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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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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西湖沙门 交光真鉴述

△三显见不灭。此示常义。分三。一会众领悟更请。又二。一叙述众悟。又曲分三。一得悟安乐。

尔时阿难。及诸大众。闻佛示诲。身心泰然。

泰然者。从佛呵为非心。即起惊疑。及闻离尘断灭。转更不安。所以然者。正以离识心外更不见心。今蒙根中指出。宛然别有寂然不动。惊疑顿息。所以安乐。

△二悔前迷执。

念无始来。失却本心。妄认缘尘分别影事。

见不动心方显识为尘影。故悔迷真逐妄。

△三以喻状喜。

今日开悟。如失乳儿忽遇慈母。

背真执妄。如儿背母。慧命悬危。如失乳将死。今见本心。如忽遇慈母。慧命复续如食乳而生。

△二通别两请。又二。一会众通请。

合掌礼佛。愿闻如来显出身心真妄虚实现前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

首句。谢前请后。心即指前见性。小乘虽知身是无常。但一向迷见为眼。同身坏灭。今虽乍领。即是不动之心。然迷混之久。实无智辩以自发明。此见如何不与色身同灭。故求佛发明之。

△二匿王别请此。以别除断见。乃是旁兼。故科别请。然以王发起者。有二意。一以就王之老相易示变迁。二以显身之无常。至贵不免(问佛指根性。正意元为改权宗生灭之因。以立成佛真因地心。何暇且破凡夫最浅断灭之见。答权小钝滞固可矜怜。凡外迷沦犹宜哀救。况丧本受轮。祸孽莫甚于断见。佛慈平等。故因此处可以警悟。乃兼与除之非正为也。此方名教多言。人死灵随气散。无复存者。是为大惑。请沉玩于斯焉)分为四科。一教前邪惑。

时波斯匿王。起立白佛。我昔未承诸佛诲敕。见迦旃延毗罗胝子。咸言此身死后断灭。名为涅槃。

迦旃延。此云剪发。毗罗胝。此云不作。外道六师之二。说道不同。皆以断见为主。涅槃多义。而犹以不生灭为要义。得涅槃者。一性恒常。远离生灭。今反以身死性即断灭为涅槃。真邪说也。盖匿王未闻佛教。先受此惑矣。

△二教后仍疑。

我虽值佛。今犹孤疑。

狐乃疑兽。过水听冰。必多反覆。人有疑者似之。此亦示同。故云尔也。

△三愿闻不灭。

云何发挥。证知此心不生灭地。

此心即指见性。求佛显示。此性果不生灭。则宿疑无不决了。

△四明众心同。

今此大众。诸有漏者。咸皆愿闻。

据除断见粗惑。则此有漏。似惟指于界内凡夫二乘有学。若辨见性真常。则虽小乘四果别教三贤。亦须普指。以彼自来未明见性是真常心故。

△二如来徴显不灭。分三。一显身有变。又二。一略彰变灭。又曲分三。一徴定必灭。

佛告大王。汝身现在。今复问汝。汝此肉身。为同金刚常住不朽。为复变坏。世尊。我今此身。终从变灭。

其意可知。

△二徴定灭由。分为三。一怪问预知。

佛言大王。汝未曾灭。云何知灭。

△二略举变相。

世尊。我此无常变坏之身。虽未曾灭。我观现前。念念迁谢。新新不住。如火成灰渐渐销殒。

△三明知必灭。

殒亡不息。决知此身。当从灭尽。

因今迁谢而不住。知终必灭而后已。何待死而后知灭哉。只此数语。已即可以警念无常。剧贪世务者。宁不惕然。

△三印许其言。

佛言如是。

印其所说不谬。略彰双灭已竟。

△二详叙变灭。分三。一令较量老少。又二。一故问令叙。

大王。汝今生龄已从衰老。颜貌何如童子之时。

前言总略。未尽精详。今故举老少之悬殊者。令其相较。激引之而欲其详叙也。

△二甚言不同。

世尊。我昔孩孺。肤腠润泽。年至长成。血气充满。而今颓龄。迫于衰耄。形色枯悴。精神昏昧。发白面皱。逮将不久。如何见比充盛之时。

佛问老少。王加长成。三时发明。以显不同。耄者只表老而昏忘。不必局定岁数。下枯悴释衰。昏昧释耄。发白面皱。又显然可验。其不久者也。老年者安可恬不知惧。

△二令详叙变状。又二。一如来引问。

佛言大王。汝之形容。应不顿朽。

△二匿王具答。分二。一不觉渐至。

王言世尊。变化密移。我诚不觉。寒暑迁流。渐至于此。

密移不觉。庄生亦喻夜壑负舟。彼谓造化密移。岂知行阴所迁。

△二徴释推知。又二。一粗推且限十年。

何以故。我年二十。虽号年少。颜貌已老初十岁时。三十之年。又衰二十。于今六十。又过于二。观五十时。宛然强壮。

任运不觉。作意推度。始得知之。此科时宽人虽可觉。然亦岂知二十三十比前童年已为衰老。是则少者当亦可以警无常矣。

△二细推乃至刹那。

世尊。我见密移。虽此殂落。其间流易。且限十年。若复令我微细思惟。其变宁惟一纪二纪。实惟年变。岂惟年变。亦兼月化。何直月化。兼又日迁。沉思谛观。刹那刹那念念之间。不得停住。

此科推至极促之时。方是凡夫粗心所不觉者。尚书。殂谓魂升于天。落谓魄归于地。乃死之别名。今经但以壮色日去为殂。老相日迁为落。纪者十二年也。牒前宽数变其文耳。自年以至刹那。方是密移之不觉者也。刹那至短。摄在念间。教中谓一念具九十刹那。以利刃透九十纸为一念。准分刹那。

△三乃总结必灭。

故知我身终从变灭。

此虽如来令其详叙肉身念念迁谢之相。将欲显后见性全无迁谢。然亦可以为观身无常之厌。然权小厌之。取灰断果。求变易身。乃其旧见。今令依圆人见解。不离根中。顿领常性而已。显身有变已竟。

△二指见无变。分四科。一徴定不知。

佛告大王。汝见变化迁改不停。悟知汝灭。亦于灭时。汝知身中有不灭耶。波斯匿王。合掌白佛。我实不知。

灭中不灭。正王所昧。使其早知。何由惑于断见。

△二许以指示。

佛言。我今示汝不生灭性。

△三引叙观河。

大王。汝年几时。见恒河水。王言。我生三岁。慈母携我。谒耆婆天。经过此流。尔时即知是恒河水。

耆婆。此云长命。谒此天神。求长命也。

△四详彰不变。又二。一先彰所见不变。所见即恒河中水。欲因所见之水不异。引显能见之性不变耳。又分为三。一蹑前变灭。

佛言大王。如汝所说。二十之时。衰于十岁。乃至六十。日月岁时。念念迁变。

△二令较所见。

则汝三岁见此河时。至年十三。其水云何。

△三直答不变。

王言。如三岁时。宛然无异。乃至于今年六十二。亦无有异。

先彰所见不变已竟。

△二次彰能见不变。能见即根中见性。因所显能。易于开悟耳。分三。一蹑前身变。

佛言。汝今自伤发白面皱。其面必定皱于童年。

△二令较能见。

则汝今时。观此恒河。与昔童时观河之见。有童耄不。

△三直答不变。

王言不也世尊。

问约老而聪明不衰者。可说不变。然多有老眼昏暗者。则何通之。答自是眼暗。非关见性。若但论眼。则固有少而昏盲者。何待老来。且前指见科中。已有盲人瞩暗之喻。彼许全见黑暗。亦无损于见体。岂止昏华乎。当知。此中但是就匿王不病之眼。以验见性不变而已。非说肉眼能不变也。岂可故取病眼为难乎。指见不变一科已竟。

△三正申二性。以前通请中愿闻生灭与不生灭二发明性。如来已引观河。验定至此。乃申二性。以结归前之所请也。又分二。一详与区分。又二。一因皱以分变与不变。

佛言大王。汝面虽皱。而此见精性未曾皱。皱者为变。不皱非变。

△二因变以分灭与不灭。

变者受灭。彼不变者。元无生灭。云何于中。受汝生死。

匿王既因身之衰变。而预知身之必灭。何不因见之不变而预知此见死后必不灭乎。可以深发省悟矣。于中者。即于身中也。受生死者。与身同受生灭也。言既不与身同变。必不与身同灭矣。往往宗家谓。不离身中。即有不灭性体。正谓根中见闻等性。非谓方寸之中脏腑之内别有性命。即同阿难初执身内识心。

△二责留断见。

而犹引彼末伽黎等。都言此身死后全灭。

末伽黎。此云不见道。等者等前请中二人。皆一类断见外道故。佛责与王请互举之。如来徴显不灭一科已竟。

△三王等极为喜庆。

王闻是言。信知身后舍生趣生。与诸大众。踊跃欢喜。得未曾有。

王本为除凡夫断见之惑。示同就问。故此即惟就王。结彼一类怀断见者。方喜其有趣生之性而已。非普结会众同有是喜也。以舍生趣生。正四相中人相。权小喜此。是损非益也。问权小岂无喜乎。曰必喜。离识心外。别有此本常之性。自此而修大定成菩提。端有望矣。曰经家何故只就王结曰。王是旁兼之问。意中惟就此机会。决了断见而已。断见既除。其意已尽。何不结了。问为何不结会众之喜。曰此有二意。一者小悟之喜。不必重结。谓逐节开悟之喜。此科之首。已叙身心泰然等。若使再结。还同前语。何用重繁。二者大悟之喜。须待后结。以心未大开。余疑未尽。阿难等方欲种种兴问。何暇结喜。直待三卷末方结云。各各自知。心遍十方。乃至获本妙心。常住不灭。礼佛合掌。得未曾有。始是普会之喜也。显见不灭已竟。

△四显见不失。此若据其科名。亦足前常字之义。盖上科约未来说。如云尽未来际究竟不灭。此科约过去说。如云从无始来本有不遗。既惟约于竖穷其属常字无疑。若据文中发明。体周万法。量极虚空。亦可以当如来后示周圆之义。又前文求示寂常心性。上二科已答寂常二字。此科广大周圆。诚为心性。全体是答心性二字。三释俱通。宜细详之。分二。一阿难因悟反疑前语。

阿难。即从座起。礼佛合掌。长跪白佛。世尊。若此见闻必不生灭。云何世尊名我等辈。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愿兴慈悲。洗我尘垢。

上惟举见。此复兼闻。足显佛言随便。其实四性六精。俱摄见性之中矣。必不生灭。是起疑之端。在上科中。文云。彼不变者。元无生灭。是也。遗失真性。颠倒行事。正是所疑。却在不动科中。是彼全文。因后疑前。非是疑佛。自语相违。但问佛既云不灭。以何因缘。前说遗失。故佛下示。但因颠倒。而说遗失。非因断灭而说遗失。也可见非真遣失。故通章全示颠倒不失之相。诸注但明颠倒。全忘不失。不知何以销阿难之疑。请详今解。当自辩其得失。

△二如来发明。因倒说失。此中旧注差错。若不预以辩明。非惟经之本旨终不显彰。即今正解反似差错矣。注云。顺垂为正。逆竖为倒。此言非是。且与后结合处语相乖反。盖为错会首尾相换四字故。致差误至此。不知首尾相换。正明不失。非说颠倒。良以。臂之正倒。元无一定。阿难与佛。俱惟顺于世间。但取臂之虽倒不失人所易明。心之虽倒不失人所难晓。以易例难而已。请观今解。分二。一即臂倒无失为喻。又三。一定臂之倒相。

即时如来。垂金色臂。轮手下指。示阿难言。汝今见我母陀罗手。为正为倒。阿难言。世间众生。以此为倒。而我不知谁正谁倒。

母陀罗手。此云印手相好也。不知谁正谁倒者。正以臂无一定倒正故。但顺于世间。说此下垂为倒。

△二定臂之正相。

佛告阿难。若世间人。以此为倒。即世间人。将何为正。阿难言。如来竖臂。兜罗绵手上指于空。则名为正。

佛意。亦以臂无一定正倒。既世人以此为倒。即依之为倒。遂问世人以何为正。亦将依之以为正也。但欲取喻不失而已。非辩正倒之是非也。

△三明颠倒非失。

佛即竖臂。告阿难言。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诸世间人。一倍瞻视。

即竖臂者。即依上指为正也。若此颠倒首尾相换者。此二句。正明颠倒无失。盖佛上竖时。已顺世间成正。却言若将此臂颠倒下垂。但是将上竖之首换。为下垂之尾而已。岂将此臂真遗失哉。末二句。一者同也。倍者多也。如言心之颠倒不失。世人固所难知。臂之颠倒不失。乃世人同见而无差异。多见而非一人。盖言明白易见。宜当就喻发悟也。且与下合喻。全无乖反矣。

△二以心倒无失合喻。分四。一据名略以合定。

则知。汝身与诸如来清净法身比类发明。如来之身。名正遍知。汝等之身。号性颠倒。

清净法身者。即相即性。即有即空。现前三十二相。即是法身。非比相宗最后佛身有为无漏。非比空宗破相为妄报化非真。此之性宗。山河全露。万相皆如。说报化与法身异体者。当堕地狱。比类发明者。即令依臂悟身心也。达心包万法为正知。达万法皆心为遍知。如来达此。名正遍知。身如臂上指非新得也。执色身包心为倒知。执心外有法为倒见。凡小执此。号性颠倒。身如臂下垂非真失也。此但略合。详合更在下文。

△二徴显身无正倒。

随汝谛观。汝身佛身。称颠倒者。名字何处。号为颠倒。于时阿难。与诸大众。瞪瞢瞻佛。目睛不瞬。不知身心颠倒所在。

此虽示身无倒相。亦见阿难等不明颠倒实义。意谓凡物名相多不相离。故令循名而觅相。如以黑为名者。若对白物。必历然有黑相可见。与白者迥别。今汝身既以颠倒为名。对我正遍之身。亦当历然有颠倒之相。与我正遍者迥别。而后可也。今随汝观。颠倒果何在乎。由是众等竟不得其倒正之相。然所以不得者。斯名有三义甚深不同诸名。一者不在当体义。盖名虽在身。而义乃从心故也。二者非可相见义。但可义求。非如有形之物可以相取也。三者更不在心义。以颠倒但众生执迷之见。而心实不依之。以真成颠倒故。知此颠倒也。在心尚不可得。在身岂可得见乎。下文方具示。令以义求矣。

△三详示正倒从心。分三。一标如来慈悲告众。

佛兴慈悲。哀愍阿难及诸大众。发海潮音。遍告同会。

愍其颠倒。尚不知其所在。何由而有发悟之期。应不失时。名海潮音。以其瞪瞢瞻望适当可教之时也。

△二引昔教以明正相。此科正合喻臂之上竖。分三。一示为寻常之教。

诸善男子。我常说言。

佛所说法。皆到一切智地。而众生随类各解。如一切唯心造。凡小解为业造。权教解为识造。圆顿直了真心变现。今约深义。重明昔教也。

△二万法惟心所现。

色心诸缘。及心所使诸所缘法。惟心所现。

色即十一色法。心即八识心法。诸缘即生心之四缘。生色之二缘。心所使即五十一心所法。诸所缘法。广至善恶邪正世出世间一切事业因果法门等。惟心者。惟众生本具一真法界之心。亦即如来藏心。乃变现万法之实体。故曰惟心所现。此科重一现字。见万法即心也(问前谓见性是黎耶体即如来藏心。又即万法实体。似为能现。今色心之心。既该八识。则黎耶已为所现。而惟心之心。当另有纯真之心。何得仍取如来藏心以释之。答前七等。但为所现。真心但为能现。而此黎耶。能所俱进。以对真心。降为所现。以对万法。升为能现。盖与真心。本无二体。但惟带妄而已。故今斯文。任说真心。亦惟属于示见不失。以众生现量离此无别可指。经中偏是此义。待至下科。当极明之)。

△三万法常在心中。

汝身汝心。皆是妙明真精妙心中所现物。

身即五根。心即八识及诸心所。其余俱摄皆字之中。不属空有曰妙。远离晦昧曰明。万法实体曰真精。具此诸义曰妙。心中所现物者。言妙心如海。而万法如海中之影。心包无外。而万法皆在心中。此科重一中字。见心包万法也。合上科万法即心。此科心包万法。即是心之正相恒不昧。此即正遍知身。仍当补云。如我竖手等无有异。岂别有所得耶。此意必有。但文略耳。引昔教以明正相竟。

△三责遗认以明倒相。遗谓遗真。认谓认妄。责其但因遗真认妄遂成颠倒耳。足知是迷颠倒非心颠倒也。又分三。一怪责遗真认妄。

云何汝等。遗失本妙圆妙明心宝明妙性。认悟中迷。

前问意。何因缘故。说为遗失。此科即其因缘也。盖是遗真认妄。全不觉知。虽未遗失。义同遗失矣。本妙二字。另说言。其不假修成。本来空有不羁。自在解脱之意。下圆妙明心宝明妙性。二句相对。圆乃通融流动。用之相也。宝乃清净坚实。体之相也。故依环师解。心之与性。体用互称。心则从妙起明。圆融照了。如镜之光。性则即明而妙。凝然湛寂。如镜之体。此解甚好。心性单言。各兼体用。心性对举。体用暂分。因文立意而已。非一定也。此正责其遗真。末句责其认妄。悟即上二科。万法即心。心包法外。迷则敌体相番。谓法皆心外。心堕法中。认悟中迷者。谓见虽迷执颠倒。而真心与万法。实不曾依之。果成颠倒。如人迷东为西。方实不转。乃是于不颠倒中。而妄计颠倒。故曰认悟中迷。

△二详彰认遗之相。上科但是标。下此科全以释成。分二。一法说。又二。一彰认妄之相。又曲分为四。一误认器界。

晦昧为空。空晦暗中。结暗为色。

此科。即误认山河诸法心外实有。正番万法即心。然此科及下科。圆师之注甚好。今全取之。晦昧为空者。迷性明故。而成无明。由此无明。变成顽空。即下经云。迷妄有虚空也。空晦暗中结暗为色者。所变顽空。与能变无明。二法和合。变起四大。为山河依报外色。即想澄成国土也。

△二误认根身。

色杂妄想。想相为身。

此科。即妄认五蕴四大。为自身相也。圆师云。以四大色。杂妄想心。变起众生正报内色。想谓妄心。相谓妄色。色心和合。五阴备矣。即知觉乃众生也。

△三误认心性。

聚缘内摇。趣外奔逸。昏扰扰相。以为心性。

此科。即妄认缘尘分别为自心相。聚缘者。环师以圆觉妄有缘气于中积聚释之。最是。但愚意与圭峰所解不同。夫缘气者。即精神魂魄等。潜住五脏者。乃我执习气之所妄成。于中者。于身中也。积聚者。结为命根。系于生死耳。盖我执虽彻底虚无。而积劫坚执。妄理相应。保之则生。断之则死。所谓从毕竟无成毕竟有矣。内摇者。如云有动乎中必摇其精。现见劳虑太过者五脏随病。此众生所以多不信身中本无性命也。趣外奔逸者。逐境缘虑也。此二句。虽总言妄识。而聚缘二字。连持命根。似为第八功能。内摇外奔。腾跃妄想。似为前六业用。昏扰扰相者。聚缘迷执故昏。内摇外奔故扰。误认此昏扰者。以为灵用。而妄称心性。问前谓见性是八识实体。今复以聚缘为八识功能。得失何分哉。答此识真妄和合。故见性取其一分真理。聚缘取其一分妄情。凡言八识去后来先等者。皆以妄情言耳。后仿此。

△四遂成颠倒。

一迷为心。决定惑为色身之内。

上二科。尚是颠倒之由。此科方成大颠倒矣。盖心反转入身中。万法俱包心外。正番心包万法。所以为颠倒也。呜呼自非佛了义之教。谁不计其性命在于身中万法但为心外者乎。然命在身中。道教计之特甚。法居心外。小乘在教犹然。正遍知觉。亦甚深哉。

△二彰遗真之相。

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

心在身中。但惟颠倒之见妄执而已。岂无边大心果。依其妄见。而转入于身哉。正同迷东为西。而东实不西也。故身及虚空。依旧在于心中。而大心依旧。包于法外。但迷时不觉知耳。斯则不知二字。便是颠倒。岂有实体可得哉。法说已竟。

△二喻说。分二。一喻遗真认妄。

譬如澄清百千大海弃之。惟认一浮沤体。

遗失包虚空大地之心而不认。如弃百千大海。但认蕞尔身中有我之心。如认一沤。

△二喻以妄为真。

目为全潮。穷尽瀛渤。

展转倒执。乃谓身中方寸之心。能包虚空大地。如说一沤全包大海。问此何异于一毛孔中包尽刹海。答彼达诸法性全法界故。一毛称性。即包无余。如说真摩尼珠价直一国。诚不虚矣。此不达诸法实相。但将昏扰妄想。谬计身中。而又倒执能包虚空大地。是尚无体可得。凭何广包。如说水泡价直一国。真大迷妄。安可同乎。详彰认遗之相竟。

△三深责迷倒之甚。

汝等即是迷中倍人。

遗大心而认浮想。如弃海认沤。已为迷矣。又复执浮想为大心。如说沤为海。更是加一倍迷矣。故曰迷中倍人。详示正倒从心已竟。

△四结合前喻无失。

如我垂手。等无差别。如来说为可怜愍者。

此方摄上。认妄遗真之倒执。而结归前喻。但同下垂之臂而已。岂真有所遗失哉。法喻方不乖反。向使上竖为倒。当云如我竖手。何得云垂手乎。详之。如来说为可愍者。如云。使其真己遗失。似犹不足深悯。今本无遗失。而常如遗失。似怀珠困穷。故亲友矜叹而切责也。此中双明虽颠倒而不失虽不失而颠倒。知前义则不孤本有。知后义则不废修行。亦性修不碍之旨也(前阿难闻呵非心。惊谓舍此更无。将同土木。如来安慰。许以真心有体而已。非正开示真心也。譬如许人以物后日方以与之。长水彼处即谓。开示真心。以许为与。何有实惠哉。故此不失科中。正倒二相。方是开示真心之正文。而阿难到此。方知于缘尘外更有如此广大心体。而如来所许果尔非虚。请与前之许辞。对观甚有味矣。可见通释佛经能详语脉为妙。不可潦草错会)然此科。似显心一周。而下六番搜其余疑而已。显见不失已竟。

△五显见无还。自上科观之佛之开示。可谓尽心吐露矣。特阿难未能极领。种种疑之。故有下文诸科。向使于见性略有破意。是助其疑矣。更肯领之乎。破妄见之言。足知其非是也。此科还者去也。科名独标去意。而文中具有来意。显无去来耳。按阿难前求兼足寂常二义。分四。一阿难求决取舍。又四。一述闻法虽悟本心。

阿难。承佛悲救深诲。垂泣叉手。而白佛言。我虽承佛如是妙音悟妙明心元所圆满常住心地。

悲救者。救其颠倒受沦也。深诲者。诲其极领正遍知也。感佛深慈。故至垂泣矣。观虽之一字。便是尚有所疑。而未能极领之意也。末二句。述前三科。包括虚空曰圆。周遍万法曰满。此即述上不失科意。常即不灭。住即不动。更述上之二科耳。

△二明不舍悟法缘心。

而我悟佛现说法音。现心缘心。𠃔所瞻仰。

此述承教悟道而全归功于听法缘虑之心也。阿难多闻重法之人。于此一种缘法领悟之心。更所难舍。意云。别种缘心或可舍掷。今我悟佛所说法时。现用缘心。承听领纳。方倚用之。岂可遽舍乎。

△三明未敢认取本心。

徒获此心。未敢认为本元心地。

此心。即指上所说妙明心体也。正因不舍悟法缘心故言徒获。圆满常住真心。反不敢认为本元心地。以认此须当舍彼。今既不忍舍彼缘心。故亦不敢认取于此。又若舍此缘法之心。却后将何承领佛法。纵不惜此缘心。而独不重于佛法乎。此与下文云何得知是我真性。一类反疑真心之意。旧将此心指于缘心。殊无意味。良以。彼尚坚执不舍。何又不敢认乎。

△四愿如来与决取舍。

愿佛哀愍。宣示圆音。拔我疑根。归无上道。

圆音有三不可思议。一者殊方异类皆同本音。二者大小浅深随解皆益。三者有缘隔远皆同目前。疑根者。缘心真心。两持不决。根心难拔。故求佛拔之。无上道。即阿耨菩提。如人惑于岐路。导师指之。方可决一而归。

△二如来破显二心。破谓破缘心。显谓显见性也。分二。一破缘心有还。又分三。一先破所缘之法。即现说法音也。不舍缘心深故。既全为于重法故。须破法非真。而缘心自舍矣。分三。一法说。

佛告阿难。汝等尚以缘心听法。此法亦缘。非得法性。

缘心之缘攀缘也。法缘之缘尘缘也。以法音即声尘摄。故亦非真。若落纸墨。更是色尘。末句正出非真之故。法性者真理也。圆师云。教诠真理。理是众生之心。故知妙明心地。方是真理。岂可即执声教为真理哉。

△二喻说。又分二。一因法观心喻。

如人以手指月示人。彼人因指。当应看月。

上人字喻说法者。下二人字。喻听法者。指喻于法。月喻听法者之自心。标指示月喻说法显心。因指当应看月喻闻教自合观心耳。

△二执法忘心喻。又为二。一正举执忘。

若复观指。以为月体。

喻但惟执佛声教不解反观自心者也。

△二双出二过。就分二。一并法俱失过。

此人岂惟亡失月轮。亦亡其指。何以故。以所标指。为明月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达自心。亦复不知教意。何以故。以他声教。为己自心。自他不分。安知教意耶。

△二兼迷法相过。

岂惟亡指。亦复不识明之与暗。何以故。即以指体为月明性。明暗二性无所了故。

合法当云。此人岂惟不知教意。兼亦不了教心体相。何以故。教以声尘为体。以自无觉照为相。心以灵知为体。以本有觉照为相。斯人即以无照之尘。为有照之心。有照无照。二不别故。对详法喻。历历可见。

△三结定。

汝亦如是。

言汝之迷心迷教。及迷教心体相。亦如亡月亡指及亡明暗者。无以异也。先破所缘之法已竟。

△二正破能缘之心。拣前先破。方拔不舍缘心之根柢。非正破缘心故也。分三。一正破缘声之心。拣后缘色等。俱为兼带。以但因不舍缘佛声教之心而起破也。又二一纵言离声当有。

若以分别我说法音。为汝心者。此心自应离分别音有分别性。

分别法音。乃取能分别者为己真心。即不舍缘心也。此心下纵之。令离声尘更觅分别之自性耳。

△二喻明离声无性。又分二。一举喻。又二一正以客喻。

譬如有客。寄宿旅亭。暂止便去。终不常住。

前佛但以客喻身境。予谓兼喻缘身境之心。此佛以客正喻缘心。

△二反以主显。

而掌亭人。都无所去。名为亭主。

此虽但以反显缘心非主。而实即以见性为主人也。

△二法合。又二。一先合主喻。

此亦如是。若真汝心。则无所去。

言当如亭主也。

△二后合客喻。

云何离声。无分别性。

离声无性者。言何但如客之暂止便去耶。正破缘声之心已竟。

△二兼破缘色之心。

斯则岂惟声分别心。分别我容。离诸色相。无分别性。

声分别心者。声上分别心也。离色无性。与离声无性。一例可知。

△三广至缘法之心。

如是乃至分别都无。非色非空。拘舍离等昧为冥谛。离诸法缘。无分别性。

如是乃至者。例上声色二尘。中间超过香味触并法处所摄。半分生尘。留彼半分灭尘。结为冥谛耳。分别都无者。前之五尘。及法处生尘。皆不行分别。所谓内守幽闲也。非色非空者。如八定后三所缘。即离前四所缘一切色等故非色。复离空无边处所缘无边虚空故非空。盖自识无边处。乃至非非想处所缘。皆是此境。即法处灭尘耳。拘舍离。华言未详。即末伽黎。连此三字。方成一名。乃其母名。亦连母为名之例也。昧者不达而妄立也。冥者冥然莫辨。谛者妄称真实耳。盖外道立二十五谛。首号冥谛。彼谓冥初生觉。是万法之元始。尊为极则之理。今非色非空。正齐此见矣。末二句诸字助语。与前离诸色相一样。意谓纵使心之分别都无。亦但离于粗分别耳。微细流注。固所未觉。纵使境之色空都尽。亦但离于粗境耳。灭尘影事。固不能离。若离诸法尘之缘。即无分别之性。与上之离声色而无性者。一类无别也。正破能缘之心已竟。

△三结指此心有还。

则汝心性。各有所还。云何为主。

总承上六处缘心。各随本尘而生。亦随本尘而灭。如影随人。元随何人。而来者。亦即还隐何人而去。故云有还。云何为主者。言但是暂止便去之客。何以为无去无来常住之主人乎。破缘心有还一科已竟。

△二显本心无还。此中专显真心无去无来常住为主。大异缘虑客心暂止便去。所以令阿难决定舍客而取主人翁矣。分二。一阿难求示无还。

阿难言。若我心性。各有所还。则如来说妙明元心云何无还。惟垂哀愍。为我宣说。

△二如来详与显示。又分为四。一指喻见精切真。

佛告阿难。且汝见我见精明元。此见虽非妙精明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

且汝见我见精明元者。言汝见我之时。即此能见之体。灵明之用。出自本元也。此乃称举其名下方喻其切真矣。虽非妙精明者。微露带妄之意也。以此心既为六精之一。而又在处明了不昧。固已现具精明之体。特以二种颠倒见妄未除。故言虽非妙精明也。盖表其已具精明。而但欠于妙耳。然观虽之一字。亦暂以抑之。而喻中随即扬其切真。如第二月非是月影者。盖月有三相。第一是天上净月。第二是人以手捏目望月。遂成二轮。取其捏出者。为第二月。第三是水中月影。意以第一月。喻纯真之心。第二月喻见精明元。第三月喻缘尘分别。今言见精如第二月者。明其虽非即真。而实与真心非有异体。但带无明。除之即真。亦如二月非与真月有虚实之差悬远之隔。但多一捏。放之即净矣。非是月影者。明其非同缘尘之心。但是前尘之影。乃如水中月。其与真月。上下悬隔。虚实不伦矣。意欲令人决定舍于第三月。而决定认取第二月。则第一月不远即在矣(问何不即指纯真之心。而乃用此曲示。费此申明乎。答前言待下科而极明者。正此处也。盖究竟离妄。纯真之心。惟佛乃具。等觉尚带生相无明。何况地前诸位。乃至五住凡夫。现前何有纯真之心。然而真虽不纯。体终不变。如金在矿。离矿无金。特矿有真伪。非金师莫能辨识耳。故佛直指根性为心。如指矿说金。金即在矿。非离矿外而别有金也。此处秪因其无明未剖。尚有欢于妙之一字。故佛略抑扬之。意在表其切真耳。非如缘尘呵其非心无体也。诸注。于此发妄。太过如轻。加缘尘之名。将滥同于三月。强索有还之处。似公抗于佛言。纵有理据。殊妨领悟徒引人之犹豫。不敢直认见性为心。其失非小。不知众生现量离此根中之性别无可指。故诸祖指示。率多取于六根门头者。奉佛密旨也。行人时中。但请认取此性。万无一失。譬如收买金矿者。时下虽非精金。真金终不外矿而得。使其弃矿求金。非惟并金亦弃。将必惑于鍮石。而真金终不可见矣。岂不大可惜哉)。

△二许示无还之旨。

汝应谛听。今当示汝无所还地。

即见精明元无还也。

△三备彰八相皆还。旧将八还辩见。对前七处徴心。予前已辩。七徴固是潦草之言。而又独以此八还为辨见。仍以对前七徴。尤为孟浪之语。前后十番。皆示见性。而独指八还。余皆辩于何法乎。且前七处。乃七大科。岂与此一科为对耶。今总改之云。七处破心十番显见。则非惟法数相称。而心妄见真之旨。亦攸分矣。又复分为三科一具列八相。

阿难。此大讲堂。洞开东方。日轮升天。则有明耀。中夜黑月云雾晦瞑。则复昏暗。户牖之隙。则复见通。墙宇之间。则复观壅。分别之处。则复见缘。顽虚之中。遍是空性。郁𡋯之象。则纡昏尘。澄霁敛氛。又观清净。

此八种。俱是色尘。俱是眼家所对之境。俱各有体有相。如日轮是体明耀是相。夜晦是体。昏暗是相。乃至户牖墙宇分别空性昏尘澄霁俱是体。通壅缘虚郁净俱是相。此八尘作四对意各取其相之相反为对也。谓明暗乃至郁净相反。惟空虚尘郁体相颠倒。下文还处自见。分别即前尘分别。指种种诸物。而言如松棘鹄乌杂在之处也。缘指种种异相。而言如直曲白玄差异之相也。下顽虚则是全无诸物之处。遍是空性者。迥然惟见一空相而已。盖缘是异色。空是同色。同异相反。生成对偶。且经后文。虚空为同。世界为异。即其证矣。旧注乃以分别作分别之心。则下缘字与上何别。而又如何见之。且下虚空与何为对。盖八种俱取尘相有还。对显见性不与尘而俱还。离尘别有全性。所以异前大科中缘心与尘俱还离尘无性也。何必此中又加分别之心乎。字同意别。善须辩之。

△二各还本因。又二。一许还本因。

阿难。汝咸看此诸变化相。吾今各还本所因处。

诸变化相。即上八种相。本所因处。即上八种体。

△二徴起详释。又分为二。一释成一相。

云何本因。阿难。此诸变化。明还日轮。何以故。无日不明。明因属日。是故还日。

是故还日者。如云随日轮而俱来者亦与日轮而俱去也。

△二以类俱成。

暗还黑月。通还户牖。壅还墙宇。缘还分别。顽虚还空。郁𡋯还尘。清明还霁。

此中观虚之还空郁之还尘。足验前之体相颠倒。其余例日可知。各还本因已竟。

△三更明该尽。

则诸世间一切所有。不出斯类。

亦惟取于眼家所对色相而已。备彰八相皆还已竟。

△四独显见性无还。

汝见八种见精明性。当欲谁还。何以故。若还于明。则不明时。无复见暗。虽明暗等种种差别。见无差别。

见亦言八种者。由前列八相时。一一相中。皆须对于见性。若无见性。凭谁取相乎。故见亦随相而言八种矣。当欲谁还者。言见性于此八相之中。毕竟与何相而俱还乎。此方难问下乃徴释。明其实无还也。盖与一相俱还者。诸相复将何见。今诸相任迁。一一皆见。足知八尘于见性之中。自相往来自相凌夺。而此见体朗然常住不动不迁。岂同前来缘尘之心与尘俱还乎。如来破显二心已竟。

△三承前判决取舍。

诸可还者。自然非汝。不汝还者。非汝而谁。

诸可还者。总述前声色等六种缘心皆与尘而俱还者也。自然非汝者。言其既皆属尘。自不属汝。决定汝当弃舍。而不须执吝矣。不汝还者。总述后八种见精不与尘而俱还者也。非汝而谁者。言既不属尘。自属汝之本心。决定汝当认取。而不可犹豫矣。

△四结叹自迷沦溺。

则知汝心本妙明净。汝自迷闷。丧本受轮。于生死中。常被漂溺。是故如来名可怜愍。

心即见性。本字总贯妙净明之三字。是本有现具。不从修得之意。不为诸尘所迁。而缘心不能超胜曰本妙。不为诸尘所蔽。而缘心不能障碍曰本明。不为诸尘所染。而缘心不能疑混曰本净。迷闷者执吝缘心也。丧本者。反疑弃于本妙明净也。受轮漂溺。皆其自取。所以可愍也。显见无还已竟。

△六显见不杂。此一大科。旧注似全不知。问处何疑。答处何释。总成错解。故不胜其辩正。但请详究今解。当自觉是非显然不难辩矣。又分为二科。一阿难以物见混杂疑自性。

阿难言。我虽识此见性无还。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此疑。盖谓承佛上示。虽知此见不与诸相俱还。而实常与水陆空行等物。混杂无分。今于诸物之中。将辩何者是我见性。何者是物相乎。言其不可分析也。由此问意详下答意自然应合分明。只重我字。不重真字。故吴兴之解非是。

△二如来以物见分明显自性。分四一先列能所。欲与拣择分析。先须列下能见之性与所见之物。然后乃可于中择而分之也。就分为二。一列能见之性。又分为二。一圣众见。又曲分三。一声闻见。

佛告阿难。吾今问汝。今汝未得无漏清净。承佛神力。见于初禅。得无障碍。而阿那律。见阎浮提。如观掌中庵摩罗果。

阿难方证初果。故云未得无漏。天眼亦未远见故。仗佛神力。方见初禅。按初禅但能见一四天下耳。阿那律。此云无灭。昔因其施供。受福不灭。是佛从弟。昼眠被诃。精进失目。遂证四果。得天眼。见大千如观掌果。今云阎浮提。岂反劣于初果。恐是娑婆界三字。而笔受者误也。且四见从狭向宽。其序可详。庵摩罗。此云难分别。桃柰相疑。生熟难分。此方所无也。

△二菩萨见。

诸菩萨等。见百千界。

一大千为界。菩萨所见。累至百千。其实地上更多。虽亦至广。总皆有限。

△三如来见。

十方如来。穷尽微尘清净国土。无所不瞩。

穷尽则无限量。数如微尘。则不可数。佛眼所观净秽皆同。清净圣众见已竟。

△二凡品见。

众生洞视。不过分寸。

不过分寸。有二意。一者对胜说劣意。自诸圣极于如来。较至众生。纵穷其量。亦不过分寸而已。二收尽含生意。上既齐于如来。下必齐于蜎蠕。故广至穷尽国士。狭至不过分寸也。盖言见量虽殊。均为能见之性而已。列能见之性已竟。

△二列所见之物。

阿难。且吾与汝。观四天王所住宫殿。中间遍览水陆空行。虽有昏明种种形像。无非前尘分别留碍。

此则独约阿难所亲见者。欲其自审择也。四天王即居须弥四面(东持国。南增长。西广目。北多闻)住山腰而齐日月四万二千由旬之高。曰水曰陆曰空行。举此三处。即上自四天下。至大地一切物相所在之处。前尘者。目前诸尘。遇住不过曰留。障隔不通曰碍。谓留碍于视耳。先列能所已竟。

△二就中拣择。又二。一先令自择。

汝应于此分别自他。

于此者。即于能见所见之中也。自即见性。他即诸物。先令自择者。欲其随教自审。庶得真知耳。

△二次与代择。

今吾将汝。择于见中。谁是我体。谁为物相。

代择者。知其自不能分。令其假佛智辩。转得分明耳。将汝者。将阿难之见也。择于见中者。择于佛之见中也。体即见体也。就中拣择竟。

△三物见分明又四。一正言物不是见。

阿难。极汝见源。从日月宫。是物非汝。至七金山。周遍谛观。虽种种光。亦物非汝。渐渐更观。云腾鸟飞。风动尘起。树木山川。草芥人畜。咸物非汝。

极尽也见源即眼根也。如云尽汝眼力也。日月宫最上物相也。七金山等。居中物相也。须弥外七重围之(一持双。二持轴。三担木。四善见五马耳六象鼻。七鱼嘴)皆以纯金为体。此中光明最多。故言种种也。渐渐下最下物相也。云腾鸟飞。自金山视之。亦居最下。汝字对物。即见性也。三番言物非汝故。此科是正言物不是见也。

△二正言见不是物。

阿难。是诸近远诸有物性。虽复差殊。同汝见精清净所瞩。则诸物类。自有差别。见性无殊。此精妙明。诚汝见性。

上科。遍言物皆非见。此科。仍于诸物之中。择出见性。显然非物故此科是正言见不是物也。然分择之法。亦惟约于有无差殊而拣别耳。盖诸物罗列于见性之中者。千态万状。是有差殊。见性遍见于诸物之上者。朗然一照。是无差殊。然此无差殊之体。何尝混杂于有差殊之物相乎。故结言。诚汝见性。而不是物也。

△三反辩见不是物。上二科。已将物象见性分析明白。自此科与下科。乃反其辞而辩之。以番显前二科令其增明而已。此科番显前见不是物之科。承上意云。物有殊而见无殊。足知见不是物矣。由是即番转云。若见是物则汝(云云)其语意自见矣。旧因此意不明。以致管见。疑其不接别有阙文。真以讹传讹也。又二。一辩定非物。分二。一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又三。一是物必成可见。

若见是物。则汝亦可见吾之见。

此科番上科云。若我无殊之见性。见于差别物时。此见即是彼物。则见性当成可见。故汝亦可见吾之见。何以故。见既是物。当成差别之相。岂不历然可见乎。理实不然。亦暂纵以显其谬耳。

△二可见必依同见。

若同见者。名为见吾。

文因难省。故此二句。别为一科。意云。见吾之见。实无迹之可凭。若取于彼我同见物时。即彼同见之物。遂谓见吾之见耶。

△三难其当见不见。

吾不见时。何不见吾不见之处。

言吾观物实无一定。有时纵目取相则见物。有时收视离相则不见。汝若当吾见物之时。依彼同见之物。谬言见吾之见。若当吾收视离相。不见物时。何不并吾不见之体亦见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见之时。既不能见。同见之时。亦岂真能见哉。不过谬执而已。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已竟。

△二蹑开两途俱证非物。蹑上不见之处。而开或见或不见之两途。俱反证于见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极为简妙。而文稍隐略。从古注家。展转支离释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结归存三隐二枉费工巧。悉皆非是。请详今解。当或失笑。就此分为二科。一以可见证成。

若见不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相。

若见不见者。言汝若执言我已见汝不见之处矣。自然者。不待费力也。彼不见之相。即差别诸物也。盖正当不见之时。是性是我不见之体。诸物是彼不见之相。自然非彼不见之相者。言我见既已离物。汝又见我自体。此则不消费力辩之。我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物相矣。何以故。已离物而又另见。岂尚混为物乎(此处经文。人成错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见之相一句所误。今双约见物时与不见物时。而更重申之。盖正当见物之时。见性为我能见之体。诸物是彼所见之相。及至不见物时。则见性为我能不见之体。诸物是彼所不见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见之相者。非彼所不见之相也。盖指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连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见与不可见二途俱证成非物而已)。

△二以不见证成。

若不见吾不见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当我不见之时。汝若不能见我之见体。此更不消费力辩之。自然我见非物矣。何以故。可见尚然非物。而况不可得见。岂犹同于物相乎。是知二科本来简捷如此。智者详之。辩定非物已竟。

△二结成自性。

云何非汝。

承上。言既不可见。而又展转皆非是物。云何非汝之自性乎。反辩见不是物已竟。

△四反辩物不是见。番前正言物不见见科也。分二。一物混例成人混。

又则汝今见物之时。汝既见物。物亦见汝。体性纷杂。则汝与我。并诸世间。不成安立。

此处稍为隐略。故旧亦无所归属。当于见物之时下补一句云。若物是见。则明白矣。科言物混者。有情无情不可分也。人混者。汝见我见不可辩也。物虽可以总该。今与人相例。且属无情。意云。汝今遍见差别物时。若彼诸物。即皆是见。汝见物时。物亦即当见汝。有情无情之体性。纷乱混杂。无复情器之分。是物混也。末三句。遂例云。有情无情。尚不可分。有情与有情益不可辩。是故。汝见我时。反成我见于汝。世间诸人无不皆然。坏世间彼我之相。莫能安立矣。亦是暂纵。理所必无。正义全在下科番显。

△二人分例成物分。

阿难。若汝见时。是汝非我。见性周遍。非汝而谁。

此科是转显正义。言汝见我时。若一定。只是汝见而非我见。彼我分明。曾无坏乱。是人分也。末二句。遂例云。有情与有情。尚不混滥。则汝见性虽周遍一切诸物。有情无情。判然迥别。何至混成诸物而非汝之自性耶。

△四责疑自性。

云何自疑汝之真性。性汝不真。取我求实。

自疑真性者。本是自性。而疑混于物也。性汝不真。取我求实者。言真性在汝。自不信其为真。而取吾言。以求其实。迷之甚也。显见不杂已竟。

△七显见无碍。无还不杂二科。已示其必为自性。而不杂科中。兼明体之周遍。遂复疑之。以为真性。当有定体。何无一定周遍真我。应得自在。何乃动被物碍。佛释斯疑。故有此科无碍之示也。分二。一阿难疑见不定而有碍。又三。一蹑上疑端。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性。必我非余。

此处文亦阙略。若此。见性下补一句云。本来周遍。则真性真我二种。疑端方全。且与下文。相叫应矣。

△二双举两见。

我与如来。观四天王胜藏宝殿。居日月宫。此见周圆。遍娑婆国。退归精舍。秪见伽蓝。清心户堂。但瞻檐庑。

胜藏宝殿者。天王殿中。众宝俱在。故称胜藏。日月宫。皆摩尼宝成。宫殿台池。天人充满。日宫虽火摩尼成。而亦清凉同月。但光胜下注成热耳(请试火镜光注成烧体实不热则可知矣)阿难随佛或时居之。孤山谓。初天惟见一四天下。言遍娑婆国。即指一小刹而言。非大千也。伽蓝。此云园。此且举其遍与不遍两种见量。下方怪问而拟度也。

△三陈疑以请。分三。一怪问不定。

世尊。此见如是。其体本来周遍一界。今在室中。唯满一室。

意疑既云周遍即当常遍。今在天本遍一界。在室何唯一室。而若此大小之不定乎。

△二拟度由碍。

为复此见缩大为小。为当墙宇夹令断绝。

承上不定。而随情妄拟。两楹不决。言我一界之见忽迁。而但满一室者。为是此见内室所局缩大为小耶。为是因墙所隔夹之令断耶。是必为室墙所碍而致然耳。缩虽见体自缩。亦须因局乃尔。如过卑门。身前鞠脊。是亦由碍也。此固常情计度。必不越此两楹。然亦安之。而不知疑。阿难代为问辩。凡我究心之人。由此问端。而研佛答处。将必大有启悟者矣。切须珍重。

△三总结疑请。

我今不知斯义所在。愿垂弘慈。为我敷演。

斯义即大小缩断所在犹言定在也。言于四义定在何义求佛与决也。

△二如来各出其由而教之。分二。一总示大略。

佛告阿难。一切世间大小内外诸所事业。各属前尘。不应说言见有舒缩。

诸所事业。该余方圆上下等类。前尘。即天宫精舍诸物等类也。明不定但由于物耳。舒缩意该断续。若言缩断。则意完矣。意明见本不因碍而有缩有断。则见体毕竟非物之能碍。而众生妄见其有大小之迁者。别有元由。而实不自知也。元由在下诸科。

△二详与释教。释谓出其元由。教谓授以解脱方法。分二。一喻尘教忘。此科以喻明尘。即所以出其不定由尘。而教其忘尘。即解脱矣。又二。一明不定由尘。又二。一示二皆无定。二谓安与不定。又三。一略举一喻。

譬如方器中见方空。

喻一界见大也。方圆本以互显。今举一可以类知矣。

△二开途两问。

吾复问汝。此方器中。所见方空。为复定方。为不定方。

喻法中一界之见。为复定大。为不定大。

△三两义俱非。

若定方者。别安圆器。空应不圆。若不定者。在方器中。应无方空。

法中。若定大者。入室见应不小。若不定者。在界应不周遍。意明界室等尘若存则定与不定二义皆不可定。谓其有定有不定。皆非是矣。

△二示义性无在。

汝言不知斯义所在。义性如是。云何为在。

言诸尘不除。则义性本无定与不定。何得必欲求其定在乎。示不定由尘已竟。

△二教忘尘自遍。

阿难。若复欲令入无方圆。但除器方。空体无方。不应说言更除虚空方相所在。

双标方圆。而下惟论方者。语略而意必兼也。法中云。欲令入无大小。但忘界室。不应说言更除见性大小之相。何以故。见性本无大小。大小但由于尘。尘忘而大小泯矣。见性更何所除乎。亦犹虚空本无方圆。方圆但由于器。器除而方圆泯矣。虚空更何所除乎。然忘尘功夫。在起行因中。但是观想。亦惟达界室本空。顿息执持。非更想空。纵观纯熟。心地豁然。泯身空廓。不见界室。始是似无碍非真也。然此处最难透过。若取着之。以为极致。堕一色边。不复更开矣。直待观行功极。色阴消尽。十方洞开。无复幽暗。身界内外。影相方明。如见掌果。方是真无碍也。此即入位果中至此。即大小等惑。永不起矣。然亦但是体无碍。非用无碍。大用无碍。更在下科。又当知。此之忘尘。与后耳根圆通中入流忘所。尘异功齐。喻尘教忘已竟。

△二斥谬教转分二。一显谬出由。又二。一以反难显谬。

若如汝问。入室之时。缩见令小。仰观日时。汝岂挽见。齐于日面。若筑墙宇。能夹见断。穿为小窦。宁无续迹。是义不然。

令觉观日之时。岂是用力挽见舒于日边。若觉观日非舒。自知入室非缩矣。又令察穿窦时。岂是续见宛有续迹。若觉穿无续迹。自知夹无断痕矣。

△二出成碍之由。

一切众生。从无始来。迷己为物。失于本心。为物所转。故于是中。观大观小。

此迷四重。一迷物。二失心。三被转。四成碍。意明见本不可碍而物本不能碍。然众生毕竟成碍者。非由物碍而有缩有断。但由无始不达万物皆已。而迷己为物。遂失万物一体之本心。物既不属于自心。则非惟不随心转。而反以转心。是故动为物碍。而观大观小。皆无自由分也。四重可别。是知物本是心。迷之为物则碍心。亦如冰本是水结之为冰则碍水。可见成碍之由。正在自迷。而为物转耳。岂由缩断而然乎。问观小是为物转。观大何亦尔耶。答如见一界。则局一界。正为界转。岂能通于界外及转界于室中乎。同是物转无疑矣。显谬出由竟。

△二教以转物。又二。一标转物同佛。

若能转物。则同如来。

此且略翻第四成碍。以作下科总标之辞。转物者即以小摄大。以大入小。小中现大。大中现小等。诸玄门妙用也。盖十玄门。惟佛究竟故。能此即同如来矣。其惟直显无障碍之大用。下二科方乃四重详番。

△二明自在无碍。又分为二。一体自在。

身心圆明。不动道场。

迷时。身则蕞尔。弥封滞壳。心则闇然。逐境偏局。所以被转成碍。今则万物一体。圆而不偏。达物皆己。明而不昧。身若虚空。心安如海。万物皆在身心之中。何物能迁动于身心。故曰不动道场。盖身心即法界之道场矣。此即番前三重明字。番第一迷物圆字。番第二失心不动。番第三被转。

△二用自在。

于一毛端。遍能含受十方国土。

毛端。即身毛孔中。正报之最小者也。十方国土。依报之最大者也。毛端含十方。即小摄大。十方在毛端。即大入小毛中。看国而国不小。即小中现大。国外观毛。而毛不大。即大中现小。此即事事无碍法界。十玄门中。广狭自在无碍门也。旧注不达毛端国土。二皆属事。而以事理体用对释。复不许用。其亦草率不察。理事法界中。安有斯门乎。此科方番前第四成碍。即观大观小句也。彼乃正为依碍大被小迁。此则非惟不能碍不能迁。且更能以正报之极小。而容依报之极大。以成无障碍之妙用矣何如其自在乎。又此较前忘尘境界。更是甚深。彼方圆照。此则圆用。盖照用具足圆融。亦性能之极致矣乎。又若未得斯义。岂惟见局一界。不成周遍。虽见百千界。亦非周遍。何以故。以有分限故。以不能于诸法通融互见故。若得斯义。则非惟一室之小不碍周遍。虽一毛端亦不碍于周遍。何以故。以无分限故。以即于一毛端见彻十方国土故。一一毛端。一一尘中。无不皆然。呜呼深哉。见性之妙。无以加矣。又此科与上科合论。上科见性。于诸尘中。照体独立。分明不混。可当阿难所求四义中明字之义。此科见性。于诸尘中。圆融照了。无障无碍。可当四义中妙字之义。显见无碍已竟。

△八显见不分。夫见性。量括十方。体含万法。其与万法。非即非离。惟其非即也。故能灵光独耀。迥脱根尘。身界无干。生死不系。众生不达斯义。则混淆真妄。沉溺轮回。既无智以自分。终何由而得脱乎。惟其非离也。故能尘刹混融。万物一体。用弥法界。存泯自由。众生未达斯义。则沉冥滞寂。灰断缠空。既自昧其家珍。亦何由而能用乎。故前自指见以来。不动不灭不还不杂及无碍之前半。皆约不即之义。分真析妄。以决择乎离尘独立之体。今此不分之科。乃约不离义。泯妄合真。以显泄乎与物混融之妙。虽不失科。与无碍之后半。辞义亦融。非今不分之正义矣。将使众生明乎不即之义。则不沦生死。明乎不离之义。则不滞涅槃。若相背而实相成也(难云既与物不分。即成万物。是见何得。文中又言无是见乎。答文殊喻中明言。有是则成二体。不得成一体矣。要须无是无非。方成一体之妙。盖一体即是不分。当知不分者是非双绝之旨也)分二。一阿难执身见各体。而疑见在前。究此疑之所自来。盖由上文诸科。多与明此见性离尘独立。乃至身境亦无相干。遂以自己平日所认身心。对今新领见性。细推度之。觉此见体湛然满。前似与身心判而为二。遂起两重能所之解。一者约分别以起。谓身心为能分别。见性为所分别。二者约见以起。谓见性为能见。身心为所见。是执见性身心各自有体。遂起斯疑。至于山河万相。与见各体。更不待言。分四。一领上义而定前相。

阿难白佛言。世尊。若此见精。必我妙性。今此妙性。现在我前。

此科即疑之总意。下二科疑惧皆依此前相而成。

△二标认见必遗身心。

见必我真。我今身心。复是何物。

言若依佛今旨。将此湛然现前之见性。必认为真我。则我平日所认之身心。谓之何物乎。意恐外认见性。必至内遗身心矣。

△三惧堕于过失。分三。一约分别以定亲疏。

而今身心分别有实。彼见无别分辩我身。

此科正从第一重能所而来。盖约分别而成者也。言我身心实能分别彼之见性。而彼见性曾不能分别我之身心。我诚觉其能分别者为甚亲。而彼不能分别者。为甚疏也。亲疏意约彼我二字见之。

△二明向疏背亲之过。

若实我心。令我今见。见性实我。而身非我。

此科从二重能所而来。盖约见而成者也。言彼见性若果实是我心。主宰于我。令其外见万物。内见自身。则无别分辩之。疏者。既是于我而分别有实之。亲者反非是我。亲疏倒换。不免背亲向疏之过矣。

△三引佛言反正其失。

何殊如来先所难言物能见我。

言见性既在身心之前。又能内见自身。即同物能见我。然物能见我。佛前已斥其谬。今何不为谬乎。不依孤山将见性转成万物以释物能见我。彼盖惑于下文佛约万物以辩见性。而云然也。不知下有别意。请详下解自知。

△四求如来开示。

惟垂大慈。开发未悟。

欲佛发明。认见何得不遗身心。见身何得不同物见耶。总会上文。佛则谆谆责之。警其认妄为真。阿难则种种疑之。反恐认真遗妄。此固凡夫我执浓厚者。必然之情。良由不达认妄者必至遗真。而识真者必能融妄。何至有所遗哉。详佛答处。自见真妄遍融之旨趣矣。

△二如来约万法一体。而破前相。问阿难既惟约身心。而疑见性在前。佛何不即约身心见性无有二体以释其疑。而必约万法一体。以破之者。何也。答此有四意。一者易破前相。盖阿难执见性在前。佛言须同万物分明指出。既是非竟无定指。则了无前相可见。既不在前。岂与身心为二乎。二者以疏例亲。就众生之情见。身心至亲。万物至疏。今会疏远之万物。尚与此见一体。况亲执之身心。独有二体乎。三者兼除二执。盖身心者。我执之亲依。万物者。法执之显境。据前问辞。我执己自炽然。而法执尚犹微隐。今若顺其语。而但说见性身心一体。则非惟法执不能兼破。彼将又执见性身心合为我体。而以万法为他体。其为二执益增上矣。故佛总与普对万法。悉显其无自无他。则二执荡然无遗矣。四者双销二疑。盖身心是其所亲。定闻非一。而起疑。属现行疑。万物是其所疏。定闻非一。而不怪。属种子疑。若更待其疑万物与见性非一。必且疑不及矣。故就此问。并与决了。所以双销种现也。夫惟破一前相。而四义具存。所以必约万法而不约身心也。可谓至妙矣。又分为三。一直斥妄拟前相。

佛告阿难。今汝所言。见在汝前。是义非实。

问意虽多。惟此在前。是其谬本。故佛下但破一前相。而诸疑尽释矣。

△二辩定本无是非。分二。一以无是非发其疑。又四。一辩无是非。此中大段。虽似易明。而其句意参差。须申明之。夫据能辩义边。有即物。有离物据所辩法边。有是见。有非见。然经文用义以辩法。或单或双。至文指之。又分为二。一无是见。此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也。又三。一如来问。又曲分为二。一纵成决其可指。

若实汝前汝实见者。则此见精。既有方所。非无指示。

在前则必可指此意易明。斯惟决其可指下方令其对物指之。

△二教其对物指陈。又三。一在前皆可指陈。

且今与汝。坐祇陀林。遍观林渠及与殿堂。上至日月。前对恒河。汝今于我师子座前。举手指陈。是种种相。阴者是林。明者是日。碍者是壁。通者是空。如是乃至草树纤毫。大小虽殊。但可有形。无不指着。

师子自无所畏。威慑禽兽。佛坐此座。表其具四无畏威慑魔外也。

△二蹑之教其指见。

若必其见现在汝前。汝应以手确实指陈。何者是见。

△三立格防其混滥。立格防滥者。先将阿难答处立成格式。便丝毫不能混滥。故下阿难两处答辞。皆顺佛格式而不违矣。所谓双用即离。而单遣是见者。在此科中。又分二。一即物须不坏相。

阿难当知。若空是见。既已成见。何者是空。若物是见。既已是见。何者为物。

言即物有见。须当不坏物之本相。如即壁成画。不妨壁画两存。故举例云。若空是见。何者是空等(问是见无空。是见无物。则是义已成。何必又要空物仍存。答此顺阿难迷执成难。阿难元执身心见性物相皆各自有体相方起前疑。何曾悟得总为一体。今若有见即无空无物。便成一体。无有二相。与前自语相违。况既成乎一体。又不容更说是见。如一文殊无是文殊也)。

△二离物须显自体。

汝可微细披剥万象。析出精明净妙见元。指陈示我。同彼诸物。分明无惑。

披剥析出。即是离物意。精明净妙。即是见元义相。物不能杂曰精。物不能障曰明。物不能染曰净。物不能缚曰妙。

△二阿难答。又二。一即物无是见。

阿难言。我今于此重阁讲堂。远洎恒河。上观日月。举手所指。纵目所观。指皆是物。无是见者。

不能即物而不坏本相也。

△二离物无是见。

世尊。如佛所说。况我有漏初学声闻。乃至菩萨。亦不能于万物象前剖出精见。离一切物。别有自性。

不能离物而自体分明也。

△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双许即离皆无是见。无是见已竟。

△二无非见。分三。一如来问。又二。一述言揲定其意。

佛复告阿难。如汝所言。无有见精离一切物别有自性。则汝所指。是物之中。无是见者。

如汝所言下。述阿难之言。则汝下揲定其意。如云。据汝所言。则诸物之中。决定无是见矣。

△二对物教明非见。又三。一撮略诸物。

今复告汝。汝与如来。坐祇陀林。更观林苑。乃至日月。种种象殊。

同前可指诸物。但撮略其辞。

△二重蹑前文。

必无见精受汝所指。

蹑前揲定之文。

△三正教明见。

汝又发明。此诸物中。何者非见。

△二阿难答三。一无非见。

阿难言。我实遍见此祇陀林。不知是中何者非见。

此方直以标定无有非见。下出所以。

△二徴释。

何以故。若树非见。云何见树。若树即见。复云何树。如是乃至。若空非见。云何见空。若空即见。复云何空。

此中单用即物而兼带双明非是也。以离物无凭。说于非见。故单用即意。又即见者是见也。复云何树者。即何者是树也。然此本明无非。复兼无是者。有二义。一者领前格式覆审致详也。二者遮止矫乱。恐闻无非。番又堕是。示此双绝。令息反覆。盖权人之妙旨存焉。

△三总结。

我又思惟。是万象中。微细发明。无非见者。

言既朗见一物不遗。便不能于一物上发明非见也。

△三佛印许。

佛言。如是如是。

许其无一物而非见也。问前言此一大科。惟明一体不离之义。今许无非见。似合一体不离之义。何乃首许无是见耶。若万物皆无是见。何成一体之义乎。答说是说非。皆不成乎一体。此义待下文佛以文殊为喻中。当自明矣。姑少俟之。辩无是非已竟。

△二大众惶悚。

于是大众。非无学者。闻佛此言。茫然不知是义终始。一时惶悚失其所守。

非无学者。会通其意。应指小乘深位。或权渐初心良以。满慈尚如聋闻远蚋。岂小乘有学。遽能不疑乎。是义者。即无是见无非见之二义也。不知终始者。后度不测其终。前推莫寻其始也。盖凡义之浅者。即始可以见终。由终必不昧始。今则后以度佛未说之旨。竟不能测此义之归趣。是不知其终也前以推佛已说之言。初不能寻此义之由来。是不知其始也(旧注意指无是见为始。无非见为终。此已无甚意味。然不云终则物无非见而云终则见性非物。不云始则物无是见而云始则见性是物。此固违反经文。失之千里而后更以现在我前为始。此阿难所迷执者愈无谓矣)失其所守者。意谓或是或非。决于一定。则可为守。今则双许俱无。曾无一定。故惊疑而失所守也。

△三佛慈安慰。

如来知其魂虑变慑。心生怜愍。安慰阿难及诸大众。诸善男子。无上法王。是真实语。如所如说。不诳不妄。非末伽黎四种不死矫乱论议。汝谛思惟。无忝哀慕。

慑亦惶悚之意。无上者。证极之号。法王者。于法自在之称。真实只作一决定意。如说苦决定苦。说乐决定乐。通真俗谛如所如方是称理之谈。上如字即称下所如二字。即真如理。不诳者。无赚误之过。不妄者。无虚伪之愆。惟具四相。不必强同五语矣。不死者。终不决于一定也。又教中言。此外道妄谓。有不死天一生不乱答人者。当生彼天。矫乱论议。在十卷行阴魔中。四种。谓亦变亦恒亦生亦灭亦有亦无亦增亦减。皆持两可终无决定。今无是见无非见。决定双遣。不俱不立。岂同彼矫乱不定哉忝者孤负之意。哀是佛哀。慕是众慕。盖当机者。佛哀愍之。望其领悟。众期慕之。望其启发。此乃嘱令研审。不可孤负上下之望也。

△四文殊代问。复分三。一代问之意。

是时文殊师利法王子。愍诸四众。

△二代问之仪。

在大众中。即从座起。顶礼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二代问之辞。又分为四。一标众疑。

世尊。此诸大众。不悟如来发明二种精见色空是非是义。

二种。即是与非。是二种义也。色空总该诸物。末句盖以一义字。双贯上是与非是。成二义也。是义者。即无是见之义也。非是义者。即无非见之义也。一往读之。缺二无字。语之略耳。

△二述众意。

世尊。若此前缘色空等象。若是见者。应有所指。若非见者。应无所瞩。而今不知是义所归。故有惊怖。

应有所指者。怪其不能指出也。应无所瞩者。怪其不能无瞩也。义即无是无非二义。所归。即彼二义因由。

△三检众过。

非是畴昔善根轻鲜。

言其非同浅善根人执有不定。是非轻疑佛言矫乱者也。

△四求佛示。

惟愿如来。大慈发明。此诸物象与此见精。元是何物。于其中间。无是非是。

求佛说出元是何物。则无是非之因缘。自彰显矣。末句以一无字。双贯下是与非是也。如云。此见与物。元是何物。而乃无是又无非是乎。合前是非是义。乃是上贯。此是下贯。似此二种句法最多。后皆仿此。以无是非发其疑竟。

△二晓以无是非之故。上科文殊述众但疑。何故无是而又无非是。故佛此科晓其故也。分三。初一真无是非。当知此科全是诸圣圆观。大定行人。切宜究心。若常住此境界。念念不昧。成佛何疑。分四。一举诸圣正定。

佛告文殊及诸大众。十方如来。及大菩萨。于其自住三摩地中。

大菩萨。独取圆顿教中深心之众。自有二义。一自独也。不共凡外权小之意。二自从也。从发心位。直至成佛位中。住者常在之意。所谓那伽常在定。无有不定时。通于四仪。非独取坐。非有入出也。三摩地。即前三摩提。首楞圆定之总名也。然此定非制心强作。乃是性本如是。无始迷之。今不昧而已。

△二了妄无实体。

见与见缘。并所想相。如虚空华。本无所有。

上科。文殊双举诸物与见精为问。今亦双举以答。故知此科见之一字。即举见精。见缘想相四字。即举诸物。然见缘即六尘色空等物。想即六处识心。相即六根身相。前文云。想相为身。盖合根识。以成身相。今此想相。并指心身也。盖此中并将见性与外之万物内之身心。总成合会。明其万殊则妄而一体元真也。本科明妄皆如目病见空中华。非作故无。本性无故。

△三达妄即一真。

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

想相摄入缘中。故知缘之一字。并摄根尘识三。乃与见精为对耳。元是二字。正答文殊之问。彼问见精物相元是何物。今答云。元是菩提妙净明体也。此于三种中。真性菩提耳。盖指本觉真心。从本以来。不可缚。不可染。不可蔽之本体。此是摄妄归真。亦是摄用归体矣。

△四结无是无非。

云何于中。有是非是。

意明。诸物若与见精有二体者。可说是见及与非是见也。今惟一菩提妙净明体。凭何说是。及说非是哉。此所以无是见亦无非见也。问佛初惟以见为性。而曲明其不与身心万物为侣。似谓见独真而余皆妄。令人独依见性也。今乃论妄则降见性同是空华。论真则升诸法同为真体。固是理极之论。其奈人之用心。将何所适从乎。答下文虽有本喻不释斯难。今仍更助一喻。庶有发明。一真如大海中水。见精如水之光。诸所物相。如水中之影。特因愚者认影为实。反忘其水。今欲令其舍影认水。其柰水体莹彻。不见其形。故且令其认彼水面之光。故一一斥影为妄赞光为真。欲其即光以识水也。而彼愚者。复报光影各自有体。横起是非。故复明其光影二皆无有自体。全惟一水。是其实体。故知光影虽曰皆虚。然以光较影则影有生灭。光无去来。影各偏局。光通周遍。又光影虽皆即水。然取影则有沦溺之危。识光明有得水之益。且影自是外境所映。而光实自体无余耳。然则由斯喻。而详彼见精之与万法。虽同妄同真。而得失差别。仍判然矣。一真无是非竟。

△二于一真总喻。又二。一佛喻一真索是非。

文殊。吾今问汝。如汝文殊。更有文殊是文殊者。为无文殊。

如汝文殊者。举文殊一身。喻一真之体也。更有下二句。索是以喻万物是见也。末句索非以喻万物非见也。无字即非字。当时只合著一非字为妙。译人略伤巧耳。意云。如汝文殊。但惟一身。今就此身之中。更有是文殊之处乎。为有非文殊之处乎。

△二文殊直答无二相。此科吴兴三配俱是。然因其隐略难明。分三。一领惟一相。

如是。世尊。我真文殊。

如是世尊者。领诺佛旨而直答也。我真文殊者。言惟我一身而已。答前一真之喻也。

△二答无二相。又二。一无是相。

无是文殊。何以故。若有是者。则二文殊。

答前色空无是见之喻也。无是文殊者。言我既惟一身。不可更说于是。此一句断定。何以故。乃徴起释成也。言其但说于是。须二文殊一是一非。方可对非说是。今乃惟一。故无是也。反言以显之也。

△二无非相。

然我今日。非无文殊。

答前色空无非见之喻也。承上言尚不容于说是而况更可说于非乎。盖非无二宇。意既相同。即可换过云无非文殊。即明快矣。又顺无字。别作一说。于佛问处。当云副本体而更有。方可说是。并本体而全无。方可说非。今汝文殊为副本体而更有是文殊耶。为并本体而全无文殊耶。至于答处。亦顺此为对。不必改非而对是也。斯则是非在有无下落一层耳。于文颇顺。而意稍难省。姑存备考。

△三结无二相。

于中。实无是非二相。

一故无二。

△三总以法合喻。

佛言。此见妙明与诸空尘。亦复如是。

此盖双举见与诸物。言其即如文殊。但惟一体。所以无是见而亦无非见也。一体即菩提妙净明体耳。辩定本无是非已竟。

△三教出是非之法前欲晓以无是非之故。故从二妄合成一真。乃于一真。总喻而总合。今欲教以出是非之法。故从一真起为二妄。乃于真妄别喻而别合。上有法喻合之三科。今亦准下。复分为三。一曲显真妄二相。

本是妙明无上菩提净圆真心。妄为色空及与闻见。

本是者。对下妄为先出其实相也。妙明者。寂照不二之意。无上菩提者。惟取本觉果体。不取树下证得者。此之果体。人人本具。虽佛随相证得。亦无丝毫加尚。但证本有而已。故曰无上。本无染污曰净。本无欠缺曰圆。总上诸义。为一真心。以上明其本惟一真心体而已。妄为者。对上本。是出其妄相也。言其本从一真。诈现二分色空。即相分所摄。闻见即见分所摄。然而既云妄为。即非实有。虽非实有。宛见差殊。故多迷也。

△二别举真妄二喻。又复分为二科。一二月终堕是非。

如第二月。谁为是月。又谁非月。

如字承妄为二分而言。此之二分。如捏目所见二轮。然与前不同。前单喻见。此则兼喻色空。又则因此。乃知见精如带捏之本体。色空如捏出之旁轮。既见二轮。二俱堕妄矣。谁是谁非者。旧注直作明无是非。似乃仍合。文殊之喻。颇失参差。今则合词。在于下文。与上无干。乃是迷者拟度之辞。意以捏出二轮。虽非实有。宛见差殊。苟昧者但惟执此。则必妄拟其谁为是月。又谁非月。是非往复。终不能忘。此则永堕是非。必不能出矣。

△二一月方出是非。

文殊但一月真。中间自无是月非月。

若知本月。但惟一体。元无二轮。自无是非可言。永出妄拟之戏论。旧注二月已无是非。何用一月。且与下文何属乎。

△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一合二月终堕是非。

是以。汝今观是与尘。种种发明。名为妄想。不能于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来。此处尘字。与种种字。所含非浅。乃是佛慈指教。须将问处尽与决了。见即见精。尘则内而身心。外而万物。咸皆该尽。心亦属尘者。以其为尘影故也。种种发明者。约身心而言。见性在前。约万物而言。是见非见。俱是虚妄乱想。不得真实。而竟不能出是见与非是见也。正犹观第二月。而恣其拟度。终不出于是月非月之妄论也。

△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觉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体而言曰真精。约照用而言曰妙觉。明合斯体用。而总明为性。持业释也。盖前会妄归真。摄用于体。故曰体。及其从真起妄。属随缘用。故曰心。此则会融体用故曰性。总一真而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见精与身心万物。元一真性。本惟一体。方得顿悟。万法悉无自他之别。肯复拟见性于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见性于万物之内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犹观第一月。则妄拟莫施。是非自尽矣。盖此指字。正应前既有方所非无指示之指也。且初坚执在前。似妄谓可指。及对物详辨。又似谓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拟度纷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顿绝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见不分已竟。

△九示见超情自然因缘皆是妄情计执。今此见性并不属此。故曰超情。分二。一正遣情计。又二。一随问别遣。又二。一非自然。又二。一阿难约遍常义而疑自然。又三。一领性遍常。

阿难白佛言。世尊。诚如法王所说。觉缘遍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灭。

觉谓真性。缘即万法。总言遍十方界者。领上不混无碍二科中见性周遍。而不遗不分二科。更领见性与万法同体周遍。故成此遍义也。湛然常住者。领上不动无还二科。性无生灭。领上不灭一科。总摄之而成此常义也。

△二蹑之起疑。又二。一疑滥于外计。

与先梵志娑毗迦罗所谈冥谛。及投灰等诸外道种。说有真我遍满十方。有何差别。

梵志。此云净裔。谓是梵天苗裔。即婆罗门。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罗。现首卷冥谛现无还科中外道二十五谛中第一谛也。本是法尘中灭尘。非色非空之境。谬称冥性常住。作诸谛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穷理深者。但伏六识现行种子。全迷末那。具在所执冥谛。似非八识。应惟法尘。投灰。苦行外道也。真我遍满十方者。外道所执我相。不出三种。一大小。二微细。三广大。此广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后谛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别有自体。此但分别影事。岂正觉乎。有何差别者。言如来说周遍常住。外道亦说。何以异乎。

△二疑违于自宗。又二。一举昔宗。

世尊。亦曾于楞伽山。为大慧等。敷演斯义。彼外道等。常说自然。我说因缘。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达。佛曾在此。说楞伽经。大慧者。彼会当机菩萨也。斯义者。即差别之义。盖广辨内教与外道所以不同之义。外道说自然者。大义谓内而心性。外而万物悉本无因。自然而然。斯则拨无因果。不立修证。故佛广说因缘。以破之。因谓亲因种子。缘谓助发资缘。内而三乘等性。须由宿生根种。复假诸教助缘。方生诸果。外而百谷等物。亦须根种为因土等为缘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异于彼所说也。

△二疑今违。

我今观此观性自然非生非灭。远离一切虚妄颠倒。似非因缘。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违宗。本有不遗故非生。究竟不坏故非灭。即常义也。一真一体故远离虚妄。无自无他故远离颠倒。即遍义也。涅槃每以不遍为无常因。足见遍是常因。而二字合为一义。故总惑为自然。当知。述领遍常。不为差谬。目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违反昔宗。滥彼自然矣。

△三求佛开示。

与彼自然。云何开示。不入群邪。获真实心妙觉明性。

承上。既似外计。又异因缘。则我教亦有自然之义矣。然不知与彼自然何不同乎。愿佛显示之。盖恐一涉于邪。又成虚伪。复入昏冥。故言不入群邪。方得真实妙觉也。

△二如来约随缘义以破之。分二。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难。我今如是开示方便真实告汝。汝犹未悟。惑为自然。

盖阿难实以为自然。而但求不同于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无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复分别外道也。言词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实。

△二详破其非。又复分二。一牒索自然之体。

阿难。若必自然。自须甄明。有自然体。

△二即与甄明见性。又二。一标列诘问。

汝且观此妙明见中。以何为自。此见为复以明为自。以暗为自。以空为自。以塞为自。

以明为自者。以见明为本然体也。余放此。

△二详与难破。

阿难。若明为自。应不见暗。若复以空为自体者。应不见塞。如是乃至。诸暗等相。以为自者。则于明时。见性断灭。云何见明。

应不见暗者。言见明既是其本然不变之体。只合见明。及至明去暗来。即应断灭。全不见暗。方成自然。余放此说。今皆不然。悉能随变随见。何成自然。非自然已竟。

△二非因缘。又分二。一阿难番自然而疑因缘。

阿难言。必此妙见性非自然。我今发明。是因缘生。心犹未明。咨询如来。是义云何合因缘性。

阿难因领性体本来遍常。似不合于昔之因缘。而但不知此本然遍常。云何符合因缘之旨乎。是诚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堕因缘。

△二如来以不变义以破之。分二。一蹑问对现。

佛言。汝言因缘。吾复问汝。汝今因见。见性现前。

汝今因见下。应补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对境始现也。

△二别为破斥。又二。一破因。又分二。一标列。

此见为复因明有见。因暗有见。因空有见。因塞有见。

△二逐破。

阿难。若因明有。应不见暗。如因暗有。应不见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于明暗。

若因明有应不见暗者。言其既以明为生见之种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谷。则苗何以生。反其因也。余放此。

△二破缘。又二。一标列。

复次阿难。此见又复缘明有见。缘暗有见。缘空有见。缘塞有见。

△二逐破。

阿难。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若缘塞有。应不见空。如是乃至缘明缘暗。同于空塞。

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者。言其既以空为生见之助缘。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则莲何以发。反其缘也。余放此。问自然因缘。皆约明等为破。有何别乎。答见性作自体。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则显自体全能随他法。是随缘义。见其非自然滞一之体。破因缘则显他法不能变自体。是不变义。见其非因缘所生之法。二义皎然。是则明等虽同。取义各别矣。随问别遣已竟。

△二更与迭拂双承上非自然非因缘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一拂己说者。

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因非缘。亦非自然。

不变之真体曰精觉。随缘之灵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体既不变故非因缘。用既随缘故非自然。通下虽皆叠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诘之辞。此则方申其正义。

△二拂未说者。

非不自然。无非不非。无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缘一句。但是遗脱。理应有之。盖恐闻非自然而遂谓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闻非因缘。而遂谓不因缘。故亦应云非不因缘。二非不中。两个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缘上两个非字。此以双非遣两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缘。当自省矣。后恐又落于二非不中。故复以一无字。并遣前单非与双非也。如云固无非自然非因缘。亦无非非自然非非因缘也。上二句无非也。下二句无不非也。至于无是非是者。又恐人闻诸非尽遣终归一。是故此遗之云。无是自然。无是因缘也。又恐人闻既不存是还成非是。复遣之云。无非是自然。无非是因缘也。初一层无是也。次一层无非是也。当知无非不非为蹑遣。盖总蹑前义而全遣也。无是非是为对遣。盖防其对非成是而对遣也。

△三情尽法真。

离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广印定也。上句尽其余执也。末句推广而言。不独见性但能离相。则即一切法。无不皆真也。相谓一切情计之相。非谓法之自相也。是可见法本无差。情计成过。诸情荡尽。法法元真。但用忘情。无劳坏相也。又当知。尽遣之后。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温陵意谓。离遍计知。即圆成实。与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论也。理实下文释迷闷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当知。随问别遣科。如以药除病。更与叠拂科。如种种消解诸药毒耳。正遣情计已竟。

△二责其滞情。分二。一正责用情。

汝今云何于中措心。以诸世间戏论名相。而得分别。

于中者。于精觉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诸世间者。相宗中。有学者世间。非学者世间。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学者世间。戏论因缘者。权乘所宗。即学者世间。戏论。盖言此理离名绝相。迥非诸世间戏论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责其迷也。

△二喻明无益。

如以手掌撮摩虚空。秪益自劳。虚空云何随汝执捉。

显见超情已竟。

△十显见离见。常途情见二字不甚相异。但分本末。俱属遍计。此则情与彼同。见与彼异。即指见精自体耳。夫见精既曰真妄和合。则可约义而分真妄二见(问悬示中。不许心见为二。今何又言二见。答此但约真见带妄时。即名妄见。离妄时即名真见。岂真有二体耶。如第二月。尚不许其为影。岂许其有二体乎)今言离见者。即真见离于自体中。一分妄见而已。非谓离身边等见也。此即离依他起性矣。分二。一阿难以今教而质昔宗。又分二。一蹑今教。

阿难。白佛言。世尊。必妙觉性。非因非缘。

上科自然因缘二皆被斥。而不问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缘自教。一旦尽违。故独蹑之腾疑起问不已也。

△二质昔宗。

世尊云何常与比丘。宣说见性具四种缘。所谓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义云何。

阿难所引见性。盖是眼识。如来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规矩。谓愚法声闻。不分根识。信乎如来。知其心粗。且不与分。但就语破之。大乘眼识九缘方生。小乘法中。粗具四缘。缺一不可。然皆眼识得生之缘。而旧注迷为万法之缘。误之甚也。心指第六识。以小乘不达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视而不见。是也。顺世浅解。此为确论。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见。无心无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堕因缘。今示见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问意云。岂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达耶。

△二如来深明其权实不同。分二。一明昔宗非第一义。又二。一直断其非。

佛言阿难。我说世间诸因缘相。非第一义。

此明昔教与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说因缘。但为对治自然及邪因缘。诱引小乘。一时权宜之说。非今所说第一修证了义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难此乎。

△二明其不了。又二。一定世间义。又二。一如来双徴。

阿难。吾复问汝。诸世间人。说我能见。云何名见。云何不见。

探其所藉之缘。

△二阿难双答。

阿难言。世人因于日月灯光。见种种相。名之为见。若复无此三种光明。则不能见。

单举明缘。显四中缺一不见。余可例知。

△二正明不了。又三。一无明非是无见。

阿难。若无明时。名不见者。应不见暗。若必见暗。此但无明。云何无见。

无明便谓无见。常情皆然。故蹑此以应不见暗诘之。汝谓无明既已无见。即当并暗不见。然决无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义焉。

△二双以例成不见。

阿难。若在暗时。不见明故。名为不见。今在明时。不见暗相。还名不见。如是二相。俱名不见。

此反例显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无见。岂不大谬。

△三结申正义双见。

若复二相自相凌夺。非汝见性于中暂无。如是则知二俱名见。云何不见。

上科但是因谬反显实无二不见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义。令知明暗中俱是见也。当知。顺世间惟许明见。不许暗见。须假多缘。今自指见以来。即取暗中有见。然则暗中之见。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别耶。是则显一暗中之见。则四缘俱破。故曰举一该余。明昔宗非第一义已竟。

△二示今教为第一义。盖虽总明第一义。而其中两重。有浅有深。有已说。有未说。亦即是结定已说。而发起未说也。分三。一先定离缘。

是故阿难。汝今当知。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见暗之时。见非是暗。见空之时。见非是空。见塞之时。见非是塞。

此一重为浅。为已说。盖自体离缘之义。从引盲人瞩暗。直至非因非缘文中。屡有此义。今重显叠定者。以起下文耳。又显从前所说皆离缘第一义已自超乎因缘宗矣。其曰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者。言能见之性。非即所见之境。能所判然。不难分辩。余三放此。

△二例成离见。

四义成就。汝复应知。见见之时。见非是见。

此一重为深。为未说。更显向后说者皆离见第一义也。而因缘中义益迥乎其不可及矣。四义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已重重发明见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见字。即见精中本体。真见下一见字。即见精中所带。一分无明妄见。从无始来。此之真见。常堕妄见之中。如人堕水。岂复见水。后于闻教得悟之时。忽尔真见现前。方能彻见妄体。然才一见时。则斯真见之体。已即脱于妄见。不复堕于其中。故曰见见之时见非是见。非是二字。即脱出之意。如人必登于岸方能见水。故才一见水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义。皆以能见之性。见于所见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见之真见。见于所见之妄见。而真见即非妄见矣。此义难分辩。故以四义易辩者。而例显之。然见之所以为妄。而真见所以非妄见者。待佛后释迷闷处。自发明之。通上十番示见。则带妄显真已极。将剖妄而出真。故此以发其端也。

△三责而勉之。又二。一责之。

见犹离见。见不能及。云何复说因缘自然及和合相。

见犹离见者。言此真见尚犹离于见精之自相也。见不能及者。见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见时。真见全隐。及至真见现前时。妄见已空。故终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责其执吝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说。而言及和合相者。盖与因缘一类戏论不相舍离者也。

△二勉之。

汝等声闻。狭劣无识。不能通达清净实相。吾今诲汝。当善思惟。无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旧闻曰狭。得少为足曰劣。乏甄别之智曰无识。遍计依他了无干涉曰清净。实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别。空宗谓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是虽空色不二。须见诸相非相方为实相。依此则须破妄相。而后显实相。性宗则山河全露法身万相当体真实。依此则即相直显实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阴入处界尽处半同。空宗。以皆破妄显真故也。然随遮随表。异空宗之无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后义。故佛重标至文再明。达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极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论之。初科。则显其脱根脱尘迥然而灵光独耀。二科则显其离身离境凝然而本不动摇。三科则显其尽未来际究竟不灭。四科则显其从无始来本有不遗。五科则显其无往无还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则显其不杂不乱超象外以孤标。七科则显其性元自在转万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则显其体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辩。九科则显其诸情不堕远越乎外计权宗。十科则显其自相亦离转入于纯真无妄。显见至此。可谓显之至矣。旧解总将如是显意。而悉为破见。此予所以不得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众生迷位。而尚有二种见妄未除。故曰带妄显真耳。带妄显真已竟。

△二剖妄出真。二种颠倒见妄。如璞蕴玉。而见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带妄示真。如指璞说玉。虽珍贵非虚。而粗石未剖。美玉未莹。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莹焕发矣。是以。前之破识。破至无体。乃为真破。此之剖妄实体反露。所谓不毕竟破。似破而实显也。可概以为破乎。分二。一请许悬应。所请意远。应在后文。非局本科。故佛随请而许。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悬应。分二。一阿难述请。又分二。一述意。又二。一述未开。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为我等辈。宣说因缘及与自然。诸和合相与不和合。心犹未开。

因缘等四义。世间戏论中。所必具者。故后二前虽未问。而今则并陈。然总云未开者。有二意。一者言总意别。别指后二而言四义未尽开也。二者义有相关。谓和合与因缘相关。不和合与自然相关。倘属后二。则前二亦未全离。故总云未开耳。然意中惟望。更说后二。决无望佛。重拂前二。故旧说非是也。

△二述迷闷。

而今更闻见见非见。重增迷闷。

本惟望佛。次第更谈和合等义。今因不达见见非见。迷闷是急。故先希释此也。述意已竟。

△二哀请。

伏愿弘慈。施大慧目。开示我等觉心明净。作是语已。悲泪顶礼。承受圣旨。

慧目观空者也。佛启清净实相。而阿难又乞慧目。则此下圆发空如来藏无疑矣。纤疑在念。则觉不明净。是须释迷闷而开未开。夫然后觉心无不明净矣。

△二佛慈许说。分二。一将示妙修。

尔时世尊。怜愍阿难。及诸大众。将欲敷演大陀罗尼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经家叙佛意也。观将欲二字。则其意甚远。在五六卷。盖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广开真智。皆所以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谈微密观照。而经家先遥叙此。其旨深矣。陀罗尼。此云总持。谓总一切法。持无量义。正以解固。欲其周圆。而修当执其简要。此经了义之修。最为简要。陀罗尼虽通显密。且就显言。故圭峰疏释不取多字一字。偏取无字。即净圆觉心。今应亦取无字。即圆湛不生灭根性也。诸三摩提。总目二十五圆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门。意言诸圆通中妙耳门也。以此二句。释上陀罗尼。显修门中耳根圆通即大总持也。不依旧注平派定慧止观等。按后阿难请入华屋。即有得陀罗尼入佛知见之语。及佛许云。开无上乘妙修行路。又云。于佛如来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语意全合。足徴此处是预指后之修门也。

△二先开真智。又三。一明其未了。

告阿难言。汝虽强记。但益多闻。于奢摩他微密观照。心犹未了。

寄斥多闻者。但恣口耳。未了实义。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观照。即本具照体。朗然现前也。检异起心对境思惟粗观曰微。检异制身静坐出入定相曰密。又离妄绝相曰微。即相无相曰密。故今所说见见非见。乃至七大遍周。正离妄绝相。微妙观照。下文满慈二答。正即相无相。秘密观照。是知此意照尽三如来藏。是谓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后妙修也。

△二正许开示。

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

△三兼被未来。

亦令将来诸有漏者获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无漏不待言矣。

△二分别开示。分二。一释其迷闷。阿难以未开迷闷。二者并陈而迷闷更急。故佛今则先与释其迷闷。前已辩明。此中并无重拂因缘自然之意。勿强索之。分三。一双标二见。于一妄见。分之为二。非真妄二见。分二。一总出其过。

阿难。一切众生。轮回世间。由二颠倒。分别见妄。当处发生。当业轮转。

此明见妄若存有此等过。故须剖析而离之。一切众生。不止凡夫。亦兼小圣。轮回世间。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变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结尾期在圆满菩提不生灭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总标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见妄能现境起业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别之二也。云颠倒分别者。正见妄之体相也。谓迷别为同(本是己心别业自现之境。而视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迷同为别(本是自惑所现与众同分之境。而视为心外与己无干之境)迷虚为实(本是惑业虚影。而视为心外实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旧解但了后一。前二罔知。至下当发明之)恒作如是见解。故曰颠倒分别。然此分别。乃任运历然不昧而已。所谓微细流注分别。非作意计度粗分别也。总谓之见妄者。体即陀那细识。见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诸佛所称俱生无明生死结根。是也。此方出见妄体相。末二句。正明其现境起业为引发轮回之本也。当字去声。当处者全法界心。遍成迷惑之处。本非处而言处耳。发生者。尽法界遍现情与无情一切世界。下文谓无同异中炽然成异者。是也。此盖但由惑现未及业招。方是同分境现耳。当业者。即于当处惑境之中。取着造业也。轮转者。随业受报。次第迁流。成无边轮回也。此盖不但惑现。更由业招。即是别业境成也。即处与业二俱言当者。显二意。一当处显不动意。如梦所见。无量多境。无量奔驰。不离床枕。寸步无移。二当业显无物意。言惟是自业幻成。妄取妄受。更别无物也。是则见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远离也。

△二别列其名。

云何二见。一者众生别业妄见。二者众生同分妄见。

夫唯心境界。极尽十方。唯我一心。本无亲疏远近之分。今为见妄所迷。不能同佛全体住持全体受用。于是。有见其自所住持现得受用。而为亲近之境。有见其他所住持非己受用。而为疏远之境。然亲近者。不惟惑现。而更兼业系。盖自业发明。还自取着。非心外实有与他共住之处。故曰别业妄见(特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他共住。岂真实哉)其疏远者。虽非业系。而但由惑现。盖与众同惑。而还同众见。非心外实有与己无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见(亦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己无干。岂真实哉)当知此与旧说不同。旧谓别业约一人。同分约多人。便与万法唯心相背。今惟约阿难一心兼具此二种妄见。但约业别别见惑同同见分之耳。却自阿难以例一切众生。人人皆具此二种妄见。方为尽理。

△二各举易例。旧说目眚灾象二皆为喻。以喻后之一处多处。则背戾后文。其过无穷。不暇委辩。今并是法如字。乃是举法之辞。但有难觉易知之分。后文有证。良以亲近之境。虽为别业。实亦与众共住同见。诚难觉其为别为虚也。至于眚见灯轮。则又别中之别。虚上之虚。是乃最易知其为别为妄者矣。疏远之境。虽为同分。然见其与己悬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诚难觉其为同为妄也。至于瘴恶灾象。则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为同为虚也。故佛举眚影灾象易知者。将以例后一处多处之难知者焉。问佛后合明何无同别。答如来言不虚发。语必开迷。既标颠倒。又列差别。别业同分。必是众生迷昧之境。前标既有。可不随明。后结若无。何劳强赘。曲顺金言而已。然合明处略之者。正意归重见妄。以释迷闷故也。就分为二。一别业妄见分为四科。一先以徴起。

云何名为别业妄见。

△二陈其所见。

阿难。如世间人目有赤眚。夜见灯光。别有圆影。五色重叠。

目虽浮根。而众生聚见于眼。即见精所寄之处。眚虽浮根之病。而实因有见性。方有斯病。亦即见性之病。而灯轮即见病之影。但好眼为无明根本见病。而赤眚为浮根枝末见病。身境为根本见病之影。而灯轮为枝末见病之影。以此眚影为例。即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别业。以于灯轮明知其为自己独见之境。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灯轮非实有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意在例后两重难知焉。又佛向下。即离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辩详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须当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费词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见性。与后见身境者。同体无别。但此双带本末二病。而后惟有本无末。故用相例焉。眚例无明。灯例界内。轮例身境。当与下文相为照应无差忒矣。

△三了无其实。又复分为二。一审于二处。

于意云何。此夜灯明所现圆光。为是灯色。为当见色。

例云。此三界内所现身境。为彼界内实有耶。为汝见性实有耶。

△二难其即离。又二。一难即灯即见。

阿难。此若灯色。则非眚人。何不同见。而此圆影。惟眚之观。若是见色。见已成色。则彼眚人见圆影者。名为何等。

先以非眚不见破即灯。非眚人以例诸佛。盖断尽无明。同无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内实有。而断尽无明之人。如何不见。何必惟有无明者。然后见之乎。次以色不自见破即见。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见性实有。则见性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见。而今见身境者。复是何物以见之乎。

△二难离灯离见。

复次阿难。若此圆影。离灯别有。则合傍观屏帐几筵。有圆影出。离见别有。应非眼瞩。云何眚人。目见圆影。

先以傍观无体破离灯。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彼界内而别更有体。则夫界外涅槃。应当更见身境。盖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见问与佛何异。答佛即三界。不见身境。如非眚人即灯不见毛轮。二乘如带眚人离灯向于屏等方不见也。非真不见。若复来依旧有矣。次以非眼莫瞩破离见。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见性而别有自体。则凭谁知有身境。今何无明之人。必用见性见之乎。了无其实已竟。

△四详示妄因。上科但举即离皆非。足显虚妄。而未出虚妄根由及无病见体。此科方具示之。分为五。一正指妄因。

是故当知。色实在灯。见病为影。

色实在灯者。言彼五色实须在灯上而后现也。以屏等不出无离灯理。见病为影者。言虽不离灯现。而实非即灯之影。乃见上眚病之影也。见病二字。正是真实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实须在界内方见。而亦非即界内实有。但是根本见病之影而已。

△二见体无干。

影见俱眚。见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见字指见病。言字之略也。应云。影与见病。俱是一眚而已。意明影病一体。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无影者也。故合影与病。方称为眚。故曰影见俱眚。次句特指能见。眚之见体。常自非病。而与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见即是眚。应不自见。今既宛然见眚岂能见之见体即所见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无病见体。所以见见即非见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后文有照。至当指之。

△三诫人妄情。

终不应言。是灯是见。于是中有非灯非见。

观不应二字。明是诫止之辞。盖言既惟病影。一无实体。则说即说离。皆不中理。故诫止之。

△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体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观。捏所成故。诸有智者。不应说言。此捏根元。是形非形。离见非见。

此方是喻非体非影者。准下文。既以月形见体。对辨是非。此应即是以见体月影而双标也。故非体者。非见体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现也。下之徴释。正出第二月。真实妄因。惟在一捏字而已。以捏则有。不捏则无故也。同前灯轮。真实妄因。惟在一病字而已。故曰见病为影。亦以病则现。不病则不现故也。末二句。吴注。只取双是双离。而已形月形也。双是形与非形者。犹言是月非月也。双离见与非见者。犹言非见是见也。盖离见即非见。离非见即是见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对见。而双遣捏轮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灯对见。而双遣眚轮之即离耳。是非亦即离也。

△五以法合显。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谁是灯是见。何况分别非灯非见。

承上可见。二月非实。惟捏是其根元。灯轮本无。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彻底虚妄。凭何说其即离。又既离即皆非尤见彻底虚妄矣。盖眚与无明。皆如捏也。灯轮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见。别业妄见已竟。

△二同分妄见。又分三。一先以徴起。

云何名为同分妄见。

与前徴对。

△二陈其所见。又二。一总举洲国。又二。一海中洲数。

阿难。此阎浮提。除大海水。中间平陆。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咸水海也。平陆。即无水地。水环陆地曰洲。一大余小故数满三千。此惟须弥之南一面洲也。

△二洲中国数。又分二。一大洲国数。

正中大洲。东西括量。大国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阎浮。举大国以略小国也。

△二小洲国数。

其余小洲。在诸海中。其间或有三两百国。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于大洲之外者也。总举洲国已竟。

△二别举所见。又二。一两国同洲。

阿难。若复此中。有一小洲。只有两国。

举最小之洲最少之国。以况大多也。

△二一国所见。

惟一国人。同感恶缘。则彼小洲当土众生。睹诸一切不祥境界。或见二日。或见两月。其中乃至。晕适珮玦。彗孛飞流。负耳虹霓。种种恶相。

晕适珮玦。皆兼日月。环匝曰晕。薄蚀曰适。珮玦近日月灾气之状也。彗孛飞流。星之灾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横去曰飞。下注曰流。负耳虹霓。单是日之灾象。夹日而成负耳。映日而成虹霓。末句该尽其余之意。陈其所见已竟。

△三了无其实。

但此国见。彼国众生本所不见。亦复不闻。

同一天象。此有彼无。足知非实。此说妄处。比别业中。既略即离。复缺妄因。略者。意欲准上。缺者。留待下进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同分。以其明知与举国见同也。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他国不见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亦欲例后两重难知者焉。各举易例已竟。

△三进退合明。分二。一总标例法。

阿难。吾今为汝。以此二事进退合明。

此科旧解。标虽在此。却乃隔后多文。别取数句。以为其义。遂致管见。谓为错简。欲以改移其文。今于印本。虽未敢动。而传讲者。皆抄写指授。以为确论。今反覆详之。乃是不识本旨。反谓经差。若果改移。大乱佛旨。痛宜戒之。当知。齐此标后。直至迷闷科终。三番相例。皆是进退合明正文。又进退亦异旧说。盖佛谈经。如人入宅。从前向后为进。从后番前为退。然亦有两说。并于理通。智者审之。一者若约例处现文。则三节分属进退合明。谓初例(例汝今日观见山河)是进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见别业一人)是退以合明。后例(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复是进以合明。二者若约结处深意。则三节各有进退合明。谓初结(皆是乃至所成)约灯轮依正进退合明。次结(俱是乃至所生)约灾象灯轮进退合明。后结(同是乃至妄死)约灾象诸国进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见。

△二依法取例。又二。一例明别业。又三。一举能例法。牒定眚妄。虽总牒前别业。而意多取于详示妄因中义。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别业妄见。

此科总举下三科详牒也。观佛直呼前之眚轮。以为别业妄见。何得执为譬喻。此一验矣。

△二妄境似有。

瞩灯光中所现圆影。虽现似境。

△三妄体本无。

终彼见者。目眚所成。眚即见劳。非色所造。

见劳者。即见病妄发劳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实色所造也。盖言惟是一眚所现。更无他物。即前影见俱眚句耳。

△四真体非病。

然见眚者。终无见咎。

盖见眚者。即能见眚之自体也。良以。眚不见眚。而见眚者。乃见之真体。彼固无恙。故曰无咎。此即前见眚非病句耳。

△二就所例法进退合明。约前分属。言总意别。后义正齐。分二。一总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观见山河国土及诸众生。皆是无始见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无异也。今日目观者。明现前亲住亲见近境异后悬远之处也。次二句。依正可知。无始见病者。即根本无明。初成业识。转生见相二分。则见如眚翳。相如灯轮。从此浩劫。莫复清净。故曰无始见病。此科是第一进退合明。若依前义三节分属。此属进以合明。谓进前文灯轮易知之别业合明。后文依正难知之别业。则结文皆是二字。但惟遍举国土众生而已。言此国土众生。皆是无始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枝末见病之影。一例而无别也。此说顺而易于省解。若依后义。三节各有进退。例处同前无异。惟于结处差别。皆是二字。乃是双举灯轮依正而言。皆是无始见病之影。故具足进退之义。盖进前灯轮。以合明后之依正。则此依正。固无始见性所带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而同一例也。退后依正。以合明前之灯轮。则此灯轮。亦无始见性所带本末见病之影。与依正同一例也。虽久暂不一。而无非见病展转幻生矣。此说稍难领会。而意则圆足思之(问目眚但一时之疾。今亦谓为无始见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据佛意。下文于眚妄瘴恶相例之。后亦结俱是无始见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转。所谓双带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结之。问灯轮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难知。依正合明灯轮取何意耶。答依正虚妄固比灯轮。难知。而目眚远因亦是无明转生。犹不易晓。故佛互相发明。有深意存焉。要显本末见病皆无始无明之过也。后皆仿此)。

△二详应前文。又分为三。一合明妄境似有。

见与见缘。似现前境。

见即目见。缘即国土众生。

△二合明妄体本无。

元我觉明。见所缘眚。觉见即眚。

觉明即本觉堕于无明之中者也。见所缘眚者。见自所带无明之影也。觉见即眚者。谓觉明所见无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见俱眚之意也。

△三合明真体非病。

本觉明心。觉缘非眚。

缘字双指见与见缘。妄见对觉心。亦是觉心之所缘故。妄见属诸缘之中。是则觉心能觉诸缘者。而谓之非眚。正以合前见体能见眚者。而谓之非病显然孚契。乃知凡言见眚。皆指见之本体。非谓有智眚人。当于此而照验圣言。正以此体本来离妄。所以到下文。才觉即离。更无留难。故知详应之科。虽足例意。而正为下释闷张本也(此阿难所见身境等。即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其为别业。以己见与众不异也。二者难知其为妄见。以又因同见实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两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问身境同见。何以类眚影之别见。答众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梦境法界。唯心梦境非有故。为别为虚。见同众人不过业同同见耳。岂同外教共一而实有乎。譬如千灯。一室各别光满。又如群翳观灯似同轮。而实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轮。始知非共一而非实有矣)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三结见见即离释迷闷。圆觉云。知幻即离。正同见见非见。故科名拟之。分二。一令取上义转释。取上觉缘非眚一句之义。转释前见见非见之迷闷也。又分二。一用上显离。

觉所觉眚。觉非眚中。

觉所觉眚。即上觉缘二字。觉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谓觉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觉眚时。觉常堕于眚中。才觉是眚。觉早出于眚外。故别业中。许多发挥。只为成就此二句。意在显其真本超脱。释前迷闷之情也。

△二转释前语。

此实见见。云何复名觉闻知见。

实字亦即字之意。见见乃是前语上科。觉字即上见字。眚字即下见字。故觉眚即释见见。非眚即释非见。意云。觉眚即脱于眚。便是见见。即脱于见。云何复名为见我所以言非见也。兼闻知觉者。一体同具也。为因见见难省。故变字转显非两法也。

△二令对目前会释。指向目前。便类宗通。更加说破。仍归教意。又二。一通指是眚者释妄见。

是故。汝今见我及汝并诸世间十类众生。皆即见眚。非见眚者。

见我者。即观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虽观佛胜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难自身也。世间即上山河国土。十类众生。同前十种异生。皆即见眚者。皆即见上之眚病也。非见眚者。非是能见眚之真体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二别指非眚者。释非见。

彼见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见。

彼者。指法之辞。见真精者。即能见眚真精也。又解彼见仍指妄见。真精方目真见。而此真精。是彼妄见真实之体。故曰彼见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体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结归释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见性本常离于妄我所以。谓真见见于妄见之时。即脱于见。而不可复名以见也。汝何迷闷于此哉。是则世界众生。既惟自心别业妄影。则凡夫不必欣上厌下种种取着。二乘不必怖有沦空种种厌离。速惟务求见见。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堕于妄身境矣。此于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犹是近离。而非远离。远离之意。在后同分尾中。例明别业已竟。

△二例明同分。分三。一举能例法进退合明。旧说进退合明。单属此科。首六句。盖因其文。有往复之状。而成误也。以致管见。踵之欲以取前标辞。加于此科之上。而并将全科。移于本觉常住之后。复取前云何名为同分一节经文。补置此处。则三番进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参之。谬乱尤甚。传讲者畏于悖注。而敢于违经。痛宜戒止。且今详究经文。毫发不错。由是曲顺本意解之。仍于各文。详申其故。智者请加研味。庶有发明。当知此科乃是第二番进退合明。若依前义。分属进退。此属退以合明。盖退后同分。以合明前之别业也。此亦容易省会。分三。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同分妄见。

上文别业未例之前。先促举云。如彼众生。别业妄见。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举云。如彼众生同分妄见。显然对待。谁敢妄移。盖总以举前一国所观种种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远对后科。例阎浮等。则此为能例。彼为所例。若近对本科别业妄见。则此为所例。别业为能例。所以难省其故。至下自见。请先记之。

△二取例别业。问灾象既为同分易知之例。即当直以例后阎浮提等。何必又取例于别业。答前文促举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详示妄因科也。盖必妄因成而后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举之下。亦当牒定妄因。其柰前之灾象文中。元缺详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处取例于别业之妄因焉。所以无牒辞而加取例耳。问何故如此。答眚影灾象。虽皆易例。而灾象比于眚影。稍似难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难。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虚妄。然后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阎浮等也。后问略同吴兴。又二。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见。别业一人。

盖先举能例。后就所例。乃为顺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约前义。属退合明(问何故如此。答促举同分之易知。将以例后同分之难知。故不得不首举同分以对前别业中促举之科。然特为自。缺妄因。须取例于别业。又不得不退就别业而逆取之矣)。

△二顺以释成。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终为不顺。理须回文释之。故曰顺释(问岂非依旧进合。答但望促举之科。能所颠倒毕竟是退)又复曲分二。一回文标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国。

依旧。以能例别业居先。所例同分居后。而略以标同下科详以例出矣。

△二例出妄因。

彼见圆影。眚妄所生。此众同分。所见不详。同见业中。瘴恶所起。

此举别业。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恶。是其妄因。岂有天象之实体哉。

△三合明同本。

俱是无始见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无有二说。但依后义。双举灯轮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处推知前之皆是后之同是。咸有进退合明之义。生谓转生恣生也。据现前虽皆一时之事。而展转推本。故俱是无始见妄。从本恣末而生也。进退合明者。进灯轮以合明灾象。则灾象固一国之眚医也。退灾象以合明灯轮。则灯轮亦一人之瘴恶也。故曰俱是无始见妄展转恣生矣。

△二就所例而进退合明。上之一国灾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为此节能例之法。而此阎浮等。乃为所例。由是就之。而进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进退合明。若依前分属之义。亦是言总意别。但属进以合明。谓进前一国灾象合明后诸刹也。若依后义正齐。分二。一普例世间。分二。一器世间。又二。一从狭至广。

例閰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泊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为此节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须弥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随洲称四大也。裟婆世界。有百亿四天下。本师一佛刹土耳。十方则诸刹土无量无边沙尘莫尽其数。

△二总标有漏。

诸有漏国。

诸字总指广狭诸土有漏义。见前无漏。下对当机。且指同居。

△二情世间。

及诸众生。

即上诸国众生也。合情与器二种世间。皆自心与众同分所见之境。不取众人。皆为能见也。普例世间竟。

△二合明同妄。复分为二。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觉明。无漏妙心。见闻觉知。虚妄病缘。

若依前义。则同是二字。亦惟遍举诸国而言。同是无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无始见妄六字也。但彼只言无始见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则觉明无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见闻觉知虚妄病缘。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见世界众生。虽各种种不同。与彼一国所见不祥。同为一例。同是(云云)。觉明无漏妙心。即是在缠之体。觉明不必泥作无明。应是觉湛明性。此自其本净而言。无漏自其无染而言。正反于上有漏也。盖其体非无明。不属诸有。而又欲境诸见。迥不相干故也。总此本净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业释也。见等皆指妄者而言。连下虚妄病。通为一颠倒分别见妄。而兼闻觉知者。一体所具也。此所谓能生诸缘缘所遗者。而缘之一字。即指上世界众生。如云此诸世界众生。皆即见等妄病之缘而已。

△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无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灭字。方通无情。盖通本上来必兼依正。世界。则成住坏空。众生则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发起故生。灭不自灭。以和合终尽故灭也。然既虚妄病缘所为。则于本无中。而妄见生灭。故皆曰妄耳。又当知。二乘见界内是生界外是灭矣。上解但依前义分属。有进无退。若依后义。进退兼具。应云。进一国以合明于十方。则尘刹固即瘴恶之虚陈。退十方以合明于一国。则瘴恶亦即生灭之妄现。故结之曰同是觉明等(此中亦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为同。以净秽苦乐迥别也。二者难知为妄。以与尘刹见同也。故以前瘴恶中两重易知者。而例知焉。问隔异无干。何为同分。现见各有。何为我妄。答自心无明称法界而无际。一切生界依无明而住持。故见生界未消殒者。自心无明未除也。无明未除。则无边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谓无干乎。譬如病目见华遍空。同我眼病。岂以近远而分自他虚实乎。此小注与前别业小注中意。亦是破迷要义。但经文前显后隐。故小书之以备观)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三结离见即觉教取证。圆觉云离幻即觉。即同此意。故科名拟之。敌体番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标中总出之过。以结归也。上是从真起妄此是反妄归真。分二。一离见。又曲分为二。一离见缘。

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

番上缘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标中当处二句也。意曰。生灭深惑。虽由见妄。而业果循还。现溺见缘。若能首先远离(云云)远离者。了知苦果皆由业招。妄招妄现。于是不造诸业。断世生缘。即远离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无老死。即远离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则不见界内为实有。即离和合。不见界外为真灭。即离不和合也。斯则业果二道。先已息矣。

△二正离见。

则复灭除诸生死因。

番上见闻觉知虚妄病。而了前二种颠倒见妄也。盖二种见妄。正无明深惑。即业果由之以起。乃生死亲因也。灭除之者。即后耳根圆通中。断二执。证三空。穷至生相。而惑道并尽矣。三道既尽。齐此属于反妄。

△二即觉。又分二。一极证二果。

圆满菩提不生灭性。

菩提是智果。见妄除而惑尽故。圆满智果。不生灭性。即涅槃是断果。见缘除而业果尽故。圆满断果。

△二永断轮回。

清净本心。本觉常住。

此即完复上之觉明无漏妙心。而了标中轮回世间矣。然涅槃由断。尚带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觉。今复言本心清净本觉常住者。表二义。一表皆但还复本有。非从外得。二表要必圆满涅槃。而后本心清净。圆满菩提。而后本觉常住。性修双即。而前所谓轮回世间者。于此永绝矣。二科皆属归真。是则别业。后释迷闷中。全显此心不变之体。常自离妄。而极劝人之了悟。同分后教修证中。全显此心随缘之用。与妄相应。而极劝人之修证。修无了悟。则毕竟钝滞无归。悟不修证。安得现前受用。修心者。务请不取见缘。不随见妄。而观尘刹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谓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证无疑。而庶不负佛详劝之至意矣。释其迷闷已竟。

△二开其未开。前阿难述意以请中。先述未开。后述迷闷。而佛与先释迷闷者。先其所急也。今迷闷已释。次应开所未开矣。分二。一牒前述意。又分为二。一牒已开。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远指之辞。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旧注欲以成就重拂之说。乃释为二见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从经文。番以经文曲从己意。未敢闻命。

△二牒未开。

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二逐意发明。又二。一破和合。又复分为二科。一总举妄惑。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尘问者。对前尘而辩问也。语兼因缘者。验旨趣之相关也。言此本是世间之义。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带证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觉。盖佛果依本觉心而始证故。本觉即是证菩提之心。

△二别为破斥。分二。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类。又分二。一举法标列。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仍用见精者。以真见无别异体。况此现与明对得以施辩矣。

△二破一例余。又分二。一破一。又分为四科。一不见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辩。杂何形像。

可见曰相。见相可辩者。言所见之相分明可辩也。即指所对明相而言。言彼明相虽分明可辩。若言见与之杂。何有交杂之相可见乎。不可释辩为分。以可分即堕非和也。而况理实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体。实质曰体。又分二。一离即双绝。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凡物之杂和者。必先相离。而后相即。乃得成和。今离即双绝。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见。即非皆望明相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见。则应无所瞩。今乃云何见明。是初无相离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见。则见不自见。今乃云何见见是后亦无相和矣。然此科方是无和体之由也。

△二蹑成破意。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此科方正破无和体也。蹑前云。此明既不非见。则全体皆见。而必见圆满。何处容明而与之和乎。既不即见。则全体皆明。而必明圆满。更不合容于见而与之和矣。

△三不得和名。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

召体曰名。性本也。言此见若果先异明而后杂明即当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杂而另名为泥也。今何但名为明。而无被杂之异名乎。

△四不成和义。

杂失明性。和明非义。

孚名曰义。首句蹑上起下。言既被杂。已失明性。则本明既失。即不当仍谓之和明。今仍谓之和明。非其实义矣。破一已竟。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已竟。

△二破合。资中曰。合者如盖合函之类。又分二。一举法标列。

复次阿难。又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合。为与暗合。为与通合。为与塞合。

△二破一例余。又二。一破一。又分为三科。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于暗时。明相已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云何见暗。

温陵曰。合则附而不离。故合明既不相离。则明灭随灭。不复合暗。既不合暗。凭何以见于暗乎。

△二防破转计。

若见暗时。不与暗合。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恐转计之云。前见明时。实与明合。今虽见暗。却不与合。乃破之云。若见暗时。不与暗合。是既见时不合。则必合时不见。是故汝前言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三蹑归正破。

既不见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见。云何与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二破俱非。又复分为二。一承示转惑。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

妙觉元既属根中之性。此句标根。次句兼尘。次句该识。正辩根性。连带尘识。非则俱非也。真际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对必然也。

△二逐意发明。分为二。一牒惑示问。

佛言。汝今又言觉非和合。吾复问汝。

△二别为破斥。又复分为二。一破非和。又曲分为二。一总各标列。

此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和。为非暗和。为非通和。为非塞和。

△二破一例余。分二。一破一。又三。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

体相杂入。既谓之和。故体不相入。方为非和。如砖石并砌二体各不相入。而中间必有边畔。故先定其边畔也。

△二索其畔处。

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

倘许有畔。即对见明。索其指出。

△三摄成破意。

阿难。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纵有边畔。则亦如砖石之不相入。见中无明。明中无见。今以见望明为辩故。单言。明中无见。则已不知明在何处齐何处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义。则自不成非和义矣。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非和已竟。

△二破非合。又分二。一总各标列。

又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合。为非暗合。为非通合。为非塞合。

△二破一例余。分二。一破一。又二。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则见与明。性相乖角。如耳与明。了不相触。

非合即离故。迥不相遇。方为非合故。经自喻明之与耳也。如人合目以耳听。明终不知其所在。岂非了不触乎。

△二蹑成破意。

见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后无结尾者。以本属前超情科中余意。故不另结。必欲结之。可准前文云。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随汝执捉。自此显见已极。而奢摩他。从根指心方便。亦尽向后。转名如来藏性。不复呼为见性之偏名矣(问上既带妄。未显纯真。剖妄之后。似当更显。何但补超情尾而更别无说乎。答此有二义。一者纯真。言语道断故。此盖不但见性。诸法穷至真际。皆不可说。经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显真故。谓若依方便言显无言。则前表见。即识精明元真妄和合。则十番所显。即其本具之真。何干于妄。二见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碍于真。况先显后破。别有其故。前已表明。岂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显非真耶。倘必疑佛显真非实亦应疑佛破妄是虚破。显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后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显如来藏性。非别有体。即此见性。转名藏性耳。岂可谓此后更别无说乎。又此科可以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从于根中识取。迥脱根尘。广大寂常灵知之自性。将何以入真空绝相之法界耶。然但谓之由致非惟约此即为理法界也)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二会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亲切处。现具根中故。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虽近具根中。而实量周法界。遍为万法实体。今于万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齐此。不复称其见性之别名。乃举其总名。曰如来藏心妙真如性。但是总别异称。体惟一而已矣。分二。一总为剖出。剖谓剖开相之妄。出谓显出性之真。又二。一剖出但知虚法。此一类法显然不实。人皆易见。然凡外权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实皆不达其性之真。故佛特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一举法自相。

阿难。汝犹未明一切浮尘诸幻化相当处出生随处灭尽。

盖上文妄见。即见之相妄也。真精。即见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见精相妄。而性真汝犹未明(云云)。然此科。且举其自来本相。而未明真妄。开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尘幻化如阳𦦨空华干城梦境。与上文灯轮灾象。皆是也。当处出生言来无所从。随处灭尽言去无所止也。

△二剖相出性。

幻妄称相。其性真为妙觉明体。

首句剖相。幻妄犹言虚伪也。称即名也。言其徒有虚伪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实无自性。其性即众生妙觉明之实体而已。无相而能现相。故称为妙觉明。准前即觉湛明性。良以。妙觉明体如镜。浮尘幻化如镜上之影。影虽至虚。离镜则无。故全影即镜。是知影之体即镜体矣。所以诸相至虚伪者。其体皆至实。以其即妙觉明体故也。然先以开出乎此。而后以例明阴入等法者。有二妙义存焉。一者比类知妄。谓因幻化等相不实。而知阴入等相不实也。二者比类信真。谓彼等至虚之法。尚是真觉之体。况此阴入等法。犹非真觉之体乎。皆信之无疑矣。

△二剖出似实有法。此一类法与前法虽皆依他起性。而则法人易识其为虚。斯法人难觉其为妄。是故凡外执为实有。二乘计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犹言似有不无。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圆实宗人。方了依他无性即是圆成。兹佛剖相令知依他无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圆成也。分二。一历举诸法。

如是乃至五阴六入。从十二处。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阴(云云)。此科且举平日所谈诸世间法。以推论性相。亦是不离目前。令见实相也。五阴即色受想行识。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处即前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尘更加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之六也。别经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尽万法。不过色心二字。对机开合。故广略殊。至后详释。

△二剖相出性。又二。一观相生灭全妄。

因缘和合。虚妄有生。因缘别离。虚妄名灭。

因缘解现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阴。余可例知。如五根六尘。合为色阴。须于前世对此诸法取着薰种纳于赖耶识中。所谓因也。至于中有。自求父母之时。即父母为境。引发憎爱。所谓缘也。此固因缘和合。由是在胎而结五根。出胎而住六尘。名之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梦等。来无所从。当处出生。故曰虚妄有生。然此因缘。本是生灭之法。随前业力。而为修短之限。限尽即当分散。此固因缘别离。由是五根六尘。一时俱失。名之为灭。若深究此灭。亦同梦等。去无所止。随处灭尽。故曰虚妄名灭。色阴如是。余一切法亦复如是。

△二论性即妄皆真。又二。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灭去来。本如来藏。常住妙明。不动周圆。妙真如性。

生灭去来者。盖入处界。不过色心二法。约色则有生灭。约心则有去来。言此生灭去来。既皆虚妄。既无自体。而所以能现乎此者。果是何物。当知。本如来藏(云云)如来。藏总目众生本觉性体。言众生心中隐覆如来。故名如来藏。即起信论中之一心也。一心开二门。一者心真如门。二者心生灭门。众生顺生死流故。生灭全显。而真如全隐。然生灭无体而其体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灭去来。即众生如来藏中妙真如性。随缘诈现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称此真如之德也。本无生灭曰常住。不滞明寂曰妙明。本无去来曰不动。不遍空界曰周圆。常住不动离于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圆拣于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确论则仍各全拣。复兼权乘。具此众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显见性之全体也。

△二真本无妄。

性真常中。求于去来迷悟生死。了无所得。

言不观妄是真如故。妄似有体。今既是真常性体。则去来迷悟生死。于真常中。亦是幻妄称相。杳无实之可得矣。如睹镜中之物。不知是镜中之影。固误谓有体。才知是镜中之影。则惟镜而已。岂复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约人即是凡圣。约法即生死涅槃。盖迷悟在人。而理中实无迷悟之体可得。如迷东为西者。从迷至悟。东常不转。何有真实迷悟差别之体哉。总为剖出已竟。

△二别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详列而剖出也。就分为四。一五阴。又复分为二科。一总徴。

阿难。云何五阴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阴字去声。盖覆也。新译五蕴。谓积聚有为。今从旧译。谓盖覆真性也。二义兼之始备。此盖合色开心。为愚于心不愚于色者说耳。然徴问之意。以阴等本是世间有为之法。今上科一旦许即藏性。故须徴起释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义。后皆仿此。

△二别释。分五。一色阴。既合五根六尘。为一色阴。则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复分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又分二。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以清净目。观晴明空。惟一晴虚。迥无所有。

△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不动目睛。瞪以发劳。则于虚空。别见狂华。复有一切狂乱非相。

金刚以无相为非相。故此以华灭为非相。盖见空华者。非但见生。亦见于灭。其曰复有一切。取喻良多。后当释出自见矣。

△二合法。

色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妙觉明圆照法界。如以净目观晴空也。清净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虚无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于本无。性觉必明。妄为明觉。如人无故瞪目也。劳久发尘。而十一色法。弥满乱生。如虚空见华也。四空与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灭。如见非相也。若无此破。彼等妄谓离于色阴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二就喻详辩。又二。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狂华。非从空来。非从目出。

虽以目喻觉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无二相。目空诚有二相。合此详辩。稍不能通。悬求佛意。但是以目观见身界无异观见空华。故辩得空华无所从生无所还灭。则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两处。亦非无旨。空来破凡小计色从心外有也。目出破权教不忘色从心内生也。问万法唯心。何又破从心内生乎。答法虽唯心。而实亦不曾生故。终亦无所灭。此圆顿人。一悟无生。全妄即真。权人不忘法从心而有生。故须灭妄始真。请详下目出之破当自见矣。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从空来。又三。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从空来。还从空入。

△二不成空体。

若有出入。即非虚空。

莫说实体。但约虚空。既无内外。自无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虚空矣。

△三不成空义。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华相起灭。如阿难体不容阿难。

首句方言便是实体。盖转一步也。次二句谓。华本空体。今空既非空。则自不容于自体之华。方合下喻。盖由虚空以容为义。无所不容。岂自华亦不容乎。自字与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体不容于自体。决无是理。与前十九界七尘同意。乃必无之事也。此是展转不通之义。说毕取次结归云。既无自不容自之理。则无空不容华之义。不容之义不成。则非空之体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凭而计从空出者无有是处矣。就喻顺解已竟。若约法中。计色从心外有者。亦说色法俱从空出。西域凡小推论。身界成坏。皆是微尘聚散。而析尘无已。必至虚空。故执诸色皆从空出。此方儒道经书不一。而意旨皆谓。虚以生气。气以成形。是万相固本于一气。而一气乃始于太虚。质之西域。则从无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虚空。则其出入破法准喻无异。大柢世智不达太虚。何所从来。身界岂穷根本。但见万有皆从无起。遂谓无为有源。岂知非其源乎。

△二非从目出。又分为三。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从目出。还从目入。

△二约入以破。虽出入并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约入以破。又二。一有见。

即此华性从目出故。当合有见。若有见者。去既华空。旋合见眼。

△二无见。

若无见者。出既翳空。旋当翳眼。

言体既无见。而徒能遮障。则旋岂不翳于眼乎。

△三约出以破。

又见华时。目应无翳。云何晴空号清明眼。

若果华从目出。则凡见华者。华已出目。皆当无翳。而号清明眼。何今见必睛空一无华相。然后为无翳。而号清明眼乎。准此破色从心生者。云迷时色既出心。悟时色应入心。有知入当见心。无知入当障心。又迷者色出心应无障。悟者色入心应有障。云何无障然后号清净心乎。思之。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色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二处求之。既无从出。足知虚妄。本无生体曰虚。循业伪现曰妄。此句结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结其性真如。云相既虚妄。而能现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盖常住不动。则体恒无变。故非因缘。妙明周圆。则随缘遍现。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岂从心外而有。性本无生。何曾心内有生。此二处所以俱非也。大异旧说。智者着眼。下皆仿此。色阴已竟。

△二受阴。此下开一心法为四阴也。前三即遍行心所。行阴即思。后一仍合八识心王。略开为四耳。今此受者。领纳为义。唯识云。领以为境。令生觉受。数不出三。谓对违顺双非之境。而生苦乐舍之三受焉。又分为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又二。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调适。忽如忘生。性无违顺。

此就自法为喻也。以所用即身识领受。触尘但事出假设。受局一识。故得为喻耳。无违顺但无苦乐二受。忘生正是舍受。喻故浅言。

△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以二手掌于空相摩。于二手中。妄生涩滑冷热诸相。

本无外尘触之。而妄觉沥滑等也。

△二合法。

受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当了喻之妄而会法之妄也。夫藏性无受。如人晏安迷生诸受。如摩觉涩等。

△二就喻详辩。又复分二科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幻触。不从空来。不从掌出。

四阴皆心。众生认为己灵。不同色阴计从内外但计实有。今亦以二处无从。显其虚而非实耳。或以根尘分配。亦可思之。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从空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能触掌。何不触身。不应虚空选择来触。

△二非从掌出。又三。一约出破之。

若从掌出。应非待合。

此不待合。与下不同。盖言掌能出触。则孤掌即出。何须待合乎。

△二约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则掌知。离则触入。臂腕骨髓。应亦觉知入时踪迹。

反显既不觉入自然非掌出也。

△三出入破。

必有觉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来。何待合知。要名为触。

此触之自体。既能往来。则无时而不可出。何须待合乎。此约出入。故不同上。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受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阴已竟。

△三想阴。唯识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齐。前五随念。第六计度。七八忆持。然各缘各境。故有分齐。忆持谓于境领纳之后。摄其全体。印持不忘。与间断浮想不同。分三。一举喻合法。又分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谈说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悬崖。足心酸涩。

此亦就自法为喻也。作喻故单取意识之悬想而已。

△二合法。

想阴。当知亦复如是。

例诸想皆同于此。可见目前身界。为想所分别。忆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里之悬崖。本非实有。而坚滞不忘者。想阴覆之也。

△二就喻详辩。又分三。一标非二处。

阿难。如是酢说。不从梅生。从非口入。

酢说语略。谓酢说所引之水也。

△二展转推破。

如是。阿难。若梅生者。梅合自谈。何待人说。若从口入。自合口闻。何须待耳。若独耳闻。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谈则非梅生。口不闻则非口入。耳不出则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无所从来。自显想阴不实矣。

△三比类发明。

想蹋悬崖。与说相类。

酸涩同上口水。应云。崖不思则非崖生。足未触则非足入。心不酸涩则非独由心。酸涩无所从来。足显想阴之虚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想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阴已竟。

△四行阴。唯识。此阴即遍行之思。亦即业行。于百法中。摄法最多。迁流为义。分三。一举喻合法。又分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瀑流。波浪相续。前际后际。不相逾越。

不相逾越者。前不待后。后不及前也。

△二合法。

行阴。当知亦复如是。

此阴常解。谓心心不住。念念迁流。而实有粗有细。若究其根心潜伏之本。乃比前二为细。如后经言生机纲纽。是也。然内由此念。则外之造业趣果无量。粗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约迷途。则细隐而粗彰。约修位。则粗尽而细显。今约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属于遍行。则各识皆具粗。属前六细乃七八耳。

△二就喻详辩。又分二。一标非即离。

阿难。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离空水。

首三句。总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疏。谓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亲为自体。非水性者。谓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离意。总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即空水。又分二。一非即空。

如是阿难。若因空生。则诸十方无尽虚空。成无尽流。世界自然。俱受沦溺。

△二非即水。又分二。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则此瀑流。性应非水。有所有相。今应现在。

性应非水者。言体应不与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别有自体也。

△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则澄清时。应非水体。

性当一定故。有流既为水性。无流必失水体矣。

△三非离空水。

若离空水。空非有外。水外无流。

言此流于空于水皆不能离。空非有外。岂能离空。水外无流。岂能离水乎。就喻顺释已竟。若约法释。则空喻外境。水喻内心。流即行阴。若计境生。则境应有知。一切无情。悉能有念。若计因心。则应别有自体。若计即心本性。则行阴尽者。反失心性。行岂即心境乎。若计离于心境。则境实无边。而心外无行。行岂离心境乎。思之。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行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行阴已竟。

△五识阴。分为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取频伽瓶。塞其两孔。满中擎空。千里远行。用饷他国。

虚空喻识。足知非破无体无性。但破其无去来耳。良以。八识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毕竟无体之法。其体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频伽译好声鸟也。瓶形象之。

△二合法。

识阴。当知亦复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业。空喻妄识。业牵识走。如瓶擎空行。舍身受身。如饷他国。愚谓但约现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识。千里万里。但是身之往来。识常不动。以总摄藏识识海周遍矣。

△二就喻详辩。又二。一标非来入。

阿难。如是虚空。非彼方来。非此方入。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彼方来。

如是阿难。若彼方来。则本瓶中。既贮空去。于本瓶地。应少虚空。

去字亦是来字。译之误耳。于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开孔倒瓶。应见空出。

舍身如彼方来。而前身之识。未尝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后身之识未尝来。问识以了别为义。死身现无了别。何言非少。生身现具了别。何言非入。答周遍约冥具之体。了别约迷中之用。体常不动。用可牵移。然而迷则任牵。悟则同体。佛正欲众生悟全体而周大用。故喻识如虚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于此也。身生非来。未生之先。本亦常遍于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业迁使然。今了遍周。勿顺妄业。更于现身。往来万里。不随身转。常冥不动之体色尽洞开。无复明昧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识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通论。五阴色想。皆据当体而破。受据所受之尘以破。行识皆据妄状而破。然前四破无自体。后一但破往来。又虽破其相妄。实皆显其性真。五阴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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