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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晋的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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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法的实施 司马炎在灭吴之后(公元280年),由于政治上重见统一,而且由于中原地区农业生产的复苏,生产力向前发展,含有军事意味的屯田制,不能在平时普遍施行于全国。在一个统一国家之内,对国家编户齐民(他们不是小农农村的自耕小农,便是民屯中的屯田客)不必要有两种待遇,为了适当调整屯田制度下三七、二八分不合理的超额租课关系下所造成的生产萎缩现象,为了扩大兵役的负担面,对于过去民屯中只耕田不作战的屯田客也加上兵役和力役的负担,尤其是为了贯彻曹魏以来户调制的基本精神——对耒耜机杼同时进行剥削,因此在占田制颁布以前,曾经两次下令,第一次在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三国志·魏志·陈留王纪》);第二次在晋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屯田客也恢复为州郡编户齐民中的自耕小农的身份,和州郡编户齐民一样,负担田租、户调、力役等封建义务。在屯田客变成州郡编户齐民之后,由于他们刚从三七、二八分的超额租课剥削关系之下解放出来,在所有权较稳固的小块土地上进行生产,因此他们的劳动情绪有所提高,这对于生产起了一定程度的刺激作用,从效果上来看是好的。因此西晋在统一之后,“罢天下军役,示海内大安”(《晋书·山涛传》),根据过去民屯改隶州郡从而使屯田客改变为州郡编户齐民的经验,把兵屯的土地分给士兵家属去耕种,于是就在全国国家土地的范围内,实施了占田法。

上面曾讲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关系大大地强化起来;既然这样,任何一处都不应该有例外,何以含有军事束缚形式的曹魏屯田制偏偏为重新编制成小农农村组织形式的西晋占田制所代替呢?这是不难理解的,是和中央集权国家被保存了下来有密切关联的。马克思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资本论》第3卷,1975年6月版,第891页)。也就是说,国家对它的编户齐民,除了有土地的关系,使农民向它缴纳田租、户调并贡献力役以外,而且还有国家的权力工具如军队、法庭、监狱等等,可以强制他们来执行这种义务,这样,他们在事实上就成为国家变相的农奴,因此,不再需要有什么更加苛刻的形态加之于他们的身上了。

占田法首先规定了“户调之式”。丁男之户,每年缴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立户,纳半数;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每户每年纳“布”一匹,远地或纳一丈。拿它和曹操的户调令户绢二匹,绵二斤来比较,虽是丁次、远近、夷汉所缴纳的税额,略有差等,但是丁男为户的税率,却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

户调,顾名思义,以户为征收单位。然而一户之内,可能有三四个以至五六个壮丁[1];这样,政府的课田,自然也不能局限在户长一人身上,而必须兼及其外丁男女;不能以户为授予单位,而以丁为授予单位了。

《晋书·食货志》:“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岁,为正丁)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男女年十五以下至十三岁,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半之,〔次丁〕女则不课。……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可见户长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各按课田限额,起征田租。据《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初学记》卷27引)田租、户调连在一起讲,可见就是占田七十亩的户长,七十亩中也得课田五十亩,每亩征收田租八升,比起曹操时户调令亩收田租四升来,每亩又增加了四升之多。

占田的“占”字,是汉、魏办理户口登记、土地登记的一种沿用术语。如《汉书·宣帝纪》:“流民自占八万余口。”师古注:“占者,谓自隐度其户而著名籍也。”《后汉书·明帝纪》:“中元二年……赐……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爵〕一级。”李贤注:“无名数,谓无文簿也。占,谓自归首也。”可见“占”是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的意思。因此,农民向地方政府登记自己家庭的户口,称做“占著”;农民向地方政府登记请领土地的亩数,称作“占田”。《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身退之后,家无余积……无他奴婢,后占河南夕阳亭部荒田二顷,起瓜牛庐居止其中。”“占”到的土地,有的就可以垦殖,有的还来不及垦殖,不过使用权已经属之于“占”到的人了。当西晋太康初年,屯田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的时候,农民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政府势得作出如一夫一妇登记土地亩数不得超过百亩等等规定,由于政府规定这种农民能够遵守的土地亩数限额,是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时候才提出来而加以限制的,而这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既是称为“占田”,那么关于这种限制农民登记土地的办法,就也称为占田法了。

课,本来是课收贡税的意思。可是统治阶级往往喜欢把剥削的名称美化起来,他们不愿直截了当说要向他人进行剥削,而偏偏转弯抹角地说是为了鼓励他们加紧生产,于是又引申出寓劝于课的说法来,使“课”之一字,又含有劝勉、督促的意思在内。西晋政府一方面想设法巩固小农农村,希望它继续广泛存在,作为中央集权化国家的牢固剥削对象,因此作出一夫一妇占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百亩的规定来,使重新巩固起来的农村,财产上的分化不至于立刻十分严重起来;另一方面,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方面的收入不至于落空,又必须在“寓劝于课”的美名之下,订出可以占田百亩的一夫一妇,他们实际在耕种的土地,也不得少于七十亩(丁男五十亩,丁女二十亩)的规定,对于户长以外的丁男、丁女、次丁男,也得按照他们劳动能力所能及,作出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起征的规定。然后又按照这种规定,以每亩八升来征收田租,这样,丁男课田五十亩,纳田租四石;丁女课田二十亩,纳田租一石六斗;次丁男课田二十五亩,纳田租二石。倘丁男、丁女、次丁男的耕种面积没有达到课田的规定亩数,也得按课田的固定限额来起征田租,这也就是“寓劝于课”的课田法的基本内容了。

占田法的颁布使封建国家之内除了世家大族领有的部曲和佃客以外,国家的编户齐民中的农民只有自耕小农一种了。如站在曹魏以来州郡编户齐民中的自耕小农的角度上来看,西晋占田法的封建负担,户调要比魏制加重二分之一,田租要比魏制加重一倍,只有力役一项,在全国统一的情况下,相对地有所减轻。可是由于占田制实施之后,专制君主更充分地行使其“所有者”的职权,对“使用者”——农民的土地买卖,加以限制;土地的授受之权,既开始操之于政府,实质上使他们成为封建政府的变相农奴。如站在民屯的屯田客的角度上来看,占田的封建负担则增加了力役的负担;户调、田租的课征率虽重,可是比起三七、二八分的民屯超额租课,究为减少;人身自由也有所改善。如从兵屯下的佃兵和代佃兵种稻的官奴婢角度上来看,占田法的封建负担田租、户调的课征率虽重,比起屯田的超额租课,不知减轻多少;他们“出战入耕”,力役的负担,从来是很重的,现在也相对地减轻了些。由此可见,占田法的用意,使民屯上的屯田客,兵屯上的佃兵,以及代佃兵种稻的官奴婢,也成为占田户,而这种占田户,名义上虽是独立小农,实际上是封建国家的变相农奴。

太康时期的繁荣景象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晋书·地理志》);占田法实施后的第三年(太康三年),国家领“户有三百七十七万”(《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注引《晋太康三年地记》),增加了一百三十多万户之多,增加了二分之一以上。固然登记请求分配到土地的家族,也有许多是“废业占空,无田课之实”(《晋书·束晰传》)的,所以当时史称“牛马被野,余粮栖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干宝《晋记·总论》),其中难免有溢美之词,未必符合当时实际,但是即使一小部分劳动人口复归于农业,复归于土地,也总算一种进步的标志。

但是自从东汉中叶以来,社会的危机既在加深,商品货币关系已经在逐渐缩小;其后伴随着东汉灭亡而来的是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手工业趋向衰退,商业停滞,货币近于废弃[2],人口减少,自战国以来从诸侯营垒的基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日益丧失其曾经有过的经济意义。这种情况,并没有因曹魏屯田的成功与中原地区生产的恢复而改变过来。而且魏、晋以来,由于世家大族庄园经济获得急剧发展,这种庄园之内,就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由于自然经济的统治,国内缺少经济的联系,所以就不可能有坚强的政治机构。魏、晋以来,中央集权虽是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被保存了下来,西晋颁布占田法,也还是想巩固小农农村来作为王朝的牢固剥削对象,然而在当时隶属关系正在急剧发展的局势之下,这种刚用政治力量编制起来的带有村社残存形态的小农农村,如果一旦失去王权的保护,它就会成为世族大地主所要吞噬与奴役的对象。因此,随着以后国内八王纷争,分裂局面的加深,王权的衰落,再加上少数民族上层分子举兵的冲击,西晋末年的移民狂潮遂一发而不可收了。

当西晋实施占田制,对屯田的土地以及后来扩展和部分农村中独立小农的土地,通过新的规定,重新举办土地登记,予以适当的调整和加以限制的时候,关于世家大族的土地,是始终没有敢触动的。不但没有触动,而且在经济特权与政治特权合一的原则之下,他们得再参与占田法土地的分配。占田法规定,官吏按官品高低占田,一品占田五十顷,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这种官吏占田的亩数,并非是世家大族可以占有土地的限额,而只是政府依官吏品级重新加给他们的亩数,故李重在太康中有“人之田宅,既无定限”的说法。此外,官吏还可以按官品高卑,荫亲属多至九族(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少至三族(父母、妻子、兄弟);宗室、国宾、圣贤后裔、名门世族的子孙,也得按高卑荫亲属。被荫人得免课役。官吏又得荫衣食客及佃客。六品以上,得荫衣食客三人,七品、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得荫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晋书·食货志》)

占田法把官吏和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规定,显示出他们彼此之间有着巨大的悬隔。然而从官吏占田数与其应有佃客的户数的规定看来,还是极不调和。如第八、第九品占田十五顷至十顷,荫佃客一户,佃客一户决耕种不了一二十顷土地;就是第三品,要以十户去耕四十顷土地,也是地余于力的。不过从“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晋书·李重传》)的话看来,当时奴隶残余还相当严重,不足的劳动力,可能是用奴隶来补充的[3]。

因为西晋政权有赖于世家大族的拥护,所以占田法并没有触动大土地所有者的既得利益;占田法实施之后,由于官吏有受田、荫客的规定,官品愈高,受田愈多,受田之后,又往往有受而无还,因此,占田法不仅没有妨害世家大族庄园经济的发展,反而助长了它的发展。

* * *

[1] 《文馆词林》卷662引晋武帝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

按《史记·商君列传》虽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但由于氏族残余特别严重,大的家长制家庭,在秦汉时期仍有重大的意义,因此父子分居的法令,终究不能贯彻下去。晋武帝此诏,也可以侧证西晋的兵士之家,除户主丁男以外,甚至有“六丁以上”同居的情形;那么到了占田法实施时,一户之内,除了户主丁男以外,还允许与“其外丁男”同居,更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了。

[2] 《三国志·魏志·董卓传》: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自是后钱货不行。

《晋书·食货志》:黄初二年(公元221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明帝乃更立五铢钱,至晋用之,不闻有所改创。

《宋书·孔琳之传》: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从初平混战至魏明帝初年,有三十余年)

《晋书·石勒载记》:勒令公私行钱,而人情不乐……钱终不行。

《魏书·食货志》:魏初至于太和(公元386—499年),钱货无所周流……冀州已北,则用绢布交易。

以上是指黄河流域而言。至于江南地区,货币使用,比黄河流域较为活跃;河西地区,开始也不用钱,张轨令人铸钱,钱遂大行,西域的金银钱,以后也在这一地区流通使用。

[3] 本节编写时参考侯外庐先生主编的《中国思想通史》第3卷,唐长孺教授所著《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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