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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胡安国《春秋传》的理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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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是儒家的重要经典之一,也是宋代理学家说经的一个重点。考宋儒说经,其著录之繁富,除《周易》外,当以《春秋》为最。清人谓“说《春秋》者莫夥于两宋”,不无道理。足见《春秋》之学在宋代经学研究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因此,研究宋代理学,不能不对宋儒的《春秋》学加以考察。

宋儒治《春秋》,大体循着唐代经学家啖助、赵匡、陆淳一派的学术路径,弃专门而求通学,虽名为“弃传从经”,实则兼采《春秋》三传,断以己意。叙事多采《左传》,述义多采《公》《谷》,而尤着重于《春秋》“大义”的阐发,其最显者,应首推胡安国。

胡安国是宋代经学家,以治《春秋》见长,撰有《春秋传》三十卷,名于世,为元、明两朝科举取士的经文定本,对后代有相当的影响。本章着重研究胡安国《春秋传》(下简称《胡传》)的学术观点及其在学术史上的地位。

第一节 胡安国的生平事迹和学统师承

胡安国(公元1074—1138年)字康侯,谥文定,北宋建宁崇安(今属福建)人,哲宗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进士,擢为太学博士,旋提举湖南学事。其时哲宗亲政,废除元祐旧制,崇复神宗熙宁、元丰新法,重新起用推行新法的新党,罢黜反对新法的元祐旧党。而此时的胡安国,政治上偏于保守。他倾向旧党,主张复古,不以重行新法为然。如他在绍圣四年的进士策试中,不但没有反对元祐旧党的言论,而且竟“以渐复三代为对”(《宋史》本传) ,主张恢复古制。这无疑是对哲宗重行新法的异议,其政治倾向性甚明。然而,胡安国政治上并非一味守旧,泥古不化。钦宗时,他针对北宋末年政治黑暗、吏治败坏、奸佞弄权、朋党猖獗的种种弊端,建议钦宗革新朝政,认为只有行“新政”,“中兴”才有希望:“若不扫除旧迹,乘势更张,窃恐大势一倾,不可复正”(同上) 。其时金人南向,逼近汴京,威胁着宋王室的安全。有近臣建议:“分天下为四道,置四都总管,各付一面,以卫王室、捍强敌”。胡安国表示异议,指出“一旦以二十三路之广,分为四道,事得专决,财得专用,官得辟置,兵得诛赏,权恐太重;万一抗衡跋扈,何以待之”(同上) ?他主张分散四都总管之权,由二十三路帅府行使。这种防范地方专权的思想主张,旨在尊君抑臣,加强中央集权。这一思想观点在他后来治《春秋传》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高宗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诏胡安国为中书舍人兼侍讲。安国献《时政论》,讲划军国大计,建议人主“当必志于恢复中原,祇奉陵寝;必志于扫平仇敌,迎复两宫(指徽宗、钦宗)”,积极主张抗金,收复失地。其时高宗欲起用故相朱胜非都督军务。安国据实直谏,力辟朱胜非讨好金人,贻误社稷,循致中原沦陷,宋室南渡。高宗遂改朱胜非为侍读。安国持录黄不下,鲜明地表明其坚决抗金的立场以及同主和派势不两立的态度。

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诏胡安国为经筵旧臣,令纂修所著《春秋传》;八年(公元1138年)书成,高宗谓“深得圣人之旨”,进安国为宝文阁直学士;同年卒,终年六十五。

胡安国一生,虽在官四十年,而实历职不及六载。其为人、处事,“以圣人为标的”,重操守,讲忠信,性格耿直,不趋炎附势,阿谀权贵。钦宗曾问中丞许翰识胡安国否?许答:“自蔡京得政,士大夫无不受其笼络,超然远迹不为所汙如安国者实鲜”(《宋史》本传) 。胡安国不但不与权贵为伍,而且每逢召对言事,敢于直谏,“徧触权贵”。因此他屡遭权贵们的排斥、打击。他处事无论巨细,从不苟且。有人劝他“事之小者,盍姑置之”。他说:“事之大者无不起于细微,今小事为不必言,至于大事又不敢言,是无时而可言也”(同上) 。这种不阿权贵,对事无所顾忌的态度,是胡安国为人、处世的显著特点。

宋儒特别强调忠孝等封建纲常,胡安国行之尤笃。靖康中,金人围困京城。其时安国之子胡寅尚在城中,有客为之担忧。安国则首先以人主之安危为念。他说:“主上在重围中,号令不出,卿大夫恨效忠无路,敢念子乎”(同上) !其忠君之心,溢于言表。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赴阙途中,有从臣家居者设宴用音乐,安国愀然说:“二帝蒙尘,岂吾徒为乐之日?敢辞”(《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安国最讲孝道,为学官,京师同僚劝其买妾。他说:“吾亲待养于千里之外,曾以是为急乎?遽寝其议”(同上) 。徽宗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安国时提举成都学事,父没终丧,他对子弟说:“吾昔为亲而仕,今虽有禄万钟,将何所施?”遂称疾不仕,筑室墓傍,耕稼自给,聊以此终身(《宋史》本传) 。上举数端,足见其忠臣孝子的真儒本色。

胡安国十分注重个人品格的修养,虽一生屡遭权贵贬斥,转徙流寓,遂至空乏,然而“贫”字为口所不道,手所不书。他以此告诫子弟:“对人言贫,其意将何求”(《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自称:“吾平生出处皆内断于心,浮世利名如蠛蠓过前,何足道哉”(《宋史》本传) !他这种安贫乐道、不求利达、“萧然尘表”的处世态度,与理学大师程颐“安贫守节,言必忠信,动遵礼法”,“不求仕进”(《宋史》卷四二七) ,又何其相似!无怪乎胡安国的同时代人把他与理学开派人物“二程先生”相提并论。谢良佐论年辈居安国之长,但对其人格却十分敬服,称他如大冬严雪中的苍松翠柏,可见其气节不凡,堪称宋代儒林的表率。《宋先》赞他“进退合义”,为渡江以来儒者之冠,绝非虚语。

从学统看,胡安国本人并非二程嫡传,然其学术上宗程颐则是定论。他自称其学问多得之于“伊川书”。高宗时,曾有谏官诋安国为“假托程颐之学者”,安国直言不讳,对程颐之学大加称赞:“孔孟之道不传久矣,自颐兄弟始发明之,然后知其可学而至。今使学者师孔、孟而禁不得从颐学,是入室而不由户”(《宋史》本传) 。他建议朝廷“加之封爵,载在祀典”,诏“馆阁裒其遗书,校正颁行,使邪说者不得作”(同上) ,公然奉程颐之学为正宗。全祖望称安国为“私淑洛学而大成者”(《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是符合事实的。

至于胡安国学术的直接师承,历来说法不一。争论的焦点是:他与“程门高弟”谢良佐、杨时、游酢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二程之后,有两个分支:杨时得之而南传于罗从彦,罗从彦传于李侗,李侗传于朱熹,此为一派;谢良佐得之传于胡安国,胡安国传其子胡宏,胡宏传于张栻,此为又一派。胡安国与谢良佐之间是师承传授关系的看法,实始于朱熹。朱熹在《上蔡祠记》中尝说,胡安国“以弟子礼禀学”。清人黄宗羲沿袭其说,谓“先生(安国)之学,后来得于上蔡者为多”,遂列胡安国于谢良佐门下。全祖望以“师友”说力辟上述的“弟子”说,指出:“文定从谢、杨、游三先生以求学统,而其言曰:‘三先生义兼师友 ,然吾之自得于《遗书》者为多。’然则后儒因朱子之言,竟以文定列谢氏门下者,误矣。”他还认为,“南渡昌明洛学之功,文定几侔于龟山(杨时)”,而朱熹、张栻、吕祖谦“皆其再传”(《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这样,全祖望不但认为胡安国与程门谢、杨、游三先生之间是师友关系,而且还充分肯定他在南宋洛学中的地位,与程门高足杨时齐观。

据《宋史》本传,全祖望的“师友”说似乎更接近于事实:

安国所与游者,游酢、谢良佐、杨时皆程门高弟。良佐尝语人曰:“胡康侯如大冬严雪,百草萎死而松柏挺然独秀者也。”安国之使湖北也,(杨)时方为府教授,良佐为应城宰,安国质疑访道,礼之甚恭,每来谒而去,必端笏正立目送之。

《宋史》本传这段记载,用“所与游者”的提法,说明安国与游、谢、杨像是朋辈间交往、互访的关系;所谓“质疑访道”,也像是同人于学问上往返切磋的关系,从中很难看出安国与游、谢、杨是师生间上下传授的关系。谢良佐称安国如大冬严雪中的松柏,也足以说明胡安国在谢氏心目中的地位,绝非“门人”所能比拟。黄宗羲本人也承认,“先生(安国)气魄甚大,不容易收拾”(《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像这样的品评也与“弟子”的身份不相称。胡安国在论其传授时也称“自有来历”,“龟山所见在《中庸》,自明道先生所授。吾所闻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发”(同上卷二十五《龟山学案·附录》) ,没有提到受于谢、杨、游三先生。因此,我们可以排除胡安国为“谢氏门下”的说法。《宋史》本传曾提到胡安国对杨、谢“礼之甚恭”。全祖望也提到安国曾向“三先生以求学统”。因为“三先生”毕竟是“程门高弟”,论年岁也居安国之长,所以胡安国本人称谢、杨、游三先生“义兼师友”是自有其道理的。

总之,从学统看,胡安国上宗二程,尤其是“程颐之学”,下接“程门高弟”谢、杨、游,尤其是谢良佐;从师承看,胡安国与谢、杨、游之间是师友关系。

第二节 胡安国的治学路径与《春秋传》的成书

胡安国的学问重在匡世,其为学以“康济时艰”为职志。他说:

圣门之学,则以致知为始,穷理为要,知至理得,不迷本心,如日方中,万象皆见,则不疑所行,而内外合也。故自修身至于家国天下,无所处而不当矣。(《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显然,这种以“格”“致”“正”“诚”为起点,以“修”“齐”“治”“平”为旨归的治学路径,是宋代理学家“通经致用”的学术风格。自二程以来,宋儒特别推崇《大学》,将其冠于“四书”之首,与五经并行,就是旨在“致用”。朱熹说:“通得《大学》了,去看他经,方见得此是格物致知事,此是正心诚意事,此是修身事,此是齐家、治国、平天下事”(《朱子语类》卷十四) 。胡安国所以尽毕生之力治《春秋》,其意也在于“经世”。因为在他看来,《春秋》是“经世大典”。《宋史》本传曾记载高宗与安国讲论《春秋》事:

高宗曰:“闻卿深于《春秋》,方欲讲论。”遂以《左氏传》付安国点句正音。安国奏:“《春秋》经世大典,见诸行事,非空言比。今方思济艰难,《左氏》繁碎,不宜虚费光阴,耽玩文采,莫若潜心圣经。”高宗称善。寻除安国兼侍读,专讲《春秋》。

诚然,胡安国所讲的“经世”,主要是指人主的“经邦济世”。他说:“百王之法度,万世之准绳,皆在此书”(《胡传》序) 。说明《春秋》是一部可以供人主“经世”取法的书。他认为,这也是孔子作《春秋》的本意:“假鲁史以寓王法,拨乱世反之正”,“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知孔子者,谓此书之作,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也”(同上) 。他把孔子作《春秋》和宋儒的“遏人欲,存天理”的道德说教引为同调,不免过于牵强。然而,综观其论说的主旨,在于阐明《春秋》为“经世大典”,则是十分清楚的。

必须指出,胡安国这一观点并非其独创,而是有所本。众所周知,孟子最先提出《春秋》“经世”说:“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孟子·滕文公下》) 。尔后公羊家大张其说。《春秋公羊传》哀公十四年:“君子曷为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史记·太史公自序》引董仲舒言曰:“周道衰废……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子曰:‘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又如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哀公十四年:“(孔子)以为《春秋》者,赏善罚恶之书,若欲治世反归于正道,莫近于《春秋》之义。”至宋,学者多力主“通经致用”,故沿袭孟子、公羊家言。孙复著《春秋尊王发微》,谓《春秋》“尽孔子之用”,为“治世之大法”(引自《宋元学案》卷二《泰山学案》黄百家案语) ;程颐著《春秋传》(仅成二卷),也谓《春秋》“为百王不易之大法”(《春秋传·序》) 。

由此可见,胡安国的《春秋》“经世”说,远本孟子,中继公羊家,近接孙、程,确有所本。他尤其服膺孟子和程颐的《春秋》说,在《胡传》中多次称引他们的观点,奉为“纲领”,谓“有精者大纲本孟子,而微词多以程氏之说为证”(《胡传》序) 。他作《春秋传》就是本着这一精神,声称其书“虽微词奥义,或未贯通,然尊君父,讨乱贼,辟邪说,正人心,用夏变夷,大法略具,庶几圣王经世之志,小有补云”(同上) 。

胡安国从治《春秋》到著《春秋传》历时三十载。他说:

某初学《春秋》用功十年,遍览诸家,欲求博取,以会要妙,然但得其糟粕耳。又十年,时有省发,遂集众传,附以己说,犹未敢以为得也。又五年,去者或取,取者或去,己说之不可于心者,尚多有之。又五年,书成,旧说之得存者寡矣。及此二年,所习似益察,所造似益深,乃知圣人之旨益无穷,信非言论所能尽也。(《宋元学案》卷三十四《武夷学案》)

这样看来,安国在著《春秋传》之前,曾用十年时间“遍览诸家”,想以“博”求“约”,这是治《春秋》的阶段;又用十年时间“集众传,附以己说”,这是著《春秋传》的阶段;又用五年时间“去者或取,取者或去”,这是修改《春秋传》的阶段;最后五年是成书阶段。根据胡安国自述所提供的这个著作年表,可以推断出《胡传》著作的具体时间来。

据《宋史》本传:高宗绍兴五年令纂修所著 《春秋传》,说明在这之前已有《胡传》一书。胡安国自述里所讲的“书成”就是指奉旨纂修前已著的《春秋传》。理由有二:其一,自述里在讲“书成”之后又有“及此二年”云云,而奉旨纂修的《春秋传》,书成之年亦即安国之卒年。显然自述里讲的“书成”绝非指奉旨纂修以后的事。其二,据《宋元学案》,胡安国自壮年即服膺于《春秋》,“至年六十一,而书始就”。此所谓“书始就”,当指《春秋传》。按胡安国卒于绍兴八年,年六十五;年六十一当在绍兴四年。这和上述推断:《胡传》在绍兴五年奉旨纂修之前已成书相合。由此上溯三十年,安国始治《春秋》当在徽宗崇宁四年(公元1105年),始著《春秋传》当在其后十年,即徽宗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就是说,安国于三十岁时始治《春秋》,四十岁始著《春秋传》,与《宋元学案》所说自壮年即服膺于《春秋》正合。指出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自王安石废弃《春秋》,不列学官,至崇宁年间,循而未改,且“防禁益甚”。《春秋》学不绝如缕。胡安国正于此时“潜心刻意”于《春秋》,立意著《春秋传》,表明他以继绝学为己任。

从胡安国著《春秋传》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遍览诸家”,“遂集众传,附以己说”。就是说,他不专主一家,而是兼采众传,然后断以己意。说明《胡传》并非“述而不作”的传注汇编,而是亦述亦作的一家之言。二是《胡传》成书时间长,从属稿到初次成书,历时二十年,“旧说之得存者寡”;从奉旨修纂所著书到最后定稿,又用了三年时间。后人称其“自草创至于成书,初稿不留一字”(《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二十七) ,言词虽不免有所夸张,然也足见胡安国治学之勤奋和态度之谨严。所以《胡传》堪称著者毕生之力作。

第三节 《胡传》的《春秋》“大义”及其特点

《春秋》“大义”始倡于孟子。他认为,《春秋》之作,有“事”有“义”。其“事”根据当时各国的史书,其“义”则别出孔子的心裁,由他所创发(《孟子·离娄下》) 。此后,对于《春秋》的“事”与“义”,说经者辩难纷纭,持论不一。古文学家详事不详义,或重事不重义,《左传》及主其传者,即属于这一派。北宋王安石虽以“荆公新学”闻于世,非古文学家,然其持论最激烈,直斥《春秋》为“断烂朝报”,毫无意义可言。今文学家略事详义,或借事明义,实则重在明义,《公羊》《谷梁》及主其传者,即属于这一派。

宋儒治经主“义理”,故多以“义理”说《春秋》,于《春秋》“大义”倡言甚力。孙复治《春秋》,特发“尊王”大义;程颐治《春秋》,谓“其义虽大,炳如日星,乃易见也”(《春秋传·序》) ;张载虽不专治《春秋》,但也认为该书“非理明义精,殆未可学”(《近思录拾遗》) 。说明宋代理学诸家论《春秋》都重在明其“大义”。这与今文学家的观点确有相通之处。难怪胡安国著《春秋传》“事按《左氏》,义采《公羊》《谷梁》”(《凡例》) ,谓《春秋》为“仲尼亲加笔削,乃史外传心之要典”(《序》) 。

《胡传》言《春秋》“大义”,在其《序》《纲领》和《凡例》中已见端倪,特别是《隐公传》“后论”对隐公在位十一年的史事所做的综述,更有助于我们对《胡传》的《春秋》“大义”的了解。如:“谓周正为春”,所以“知立制度,改正朔,以夏正为可行之时”;“王正月”,所以“知天下之定于一”而不“谬于《春秋》大一统之义”;“隐公不书即位”,所以“知父子、君臣之大伦不可废”;“来赗仲子而冢宰书名”,所以“知夫妇人伦之本而嫡妾之名分不可乱”;“大叔出奔共而书曰郑伯克段”,所以“知以亲亲为主而恩义之轻重不可偏”;“祭伯朝鲁书曰来”,所以“知人臣义无私交而朋党之原不可长”;“大夫书卒”,“不书葬”,所以“见君臣之义”,“明尊卑之等”(《胡传》卷三) 。

上述诸义虽然还不能包括《胡传》关于《春秋》“大义”的全部,但是可以看作是其中的要点,而最富于时代特色的是以下两点:

(一)强调封建纲常

封建纲常作为封建伦理道德规范,既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又是维护这一制度的精神支柱。自西汉董仲舒首倡“王道之三纲”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及其正宗学者都大力加以提倡,至宋更是如此,胡安国自不例外。他著《春秋传》,言《春秋》“大义”,就特别强调封建纲常,认为纲常为“国政”“人伦”之“大本”,其中他又特别强调夫妇之伦,嫡妾之分。例如,《春秋》隐公元年载:“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胡传》说:

咺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按隐公父)之妾尔。以天王之尊,下賵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大经拂矣。……(咺)承命以賵诸侯之妾,是坏法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名,以见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葬。下賵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也?”于前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法严矣。(卷一)

这里,胡安国对经文所做的解释,显然是断以“重嫡妾之分”的《春秋》“大义”。虽深文纳义,却也自圆其说。他认为,以天王之尊而“下賵诸侯之妾”,派遣冢宰为其丧事送财物,是冠屦倒置,乱了“嫡妾之分”。为此,《春秋》力加贬损:或冢宰称名不称字,“以见宰之非宰”;或“王不称天”,以见周王之不被尊为天王,其法甚严。

胡安国由“重嫡妾之分”进而提出明夫妇之伦。《春秋》隐公二年载:“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胡传》说:

邦君之妻,国人称之曰“小君”,卒则书薨,以明齐也;先卒则不书葬,以明顺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大本也。《春秋》之始于子氏,书薨不书葬,明示大伦。苟知其义,则夫夫、妇妇而家道正矣。(卷一)

所谓“明齐”“明顺”,意在说明夫妇之间的主从关系,肯定“夫为妻纲”的封建权威原理的正当性;而置夫妇之伦于父子、君臣诸伦之前,视为“人伦之大本”,这原为《易传·序卦》的观点 [1] ,《胡传》用以说明《春秋》“大义”,按其实质,正是古代东方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在观念形态方面的反映。根据这种观念形态,有家才有国,国是家的扩大,王权是父权的扩大。因此,由“夫为妻纲”必然延伸为“父为子纲”“君为臣纲”的封建三纲,并成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支柱。

必须指出,胡安国的伦理观念是宋代理学家的正统观念。《春秋》庄公二年载:“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胡传》说:

妇人无外事,迎送不出门。……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今会齐侯于禚,是庄公不能防闲其母,失子道也。……曰:“子可以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于国君。……不能正家,如正国何?(卷七)

《春秋》襄公三十年载:“五月甲午,宋灾,宋伯姬卒。”《胡传》说: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贞,妇道不明,能全其节,守死不回,见于《春秋》者,宋伯姬耳。(卷二十三)

宋伯姬在家为淑女,既嫁为贤妇,死于义而不回,此行之超绝卓异者,既书其葬,又载其谥。(卷十二)

宋伯姬“能全其节”,“死于义而不回”,据《谷梁传》,是指其舍失火,左右呼其避火,伯姬不避,谓“妇人之义,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被烧死一事。胡安国对上引经文持一褒一贬的态度。他以违“三从四德”贬鲁庄公之母姜氏会齐侯于禚,而又以“死于义”,“全其节”褒宋伯姬临火不避的“女德”。他所立的褒贬,完全以理学家宣扬的所谓“妇道”为依据。宋儒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道德说教。胡安国显然是以理学家的眼光来看待宋伯姬的言行的。只要把“饿死”改成“烧死”,宋伯姬就成了实践这一封建道德说教的巾帼楷模了。可见,《胡传》是以宋儒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标准来评骘、衡量《春秋》的人与事的,因而带有宋代理学的鲜明特色。

(二)突出尊王攘夷

尊王攘夷的《春秋》“大义”并非胡安国的发明,但却为他所发挥,使之更富于鲜明性,更具有理论色彩,因而构成《胡传》的又一特点。

综观《胡传》全书,所谓《春秋》尊王之义,系指尊周王和诸侯国君,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定周王于一尊。《胡传》训《春秋》隐公元年“王正月”说:“谓正月为王正,则知天下之定于一也。”何谓“定于一”?胡安国特别提到“土无二王”,“尊无二上”。说明“定于一”的实质在于定周王于一尊。他认为这符合“《春秋》‘大一统’之义”(卷三) 。按《春秋》“大一统”本为公羊家言。《公羊传》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颜师古注:“此言诸侯皆系统天子,不得自专也”(见《汉书·董仲舒传》) 。《胡传》训“王正月”为“定于一”,正是发挥了公羊家“大一统”之义,意在明周王一尊的地位,这和颜师古注是一致的。

《胡传》在解说《春秋》隐、庄、闵、僖诸公何以不书即位时,进一步申论了上述观点,指出“有一国而即诸侯之位者,受之于王者也”,因此诸侯即位必请命于周王。隐、闵、僖诸公继位而“上不请命”,所以《春秋》“不书即位”,以“正王法”(卷十一) 。同样,诸侯之世子也“必誓于王”,否则即使继位,《春秋》也不书即位。如庄公不书即位,就是因其“虽嫡长而未誓”,所以不能“为国储君副称世子”(卷七) 。说明诸侯均统属于天子,其即位、立嫡皆听命于周王而不得自专,以示王权之独尊。

(2)诛讨篡弑之贼。《胡传》认为,春秋时代,“周衰道微,乾纲解纽,乱臣贼子接迹于世,人欲肆而天理灭矣”(《序》) ,孔子惧,作《春秋》,诛乱臣贼子,以示王法,明尊王之义。如果说,诸侯“上不请命”,《春秋》“不书即位”,以示尊王之义;那么,弑君篡国更是罪不得赦,为《春秋》所不容,故说:“夫篡弑之贼,毁灭天理,无所容于天地之间,身无存没,时无古今,其罪不得赦也”(卷十六) 。

《春秋》诛讨篡弑之贼,其法不一:或“书即位”,或书“王正月”,或“书葬”,其意均在著明篡弑者之罪。这是《胡传》对《春秋》尊王之义的进一步发挥。如隐公被弑,桓公继位,《春秋》书即位,《胡传》认为,这是“著其弑立之罪,深绝之也”,“以示王法,正人伦,存天理,训后世不可以邪汩之也”(卷四) 。又如桓公十八年,《春秋》书“春王正月”。是年桓公已薨,为何又书“王正月”?《胡传》说,《春秋》“于十八年复书正者,明弑君之贼虽身已没而王法不得赦也”,其罪“皆得讨而不赦”(卷六) 。在《胡传》看来,《春秋》诸侯“书即位”或书“王正月”有美恶之分,而以其是否符合尊王之义为准,所以“美恶不嫌同辞”(卷四) 。这乃是对《春秋》诛讨篡弑之贼的新解。

《胡传》进而指出,《春秋》诛讨篡弑之贼还表现在:君弑而贼不讨,与篡弑者同罪,均在诛讨之列。如鲁宣公为弑君者所立,受之而不讨贼,《胡传》说:“是亦闻乎弑也,故如其意而书即位以著其自立之罪”(卷十六) 。《春秋》宣公元年夏:“公会齐侯于平州。”据《左传》:“会于平州,以定公位”。《胡传》说:“然欲定其位者,鲁宣(公)宜称及齐,而曰会者,讨贼之法也”(同上) 。“《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蔡景公为世子般所弑而《春秋》独书葬。《胡传》说:“遍刺天下之诸侯也”(卷二十三) 。因为其时诸侯不以世子般为弑君之贼而讨之,反而与之“往会其葬”。《春秋》书葬,就是意在讥刺诸侯废弃君臣、父子之伦,其罪与弑君者同。可见,《胡传》所谓“遍刺”,是对当时诸侯不讨篡弑之贼的普遍贬斥。

必须指出,《胡传》对《春秋》上述经文所做的解释,可谓发《左》《公》《谷》三传之所未发,虽不免有“六经注我”之嫌,然其意在突出《春秋》尊王之义则是十分清楚的。

(3)力戒权臣。春秋时代,政在大夫,权臣当国,屡见不鲜。《胡传》认为这是违背周公成训:“昔周公戒成王,以继自今,我今立政立事,夫不自为政而委于臣下,是以国之利器示人而不知宝也。……使政在大夫而诸侯失国,又岂所以爱之也”(卷十一) 。《春秋》力戒权臣就是为此而发。如定公元年书王不书正月,《胡传》说:“元年必书正月,谨始也。定何以无正月?昭(公)薨于乾侯,不得正其终;定公制在权臣,不得正其始”。其时季氏当政,任意废立,“非先君所命”,“故不书正月”(卷二十七) ,意在贬抑权臣。又如僖公十七年“灭项”,《春秋》为何直书其事而不隐?《胡传》说:“季孙所为耳”。就是说,其时季孙为“执政之臣,擅权为恶”,故“不与之讳”(卷十二) ,其意也在贬抑权臣。

《胡传》指出《春秋》力戒权臣的目的在于明“圣人尊君抑臣之旨”。如僖公五年,“公及”诸侯“会王世子于首止”,《胡传》说:“及以会,尊之也。……《春秋》抑强臣,扶弱主,拨乱世,反之正,特书及以会者,若曰:‘王世子在是,诸侯咸往会焉’,示不可得而抗也。……此圣人尊君抑臣之旨也,而班位定矣”(卷十一) 。又如《春秋》成公六年载:二月“取鄟”。《胡传》说:“鄟,微国也。书取者,灭之也。灭而书取,为君隐也”(卷十九) 。如果说,《春秋》书“灭项”是意在抑权臣;那么,书“取鄟”则是意在尊君。《胡传》谓:“此《春秋》尊君抑臣,以辨上下,谨于微之意也”(同上) 。可见,无论是力戒权臣还是诛讨篡弑之贼,都是为了阐明《春秋》尊王之义,从而使这一《春秋》“大义”的内容更富于鲜明性。这是《胡传》阐明《春秋》尊王之义的一个特点。

《胡传》还从名实关系方面阐明《春秋》尊王之义,因而使其观点带有明显的理论色彩。名实关系问题,是春秋时代思想领域中所面临的新课题。从形式上看,它指的是事实与其名称之间的关系:是“取实予名”还是“以名正实”?从内容上看,则是反映了春秋时代已经出现的社会变动的情况,即:原来西周奴隶制的等级名分与已经出现的僭越这种等级名分的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关系。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张,就是试图以辨正“名分”的方法来维护行将崩溃的等级制度。据说在《春秋》中,孔子也采用这种辨正“名分”的方法来保全周王的称号,以明尊王之义。《胡传》把《春秋》这一辨正“名分”的方法概括为两点:

其一,谓“去其实以全名”。就是说,删去有损周王尊严的事实记载以保全其称号,如鲁僖公二十八年五月“践土之会”。其时晋文公为盟主,大会诸侯于践土(晋地)。周王赴会,“下劳晋侯”。此事有损周王之尊,《春秋》“削而不书”,因为名实不符。周王名虽为天子,“其实不及一小国之诸侯”;晋文虽名为“侯伯”,“而号令天下,几于改物,实行天子之事”。《胡传》认为,“与其名存实亡,犹愈于名实俱亡。是故天王下劳晋侯于践土,则削而不书,去其实以全名”(卷十三) ,意在为周王讳。

其二,谓“正其名以统实”。就是说,以周王之名号去改正有损于这个名号的事实记载,如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阳”。据《左传》,实则“晋侯召王,以诸侯见”。《胡传》认为,《春秋》不直书其事而改书“天王狩于河阳”,是旨在“尊周而全晋也”(同上) 。就名实关系而言,谓之“以名正实”。

《胡传》的上述经解,从名实关系方面揭示了《春秋》辨正名分的尊王实质,这在历来主《春秋》尊王说的经解中确无先例,即使是像孙复那样的宋初大儒,也未曾从名实关系方面予以说明。可见《胡传》从名实关系方面对《春秋》辨正名分的实质所做的理论概括,确是发前代说经家之所未发。这也是《胡传》不同于前人说经的又一个特点。

关于《春秋》“攘夷”之义,《胡传》指出,其要在“谨于华夷之辨”,认为“此《春秋》之旨也”(卷一) 。按照《胡传》的观点,《春秋》“谨于华夷之辨”,早在隐公二年就提出来了。是年春,“公会戎于潜”。《胡传》说:“戎狄举号,外之也。……《春秋》天子之事,何独外戎狄乎?曰:中国之有戎狄,犹君子之有小人。内君子外小人为泰,内小人外君子为否。《春秋》,圣人倾否之书,内中国而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也”(同上) 。这里,《胡传》对“华夷之辨”所做的解释,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内与外的地域概念,二是君子与小人的伦理道德概念。用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这是历来说经家,尤其是公羊家的观点。他们用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以明“夷狄”必攘之理。不过,有的说经家认为,《春秋》“攘夷”之义但见宣、成之世,因“治近升平,故殊夷狄”,而其后之世,因“著太平”,“内外无异”,故“不必攘,远近大小若一,且不忍攘”(皮锡瑞《春秋通论》页九) 。有的说经家则认为昭公以前,“天下之政,中国之事”,皆属“诸夏”内部的问题,而昭公以后,“夷狄”才“迭制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卷十二) 。就是说,《春秋》“攘夷”之义但见于昭、定之后,而不见之于前。《胡传》不但以内与外的地域概念辨华、夷以明必须“攘夷”之理,而且认为“攘夷”之义贯串于《春秋》全经。这是《胡传》突出《春秋》“攘夷”之义的具体表现。

至于用君子与小人的伦理道德概念辨华、夷也非自胡安国始。但他却又有所发挥,这就是同《易》理联系起来。《胡传》提到的“内君子外小人为泰,内小人外君子为否”,原出自《易》泰、否两卦的彖辞。 [2] 胡安国借用《易传》以自然现象论证社会人事的方法来阐明《春秋》华、夷之辨。他从阴阳变化的自然现象中说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长,又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长说明内“中国”外“戎狄”之理,这就为他的华、夷之辨提供了自然哲学的依据,使他对《春秋》“攘夷”之义的说明富有哲理性。这是《胡传》突出《春秋》“攘夷”之义的又一表现。

《胡传》关于华、夷之辨不仅给予一般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说明,并且还直接同父子、君臣之义的封建纲常联系起来,指出“中国之所以贵于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义耳”(卷二十三) ,“中国之为中国,以其有父子、君臣之大伦也。一失则为夷狄矣”(卷十一) 。正因为华、夷之辨事关封建纲常的兴废,所以《胡传》极力反对“亲戎狄”,积极主张“攘夷”,认为“以诸夏而亲戎狄,致金缯之奉,首顾居下,其策不可施也。以戎狄而朝诸夏,位侯王之上,乱常失序,其礼不可行也。以羌胡而居塞内,无出入之防,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为此说者,其知内外之旨而明于驭戎之道”(卷一) 。因此,尽管“盟虽《春秋》所恶”,然而只要旨在“攘夷狄”则“许是盟”。如僖公二年九月齐桓公与诸侯盟于贯(按宋地),《春秋》独言江、黄等“东方之与国”。《胡传》说:“二国来定盟,则楚人失其右臂矣……其服荆楚之虑周矣,其攘夷狄免民于左衽之义著矣”(卷十一) 。这说明《胡传》关于《春秋》“攘夷”之义不仅有拒“夷狄”于“中国”之外的意思,并且还有变“夷”为“夏”,以“华夏文明”开化“夷狄”的意思。这种儒家正统观念又同《春秋》尊王“大一统”之义互为表里:“尊王”必“攘夷”,“攘夷”必“尊王”,所以《胡传》往往将两者并提。如僖公二十一年秋,宋襄公大会诸侯于盂(按宋地),为楚成王所执。《胡传》说:“《春秋》为贤者讳。宋公见执不少隐之何?夫盟主者,所以合天下之诸侯,攘夷狄尊王室者也。宋公欲继齐桓之烈而与楚盟会,岂攘夷狄尊王室之义乎!故……直书其事而不隐,所以深贬之也”(卷十二) 。按儒家的传统观点,春秋时代的荆楚仍属未开化的“南蛮”。宋襄公名为“尊王”,却与“楚蛮”为盟,不攘“楚蛮”岂能“尊王”?可见在《胡传》看来,尊王必“攘夷”,其义甚明。

胡安国阐明《春秋》“大义”所以强调封建纲常,突出“尊王攘夷”是着眼于现实,立足于“经世”的。宋经唐末和五代之乱以后,封建纲常大遭破坏。宋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就必须重整纲常,所以宋儒说经,多借经文以明纲常之理,对君臣、父子、夫妇之义倡之尤力,视为治国、立政之根本。北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故学者多提倡尊王之义。孙复著《春秋尊王发微》,特标“尊王”以明《春秋》“大义”,正是为了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南宋时,金人南侵,宋王室偏安于江左。为了收复中原失地,维护宋王室的安全,学者在主张“尊王”的同时,又突出“攘夷”,意在抗金。《胡传》就是这样的代表作,因而不能不打上时代的烙印,显示出鲜明的历史特点。

第四节 《胡传》的《春秋》“笔法”

相传孔子据鲁史而作《春秋》,或笔或削,均有一定之法,且于字里行间,寓褒贬之意。《史记》称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孔子世家》) ,足见其法至严。后世将孔子行“笔削”、立褒贬,称为《春秋》“笔法”。

胡安国力倡《春秋》“大义”,故也最讲求《春秋》“笔法”。因为在他看来,《春秋》“大义”即寓于其“笔法”之中。例如,鲁隐公见弑,《春秋》书“公薨”。《胡传》说:

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者,仲尼亲笔也。……仲尼笔削旧史,断自圣心,于鲁君见弑,削而不书者,盖国史一官之守,《春秋》万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书弑,示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不书地,示臣子于君父有不没其实之忠。不书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仇之义。非圣人莫能修,谓此类也。(卷三)

圣人假鲁史以示王法,其于鲁事,有君臣之义,故君弑则书“薨”,易地则书“假”,灭国则书“取”,出奔则书“孙”,屈己而与王国之大夫盟则书“及”,叛盟失信而莫适守则没公而书“会”。凡此类,虽不没其实,示天下之公,必隐避其辞以存臣子礼。(卷二十)

这是说,古代史官“以直为职而不讳国恶”,因此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然而,《春秋》书“公薨”不书“弑”,显然是经过孔子“笔削”的。孔子之所以削而不书,是因为与“鲁事有君臣之义”,故君弑书“薨”不书“弑”,以示臣子对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同样,隐公见弑不书地,不书葬,也是为了明“君臣之义”。孔子这样的“笔削”,一“不没其实”,即隐公已死之事实,二可以“隐避其辞”,即“见弑”之辞,因而“君臣之义”得以明,“臣子之礼”得以存。这就是《胡传》对于《春秋》“笔法”所做的解释。它想表明:所谓《春秋》“笔法”,是孔子借“笔削”以明“大义”,所以说,“断自圣心”。

至于《春秋》“笔法”的褒贬问题,历来就有争议,清人皮锡瑞曾归结为三说:“以《春秋》为一字褒贬,《公》《谷》之古义也;以为有贬无褒,孙复之新说也;以为褒贬俱无,后世习左氏者之躗言也”(《春秋通论》页七九) 。他把《胡传》归入主“一字褒贬”之说,认为“胡氏《春秋》大义本《孟子》,一字褒贬本《公》《谷》,皆不得谓其非”(《经学历史》,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0页) 。

按皮氏断《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其论似是而非:

其一,《胡传》虽主《春秋》“一字褒贬”之说,但并不认为其中“字字有褒贬之义”。所谓“一字褒贬”是指《春秋》经文中的某些措辞、用语有一字之褒、一字之贬。如宋伯姬卒,《春秋》书“葬”,就是一字之褒;臣刺君,《春秋》书“弑”,就是一字之贬。《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即指此而言。然而,皮氏谓《胡传》主“一字褒贬”之说,实际上是指“字字有褒贬之义”。这就与《胡传》主褒贬说的原意相乖了。例如,按“字字有褒贬之义”,《春秋》“阙文”必均有精义存。而《胡传》与这种看法不同,认为《春秋》“阙文”“有断以大义削之而非阙者,有本据旧史因而不能益者,亦有先儒传授承误而不敢增者”(卷一) 。前者系“削之”而“非阙者”,故有褒贬之义;后两者是“阙文”,故无褒贬之义。例如,《春秋》经文中的“甲戌,己丑,夏五,纪子伯、莒子盟于密之类……阙疑而慎言其余可矣,必曲为之说则凿矣”(同上) ,说明《春秋》经文虽有褒贬之义,但不可泥于字字求其义,否则就会失实悖理,凿枘乖谬。

其二,《胡传》虽主《春秋》“笔法”有褒贬,因而与孙复的“有贬无褒”说有别,但重点则在突出其贬义。这除了表现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凡违反君臣之义、人伦之本、华夷之别均予以讥贬外,还表现在:

(1)以贬义释“王不称天”

《春秋》“王不称天”不乏其例。《胡传》认为其中含“讥”“贬”之意。如《春秋》桓公五年秋:“王伐郑”,“王不称天”。《胡传》说:“《春秋》书王必称天者,所章则天命也,所用则天讨也。王夺郑伯政而怒其不朝以诸侯伐焉,非天讨也,故不称天”,谓这是“既讥天王以端本矣”(卷五) 。又说:“王与诸侯不奉天讨,反行朝聘之礼,则皆有贬焉,所以存天理、正人伦也”(卷四) 。又如《春秋》庄公元年冬:“王使荣叔来锡(赐)桓公命”,也“王不称天”,《胡传》认为,“《春秋》书王必称天”,“今桓公弑君篡国而王不能诛,反追命之,无天甚矣……其失非小恶也”(卷七) 。《胡传》这样“讥”“贬”周王,似与其力倡“尊王”之义相左,然按其实质,或尊或贬,都是以能否符合封建纲常这一权威原理为进退的,合者则尊,违者则贬。所以,《胡传》在解释《春秋》上述经文时特称引啖助之言:“不称天王,宠篡弑以渎三纲也”(同上) 。必须指出,《胡传》的上述义解均不见于《左》《公》《谷》三传,而见之于孙复的《春秋尊王发微》。孙复说:“赏所以劝善也,罚所以惩恶也。善不赏,恶不罚,天下所以乱也。威(按桓公)弑逆之人,庄王生不能讨,死又追锡之,此庄王之为天子可知也,不书天者脱(按疑贬字之讹)之”(卷三) 。这说明在解释《春秋》“王不称天”方面,胡安国与啖助、孙复的学术观点有相通之处。

(2)以贬义释“有年”“大有年”

按“有年”“大有年”分别见于《春秋》桓公三年和宣公十六年,意为丰年、大丰年。先儒说经,多以庆瑞解之。如《公羊传》:“有年何以书?以喜书也。”《谷梁传》:“五谷皆熟为有年也”。《胡传》力反先儒之说:“夫有年、大有年一耳。古史书之则为祥,仲尼笔之则为异。此言外微旨,非圣人莫能修之者也。”(卷十八) 为什么说“仲尼笔之则为异”?其“言外微旨”又何所指呢?《胡传》认为,桓、宣二公均篡弑而立,“逆理乱伦”,“获罪于天”,宜得水旱凶灾之谴。今乃“有年”“大有年”则是“反常也,故以为异”;又说:“桓、宣享国十有八年,独此二年书有年,他年之歉可知也”(卷四) 。这就是《春秋》“言外微旨”。虽然这种义解未免过于牵强,但是却与释“王不称天”一样,均以是否符合封建纲常为标准的,并以此立褒贬、定是非。孙复于桓公三年“有年”无解,而于宣公十六年“大有年”则说:“宣公立十八年,唯此言大有年者,民大足食也。书者以见宣公不道,重敛于民,常不足也”(《春秋尊王发微》卷七) 。这与《胡传》所说的“言外微旨”可谓文异而义同。胡安国称“记异”为程氏所发明的奥旨,表明自己师承程颐之说。但是,毋庸讳言,在《胡传》与《春秋尊王发微》之间仍可一一寻求其学术脉络的联结。

(3)以“灾异”讥贬人事

这是《胡传》突出《春秋》“笔法”讥贬之义的又一表现。《胡传》说:“《春秋》灾异必书,虽不言其事应而事应具存。惟明于天人相感之际,响应之理,则见圣人所书之意”(卷三) 。于是,《春秋》桓公元年秋“大水”,《胡传》解释为:“大水者,阴逆而与怨气并之所致也。桓行逆德而致阴沴,宜矣”(卷四) 。《春秋》庄公十八年秋“有 ”,《胡传》引北宋人陆佃之语作解:“ ,阴物也。……是时庄公上不能防闲其母,下不能正其身,阳淑消而阴慝长矣,此恶气之应”,并加以发挥说:“世衰道微,邪说作,正论消,小人长,善类退,天变动于上,地变动于下,禽兽将食人而不知惧也,亦昧于仲尼之意矣”(卷八) 。此外,诸如日食、星陨、山崩、地震、雷击、电闪等自然现象的变化,《胡传》也都用以比附人事,同春秋时代的人伦物理直接联系起来,讥刺时政,贬斥人主悖纲常,行逆德。这种天人感应说,其实质是神学目的论。自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大倡此说以来,至宋代循而未改,《胡传》更大肆发挥,认为“《春秋》书物象之应,欲人主之慎所感也”(同上) 。因此,对于《春秋》所记的天时物象的变化,《胡传》不但每事必书,而且都以“灾异”解之,任意比附,寓讥贬之意于其中,试图借此儆戒世时君主。总之,在《胡传》看来,《春秋》关于“天象”只书“灾异”不书“祥瑞”,目的在于使人主“鉴观天人之理”而“有恐惧祇肃之意”。《胡传》这一观点与其强调《春秋》“笔法”的讥贬之义是相一致的。

综观《胡传》一书,其于《春秋》“笔法”力主于“笔削”中寓褒贬,于褒贬中见“大义”;而于褒贬则又重在阐发其讥贬之意。可见《胡传》的《春秋》“笔法”虽本于《公》《谷》古义,然而又有其特色,自成一家之言。这是我们在论述《胡传》的《春秋》“笔法”时必须给予足够的注意的。

第五节 《胡传》在学术史上的地位

《胡传》自南宋初年成书以来,为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宋高宗赞其“深得圣人之旨”,列为经筵读本。元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下诏行科举新制,更以《胡传》定经文,与《春秋》三传并行。明代定科举之制,渐弃经不读,唯以《胡传》为主。明永乐年间,胡广等奉敕修《春秋大全》,经文以《胡传》为依据。清人谓“其书所采诸说,惟凭胡氏定去取而不复考论是非”(《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二十八) ,“当时所谓经义者,实安国之传义而已”(同上卷二十七) 。自此尊崇《胡传》蔚为风尚。至清康熙年间敕撰《春秋传说汇纂》,“于安国旧说,始多所驳正”(同上) ,尊崇《胡传》之风遂渐止息。元、明两朝所以《胡传》盛行,清人认为“盖重其渊源”(同上) 。就是说,元、明正统学术,宗法程、朱,而程颐《春秋传》仅成二卷,阙略太甚,朱熹则无成书。因胡安国之学出自程颐,遂独用《胡传》,这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胡安国强调以义理说《春秋》,从而使《胡传》更具有鲜明的正宗儒学的特色,是更重要的原因。再者,从治学路径来看,《胡传》说经不主专门,但求通学,与宋明理学“三教合一”的汇通精神是一致的。至清代,理学势颓,汉学崛起,治经主专门,因而对《胡传》打破专门、兼采众说的治学路径多加指斥;《胡传》以义理说经,其繁文曲说之弊,尤为汉学所忌。所以《胡传》随着清代理学势颓、汉学崛起而其影响逐渐消失是必然的。

历来学者品评《胡传》,毁誉参半,而以朱熹的论断最具有代表性。朱熹谓“胡氏《春秋传》有牵强处,然议论有开合精神”,清人称此论为“千古之定评”(同上) 。这是不无道理的。《胡传》作于理学盛行之时,而又志在“匡济时艰”,为此往往借经文以申其“经世”之意,所以穿凿附会、过于深求之弊自是难免,然而也有其不囿于旧说的创新之见,即朱熹所说的“开合精神”,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它兼采《春秋》三传而又突破三传。例如,公羊家最喜言“素王改制”,且认为孔子以“素王”自命。《胡传》力反旧说,释“素”为“空”,意即《春秋》空设一王之法,有王者起必来此取法,否认孔子以“素王”自命之说。《胡传》此说深受朱熹所称道,以为符合孟子义旨。又如,三传均以《春秋》正朔用周历,《左传》更于“王正月”之前加一“周”字,谓“周王正月”,以明《春秋》所用为周历。后人称左氏增此一字,可谓“一字千金”,宋以前对此几无异议。《胡传》据孔子答颜回问为邦之语“行夏之时”云云,而断《春秋》所书正朔是“夏时冠周月”,“以夏时冠周月垂法后世,以周正纪事示无其位,不敢自专也”(卷一) ,与其“素王改制”说联系起来,从而于素王说与非素王说二者之间持居中态度。这也是发前人之所未发。至于《胡传》对《春秋》“大义”的阐发具有鲜明的理论色彩,不仅为前人所不及,而且还影响到后世。例如,从名实关系阐明《春秋》尊王大义,元代赵汸在论《春秋》“笔削”时,就提出了“去名以全实”和“去名以责实”的“辨名实”之义。这与《胡传》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可谓如出一辙。由此可见,《胡传》在历代《春秋》学的研究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 * *

[1] 《易传·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2] 据《周易·泰卦·彖》:“泰,小往大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又据《周易·否卦·彖》:“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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