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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义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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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乾隆二十四年,台湾知县夏瑚等,设法捐资代运旅榇至厦,俾客亡亲属,按籍认领。咸丰年间,总兵林向荣镇守时,各属停柩不能归葬者,资助运回原籍,皆一时传为盛举。要不若广设义冢,俾小民得一坏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划界勒碑,垂诸永远,方无年久混侵之弊。后之乐义君子,或出赀倩工收掩暴露,或给地增设,请官立石存案并牛羊践踏,以泽枯骨,而惠将来,则所谓种福田者其在是欤!兹将各处义冢开列于左:

中冢:一在厅治南门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冢边,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谕诸绅士捐设。

枕头山冢:在厅治东门外枕头山。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禀充。

--以上皆附城义冢。

桃仔园义冢:在桃仔园街头,道光八年设。

艋舺义冢:一林士快献给;一陈长茂献给。今已满,须再筹。

大隆同义冢:乾隆三十年,邱文华献给。

沪尾义冢:在沪尾街后山仔顶,嘉庆元年何宗泮献给。

嗄唠别义冢:乾隆二十三年,众社番献给。

圭柔山义冢:嘉庆二年,陈晃生献给。

新庄义冢:同治九年,县丞邹祖寿献给。

鼻头庄义冢:乾隆六十年,黄意使献给。

--以上皆厅城北义冢。

后垄义冢:在赤涂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庄民陈伯树献给。

大甲东山岭义冢:同治七年,业户王昆冈献给。

--以上系厅城南义冢。

谨按:厅治东门内外,前皆丛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资清冢,将骸骨收掩数处。其开费余剩银项,于东门内置屋三间,谓之回生洞,凡客民无亲属可依者,病亟时送入其中,遣人看视,没则埋之。然看视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鲜。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无告之游子不致颠连以待毙,亦广行阴德之一端也(淡水厅志)。

(二)

一、在县治东快官山上旱园,前彰化县苏谓生捐俸置。

一、在县治东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处,前彰化县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县各处官山,并无配纳供课者,前经县主秦士望、刘辰骏、胡应魁、吴性诚历任,出示厅民安葬在案。又嘉庆十六年,绅士王松、陈大用等禀称:县主杨桂森诣勘清出各处官山冢地,严禁土豪势恶侵占私垦,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检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国王庙后,前巡检王坦捐置。

一、在东螺北斗街外二处,武举陈联登、禀生陈乐、街耆吴士切等捐置,有碑记。

各乡村义冢未能书录(彰化县志)。

(三)

台湾县义冢:一在宁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历年久远,坵冢垒塞。一在新昌里,康熙五十九年,监生陈仕俊买置园地数甲,与鬼子山毗连。一在水蛙潭,计园地八分,内葬无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坛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会寺前,内葬无主棺骸一百八十余具,俱乾隆十七年知县鲁鼎梅买置。

凤山县义冢:一在台湾县魁斗山后,久经垒塞。一在?治西门外蛇头埔,雍正十二年,知县钱沫置。

诸罗县义冢:一在诸罗山保,计七所。一在打猫保,计六所。一在盐水港保,计五所。一在他里雾保,计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计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计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计二所。一在麻豆保,计二所。一在安定里保,计六所。

彰化县义冢:一在快官山前,知县苏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计园地一甲四分,知县胡邦翰捐置。

一、台湾古称荒服,土著者少,内地客民鹜利而来,风气宣淫,土地松恶,其客死无依者累累相望也。旧棺槥率寄顿城厢南北坛中,重洋远隔,音耗不闻,内地眷属搬运为难。乾隆二十四年,台湾县知县夏瑚心甚悯之,设法捐赀代运至夏,俾客亡亲属各按氏籍,赴厦识认,一时传为善政。其详文略曰:伏查台湾远隔重洋,内地商民人等谋利奔驰,往来如织,其间留滞病故者实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坛及城厢庙宇。台既无眷属管顾,而内地之亲族虑及波涛之险阻,工费之浩繁,运葬甚罕。停积日久,累累相望,伤心惨目。前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六具,悉属历年停顿,搬运无期,若不筹议归埋,必致抛残海外,实堪悯恻。辗转思维,惟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既免涉险多费,自必争先恐后,而客死枯骸庶得咸归故土。但至厦之日,必须寄顿有所,经理有人。自应预近海口宽旷庙宇一、二处,以资停寄。选拨诚妥僧人,按月给予辛劳银两,端司其事,俟船户陆续运交棺骸之日,设簿逐一登记,小心收贮。俟亲属赴领,即将具领姓名、月日登记簿内,以凭查考。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至期即令该僧人雇工抬埋,将死者之姓名籍贯深文镌刻小碑,竖立坟头,以便识认。所有掩埋工费,每具酌给银四钱,并将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过工费若干两?逐一填簿,不得遗漏。于每年夏杪,会该僧人将或领或埋总数,注明原簿,缴厅备查,照抄一本,行知台邑存案。如此办理,则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积,可免暴露抛残之惨,似亦敬体宪仁之一端。现将查出有姓名、籍贯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扎草辫,计需草工银三钱;抬至海口,用夫四名,并雇■〈舟古〉船运交海艇需工脚银五钱;共需银八钱。至厦打抬寄顿,每具用夫四名,酌议价银四钱。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拟夫价银二钱。以上通共需银一百一十四两四钱,按数捐出办给。所有查出姓名、籍贯未确,及无姓名、籍贯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难遽运。俯容申请内地各府行县出示晓谕:民间如有亲属在台殁故,未经开留姓名、籍贯者,限半年内逐一开明。并棺■〈舟古〉记认停寄处所,具呈籍县移知过台,一体代运,统以一年为期;如过期尚无移知,则属实在无主,毋庸运厦,就台地另择义冢掩埋。倘或查办时有亲属领运,仍听其便。此次办竣之后,每年春季风恬浪静之时,循照查办一次,永远遵行。但在台查办得以悉区划,在厦之寺僧辛劳及掩埋工费,应先捐廉俸银五十员,以资经理。惟是船只系台防厅专管,应作何饬配,或另筹船只端运棺骸之处,未由擅议。而在厦选择庙宇,遴委僧人,及预拨官山,代给辛劳工费各若干之处,未便悬定。不揣冒昧,谨造具流寓棺骸数目清册,据实详明,伏祈宪台察核,赐移台、厦二防厅定议举行(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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