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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典禮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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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堂

嘗疑明堂即太廟即國學之說,皆漢儒之附會;《孟子》但云「王者之堂」而已,並無他說。《明堂位》一篇,並無祭祀學校之言。且天子七廟立於京師,而周公立明堂於洛邑,豈有不祀祖宗於國中,而遠享之於千里之外之理?《周禮•大司樂》有圜丘之樂,有方丘之樂,有宗廟九變之樂,三者皆大祭祀,而不及明堂。趙邠卿云:「周制王者朝諸侯於方嶽,皆有明堂在畿內,立於王城之南七里。」亦並無祭祀之說。《詩序》曰:「我將祀文王於明堂也。」《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或是周人尊崇文王,欲以配天,而又嫌日至之郊已配後稷,故於季秋之享帝而為是舉歟?抑洛邑為周人東都,《洛誥》曰「王入太室裸」,想即其地歟?然《詩序》與《孝經》均非三代之書,不可信也。至於明堂即國學之說,經傳尤無明文。《月令》以為王者夏日之所居,與青陽、總章、元堂並峙於太廟之前;《史記》公玉帶上明堂圖;魏晉以降,動議明堂,牽合附會,至數十萬言;宋仁宗即大慶殿,行親享之禮,以附會明堂即太廟之義,均為迂誕。善乎晉袁悅之言曰:「若明堂即太廟,則齊宣王亦斷無毀之之問矣!」

郊天有屍祭昆蟲無屍

古無無屍之祭,惟祀天無屍,見《曲禮》疏。節服氏之逆屍車,為後稷配天而有屍也。《國語》晉祀夏郊,董伯為屍,《尚書大傳》帝入唐郊,丹朱為屍,《石渠禮論》周公郊天,太公為屍,似郊天亦有屍;然先儒皆以為祭感生之帝則有屍,祭先天之帝則無屍也。蘇氏曰:「八蠟之祭,貓為貓屍,虎為虎屍。」惟昆蟲之屍當作何像,則古人無言之者。

喪次即位

周康王以冕服即位於喪次,蘇子瞻譏之;毛西河遠引博證,以為帝王之禮不與士大夫同。宋羅氏以為禮三年之喪,越紼而行事者有四,郊其一也。夫郊必袞冕大裘矣,初見諸侯獨不可以冕服乎?此言正與西河相合。按《伊訓》孔疏謂春秋之世有奠殯即位者,有逾年即位者。奠殯即位者,告殯而為喪主,康王是也。逾年即位者,改元而為國主,經傳無所考。惟何休云:「即者,就也。先謁廟,明繼祖也;還之朝,正君位也;事畢而反凶服,終喪事也。」大抵人主在初喪,以冕服即位於未成服之前,而以喪服宅憂於既成服之後。其逾年也,假冕服之暫以行改元之禮,旋反喪服以守三年之喪。胡安國誤據高宗諒陰之說,以居憂之禮混即位之文;引虞、夏二書,以為塚宰攝告廟臨群臣,而人主不視其事。不知舜禹之攝,皆禪代之事,非繼世也。杜預答魏舒問諒闇曰:「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曰諒闇三年,此心喪也。」反喪服之說,亦尚可疑。

五十不服喪

《喪服大記》:「五十不成喪。」《司馬書儀》:「五十居喪御酒肉。」

齋二義

或疑《周禮》「王齋日三舉」是齋時用牲更盛,而朱子注「齋」云不飲酒,不茹葷,似佛氏之齋。按《莊子》顏回曰:「回家貧,不飲酒、不茹葷者數月矣。」孔子曰:「是祭祀之齋,非心齋也。」《莊子》一書,實在《周禮》之前,朱子本《莊子》而不本《周禮》是矣。或謂《儀禮•喪服》章「既練,素食,哭無時」,康成注「素食」為平素所食,非蔬食也。顏師古《匡謬正俗》駁之,引《霍光傳》「群臣奏昌邑王后喪不素食」,則是蔬食之義。《王莽傳》「莽聞水旱輒素食,太后詔之食肉」,康成所注誤矣。

廛二義

《孟子》「市廛而不征」之廛,是稅名;「廛無夫裏之布」之廛,是居宅。大約夫布即後世之口錢,裏布即門攤之稅也。朱注混兩「廛」字而一之,又舍《周禮•閭師》「夫布」之文而專引《載師》,以「夫家之征」當夫字解,用康成「一夫百畝之稅」之說而不刪去「一家力役之征」句,是又添一稅也。戰國雖橫暴,亦不至廛征夫裏橫集一門,此論見陳見復司業《咫聞錄》中。

江雙池以為《周禮》門關市皆有徵,所謂絘布者,列肆之稅也;總市者,無肆而列市之稅也;廛布者,商賈所居屋稅也。此《孟子》之所謂廛也。所謂質布者,所罰犯市禁者之稅也;罰布者,所罰買賣不平之稅也。此《孟子》之所謂法也。五布不必皆出錢,即徵其所有之貨,以當廛稅。若既取廛稅,則不徵其貨,是 「廛而不徵」也。凶禮則市無徵,然質布、罰布自不可弛,是「法而不廛」也。周公徵廛於市,助不復徵貨於關;徵貨於關,則不復徵廛於市;其或出於關而不由市者,則關徵之;或近地入市而不由關者,則市賦其廛。皆只一徵,無二徵也。戰國不然,故《孟子》屢言之。

「徹」非通力合作之謂

趙岐注《孟子》云:「周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訓「徹」為「取」,與《孟子》「雖周亦助」之說相合。康成訓「徹」為「通」,且云「周人畿內用貢法,邦國用助法」,於經並無明文。朱子因之,誤以通力合作為徹,似公私內外俱可不立,而與《孟子》「其中為公田」之說不合。《左氏》曰:「穀出不過籍。」杜注:「借民力以耕公田,所收不逾此數。」正合《孟子》「雖周亦助」之說。《穀梁》曰:「古者什一藉而不稅,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孟子》有食九人、食八人之農。使通廣合作,則無善稼、不善稼之分與九人、八人之別矣。周行徹法,而公劉在夏後之時已有「徹田為糧」之詩,似乎三代法寬,列國各行其制,如三正並用之說。

君宴別立主人

古君與卿宴,膳夫為主,大夫為賓。所以別立主者,伸公之尊也。正主正賓僕,僕拜起故也。君不為主,君不勞,而賓亦可以盡歡。

介即副

古有賓必有介。介,今之副也,如賓死則介為主人。今之使於外國者有正有副,主試者有正有副,即古人用介之義,皆以備不虞也。

一獻

主酬賓,賓酬主,主又酬賓,曰一獻。自此三獻、九獻皆推而廣之,見《左氏》注。

贄有授、奠之分

古平輩相見者授贄,若卑者見尊者,則奠贄而不獻。婿至婦家親迎所奠之雁,即贄也。

杖有擔爵、主喪、輔病三義。《雜記》曰:「叔孫武叔見輸入以杖關轂而果輪,於是有爵而後杖。」此一義也。《禮》夫為妻杖則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孫不杖矣。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而父亡,無男昆弟則女子杖;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也。此三者皆無主之杖。庶子不杖,而輔病則杖;童子不杖,而當室則杖;庶人不杖,而長子為主以接寅勞則杖。父為嫡子妻杖,故適子喪妻不杖,庶子不然。《雜記》「父母在,為妻不杖,不稽顙」,亦為宗子而云也。

縣令弔人

漢劉德問田瓊,以為「君弔,大夫迎於門外,送於門外;大夫弔,不迎。今縣令弔人,人當依國君來弔禮否」,瓊曰:「然。若丞尉,則依大夫弔禮可也。」

奇拜似打跧而非跧(按:據文「跧」當為「打跧」)

鄭注《周禮》「奇拜」為屈一膝,疑即今之打跧。《金罍子》以為奇拜如今之一叩,以一足略屈,作欲拜勢,而非打跧也。打跧即淳于髡之「帣鞲鞫�」。 �,半跪也,《田蚡傳》「餘半膝席」是也。《通雅》以為「奇者,不偶之稱,謂一拜也」。《後漢書》「高句麗在遼水之東,跪拜曳一足」,是則打跧之所由始矣。《說文》:「跧,蹴也,卑也。」《博雅》:「跧莊,匍匐也。」《類篇》:「屈伏也。」

肅拜似扶而非扶

《禮》注「肅拜」是婦人之拜,以兩拜夾一拜,故曰俠拜。劉熙《釋名》「婦人拜曰扶,言抽扶而上下其手」,即俠拜也。朱子以兩手至地而頭不下為肅拜,與古注不同,似又非扶矣。《愛日齋叢抄》以為古人坐即是跪,俯手如揖,便是肅拜。古人所以有母拜其子、姑答其婦者,蓋跪坐在地,拜本易也。鄭注肅拜若今揖,亦是軍中之禮。介胄之士不拜,以甲胄在身,不能折腰;婦人首飾煩重,萬不能折腰,故均以肅拜行之。《通考》以婦人肅拜為吉禮,手拜為凶禮。手拜者,手至地也。可見肅拜似扶,手不至地。

婦人不跪而亦跪

《北史》周天元始令婦人拜天台如男子拜,則從前之不拜可知。宋明肅太后欲親自郊天,大臣爭之不能得,薛簡肅問:「陛下服袞冕,將為男子拜乎?為女子拜乎?」太后意阻。然古樂府「伸腰再拜跪,問客今安否」,又「長跪問故夫」,王建《宮詞》「男兒跪拜謝君王」,婦人未嘗不跪。蘇秦嫂四拜,自跪而謝;呂後跪周昌,亦是一證。張建章《勃海國記》言不跪始於武后,王貽孫引之以答宋太祖,而其實則非也。

郊天再拜

李涪《刊誤》以為唐祭天地只再拜,今婦拜姑必四,非禮也,誤於《禮》疏「跪獻衣服筐篋」故也。然《國策》蘇秦嫂四拜,自跪而謝,則四拜之禮秦、漢前已有之。魏了翁《古今考》以為褒拜即再拜,《禮》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蓋避君也。後世乃有朱萬拜,令人齒冷。大抵古人拜不甚多,朝見天子五拜,見東宮四拜,見父母亦四拜,其餘見長官只兩拜,《續通考》言之甚詳。

稽首最重

《荀子》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顙。鄭注「拜而後稽顙曰吉拜」,謂齊衰不杖以下者;「稽顙而後拜曰凶拜」,謂三年服者。空首至輕,為君答臣下之拜。稽首至重,故《郊特牲》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尊君也。」《左傳》孟獻子相魯,如晉,公稽首,知武子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懼矣。」

稽首、空首、頓首之分

《金壘子》曰:「稽首者,首至地而稽留。頓首者,首觸地而即起。空首者,謂以兩手拱,至地乃頭至手也。振動者,得罪而震驚之義。褒讀為報,再也,拜神與屍也。寄拜即雅拜,先屈一膝也。」其實振動即稽首。吉拜附頓首,凶拜附稽顙,奇、褒附稽首,拜只四而逐類附名以為九也。王敬哉以稽首與稽顙之分,在有容與無容而已。

揖、喏、拉手

今吳語以揖為唱喏。《老學庵筆記》曰:「先君言,舊制,朝參拜舞而已,政和而後增以喏。又有瞻笏之儀,其制未詳。」古所謂揖,但舉手而已。宋所謂喏,乃始於江左諸王,支道林入東,見子猷兄弟,曰:「見一群白頭烏,喚啞啞聲。」即喏也。《宋書•恩幸傳》前廢帝言奚顯度刻虐,比當除之,左右因唱諾,即日宣旨殺焉。翟灝曰:「按喏本古諾字,倡諾似即唱喏也。」《玉篇》喏訓「敬言」。《春渚紀聞》才仲攜一麗人登舟,即前聲喏,聲亦唱之義。鄭注:「推手曰揖,引手曰厭。」厭似近今拉手之禮。《遼本紀》聖宗詔侍御撒拉獎諭樞密使貫寧,代行執手之禮。

元朝儀最繁

《元•禮志》凡群臣朝賀,唱儀者曰鞠躬,曰平身,曰山呼,曰再山呼,曰三舞蹈,曰三叩頭,曰出笏,是其儀最繁也。

受拜者先拜其先

前輩見通家子弟,將受其拜,先設一空位,象子孫之祖父;己先拜之,而後受子弟之拜。見孔氏《雜說》。

一坐、武坐

《愧郯錄》辨一坐、武坐之儀,以為皆跪也。朱子有白鹿禮殿塑像說,漢文翁石像是跪坐,不是跏趺,蓋臀壓膝而坐也,非今之盤膝也。盤膝乃是原壤之夷俟,一名魁踽,一名跏趺。

古不輕拜人亦不輕受人拜

晉庾袞與諸兄過邑人陳準家,不肯拜其母,曰:「夫拜其親者,將自同於人之子也。袞與準交未若弟兄,不應拜也。」東漢王丹不受侯昱拜,昱曰:「家公與君拜交,故拜。」丹曰:「君房雖有是言,丹未之許也,故不敢受也。」張詠不喜人拜,有見者,典客預戒之;有違者,詠連拜不止。

孝子可以出門

《禮》士夫三年之喪,國君不呼其門,似孝子無出門之禮。然《士喪禮》云:「主人乘惡車,白狗幦,蒲蔽。」是孝子亦出門也,但木官木鑣,欲其無聲耳。《檀弓》曰:「士於公門脫衰。」可知非公門則不脫袞,俱孝子可以出門之證。

古不共廁

《士喪禮》:「隸人涅廁。」注:「古人不共廁,涅者,填之也。」

尸柩無拜禮

《禮》屍柩所在,不但賓不拜,子孫亦不拜,何也?古人掘聿見衽,不使人見棺也。未虞耒練,猶以生禮事之,練而祔乃埋,重立主以神禮之,便不日祭。虞而立尸,卒哭而諱,蓋人事畢而鬼事始焉,虞以前皆不拜。

容車

今喪禮以肩輿輿畫像而行,號曰客車,其禮最古,所謂「詳車曠左」是也。《春秋》公孫蠆卒,天子賜大路,皆吉駕之明文,今之鼓吹導從是也。古人無畫像,大抵木主在耶?

祠大而奠小

《尚書》疏「伊尹祠於先王」:「祠有主有屍,其禮大;奠者,奠器而已,有主無屍,其禮小。」殯殮之祭皆曰奠,虞祔卒哭始名曰祭。賈公彥曰:「非時之祭曰莫。」

乳母緦

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之兒,非謂人人乳母皆有服也,晉梁氏辨之甚詳。然韓文公乳母墓銘稱「孤子愈、孫男某」,北魏佛狸竟尊乳母為「保太后」,又稱「玉京太后」,亦非禮之禮矣。

暖孝

古有粲者,見《廣韻》「粲」字注,即暖孝意,秦人饋喪家食也。

並喪

《曾子問》:「並有喪,如何?」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奠先重而後輕。各服其服,卒事反服。」賀循云:「父服未終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畢之日,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服也。父喪內有祖亡,應立二廬以受吊,吊父則往父廬,吊祖則往祖廬。居重喪而遭輕喪,則以輕服包重服。當除服,其除服畢,反喪服。」宋儒周鴻有並喪,乃畢母服而後服父服,蔡虛齋駁之曰:「如此則母服未終之日,其哀父之念,能格之使有待、遏之使不行乎?」

在遠除服乃歸

己在遠聞喪,除服乃歸,晉董勳以為先至墓,斂發祖絰,不制粗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家人待之如常,不變服也。按此云在遠聞喪,未知是何服之喪。設是期功以下,則哭盡哀,遂除於墓可也;設是三年之喪,雖係聞訃在除服之後,亦當追服三年,以伸其天性不容已之情。正如今世士大夫在外丁憂,以聞訃之日起扣限二十七個月,甚合禮意。否則於墓上除服之後,依然食稻衣錦,似未能有當於人子之心也。

大功數閏

哀公五年閨月,葬齊景公。《公羊傳》:「閨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也。」注:「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又《白虎通》:「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也?以其言期也,期者復其時也。大功以下月數,故以閏月除。」齊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以去年九月卒,其年閏九月,若以閏算,南郡王兄弟應以四月小祥。王儉稱「三年周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蓋以計年計月為分。後魏將軍乙龍武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龍武數閏月以求仕,元珍以為宜加罪也。

招魂葬非禮

晉袁環禁曹僕射之招魂,以魂不可掩遏於棺也。故漢之新野公、魏之郭循俱為非禮,其實始於漢昭靈後之葬櫟陽。傅純禁東海王越妃裴氏招魂合葬之請,以為古人招魂於廟,於祊,於寢,並無於墓者。

今喪過古

顧寧人以為今之喪過古人者三:一子為母服斬三年,一子婦為姑服斬三年,一改喪禮之二十五月為二十七月。蓋鄭以二十五月之中為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而禫祭為二十七矣。《服問》云:「中月而禫。」注云:「中月者,間一月也。」只二十五月也。

斬衰可笑

唐駙馬為公主斬衰三年,金世宗命子為改嫁母服斬三年,皆可笑也。至於蔡徐州薨,主簿服斬;慕容熙妃符氏薨,熙為服斬,尤奇。

婚而遇期功之喪

婿親迎而有期大功之喪,則夫改服於外,女改服於內,即位而哭,卒哭,婿入束帶相見而已,不行初婚之禮。

拜掃與上墓為二事

按《開元禮》所載拜掃禮外,又有上墓之禮。拜掃無祭,而上墓有祭,是拜掃與上墓係二事,不知何時復合為一也。

子婦為舅姑斬衰三年

子夏《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服青縑衣,以俟夫之終喪,此古禮也。唐相鄭餘慶《書儀》有「斬衰三年」之說,尚未通行。至宋孝明皇后為杜太后服斬三年,而後此制遂行。昆山《讀禮通考》言之最詳。

祔婦舅主之

《喪服小紀》:「婦之喪,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

父未殯而祖亡承重議

沈冠雲曰:「震澤縣西濠沈維墉父亡未殯而祖亡。或謂維墉今以適子為適孫,一身兼主二喪,宜即正承重之名位以事其事。維墉疑之,乃屬其族父來問余曰:「維墉既兼主祖喪,固應事承重之事矣;若欲即並其名位而正之,奚其可?」蓋所謂承重者,承祖喪,先祀於其父若祖之謂也。先祀之重在祖,則承之於祖;祖喪之重在父,則承之於父。承之祖者,祖葬而後承;承之父者,父殯而後承。故父而未殯,宜攝重而不宜承重。曰:「主祖喪而事承重之事,則承重矣,何謂攝重?」曰:「父未殯而主祖喪,謂之攝主,宋庾蔚之所謂『父為傳重正主,己攝行事』是也。主攝則重亦攝也。」曰:「父未殯而主祖喪,何以必攝也?」曰:「不忍死其父也,豈惟不死之而已,《禮》云『三日而後斂,以俟其生』,故自君及士,凡死於道者,未在棺則入自門,升自阼階,見《曾子問》,皆奉之以生之禮。未殯而不攝,非之死而致死之之尤者哉!」曰:「然則維墉之不宜正承重之名位於父之未殯也決矣,至其殯父而具狀與刺也,宜何稱?」曰:「未承重猶孤子也。」 曰:「子謂承先祀之重而必於祖之既葬也,何居?」曰:「古者喪三年不祭,恐致哀於新而不誠於故耳。今之喪雖不如古,然未卒哭而祭,苟致其誠則哀之殺為已疾,故必於祖之既葬也。」曰:「重之名始見《喪服傳》,鄭氏以宗廟注之,則所承宜專在先祀,今之兼喪何本也?」曰:「《論語》謂『所重民食喪祭』,喪固與祭並重。且啟殯而朝,卒哭而祔,練而祭,喪禮有行於廟者,則鄭之言宗廟亦兼喪矣。」

父妾慈己者服議

沈冠雲曰:吾縣葉氏有二妾。其少者有子某,長者某氏無子,則與少者共撫其子如己子,二十年不衰。其卒也,家長沒矣,某念其恩勤而深痛焉,遂與親黨謀所服之者。或曰:「在律父妾之有子者稱庶母,服期。今某氏無子,某不得為之服。」或曰:「某氏之撫某,恩勤隆至,乃經與律所謂慈母也,宜為之三年。」某不能決擇,乃屬潘生持二說來請。余曰:「父妾無子而為之服庶母之服,則悖於律;有撫己之恩而無服,則不即於人心;為之服而直同慈母,則又過而失其中。愚以為惟半慈母之服以服之,庶幾乎得也。《喪服經》齊衰三年章云:『父卒慈母如母。』《傳》謂『妾無子、妾子無母而父命為母子者,母死喪之三年,貴父命也。』 今某自有母,父無定命,則不成之為慈母,故不得直同慈母之服。然某雖自有母,而某氏實共撫之;父雖無定命,而其撫之也,實心嘉之。是某氏固居慈母之半,故某亦當半慈母之服以服之也。半慈母之服則亦為之期,此雖經與律無其文,而可以義起也。」潘生曰:「鄭氏之注《喪服傳》,謂『不命為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今不可如其說而為小功歟?」曰:「古之為庶母也緦,慈己焉而小功,則為加;今之為庶母也期,慈己焉而小功,是再降也。故不得如鄭說也。然為其慈己焉而加隆於庶母,又不得也。隆於期者惟三年,三年之不得,則期而止,此無如何者也。」曰:「某之所生母亦嘗親於某氏,某為某氏也如之何?」曰:「眾妾以相親制服,亦不見經與律。以同室生緦之義推之,其服緦乎?」

喪所生母雜議

(庶出之子謂其母曰「所生母」,繼妻所生子謂其母曰「生母」,見《會典•封司典•封贈篇》注。)

沈冠雲曰:震澤縣某乙之所生母某氏卒,屬其所親來問魂帛、銘旌及適孫列狀刺之稱,余曰:「在魂帛宜稱先母;書銘而繫以家長,舍側室無他稱;適孫無服不宜列狀刺。」曰:「乙之父某公嘗擬稱某氏為繼室,今以側室稱,則父欲伸之而子故屈之矣,安乎?」曰:「禮在,何伸與屈之有!必探父志而遂之,是陷父於不義也。若以稱側室為未安,曷不觀明吳孝廉側室貞節坊之所題乎?曰:『《四川道監察御史吳煥之母太孺人范氏》』。繫子於母,乃竊取《春秋》書惠公仲子、僖公成風之法。準此為稱,則於義不拂,於情亦不傷矣。」曰:「是誠善,顧今之貴者在乙之弟丙,可以繫其母乎?」曰:「可。主喪則以長,繫銘則以貴。銘,名也,宜繫其著者也。」曰:「繫以子而不繫以家長,其權乎?」曰:「禮也,非權也。《傳》曰:『妾不得體君』,若家長存而主妾之喪繫以家長,其可;家長沒而繫之,時俗則然,故不必然也。」曰:「魂帛之母稱也,殆不得稱妣乎?」曰:「然。妣者,媲也,適母媲於父,所生母但當稱母。」曰:「母上曷不加所生以殊之?」曰:「子不宜殊其母也。孽而妣其母,謂之無妣;子而殊其母,謂之無母。無母之罪,與無妣等。」曰:「適孫無服誠不宜列刺狀矣,顧亦可通其變乎?」 曰:「不可。古之列於狀刺者惟喪主,今眾子諸孫之並列,既從俗矣;而又將及無服之孫,是變之變也。《雜記》曰:『主妾之喪則自祔。』陸佃曰:『然則妾之喪,其主有不主者矣。』蓋貴妾主之,賤妾不主也。今制則嫡孫亦有服矣。」

孤哀子

父死稱孤子,母死稱哀子,始於溫公《書儀》,朱子深非之。按《穀梁》曰:「柩在堂上,孤無外事。」又曰:「娣侄者,不孤子之義也。一人有子,三人緩帶。」疑父亡稱孤始此。至於母亡稱哀,則是《蓼莪》「哀哀父母」之義。然孤、哀二字,古人不分屬父母也。

惟《開元禮》虞祭祝文父喪稱孤子,母喪稱哀子,祖父稱孤孫,祖母稱哀孫,大小祥祭如之。朱子《家禮》:「父母俱亡,即稱孤哀子。」又曰:「凡《禮》中所言孤子,如當室及不純采之類,皆謂已孤之子,非所自稱也。」《左傳》「陳成子三日朝孤子」,注:「孤子,死王事之子也。」鄭氏《禮》注亦云「三十以下無父稱孤」,明三十以上不得為孤也。今欲行古禮,父母喪俱宜稱哀子,然世俗相承已久,恐難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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