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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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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论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凡两相比较者,皆不可无标准。今欲即人之行为,而比较其善恶,将以何者为标准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鹄而已。三者其名虽异,而核之于伦理学,则其义实同。何则?实现理想,而进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达人生之鹄也。

持理想之标准,而判断行为之善恶者,谁乎?良心也。行为犹两造,理想犹法律,而良心则司法官也。司法官标准法律,而判断两造之是非,良心亦标准理想,而判断行为之善恶也。

夫行为有内在之因,动机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动作是也。今即行为而判断之者,将论其因乎?抑论其果乎?此为古今伦理学者之所聚讼。而吾人所见,则已于《良心论》中言之,盖行为之果,或非人所能预料,而动机则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达其欲望者,犹未具也。故两者均不能专为判断之对象,惟兼取动机及其预料之果,乃得而判断之,是之谓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为判断之标准,则理想者何谓乎?曰:窥现在之缺陷而求将来之进步,冀由是而驯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复循时而异,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识者之理想,在餍于道义,此因人而异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时而异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虽在其意识中,而未能实现之于实在,且恒与实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实现,而他理想又从而据之,故人之境遇日进步,而理想亦随而益进。理想与实在,永无完全符合之时,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终不能也。

惟理想与实在不同,而又为吾人必欲实现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无理想乎,夙兴夜寐,出作人息,如机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无贤愚,未有不具理想者。惟理想之高下,与人生品行,关系至巨。其下者,囿于至浅之乐天主义,奔走功利,老死而不变;或所见稍高,而欲以至简之作用达之,及其不果,遂意气沮丧,流于厌世主义,且有因而自杀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无高尚之理想,而又当以坚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务实现之而后已,斯则对于理想之责任也。

理想之关系,如是其重也,吾人将以何者为其内容乎?此为伦理学中至大之问题,而古来学说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将述各家学说之概略,而后以吾人之意见抉定之。

第二节 快乐说

自昔言人生之鹄者,其学说虽各不同,而可大别为三:快乐说,克己说,实现说,是也。

以快乐为人生之鹄者,亦有同异。以快乐之种类言,或主身体之快乐,或主精神之快乐,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乐者言,或主独乐,或主公乐。主公乐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乐之别。

以身体之快乐为鹄者,其悖谬盖不待言。彼夫无行之徒,所以丧产业,损名誉,或并其性命而不顾者,夫岂非殉于身体之快乐故耶?且身体之快乐,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后知,亦何必揭为主义以张之?徒足以助纵欲败度者之焰,而诱之于陷阱耳。血气方壮之人,幸毋为所惑焉。

独乐之说,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苟吾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则其说决不足以为道德之准的。而舍己徇人之说,亦复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论也。

人我同乐之说,亦谓之功利主义,以最多数之人,得最大之快乐,为其鹄者也。彼以为人之行事,虽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乐,即为蓄财产养名誉者,时或耐艰苦而不辞,要亦以财产名誉,足为快乐之预备,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乐,以预备他日之大快乐耳。而要其趋于快乐则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数人得最大快乐为理想。

夫快乐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之快乐,清白高尚,尤足以鼓励人生,而慰藉之于无聊之时。其裨益于人,良非浅鲜。惟是人生必以最多数之人,享最大之快乐为鹄者,何为而然欤?如仅曰社会之趋势如是而已,则尚未足以为伦理学之义证。且快乐者,意识之情状,其浅深长短,每随人而不同,我之所乐,人或否之;人之所乐,亦未必为我所赞成。所谓最多数人之最大快乐者,何由而定之欤?持功利主义者,至此而穷矣。

盖快乐之高尚者,多由于道德理想之实现,故快乐者,实行道德之效果,而非快乐即道德也。持快乐说者,据意识之状况,而揭以为道德之主义,故其说有不可通者。

第三节 克己说

反对快乐说而以抑制情欲为主义者,克己说也。克己说中,又有遏欲与节欲之别。遏欲之说,谓人性本善,而情欲淆之,乃陷而为恶。故欲者,善之敌也。遏欲者,可以去恶而就善也。节欲之说,谓人不能无欲,徇欲而忘返,乃始有放僻邪侈之行,故人必有所以节制其欲者而后可,理性是也。

又有为良心说者,曰:人之行为,不必别立标准,比较而拟议之,宜以简直之法,质之于良心。良心所是者行之,否者斥之,是亦不外乎使情欲受制于良心,亦节欲说之流也。

遏欲之说,悖乎人情,殆不可行。而节欲之说,亦尚有偏重理性而疾视感情之弊。且克己诸说,虽皆以理性为中坚,而于理性之内容,不甚研求,相竞于避乐就苦之作用,而能事既毕,是仅有消极之道德,而无积极之道德也。东方诸国,自昔偏重其说,因以妨私人之发展,而阻国运之伸张者,其弊颇多。其不足以为完全之学说,盖可知矣。

第四节 实现说

快乐说者,以达其情为鹄者也;克己说者,以达其智为鹄者也。人之性,既包智、情、意而有之,乃舍其二而取其一,揭以为人生之鹄,不亦偏乎?必也举智、情、意三者而悉达之,尽现其本性之能力于实在,而完成之,如是者,始可以为人生之鹄,此则实现说之宗旨,而吾人所许为纯粹之道德主义者也。

人性何由而完成?曰:在发展人格。发展人格者,举智、情、意而统一之光明之谓也。盖吾人既非木石,又非禽兽,则自有所以为人之品格,是谓人格。发展人格,不外乎改良其品格而已。

人格之价值,即以为人之价值也。世界一切有价值之物,无足以拟之者,故为无对待之价值,虽以数人之人格言之,未尝不可为同异高下之比较;而自一人言,则人格之价值,不可得而数量也。

人格之可贵如此,故抱发展人格之鹄者,当不以富贵而淫,不以贫贱而移,不以威武而屈。死生亦大矣,而自昔若颜真卿、文天祥辈,以身殉国,曾不踌躇,所以保全其人格也。人格既堕,则生亦胡颜;人格无亏,则死而不朽。孔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良有以也。

自昔有天道福善祸淫之说,世人以跖跷之属,穷凶而考终;夷齐之伦,求仁而饿死,则辄谓天道之无知,是盖见其一而不见其二者。人生数十寒暑耳,其间穷通得失,转瞬而逝;而盖棺论定,或流芳百世,或遗臭万年,人格之价值,固历历不爽也。

人格者,由人之努力而进步,本无止境,而其寿命,亦无限量焉。向使孔子当时为桓魃所杀,孔子之人格,终为百世师。苏格拉底虽仰毒而死,然其人格,至今不灭。人格之寿命,何关于生前之境遇哉。

发展人格之法,随其人所处之时地而异,不必苟同,其致力之所,即在本务,如前数卷所举,对于自己、若家族、若社会、若国家之本务皆是也。而其间所尤当致意者,为人与社会之关系。盖社会者,人类集合之有机体。故一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而人格之发展,必与社会之发展相应。不明乎此,则有以独善其身为鹄,而不措意于社会者。岂知人格者,谓吾人在社会中之品格,外乎社会,又何所谓人格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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