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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满、华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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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名 御玺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阁总理大 臣   近卫 文麿

陆 军 大 臣   东条 英机

外 务 大 臣   松冈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军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满洲国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下:

一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二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三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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