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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所生法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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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年七月在牯岭大林寺讲──

  一 法之义  二 因缘所生法义  三 以因缘所生法成善恶因果律  四 以因缘所生法成无我义  五 以因缘所生法明毕竟空义  六 以因缘所生法成般若义  七 以因缘所生法成大悲菩提心  八 以因缘所生法成究竟方便用

  佛法方便多门,浩若烟海,前讲能断金刚经曾以三句义诠之:一、因缘生义,二、般若义,三、大悲心义。此三句今又可以一句义总摄之,即因缘所生法义。此义出于龙树菩萨中论所云:‘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亦名为假名,亦名中道义’。今为便于说明起见,分八段来讲。

  一 法之义  法、为佛典中之含义最广最普遍,一切事事物物皆名之为法。在中国字中含义最广曰物,此法字含义比物字尤广;以物是就宇宙所有的而言,若法则非有的亦名为法。如物质的曰“色法”,精神的曰“心心所法”,色心中所现起之分位曰“不相应行法”等。此为有为生灭变化法,总名“有为法”;离去生灭变化的名“无为法”。凡存在的既皆名之为法,即不存在的若兔角等亦名“无法”,故不但“有”的名之为法,而“无”的亦名之为法也。故法有二种:一有法,二无法。而无法亦分为五:一、已灭无,如六月间说三月间的桃花,此桃花为已灭去之无法。二、未生无,如六月间说九月间的菊花,此菊花为未生起之无法。三、彼此无,如谓牛中无马,马中无牛等。四、毕竟无,如石女之儿,及龟毛、兔角等。五、遍计无,谓妄计为有,其实彼所执有者,乃如病目空花。表之如次:

  ┌色 等──物质的  ┌─有法─┤心法等──精神的  │    └不相应行──精神物质所关系的  法─┤    ┌已灭无  │    │未生无  └─无法─┤彼此无  │毕竟无  └遍计无

  二 因缘所生法义  因缘所生法,是指生灭变化之有为法,故此句中之法字,应有简别。谓:法之由因缘生灭变化属有为法者,而不及于不生灭之真如法性无为法;故此不生灭变化之无为法,不在此因缘所生法义中所摄。然此就狭义讲因缘生法也,若广义言之,无为法依有为法所显出;有为能显无为,故有为法是因缘所生,无为法是因缘所生法所显,非离去有为法之外,而别有所谓无为法也。此中之因缘,亦非离法之外别有因缘,因缘即是一切法,一切法即是因缘。法即事事物物,而因缘即每法亲生之因与助成之缘;如柏树然,其种子为能生起之亲因,日光、水土、肥料、人工、气候等为其助缘;此树不离因缘,即生成此树之因与缘亦皆各由其各别之因缘而生成。树是植物如此,推而下至矿物,乃至天空之星球,无不皆然。再据化学分析万有到最后之分子、原子、电子、量子等,亦皆因缘和合而成。又推而上至动物之禽兽、人、乃至诸天、二乘、菩萨、佛,皆各由其亲生之因与助成之缘而得生成者。又若有情之前五识,与六识、七识、八识、乃至心所等,一一皆由因缘而成。由此推而至宇宙万事万物,无一法不从因缘生。一切有情之类,不明此义,故迷执而轮回六道。全部佛法,皆说明此义以开导一切有情众生,以此义故,因缘生法可贯通一切佛法也。

  三 以因缘所生法成善恶因果律  依此因缘所生法,即可明善恶因果律;以一切法虽无作者,无受者,然业果不亡。故造善的福因,定感人天的可爱乐果,造不善的罪因,定须受三恶道不自在之苦果;因果昭然,丝毫不容假借。故拨无善恶业报之邪说,不攻自破,而五乘共法之人天善法,以之成立。

  四 以因缘所生法成无我义  进一步讲,由因缘所生法义,就可通达无我义。无我是出世三乘解脱无漏圣果之真理,有情以造因不同,故所得之相续果亦异。我者主宰义,自在义。人等有情身,乃由过去业识所感之相续果,四大五蕴假合所成,推之最后,无我可得,刹那变化,无常苦空。修学佛法者洞明此义,不起无明等惑,所作所行,于事理无不相应,乃至得阿罗汉、辟支佛果,此即三乘共法也。

  五 以因缘所生法明毕竟空义  因缘所生法,狭义即有为法,而广义则遍一切法,且生法之因缘亦因缘所生,故无一法得单独生存而有决定之实体或自性。如此推至宇宙万有,无不各从其关系之因缘所生。今时科学分析物质最后为电子、量子,此是科学之知识只至此,而假设的一种单位罢了,故仍不能说其为真正单位,而作宇宙万有生起之本因。至于超出宇宙外之主宰的神或天,为造万物之主而生起天地人类,有赏善罚恶之万能,此神或天只是造他物而不为他所造,非从因缘所生,此更是一种妄执,不但事实上没有这回事,即理论上亦讲不通。吾人研究此神或天可有两个问题:一、此神是不是从他生?此神若从他生,此神则不是最后之因──造物主。二、设此神不从他生,则宇宙间一切万法亦不应从他生,复何须从此神或天而生,以此神为造物主耶?然此神造万物之幼稚思想,遍古遍今,尤以西洋为最,是皆未知宇宙万法皆是因缘所生法之故耳。盖因缘所生法,是就法之相对关系而言,某些因与某些缘,互摄互入,展转增上,非有固定之性或实体,乃至宇宙中无一法而有固定之性或实体,此在佛法中谓之无自性义。从无自性义,而达一切法毕竟空。何以故?众缘所生,无自性故。故一切法不能与其他一切法分隔离绝而单独成立此一法之实体。由无实体故,其自相亦不能成立,以是义故,明一切法毕竟空。所谓“空”者,不是毁灭一切法,或破坏一切法,即是就众缘所生义,明当体即空;此即平常所谓诸法真实相,亦即二空所显之真如理也。由此故龙树菩萨云:‘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非毁灭一切法,或破坏一切法而云空也。

  六 以因缘所生法成般若义  以一切法毕竟空故,遍计所执之四种颠倒分别皆不能起,而成为通达一切法真如实性之无分别智,此即所谓般若是也。梵语般若,此云智慧。盖一切无漏法皆以般若为母;由般若究竟通达一切法缘生性空,乃能达到彼岸。由此般若,其余布施、持戒等皆成为波罗密多,得以究竟圆满佛果菩提。

  七 以因缘所生法成大悲菩提心  大悲心亦由明因缘所生法义而起;谓宇宙一切法,既同是因缘所生,都是息息相关,物我同体。即以此地球上某人所说的一句话以推之,此一句话,其生因之来无始,其效果之去无终,其受于外缘者展转无边,其发于内身者澈究无中;故此一句话,即为无始、无终、无边、无中之法界。进而就一切法之因缘推之,其无始、无终、无边、无中,亦复如是。故法法遍摄一切,遍入一切。例如一人生在社会,虽由自己业识为因,复须父母等缘及社会教育等缘,才成一健全之人。一人如是,推至他人莫不如是,展转增上,各有互相关系之缘。故一切法从其关系方面言,其助缘无量无边,然此法之中心点亦不可得,以此法即因缘中所显故。故究竟言之,一一法不但无始无终,而亦无边无中也。所以谓其来也无始,其往也无终,其外也无边,其内也无中。由此一法不但不离一切法,而亦遍摄遍入于一切法;从因缘所生法,而了达一切法皆无始无终无边无中,则一切法皆摄在一人。一人如此,一切人莫不如此。即华严经中所谓‘无尽法界,主伴重重,互摄互融’。由此举心动念,自他众生,平等平等,悉皆同体。以无众生,则无诸佛,亦即离众生诸佛则无自心,乃至离法界则无现前一念。由此不期然而然,乃发大悲心,以众生之乐为自心之乐,以众生之苦为自心之苦;故慈能与乐,悲能拔苦,即发起救人救众生之菩提心。起心动念,皆以大众利益为前提,誓得无上菩提也。

  八 以因缘所生法成究竟方便用  若通达一切智,而发起大悲菩提心,设非具足种种方便用,亦终不能达到究竟圆满。以虽有大悲心愿救世救人,若未圆满菩提之一切智智,作大方便,起大业用,依菩提心而圆满四摄、六度等行,遍通一切方便法门,皆不能成办。以因缘所生法,不但无始无终无边无中,而且即始即终即边即中,所谓:‘心无所住,遇缘即宗’。即一切法皆是第一义谛,皆是波罗密多,皆是究竟方便,法法皆是妙法。故得其旨者,即毒药成醍醐,反之、即醍醐而毒药也。

  总上数义观之,即因缘所生法,而成毕竟空,而成般若,而成大悲菩提心,而成究竟方便用。以此义故,因缘所生法总持一切佛法无不究竟,而为无上陀罗尼、第一陀罗尼也。(苇舫记)(见海刊十四卷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