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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凭动机裁判我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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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死解除我们的一切债务。我知道有人把这话作另一解释。英王亨利七世与马思米连皇帝的儿子,或者更恭敬一点,查理五世皇帝的父亲腓力一世(philippe ier)立约,要腓力把逃到下邦的仇敌白玫瑰的苏夫尔(suffolk)公爵交给他,以不危害这公爵的生命为条件。可是临终的时候,他在遗嘱里命他儿子等他死后马上将公爵处死。

最近,布鲁塞尔的阿尔伯公爵(duc d’albe)在何尔尼(comte horne)及爱格蒙伯爵(comte d’egmont)的身上所演的悲剧里,有许多惊人的事件,其中一桩是:爱格蒙伯爵极之恳切地要求人先把他杀死,以尽他对何尔尼伯爵的义务,为的是这后者信任他的担保,才投降于阿尔伯公爵。

据我看来,第一个并不因为死了便践约,第二个即使不死亦于心无愧。我们不能在我们的能力与本领之外负责,而实施的成败却不在我们权力之内,因为真正在我们权力之内的只有意志。人的义务的一切法则当然应该建立在这一点上。因此爱格蒙伯爵以他的灵魂及意志负责,虽然实践的权力不在他手里,无疑地已尽了他的本分,即使他不殉何尔尼伯爵之死。反之,英王立心背盟,即使死后才实行,也断无可宽恕之理。希罗多德(hérodote)笔下的泥水匠[49]亦然,他毕生都忠心保守他主人埃及王的宝库的秘密,临死却泄露给儿子们知道。

我认识好几个与我同时的人,霸占他人的财产受良心的责备,想在他们的遗嘱里及死后补救。可是这种举动对他们毫无好处,不是因为他们为一件这么迫切的事立一期限,便是因为他们想费少许的心血与金钱来赎罪。他们应该拿出那真属于他们的财产。他们的赔偿愈艰难、愈劳苦,他们的满意亦愈合理、愈可嘉。忏悔是需要重负的。

更坏的是那些终身容忍,到临死才把他们对近亲的仇恨发泄出来的人。这样做证明他们毫不顾惜自己的荣誉,因为他们激怒别人去侵犯他们的身后名,更不顾惜自己的良心,因为他们不能因死而消灭仇意,反而使怨恨超越他们的生命而存在。把案件延到已不在他们的极限内时才判决。这是多么偏私的审判官!

如果做得到,我将尽力使我的死不说生前没有公开说过的东西。

原著第一卷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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