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刑法第三十一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本篇导读

刑罚的本意,在于惩治罪恶、鼓励善行。因此,刑罚不在多重,重要的是能达到教化的目的。太宗认为使用刑罚要特别谨慎,要无偏无私,尤其对死刑判决要特别谨慎,要求执法者要五次复奏。同时太宗总结历史教训,告诫官员要自律,处理公务要“如履薄临深,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不要“危人自达,以钓声价”。由于贞观年间用刑宽大公平,所以社会才得以安宁,监狱也曾经几乎闲置不用。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课1。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2,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3,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4。

1 考课:按一定的标准对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决定其升降赏罚。

2 三槐、九棘:相传周代宫廷外种槐树三棵,荆棘九株。百官朝见天子之时,三公面对槐树而立,九卿面对荆棘而立。后世便以“三槐”代指三公一类官职,“九棘”代指九卿百官。

3 大辟:古代五刑之一。后世泛指死刑为大辟。

4 刑措:也作“刑错”或“刑厝”,指置刑法而不用。

译文

贞观元年,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执法务必宽大简约。古人说,卖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发生瘟疫,并不是他仇恨人们,只是因为瘟疫有利于棺木出售罢了。现在司法部门审理一件狱案,总想把案子办得严峻苛刻,用这种手段来完成考核成绩。现在用什么办法才能使办案公平恰当呢?”谏议大夫王珪说:“只管选择公正善良的人才,判案公允的人就增加俸禄,赏赐金帛,奸诈邪恶自然就会停止。”太宗下诏照办。太宗又说:“古时候审案,一定要询问三槐、九棘这些官员,现今的三公、九卿就相当于这样的职务。从今以后,杀头的死刑都要让中书省、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尚书九卿等共同议决,这样才能避免冤案和滥用刑罚。”从这时到贞观四年,判为死刑的,全国只有二十九人,几乎刑罚都快要搁置不用了。

赏析与点评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在宽简。”——所谓“人死不能复生”,太宗以民为本、爱民若子,故而责成臣下执法务必宽大简约,尤以对死囚的裁决,更须严格进行五次复奏。考贞观元年至四年,全国仅二十九人被判死刑,足见太宗确实重视百姓的生命。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借奴告主也。自今奴告主者皆不须受,尽令斩决。』

译文

贞观二年,太宗对侍臣说:“近来有奴仆告发主人谋反,这是极有害的办法,特别要禁绝。假使有谋反的人,决定不会单独策划行事,定要和别人商量;众人商量的事情,必有其他人讲出来,怎么依靠奴仆告发主人呢?从今天起有奴仆告发主人谋反的,都不要受理,将告发的奴仆一概处死。”

贞观五年,诏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五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五覆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三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又手诏敕曰:『比来有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

译文

贞观五年,太宗下达诏令说:“在京城的各执法官署,近来奏请处决的死囚,虽说(按程序)复奏了五次,但一天之内就完成了,都没有时间认真思考,五次复奏又有什么用呢?纵然追悔,也来不及了。从今以后,在京城的主管部门如请求处决死囚,应该在三日中五次复奏,天下各州三次复奏。”又亲自写下政令:“近来执法官吏审判案件,都按照法律条文,情有可原的也不敢违背法律,完全按条文定罪。有的恐怕还有冤情。自今天起,门下省按照法律该判死刑,而情有可原的,应记下情况及时上奏。”

贞观十六年,太宗谓大理卿孙伏伽曰1:『夫作甲者欲其坚,恐人之伤;作箭者欲其锐,恐人不伤。何则?各有司存2,利在称职故也。朕尝问法官刑罚轻重,每称法网宽于往代。仍恐主狱之司利在杀人,危人自达,以钓声价。今之所忧,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务在宽平。』

1 孙伏伽:约六五八年卒,唐贝州武城(今河北清河)人。曾上书劝谏唐高祖开直言之路,废止奢侈逸乐之举。贞观初年,转大理寺少卿,以直言著名。

2 司存:执掌,职责。

译文

贞观十六年,太宗对大理寺少卿孙伏伽说:“制造铠甲的人希望铠甲坚固,担心人受伤;制作弓箭的人希望箭矢锋利,唯恐人不受伤。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他们各有执掌的职责,有利于他能胜任所担当的职务的缘故。我曾经询问过法官执行刑罚轻重的情况,他们总是说刑罚比过去的朝代宽大。我仍然害怕主管刑案的官署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滥施杀刑,用危害他人的手段来使自己显达,沽名钓誉。现在我所忧虑的正是这样啊!应大力加以禁绝,用刑务必要宽大公平。”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