讓等,讓等皆放兵,垂泣謝罪,遂自殺。董卓議欲廢帝,眾莫敢對,植獨正言,語在卓傳。植以老病去位,隱居上谷軍都山。初平三年,卒。(姚。汪)──魏志廬毓傳注○水經注卷一四濕餘水注御覽卷二四一

四九八太祖北征柳城,過涿郡,令告太守曰:「故北中郎將盧植,名著海內,學為儒宗,士之楷模,乃國之楨幹也。昔武王入殷,封商容之閭;鄭喪子產,而仲尼隕涕〔一〕。孤到此州,嘉其餘風。春秋之義,賢者之後,有異於人〔二〕。敬遣丞掾修墳墓,并致薄醊,以彰厥德。」植有四子,毓最小。(姚。汪)──魏志盧毓傳注

〔一〕史記殷本紀曰:「商容賢者,百姓愛之,紂廢之。」又昭公二十一年左傳曰:「及子產卒,仲尼聞之,出涕曰:『古之遺愛也。』」

〔二〕昭公二十年公羊傳曰:「君子之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賢者子孫,故君子為之諱也。」

四九九盧植能飲一石不醉。(姚。汪)──類聚卷七二

趙岐傳

五00趙岐字臺卿。獻帝以為太僕,持節安慰天下。(姚。汪)──類聚卷四九○御覽卷二三0書鈔卷五四

皇甫規傳

五0一皇甫規以西羌之叛,為中郎將,討納叛羌。(姚。汪)──書鈔卷六三

五0二皇甫規字威明,安定人。拜度遼將軍,上書薦中郎將張奐自代。及黨事起,天下名賢多見染逮。規雖為名將,素譽不高,自以西州豪傑,恥不得豫,乃先自上言:「臣前薦故大司農張奐,是附黨。」朝廷知而不問也。(汪)──御覽卷六三0

五0三皇甫規,安定人。〔鄉人〕有以貨買雁門太守〔一〕,還家,書刺謁規,規臥不迎。既入,而問曰:「卿前在郡,食雁美乎?」有頃,白王符在門,規素聞符名,乃遽起,衣不及帶〔二〕,屐履出迎,援符手而還,與同坐極忻。時人為之語曰:「徒見二千石,不如一縫掖〔三〕。」言書生道義之為貴。(汪)──御覽卷四七四○又卷四九五書鈔卷三四

〔一〕據御覽卷四九五補。

〔二〕書鈔卷三四作「衣不及席」,非。

〔三〕鄭玄曰:「逢,猶大也。大掖之衣,大袂單衣也。」范書王符傳亦作「縫掖」,而禮記儒行「縫」作「逢」,古字通,亦可作「豐」。

張奐傳

五0四張奐字然明,永壽元年遷安定屬國都尉,郡界以寧。羌豪帥〔離湳〕感奐德〔一〕,上馬二十四,先零(遣)酋長又遺金渠八枚〔二〕。奐〔受之,而〕召主簿〔張祁〕於〔諸〕羌前〔三〕以酒酬地曰:「使馬如羊,不以入廄;使金如粟,不以入懷。」悉以馬、金還之。(姚。汪)──書鈔卷三八○御覽卷八0九又卷八九四事類賦注卷九

〔一〕據御覽卷八九四補。其「湳」下有夾注曰:「奴感切。」

〔二〕「遣」系衍文,據他三引刪。

〔三〕「受之而」三字及「諸」字據御覽卷八0九補。「張祁」二字據御覽卷八九四補。范書本傳未載主簿姓名。

五0五張奐字然明,與段紀明、皇甫威明,俱顯京師,號「涼州三明」,並為匈奴中郎將。(汪)──御覽卷二四一

五0六張奐字然明,拜太常卿,〔設職官糧限施行〕〔一〕。奐〔素〕有清節〔二〕,〔當〕可否之間〔三〕,強禦不敢奪也。該覽群籍,古今詳備。(姚。汪)──御覽卷二二八○書鈔卷五三

〔一〕據書鈔卷五三補。

〔二〕同右。

〔三〕同右。

五0七張奐少立志節,董卓慕之,使其兄遺縑百匹。奐惡卓為人,絕而不受。(汪)──御覽卷八一八

五0八張奐光和四年卒。遺令曰:「吾前後仕進,十腰銀艾〔一〕,不能和光同塵,為讒邪所忌。但地底冥冥,長無曉期,而復纏以纊綿,牢以釘密,為不喜耳。今幸有前穿,朝隕夕下,措屍靈床,幅巾而已。奢非桓文,儉非王孫〔二〕,推情從意,庶免咎恡。」諸子從之。(汪)──御覽卷五五三○文選卷五七潘岳哀永逝文注

〔一〕腰,要也。按續漢輿服志注引東觀記曰:「九卿、執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大長秋、將作大匠、度遼將軍、郡太守、國傅相皆秩二千石;校尉、中郎將、諸郡都尉、諸國行相、中尉、內史、中護軍、司直秩皆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綬。」再按奐歷任安定屬國都尉、使匈奴中郎將、武威太守、度遼將軍、大司農、護匈奴中郎將、少府、大司農、太常卿,則九要銀印青綬。言十者,喻其多也。又李賢以為艾指綠綬,以艾草染而得,與東觀記作「青綬」異。按續漢輿服志言綠綬系諸國貴人及相國所服,恐非二千石吏所得以服也。

〔二〕桓,齊桓公;文,晉文公也。范書作「奢非晉文」,與注文不符,恐誤。李賢曰:「陸翽鄴中記曰:『永嘉末,發齊桓公墓,得水銀池金蠶數十箔,珠襦、玉匣、繒綵不可勝數。』左傳曰:『晉文公朝王,請襚。王不許,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晉文既臣,請用王禮,是其奢也。」又「王孫」,楊王孫也,漢武帝時人。臨終戒其子掘穴深七尺,以身親土而葬。事見漢書楊王孫傳。

段熲傳

五0九段熲破羌。明年餘羌復與燒何大豪寇張掖。熲下馬大戰,至日中,刀折矢盡,虜亦引退。──書鈔卷一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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