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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乡礼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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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乡礼纲领。在士大夫,表率宗族乡人,申明四礼而力行之,以赞成有司教化。其本原有三:一曰立教,二曰明伦,三曰敬身。

乡士大夫会同志者,择月吉斋戒,具衣冠,相率以正本三事相砥励,申明四礼条件,誓于神明,在城誓于城隍,在乡则里社可也。  立教以家达乡。其目三:

一曰小学之教。凡小儿八岁以上,出就外傅,从学乡校。或延师家塾,教以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务在朴厚醇谨,事事循规蹈矩。必先孝弟,内事父母,外事师长,侍立终日,不命之坐,不敢坐。平居虽甚热,在父母长者之侧,不得去巾袜缚绔。衣服惟谨。行步出入,毋得入茶酒店肆。市井里巷之语,郑卫之音,毋经于耳。不正之书,非礼之色,毋经于目。其或有纳于邪者,罚其父兄。

二曰大学之教。凡子弟十有五岁以上者,入庠序肄业,教以言行相顾,收其放心,以学颜子之所学。言温而气和,于怒时遽忘其怒,而观理之是非,则怒渐可以至于不迁。过而能悔,又不惮改,则过渐可以至于不贰。虽质鲁未通文字者,亦以是教之,使日渐脱去凡近,以游高明。近世浅薄,以谑浪笑傲、漫无圭角而相欢狎者为好人,以轻俊獧躁、诗酒豪放、妄自高大者为豪杰,以读书数千卷、高才能文章、凌忽尊长、眼空古今者为大才,以纵谈名理未及躬行、诮骂程朱自立门户者为道学。兹四等,始以要名,终不足齿,纵能售其奸以得志,竟成何等人物!吾党所宜切戒!其有子弟庸鄙,私纵家人挟势为虐、取利肥家者,众共罚之。事发到官,毋得营救。  三曰乡里之教。凡士大夫居乡,宜依古礼,尊者为父师,长者为少师。与闾里之人相约而告谕之曰:凡我乡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毋以妾为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强凌弱,毋以富欺贫,毋以小忿而害大义,毋以新怨而伤旧恩。善相劝勉,恶相规戒,患难相恤,婚丧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粮役。毋学赌博,毋好争讼,毋藏奸恶,毋幸人灾,毋扬人短,毋责人不备。事从俭朴,毋奢靡以败俗,毋论财而失婚期,毋居丧而设酒肉,毋溺风水而久停柩,毋信妖巫、作佛事而忍心火化。仍各用心修立社学,教子弟以孝弟忠信之行,使毋流于恶。所有乡约四礼条件,各宜遵守。其有阻挠不行者,许教读呈官问究。

明伦以亲及疏。其目五:

一曰崇孝敬。凡居家务尽孝,养必薄于自奉而厚于事亲。又推事亲之心以厚于追远,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于正寝。或随俗于春秋仲月望日兼祭祖祢。事死之礼,必厚于事生者。庙主之制,同堂异室,则左昭右穆;同堂不异室者,依《家礼》,以右为上。其有嗣续不明、阴育异姓者,众共罚之。

二曰存忠爱。凡士大夫居乡,虽致仕,必明吉月朝服而朝之义。正旦、冬至等节,相率盛服向北行庆贺礼如仪。其有议朝廷利害得失,及居是邦而非其大夫者,必罚。  三曰广亲睦。凡创家者,必立宗法。大宗一,统小宗四。别子为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絶,是曰大宗。大宗之庶子,皆为小宗。小宗有四,五世则迁。己身庶也,宗祢宗。己父庶也,宗祖宗。己祖庶也,宗曾祖宗。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己高祖庶也,则迁,而惟宗大宗。大宗絶,则族人以支子后之。凡祭,主于宗子。其余庶子虽贵且富,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宗子死,族中虽无服者,亦齐衰三月。祭毕,而合族以食。朞而齐衰者,一年四会食。大功以下,世降一等。异居者必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族大事繁,则立司货、司书各一人。宗子愚幼,则立家相以摄之。各修族谱,以敦亲睦。或有骨肉争讼者,众共罚之。若肯同居共爨者,众相褒劝。  四曰正内则。凡礼,必谨夫妇。男女必有别,妻妾必有序,宫室必辨外内。男子毋得昼寝于内,妇女毋得踰阈。虽奴婢,亦必动遵礼度。其有贞节妇女,众共歌扬,以为闺门之劝,以闻于有司。

五曰笃交谊。凡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详见乡约。

敬身以中制外。其目四:  一曰笃敬以操行。凡读书讲学,必以治心养性为本,寡嗜欲,薄滋味,正其衣冠,摄其威仪,以为民望。听琴赋诗之外,声伎演戏、博奕奇玩之类,及世利纷华,一切屏绝。其有非僻傲惰者,众共罚之。

二曰忠信以慎言。凡出言,必主忠信,毋得夸诳。相约共行四礼条件,有始从终背,阴为阳掩,与凡不能践言者,众共罚之。

三曰节俭以利用。凡一年之用,置簿开算。粮役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一分为祭祀之用,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若闰,则分作十三月之用。取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日用其一。凡茶饭鱼肉、宾客酒浆、子孙纸笔束修及干事奴仆等费,皆取诸其间,可余而不可尽。用至七分为得中,不及五分为太啬。其所余者,别置簿收管,以为冬夏裘葛、修葺墙屋、医药丧葬及吊丧问疾、时节馈送,毋得奢侈,侵过次日之用。一日侵过,无时可补,便有窘匮之渐。宜一味节啬,免至于求亲旧、出息通借,以招耻辱。若速客置酒,当知会数而礼勤、物薄而情厚之义。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过十二行而止。果五品,殽五品,羮三品,割胾二品。器用甆漆虽亲戚上客,一以为凖。其有过用多品者,众共罚之。元夕、上巳、端午、中秋、重阳、腊日立为六会,相与燕游山水,以宣乐意。果殽宜视待客为杀。  四曰宁静以安身。凡居乡,闭户端坐,自觉胸次悠然,与造物游。故圣人主静,君子慎动。不得已,乃可一出。语所谓“非公事,未尝至于偃之室”,古人何等自重!若与有司往来,自有常礼,毋得私谒,自取讥议。违者众共罚之。

右三件,本朱子《小学》,参以陆氏家制、吕氏宗法而损益之。违者宜各相纠。不悛,书于乡约过籍以行罚。  既正本原,乃行四礼,以人户田产厚薄别为三等:田十顷以上者为上户,五顷至九顷者为中户,一顷至四顷者为下户。商贾之家,较其所积多寡,准是为差。无财产者,通为一等。随其厚薄,定为品节,俾各遵守。必先躬行,以为宗族乡里表率。又于各乡推择约正、约副以主之。毎月朔望,乡校教读讲明,以示乡约之众。众有违犯,责在约正、约副。约正、约副有过,责在教读。容情不举者,许里排会同在学生员群纠之,有司惩之。四礼:俱依文公《家礼》。此乃条件。

一曰冠(凡四条)

凡冠礼,士大夫延有德之宾行于家。乡人行于乡校,以教读为宾。衣服之美恶,酒食飨宾之丰俭,以上、中、下户为差等,下户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冠而字之,毋得犯古圣贤及先世之讳。

凡月朔,各乡教读以子弟之始冠者见有司,有司诲以成人之道。  凡谢宾,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数,上户绢一匹,中户布一匹,下户帕一方。  二曰昏(凡十五条)

凡昏礼,古有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节,今随俗省略,惟行纳采、纳征、请期、亲迎。

凡男女婚嫁以时,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谓之先时。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谓之过时。先时者夭,过时者病,皆不能顺阴阳交际以保合太和。乡约正及乡校师宜时加省谕。

凡纳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所费不过二两,下户所费不过一两。

凡纳征,用钗币、酒牲、梹榔,随俗。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十五两,中户所费不过十两,下户所费不过五两。近日纳采、纳征者,止用细茶一盒,纳钗物其中,尤为简便,可以通行。其送礼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与铜钱,下程惟待以酒饭。  凡请期,不分上中下户,惟遣使通书而已,礼物不用。

凡亲迎,不许用鼓吹杂剧,送迎交馈。其有隔水路而用装彩大船、铜鼓仪仗,陆路用蒲灯、花筒、爆仗等项者,罪之。

凡纳采、纳征、请期,具书如女氏,女氏复书,礼也。乡俗叠用三缄,于亲迎之日贮之银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礼》改正。

凡亲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据尊席而坐,谓之渐老宴。所宜痛革。今后止依父醮子之礼,命之孤。子惟告于庙,受命于母。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亲戚,唱乡歌,谓之歌堂。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礼。凡婿至,奠雁毕,主人酌之酒而劳之币,此俗已久革。若婿以次日见女之父母,设燕者听。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许随俗候女轿出门,即见女之父母。女之父母惟致币于婿,不必设宴。

凡女服,首饰衣裙随俗,但不许用违禁之物。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中户所费不过二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下户所费不过十两,资装器物之费半之。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银器皿者有罪。上户女从者一人,男僮一人。中户以下女从一人。无者勿强。

凡妇见舅姑,用币,余皆不用,明义分也。乡俗见诸亲有帛。妇不见外姓,别男女也。乡俗例见异姓,诸亲及乡党无所分别。今悉正之。惟见同姓尊长。亲迎后三日、七日及遇俗节,女氏使人于壻家,用米面点心。上户四品,每品不过二盒;中户四品,每品不过一盒;下户惟用茶果,亦不过四品,每品不过一斤。凡此所以撙节财用,勿为无益之费,自取窘匮。

凡昏礼,不得用乐。贺昏非礼,宜更贺为助,礼物随宜。

凡三等人户之下聘,用酒一埕,鹅二只,各布二疋,茶一盒。妇荆钗布裙见舅姑而已。贫不能具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勿令失时。

凡媒妁为人议婚,须通达二家之情,待其许诺,毋得饶舌欺诳,但求成事,以贻他日之悔。事发,罪媒妁。谢媒妁之礼,上户银不过一两,中户五钱,下户一钱。其有溺阴阳年月不肯成昏及论财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三曰丧(凡九条)。

凡居丧,要以哀戚襄事为主,不许匿丧成昏。吊宾至,不许用币,不许设酒食。惟自远至者,为具素食,不用酒。孝子不许易凶为吉,赴他人酒席。乡俗有旬七会饮,及葬,有山头等酒会,皆深为害义,犯者有罪。

凡丧事,不得用乐,及送殡用鼓吹杂剧、纸幡纸鬼等物,违者罪之。

凡居丧,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饮酒食肉、寝处于内。大祥后,禫而后饮醴酒,食干肉。有能尽礼者,众共核实,以凭旌奖。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于风水、兄弟相推托不葬者,各行戒谕。违者罪之。

凡致奠,上户用猪羊各一,所费银不过三两;中户用猪一,所费银不过二两;下户用五牲,所费不过一两。不能具者,惟炙鸡絮酒尽哀亦可。僭用牛马者罪之。凡三等人户之下葬,用薄棺,不许焚尸。贫不能葬者,约正、约副率闾里科少钱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礼》,用灰隔,不必用椁。棺内毋得用金银钱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严惩,子孙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瘗之礼,左昭右穆,不得淆乱。其有乘时强占他人坟地,送官惩治。  四曰祭(凡四条)。

凡祭礼,所以报本追远,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时之祭,惟于忌日设祭。前期不斋,临祭无仪,祭毕请客饮酒。皆非礼也。今宜悉依朱子《家礼》,上户立祠,中户以下就正寝设韬椟奉祀,岁时朔望如礼。凡祖祢,逮事者,忌日有终身之丧,是日素服,不饮酒食肉,居宿于外。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浅淡衣服,礼视祖祢逮事者为杀。

凡时祭,属吉礼,上户有祭田者,祭毕归胙于教读及约正、约副。

凡上户,准古礼,庶士得祭门、户、井、灶、中溜,即中宫土地神。是为五祀。有疾病,惟祷于祠堂及五祀,或里社。中户、下户惟祷于祠堂、里社。不许设醮禳星,听信巫觋。违者罪之。

右四礼条件,多遵白沙陈氏与宁都丁氏所定,参以义门郑氏《家范》而损益之。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礼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礼,有司乃酌五事,以综各乡之政化教养及祀与戎,而遥制之:一曰乡约,以司乡之政事;二曰乡校,以司乡之教事;三曰社仓,以司乡之养事;四曰乡社,以司乡之祀事;五曰保甲,以司乡之戎事。乡约之众,即编为保甲。乡校之后,立为社仓,其左为乡社。各择有学行者为乡校教读,有司聘之。月朔,教读申明乡约于乡校,违约者罚于社,入谷于仓。约正、约副,则乡人自推聪明诚信、为众所服者为之,有司不与。  凡行乡约、立社仓、祭乡社、编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点查稽考,以致纷扰。约正、约副姓名,亦勿遽闻于有司。盖在官则易为吏胥所持。  各乡教读,待约正、约副率乡人行四礼、举五事各有成绩,乃举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学,随地方报姓名以闻于有司。有司核实,乃延见,赐坐啜茶而旌赏之,免其杂泛差役。其有好为异论、鼓众非毁礼义、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闻于有司,有司严惩治之。如有变警,各乡教读使约正、约副报闻,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学,视各乡校为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监生、生员学行尤著者以为教读,每隅各一人。各乡自东路入者,臧否警变,东隅教读掌之;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读掌之;西隅、北隅亦然。有司欲见,则帅之入见。古人咨四岳,辟四门,以明目达聪,意亦如此。朱子保伍法,于县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诸乡。近宁都丁氏令新会亦置四乡,乡老以统众乡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与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为民去其十害。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凡为政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以此为四事之首。

二曰抚民以仁。凡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凡为政者,不闻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

四曰莅事以勤。凡当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圣贤,犹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况其余乎?今之世有勤于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诗酒游宴,则谓之风流娴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戒。

十害:  一曰断狱不公。狱者民之大命,岂可少有私曲?

二曰听讼不审。讼有虚有实,听之不审,则实者反虚,虚者反实矣,其可苟哉!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苟且逐旋挨去为事,挨得过时且过,曲直在前,只不理会,庶几民自不来,以此为止讼之道。民有寃抑,无处伸诉,只得忍遏,遂以为无讼。此尤当戒也。

三曰淹延囚系。一夫在囚,举室废业,囹圄之苦,度日如岁,其可淹久乎!

四曰惨酷用刑。刑者,不获已而用之。人之体肤,即己之体肤也,何忍以惨酷加之?今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关节用刑。刑以代天纠罪,岂逞忿行私之具哉?不可不戒。

五曰泛滥提解。一夫被提,举家皇扰,出官费用,贫者不免举债,甚至破家,其可泛滥乎?动輙以一干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讦。告讦乃败俗乱化之原,有犯者自当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阴私?罪犯有此,实为非法。

七曰重叠催科。税出于田,一岁一收,岂宜再税?懵于政者,税已输而注不销,必再追重纳而后已。亦有今日收讫,被其隐匿,明日复追收者。破家荡产,鬻妻卖子,往往由之。

八曰科罚取财。民间自输税之外,一毫不当妄取。今有司科罚,多收纸价,与夫非法科敛者,皆民之深害也。不可不革。

九曰纵吏下乡。乡村小民,畏吏如虎,纵吏下乡,犹纵虎出柙也。皂隶、防夫、快手,尤当禁戢。

十曰低价买物。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有所谓铺行者,毎官司买物,视民价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候久绝望,甚至白取,民何以堪!  月朔,教读帅约正、约副之贤者,以次往见有司。有司赐坐啜茶,问各乡风俗及民疾苦、礼教行否。四事未能,十害未屏,皆许直言无隐。言有可用者,必加褒奬\。

右件,出西山真氏《政经》,参以朱子《政训》而附注之,以为官箴。乡士大夫既能倡之,而有司又能自尽如此,而四礼不行、乡约以下五事不举者,未之有也。愿相与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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