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当前位置:笔下文学 > 寒柳堂集

论《再生缘》校补记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寅恪初疑陈云贞即陈端生,后来知其不然者,虽无积极之确据,但具强有力之反证。因陈文述嘉庆初年在北京题赠陈长生四律,其于端生、庆生、长生姊妹三人之身世遭遇,皆能详悉言之,真所谓“如数家珍”。至道光时作《西泠闺咏》咏陈端生诗,虽诗序中谓“婿遇赦归,未至家,而□□死”,今据长生《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七律二首之二“可堪宝镜重圆日,已是瑶钗欲折时”一联,则云伯所言,由于传闻稍误,自应订正。但此点所关甚小,不足为意。唯云伯止言范菼“以科场事,为人牵累谪戍”,而绝口不提及云贞寄外之书及诗以作材料,可知其始终不承认云贞与端生为一人也。

夫一百五十余年前同时同族之人,既坚决不认云贞、端生为一人,而今日反欲效方密之之“合二而一”,亦太奇矣!况焦循“云贞行”谓其夫乃一“郎本武健儿”及“一发毙双狼”之武人,与端生《再生缘》中自述其夫之语,如“更欣夫婿是儒冠。挑灯伴读茶声沸,刻烛催诗笑语联”者,全无相似之处。至于里堂之“云贞行”及云伯之“云贞曲”中俱有“郎戍伊犁城,妾住仙游县”之句,盖由二人同用一材料,自然符会,不必出于抄袭。兹举最近之例言之。抗日战争之际,陈垣先生留居京师,主讲辅仁大学。寅恪则旅寄昆明,任教西南联合大学。各撰论文,考杨妃入道年月。是时烽火连天,互不通问,然其结论则不谋而合,实以同用一材料,应有同一之结论,吾两人俱无抄袭之嫌疑也。若夫云贞寄外书及诗,颇与《再生缘》类似,论者遂取此为“合二而一”之证。殊不知同一时代之作品,受环境影响,其格调本易相近。且《再生缘》一书,当日已甚流行,好事之人故作狡狯,伪造新骨董,自极可能。至莲姐之诗,尤为伪中之伪。盖无聊文士,更欲使红娘、春香、袭人、晴雯之流,变作郑康成之诗婢,钱受之之柳如是,许公实之王修微,茅止生之杨宛叔,薛文起之香菱,以达其最高享受之理想。此真所谓游戏文章,断不可视为史鉴实录也。

又沈敦三垚《落帆楼文集》卷九《外集·三·简札摭存》中“与许海樵旦复”三十二通之十三云:

今春将甲午年积负一清,私心窃自喜,以为今后可归见江东故人。不意山妻复有纳妾之举,致再积百余金之债。此事孟浪已极,接信之后,不胜大骇。垚之亲戚目不睹史策,不知人情物理,以荡子不归拟垚,既视垚太浅,欲以区区村婢縻垚,而不知縻之适所以缓之。

同书卷首附汪刚木曰桢“沈子惇著述总录”略云:

沈垚字敦三,号子惇。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人。府学廩生,道光甲午优贡生。子惇生于嘉庆戊午,卒于道光庚子,四十三岁。

寅恪按,子惇为嘉道间人。其妻金氏,以夫久不归家,特买一婢,预作将来之妾侍。吾人今日观之,虽觉可怜可笑。但就此一端,足见当时浙江不得志文人,家庭风气之一斑。《妆楼摘艳》编选者会稽钱三锡,亦是子惇及其妻金氏之同时人。伪作之云贞寄外书及连姐寄外诗,皆受当时此社会阶层之习俗影响所致,殊不足怪也。

今检沈畏斋树德《慈寿堂文钞》卷五《范太学传》略云:

君姓范氏,讳菼,字惇哉。国学生,秀水少司空仲子也。少颖悟,能属文,出语杰特。司空公奇爱之。君天性孝友,伯兄,君痛伯无子,以长子嗣之。乾隆癸亥春,公开府河北,招余。余乃得与君交。君于诗文,每刻苦不作犹人语。越来春(指九年甲子)将赴秋闱,乃偕余治举子业。秋试,同赴武林。明春(指十年乙丑)余幸计偕入都,君奉太夫人后至。公入补府宪,仍馆余于邸。及君至,而余应桐城相国(张廷玉)招以去。洎公迁工部,余出贺公。是时君方得脾疾。余在园得讣,不禁悲哭失声。君生于康熙辛卯年(五十年)某月日,卒于乾隆乙丑年(十年)五月十五日,存年三十五岁。配赵氏,子男三,培、阶、台,培嗣伯氏。

光绪修《归安县志》卷三二《选举门·贡生栏》“乾隆六年辛酉”条载:

沈树德,拔贡,字申培,是科副榜,甲子举人。

寅恪按,取沈氏此传,与陆燿撰《范璨神道碑》相比较,令人如坠五里雾中,疑窦百端。兹先举其可疑之点,后作假定之解释。陆氏为范璨之姻亲,又为同里后学。沈氏亦范璨同里,又曾为其幕客,与菼交好。两氏之文,何以互异如是?此可疑者一也。陆氏文云:“孙三人,墀、城、垲,墀又姻也。”沈氏文云:“子男三,培、阶、台,培嗣伯氏。”璨孙三人,虽两文皆从土旁,但何以尽不相同?其改名之由,究因何故?即令前后有所改易,亦不致三人全改。且“培”与“城”,“阶”与“墀”,“台”与“垲”,意义近似,实无更改之必要。又陆文“墀”为长,沈文“培”为长。嗣伯氏。“墀”与“阶”同义,应作“阶”为长。夫长子通例不出继,何以长子出继仪薰。且墀既为陆燿之婿,又为请陆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陆文所列三人次序,必无差误。沈文列培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陆文云:“子二人,仪薰,国子监生。菼,贡生。”而沈文题作“范太学”。陆文既称菼为贡生,则菼死时之资格为优贡或拔贡无疑。国子监生又无追赠贡生之理。沈氏为菼作传,不称“文学”而称“太学”,此可疑者三也。兹试作解释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陆、沈两文作成之先后,虽颇难考知,但欲解脱范璨与科场案之范菼有关,则同一用心。既欲解脱与科场案之关系,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故必须别有一人为菼作一详悉之传,以证明其非犯罪之范菼。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数,自不可信。端生适范菼时,年二十三,菼年当已四十余矣,故寅恪疑端生为继室。沈文言“配赵氏”,当为菼之元配,培、阶当为赵氏所出。台即端生子蓉洲欤?《再生缘》中端生自言“强抚双儿志自坚”,恐是指赵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赵氏所生,出继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计在内也。至沈文谓菼卒于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乐志堂之痕迹,遂改其卒年为乾隆十年,即乐志堂尚未建筑之时。盖其后有关乐志堂之记载,如范来庚《南浔志》“乐志堂”条及下引董襄于嘉庆七年所作之诗等,可免与惇哉有所关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虽不能确言,恐因科举制度,改名可免发生枝节问题耶?其以长子出继伯氏,或者亦与科举有关,并可借此为陆燿开脱与菼之关系也。至三人名次之异,当为沈氏误记耳。

(三)据乾隆四十五年刑部提本陈七供词中,菼为“宛平县监生”,故沈文据此称之为“太学”。颇疑端生之夫范菼,在浙江已取得贡生资格,故陆文称之为贡生。但因应顺天乡试,遂入宛平县籍,纳粟为国子监生。陆、沈二氏撰文互有差异,遂遣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称范菼之颖悟,擅长诗文。此与端生述其夫“刻烛催诗笑语联”之言符合,益可证下论陈七供词中范菼倩人作诗文之说为诬枉矣。

复次,周庆云纂《南浔志》卷九《宅第门》一“乐志堂”条,后附董襄“人日集范野苹乐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韵”(题下自注“壬戌”),其“酒垒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范氏昆仲及余兄弟三人。

同书卷二七《选举门·举人》栏载: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董一经,字宝传,号韦庄,一号韦斋,嵊县训导。

嘉庆六年辛酉,董应椿,一经子,字冠英,号云帆。

嘉庆十二年丁卯,董襄,一经子,应椿弟,宛平籍,顺天中式,字念乔,号苕庵。

同书卷二五《列女门·二》“张氏”条云:

举人董襄妾,道光癸未襄卒。

寅恪按,“乐志堂”条最可注意者,为诗题下自注之“壬戌”二字。检乾隆七年岁次壬戌,嘉庆七年亦岁次壬戌。董诗题下之壬戌,必非乾隆七年,而是嘉庆七年,盖乾隆七年尚无乐志堂故也。既是嘉庆七年,则此乐志堂主人野苹,果为何人?但其人既姓范,“野苹”之称,自是出于《诗经·小雅·鹿鸣》篇“食野之苹”句。“野苹”二字,与其人本名之关系,颇难揣测。或是范璨之孙,即陆燿之婿范墀。但墀为长孙,必无“澹人”之亲兄,是亦不可能也。若非墀者,则“城”“垲”二字,不能与“野苹”相关联,则其人舍范菼莫属。嘉庆七年壬戌,菼当尚在人间也。

又据《毛诗正义》卷三之二《硕人》篇“葭菼揭揭”句略云:

葭芦菼薍,释草文。李巡曰,分别苇类之异名。郭璞曰,芦,苇也。薍似苇而小。大车传曰,菼,鵻也,芦之初生也。则毛意以葭菼为一草也。陆机(玑)云,薍就或谓之荻。至秋坚成,则谓之萑。其初生三月中,其心挺出,其下本大如箸,上锐而细。扬州人谓之马尾。以今语验之,则芦薍别草也。

同书卷四之一《大车》篇“毳衣如菼”句云:

郭璞曰,菼草色如鵻,在青白之间。

同书卷八之一《七月》篇“八月萑苇”句云:

二草,初生者为菼,长大为薍,成则名为萑。初生为葭,长大为芦,成则名为苇。小大之异名,故云,薍为萑,葭为苇。此对文耳,散则通矣。

同书卷九之二《鹿鸣》篇“食野之苹”句云:

笺:苹,蔌萧。正义曰,释草文。郭璞曰,今蔌蒿也,初生亦可食。陆机(玑)疏云,叶青白色,茎似箸而轻脆。始生香,可生食,又可蒸食,是也。易传者,尔雅云,苹,蓱,其大者为苹,是水中之草。召南采苹云,于以采苹,南涧之滨者也。非鹿所食,故不从之(寅恪按,读者苟取通行本百二十回《石头记》第九回“训劣子李贵承申饬”所载随宝玉上学之李贵答贾政云,“哥儿已经念到第三本诗经,什么攸攸鹿鸣,荷叶浮萍。小的不敢撒谎”之语相参阅,当亦与荣国府清客相公及贾政同为之喷饭也)。

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卷一二《隰草类》“牛尾蒿”条略曰:

诗经“取萧祭脂”。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萧荻,今人所谓荻蒿者,是也。按尔雅萧荻,郭注即蒿。李时珍《本草纲目》以陆疏苹为牛尾蒿,与今本不同。

同书卷一四同类“芦”条云:

《梦溪笔谈》以为芦苇是一物。药中宜用芦,无用荻理。然今江南之荻,通呼为芦,俗方殆无别也。

此条下附毛晋《诗疏广要》云:

雩娄农曰,强脆而心实者为荻,柔纤而中虚者为苇。泽国妇孺,了如菽麦。

则范菼所以不用其原来“惇哉”之字,而改称“野苹”者,盖以“苹”与“菼”有类似之处,遂取此称,借资掩饰欤?但斯乃昔人取义于经典训诂而改易其称谓。吾人今日自不必就植物分类之科学之讨论此问题也。至董氏所言其兄“澹人”,或是《乌程县志》《范璨传》所谓“既贵显,让宅于从父兄弟”之兄弟所出者。今俱难考知,姑附记于此,以供谈助。

今得见嘉庆二十二年丁丑重刊《织云楼合刻》中陈长生《绘声阁续集》有“喜蓉洲甥至京,有怀亡姊感赋”一题(此集流传甚少,陈文述当亦未得见,否则其咏绘影阁诗,自不致有“婿遇赦归,未至家而□□死”之误也),则端生之子字“蓉洲”无疑。据《西泠闺咏·绘声阁咏家秋谷》七律中“香车桂岭青山暮,画舫蓬庄碧浪遥”一联,“桂岭”自指桂林,“莲庄”与“画舫”“碧浪”连文,则是指湖州府归安县之莲花庄。考乾隆修《湖州府志》卷八《古迹门》“归安县莲花庄”条云:

莲花庄在府治东南,县学南。县志:元赵子昂别业。四面陂水环绕,水中多莲,绝为幽胜。

此条下引明释宗泐诗云:

洲渚绿萦回,芙蓉面面开。

及朱长春诗云:

城傍秋水古横塘,四面莲花学士庄。

寅恪按,赵松雪之莲花庄建筑于陂水环绕之地,其地必是高出陂水,即所谓洲渚者(“莲花”与“芙蓉”同义。古之所谓芙蓉,即荷花。郑善果所谓“六郎面似莲花”与白香山《长恨歌》“芙蓉如面”等语,皆可为证,而非《石头记》“芙蓉女儿诔”之木芙蓉也)。然则“蓉洲”之称,殆由于此,所以表示仰慕乡里先贤之意也。

据上文所论,知垲为菼之少子。“垲”字之训,依《左传·昭公三年》“初,齐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条“请更诸爽垲者”句,杜预注云:

爽,明。垲,燥。

孔颖达正义云:

垲,高地,故为燥。

由是言之,赵松雪之莲花庄,建筑于陂水中,高出于陂水之洲渚上。端生之子既字蓉洲,与其名为垲,实相关联。若鄙说不误,益可证科场案中之范菼,即范璨之子也。兹更有可言者,范璨之年龄虽高于陈兆仑,但陈氏称范氏为“前辈”,乃就登科先后次第而言,非世俗口语所谓“前辈”“晚辈”之义。若真为世俗口语之“前辈”,则在近代文言应称为“父执行”,或“某丈”。试举最近人称谓之一例,如文廷式《云起轩词》中称李盛铎为“前辈”,因李氏为光绪十五年己丑科第一甲第二名进士,而文氏为光绪十六年庚寅科第一甲第二名进士,可证“前辈”之称乃登科次第,非年龄高下也。忆昔清宣统间,王闿运以举人赐翰林院检讨,同时名医徐景明博士亦赐牙科进士。湘绮戏作七律解嘲,其一联云:

已无齿录称前辈,赖有牙科步后尘。

盖清室已于光绪季年停止科举,更无同年录之刊刻,故湘绮有“已无齿录”之言也。

又端生虽屡次由湖州归宁其父于杭州,但其临逝之前,得闻范菼将由伊犁赦还,必与其子蓉洲在湖州家中坐待,自不留滞杭州,以俟其夫之至。盖范菼既有房宅在南浔,归后当有祭扫父墓之事。且范菼赦回时,玉敦已死,菼绝不先返杭州与端生会见无疑。至于玉敦妾施氏可能成为继室一点,则既无文献可征,且“扶正”之事,虽偶有之,然以紫竹山房理法谨严之家庭,应遵奉齐桓公葵丘之盟“毋以妾为妻”之条文可知也(见《谷梁传·僖公九年》及《孟子·告子章·下》)。

《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二首之一“捧到乡书意转惊”句与同书“喜蓉洲甥至京,有怀亡姊感赋”诗“话到乡关倍黯然”句之“乡”及“乡关”,究何确指?今据《绘声阁初稿》“寄怀春田家姊”七律云:

白莲桥畔西风冷,红蓼滩前夕照多。

《慈寿堂文钞》卷四《竹墩村记》略云:

去郡城定胜门三十里弱,有村曰竹墩者,吾沈氏家焉。记水道曰白莲池,南港东流之所蓄也。记桥曰双小桥,一在白莲池西,一在白莲池东,皆木。

光绪修《归安县志》卷八《古迹门》“红蓼汀”条引《康熙县志》云:

在白苹洲对岸。宋汪藻有调小重山词咏红蓼汀。

等材料,可知端生夫家范氏与长生夫家叶氏,同在湖州。夫浙江一省,同时竟有两范菼,岂不与旧戏剧中五花洞碧波仙子等,同一神话欤?然则此一奇案,恐包龙图再生,亦难解决矣。鄙意就吾国昔日士大夫阶级之婚姻条件言之,端生与秋塘两家,既非孔李交游之旧,林薛姑姨之亲;又无彩楼抛球之缘,元夕观灯之遇。今论者竟为之强牵红丝,使成嘉耦,以效法乔太守之乱点鸳鸯谱,岂不异哉!岂不异哉!

关于范菼科场获罪一案,尚有可疑者。观乾隆四十五年东阁大学士兼刑部事务英廉等所上刑部题本略云:

嗣陈七复见孙三、王五,各给银七两五钱,言定在场内传递文字。陈七又恐孙三、王五与范菼等素未熟识,恐场中传递错误,当令范菼等于衣襟上各挂小红包为记,令孙三、王五暗中认识,记明伊等所坐号舍,以便传递。入场后,华振声所作各卷,系王五潜往接收,转交孙三怀藏,于初九日夜四更时,正在找寻范葵等号口交递,当被查获。查陈七因身充誊录,冀图重谢,辄包揽多人,雇替作文,转辗说合,接受过付共银一百二十余两。复敢有心将雇倩在场三人,隐匿不吐,欲令出场逸逃,实属目无法纪。陈七应情实。

又观雍正修《大清会典》卷七二《礼部》一六《贡举》一《科举通例》云:

诸士领卷寻号时,有在号外停立者,登时扶送监临诘问。坐定出题,帘外员役不许私入号房,传送茶汤。

然则范菼似一不善作四书义及试帖诗之人,与上引陈端生于《再生缘》中自述其夫之语,殊为不合。鄙意陈七狡猾多谋,既“敢有心将雇倩在场三人,隐匿不吐,欲令出场逸逃”,或者孙三、王五被查获时,适在范菼号口,因随意诬指其“雇替作文”(寅恪前以为菼因代人作文得罪,今见陈七口供,自应更正),借以搪塞拷问者之刑逼,并为另一雇替之人开脱。果尔,范菼乃替死鬼,即陈文述所谓“为人牵累”者欤?

复次,陈七在此案中为主犯,仅以行第称,而不直书其名。盖此人真名若暴露,则与当朝显要、主事及考官等牵连,故特为隐讳(此点可参沈垚《落帆楼文集》卷一〇《简札摭存》下《与吴半峰汝雯》所云:“北闱中式者,多半是关节。十八名以钞袭成文被革,其实取中亦是关节。主司本属房老改,不改,而后被御史纠也。此时风气,无势力者,竟可不必应试。本年顺天科场之弊,发觉者特百分之一二,且其尤小小者耳。以有宰相子不入场而中式之事,故发觉者概从轻比。蒙蔽二字,至斯为极,无势力者,尚求进取耶?”沈氏作此书时,为道光二十年庚子,距乾隆四十五年科场案,适为甲子一周,可见顺天乡试积弊并未稍减。及至咸丰八年戊午顺天乡试,严惩主事官柏葰等之后,其弊始革矣),即此一端,亦可以推知此案口供,必非完全真实也。至范菼善作诗,而不善作八股文之说,则殊不然。检嘉庆修《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礼部门》“乾隆二十二年”条云:

本年钦奉谕旨,会试二场表文,改用五言八韵唐律一首。剔厘科场旧习,务收实效。至将来各省士子,甫登贤书,即应会试。中式后,例应朝考。若非预先于乡试时,一体用诗,垂为定制,恐诸士子会试中式后,仍未能遽合程式。应自乾隆己卯科乡试为始,于第二场经文之外,加试五言八韵唐律一首。

同书同卷“乾隆四十七年”条云:

又议定二场排律一首,移置头场试艺后。其性理论一道,移置二场经文后。

可知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后,八股文与试帖诗同一重要,故应试之举子,无不殚竭心力,专攻此二体之诗文。今通行本一百二十回之《石头记》,为乾隆嘉庆间人所糅合而成者。书中试帖体之诗颇多,盖由于此。总之,即使范菼善于作诗,而不精通举子业,如沈氏“范太学传”所言者,亦恐不至于冒大危险,倩人代作也。

兹有可附论者,乾隆四十七年,议定将二场排律诗移置头场试艺后,故《儿女英雄传》作者文康,于第三十五回“安公子占桂苑先声”中,述安龙媒以备卷得代,错用官韵之马篑山中式第六名举人。此事实暗指同治三年甲子顺天乡试,而非雍正年间科场规则也。

复次,今得见《绘声阁初稿》“与序堂弟泛舟西湖”“将归吴兴,呈春田家姊并留赠汪嗣徽夫人”“寄怀春田家姊”及《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姊”等题,始知范菼实以嘉庆元年授受大典恩赦获归。前所论范菼获归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获归为较可能。既得此新证,自应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题本所云:

陈七又因曾与镶黄旗满洲笔帖式恒泰、春泰弟兄抄写书籍,彼此熟识。

又略云:

不能禁约子弟之翰林院侍讲勒善革职。

等语,似此勒善与《耆献类征初编》卷三三二《将帅门》所载清国史馆本传初名勒善之勒福,非为一人。但此传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迹,全不记载。又于道光十五年引见时,更名勒福,并中华书局印《清史列传》中,不见《勒福传》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无疑。姑识于此,以待更考。

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一四二郎署四储大文撰《汪森墓志铭附钱载撰〈汪孟墓志铭〉》略云:

考上堉,历官大理府知府。妣祝氏。大理四子,君其长也,雍正乙卯为娶妇。盖大理惟及为冢子娶妇,其诸子女皆君于父没后为弟昏,而嫁其妹者也。乾隆元年丙辰君午十六,侍母从父官盛京,入官京师。辛酉母没,君扶柩携弟归里,卜壤葬母于海盐山茶花漾之原。乙丑大理出守,遣家归。丙寅大理卒于官,君奔迎柩归,合葬于新阡。

寅恪按,汪上堉虽其本缺为云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调署云南省首府云南府之可能。如乾隆三十五年陆燿原任登州府知府,三十六年调山东省首府济南府知府,即是其例。依此言之,《云南省志·职官门·云南府知府》栏,列汪上堉之名,并非伪传,亦未可知也。

又端生之母汪氏,是否嫡出,抑或庶出,未能考知。假使为庶出,则汪氏有随其生母侍其父汪上堉往云南之可能,如《儿女英雄传》第二回“沭皇恩特受河工令”略云:

老爷开口先向着太太说道:“太太,如今咱们要作外任了。”又听老爷往下说道:“我的主意打算暂且不带家眷。到了明秋,我再打发人来接家眷不迟。第一件心事,明年八月乡试,玉格务必教他去观观场。”太太说:“老爷才说的一个人儿先去的话,还得商量商量。万一得了缺,或者署事,有了衙门,老爷难道天天在家不成。别的慢讲,这颗印是个要紧的。衙门里要不分出个内外来,断乎使不得。”老爷说:“何尝不是呢?我也不是没想到这里,但是玉格此番乡试,是断不能不留京的。既留下他,不能不留下太太照管他。这是相因而至的事情,可有甚么法儿呢?”公子便说道:“请父母只管同去,把我留在家里。”老爷明决料着自己一人前去,有多少不便,便向太太道:“譬如咱们早在外任,如今从外打发他进京乡试,难道我合太太还能跟着他不成?”太太听了,便向老爷说道:“老爷主见自然不错,就这样定规了罢。”

寅恪按,清国子监题名碑乾隆十三年戊辰科会试,则其前一年,即乾隆十二年丁卯有乡试。汪上堉不令其子孟于乾隆十年,随己身同赴云南,而遣家归秀水,盖欲孟留居故里,预备应乾隆十二年丁卯科浙江乡试,此点与安老爷不令安公子随己身赴淮安,而令其留京应顺天乡试者相同。又安老爷此时不过一候补河工令,尚未得实缺,或署事。但安太太必欲分出个内外,以保管官印。据《国朝耆献类征》卷二三二沈大成代撰《汪上堉墓志铭》略云:

配祝氏,封宜人,前卒。子孟鋗、仲鈖、季铿。其簉所生则彝铭也。

《紫竹山房文集》卷一五《显考皋亭府君行述》略云:

府君终于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寅时。孙六人。长玉万,聘吴氏,云州知州,现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次玉敦,聘汪氏,现任刑部河南司郎中起岩公次女。

同书同卷《显妣沈太宜人行述》略云:

先慈终于乾隆戊辰年(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巳时。孙男六人。玉万太学生,娶吴氏,原任大名府同知日省公第五女。玉敦钱塘学附生,聘汪氏,原任刑部河南司郎中、云南大理府知府起岩公女。

同书同卷《冢妇吴氏行略》略云:

庚午秋,玉万暨次儿玉敦,忝与乡荐。明年正月长孙女端儿生。次子妇出也。

则是端生母汪氏,乃上堉次女。嫡配或簉室所生,固难决定,但例以安老爷以候补河工令之资格往淮安,安太太因安老爷无侧室,故须亲身随往,以分内外。何况上堉乃实缺知府,当时由北京赴云南,较由北京赴淮安,交通更困难。上堉嫡配祝氏,虽已前卒,往大理前,又遣孟归里,似仍须携带少数眷属同行。苟欲携眷属同行,则此眷属必是彝铭之母。端生之母汪氏,既是上堉次女,颇有为彝铭同母姊之可能。依上引材料综合推计,端生之母汪氏,果随父母往云南,其时年龄当在十岁以上。以十岁以上之女子,自然熟悉滇省之地理风俗状况,故后来可以转告《再生缘》之作者。所可笑者,沈大成代撰之《汪上堉墓志铭》,绝不提及上堉有二女。若非陈句山尚有男女平等之观念,其著作关于妇女方面,亦详载记,否则此一代才女之母,竟成《西游记》第一回“灵根育孕源流出”由石卵迸裂而出之孙悟空矣。呵呵!

或有执《石头记》述贾政放学差及任江西粮道,王夫人、赵姨娘、周姨娘皆不随往以相难。鄙意《石头记》中,不合事理者颇多,如晴雯所补之孔雀毛裘,乃谓出自俄罗斯国之类。若更证以才女戴苹南随其翁赵老学究赴江西学政之任,旋没于任所一事,尤为实例实据。足见《儿女英雄传》所言,非凭虚臆造者也。

戴苹南《织素图次韵》三首之一“绝胜崔徽传里人”句中之“崔徽”,宋元人诗词用此典者颇多,兹举数例于下,以见一斑。

《苏文忠公诗合注》卷一五《和赵郎中见戏》二首之一“空唱崔徽上白楼”句下王注云:

尧卿(夔)曰,裴钦中以兴元幕使河中,与徽相从者累月,钦中使罢,徽不能从,情怀怨抑。后数月,东川幕白知退(行简)将自河中归,徽乃托人写真,因捧书谓知退曰,为妾谓裴郎,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为郎死矣!明日遂疾,发狂。元稹为作崔徽歌以叙其事。

又施武子宿注云:

张君房《丽情集》元微之崔徽传云,蒲女也。裴敬中使蒲,徽一见动情,不能忍。敬中使回,徽以不能从为恨,久之成疾,写真以寄裴。世有伊州曲,盖采其歌成之也。

同书卷二八《章质夫寄惠崔徽真》题下施注云:

元微之作崔徽歌,世有伊州曲,盖采其歌成之也。

杨廉夫《维桢铁厓三种》之一《铁厓逸编注》卷八《续敛集》二十首之七《照画》云:

画得崔徽卷里人,菱花秋水脱真真。只今颜色浑非旧,烧药幧头过一春。

史邦卿达祖《梅溪词》卷三《姝媚》云:

记取崔徽模样,归来暗写。

许(彦周)顗《彦周诗话》云:

诗人写人物,态度至不可移易。元微之李娃行云,髻鬟峨峨高一尺,门前立地看春风,此定为娼妇。

寅恪按,铁厓“画得崔徽卷里人”句,出自“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之语,戴苹南“绝胜崔徽传里人”句,亦与铁厓同用一典。故句中之“传”字,似当作“卷”,而非用苏诗施注所引之《丽情集》“崔徽传”之“传”,不过苹南更承用铁厓此句耳。盖苹南学问实由其父璐处得来,至若其八股名家之阿翁赵佑,必不许子妇阅读此类杂书也。

又唐人小说例以二人合成之,一人用散文作传,一人以歌行咏其事。如陈鸿作《长恨歌传》,白居易作《长恨歌》,元稹作《莺莺传》,李绅作《莺莺歌》,白行简作《李娃传》,元稹作《李娃行》,白行简作《崔徽传》,元稹作《崔徽歌》,此唐代小说体例之原则也(可参拙著《元白诗笺证稿》第一章《长恨歌》)。其言元微之作《崔徽传》者,当是行文偶误,不足为据。至若韩愈作“石鼎联句”(见《全唐诗》第十一函联句卷四韩愈),则以散文与歌诗不能分割,故一人兼为之。此乃变例,不可执以概全部唐人小说之体裁也。

兹别有可注意者,许彦周谓元微之“髻鬟峨峨高一尺”句,乃写当时妇女头发之形态,可供研究唐代社会史者之参考。然则当日所谓时髦妇女之发型,有类今日所谓原子爆炸式,或无常式耶?寅恪曾游历海外东西洋诸国,所见当时所诧为奇异者,数十年后,亦已认为通常,不足为怪矣。斯则关于风气之转变,特举以告读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述“服妖”诸条之君子。

又三益堂《再生缘》原本刻于道光元年,是“元”字非“九”字之误,应据以改正。但“花甲”即六十岁,五十一岁可言“开六秩”,而梁德绳以“近花甲”为言,未免有语病。若易“嗟我年将近花甲”为“嗟我今年开六秩”,则更妥适,不至令人疑惑耳(此点可参《白氏文集》卷三七《喜老自嘲》诗末二句“行开第八秩,可谓尽天年”原注“时俗谓七十已上为开第八秩”之语)。

又陈文述《西泠闺咏》卷一五《绘影阁咏家□□》诗“苦将夏簟冬釭怨”句,乃用《文选》卷一六江文通《别赋》中“夏箪清兮昼不暮,冬釭凝兮夜何长”之典,与此诗第二句“别绪年年怅女牛”相应。今刻本“釭”误作“缸”,不可从。

《论〈再生缘〉》校补记后序

《论〈再生缘〉》一文乃颓龄戏笔,疏误可笑。然传播中外,议论纷纭。因而发见新材料,有为前所未知者,自应补正。兹辑为一编,附载简末,亦可别行。至于原文,悉仍其旧,不复改易,盖以存著作之初旨也。噫!所南心史,固非吴井之藏。孙盛阳秋,同是辽东之本。点佛弟之额粉,久已先干。裹王娘之脚条,长则更臭。知我罪我,请俟来世。

一九六四年岁次甲辰十一月十八日

文盲叟陈寅恪识于广州金明馆

(原载一九七八年七月、十月《中华文史论丛》第七、第八辑)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