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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起穀梁廢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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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何休《穀梁廢疾》

漢鄭玄《起穀梁廢疾》

隱公篇 注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何曰:「《傳》例: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宰咺何以言來?」

釋曰:「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於諸侯,原情免之。若無事而晚者,去來以譏之,榮叔是也。」 《雜記正義》。

案:《傳》言「不周」者,心不在是之辭也。《傳》「公不周乎伐鄭」,而伐鄭,心 注 在是也。賻不及葬曰「不及事」,譏其晚也。來晚者,志以譏之。言來者,有是心,故如其志。言來含一事,賵一事。早晚不同,一人兼使,是其來意甚輕,無志于來,故不言來也。何、鄭皆誤于「周」、「及」之解,故不得《傳》意也。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何據《公羊》,以爲仲子桓之母。

釋曰:「若仲子是桓公之母,桓未爲君,則是惠公之妾,天王何以賵之?則惠公之母,亦爲仲子也。」 隱元年楊《疏》。

案:仲子,三傳異説,以《穀梁》爲長。即使短長相參,亦不得據此難彼。若此之類,例入「傳疑」也。又傳以仲子爲惠母,則桓母不見。鄭猶據何説,以爲别一宋女,不審《公羊》所指即此。今既主惠母,則不必更以仲子當桓母可也。

大夫日卒 注 ,正也;不日卒,惡也。

何曰:「《公羊》以爲日與不日爲遠近異辭 注 。若《穀梁》云:益師 注 惡而不日,則公子牙及季孫意如何以書日乎?」

釋曰:「公子牙,莊公弟,不書弟則惡明也,故不假去日。季孫意如,則定公所不惡,故亦書日。」 同上《疏》。

案:大夫不日,惡,據得臣也。意如惡,日,惡已前見也。子般卒,日,有所見。《傳》曰「有所見則日」,子牙亦以有見日也。又莊不卒大夫,日卒牙,不卒者也。卒則不卒,不以去日見貶絶。説别見公子牙卒條。

苞人民、毆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宫室曰伐。

何曰:「廄焚,孔子曰:『傷人乎?』不問馬。今《穀梁》以苞人民爲輕,斬樹木、壞宫室爲重,是理道之不通也。」

釋曰:「苞人民、毆牛馬,兵去則 注 可以歸還,其爲 注 壞宫室、斬樹木,則樹木斷不復生,宫室壞不自成,爲毒害更重也。」 隱五年《疏》。

按:苞、毆者,輕掠之師,爲時甚淺;斬、壞則曠日持 注 久,所傷已甚。苞、毆尚未至斬、壞,斬、壞則未有不苞、毆者也。《公羊》:「精曰伐,觕曰侵。」 注 精、觕即久暫、輕重之分,義實相同。鄭分别言之,非也。

桓公篇

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何曰:「《運斗樞》云:『夏不田。』《穀梁》有夏田,于義爲短。」

釋曰:「四時皆田,夏、殷之禮。《詩》云:『之子于苗,選徒囂囂。』夏田明矣。孔子雖有聖德,不敢顯然改先王之法,以教授于世。若其所欲改,則陰書于緯,藏之以傳後王。《穀梁》四時田 注 ,近孔子故也。《公羊》正當六國之亡,讖緯見讀,而傳爲三時田。作傳有先後,雖異,不足以斷《穀梁》也。《王制》曰歲三田,謂以三事爲田,即上一曰乾豆之等 注 是也。」 《王制疏》。

按:《傳》曰「四時之田用三焉」,即「夏不田」之説也。《王制》曰:「天子、諸侯無事,歲三田。」謂一歲三田,去夏明矣。劉向説「夏不田」,同《公羊》,蓋二傳同主「夏不田」,《穀梁》文詳,言夏苗;《公羊》文略,不言夏苗。先儒以爲異義,失傳意矣。不田,又言夏苗者,備四時之文,有事則田,無事則否。「六 注 年八月壬午,大閱。」《傳》曰:「平而修戎,事失正也。」謂無事而夏田也。

其不地于紀也。

何曰:「戰無不地。即於紀戰,無爲不地也。在紀,何爲不地?」

釋曰:「紀當爲己,謂在魯也,字之誤耳。得在龍門,城下之戰迫近,故不地。」 桓十三年《集解》。

按:鄭以《公羊》説《穀梁》,非也。使戰在魯,當曰公及鄭伯、紀侯敗齊師、宋師、衛師、燕師,不言戰,不以紀侯先鄭伯。據先紀,知紀爲主。據言戰,知由外言之。傳例:在魯當言内,不當言己。又《傳》戰盟皆地,分主客也。已明則不地,公及處父盟不地,來聘盟、來盟不地是也。紀主兵已明,故不地。齊將滅紀,合宋、衛、燕三國伐紀,公及鄭師救之,戰于紀,故不地。非伐魯戰于内也。

莊公篇

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何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弑其君,其後滅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于齊滅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滅,縱失襄公之惡,反爲大去 注 也。」

釋曰:「商臣弑其父,大惡也,不得但爲小人。江、六之君又無紀侯得民之賢,不得變滅言大去也。元年冬,『齊師遷紀』。三年,『紀季以酅入 注 齊』。今『紀侯大去其國』,是足起齊滅之矣。即以變滅言大去,爲縱失襄公之惡,是乃經也,非傳也 注 。且《春秋》因事見義,舍此,以滅人爲罪者自多矣。」 莊四年《集解》。

按:《春秋》以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以君子而滅于小人,在所諱,故言大去、言遷、言入葬二姬,不嫌滅不明。言大去,乃深責襄,不嫌縱其惡。言大去,重其罪于滅國也。

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

何以爲稱子則非名也。

釋曰:「王人,賤者,録則名可。今以其銜命救衛,故貴之。貴之,則子突爲字可知明矣。此『名』當爲『字』誤爾。」 莊六年《集解》。

按:鄭改名爲字,以求合《公羊》,非也。子突乃二名耳,非突名又舉子也。《穀梁》説天子大夫不名,稱字。子突天子下士,本應稱王人,不以名氏見,因進之,乃以名見。何據《公羊》以相難,鄭乃曲從之。不知傳不言子爲舉貴,《春秋》以子易名,高子是也。未有稱子又稱字者也。

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内也。

何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于郜』,故卑之曰人。今親納讎子,反惡其晚,恩義相違,莫此之甚!」

釋曰:「于讎不復,則怨不釋 注 ,而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至于伐齊納糾,譏當可納而不納耳。此自正義,不相反也。」 莊九年《集解》。

按:《春秋》已見不再見。莊親與仇人和好,故譏其忘讎釋怨。前譏已明,故此更别起義。且讎人已死,不追戮其子孫,若如《公羊》説,則頰谷亦當以復讎爲言。 納糾異事,納之既非復讎,戰亦不得託于讐子,蓋糾與小白一也。

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

何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其以無形,故闕疑。其夜食,何緣書乎?」

鄭釋之曰:「一日一夜合爲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有 注 虧傷之處未復,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故穀梁子不以爲疑。」 莊十八年《集解》。

按:《班志》云:「莊公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穀梁傳》曰:『不言日,不言朔,夜食。』史推合朔在夜,明旦日食而出,出而解,是爲夜食。」按:傳言天子朝日,謂于朝日時見其出,解知夜食。

其不言使何 注 也?天子之内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

何曰:「南季、宰渠伯糾、家父、宰周公來聘,皆稱使,獨於此奪之,何也?」

釋曰:「諸 注 稱使者是奉王命,其人無自來之意。今祭叔不一心於王,而欲外交,不得王命來,故去使以見之。」 莊二十三年《集解》。

按:不得王命不言來聘,鄭釋非也,傳以此與石尚比也。祭叔、石尚皆私欲使魯,請命而行。聘非正,歸脤得正。《春秋》正者言使,不正不言使。石尚雖有私,而所請得正,有匡救之美;祭叔不正,有陷君於非之失,故君子奪其使,以此明人臣當導其君于道也。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何曰:「傳例:大夫不日卒,惡也。牙與慶父共淫哀姜,謀殺子般,而日卒,何也?」

釋曰:「牙,莊公母弟,不言弟,其惡已見,不待去日矣。」 莊三十二 注 年《集解》。

按:鄭君以《公羊》稱弟説《穀梁》,《集解》駁之,是也。《春秋》大夫小惡不日,大惡不卒。翬與弑不卒,仲遂卒,《傳》曰:「此不卒者也。」得臣卒不日,首公子遂也。莊不卒大夫,此卒公子牙,不卒者也。不言刺,非殺也。未弑而殺,其惡未成。《春秋》成美不成惡,故不主牙也,日之如正卒。季子不暴其罪,以藥飲之,如以疾卒,日,以成季子之志也。

僖公篇

桓盟不日,此何以日?美之也。

何曰:「即日爲美,其不日皆爲惡也。桓公之盟不日,皆爲惡邪?莊公十三年,柯之盟不日,爲信至;此日以爲美,義相反也。」

釋曰:「柯之盟不日 注 ,固始信之。自其後盟,以不日爲平文。從陽穀以來,至此葵丘之盟,皆令諸侯以天子之禁。桓德極而將衰,故備日以美之,自此不復盟矣。」 僖九年《集解》。

按:《春秋》無達例。《孟子》曰:「五霸,桓公爲盛。葵丘之會,束牲載書而不歃 注 血。」與《穀梁》同,則《穀梁》是也。《公羊》以日爲危,從以後不盟起義。《穀梁》以洮爲兵車,而此會以衣裳閒在兵車四會之中,故特美之 注 ,亦以衰而特著其美。何如此之駁,不言義例,而但據文句,開啖、趙儇薄之習,有失傳經鄭重之道,好辨之過也。

雩月,正也。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

何曰:「《公羊》書雩者,善人君應變求索,不雩則言旱,旱而不害物,言不雨也。就如《穀梁》,設本不雩,何以明之?如以不雨明之,設旱而不害物,何以别乎?」

釋曰:「雩者,夏祈穀實之禮也,旱亦用焉。得雨書雩,明雩有益。不得雨書旱,明旱災成,後得雨無及也。國君而遭旱,雖有不憂 注 民事者,何乃廢禮,本不雩禱哉!顧不能致精誠也。旱而不害物,故以久不雨别之。文二年、十三年,『自十有二月』、『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是也。《穀梁傳》曰:『歷時而言不雨,文不閔雨也。』以文不憂雨,故不如僖時書不雨。文所以不閔雨者,素無志於民,性退弱而不明。又見時久不雨而無災耳。」 僖十一 注 年《集解》。

按:雩事淺,行止不見於經,故得雨乃舉,此傳意也。《公羊》以雩爲重,旱爲不雩,大旱爲大不雩乎?雩而雨與雩而不雨將無分乎?二傳皆重雩,《穀梁》以爲重求,《公羊》以爲善應變。雩非難事,不因雩而善之。

其曰諸侯,散辭也。聚而曰散,何也?諸侯城,有散辭也,桓德衰矣。

何曰:「按先是盟亦言諸侯,非散也。又《穀梁》美九年諸侯盟于葵丘,即散,何以美之邪?于義《穀梁》爲短。」

釋曰:「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盟于葵丘』。時諸侯初在會,未有歸者,故可以不序。今此十三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于鹹』,而『冬,公子友如齊』,此聘也。書聘,則會固前已歸矣。今云『諸侯城緣陵』,不序其人,明其散,桓德衰矣。葵丘之事,安得以難此?」 僖十四年《集解》。

按:葵丘不足難,鄭釋是也。城言諸侯,傳曰散辭者,即《公羊》所謂「離至不可得而序」。故總言之曰諸侯,聚辭也;陽穀偏至,言齊、宋、江、黄,餘會皆序,不序而曰諸侯,知散也。葵丘盟言諸侯,中無閒事,故凡目之;此有閒事而不舉,非葵丘 凡比也。

戰不言伐,客不言及,言及 注 ,惡宋也。

何曰:「戰言及者,所以别客主直不直也。故文十二年,『晉人、秦人戰于河曲』,兩不直,故不云及;今宋言及,明直在宋,非所以惡宋也。即言及爲惡,是河曲之戰爲兩 注 善乎?又《穀梁》以河曲不言及也,略之也,則自相反矣。

釋曰:「及者,别異客主耳,不施於直與不直也,直不直自在事而已。義兵則客直,宣十二年夏,『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于邲,晉師敗績』是也。兵不義,則主人直,莊二十八年春,『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是也。今齊桓卒未葬,宋襄欲興霸事而伐喪,于義 注 尤反,故反其文,以宋及齊。即實以宋及齊,明直在宋;邲之戰,直在楚,不以楚及晉,何邪?秦晉戰于河曲不言及,疾其亟戰争舉兵,故略其先後。」 僖十八年《集解》。

按:《春秋》惡戰,主客大小同,則主得及客,從以内及外、以尊及卑之例,則言及者,外之、卑之也。此以宋及齊者,非内尊宋也。齊在喪而宋伐之,兵事由宋起,齊不得已應之。言宋首兵惡,伐喪之罪乃顯。何據《公羊》以相難,鄭説非傳意也。

狄其稱人何也?善累而後進之,伐衛,所以救齊也。

何曰:「即伐衛救齊當兩舉,如伐楚救江矣。又傳以爲江遠楚近,故伐楚救江。今狄亦近衛而遠齊,其事一也,義異何也?于義《穀梁》爲短。」

釋曰:「文三年冬,『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兩舉之者,以晉未有救江文,故明言之。今此春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夏狄救齊,冬邢人、狄人伐衛,爲其 注 救齊可知,故省文耳。事同,義又何異?」 同上。

按:言伐楚,則救江不明;言伐衛,則救齊明,故不言也。中國未有言伐楚者,爲救乃言伐。狄不言伐,言伐亦爲救文。

不言楚,不與楚專釋也。

何曰:「《春秋》以執之爲罪,不以釋之爲罪。責楚子專釋,非其理也。《公羊》以爲公會諸侯釋之,故不復出楚耳。」

釋曰:「不與楚專釋者,非以責之也。《傳》云:『外釋不志,此 注 志何也?以公之與之盟目之也。』言公與諸侯盟而釋宋公,公有功焉,與《公羊》義無違錯。」 僖二十一年《集解》。

按:專釋則必先專執,主楚釋則起楚執,故不言楚釋。爲辟執文,非以論釋執功罪輕重。《傳》意本同《公羊》,據彼難此,誤矣。

則衆敗而身傷焉。

何曰:「即宋公身傷,當言公,不當言師。十六年,楚子敗績是也。又成十六年《傳》曰:『不言師,君重于師也。』即成十六年是,二十二年虚言也;即二十二年是,十六年非也。」

釋曰:「傳説楚子敗績,曰四體偏斷,此則目也。此言君之目與手足有破斷者,乃爲敗矣。今宋襄 注 身傷耳,當持鼓,軍事無所害,而師猶敗,故不言宋公敗績也。傳所以言『則 注 衆敗身傷焉』者,疾其信而不道,以取大辱。」 僖二十二年《集解》。

按:中國、夷狄異辭,中國傷夷狄可言,楚子是也;夷狄傷中國不可言,宋公是也。其曰射目、曰身傷皆師説,非由經例推得之。

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

何曰:「所謂教民戰者,習之也。《春秋》貴偏戰而惡詐戰。宋襄公所以敗于泓者,守禮偏戰也,非不教其民也。孔子曰:『君子去仁,惡乎成名?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未有守正以敗而惡之也。《公羊》以爲不書葬爲襄公諱,背殯出會,所以美其有承齊桓、尊周室之美志。」

釋曰:「教民習戰而不用,是亦不教也。詐戰謂不期也。既期矣,當觀敵爲策,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今宋襄公于泓之戰違之,又不用其臣之謀而敗,故徒善不用賢良,不足以興霸主 注 之功;徒言不知權譎之謀,不足以交鄰國,會遠疆。故《易》譏鼎折足,《詩》刺不用良,此説善也。」 僖二十三年《集解》。

按:《公羊》主守正,《穀梁》主達變,言各一端,仁智殊趣。如必守正,則祭仲廢君之事,不愈加于襄之量敵哉?宋襄,《公羊》美之,《穀梁》惡之。《公羊》五伯,故美之;《穀梁》二伯,故惡之。各持一解,不必强同也。

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

何曰:「曹殺其大夫,亦不稱名姓,豈可復以爲祖乎?」

釋曰:「宋之大夫盡名姓。禮:公族有罪,刑于甸師氏,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所以尊異之。孔子之祖孔父累於宋殤而死,今骨肉在其位而見殺,故尊之,隱而不忍稱名氏,若罪大者,名之而已,使若異姓然。此乃祖之疏也。曹殺其大夫,自以無大夫,不稱名氏耳。《春秋》辭同事異者甚多,隱去即位以見讓,莊去即位爲繼弑,是復可以比例非之乎?」 僖二十五年《集解》。

按:《春秋》無達例,各就本條立説。二傳所同,不能據此以難彼。《公羊》以曹不名爲衆,以宋不名爲内娶,不以曹通于宋也。何駁儇薄,執此以難《公羊》,又何以通?或以《春秋》不應曲顧私親,不知素王之義得顧私親。《穀梁》故宋有二義,在國則主王後,在大夫則主先祖,不如《公羊》但主王後也。

蓋納頓子者,陳也。

何曰:「休以爲,即陳納之,當舉陳,何以不言陳?」

釋曰:「納頓子固宜爲楚也。穀梁子見經云『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有似『晉陽處父伐楚救江』之文,故云『蓋陳也』。」 同上年《疏》。

按:舉陳,則其文間斷,不見爲一事。伐陳以納頓子,納頓者陳,所以使陳納頓者楚,與伐楚救江同文,不可復舉晉也。

楚人者,楚子也,其曰人何也?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

何曰:「哀元年,『楚子、陳侯、随侯、許男圍蔡』,不稱人,明不以此故也。」

釋曰:「時晉文爲賢伯,故譏諸侯不從而信夷狄也。哀元年,時無賢伯,又何據而當貶之耶?」 僖二十七年《集解》。

按:楚初會諸侯,故人之。《春秋》有三世三言之例,終始早晚異辭,以昭事難僖世,非也。鄭不據三世言之,乃虚以美惡爲言,非傳意也。

以尊遂乎卑,此言不敢叛京師也。

何曰:「大夫無遂事。按襄十二年季孫宿救台,遂入鄆,惡季孫不受命而入也。如公子遂受命如晉,不當言遂。」

釋曰:「遂固受命如京師、如晉,不專受命如 注 周,經近上言『天王使宰周公來聘』,故公子遂報焉。因聘于晉,尊周,不敢使並命,使若公子遂自往然。即云公子遂如京師、如晉,是同周于諸侯,叛而不尊天子也。《公羊傳》有美惡不嫌同辭,何獨不廣之于此乎?」 僖三十年《集解》。

按:此大夫初如晉也。京師在晉南,如晉當過京師。若公子遂如晉而不先言如京師,過而不聘,是叛周而京師晉也,故先言京師以及晉。與公伐秦先言如京師同。皆先言京師,實非如京師,文如京師耳。何駁以遂爲非公命,非也。《春秋》兼使,無尊卑則兩出其事,如如陳、如晉是也;有尊卑則不得兩出,以尊遂乎卑,如「如京師,遂如晉」是也。此由尊及卑之遂,非繼事之遂。不關大夫專命也。如遂盟、遂入,則專命之遂矣。

文公篇

外災不志,此何以志也?曰:災甚也。其甚奈何?茅茨盡矣。

何曰:「螽猶衆也,死而墜者衆 注 ,象宋群臣相殘害也 注 。蓋由三世内娶,貴近妃族,禍自 注 上下,故 注 異之云爾。今《穀梁》直云『茅茨盡矣。著于上,見于下,謂之雨』。與讖違,是爲短。」

釋曰:「《穀梁》意亦以宋德薄,後將有禍,故螽飛在上,墜地而死。言茅茨盡者,著甚之。騐于讖,何錯之有乎?」 文三年《疏》。

按:《公羊》以爲死螽,主異;《穀梁》以爲生螽,主災。不必舍傳求合于讖。讖不一家,有主《穀梁》説者, 如泓戰譏宋襄失機之類。 不能據以駁《公羊》。鄭君求合于讖,亦以爲墜地而死,又何茅茨皆盡乎?用《公羊》説以解《穀梁》,非也。 《穀梁》蓋謂螽多如雨,故曰茅茨皆盡。

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

何據隱元年《公羊傳》「其言來何?不及事也」,以爲禮尊不含卑;不言來者,本不言來,故不責其晚。于義《穀梁》爲短。

釋曰:「天子於二王後之喪,含爲先,襚次之,賵次之 注 ; 一作襚則次之,賵爲後。 於 注 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之臣,襚之,賵之。其諸侯相施, 一作於。 如天子於二王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之臣。京師去魯千里,王室無事,三月乃含,故不言來以譏之。」 文五年《疏》。

按:《公羊》以不言來爲正例,《穀梁》以言來爲正例。天王使,惟此不言來,餘皆言來,則《公羊》以不言來爲正,于義爲短。鄭以三月含爲譏,非傳意。使不兼使,三月含,不譏。兼使,雖旬日含,亦譏。此明禮不兼使耳,意不主早晚也。

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

何曰:「近上七年,『宋公壬臣卒』,『宋人殺其大夫』,不言官。今此在三年中言官,義相違。」

釋曰:「七年,殺其大夫,此實無君也。今殺其司馬,無人君之德耳。司馬、司城,君之爪牙,守國之臣。乃殺其司馬,奔其司城,無道之甚!故稱官以見輕慢也。」 文八年《集解》。

按:傳例,大夫不名,無君也。君卒,新君未定,則大夫不名。蔇 注 盟,《傳》曰「無君」是也。今《傳》曰「無君之辭」者,有君如無君,所以譏宋失權于鮑也。蓋以實無君起此爲無君辭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

何曰:「五年,《傳》曰:『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

釋曰:「秦自敗于殽之後,與晉爲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也。」 文五年《集解》。

按:不周事謂二事一使,心不在是,與不及事不同。不責早晚,秦人雖晚,心在于來,故不去來也。何、鄭皆不知周字義,誤以不及解之。

宣公篇

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矣。

何曰:「書獲,皆生獲也。如欲不病華元,當有變文。」

釋曰:「將帥見獲,師敗可知,不當復書師敗績,此兩書之者,明宋師懼華元見獲,皆竭力以救之,無奈不勝敵耳。華元有賢行,得衆如是,雖師敗身獲,適明其美,不傷賢行。今兩書敗獲,非變文如何?」 宣二年《集解》。

按:傳以晉侯獲不言敗績比也。韓之戰,不敗而獲,此敗而獲,明未失民,力不足耳。所以辟羊斟之事也。

氏者,舉族而出之之辭也。

何曰:「氏者,譏世卿也。即稱氏爲舉族而出,『尹氏卒』,甯可復以爲舉族死乎?」

釋曰:「云舉族死,是何妖問?甚乎!『舉族而出之之辭』者,固譏世卿也。崔杼以世卿專權,齊人惡其族。今 注 出奔,既不欲其身反,又不欲國立其宗後,故孔子順而書之曰『崔氏出奔衛』,若其舉族盡去之爾。」 宣十年《集解》。

按:劉氏説《穀梁》譏世卿,許君《異義》引《穀梁》説譏世卿;則譏世卿,《公》、《穀》同也。世卿,則宗族强大;不世卿,則無强族之禍。故傳舉族言之,此非崔杼也,後有崔杼之禍,使齊如舉族逐之,則不復世卿之禍。與《公羊》同爲譏世卿。凡傳言「之辭」者,實不如此而虚加其辭,如「無君之辭」是也。實無君者,但曰無君。

襄公篇

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爲未畢也?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

何曰:「君子不求備于一人。士匄不伐喪,純善矣,何以復責其專大功也?」

釋曰:「士匄不伐喪,則善矣,然於善則稱君,禮仍未備,故言乃還,不言乃復,作未畢之辭。還者,致辭;復者,反命。」 襄十九年《疏》。

按:《春秋》決嫌明疑,常於嫌得者見不得。匄唯合善,乃責之以見義。善不可專,君命愈尊,不得以求備責之。《公羊》有危事則得專命,此非危事,人臣之義,例歸美于君。

專之去,合乎《春秋》。

何曰:「甯喜本弑君之家,獻公過而殺之,小負也。專以君之小負自絶,非大義也。何以合乎《春秋》?」

釋曰:「甯喜雖弑君之家,本專與約納獻公爾。公由喜得入,已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於己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獻公既惡而難親,專又與喜爲黨,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微子去紂,孔子以爲三仁。專之去衛,其心若此,合于《春秋》,不亦宜乎!」 襄二十七年《集解》。

按:《春秋》貴信,專,有信者也。美之以明貴信,不責餘事。《公羊》以權許祭仲,義亦如此。《傳》曰專爲喜徒,責其從惡,曰去合《春秋》,唯取一節,所謂「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凡目《春秋》者,皆非常剏義,不可以一端解之。

其不日,子奪父政,是謂夷之。

何曰:「蔡世子班弑其君固,不日,謂之夷。楚世子商臣弑其君,何以反書日邪?」

釋曰:「商臣弑父,日之,嫌夷狄無禮,罪輕也。今蔡,中國,而又弑父,故不日之,若夷狄不足責。然《公羊》有『若不疾,乃疾之』,推以况此,則無怪然。」 襄三十年《疏》。

按:奪政當作奪正。諸侯正,日,蔡侯不日,是奪其父之正也。商臣,夷狄,日,特 注 謹之。中國弑,則從夷狄常例不日,《傳》曰「夷狄不日」、「日,少進也」是也。

昭公篇

此子也,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

何曰:「即不與楚殺,當貶楚爾,何故反貶蔡,稱 注 世子邪?」

釋曰:「滅蔡者,楚子也,而稱師,固已貶矣。楚子思啟封疆而貪蔡,誘殺蔡侯般,冬而滅蔡殺友。惡其淫放,其志殺蔡國二君以取其國,故變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然 注 。」 昭十一年《集解》。

按:稱世子,如君未死,故《傳》曰「不與楚殺」,非貶而稱世子也。未踰年稱世子,猶若在其君之年,故曰「不與楚殺」。

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

何曰:「《春秋》多與夷狄並伐,何以不狄也?」

釋曰:「晉不見因會以綏諸夏,而伐同姓,貶之可也,狄之大重。晉爲厥憖之會,實謀救蔡,以八國之師而不救,楚終滅蔡。今又伐徐,晉不糾合諸侯以遂前志,舍而伐鮮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稱之焉。」 昭十二年《集解》。

按:《春秋》二伯與夷狄交伐以求諸侯,不譏。晉自六卿强,志不在諸侯,臣下伐國以自封殖,非伯討矣。晉卿六伐鮮虞,獨此狄者,疾始也。下不狄者,一見不再見也。

定公篇

墮猶取也。

何曰:「當 注 言取,不言墮。實 注 壞耳,無取于訓詁。」

釋曰:「陪臣專强,違背公室,恃城爲固,是以叔孫墮其城,若新得之,故云墮。墮猶取也。墮非訓取,言今但毁其城,則郈永屬己,若更取地 注 于他然。」 定十二年楊《疏》補之。

按:但言墮,則與毁泉臺同。傳故言猶取,謂其邑不墮,則屬於陪臣,墮乃歸於公室,如取外邑然。

哀公篇

陽生其以國氏,何也?取國于荼也。

何曰:「即不使陽生以荼爲君,不當去公子,見當國也。又《穀梁》以爲國氏者,取國于荼。齊小白又不取國于子糾,無乃近自相反乎?」

釋曰:「陽生篡國,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謂書陳乞弑君爾。荼與小白,其事相似,荼弑乃後立,小白立乃後弑。雖然,俱篡國而受國焉爾。《傳》曰:『齊小白入于齊,惡之也。』陽生其以國氏何?取國于荼也。義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于子糾,則將誰乎?」 哀六年《集解》。

按:《春秋》重命,陽生無父命,雖得立,《春秋》以爲嫌,所以申父命也。陽生正,荼不正,乞主弑,所以重天倫,明荼不宜立也。二者皆不宜立,當如夷齊故事。《春秋》常于嫌得者見不得,故並見譏文。兩示其義,去公子也。陽生、小白同不宜立,小白失天倫,陽生無父命,事異辭同,明當同法治之。

注  案:篇名原在各篇之後,爲方便起見,移植各篇之首。下同。

注  心:原作「公」,據前文意改。

注  日卒:原作「曰卒」,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元年改。

注  辭: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元年引何休説補。

注  益師: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元年引何休説補。

注  則: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五年引「釋曰」補。

注  「爲」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隱公五年《校勘記》云:「何校本下有『害輕』二字,是也。」

注  持:原誤作「特」,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改。

注  「精曰伐,觕曰侵」,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公羊傳注疏》莊公十年作「觕者曰侵,精者曰伐」。

注  「田」下,十三經注疏本《禮記正義·王制》有「者」字。

注  「《王制》曰」句:四庫本《起廢疾》作「嵗三田,謂以乾豆三事爲田也」。

注  六:原誤作「五」,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桓公六年改。

注  去:原誤作「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四年引何休説改。

注  「入」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四年所引有「于」字。

注  「大去」至「非傳也」:原爲注文,誤。今改爲正文。

注  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九年,「釋」下有「而魯釋怨」四字,當據補。

注  有: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十八年校勘記云:「閩、監、毛本『食』下衍『有』字。」

注  何:原誤作「可」,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二十三年改。

注  諸:原作「諸侯」,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二十三年引「釋曰」改。

注  二:原誤作「三」,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三十二年改。

注  不日: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九年引「釋曰」補。

注  歃:原誤作「插」,據十三經注疏本《孟子注疏·告子章句下》改。

注  之:原脱,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補。

注  憂:原脱,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補。

注  一:原脱,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十一年補。

注  言及: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十八年補。

注  兩:原誤作「善」,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十八年引何説改。

注  義: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十八年引「釋曰」作「禮」。

注  爲其:《春秋穀梁經傳補注》作「其爲」。

注  「此」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二十一年有「其」字。

注  「襄」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二十二年有「公」字。

注  則:原作「敗」,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成公十六年引「釋曰」改。

注  霸主:原作「霸王」,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二十三年引「釋曰」改。

注  如:原作「於」,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僖公三十年引「釋曰」改。

注  衆: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三年引何説無此字,當删。

注  「也」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三年引何説有「云云」二字。

注  「蓋由」至「禍自」,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三年引何説無此十二字。

注  故: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三年引何説無此字。

注  「之」下,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五年引「釋曰」有「賻次之」三字。

注  於:原誤作「餘」,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文公五年引「釋曰」改。

注  蔇:十三經注疏本《春秋左傳正義》莊公九年同,《春秋穀梁傳注疏》莊公九年作「暨」。

注  今:《穀梁廢疾》作「令」。

注  特:原誤作「持」,據渭南嚴氏孝義家塾刻本改。

注  稱:原脱,據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昭公十一年引何説補。

注  然: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昭公十一年引「釋曰」作「終」。

注  「當」上,《春秋穀梁經傳補注》有「實取」二字。

注  「實」上,《春秋穀梁經傳補注》有「墮」字。

注  地:十三經注疏本《春秋穀梁傳注疏》定公十二年引「釋曰」作「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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