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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不可亦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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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其字非禮而自稱亦可

顏師古《漢書•匡衡傳》注:「不宜自稱其字。」然後之名士往往有之,王右軍《敬謝帖》稱「王逸少白」;《廬山遠公集》盧循與遠公書稱「范陽盧子先叩頭」;柳公權《與弟帖》末云「誠懸呈」;荔枝樓法帖有陳文惠與人書,前云「堯佐白」,而後云「希元再拜」。

稱公最尊而有時逢怒

古稱勳貴曰「公」,晁錯父稱子為「公」,古人以為可笑。然《南史》何偃稱顏延之為「公」,顏怒曰:「身非王公之公,非田舍之公,又非君家阿公!」

作婦人傳稱夫家姓而稱母家姓亦可

毛曾侯作《戴烈婦傳》,馮山公引《春秋》杞伯姬以正之,謂當稱夫姓。毛西河以為不然,乃歷引《後漢史》班昭、樂府徐淑及蘇若蘭、謝道蘊,辛憲英,桓少君以駁之。馮復引皇甫謐作《龐娥親傳》,其父乃趙居安也;《漢書》稱萬石嚴媼,因其子嚴延年也;孟子之母齊姜氏,而今但稱孟母為證。毛又引後漢劉長卿妻桓氏刑耳守節,朝廷旌其門曰「行義桓嫠」,彼此駁辨不已。余按古人行文,於此種書姓處原無成例,稱母家、稱夫家俱可也。欲息二說之爭,莫如雙稱之,如云 「某烈婦戴氏」,則無所口實矣。

從子稱侄男非古而稱亦可

《清波雜記》曰:唐碑顏真卿、柳宗元俱以從子稱侄男某,非古也。《爾雅》女子謂昆弟之子為侄,故《左氏》曰「侄其從姑」,又曰「其侄鬷聲姬生光。」按《漢書•疏廣傳》兄弟之子皆稱子不稱侄也,姨母有母名,稱甥且非,而況叔伯乎?朱子以為猶子之稱亦不典,古人但稱兄子、弟子耳。王伯厚曰:「《呂氏春秋》『黎丘之鬼善效人之子侄昆弟之狀』,則先秦已有侄稱,未為非古。」

婚禮不賀而賀亦可

《戴禮》曰:「婚禮不賀,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不知《左氏》罕虎如晉賀夫人,又《禮》賀娶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注:「羞者,佐其供具;客者,鄉黨僚友之賀客。」豈非婚禮亦賀之證歟?或問以詩賀可歟,曰:「亦禮也。《毛詩》『間關車之牽兮』,申培《詩說》:『宣王中興,士得親迎,其友賀之,而作是詩也。』」

爭財禮非禮而似禮

女家爭財禮聘物,最為惡俗。按《韓詩外傳》曰:「夫邑邑行路之人許嫁矣,然而未往也,見一禮不備,守死不往,君子以為得婦道之宜,故舉而歌之。」漢鄧南甲之女臨嫁檢奩具,不肯行,曰:「一物不具,夫輕我矣!」然則今之爭聘物者,似亦有所本。

搢紳非縉紳而稱縉紳亦可

《周禮•典瑞》「王晉大圭」,注:「晉讀搢紳之搢,搢,插也。紳,大帶也。謂插笏於紳也。」今曰「縉紳」,誤矣。然《荀子•禮論》「縉紳而無釣帶」,楊倞注:「縉與搢同。」又《五帝紀》「薦紳先生難言之」,徐廣注:「薦紳即縉紳。」

稱六十為六旬似誤而非誤

《說文》「十日為旬」,今稱六十歲為六旬,誤矣。然《漢書•翟方進傳》「旬歲間免兩司隸」,師古注:「旬,滿也。旬歲猶云滿歲也。」是稱六十為六旬,未為不可。

生不稱諱而稱諱亦可

《禮》「生曰名,死曰諱」,又「卒哭乃諱」,以故歐公疑樊毅《西嶽碑》不宜生而稱諱。按《漢書》宣帝詔曰「天子之名難名而易諱也」,是生而稱諱亦未嘗不可也。

稱季父不稱叔而稱叔亦可

《禮》「兄弟子猶子也」,故《漢書•疏廣疏受傳》直稱父子,不稱叔侄。伯仲叔季者,雁行之序,平輩之稱,非可施於伯父叔父也;然《北齊書》河間王孝琬被武城鞭撾呼阿叔,樂陵王百年乞與阿叔為奴,則阿叔之稱亦已久矣。

婚禮不用樂而用樂亦可

《郊特牲》曰:「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然《關雎》「琴瑟友之」、「鍾鼓樂之」,樂也;《左氏》「鳳凰於飛,和鳴鏘鏘」,樂也;古樂府有《房中樂》,則婚禮用樂亦可。

填諱非禮而周益公行之

今人作祖父行狀,末書某人填諱,未知起自何時。大抵六朝諱親名過甚,後人遂因而附會之,且必求一顯貴之人為之列官稱爵而填之,非禮也。按《曲禮》 「卒哭乃諱」,蓋葬而虞,虞而卒哭,虞之前事死如事生,故不諱也。《檀弓》曰:「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曰:『舍故而諱新。』」亦卒哭乃諱之義。今人立行狀時,未葬未卒哭,又何諱之填?《喪服小記》:「書銘,自天子達庶人,一也。男子稱名,婦人稱姓。」《檀弓》云:「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旌識之。」名可書於旌,獨不可書於行述乎?今婦人狀亦書填諱,婦人有氏而無諱,又何諱之填乎?況子貢、子思稱仲尼,子路稱孔丘;樂正子稱孟軻;屈平稱皇考伯庸;《春秋》稱藏孫紇;《論語》稱「杞不足徵」、「不在其位」;《詩》稱亶父、公劉,「克昌厥後」,「駿發爾私」;曹志為植之子,而上表稱「幹植無私」;杜甫父名閑,詩中不諱閑;《太史公自序》曰「喜生談,談生遷」;李翱《皇祖實錄》曰「公諱楚金」;《顏氏家廟碑》曰「公諱惟貞,字叔堅」;陳子昂作父墓誌曰「公諱元敬」:皆自填諱也。以上諸說,汪蛟門先生言之甚詳。余按《周益公集》跋王左丞贈曾祖詩末書通真郎田橡填諱,則填諱之非,由來久矣。

天地不合祭而合祭亦可

天地合祭,古人以為非禮,朱子以為可行,而未申明確據。余按《召誥》「丁巳用牲於郊,牛二」,若非合祭天地,焉用二牛?「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社祭土用太牢,其別於祭地也明甚。謂社即祭地者,《郊特牲》也,謂南北郊冬夏分祭者,《周禮•大司樂》也,二書出於漢,不若《尚書》之可據。

古無墓祭而墓祭亦可

古人於墓只有奔喪、去國二事,而無祭。《禮記》曰:「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哭盡哀。」又曰:「去國則哭於墓而後行。」《左氏》季子復命哭墓;公孫齊與臧孫如墓。漢蘇武還,以太牢謁武帝園陵。魏晉以前,臣子不謁山陵,惟王導以布衣之交始行之,皆古不祭墓之證也。然《周禮》墓祭則塚人為屍,《孟子》有東郭墦間之祭,其來久矣。《曾子問》: 「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望墓而為壇,以時祭。」又《史記•周本記》「九年,武王上祭於畢」,集解:「畢,文王墓地名也。」又《韓詩外傳》曾子曰:「椎牛而祭墓,不如雞豚之逮親存也。」此皆墓祭之見於秦、漢前者。《通考》曰:「寒食上塚,開元年間編入五禮。」

無交不弔而弔亦可

今人有素無交而往弔喪者,似乎可笑,而恰合古禮。按《雜記》:「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虞祔而還,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也虞祔而退。」以情之厚薄為去之早遲。所謂相趨者,慕名之人,相揖者,曾一揖之人:皆非朋友也。東漢會葬動至三萬餘人,太丘雖道廣,諒不至友多如是。《北史》和士開母喪,有丁鄒、嚴興為義孝,人多笑之,是亦無交而弔之流弊也。

異姓不為後而為後亦可

異姓為後者,魏陳矯本劉氏子,而出繼舅家,遂姓陳。吳將朱然本姓施,以姊子為朱後,遂姓朱。《晉書》周逸本左氏子,為周家所養,周後有子,時人譏逸不復姓,逸歷序古事以自解。

繼父不祭而祭亦可

或問望溪先生:「異姓為後,可祀先人否?」,先生曰:「以恩與義屬而世祀焉,誠也;以氣屬而命之曰為後,偽也。古之有國家者,祀九皇六十四氏,以及因國之無主後者,而況其所養乎?然不祭其祖宗也,《禮疏》:『繼父祭無屍,稷饋而已;不三獻,陽厭而已。』」

女不主喪而主之亦可

白下布衣朱草衣死,無子,命其女主喪,人多笑之。予按《喪服小記》稱「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注云:「若長成,婦人在家,為父母雖不為主,亦杖。」長女子亦可為主也。杖本擔主之名,女子既杖矣,又何不可以主喪?較之東西鄰與里尹,不庸愈乎?又《大記》曰:「無男方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既曰女主,則不論母妻女子矣。草衣所行,亦猶行古之道歟?

喪不弔而弔亦可

《穀梁》曰:「周有喪,魯亦有喪,魯不弔周。」審《穀粱》之言,是天子之喪猶不弔,而況於人乎?《禮經》己有喪,雖期功不弔。《曾子問》孔子曰: 「喪而弔,不已虛乎?」似有父母之喪,不必作外賓之弔也。然《檀弓》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弔之,人以為疑,曾子曰:「我弔也歟哉!」似喪中亦可弔矣。

分家非禮而分家亦可

東漢語曰:「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唐律》父在子分家者,杖一百。宋開寶二年,罪至論死。然《孟子》論王制只稱「八口之家」,朱子釋之,以弟為餘夫,壯而有室則別授百畝。《姚崇傳》曰:「比見達官家田宅水磑都起爭端,不如先有定分,以杜後爭。」是古未嘗禁人之分居也。若商鞅令民有三男不分居者倍其賦,則不分居且有罪矣。而陸賈各分其子資財,而逐日就養焉,是亦為分家之證也。

廟無二嫡而兩夫人並襯亦可

唐太常卿鄭餘慶有二祖妣,疑於祔祭,韋公肅議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一娶,有再娶,皆嫡也,兩祔無嫌。引溫嶠三夫人並祔,及顏真卿祖室有殷、柳兩夫人並祔為證。

為後者歸宗可而不歸宗亦可

唐豆盧寧無子,養弟子勣為子,後生子讚,人請為嗣,曰:「兄弟之子猶子也,吾何擇焉!」竟以勣嗣。若諸葛武侯初繼其兄瑾之子伯松,後己子瞻生,伯松仍歸於吳。羊祜無子,取弟子伊為子,及祜卒,伊不服重,曰:「伯父養己,己不敢違,然無父命,宜仍還本生。」

異姓不稱族而稱族亦可

族皆同姓,《堯典》孔疏言之甚明。《白虎通》以母黨、妻黨均稱族。然杜甫《寄唐八使君》云「與君同陶唐,氏盛族多人」,韓愈《送何堅序》云「何與韓同姓為近」,是異姓亦可稱族也。

墓銘不書子婦而書之亦可

黃黎洲言墓銘載女嫁某氏者,重所適也;不書子婦者,從所略也。然歐陽圭齋為許魯公碑書「子有儀,娶平江知州劉傑之女」,是子婦亦可書也。

合葬非古而合葬亦可,墓銘標題書配非古而書配亦可

唐、宋名人墓誌之文,無並其夫人而合撰者,蓋合葬非古,祔而離之也。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似「穀則異室,死則同穴」之說,亦肇於周初,而非三代以上之禮。朱子葬父崇安,葬母建陽,不合葬也。東漢樊恭遺令棺柩一藏,不宜復見,如有腐敗,傷孝子之心,與夫人同墳異藏可也。以故錢氏云:「凡誌墓而書暨配某夫人者,不典之詞也。」黃梨洲亦云:「婦人從夫,誌合葬也,其題只書某官某公,不書暨配某氏也。」然金石文字中有唐垂拱四年澤王府主簿梁府君並夫人唐氏墓誌銘,四品孫義陽朱賓撰。大中十二年有滎陽鄭府君夫人博陵崔氏合祔墓士銘,秦貫撰。是唐人業已書夫人矣。因兩碑出於本朝終南山梗梓谷土中,錢、黃二公皆未見故也。前明王遵岩、陳東莊墓表,本朝魏叔子、楊一水墓表,亦俱書暨配某氏,標於題目之前。余按夫在而妻先卒,昌黎為都統韓宏妻撰銘,父在而子為母刻石,臨川為楊學士母撰銘,碑首標題俱冠以某官某公之妻。是則錢、黃二公之說雖本婦人從夫之意,而其間亦尚可通融。

婦人不稱頓首而稱之亦可

楊彪夫人袁氏與曹操卞夫人稱頓首,見《古文苑》。

忌辰不飲酒而飲之亦可

忌辰不飲,禮也。然《孔叢子》季節見子順賜酒,辭曰:「先君之忌辰也。」子順曰:「飲也,禮服衰麻見於君及先生,與之梁肉及酒,無辭,所以長長而不敢遂其私也。」是忌辰不飲而亦可飲也。

同姓不為婚而為婚亦可

同姓不婚,人皆知之,然鄭夾漈言姓不同而氏同可以為婚,如孔子之孔出宰孔,孔文子之孔本姬姓是也。姓同而氏不同不可以為婚,如孔文子不得與姬姓為婚是也。氏同而姓不同可以為婚,如王伯輿為康成高弟子,為其兒稚賓娶王處道女是也。故劉嘏以為同姓有正姓、庶姓、單姓、復姓之分,如胡母而為胡,鍾離而為鍾,皆宜分別論也。王莽娶同姓而改曰宜春氏,蓋亦未明姓與氏之分別耳。

繼嗣非古而禮有可通

古人無子為之立後者,後其繼別之宗,非人人無子可以立嗣也。《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公羊傳》曰:「大宗無後不當絕,小宗無後當絕。」可見非大宗俱不應立嗣也。惟《雜記》云:「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孔疏》:「置後者,謂借他大夫之子暫為喪主,一若為之後者,而喪畢即撤,仍不立後也,故曰為之置後。若宗子則直為之立後矣。」今非封建之世,無諸侯宗子,原無後之可立,然漢《石渠禮議》曰: 「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已有一嫡子,當絕父嗣以繼大宗否?」戴聖曰:「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若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宣帝詔曰:「聖議是也。」《大清律》有「官員襲蔭」一條,云:「有嫡立嫡,無嫡立庶,無庶以同族之倫次相當者繼之。」猶有古時諸侯繼絕之意。朱文端公曰:「古人貲財皆入宗子之家,宗子為之祭無後者。今無宗子,則繼嗣之說自可通融。」

小宗不可絕而可絕

子夏傳嫡子不繼大宗,是小宗不可絕也。然羅虞臣《長子亦可為人後議》,孫遠死而無嗣,其弟重以長子彬後之,或曰:「重之命非也,長子不得為後。」 曰:「斯重宗之義也,吾將以重為知禮矣。昔子思兄死,而使其子白續伯父以主祖及曾祖之祭,蓋遠嫌也。以兄代兄,是謂奪宗,以子繼伯父,則有父命焉,其孔氏之家之變禮乎?重之命惡得為非?」此一段見閻百詩《潛丘劄記》。閻最淵博,當非讕語,但所引羅虞臣者,不知何代人;子思之事,亦不知所據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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