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随园随笔

卷十四 典禮類(下)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以孫為子、以子為孫

《五代史•陳洪進傳》有相者言洪進一門受祿,當至萬石。時洪進與三子文顯等皆領州郡,而文顯之子始生,洪進欲實其言,乃以為子,名文頊,與父並行。《宋史•王普傳》普子貽孫,貽孫子克明尚太宗鄭國公主,改名貽永,令與其父同行。此以孫為子也。《五代史•晉家人傳》重允,高祖弟,高祖愛之,養以為子,故名下齒諸子。《宋史•周三臣傳》李筠保澤州,太祖拔其城,筠將赴火,妾劉氏欲俱死,筠以其有娠,麾令去。筠子守節購得之,生一子。守節卒,無後,以劉氏所生之子為嗣。此以子為孫也。

居喪奪情

《曾子問》「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避」,明他事皆不與也。《王制》亦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此古今不易之正禮。然《喪服大記》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禮運》云:「三年之喪與新有婚者,期不使。」《檀弓》云:「父母之喪,使必知其反。」玩此數語,又似喪中未嘗不從政,未嘗不為君所使也。注「欲曲合」,《大記》則云「《王制》之『三年不從政』,指庶人也,非大夫也」;欲曲合,《王制》與《曾子問》則云「所服王事即金革之事也」。《公羊傳》閔子要絰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疑即在官守制之濫觴。自漢以後,此禮大逾,原涉服三年之喪,名聞天下。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美。光武絕告寧之典,竟不許人終服。孫權令三年喪交代未至者不得告,孟宗聞喪輒去,罪至減死一等;胡綜定以大辟之科。唐賢如房玄齡、褚遂良、張九齡,皆奪情起復;惟歐陽通以奪情故,徒跣入朝,非公事不言。《宋史•禮志》:凡奪情之制,文臣給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後恩制起復,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內職遭喪,但給假而已,願終喪者亦聽。惟京朝幕職、州縣官皆解官行服。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張廓言「京朝官丁父母憂者,多因陳乞,與免持服,望自後並依典禮,三年服滿,得赴朝請」,然則京朝官並有乞免行服者矣。蘇明允與歐陽公書云: 「二子軾、轍竟不免丁憂,今已到家。」然則二蘇當日亦可起復也。宋丁憂起復,先授武官,如富弼起復初授冠軍大將軍,亦墨絰從戎之義,餘官授雲麾將軍。

滕文公

孔子答子夏問「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非歟」曰:「吾聞諸老聃,昔者魯國伯禽有為為之也。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勿知也。」蓋指淮夷作亂事。滕文公父兄不肯主三年喪,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即引此以駁孟子耳。

妻期最重

《酉陽雜俎》曰:「今之士大夫喪妻往往杖者。禮:彼以父服我,我以母服報之。故妻杖削杖也,稽顙也,居廬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禫也,三年不娶也,非他期可比。」

祭天一歲四舉

鄭康成以祭天之禮終歲有九,王肅則云一歲二祭:一南郊,一祈穀也。五時行氣,是祭人帝,非祭天帝也。程綿莊以為一歲四祭:一祈穀,一雩,一明堂報享,一南郊。宋郊最少,太祖在位十七年,僅郊四次;真宗以天書故三年一郊。

喪三年不祭

余嘗問程綿莊云:「《王制》『喪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豈宗廟之祭亦三年不行歟?」綿莊答曰:「《王制》所言為天子禮也,越紼之義取諸未葬以前,不得通三年而言未葬也。按《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既葬則皆祭』,不以己之私喪廢社稷尊神之祀也。夫既殯既葬則外祭不廢,而宗廟之祭不言可知。又稱『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廟,卒哭成事,而群主各反其廟。』當群主聚於祖廟之時,象其同然以憂子孫之凶禍,自不遑於享祀,卒哭成事,則子孫之哀稍減,群主皆反,後來者侍於其側,而坐觀皇祖之餒,此非新祔者之安,亦非孝子之所安也。然則時祭之行當在卒哭祔廟而後矣。《南齊書》云:『越紼之義,事施未葬。既葬之後,何紼可越?』杜氏云:『新主既立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之常祀自宜如舊,三年禮畢,乃審禘昭穆而同於吉。』可知三年不祭,即《左氏》『特祀於主』之意,言不祭新死者於廟,非謂廟中之祭竟三年不行也。」「然則《春秋》之譏喪祭何歟?」曰:「閔之吉禘,文之大事,皆殷祭也。喪未終而殷祭於廟,非禮也。若夫不配之祭,而又何譏焉?」顧寧人則云:「古人喪服所以諸侯絕、大夫降者,為其居喪以廢祭故也,非僅貴貴也。」

三祖配天

兩漢、魏、晉配天一祖而已,唐高宗始以高祖、太宗雙配,垂拱時又加以高宗,是三祖同配。

特牲少牢只一尸

方望溪問程綿莊以「特牲少牢為士大大合祭祖禰之禮,而經中不見昭穆二筵,又止言一尸,此十七篇內不解之疑也」,程答言:「祔者,附也。諸侯之士惟有一廟,當以《王制》之說為是,《祭法》二廟之說為非。復一則曰祔,二則曰祔,統於所尊。故祖有屍而禰無屍,及至祧遷而禰亦為祖矣。」「然則《昏禮》之 『受於禰廟』,非二廟乎?」曰:「非異廟也。其義有不得先祖而後禰者,猶三月之奠菜以見舅姑為先也。《曾子問》『父沒而冠,則掃地而祭於禰』,亦是類也。大抵冠昏先其所親,而祭祀則統於所尊,此聖人之深意也。

以庶子為長子後五家駁義

本朝汪鈍翁長子卒,命庶子為之後。其意本劉原父為兄後一議,引公孫嬰齊為例:公孫嬰齊卒,《春秋》謂之仲嬰齊,以謂為人後者為之子,當下從子例,不得顧兄弟之親稱公孫也。僖公以兄繼弟,《春秋》謂之子,嬰齊以弟繼兄,《春秋》亦謂主子。既以子名,則僖公不得不以閔公為昭,而歸父亦不得不以嬰齊為穆矣。顧寧人駁之云:「嬰齊為後,後仲遂,非後歸父也。《傳》拘於以王父字為氏之說,而以嬰齊為後歸父,則以弟後兄,而亂昭穆之倫。且三桓亦何愛於歸父而為之立後哉?」閻百詩駁之云:「魯閔公,諸侯也,鈍翁不得以諸侯比其子。公孫歸父,亦大夫之有采地者也。有采地者稱君,春秋時其家且有宗人、膳宰、司馬、司士,史進象笏之儀,亦非鈍翁所可比例也。」毛西河駁之云:「《公羊》誤以王父之字為字,故鈍翁亦誤焉,不知國僑、駟夏、季氏、叔孫皆以父字為字也。《公羊》疑東門襄仲之子稱仲嬰齊,必以父為祖而以兄為父,故得氏仲,以致吳中習俗多亂倫妄繼之事。」黃梨洲駁之云:「經書公孫嬰齊不一而足,既為父子,則不得並稱公孫,其不為歸父之子明矣。臧孫問惠伯事,諸大夫皆雜然曰仲氏,此時嬰齊未嘗後歸父,已得名公子遂為仲氏,可見公子之氏即宗之為氏,不必至孫而後稱也。」陳見復駁之云:「同時有叔盻之子聲伯,亦名嬰齊。經既書為公孫嬰齊,則此仲遂之子烏得不異其文?蓋嬰齊自後仲遂而稱仲耳。劉原父以漢文不後惠帝、宣帝不後昭帝、光武不後哀成、唐睿宗不後中宗、宣宗不後武宗為非,不知《史記》商之盤庚、陽甲至小乙兄弟四人相承,均不稱嗣子而但曰及也。《晉書•賀循傳》言之甚明。」

婦人無尸

古之婦人祔廟而不立主,故無屍。《禮》所稱「男為男尸,女為女尸」者,專主虞祭而言。迎精而反,猶未祔廟,不得不為屍以別男女也。「周旅酬六尸」者,蓋太祖之屍不動而六尸相為酬酢,故曰「《周禮》其猶醵歟」。醵,合錢飲酒也,此其間自著不得女尸。

貴貴

《禮》曰:「貴貴為其近於君也。」故《鄉飲酒禮》三命而不齒,不齒者,席於尊東,大夫射則公士為賓,當射時樂作,大夫不入。注云:「不使鄉之人加尊於大夫也。」《士相見禮》大夫於士終辭其贄,注云:「不答拜也。」《喪服小記》主人主婦坐,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可見餘人皆立矣。《雜記》云:「士之子為大夫,喪父母不能主也,必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立後。」注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士不可也。」言父貴可以及子,而子貴不可以及父也。《士喪禮》 「士代哭不以官」,蓋大夫以上皆懸壺代哭矣。《左傳》晏嬰居桓子喪過毀,室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惟卿為大夫。」蓋謙言諸侯之卿得比於天子之大夫也,是天子之卿可以降殺也。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何至春秋而降殺及於大夫耶?《儀禮•喪服》「大夫之家臣皆斬衰三年」,似乎貴貴之禮皆屬太過。蘇州彭芝庭大司馬僭朱觀察紹基之坐,朱不悅,或告之曰:「《禮》『一命齒於鄉里,二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大司馬官已三命,不得拘《孟子》『鄉黨莫如齒』之說也。」《荀子》曰:「三命者,族人雖七十,不敢先焉。」

已受命而未赴任應行故吏之禮

晉庾仲文為劉義康主簿,未就而徙為丹陽丞,人疑於府公禮敬若何,裴松之議曰:「仲文為吏之道已定於受敕之日,宜以吏禮見。」引《春秋》「祭仲迎王后於紀」之文以斷之。

連宗

今俗通譜謂之連宗。《北史•序傳》李倩之死,趙郡李榮來吊,歎曰:「此家風範,海內所稱,今始見之,真吾師也。」欲與連類,即日署名勞之。此通譜之始也。張燕公愛曲江之才,與之通譜,此通譜之善者。李崇德慕義府之勢,與之通譜,義府貶普州,隨削去之。及義府再得權,遂置崇德於死,此通譜之不善者。

拜墓吉禮

《資暇錄》:拜墓,吉禮也。而唐人白衫麻鞋,誤矣。

為師制服葬師於先塋

自《檀弓》定心喪之制,於是門人之於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然猶群居則絰。漢夏侯勝死,竇大後為制服以答師傅之恩,而東漢風俗,遂為制杖,同之於父。甚且有表師喪而去官者,延篤、孔昱,李膺、(見《范史》,)劉焉、王朗,(見《三國志》。)其較著者也,應劭嘗譏之。至晉定新禮,從摯虞之議,謂淺教之師,暫學之徒,不可皆為之服。其制奈何?吊服加麻,三月除之,此魏王肅之禮也。吊服加麻,既葬除之,此宋庾蔚之之禮也。《禮》:大夫三月而莽,士逾月而葬。《春秋》疏云:「逾月亦三月也。」此五服之緦也,其服奈何?朱子之喪,門人用緦麻深衣而布緣。何北山之喪,王魯齋定議玄冠端武加帛、深衣布帶加葛絰履,金仁山易之為玄冠加帛,絰帶方履。《輟耕錄》顧德玉奉師屍殮於家,衰絰就位,邦人來吊者,德玉為之主,葬顧氏之先塋。

朋友服朋友殯於其家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此無服之服也,鄭康成云:「為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是朋友亦有心喪而服制無明文。《孔叢子》云:「虢叔死,泰顛閎夭,為之制服。」《喪服傳》曰:「朋友麻。」康成曰:「服,吊服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漢郭有道碑朋友如韓子助、宋子浚等服心喪期年者二十四人是也。後漢張劭死,范式為服朋友之服。晉京兆韋泓受應詹生成之惠,詹卒,遂制朋友之服,哭止宿草。唐裴佶與鄭餘慶特相友善,佶歿後,餘慶行朋友之服。權皋卒,韓洄、王定為服朋友之喪,搢紳美之,而史亦不言其服制若何。唯戴德撰《喪服變除》有云:「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徐邈《答禮問》亦稱 「同爨緦,朋友麻。」《喪服記》曰:「朋友死在它邦,袒免,歸則已。」唐崔祐甫有《廣喪朋友議》,引韋觀察、魏尚書兩人聞友喪行事之厚薄以為比例,杜牧亦有《喪友議》,見《唐文粹》。又吳文定公寬有同年賀恩卒於其家,公為殮於中堂,而使其子服衰以答吊者,見陳沂《畜德錄》。

為殤立後

《記》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何謂臣不殤君?魯閔公八歲而被弑,於時即位二年,儼然朝群臣、蒞百姓矣。《左氏》譏躋僖公為逆祀,是則終僖公之世,閔公之主祔廟也久矣。何謂子不殤父?經無明文,以意度之,是必取昆弟之子以後之殤,所以濟禮之窮而重絕人世也。趙稷有二嗣子,曰光曾,曰炳。其兄肩吾死,無後,以炳為兄嗣。光曾十五而殤,將取炳以歸,則負亡兄之約而殤寡嫂之心;如不以炳為嗣,則稷之血胤絕矣。杭堇甫先生執「子不殤父」之說進曰:「炳長矣,需之五六年,或需之七八年,冠而婚,婚而生子男也,即以後光曾。是肩吾無子而有子,稷無子而有孫,於情順,於禮合,於嗣續之計得,善之善也。」或曰:「禮,殤不立主,祔於王父,呼其名而祭之。今既後以炳之子,以稷主祭,呼其名可也;以炳之子之為後者主祭,呼其名則不可。」《雜記》曰:「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鄭氏曰:「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為之造字。」夫使光曾不殤,則必待冠而字;今既殤矣,禮有造字之例,余為之制字曰承祖,以待夫炳之子。他日之祭而不逾於詞也,禮也。或曰:「如子言,光曾雖死,猶勿殤也。然則稷當何服?」曰:「上殤九月,中殤七月,國制也。禮聞子不殤父,未聞父不殤子。光曾十五而殤,稷為之服七月之服,不得以私情幹也,亦禮也。」

兩妻並封

《晉書》溫嶠二妻俱贈夫人,賈充有左右夫人,程諒立二嫡。《五代史》晉高祖於安重榮兩妻並封,陸定國娶柳氏,又娶盧氏,以其均係舊族,遂不分嫡庶。此事晉代最多,如《禮志》所載王昌、柳仲武、陳詵之類,皆以亂離故,失妻再娶。而其時廷臣議者多以後妻為繼室,亦有謂兩妻之子宜互相為服者。若春秋時晉文公、趙衰之叔隗、季隗,則又不以先後為嫡庶矣。

祔妾

《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易姓而祔於女君可也。」鄭注:「女君,嫡祖姑也。」又曰:「主妾之喪,自祔至於練,皆使其子主之,殯、祭不於正室。」

為座主服緦麻

《通考》曰:「秀才孝廉為舉主服,起於傅玄之於陳僕射。」鄭小同曰:「服吊服加麻,三月而除。」東漢師喪、舉主之喪,至有斬衰者,實為太過。惟唐人為座主服緦麻三月,最為得宜。東坡為張方平行之。

吏特長官服

魏令曰:長官卒,吏服齊衰三月,葬而除。晉令:後任來代則除。武昌太守與桓溫箋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斬。」余按《雜記》:「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遊辟也,可人也。』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官於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似亦故吏持長官服之濫觴。

宗子主祭亦以爵重

本朝李文貞公曰:「庶人無田不祭,宗子而庶人則薦而不祭矣。士三鼎而大夫五鼎,以士祭不如以大夫祭。雖禮有『庶子為大夫,以特牲祭於宗子之家』之語,然不如使大夫主祭之為安也。」李臨川曰:「州縣古之子男也,文林郎古之元士也,在古期服且絕矣,而況於祭乎?而況於其官爵在州縣以上者乎?古之宗子皆諸侯適於之弟,原無賤者。」

庶孫為祖庶母無服而虞東先生獨立一說

庶孫服祖庶母,禮、律均無明文。本朝徐健庵尚書作《讀禮通考》,徵引最博。《魏書•張普惠傳》議廣陵、北海二王為所生祖母服三年,《宋•志》度支判官薛紳為所生祖庶母解官持服三年,皆有成例。惟王、姚諸儒復有異說,其意以為「《儀禮•喪服》不言父歿為祖母服斬,惟《小記》有其說,此為嫡孫承重者言之,庶孫不為祖後,無重可傳;不為祖父服斬,安得加斬於庶祖母」云云。虞東顧先生鎮駁之曰:「聖人制禮,文不必具而義可類推。按《喪服》祖父母止於期,而《小記》推之,謂祖父卒而後為祖母三年。疏衰止及曾祖父母,而康成推之,謂高祖宜緦麻。如斯之類,不一而足也。齊衰三年章,『父卒為母,繼母、慈母皆如母』,未及庶子所生之母也,而康成推之,謂大夫之妾子父卒則皆得伸,疏曰:『皆得伸三年也。』《小記》又推之為祖庶母,疏曰:『亦服之三年如己母也。』據此則庶子於其母得伸三年,蓋古法也。禮官失考,至武后表行之而刪其父卒之文,此處不無小過。終唐之世,禮官屢請復古而格於眾議,人心之所安,不能違也。今律既如唐制,庶子得為其母三年,而父所從出之母顧屈之使不得伸,可乎?《傳》曰:『父之所不降,子亦不得降。』此禮意也。今欲明嫡庶之分而降其父之所不降,可乎?諸人嘵嘵不休者,尤在承重之說,愚謂承重為宗法設也,承重主宗廟,必累世承適乃為承重。故支子雖為大夫,猶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後世宗法已廢,為祖後者,不問其祖若父之果適與否,皆被以承重之名,已與古義不合;而猶執言庶孫不為祖後,無重可傳,尤為可笑。且其所引『公子練冠麻衣』一條,不詳核注疏而漫據趙岐《孟子》集注『厭於嫡母』之說,其失尤顯。按鄭注:『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制。』此不言母也。晉博士范宣有言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乎?且服之以三年制者,不必盡係承重也。慈母如母,豈亦有正體傳重之說乎?至於庶妾不得並於正妻,此當責之其父,不當責之其子。若責之其子,是教子卑母也。故大夫為妻期,為貴妾緦,而庶子為母,則父歿皆伸三年。」

夫人於妾無服而答拜有二說

《喪禮》「妾為女君期」,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為婦之嫌,故無服也,《通典》摯虞議夫人不答妾拜新制云:「禮無不答。」

童子無緦而兩妾相服有緦

魏太師馮熙薨,有子尚幼,議者謂童子事降成人,可以衰而不裳,免而不絰。博士孫惠蔚以為《玉藻》載童子有佩觿之革,有錦帶之紳,以凶類吉,腰絰宜存。《禮》「童子無緦服」,鄭注云:「雖不服緦,猶免深衣。」是許其有裳也。晉時王丞相一妾亡,一妾疑於所服,徐邈曰:「當從夫服緦。」

立孫非禮

間世立後,古無此禮。荀顗無子立孫,為失禮之始。見《南齊書•江敩傳》。

母拜子父亦拜子

《士冠禮》「見於母,母拜之」,人以為疑。不知《祭禮》「主人拜上餕」,屍餕皆子弟所為,是父亦拜子也。

諸侯祭亦用豚、大夫祭亦用牛

《王制》「諸侯郊用特牲」,不必大夫而後特豚饋食也。《曲禮》「大夫用索牛」,不必諸侯而後用太牢也。

與父坐見其子不起

《說苑》田子方侍魏文侯坐,太子擊趨過,子方不起,曰:「為子起,其如禮何!不為子起,其如罪何!」請誦楚共王事,工尹侍共王坐,見世子,不起,曰:「敬其父者,不兼其子也。」余按晉制群臣侍坐,太子來,不起,孫毓引《禮》「侍坐於所尊,見同等不起」為證。

稱孝弟非禮

唐太和二年,太常博士崔龜從因敬宗祝板稱孝弟,以為非禮。

點主非禮

《讀禮通考》曰:「主以依神,廟以藏主,有廟即有主,不得以《喪禮》不言作主而遽謂士大夫不得有主也。然禮有題而無點,今也寫王字空其上,而請貴顯以點之,假云以生者接死者之氣,謬矣。況婦之氣以他男子之氣接之,尤為非禮。王岩有《立主議》一篇,駁辨最詳。」

貳杖非禮

《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蓋古人無貳杖也。今祖稱杖期生而孫又以杖答拜,是貳杖矣。又或子死而為父不杖不答拜者,亦非禮也。何也?主喪者統於所尊也。

喪婚非禮而唐之帝室行之

喪婚非禮,古有行之者。《白孔六帖》云:「張孝忠子茂宗尚義章公主,張母臨死遺言,丐恩成婚,帝許之,蔣乂諫不聽。」此後世庶民家借吉之始。

晝婚非禮

晝婚非禮,今有行之者。按鄭注《儀禮》以「日落三商」為婚,婚者,幽陰之義。唐劉知幾有《奏彈晝昏疏》。

古有學無廟

古有學而無廟,釋奠、釋菜皆設位為之。漢景帝詔郡國立太上皇高祖廟,諸侯王、卿相至郡,先謁廟,而後從政。此新官到任謁廟之始。顧寧人曰:「今官府到任謁廟入學,始於何武。武行部必先詣畢宮,召見諸生,試其誦習是也。宋景祐四年詔藩鎮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在縣者。並置教授以課諸生,委運司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用,或本處舉人有學行者充教官。」

孔廟

漢高過魯,以太牢祀孔子,此孔廟見史傳之始,其時孔子之祀尚未出於闕里。明帝令郡縣學校皆祀周公、孔子,方為孔子祀於庠序之始。蓋上古祀始立教者皆稱先聖先師,或神農,或周公,或顏回,不必定孔子也。貞觀四年,令郡學皆立文廟,去周公,以孔子為先聖,顏回為先師,以左丘明等二十二人配享。金章宗明昌二年,詔孔廟前置下馬牌,祭時稱御名、避聖諱,乃遞降而愈隆。按魯相乙瑛碑請為孔廟置百石卒史一人,出王家錢給犬酒值,是其時用犬尚未用太牢矣。魏孝文延興二年,詔不許女巫妖覡淫進鼓舞,是其時婦女雜祭,廟儀尚不肅矣。

丁祭

《郊特牲》祭天於郊,故祭天曰郊祭。祭孔子用丁日,故曰丁祭。鄭注:「用丁者,文明之象。」皆本《月令》「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是也。然考《隋書》文帝詔國子寺每歲以四仲月上丁釋奠先聖先師,是其時一年有四祭,不止春秋二季也。唐高宗武德二年,詔祭孔子用太牢六侑,恐與大祭祀遇,改用中丁,是又不定用上丁也。開元二十八年始改去四仲與中丁,而專主春秋二仲與上丁矣。按《祭禮》「內事用柔日」,祀孔子人道也,內事也,故用丁者,亦柔日之義。

書院

書院之名起唐玄宗時,麗正書院、集賢書院皆建於朝省,為修書之地,非士子肄業之所也。宋時有富人曹誠捐資建立,事聞京師,詔賜名應天書院,以誠為助教。從此有四大書院之名,睢陽、石鼓、嶽麓、白鹿洞是也。太平興國元年,以江州白鹿洞主明起為褒信主簿,洞在廬山之陽,李後主時給田數十頃,為諸生課書之資,起以田入官,故得爵命而書院幾廢。唐呂溫有題尋真觀李寬中秀才書院詩。

山長

今稱書院先生曰「山長」。按《元史•學校志》丞相帖木迭兒奏「下第舉人年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其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是山長乃官名也。至元二十八年詔立小學,選老成教之,其他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路州縣及書院置之。又設直學,以掌書院錢粟,似今之監院也。學錄兩考升正長,正長一考升教授。《宋史》景定七年,台州人上書乞王燴充上蔡書院山主,詔從之。時燴已參知政事矣,似山長尊卑亦不一例。汪韓門云:「古三公在官,三老在學,公與老皆無職於六官。」《尚書大傳》云:「大夫為父師,士為少師。」 此皆《學記》注所云「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者是也。南唐升元中白鹿洞教授稱「洞主」,五代蔣維東隱居衡嶽,受業者稱曰「山長」,事見《賓退錄》。後又有院長、堂長、山主之稱,嵩陽書院王曾奏置院長,李燔為白鹿書院堂長,台州守王華甫乞楊楝為山主。有以教授兼者,《理宗本紀》景定四年,何基以婺州教授兼麗澤院山長。乾隆三十六年奉旨以山長係沿宋、元舊名,此後改稱院長。

黑衣參謁

嘗疑演戲者下吏參見上司多著黑衣,此禮最古。按《國策》左師讋說太后:「願使少子舒祺補黑衣之數。」《晉書》王渾家丁只許皂服。《蕭望之傳》如淳注云:「群臣雖有五時服,而上朝皆著皂衣。」故張敞云:「臣侍皂衣二十餘年。」《儒林傳》宣帝時任章欲為逆,以郎皂衣,故衣皂而伏其中。所以然者,想因《周禮》有冕服見天子、囚服歸司寇之說耶?曾以此語質之錢辛楣先生,則曰:「不然。古人以緇衣羔裘為朝服,黑衣非賤者服也。秦郊廟之服皆以礻勻玄,明帝始制冕服以祀天地明堂,而百官不執事者仍礻勻玄以從。至隋始有三品以上衣紫,五品以上衣緋、六七品衣綠之制,而唐宋因之。」

伶人參堂

今之伶人類古之樂工,《士射禮》:「工不興,告於樂正曰:『正歌備。』」鄭注:「工乃樂工,雖賤不起。」然則今演樂之家責伶人參堂者,亦似不必。

笞督

魏明帝詔「婦人應笞者督之」,吳仁傑「漢書補注」以為「督者,不露體之笞也」。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