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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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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撰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 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 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 或分为二。一问。二答 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 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 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 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 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 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 设尔何失 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 今言等者。等取杂集 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 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 彼自释言为导首故 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 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 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 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 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 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 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 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 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 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 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 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 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 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 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 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 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 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 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疏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 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 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 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 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 时谓刹那。定同一世 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 此约实义名所缘等 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 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 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 此中五义各有所简 时简前后 依简别识 行简依同其境各别 缘简别见 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 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 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 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 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 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 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 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 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 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 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 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粗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 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 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 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 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 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 无转者。一类义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 由前三义故唯舍俱 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 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 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 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 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 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 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 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 此识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 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 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 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疏行相不尔。故非定俱 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 法有四种。何法所摄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粗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 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粗重滥不善故 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 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三者 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 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 四胜义善。谓善无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 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四者 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 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 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

论。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续。

述曰。又识持种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故名暴流。以水为喻。如下文说。

论。又如暴流至恒相随转。

述曰。此第三喻。漂水下鱼.水上之草。喻内习气.外触受等内外法也。

论。如是法喻至非断常义。

述曰。此合法.喻释其大意。

论。谓此识性至恒转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断者。后法续故 因灭故非常者。不恒住故。此解法义令同于喻。余文可解。

上来大乘自述己义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破斥诸部。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说一切有部.正量等难破彼宗执 二破上座部师。三破经部 初文有十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过.未有体性故 此意难言。若如我等过.未有体。未来续故不断。往过去故不常。汝过去无可许非常。未来既无后法应断。现不住故。当无体故。如是岂成缘起正理。

论。过去未来至缘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论主反质。过去.未来汝执实有可许非断。未来续故与我不同。如何过去说恒有故不是常义。前言我宗断不成缘起理。今汝既是常。常岂缘生理。

论。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反云。论主遭难不能出理而行返质。岂斥他过己义便成。

下第四答。

论。若不摧邪难以显正。

述曰。此论主答。黑山既倾白日斯现。故须破也。

次出正理。

论。前因灭位至低昂时等。

述曰。我宗因果。前因灭位后果即生。中间无隔因果不断。如秤两头低昂时等。由彼低时此昂时故。

论。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断。

述曰。前生.后灭相续如流。岂假去.来是有。方成因果不断。不籍去.来因果足不断故。谓但一种在现在时流入过去。此之种子后念即起。刹那刹那恒时现在。而是无常因果不断。

下第五难。

论。因现有位至谁离断常。

述曰。外难云。如一种子因于现在有作用时后果未生。果法未来既体是无。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说因者是谁之因。无果可属因定能生彼故。问果亦尔。现为因即无果。现为果即无因。因果既无断.常谁离。初但难断。今亦难常。

论。若有因时至岂离断常。

述曰。论主反质。即第六也。此为彼部未来有故。其果之体未来已有。现在为因之时果已先有。果已先有何待于因。若果本无可待因有。果先已有何待于因 量云未来果法应不待因。体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义本欲生果。果有不待于因。因义不成。有果义亦应无 量云。所言果法。应非是果。以先有体故。由如于因 汝所言因。应不是因。先有体故。犹如于果 无因.无果岂离断.常 言我不离。汝岂离耶 初随返质唯难于常。今随双难亦破于断。

论。因果义成至非预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外人解质。未来因果虽先有体。名因果时。要依作用不依于体。未有作用名未来。正有作用名现在。作用已息名过去。现有因用果用未生。因义既成果义便立。故所诘难非预我宗 预者。关也。

论。体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论主难。体既本有用亦应然。以体.用无别故 量云。所计作用。未来应有。不离体故。犹如于体 所计体法。应未来无。即是用故。亦如作用 汝去来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无作用故。如无为法 又相未相法。应是无为。许有法体非相迁故。如无为法 设彼救前难言未来用.体虽皆具有。缘不合故。用不起者 应难彼云。既言诸法本来皆有。所待之缘亦应本有。缘既许本有。未来应起用 量云。未来一切法。用应常起。因缘具故。如现在法。若言缘等或未来无。即非未来有一切法。又说未来有生相用。过去说有与果用者。过.未有用应名现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谓取.与用 难云。等无间缘过去取果婆沙正说。即应过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来世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文。应名现在 彼与果用灭复灭失。取果之用生复生过。若言与果但是功能非谓作用。即阿罗汉末后之心。应不名现在。无取果用故。又若此心。初无作用应名已灭。如何后时更复言灭。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复何异 若言非是无学末心不能取果。彼后念缘阙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违汝宗故。汝说后心非无间缘故。广如婆沙第十文说。终心后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现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后果若缘不阙。定从此生者。因既缘不阙故有作用。何不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无用故。

论。由斯汝义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结申正义也。

论。谓此正理至皆假施设。

述曰。自下申其正义。今明诸法自相离言。离言所以如前已说。所有因果。及余法言皆假施设 此是立宗。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因。

述曰。谓大乘中唯有现法。观此现法有能引生当果之用 当果虽无。而现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功能。行者寻见现法之上有此功用。观此法果。遂心变作未来之相。此似未来实是现在。即假说此所变未来名为当果。对此假当有之果。而说现在法为因 此未来果。即观现法功能而假变也。

论。观现在法至对说现果。

述曰。其因亦尔。观此现法有酬前之相。即熟变相等。观此所从生处。而心变为过去。实非过去而是现在。假说所变为现法因。对此假曾有过去因。而说现在为果。

论。假谓现识似彼相现。

述曰。何者为假。识缘于此现法。之时。寻所从生说之为因。说现为果。寻现世法。及所生法。变似未来之相。现名为因。未来为果。故言假也。而实所观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如于因。性离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定不因。果亦如是。

论。如是因果至应顺修学。

述曰。此结劝学。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断。故离二边契会中道。劝诸智者应顺修学。此答于前生灭分位法也 中道者。无漏真智之异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离言。假说曾.当名为因果。非谓实有。此即无有二边之过。除遍计所执。说依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总叙大乘真义。法唯现在。识变有三世 诸义不同如瑜伽论五十一卷.六十九卷.显扬第十.对法第三.中边第一。皆说三世依种子立。约曾.当义说其世也 六十六卷.对法第四.及第十三.萨遮尼乾子经。皆说有六通三乘差别。宿命智缘过去。生死智缘未来。他心.漏尽缘现在。三世等虽非种子亦有三世 今于此中。复约识变曾.当因果以说去.来 诸经论说虽多不同。总束而言莫过三种 一道理三世。即依种子曾.当义。说有去.来世。当有名未来。曾有名过去。现有名现在。于现法上义说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时法尔皆有如此功力。由异生.圣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见皆实。但由智力。非是妄识之所变也。前第二说。由澄净故亦现彼影。由多修习此去.来法。法尔能现随其势分多少时节。理实能缘。及所缘法唯在现在 三依唯识。此义虽通。然前二外别有异体。多分分别妄心所变。似去.来相。实唯现在 此中论文。法体离言但唯有识 或复更释。虽有唯识.道理二种无别神通。恐滥妄缘故分三种。

约此三义解诸违文。皆并摄入此所会义。余不过此。设立四减三皆为妄说。今犹未尽。此中所明粗陈梗概。如别抄中广引诚说。

论。有余部说至恒相续义。

述曰。自下第二。其上座部于此起救 于中有三。一总立宗。二出所以。三结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同胜军论师种子等法前果后因俱时而生。彼谓因果恐有断过。被他如先有因时无果等难已。复以大乘。假说现在之三相用不同时起。前法至生后法未起。至住之时后法未生。至异之时后果方生。恐因果断故。此之义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并生过故。前人等趣至异之时。后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时胜。前法变异无多力能。但名一趣。随所当生彼得趣名。非于前趣故无此过者。不然。阿赖耶识分二趣故。及违此文。胜军论师虽有此义云立亦得。然自不遵。亦无章疏现行于世。

论。谓现在法至生灭二时。

述曰。下出法体有三。一直显。上座等云。色法迟钝有三相用时经一世。谓生.住.灭。更无异时。心法迅速但有二时。谓生.及灭。此二相即法辨。离法无别体。然俱现在。彼无过.未故 此中且举心.心所法为论。故言极迅速者犹有二时。

论。生时酬因至而体是一。

述曰。下显因果不断之义。二于一法辨 法生时酬因。即后法为果。在现在法灭时引果。即前法为因。在现在。此是二法为二时 今此所论。即一法体生时为果。灭时为因。为果之时与前法俱。为因之时与后法并。此是一法。然现在二时。前后位别故。此之二时俱现在有。时虽有二前后位别。而体是一。无别法体。即于一法而辨二时。为因为果。

论。前因正灭至而俱是有。

述曰。三于二法辨。前因正灭后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断。因灭果生二俱现在故 体相虽殊。因.果二法故 而俱是有。并现在世同时有故。

论。如是因果至舍此信余。

述曰。此总结也虽无去.来足为因果。非同余部萨婆多等立有过.未。虚妄计度法增常过。不同大乘是假施设法减断过。既离断常过。又无前诸难。谓难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难大乘云。因是谁因。果谁果等。既无诸失。谁有智者舍此胜义。而信于余不了义耶。

论。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时。

述曰。下破有七。今总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时。此第一难。念者刹那之异名。时者生灭之两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后。极微至小应有二分。

论。生灭相违宁同现在。

述曰。此第二难。义意可知。

已下征灭。

论。灭若现在生应未来。

述曰。此难令同萨婆多等。以灭现在。生未来故。生灭二法定不俱时。相违法故。如明闇等。

论。有故名生至宁非过去。

述曰。此令同大乘。灭是过去故。

彼若救言。谁言于灭灭即是无。同萨婆多灭体是有。今难之云。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以生违灭。灭即非无。以灭违生。生应非有。生既不成无。灭体如何有。灭若现在非无。生应现在非有。

论。生既现有灭应现无。

述曰。生既现在有。灭无应过去。令同大乘。生.灭二法定不俱世。相违法故。如解惑等。

论。又二相违至见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又生与灭二法相违。如何同体。如苦.乐等不同一体 故。量云。生.灭二法。体应非一。以相违故。如苦.乐等 彼宗现在一法之上辨生.灭故。

论。生灭若一至宁体同说。

述曰。生灭若一。法生之时应即灭故。故无二时。生.灭若是异不应说体同。二若即者。此法灭时此法应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异者。生体非灭体。以是异故。如苦.乐等。

论。故生灭时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灭二时。俱在现在一世而有。虽复相违而体同者。理必不成。此总结破上座等讫。大乘生.灭。非定一法有.无异故。非定异法即生法灭。非别法灭故无有过。

论。经部师等至能持种故。

述曰。破诸部计。自下第三经部师等。既见上座被征便曰。虽无去.来不同一切有。生.灭异世不同上座师。而色.心中诸功能用即名种子。前生后灭如大乘等。为因果性相续不断甚为胜义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故。经部师等。等自类中。非唯一故。破之量云。经部所说持种色.心。不能持种。非第八故。如声.电等 过.未无体.及无本识。于无色界色久时断。入无心时心久时灭。何法持种得为因果。因果既断名为不然。彼不许有第八识故。

论。由此应信至缘起正理。

述曰。第三总结。有为诸法从缘而生名为缘起。劝彼应信大乘正理。

论。此识无始至当究竟舍。

述曰。此第八段。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即问也。即解颂中第十句。第十门也 答中有二。初略举颂答。后广解之。

论。阿罗汉位方究竟舍。

述曰。此正举颂总答问也。

论。谓诸圣者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广答也 于中复二。初略释。后广释。此即初也 谓诸圣者。即通三乘 断烦恼障究竟尽者。彼位若是永害随眠。皆在金刚心时断已皆成阿罗汉果。三乘并然 若伏断永不起此言断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师。此既总文亦为三释 若据正义。唯初二释顺此论文。此据位全。除二乘金刚心。少故不说。八地菩萨随应二释 此中唯依断烦恼障尽名阿罗汉。非据所知障。害烦恼贼故。非是缚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无生。非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论。尔时此识至说之为舍。

述曰。由于彼位此识之中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非体亦无。此粗重言显烦恼种。对法论等。说种子粗重故。虽烦恼现行亦名粗重。无堪任性亦名粗重。然今但取种子非余。由种断时现行执藏。发润之惑皆不起故。说名为舍。此执藏名唯约缚说。法执非缚故不说断。又毕竟无现行粗重。亦说为舍。通八地故。若说习气四位不成。

问阿罗汉名通在几乘。几位中有。

论。此中所说至无学果位。

述曰。下正广解。于中有二。初广阿罗汉。后广舍位 初有三师。第一师中有五。一释颂文。二问。三答。四征。五释 阿罗汉者。此正云应。应者契当之义。应断烦恼。应受供故。应不复受分段生故。若但言应即通三义。故言如来应不言应供。若著供字。唯得一义。便失二义。显阿罗汉通摄三乘唯无学位。余位未满。非可应故。

问何故有学非阿罗汉。三无学得阿罗汉名。

论。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罗汉言应。即杀贼。应供。无生三义故也 何故不言离所知障 所知障体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何故不言离变易死 二乘无学有变易生。此非由烦恼所招起故。已离系缚得解脱故无分段死 有学亦是殊胜福田。如见道出等供养获现福。何故不得名应供耶 非一切时堪受供故。望自乘无学。非是圆满故。

论。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问曰。何知此识三乘皆舍。阿罗汉号通在三乘。故论总问云何知然。

论。决择分说至阿赖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初问也。舍通三乘。决择分中第一卷说四句分别 谓有成就转识非阿赖耶识。谓三乘无学.不退菩萨不入无心位 有成就阿赖耶非转识。谓七地以前。二乘有学。一切异生入无心位 有俱成就。谓此第二句不入无心位 有俱不成。谓第一句入无心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论。集论复说至及如来故。

述曰。又如杂集论第十四卷.集论第七说 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佛既得名阿罗汉者。二乘无学不说自成。答第二问阿罗汉名。通三乘有。佛亦由断所知障故。亦名如来。二乘不然。不可为难如阿罗汉号。便令通二乘。十地菩萨不能少断俱生烦恼。金刚定时方顿断尽。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之。故烦恼障即言顿断。所知障不然。此师意说。不退菩萨虽不起现我爱执藏暂时伏离。种犹有故未名为舍。三乘无学我爱种尽乃名为舍。

外人复问。

论。若尔菩萨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四征也。由前立宗烦恼种尽方名为舍。菩萨烦恼种子未除。如何名舍。违圣教故。为此难也。前引决择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无学.及不退地以去菩萨。此先不论故今为难 不退有二种。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初地得。后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证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续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转转增进。初说回心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烦恼故。而义有别亦不相违。由是不退总有四种。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证不退。入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烦恼不退。谓无漏道所断烦恼。一切圣者 今说回心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证净故亦名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名住不退。即应有五。论直往者唯四不退。

论。彼说二乘至阿赖耶识。

述曰。第五释也。彼说四人。三人据决定。菩萨即回心已。必定不退起诸烦恼。从初发心二万劫。乃至成佛已来。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转名菩萨。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烦恼种子未永害。故 若现行一分无故名舍。分别一分无应亦名舍。又见道以去第七.不起执藏之时。应亦名舍 以全未舍故 若不尔直往八地已去简非不退。以不能舍阿赖耶故 若尔入地诸菩萨等应亦名退。以全未舍阿赖耶故。

问既尔此文。何故不说不退菩萨。

论。即摄在此至不违此义。

述曰。彼摄在此阿罗汉中。从本说故。故彼决择之文。不违此中说义。三乘有学金刚心位。虽断烦恼我执种无。以时少故。彼论不说。此亦不论。二乘有学回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烦恼故。

下第二说。

论。又不动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护法菩萨亦假为二义。于理无违。即同前师也。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萨体。后显名舍。

此义意言。三乘无学。直往菩萨八地已去。亦舍此识。名不退者。行亦不退。于未得法亦复不退。四理证知。一者一切烦恼永不行故。八地以去无漏相续无现执藏。故可说舍。

论。法駃流中任运转故。

述曰。此第二理。十地论第十卷说。第八地已上菩萨。于无相海任运而转。诸佛劝等。乃至广说。刹那刹那真.俗双运。以无功用故任运转。

论。能诸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地论说。初地至六地名为少行。第七地名大行八地已去名为广行 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虽亦然。以能即空方便智。发起有中殊胜行。胜前六地故立大名。前五地中。虽合此难合真俗双行。然极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虽未任运。少用功力即能现前。故与前异立其大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广 然旧地持云。胜解行已去名少。初地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广。以见道前一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于一行中修一切行故名为大。七地已去真俗双行名为广。所望不同不相违也 今菩萨地瑜伽四十八卷说。初劫名波罗蜜多。第二劫名近波罗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罗蜜多 此约波罗蜜多别。亦不相违 然初地已前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于六波罗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于六度唯有修一。以一切行而庄严之。八地已去。于万行中具修万行。然所修愿.力.智度。渐次胜前别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证与彼文同。

论。刹那刹那转增进故。

述曰。此第四理。谓八地后无漏相续无有漏间。又彼亦无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增进诸行。勘十地.地持.及菩萨地等。彼谓从此八地已去。于初刹那能得过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德智惠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转胜进倍前。

论。此位方名不退菩萨。

述曰。此四因中。初因简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萨能伏烦恼毕竟不行。非第七识。今通七识 第二因简前六地 第三因简第七地 第四因简一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方名不退。舍赖耶名。

论。然此菩萨至为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下解舍名也。第七识等烦恼我执现行无故。

论。由斯永舍至名阿罗汉。

述曰。此师意说。无现执藏瑜伽说此即名为舍。以阿赖耶是藏义故。此亦说彼名阿罗汉。三义具故。如前应知 问若现不执即名为舍。七地以前亦有不执。入无漏心等。应皆名舍 答此不然。非竟毕故。毕竟不行方名为舍故 问若尔二乘金刚心。应名舍此识 答实亦应名舍。以时促故。彼瑜伽等略而不论。亦不违理。初师名舍断种名舍.此第二说。若断.若伏毕竟不行。说之为舍。故七地前不得舍名。

下第三解。

论。有义初地至所显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一正释。二破。三救。四征。五会。六难申正义。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体。后辨舍。由五因故证入地菩萨亦舍此识名。此第一因。即难陀论师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无劳解释。

论。已得二种殊胜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智即是正体.后得。

论。已断分别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障名重以猛利故。

论。能一行中起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唯约六波罗蜜论。不尔即与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无有差别。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一切行故。

论。虽为利益至不退菩萨。

述曰。即第五因。名为不退。此如摄论十地菩萨观为利益。不动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论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论。然此菩萨至名阿罗汉。

述曰。上释不退。下辨舍。舍中有二。初理辨舍。后引证。此初也。烦恼分别少分舍故。舍执藏名。其文易解。

论。故集论中至名阿罗汉。

述曰。下引证也。集论第七.杂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萨。虽未永断一切烦恼等。虽有不为失。无漏智力如咒.药故。如阿罗汉已断烦恼无过失故。此中亦名为阿罗汉。故摄此菩萨在阿罗汉中。

论。彼说非理至阿赖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六识我见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见犹现行故。为此难也。前第二师作如此难。

论。若彼分别至诸论所说。

述曰。若彼已下乃至为舍。第三牒前师救意 则预流下乃至所说。正是第四征难辞。此下难中。以预流果例同彼菩萨。应舍赖耶名。然圣教不说。若谓菩萨双断二障。法我亦除非预流者。此唯人见名为执藏非于法执。若不尔者。其阿罗汉应名不舍阿赖耶识。以有俱生法我见故。故知但以人执为藏不以法执。

第五段。第三师会云。

论。地上菩萨至例此菩萨。

述曰。十地菩萨所起烦恼不为过失。非预流等。以预流等所起烦恼。皆不正知为过失故。如瑜伽论七十七八说菩萨起烦恼有三。一名无染污相。谓正知故起等。

论。彼六识中至预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论主难云。彼入地菩萨前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间断起故。相貌粗故。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识一类无断。任运现行非相粗显。于有学位除无漏心灭尽定外有漏心时。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有时执故。预流等唯入人空观无漏心时此识不行。有漏心时即便现起。与此菩萨同不名舍。何故菩萨即名为舍。

论。由此故知彼说非理。

述曰。此结非也。第八地去诸菩萨等。无漏相续。一切烦恼皆不现行。虽有种子现行皆尽。可得名舍。非七地前烦恼不起。如何说舍。彼决择分七十七八.及菩萨地四十八。说八地已去一切菩萨。一切烦恼不现行故。故此释非。前二师是也。

论。然阿罗汉至为自内我。

述曰。下结正义。且如初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罗汉摄。有种染故。三乘无学方名为舍。

第二师释。直往菩萨八地已去。是此中摄。故总说言阿罗汉舍。断种永伏现行烦恼。皆已尽故并名为舍。

论。由斯永失至第八识体。

述曰。不复执藏说名为舍。非是第八识体全无名舍识也。

全无第八于理何违。

论。勿阿罗汉至无余涅槃。

述曰。无第八体。即阿罗汉无识持种。于金刚心正断此时。即便应入无余涅槃。以有漏果尽无识持种故。勿阿罗汉得有此事。故不得舍第八识体。此中说舍唯约执藏。以过重故。不约能所藏以为舍也。

论。然第八识至立种种名。

述曰。上来已广阿罗汉讫。下正解舍 于中有二。初列异名。后颂以下方正明舍。一切有情皆有此体。故随别义立种种名。名非一故。于有情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别。

论。谓或名心至所积集故。

述曰。梵云质多。此名心也。摄论第一云由种种法积集种子等。即积集义是心义。集起义是心义。以能集生多种子故。或能熏种于此识中。既积集已后起诸法。故说此识名为心义心.意.识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识。摄论等云心体第三离阿赖耶识不可得故。对法第二亦有心义。与此不同。彼摄法异。据一边说。

论。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坏故。

述曰。梵云阿陀那。此云执持。执持诸种.有色根故。此通凡.圣。摄论第一云为取所依。唯在凡夫一染义说。非通诸圣。杂集论等.第七十三.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据胜说。约根为论。至下自知。

论。或名所知至为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三性与彼为依名所知依。即摄论第一所知依品是。此所知依阿赖耶识之别名也。故中边云。虚妄分别有。于此二都无。此中唯有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识有。

论。或名种子识至诸种子故。

述曰。即与诸法为种子义。前第一名心是积集种在其中义。今此取能生诸法义。故二差别。摄论无此一名。如杂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此名。

论。此等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如小乘名根本识。如摄论第二卷初。亦名第八识。亦名为意。及宝性论等众名。如别抄说。此通有无漏.及若凡若圣。名一切位。即是相续执持位名。

论。或名阿赖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藏.执藏义故。与杂染法互为缘故。我见缘故 此文杂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杂染等法不失故 我爱缘之为执藏义。即识为所藏 又始终为论此能执藏亦通无漏。始终为论此为所藏不通无漏。诸佛位中非所藏故。我执已尽。又不熏故。此中名藏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不论染为能藏义。

论。此名唯在至执藏义故。

述曰。此在异生.二乘有学.七地已前菩萨。现行我爱缘故 若尔二乘金刚心时有学所摄。何故不除 略故不说。初师第三随理应说。非无学位.及不退菩萨。以彼非有杂染品法执藏义故。此中长读文势亦远谓非无学.及不退菩萨。有此杂染执藏之义。即无学圣.不退菩萨无此我爱执藏位名。

论。或名异熟识至异熟果故。

述曰。此意显是引果义故。有漏无记名为异熟。与因异故。从异熟因所生起故。无漏是善非名异熟。非与因异。及异熟因生故。

论。此名唯在至无记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异生.二乘有学无学.及第十地已还菩萨皆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刚心菩萨。云何犹有异熟识名。有漏皆舍故 由此义故种子生现异时说云。此心菩萨未舍此识。以此文证。如来地方舍故。若不尔者。尔时已舍何不名佛。及不说此位已舍此识。既不名佛。及不说舍。明圆镜智此时未生。入如来地方舍此识智方生故 若说金刚心已舍此识。今此但约多分为论。亦不相违。其如来地纯无漏善。无无记故。如佛地论第三.四等诸诤中说。此小乘名穷生死蕴.有分识等。与异熟识分位相似。生死尽故。若约断缚说。即二乘无学无有此名。彼二乘无学已断生死缚故。前解为胜。八地菩萨分段生尽。不名舍此异熟识故。更无死此生彼处故。此准能缘以分三位 一补特伽罗我见相应位。名染污末那缘阿赖耶 二法我见相应名不染末那缘异熟识 三但为末那缘阿陀识。若平等性智相应。通缘三位。七地以前缘阿赖耶。执藏之义未舍。故缘余二可知。仍加缘无垢识。以能缘从所缘分三。所缘亦从能缘分三。

论。或名无垢识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无漏依。体性无垢。先名阿末罗识。或名阿摩罗识。古师立为第九识者。非也。然楞伽经有九种识。如上下会。此无垢识。是圆镜智相应识名。转因第八心体得之。

论。此名唯在至第八识故。

述曰。今显此识唯如来有。无漏善法不可熏故。即显无漏诸法种子。皆是因中已熏满足。佛果已去更无熏习。前佛后佛无差别故。功能齐故。若受熏时功德异故。如佛地论。有为无漏皆不受熏。是无漏故。如涅槃等。金刚心菩萨等既有二说。若已起者。时少故不说。

论。如契经说至圆镜智相应。

述曰。此即如来功德庄严经颂也。证无垢识圆镜智俱。此颂易知故不须释 界者。性义等如下当解。然此本识三位差别。下第七识三位别中。自当别对巨细料简 何故此中不说根本识。有分识.穷生死蕴名。摄论第二说。阿赖耶识为性。心为性。阿陀那识为性。阿赖耶为性。此末一名是萨婆多阿含经中爱.乐.欣.喜之名。彼经不说有识言故。此中不说小乘之名 答此等在后证中说故。所以此中略而不论。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等中亦等更不须显。准义令知 然此位总有三。谓我爱执藏位等。如前卷说准此名知。

问名有众多。此论颂中偏说阿赖耶。何不说余者。

论。阿赖耶名至此中偏说。

述曰。杂染执藏过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舍故。以二义故此中偏说 唯说阿罗汉舍。不说舍异熟识等。此据舍缚。若据异熟识舍时。即阿赖耶同。故以体说异熟识舍。不说依缚异熟舍位。

论。异熟识体至涅槃时舍。

述曰。前言识名通局。不论舍之位次 阿赖耶名以下。方明众名舍之位次 将得菩提舍异熟名。无间.解脱。将得.正得二释。此中皆名将得。然准下说此为二义 一云种生现同时有二。护法云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是菩提。与圆镜智俱起。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正舍名舍。菩提在未来。故名将得 二云亦种生现行同时义。金刚心生异熟识灭。菩提在当解脱道时。得与成熟既无别体。其时已舍异熟识。菩提将成熟。故名为将得。其种生现异时同前。初师初得名得。得已成就。金刚心与异熟识俱生。解脱道在未来。各为将得。尔时舍异熟识。异熟识虽在现在。名为正舍。如世第一法舍异生性等。义说成就与得差别。实无别体 此并护法弟子。种生现时二家异说 问何故前明识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与前乃别 答彼约宽狭先宽后狭。此约断位性相求故。故与前别 二乘正入无余时舍。若是菩萨金刚心舍。不行名舍。非断缚义。

论。无垢识体至无尽时故。

述曰。以大乘人不入寂灭故。如决择分有余依地。问佛.及声闻无余何别。彼言不别者。彼答苦依尽真如为论。非谓入寂为同答也。阿赖耶识上已说舍不须重说。

论。心等通故随义应说。

述曰。谓此心等随染爱藏。随是何乘。金刚心位.及或八地已去方舍。若异熟位亦舍心者。即二乘入涅槃时舍。无漏心者无有舍时 心言等者。谓所知依。执持识等 或心义者。菩萨因中。二乘无学实有熏习。佛无熏习。前有熏习。熏习之种如来亦有。亦得名心。

论。然第八识至执受处境。

述曰。前来八段十义解本颂讫。此下第二总料简之。此识因果三乘而论。总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菩萨。二乘无学已前诸位。唯无记性。异熟所摄。虽无学等已断诸业。先业招故。旧业势分亦名异熟 唯与触等五数相应。但缘前说执受根身.种子.处境 处谓处所。此有三门。谓性.俱.境。前十门中与佛不同。此中分别。同者不论 谓自相.果相.及舍三门次前已说。有言有漏位。即显前二.及后一门。其因相一切种.不可知了.舍俱恒转。通因果故。此中不说。唯性.俱.境因果不同。故今分别。然受相应恐滥因位。故无漏位标举简之。欲显一类无改易故。

论。二无漏位唯善性摄。

述曰。此唯如来地。非菩萨.二乘。果未圆满。功德劣故。四智未得故。此无漏位唯是善性。如来无有异熟法故。非业烦恼所招身故。一切功德皆圆满故。无有不善。

论。与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实通说有二十一。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体假有故。若实而论唯有十八。不放逸.舍皆三善根.精进少分。不害无嗔善根分故。谓遍行.别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与遍行心所相应也。

论。与一切心恒相应故。

述曰。触等五法与一切心恒相应故。无漏亦有。

何故有别境。

论。常乐证知所观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欲无减故。乐境相故。

论。于所观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胜解。胜解印持。佛于境无疑。恒有印持故。胜解无减。

论。于曾受境恒明记故。

述曰。由斯有念。谓于曾习境。有明记忆故。念无减也。

论。世尊无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于一切时恒入定故。无有散心。定无减也。

论。于一切法常决择故。

述曰。故言有惠。非少于境不知而说。亦非误知。恒时决择故定有惠。惠无减也。故五别境亦得相应。若在因位一心一时不缘过.未。如来不尔。故念.欲俱 又彼如来。虽起念.欲追欣前后所有境相。然恒缘彼现世等法。而作证解一一而知。故念.欲俱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论。极净信等常相应故。

述曰。善十一数。法尔一切定心必俱。如来既得四证净故。必信等俱。

论。无染污故。

述曰。贪等本六.及随烦恼二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俱有。

何故不与不定相应。

论。无散动故。

述曰。恶作.睡眠定心必无。唯散心有 寻.伺二种多发身.语门。是粗动摄。如来身.语任运现行恒时湛然。故无寻.伺 此寻.伺通无漏等不。下不定中自当解释。然不说佛亦有寻伺 问不放逸依他假。如来之智说相应。寻.伺依思或依惠。如来应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于恶因果俱得有。寻.伺唯因位。如来故说无 问佛恶已除有不放逸。佛虽果满应有寻.伺 答此发身.语。又非任运。佛已果满。故不须之。恶须深防。功德虽满。须不放逸等 问佛岂不发身.语等耶。许通无漏于理无防。何故不许 不尔便违十地等说。下自当知。

论。此亦唯与至平等转故。

述曰。亦如本识因中。唯与舍受相应。恒任运转故。不作分别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动摇故。如佛地论说不可动摇非如余智 依何静虑而起此智 或说通四无色.色界六地。游观无漏通此地故。起现行者唯第四定。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在第四静虑。此为德本。功德多依第四定故。如集论第七.杂集十四说 有说通下六定。无理遮故。色界有遍缘心。非无色故。无色设遍。不能念念遍缘一切。故唯色界六地中有。然恒处彼第四定者。以殊胜故。虽下地有。仍唯舍受。舍受寂静无动摇故。不变易故。六十三说阿赖耶识与舍受俱。于三受位俱行不绝。所余三受当知思惟之所引发非是俱生。时时作意引发现前。彼俱生受极微细故难可分别。此言三受即苦.乐.舍。谓余中者。此佛地中类因舍受。故不得起乐.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发故 有说唯是第四定有。余地总无 六十九说如来功德多依第四。如入见道 以此准知。此三说中第一解胜。虽色.无色皆有此智修彼种增。必不现起。如三类边所有等智。不易脱故。无动摇故。设通十地无漏地有。于理无妨。此唯游观。于理无违。此总第二辨相应门。

论。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缘境。缘十八界有为.无为。镜智遍缘一切法故。心等自性及相应法皆悉能缘。见分亦现自证分影。及相应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诸门分别。下第七解转何界识生镜智等 上来总以十门分别第八识讫。此随颂文。若相应法例本识者。即十一门。若别随释。即有无量。一一如前别门解释。总是第一诸门分别释颂文讫。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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