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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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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铃木延次郎的第二次口供是在第一次审讯后的次日,即十一月二十一日。

继续昨天的陈述:

就这样,我拿到了两万八千日元。但我听说山根末子很有钱,还放高利贷,心想她应该还有更多的现金才对,于是又威胁她:“别藏了,快把钱全都拿出来。少于二十万我是不会走的。如果你不拿出来,我就对你不客气!我练过柔道,弄死你就像捏死一只苍蝇一样容易。”我上初中时就开始练习柔道,后来还去柔道场练习,取得了二段证书。

山根末子在我的威吓下又害怕了。她走到衣柜前,跪下来,用钥匙打开柜子最下面的双开门,从里面第二个抽屉中拿出一个棕色信封递给我。里面有六张一万日元、三张五千日元,还有三四本银行存折和邮局存折。这些东西我拿了也取不出钱,所以我只从信封中抽了现金塞进口袋。

山根末子似乎以为我满意了,稍稍放下了心。她关上柜子的门,并上了锁。

山根末子跪在柜子前背朝着我,我看到她敞开着的睡衣后领就突然想抱她。其实,看到她从被窝里出来时只穿着睡衣的样子时,我就蠢蠢欲动了。

就在山根末子要从柜子前站起来时,我从她背后抱住了她,并将她拖到了被子上。她试图反抗,我骑在她身上想将她压住,但她不停地扭动,还用双手抓我的脸,我很难将她压住。这时,她的手指甲刮伤了我的脸,还高声叫喊起来。我又气又怕,就双手抓住她睡衣的领子,勒住了她的脖子。不多一会儿,她的身体就瘫软了。我用的是柔道中的“十字绞”,没有将她绞死,只使她暂时失去知觉而已。然后我就扯开她的睡衣,脱下她的内裤,把她强奸了。整个过程中,山根末子一直昏迷不醒地躺在被褥上。

结束后,我给山根末子盖上被子,盖住她的脸。我将抢来的总计十万三千日元的现金塞进口袋,从进来的那个窗爬出去。出去后,雨还在下个不停。我没带雨伞,也没雨衣,担心这样出去,口袋里的钱会被淋湿,所以又回到了卧室。我在山根末子的枕头边看到了她拿出两万八千日元现金时拆下的百货商店包装纸和报纸。我用报纸包住十万三千日元的现金,再用百货商店的包装纸包好。可包装纸封不住口,很容易会松开,就是放在口袋里,还是有些不放心。

于是我就想,有没有糨糊或饭粒什么的。在厨房的地板上,我发现了一只铝碗,里面盛着一点米饭,还有一些煮熟的鱼和鱼汤。我心想,她家里还养猫?怎么刚才一直没看到猫的影子,也没听到猫叫呢?我从铝碗中取了一些没泡在鱼汤里的饭粒,将其涂在包装纸的边上把口封住。这个过程大概花了十分钟左右。去后门口时,我又经过卧室,感觉山根末子还处在昏迷之中,身上的被子一动也不动。我在屋后的檐廊处穿上脱在那里的鞋子逃走了,当时很慌忙,顾不上关套窗。那时,雨已经停了。

我逃到外面,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说不定路上会遇到什么人,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向绕一个大圈子再回去。我沿着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休息了五分钟左右,定了定神。这时,我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发现脸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伤的。我绕道回到宿舍时,已经是凌晨一点三十五分了。

我已经说过了,我是用柔道的“十字绞”手法使其昏迷,并强奸了她,我绝对没用绳子捆绑她的手脚,更没用绳子勒死她。至于山根末子被发现时为什么已被勒死,我一无所知。

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的那户农家人说,二十九日凌晨零点四十五分,听到外面有人往东走的脚步声。那可能是我的脚步声。不过我并没有像那人听到的那样,赤着脚在刚下过雨的道路上走,也没有拖着一条腿。我是穿着短靴走回宿舍的。

香春银作重读着《芝田市户仓寡妇遭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的侦查记录。

县警本部占了县厅大楼十一层中的五层。因为时令尚早,整幢大楼还没有供暖气。阵阵寒气从钢筋水泥的地面和墙壁中渗进来,在室内待的时间一长,就会感到整个人像被寒气包裹一样寒冷。所幸的是,搜查一课课长的办公室在一个朝东南向的角落里。柔和的阳光中,一只大苍蝇正趴在窗玻璃外,在屋内可以看到它的肚子和细腿。

已经到了晚秋,想不到还有苍蝇。香春课长估计这只苍蝇是从食堂的厨房飞来的,爬上五楼一定花了不少工夫。苍蝇已经筋疲力尽,趴在那里一动不动,只能轻轻扇动翅膀。

香春课长继续看侦查记录。

解剖结果:在被害人身上采集的体液混合物的血型为ab型。被害人的血型为b型,所以犯人的血型应该是a型。这与被害人大腿以及睡衣上附着的精液的血型一致。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铃木延次郎的血型为a型。

勘察记录:对被害人家中屋后檐廊处的套窗(犯人进出处)、八叠大小的卧室、厨房等犯人可能触摸到的地方,都采集了指纹,但除了被害人山根末子的指纹外,没有检出可对照用的指纹。可认定犯人作案时戴着手套。

在被害人家后门附近以及周边地段,未发现足迹或鞋印。二十八日晚上十点四十分左右开始下大雨,地面被淋湿,这场雨在二十九日凌晨零点十分左右停止。在此期间,有可能留下犯人的足迹,但在凌晨三点半左右,再次天降大雨,足迹可能在此次大雨中被全部冲刷掉了。

补充事实报告书(证言):

我叫友子,今年四十七岁,住在芝田市户仓八七五番地一号,是农业村的村田贞三郎的妻子。

我想我可能可以为今年十月二十八日夜里发生在附近的山根末子遇害案提供线索,所以特地赶来报告。

山根末子的家在我家西面约一百米处,我们中间隔着田地。

那天晚上我八点钟左右就睡了,半夜醒来去上了趟厕所。厕所朝向北面的马路。上完厕所正要回房间时,隔着窗我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当时没有下雨声,估计雨已经停了。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并且,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当时觉得奇怪,这么晚了,谁会赤着脚在湿漉漉的路上走呢?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家里其他人都睡得很死,只有我一个人听到脚步声。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上午九点半左右,我听说有强盗闯进山根末子的家,并杀死了末子,差点没把我吓死。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同意写进申报书。

香春课长从案卷中抬起头来。窗户玻璃上的那只苍蝇已经不在了。凭它刚才无力扇动的翅膀,估计不可能是飞走的,多半是坠地了吧,也可能落到一半又攀住下面哪层的窗框了。

大楼旁边的马路上,汽车来往的喧闹声不断传上来。

犯罪嫌疑人铃木延次郎第五次口供记录:

犯罪嫌疑人在芝田警署内,于昭和xx年十一月三十日自愿作出如下供述。在审讯前,本署警员已事先声明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我在前四次的口供中说了谎,这次说的才是实情。

我不是用柔道技法致使山根末子昏迷后对其施暴的,而是用绳索将她的手脚捆绑,在她无法抵抗的状态下对她实施强奸,并用绳索绕在她的脖子上将其勒死。具体过程如下:

在柜子前,我从山根末子手里夺过七万五千日元后,就从后面抱住了她。当时山根末子双膝跪在榻榻米上,背朝着我。她进行了激烈的抵抗,并用双手抓我的脸。我脸上像蚯蚓一样的印迹就是她在那时抓出来的。于是我就光火了,狠狠地打了她的脸。也许是被打晕了吧,山根末子一时间脸朝下趴着不动了。刚才她拉开柜子上面的小抽屉时,我看到里面有一团绳子。我担心她过会儿又要乱动,就拿出了那团绳子。绳子好像是用包裹上拆下来的绳子一段段接起来的。山根末子是有钱人,靠亡夫留下的钱放高利贷,真没想到她还那么节约。绳子长短不一,长的有两米左右,短的不足三十厘米。正在我解绳子的结时,趴在榻榻米上的山根末子突然坐了起来。她见我正在解绳子的结,站起身就要逃。我追上去,将她扑倒在被子上。我把她按在被子上后,又猛打她的脸。

被殴打后,她发出了呻吟,看上去晕晕乎乎的,像是轻度脑震荡。可我还是觉得她不肯给我老实,万一她高声大叫起来就麻烦了。再说,她刚才抓伤了我的脸,我也很生气。所以我将她按倒,用刚才解开的绳子绑住了她的手腕,并缠住了她的脖子,吓唬她说:“要是不听话就勒死你。”她似乎害怕了,老老实实地把头枕在枕头上。我扯掉她的睡衣,脱掉她的内裤,强奸了她。我原以为她是个寡妇,虽然是强奸,但我期待她会有快感。谁知她非但没有反应,还在我身下朝我瞪眼睛说:“畜生!我记得你的脸!明天天亮就去报警抓住你!”我想,我们两个靠得这么近,她肯定会记得我的脸,她要是去报警我就完了。于是强奸结束后,我就紧紧地收紧绕在她脖子上的绳子。她痛苦地扭动着身体,头部离开了枕头,肩膀也脱离了被子蹭到榻榻米上。后来她整个人就这样瘫软了下来。我想到如果她过一会儿又缓过来,我也就完了。这时,我看到房间的角落里有一块蓝色的包袱布,就用它再勒了一遍山根末子的脖子。又用绳子绑住了她分开的双脚。然后拉过被子,一直盖到她的脸上。逃走的时间和上次说的一样。

为了减轻罪名,所以前几次我一直没有说真话。可最近做梦老是梦见山根末子那张痛苦的脸,搞得我心惊肉跳。我想或许我把真相坦白出来会好受一点,所以下定决心如实交代。

犯罪嫌疑人对以上笔录确认无误,并签名盖手印。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铃木延次郎作为被告被起诉,临近第一次公审前,全面推翻了自第五次口供开始的全部供述,声称这些口供都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式审问下被迫供述的,前四次供述才是事实。犯罪嫌疑人称他并没有用绳子将山根末子勒死,而是在夺取总计十万三千日元后,用柔道的手法致使被害人昏迷,并实施强奸后逃跑的。辩护律师也极力主张其真实性。目前已经三次公审了。

现在,引起香春课长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第二次口供中的细节,就是口供记录中以下这一部分:

嫌疑人将抢来的十万三千日元现金直接塞进口袋里,发现外面在下雨,担心钱被雨淋湿,就用报纸和百货商店的包装纸把钱包了起来。他为了将包装纸的封口粘上,就到厨房里去找饭粒。

在厨房的地板上,我发现了一只铝碗,里面盛着一点米饭,还有一些煮熟的鱼和鱼汤。我心想,她家里还养猫?怎么刚才一直没看到猫的影子,也没听到猫叫呢?

香春课长之所以会对这个细节产生怀疑,就是因为他躺在自家檐廊的地板上,读了《文艺界》同人杂志评论栏目上引用的那六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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