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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论史实之选择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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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史实的选择标准

历史研究有两种。在一种的历史研究里,我们可以把研究范围以内的史实,细大不捐,应有尽有的收入叙述里;我们自患所知之少,不患所知之多;这种研究也许是范围狭窄,本来所容的史实不多,也许是范围虽广,而见存史料贫乏。在这种研究里,没有史实选择的问题。但在另一种的历史研究里,我们的对象是一个广大的史实的库藏,也许穷个人一生之力亦不能把它的内容完全登记。即使它的内容完全被登记,也没人愿意把这记录一读。即便有人愿意把这记录一读,也苦于目迷五色,茫无头绪。在这种情形之下,史家在叙述里必须把所知道的史实大加省略。他所省略的,也许要比他所采取的多几百千倍。从过去史家的著作看来,这种去取似乎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没有两个史家对于同一历史范围之选择的叙述在题材上会有大致的符合。所谓“笔则笔,削则削,游夏不能赞一词”;所谓“成一家之言”;至少有一部分是表示这事实。无怪佛禄德(freude,十九世纪英国史家)把历史比于西文的缀字片,可以任随人意,拼成他所喜欢的字了。但我们不能以这样情形为满足。我们无法可以使两个以上史家,对于同一历史范围的选择的叙述去取全同,如自一模铸出,除是他们互相抄袭。但我们似乎应当有一种标准,可以判断两种对象相同而去取不同的历史叙述,孰为合当,孰为高下。这标准是什么呢?

读者对于此也许会想到一个现成的答案。韩愈不早就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吗?最能提要的历史叙述,最能按照史事的重要程度以为详略的历史叙述,就是选材最合当。“笔削”的标准就在史事的重要性。但这答案只把问题藏在习熟的字眼里,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什么是史事的重要性?这问题殊不见得比前一问题更为浅易。须知一事物的重要性或不重要性,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情实,摆在该事物的面上,或蕴在该事物的内中,可以仅就该事物的本身检察或分析而知的。一事物的重要性或不重要性,乃相对于一特定的标准而言。什么是判别重要程度的标准呢?

“重要”这一概念,本来不只应用于史事上。但我们现在只谈史事的重要性,只探究判别史事的重要程度的标准。“重要”一词,无论应用于日常生活上,或史事的比较上,都不是“意义单纯”的,有时作一种意义,有时作别一种意义。因为无论在日常生活上,或史事的比较上,我们判别重要程度的标准都不是唯一无二的。我们有时用这标准,有时用那标准,而标准的转换我们并不一定自觉。唯其如此,所以“重要”的意义甚为模糊不清。在史事的比较上,我们用以判别重要程度的,可以有六种不同的标准。这六种标准并不是作者新创出来的,乃是过去一切历史家部分地、不加批判地、甚至不自觉地,却从没有严格地、系统地采用的。现在要把它们列举出来,加以考验。

第一种标准可以叫做“新异性的标准”。每一件历史的事情,都在时间和空间里占一特殊的位置。这可以叫做“时空位置的特殊性”。此外它容有若干品质,或所具若干品质的程度,为其他任何事情所无。这可以叫做“内容的特殊性”。假如一切历史的事情,只有时空位置的特殊性,而无内容的特殊性,或其内容的特殊性微少到可忽略的程度;那么,社会里根本没有“新闻”,历史只是一种或若干种量状的永远持续或循环,我们从任何历史的“横剖面”可以推知其他任何历史的“横剖面”。一个社会的历史假若是如此,则它只能有孔德所谓“社会静力学”,而不能有他所谓“社会动力学”;那么,它根本不需要有写的历史,它的“社会静力学”就可以代替写的历史。现存许多原始民族的历史虽不是完全如此,也近于如此,所以它们的历史没有多少可记。我们之所以需有写的历史,正因为我们的历史绝不是如此,正因为我们的史事富于“内容的特殊性”,换言之,即富于“新异性”。众史事所具“内容的特殊性”的程度不一,换言之,即所具“新异性”的程度不一。我们判断史事的重要性的标准之一即是史事的“新异性”。按照这标准,史事愈新异,则愈重要。这无疑地是我们有时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所采用的标准之一。关于这标准有五点须注意。第一,有些史事在当时是富于新异性的,但后来甚相类似的事接叠而生,那么,在后来,这类事便减去新异性,但这类事的始例并不因此就减去新异性。第二,一类的事情若为例甚稀,他的后例仍不失其新异性,虽然后例的新异性程度不及始例。第三,新异性乃是相对于一特殊的历史范围而定。同一事情对于一民族或一地域的历史而言,或对于全人类的历史而言,其新异的程度可以不同。例如十四世纪欧洲人之应用罗盘针于航海,此事对于人类史而言的新异程度,远不如其对于欧洲而言的新异程度。因为在十二世纪中国人早已应用罗盘针于航海了。第四,新异性乃是相对我们的历史智识而言。也许有的史事本来新异的程度很低,但它的先例的存在为我们所不知,因而在我们看来,它的新异程度是很高的。所以我们对于史事之新异性的见解,随着我们的历史智识的进步而改变。第五,历史不是一盘散沙,众史事不是分立无连的。我们不仅要注意单件的史事,并且要注意众史事所构成的全体;我们不仅要注意社会之局部的新异,并且要注意社会之全部的新异;我们不仅要注意新异程度的高下,并且要注意新异范围的大小。新异性不仅有“深浓的度量”,并且有“广袤的度量”。设如有两项历史的实在,其新异性之“深浓的度量”可相颉颃,而其“广袤的度量”相悬殊,则“广袤的度量”大者,比小者更为重要。

第二种标准可以叫做“决定性的标准”。我们得承认历史里有因果的关系,有甲事决定乙事、丙事、丁事……的事实;姑不论所谓“因果”、所谓“决定”的正确解释如何,按照这标准,史事的决定性愈大,换言之,即其所决定的别些史事所占的时空范围愈大,则愈重要。决定性的大小,也是相对于一特定的历史范围而言,对于某一历史范围是决定性最大的,对于另一更广的历史范围,也许不是决定性最大的。

假如我们的历史兴趣完全是基于对过去的好奇心,那么,“新异性的标准”和“决定性的标准”也就够了。但事实上我们的历史兴趣不仅发自对过去的好奇心,所以我们还有别的标准。

第三种标准可以叫做“实效(practical effect)的标准”。这个名词不很妥当,姑暂用之。史事所直接牵涉和间接影响于人群的苦乐者,有大小之不同。按照这标准,史事之直接牵涉和间接影响于人群的苦乐愈大,则愈重要。我们之所以有这标准,因为我们的天性,使得我们不仅关切于现在人群的苦乐,并且关怀于过去人群的苦乐。我们不能设想今后史家会放弃这种标准。

第四种标准可以叫做“文化价值的标准”。所谓文化价值即是真与美的价值。按照这种标准,文化价值愈高的事物愈重要。我们写思想史、文学史或美术史的时候,详于灼见的思想而略于妄诞的思想,详于精粹的作品而略于恶劣的作品(除了用作形式的例示外),至少有大部分理由是依据这标准。假如只用“新异性的标准”,则灼见的思想和妄诞的思想,精粹的作品和恶劣的作品,可以有同等的新异性,也即可以有同等的重要性,而史家无理由为之轩轾。但事实并不如此。文化价值的观念,每随时代而改变,故此这标准也每随时代而改变。有些关于文化价值的比较判断(如有些哲学见解的真妄,有些艺术作品的高下),至今还不能有定论,史家于此可有见仁见智之异。

第五种标准可以叫做“训诲功用的标准”。所谓训诲功用有两种意义:一是完善的模范;二是成败得失的鉴戒。按照这标准,训诲功用愈大的史事愈重要。旧日史家大抵以此标准为主要的标准。近代史家的趋势,是在理论上要把这标准放弃。虽然在事实上未必能彻底做到。依作者的意见,这标准在史学里是要被放弃的。所以要放弃它,不是因为历史不能有训诲的功用,也不是因为历史的训诲功用无注意的价值,而是因为学术分工的需要。例如历史中的战事对于战略与战术的教训,可属于军事学的范围。历史人物之成功与失败的教训,可属于应用社会学中的“领袖学”的范围。

第六种标准可以叫做“现状渊源的标准”。我们的历史兴趣之一,是要了解现状,是要追溯现状的由来。众史事和现状之“发生学的关系”有深浅之不同,至少就我们所知是如此。按照这标准,史事和现状的“发生学的关系”愈深,愈有助于现状的解释,则愈重要。大概地说,愈近的历史和现状的“发生学的关系”愈深,故近今史家每以详近略远为旨。然此事亦未可一概而论。历史的线索有沉而复浮的,历史的潮流有隐而复显的,随着社会当前的使命、问题和困难的改变,远古而久被遗忘的史迹,每复活于人们的心中。

以上的六种标准,除了第五种外,皆是今后作选择的历史叙述的人所当自觉地、严格地、系统地采用的。不过它们的应用,远不若它们的列举的容易。五面俱顾的轻重的比较,已是一样繁难的事。而且这五种尺度都不是有明显的分寸可以机械的辨别的。再者,要轻重的权衡臻于至当,必须熟习整个历史范围的事实。而就有些历史范围而论,这一点不是个人一生的力量所能做得到的。所以对于有些历史范围,没一种选择的叙述能说最后的话,所以有些选择的历史叙述的工作,永远是一种冒险。

(二)史实的综合

以上论通史之去取详略的标准竟。

其次,我们对于任何通史的对象的知识都是一片段一片段地积累起来的。怎样把先后所得的许多片段构成一个秩序,这是通史家所碰到的第二个大问题。自然这里所谓秩序,不能是我们随意想出的秩序,而必须是历史里本有的秩序。那么历史里本有些什么秩序呢?

最原始的历史秩序乃是时间的秩序。所谓时间的秩序就是史事发生的先后。采用这秩序就是把史事按发生的先后来排列。最原始之综合的历史记载,都是单纯地采用这秩序的,都是编年排月的,都是所谓“春秋”。自然,以时间秩序为纲领的历史记载,不一定要编年排月。第一,因为有些史实的年月日,已不可考。第二,因为有些史实的年月,我们不感兴趣。第三,有些史实的时间位置是不能以年月日来定的,例如典章制度。这种秩序的要素在时间的先后而不在时间的细密的度数。

时间的秩序可分为两种:一、单纯的,二、复合的。复合的时间秩序又可分为两种。第一是以时间为经而以史事之地域的分布为纬的,这可称为分区的时间秩序。第二是以时间为经而以史事的类别为纬的,这可称为分类的时间秩序。采用单纯的时间秩序的历史叙述,可称为纯粹的编年体,例如《春秋》是也。采用分区的时间秩序的历史著述,可称为分区的编年体,例如《三国纪年》是也。采用分类的时间秩序的历史叙述,可称为分类的编年体,例如《通典》《文献通考》及种种“会要”是也。过去的“正史”大体上可说是纯粹编年体和分类编年体的组合,或纯粹编年体、分区编年体和分类编年体的组合。

现在凡作综合的历史叙述的人,都会轻视这些“编年”的体裁而不屑采用了。但编年的体裁虽然是最粗浅的,却是比较最客观的,因为原始的秩序的认识是最少问题的。初作综合的历史研究的人,对于历史的本质还没有深刻的认识的人,最聪明的办法还是谨守“编年”的体裁,因为这样,他的结果虽不是final却可以是conclusive,别人还可以利用他的结果作更进一步的综合。否则会“画虎不成”,工夫白费的。即使就艺术的观点论,编年体亦未可厚非。第一流的小说也有用日记体裁写成的。

但是我们毕竟不能以原始的秩序为满足。因为史实不仅有原始的秩序。只认识它们的时间秩序并不能完全了解它们。要完全了解一件事实就是要知道它和别的事实间的一切关系。这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对于一件事实和别的事实间的关系所知愈多,则对它的了解愈深。

那么除了上说原始的秩序外,历史还有什么秩序呢?

第一是因果的秩序。每逢我们可以说甲件特殊的事致到乙件特殊的事,或甲件特殊的事决定乙件特殊事时,我们也就可以说甲乙之间有因果的关系。我认为因果的关系是简单不可分析的。因此也是不能下定义的:说甲乙两事有因果的关系,逻辑上并不涵蕴着有一条定律,按照它,我们可以从甲的存在而推定乙的存在,或从乙的存在而推断甲的存在,虽然事实上有时也许如此。史事间之有因果的关系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因果的秩序理论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简单的,即自始至终、一线相承的。二是复杂的,即是无数的因果线索参伍综错而构成的“因果网”。在因果的秩序里,并不是没有偶然的事。就单纯的因果秩序而论,这单纯的因果线索不能是无始的,它的开端就必定是不受决定的,就必定是偶然的。它的开端若受决定,便不是真正的开端,而决定这开端的事才是真正的开端。它若有真正的开端,则必有不受决定的事,即必有偶然的事。就复杂的因果而论,那些始相平行而终纠结的许多因果线索,各有其偶然的开端。有那么多由分而合的因果线索,就有那么多偶然的事。历史里的因果秩序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故历史里可以有许多偶然的事。

任何历史范围不仅包涵有“因果网”,并且它的全部的史实都在“因果网”之内。不仅它的全部史实都在“因果网”之内,并且它的全部史实构成一整个的“因果网”。这三句话意义上大有差别。说一历史范围包涵有“因果网”,并不否认它的史实可以有些落在“因果网”之外;而说它的全部史实都在“因果网”之内,则否认之。说它的全部史实都在“因果网”之内,并不否认它可以包涵有众多各自独立的“因果网”;说它的全部史实构成一整个的“因果网”,则否认之。若“历史范围的全部史实都在因果网之内”,则我们说它的因果秩序是完全的,否则说它的因果秩序是不完全的。若一历史范围的全部史实构成一整个的“因果网”,则我们说它的因果秩序是一元的,否则说它的因果秩序是多元的。下文凡说某一种秩序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一元的或多元的,其义准此。

因果的秩序是建筑在单纯的时间秩序之上的,它逻辑上预断(presupposes)单纯的时间秩序,它可称为历史的第二层秩序。同样可以建筑在单纯的时间秩序之上,逻辑上预断了时间秩序的第二层秩序还有四种:一曰循环的秩序,二曰演化的秩序,三曰矛盾发展的秩序,四曰定向发展的秩序。这四者和因果秩序是并行不悖的。但它们和因果的秩序有这一点重要的不同。因果的秩序是任何历史范围所必具的,并且在任何历史范围里是完全的,并且在任何的历史范围里是一元的。但这四种第二层的秩序则不然。它们中的任何一种不是任何历史范围所必具的;即使为某一历史范围所具,它所具这种秩序也不一定是完全的;即使它所具这种秩序是完全的,也不一定是一元的。

以下分释这四种第二层秩序。

(1)循环的秩序。——说历史里有循环的秩序,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历史分为若干段落,这些段落都是有一方面或数方面相类似的历程。譬如说:“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这就是说历史里有治乱的循环,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历史分为若干段落,每一段落都是由治而乱,或由乱而治的历程。这一切段落有一方面相似,即由治而乱,或由乱而治。这种循环,历史里是可以有的。但若说历史里有循环的秩序,就是说我们可以把历史分为若干段落,而这些段落都是完全相似的,这种循环却是历史里所无的。再者历史循环的周期是没有一定的,如像“五百年必有王者兴”,或“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二百年”等类的话,严格说来,必定是妄的。

(2)定向发展的秩序。——所谓定向的发展,是一种变化的历程,其诸阶段互相适应,每一阶段为其后继的阶段的准备,而诸阶段是循一定的方向,趋一定鹄的者。这鹄的不必是预先存想的目标,也许是被趋赴于不知不觉中的。这鹄的也许不是单纯的,而是复杂的。

(3)演化的秩序。——所谓演化,乃是一串连续的变化,其间每次变化所归结的景状或物体中有新异的成分出现,惟这景状或物体仍保存它的前立(谓变化所从起的景状或物体)的主要形构,所以在一演化的历程里,任何变化所从起和所归结的景状或物体,必大体上相类似,吾人总可认出其一为其它的“祖先”。唯一演化历程所从始,与所归结(此始与终皆我们思想所随意界划的)的景状或物体,则可以剧异,我们若不是从历史上追溯,决不能认识它们间的“祖孙”的关系。

(4)矛盾发展的(dialectical)秩序。——所谓矛盾的发展是一变化的历程肇于一不稳定的组织体,其内部包涵矛盾的各个元素;随着组织体的生长,它们间的矛盾深显,最后内部的冲突把这组织体绽破,它转变成一新的组织体,旧时的矛盾的元素消失而被容纳于新的组织体中。

这四种秩序和因果的秩序是任何通史所当兼顾并容的。

对此我们可以解说历史中所谓偶然的意义。凡带有时间性的秩序(包括因果、循环、演化、定向发展和矛盾发展),都不能无所托始,至少就我们知识的限制和叙述的需要而论是如此。它们之所托始,都可以说是偶然的。这是偶然的第一义。(一个“因果网”也许包涵许多因果的线索,各有所始。它们的所始不同时,而皆可说是偶然的。此所谓偶然,亦属第一义。)一个历史范围里的史事,若在某一种带时间的秩序(前说五种之任何一种)里没有地位,即为这种秩序所不受支配,则这件史事,就这范围而论,对于这种秩序而言,是偶然的。这是偶然的第二义。对于因果的秩序而言,第一义的偶然是没有的,因为没有一历史范围不是完全为因果的秩序所支配的。

无论就第一义或第二义而言,凡本来是偶然的事,谓之本体上的偶然。凡本未必为偶然而因为我们的智识不足觉其为偶然者,谓之认识上的偶然。历史家的任务之一是要把历史中认识上的偶然尽量减少。

(原载《思想与时代》第18期,1943年1月,以“遗著”形式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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