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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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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部五

○春秋类

△春秋经传集解三十卷(宋刊本)

首题“《春秋》序,”次题“唐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附。”分卷同《唐石经》。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隐公》第一”,下接《释文》,至三行止。四行低八格,题“杜氏”,越二格,题“尽十一年”。每半叶十行,行十八字。注文双行,行廿二字。卷末有墨围《识语》八行云:“谨依监本,写作大字,附以《释文》,三复校正刊行,如履通衢,了亡室(疑”窒“之误。)碍处,诚可嘉矣。兼列图表于卷首,迹夫唐虞三代之本末源流,虽千岁之久,豁然如一日矣。其明经之指南欤。以是衍传,愿垂清鉴。淳熙柔兆涒滩中夏初吉闽山阮仲猷种德堂刊。”案:柔兆涒滩为丙申,乃宋孝宗淳熙三年也。与阮氏《校勘记》所载淳熙小字本正同。惟是本前序後载有《春秋图说》,首,春秋诸国地里图;次,三皇五帝世系;又次,周及各国世次,凡二十国。视岳本所载年表,多燕、虞二国,少小邾一国。又次,《春秋名号归一图》二卷;又次,《诸侯兴废》;又次,《春秋总例》;又次,《春秋始终》;而以公羊、穀梁、左氏三家传授终焉。阮本止有《名号归一图》二卷,且附於末,与《识语》所称“兼列图表于卷首”者不合,似不若是本为完整矣。是本佳处,黄琴六丈廷鉴尝为之跋,其略曰:书中庄六“後君噬齐”作“噬脐”;僖廿三“怀与安”作“怀其安”;宣十二“楚军讨郑”,“军”作“君”:“屈荡尸之”,“尸”作“户”;襄廿八“武王有乱臣十人”,无“臣”字;昭八“臣必致死以息楚”,“楚”下有“国”字;定八“晋师将盟卫侯于鄟泽”,“鄟”作“剸”:皆足正明监本及坊本之矣。阮氏定为宋刻善本,有以也。(卷首末有“董其昌印”朱记。)

△春秋经传集解二十三卷(宋刊残本)

此宋椠小字不全本。每卷首行题“《春秋经传集解》某公第几”,次行下八格,题“杜氏”,越四格,题“尽某年”。分卷同《唐石经》,卷首《序》残阙。经文四叶以前阙。其阙卷自十四至十八及廿五廿六共七卷。每半叶十四行,行大小皆廿三字。卷末杜氏《後序》残阙。遇高宗以上诸帝讳皆阙笔,而“慎”字不阙,盖南渡初所刻也。不附《释文》,字无俗体。其昭二十年《传》“而以齐氏之墓予之”,注,“皆死而赐谥及墓田,《传》终言之”,与相台本异。段氏懋堂云:杜曰“终言之”,则其上文为死而赐谥无可疑者。若添“未”字,则下不当云“终言之”矣,其辨甚明。又如隐元年《传》“其是之谓乎”,注,“皆不与今说诗者同”,此作“不皆”。十年《经》“翬帅师会齐人、郑人伐宋”,注“明翬专行,非郑之谋也”,此作“非邓”。桓十五年《经》“郑伯突出奔蔡”,注“例在昭五年”,此作“三年”。十八年《传》“齐侯师於首止”,注“陈留襄邑县东南有首卿”,此作“首乡”。僖二十八年《传》“晋侯在外十九年矣”注“凡二十六年”,此作“三十六年”。三十一年《传》“相夺子享”,此作“予享”。宣二年《传》“寘诸畚”,注“莒属”,此作“筥”。成五年《传》“许灵公愬郑伯于楚”,注“前此年郑伐许故”,此作“比年”。九年《经》“城中城”,注“在东海廪邱县西南”,各本皆同。阮氏据《晋志》、刘昭《续汉书志注》、《水经注》,证“廪”为“厚”字之误,此正作“厚邱”。十五年《传》“楚将北师”注“郑侵卫”,此作“侵郑、卫”。十六年《传》“蓐食申■〈禾壽〉”,此作“祷”。十七年《传》“施氏卜宰”,注“卜立冢宰”,此作“家宰”。昭七年《传》“传序相授,於今四王矣”,注“四王,共、康、郏敖及灵主”,此作“灵王”。二十年《传》“济其不及,以泄其过”,注“泄、灭也”,此作“减也”。哀十六年《传》“方天之休”,注“言天方受尔以休”,此作“授尔”。二十六年《传》“为夷仪之盟而君入”,注“在僖二十六年”,此作“在襄”。凡此,皆似此本为长。以倦翁之殚力校雠,犹有未及,他本更无论矣。旧藏黄氏百宋一廛。钱氏《潜研堂集》云:“所见黄氏宋刻《左传》二种,小字本尤精钞。”即此本也。(每卷有“彦先”、“顾仁效印”二朱记。)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六十卷(宋刊本)

此书为南宋时刻本。首题:“国子祭酒上护军曲阜县开国子臣孔颖达等奉敕撰。”次题:“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臣陆德明释文。”馀卷止题“杜氏注,孔颖达疏”,即阮氏所称注疏中六十卷之最善者也。前有《正义序》。每半叶十行,行十七字。注、疏皆双行,行廿三字。行行顶格。《经传》下载注,不标“注”字。《正义》上则冠一墨围大“疏”字。自闽本始增“注”字於上,监本、毛本仍之,注皆不作双行,而宋版旧式无存矣。是本全书无书代修补字,纸墨如新,毫无缺损。凡遇有模糊处,其笔迹尚可推寻,而修版本已为墨丁或径臆改,可知是本所模糊者,至正德时已更不可识,其为元时印本无疑。尝以阮氏《校勘记》所载庆元间沈中宾刊本核之,往往相符,用是知阮氏所据,乃屡经修改之本,故多讹脱;而间据宋本订补,则无不与是本暗合也。南昌府学重刊本,虽据阮校多所改正,惜其不知十行原本与宋本本自相同,其未经改正者犹不少。且有一二句中讹字叠见,而或改或否,致使文义更有难明。至於补脱,阮校并据宋本,而重刊本翻从闽、监、毛三本,即阮氏所明斥其误者亦有不顾,遂与所附《校勘记》多不相应。其意盖以闽、监、毛皆出十行本,而不知闽本已仍修版之讹,非出原本也。旧以此本与阮校所据本、重刊本、家藏正德修版本参检,其异字为《校校勘记》,兹摘录附後,俾读者得见十行本之旧。其已经重刊本改正而与是本不异者,则不复出焉。

《春秋序》《春秋序》疏“先儒错谬之意”。“谬”此不作“缪”,重刊本误“终”。“记事”至“异也”疏“以末连本之辞”。(“末”此不误“未”。)

隐公

《传》注“隐公至位”传疏“其父娶之”。(“娶”此不作“爱”。又)“但为桓尚少”。(“尚”此不误“年”。)

《经》元年“夏五月”至“于鄢”疏“友徙其民於虢郐。”(“友徙”此不误“方迁”。)

《传》元年“不书即位摄也”疏“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颍”此不误“颜。”“如二君故曰克”疏“如似二君”。“似”此不作“是”。“爱其母”节注“他皆仿此”。“他”此不作“後”。“始通也”注“故《传》直言其归趣而已”。“趣”此不误“宿”。注“礼卿”至“书曰”疏“且《传》无其事”。“且”此不误“经”。

《经》二年“莒人人向”疏“从己氏”。“从”此不误“须”。

《经》三年注“日行”至“七年”疏“襄二十一年”。“一”此不误“二”。又“当阳盛之月”。“盛”此不误“量”。又“历纪全废”。“废”此不误“差”。又“故汉初以来”。“初”此不误“朝”。又“则日有频食之理”。“日”此不误“自”。

《传》三年注“谿亦”至“毛草”疏“小陼者曰沚”。“陼者”此不作“渚”。注“蘋大”至“聚藻也”疏“可糁烝为姑”。“烝”此不作“蒸”。又“许慎《说文》云,■〈艹漅〉,水草。从艹,从水,巢声”。“艹”此不作“月”。又“或作藻,从澡”。“澡”此不作“藻”。又“茎大如箸”。“箸”此不误“著”。又“米面糁烝为茹”。“烝”此不作“蒸”。“筐筥”节注“圆曰筥”。“圆”此不作“员”。注“方曰”至“曰锜”疏“此皆《诗毛传郑笺》之文也”。“诗毛”此不误“毛诗”。“商颂”至“谓乎”疏“言殷汤武丁”。“殷”此不误“成”。注“既盟”至“日误”疏“溢为荥”。“荥”此不误“荣”,重刊本改“荣”,亦非。“卫庄公”节注“大子不敢居上位”。“大”上此不衍“此”字,“大”此不作“太”。“卫庄”至“庄姜”疏“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二”下此不衍“年”字。

《经》四年注“书取”至“娄乡”疏“虽然淳于为杞所并”。“虽”此不误“若”。

《传》四年“阻兵而安忍”疏“阻,训恃也,恃兵以求胜”。此不误作“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

《经》五年注“大夫”至“所及”疏“吊丧问疾,人君之常”。“君”此不误“道”。

《经》六年“秋七月”注“具四时以成岁也”。“也”字,此不脱。又“他皆放此”。“他”此不误“也”。

《经》十一年注“实弑”至“讳也”疏“造膝诡辞”。“诡”此不误“跪”。

《传》十一年注“庶姓”至“同姓”疏“异姓昬姻者也”。“姓”字此不脱。“昬”此不作“婚”。

桓公

《经》二年注“称督”至“其君”疏“礼必鄣蔽其面”。“鄣”此不作“拥”。

《传》二年“鄂侯生哀侯”注“鄂侯以隐五年奔随”。“侯”此不误“国”。

《传》五年注“旝旃”至“号令”疏“发以机以追敌”。上“以”字此不误“其”。

《传》六年注“父义”至“子孝”疏“但兄弟相於”。“於”此不误“敬”。

《传》七年注“辟陋”至“书夏”疏“今辟陋之语”。“辟”此不作“僻”。

庄公

《经》八年注“治兵”至“围郕”疏“杜云,治兵於庿”。“庿”此不误“广”。案:“庿”,古“庙”字。

《经》九年注“二公”至“无位”疏“故杜言各自有党以排之”。“排”此不误“规”。重刊本从闽本改“解”,亦非。

《传》十四年“庄公之子”释文“庄公之子”至“《记传》无文”。案此卅四字,首冠以“○”,附释音之例甚明。《记》谓误入《正义》,非。

《经》十八年“秋有蜮”注“蜮,短弧也”。“弧”此不误“狐”。

《传》二十二年“犹有观焉”注“因观文以博占”。“博”此不误“传”。《正义》亦作“博”。

《经》三十二年“城小穀”注“济北穀城县,城中有管仲井”。“北”此不误“地”。

闵公

《传》元年“戎狄”至“简书”疏“善为小儿啼声以诱人”。“啼”此不误“喑”。

僖公

《传》五年“士蒍稽首”疏“乃复申头以至地”。“申”此不误“叩”。正德十二年修版误“中”亦不误“叩”。案:《尚书太甲正义》文与此同,则作“叩”非也。

《传》七年注“列奸用子华”疏“齐史无所可隐”。“可”此不误“不”。

《传》二十三年“男女”至“不蕃”疏“譬违礼而取”。“譬”此不作“辟”,正德十二年修版亦作“譬”。《传》“而天不靖晋国。”“不”上此无“下”字。

《传》二十四年注“吊伤”至“兄弟”疏“彼叔世谓三代之末世”。“谓”,此不误“为”。《传》“鄂不■〈華韋〉■〈華韋〉。”“■〈華韋〉”此不误“■〈革韋〉”,下并同。

《经》二十八年注“公子”至“其罪”疏“於此讯之也”。“於”,此不误“如”。

《传》二十八年《传》“及而玄孙”。“而”此不误“其”。

《传》三十三年《传》“犹秦之有具圃也”。“圃”,此不作“囿”。案:各本皆作“囿”,惟此与卢氏《锺山札记》所考合。注“诗国至善”节疏“此二菜其根有恶时,故云,上善下恶,食之者,取善节也”。“时”此不误“诗”。《记》以闽本作“时”为误字,谓“诗故”,即诗之“训故”,其说非也。案:《诗毛传》无此解。《笺》云,此二菜者,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时。是此疏自据郑《笺》,“时”字当属上读,下文“上善下恶”二句,乃述杜注耳,安得谓诗故邪?注“文公”至“倒错”疏“乙巳非十月”。“十”下此不衍“二”字。

文公

《传》十六年《传》“使庐戢梨侵庸”。“梨”此不误“黎”,注同。

宣公

《传》二年《传》“乃宦卿之適而为之田”。“適”下此不衍“子”字。

《传》十一年《传》“反之,可乎?对曰:吾侪小人”。案: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对曰”下并有“可哉”二字,此脱,《记》失校,重刊本亦未据补,并误。

《传》十二年注“惎教”至“兵兰”疏“今杜以扃为车上兵兰”。“兰”此不误“阑”。

《传》十五年“初税”至“财也”疏“故杜以为十一外更十取一”。“以”,此不误“氏”。

《传》十六年“凡火”至“曰灾”疏“《春秋》书灾多矣。”书灾“,此不误”天变“。

《传》十八年“复命於介”疏“皆有复命之法”。“法”此不误“礼”。

成公

《经》二年注“公与”至“君故”疏“计亦应贬”。此不误“乃称公子”,惟“计亦”二字稍模糊。又“凡会且盟者”。“且盟”此不误“盟观”。注“齐在”至“恶也”疏“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亦未”此不误“抑秦”。又“以处草莽”。此不误“以居俗裔”。又“及武王熊达”。“达”此不误“违”。

《传》二年“无能为役”注“不中为之役使”。“不中”此不误“无能”。

《传》“士燮佐上军”。“佐”此不误“将”。注“媚人”至“所得”疏“又取其珍宝”。“珍”此不误“国”。“萧同”至“类也乎”疏“且告语诸侯云”。“语”此不误“吾”。“哭於”至“以葬”疏“相者受命曰”。“相”此不误“楹”。“宣公使求好于楚”注“在宣十八年”。“宣”此不误“位”。

《传》三年注“此传”至“四字”疏“《释例》曰,《传》云”。“云”此不误“文”。注“春秋”至“小国”疏“子产论晋曰”。“论”此不误“语”。

《经》八年注“昬聘”至“之父”疏“诸侯不可求媒於他国”。“他”此不误“其”,惟脱“人”旁。注“诸侯”至“通称”疏“称王者六”。“六”,此不误“八”。

《传》九年《传》“坚彊以御之”。“彊”此不误“疆”。注“泠人乐官”疏“泠州鸠非之”。“非”此不误“其”。注“浃辰十二日也”疏“浃,为周币也”。“币”此不误“匝”。“无弃菅蒯”疏“肕宜为索”。“肕”此不误“肋”,下同。

《传》十三年《传》“虔刘我边垂”。“垂”此不误“陲”。又“而我昬姻也”。“我”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四年“婉而成章”注“谓曲屈其辞”。“曲屈”此不误“屈曲”。案:“曲屈”,各本皆同。家藏小字宋本亦同。《记》反据修版以“曲屈”以误倒,非也。

襄公

《经》四年注“定谥”至“葬速”疏“於例,赴同称薨也”。“赴”此不误“亦”。

《传》四年“晋侯享之”注“周礼以锺鼓奏《九夏》”。“锺”此不作“钟”。

《传》七年注“郊祀”至“殖者”疏“此《传》专言郊祀后稷”。“后”此不误“社”。

《经》十年“遂灭偪阳”注“福阳妘姓国”。“福”此不作“偪”,与《释文》徐音甫目反合。

《传》十一年注“肆列”至“二枚”疏“单为半也”。“也”此不误“此”。

《传》十二年“妾妇之子”注“言非適也”。“適”下此不衍“世”字。“及姑姊妹”疏“父之姊妹为姑”。“为”此不作“曰”。又“盖父之姊为姑姊”。“盖”此不误“若”。又“入火取其兄子”。“取其”此不误“而救”。

《传》十九年“见卫”至“乃登”疏“何故下文方云”。“云”此不作“曰”。案:《记》称此本“云”字模糊,依宋本补,是当补“云”字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曰”字,非。重刊本补字多此类,後不悉出,以其与《记》违异,显然可见也。

《经》二十四年“秋七”至“之既”疏“既不复相掩故也”。“复”下此不衍“其”字。

《传》二十九年注“颂者”至“神明”疏“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者”此不误“可”。“曰至”至“同也”疏“猜疑在下”。“猜”此不误“倩”。

《传》三十一年“庭燎”疏“由齐桓公始也”。“桓”此不误“相”,《记》云,作“相”,避讳也。案:宋人讳“桓”改字为“威”,以音相近,作“相”无理。此本仅阙末笔,足证修版作“相”非由避讳。淳熙本亦多作“相”,皆可决知为误耳。

昭公

《传》元年注“穮耘”至“为蓘疏”后稷始圳田”。“圳”此不误“畊”。注”设君“至”陈也“疏”即名宫门之卫以为离卫。“名”此不误“明”。“赵孟赋小宛”注“天命一去”。“天”此不误“大”。“赵孟欲一献”注“知欲一献”。“欲”此不误“其”。注“朝聘”至“五献”疏“皆献同饔饩之数也”。“同”上此不衍“数不”二字,原空二格。“於文皿蟲为蛊”注“器受蟲害者为蛊”。“蛊害”此不误“蛊书”。“谓之郏敖”注“郏敖楚子麇”。“麇”此不误“麋”。

《传》二年注“易象”至“说之”疏“似同郑说也”。“似”此不误“以”。

《传》四年注“陆道”至“藏之”疏“谓夏之十二月也”。“谓”此不误“为”。

《传》七年“王臣”至“臣台”疏“夫之言扶也”。“夫”字,此不脱。“官职不则”注“治官居职非一法”。“法”下此不衍“则”字。

《传》八年“使穿封戌”注“戌,楚大夫”。“楚”下此不衍“之”字。

《传》十二年“以为大吉”疏“筮遇此爻”。“此”此不误“比”。

《传》十四年《传》“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祁”此不误“■〈礻卩〉”。《记》云,闽本、监本“■〈礻卩〉”作“祁”,非也。案:宋本、岳本并作“祁”,从邑,《说文》有“祁”无“■〈礻卩〉”,《记》似误。

《传》十八年“楚左尹”节注“许自夷还居叶”。“还”此不误“迁”,与家藏小字宋本、淳熙本、岳本并同。修版本误“迁”,《记》失校。注“十三”至“居叶”疏“楚之灭蔡也”。“楚”下此不衍“师”字,亦无空缺。盖修版此行标题上脱“注”字,故下有空格,或又填一“以”字,家藏修版本如此,闽本改“以”为“师”,监、毛本皆因之。《记》云,亦衍文,是也。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入“师”字,误甚。又“其实自荆还也”。《记》云,监本、毛本“还”作“迁”是也。重刊本竟改“迁”。案:《正义》云,注不言自荆还叶者,盖以许迁于夷见《经》,故据以为言,其实自荆还也。是此句正与上文不言自荆还叶相应,亦即注“自夷还居叶”之还也。

《传》十九年“楚子之在蔡也”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为”此不误“亦”。“息民五年”疏“国家和平乃乐生”。“乃”此不误“则”。

《经》二十年注“尝有”至“曹邑”疏“今赞又云”。“赞”此不作“贾”,正德十二年修版同。

《传》二十年《传》“以烹鱼肉”。《记》云,《石经》宋本“烹”作“亨”,与《释文》合。《石经》“亨”字下有四灬,系补刊,必王尧惠辈所为也。今案,淳熙本、岳本并作“烹”,家藏小字本多从《石经》,此字亦作“烹”,恐非明人所补。“六律”疏“内庳外高”。“庳”此不误“痺”。

《传》二十五年注“宫商角徵羽”疏“其本不由五行而来也”。“不”此不误“末”。注“言无”至“取饮”疏“贾逵云,冰,犊丸盖也”。又“或谓之犊丸,则犊丸是盛弓者也。此或说犊丸是箭筩”。四“犊”字,此皆不作“椟”,《记》失校,重刊本并误为“椟盖”,皆未见原本也。《传》“宋元公将为公故如晋”。“宋”下此不衍“公”字。《记》所出与此同。注云,闽本、监本“宋”下衍“公”字。明所见本不衍“公”字也。重刊本即出阮本,乃衍“公”字,岂《记》有误邪?

《传》二十七年注“犹言”至“讬光”疏“彭中博云”。“博”此不误“传”。《传》“出蔡侯朱”。“朱”此不误“宋”又“迩无极也”。“极”此不误“及”。上二条《记》失校,重刊本亦未补正。“今又杀三不辜”注“郤氏、阳氏、晋陈氏”“阳”此不误“陈”。注“比公”至“坐也”疏“彼是请宾使自安”。“宾”此不误“客”。“十二月”节注“《经》所以不书戍周”。“戍”此不误“成”。

《传》二十八年“使公复于”节注“逆,著乾侯也”。“著”此不误“者”。“生女黰黑”疏“《诗》云,摽发如雲”。“雲”此不误“丝”。注“卿之”至“馀子”疏“宦卿之適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二“宦”字此皆不误“官”。

《传》二十九年注“泯灭也坻止也”疏“若灭弃其官百官不理”。“其官百”此不作“所掌职”,但模糊耳。修版“其官”作墨丁,亦与阮本不合。

定公

《经》元年注“公之”至“月故”疏“因以此年为元年也”。“此”、“元”二字此不误倒。

《传》四年注“烧火”至“卻之”疏“执而牵向吴师,乃放之”。“牵”此不误“率”。《传》“炉金初宦於子期氏”。“宦”此不误“官”。“君其取分焉”注“与吴共分楚地”。“楚”此不误“其”。

《传》五年“王之”至“脾泄”疏“国内无主”。“主”此不误“王”。“城不”至“何知”疏“城之而不知”。此不误“能之而不知”。

《传》六年“尤人”至“非礼”疏“尤其非而复效之”。“非”,此不误“罪”。又“则公叔文子知此出入卫门,是阳虎之计”。“门”此不作“明”。《记》云,“门”、宋本作“明”是也。案:卫门,即《传》所云东门、南门。似宋本误。注“贱鲁”至“备书”疏“令行两事”。“令”此不作“今”。《记》云,宋本“令”作“今”,是也。案:此说文十八年事,不应称“今”,重刊本据改,亦误。

《传》九年“君子”至“可也”疏“当议其罪状”。“议”此不误“明”。“诗邶”至“所执”疏“篇有三章”。“篇”,此不阙,与《记》据宋本所补合。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补“诗”字,殊谬。又“记妃妾善恶进御之法”。“进御”,此不阙,重刊本从闽、监、毛本补“彤管”,亦谬。注“诗鄘”至“存身”疏“孑孑干旟,在浚之都”。“旟”,此不误“旄”。注“今荧”至“非也”疏“有臣瓒者”。“瓒”,此不误“费”。注“城为”至“郭书”疏“而郤缺为将”。“为”此不误“将”。

《传》十年注“杨水”至“有命”疏“《唐》诗《杨之水》”又“其三章云《杨之水》”“杨”此皆不作“扬”,与《石经》初刻合。

《传》十三年“晋赵鞅谓邯郸午”注“今欲徙著晋阳”。“著”淳熙本、岳本并同,与《释文》“著,丁略反”合。毛本作“置”,非也。《记》谓淳熙本、岳本作“置”,亦误。

哀公

《传》元年注“夫犹”至“守蔡”疏“屑言昼夜”。案:屑,犹言岂屑也,谓兵之夜守,本属常事。《传》岂屑以昼夜言之。各本作“何”,恐未必是。注“浇寒”至“斟灌”疏“故因杀夏后相也”。“因”此不误“曰”。

《传》二年“今日我上也”注“功为上”。“功”上,此不衍“我”字。

《经》八年“齐人归讙及阐”注“无■〈亠上日下〉(旨)使也”。“■〈亠上日下〉”,此不误“官”。

《传》八年“间於叔孙辄”注“问可伐不”。“不”此不作“否”。疏“兵败奔齐,於後自齐奔吴”。“齐於”二字此不阙。阮氏据宋本所补,正与此合。闽、监、毛本误倒为“於齐”,《记》已明斥其非,重刊本反从之,误甚。

《传》“囚请楼台”。“请”淳熙本、岳本家藏小字宋本皆作“诸”,是也。《记》失校。

《传》十一年注“邱赋”至“田赋”疏“并共一马、三牛”。“并”此不误“井”。

《传》十二年注“孔子”至“节制”疏“大夫之吊服弁绖”。“弁”此不误“牟”。

《传》十五年《传》“是公孙也”。“也”字,此不脱。

《传》十六年《传》“得祏於橐中”。“橐”与《记》所出同。重刊本误“橐”。

《传》二十一年“唯其儒书”注“言鲁据周礼”。“周”此不误“用”。

《传》二十四年“以寡君之在行”注“在军行”。“军”此不误“车”。“行”下不衍“间”字。修版本“行”下作墨丁,重刊本乃从闽、监、毛本增“间”字,非也。

《传》二十五年“卫侯出奔宋”疏“盖卫侯出近宋竟”。“竟”此不作“境”。

《传》二十六年“宋乐茷”疏“宋司城子潞”。“潞”此不误“纳”。“以城至为此”疏“乃还城鉏”。“乃”此不作“退”。

《传》二十七年“言及子赣”注“思子赣”。三字此不脱。重刊本补“赣”误“贡”。“余及死乎”注“问己可得以寿死不”。“己”字、“以”字此不脱。“不”此不作“否”。“因孙于邾”。“于”此不作“於”。“将门”注“攻郑门”。“攻”上此不衍“将”字。“何以为子”注“简子废嫡子伯鲁而立襄子”。“废”上此不衍“奔”字。“嫡”此不作“敌”。“伯鲁”,此不脱。又“何故立以为子?”“何”下此不脱“故”字。“立以”不倒为“以立”。

△附释音春秋左传注疏三十卷(宋刊本)

此明代修版本也。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或称正德十六年,或但称正德年,或为黑口,或全叶重刊,或剜改数字,或连行皆作墨丁,即所存原刻,亦多模糊,笔画欹斜,迥非前所录明以前印本可比。然以阮校所据本核之,则此本修版尚少。即如《春秋序正义》,阮本“此序大略”,“略”作“略”:“明义以春秋”,“明”误“名”:“先儒错谬之意”,“谬”作“缪”;及“《毛诗》、《逸礼》、《春秋》”,“诗”误“氏”;而此本皆不误。此类不胜枚举,视阮本直远过之。而修版中亦颇多互异,如卷三第四叶版心有“正德年”三字,《正义》,“舍奠於墓左”之“墓”字不书:“葬然则由不赴”之“葬然”二字,“二事既然则由不袝”之“则由”二字,此本皆作墨丁,而阮《校》皆不言阙。阮《校》“出故不言葬也”,此作“书”,不误“言”:“至於《书经》”宅本作“至书於经”。“於书”二字,此作墨丁,而阮氏无校。“顺经之先後为文也”,“经”字,此误“已”,不误“记”。即此半叶,而其不同已如此。盖其初因原板漫漶,阙而未刻,後复补阙,而任意剜嵌。故凡原本模糊,此本犹多作墨丁,而阮有字,必多舛错。阮氏所谓递有修补者,其迹显然可见也。又昭十九年《传》注“盖为大夫时往聘蔡”,阮校云,初刻“为”误“亦”。案:所谓“初刻”,即此初修版本,原版实作“为”。此本“亦”字未改,而版心有“正德十二年”字,不知重改“为”字,又在何时?盖其版至明末犹存,故印本多前後互殊,此犹是修版本中最初之本,存之以备参证焉。

△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十二卷(宋刊本)

卷第一,首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次行下数格题:“何休学。”馀卷并同此式。前有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序後有余氏题识云:《公羊》、《穀梁》二书,书肆苦无善本,谨以家藏监本及江、浙诸处官本参校,颇加釐正。惟是陆氏《释音》字或与正文字不同,如此序“酿嘲”,陆氏“酿”作“讓”;隐元年“嫡子”作“適”,“归含”作“唅”,“召公”作“邵”,桓四年“曰蒐”作“廋”,若此者众,皆不敢以臆见更定,姑两存之,以俟知者。绍熙辛亥孟冬朔日建安余仁仲敬书。凡六行。每半叶十一行,行大字十九,惟序行十八字。小字廿七。“殷”、“匡”、“贞”、“桓”、“完”、“慎”皆阙笔。《经》下即接《传》文,不加“传”字。注双行。《释文》分附注後。每卷末,俱有《经》、《传》及《注》及《音义》字数。卷一末有“余氏刊於万卷堂”一行,卷二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卷三,字数三条,刊置格阑外。自卷四以下,或曰“仁仲比校讫”,或曰“余仁仲刊于家塾”。阮氏《校勘记》称:鄂州官书《经》注本最为精美。今考此本,足以考订鄂本者颇多:如桓十年,《传》“内不言战”节注“当戮力拒之”,《记》以鄂本作“戮”为是,谓《释文》“戮力”字多作“戮”。然《释文》云,“戮”字亦作“戮”。则《释文》正作“戮”也。十有八年,《经》“公夫人姜氏遂如齐”,《记》以鄂本“公”下有“与”字为是。谓《左》、《穀》皆有“与”。然庄元年注及疏引此《经》皆作“公夫人”。孔检讨广森《公羊通义》亦谓通检前後《经》例,但有“暨”及“更”,无“与”文。知此直言“公夫人”是也。庄八年,“师次于郎”《传》注“陈蔡称人者略以外国辞称人微之”,《记》以鄂本“人”作“知”为是,谓当独“知微之”三字为句,然僖二年“盟于贯泽”《传》注亦云“知以远国辞称人”,则作“人”者是也。僖三十有一年,“取济西田”《传》注“班者,布遍还之辞”,鄂本空“遍”字,然《释文》出“布遍”,则鄂本脱也。《记》谓《经》注本盖作“布还”,此合并为一,此谓十行本。此语未详其意。案:“布”字当句,班,布也,见於《周礼》“宫伯”注,《左》襄廿六年“班荆”注可证。《释文》摘字为音,不尽如句读。但此云“布,遍,音遍,下文同”,寻下文,更无“遍”字,而有二“还”字,疑此本作“遍还”。“还”亦有音,“下文同”者,谓“还”音,而今本脱之也。文三年,“雨螽于宋”《传》注“朝廷久空”,《记》以鄂本作“久虚”为是。然此下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注亦言“朝廷久空”,与此文同。宣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传》注“据有俄道”,《记》以鄂本“俄”作“我”为是;然此据桓二年《传》“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为问,故云,“俄道”,解引彼注云“俄者,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则作“我”者“误”也。昭二十有六年,“天王入于成周”《传》注“不言京师者,起正居在成周”,《记》以鄂本作“王居”为是,然此下三十有二年“城成周”《传》注亦云“言成周者,起正居”,盖以天子不居王城,嫌非正,故言成周以起之,而西周之非正亦明矣。若作“王居”,则天子所居皆是,王居何所起乎?诸条似皆此本为长。观《记》中别载数条,并言有阙叶两处,此本不阙。似获见此本,不知何以未经备录?且引据各本,《目录》中亦不载及,殊不可解。扬州间礼堂汪氏近有翻本,款式相同,惟一经传刻,不无讹脱。其句读圈法,失去大半,斯固无关宏旨。而讹字未经订正,且复转据他本多所刊改,是正固多,沿讹亦不少。用悉校录於後,并略加辨正,俾览者无惑焉。

隐公元年“大郑伯之恶也”注“以弗克纳,大郤缺之善”。“郤”误“卻”。○上宋本,下汪本,後仿此。《释文》“郤缺去逆反”,同上○案:《说文》:郤,晋大夫叔虎邑也,从邑,谷声。卻,节欲也。从卩、谷声。文义俱别。然此本下亦俱误“卻”,惟此正耳。“母欲立之”注“段无弟文”,“段”误“叚”。“仲子微也”注“王者据上”,“上”改“土”,非。“所见异辞”节《释文》“《说文》大也”。“大”误“式”,行末误增。

五年“始僭诸公”节注“故从末言,初可知”。“末”误“未”。

六年“隐公获焉”注“为郑所获”。“获”误“壤”。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本”误“卒”。“无骇卒”注“嫌上贬主起入为灭”。“主”误“王”。

九年“侠卒”《释文》“《穀梁》云所侠”。“云”误“六”。

十有一年《传》末《释文》“去、起居反”。“去”误“夫”。

桓公元年“鲁朝宿之邑也”注“四年,又使大夫小聘”。“夫”误“大”。

二年“宋始以不义取之”注“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正之,谓之郜鼎。”脱“不应得故正之”六字。○此行於“谓之郜鼎”止。“俄而可以为其有矣”注“诸侯土地”。“土”误“士”。

三年“春正月”注“未无王也”。“未”误“末”。“九月”注“姑姊妹不出门。”“姊妹”误“媡姝”。

五年“离不言会也”注“至所闻之世”。“世”误“出”。“葬陈桓公”注“知君父有疾”。“疾”误“族”。

十有五年“夺正也”注“故复於此名者其夺正”。“者”改“著”。

庄公四年“缘恩疾者,可也”注“不当取有有”。上“有”改“而”。

七年“一灾不书”注“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责”误“贵”。

八年“讬不得已也”注“同心人国远”。“人”误“乂”。○案:他本“人”作“又”,盖改从他本而误“乂”也。

九年○八月脱上“○”。“曷为不与公复雠”。“雠”下衍“辞”字。

十有二年“秋八月”《释文》“复,扶又反,年末同”。“末”误“未”。“手剑而叱之”注“叱骂之”。“之”误“乏”。“冬十月”。注末衍“○”。

十有四年“冬”。下衍“○”。

十有六年“邾娄子克卒”。注末衍“○”。

十有七年“书甚佞也”注“伯当远之而已”。“伯”改“但”。

十有八年“此未有言伐者”。“伐”误“我”。“大其为中国追也”注“知为中国追也”。“知”误“如”。

二十有四年“腶修云乎”注“见女姑以暇修为贽”。“暇”改“腶”。《释文》“锻脯加姜桂曰脩”。“锻”改“腶”,非。○案:此当从“金”。

二十有五年“夏五月”《释文》“故去,起吕反”。“去”误“夫”。“以朱丝营社”《释文》“营社,一倾反”。“一”误“二”。

二十有七年“大归曰来归”注“妇人有七弃”。“妇”误“归”。“世有刑人不娶”。“世”误“出”。《释文》“长女,丁丈反。”“丁丈”误“下文”。

三十有二年“公子庆父如齐”《释文》“暴,步卜反”。“卜”误“下”。

闵公元年“齐无仲孙”《释文》○“子女,子音汝”。脱一圈五字。

二年“立僖公而城鲁”注“美大齐桓继绝于鲁”。“于”误“干”。

僖公元年“诸侯之义”注“此道大平制”。“平”误“乎”。“桓公召而缢杀之”注“疾夫人淫二叔”。“二”误“三”。

三年“其言来盟者何”注“白事于王”。“于”误“干”。

四年“春王正月”《释文》“下恶其专并”。“下”误“丁”。“有俟也”注“不顿兵血刃”,“刃”误“刀”。“喜服楚也”注“辞之复”。“辞”误“乱”。“後此者有事矣”注“谓城缘陵是也”。“是”误“见”。“其辟君之道奈何”。“奈”改“柰”是也,然当作“奈”,此书通例,从《石经》也。“桓公曰诺”注“渐洳曰泽”“渐”误“斩”。“葬许缪公”注“得卒葬於所传闻世者”。“传”误“虙”。《释文》“传,丈专反”。“丈”误“大”。

八年“先王命也”注“衔王命会诸侯,诸侯当北面受之”。“命”误“者”,“面”误“而”。

九年“为襄公讳也”注“使若非背殡也”。“背”误“皆”也。

十有一年《释文》“■〈不上十下〉,普悲反”。“普”误“曾”。

十有四年“曷为不言徐莒胁之”《释文》“并注臣为同”。“注”误“遂”。

十有六年“霣石”注“故曰劣及是月也”。“及”误“乃”。

十有七年“代英氏”注“伐国而舍氏言之者”。“舍”误“含”。

二十有一年“为襄公讳也”注“宋几亡其国”。“宋”误“未”。“为公子目夷讳也”注“有解围存国免主之功”。“有”误“子”。“十有二月”注“不序者”。“者”误“老”。

二十有五年“宋荡伯姬为逆妇”注“荡氏,宋世大夫”。“世”误“出”。“宋三世无大夫”注“三世,谓慈父、王臣、处臼也”。“臼”误“白”。又“疾其末”。“末”误“未”。“两之也”注“微者不别遂但别两耳”。“两”下剜增“称”字,非。

二十有六年“曷为重师”注“据泓之战不重师”。“泓”脱水旁。“秋楚人灭隗”《释文》“二传作夔”“二”误“一”。

二十七年“十”下剜增“有”字。

二十有八年“楚杀其大夫得臣”注“子玉得臣楚之骄蹇臣”。“玉”误“王”。“为叔武讳也”《释文》“及注而为深,为皆同。”“及”误“反”。

三十有一年“曷为或言免牲”注“鲁卜郊不吉免之”。“吉”误“言”。

文公元年“冬十月”注“又责臣子当讨贼也”。“当”误“常”。“公孙敖如齐”注“吉凶不相干”。“干”误“于”。

二年“故以灾书注”“此禄去公室”。“禄”误“录”。“其逆祀奈何”注“隐、桓与闵、僖”,“桓”误“相”,下“隐桓及闵僖”,误同。

三年“雨螽于宋”《释文》“而队,直类反”。“队”误“■〈阝录〉”。

六年“阳处父谏曰”《释文》“不说,音悦。下同”。“下”误“不”。

七年“何以不言师败绩”注“据秦师败绩”。“秦”误“蔡”,“绩”误“缉”。“公失序也”《释文》“眣,音舜”。“音”误“者”。

九年“缘孝子之心”注“以听冢宰三年”。“冢”误“家”。“何以书记异也”注“四方叛德”。“德”误“得”。“葬曹共公”《释文》“○共,音恭”。脱一圈、三字。

十年“夏秦伐晋”注“晋先眛以师奔秦”。“眛”误“昧”。

十有三年“欲天下之一乎周也”注“命使遥供养”。“供”误“俱”。又“所以一天下之心于周室”。“之”误“人”。

十有四年“公至自晋”《释文》“为臣,于伪反。”“于”误“千”。“齐侯潘卒”《释文》“潘,普干反”。“干”误“千”。“有星孛入于北斗”《传》注“吴楚更谋”。“吴”误“具”。“貜且也长”注“既两不得正性”。“两”误“雨”。“不得专废置君也”注“本当言卻娄接菑”。“卻”改“邾”。

十有五年“筍将而来也”注“故取其尸置编舆中”。“故”误“放”。“日有食之”注“宋人弑其君处臼”。“臼”误“曰”。

十有六年“然则曷为不言公无疾不视朔”。此下增“有无疾不视朔”六字,非。“公子遂及齐侯盟于犀邱”《释文》“左工作郪邱”。“邱”误“立”。

宣公元年“三年待放”注“刳胎焚夭”。“夭”误“天”。又“《易》曰,系用徽墨”。“墨”改“纆”。

六年“使诸大夫皆内朝”注“虽有富贵者以齿”。脱“有”字。○案:此衍“富”字,当去。去“有”字,非也。“有人荷畚”《释文》“荷,胡可反,又音河”。“河”误“同”。“遂刎颈而死”注“明约俭之卫也”。“明”误“用”。

八年“有疾也”《释文》“难辞,乃旦反”。“旦”误“且”。“日有食之既”注“屈服彊楚之应”。“彊”误“疆”。

十年“饥何以书”注“开仓廪赡振乏”。“乏”改“之”。又《释文》“赡,常艳反。”“赡”误“胆”。

十有二年“君之不令臣”注“言君之不善臣”。“君”误“吾”。“庄王亲自手旌”注“缁广充幅长寻曰旐”。“充”误“允”。“厮役扈养死者数百人”注“炊亨者曰养”。“亨”改“烹”,非。“要其人而不要其土”注“不顾杅皮”。“杅”误“杆”。

十有五年“平者在下也”注“等不物贬”。“物”改“勿”。“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注“瓜果种疆畔”。“疆”误“彊”。

十有八年“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逐”改“遂”。又“又不当逐”。“又”改“父”,非。

成公三年“宣宫则曷为谓之新宫”注“易其西北角”。“北”误“比”。

四年“郑伯坚卒”。“坚”从《释文》改“<臤”,非。

八年“其馀皆通矣”注“道遥术”。“道”改“逍”。又“当劳来与贤师良傅”。“傅”误“传”。

十有五年“宋世子成”。“成”改“戌”。

十有六年“易也”注“易故末言之”。“末”误“未”。“外治诸京师而免之”注“讼治于京师”“于”误“子”。

十有七年“然则郊曷用”注“鲁郊博卜春三月”。“博”改“传”,非。

襄公五年“盖欲立其出也”注“主者者善之”。上“者”改“书”。

九年“大者曰灾”注“大者,谓正侵”。“侵”改“寝”。

十年“公至自会”注“开道彊夷灭中国”“彊”误“疆”。

十有三年“夏取诗”《释文》“亟,去兾反”。“兾”误“异”。

十有六年“于湨梁”。“湨”误“溴”。“君若赘旒然”注“《礼记玉藻》曰”。“玉”误“王”。“甲子地震”注“是时湨梁之盟。”“湨”误“溴”。

二十有九年“刑人也”注“古者肉刑,墨、劓、膑、宫与大辞而五”。“膑”误“摈”。

昭公五年“戊辰叔弓,帅师”注“以兴兵战斗”。“兴”误“与”。

十年“宋公戌卒”《释文》“宋戌读《左传》者,音成,何云,向戌与君同名,则宜音恤。”“成”改“城”,下“戌”亦作“城”,误。

十有二年“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注“不改更信文也”。“文”改“史”。

十有三年“君子不耻不与焉”注“故云尔”“云”误“去”。又“时不受盟也”“盟”改“赂”。“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也”。“若”误“君”。又“无君所责”“君”下剜增“无”字。

十有七年“楚人及吴战于长岸”注“据於越败吴于醉李”。“醉”改“檇”。

二十年“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注“据始出奔未有言此者”。“此”改“自”。“畔则曷为不言其畔”注“如邾娄庶期”“期”改“其”。“或为主于国”《释文》“《说文》云,絜,缊也”。“云”误“去”,“絜”改“絮”。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注“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大”改“世”。“蔡侯朱出奔楚”注“意背中国而与楚”“意”改“恶”。

二十有二年“言不及外也”注“不言成周”。“言”改“曰”。

二十三年十下剜增“有”字。“吴少进也”注“髡楹下云灭者”。“云”误“去”。“著有天子也”注“天王失位徒居”。“徒”改“徙”。

二十有四年“大雩”注“时年叔倪出会”。“时”改“明”。

二十有五年“玉戚”。“玉”误“王”。“君无多辱焉”注“故云尔”。“云”误“亡”。“赐之以死”注“即所锡之以死”。“锡”改“赐”。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正”改“王”,非。○案:正居,犹正位也。故注又云“为天下喜,录王者反正位”。各本皆同,独鄂本误作“王”。

二十有九年“君存焉尔”注“不讳者责臣子当忧而纳之”。“责”误“贵”。

三十有一年“季孙隐如”《释文》“示滴泺也”。“示”改“亦”。“吾为其妻”注“云尔非也”。“云”误“去”。《释文》“愬,音素,本亦作「诉」”。“愬”改“诉”,“诉”改“愬”,并非。“叔术觉焉”注“动之微者,事之先见”。“者”改“吉”。“大夫之义不得世”注“主书者”。“主”误“王”。

定公元年“不蓑成也”。“蓑”改“衰”。

六年“二名非礼也”注“文致太平”。“平”误“乎”。

八年“公至自瓦”注“不别得意”。脱“别”字。“至乎曰若时而出”。“曰”改“日”。“临南束马”注“捶马衔走”。“捶”误“摇”。

十年“公至自颊谷”注“於是诛侏儒”。“是”误“见”。

十有二年“公至自围城”注“天子不亲征下土”。“土”改“士”,非。

十有四年“夏,卫北宫结来奔。”“北”误“比”。“於越败吴于醉李”《释文》“醉李,本又作檇,音同”。“檇”误“隽”,“同”误“司”。“天王使石尚来归脤”。“脤”误“月”。

十有五年“日有食之”注“是後卫蒯聩犯父命”。“聩”误“瞆”,後并同,不更出。哀公六年“与之玉节而走之”《释文》“为後,于伪反”。“于”误“千”。“开之则闯然”《释文》“丑衽反”。“丑”误“五”。

十有三年“彗星也”《释文》“彗星,囚岁反”。“囚”误“因”。

十有四年“有王者则至”《释文》“援,音袁”。“援”误“稷”。“曰备矣”《释文》“拨,卜末反”。“末”误“未”。“则未知其为是与”注“崇德政麟”。“政”误“致”。又“德合者相反”。“反”改“友”。《释文》“其为,于伪反”。脱“其”字。又“是与,音馀”。脱“是”字。“《春秋公羊》卷第十二”此在第八行。第九行“《经》、《传》,贰阡贰拾壹字”。“壹”误“陆”。第十行“注,叁阡叁伯捌拾玖字”。“玖”误“壹”。第十一行“音义,捌伯捌拾柒字”。“柒”误“陆”,增“仁仲比校讫”五字,非。第十三行“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五行“癸丑仲秋重校”。上二条并脱。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宋刊本)

首载景德二年六月日中书门下《牒》,後有结衔四行曰:“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冯,兵部侍郎参知政事王,兵部侍郎平章事寇,吏部侍郎平章事毕。”次列“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首卷题“《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隐公卷第一”,双行注“起元年,尽元年”。馀卷式同,或省“附音”二字。次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疏後另行空二格题:“何休学”。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七,小字廿三。每格阑外左角有某公某年。版心有大小字数,及刻匠姓名。通体字画清朗,明代修版亦少,考阮氏《校勘》,此经最多疏舛,其所据者,仅何氏煌校本,何校系汲古阁本,其与十行本异同,多未之举,反有以何校毛本误为十行本者,不知毛本讹而十行本未讹也。又好为异论,疏本所定之字,时与牴牾。如何《序》云:“此二学者,圣人之极致,治世之要务也。”俗本讹“也”为“世”。徐氏考诸旧本,定从“也”字正。以“者”、“也”相应,文势方顺,故云於理宜然。阮氏反以俗本为是。徐氏不知何时人,纪文达据董广川《藏书志》定为唐人,确不可易。阮氏乃从王西沚之说,谓即《北史》之徐遵明;(见《公羊校勘记序》。)又以疏中少言“定本”,知出唐以前人,(见成二年《校勘记》。)不知疏中言“定本”甚多,开卷“隐公第一”下便言“定本”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此正是疏出唐人之一证,其说殊未可通也。《汉艺文志》、《熹石经》皆《经》、《传》别行,分《经》附《传》,当自何氏始。盖既并注《经》、《传》,则因《经》之有注,可知《传》之有《经》。阮氏乃谓《解诂》但释《经》,大氐汉後人为之。(亦见《公羊校勘记序》。)何氏释《传》不释《经》,其说盖出纪文达。然即隐二年而观,“春,公会戎于潜”,“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干唐”,“郑人伐卫”三处,《经》皆有注,但不注有《传》之《经》,正以义具《传》中,故不复注耳,安得因此遂谓概不释《经》,其说又未可解也。《记》中所疑尤多,未易备论,因以旧校附录於後,其所脱漏,则未及悉补焉。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序》”注,各卷大题并同。疏中标注,则皆作“注”。重刊十行本并改“注”。“汉司空掾”疏“巴、汉之间,地名也”。“地”不误“也”。“昔者孔子有云”疏“予畴昔夜梦”。“予”不误“子”。

隐公“春秋”至“第一”疏“通戎夷宿潞之属”。“潞”不误“路”。又“是故止得六十国也”。《记》云,何校本作“是故”。○案:此本“故”不误“以”,闽、监、毛本并误。何校用毛本,《诗》引之似非。又“作《春秋》以改乱制”。“作”不误“赤”。○上二条重刊本并与此同。又“丘览史记”。“鉴”不作“揽”,与闽、监、毛本同。又“必告云象使知命”。“必”不作“於”,重刊本同。又“何不谦让之有?”闽本同监、毛本“不”作“以”,《记》以此及闽本为误。○案:此盖荅问者所据长义何以笑子路率尔之语,子路以不让见哂,故云。又“奉天命而制作,何不让之有?”似作“不”为是。

元年“公何以不言即位”注“夫不深正其元”。《记》云,监、毛本“夫”作“天”是也。《释文》:夫,不音扶。此陆德明一时误会,未审其文理也。○案:《释文》此音,当为上文“大一统也”注。“夫王者”而作,“夫”不当是“夫王”在“治,直吏反”之上。《释文》颠倒前後,似此者甚多,分附注疏时不知其误,遂改此“天”为“夫”,上“夫”为“天”以就之,此非陆氏误也。若《释文》果作“夫”,亦当音於“夫王”下。云下“夫”不同,不应不音上而音下,其理较然易明也。不然,上文“夫王”岂陆氏亦误会为“天王”乎?“所见异辞”注“不日略之”。“略”不误“略”。重刊本同。注“於所见”至“卒是也”疏“录季之子遏恶也。”“遏”不误“过”。

二年“公会戎于潜”疏“注,古者诸侯至逾竟”。“竟”不误“境”。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境”作“竟”,何校是毛本也。

三年“盖通于下”注“下财少可求”。《记》云,“可求”上当脱“不”字。○案:各本并同,非脱也。正以下既财少,嫌其可求,《传》故明之。若云财少不可求,又何嫌乎?

五年注“卫孙”至“是也”疏“晋郤克、卫孙良夫伐将咎如是也”。“将”未改“廧”。

六年“吾与郑人末有成也”注“为共国辞”。《记》引段玉裁云:疏云,一个人字两国共有,当是“国共”,非“共国”也。下注“称人共国辞者”同误。○案:不独下注有此文,庄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注云:“以称人共国辞”。

九年“内辞也”节,注亦云:“以称人共国辞”。各本皆同,无作“国共”者。段说疑非。“则曷为末有成”。“末”不误“未”。

七年注“叔姬”至“录之”疏“徒归于叔尔也是也”。“叔”不误“酅”,重刊本同。

九年“三月癸酉”注“而不还国於桓之所致”。“还”不误“迁”。

十年“春王二月”注“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记》云,毛本“校”作“挍”,非。○案:毛本自避所讳,未可非也。《传》“此公子翬也”。《记》云,《隶释》载《汉石经》此上有“十年”二字,盖虽不载《经》,犹记某公年数,可想见全《经》体式也。○案:此年春王二月无《传》之《经》,何氏有注,是合《传》於《经》,当自何氏始也。

桓公二年“孔父正色”节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记》引何煌云:“言及者”以下九十九字,当在《经》下。浦镗云,“言及者”三十三字,当在《经》下。案:何注本有《传》无《经》,何注《传》而不注《经》,何、浦皆误会也。○案:何氏注《传》,不注《经》,纪文达《公羊注疏提要》、阮文达《公羊校勘记》序皆有此语。然考无《传》之《经》有注者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

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人”之上。○案:闽本未移此四十二字,仍在“故如此解”下,但疏末有记云,“贱者”至“故也”,当在下文“弑处臼”注下。凡原本如此类者,已僭序次,特此一段所移不尽耳,故记之。监、毛本遂从其说而移之。然闽本谓当移注下。原不以为注,监、毛本误为注耳。

宣公元年注“饥丧”至“其文”疏“公子遂如齐纳币”。“如”字不脱,“币”不误“弊”,下同。○案:重刊本但误“币”为“弊”:“如”字亦不脱,疑《记》误。注“微者”至“之遂也”疏“但别两耳是也。”《记》引浦镗云,“两”下脱“称”,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注,“但别两耳”,《记》云闽、监、毛本“两”下衍“称”字,当删。此又以浦说为是,盖误。

十有二年注“日者”至“深责之”疏“宜存人■〈矛令〉患。”《记》云,闽、监、毛本“■〈矛令〉”改“矜”,非。古“■〈矛令〉”、“怜”字皆从令。○案:此年《传》,“文君如矜此丧人”“矜”不作“■〈矛令〉”,盖此偶合,全书皆不从古也。

十有五年“什一者”节注“女上蚕织。”《记》引浦镗云“工”误“上”,覆校云,“上”同“尚”。○案:浦说是也。余本、鄂本并作“工”。阮氏所见何校本,盖脱鄂本作“工”一条。

十有八年“墠帷”注“埽地曰墠”。“埽”不误“掃”。“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小善”。“逐弑”,不作“遂杀”,余本、鄂本并同。

成公元年注“易京”至“赏也”疏“故曰,倒赏也。”“倒”不误“例”。○案:上条《记》方据此疏以证注“例赏”之误,重刊本亦注误,而疏不误,则《记》出“故曰例赏也”者误也。此条当作“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

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为“疑”之误是也。谓《释文》音“疑”为“鱼竭反”,非也。《释文》“鱼竭反”盖为“谳”字作音,非音“疑”字。何氏以“疑”诂“殆”,何烦改读?若音“疑”字,曷不出上文“殆疑”邪?《类篇》:谳有三音:语蹇切,评狱也;又,鱼战切,议罪也;又,鱼列切。鱼列切,即《释文》之鱼竭反,列、竭同韵也。《礼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释文》徐鱼列反,其为“谳”字作音此尤切证也。“疑”字亦有入声,《仪礼士昏礼》,“妇疑立于席西”注,“疑立,正立自定之貌。”《乡射礼》“宾升西阶上疑立,”注,“疑、止也,有矜庄之色”。《释文》“疑立”并鱼乞反,又音嶷。然其义皆不可以诂“殆”。且鱼乞反,《集韵》在九乞,“嶷”在《二十四职》,而“鱼竭反”则在《十七薛》,韵部又不同矣。“吴鄫人云”注“文与巫诉”《记》云,闽、监、毛本“文”误“又”。○案:余本文作“又”,此本疏中亦作“又”,似作“又”为是。盖“与巫诉”及“书灭鄫”自是两事,故当言“又”也。

六年注“不书”至“为重”疏“不举灭为重”。《记》云闽、监、毛本作“举灭国为重”,脱“不”字。○案:重刊本误“不举灭”为“灭举灭”,《记》失校。考定四年,注云,“不举灭为重”,正与此疏合。闽本改作“举国灭为重”,监、毛本从之,非。何校但补“不”字,未去“国”字,《记》又袭之,亦非。

十有六年“君若赘旒然”注“三委于臣而君遂失权”。《记》引浦镗云,“正”误“三”,从《六经正误》校。○案:余本亦作“三”,闽、监、毛本同。考疏中历举大夫之会于向,伐秦于戚,凡三,毛说未必是。又“大夫故得信在”。《记》云,鄂本“在”作“任”,此误。○案:此不误。《传》云,“信在大夫也”。注举《传》文,不当与《传》异。疏及各本皆同。何校亦无鄂本“在”作“任”一条。

十有九年注“礼兵”至“张本”疏“故曰恩动孝子之心”。重刊本同。《记》“曰”误“心”。

二十有三年“夏邾娄鼻我来奔”注“自近始也”。《记》云,昭廿七年疏引作“以近治也”,“始”为“治”之讹,当据正,按解云,正以地接于鲁,故先治之也。是疏本作“治”。○案:此说非也。余本亦作“始”,疏标注云“见於邾娄者,自近始也”者是。疏本不作“治”也。若从昭廿七年疏,作“以近治也”,但见“治”、“近”之义,转不见先治之义矣。何校改彼疏从此注是也。

二十有九年注“季子”至“见让”疏“欲其高之”。“享”误“高”,重刊本同。

三十年注“月者”至“录之”疏“二十八年,公○如楚”。《记》云,闽、监、毛本删“○”非。○案:二十八年,《经》,“公如”之间,本无他字,此衍一圈,闽、监、毛本依经删之,何云非邪?

昭公三年“五月”注“襄公上葬”。余本同。《记》云,《穀梁》疏引作“葬襄公”不误。○案:《穀梁》疏,“葬”上有“上”字,《记》脱。此疏云,“言襄公上葬者,谓上文葬襄公时也”。则疏本自作“襄公上葬”非有误。

十年“十有二月”《释文》“何云向戌与君同名”。“何云”下,《记》衍“向云”二字,重刊本摘录,亦误。注“去冬”至“贬之”疏“今无冬更无佗罪可指”。“更”不误“者”。

十有一年“盟于侵羊”疏“直作详,无侵字”。“无”不误“字”。

十有二年注“不足”至“史文也”疏“楚杀其大夫成然者,《左氏》作成熊,《穀梁》作成虔字”。闽、监、毛本删“楚杀其大夫者”六字移於“楚杀其大夫”《经》下。《记》云,割裂之甚。○案:非但割裂也,所移上不加“疏”字而加“○”,则又误疏为《释文》矣。“楚杀其大夫成然”《释文》○成然,《左氏》作成熊。案:闽、监、毛本既移疏於此经下,并削此《释文》不载矣。

十有三年“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者”下缺一字,闽、监、毛本作“也”,《记》云盖衍。○案:余本亦作“也”,上《传》“言将自是为君也”注云:故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与此句法正同。重刊本补之,是也。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节注“宋乐大心”。“大”不作“世”。○案:《记》云,《公羊》作“世心”,廿五年《释文》可证。然谓毛本“世”作“大”,鄂本不误,此非也。此注“大心”,闽、监本并同,不独毛本也。何校云,官本亦误,与《记》所见异。考余本亦作“大”,是此注无作“世”者也。惟此本疏中作“世”不误,而闽、监、毛本亦并误为“大”矣。

二十有二年“不与当也”节注“三者皆不当卒卒又名者。”余本“三”作“二”,有下“卒”字。《记》云,鄂本,“三”作“二”,无下“卒”字,当据正。○案:“三”作“二”,是也。无下“卒”字,非也。疏标注云,“猛未”至“当卒”,又云“卒又”至“篡”。是疏本有下“卒”字也。何校亦以鄂本为脱。

二十有五年注“系马曰维”疏“云系牛曰娄者”。“云”不误“也”。《传》“庆子免君於大难矣”。《记》云《唐石经》原刻无“也”字。○案:《记》“矣”误“也”,重刊本摘录亦未正。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记》云,此本疏云,起成周为王居。闽、监、毛本亦误为“正居”。○案:闽、监、毛本改之是也。疏但“初起成周为王居”一语作“王居”耳。馀云:“不言入京师者,正欲起其正居在成周故也。”又云:“既为天子所入,正居明矣。”又云:“起正居在成周,实外之也”。并作“正居”,重刊本同。馀详余本《公羊附录》中。

二十有七年“夏四月”注“本不出贼”。案:《记》以本字属上读,非也。疏云,“今此月者直是本不出贼”,可证。注“说与鼻我同义”疏“自近始也”。“自”字,此阙。闽、监、毛本臆补“以”字。“始”不误“治”,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作“自近始也”,与襄廿三年注合。○案:襄廿三年,《记》据此疏以改彼注,此又云与注合,何前後矛盾邪?且十行本本不作“治”,据重刊本,则阮氏所见正同,不知何出致误也。

三十有一年“叔术觉焉”注“几者,动之微者”。余本同。《记》谓翻本“吉”误“者”,非也。

三十有二年“冬仲孙何忌”注“言成周者起正居”。案此注及疏,皆不作“王居”,何校亦不言鄂本作“王居”,可见廿六年鄂本作“王居”者,偶误也。

定公元年注“据庄”至“正月”疏“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昧”不误“蔑”。重刊本同。注“本有”至“即位”疏“统者,始也”。“始”下不衍“王”字,重刊本同。注“执不地”疏“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记》引浦镗云,“黎”误“犁”。○案:当作“犁”误“黎”。又,“祈”亦误,当作“祁”。

四年“晋士鞅卫孔圄帅师伐鲜虞”《释文》“圄,鱼吕反,《左氏》作圉。”重刊本同。《记》误“圉”为“圄”。“且臣闻之”节疏“为是拘昭公於南郢”。《记》云,何校本“于”作“於”是也。○案:“於”此不误“于”,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六年《经》“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记》云,上文“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有“何”字。○案:疏称古本无“何”字,有者,误也。《记》引上文为证,似以此亦当有“何”字矣。然《传》云,“曷为谓之仲孙忌”,则此《经》无“何”字明甚。“冬季孙斯伸孙忌”疏“则此《经》无可明矣”。浦镗云,“何”误“可”。《记》云,浦说非是。○案:何校亦改“可”为“何”,与浦说合,《记》以为非是,盖误。

七年注“先是公侵郑”疏“冬,季孙斯仲孙何忌围运是”。浦镗云,《经》文《无》“何”字,惟六年“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记》云,浦说是也。○案:浦谓此《经》无“何”字是矣。谓“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非也。“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传》知其为仲孙何忌者,正据“如晋”《经》耳。否则《传》何从知之?解云,正决上文“夏,仲孙何忌如晋”之文也。若上文亦无“何”字,何所为决其非衍文明矣。

八年法“公会”至“不致”疏“今此书致”。《记》云,何校本书下有“致”字。案:此有“致”字。重刊本同,毛本脱,何校是毛本。注“言大者力千斤”疏“谓之石”。《记》引段校本谓字上有“百二十斤”四字,下文“三斗有馀”四字乃衍文。○案:千斤之弓,以百二十斤谓之石计之,其力正得八石三斗有馀,非衍文也。

十年“宋公子池出奔陈”《释文》“池,《左氏》作地”。《记》云,闽、监、毛本误以《释文》五字为注,此本、鄂本皆无之。○案:此及鄂本皆有,但加以圈,不混於注,非无之也。“帅师围费者”疏“解云,《左氏》”。“氏”不作“传”,重刊本同。

十有二年“薛伯定卒”注“祸端在定”。《记》云,薛弑其君比,即在定十三年,则此作“定”非也。“定”当从“是”。○案:定,为薛伯名。此自指薛伯定不废其子,肇此祸端,非指鲁定公也。记误甚。

十有四年注“书者”至“于庙”疏“至竟必假涂”。“涂”不作“途”。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十有五年注“得二”至“可知”疏“《蒙卦彖辞》云”。《记》云,“彖”当作“象”。○案:注引“再三渎,渎则不告”正是《彖辞》,似不必改“象”。“郑轩达帅师伐宋”《释文》“轩达,《左氏》作罕达”。重刊本同。《记》误为“罕虎”。哀公三年注“故冉有曰”至“伯讨”疏“若作仁字如此解之”。重刊本同。《记》误为“若非仁字”。

七年注“讳获”至“来文”疏“今又言来”。“又”不误“文”。

九年注“兵者”至“之尔”疏“今比二经”。“比”不作“此”,《记》云,何校本“此”作“比”。○案:闽、监、毛本并作“此”,重刊本同。似作“此”为是。

十有一年注“不从”至“国也”疏“今亦云鲁公与伐”。“今”不误“合”。重刊本同。

十有三年注“齐桓”至“褒也”疏“会于贯”。案:僖二年,《经》“会”作“盟”。九年《传》云,“贯泽之会”疏改约其文也。

十有四年注“不地”至“异也”疏“云彗金精埽旦”。“精”不误“星”。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又“金精埽旦”。“埽”不作“掃”。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曰备矣”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注“得麟”至“之状”疏“乃有训作之象”。“训”不作“制”。“则未知其为是与”节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疏同。重刊本并同。何校是毛本。又“崇德政麟”。余本同。毛本“政”改“致”。又“德合者相反”。余本同。毛本“反”改“友”。

△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校本)

此郡中贝氏墉以宋本校於闽本上,即何氏煌所见宋椠官本也,亦谓之鄂本。案:隐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注:“兵动则怨结祸构”。闽、监本脱一“构”字,阮氏《校勘记》谓:“鄂本祸上有构”。“上”乃“下”之讹。又,隐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疏:“贬去名,言氏者,起其世也。”闽、监、毛本“言”俱讹“者”。《校勘记》但出“氏者,起其世也”,脱去“贬去名者”四字,而云:鄂本“者”作“言”是,误改下“者”字为“言”矣。

△春秋穀梁传六卷(宋刊残本)

原书十二卷,每公为一卷,与《唐石经》合,今存宣公以後六卷。首行题“《春秋穀梁传》第七”,次行题“范甯集解”。每卷末有《经》、《传》、注、音义字数。又曰“仁仲比校讫”。第九卷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二卷末曰“国学进士余仁仲校正,国学进士刘子庚、陈几、张甫同校,奉议郎签书武安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陈应行参校”,共五行。又有分书墨图记曰:“余氏万卷堂藏书记。”每半叶十一行,注双行,行大字十九,小字廿七。“匡”、“恒”字阙笔。所附《释文》,专用音反,不全录。其足据以订注疏本之讹者,已详阮氏《校勘记》,所引何氏煌校本中“何氏所见”,即属此本。其字画端谨,楮墨精妙,为当时初印佳本,虽非全帙,固足贵也。卷七首叶有白文方印曰“虚中印”。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

△春秋穀梁疏七卷(钞残本)

题:“唐国子四门助教杨士勋撰。”原书十二卷,今存卷六文公起至卷十二哀公止。分卷与《唐石经》合。书中《传注》,一一标明,间有“释曰”二字。所标起止与注疏本亦有不同处,或曰某某至某某,或曰某某云云,或举全句,通体不提行,惟每段空一字标起止,後又空一字,间有不空者,想钞时误连之也。旧为章邱李中麓氏藏本,字迹甚旧,有朱笔校改处。今归邑中张君伯夏,从之借录,以注疏本校覈一过,胜处实多。如,文十一年“眉见於轼”,疏校标注“高三尺三寸”,原与上“身横九亩”疏标注“五丈四尺”另为一条;今注疏本误连上录之,遂与本注相离,其实杨氏原书不误也。成十四年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疏“公即位,下文即云,公子遂如齐逆女”,十行本脱“即位下文”四字,毛本脱“下文即云”四字,《校勘记》谓“十行本脱七字”,亦误也。成十六年,“会于沙随”疏标“《传》讥在诸侯也”六字另为一条,注疏本溷入上文“战于鄢陵”疏中,大谬矣。襄五年,注疏本标“叔孙豹、缯世子巫如晋”,《校勘记》谓此句当在下文“《公羊》以缯世子巫”之上,以标起止为非。今案:此本亦标“叔孙豹至如晋”六字,而《公羊》句上并无叔孙豹云云,《校勘记》引单疏本,止据何小山校本而未见原本,故其说相歧。襄三十年,“宋灾,伯姬卒”《传》疏“共公卒虽日久,姬能守夫在之贞”,注疏本“夫在”作“灾死”,与上句不相应矣。定十年,“公会齐侯于颊谷”疏“若非孔子,必以白刃丧其瞻核,焉敢直视齐侯行法杀戮”,“瞻核”,当是察视意,与下“直视”相应。十行本“瞻”误为“胆”,闽、监、毛本承之,改“核”为“胲”,一误再误,至“焉”字又误“矣”字,下并不成句矣。其馀字句,足订脱误者,已详《校勘记》与张氏《藏书志》中,不复赘述。

△监本附音春秋穀梁传注疏二十卷(宋刊本)

此本首行较闽、监、毛本多“监本附音序”五字。次行题“国子四门助教杨士勋撰”,三行题“国子博士兼太子中允赠齐州刺史吴县开国男陆德明释文”,亦与闽、监、毛本异,何氏煌谓“宋南监本”,是也。前有范氏《集解序》,每半叶十行,行十七字,注、疏俱双行,行二十三字,版心有大小字数、刊字人名。《经传》不别,如“元年春王正月”,即接《传》文,不标《传》字,与《石经》合。《传》下《集解》亦不标“注”字,惟疏文则冠一大“疏”字於上。今以阮氏重刊本对校,著其异於篇。

“春秋穀梁传序”疏“亦既《经传》共文”。何校本同。重刊本“共”误“其”。“故曰《穀梁传》,传孙卿”。与毛本同。重刊本“传”字不重。“卿传鲁人申公”“卿”上重刊本衍“孙”字。“博示同异也”。“博”重刊本作“传”。案:《序》云,“博示诸儒同异之说”,则作“博”是。“是以”至“疵厉”疏“朓则侯王其荼”。何校本同。重刊本“荼”误“恭”。“三川震”。毛本同。重刊本“三”误“二”。“盖诲”至“者渐”疏“愚主不能用也”。“主”重刊本作“上”。

隐公元年注“隐公”至“月也”疏“《公羊》又云”。“云”重刊本作“引”。“受今王之历”。“受”重刊本作“用”。“杖大义”。“杖”重刊本作“仗”。“仪字也”节注“末王命”。“末”重刊本作“未”。

二年注“凡年”至“例时”疏“年时月皆备”。“备”重刊本误“借”。注“无此”至“戎乎”疏“司马主断割也”。“割”重刊本作“制”。

七年“戎者卫也”节注“讳执言以归”。“讳”重刊本误“韩”。

桓公元年注“杜预”至“於策”疏“即位必待逾年”。“待”重刊本误“持”。

八年“祭公来”节注“在郃之阳”。与《释文》合。重刊本“郃”误“邰”。

十有四年“无冰”疏“时燠也”。“燠”重刊本误“暖”。“五行”至“罚常燠”疏“此等皆是不明去就”。“明”重刊本作“能”。

十有五年注“栎郑”至“当受”疏“则是以恶入”。何校本同。重刊本“入”误“故”。

庄公元年《传》“人之至受命”疏“谓君父既绝夫人”。“夫”重刊本误“天”。注“礼有”至“多少”疏“能征不顺者赐弓矢”。何校本同。重刊本“顺”误“显”。

四年“飨食”至“鲁地”疏“亨大牢以饮宾”。何校本同。重刊本“亨”作“烹”。

八年注“导之以德”《释文》“导,徒报反”。“导”重刊本作“道”。

九年《传》“不讳败恶内也”《释文》“败恶,乌各反”。“各”重刊本作“洛”。

十有二年《传》“仇牧闲也”疏“荀息虽同後死之例”。何校本同。重刊本“後”误“复”。

二十有七年《传》“信其信仁其仁”疏“则首戴之会亦可为两也”。“两”重刊本作“二”。

僖公元年《传》“向之师也”疏“故重列三国”。“三”重刊本误“二”。

四年注“十四年”至“恶也”疏“但为卒于楚”。“于”重刊本作“於”。

五年“秋八月诸侯监于首戴”《传》“以其去诸侯”。“去”重刊本作“法”。

九年“宋其称子”节注“殷人殡于两楹之间”。“殷”重刊本误“周”。

十有五年“九月公至自会”注“桓会不致”。“桓”重刊本误“相”。注“获者不与之辞”疏“莒显公子之绐”。“绐”,重刊本误“给”。“君子”至“其终”疏“欲使恶人不得终於恶”。“人”,重刊本误“入”。

十有八年“今狄亦近卫而远齐”《释文》“远齐,如字,于万反”。“万”,重刊本误“迈”。

三十年“以是为讼君”疏“嫌卫侯无罪”。“侯”,重刊本作“杀”。“冬天王使宰周公来聘”《传》“天子之宰通于四海。”“于”,重刊本作“於”。

文公十有八年“恶宣公也”疏“理亦通也”。“理”,重刊本误“礼”。

宣公三年“缓辞也”疏“理虽迂诞”。何校本同。重刊本“诞”作“延”。

八年“犹者”至“宾也”疏“殷曰肜”。下“谓之肜者”肜,是不绝之辞,并同。重刊本“肜”俱作“彤”。而“缓辞也”疏“日下稷乃克葬”。“稷”重刊本作“昃”,阮《记》云“此字剜改是也”。

九年注“故书见变礼”《释文》“见变,贤遍反”。重刊本无“变”字。

十有六年“夏成周宣榭灾”注“宣榭,宣王之谢”。何校本同。重刊本作“榭”。

十有七年“许男锡我卒”《释文》“锡,星历反。”“星”重刊本误“墨”。

成公元年“曹公子手偻”《释文》“偻,於矩反,一音力主反”。“力主”重刊本误“刀圭”。

九年“大夫”至“事也疏”“从例可知也”。“也”重刊本误“他”。

十有五年“其地许复见也”《释文》“复,扶又反”。“复”重刊本作“覆”。

襄公元年注“冬者”至“之礼”疏“赴未至鲁。”“赴”重刊本误“越”。

二十有四年“五穀”至“大侵”疏“谓五穀不孰也”。“孰”重刊本作“熟”。

二十有五年“楚屈建帅师灭舒鸠”《释文》“屈,居勿反”。“勿”,重刊本作“忽”。案:昭五年《释文》亦“居勿反”,则作“忽”者非。

昭公八年“掩禽旅”《释文》“本亦作掩”。“掩”重刊本作“俺”。“艾兰”至“力也”疏“故以毛布覆之”。“布”重刊本误“市”。

十有一年“夷狄之君”节注“所以情理俱扬”。“扬”重刊本作“畅”。

十有四年注“曹叔”至“之国”疏“定四年《左氏》文”“氏”重刊本作“传”。

二十有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注“此言尹氏立,明惟尹氏欲立之”。“氏”重刊本作“朝”。

定公四年“庚辰吴入楚”节注“楚无能亢御之者”。与《释文》及余仁仲本合。重刊本作“抗御”。盖据剜修本也。

哀公二年注“蒯瞆”至“废之”疏“三顾速不进”。“三”重刊本误“二”。

七年“秋公伐邾”节注“鲁非霸主”。“主”重刊本误“王”。“春秋”至“言焉”疏“天王守于河阳”何校本同,与《唐石经》合。重刊本“守”作“狩”。

十有二年注“古者五”至“百亩”疏“其馀彊弱相半”。“彊”重刊本误“疆”。

△春秋集传纂例十卷(旧钞本)

唐陆淳撰。此书所引《三传》经文,每有异文,与今本不同,可补《释文》之阙。宋庆历间刻本。每半叶十行,行十字。明嘉靖时有繙雕本。至国朝龚氏所刻,多脱错处,有行款宜大字者讹作小字,引《穀梁传》讹作《公羊》之类,此从宋本钞本,可以正其失。

△春秋经解十五卷(旧钞本)

宋孙觉撰。此书见《宋史艺文志》、陈氏《书录》,卷数相同。旧有绍兴间阳羡邵辑刻本,相沿传录有辑序及周麟之跋,已失。此平津馆孙氏藏本,卷末有朱笔记云“乾隆乙卯夏日王端履校过。”卷首有“孙星衍印”、“东鲁观察使者”、“泉唐江氏珍藏”诸朱记。

△春秋五礼例宗七卷(旧钞本)

题“霅川张大亨集”。凡《吉礼》一卷、《凶礼》二卷、《军礼》四卷、《宾礼》二卷、《嘉礼》一卷。旧阙第四至第六《军礼》三卷。前有自序,作於绍圣四年二月。

△春秋传三十卷(宋刊本)

题:“左朝散郎充徽猷阁待制提举江州太平观赐紫金鱼袋臣胡安国奉圣旨纂修。”前有自序及绍兴六年《进书表》、《论名讳劄子》,又有《述纲领》、《明类例》、《谨始例》、《叙传授》四篇,汲古毛氏刻本俱遗之,添入音注,失旧本之真矣。陈直斋谓绍兴中经筵所进者。此本“慎”字阙笔,其刻当在孝宗时。每半叶十四行,行廿六字,《传》文低《经》一格。(卷首有“顾从德印”、“顾从义氏”二朱记。)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影印本。

△左传类编六卷(旧钞本)

宋吕祖谦撰。是书取《左传》中事类而析之,分十九则,曰《周》、曰《齐》、曰《晋》、曰《楚》、曰《夷狄》、曰《附庸》、曰《诸侯制度》、曰《风俗》、曰《礼》、曰《氏族》、曰《官制》、曰《财用》、曰《刑》、曰《兵制》、曰《地理》、曰《春秋前事》、曰《春秋始末》,终之以《论议》者,取《左传》中论议之言也。案:成公生平研究《春秋左氏传》,凡著三书:一曰《春秋传说续说》,一曰《博议》,一即是编,世鲜传本,《四库》未经采录,幸而仅存。覈之《直斋书录》、《中兴馆阁书目》,犹为完帙。惟张氏萱曰,《春秋前事》一则,取左氏所引唐虞以来典故,此编前事类,自惠公之季年至宋武公之世,共七条,疑有脱佚处也。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影印本。

△精选东莱先生左氏传博议句解十六卷(元刊本)

宋吕祖谦撰。不著何人所注,考《宋志》有《博议纲目》一卷,为成公门人张成招标注,疑此本即张氏旧注,後人羼入之也。原书或作二十卷,或作二十五卷,此元人所刻删节本。杨文贞称别有一本十五卷,题曰“精选”,或即是本未可知。惟卷数微不合耳。

△京本详增补注东莱先生博议二十五卷(明刊本)

此二十五卷本,乃吕氏全书,黄俞邰谓世所传本皆删节,惟正德刊本独全,其注与句解本同。惟《左传》标题下无“主意”。後有墨图记云:“汝水文峰胡岳英录正”。

△春秋集传十九卷纲领一卷(旧钞残本)

宋张洽撰。案:文宪游朱子之门,湛深经学,於《春秋》有《集注》、《集传》、《地里沿革表》三书。朱氏《经义考》云:《集传》已佚,《四库全书总目》亦未收入。原本二十六卷,今佚第十八至二十、第二十三至末,凡七卷。其书与《集注》例异,首列《左氏》、《公》、《穀》程氏、胡氏传及诸儒之解,後另行作《辨说》以折衷至当。其释“春王正月”,主改月改时而言。左氏亦有错出处,如太子申生之死,《经》书於僖六年之春,而传以为五年之冬;韩之战,《经》书十一月壬戌,而《传》以为九月壬戌;以至奚齐、卓子之弑,里克■〈不上十下〉郑之杀,皆《传》先而《经》後。盖是时晋之国史,不用周正,而用夏正,是以有差。左氏讹以为《经》从“告”而书之,使即从“告”,何以每差两月?且讣告虽後,而告以日月则从实,岂有始经国史之录,再经夫子之修,而不能釐正其文者?故知周正、夏正,因两存而混淆,其说甚辨。後来诸儒不宗胡氏夏时冠周月之解,其论实肇於文宪。其他若邾仪父之盟,谓幽厉以来,屡盟长乱,春秋恶盟,誓谨参盟,所以拨乱反正,初献六羽,谓当从《公羊》。程子说见前。此用八佾之僭,胥命于蒲,谓谨霸政擅命之始,与《集注》大略相似,盖此书为《集注》之权舆也。前有《进书状》,谓《春秋》之书,尝从师友传習,於汉唐以来诸儒议论,莫不考覈研究,会其异同,而参其中否。积年既久,取其足以发明圣明之意者,附於每事之左,以为之传。卫氏宗武所云:“索幽阐秘,研精极微者,洵不诬也。”其书尝刊於延祐甲寅,《纲领》一卷附後。今惟《纲领》刻《通志堂经解》中。此本有曾孙庭坚《书後》一则,犹原本也。

△音注全文春秋括例始末左传句读直解七十卷(元刊本)

题“梅谿林尧穸唐翁句解”。唐翁事迹未详,以自题里居,知为闽人。或曰南宋时人。其解《经》、《传》,自云依杜氏古注,并采止斋陈氏议论附益之。有别出新意,以“愚案”别之。全书笺释字句,浅显易明,故曰“《句读直解》”。於十二公之始,必注明周王纪年、列国纪年及列国之君,易世嗣位,以至齐、晋、秦、楚之大夫为政,使读者即知时变。其《经》、《传》字之异於今本者,皆与《唐石经》合。日本山井鼎《考文》引以证足利本所谓“林直解者”是也。自明王道、赵如源有《杜林合注》之编,或删杜以就林,或移林以冒杜,而林氏原书几晦。《四库全书总目》亦但录其书。此元刊初印本,犹是曝书亭“三万卷”中物。有好事者传刻之,而唐翁之名,不致见蒙於《合注》一书矣。

△古文春秋左传十二卷(钞本)

宋王应麟撰。是书搜辑贾氏逵、服氏虔旧注并郑康成、马季长、王子雍之说。诸家书目俱未著录。吴中惠氏藏有钞本,其辑《左传补注》,如“邱赋卒两”之说,不从杜,“遂扶以下”作“遂跣以下”,以为燕饮解韈之证。皆本之。

△春秋纂言十二卷总例七卷(元刊本)

题“吴澄学。”前有自序,谓仿陆氏《纂例》为《总例》,例之纲七:《天道》一,《人纪》二,《嘉礼》三,《宾礼》四,《军礼》五,《凶礼》六,《吉礼》七。例之目八十有八。《天道》五例,年、时、月、日、变异。《人纪》二十三例,王公、侯伯、子男、微国、夷国、国地、爵字、氏名、人盗、兄弟、世子、命数、即位立、归入纳、居在、孙、奔、去、逃、弑、执、放。《嘉礼》四例,王后、王女、鲁夫人、鲁女。《宾礼》八例,如、朝、聘、来、盟、会、遇、至。《军礼》二十二例,伐、侵、战、败、追、救、次、戍、围、取、入、灭、降、迁、溃、获、以归、师、军制、军赋、军事、力役。《凶礼》六例,崩薨、卒葬、含襚、赗赙、奔丧、会葬。《吉礼》十例。郊、雩、杜、望、禘、袷、时、享、庙主、告朔。此书传本甚稀,後有嘉靖间蒋若愚刊本,亦不可得。竹垞朱氏仅见之吴郡陆医其清家。此元刊本精好完善,固足宝也。

△春秋诸传会通二十四卷(元刊本)

题“庐陵进士李廉辑”。自序谓:读经三十年而成书。前有《凡例》及《读春秋纲领》。刊於至正九年。通志堂本即其所出。《自序》後有墨记云“至正辛卯腊月崇川书府重刊”。

△春秋经传阙疑四十五卷(旧钞本)

元郑玉撰并序。自谓:《经》有残阙,则考诸《传》以补其遗;《传》有舛讹,则稽诸《经》以正其谬。与其强通所不通,以取讥於当世,孰若阙所当阙,以俟知於後人。故曰“阙疑”。後有裔孙献文《序》。其书世无刊本,此犹明人所录。旧藏吴中钱叔宝家,後归太仓张西铭太史,嘉定陆元辅尝乞得之,後复失去,思之如丧良朋。有跋语见《经义考》,所谓版心有“师山书院”四字者,即是本也。(卷首有“钱穀”、“叔宝”二朱记。)

△春秋属辞十五卷春秋左氏传补注十卷春秋师说三卷(元刊本)

三书俱题“新安赵汸学并序”。《属辞》有金华宋濂序,又有太平黄伦《总题辞》。《属辞》卷末列三行“金居敬覆校,倪尚谊校对,朱升校正”。後附汪文、程性跋。《师说》後附录黄楚望《思古吟》十章,吴氏澂为黄氏作《六经辨释补注》、《易学滥觞》、《春秋指要》三书序,又子常所作《黄楚望先生行状》,又附门人金居敬总跋。《属辞》刊於海宁商山义塾,始至正二十年庚子,至二十四年甲辰而成。并刻《补注》、《师说》,皆居敬校定之本。入明後,板刻有阙。弘治六年太平黄伦重完之。

△春秋胡氏纂疏三十卷(元刊本)

题“新安汪克宽学”。前有至元再元之四年新安汪泽民序,至正元年雍虞集序。又《凡例》及《引用书目》。《凡例》後有墨图记云“建安刘叔简刊于日新堂”。後有至正八年紫阳吴国英跋,谓书甫成编而刘君锓诸梓以广其传。又,《环谷集》中有《答刘叔简启》,即商量刻书事也。案:环谷有自序,略谓书作於元统甲戌教导郡斋时,至元戊寅,值郁攸之变,不复存。越三年辛巳,搜辑旧闻,正於邵菴虞先生,颇加奖励,并题卷端云云。此本不载,岂脱佚耶,抑当时未刻耶?

△春秋繁露十七卷(明活字本)

汉董仲舒撰,宋楼文献定本,明锡山华氏以活字铜板印行。是书在宋时已残佚,欧阳氏、程氏辨之甚详。至楼氏,蒐采校订为八十二篇,原阙三篇。明时又有脱叶、脱字,惟十七卷犹是董子原书旧第也。前有庆历七年楼郁序,後有嘉定三年楼钥跋,并附《崇文总目》、《中兴馆阁书目》、《郡斋读书志》、六一先生《书後》、程大昌《书後》诸题跋。卷末有“正德丙子季夏锡山兰雪堂华坚允刚活字铜板印行”一条。

○孝经类

△考经一卷(影钞宋本)

唐玄宗御注并序。此从相台岳氏本影写。其注有与石台本、《唐石经》不合者,如“丧则致其哀”注“擗踊哭泣”,不作“擗踊”:“要君者无上”注“君者,臣之禀命也”,不作“君所”:“是以行成於内而名立於後世矣”注“脩上三德於内”,“脩”不作“修”:“敢问子从父之令”注“故疑而问之也”,多一“也”字:“用天之道”注“秋敛冬藏”,不作“秋收”。每半叶八行,行十七字,注双行,附音释於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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