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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续编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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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天爵

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盖礼乐教化,固为治之本,而法制禁令,实辅治之具。故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其所以辅乎治者,岂不详且密欤?

我国家自太祖皇帝戡定中夏,法尚寛简,世祖皇帝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圣相承,日图政治。虽律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岁月既久,条例滋多。英宗皇帝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佑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材识有高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自以烦条碎目,与日俱增。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徧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圜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颁行。中闲或有与先行《通制》参差抵梧,本末不应,悉当会同斠若画一。要在详书情犯,显言法意,通融不滞于一偏,明白可行于久远。庶几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民知所避,吏有所守,刑政肃清,治化熙洽矣。 【(录自《滋溪文稿》卷二六,《适园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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