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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注:本段内容据别本补。】

刑部一本议定「从逆」事六等条陈款:

圣旨:这所议从逆诸款,尚多未协。内如,为贼领兵献策条陈的,明系谋危社稷,即在庶僚,岂可末减?督抚、总兵降贼的,情罪极重,岂可列第二等?内四、五品京堂及科道、翰林侍从之臣,忽受贼伪命,为贼要职,并守巡等官降的,岂可止于一绞?庶官受伪命,其中科道、翰林、吏、兵等部司官,及封疆大吏、巡方司道,闻变倡逃的,罪岂止于流戍?献女献婢媚贼,及受伪官的,罪岂止于一徒?国家罹此大变,先帝后饮恨升遐,诸臣负恩辱国如此!朕守祖宗大法,须有定案昭示天下后世,以振肃人心,表章纲纪。法司当秉公奉法,毋枉毋纵,称朕平允之意。这案例着再确议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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