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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牧场权的衰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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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全休闲田仍占优势的地区,土地在收割后即向所有牲畜开放的做法对普通型式耕地上的耕农来说,就显得没有多大的重要意义——如果不像在普罗旺斯那样,需要保护自己免受大畜牧业主的欺侮。他只失去很少一部分庄稼茬或野生植物。他获得了——也算一报还一报——公共畜群留下的粪肥。但是在牧场上,又是另一回事。很古时,人们就发现,牧场几乎到处都可以带来第二次收入。然而几乎在所有地方,这种再收入都从地产主的手中被剥夺了,或是马上被公共畜群噬食,或是被公家刈割。地产主不无悲伤地眼睁睁看着让精美的食物从嘴边溜走,本来他可以将这些牧草收藏起来以便冬用,或者干脆卖掉换成现钱。已错过的赚钱机会是没有报偿的。牧场变得稀少,而且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许多因公共地役制从他们草地上获得好处的居民拿不出什么东西来作为交换物。

牧场主人的恶劣情绪是令人生畏的;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跻身于豪强之列:在领地解体时让出了耕地却保留了牧场的领主们,以及出身各异而最终暴发买下了牧场的土地兼并者。比起大多数村民来,他们更能不平等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同时更不惧怕报复行为,因此,他们早就试图逃避公共牧场制,或至少等到再生草收割后才允许公共畜群进入他们的私地。他们建筑起坚固而完善的障碍保护自己的牧草。从13世纪起,就已经有多起诉讼涉及他们与居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纠纷。他们的努力不是没有成果的。他们果真在连续若干年中彻底地或至少在每年收割再生草之前的时间里阻止了公共畜群进入自己的产地吗?这种权力的滥用源远流长,法庭也只能把它当作法律形式接受下来。16世纪后,法官们在诉讼中向他们大献殷勤,在香槟甚至准许它有足够长的三年时效,第戎和鲁昂的高等法院制定了一项有利于这类圈占或豁免的法律规定(除非在法律上绝不可能)。 [25] 此外,一份土地赋税簿、一纸供状、一份协议都能向领主提供机会使其手下人承认他们对公共草场的特权。 [26] 三种形式的牧场渐渐形成:第一种常年关闭;第二种数量更多一些,没有永久性圈围物,然而只在第二次刈割牧草后才对畜群开放,称为“结籽牧场”或“再生牧场”;最后第三种数量最多的,在完全严格的意义上继续服从于古老的公共地役制。各类牧场的面积多少由当地各种力量的平衡所决定。因为农民通常不会毫无抵抗地听从摆布。依照那些能追溯到最早年代、并最终点缀上感情色彩的传统,牧草不是比其他产品更加属于公共所有吗?1789年洛林的一份备忘录写道:“从创世到如今,二茬草”向来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后来,更高一级的社会势力加入了争论。公共使用权对再生草的浪费(尤其当第一次收获由于灾祸而数量极少时),引起了地方负责普通经济的人士的关注:地方高级官员、总督以及朝廷上下都为此而焦虑不安。特别是因为,至少在边境地区,浪费触及到了他们的一个敏感点:草料的一大消费者国王的骑兵部队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从16世纪起,人们就慢慢地养成一种习惯,当春天天气特别潮湿或特别干燥时,就颁布法令规定,在灾区中将全部或部分二茬草保留下来。到了17世纪,这类情况越来越频繁。一开始,规定十分隐秘,而且直率地说,只有当措施非实行不可时才实行。然而习惯成自然,在许多省份中,高等法院要求恢复行使这类农村管理的权利,并倾向于保护地产主的权益。一开始准备保护集体利益的总督,从18世纪中叶起受到鼓吹为生产需要而牺牲小农利益和集体权利的新经济学说的影响。从1682年起,人们试图在一个军事上最易暴露于危险中的省份——阿尔萨斯——完全取消再生草牧场上的公共放牧制。由于时机尚未成熟,这个虽被法院承认却遭公众集体攻击的规定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但是到18世纪,在王国的很大一部分地区,种种敕令与判决(一般都是特殊的、一成不变地局限于当年之内的)接连不断地颁布,它们一般没有什么借口,有的根本就没有借口,甚至至少在两个省份——贝阿恩(从世纪初开始)和弗朗什孔泰(世纪末)——人们看到每年都有规律地不断重复这类法令。村庄的“小民们”抗议不止,且不乏暴力,但在整体上无济于事。

尽管如此,私有财产的胜利并非得到完全的保障。保留再生草在理论上是件易事。但是为了谁的利益?困难就从这儿开始。许多人都要求重视自己的权利,地产主当然在其中,但是还有村庄集团,它们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利益进行收割、分配或出售。它们本身的意见也不统一。它们的利益很明显地同只占少数的牧场主的利益相背离。在根本没有牧场的居民中,还分耕农与短工:不同的分配方式似乎极容易偏袒其中的一方。最后,在农民之上还有领主,一般情况下他是牧场的占有者,同时经常拥有特权:种种的放牧权,如“单独畜群权”或“枯草权”,由于保护二茬草的措施,这些权利的价值缩小了,似乎应该换作一笔补偿费,——在洛林,提取所有公共产品的1/3。一个复杂的、陷于旧事物残余中的社会的想象,在众多的相反要求之间,怎么会不犹豫不决呢?梅斯的高等法院就无休止地在最不相同的论点之间摇摆不定。法律规定倒是稳定下来了,但随着省份的不同,其实际意义也千差万别。在弗朗什孔泰地区和贝阿恩省,除了一年一度的保护期之外,还实行了将全部二茬草给予地产主的制度,旧公共地役制的一切痕迹彻底地消除了。其他地方——如在勃艮第或洛林地区——旧公共地役制还未完全消亡,因为二茬草期间的公共牧场仍然实行多年,而在其他时间,被公共畜群抢吃一空的草料又在另一种形式下回到了集体手中。但是因为干草一般要以每人拥有的牲畜头数按比例分配,短工们就成了农业革命选实的牺牲品,在变革中丧失了许多好处。无论如何,虽然没有一个整体的改革,陈旧的共同使用牧场的习俗,已在牛羊不知不觉的啮食中渐渐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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